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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市场 开放 借鉴 对策
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经验
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渐进性和次序性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都讲究渐进性和次序性。如加拿大、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或本地区)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后才加入《协议》。美国加入《协议》后,在电信等其他领域仍不对国外供应商开放。下面以日本为例。日本是《协议》的倡导国和最先签字国之一,但是日本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却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与日本市场准入的进展密切相关。从战后至今,以1988年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1988年以前日本的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1988年以后逐渐变得相对开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经济的国际化表现为,对外充分的国际化,对内则是完全封闭的保护。体现在政府采购政策上,则出现了日本企业实体既在国外中标又在国内中标,而国外企业实体很少在日本政府采购中中标。在招标程序中,日本采用的是被称为“指名招标”(选择性招标)形式,从形式本身看,是符合《协议》要求的,但在具体入选条件上,日本不仅规定投标者要提供详细的情报,而且着重于当地企业实绩,重点看投标者在日本的实际业绩。这一条件往往使国外企业实体在资格审查即被淘汰,引起了美欧等国家的不满。1988年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制定了“关于市场准入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允许外国企业实体直接进入日本市场参加竞争,不必先与日本国内企业合作投标。与此同时,加快了日本商业习惯、规则与国际惯例统一的步伐。从此,日本的政府采购市场才逐步地开放,政府采购行为逐渐趋于公开、透明化。
二.规范化的改革配套措施
各国确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首先采取积极措施,修正国内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立法,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期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程度不同,规范化改革也不尽相同,从各国实践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经验:
1、制定一套完备的政府采购法规,既包括规定政府采购的目标、基本原则及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又出台了细化基本法的实施法令和规则,另外还颁布了相关政府采购预算法规及制度。如美国在《联邦采购条例》这个基本法的基础上,联邦和地方还通过众多的条例和细则完善政府采购。欧盟以《公共指令》为基本法,并在基本法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实施条例。这些法规对外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一体化;对内能做到禁止政府授予特殊合同以侵犯投标企业的利益,防止欺诈性合同,在合法范围内保护本国中小企业利益。
2、根据国际规则和本国实际情况,明确本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范围及程度。《协议》规定,签字国价值在13万特别提款权或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采购合同必须实行国际性招标采购。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具体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即使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如美国适用国际招标的“门槛价”,中央机构为13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为35.5万特别提款权,地方下属机构则为25万特别提款权。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对有关采购提出保留范围,主要是涉及国防和安全的采购以及一些需要保护的产品。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并且除非有关部门或独立机关的负责人断定其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或其成本不合理;否则,基于公共使用的目的,只能采购在美国采掘或生产的未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所采购的已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只能是实质上全部由在美国国内采掘或生产的未制成的物品、材料或供应品制成,并应在美国国内制造。”
3、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组织管理体制,适应国际化操作的需要。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如法国的公共购买团体委员会、加拿大的采购中心、韩国的国家供应局、菲律宾的供应协调局等。各国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与批准,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工作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通常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如韩国,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各国的外经贸部门也参与政府采购管理,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对外磋商与谈判事务。除此之外,还改革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部门管理体制,如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监督工作,并改进国库资金拨付方式等。
4、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保障体制。一方面,设有完善的申诉机制。各国一般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其可以是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专门机构(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或是管理招标申诉的一般机构(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通常情况下,申诉程序中明确了申诉的有效时间、答复期限以及成功解决申诉的补偿机制等,能确保跨国采购的各种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信息系统,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公平、公开。各国政府指定专门的报纸和刊物刊登政府采购信息,为所有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如在欧洲通过欧共体官方报纸(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公布公共采购信息,在欧共体内只要采购金额超过《采购指南》的临界值必须在欧共体官方报纸刊登广告,在全欧洲刊登通告。每周公布400到500个合同通告,这些通告包括采购的货物信息(如技术标准)、使用何种语言、截止日期以及对供应商财务能力、经济水平等要求。此外,许多国家利用互联网政府采购信息,如欧共体的投标日报(Tenders Electronic Daily),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关贸协定形成时,各国有意把政府排除在投资贸易自由领域之外,目的就是为了不违背当时各国都在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这一既成事实。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的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国外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主要措施有:一是禁止采购外国产品。如我国地区曾在《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进口签证须知》中规定,对于机械、、电机等机器设备的进口,超过60万美元时应附局无限制说明,否则无法获得进口签证。二是产品原产地的限制,规定产品国产化价值所占的比重。如美国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购买货物或签订公共工程委托合同时,必须有购买美国产品或使用美国物资的要求,即原产地制造比率须超过50%。此法令不适用于违反公共利益、采购成本高于外国产品6%以上、美国境内没有制造等采购项目。三是价格优惠,即在国内外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允许给予国内产品价格优惠,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如欧盟于1993年1月规定,自来水、能源、运输及通讯等公共事业在采购时,必须采购当地产品50%以上,凡3%价格差异以内的,应优先采购欧盟产品。