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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采购中,采购方式的选择对航材采购具有直接和重要的影响,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会使采购成本降低、库存量降低、采购人员减少、供应商减少、资金流转速度加快。
当前,我国航材部门普遍对航材采购方式不够重视,满足于多年来的惯有方式,缺乏主动改革和创新的力度,造成航材采购方式比较单一,大多采用简单的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两种方式。或者是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供应商;或者是直接采购或直接签订合同采购,在实际运作中,许多询价往往在类似的供应商之间进行,失去了原有的“货比三家”的本意,造成了事实上的单一来源采购。实质上,这还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由于采购方式的不合理,一旦航材采购部门受利益驱动,就会造成暗箱操作,成为腐败产生的温床;这样的采购方式使采购方缺乏与供货方进行主动有效的信息沟通,供求双方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采购方无法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期等进行事前控制,极易造成不该有的经济纠纷。
针对以上采购方式的局限,越来越多的航空公司采用了新的采购方式,以下分别进行探讨。
一、批量采购——小批量变大批量
在航材的采购中,既有少量的高价航材的采购,也有大量的低价航材的采购。高价航材由于数量少,不能得到供应商的价格折扣,一件航材就能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低价航材由于供应商普遍存在最小订货量和最小包装的要求,在进行小批量采购时,或遭到供应商拒绝,或在价格、交货期和质量方面被特殊对待。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出路就是尽可能把小批量变成大批量,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实现采购的规模效应,从而有利于成本的降低,也有利于采购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对采购的有效监管。
批量采购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内部横向合并、厂商纵向合并和联合采购三种。
(一)内部横向合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不同机型、不同产品使用的零备件尽可能标准化和通用化,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可替代的零备件进行整合,拓宽批量采购的范围和数量;二是在航空公司内部,建立统一的航材采购配送中心,对各分、子公司同时需要的同一零备件进行集中批量采购,从而达到供应商的最小批量要求或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
(二)厂商纵向合并是指同某家供应商签订长期订货总协议,在一定的时间内,采购方只要采购总量达到一定额度,便可享受到一定程度的折或优惠,而不管单件货物的种类和金额。这样供货方得到了稳定的客户订单,采购方得到了价格上的实惠,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联合采购则是与其他航空公司或航材部门组成采购联盟,联盟内的航材进行集中批量采购,集体供应商议价,从而争取到单一航空公司力所不及的价格优惠。在联盟对象上,可以采用多种渠道,既可以是航空公司之间的联盟,也可以是航空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等国内现有航材业者的联盟,还可以参加国际著名的全球联盟组织等等。
[关键词]煤矿物资;采购方式;供应商;采购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8038
1 煤矿物资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阶段,煤炭行业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天然气、煤气资源的使用大幅度取代了煤炭市场地位,整体行业陷入低迷境况。在这样的整体行业背景下,许多煤炭企业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仍旧采用较为传统的粗放管理模式,因而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种粗放型管理模式不仅仅是技术上的缺乏,更是煤炭企业对于物资采购管理观念的落后以及不科学。只有准确找到了问题所在,才能进一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煤炭企业对于物资采购管理职能与部门设置上存在冗余,在采购部门的岗位职责上存在界定不清、责任重叠以及空白等问题,对于某些采购业务的审批手续设置得过于烦琐,对于某些采购业务的监督又存在空白。
第二,供应商选择模式过于陈旧,许多煤炭企业的采购部分过分依赖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缺乏对新供应商的合作探索,缺乏对供应商的合理评价,随意性比较强。
第三,采购方案单一,采购流程混乱,缺乏合理规划。许多煤炭企业在物资采购中普遍存在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模式下,采用简单询价后进行了采购行为,极易产生无法按时到货等问题,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
第四,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难以横向调动、库存储备不合理等现象。
第五,物资采购管理缺乏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方式过于陈旧,管理效率不高。
2 煤矿物资采购管理的优化与改进策略
21 供应商选择优化
供应商作为煤炭企业采购行为中的合作对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售后都将成为采购方综合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也将会影响到煤炭企业的采购成本。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优化,煤炭企业应该首先进一步明确供应商的选择原则:供需双方须有良好的信任机制,并且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以及信息对称性,并且供应商能够根据采购需求进行产品的调整,双方达成稳定而长期的供需合同,实现双方的共赢。
在明确了供应商的选择原则,煤炭企业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部门的供应商评价体系建设。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完善、全面的供应商评价体系,能够进一步简化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选择工作,同时能够更具有针对性选择供应商,对于引入新的供应商,避免受到供应商的牵制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通过供应商评价体系,煤炭企业能够通过量化的指标进一步明确供应商关系的类型,将与供应商的关系进行更科学的分类,即试验关系型供应商、普通关系型供应商、优先关系型供应商、合作关系、供应商以及战略关系型供应商。根据对供应商层级的有效分类,在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选择则应该由上至下,战略性关系供应商应为首要选择对象,而试验关系型供应商则应该是其他供应商无法供应相关物资的时候才纳入考虑,也可以看做对新的供应商的拓展。
22 物资采购优化
煤矿物资采购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因此,煤炭企业的采购部门可以通过对采购方式的优化来进一步优化采购,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对于矿用一般类型物资的采购方式应该尽量简化,这类物资一般涉及的采购金额较小,但数量较大,一般可以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用简单询价即可满足客观需求。同时,对于这种一般性物资,采购部门应该采取定期定量的采购方式,充足库存,避免出现紧急采购增加的采购成本。
