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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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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1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华北地区重要的生态环境屏障,也是我国许多独特动植物物种的富集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其生态环境变化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关系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和确保我国生态安全的关键地区,是我国解决沙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和沙尘暴等生态问题的主战场。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项目成为内蒙古最大的基本建设项目。虽然这几年在各级政府克服各种困难,在对各项生态工程建设认真布置、积极组织、全面安排、深入指导下,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己取得明显成效,也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但是,从各地出现的各种问题上,反映出我区部分领导、干部、群众对生态项目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一蹴而就”论,被这几年生态建设所取得的一点成绩冲昏头脑,盲目乐观,认为在现在的基础上再稍稍做点努力,最多再用三五年时间就可以完成好生态项目建设;二是“无可奈何”论,没有人定胜天的斗志,没有愚公移山的精神,更没有科学的发展观,唯心地、悲观地认为生态建设是劳民伤财,主张沙进人退、顺从自然。这两种观点都是极其消极有害的,导致人们不能正视目前生态环境恶化的事实,不能正确对待和重视内蒙古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项目,不能在生态治理和建设工程中引入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2.生态系统基本上是由无机环境和生命系统组成的。无机环境包括大气、水、岩石和土壤等基质及光、无机物、有机化合物的代谢要素,生命系统包括生物的生产者(绿色植物)、消费者(草食和肉食动物)、分解者(腐生微生物)。植物具有多样性和地域性,其中有水土保持植物和防风固沙植物。动物的作用是转化自然界的物质、传递能量、维持生态平衡。微生物在物质循环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分解动植物残体等有机物质,还肥于土壤,与植物共生形成的菌根,能增加植物吸收水分、养分的能力和抗逆力。所以生态因子如上述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生物条件、地理条件是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生态平衡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也是复杂的、多因素的。为此,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就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坚持综合治理。

3.《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旗县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承担单位,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旗县,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但是,自治区和一些盟市都有将部分建设任务直接下达到部分企、事业单位或乡镇(场)的问题。旗县与这些企、事业单位或乡镇(场)未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责、权、利不明确,旗县考虑自身的造林成效,对自治区和盟市直接下达企事业单位的任务不愿意承担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的职责。而这些企、事业单位或乡镇(场)承包任务的目的,就是通过转包或分包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无监管的情况下,生态工程质量和后期管护难以保证。

4.退耕还林从1999年开始试点到2004年,每年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任务下达太晚,各盟市、旗县为争取投资、完成任务,根据造林工作的特殊性,往往头年就紧锣密鼓地开展次年退耕还林工程的预先规划整地等工作,某种程度上存在超前发动、超前实施的现象。如果当年的计划任务量大于已实施工程量,个别旗县就有利用退耕还林的机会解决修路占地、水利工程占地等的补偿费,利用有林地顶替造林地,利用集体的地顶替退耕地,利用过往的工程地顶替当年任务等问题。如果当年的计划任务量小于己实施工程量,粮款补助难以兑现,就会引发政府与农民的矛盾。2004年国家进行农业结构调整,退耕地造林的指标比2003年缩减了五分之四,农民就提出了“我该退耕,还是复耕”的难题,基层干部也面临着“是积极引导农民退耕、还是‘引导’农民复耕”的尴尬。

(二)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作业设计严重滞后,编制水平不高。由于年内计划任务下达较晚,每年的作业设计都不能及时完成。该问题2004年更严重,大部分作业设计都较往年晚得多,特别是巴彦淖尔市,到11月下旬还未拿出所属项目旗县2004年的作业设计初稿。由于设计者的技术力量不足、业务水平不高,作此设计的编制、审核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标准,编制的作业设计也是漏洞百出。有的旗县只设计一个立地类型、两种造林模式,未考虑适地适树和将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后续产业等问题;有的设计置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于不顾,随意确定造林模式,例如随意确定整地深度,而未考虑当地造林地块的土层厚度和造林树种的需求,个别小班初植密度低,不符合国家林业局生态林认定标准;个别建设单位违背群众意愿确定树种,如通辽市奈曼旗强行下达山杏造林任务,由于群众积极性不高、栽植不认真,致使成活率很低;巴彦淖尔市农管局纳林套海农场荒地造林选在湖泊周围,由于土壤盐碱含量高,又没有很好整地,虽栽植三次,全部失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2004年承担l.5万亩的荒山荒地造林,造林地为戈壁滩、荒漠滩地和黑河水集聚的丘间低地,造林成活率极低;乌拉特前旗两个林场2004年承担的退耕地、宜林荒山荒地,其中4万亩位于黄河防洪堤内;有的旗县领导随意改变建设地点、改变治理措施,致使个别地区造林位置与设计图上的位置不符。造林树种与设计不符;正镶白旗生态移民、防护林、人工种草、暖棚建设工程实施地点与年度实施方案有的不符,也有易地建设等现象。

2.退耕还林出现复耕及林粮间作现象。退耕还林的目的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中,国家已经充分考虑到农民退耕后的生计问题,制定了相当优惠的补助政策,如果退耕者在领取国家粮款补助的同时又复耕或林粮间作,国家投资效益无从体现。为此,《退耕还林条例》禁止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并对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的行为制定了具体量刑和处罚条款。据武川县林业局调查,有个别乡村农户在签订合同退耕后、补助粮款兑现后,进行复耕的;突泉县退耕还林造林地林粮间作面积达3600多亩;扎鲁特旗中部半农半牧区和南部农区荒山荒地造林中林粮间作现象较多,涉及面较广;海拉尔农场局恩和牧场2004年退耕还林间种大豆和土豆。

3.存在部分生态移民返迁现象。内蒙古部分地区草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部分草场沙化、退化非常严重,如果围栏禁牧五年后,再让牧民放牧,按现有载畜量,草原生态很快还会恶化,所以需要进行大片围封、长期禁牧。这些地方往往是大面积的远山、远沙区,人口稀少,只有把退牧还草工程与生态移民项目结合起来,在转移牲畜、迁移出牧户后,才能真正保护和建设好这类天然草原。但是生态移民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生产力布局的重新调整、社会生产资料的重新分配,而且涉及到牧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转变。虽然全区各地部高标准地建设了生态移民小区,还配套建设了暖棚等禁牧舍饲设施,由于牧民难以尽快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旧的思想观念,缺乏农业生产技能及从事二、三产业的经验和资金,加之移民前部分牧民所占有的草场、牲畜等生产资料比较多,生活比较安逸,搬迁后短期内收入水平有所下降,于是出现了部分移民返迁现象,草原移民搬迁后的生态建设成果难以巩固。