四是贸易补偿,采购国为了培育当地产业或是为了改善国际收支,要求得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某个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需在国内建厂制造等。如美国,根据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轨道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在其采购成本中必须有60%以上的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当一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还不很强,经受不住外国企业的冲击时,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保护。即使参加了《协议》等国际规则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外国产品的数量也是极为有限的。据测算,美国、日本、加拿大、西欧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加拿大为20%,西欧只有1%。可见即使在对政府采购已做出国民待遇承诺的国家,仍然通过各种保护措施大量采购的是本国产品。当然,各国制定的保护本国产品的措施在加入《协议》后,要受到这些国际协定的制约。但是,保护措施一方面对相互之间未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有效;另一方面,即使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不是完全的开放,保护措施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未涉及的领域依然有效;第三,保护措施也是一国每年度检查是否公平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筹码。如美国政府根据年度报告决定是否采用采购禁令。
四.帮助企业打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措施
各国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打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措施一般并没有直接规定,但通过保护国内产业,可以壮大本国企业,并学会国际招投标经验,为早日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一国还可以通过制定鼓励出口的政策,形成本国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竞争优势。再次,一国还可以积极参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国与国之间签订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协议,以拓展国内企业对外渗透空间。如发达国家通过种种手段给发展家施加压力,要求这些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另外,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激励机制,可以引导本国企业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早日以强大实力参与到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去。如中美、中欧贸易谈判中,美国政府和欧盟积极向中国政府争取波音和空中客车飞机定单。
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策
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机构的介入,以及保护国内产业的政策尚未全面推广,事实上部分采购市场已经开放,国外许多企业已经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等渠道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事实上的开放与政策、制度上的落后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这就要求尽快制定出迎接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经验,我国迎接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对策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渐进性策略,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应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和程度,逐步、适度地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渐进性策略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时间上渐进;二是开放的地区渐进;三是开放的产业渐进。时间上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期,主要体现为逐步签订和加入一些多边和双边协议,从而可以逐步采取相应的开放对策。开放的地区渐进是指,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是区别对待的,一般按对等的原则进行。先开放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然后逐渐向内陆推进。开放的产业渐进是指,对我国有一定竞争优势、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并能抵御外资入侵的行业和部门,可适度开放;对我国比较重要而又比较落后的一些产业,如机电、化工、信息产业、汽车等,则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以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接轨。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提供制度基础
经过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离规范化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今后为尽快与政府采购国际惯例接轨,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1)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一是制定《政府采购法》,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可喜的是,我国已在2002年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在全国正式实施。该法把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律管辖范围内,是一部全面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各个过程的规章,使我国政府采购行为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等。三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适用《协议》等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范围和程度,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国际招标方式对外开放的采购“门槛价”。与此同时,立法中还要规定政府采购的保留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的采购,需要保护的农、牧、水等产品,单一来源的采购等。(2)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在财政部门内设立一个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法规与政策、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与管理、进行采购统计与评估等。二是建立升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并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3)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保障机制。一是完善现行预算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加强预算监督管理,如改进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方式;改革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系与具体操作;完善国家金库制度,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为实行单一的国库账户创造条件。二是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三是建立政府采购的信息系统,拓宽政府采购信息流通渠道。建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创办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纸或刊物,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开通政府采购信息网站。
三.实行倾斜性策略,有效保护国内产业
