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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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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

第1篇: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

本文系统阐述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良性发展机制的十个主要方面,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良性发展机制对我国开放大学建设的启示,指出我国开放大学顶层设计应该注意构建科学的职能配置体系、完备的国家体系、长效的政策保障体系、科学有效的规制政策体系和全国统一的认证框架体系,以保障开放大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发展机制;开放大学;启示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1)12―0025―06

一、引言

2011年2月20日至3月13日,笔者有幸参加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广东省高职院校第一期校长培训班赴澳大利亚培训学习,期间到澳大利亚TAFE学院体系、昆士兰州教育部以及相关中学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聆听教育主管部门、行业技能委员会、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行业、企业、学校等职业教育各方面人员的讲座,并与他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因此有机会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深切感受到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得益于有一套良性的发展机制。本文试图较为系统地阐述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良性发展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就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良性发展机制对我国开放大学建设的启示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开放大学建设提供借鉴。

二、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良性发展机制

(一)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战略

澳大利亚是一个资源大国,面对未来发展挑战,澳大利亚政府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对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出要从资源大国变成资源和人力资源大国,并积极致力于改善澳大利亚人民的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澳大利亚总理曾强调,技能和见习培训对国家生产力的长期增长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要在未来十年重点塑造一支拥有最佳职业技能的人力资源队伍。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政府都把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在发展目标中予以明确。据悉,新南威尔士州发展目标就明确提出,到2015年,新南威尔士州20-24岁的人群中,受过12年良好教育,或获得二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90%;到2020年,20-24岁的人群中,受过12年良好教育,或获得三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90%;2009至2020年间,在20-64岁的人群中,没有三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减少一半;2009至2020年间,获得文凭或高级文凭资格证书的人数实现100%增长;到2020年,原住民学生在12年教育或同等教育方面的差距至少缩小一半;到2013年,将参加绿色技能培训(新南威尔士州职业技术与继续教育机构及其他公共资助的培训)的比率提高至5%。另据介绍,昆士兰州政府也提出了强大、绿色、杰出、健康和公平的发展目标,即用聪明的方法创造经济活力,保护居民的生活风格和环境,办世界级的教育和培训,使昆士兰人成为澳大利亚最健康的人,建设安全和人性的社会(社团),并在州政府的政策目标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75%的本地公民取得三级以上资格证书。

(二)强制执行的持证上岗制度

澳大利亚实施全国就业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规定,在各行业中,凡是技能要求高的工作岗位都必须持有职业证书才能就业,即使是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也必须取得职业教育的相应证书才能就业。同时,还实施若干年一次的重新认证和换证制度。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职业教育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的重要性,为职业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多元的国家培训体系

澳大利亚有着非常严格的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经审批的注册培训机构(RTO,Registered Training Organisations)方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这些注册培训机构包括公立培训学院、私立培训学院、公立或私立中学、大学、社会组织和企业等,他们共同构成了国家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TAFE(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体系是澳大利亚国家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的主体,它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投资兴建并进行管理、公立性质、全国性的、庞大的职业教育系统。TAFE遍布全国各地,仅新南威尔士州就有10个TAFE学院,130个校区,45万在校生,超过2万名教职员工。TAFE由各州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审批设立,遍布全国的各TAFE学院拥有共同的品牌,行使独立的办学权,遵循统一的质量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包开展教学和评估。

(四)科学合理的角色定位和职能配置

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各利益相关者角色定位和职能配置科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职能配置和权限划分合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发展职业教育的合力,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行业技能委员会、行业协会、企业、学校,他们在职业教育中的角色定位分别是:政府是职业教育的规划指导者、政策和标准制定者、举办者、机构审批和监管者以及教育市场的推介者;行业技能委员会是培训包的制定者、职业教育发展的研究者、职业教育需求的反馈者;行业协会是行业需求的提供者和培训包制定的参与者;企业是职业教育实习场地提供者;注册培训机构是职业教育培训和评估的提供者。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角色定位明确,互为补充。

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主要职能包括构建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制定政策、制定质量培训框架(AQTF,Australian Quality Training Framework)、制定全国统一的教育认证框架(AQF,Australian Qualification Framework)、投资设立行业技能委员会、审批和监管注册培训机构、资助学校、负责海外市场的宣传和推广等;行业技能委员会则负责组织制定并颁布培训包,提供职业教育发展的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参与制定培训包;企业负责提供实习场地并接受学生到企业实习等。

