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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企业 管理 环境保护
引言
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建材矿和化学矿等等,获取这些矿石的行为叫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勘查、开采、销售矿产资源的企业就叫做矿山企业。
矿产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非再生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它既是人们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又是极其重要的社会生产资料。矿产资源的开发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甚至成为一些地区的经济支柱,但是长期以来人为活动改变矿山的生态环境出现了地下水流失、地质沉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影响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而且很难恢复到原有的水平。
一、我国矿山的环境现状
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是贫矿多、富矿少,共生、伴生矿床,单一矿床较少,因此选矿难度大,选矿药剂种类多、用量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大。
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平衡遭到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存在无人“埋单”现象。近年来,我国不少矿山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由此可见,我国矿山企业的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二、矿山环境管理的原则
1、与矿产资源开发共同发展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够给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破坏了当地的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矿产开发引起的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也开始逐渐被人们意识并越来越重视,所以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保护环境。矿山企业在制定开采计划的同时应该制定矿山的生态保护、恢复和整治的规划。该规划应该是一个与矿产资源开发同步进行的过程,而不是等矿产资源开采结束之后才开始。企业在计算生产成本的时候也应该将恢复生态、整治环境等问题考虑到生产成本中。当地政府也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执行较好的矿山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2、循序渐进、分期实行
与一般工业企业相比较,由于矿山品质的变化,选矿的流程需要动态调整,从而给生产管理、技术管理也包括环保投入上增加了不确定性,因此矿山企业的环境管理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根据环境现状和生产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的环境目标并正对目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有重点分步骤的逐步解决问题。盲目的追求环境管理的一蹴而就既不可能也不可行。
3、环保技术措施切实可行
矿山环境管理需要一些切实可行的环保改进技术措施,而不是理论上可以但是实际操作困难或者资金投入过大的项目。比如说选矿废水的处理,可以将选矿废水进行适度处理后再用于选矿工艺中,相比较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这个方法即降低了处理的难度、成本也节约了水资源。再比如对破碎工艺中产生的粉尘进行回收处理既降低粉尘排放量改善周边环境也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这些都是易实施并且对矿山环境治理有良好的效果环保措施。
4、加强有效沟通促进和谐发展
矿山的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比较大,对周边环境影响也比较大,企业可以通过公布环境信息、发公开信等方式使周边的居民了解企业的环境现状,加强与周边的企业、居民的沟通来减少矛盾和谐发展。
三、环境管理的手段
1、法律手段:法律是指一种社会行为的规范。它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企业的各种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公司以命令、规范等形式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企业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管理对象进行约束。
3、经济手段:奖罚分明提高企业的执行力。(1)实行企业环境保护负责制;(2)把企业的环境管理全面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之中,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生产岗位和各个管理部门;(3)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环境保护指标同生产指标一起考核、计奖,在提升、表彰等诸多方面予以考虑。
4、技术手段: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是依赖先进的环境工程修复手段。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矿业废水、废气、废渣、水土流失、土壤污染、地表沉降等环境问题为了降低污染程度需要利用国内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对其进行治理以降低其危害程度。而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提高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都是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5、管理手段:无论是清洁生产审核还是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都是很好的企业环境管理的工具。利用这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可以使企业在资源配置、职责分工、原辅材料、工艺方法上做最优化的选择。一个好的管理方法,关键还在执行,许多问题的出现并不在制定而在制度的执行上,因此抓好执行力度是关键。
6、宣传手段: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以提高企业员工环境意识为出发点,以改善、提高企业及周边环境质量为目的,广泛动员企业所有员工结合本岗位的实际工作来推动企业的环保工作。环保宣传工作要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比如开展“节能、减排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等。
四、结语
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加强,国家对环保工作也越来越重视,矿山行业作为一个污染较大的行业,需要借鉴国内外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和环境管理方法,根据各个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源开采利用,制定适宜的环保措施,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刻不容缓。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强化立法,通过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依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探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可行性对策,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农村经济和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生态环境问题随之产生,且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农业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日益加重。
1.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的农业资源十分有限,由于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农业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在短时期内,国际贸易自由化政策将对我国一些缺乏比较优势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产生不利影响。而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必然会使那些对自然资源要求高的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导致国外同类农产品的价格优势不断增强。这些国外农产品由于其价格优势,很可能对国内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使其竞争压力日益增大。E](P23-25)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的农业生产者很可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忽视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其生产经营行为日益短期化。加上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缺乏政府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与指导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现象日益严重。