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还不强,经受不住外国企业的冲击,政府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保护。因此,我国在加入《协议》后,可以根据《协议》的例外条款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对国内产品实行优先的政府采购政策,从而有效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借鉴国外的措施,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可以采取以下条款来保护国内企业:(1)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在国内的立法中,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我国可以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一定比例(如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2)给予本国企业以一定的价格优惠。(3)优先购买本国产品。(4)在一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5)利用政府采购方法选择来保护本国产品,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法可以规避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为国内供应商提供更多的中标机会。(6)在政府采购中可以对国外供应商附带条件。如在工程项目采购中可以要求投标商提供贷款、技术转让或人员免费培训等要求,以此来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成本;项目管理;物资采购;工作效率;研究分析
如今,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材料费占了整个公路建设项目总成本的一半以上。此外,公路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管理难度大,建设规模广,施工中工程材料的“跑、冒、滴、漏”现象屡见不鲜[1]。物资成本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工程项目的成本与效益。因此项目成本管理无疑是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关注热点。而进入工程项目的物资质量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因此物资采购对成本管理及其经济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同时物资采购管理无疑是整个项目成本管理及物资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
1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主要方式
1.1询价比较采购
展开对现有市场的调查,了解掌握当前市场行情,坚持货比三家,控制采购成本。
1.2招标采购
1)公开竞争性招标:招标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各项活动。2)邀请招标:招标方以投标邀请函或电话邀请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参加投标报价,由招标方评标小组开标、评标、定标。3)比价招标:招标方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或符合合格供应条件的特点供应厂家中,参照法定的招标采购原则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以灵活性和多样性为主要特征的一种企业物资采购方式。
1.3竞争性谈判
采购方直接与三家以上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从中选出质量好、价格低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
1.4与建设单位协作采购
建设单位参与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材料价格的谈判和否决,材料采购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计量款中代扣支付。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供需衔接错位,但能有效地解决材料采购中的资金短缺,资源渠道不畅,采购力量不足或外汇支付困难等问题。
1.5联合开发获得资源
施工企业与材料生产企业按照不同的生产特点和产品特点走合资经营、联合生产、产销联合和技术协作等多种协作方式。
2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中常见问题
物资采购管理是指为保障整个企业物资供应而对企业采购进货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3]。总结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中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路施工企业对市场经济规律和风险的认识不足,对市场法规、市场运行、市场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够重视,在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容易上当受骗[4]。二是公路施工企业对自身的发展状况了解不深入,管理上存在漏洞,使得物资采购量超出合理物资使用量,导致库存积压,浪费资源,同时物资采购管理不严,采购环节多,增加了采购成本。三是公路施工企业在确定物资采购的时候,没有进行本量利分析,忽略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只考虑到了价格上的因素,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没达到最佳效果,导致整体采购费用增加。四是公路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的时候,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旦出现问题,企业将会受到巨大的损失。五是公路施工企业在发展战略中对长期物资采购方面的计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有效的物资采购成本控制策略。
3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
3.1管理控制措施
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6]。采购人员要熟悉业务流程,综合素质过关,满足物资采购工作的要求。公路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规范物资人员的行为,明确责任,要求其遵循企业内部采购制度,并严格的执行。要最大限度的调动物资采购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挖掘采购人员的潜力,选拔人才进行培养。要进行不同层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合理的物质储备,努力实现零库存物资管理。运用零库存控制论,推行ABC分类管理[7]。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物资采购前,首先为生产耗材制定相关的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采购流程,并将责任以及各个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负责人中,及时给予对材料相关岗位进行业务培训工作[9]。
3.2成本控制措施
对物资材料做市场调查及询价。按照需采购的材料了解资源情况,考察供应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供应能力、价格水平及售后服务业绩等。走访其他用户,了解对材料供货商的反应[1]。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加强物资采购综合监管。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招投标平台,各职能部门对综合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的监管制度进场监管,有效化解物资采购监管薄弱的局面。
4结语
公路工程项目中,合理的物资采购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项目造价成本、降低库存,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质量。做好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管理是一项繁琐的工作,目前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方式局限于少数几种,但已有不少学者对各种物资采购方式做出了大量研究,掌握了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并就各种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我们也得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学习、总结,不能只满足于现状,更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寻求一种更好的公路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龚兵,宋荣恒.公路工程物资采购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J].江西建材,2011.
[2]李俊勇,安邦泰.工程物资采购的制约条件及对策[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1.
[3]马俊涛.公路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现状及对策[J].科技风,2009.
[4]安顺华.公路施工企业物资采购成本控制策略探析[C].经营管理者,2014.
[5]蔡超.公路工程物资采购管理与成本控制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3.
[6]蒙玉峰.铁路工程物资采购供应管理研究[C].科技创新导报,2010.
[7]吕云胜.对如何加强工程物资采购监管的探讨[J].管理前岩,2009.
