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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34-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07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始的,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合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这一系列事件表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从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来看,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一行三会”模式(如图1);从金融监管对象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即按金融机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从监管主体的数量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建立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分业经营使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更加专业化,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控,有助于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着多方面的冲击与挑战。
1.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
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显露,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逐步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开始崭露头角。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政府层面推动的混业经营正在稳步发展:2008年1月,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了银保相互投资试点的条件;2008年末的《财经》年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今后保险资金将围绕股市适当加大投资力度,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比例可以达到15%,目前只有8%,还有7%的提升空间;2009年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14家上市银行经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证券交易。可见,银保、银证以及保证之间的混业经营已经真实存在。这样,现行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体制将会产生更多的监管真空,有可能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进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2.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开始逐步放开金融市场,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尽管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行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其母行大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其先天优势必将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同时,随着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面临失效的危险,金融业风险加大。另外,我国“重进轻出”,进入金融市场审批最为严格,经营次之,而缺乏退出机制,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现实下,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建立退出机制,逐渐强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
3.现行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面临诸多挑战
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是建立在一行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基础上的,但我国的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三会”的事业单位性质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诸多“尴尬”,“一行三会”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如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方于2004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中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协调沟通,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没有得到良好解决,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金融创新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当前“分业监管”的实效性。另外,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监管部门作为政府权力的垄断部门,只有对其权力进行有效制衡,才能保证其对金融机构进行准确有效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
2009年12月1日,法国财政部长克里斯廷・拉加德称,欧盟各国的财政部长已经就全面整改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达成了妥协,将新成立一整套的监管机构。①而早在去年三月,美国财政部就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即“目标导向”的监管改革方向。这项计划也被视为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②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期望以此恢复公众投资者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③根据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案并借鉴欧洲主要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可发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金融混业监管的趋势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金融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经营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逐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筑防火墙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及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应明确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并对要求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批;应消除国家财政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建立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市场待遇,最后还需要严格执法。
2.建立功能性统一监管机构,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体制
所谓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的金融监管如机构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统一性。
金融危机引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反思。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谋求建立一个统一综合的、对系统风险能保持高度警惕的功能导向型监管体系;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也提出了组建“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改革方案,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在发达国家中率先掀起,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有效监管交叉地带、建立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体系是目前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由于时间较短,这套体制不可能很快磨合到位,而且类似于英美式的协调磋商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像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那样的统一监管组织。
3.适当控制金融产品的过度衍生化、过度资产证券化
金融衍生品在规避市场波动、价格发现、增加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金融衍生品被集中发行或过度衍生,进而引发出金融市场风险时,它又会演变成为风险“放大器”。此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大的佐证,当金融业务相互交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经过多层级派生,其基础价值和产品信息已很难被认知,衍生出的金融风险也远远超出监管的预料。因此,我国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过程中,对衍生品的派生层次和杠杆率的监管尤为重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杠杆率与市场基础建设、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整个金融安全网的发展状况应当是互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应定位为“促进发展、控制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创新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不能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而是应变教训为经验,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及推广作辩证分析,坚持发展具有可控性、适度性和规范性的创新,通过加强监管,事前规避风险,使监管和创新始终保持动态平衡,在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同时,促进金融改革不断深化。
4.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监管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要充分体现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而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是规范的公司制。只有有效的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建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较好处理。
促成此次危机的原因之一便是金融机构管理层经营行为短期化,它与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分不开:一方面,薪酬激励机制与经过风险评估后的公司业绩脱钩;另一方面,薪酬结构和年度分红形式导致了过度的短期化行为的发生,有损股东的长期利益。对此,欧美国家已认识到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变革亟待进行,以尽快弥补目前薪酬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奖励真实的业绩表现,惩罚高风险套利行为。
当前金融危机下的高管限薪问题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却被忽略,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现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管理层与员工间的薪酬差距需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但又不能失去薪酬激励的作用。管理层的高薪不应来自短期表现,而应着眼于长期的业绩表现。因此,本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的启示是机制的变革,而非简单地限薪。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选择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混业经营趋势深化。理论界对我国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现实选择问题的争论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些学者认为面对混业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实现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如:曹红辉(2006)认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所面临的竞争形势相当严峻。及时调整以往“分业经营”的发展战略,采取金融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已成必然[1]。曹凤岐(2009)提出,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在必要时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2]。即将所有金融机构都置于其监督之下,实行功能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强化协调。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分业经营在一段时期内仍然是中国现实状况,所以采用分业监管比较合适。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认为关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现在的确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但是中国的金融不同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不仅管理风险,而且要兼顾改革、发展、开放和解决历史包袱等问题,现在分业监管符合初级阶段的状况。①目前的任务是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互相协调。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认为,中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阶段,金融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还处于初步阶段,分业监管能够适应目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②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为前提,在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同时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因此,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以前的“伞形”监管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从长期来看,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具体监管架构如图2所示。
1.坚持多头监管体制
“伞形”监管是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后,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双重多头”监管。“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3]。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前一直采取这种监管模式,且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缝隙”,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金融危机后美国的改革蓝图则顺应了金融发展的潮流,逐步实现从分支机构、分业监管向综合、统一监管的转变,究其原因是美国全面实现混业经营的事实与分业监管相悖。但我国目前分业经营仍较为严格,坚持多头监管体制仍是我国现实选择。
2.通过金融监管委员会渗入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可以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委员会,采取联席会议等例会与临时会议的形式对金融业的联合监管以及专业领域监管的协调与通报工作进行讨论。其成员构成应是来自三家专业性的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银行“一业独大”特征显著,因此该会议的协调人应是银行监管部门[4]。
3.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体现功能型监管
我国可以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其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由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则主要承担管理、控制和协调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经营业务的不同接受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的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监管权力在业务性质的基础上划分,而不再按从事业务活动公司的机构性质划分,充分体现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的转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职能分开后,将主要致力于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使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1]曹红辉.中国需要建立功能型金融监管体制[N].金融时报,2006-07-31.
