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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贸易采购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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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贸易采购方式

第1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近年来,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大批量地采购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公务用车的采购方式在我国许多省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下,采购主体所选择的这种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的监督和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政府采购行为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类似于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

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来看,四家被选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均非当地的直接生产厂家,也非产品的惟一提供者,而是属于经营、销售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汽车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在确定这四家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同时,采购主体也就剥夺了其它经营同种类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看,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曾获得合法批准。

第2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3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

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第4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市场开放;国际比较

自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破产为标志,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继续向实体经济蔓延,为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我国政府于11月份开始逐步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以铁路、基建投资为代表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这些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采购对于中外企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为确保这些经济刺激计划能够更有效地对我经济产生积极作用,2009年6月我国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与此同时,2009年5月以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失利为导火索,欧盟、世行、国外媒体纷纷发表看法,针对我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优先购买国货”条款进行发难,认为此举将会引发与贸易伙伴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悖于WTO的“无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

至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又一次成为问题的焦点,那么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是否符合WTO规程,如何在WTO框架下运用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同时提升我政府管理运营水平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研究并加以改进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政府参与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情况介绍

(一)《政府采购协议》由来

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比如,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5条规定了非歧视性、国民待遇等原则,但在第3条第8款却又规定政府公共财政采购的例外条款,因此总协定最初的条款中对政府采购所可能造成的贸易歧视未引起高度重视,给各国政府在其采购活动中实行歧视做法留下了文件支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买主。据统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已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战后,各国急于恢复国内经济,面对美国产品的强大竞争力,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对民族产业支持的重要性并极力推行,如日本、韩国的政府购买对汽车和电子等产业的发展、崛起就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评价第8款的政府采购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引起各国争论。在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谈判中,政府采购问题终于被纳入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并于1976年7月成立了政府采购的分题组,专门谈判政府采购问题。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GPA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1987年,GPA的缔约方对1979年GPA做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新的内容,新协议的内容扩大了旧GPA的适用范围.

GPA是WTO现存的两个诸边协定之一,并不属于一揽子协定的内容,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GPA,其主要目标是促进WTO成员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截止目前,GPA包括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共4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大约占WTO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二)我国政府采购协议的进展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要接受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相关约束。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GPA的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GPA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条件。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的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GPA,并先享受GPA的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的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的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GPA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也承诺将在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GPA的谈判,但是由于时机不成熟,这个问题一直搁置下来。2007年12月28日,我国政府签署加入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加入GPA的谈判。2008年9月,我国向WTO秘书处提交有关国内政府采购体制的国情报告,并先后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进行磋商,就采购实体、门槛价、采购范围、总备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目前中外相关方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双方要价的差异,外方要价明显超出我出价水平,并敦促我方尽快提出改善出价,同时向我方提交了我方出价的问题单。截至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与相关参加方就相关技术问题紧锣密鼓的谈判。总而言之,这是我国对外经贸领域的又一项重要谈判,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加入GPA对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购买国货政策,把国际竞争因素引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确立了非歧视、国民待遇和保证透明度等基本原则和相关详细措施。然而,承担这种义务的交易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即《协议》仅适用于签字国家提交的附表上的实体部门。目前协议的成员国多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较强,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并未出现外国供应商蜂拥而入的情况,在英美等经济大国,外国供应商要进入该政府采购市场也非易事,统计表明,美、日、加、西欧13万sdr(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都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只有1%,一些小的成员国的购买反而更加国际化,如香港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产品比例超过了90%.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加入协议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利弊兼有。我国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启动之后,欧美、加拿大、韩国等先后要求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使我谈判形势异常严峻,我必须依据我国国情,整合相关方面力量,综合研究加入GPA的利弊得失,从而取得谈判的主动。从目前的形势看,对我有利的方面,一是我国各机关、团体可以采购到更多国外物美价廉的产品、工程、服务,国内企业同时可以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赢得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二是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完善我国财经领域的立法,同时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我不利的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必然会使某些国内企业受到冲击,危及到就业和国内产业;二是我国的政府采购体制、法律配套方面还滞后于现实的要求,因此必然要加快推进法律、规章、体制的改革;三是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国际规则将对我行政制度建设、行为规范提出更高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否则将不能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现状和问题

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试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以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内容从汽车、设备扩展到汽车维修、会议服务、计算机软件、工程招标等领域,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5900亿元,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从制度上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要支持国货、有助于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然而在计算机软件、汽车、工程机械等领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表现为采购的国货少、自主品牌少,并没有很好的起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的目的,这一点已为众多国人所诟病,譬如,2003年,我国政府采购的计算机在软件中国产软件的占有率只有30%,2004年通过政府采购的3000多辆汽车中国产汽车占比非常低,自主品牌车中只有红旗的采购量稍微多一些,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很多,但是不可回避的是缺乏政府采购市场的支持,我国企业将失去一个非常大的消费群体,最终失去宝贵的发展机遇.政府采购市场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市场,它的封闭是暂时的,开放则是必然趋势,当然开放必须是对等的。由于我国至今还未签署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政府采购协定,我们在《政府采购法》中做出了强制性购买国货的规定,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机关也基本上做到了优先购买国货,然而这种局面明显地限制了跨国公司的商业机会,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综上,GPA的启动必然意味着未来我国在协议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及早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目前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软件、硬件的欠缺困扰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体制欠规范。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采购实践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形成一整套严密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机构、信息管理、竞争、监管、考核、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也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的竞争、公平、公开基本原则尚不能完全贯彻,更谈不上利用政府采购来服务本国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一旦贸然加入,将会对我相关产业领域造成很多不确定的负面影响.

(二)国内相关法律滞后。

利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没有法律的约束,就会使一国的政府采购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难于消除国际采购市场的贸易壁垒,最终难于有效的保护民族产业发展。我国目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还比较滞后,表现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已颁布实施,但只能管理部分政府采购,未能提供适合各种情况的一揽子采购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招投标法很难解决相关诸多问题,政府采购的很多配套法规远未到位.

(三)对GPA相关参加方的情况不掌握。

由于我国还未加入GPA,虽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情况,但对其研究和学习还不深入,表现为对相关参加方的承诺背景、采购体制、具体操作程序、实际采购情况不了解,因此对参加方为什么提出例外、对我影响如何、是否可以为我所借鉴等问题均不掌握,使我难以预估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后果.