4.禁牧草场病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急需加强。由于草原生态失衡,近年来我区牧区大面积爆发蝗虫灾害,如呼和浩特市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担2004年度荒山荒地造林任务10万亩,其中完成柠条造林计划5.2万亩,柠条出苗率、成活率均达98%以上。8月份发生蝗虫和芜青灾害,仅一周时间,柠条嫩叶、嫩枚几乎全部被吃光,受灾面积达83万亩,虫口密度为15-20只/平方米,虫害率33%,尤其是五家村林场,出土柠条苗木虫害率为100%。2005年5月末阿拉善左旗2000多万亩天然草原发生虫灾,草原虫灾发生期较往年有所提前,范围有所增加。但目前我区虫害预防资金有限、监测预警设备落后,也没有建立专业的队伍和机构。此外,随着禁牧草场植被的恢复,火灾隐患增大,草原防火工作也需要加强。

5.疏于抚育管护工作。有的旗县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后,造林地不进行抚育,杂草丛生,侵蚀树苗,草地不中耕锄草。不按作业设计进行田间管理,多年生牧草当年收割影响来年返青;个别地方没把管护措施落到实处,禁牧流于形式,出现夜间偷牧、网围栏内牲畜散放、禁牧区内牲畜毁林等问题。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一户村民2003年直播小叶锦鸡儿,2004年补播山杏,由于围栏已被破坏,牲畜成群结队进入造林地践踏、啃食树苗,导致成活率由春天的59%下降到秋季的不足40%。

(三)生态建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基本规范和加强了全区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过去挤占挪用种苗造林补助费、虚报冒领退耕退牧粮款、做假账欺上瞒下、公款私存贪污浪费等问题明显减少,但是因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资金管理问题凸现:

1.资金拨付效率太低。一是生态建设工程季节性强,每年的四五月份正是施工的关键时期,但是,除2003年国家计划和资金在当年的二三月及时下达以外,其它年度都下达很晚,尤其是2004年的生态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8月初才刚刚下达到自治区;二是根据《内蒙古生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约有关规定,盟市级财政预留了10-20%的项目建设资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拨付项目旗县;三是个别旗县的专项资金没有按要求实行“三专一封闭”运行,旗县超调的资金,盟市财政在拨款中逐年扣除,造成专项资金被扣。如杭锦旗、乌审旗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就是这种原因造成的;四是由于报账制规定的报账程序繁杂、生态监理签认滞后,施工单位或个人不能及时报账,生态专项资金在旗县滞留时间较长,旗县不及时按项目进度拨款,或者造成年终突击报账,或者拖欠民工劳务费;五是专项资金从中央到项目施工单位,至少经过六个环节,资金在途时间过长。

2.出现了无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面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的矛盾。生态项目建设中,国家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仅2003-2004年内蒙古的退牧还草一项工程,中央就要求地方配套资金2.6亿元。由于自治区财政困难,工程实施地区多为国家级贫困旗县,落实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很大,甚至有些财政极其困难的旗县无法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生态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施工难度大,建设周期长。有些偏远旗县,大部分生态治理区交通不便,加之劳动力资源相对缺乏,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的难度更大,实施和管理生态建设项目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其它一些地区。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盟市核实统计、检查验收等工作量加大,管理费用增多。为解决盟市、旗县无配套资金面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的矛盾,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按生态项目国家投资总额的2%提取规划设计费,用于各盟市相应项目的管理费。于是,个别盟市按此操作,违反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严禁从中央专项投资中提取或支出管理费”的规定。

3.项目管理中财政管理缺位。现行投资体制下计划部门管理项目立项及投资计划安排,财政部门不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申报工作,只是被动地跟着下达资金,不利于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整体管理和监督。如,2002年我区的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批复下达较迟,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较晚,而财政部门未发挥财政管理职能作用,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致使财政专项资金2003年才到位,不仅影响了退牧还草工程进度和牧民禁牧舍饲的积极性,还使全面禁牧工作拖后一年。另外,生态工程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测算工程费用难度较大,财政部门不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财政投资决策难免失误。如,阿拉善盟每搬迁安置一个牧民至少需要2.6万元,而财政规定每人补助只有4500元;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看,水泥钢材涨价,网围栏建设资金每亩投入至少应为20元,而现在的补助标准仅为15元。

4.个别旗县项目区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例如有的财务会计人员从未听说过“三专一封闭”和“报账制”名词,执行其制度无从谈起;有的项目区各建设项目总账和明细账在同一本账簿上进行记录,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和办公经费混记在一本账上。

二、关于内蒙古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的建议

(一)治理与建设生态环境必须因地制宜

由于生态环境各要素客观存在地带、地域的差异,各地生态环境恶化的成因、恶化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在综合治理与建设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一是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农牧林业的发展方向。二是必须考虑水资源条件。三是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也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处理。

(二)治理与建设生态环境要以人为本

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人为破坏,近几年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也是因为没有处理好人的问题而引发的。所以在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中,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以人为本。要做到以人为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坚持“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抓住林权、草权制度这一核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和保护农牧民参与生态建设、保护建设成果的积极性;其次,重视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重点发展农牧业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农牧民的综合素质,提高农牧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以便找到有效的生存办法和创收途径,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减轻人对生态的压力;再次,在抓好农村牧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严格控制外来人口向内蒙古农村牧区转移,重点控制来内蒙古农村牧区务农放牧的外来人口。

(三)治理和建设生态环境要与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草原沙化、退化,并巩固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成果,就应该从生态保护的角度出发,打破农区和牧区的传统分界线,按草甸草原、典型草原、半荒漠区和荒漠区草原的不同特点,适时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农牧结合的、有经济规模的、高新技术支持的、现代化的畜牧业,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之路。

首先是种养结构的调整,牧区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划区轮牧、休牧等制度,建设高效草地和高产饲料基地,农区既要种地,又要舍饲养殖,从过去牧区单纯放牧养畜,农区单一种粮的格局,调整为牧区“引种入牧”、农区“引牧入农”,形成种植业为畜牧此服务的生产体系;其次是种植结构的调整,不仅使种植业由原来的粮、经二元结构调整为粮、经、草三元结构,而且加大优良牧草在种植业中的比重;第三是畜牧业饲养结构的调整,加快“种子工程”建设,通过畜种改良,实现牲畜良种化;第四是在生态建设中加快产业化进程,发展紫花苜蓿等牧草和麻黄草产业、苁蓉、锁阳沙产业以及林果业,以改良天然草地和发展畜牧业,大力扶持沙柳刨花板、沙械油、柠条饲料等产业开发龙头企此,提升草产品的附加值,使之成为牧民增收的新渠道。