[2]曹凤岐.美国次贷危机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河北学刊,2009(3):34-36.
[3]赵渤.中国金融监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56-291.
[4]李变花.扩大开放下中国金融安全与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35-147.
①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全球财经中文频道(.
①资料来源:韩雪萌.刘明康在银监会2006年工作会议上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管工作全局[N/OL].省略/bencandy.php?fid=60&id=2961.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迅速,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伴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信贷规模也加速扩张。这种扩张不仅为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好的收益,也暴露出了信贷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本文主要讨论农村信用社以及由农村信用社改组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及其控制机制。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信贷风险 风险控制
一、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概述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机构遍布农村,有了相当的资金实力,经营规模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几年经过积极地清收不良贷款和呆账核销,调整信贷结构和投向,信贷资产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经营效益逐年增加,贷款操作手续日趋规范,风险状况已得到缓解,但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限制,仍旧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改进的地方。
二、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原因
(一)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大
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农户,而与农业有关的活动都会附加上自然风险,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而自然灾害会造成一个地区的大批借款户因为遭受巨大损失难以按期归还贷款,由此造成大量的信贷资金沉没。
(二)信贷人员素质不高
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相比于城市的信贷人员录取时的要求相对低一些,工作后接受培训的机会少,这些都导致了农村信贷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无论是从工作态度上,还是从专业技能上,平均水平都比较低。这直接导致了信贷各个环节的风险加大。
(三)信贷程序执行不严
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现在还不健全,缺乏一套非常适合的约束机制,这也导致了信贷程序的执行上的松懈。尤其是在“三查”问题上,往往只简单的看一下,并不深入进行确认,特别是在贷后的跟踪调查上,经常疏忽。
(四)稽查措施不够
部分地方的党政领导缺乏基础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只为了使自己的政绩显著,经常搞一些短期行为,这时他们会强令银行发放贷款。这种问题牵扯到信贷机构的法律保护问题,还有内部稽查的问题。
(五)不良贷款清收乏力
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逐年增长,贷款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部分信贷员风险意识淡薄,消极怠工,不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清收不良贷款欠贷款。更有甚者,为完成收息的任务,采取纸上作业的方式,以贷收息,致使借款人借款余额逐年累增,潜在风险也逐年加大。
三、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一)完善贷前调查预测机制,提高风险意识
一是针对农业自然风险。需要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来进行预测,这一部分风险不能消灭,有时甚至不好避免,但是我们可以尽可能的规避一些。
二是针对借款人。在进行借贷之前,要对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经济状况非常了解,对他的信用状况也要清楚,并将其情况记录在册,这样有利于贷款单位选择合理的借款人,对信用风险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
(二)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这一点可以从几方面着手:首先,提高信贷人员的道德水平;其次,提高业务技能,强化风险意识;再次,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政策及业务方面的培训,加强他们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最后,在信贷人员的管理上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贷款的发放程序,降低因操作不当带来的可避免风险
在办理借贷的过程中,信贷人员应坚持按照贷款“三查”制度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估,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和审查,及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的经营层次来实行不同的岗位部门进行承担,实现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对于贷款投向上,按照国家产业的不同和产品结构调整来进行贷款结构的约束。优化贷款投向,对于一些农业的名特新产品实行重点支持,这样对于贷款程序会越来越规范。
(四)强化内部稽查,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外部压力
单位内部加大稽查力度,发现问题进行逐级的责任追查,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处罚。同时加大执法的力度,对金融业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避免在外部压力下形成信贷风险,信贷机构的领导也要有一定的能力来防止这种外部压力造成的必然损失、必然风险。
(五)严格贷款担保手续,清收不良贷款
为了避免信贷资金被长期不合理占用,对新发放的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全面推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地减少发放信用贷款,对原有的不良贷款,也要逐步补办担保手续。在接待过程中坚决执行贷款谁发放、谁收回的制度,可以跟职工的个人劳动报酬挂钩,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综上所述,信贷风险是一项客观存在的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在对其进行风险措施的防范时,需要做好对信贷人员的纪律管理,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增强其防范技能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好信贷支农的工作,让信贷资金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起到拉动和促进作用,把支持全面建设新农村的信贷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曹凤鸣.利率市场化与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企业经济.2005(10).
[2]郑冲等.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风险与应对措施.金融与财会.2003(4).
[3]顾荣.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特区经济.2005(11).