关键词:设备采购 管理 信息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在学术上对于采购管理的定义就是通过各种可行的采购方式,有效获取所必需的为外部资源和服务,并对相应的供应和服务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作为采购管理的一部分,设备采购管理也就具有很明确的目的,可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行,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一、设备采购管理的一般流程
设备的采购管理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包括确定和满足需求,确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签订商务采购合同 。
1、确定需求,满足需求
采购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有了需求才会发生采购行为,设备采购的原因就源于工程施工的需要,所以采购管理的第一步就是:确定需求,即建筑安装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设备来满足工程的需要。当确定需求后,针对所需实现的功能,采购管理人员应组织技术人员确定满足功能性需求的方案。在此过程中,应了解目前国内外有哪些设备可以满足需求、是否需要专门定制、并初步测定满足需求的成本,进而对设备进行调研和对比。
2、确定采购计划
企业管理者必须根据工程工期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所需要的设备按照功能分类和项目紧迫性进行筛选,并依此做出相应的采购计划,在管理水平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企业的资金情况编制该采购计划,以期利用财务手段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益。
3、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部门根据实际的需求以及市场的情况,确定采取怎么样的方式进行采购:如指定某个公司直接采购、几家公司询价进行“货比三家”、邀请几家公司进行“有限竞争性招标”、或者在公共传媒上公开招标公告进行“公告竞争性招标”。通过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保证本方的利益最大化。
4、签订商务采购合同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首要的是明确商务部分买卖双方权责条款能够权责对等,另外需要确定双方法人或单位的公章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应保证合同内容包括商务谈判中涉及的付款金额、运输方式、付款方式、日期、交货方式、验收方法与培训等内容均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以及合同谈判纪要中内容保持一致。
二、执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预验收、运输接货、开箱验收、就位、调试与培训,验收,付款等方式。
1、预验收
设备制造完成后,在出厂之前,应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设备生产地进行初步调试和运行,当发现问题时对其进行整改和完善,并做好预验收记录及双方确认报告。其中部分设备还应进行监造――对于大型、复杂、重要的设备及生产线,在总装之前需要对其生产过程作一定的全程监控,或者设备标准的界定,必须由采购人员或者是委托权威机构的第三方在设备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
2、货物的运输
根据合同的约定,需要承担货物的运输以及该过程的运输保险。厂家的运输部门或生产商委托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把货物从产地运到合同指定的地点,如库房或安装地点。采购方人员检查货物外包装的完好性并记录。如果存在问题及时和厂家沟通,必要时还要要求厂家来人提前开箱,按照合同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大型设备的装吊、设备的移动搬运以及和安装工艺的沟通。
3、开箱验收
当收到货物时如不能根据货物包装的好坏就来判断里面的设备的完好无损,就必须对货物进行开箱验货,同时做好记录,开箱在需要时可以邀请国家商检相关部门参与,是为了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有一个见证的第三方。记录方式包括笔录,备忘录以及照片资料。
4、就位
设备就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把设备安放或者固定在其今后调式以及生产的位置。设备就位往往依照开箱顺序进行,这样做的原因是开箱后设备尽快可以就位,对设备的保护以及下一个阶段的调试都是比较重要的。
5、调试以及培训
等待设备就位后,厂家应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同时往往需要厂家技术人员对机器进行调试,以及对使用方人员进行机器设备使用操作的必要培训。
6、验收
设备调试完成,技术状态完全满足技术协议要求的情况下,对合同约定的供货设备可以最终验收,并签订书面的确认报告。
7、质量保证
厂家对设备使用情况状态的做出一种承诺,一般会表现在合同中。使用方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使用情况的记录,及时反馈给厂家,确保使用方的权益。
三、设备采购管理中的特点和要注意的问题
在要点一探讨了设备采购管理的流程,了解设备采购的特点之后,对于我们做好设备采购工作,帮助工程开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设备采购具有时效性
在采购过程中时间节点的控制比较重要,实际上在操作中也是采购常见的难点,但是由于设备生产的周期、运输期和报关周期等一系列的原因的限制,因此往往采购方很难控制设备的采购周期,并可能因此耽误设备使用的及时性。这样使用方和厂家承担着双面的压力,这样就会使采购陷于相对很被动的局面。
2、设备采购具有规划性
设备采购的计划中应该含有包含:采购时间限制,设备的采购清单,以及充分的资金的预算。
3、设备采购具有风险性
从签订合同之到设备使用的质保期,采购过程中一直存在风险,这是人力无法控制的。
4、设备采购具有共赢性
就我们所言,设备采购是一种市场行为,不管是“买方市场”,或是“卖方市场”,都应该做到双赢,作为采购方,不应该一味追求低廉的价格,这样往往导致厂家为了追求利润去降低设备质量,从而埋下安全隐患,反之合理的价格保证厂家利润,除保证设备质量外,厂家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会更加配合。
四、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
设备采购管理可以和信息化技术结合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的深化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工作效率。
建立信息管理可以及时掌握设备采购进展的需要。设备采购工作任务繁重,事项颇多,因此建立信息管理可以帮助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于按不同的合同、设备、管理范畴、采购阶段等分类的信息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必须建立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处理,使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实时获得很完整、准确的信息,把握工作进展,为进行科学的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设备采购部门内部不仅要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流,同时还要与施工安装单位、厂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交流。通过信息整理加工,可以提供适用于不同角色、用户的检索条件,就使各方便捷地获得所需信息,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也使得人力消耗降低。
结束语:总而言之,设备采购的程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设备采购方除了要积累采购经验,还应该把握好设备采购的特点和重点,使采购更好地为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进口物资;采购;油田公司
大港油田是个有着50年历史的老油田,随着可采区域的减少,开采难度的提高,油田开发的成本控制显着越来越重要。油田公司着力推崇的“精细化”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物资采购是整个油田生产过程中的衔接服务过程,小到扳手榔头大到采油树都既要满足生产又要控制成本支出。所以一个好的物资采购平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石油工业发展迅速,大港油田公司每年需引进一些先进的进口物资以及技术服务来满足复杂的工艺流程。
一、油田公司进口物资采购方式
油田公司现有的进口采购方式分为三种形式“国际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根据集团的管理权限分类,集团公司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集中进口采购。总部负责列入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内及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进口采购;所属企业负责除总部管理范围以外的进口采购(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进口采购)。
二、进口物资采购常见采购方式对比
采用国际招标,根据今年新下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油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外的上述机电产品一律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从而杜绝在采购中造成国家及企业损失的行为。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当一个项目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具体会进行