2.农业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
由于对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不仅导致农业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比如过量放牧、毁林、围湖造田、过度轮作等,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加剧、资源枯竭、生态失衡、地力下降,旱涝风险加大等,而且还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的速度。以荒漠化、水土流失为例。我国的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纬37度到50度之间的陕西、甘肃、内蒙古、新疆等省份境内。这些地区的耕地和草场资源严重退化,沙尘天气增多,气候恶劣。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后果。到目前为止,我国西北、华北、东北等地区大约有1333.3万公顷农田受到风沙的侵袭,沙尘暴天气导致人和牲畜患病甚至死亡,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2(P11-13)另外,由于对农业生态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水土流失问题严重,自然灾害不断发生。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16%,达15300万公顷,每年流失土壤大约为50亿吨,占世界水土流失总量的1/12(世界总流失量为60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被平均剥去1厘米厚的沃土层,上亿吨的氮磷钾养分随之流失掉水力侵蚀面积有185万平方公里,数百万公顷的农田和耕地正在受到荒漠化和盐碱化的威胁。90%的草地不同程度退化,其中中度退化的草地占到半数以上,荒漠化土地每年扩展2460平方公里。[4](39—43)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灾面积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3.农业污染不断加剧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经接近极限。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化肥、农药的使用成为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最大、使用面最广的国家。化肥的使用量从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到2000年一直呈增加趋势,在40年的时间内增加了近300倍。20世纪50年代末的使用量为1万吨,70年代上升到110万吨,1995年增加到267万吨,2000年为291万吨。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计算,化肥的使用量为每公顷0.728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定的化肥安全使用量每公顷不超过0.225吨的标准。B](P26-28)另外,在化肥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利用率低等问题。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仅导致农田土壤受到污染,而且还通过地表径流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我国农药的使用量每年大约为130万吨,其中只有1/3能被农作物有效吸收和利用,大部分进入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导致水体、土壤和农产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并直接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6(P94-96)目前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有五分之一的耕地受到重金属的污染,每年因此而减产的粮食约为1000多万吨。每年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为1200万吨,合计造成经济损失至少有200亿元。&nm-80)2002年全国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显示,蔬菜中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规定的农药检出率标准另外,由于大棚农业的快速发展,地膜造成的污染也在不断加剧。近20年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于世界第一位。2003年以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超过了60万吨,发达地区的使用量更高。9(P115-121)在许多地区,农药污染和地膜污染还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并威胁到鱼类、两栖类等动物的生存。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农业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业资源数量锐减、质量下降,水土流失、草场退化、荒漠化等问题还在继续发展;农田、土壤、农产品等农业污染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并呈不断加剧的趋势。10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到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能否实现,危及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依靠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我国十分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先后制定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1.缺乏一部统一的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森林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但在这一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对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都没有体现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征=《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农业环境保护有所规定,但仅仅用了两个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而且没有把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统一起来。《农业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但其内容过于概括,基本上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的重申,缺乏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规定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只有个别条文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问题作了规忠《水法》、《森林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在各自调整的领域内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内容,但基本上体现了孤立保护某一环境因素的原则,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一种分散的立法模式,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规范大多散见于农业、草原、土地、森林等单项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之中,而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这种立法模式与农业生态环境本身具有的内在统一性和整体性特征不适应,不能有效逼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整体上继续恶化的趋势和预防潜在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甚至可能加剧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加剧农业生态环境的退化。E2](P31—35)—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其内容往往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再次罗列,没有体现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特殊性,E3](P239)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2.存在立法空白