关键词:金融危机;出口;对策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次级房贷放款中存在的猎杀放贷和贷款欺诈是造成次级债危机的主要原因,猎杀放贷指贷款机构或其没有依照美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消费者真实、详尽地披露有关贷款条款与利率风险的复杂信息;贷款欺诈是由职业罪犯导演的骗贷犯罪。在这两种违法行为中,前者的受害者一般是消费者,后者的受害者一般是贷款机构。2001~2004年美联储实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在经历了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后,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开始降温,在2006年春季,美国房价开始下跌。在2007年初,美国第二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宣布濒临破产,次级债危机开始显现,并波及银行业,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雷曼兄弟倒闭,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美国的投行开始回归银行主业。由于蝴蝶效应,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开始传向世界,成为一场席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风暴。在这场金融风暴中,冰岛、迪拜等国家面临破产,即一个国家对外资产小于对外负债,即资不抵债的状况,一些国家如葡萄牙、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和墨西哥等,面临信用降级,这些表明,世界正经历着一次大规模的金融危机。本文在次级债危机的背景下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外贸出口现状
(一)我国外贸依存度高。外贸依存度,也叫对外贸易系数或贸易密度,最普遍的计算方法是进出口总额/GDP,它是衡量一个经济体对外开放程度大小的指标之一。商务部钟山指出,当一国从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时,外贸依存度则会提高。一般说来,外贸依存度越高,意味着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的能力越强,外贸依存度越低,意味着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的能力越弱。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外贸进出口迅速增长,高于同期GDP增速。1978~2008年我国外贸年平均增速比GDP年平均增速高8.15个百分点。1980~2008年世界平均外贸依存度由34.87%提高到53.3%,我国外贸依存度也从12.5%提高到57.3%。2001~2008年我国外贸年均增速比世界贸易年均增速高11.1个百分点,外贸依存度相应上升了20.7个百分点。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在2009年有所下降,这是由于金融危机对于中下层消费者的影响较大,对我国的商品出口影响较大,我国进出口总额比上年下降了13.9%。(表1)
(二)贸易保护主义复苏。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使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体为了刺激本国经济,开始实行贸易保护。据WTO秘书处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数量分别增长28%和27%,我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我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
美国对我国实施了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如2009年9月11日的轮胎特保案,10月7日的无缝钢管双反调查,10月27日对我国钢产品实施惩罚性关税,11月3日对我国金属丝网托盘实施惩罚性关税,11月5日对我国油井管征反倾销关税,11月6日对我国铜版纸等征双反关税,12月30日批准对我国钢管征高额关税,2010年2月6日决定对我国大陆产礼物盒和包装丝带征高额反倾销税。2010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337”调查中,有5起涉及在华企业,占案件总数的55.6%。欧盟不仅使用“双反”大棒,同时开始尝试将多种贸易措施叠加使用,采用更加严厉的手段扼制或阻止他国产业对当地市场的占领,如近期欧盟对我国出口的“无线数据卡”拟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及一般保障措施并用的保护手段。日本经产省的消息显示,日本放宽了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同时对反倾销调查作出肯定性裁定的几率已上升到70%~80%,并拟效仿美国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接待企业的调查申请。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外贸出口的形势不容乐观,我国作为最先走出世界金融危机的国家,正在成为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众矢之的。
(三)出口产品附加值低。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出口企业只是一些国际大企业的加工厂、组装厂,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产品出口中,更多的是凭借低价来获取订单,生产的产品附加值很低。金融危机到来以后,国外的采购人员开始寻找价格更低的产品,一旦发现,就会缩减订单,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同时,在我国出口的产品中,自有品牌比例很低。根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我国所有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不足20%,自主品牌的产品甚至还不足10%。自有品牌的缺乏和品牌建设的不足也是我国出口商品附加值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外贸出口对策
(一)提高产品附加值,开拓新兴市场。美国财政部驻中国经济与金融特使杜大伟指出,中国应该让自己的产业链进行升级,这样才能使美国今后从中国进口更多的经过精密制造的产品。因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要想改变现阶段面临的出口不利情况,要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加强产品的技术升级,进行产品创新,同时利用金融危机带来的特殊时机,打造企业的自有品牌,进行适当的品牌营销,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讲,在进行技术改造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引进外资,通过和外资企业的合作,学习外资企业在质量管理和品牌运作上的经验,同时实现出口企业的技术升级。同时,我国出口企业还应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参加一些国际性的展会和博览会来推销本企业的产品,同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开拓网络销售渠道,根据金融危机对各国的影响来调整出口格局,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逐步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程度,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积极应诉双反,提高企业应诉能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后期,为了防止出口转移对本国市场的影响,当一国针对某项产品采取贸易措施之时,其他国家的“联动”反应正在变得越来越迅速而频繁,典型案例发生在2009年轮胎案、钢铁案及今年的铝材案等。当我国某一产业出口受到一国制裁,很可能面临全球出口市场的贸易保护打击,出口企业事先的全球联动应对战略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同时,我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争取在WTO框架下解决双方的贸易争端,对于违反WTO规则损害我国外贸利益的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向报复”,即停止履行对该成员方在WTO项下的义务来迫使对方履行WTO裁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8月15日就中国非公路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肯定性损害终裁公告,裁定中方输美涉案产品对美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在政府支持及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此案获得了比较低的倾销税率,补贴税率未出现两位数的惩罚性高关税。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只要涉及的企业能积极应诉,在统一的组织下还是可以在面对双反调查时获得比较好的结果。面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出口企业在平时要注意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完善财务信息,为以后的应诉做好准备。出口企业一旦面临双反调查,要积极应诉,寻找专业律师,同时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在决定应诉后全力以赴,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要做好准备,最好与同行业的企业进行抱团应诉,降低应诉成本。
(三)慎重对待人民币升值。美国众议院在2010年9月29日通过《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该法案旨在对所谓低估本币汇率的国家征收特别关税,主要是针对中国的人民币汇率问题。虽然法案要最终生效还需参议院通过,并送交奥巴马签署,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在今年上半年进行的人民币汇率压力测试表明,对于出口企业人民币升值3%,出口企业利润将下降30%~50%,因此对于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我国政府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汇率政策,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风险 危机 风险监管