(四)缺少国际化政府采购管理人才。

政府采购环节众多,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技术环节,同时还需要对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的相关市场行情、技术特性有所了解,在涉及国际采购时,还要对专业理论素养、业务操作能力、外语、法律、国际贸易、公共关系、职业道德、WTO相关规则的详细全面掌握,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还缺少掌握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要求.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缺乏研究数据、信息资料,使我们目前的利弊分析过于笼统,各部门的谈判方案都趋于保守,提出大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小到行业发展、企业发展受到威胁和制约,因此圈定保护范围过大,使谈判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产业安全。截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依然滞后于我国加入GPA的现实要求,致使我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方面显得被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开放的国际比较

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从立法、财政、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综合给予解决,有力的体现了政策意图,并收到了积极效果.

(一)积极保护本国产业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的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公共性的表现,也是鼓励本国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如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规定,凡是使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或者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购买美国产品,同时要求国际采购至少50%的国产化率和国内投标者10-30%的价格优惠;欧盟规定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如果要采购国外的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至少要有35%要在国内购买,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以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正当的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和支持

美国《法案》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中,本国中小企业供应商报价比国外报价高出12%的幅度之内应该优先采购;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署国际性政府采购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协定中设立美国中小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利条款。澳大利亚规定,联邦一级政府采购合同的10%要留给中小企业,由财政部来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在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降低费用、增加竞争机会等方面均作出相应的立法安排,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有进入机会。韩国政府立法采用中小企业专项采购的方式,加拿大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则采取特别对待的方式等等.

(三)政府采购市场的豁免与例外

各国都会根据本国国内产业发展的现状,在双边谈判过程中都会加入豁免、例外的产业。比如美国在加入GPA后,在附件四的备注中排除了包括运输、发射服务,研究和开发,电讯服务等项目,迄今为止美国与欧盟之间尚未就电信市场的采购问题互相开放,对于诸如纺织品、服装、鞋类、餐具和玻璃器皿等关税较高的产品也没有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欧盟也在备注中排除了包括电信、金融、法律等服务;日本则根据本国情况,也排除了包括特定车辆维修、信件快递、特定的建筑安装服务等项目;韩国政府则对部分政府采购申请豁免,比如根据国防需要的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进行的采购,根据《航空航天促进法》进行的卫星采购等.

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成为我国全面介入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品质量的提高,我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庞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来发展自己,同时国外企业也对我不断增长的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虎视眈眈,根据国际经验,一国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以上或者占财政支出的30%,而2008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和9.6%,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增长潜力。面对我国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严峻形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不久也将对外放开,如何处理保护和开放的关系,我们需要加以审慎研究并加以逐步推进.

(一)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竞争取向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公平的竞争规则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主要包括完善采购方阻碍供应方参与竞争和供货方为获得合同而阻碍竞争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形成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比如财政、审计、采购方、供应方、社会公众等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以严格的财政预算程序为基础,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的采购预算来执行;三是政府采购信息的高透明度,包括采购信息、程序、规章制度、采购结果、相关合格供应商等的公开,确保在我承诺开放领域政采项目的阳光、高效推进。最后还要借助电子信息手段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过程监管、事后跟踪调查等方式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坚决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取向

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政策性采购,出于对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虑,定位于国内外大市场,但还必须坚持保护民族工业发展、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首先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政府采购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已为国内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通行惯例;其次,积极帮助本国企业打入国际政策采购市场,各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措施直接帮助企业,但是通过适度保护、政策信息培训、经验交流总结等方式简介帮助企业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三是积极参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签订双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协议,不断拓展国内企业的对外渗透空间;最后要通过政采市场的规范运作来实现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我国目前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对促进自主创新、品牌战略实施、节能环保产业、扩大就业、提振内需、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意图都可以运用政府采购方式来加以实施.

(三)不断完善配套法律、体制改革措施.

首先,要尽快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后WTO时代,各行各业都在逐步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政府采购也即将面向国际市场,但是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却略显单薄,目前要加紧出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管理体制,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运作。要根据我国内产业现状、国际相关规则,明确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确定相关政府采购范围后,及时改革国内相关政府采购立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相关要求.

其次,注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渐进性和次序性。《政府采购协议》是诸边协议,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的,只对签字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各个国家在申请加入该协议时,要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因此,我国可以选择一些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积累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宽限度。在实体的选择上,则可以先选择政府机关,其它公共机构可以逐步放开。如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之后才加入GPA,美国在加入协议后,在电信等其他领域仍不对外开放.

(四)充分利用相关条款为我企业发展争取时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中可充分利用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相关条款,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譬如在协议的适用范围方面,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同时可要求发达国家在拟定“协议”的范围时,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在例外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参加部分区域或全球安排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在“协议”生效后,发展中缔约方可按“协议”第24条第6款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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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尔斯.国际商务:全球市场竞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莉.美国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启示[J].中国招标,2009,(17).

[4]张娟.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1).

第5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关键词:进口设备 国际贸易 管理 招标采购

一、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各行各业对于硬件建设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设备。随着设备的数量日益增多,市场对于设备的先进性、精密度、性能等要求也越来越高,导致国外一些更为先进、成熟的进口设备数量大幅提高,进口设备国际贸易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口设备的采购规模都高达上千亿美元。但是,对于任何企业、任何单位而言,很多进口设备的价格都是不菲的,一旦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慎重处理,本文就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二、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采购方由于技术、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状态,很难全面、有效地获取设备供应方的全面信息,设备供应商总是竭尽所能地向采购方吹嘘自己的设备价格如何的低廉,产品质量如何的过硬。采购方只有全面收集各种信息才能够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出现采购失误的情况。举例而言,在签约之前,质量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信息不对称往往都是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中最阻碍合约签订和最耗时费力的两大难点,而在签约之后,设备供应商的资信问题又是最为重要的难点。

(二)洽商谈判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主要环节就是洽商谈判,采购方和设备供应方在这个环节主要就进口设备的售后服务和价格等展开讨价环节,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法律和文化差异。任何不同的国家或多或少都会在法律和文化方面存在着差异,有些不良设备供应商往往会钻两国法律或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在合同中故意设置一些陷阱,严重损害到采购方的合法利益。第二,沟通问题。进口设备采供双方往往会由于语言沟通不畅而导致埋下种种隐患,甚至会影响到洽商谈判的完成。尤其是那些专业性较强的进口设备,不光需要技术外语翻译,而且还更加需要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第三,技术层面。采购方往往对于进口设备的性能一知半解,或者不是很全面地了解设备,而进口设备的供应商则完全可能会故意隐藏设备的缺陷,同时在售后服务条款上设置一些限制条款,让采购方在以后的售后服务中非常被动。