(一)会同财务、法律、审计、纪检、合同、技术部门及购买方形成项目引进谈判小组。(二)谈判小组中的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均按照规定在中油集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确定外贸商,按照中油集团公司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外贸公司做外贸(四)根据项目前期技术交流选出符合技术参数的公司,并进行询盘,根据询盘的价格选出价格最低的三家公司进行最后的竞争性谈判
4.1供应方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证明材料、及在境外注册的资信证明文件和生产厂商的授权信。4.2具有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资信材料。因为石油行业是高危高风险行业,企业对供应方的HSE体系考核是十分严格的。4.3监视和测量装置、计量仪表、压力容器和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的其它设备、材料,供货商应持有国家法定管理部门允许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许可证。
(五)谈判前准备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材料和技术资料进行谈判会前分析:
5.1对供应商报价分析与对比,市场业绩分析。5.2项目引进单位负责技术方面的主谈;进口物资采购负责商务方面的主谈。
(六)组织谈判
6.1技术谈判。规划计划处组织项目引进单位根据供方提供的资料与生产厂方技术代表进行技术谈判。确认供应方提供的产品满足询价书中的全部技术要求后,由项目引进单位技术主谈人签订技术澄清表,并与生产厂方及商共同签订技术文本。
6.2商务谈判。进口物资采购部门就供应方提供的报价书与供应方进行商务谈判,确定采购合同的商务条款。
(七)确定产品供应方.谈判组根据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汇总出评定表,确定产品供应方上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八)委托有资质的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九)根据主管领导在评定表上的审批意见,规划计划处委托有资质的外贸公司与外方签订外贸合同。
三、在进口采购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建立优秀的供应商管理库
有效的供应商管理不仅可以降低采购成本而且还能节省时间。进口机电产品不像国产机电产品山寨性强和易损害,国外厂商很注重自己的品牌价值和品牌保护,在使用其产品中会提供很好的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在已经通过国际招标或竞争性采购的产品后,我们要保持与这些优秀厂商的沟通,随时跟进产品和建立优秀供应商产品库并适时增加产品引进的竞争环境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供应商战略。而可信的供应商服务和业主评价也是供应商管理库必须考虑的因素。从而使产品与供应商的关系达到性价比的最大化,进而完成一次优质的进口物资采购模式。
一个成熟的供应商还要考虑一些其他方面,很重要的一些因素包括发货时间、包装良好、物流、时间管理,所附文件齐全以及与业主有效的沟通报告,这些都是成熟优秀的供应商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我们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改善供应商服务的最好做法就是寄予他们清晰的购买意向说明,比如你们需要的产品以及未来需要满足的产品,让他们综合分析目标产品,才能更好地提供全面的服务,才能满足项目单位的使用要求。
2、规范监督进口采购流程
因为大港油田地区属于滩涂沿海地区,根据财政部减免税规定,在进口机电产品中,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指标。由于每年进口量相对较大,而一些不懂进口机电程序而造成公司多付资金的现象十分严重。
比如在我们电泵井中经常使用的电缆,如果不走进口程序而采用人民币购买进口产品的方式会多付8.4%的进口关税以及17%增值税,以100万美元为例,就相当于造成企业多支付25.4万元的资金,从而没有起到享受进口物资的相应政策,从而造成公司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具体操作中也要进一步宣传并贯彻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程序,规范并监督各分公司的采购流程从制度上牢牢把控成本控制这一经营红线。
3、注重与供应商合作中的风险意识
随着集中采购和框架合作采购的出现,我们往往对供应商放松了应有的约束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适当的结束长期合作关系,可以使供应商意识到竞争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己的质量和服务。通常以前这样的合作可以达到双赢可以降低采购方的费用。然而这样将导致一个局面的发生,就是供应商为了增加自己财务上的毛利而这个市场就降低了竞争环境,使一家独大,从而形成相对形式上的垄断。
另一个风险就是市场上过分的依赖造成了采购方的被动,相反供应商可以凭借强大的实力控制这个采购环节。这种现象在技术相对高精尖的设备采购中相对普遍,从而使买方在价格上的谈判出现僵局。所以在采购方需要购买这些定制产品中要增加供应商的竞争因素,让供应商自发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产品标准。
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投标在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制度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招标作为唯一的建立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而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采购手段,不仅在政府采购中普遍使用,而且在企业的采购活动中得到推广和接受。受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信息不对称,市场不诚信等因素影响,企业在自行招标过程中需要应对各类风险,以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效,避免陷入经济和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 自行组织招标;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一、招标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和相关原理(企业自行组织招标风险防范的依据与原理)
1.1招标的主体和组织形式招投标具有普遍适用性,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际机电采购等外,招标同样适用于范围外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而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要约邀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招标人是法人的,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为企业进行招标采购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机构进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如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意后,进行自行组织招标。
1.2招标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实际招标采购应用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作为有益的补充也成为招标采购方式的类别。
1.3招投基本流程 招标准备-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1.4相关原理博弈论是使用数学模型研究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目前已成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之一,也是招投标机制的基本理论依据。博弈论认为:人是理性的,即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身利益;人们在交往合作中有冲突,行为相互影响,而且信息不对称。在招标采购全过程中发生的博弈主要有两类:不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称为非合作博弈;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博弈。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又进一步细分为招标阶段的博弈及合同签订后的博弈(风险防范重点)。
1.5法律体系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招标投标制度,2012年2月1日国务院613号令《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配套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另外国务院9部委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法律如《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面临的风险