金融风险,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够严格控制风险,其导致的危害是严重的,不仅会使该机构陷入危机,还有可能导致一系列连锁式危害。金融机构发生风险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本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市场交易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破产,也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构成威胁,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经济衰退,往往要花几年甚至数十年才能完全从危机中走出来,因此研究我国金融风险的来源至关重要,从源头抓起,做好监管,给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一、背景介绍
2007年4月,全球经历了一场史上罕见的金融危机,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结构对金融风险监管不够,危机的发生,使各国政府意识到预防金融风险的重要性。金融行业是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共存的行业,我国近年来金融体系发展迅速,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事情,并且发展较快,有许多旧问题还没有解决,又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旧问题累积起来,使风险增多,监管难度也加大。要正确认识和预防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尽可能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
二、风险来源分析
随着市场迅速发展,市场竞争强度也增大,在面对这个复杂的市场结构的时候,金融市场要应对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大。从美国的次贷危机看,金融市场需要政府监管,政府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监管的同时要注意适度,有所为有所不为,防止因政府过度干预带来新的风险。下面就风险的产生来源进行分析。
(1)我国监管体系有待完善。从1978年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迅速,但对风险的监管步伐还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长期以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都侧重于业务范围的控制,现在的风险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信贷风险的管理模式延续,同时市场金融风险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不是很完善。许多金融机构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风险防范意识差、业务流程不科学、监督不力,导致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一些漏洞。
(2)人们对金融风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在从计划经济转轨过程中留下的陈旧观念依然存在,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是很清楚,缺乏防范风险意识,而金融机构的业务又具有很多特点:内容复杂、范围广泛、综合性强等,这些特点如果存在快速发展的市场中,会导致风险的发生。
(3)市场透明度不高。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包括金融透明度不高。众多社会问题,比如看病难、上学贵、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累积会导致金融风险的日益增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会让我国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增大。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在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为了加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降低金融风险,建立合理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一)政府应当实施调控和改善监管来防预防风险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政府作为监管者和宏观调控者,动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市场体系完善,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稳定和健全的经济和金融健康。随着市场的运行,市场具有一个天然缺陷,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各种手段控制,提高风险预警机制,市场还需要加强监管。
(二)谨慎创新,完善金融结构的信息披露
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过度创新造成的,金融创新只能将风险在不同风险偏好者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往往关系很近,而且往往反映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的消极方面,是比较容易通过金融风险转移,从而传递给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因此,政府应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应该加强监管,从而有序推进金融创新。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金融创新的监管应着眼于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三)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与全球金融市场的协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快,金融自由化和国家间联系的紧密,在全球市场资金的全球流动,也使各国金融市场关联性增强。一旦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产生问题,就会传递到其他各国。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增加,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问题,如过度投机、放大风险等,金融创新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国际游资冲击和破坏性。为了世界各地健康有序发展,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和全球协调,加大监管力度,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以避免地区的不稳定转变为全球的金融危机。
四、小结
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各国金融市场联动性增强,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阴霾暂未完全褪去。后危机时代,我国只有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风险监管机制才能更好的抵御来自各方面的金融风险,从而规范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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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志恒,孙秀梅.我国金融风险成因探析[J].商业时代, 2006(6).
关键词:美国次贷危机;形成原因;货币政策;金融自由化;失衡;按市价调整
一、美国次贷危机理论概述介绍
美国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
二、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兴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次级抵押贷款的产生。8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金融市场地发展壮大,企业开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取代了以往利用银行部门进行间接融资地发展模式。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的热浪打破了银行业的准入门槛,更多形式地中介机构应运而生,银行靠传统的、日趋标准化的、面向企业的信贷业务已经无法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增长。于是,这就迫使银行业渐渐退出传统的信贷业务,把新的业务业务增长点转向了质量较差的收入增长,他们通过适当地介入“高收益风险”的次级贷款业务来优化以往“低收益风险”的信贷组合然后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出售给各机构,以达到分散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机理
20世纪80年代,美国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开始发展成为以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美国金融业面临着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竞争压力:一方面,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开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从而取代了以往主要利用银行部门进行间接融资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的热浪打破了银行业的准入门槛,更多形式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银行靠传统的、日趋标准化的、面向企业的信贷业务已经无法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这就迫使银行逐渐缩减传统的信贷业务,把新的业务增长点转向了差异很大的消费者客户群体上。这一业务内容的变迁,实际上完全改变了原来银行业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贷管理的有效模式。来自资本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使商业银行被迫改变经营战略:从以公司信贷业务为主转变为以个人信贷业务为主;从传统稳健的资本管理模式,转变为激进的风险管理的现代模式。这样经营业务和战略上的转变给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都带来新的挑战。