(三)物流运输

物流运输同样是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较为主要的问题,由于设备形态各异、路途的遥远、各国海关检查不一,导致选用哪家物流公司、选用何种运输方式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考察,同时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划,才能够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出现问题以后无处申诉。

三、如何加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管理

(一)进口设备选择

在引进进口设备之前,前期市场调研工作极为必要,应该结合具体需要和生产工艺来确定相关预算和进口设备贸易规模。

1、框定投资规模。

为了初步控制好进口设备的投资规模,应该明确各分项投资和总投资规模之间的联系,即通过计算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总体投资年限、分析项目特点、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以及项目对于进口设备的依赖程度来初步建立分项工作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的总体规模,对引进项目、进口设备的数量和类别进行初步筛选,从而初步确定出进口设备的总体投资规模。

2、确定进口设备

在确定项目的基本工艺流程和所需要进口的设备之后,再进行详细的市场考察,对预选产品的市场口碑及优缺点进行了解对比。预选两三家谈判目标后,就对这些拟进口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访问,对产品的优缺点、使用者的口碑情况、厂家的实力和规模都要掌握,以便获得第一手感性认识。最后,将实地考察和横向市场调研所归集到的信息进行报告,最终拟定意向来源,再进行单一来源的谈判工作或者开展下一步的招投标。

3、注意成本策略。

进口设备的引进应该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可以国产化的设备,尽量不选用进口设备,对于那些先进和必要的设备,才引入进口设备。这样既可以避免贪大求全、盲目引进,又可以充分发挥出进口设备的潜力。

(二)完善进口设备招标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论证、采购、验收、付款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不缺位,不越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招评标程序,规范招评标管理,积极采用招标,比价和竞价等多种形式,确保采购物资质量最优,价格最低。要求各项目部切实加强材料计划审核审报管理制度,坚持满足生产需要和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避免造成功能闲置浪费。

第二,及时为进口设备购置提供实时资讯,为设备选型、配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进口设备购置前,加强对产品及厂家的调查摸底。认真了解厂家的经营资质和信誉情况,选择产品标识全、通过权威机构审核认证、符合有关国际国内标准、质量有保证的产品。

第三,加强进口设备采购管理。积极做好进口设备的过程控制等工作,缩短进口设备的到货周期,加快进口设备到货速度。源头上确立了一批质量好、服务优、价格低的稳定供货单位,为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提高施工工程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大宗原材料还是零星辅助材料都要做到领用合理,流向清楚,手续齐全。

(三)加强进口设备的验收

采购单位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要求事先将与进口设备相配套的仓储条件、辅助设施、安装环境准备妥当。若进口设备属于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那么务必要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报检,未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商检前,任何人不得开封、不得擅自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验收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设备破损修补、拆封现象,外观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检验报告、商检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开箱验收时应该按装箱单和合同条款清点设备数目,如发现进口设备有质量、破损、短缺等问题,应进行现场拍摄和详细记录,而后与供货商协商解决问题。当清点无误后,再进行安装调试。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进口设备涉及到索赔问题,那么应该在进口设备到港后90天内进行申请索赔。例如,国内某高校2012年5月月购买的一批进口实验设备,到货后,徐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产品实施例行检验,开箱后发现该进口设备产品标识不全、做工低劣,后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为维护学校正当权益,该校已要求该设备的供货商进行退货处理,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

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涉及到各个专业人才的参与,如果想要确保进口设备国际贸易成功进行,那么就必须要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例如那些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外语人才、通晓国际贸易谈判人才、国际物流人才等组建,让他们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层层把关。另外,还应该在进口设备采购团队的过程中注意匹配团队内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等,同时给予团队人才必要的经济激励机制,以便增强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大进口设备论证和共享力度,提高进口设备使用效益

1、强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一是强化资产配置的量化核算,规范资产配置程序和规则,统筹考虑,科学布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不断深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优化资产配置;二是积极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优化论证程序、形式和手段,从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设备选型、性能、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加强论证,有效避免购置的盲目性和重复购置,提高资金利用率。

2、搭建关键进口设备“共享平台”,推动“有偿使用、绩效管理”。建立共享关键进口设备网络管理中心,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推动共享平台建设,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绩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共享鼓励政策,实施“专管共用”;设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所有进口设备的终端管理和监控。

3、认真做好关键进口设备的绩效考评工作。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生产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并实行奖罚分明的考评政策,逐步转变单位员工“重购置,轻使用”的思想观念,强化成本意识,提高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

4、加强进口设备的购置、验收、入账、调节、维修及账务等日常管理工作。①抓好设备到货、提货、验收、报账的细节工作;②规范设备报废、报失、损坏或被盗处置程序;③加强进口设备回收、维修等调配力度,及时将闲置资产充分利用,杜绝浪费;④加强进口设备、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⑤加强进口设备运行管理,强化质保期内的维保督查和维护维修工作。

四、结语

总之,与国产设备的采购相比,进口设备国际贸易存在着索赔困难、风险性大、流程较复杂等问题。因此,应该要让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要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与此同时,采购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外交易能力, 熟悉各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完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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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坤,葛永康,张小亮.国际贸易结算拖欠问题的法律研究[J].中国商贸.2011(06):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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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鸣,郝益山.由外资主导走向内外资协调发展——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路径探究[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2,21(01):134-137

第6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ment Procument)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四个诸边贸易协定之一,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定的区别在于它不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无条件接受,它只对签署方有效,所以成员国有权利决定是否加入此诸边贸易协定。对本协定的研究,对于中国平稳顺利加入协定,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并增加强大的自身实力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关键词 ] WTO 《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进程。经济全球化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逐渐形成政府采购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在20世纪80年代被纳入多边谈判范围的GATT东京回合期内,直至WTO对《政府采购协定》的确定,原来属于“纯粹”的国内法问题,开始具有国际法意义。就其效力而言,《政府采购协定》作为世界贸易协定的特殊附属性协议(也称复边协议),是关于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一、WTO《政府采购协定》制定背景和历史