(四)与蒙古国合作防治沙尘暴

由于森林面积的减少和草场的荒漠化,蒙古国近年来也经常发生大范围的沙尘暴,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亚洲其它国家沙尘暴的源头。蒙古国正在采取措施防止荒漠化,包括在南部地区建立一道森林“绿色城墙”和实施蒙古“北水南调”计划。考虑蒙古国与中国拥有4600多公里的边界线,边界两侧多是沙地,蒙古国自然环境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中国北方地区的环境;气候与环境恶化是带有地区和全球性质的问题,寻求本地区自然环境向良性转化的办法与条件,非一国之力所及,因此中蒙两国应开展防沙治沙合作,并寻求国际间更大环保领域的合作。只有通过中蒙两国人民的积极合作以及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大力支持,才能有效解决蒙古国沙尘暴及草原荒漠化问题,从而有利于内蒙古乃至中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既要争取国家投资也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规定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适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中央事务的,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也要求把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统筹安排和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内蒙古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项目是内蒙古最大的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也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其生态效益覆盖“三北”、辐射全国,加之内蒙古财政困难,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地点全部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贫困旗县,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及生态建设的任务仍很艰巨,所以,内蒙古生态环境治理与建设项目完全符合中央财政全额投资的政策规定。对于这个项目,以后国家不仅不应该再要求地方落实配套资金,还要加大投资的力度。在争取国家投资的同时、我区必须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建设资金。

第2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区湿地保护的基本情况

区位于市的最北端,北临渤海,由黄河携带大量泥沙填充渤海淤积形成了丰富的湿地资源,种类主要有近海及海岸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根据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湿地总面积约155284.25公顷,沼泽湿地面积约15688.3公顷,人工类湿地面积约40628.05公顷。湿地生物资源丰富,有鸟类265种和12个亚种;鱼类193种;两栖类6种;哺乳动物25种以及各类植物100多种。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为恢复扩大湿地资源,提高湿地生态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近年来,我们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摆上重要位置,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统筹抓好全区湿地的统一规划和保护利用,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独具魅力的湿地之城,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湿地保护管理提供保障。按照省市要求,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负责人为成员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保护管理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区林业局和森林公安联合成立了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同时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项目,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依法管理,切实保护湿地资源。认真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的湿地保护经验做法,确立了依法管理的方针和行动准则,实现科学管理,有效保护。一是不断加强法规建设。根据《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市区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并颁布实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湿地斑块的范围和界线。2012年,结合全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工作,对我区的湿地资源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摸底工作,包括面积8公顷以上的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米以上、长度5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确定的湿地斑块共计136个,为湿地保护工作的科学规划和依法管理提供了依据。三是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贯彻《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组建了执法检查和巡逻队伍,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层层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各湿地斑块的保护和管理,抓好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了正常管理秩序,使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四是积极推进省级湿地公园建设。2013年,区鸣翠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顺利通过省级评审,该湿地公园总面积372.37公顷,是一个完整的人工湿地生态系统,包括了鸣翠湖库塘湿地和草桥沟人工运河湿地,是串联着草本、灌丛和沼泽湿地在内的、生态服务功能齐全的综合型湿地。

(三)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市民的湿地保护意识。坚持多措并举,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凝聚全社会湿地保护的合力。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湿地槐花节”等活动,成功举办了“·区湿地风情”全国摄影展、“保护湿地、爱护鸟类、亲近自然”、“保护母亲河,共植生命林”等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放了大量湿地挂图、宣传资料,使广大群众对湿地、湿地保护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据统计,近三年来,区共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15次,参加活动人员达50000人次。成立了区观鸟协会,广泛吸收观鸟爱好者、摄影爱好者及社会各界环保人士入会,并长期组织开展户外观鸟活动,普及鸟类知识、宣传生态保护理念,形成了爱鸟、护鸟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第3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随着吉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以乡村生活、乡村民俗和田园风光为特色的乡村旅游迅速发展。一些城市周边形成了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带,一些开展乡村游较好的地区已脱贫致富,乡村游正成为当地经济的特色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吉林省乡村旅游市场正逐渐从单一的“农家乐”,开始向以观光、参与、康体、休闲、度假、娱乐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方向发展。

几年来,据不完全统计,乡村游已使全省部分农民脱贫。仅九台市通过发展“农家乐”旅游解决安置剩余劳动力500余人,使百户农民脱贫致富。这说明发展乡村游确实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近两年,省旅游局大力提倡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农民转变观念,依靠当地资源拓宽致富渠道,为传统的农业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从外省发展情况看,近年来乡村旅游在福建、安徽省农村地区增长迅速,对推动经济不景气的农村地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许多省份,乡村旅游被认为是一种阻止农业衰退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据不完全统计,乡村游已使全国2000多万农民脱贫。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发达省份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他们根据本省情况均制定了乡村旅游质量标准,提高了旅游管理水平,增强了市场开发的规范性。在发展别强调乡村和资源的保护,注重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乡村旅游的快速健康发展。

但是,从目前吉林省乡村旅游发展的现状看,吉林省发展乡村旅游起步较晚,一些乡村旅游的基础设施不到位,交通、通讯、住宿、餐饮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在市场开发方面,一些地区急功近利,没有规划,盲目开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地方的乡村旅游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但是在执行上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偏差。有关业内人士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乡村旅游的发展规划、服务质量标准及行业管理办法,处理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加快吉林省乡村旅游的发展步伐。

第4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目前,国家关于水资源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初步形成了法规体系,但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具有一些特殊性,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上游梯级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等,因此,流域水资源保护需要有一些针对性强的法规。从实施有关法规的需要和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际需要出发,探讨了制定流域配套法规,以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殊问题。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注重对长江及其水资源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遵循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保护以及预防为主的原则,立法内容要体现长江流域的特点。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法规建设;长江流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依法治国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也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确定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定位的大背景下,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更显急迫[1-3]。