在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既分工又合作,职责和权力配置清晰合理。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质量标准AQTF、建立部长委员会制度、出资建立行业技能委员会、给州政府拨款等。而州政府则主要负责审批和监管注册培训机构、资助注册培训机构、负责海外推广等。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能和权限配置中有三点非常有特色:一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事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二是大家重复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集中由联邦政府来做,三是公立学校的举办者和审批者合一,谁举办谁审批。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职能和权限的配置既科学高效又相互衔接,体现了权责的统一。

(五)政府资助的行业技能委员会制度

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实行行业技能委员会制度。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强调技能为基础、行业主导、注重结果的原则。行业能力标准由行业制定,行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领导作用,行业技能委员会制度就是保证上述职业教育原则实现的重要制度。行业技能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出资建立,为非赢利机构。

澳大利亚全国共有11个行业技能委员会,行业技能委员会代表联邦政府履行职责,其基本职能是:制定行业培训包,研究职业教育的发展问题,反馈职业教育的需求。一方面,行业技能委员会受联邦政府的培训包年度计划的约束,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另一方面,行业技能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了解行业需求,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在政府、行业和注册培训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协调,决定行业需要什么技能,并将行业的技能要求转化为培训包,同时要描述培训程序,改进新项目/程序,开展劳动力市场研究,为政府提供劳动力发展的建议,并将行业的需求反馈给注册培训机构,成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伙伴。通常,培训包由行业技能委员会主持制定,行业协会和大型公司参与制定。因此,行业技能委员会与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关系。 在澳大利亚,培训包为公共产品,由联邦政府出资建设,全国统一标准,全国公布,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六)鼓励参与的政策环境

澳大利亚政府为开展职业教育营造了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鼓励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为职业教育作贡献,职业教育培训各利益相关方相互配合,形成了资源有效整合的机制。比如澳大利亚对企业投入员工培训的资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企业必须拿出相当于工资总额2%的资金用于培训[1],这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行业企业关注和参与培训。又比如,澳大利亚实行学徒制,政府规定学徒制将有薪工作和培训相结合,雇主每雇佣一名学徒工,政府向其提供4000澳元的资助,同时培训机构还可以获得政府拨给的培训费。这些鼓励参与的制度环境,促进了各利益相关方关注和参与职业教育,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使得职业教育事业蓬勃开展。行业技能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为职业教育服务,以获得政府的积极支持。注册培训机构积极作为,以获得更多的业绩和政府投入。企业从参与职业教育中获得发展所需的技能人才,获得政府在学徒制上的补助,还可以满足现有员工继续培训和技能证书换证的需要,对参与职业教育有直接的动力。因此,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成为职业教育的实训基地,接收学徒,提供实习场所。

(七)竞争择优的投入机制

在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已经形成了长效机制,有力地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对于TAFE学院而言,政府是TAFE学院的主办者和拥有者,TAFE学院通过政府预算拨款和专项拨款两个途径获得政府资助。政府对TAFE学院的预算拨款旨在实现联邦和州政府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而专项拨款则旨在满足特定优先事项的需求和帮助实现国家目标。政府的预算拨款采用市场机制,以教育与培训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即政府以教育和培训这种特殊商品的购买者的姿态出现,采用商业化的方式进行,哪个学院的教育和培训适应经济社会需要、质量高、成本低,政府就购买哪个学院的教育和培训,即向它拨款,并已形成长效机制。这种拨款机制成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发展的指挥棒,促使培训机构最大限度地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效率地利用教育资源。

政府购买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有一套成熟的标准,根据当地需求、行业领域、面临个人不利条件的人群(如残疾学生、原住人、下岗人员、非英语国家的学员等)、面临地域不利条件的人群、资格等级不同有所区别,一般是根据学院的在校生和开设课程数进行计算。每年,每所TAFE学院的院长与TAFE社区教育副主管就培训相关事宜签署一份年度购买协议,政府购买教育和培训服务。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购买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每个行业培训领域待实施的约定培训级别;与联邦及州工作重点相协调的一系列绩效目标。而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提高参加和完成更高级资格培训的学员数量;提高参加和完成更高级资格培训的原住民学员数量;提高完成职业资格培训的年轻人数量;提高参加“绿色技能”培训的学员数量;提高学员及雇主对培训质量的满意度;提高学员的就业率等。协议签订后政府每年将对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两次检查。政府专项拨款的可竞争资金则采用竞标的方式获取,公立学院和私立学院均可参与竞争。