对于杠杆物资采购方式应该采用相对严谨、科学的招标法,杠杆物质市场供应较为充足,供应商选择较多,因此可以采用招标法进行采购,通过对供应商的合理评价,来保证采购成本的最优化。
对于瓶颈物资的采购方式则应该采用价格为主导的采购策略。瓶颈物资指的是煤炭企业特用的物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场供应相对有限。因此,在采购这种物资的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到长远合作的供应商进行单一采购,保证物资的有效供应。其次在选择过程中应采用价格为主导,供应关系稳定的采购方式来选择新的供应商。
对于战略物资的采购方式则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战略性物资通常与战略性供应商结合在一起,该类供应商是煤炭企业供应商首要选择的对象,这种物资和供应商通常是与煤炭企业共同进退的,二者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在对这类物资采购以及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应采用谈判小组的方式对各项供应商提供物资进行技术、经济上的双重审核,进行多轮报价最终确定采购。
23 物资管理优化
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做好物资基础工作以及提高执行力两项工作,为物资采购管理的改进提供保障。
物资采购管理需要有大量的基础工作作为保障。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基础资料管理,进一步完善物资采购的标准化管理,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首先企业应该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其次各物资管理部门、物资采购人员认真做好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各类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分析、经济技术情报、合同管理、档案工作等基础信息工作,保证采购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执行力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企业的成功离不开好的执行力,当组织的战略方向已经或基本确定,执行力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物资采购管理质量的好坏。首先,煤矿企业应建立一套强化执行力的采购培训机制,使他们明白自己要做什么,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目标,这样才`能做到目标一致,执行到位,各尽其责。与此同时,煤矿企业还应该着力构筑采购部门的监督机制,物资系统全体从业人员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法规学习,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既要遵守法规,公正、公开、公平采购,又要主动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3 结 论
基于煤矿企业的发展趋势,煤矿物资采购管理处于传统采购向现代采购过渡阶段,采购管理在理念、方法上存在着许多冲突。要认清煤矿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找到正确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进一步完善煤矿物资的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招标;采购方式;开标;评标
中图分类号:G35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我国现阶段非招标采购方式是以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之外的招标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在采购金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或者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采购,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另外,在招标限定金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这种非招标采购方式,本文就非招标采购方式及使用的范围,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促进非招标方式的快速发展。
一、非招标采购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们所说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就是指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1.询价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询价采购就是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供应商报价,然后在供应商报价基础上进行比价,并择优选择供应商的方式。这非招标采购方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由于询价采购是比较报价的方式,没有进行综合的进行评审,加之询价采购过程不如招标公开,透明度不高。
2.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采购一些规格、标准统一、技术成熟、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如工程中的电力金具、防鸟刺等材料。这就是说,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物资是现成的,且采购的规格、标准统一,货源丰富,价格变化弹性不大,比照价格高低就可选到满意的供应商。
3.竞争性谈判
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通过厂商竞争,从中择优选出合格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采购者容易在竞争性谈判中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但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有较强的主动权,易滋生权钱交易的不公和腐败行为。
4.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于3种情形,即2次竞争性谈判招标失败的;竞争性谈判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竞争性谈判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满足具体要求的;竞争性谈判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5.单一来源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从一家供应商处采购,没有相应的竞争对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能够解决项目急需,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或服务配套等问题。由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来源渠道单一,供应商没有竞争力压力,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处于弱势,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价格一般较高。