招标制度由于其普遍适用和有据可依,悄然走进企业进行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的活动中。企业或业主希望在招标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性,便于对项目进行协调管理,加上对成本、时间的考虑更倾向于选择自行组织招标这一招标组织形式。根据博弈论,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招标人认识水平和法律、专业水平的限制而影响,实际操作中企业或业主作为招标人往往面临如下风险。
2.1法律风险一旦选择了招标这种采购方式,不论项目是否在依法招标范围内,这一行动的各参与方就受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约束和保护。因此企业或业主作为招标人一厢情愿的认为自身在招标活动中的强势地位,一味将风险转嫁给投标方,或逾越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不但不受法律的保护,还会给招标人带来违法受到行政和民事的责任。所设置相关条款也成为无效条款。
2.1.1自行组织招标条件风险。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三公”原则,即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开标信息、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投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力,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平交易;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偏袒护私;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自行组织招标: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而对于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企业可以选择自行招标采购,由于这类项目不受法律监管,企业自行招标采购的条件也相对比较灵活,只要不制约招标采购的“三公”原则、规范性及招标竞争的成效可自行按企业性质及管理要求进行设置。但应熟悉招标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避免投标人或相关人、监督人对招标活动的异议、投诉乃至诉讼。
2.1.2自行组织招标程序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风险。由于企业自行组织招标,也就承担了招标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按照招标流程例举常见的法律风险。①招标准备、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发售标书中的风险:应确定落实招标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如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批条件、资金条件等等;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最常见的是企业往往因为追求时间短,效果快,忽视了时间上的要求。② 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中的风险: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组织过程是否存在泄密和不公平竞争,例如不得组织单个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组织过程中因点名签到而泄露投标人信息等;③ 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风险: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结构是否符合规定。④ 组织开标评标的风险:是否存在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向他人泄露标底的情况。⑤ 中标及签订合同中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公示、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是否与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更改中标人的情况等。
2.1.3招投标中的侵权风险: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借故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等等 ,均应认定为招标投标侵权行为。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当事人不仅可以依法索赔 ,而且可以依据具体侵权情节追究侵权者的其他法律责任。而招标活动中最常见、最易发,纠纷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的侵权,其中又分为招标人侵权和招标人被侵权两种情况。招标人既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技术要求、商业秘密和初步设计,也要规避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设计等的侵权,同时还要注意中标人的方案、设计是否存在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通过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规避。
2.2经济风险 招标活动实践中除了法律风险外,最令人关注的就是经济风险,招标效果的好坏就经济风险的体现。
2.2.1 围标、陪标、串标风险:企业在自行组织招标过程中首先要注意不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或通过泄密、影响评标结果等变相指定中标人,其他单位只是陪衬,僭越法律。其次要防范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2.2.2工程报价、工程量的风险:业内流行一句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这其实反映出招标在工程项目中所遇到的实际现况和尴尬。由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实施方案等具体细节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投标人抓住招标文件中的漏洞,或采用工程追加、或采用不均衡报价法,对实际中小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报低价、对可能发生较大工程量的项目报高价、利用法规与合同对业主进行索赔,获得其自身最大权益。
2.2.3全寿命的经济风险:在设备、生产线等的招标过程中,要考虑设备的全寿命周期成本和经济寿命,以及产品的通用性、零部件、耗材的易得性。例如在招投标中,经常碰到投标单位主要设备价格较低,日常耗材及配件较贵等,特别是一些进口设备的零配件只能从原厂采购,在经济寿命内实际成本远高于预期。此外还要注意招标要求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实例中一些投标单位常常为了中标将市场经济寿命不长的产品以优惠价格参与投标、结果产品才使用几年受到新的替代品冲击。产能、效率等缺乏竞争力,面临淘汰或升级的命运,无法实现经济效益。
2.3履约风险 随着中标人的确定、合同签订,招标人就面临着履约不能的风险,一方面招标人要做好合同管理,防止因自身的原因造成对方对自身的索赔,一方面加强对中标方的监督,规避对方履约不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2.3.1 管理能力引起的履约风险。由于招投标双方存在着风险相互转嫁的博弈,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及预付款打入中标人的账户,对项目管理主控程度由业主转向承包方转移的过程,业主对项目的控制程度降低,承包商对项目的控制程度加强,业主就会面临承包方不能履约的风险,处理不好常常造成骑虎难下的局面。江湖有云:施工单位对业主的态度中标前“你是大爷,我是孙”,进场开工后“我是大爷,你是孙”这一态度的转变反映出业主企业在后期项目管理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承包单位“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到了诉讼的阶段,承包商也可以根据已完成工程量获得经济补偿,而业主单位则经济、工期双受损失,得不偿失。
2.3.2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风险。这类风险因不可预见性,往往通过事先约定、分担风险,投保转嫁风险。
三、企业自行组织招标的风险防范措施
3.1规避法律风险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组织招标企业的招标专职部门需要建立起一套风险管控措施:①施行招标项目负责人资格上岗制、终身负责制,选派有执业能力、有经验、有责任心人员承担招标工作,并对该招标的过程和结果终身负责;②做好招标工作的法务支持,由企业的法律顾问或专职法务人员对招标项目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对于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建议企业招标部门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法,由于该方式形式灵活,企业在该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议价和谈判,而不会触及法律的红绳。该方式实际应用效果非常好,只是对企业的履约能力需要重点关注,招标企业最好建立起自己的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加强资格审查。