1相关法规体系

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基本内容,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配套措施,以及大量地方性水资源保护立法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实施依据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因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但已初步建立了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其中,很多制度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水法规定了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核心制度,加强了法律责任机制,同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流域管理机构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责进行了强化,进一步确立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关的地位,并授权进行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水利部依法制定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国家层面的法规主要是解决我国各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共同问题,还无法适应各个流域的特殊性。解决各流域的特殊性问题,需要针对性地通过立法,形成流域的法规体系来解决。

2立法需要解决的特殊性问题

(1)长江干流近岸水域污染严重,江心水质尚可,污染向江心转移。

目前,长江的水质总体尚好,干支流局部水污染严重。其中干流有近600km岸边污染带,大多分布在离岸200m的范围内。长江沿岸主要城市取水口的位置一般也在近岸,污染严重区同时又是用水集中区。近岸污染对长江主要城市的饮水水质有着重要影响,也成为造成长江沿岸一些城市取水困难的主要因素。近岸污染是长江独有的特殊问题。为适应长江的特殊情况,在目前的水功能区划分过程中,长江中下游干流分左右岸划分。但是,目前在长江干流出现了向江心排污的情形,一些城市和一些企业、工业园有将废水向江心排放的趋势。对于江心排放废水问题,目前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奏效,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措施,亟需有效的法律予以调整。

(2)支流治理污染向干流转嫁。

据近期长江流域水质监测结果,2万多千米的支流中,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的河段长度约占1/3。黄浦江、湘江、沱江、岷江等支流及一些城市内河、内湖污染较严重,对长江干流水体污染负荷影响显著。因此,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不仅需要对长江干流进行统一保护,同时也需要对流域内的主要支流、湖泊的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目前长江水污染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城市将原排入城市支流、湖泊的污水通过截污管道转向长江干流排放,这样虽然缓解了支流污染,但对干流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如上海将原排入苏州河、黄浦江的污水转向长江干流排放,南京将排入秦淮河的污水改向干流排放。同时,长江流域内有多个跨行政区划或跨流域性的引(换)水工程,如引江济太等换水工程,武汉的江湖连通工程等。这些引、换水工程对长江流域及有关区域的生态及发展的影响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能完全确定的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但目前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种支流污染转嫁干流的问题还没有有效规范,对于引换水工程的污染转嫁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调整。

(3)从整个流域层面考虑三峡工程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的影响。

三峡工程是目前长江流域最大的控制性工程。工程建成后,长江干流的水文、水质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库区平缓的水流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水库水质保护对库区及其上游提出了较其他地区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下泄流量的改变,对中下游主要湿地、水生生物多样性、河口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三峡工程的建成改变了长江上下游的治污现状,加重了一些行政区域的治污责任。如三峡水库形成后对重庆、四川、湖北3省(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污染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对三峡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三峡工程建成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减免措施,但全面落实需要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调整。同时,国家也针对三峡库区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制度与规定。但这些管理制度和规定往往只针对三峡库区或三峡工程,并不能全面调整三峡对整个流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影响。三峡工程产生的影响是全流域性的,需要有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法规统一协调生态环境保护、治污责任、产业结构调整、生态补偿、生态调度等一系列问题。而目前水法规定的有关流域管理的制度还不能对三峡工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确定区域治理原则也很难解决三峡水库对整个流域生态的影响问题。因此需要针对长江流域中三峡水库的特点制定专门规定。

(4)从流域层面考虑南水北调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的影响。

南水北调工程是实现我国南北水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调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它涉及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及多个行政区域。目前中线一期工程和东线工程已建成投运。跨流域调水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其水资源保护责任区分不同于同一流域内上下游之间地方责任区分。水源地的保护不仅需要投入,而且高标准保护(饮用水的保护标准)的要求将会限制当地某些产业的发展和优势资源的利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来说,其主要供水目标为城市生活用水,从水源角度讲需要达到饮用水源标准,国家对丹江口水库的要求是“永保一库清水”,对水源地保护标准与要求较高,会极大影响与限制地方一些产业的布局,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使有关地方政府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性较低,从而影响整个南水北调水资源的质量。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来明确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在水资源管理、利用及排污等方面责任和权利,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指导各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明确各地区、各级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解决多地区和部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协作问题,同时建立相应的保护与发展协调机制与补偿机制,以解决水源地保护过程中的区域外部性与污染的外部性问题。虽然我国目前的一些制度可以用于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但还缺乏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责任区分的原则和规定,而不同的责任机制,将直接导致权利义务主体的差异和水资源保护制度设置的差异。现有法规在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制度设置上存在空白,不能满足南水北调水资源保护的需要,需要专门对此进行规范。

(5)中上游水电开发的累积效应对长江生态影响与供水安全的影响问题。

长江流域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且开发条件优越。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力资源,是解决长江流域电力能源问题最合理的途径。水电开发一般需要修建大坝水库,从而带来土地淹没、人口迁移、河流水文和水力学特征及河流生态系统等改变,对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由于各水电站业主都是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都会寻求其市场利益的最大化,水电调度与生态调度就必然产生冲突。特别是关于多座水电站对全流域生态影响的累积效应,以及对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与用水安全的影响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安全与用水安全统一调度相关制度,规范水电开发与生态安全、用水安全之间的冲突。

(6)长江流域生态功能独特性与重要性的流域统一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现有水生生物1100多种,其中鱼类370多种,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长江在维系长江流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这种重要性,表明了长江生态系统的敏感性,需要大力进行保护。随着长江流域开发的不断加快,长江水生态环境的压力加大。目前白鳍豚理论上已经灭绝,江豚、中华鲟、鲥鱼等一些珍稀水生生物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长江主要经济鱼类“四大家鱼”的种苗产量严重下降。近年来,长江捕捞产量不足最高年份的1/4。流域内大量长江特有的湿地面积缩减使不少物种已陷入濒危境地,引发各种生态问题。原来有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现只有湖泊300余个。这种过度开发利用,不仅影响了整个流域湿地环境的生态系统,加速许多长江特有珍稀物种的灭绝,同时也将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长江生态系统因其在我国生态安全与生态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必须从全流域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的流域独特性。而目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渔业法中对于河流的流域生态有所关注,但缺乏法律间的协调与完善,需要进行流域性综合协调。