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3种情形,即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如一些专利产品和配套产品;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如抢险、救灾物资;单一来源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二、非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非招标采购方式前期准备时间仓促,方式细节不够完善。多数时候项目单位计划部门在收到委托文件到安排时间比较紧,没有充足的时间安排编制技术条件书,研究潜在供应商的参与能力和项目技术复杂程度,有时在各项前期准备不充足的情况下安排非招标采购难免会手忙脚乱,甚至造成一些差错。
2.非招标采购方式中个别产品技术参数设定过高,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编制非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时,非招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更多考虑产品的先进性,只要计划资金充足,选用较为先进的产品,使个别设备技术参数定的过高,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3.组织非招标采购部门在评审专家的挑选上没有主动权。由于地区公司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专家库,组织非招标采购部门在评审专家的挑选上没有主动权,随意性很大,使非招标采购风险加大。
4.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参加询价的厂商良莠不齐,难以站在同一平台上比较。询价就是比价,参加非招标采购方式中询价的厂商必须在3家以上,而且资质、能力相仿,能够站在同一个平台上比较,有可比性。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际操作中,有些询价虽有3个或以上厂商参加竞争,但其中一两家资质不合格,或产品等级不一致,非招标采购方式中询价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有违询价初衷。
5.非招标采购过程还需要进一步规范。近几年各岗位人员变动较为频繁,个别新从事物资采购的人员对业务不太熟悉,对各种采购方式不是很了解,非招标采购程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业务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三、充实招标采购方式
鉴于现有法定采购方式在适用情形和供应商数量要求等方面的缺陷,增加法定采购方式已是势在必行,可以提炼一些实践中较为常用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完善操作流程、明确适用情形后充实到法定采购方式的行列中。
1.逆向拍卖
逆向拍卖也称逆向竞拍,是一种许多潜在卖方竞争最低价的形式。与竞争性谈判不同的是,逆向拍卖以供应商的报价作为惟一考量因素,供应商之间进行多轮报价,一次比一次更低,直到供应商不再报出更低价格或采购人满意为止。逆向拍卖最大的优势在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异常激烈,采购人容易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自己所需的货物或服务。
逆向拍卖方式适用于无须考虑供应服务方案优劣,且采购需求明确、质量判断方法(或标准)简易可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采购项目。逆向拍卖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采购实践中,当逆向拍卖和电子信息技术有机结合时,其优势更为明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新修订的《公共采购示范法》中,就有关于电子逆向拍卖方式的表述。
2.比选
比选是采购人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潜在供应商或承包人就拟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提供报价和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进行比较并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实践中,比选已成为法定采购方式之外的有益补充,尤其在工程项目中应用较为成熟。如四川省有关部门就明文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达到一定条件时应当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在招标采购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选择等服务项目采购中,比选也发挥出比较明显的优势。
目前各地使用的比选程序还不太一致:有的类似于一个简易的招标程序,要求方案和报价具有惟一性、一次性;有的则可以进行二次报价或重复比较,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仅在于不能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谈判。因而比选方式在实践中还处于探索阶段,操作流程和适用情形等都还须进一步厘清。
3.竞争性对话
竞争性对话是一种集对话、磋商和竞争为一体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特别复杂的、没有现成通用规格标准、采购需求特征暂不明晰、评审标准难以拟定的采购项目。该方式与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在于供求双方信息交流时间长、次数多、文件和信息的保密性要求高、采购需求特征需在多轮对话中逐步明晰等。
竞争性对话目前在国内还鲜有应用,但是这种采购方式具有信息沟通充分、采购需求逐步明晰等特点,非常适合于大型的、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实操优势明显。
四、关于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思考
目前对于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但《政府采购法》以及后续出台的各种法令主要针对招标采购进行规定,对于非招标采购在近10年的时间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以至于采购单位在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程序不统一、规则不明确,存在许多不严谨的地方。在此背景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于2013年10月28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74号令的出台将弥补政府采购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政策的空白。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非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一样,有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有效的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强化非招标采购方式,在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都有严格的管理规范,确保非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和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览峰.工程采购方式的优缺点分析[J].科技信息,2010,24:428.
[2]刘丽,徐友全.非招标采购方式在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中的应用[J].项目管理技术,2010,12:50-53.