虽然TAFE学院是公立学院,但其经费来源也是多渠道的,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商业收入和学费收入,其中以政府拨款为主(约占办学资金的70% )。近年来,由于政府拨款比例下降,各TAFE学院都积极拓展商业收入。一般TAFE学院的商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咨询服务、培训需求分析、资源和环境开发、教师教育培训、国际课程、管理和培训服务、工作场所培训、学习团队及来访服务等。

(八)严格规范的注册准入制度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实行严格的注册准入制度,要成为注册培训机构必须满足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培训机构初次注册基本条件和标准,经审批的注册培训机构才能开展国家承认的培训及其评估服务并颁发国家承认的资格证书。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准入制度主要由注册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注册培训机构的注册制度、注册时效制度和注册培训机构的退出制度等组成。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初次注册基本条件和标准包括九大注册条件和三大标准。这九大注册条件包括:管理(注册机构的基本条件、标准和全国指南)、与注册登记授权机构的互动(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档案的保留、存档、检索和转移,财政状况报告或商业计划)、遵守法律、保险(购买公众责任险)、财务管理(财务状况良好;向学员提供规定的费用情况)、资格证书及其成绩报告的颁发、对其他注册培训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承认、营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培训套餐的过渡/认可课程到期等。三大标准包括:注册培训机构在各项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高质量培训和评估服务,注册培训机构坚持信息披露和公平原则并且使学员收获最大化,管理体系针对学员、员工和股东的需求以及注册培训机构的运行环境应对等[2]。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注册培训机构由州政府审批,州政府依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培训机构初次注册基本条件和标准以及各自辖区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批。这种审批制度体现了审批主体和举办主体的统一,有助于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来决定是否举办学校,使注册培训机构的设立真正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九)全国统一的质量保证机制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保证机制由全国统一的质量培训框架制度、认证框架制度、培训包制度、教师准入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学生信息数据库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这些制度体系共同构成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保证机制,有效保证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

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是一套全国性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标准,这套标准确保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用户提供全国统一的高质量的培训和评估服务,确保受训人员无论在什么地方参加培训都拥有相同的技能,确保受训人员获得的资格技能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使用。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包括如下五部分:培训机构初次注册基本条件和标准、培训机构继续注册基本条件和标准、质量指标(包括学员参与情况、雇主满意程度和技能水平三项指标)、州和地方注册登记授权机构标准、优秀等级评估标准等[3]。

教育认证框架是全国统一的教育与培训资格认证体系,是对资格证书和学分转换进行认可的国家权威体系,由中学、职业培训学院和高等教育三部分组成,包括课程的认可、课程之间的学分转换、能力评价等,彼此相互衔接。这个认证框架体系,明确了各级证书和文凭之间的连续关系,且该关系全国认可,不受培训机构或地域的限制,实现了各教育系统的相互沟通,使就业前教育与就业后教育相联系[4],是衔接和沟通各教育系统之间的“立交桥”。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培训包是一套完整的职业教育指导性文件,描述了在工作中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包包括能力标准、资格认证和评估标准三大部分。能力标准中包括能力单元和能力要素,描述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教师和培训师如何根据学生的需求、能力和环境情况开展培训的发展战略。培训包由国家行业技能委员会统一制定和颁布,注册培训机构必须以培训包为标准来开展教学和评估工作。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教师的准入制度规定进入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有“三证一经历”,即学历证书、行业技能证书、教育培训和评估资格证书及行业工作经历。行业技能证书和行业工作经历保证教师的行业技能水平,教育培训和评估资格证书保证教师的教学教育和认证水平。

澳大利亚对职业教育注册培训机构实行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外部审计由政府监管部门负责,每三到五年审计一次,重点对人力资源、学习资源、评价方式与结果、基于有关标准的学员表现以及证书颁发等方面进行审查,审计结果与学校的拨款、评优和退出机制相挂钩。同时,注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全国统一的质量培训框架要求,以不断改进和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为宗旨,每年开展内部审计,并将内部审计报告上报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内部审计主要通过学员调查、课程评价、学员问卷调查、用人单位问卷调查以及培训师对学员服务的实地考察等途径收集相关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反馈给教学的各方面以不断改进工作。同样,内部审计的结果也与拨款、评优、惩罚以及退出机制相挂钩。