WTO《政府采购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可以说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在于世界各国每年政府采购的数额不断上涨,它所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增加,一方面,如今的政府采购行为与以前的政府采购相比情况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更详细,完备地法律加以规制;另一方面,以前的政府采购本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如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一国的采购供应商可以参与到另一国政府采购实体所从事的政府采购中去,政府采购的内涵已经不再属于一国的国内事项,也上升到了更高的国际层面,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来加以规制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外因在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资源过剩,加之国内的市场承受能力已达到了极限,这些发达国家迫切需要在国际海外市场开辟出新的市场来解决国内经济面临的问题。

1.1979版GPA

世界各国为了解决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形成了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规则草案。该草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今后,在政府采购领域,世界各成员国要向其它成员国逐步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就越来越高的政府采购壁垒,提出让各成员国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GPA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被纳入谈判议题,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1981年1月1日生效。这就是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该守则的成果就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了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可以使国外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享受到与国内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保证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是,该守则在取得这些成果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不足:第一,该守则规定的采购实体范围过窄,仅限于中央一级采购实体;第二,在采购对象方面,该守则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第三,在争端解决方面,该守则也没有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2.1994版GPA

为了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守则各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订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该政府采购协议与1979年的政府采购守则相比,扩大了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纳入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对象也延伸到了工程和服务贸易,并且建立了双层争端解决机制。

《政府采购协定》未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为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所谓复边贸易协定,就是指只对接受和加入的成员国才有约束力,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的贸易协定。对于复边贸易协定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称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必要前提条件,它们是作为世贸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只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

3.2007版GPA

2006年12月8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暂行通过了1994版GPA新的修订文本,2007版GPA就此诞生。该协定规定,凡今后参加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都要按照2007版GPA的规定执行。2007版的GPA将避免利益冲突和打击腐败行为作为立法宗旨,健全和完善了之前政府采购版本的规定。

为了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WTO政府采购协定,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就1994版的政府采购协议做了一定的框架修改,2007版的GPA将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化原则贯穿于始终。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支持我国加入WTO时所要求的条件之一就是今后尽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我国对此也做出了相关承诺。我国在2002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而是成为了该协定的观察员,并承诺尽快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我国已于2007年12月由财政部长谢旭人提交了政府采购的初步议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

二、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和原则

1.目标

GPA在其序言中明确了协议目标,即:减少或取消对贸易的限制性和破坏性的壁垒,减少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并强调需要保证这些国家在谈判期间采取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方面得到的特殊待遇。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需要设立一个共同议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国家规定,以期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扩展,并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

2.基本原则

GPA规定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公开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原则,例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为了防止在政府采购中对其他国家供应商的歧视,GPA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定、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GPA要求招标的公开并确保招标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各机关不得以任何足以构成妨害竞争的方式向任何供应商提供有关材料;另外在资格审查阶段,各机关必须对个供应商实施同样的待遇。

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GPA在第6条“政府采购制度的信息”和第16条关于“采购信息的透明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主要表现如下:首先,每一成员方应当在官方指定的,可广泛传播,并可为公众取得而保留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上,及时公布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根据法律或法规,公布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供引用的标准合同条款,采购的程序,以及上述各项的修改的文件等。第二,在附录2中列明每一成员方用于公布采购制度信息的电子或者纸质的媒体。第三,在附录3中公布第7条、第9条第7款、第16条第2款要求的公告的电子或者纸质的媒体等规定。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协定第5条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即发达国家应当向提出请求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合适的技术援助,以解决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问题。

例外原则。在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物质的采购上可以不适用GPA的规定,即若政府采购涉及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秩序、公共安全、知识产权、居民及动植物健康、慈善机构或监督劳动产品等,可以不适用GPA的有关规定。

透明度原则。在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采购时,受采购协议约束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制定的刊物上发表投标或邀请通知。

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

GPA适用范围从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采购内容、采购数量以及采购合同的类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1.采购实体。在加入该协定时,各方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即采购部门或组织)清单,归入协定的附件一。只有被归入清单的实体才受协议的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是不受限制的。GPA还规定,适用于“本协定所列实体的法律,法规和惯例。”,它的含义:属于根据本协议管辖的政府机构应按照GPA的要求制定本国法律:如果这些机构在过去已有相应的法律或规章,但其内容与本协议有矛盾,就应修改本国的规定,使之与GPA的规定相一致。2.采购内容。政府采购协定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政府在采购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以国防和国家安全为目的所需要的物资时,可以不受政府采购协定的约束。另外,GPA允许缔约国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安全,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知识产权利益等方面的产品采购措施,或为残疾人,慈善机构或犯人产品的采购而采取的措施。3.采购数额。GPA从以下四个层次分别对采购数额进行规定:第一,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实体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额是价值在13万特别提款权(SDR)或以上的合同。第二,地方政府:各国的标准不一,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采购实体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额略高于中央一级采购实体。但总的来说应该是:地方政府实体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超过2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适用本协议。第三,公用事业单位: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价值超过4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适用于本协定。第四,建筑合同的数额超过5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者适用于本协定。4.采购合同的类型。从GPA的规定来看,它只是对采购合同的数额做了具体规定,GPA并没有对采购合同的类型做出限制,其范围非常广泛。

四、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GPA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分别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和谈判采购。公开招标使用范围最广,也是透明度最大的一种方式;选择性招标是指在符合GPA第10条第3款的情况下,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在此过程中,采购实体在选择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时应该遵循协议所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即各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应该最大程度邀请国内外供应商参加。限制性招标是允许采购实体和供应商单独联系并可以签订相关合同的采购方式。因为采购直接决定了与哪个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以对限制性招标协议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第15条明确列举了10种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标的情况。第四种是谈判采购。在招标过程中,有时需要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来解决某些问题,而谈判的结果可能会损害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的利益,因此对此种采购方式协议第14条对谈判的条件,内容和要求做了严格的限制,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不得对不同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参考文献:

[1] John Meredith Smith. Item Selection for Global Purchasing[J]. European Journal of Purchasing and Supply Management,1999,117~127

第7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理论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建立廉洁政府的需要。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因而,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加入WTO后政府采购市场需要进一步开放的实际,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

国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伴随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形成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国际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推动下,一些发达国家纷纷修订或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国际组织采购法律制度