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四个诸边贸易协定之一,目前已经有41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协定。中国在加入WTO的承诺中表示在加入时起就会申请成为GPA的观察员,并开始加入该协定的谈判。2002年2月,中国正式申请成为GPA的观察员。2007年12月,中国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并于2008年2月开始了与GPA成员的首轮磋商。根据加入GPA程序规定,加入申请方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必须与GPA规则一致。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与GPA存在哪些差异呢?作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主要区别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区别主要是以下3个方面:
目标不同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强调政府采购对本国产业的扶持功能。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GPA在协议开篇即强调不应对国内产品和供应商提供保护,即使是扶持中小企业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也不能在参加方之间形成贸易壁垒。
范围不同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仅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GPA从实体和行为两个方面对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界定。实体标准是指GPA参加方政府机构以及“政府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的机构”,这些机构无论是否使用财政资金,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行为标准是指采购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销售或转售。同时满足实体和行为标准的采购活动,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所以,GPA参加方的政府采购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政府机关的采购,军事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从事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的私营企业,其非商业销售和转售目的的采购也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至于GPA参加方相互开放哪些领域,要通过谈判确定。
采购对象不同
GPA要求其参加方参照国际通用的分类标准来界定采购对象。在货物方面,GPA将武器、化工原材料、工艺品、动植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都纳入采购对象范围。在服务方面,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文体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等11大类100多小类,其中,科研开发、资产评估、定点医院、财务审计、社保基金管理等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我国由于国情和体制特殊性,这些服务项目大都不通过采购,而是财政出资兴办机构提供服务。在工程方面,GPA按工序和标的物类别,将工程分为工前准备、建楼、市政工程、后期施工、工程相关租赁等,仅限于《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CPC)51项下的所有土建工程,不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网络系统、货物项目集成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这些与新建工程打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都属于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和程序
GPA规定的采购方式比较少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5种方式。GPA只规定了3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其中,GPA的公开招标等同于我国的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类似于我国的邀请招标。GPA的限制性招标适用于因情况特殊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不局限于单一供应商,我国的询价和单一来源只是限制性招标的特例。
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不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GPA只强调采购方式的竞争性,对于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给予了同等地位,允许采购人从这两种方式中任意选择。实践中,GPA参加方广泛采用选择性招标,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比重还不到10%。
GPA关于采购程序的规定比较灵活
GPA强调信息公开透明,对程序的规定比较灵活。如规定特定情况下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可以作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的一个采购环节,也允许在谈判过程中修改谈判文件。GPA关于等标期的规定也很灵活。公开招标等标期不得少于40天,但允许在一些情况下适当缩短等标期,如已预先公告或延续性合同,等标期可缩短至24天;如采购市场上常见的、通用型的“货架商品”,可以缩短至13天;如项目时间非常紧急或以电子方式接受投标书时,可缩短至10天等。
GPA对电子化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将电子化作为一种采购方式,但并没有相关规定。GPA 对电子化采购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在开标前事先公布电子系统的评标方法,包括数学公式,并允许大幅度缩短电子采购等标期,鼓励采用电子方式投标和保存采购文件,倡导通过网站公开采购信息等。
供应商资格管理
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但与GPA相比还是比较原则。具体区别如下:
关于供应商库
我国对供应商库管理没有做出详细规定。GPA鼓励采购人建立“常用供应商名单”,即供应商库,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纳入管理,并给予名单内外的供应商同等待遇。
关于资格预审
我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资格预审公告,公布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选择至少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GPA规定,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不允许进行资格预审,只有当投标文件都收到后,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在采用选择性招标时,GPA也不鼓励采购人对每个项目进行资格预审,通常是从供应商库中选择几家邀请投标,只有库外的供应商希望参与时,才进行资格预审。
关于资格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GPA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旨在消除歧视。GPA规定,供应商在全球的财务、商业和技术能力,都可以作为其投标资质,并适当考虑投标供应商及其法律关联公司的总体实力。GPA还规定,采购人及其附属机构的审查程序应统一。即一个采购人对某个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其下属机构不应再进行类似审查。
评标
关于评标方法