此外,澳大利亚的质量规制还有学生实习计划的审批制度、学生学习信息数据库制度等。

(十)明晰有效的信息和联网规制

澳大利亚对职业教育注册培训机构实行严格而明晰的信息规制。在国家层面,联邦政府在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中设置了相关信息规制条款,在关于初次注册基本条件中就对注册培训机构的营销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培训机构必须确保其在对未来学员进行营销和广告介绍符合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的资格证书时遵守道德规范,信息必须准确并且符合其注册业务范围。国家承认培训标识,仅在符合其使用的条件时方可使用”。在州政府层面,州政府对注册培训机构也有明确的信息规制,包括对印刷材料的印刷规制和招生宣传材料的审核制度等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与培训注册机构实施了有效的联网规制。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注册机构实行了学分互认政策,质量培训框架中关于初次注册基本条件中明确规定,“注册培训机构必须承认其他注册培训机构颁发的符合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规范的证书和成绩单”。这一制度为学习者构建了畅通的学习通道,同时也较好地解决和消除了消费者在选择不同注册培训机构时的转换成本问题,消除顾客选择学校过程中所存在的“顾客惯性”,尽可能减少新学校进入的各种低效率障碍等情况。

三、对我国开放大学建设的启示

当前,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战略部署,我国正在进行开放大学建设。开放大学的设立作为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和构建国家终身教育体系的重大基础性战略任务,其目的是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大平台,成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柱。开放大学是新型大学,它既是一所大学又是一个办学网络体系,既是一个办学实体又是一个各类教育资源的整合平台,既开展学历教育也开展非学历教育,既开展职前教育也开展职后教育,开放性、多样性和现代化是其基本特点。作为新生事物,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大学体系?如何建立开放大学良性发展机制,保证开放大学的健康发展?如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终身学习需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现实问题。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与我国正在建设的开放大学体系有许多相似之处,其良性发展的机制对我国正在建设的开放大学无疑可以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构建科学的职能配置体系,发挥各方积极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明晰的角色定位、科学合理的职能和权限配置,使得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各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形成了合力,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这是保证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

作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的大平台,开放大学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效发挥各方积极性,避免角色缺失。因此,在我国开放大学体系建设初期,明晰各方角色定位,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能和权限配置体系,有效发挥各方积极性,是开放大学体系顶层设计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也是保证开放大学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首先,在进行角色定位时要注意避免缺位和越位。由于服务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是开放大学的重要使命,这一使命决定了开放大学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因此,政府作为举办者的角色是不容置疑的。其次,在职能配置设计时,要处理好集中和分散的关系,注意分析和界定哪些职能可以由各地或各校承担,哪些应该在国家的层面统一承担,基本原则就是要做到科学有效。对需要大家都共同遵守的事应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对大家重复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应集中由国家层面来做。同时,在权限配置设计时,要特别注意国家和地方之间权限科学合理地配置,使之相互协调衔接。要适当给地方政府放权,在这一点上,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注册培训机构的审批权在各州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可考虑将地方开放大学设立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由省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地方财力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立学校,使学校的设立真正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构建完备的国家体系,调动国家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构建一个什么样的体系?如何构建体系?是开放大学体系顶层设计必须面对的又一重要问题,也是开放大学能否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所在。在这个问题上,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健全多元的国家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国家体系中的主体是TAFE,TAFE是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TAFE学院组成,各TAFE学院具有同等的地位、具有独立的办学自,遵循统一的质量培训框架、认证框架,使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包开展教学和评估,这一体系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我国开放大学体系构建的目的是要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的需求,服务于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要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缺一不可。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我国开放大学体系可以考虑由国家开放大学和地方开放大学组成,各开放大学具有相同的地位和统一的政策,具有统一的品牌和独立的办学权,按照统一的质量标准独立自主办学,各开放大学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构成我国开放大学体系的有机整体。这样的体系能够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该成为我国发展开放大学的现实选择。

(三)构建长效的政策保障体系,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开放大学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明确各教育主体的成本分担机制,建立长效的投入机制。对于开放大学承担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应由政府投入,并建立投入的标准;对于开放大学承担的学历教育服务,可参照现行普通高校的做法建立生均拨款的标准和生均拨款的机制,根据在校生数进行拨款。这些投入标准和投入机制均应该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以保证能够很好地执行。另一方面,还要建立长效的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可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根据我国开放大学的实际,建立起开放大学人员编制标准,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下来,根据开放大学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开放大学人员编制标准安排必要的编制,保证开放大学事业发展必要的人才资源。

(四)构建有效的规制政策体系,确保开放大学有序发展

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经验可以看出,搭建科学有效的政府规制政策体系,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保证。同样,我国的开放大学体系建设从一开始就应该注意这个问题,着手设计并构建起有利于开放大学健康发展的政府规制政策体系。