1.《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GPA的内容包括24条正文、4个附录和5个附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指参加国之间就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和惯例等所达成的框架协议,仅适用于签字国家。基本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通过扩大政府采购的竞争,促进政府采购透明、客观、经济和高效。GPA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实行三大基本原则:第一,非歧视原则;第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第三,透明度原则。GPA的采购范围是由采购实体和采购标的两方面来确定的,每一个缔约方均需在协定附件中以清单列举其境内拟按照GPA的要求给予境外供应商国民待遇的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标的及其最低限额。GPA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谈判式采购。GPA的质疑程序是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它是联合国关于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面制定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文件,它包含了几乎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反映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内较为合理、易为各国接受的实践性做法,内容凝聚了通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立法的精华。

《示范法》是一部框架法律,有待以采购条例做补充。对正在进行采购立法和使其采购立法现代化的国家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示范法》的目标是尽量节省开支和提高效率;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和竞争;给予所有投标人以公平、平等待遇;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示范法》只规定适用的采购实体的最低限度,采购实体系本国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单位。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行的货物、租赁、租购甚至易货采购。《示范法》的采购方法有招标方法、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书和竞争性谈判、限制性招标、邀请报价、单一来源采购;对于服务采购规定其主要方法是征求建议书。《示范法》的审查程序为采购实体自我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和司法审查。它向投标商提供一条审查途径,使采购法律和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实施功能。

3.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它规定了一个法律框架,成员国必须使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公司的合同授予程序符合这一法律框架,并把它上升为国家法律。《指令》的目标是:在欧盟范围内增加采购程序的透明度;促进成员国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改善公共供应和服务合同有效竞争的条件。《指令》的原则是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公平竞争性原则。《指令》的适用范围为中央、地方和地区政府机构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公共机关。《指令》规定了公共采购程序:包括公告、招标公告、合同文件的提供、技术规格、授予合同的标准。《指令》规定的救济程序是复议程序。同时还创设了两种供当事人选择的程序:证实程序和调解程序。

(二)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本文选取英国、美国、韩国作为政府采购国别立法代表,其原因在于:英国是最早开始政府采购的国家;美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较完善,其政府采购份额也十分巨大;韩国是我国的近邻,同为亚洲国家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1.英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英国有比较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形成了以《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英国公共设施供应的公用事业工程合同规则》、《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采购政策指南》、《采购实施指南》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容涵盖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其政府采购的政策及核心分别是“物有所值”和竞争,通过竞争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英国政府采购实行比较松散的管理体制。从政府采购的机构看,中央各部的预算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拥有自行采购权力,独立承担本部门、本地区采购事务。财政部是政府采购的协调和牵头机构,起到管理作用。另外,英国还有许多采购机构和采购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采购的实施。采购方式主要有:竞争性投标、公开招标、协商和竞争投标相结合、竞争性协商谈判、单方投标以及投标后再协商的方式。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制定采购计划、指定采购总负责人、在指定刊物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的咨询、供应商资格的审查、招标或者是直接采购、采购的履行、采购的审计。

2.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美国是较早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先后颁布了《合同竞争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武装部队采购法》、《服务合同法案》、《贸易协定法案》、《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合同纠纷法案》、《1993年联邦采购程序合理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制原则、竞争原则和申诉原则是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三大基本原则,其中竞争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采购方式主要有小额采购、大额采购和电子贸易。小额采购一般采用货比三家的程序,而大额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和协商采购的方式。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市场,是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必须优先购买美国产品。

3.韩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韩国先后颁布了《政府作为采购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令》(也叫《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法令》、《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采购法)的特殊实施规则》、《地方政府财政采购法》和《政府投资企业会计规则》。韩国政府采购管理手段较为先进,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制定有《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这样,韩国有较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韩国政府采购原则包括透明公正原则、诚实和信用原则。采购方式有公开竞争合同、有限竞争合同、指名竞争合同、随意合同,即采购金额在2000万韩元以下,按规定可以用直接洽谈的方式签约。采购厅是韩国财政经济院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韩国政府采购基本上按照国际惯例并依照本国法律规定进行。

(三)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1.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是明确的政府采购目标及原则。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皆以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性目标的实现作为其使命。遵循透明、竞争、公平、公开原则,并贯穿于整个采购过程,成为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灵魂。第二是完善的政府采购程序。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采购法律都对采购的主要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将招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采购机构必须采用。同时考虑到采购环境的复杂性及公开招标的不完全适用性,又设计了适用于其他采购环境的一系列程序,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适用各种采购环境的采购程序,既保证了政府采购的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又最大限度地促进了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第三是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都制定了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由于政府采购数额巨大,许多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15%,政府采购法相应的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第四是完善而有效的救济程序。各国政府都在其政府采购法律中规定了救济程序,允许双方通过司法、行政手段对不当采购行为提出异议,为法律制度健康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第五是受国际或区域政府采购立法影响越来越大。如欧盟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成员国政府采购约束越来越大,而欧盟成员国的政策影响力越来越小。在各国的立法中,还注重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衔接。

2.各国同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接轨与差异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国家能够及时根据国内与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调整本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积极与国际规则接轨。但由于国际经济组织与各国政府在政府采购上的价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国家立法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如欧盟与世贸组织是以“自由市场”为本位的“经济理性论”为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政府采购必须绝对地适用商业标准,其目的是促成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消除歧视措施,推进国际贸易发展。相反,各国政府则以“干预主义”理念的“工具性或再配置使用论”为立法的价值取向,注重政府采购的工具性使用,目的是为了极力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以更好地实施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各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现与全球(区域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真正接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同类型国家对待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制采取不同态度。发达国家愿意加入GPA,其主要原因是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水平还不具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他们认为加入GPA会大大减弱政府为促进本国产业发展而使用政府采购政策的灵活性,若全面开放将造成巨大冲击,因而对参加GPA不积极。这种完全不同的态度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制发展遇到的最大挑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这种立法价值理论的对立会渐渐缓和并最终消除。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

自1998年起,我国的政府采购开始进入大众视野,到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5990.9亿元。[2]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已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同时,我国已形成报纸(《中国财经报》)、网络(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杂志(《中国政府采购》)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体系。在政府采购规则国际化方面,我国在1996年承诺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在加入WTO时承诺,要在入世后尽快开始加入GPA的谈判。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按性质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类。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合同法》、《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与诉讼的规定都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内容。第二层次是法规类。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第三层次是规章类。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第四层次是规范性文件,是我国数量最多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着大多数的政府采购行为。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西方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与国外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开展的时间太短,实践与立法经验不足。与WTO框架下成熟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显现出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