我国允许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3种评标方法,实际上性价比法也是一种综合评分法。GPA只规定了2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从实践情况看,GPA参加方大都强调物有所值,并不要求价格最低,综合评分法使用范围更广。
关于技术性标准
我国规定,招标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可以实施强制性标准,这种标准不一定是国际通行的标准。GPA规定,如果存在国际标准,则应依据国际标准;如无国际标准,则应依据国家技术法规、公认的国家标准。
关于更改评标标准
我国不允许在评标中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GPA允许在谈判过程中修改谈判文件,只要采购人对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所有修改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允许所有供应商根据修改后的要求重新提出投标文件。
关于低价中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关规定。GPA允许低价中标,规定如果出现异常低价或条件异常优惠的标书,采购人可以询问该投标人,以保证该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条款。
信息公开
关于信息公开媒体
GPA对于中央实体的信息公开规定非常严格,要求中央实体采购信息必须在单一的、免费的网站上公布;关于次中央实体,没有要求必须单一网站,但也应提供免费的电子访问方式。此外,GPA还要求各参加方应在加入谈判时,将其采购信息刊物在附录2至4中明确。其中,附录2是公布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3是公布供应商常设名单管理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4是公布法律法规的刊物清单。
关于公告内容
我国主要针对招标信息公开作了要求,对于其他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信息公告涉及很少。GPA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计划、资格审查、授予合同、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公告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供应商权利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供应商一般都是作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对供应商的信息要求权作出规定。GPA规定,采购人应迅速向提出要求的供应商提供充分的信息,赋予供应商对于信息的主动知情权。
关于公告语言
GPA并不要求以WTO官方语言进行全文公告,只要求采购人以一种WTO官方语言,公布简要的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采购标的物、招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址。
救济机制
关于前置质疑程序
我国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如果供应商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首先提出质疑。GPA允许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是否违反GPA进行磋商,但磋商不是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只是为了促进沟通的选择性程序。
关于投诉期限
我国规定质疑的时限是7日,质疑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投诉。GPA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疑事由时起10日内,向审议机构提出投诉。
关于受理机构
我国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投诉的受理机关,在财政部门组织的采购活动中,还是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此外,我国工程项目投诉受理机构还存在权力不明的问题。GPA规定了投诉受理机构应为法院,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理机构。如果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监督保证其中立。
关于审理方式
我国处理投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GPA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有权要求公开的、当面的审理,还可要求证人出席。
关于强制临时措施
政府采购中的强制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中止采购(暂停采购或中止合同)和赔偿损失。我国规定投诉处理机构有暂停采购活动的权力,并规定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但规定不具体。GPA规定,临时措施是为纠正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旨在惩罚或报复。
关于国际争端解决
【关键词】电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非招标
1.电力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内容
物资采购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标准、统一采购策略、统一工作流程、统一采购平台、统一供应商评估、统一评标专家管理”的原则。物资采购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1.1 招标采购管理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2 非招标采购管理
公司非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竞争性谈判采购;(2)询价采购;(3)单一来源采购;(4)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二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有二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或规格型号统一的;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招标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非物资,经过两次流标,可直接转入非招标采购程序。
2.加强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策略
2.1 确保招标采购的公正、公平、合理
应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要严格制定招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要坚决给于拒绝。要加强内部对负责招标情况的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内外部串通的情况。要做到对各种投标人的情况审核,对其完成标书合同规定内容的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整体评价。
2.2 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
在非招标采购中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为选择供应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非招标采购合同签约履约中的违约问题,适用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合同签约履约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或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鉴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为维护公司权益最大化,公司可根据需求项目的特点和环境等,选择适当方式进行采购:(1)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2)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2.3 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招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应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通过建立该制度可以,为招标工程的公平、公正性奠定基础。应该针对专家评标制度,制定完善的内容。加强专家的选择,对专家的各项资质和条件进行考察,要建立针对专家评标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杜绝专家评标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评标专家队伍。