(7)治污责任的特殊性需要从流域角度进行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形成利益多元化的局面,在水污染治理中要逐步实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利益机制。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市、区),流域内又有三峡工程等控制性工程,其建设将从流域整体上改变治污格局,因此整个流域的污染治理存在独特性。一方面,上游的污染(水土流失造成的污染、工业污染与生活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水源污染等)在工程建成后将极大影响水库水资源的状况与水环境安全,并使上游的污染责任转移至库区。库区特殊的水流条件将使水库污染治理变得十分困难并且成本巨大,上游相关省市与地区的污染治理责任需要重新划分,以减少入库的污染量。另一方面,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涉及中央、地方及排污单位的治理责任,这些责任的区分与协调难度是别的流域无法比拟的。例如,在三峡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是依据行政权力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涉及较多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移民的利益问题,工程建成后,行政权力不再是主要支配工程的管理与运营以及水库污染治理的主要因素。原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治理行政责任(中央及有关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主要成为一种工程运行管理中的污染治理责任,它不仅涉及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治理责任,同时也涉及库区有关地方政府间污染治理责任,以及库区有关政府、企业、库周居民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各方的利益。这种治理责任与利益格局的变化,对水库水资源的管理方式、要求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工程管理单位主要是一种市场利益主体,市场效益最大化往往是其追求的目标,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治理往往并不能完全保证库区水资源的最佳安全状态,它本身还存在着水力发电与水生态安全调度的矛盾。而作为长江干流上的控制性工程,三峡水库水资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整个长江流域的水生态安全与中下游的饮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必须明确规范、区分与协调有关中央与地方、工程管理单位与企业、用水户等在三峡水库水污染治理上的责任,确立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以保证三峡水库水环境安全。目前三峡水库治污责任机制不健全,主要靠行政措施进行协调,严重制约了三峡水库治污规划的实施。除三峡工程外,长江流域开展的大规模水电建设,将出现与三峡工程类似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在流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确立中央、相关区域政府的治理责任,并进一步确定有关企业及有关用水户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

3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的建立途径

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制定流域配套法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流域层面的相应规范性文件来加强法律的实施效果,主要包括流域管理机构的强化、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细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水资源保护监测监控和信息化建设的规范等。

(2)制定专项法规。针对长江的特殊问题,通过专门立法进行创设性规定,设立新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流域管理委员会与流域协作机制、三峡水库与其他水利工程的综合性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联合调度规范、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责任机制、深水排污管理规范、流域生态补偿、生态保护与修复、地方政府制约与政府水资源保护考核等。

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原则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单独进行流域立法,体现对长江及其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保护以及预防为主的原则,立法内容体现长江流域的特点。

(1)长江流域单独立法。

长江流域水资源对维护我国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对流域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是全流域性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现有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解决长江流域的诸多特殊问题的需要。要解决当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单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无法满足需要,最有效的是进行适应长江流域特点的水资源保护统一立法。

(2)立法体现对水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

水资源具有多功能性,水既能用于农业灌溉、人畜饮用、工业原料,同时还可用于渔业养殖、发电、航运。人们为满足不同的需要,为不同的目的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水资源有与其它经济资源的共性,但又有别于其它资源,如自身独有的流动性、可重复利用性、多功能性、不可替代性等。水不仅是一种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控制性因素。水作为资源和环境具有一体性。水资源的功能可以界定为两大类:①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生态功能;②能用于生产、生活等社会经济领域的社会经济功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兴利的同时,一种功能的发挥可能会导致其他功能受到影响甚至损害。正是由于水资源的双重性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尤其要强调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以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要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统一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要求,合理分配水资源,根据水域纳污能力确定产业结构和生产规模,以及合理安排城镇规模等。这就需要对水资源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实行统一保护。

(3)体现以流域为单元的统一保护。

水资源与其他固体资源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所具有的流动性。水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汇集,在汇集的过程中,不断地将其他物质溶入,溶入物质如果超过一定的量,将影响到水的利用。水污染的特点是陆上污染源影响水体,支流影响汇入河流直至干流,左右岸相互影响,上游影响下游,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相互影响。这种影响不以行政区为单元,而是以流域为单元。水连同其载体形成河流、湖泊等各种水体,自然水体以其连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流域生态系统。水由于有这种特性,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在信息收集、规划、治理方面,单一行政区的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地方过分地强调本地方的需要,而忽略流域整体上的需要及流域其它地方的需要,造成水资源的分割利用,另外地方政府一般只对本行政区的水资源熟悉,而熟悉整个流域的水资源状况既不是它的职责,同时也不可能,这就容易导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无法满足整个流域的需要。黄河断流和淮河的全流域污染就是不注意流域整体性的典型例子。水资源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都需要流域管理。

(4)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于长江这条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目前水污染的特点主要是,既有干流岸边污染带、流经城镇的中小支流污染、“三湖”等重污染区域,也存在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等急需保护的区域,同时流域源头生态保护、湿地保护、河口生态保护等工作也日显急迫。按照长江流域的特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从总体上加以保护。

(5)着重于解决长江流域的一些特殊问题。

主要包括岸边污染和江心排污的关系、三峡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对全流域的影响及其包括考虑生态需要的综合调度、南水北调工程跨流域的利益协调机制、大型工程建成后的治污责任调整、长江独特生态系统保护,以及管理体制设置方面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等。

参考文献:

[1]刘雅鸣.践行治水新思路再谱护水新篇章———纪念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成立40周年[J].人民长江,2016,47(9):1-2.

[2]陈琴.加强长江水资源保护保障流域水安全[J].人民长江,2016,47(9):3-7.

第5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业危废;问题;生态补偿对策;南京市

中图分类号 X7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1-59-02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or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ransfer in Nanjing City

Gao Xiaojie et al.

(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Nanjing 210013,China)

Abstract: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compensation policy of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ransfer in Nanjing,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establishing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policy.