1.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出台近8年,尚未出台细则,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地区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规章和制度,但很不完善。此外,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存在法律真空,例如:面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缺乏相应的电子政府采购的法制环境,《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都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2.适用范围不广。一是我国将政府采购适用客体范围定位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并用“集中采购目录”予以限定,而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可见,《政府采购法》适用客体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它的不确定性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适用客体范围的确定性相悖。二是在适用客体范围排除方面,《政府采购法》除了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军事采购、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予以规定外,对其他情况的排除缺乏规定。三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偏窄。如从事公用事业的交通、电力、电信等国有企业没有纳入采购单位。四是采购的客体与国际规则相比显得不宽。

3.采购方式的规定存在不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条件。但从采购方式的选用排序来看,除对公开招标规定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外,对其他方式的主次选用未作具体规定,为采购实体有意避让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寻求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留下潜在的操作空间。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与GPA规定的四种招标方式相比,选择余地小,对政府采购市场不利。

4.采购程序规定简单或缺乏规定。一是公开招标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二是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文件应载明的内容未作规定,导致招投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三是缺乏对中标原则的一般性规定和中标的详细商业标准,可能导致采购实体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四是对采购合同授予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绝非“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一个简单条文所能解决的;五是没有投标及履约担保的规定,忽视了采购实体权益保障;六是缺乏年度招标预告程序规定,不能使供应商较早地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难以形成广泛有效的竞争。

5.质疑和投诉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法》也专门设立了质疑投诉程序,但与国际规则相距甚远。GPA质疑程序要求缔约方以书面形式规定一套保障供应商获得采购活动中期待利益的“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并由法院或其他公平、独立的审查实体来确保程序实现。《政府采购法》将质疑作为审议的前置程序,并且在中间还添加了投诉,就使得供应商对质疑不服必须先进行投诉,投诉不服方可提讼,这大大延长了政府采购救济程序。同时,受理投诉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在性质上与GPA所要求设立的独立审查实体完全不同,供应商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6.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招标投标法》规定监管主体是各级发改委,造成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主体不统一。此外,法律尽管赋予政府采购主管机关享有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权、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权及投诉的处理权等,但与有效履行职能的要求相比仍较窄,需要扩充和完善。

7.法律条款模糊,难以操作。《政府采购法》有多处规定模糊:一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二是“国货”的概念和标准不明;三是《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但“其授权的机构”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各地集中采购目录的管理机构不统一;四是机构概念不清,《政府采购法》对机构使用了“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两个概念,他们的关系无法区分。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思考

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国家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要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针对电子政府采购的发展,加快制定电子政府采购程序、合同管理、信息、电子认证、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地应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构建较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政策功能。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竞争、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竞争性原则,通过竞争,才能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形成对政府购买更有利的竞争局面。坚持公开性原则,包括采购程序、采购标的公开,接受投标方的质疑和申诉,接受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坚持公平性原则,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包括为所有竞争者提供均等的机会;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使用同一标准;对所有投标者提供应该提供的全部信息等。二是应更好地体现我国政府采购政策。首先,丰富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内容。其次,充分考虑未来加入GPA所带来的影响,利用GPA中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规定,逐步调整国内政府采购政策,保证在加入GPA后,既能够履行加入义务和利用GPAA所带来的机遇,又能够继续实现通过政府采购扶持国内产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三)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完善适用主体范围。首先,完善采购单位的相关制度。界定采购单位应从资金性质和财政性资金使用的数量上进行规定,避免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法》。其次,从事公用事业交通、电力、电信等国有企业,其经营涉及公共利益,可借鉴国际经验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调整范围。二是扩大适用客体范围。首先,扩大我国政府采购范围。根据我国的法律,除了通过采购获得货物、工程、服务外,还可以通过征用、征收、继承等方式获得。GPA规定,政府采购客体包括任何契约方式进行的采购。《示范法》也规定,采购是指以任何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GPA和《示范法》规定的采购客体都比我国的广泛,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杜绝采购单位表面上利用其他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实际上却是使用有偿方式以规避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的做法。通过规定采购单位以任何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都使用政府采购规则,来扩大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次,科学界定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借鉴《示范法》,将货物的附属服务归属于货物采购的制度规则之内,因为将附属于货物的服务排除在政府采购规则之外,会对采购货物的质量造成损害,也会破坏采购的效果。对于“工程”,《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国际规则和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都不一致,具体表现为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排除在工程的范围之外。因此,对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该在重新规定工程的范围中予以完善。

(四)完善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对于采购目的的实现非常重要。《示范法》和《指令》的采购方式值得我国修订《政府采购法》借鉴,重点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详细规范完善,形成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的采购机制。同时,也要针对不同采购需求,发挥其他采购方式的效用,包括电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采购方式。

(五)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程序。借鉴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法律程序规定,结合我国采购实践,构筑科学的招标程序规范体系。包括详细规定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构建招标文件内容确定、提供、澄清和修改程序;增加年度招标预告程序;规范投标的提交、修改、撤回和担保程序;规范投标的评审程序;规范采购合同授予程序等。

(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一是统一监管主体。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上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将政府采购的监管主体确定为财政部门。二是应赋予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包括事前审查权、特别调查权等。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外部监督体系。可考虑设置三重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监察、审计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七)完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样就将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排除了行政诉讼救济。在美国,解决采购合同纠纷由政府机构内部设立的合同申诉委员会受理,且对合同申诉委员会的决定还可以请求司法审查。GPA要求成员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合同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可见,我国行政诉讼将政府采购合同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与行政法治发展趋势不符,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应设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独立审查机构,确保质疑、投诉程序的实现。

(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应该明确、具体。一是建议将“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界定为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和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二是明确“本国货物”的概念和标准。它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三是《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中的“其授权的机构”需要明确规定。四是厘清《政府采购法》中“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的概念,避免采购机构概念用语上的混乱。

第8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关键词:企业物资采购;因素;流程控制;措施

一、影响物资采购本钱的因素

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从企业持续经营的整个期间来看,收进减往本钱就是利润,本钱是决定企业利润的重要因