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大学准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准入、退出办法以及审批主体,并以教育部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确立;要建立开放大学质量保证标准、教师准入标准,建立良性的质量保证机制;还要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规制和联网规制。考虑到开放大学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目前尚没有现成的标准和规制政策体系,建议将开放大学准入标准、质量标准、教师准入标准以及信息规制和联网规制等问题作为首批开放大学试点单位试点的重要内容,由各相关试点单位开展研究和试点,并以此标准作为试点项目验收的重要要件,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再上升到国家标准和国家政策。

(五)构建全国统一的认证框架体系,搭建人才培养的“立交桥”

实现学历和非学历的沟通和衔接,探索并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分登记、储存、累积、认证、转换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各级各类教育有效沟通的终身教育“立交桥”,是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开放大学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方面,澳大利亚全国统一的教育认证框架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我们可以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教育认证框架,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的教育证书项目类型以及证书之间的连续关系,构建各教育系统之间衔接和沟通的“立交桥”,保证各教育系统的相互沟通,建立受教育者学习成长的通道。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证开放大学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职业教育实现行业主导、技能为基础,建议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由政府出资建立行业组织,作为非赢利性中介组织,负责收集行业需求信息,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人才培训需求预测服务等,为政府制订规划提供决策参考,为学校提供咨询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学校集中精力搞好教学,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四、结束语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战略、强制执行的持证上岗制度、健全多元的国家培训体系、科学合理的角色定位和职能配置、政府资助的行业技能委员会制度、鼓励参与的政策环境、竞争择优的投入机制、严格规范的注册准入制度、全国统一的质量保证机制以及明晰有效的信息和联网规制等共同构成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保证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也为我国的开放大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我国的开放大学建设事业方兴未艾,在顶层设计时应该注意构建科学的职能配置体系、完备的国家体系、长效的政策保障体系、有效的规制政策体系、全国统一的认证框架体系,确保开放大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眼参考文献?演

[1] 张辉.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与制度分析以及经验启示[J]. 教育

与教学研究,2009,(11):97.

[2][3] National Quality Council. AQTF2007. 省略.au/

pages/menuitem5cbe14d51b49dd34b225261017a62dbc.aspx

[4] 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Advisory Board. AQF2007.

省略.au/images/stories/aqf_handbook_07.pdf

第2篇:教育培训机构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64号)、《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教成司[19*]84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专科专业和函授站备案的通知》(教高[1*9]7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举办的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素质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函授生接受函授教育提供必备条件。函授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函授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能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

函授辅导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函授站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置

第四条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的需求(包括生源、人才市场需求)。

(二)在我省设立函授站的省外普通高等学校限于部属或省属重点大学,举办专业为我省所缺专业的本科层次。

(三)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外省高校在鲁原则上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则上每市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

第五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三)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六)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必须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于每年*月底以前由函授站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一)申请设置函授站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三)主办学校(甲方)与设站单位(乙方)协议书;

(四)主办学校办学属性证明(是否属部属院校或省属重点大学);

(五)函授站聘任辅导教师名单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需提交教师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或聘书等复印件;

(六)函授站将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

(七)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八)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合同,并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建站场地检查的合格文件;

(九)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

第八条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均实行省教育厅年度审批备案制度。凡普通高校在鲁设置函授站,无论何种隶属关系,均须经主办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函授站名单于每年*月底之前报送教育部备案(,并在新闻媒体公告,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函授站,学校一律不得在鲁安排招生。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主办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和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招生、教学过程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有本校专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的课程不得低于60%;

(五)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及表彰。对不能保证办学条件、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销;

(六)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推荐辅导教师,并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严肃考风、考纪;

(十一)严格执行学校和函授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函授站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每年*月底以前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所在市教育局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十三)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问题;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第十二条各市教育局职责:

(一)及时向本区域函授站传达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本区域函授站依法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本区域函授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

(三)每年定期组织对本区域函授站办学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省教育主管部门书面上报各函授站的检查情况材料;

(四)配合省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函授站年检及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省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依法对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高等学校函授站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二)每年*月底以前接受并审核函授站申请材料和年度自查报告;

(三)定期组织专家对函授站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四)每年*月底以前公布并向教育部上报我省同意备案的高校函授站情况;

(五)审核省外高校在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第四章经费

第十四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十五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函授站当年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所在地区招生或撤销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办法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四)不按规定招生,管理混乱,学生投诉较多,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五)以函授站名义从事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范围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