2.4 做好招标机构规范工作
承接公司招标服务的招标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并应在招标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格等级内承接项目的招标业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可以跨行政区域承担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要加强对招标商的合同管理,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招标,严重影响设备材料供应和工程投产,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造成评标失误的,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招标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合同的规定,违反招标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根据规定追究招标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招标合同。
3.结束语
电力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就是招标环节,做好该环节的工作,对于搞好物资采购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分为招标采购管理以及非招标采购管理,因此应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从而为做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科学理性 采购 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c)-0167-01
材料的采购是每个企业所共有的职能,也是企业生产产品升值过程的转折点。采购员在进行工作时,不仅要考虑到企业内部的因素,例如企业的营业情况、采购人员的工作素质、企业的生产情况等,还要考虑外部的环境因素的影响,例如物品、材料的市场供应状况、价格波动情况、供应商信息等。由此看来,采购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所以,对于企业进行科学理性采购进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中石化这样大的国有企业中。目前,比较先进的管理都是以预测管理的思想为指导,在企业的内部建立完善的采购预测系统可以较好地控制采购工作。中石化企业中,仪表电气的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本文就此展开讨论。
1 仪表电气采购
仪表电气是中石化企业必不可少的设备。所以,在仪表电气采购的工作上要十分注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采购方也就是买方占据着市场的主导地位。在中石化企业仪表电气采购工作中,质量、交货期都是通过事后把关进行控制的,交易的重点放在价格谈判上。所以,采购中,重点一般放在怎样与供应商进行商业交易的活动上,比较重视交易过程中供应商的价格比较,通过供应商的多头竞争,从中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因此,在供应商与仪表电气采购部门之间经常要进行报价、询价、还价等来回的讨论,并且多头进行,最后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一个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仪表电气采购过程是典型的非信息对称博弈过程。通过现有的信息技术可以加快这一过程,促进双方在短时间内进行买卖上的谈论。
由于中石化企业对于仪表电气的精密度要求比较高,所以验收检查是采购部门的一个重要事后把关工作,质量控制的难度大,供需关系是临时的或短时期的合作关系,而且竞争多于合作在采购模式中,供应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是临时性的或者短时性的合作。由于缺乏合作与协调,采购过程中容易产生诸多问题,大量时间都消耗在解决这些问题上,而没有更多的时间用来做长期预测与计划工作,供应与需求之间这种缺乏合作的气氛增加了运作中的不确定性。这就影响到企业采购的工作效率。在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采购方不能改变供应方已有的订货合同,采购方在需求减少时库存增加,需求增加时,则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而重新订货又要增加谈判过程,因此,缺乏应付需求变化的能力。以上的问题有待于解决。
2 仪表电气采购策略
仪表电气的采购策略重点要明确采购方法和采购方式。
2.1 采购方法
为了达到节省成本目的,集中采购是进行采购模式优势更大化的一种策略。企业可以通过仪表电气采购量的集中来提高议价能力,用较大的采购量作为谈判砝码以得到较好的折扣价格,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战略采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采购物品的差异,提高了仪表电气采购服务的标准化,减少了中石化企业后期管理的工作量。
2.2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新技术项目出现时,也就是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较少而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采购,仅有几家供应商,这时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来确定最终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就是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投标,通过评标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就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至少两家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通过评标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应急采购:为了应对网络或者业务突发需求而进行的网络补缺配套工程或单纯购置项目;为配合国家及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或与大客户签署的合同(协议),要求限时完成的工程项目。定向采购:只能与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的方式,当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或涉及国家安全等有关特殊通信的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3 仪表电气采购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同时,对于采购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在仪表电气采购的工作中,信息的搜集、汇总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这主要是依靠建立信息平台,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达到供求信息及时、准确传达到各个企业之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分工趋于明细,企业之间的交易非常频繁。要加强仪表电气的采购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就要多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流,来获得好的办法和启发。协调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等。