素。采购本钱构成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影响采购本钱的主要因素有影响采购本钱的主要因素有:

1.采购价格因素

是企业本钱和用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采购本钱高低的决定因素。

2.采购数目因素

建立在批量生产和科学公道的物品核算定额和储备定额基础之上,经济批量的采购方式和数目是影响采购本钱的重要因素。

3.物品市场信息因素

在全球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代,及时、全面、正确地把握分析物品市场信息,诸如物品的性能、质量、价格是影响采购本钱的关键因素。

4.物品的运送方式因素

以最短的里程,最低的用度和最短的时间及时、正确、安全、经济地完成物品在空间的转移是影响采购本钱的重要因素。

5.物品储备方式因素

先进合同的物品储备方式对节约人力和运费以及少占用资金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6.采购策略因素

在广阔的全球经济中,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具有预见性和灵活机动的采购策略是影响采购本钱的重要因素。

7.员工的素质因素

良好的采购工作,是决定企业产品开发,产品质量,采购本钱的关键,也是决定流通企业销售状况的关键,由于采购策略事先就决定了物品畅销与否,而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具备一定科学知识、业务能力和丰富经验的采购和仓库治理员工,随着经济全球化,采购活动遍布全球,则更是如此。

二、企业物资采购流程控制

物资采购流程治理的优与劣关系到整个企业本钱治理的成败,对物资采购流程的控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1.采购计划的制定

采购计划阶段是整个采购运作的第一步,至关重要。采购计划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具有丰富生产经验、计划经验、采购经验等复合知识人才才能胜任,并且要和确认订单等部分协作进行。

2.供给商的选择

采购渠道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是物资采购控制的重要一环。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来说,供给商的多少,决定着供给商竞争力的激烈程度,参与的供给商越多,不仅采购项目在其性能、规格等方面有较多的选择余地,而且在供给价格上也将得到更大的优惠,在售后服务的承诺措施上也将更加完善、周到。

3.采购价格的确定

采购价格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本钱,是物资采购控制的重中之重,在确定采购价格时,弱化采购职员与领导的个人行为,注重产品市场价格调查。一方面,在调查市场价格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可以通过上互联网了解产品的网上报价,发邮件了解其他地区报价,还可以查询部分厂商和专业人士了解其内部报价,着重了解和把握商品的本钱价,摸准不同销售商的利润构成,以消除***隐患。另一方面,充分熟悉竞争决定价格这一规律,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与各投标单位开展竞争性谈判方式,利用各投标单位急于中标的心理,在保证他们公道利润的条件下,促使价格下调到认可的空间。

4.严把进库验收关

物料的接收是会计中确认资产、用度和负债是否存在与发生的重要依据,是买卖交易中的重要环节,为达到控制目的,验收职员必须由独立于计划、采购和财务部分的职员来承担,它应根据采购单上的数目和质量要求独立地检验收到的货物。

5.建立科学的资金使用程序

随着企业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和职工收进不断增长,企业的活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往往依靠拖欠供给商的货款缓解资金压力。但是,任何单位包括供给商的经济活动都是以利润为目标的,无穷制的将资金压力转嫁到供给商头上,一方面会严重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诚信地位,减少企业赊购物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供给商为减少其负债风险和压力,会以抬高供货价格的方式来弥补,造成企业未来负债越来越大。而且由于企业活动资金严重不足及供给商情况复杂性,财务部分无法保证付款政策的一致性。在此条件下,财务部分付款政策的执行就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长期

以往,会导致财务部分付款过程中没有监视而产生财务部分有关职员以职谋私情况的产生。因此采购部分和财务部分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采购欠款付款政策,做好不因领导层的变动而中断。

三、降低物资采购本钱的措施

1.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制定采购预算的行为,就是对组织内部各种工作进行稀缺资源的配置。预算不仅仅是计划活动的一个方面,也不仅仅是组织政策的一种延伸,它还是一种控制机制,起着一种比较标准的作用。制定采购预算,是在具体实施物资采购行为之前对物资采购本钱的一种估计和猜测,是对整个采购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它不单对物资采购资金进行了公道地配置和分发,还同时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以便对采购实施行为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地检测与控制,确保采购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的公道范围内浮动。有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能进步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采购治理中资源的调配,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有效控制采购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从而达到控制物资采购本钱的目的。

2.经济公道地选择供给商

供给商是物资采购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资采购时,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所有符合条件的物资供给商提供均等的机会,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能对采购本钱有所控制,进步物资采购实施的质量。因此,在供给商的选择方面就有如下两方面的题目值得关注。

(1)选择供给商的数目

供给商数目的选择题目,实际上也就是供给商份额的分担题目。从采购方来说,单一渠道增加了采购资源供给的风险,也不利于对供给商进行压价,缺乏采购本钱控制的力度。而从供给商来说,批量供货由于数目上的上风,可以给采购方以贸易折扣,减少货款的支付和采购附加用度,有利于减少现金流出,降低采购本钱。因而,在进行供给商数目的选择时既要避免单一渠道,寻求多家供给,同时又要保证所选供给商承担的供给份额充足,以获取供给商的优惠政策,降低物资的价格和采购本钱。这样,既能保证采购物资供给的质量,又能有力地控制采购支出。一般来说,供给商的数目以不超过3—4家为宜。

(2)选择供给商的方式

选择供给商的方式主要包括公然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签订合同采购,四种不同的采购方式按其特点来说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在物资采购中,采取公然招标的方式可以利用供给商之间的竞争来压低物资价格,帮助采购方以最低价格取得符合要求的物资,并且多种招标方式的公道组合使用,也将有助于进步采购效率和质量,从而有利于控制采购本钱。

3.充分利用物资采购环境物资市场供求关系的外部环境对采购策略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

宏观环境是指能对物资采购组织怎样及如何采购产生影响的外部变化,包括市场季节性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等各种因素。而微观环境则是指采购组织的内部环境,包括采购组织在采购中可能采取的组织政策、方式和程序,即实施采购的过程和程序。在符合微观环境原则的条件下,一个好的物资采购策略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市场环境为采购部分带来利益。充分利用采购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熟悉市场情况、了解市场行情、把握有关所需要物资多方面的市场信息。