四、美国次贷危机的主要特点分析
1. 月供数额重新设置
每到5年或10年, 次优级贷款人的偿还金额将自动重新设置, 贷款机构将按照新的贷款总额重算月供金额。贷款人将发现他们的月供金额大幅度增加, 由于负摊销的作用, 很多人贷款总债务不断上升, 他们唯一的希望是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扬才能卖掉房子以解套, 否则将会失去房产。
2. 还款压力前松后紧
次贷产品的利率和还款机制大都带有“诱惑性”,月供呈现前松后紧的特点,借款人在贷款初期往往只需交纳优惠的月供额,随着后续恢复市场利率,月供额不断增大,借款人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
3.产品设计复杂难懂
次贷产品复杂的利率和还款机制使借款人难以准确地判断自己的偿还能力, 同时次贷产品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征收较高的罚金。在月供之外, 借款人还需支付税收和保险。可大多数借款人对这类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太了解, 缺乏对自己支付能力的合理判断。
4. 风险控制自我放松
发放次贷产品时, 为与同业竞争, 贷款机构降低对借款人收入证明的要求, 甚至不需提供, 且降低首付, 甚至无首付, 使借款人的实际投入较少, 违约风险增大。
五、美国次贷危机存在的问题分析
1.放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贷款或将贷款证券化后,银行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只是借款人和贷款购买机构或债券投资者的“服务中间人”。对“中间人”来讲,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已经被转移出去。!因此,放款机构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容易产生一些不负责任的“掠夺性”贷款行为,如降低贷款标准、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而这些行为是证券化债券投资者观察不到的,其后果在短期内也很难显现、尤其是在经济景气时。
2.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
由于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抵押贷款组合的真实信息,使得信息不充分的投资者更加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并将评级结果作为预期投资收益安全保证的信号。
而对评级机构来讲,收入来自于收取评级费用。在次级债券市场上,评级机构受利益驱动,不排除人为提高次级债的信用级别,以便顺利出售证券后从证券发行者处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3.抵押经纪人的道德风险
美国60%的住房抵押贷款交易由经纪人来完成。由于经纪人主要靠推销贷款来利,因此,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就需要更多的人借款、更大的负债金额、更长的负债时间。在利益的驱动和监管不当的情况下,抵押经纪人同样容易产生掠夺性贷款行为,如向借款人恶意推销贷款、获得佣金以外的其他收入、误导和欺诈行为、以各种手段诱使借款人在对借款条件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贷款、贷款合约条款含糊不清损害借款人利益等 。
4.自我膨胀与风险积累
在这种信贷模式下,由于银行出售贷款或将贷款证券化后所得资金并不是存款,是资产交易的结果。这部分资金不需要缴纳法定准备金,因此,银行“创始贷款”的规模几乎不受法定准备金和资本金的约束。
六、中国防止次贷危机的防止策略
1.加强贷款前审查
次贷危机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没有坚持严格的贷前审查。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认真对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房地产的价值。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者实行严格区分,从各个方面考察借款人。并且这些工作要由商业银行自己做,不要盲目委托其他的机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只有把这些工作做好,防微杜渐,才能真正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次贷危机的产生,反映了监管部门对潜在风险反映不迅速的状况。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应该监督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各种金融产品的营销中,要向借款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信息,让借款者充分的了解产品的还款方式和潜在风险。并且告知借款者必须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由于房地产行业容易出现泡沫,因此,监管部门还应建立房地产金融预警和监控体系,提高借款人和投资机构的防风险的能力。
3.加强外汇储备管理
中国出口依存度高,中国是美国的最大贸易伙伴,每年出口大量的产品到美国,为避免对美国市场的过度依赖,要尽快推动出口多元化,分散风险。同时,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巨大,持有大量的包括美国国债、公司债等在内的金融资产,风险比较大,因此必须加强外汇储备的管理,加强与我国对外经济金融关联度高的国家的风险的跟踪监测,并采取切实措施防范与化解风险。
总结:由于金融资本对实体经济的全面渗透乃至控制,金融资本经营的相对集中,使得金融部门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牵引资源配置的核心,即通过金融资本的流动就可影响甚至决定着人力资本、其他物质资本以及技术要素的流向与相互结合,因而对于现实生产力的形成和整个实体经济效率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当这些因素所引起的风险集中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不仅会造成金融资本营运的中断,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甚至极大地破坏着实体经济效率,以及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应对美国这种类似的金融风险加以高度的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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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给侧;内部审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值
一、内部审计对供给侧改革的作用分析
首先,过去经济发展中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产业大多处于价值链底端。十三五战略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我国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之中的位置,那么对外优化产品结构、对内实现产业升级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内部审计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应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与此同时,内部审计可以和国家审计相互促进和协调,弥补国家审计在产业链构建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
其次,供给侧改革的实质在于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减少无效供给。有效供给建立在创新驱动的基础上,创新驱动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内部控制的优化,内部审计则是内部控制最重要的手段和方法。我国低端产业在国民经济产业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经济发展以较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供给侧改革将经济发展的重点集中在供给端,但是我国供给端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需要内部审计作为强有力的措施来优化内部结构、降低资源消耗。
再次,供给侧改革虽然表现为有效供给的增加,但是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创新的供给。旧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很多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这种情况使得很多不可再生资源遭到了的无效的消耗。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营造一种保障性的经济发展环境和转变环境,转变产出决定收入的陈旧观念,树立有效产出才能创造收入的崭新理念。在供给侧改革时代背景下,内部审计对我国经济新常态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只有处于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纠偏环境之下,经济发展才能从三驾马车经济拉动转变为供给侧改革消费拉动,使得经济发展性长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供给侧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增值服务
本文笔者采取平衡积分卡作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提供增值服务的评价体系。因为内部审计部门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之中依然被看做是费用中心,其为金融机构增加价值的方式是难以通过财务指标进行有效衡量的,所以需要增加非财务指标来衡量其对金融机构的贡献。内部审计部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加价值主要体现在客户层面上,因此从客户层面来衡量内部审计增值服务状况也是不可或缺的。平衡积分卡是和组织战略目标相匹配的最契合评价模型,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本身也是为了实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战略目标而服务的,二者的结合具有协调性。