不少企业为了避免缺货带来经济损失的现象,都有一定量的库存,这就导致库存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增加了成本,而且,仪表电气的价格是非常高的,需要日常的保养和维护,影响了中石化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仪表电气的库存可能还会造成巨大的浪费。所以,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采购仪表电气,并且在仪表电气工程师的建议下进行适当的库存。另外,若能够及时掌握客户以及供应商的需求变化的信息,就可以不需要库存。另一方面,中石化企业中的仪表电气一般是很久才会更新换代,一些小的企业可以不进行仪表电气的采购库存,以减少生产成本,节约资源。
4 结语
综上所述,要对企业的采购进行科学理性的管理,就要多方面进行协调、多方面的共同进步发展。在中石化仪表电气采购中,科学理性的选择采购方法,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节约成本,还要大胆创新采购模式,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刘永胜,张海迪.企业物流风险预警研究综述[J].商业时代,2011(7).
[2]雷振华.企业销售管理预警指标体系的研究[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
关键词:国际工程 采购 成本控制
采购在国际工程项目实施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是国际工程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能否经济有效的进行采购, 不但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同时也关系到项目建成后运行的经济效益。采购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对项目采购各个流程中部分环节的控制而达到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项目资金的最优配置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用有限的资金来获得更多优质资源。下面将从成本控制的几个方面来谈谈在国际工程采购中成本控制的一些方法。
一、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
在采购作业过程中,不应只着眼于采购的直接成本,还应该认识到采购的组织化给采购带来的好处。采购以组织的形式直接与供应商或企业内部各组织间进行交流,能更加有影响力,更加富有组织化,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都会有质的提升。
二、采购前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成本预算
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成本预算,不但能对项目采购资金进行合理的配置,与此同时还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能方便的对采购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的检测与控制,确保项目资金在合理范围内浮动。在采购预算的前提下, 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采购管理中资源的调配,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及流量,达到控制工程采购成本的目的。
三、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中国工程公司的主要承包市场一般在亚、非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一般都不是很发达,除去一般的原材料及基础物质可以在当地市场解决外,这些国际工程项目中所需要的大量工程物资和施工设备都需要从项目所在国以外的国际市场来采购。该部分采购费用往往占工程项目的比例非常大,这也就使得它成为成本控制的重要方面,这也就涉及到了采购方式的问题。采购的方式可以从物资的性质、特点以及供货商的资质等各个方面来选择。主要方式包括公开竞争性的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签订合同采购四种不同的采购方式。
3.1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供货商。适用于购买大宗物资,涉及金额较大、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采购项目。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可利用的采购期限对采购方式的选择的影响。若采购期限比较短,可以采用议标的方式。当然,采购方与供应商有频繁的商务关系,议标也是一种控制时间成本的办法。
3.2 非招标采购,包括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两种方式
3.2.1 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同时向几个国内外的供货商至少3家,对采购物资进行询价,然后将他们的报价及提供的物资加以综合对比,选择其中最优的一家签订供应合同。询价采购的招标程序通常比较简单,能节约选择供货商的时间。
3.2.2 直接订购。 直接订购方式是指不进行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的比较,一般采购成本比较高。现在无论是国外工程还是国内工程,业主一般都有指定的品牌或者指定的供货商。由于有的物资本身具有专卖性,只能从某一家供货商购买。这种情况就可以采用直接订购的方式。由于直接订购方式花费的成本较高,所以在其他的采购过程中应尽可能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样可以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竞争来压低物资价格。同时,多种招标方式的有机合理组合能提高采购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
四、合理的选择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时首先要确定的是供应商的数量。就采购方而言,过于单一的物资来源经常导致的问题是减少了物资供应的稳定性,相对增加了项目物资供应的风险,甚至影响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这也不利于供应商之间的相互压价。若从供应商角度来考虑,选择单一的供应商可以批量进货,这在数量上有优势,能让供应商给出一定的折扣,同样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因此在确定供应商数量时要在这两者之间确定一个平衡点,既要避免单一货源而影响项目进度,同时又要在寻求多家供应商时保证所选供应商都能承担份额充足的采购量,从而获得供应商的优惠,最大程度的降低物资的价格和采购成本。
另外,项目方可以通过长期的合作来获得可靠的物资供应及质量保证。一般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注意:
(1)充分考察供货商的履约能力。这包括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等几个方面。
(2)在与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应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综合的绩效管理,以评价供应商供货行为的总体优劣。这样能促使供货商持续不断的改进供货行为,使得项目方能使自己的资金利用率达到最大化。
五、联合其他项目采购共同抵御风险
这种控制方式主要指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供应商网络平台。该网络平台不但可以在询价阶段起到加快沟通速度的作用,还有资格候审的作用,在采购的任何阶段都能以最快的速度给投资方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
同时,还可以同时考虑自身组织或加入一个采购联盟。如果各个项目能在物资采购上联合起来,就可以增加防范风险的能力。原因一在于多家项目联合采购(也就是通常讲的团购),集小订单成大订单,以采购的规模优势来和供应商议价。原因二是可以减少商的转手成本,直接与制造商进行交易,减少中间阶段的交易流程,大大降低了流通成本。
六、委托其他方采购
有些物资尤其是专业性比较强的设备,采购者自己往往不太熟悉。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权给方去进行行使。经验表明,第三方采购往往能给项目方带来更多的实惠,同时还节约了项目方的人力成本,帮助他们更专注于项目的核心部分。
参考文献:
[1]胡军.《国际采购理论与实务》.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8;01