4.强化供给商的治理

基于长期的降低采购本钱的理念,在物资采购治理中应该贯串供给商治理的思想,也即是把对供给商的治理纳进物资采购治理的一个部分。这样,既可通过长期的合作获得可靠的物资供给和质量保证,又可在时间是非和购买批量上获得采购价格的上风,对降低物资采购的本钱有很大的好处。有以下两点值得留意:

(1)与供给商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

对于采购方来说,一旦确定了可以长期合作的供给商,应该与供给商之间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一种双赢的合作关系,使采购方在长期的合作中获得资源上的保证和本钱上的上风,也使供给商拥有长期稳定的大客户,以保证其产出规模的稳定性。这种战略伙伴关系的确立,能给物资采购方带来长期而有效的本钱控制利益。

(2)供给商行为的绩效治理

在与供给商的合作过程中应该对供给商的行为进行绩效治理,以评价供给商在合作过程中供货行为的优劣。比如:建立供给商绩效治理的信息系统对供给商进行评级,建立量化的供给商行为绩效指标等等,并利用绩效治理的结果衡量与供给商的后续合作,增大或减少供给份额、延长或缩短合作时间等,对供给商以激励和赏罚。这样能促使供给商不断改善供货行为,保证优质及时地供货,从而有效地降低物资采购的总本钱。

5.物资采购全本钱控制

在探讨物资采购治理中降低本钱的题目时,应该确立物资采购全本钱控制的概念。我们所应该关注的是整个物资采购过程中的本钱降低,是对总本钱的控制,而不是单一的针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获得了低价的采购物资固然是本钱的降低,但获得优质的服务、及时快捷的供货、可靠的货源保证等也无疑是获得了本钱上的利益。同时,降低采购本钱不仅指降低采购物资本身的本钱,还要考虑相关方面的利益。本钱就像在U形管中的水银柱,压缩这边的本钱,那边的本钱就会增加。单独降低某项本钱而不顾及其他方面的反应,这种本钱降低是不会体现在物资采购治理的效益之中的。

所以,需要建立全过程本钱的概念,来达到对整个物资采购治理总本钱的控制和降低。不应仅仅只看到最直接的本钱降低,还应该从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来衡量本钱上的收效,从项目采购的全过程来探求降低总本钱的有效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在采购过程中发掘无处不在的降低本钱的机会,从而实现减少资金支出、降低采购本钱的目的。

参考文献:

温香芹:结合企业实际降低采购本钱.河北企业,2007(1).

第9篇:市场贸易采购方式范文

[关键词]物资采购;项目;风险管理

1 引 言

项目物资采购包括了采购计划制订、采购审批、供应商选择、价格咨询、采购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货物验收、核算、付款等诸多环节,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采购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各种不同的风险,项目采购风险管理就是对采购环节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与监督的过程。如果对这些风险认识不足,控制不力,企业采购过程也就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因此加强项目采购的风险管理,可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供有力保证。

2 项目中物资采购面临的风险

(1)物资采购中的主要外因型风险。外因型风险主要源于外部环境因素,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供应商和自身难以避免的风险因素。①价格风险。物资采购中由于利益的驱使,材料厂商有可能操作投标环境,在投标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价格,使采购方蒙受损失;此外,在价格相对合理的情况下批量采购后,这种材料又可能出现跌价,引起采购价格风险。②质量风险。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有可能导致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质量与批量材料质量的不一致,发生以次充好的现象,使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从而给采购方带来严重的损失。③贬值风险。主要是表现在采购过程中物资设备因社会技术不断进步,而人们专业知识未能达到应有水平,不能适应社会技术发展的要求,进行盲目采购而发生所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贬值所引起的风险损失。④合同欺诈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合同欺诈更加突出。合同欺诈主要包括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签订合同,以伪造、假冒、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合同担保接受购方预付款后逃之夭夭签订空头合同,而供货方本身是“皮包公司”,将骗来的合同转手倒卖,从中谋利,而所需的物资无法保证,合同签订后,供货商失约违反合同或终止合同,不能正常供货,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合同风险损失。

(2)物资采购中的主要内因型风险。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和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问题和风险。①采购计划风险。物资采购部门及相关使用部门计划管理不科学、不周全,导致采购中的计划风险,如采购数量不准、供货时间不留余地、质量标准不明确等使采购计划发生较大偏差而影响整个采购工作。②采购合同风险。合同订立不严格,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管理混乱等。③采购验收风险。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所采购物资在品种、规格、质量等方面未能达到合同条款要求,而管理者又未能在材料使用或设备安装前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使之造成损失而引发验收风险。④采购责任风险。经办部门或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水平有限等引起的风险,经办人员假公济私、收受回扣、牟取私利而引起的风险。

3 采购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对采购风险进行识别。采购中规避和防范采购风险就要首先弄清楚风险会发生在哪里,存在哪些风险因素,在采购之前就要展开采购风险的识别工作。如国家政策有无变化,市场行情有无波动可能,有无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供应商的供货与履约能力等。以及企业内部采购计划是否合理到位,验收过程与方法是否科学,库存水平是否合理(是否会造成积压,是否会欠缺而影响生产用料),合同条款制定的是否清晰规范。事先要将这些风险因素一一进行识别、讨论、筛选。

对采购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就是对识别出的风险分析其影响程度。包括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即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影响程度分别进行分析,然后计算出风险水平值,进行风险分级,从而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区域,进而判断出该风险是否可以被接受和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防范管理措施。可组织有关专家,实际工作中的计划员,采购员,工区材料员进行风险因素的评估,在汇总统计分析后,针对每个风险,采用最大法确定五个等级中权重最大的,从而确定每个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的等级。在此基础上,利用风险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的二维矩阵,对已识别的项目风险分别评估其风险水平。 转贴于

4 防范项目采购风险的主要对策

(1)应建立与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加强对职工尤其是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法律观念,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办事,培养企业团队精神,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从根本上杜绝合同风险。

(2)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与签约的监督。检查物资采购招标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调查,选择合格供应商;是否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复审评定;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悖于政策、法律,避免合同因内容违法、当事人主体不合格或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有否以单代约、手续是否具备、签章是否齐全。

(3)加强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全过程的监督,是指从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核算、付款和领用等所有环节的监督。重点是对计划制订、签订合同、质量验收和结账付款4个关键控制点的监督,以保证不弄虚作假。全方位的监督,是指内控审计、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科学规范的采购机制,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和避免外部矛盾。

5 风险管理中采购环境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