Key words: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Problem;Ecological compensation;Nanjing city

1 前言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会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不可逆转的巨大危害。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南京市工业危废的产生量逐年递增,而处理处置设施及综合利用能力不足,导致企业固废堆存量和跨市转移处置量较大,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

生态补偿既包括对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的效益的奖励,也包括对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还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工作开展较早,且具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各国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形式和内容各异,均涉及森林、水资源、土壤等与环境相关的领域。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以政府财政补偿为主,市场化补偿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现有的生态补偿实践也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构建和谐生态之本。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调整相关利益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协调发展。生态补偿遵循的原则:一是破坏者付费,二是使用者付费,三是受益者付费,四是保护者得到补偿[1]。为探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国不少地区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然而,生态补偿涉及到环境、资源、人口等众多系统间的关系协调。当前对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较多,实践探索较少,通过实践检验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更少[2]。探索生态补偿作为固体废物(尤其是工业危险废物)治理成本的组成部分,让废弃物治理活动的受益者对受损者予以补偿,有助于促进受损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助于推动废弃物处理跨域合作[3]。

本文通过对南京市近年工业危废转移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现状和现有补偿政策的调查分析,梳理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制定工业危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相关政策提供多种思路,以期用相关政策来引导、激励市场,以推动南京市工业固体废物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南京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工业危废产生量逐年递增,危废处置利用能力不足 根据最新官方资料统计,2012-2014年,南京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由约32万t递增到约46万t。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8.8%。由于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处置规模未能同步增长,因而造成危废累计贮存量较大,贮存的危废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置利用,既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又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另外每年尚有相当数量的危废需要跨市转移处置。危废跨市转移处置既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又存在巨大的运输安全风险。

2.2 危废处置利用企业经营困难 根据调查结果,全市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不仅实际处置利用危废的能力不足,且近80%处于亏损和微利经营状态。由于工业园区入园门槛较高,这些企业大部分不能进入工业园区内经营,不利于环保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对全市危废经营企业的调查反馈信息,现有危废处置利用企业和相关园区强烈希望政府能给予相应的优惠补偿和鼓励政策。

3 南京市在危废处置利用相关补偿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补偿力度不够,补偿范围偏窄 如南京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补偿范围只有水稻、公益林及重要水源地(含湿地);《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仅对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进行补助,危废处置利用行业由于企业规模小难于达到节能规模要求,无法享受到其他环保产业的优惠补偿政策。全市生态补偿资金财政预算偏少,补偿资金支付和管理办法不完善,不能做到及时足额发放,给企业经营活动造成困难。

3.2 多元化补偿方式尚未形成 目前的补偿方式仍以政府补偿为主,没有制定政策积极争取国际性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和民间社团组织及个人捐款,无法实施横向生态补偿,不能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没有建立政府统筹、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

3.3 政策法规建设滞后 在国家生态补偿没有专门立法的大背景下,相应地南京市也缺乏生态补偿方面的地方法律法规。另外南京全市环保企业分属不同的产业,归口部门不一,缺乏产业聚集度,难以形成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合力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从而导致环保产业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总体的发展战略,缺乏必要的环保产业鼓励与扶持政策。

4 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升危废处置利用水平的对策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目前国内尚无针对固废转移处理处置进行生态补偿的范例。在国家《生态补偿条例》和《生态补偿法》尚未出台之前,参照其他生态系统和领域的生态补偿内容,针对南京市危废处置利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补偿机制,提升危废处置利用水平的对策建议如下:

4.1 政策方面

4.1.1 危废处置的相关政策优惠 鼓励危废处置利用企业按照《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积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同时使《南京市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补助政策能够惠及危废处置利用企业。由于该办法对企业节能的规模要求较大,危废处置利用企业规模小难于达到,建议市政府出台政策,降低对危废企业申请该项补足的节能规模要求。

4.1.2 加快建立环境财政 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4.1.3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融资体制 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途径。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

4.2 土地、资金方面 (1)出台土地价格优惠、直接资金补偿等政策鼓励工业园区(重点是规划建设中的江北和江南环保产业园)针对危废处置利用企业合理设定准入门槛,接纳危废处置利用企业入园经营,并引导南京市产废企业在南京本地处理处置。对于环保产业园区,应建立绿色考评体系对园区进行全面考核,突出环境效益考核指标。(2)建议政府出台补贴政策,鼓励产废企业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工业危废产生;或者挖掘产废企业自身潜力,就地自行处置利用危废,从而降低危废转移的环境风险。(3)倡导企业利用再生资源进行生产。这样既可以节约自然资源,又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制企业承担起危废回收利用的责任。立法强制企业负责自售产品的回收利用,使企业成为产、销、收全过程服务的、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

4.3 税费方面 通过绿色信贷、减免税费、土地有偿使用等优惠补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固废(尤其是危废)处置利用行业,尤其要鼓励投资南京市目前处置能力缺乏的危废种类(危废焚烧处置、废酸、污泥处置利用等),提高南京市危废综合处置利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文华,刘某承.关于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资源科学,2010(5):791-796.

[2]王建强,郑国璋,赵丹丹.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思考[J].北方环境,2012(11):9-9.

第6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森林公园;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9020902

1 引言

绿色发展战略要求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更要注重生态发展、绿色发展。中国的森林资源包括自然森林和营造林资源,后者是前者的补充。中国开发森林旅游,就是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开发旅游项目,通过促进森林旅游的发展对森林资源实施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管理就是对森林资源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将经过整合的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使得森林资源更具有地方特色,不能够以公园的管理模式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森林公园对中国的游客具有非常高的吸引力,特别是现代都市人生活节奏紧张,需要在忙碌之余通过森林旅游的方式调节身心。但是,从目前的森林公园经营情况来看,由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森林公园的运营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公园可持续发展。

2 森林公园发展概况

森林被称为是城市的“制氧机”,能够净化空气,调节温度,保持水土,还可以起到阻挡风沙的作用。森林物种多样化,是重要的动物栖息地。对于人类的生存而言,森林对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是人类生存中不可或缺的财富。森林公园是将森林塑造为风景,是森林资源以风景的形式展示出来。但是,从近年来的森林公园运营情况来看,由于管理问题的存在,导致森林公园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离不开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挥平衡作用,森林公园起到了促进作用[1]。中国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拥有森林景观价值。中国的旅游经济发展中,森林公园是重要的载体。从森林公园发展情况来看,经历了森林公园的创业,森林公园的快速发展,森林公园的平稳发展以及森林公园的成长等几个阶段。近些年来我国森林公园的旅游项目兴起,促使森林公园逐渐规模化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建成各类森林公园近3000家,从事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以及森林公园的管理人员就超过了100000人。森林公园对区域经济起到了拉动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中国旅游业依然具有很强的发展态势,这就意味着森林公园还具有潜在的挖掘能力,平均每年的游客量增加,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不断增加,所创造的价值也不断提升。

随着森林公园的经济效应发挥出来,特别是中国在近年来旅游经济快速发展,使得森林公园在经营中更多地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自然资源保护,各种问题也随之产生。