3.2规避经济风险根据招标人和投标人对项目信息在不同阶段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致,笔者认为可以在招标文件的制作时委托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对工程方案、工程量等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对评标办法提出建议,采用专家会议法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组建有能力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剔除串标、围标、选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并对评标进行评价以反映招标的效果。
3.3履约风险防范,加强合同管理和合同审查。通过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分析,寻找漏洞,对工程合同的条款进行设置,通过有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分解合同任务,制定监控节点,以利于业主对项目的监管。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和中标单位的考察、审查、以确定证其提供投标资料的真实,核实其履约能力,通常需关注其资质、经验、组织设计、企业工法和其目前业务状况与其最大业务能力等。
3.4其实企业在自行组织招标中还面临方方面面的风险,无法一一例举。而每一个招标的项目都具有一次性、唯一性的特点,建议企业建立风险库,对每一项目采用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进行风险分析,并不断完善风险库。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1.医院采购业务的原则。
所谓采购,就是通过购买所需材料或接受相应劳务而支付相应款项的经济行为。现代医院的采购业务应遵循这几个原则:(1)应该充分结合医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对采购业务的流程进行优化及改进,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业务,统筹采购计划。(2)明确申请、批准、购买、验收、支付及后续评估等环节的权限,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开展相关的采购业务。(3)对于采购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确保采购业务安全顺利,充分满足医院的临床医疗服务要求。
2.医院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
当前,在医院采购业务中的风险主要有这几种:一是无法科学合理的制定采购计划,不能有效预测市场变化,使得药品库存积压或短缺,以致于医院临床必备药物或设备难以得到满足或浪费。二是供应商选择不当,未采取合理的采购方法,未制定科学适用的招投标和定价机制,授权制度不够完善,进而导致舞弊现象的发生,给医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三是缺乏规范的验收制度,支付手续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采购资金的损失,影响社会信用。
二、医院采购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1.购买环节风险的管控。
医院属于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其采购行为需要受到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为有效管理和控制购买中的风险,医院应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制定科学完善的采购申请计划,并明确采购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权责,规范采购审批程序。医院采购应有合理的预算编制,并要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款项的支付。对于那些不符合预算要求的坚决不予支付,而对于超预算的应适当调整预算,并要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其次,建立科学适用的供应商评估及准入机制,选定具备资质的供应商清单,并和这些供应商签订质量和价格协议,创建供应商管理系统,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类型、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资信及经营等开展实时动态的管理和系统性评价,再依据评价结果合理选择供应商。再次,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采购方案,创建市场询价机制。医院采购部门应科学选择招标、竞争谈判、单一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业务。应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向相关部门申报,再获得审批后才可落实采购计划。最后,应根据选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及价格等制订采购合同,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签订合同。另外,增强物质采购过程管理。应做好采购业务中的环节的记录,使采购活动有据可查。同时,还应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影响医院日常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报告,并提出建议,并要定期公布采购计划和最终结果。
2.付款环节风险的管控。
付款环节是采购中最为重要,也是风险最为突出的一个环节,因此必须加强该环节的风险管理。具体要做好这几点:
2.1加强采购物资款项管理。
医院应不断完善付款的流程,进一步明确付款人员的权责,规范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管理,对采购预算合同及相关凭证单据和审批流程等予以明确,通过审核并未发现任何问题后,才可依照合同规定进行采购款项的支付。医院在进行款项支付时,应采购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及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避免虚假单据的出现,一旦出现虚假单据应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另外,应对采购款项支付过程采取跟踪管理,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坚决不付款,要将医院的利益放在首位。
2.2加强预防款及定金管理。
在采购款项支付中,一些先进医疗设备采购的款项较大,因而对于这种大额或时间较长的预付账款,应定期开展跟踪监督和检查,对于存在异常的预付款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和改进。
2.3加强采购业务的财务管理。
医院采购中,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供应商的情况变化,并详细记录他们的信息,归档管理,一一落实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商业单据、入库凭证及款项支付等情况,确保会计信息和采购记录及仓储单据的内容保持高度一致。医院采购部门还应该委派专人采取函证、电话、网络等方式和供应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有效核对应付账款、应付单据以及预付账款等常见款项情况。
2.4建立健全退货管理机制。
医院应明文规定退货原因、退货手续、出库程序及退货款收回等,退货相关工作在采购合同中也需要明确规定,退货款应尽快收回,如果退货中存在索赔的情况,还应主动要求赔偿。如果是推进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医院,还应根据国库单一账户规定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采购款的直接支付。
三、结语
关键词:供应链 供应商关系管理 合作共赢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企业间的竞争已经逐步演变成供应链的竞争。供应链是多个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各方面的控制,从采购开始,直至制成最终产品,最后满足最终消费者的过程,围绕核心企业,将上下游企业和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增值链。在整个链条中,有效的采购直接影响着供应链的整体绩效,因此对供应商的管理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传统采购模式下供应商管理的不足之处
在传统采购模式中,采购被理解为单纯的买卖活动,只是为了补充消耗掉的材料库存,即为库存而采购。这种传统的供应商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信息不能共享
采购中,采购企业为了选择一个最佳供应商,会在多个备选供应商中作缜密的筛选,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保留私有信息。而供应商为了在竞争中取胜,获得更多的订单,也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此,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二)质量控制存在一定难度
由于采购方很难参与到供应商的生产组织过程,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主要靠到货后的检查验收。事后把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即便检验出来了,也可能对后续的生产造成影响,乃至影响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
(三)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弱
由于供需双方没有做到信息共享与沟通,在市场发生变化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订货合同执行,无法实现与供应商的高效联动来及时调整库存,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显然不足。
(四)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竞争多于合作