(一)财务角度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能够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发现和整改,便于机构减少运营成本,改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提升运营效率和效果,间接地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升。内部审计的直接增值可以通过其职能由“监督型”向“服务型”转变,提高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从而利用潜在的成本节约来衡量。总的来说,内部审计节约额度在总预算之中的比重和其他部门的生产率提高情况是衡量内部审计增值状况的两大指标。
(二)客户维度
内部审计的客户一方面包括了董事会和管理层,另一方面则包括了被审计单位各个部门。董事会和管理层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那么从客户角度来设计的指标能够反映出内部审计部门对股东价值的增加状况。
因此,客户角度指标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衡量:董事会或者管理层给予内部审计工作的时间,这个指标可以间接地反映出内部审计的效果;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被采纳或者接受的比例,该指标能够反映出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状况和提出的建议的质量;董事会或者管理层对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满意情况,管理层满意度越高则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贡献越大。
(三)业务流程角度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流程涉及到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完成审计目标,从而展现出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作用,其最终的结果也体现在价值增值角度的衡量上。因此业务流程的维度选取以下两个指标:一是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百分比;二是有价值的审计建议的数量。有价值的审计建议能够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战略目标的实现,即该审计建议能够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和效果。
(四)学习与成长角度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准、理论掌握情况和知识结构等维度是反应学习与成长维度的重要指标。学习与成长角度指标是其他三个角度指标的驱动因素,审计人员人均接受教育培训的课时量可以反映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了培养内部审计人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和继续发展成为优秀内部控制人才的努力程度。
笔者所在地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采取了增值型内部审计方法之后,发现业务风险隐患,查处了大量的违规行为,规范了金融机构内部的操作流程、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挖掘和暴露了一些问题,使得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和经营业务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总而言之,在供给侧时代背景下,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引入平衡积分卡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一种必然选择,其可以将战略目标转化为金融机构具体的指标和目标,使得战略目标和阶段性经营目标有效的融合在一起。平衡积分卡作为一种评价指标,综合考虑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财务、客户、业务和学习维度各个因素,对其形成持久竞争力具有强劲的推动作用,有利于调动农村地区各项劳动力因素的价值和效用。
⒖嘉南祝
[1]范经华.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探讨[J].审计研究,2013(2).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next]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学》课程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确定《国际金融学》课程的内容范围
《国际金融学》是从开放视角研究一国金融市场中的变化对其他国家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金融作为一门经济学科,其重要性日渐凸显。这不仅是针对中国等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而言,即使是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在西方很多高等院校中,国际金融都是最受欢迎的课程之一。然而,由于经济背景、历史习惯等的差异,中西方对国际金融范畴的理解相差甚远。西方的国际金融理论着眼于探讨跨国经营的公司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如何在一体化程度不断增强的国际市场中,做出尽量正确的财务决策。而我国的国际金融课程传统上倾向于从货币金融的角度,研究开放经济背景下内外均衡目标同时实现的问题。 随着中西方经济与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 国际金融学科体系进一步改革和融合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因此,国际金融学科应以日新月异的国际金融市场为主线, 研究所有市场参与者在全球化进程中行为模式的变化。依此思路,国际金融的范畴应当是国际金融市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的综合。
(二)《国际金融学》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1. 《国际金融学》课程目标:解决实际问题。学习《国际金融学》的目的在于应用金融工具和计量方法来解决金融业界提出的有关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风险管理、风险度量、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以及投资优化等各种问题。应用是学习《国际金融学》的主要目的,数学和计量方法是学习《国际金融学》的工具。根据我们的教学实践和对人才市场需求的了解,为了全面提升学生学习国际金融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应金融业对金融人才的需要,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数学建模能力和数值计算能力。数学建模就是建造“桥梁”,把金融实际与计量经济学联系起来,把金融问题转化为可以度量和触手可及的数值计量,为人们应用数学和计量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前提。因此我们认为建模是解决金融问题的关键和起始点。 为了培养学生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在加强学生对现代数学方法的学习和运用,提高数学基本功的同时, 必须逐步加深学生对现代金融市场基本概念的理解,以提高对金融实际的感知和直观能力。而对于数学知识的运用恰好是目前我们所教本科生的缺陷,因此应逐步提高学生的数学水平和能力。
2. 围绕学生能力的提高和培养构建《国际金融学》学科体系。如上所述,数值计算能力是利用计算机解决金融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大型计算机的出现,使得数据的处理和实际问题的数值模拟成为可能。随机算法与确定性算法在金融问题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学生是否具备这方面的素质已成为实际部门招聘人才的一个重要考核标准。 因此,国际金融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应该围绕学生能力的提高和培养来进行。为此,我们构建了一个“原理-方法-应用”的《国际金融学》课程体系。希望通过我们的课程体系改革,走出一条国际金融学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道路, 以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为培养高层次的国际金融专门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国际金融学》课程体系建设
经过我们的教学探索和实践,形成了河南大学的金融学课程体系。具体由以下三个教学环节构成:
(一)国际金融市场
本教学环节旨在介绍国际金融学中的基本概念、工具和方法,开拓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的现代金融意识,使学生掌握外汇和外汇市场的基本理论,为学习后续课程做好铺垫。
1. 离岸金融市场。二战之后,国际金融市场所发生的最突出的变革无疑体现在离岸金融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上。最早的离岸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的产生源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即冷战时期东西方的对峙,但其飞速发展却应归功于在岸金融市场中所存在的严格管制。例如,当时美国有关利率上限规定的Q条例为欧洲美元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1963年的利息平衡税(美国人购买外国证券所得的高于本国证券利息的差额,必须作为税款缴纳给国家)与1965年的对外信用抑制计划(美联储针对美国银行向外国人发行的贷款所制定的限额) 有力地支持了欧洲美元贷款的需求。虽然目前离岸金融市场的规模依然在迅速扩大,但随着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管制的放松,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的监管环境差别会越来越小,这是否意味着离岸金融市场正在逐步丧失其独特的优势,并最终趋于消失呢?或者,除了监管因素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约束条件影响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的竞争?