第一条为了规汇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争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
(二)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 传统采购;JIT采购;采购方;供应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物资采购供应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计划供应体制已被打破,但新的采购供应的方式还没有从根本上确立起来。究竟采用何种采购供应方式,已成为众多物资管理者近几年来苦心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物资传统采购现状
我的单位是电力建设公司,在我们的物资采购中,采用的基本上是基于工程施工需要的传统采购模式,说白了就是想法设法填充库存,为库存而采购,不管单位有多少需求,把仓库堆满就算任务完成。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简单省事,不需要考虑现场施工进度,甚至连采购申请计划都没有,缺货的时候电话通知供应商就行了。但是它的缺点很多。
1)供需双方信息不透明,竞争多于合作。我们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选择、价格的确定,多半是通过比质、比价、招标、采购和谈判来完成,为了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价格最低、质量最优的供应商,往往要隐藏自己的信息,如价格、需求量、质量要求等。而供应商为了从多个供应商的竞争中胜出,通常会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过分夸大自己的能力。这样供应商、采购方双方都为了眼前利益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必然会给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
2)验收检查事后把关工作烦琐,供货质量不稳定。由于双方的生产情况、质量要求不能及时沟通处理,供应商是被动的按采购方需求送货。双方的一些协定都是在电话中口头约定的,在货物验收的时候由于质量问题经常会出现扯皮、讨价还价的现象。如果有不合格的物资出现时,矛盾就会出现,影响双方合作的氛围。
3)规避风险能力差,缺乏柔性和对需求快速响应的能力。给我们供应物资的厂家有很多,都想在工程工期之内大赚一笔,所以他们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各自为了争取到更多的份额,有时候都没通知他们送货,自己就送上门了。这样看起来是好事,不用担心断货,但无形中增加了库存成本,导致周转资金减少。相反,一旦施工进度有变,采购方物资需求剧减,订购量就无法满足。
4)注重事后的把关。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下,采购方很难参与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活动,所以,质量、交货期和数量的控制一般是通过前期签订的合同、按标准条款验收、催交催运、到货复检、事后质量验证等方法把关,以达到降低采购风险的目的。也就是说,在传统物资采购模式下,供需双方基本没有质量控制方面的合作。
二、JIT采购模式概述
1)准时化采购的定义。准时化采购是由准时化生产管理思想演变而来的。它的基本思想是:把合适的数量、合适质量的物品、在合适的时间供应到合适的地点.最好的满足用户需要 准时化采购和准时化生产一样,它不但能够最好的满足用户需要,而且可以极大的消除库存、最大限度的消除浪费.从而极大的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和经营成本。
2)准时化采购模式的原理。与传统采购面向库存不同,准时化采购是一种直接面向需求的采购模式,它的采购送贷是直接送到需求点上。用户需要什么,就送什么,品种规格符合客户需要。用户需要什么质量.就送什么质量,品种质量符合客户需要,拒绝次品和废品。用户需要多少就送多少,不少送,也不多送。
3)准时化采购模式的主要特点。①采用较少的供应商,甚至单源供应。单源供应指的是对某一种原材只从一个供应商那里采购。准时化采购认为,最理想的供应商数目是:对每一种原材,只有一个供应商。因此,单源供应是准时化采购的基本特征之一。传统的采购模式一般是多头采购,供应商的数目相对较多。②采取小批量采购的策略。小批量采购是准时化采购的一个基本特征。准时化采购和传统的采购模式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准时生产需要减小批量。因此,采购物资也应采用小批量办法。③对供应商选择的标准发生变化。由于准时化采购采取单源供应,因而对供应商的合理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能否选择到合格的供应商是准时化采购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合格的供应商应具有较好的技术、设备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保障采购的原材的质量,保证准时按量供货。④对交货的准时性要求更加严格。准时化采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求交货准时,这是实施准时化生产的前提条件。交货准时取决于供应商的生产与运输条件。作为供应商来说,要使交货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不断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由于生产过程的不稳定导致延迟交货或误点现象。
三、传统采购向准时化采购的转换
根据传统采购的缺陷和准时化采购的原理及特点,要做到从传统采购到准时化采购的转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减少供应商数量。一方面,对供应商的管理比较方便,且可以使供应商得到规模效益和长期订货,从而降低购买原材的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它能够使供应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合作伙伴,因而加强了相互依赖关系,有利于供需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质量上也比较容易保证。
2)增加订货次数,减少订货数量。由于搅拌站生产对大物资需求量和时间都是不确定的,而准时化采购又旨在消除库存,为了保证准时、按质按量供料,采购必然是小批量的。
3)改变供应商选择标准。在准时化采购模式中,由于供应商和用户是长期的合作关系,供应商的合作能力将影响到企业长期经济利益,因此,对供应商的要求就比较高。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对供应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这些标准包括物资质量、价格、应变能力、生产柔性、运力、交货期价格、地理位置等,而不像传统采购那样主要依靠价格标准。
4)加强信息交流。双方信息实现高度共享,包括产品质量、数量、交货期、生产计划等,保证供应与需求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这样才能实现在准确的时间收到合适数量的高质量物料。
5)转变订货方式。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采购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补充库存,即为库存而采购。在准时化采购的要求中,采购活动要根据混凝土的浇筑令为起点,在现场施工计划的驱动下进行采购。
准时化采购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从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交货的准确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供应库存等各个方面进行改进,不断提高JIT采购的运作绩效。实行JIT采购效益非常好,操作也非常简单,但对企业管理基础和信息化建设基础要求较高,作为一种先进的采购方法,由于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JIT采购模式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企业的了解和重视,推广和应用已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需要和大势所趋。企业要开展JIT采购,要了解和探索JIT采购的原理和方法,从基础工作抓起,逐步创造条件,才能达到一旦实施起来运筹帷幄、事半功倍的效果,早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杜静,仲伟俊,叶少帅.供应链管理思想在建筑业中的应用研究[J].建筑经济,2004(5):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