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是一种短期的契约关系,采购方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是价格驱动下的竞争与博弈,而不是着眼于长远的合作与共赢。
二、基于供应链的采购模式对供应商管理的新要求
在供应链模式下,采购已经从为维持库存而采购演变为完成制造订单而采购。在订单驱动的采购模式下,要求供应链系统能够及时响应用户需求,达到降库存、提效率的目的,这就需要:
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变一般的买卖关系、竞争关系为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关系,打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指导与文化渗透,参与供应商产品设计过程和质量管控,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能够保证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成立双方人员参加的任务小组、攻关小组,共同解决各种难题。
在战略合作关系下简化合同手续,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交易成本也因此降低。采购的物资直接进入制造部门,而不是进入库存,减少了库存成本。
与供应商及时共享信息,并保持沟通信息准确、对等,使供应商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及时修正供货计划。协调采购计划与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同步运作,提高效率。
由此可见,加强供应商管理,构建良好的供应商关系对整个供应链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供应商已成为一种战略筹码,供应链拥有独具优势的供应商必然会在竞争中获胜,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也都会受益匪浅。
三、供应商关系管理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供应商关系管理,是改善企业与供应链上游供应商关系的管理理念,即如何与供应商在开展业务时构建紧密联系、协同运作的关系,并与其结成战略合作伙伴,高效经济地利用供应商的资源,从而降低成本,减少库存,缩短产品开发、生产和订单交付的周期,使整个供应链共同受益。企业要选择一个可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构建起合作共赢的供应商关系,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明确影响供应商选择的主要因素
首先要立足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企业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战略。在此基础上识别潜在的供应源,这些供应源包括:现有的供应商、行业名录、贸易展销、互联网搜索等。但无论哪种方式识别潜在供应源,在进行供应商选择时都要进一步综合以下基本条件:产品质量、价格、交货准时性、售后服务及企业管理水平及财务状况等其他因素。
质量。质量是供应链生存之本。产品质量一定要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匹配,质量最好的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同时,即便是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产品也有可能存在不足,一定要慎重选择那些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价格。物美价廉的产品是采购企业最想获得的。上游供应商的产品价格决定了最终消费品的价格和整个供应链的投入产出比,对供应链上的各企业的收益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产品价格也是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
交货准时性。交货准时性是指供应商按照采购方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定购产品准时送到指定地点。为了降低库存,很多企业都实行准时生产或零库存,在这种形势下,供应商交货的准时性就显得更为重要。
服务。业务咨询、指导使用、跟踪服务、投诉处理、突发事件解决等服务项目,在选择供应商时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类似服务有时甚至会起到关键作用。
其他影响因素。其他影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水平、供应商的地理位置、财务水平、应急能力等。
(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供应商
对供应商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可以有效规范供应商行为,促进供应商不断改善业绩,提高服务质量。
建立供应商绩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是对供应商进行实时、持续、全面的分析和评价的科学方法。目前,绝大多数评价体系按照四个主要标准进行:价格、质量、交付、服务。相应地,供应商的绩效指标可归纳为四大类,即: 经济指标、质量指标、供应指标和服务指标,这四类指标是影响评价的最关键的方面。当然除了这些可量化的指标外,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关注一些其他的指标,如:供应商的合作积极性、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采购方也会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例如:一家高科技企业可能会强调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和对创新研发的投入,而采用准时生产制的企业对供应商的交付能力要求会更加严格,对其时间计划和生产体系也会更加关注。
在科学评价基础上,要完善供应商档案,进行动态考核。要改变以往实行的半年或年度定性评价的方式,对每一次采购行为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时、量化的考核评价。以考核结果作为决策依据,逐步淘汰产品价格高、质量劣、服务差和交货迟的供应商,并吸收产品质量高、技术棒、信誉好的供应商入网,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三)适时对供应商进行激励
实践证明,在业绩评价基础上,对供应商实施有效激励对保持长期的双赢合作关系非常有利。激励可分为两大类:正激励和负激励。所谓正激励,就是根据业绩评价结果,为供应商提供的奖励性激励,目的是鼓励供应商,精益求精,做得更好。而负激励则主要针对业绩评价较差的供应商,使供应商产生危机感,促进其改进,或者将该供应商淘汰掉。激励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价格激励。价格对企业的激励是显然的。高的价格能增强企业的积极性,不合理的低价会挫伤供应商的合作积极性。供应链利润的合理分配有利于供应链企业间合作的稳定和运行的顺畅。
订单激励。通常,采购企业会把订单分配给多家供应商,哪家供应商拥有更多的订单或者阶段时间内订单增加无疑是来自采购企业的一种正向激励。
商誉激励。商誉是企业的一张名片,是无形资产。来自于供应链内其他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评价对于提高供应商的社会美誉度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些评价包括对信守合同,注重信誉的供应商给予大力宣传、赠送牌匾锦旗、颁发证书等,都是一种很好的正向激励。
信息激励。虽然不是直接的激励模式,但是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于供应商而言,若能够快速获得采购企业的需求信息,就比竞争对手先行了一步,可以提前采取措施,主动服务,最终受益的是采购企业甚至整个供应链。
淘汰激励。淘汰激励是负激励的一种。通过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让所有合作供应商都有一种危机感,从而对自己承担的供货任务承担起全方位的责任,在整条供应链中形成一种危机激励机制。
常见的负激励还有以下几种方式:缩短合作期限、减少合作份额、业务扣款、供应商级别降低、法律诉讼等。
(四)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高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是保证供应链良好运作的基础。采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要实现合作共赢,离不开充分的交流沟通,任何的信息不对称行为都不利于双方的合作。
采购企业和供应商应经常进行有关市场动态、材料成本、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信息的交流与沟通,保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供应商据此能够及时调整生产组织,以满足采购企业要求,也便于价格的确定和质量的把关。
可采取定期互访、信息交流会、互派联络员等方式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或成立双方人员参加的攻关团队,共同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共同解决技术及管理难题。
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EDI电子数据交换,提高合作双方信息传递和查询的效率。
四、结束语
总之,在全球竞争加剧、全球化供应链管理趋势日趋明显的今天,建立起合作共赢的供应商关系已经成为供应链管理环境下供应商管理的核心理念。企业要摒弃传统的采购思想,高度重视供应商管理,构建与供应商和谐相处、合作共赢的良好关系,以达到整个供应链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崔南方.采购与供应管理[R].华中科技大学,2014.
[2] 马士华,林勇.供应链管理(第4版)[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