2. 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体现在新的金融工具、新的交易技术和手段、新的组织机构与市场的创造等方面。其中最为核心的无疑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在股票、债券、基金等数量相当有限的金融工具的基础上,一系列崭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问世。如,20世纪80年代诞生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货币期货合约期权、股票指数合约期权、欧洲美元期权、掉期期权、美元及市政指数期货、平均期权、长期债券期货和期权、复合期权等;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金融创新工具有长期权益参与证券、债券差价认股权证、固息浮息合成票据、股指增长票据、价差调换、杠杆价差票据、优先股购买单位、灾害保险期权和期货、衍生头寸证券化、消费信贷证券化、航空组合证券化、飞机租赁证券化、重新确定利率上下限的浮息票据、双重货币证券化、与股权业绩挂钩的证券、灾害优先股卖出期权、通货膨胀指数化的长期国债、平行债券等。国际金融市场环节的主要内容及相应的课时安排见表1。
(二)跨国公司管理
据统计, 目前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生产的40%左右,国际贸易的50%~60%,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80%~90%, 发达国家40%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自跨国公司的海外收益。因此,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成为《国际金融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篇章。
与国内公司相比,跨国公司的经营环境更为复杂。由于跨国公司面向的是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因此它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资源。它的生产、投资与筹资活动不必拘泥于一国或一地。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看,跨国公司所面对的成本-收益曲线要比单纯的国内公司更加理想。 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品种更为丰富、 交易速度更为快捷的今天,跨国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
与此同时,和国内市场相比,国际市场的不完全性表现得更为突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改革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是,国外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藩篱仍然没有消除,商品、劳务与资本跨国流动的障碍仍然存在,这些障碍体现在具有歧视性的税收、运输政策及其他规章制度上,由此加大了跨国公司的交易成本。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也是相当普遍的。
正是由于跨国公司业务类型、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与国内公司相比,它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更加复杂,同时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也依然存在, 因此与国内公司相比,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虽然也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但是无疑要求更为复杂和高超的技术。本教学环节的主要内容和课时安排见表2。
(三)内外均衡
内部均衡(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与外部均衡(国际收支的平衡) 的同时实现无疑是一国宏观经济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因此也成为国际金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教学环节包括对几种不同的国际收支理论的探讨、内外均衡即期政策的阐释、汇率制度的选择、在资本流动过程中金融危机的防范和管理等内容。
对内外均衡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最早对此进行研究的是英国的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他在18世纪提出了价格-铸币流动机制理论, 该理论曾对当时金本位制条件下内外均衡的实现途径做出了深入的分析。现代内外均衡理论的奠基人、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Tinbergen)凭借其提出的“丁伯根法则”于1969年成为第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丁伯根法则”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要达到N个经济目标,至少需要N种独立的政策工具,但这一法则对内外均衡之间的矛盾与协调方法并没有做出深入的探讨。之后内部均衡理论研究的大师米德(James Edward Meade)和蒙代尔(Robert Mundell)提出的政策搭配理论均从不同角度证明了“一石不能二鸟”的原则,也相继获得了这一经济学领域的最高荣誉,这足以说明内外均衡问题在国际金融研究中的特殊地位。
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英国经济学家米德在“丁伯根法则”的基础上,结合了凯恩斯理论和新古典理论(特别是希克斯的一般均衡理论), 建立了政策工具和政策目标相互关系的2×2模型,将国际收支平衡的概念从只包括贸易项目扩大到囊括资本的国际收支的总平衡。米德的模型是现代意义上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内外均衡理论的框架。1976年多恩布什在凯恩斯的分析框架内,对内外均衡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进行了考察,与前人不同的是,多恩布什强调了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在调整速度上的不对称性,当货币市场失衡引起汇率变动时,商品市场由于价格刚性调整速度慢,金融市场由于价格弹性大调整速度快。调整速度上的差异引起了汇率超调现象,而汇率超调又会引起汇率的易变性。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MFD(Mundell-Flemming-Dornbusch) 简单的分析结构与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现实就显得愈发不相称了。1995年, 奥博斯特菲尔德(Maurice Obstfeld)和罗戈夫(Kenneth Rogoff)的论文《再论汇率动态变化》发表,开辟了“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NOEM)的时代, 成为国际金融理论研究一个新的发展领域和发展方向。这标志着以微观经济基础、名义价格刚性、合理预期和不完全竞争为约束条件的崭新的分析框架将成为今后学术研究的工作母机模型(workhorse model)。目前,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已经渗透到了多个领域,例如国际经济政策协调、汇率决定、汇率机制选择、金融危机预警等等。然而,内外均衡的政策搭配是一门带有很大艺术成分的科学,要深刻洞察其中的玄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环节的主要内容和课时安排见表3。
内容提要:晚近,随着世界经济步入全球化与金融化时代,国际金融法得以迅猛发展,并显示出以下一些特点: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效力显著提升;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时期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不同,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阶段性特点。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世界经济跨越了民族化、国际化阶段而步入全球化、金融化时代,巨额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管制的藩篱在全球游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会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同时,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环境的变迁,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当局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由此推动国际金融法的迅猛发展。晚近,国际金融法进入了自形成以来最为活跃的发展期,并表现出以下一些鲜明特点:
一、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拓展
晚近,国际金融法呈现出多层面、立体化的发展趋势。从内容到形式、从数量到质量,均取得重大进展。从内容上看,国际金融法不仅涉及面更广,几乎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电子金融、衍生交易、投资基金等新领域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跨国金融服务的法律规则应运而生;而且,国际金融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也日益健全。如国际货币法领域有欧洲货币联盟制度的创新;国际银行法领域有跨国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制度的探索;国际借贷法领域有国际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的解决;国际融资担保法领域有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法领域有国际保付、融资租赁等国际法制度的建立。
从形式上看,不仅既有的国际金融条约得到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而且还诞生了以WTO制度为依托、以GATS和FSA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条约,标志着国际金融统一法的飞跃。国家间的各类金融合作亦空前活跃,导致双边金融条约和区域金融法数量大增。以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为例,近年来不仅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谅解备忘录,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类似的实践,证券监管的合作性安排还出现了向跨地区的新兴市场之间发展的新趋向。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其他区域性金融组织的规则与决议、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实践中形成的国际金融交易的惯例和习惯性做法。在近期都进行了较以往频繁得多的修订、增补、更新和整合,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和完善,并有力地推动了国际金融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间的衔接、交融与协调。
除实体法外,国际金融程序法的发展尤其令人瞩目。根据WTO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规定,WTO的透明程序、服务贸易理事会和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都可用于监督和评审成员在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履行,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从此,各成员要就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和做法向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作出定期报告,接受其定期审议。这一制度和程序的启动,对于提高国际金融活动的可预见性、增加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促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施的有效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效力显著提升
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较以往大为增强。这首先归因于国际金融条约的发展。国际金融条约数量的大量增加,意味着更多的缔约方、更多的金融关系被纳入法制轨道,意味着当缔约方将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时,便将这一更多更广的约束力以国内法权威和强制力为保障向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当事人进行了传递。