3 森林公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1 法律方面

中国在森林公园管理上虽然不断地完善,但是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较,依然存在着滞后性,主要是法律层面的管理上存在着权利配置缺乏合理性的问题。由于森林公园管理没有从法律的层面落实到位,就使得森林公园难以得到有效管理,各种管理问题逐渐凸显[2]。以《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为例,虽然对森林公园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环境。对于目前森林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很难发挥作用加以约束了。因此,需要完善与补充森林公园管理方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2 资金方面

森林公园在运行中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森林公园的项目开发上没有专项的资金投入,导致资金运行不畅,各种基础设施滞后,不利于森林公园更好地发展。

3.3 _发利用方面

森林公园的资金投入少,投资渠道没有实现多样化,导致森林资源很难合理利用并获得经济效益。由于对森林的价值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导致森林资源违规开发的现象存在[3]。

4 森林公园管理解决对策

4.1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在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上,要对森林资源进行调查,包括生物资源、地质资源、环境质量等,对森林公园管理中所存在的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技术措施解决。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对每一个监测项目都进行评估。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做到因势利导,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同时还要避免高污染导致森林资源的管理成本提升。面对目前森林旅游市场化发展,注重森林公园规划的科学性,做好长远规划,实施低碳旅游经营,使森林旅游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2 加强生态管理

森林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蕴含有多种资源,如果仅仅开发一种,就必然会造成资源浪费,最终导致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对各种森林资源进行开发,要能够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基于此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要将环境容量设定出来,之后做好所承受容量的承接工作,以提高生态管理效率。

4.3 加强立法管理

森林旅游就是促进森林资源产业化发展。森林资源的产业化运行,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源造成破坏,这就需要强化法律约束机制,出台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诸如《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以提高约束效应[4]。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森林公园的管理者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组织科学化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让每一名管理人员都形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并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4.4 提高执法水平

对于破坏自然生态平衡的行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严惩。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从而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要严格遵守,森林公园的性质要明确,详细规定森林公园的权属。这些都需要森林公园管理者从法律的层面认真执行。

4.5 建设和管理专业化团队

森林公@属于独立的部门,需要专业素质高的管理人员。目前我国还没有组建专业化的森林公园管理团队,因此,培养专业素养非常高的管理团队是非常必要的。在人才培养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可与高校建立联系,将符合森林公园管理的培训机构构建起来,并制定出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吸收更多的专业素质人员参与到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5]。另外,建立专门的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森林公园可以实施企业化管理,做好绩效评定工作,定期地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了解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状态,制定奖惩制度。让有能力的人充分发挥能力,在专业团队中发挥带头作用,以提高整个团队的质量。

4.6 科学化的游客管理方式和公共参与机制

森林公园管理中,游客管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维护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以及生态价值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森林公园管理要有所保证,就需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对前来旅游的游客实施管理。所以,管理人员要与游客之间形成良好互动关系,强化与游客的联系和沟通,引导游客对资源环境持有保护意识,让游客在享受森林资源的同时,也能够对森林资源有意识地予以保护,实现资源保护与游客之间的平衡。在森林管理中可以实施刚柔并进的管理模式,除了实施“制度”管理和法律约束之外,还要注重人性化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以“人”为中心,对所有游客实施分类管理。在森林公园中还要设置各种保护设施和娱乐设施,给游客提供自主娱乐的空间,让所有前来旅游的人都能够享受这份快乐,让游客对公园管理服务满意。森林公园管理中,让公众参与是最好的方式。因此,森林公园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好宣传工作,将自身的品牌形象树立起来[6]。随着游客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就会在旅游中自觉地维护森林资源,同时还发挥监督作用。另外,森林工作在旅游资源宣传的过程中,还要将宣传范围扩大到社会公众领域,引导公众提高生态意识。只有所有的人都参与到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中,才能够实现森林公园的科学化管理,实现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

5 结语

森林资源是生态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就要采取相应的管护措施,一方面维护生态平衡,另一方面维护森林物种的多样化,特别是森林资源还发挥着景观效应,因此,很多地区开始采用以保护为目的的森林资源有效利用方式,不仅保护了当地的森林资源,而且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森林公园就是对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以求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面对森林公园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张 英,陈绍志.产权改革与资源管护――基于森林灾害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5(10):15~27.

[2]鲁 阳,冯成骁,杨唇.“美丽中国”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70~72.

[3]刘 N,李 周,张敏新,等.我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演化及绩效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2015(2):24~25.

[4]郭 凌,王志章,陶长江.新的低碳旅游发展方式森林旅游发展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3,52(3):742~744.

第7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公益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管护现状;效益;新疆博乐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3-0195-02

在博乐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基础上,以实现博乐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的国家级公益林区,本着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近期林木极易恢复的区域,通过采取有效的管护措施和形式,以期达到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补偿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林木覆盖度进一步提高,向自然生态系统演化,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目的,对博乐市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坚持严管林、质为先,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参与,业务部门操作,技术部门支持的原则。三是在落实任务时应尽量本着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补偿区域的原则下,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不得零星分散,平均分摊[1-2]。

1 博乐市公益林资源状况

博乐市林地面积为64 378.4 hm2,其中:有林地6 745.2 hm2,占林地面积的10.48 %;疏林地64.13 hm2,占0.10%;灌木林地52 500 hm2,占81.55%;苗圃地23.93 hm2,占0.04%;宜林地4 710.67 hm2,占7.31%。

1.1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状况

2004年6月,博乐市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自治区林业厅指示精神,及时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国家级公益林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并委托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开展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54 334.07 hm2。

1.2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情况

国家级公益林中,保护等级一级的面积674.73 hm2,占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的1.24%;保护等级二级的面积53 659.33 hm2,占98.76%。

1.3 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结构

国家级公益林中,有林地面积1 827.93 hm2,占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的3.36%;疏林地面积9.73 hm2,占0.02%;灌木林地面积52 498.73 hm2,占96.62%。

2 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2.1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领导,博乐市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组织机构。

2.2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考勤制度》等10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护规章制度,并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3 做好“两书、两薄、两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发放了博乐市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委托书、管护薄,与各监管员、护林员签订了合同书和责任书。要求管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年终对各管区管护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年终兑现依据[3-4]。

2.4 加强管护人员的管理

对监管员、护林员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含盖《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林地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知识,增强了管护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了管护人员对管护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认识。签订了管护责任状,明确了管护范围、内容和责任,各管护站每月至少召开1次管护工作例会,总结前一段时间管护工作,安排部署下个月工作。