其次,晚近国际金融法的效力提升主要是借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借助国际组织广泛的影响力和有效的组织管理,借助其规章制度和业务活动,借助其执行统一规则的法律职能和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得以与国际组织的权能相结合,从而达到了强化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的目的。相对于各国自发地磋商和谈判以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协议的“功能性造法”方式而言,晚近的这种由国际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以国际组织所特有的制度安排为便利和压力,从而在各国间达成协议并提升协议之有效性的造法方式,可称为“制度性造法”方式。例如,WTO金融服务贸易法较之一般的国际金融条约,因其实施有源自WTO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因而其在效力上更为可靠和有效。
再次,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强化,还来自晚近异常激烈的金融竞争,来自竞争压力下国家普遍的自觉与自律。这是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约束力的重要源泉。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例,虽然该文件声明“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热烈反响。除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方积极遵守外,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殊异的非成员国家和地区亦纷纷在本国相关立法或实践中加以吸收和采用。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核心原则》本身具有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及时性,而且也是因为在金融风险倍增、金融竞争激化的当今时代,任何国家如果对《核心原则》无动于衷甚至排斥的话,都可能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并可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遭受歧视,遭遇“进驻难、筹资难、合作难”的尴尬。
三、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
在经历了初期的管制、20世纪70—80年代的放松管制后,晚近国际金融立法表现出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举的发展趋势,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以金融效率为主要目标兼顾金融安全。
考察各国的涉外金融法可知,安全曾是其基本价值取向。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长期以来是各国金融法的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但近年来,从引领金融立法潮流的发达国家,到进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无不将促进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立法和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以近年来英美国家的金融立法为例:在美国,确立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处处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倚重,在运行了半个多世纪后终于退出历史舞台,被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取代,而后者提出了重整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等新思路、新举措,价值取向明显转变为金融效率优先。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有效监管”原则也充满了效率精神,即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成本的原则、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扭曲和破坏的原则。
考察国际金融统一法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无论是WTO倡导的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还是NAFTA推进的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均以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自由化为追求,以效率为核心取向。因为它们都认识到“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与发展中,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潜在的基本因素”,因而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壁垒和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同样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也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圭臬,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看上去似乎与市场机制无关,主要是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其实不然。审视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机制运行可以发现,其主要服从和受制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志,对外贷款一般伴有与市场机制相契合的各种附加条件。而市场机制强调的就是效率。由此可见,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所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以促进竞争为主要宗旨的。
虽然,与经济全球化相伴生的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播、金融危机的此起彼伏,也使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当局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并由此催生出许多行业性的金融监管文件,如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文件、有关证券业监管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文件、有关保险业监管的国际保监会组织文件。但笔者认为,这些文件从效力上看。充其量只是特定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国际惯例,无法与国际金融条约相提并论,因此,其宗旨和目标不能代表国际金融法价值追求的主流。
四、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
近年来,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渐入,在空间上表现为金融的区域化。从欧洲货币联盟到北美自由贸易区,从南方共同市场到亚太经合组织,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体都开展了程度不一的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合作所依据或涉及的法律规定,或者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或者散见于区域经济法中,可统称为“区域金融法”,如欧盟银行法、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种区域货币法制度等。随着区域金融合作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法空前活跃并初具规模,成为国际金融法演进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
区域金融法的蓬勃发展。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金融法的内容,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立体化和统一化,而且由于其植根于特定的土壤,受到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的滋养,其法律制度往往不乏特色,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以欧盟银行法为例。作为区域银行监管合作的成功典范,欧盟银行法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既对成员国的银行立法及监管实践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为国际银行监管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有的则已经被国际金融条约所吸收。例如,在成员间有关审慎措施的承认问题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金融服务附件二就参照了欧共体银行指令所规定的特殊协调方式。在国际货币法领域,同样存在这种积极影响。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清迈协议》等为基础,已分别形成或正在酝酿形成欧洲货币联盟、美洲货币联盟和亚洲多重货币联盟。各类区域货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正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领导的国际货币体制改革提供着鲜活的实例。
五、科技含量和市场导向性增强
“管制一创新一再管制一再创新”是国际金融及其监管制度发展的规律,这就使国际金融法在内容和范围上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紧跟金融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成为法律体系中科技含量最高、市场导向性最强的部门之一。而近20年来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随着交通与通讯技术、金融工程技术的日新月异,金融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国际金融法的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例如,面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衍生金融交易等金融创新,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纷纷制定电子金融法,以应对电子金融的挑战,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保护顾客隐私和权益,防范“机器故障风险”和计算机犯罪。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贷记划拨法》;新加坡1998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1999年通过的《电子交易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又如,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将8%设为跨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的“警戒线”以后,采用量化标准、实施数据管理便成为各国金融当局通用的金融监管手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以加强其金融监管职能时,也借助了电子与网络技术。
此外。晚近客观存在并不断放大的金融风险、频频肆虐的金融危机,要求国际社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减少危机隐患、维护金融稳定。近20年来许多国际金融规则的出台和修订。正是回应国际金融危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产物,显示出很强的市场导向性。在这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监管文件最具有代表性。几乎对每一次大的银行业危机和类似事件,巴塞尔委员会都作出了某种反应。例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催生出1992年的《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则推动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直接导致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如今享有盛誉、被各国金融当局广为采用的巴塞尔监管原则。是踩着市场变化的鼓点、在应对各类银行事件或危机中逐渐成长起来的。
注释:
[1]如1994利马的BolsadeValorses与曼谷的对应机构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第一次将秘鲁成长中的小型资本市场与东南亚一个较成熟的交易所联系起来,在证券信息共享网络、日常统计数据互递等方面达成一致。
[2]该法明确指出:“美国开始半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见黄毅、杜要忠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3]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