2.5 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农村集贸市场人员较为集中的机会,深入乡镇场农牧区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为更好地管护森林资源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现状

3.1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监测建档

根据《新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成效监测操作细则(试行)》,博乐市对国家级公益林监测样地进行了监测,设置了38个固定监测样地,详细调查记录各监测因子数据,并进行内业统计汇总,通过对比分析监测资源变化情况,并把资源监测档案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档案,统一管理。

3.2 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博乐市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了森林防火领导机构,加强公益林防火队伍建设,成立了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公益林管护人员学习防火知识,制定了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演练,提高单位职工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技能,认真开展森林火灾的预测预报、防火安全检查,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期24 h值班制度,组织护林员加强林区巡护,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同时进一步做好物资库内防火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为扑救火灾做好准备。

3.3 国家级公益林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

博乐市认真贯彻落实了“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基本方针,积极推行森林健康理念。加强了对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有害生物防治责任状,制定了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建立了有害生物测报点,具有较完备的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队伍,并加强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开展了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

4 效益分析

通过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实施,可以及时准确掌握博乐市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状况和效果,掌握博乐市国家级公益林动态变化,了解和反映保护措施的成效,对国家公益林保护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为国家公益林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改善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及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的条件,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可以提高群众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水平,为更好地管护森林资源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协调人与自然、林业与环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博乐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5 参考文献

[1] 郭文盛,黄琴明.生态公益林管护相关问题的探讨[J].民营科技,2012(1):115-116.

[2] 杜晴洲,盛忠平.临安市生态公益林情况调查及对策[J].当代生态农业,2001(增刊2):35-37.

第8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退耕还林 问题 法律手段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 经济 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 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 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 自然 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 农村 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工作开展以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 法律 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 发展 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 教育 ,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 经济 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 科学 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 自然 规律 ,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第9篇: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生态旅游 旅游业 可持续性 研究

旅游业是当今中国最具活力的新兴产业,正成为一支推动全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各地,尤其以自然保护区、边远地区以及原始森林等地为甚,都在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开发以生态旅游为主要诉求点的旅游产业。生态旅游是21世纪的一种旅游时尚,现今在我国旅游行业整体层面也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势头。

一、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生态旅游虽相对于某些旅游业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却非常迅猛。目前,我国开放的生态旅游区以森林公园、自然旅游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天然湿地保护区等为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各类森林公园870处,其中国家森林公园292处,全国已建立起各类自然保护区达1000多个,被正式批准加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的有14个。这些保护区集中了我国自然生态系统的精华,是生态旅游的理想区域。2000年,我国森林旅游者将近1亿人次,年旅游总收人近5.2亿元。在某些地区生态旅游已成为带动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但由于我国的生态旅游开发史较短,人们对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科学理解,生态旅游的发展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对旅游资源的开发的同时忽视了旅游本身对环境的影响和对资源的破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和盲目利用。许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旅游资源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开发者急功近利,只重开发而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还有许多地方由于管理不善,执法不力,不少野生动物遭到乱捕乱杀,有的宾馆饭店甚至以野生动物作为美食招揽游客,使不少珍稀品种濒临灭绝。

2.风景区生态环境系统失调。近年来,我国很多风景名胜区都受到破坏,景区内开山炸石,砍树毁林,致使水土流失严重,导致自然和人文景观极不协调,破坏了景观的整体性、统一性。

3.风景名胜区环境污染严重。我国很多风景名胜区的水土、大气都有程度不同的污染,噪音、烟尘都超过了相关标准,大气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标及酸雨等情况比较普遍。这些对景区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4.生态旅游者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旅游者只喜欢自然风光,缺乏的环境保护意识。游客爆满、乱扔垃圾等对旅游区造成侵蚀,对野生动植物造成干扰和破坏,给环境带来多种负面影响。另外,生态旅游的管理、研究方面的人才以及具有环保理念的旅游开发商稀缺。这些都束缚了生态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二、促进我国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的措施

1.加快环保立法,强化法制观念。认真遵守和执行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加速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如增加对旅游的环境保护税收,用于修复被损环境的管理;制定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等。对违法侵害自然资源者,加大执法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2.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环保意识。一方面要把生态教育纳人国家教育计划,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国情教育中增设这方面的教育内容,使生态善恶观、生态良心、生态正义、生态义务成为青少年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是利用保护区的展览场所、影像资料、宣传资料和导游讲解等,对游客进行直接的宣传教育;同时通过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进行范围更广泛的宣传教育。另外,生态旅游的宣传教育对象还应包括旅游景区所在地的政府官员、开发商、旅游管理人员,以使其承担生态旅游开发所应开展的各项工作。

3.全面规划,有序开发。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组织制定全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近期内可以推出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精品路线或游览区作为示范,推动全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发展。在生态旅游规划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旅游资源价值和市场潜力以及旅游开发将会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符合生态旅游目标的土地利用规划、景观规划、水资源和能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种专项规划。

4.完善观光结构,追求整体利益。未来休闲度假将成为旅游的主体,而让游客能亲自参与和亲身体验是休闲度假游的特点。在考虑旅游与生态的关系时,仅仅关注如何将生态资源利用于旅游事业是不够的,还应该掌握生态旅游者的消费心理和兴趣取向,在提供优美的生态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使生态旅游者能够参与的新型观光结构。这既包括硬件设施,也包括软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两者缺一不可。

5.强调当地社区群众的参与性和收益性。生态旅游区的开发要带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将旅游区居民融入到生态旅游开发之中。当地群众参与所开发的生态旅游,是原汁原味的,这一人文与当地的生态是协调的,是互补的。只有当地群众参与,让他们获得了利益,才能让他们体会到资源的价值,自觉地进行保护。过去许多景区乱砍乱伐,禁而不止,最后政府出一点资金,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护山队,允许他们在景区划定的地点开设小店做些土特产和旅游品的生意,结果破坏的力量转变为保护的力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6.建立生态旅游专家规划和指导的辅助系统。生态旅游作为专业性的旅游形式,一方面,应该随着环保产业的不断进步,也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把环保产业的新技术不断地应用到生产中去。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把旅游对生态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就要求不断地进行环境的检测、研究和比较。而生态旅游科研机构作为研究机构,也不可能长期地驻留景区内,因此,建立生态旅游专家规划和指导的辅助系统就显得很必要了。

参考文献:

[1]吕逸新黄细嘉:旅游生态化与生态旅游建设[J].南昌大学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