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农业生态环境领域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业环境标准的制定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等环境标准规范主要是针对工业污染问题制定的,很难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环境标准规范仅有霍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他的环境标准规范基本上没有。第二,缺乏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别法律规范。农业生态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的立法给予特别的保护,但目前我国许多重要的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规范。第三,缺乏公众参与、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机制以及有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我国在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建立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行政强制机制、行政指导机制等,还缺乏对从事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由于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使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不能开展,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利益冲突问题严重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破坏、预防和制止污染事件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赋予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太少,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许多环境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因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而导致执法不力。这一问题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另外,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比如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M(P31-33)这些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力的根本原因。
4.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缺乏相应的程序机制
我国虽然建立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这些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同时,就单个的某项制度来看,还缺乏落实该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机制,最终导致制度不能实施或者不能完全实施。例如,生态恢复补偿制度。这一制度要很好的发挥其作用,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但是,由于实施该项制度需要的配套性措施一生态环境税制度未能落实,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另外,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因缺乏相应的程序,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例如,限期治理制度。虽然很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由于都没有对实施这一制度的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其未能很好地得到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此外,它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力,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保障机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浓厚的管理色彩,过多地维护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威,强化了环境管理机构与环境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力,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赋予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为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或不能有效地进行环境执法提供了便利,不利于促进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事业的发展。
5.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关键词 河长制;水生态环境;管理成效;问题;建议;天津市;南部四区
中图分类号 X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223-02
天津市位于海河流域下游,流经天津市的一级行洪河道19条1 100 km,骨干排水河道109条1 890 km。近年来,由于经济建设飞速发展,污水直排、雨污混流、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严重影响了河道水质安全。同时,受生活习惯、历史因素等影响,河道沿岸居民随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造成河道堤岸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河道水生态环境健康和安全。
1 河长制实施情况
为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天津市积极探索并借鉴国内部分省市先进管理模式,2013年正式推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即“河长制”。2015年,河长制管理实施全覆盖,大清河处负责南部四区(包括津南、西青、静海和滨海新区)一级河道6条260 km,区管河道40条645 km,总长905 km的考核任务。
1.1 建立组织机构
各区分别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河长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建立了由“河长”负总责的责任制。
1.2 建立管养队伍,落实管护资金
西青、静海、津南等区均成立了街镇或环卫部门负责的河道日常养护队伍,负责河道的基本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河道环境卫生。管护资金方面,市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补助各区堤岸水面保洁与水质保护工作,补助比例与考核成绩相挂钩。
1.3 建立监督考核奖惩机制
按照市级考核办法和细则,各区制定了本区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巡查制度等,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职责、任务分工、管理措施等,落实到区、乡镇、村等和具体责任人。西青、静海等区建立了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的考核体系,根据市、区级考核情况及打分成绩决定“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河长进行问责,连续2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优秀的“河长”年终进行奖励[1-4]。
2 初步成效
2.1 河道水质状况得到改善
2015年,南部四区纳管河道环境卫生达到优秀的河道长度由362.9 km增加到621.7 km,同比上升71.3%;感官水质黑臭的河道长度由265.6 km减少到85.3 km,同比下降67.9%。
2.2 重点河段部位环境有效改善
西青区结合清水河道行动建设,加大了全区污水管网建设,解决了李七庄街、精武镇和王稳庄镇的污水排放问题。2015年实施水环境治理,清理垃圾434.2 m3,打捞漂浮物260.2 m3,河道水质环境整体有较明显的提升。
静海区针对环境较差的子牙镇、王口镇、大黄庄等沿河村镇,积极协调乡镇实施专项治理工程。筹措资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共清理垃圾3.45万m3,水面漂浮物2 000 m3,柴草垛500余个,使多年积存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彻底根治,沿河老百姓拍手称快。
2.3 长效管理得到落实
各区均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如西青区9个街镇成立了水利站或街道环卫部门负责的10~15人的河道养护队伍,静海区组织各乡镇组建了156人的保洁队伍,负责河道日常保洁和管护。
2.4 合力共管的效益已初步显现
各区以水务部门为主体,以环保、市政部门为支撑,开展区域内截污治污工程和污水厂网建设,河道水体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在加强河道的整治与管理上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3 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长制推行时间不到3年,仍处于摸索时期,在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水生态环境管理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相关成员未全部参与工作,职能作用也未充分发挥。二是河道保洁工作不到位,保洁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三是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不足,经费缺口较大。四是部分河道仍然有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截污工作不到位。部分河道水质问题仍然突出,涉及到跨省市界、区界河道因上下游协调不畅,污水下泄污染问题突出。五是沿河道路、企业、居民集中区等成为河道环境维护的重点,针对河道治理的顽固问题,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同时部分街镇缺乏垃圾处理规划,垃圾的收集、运输与处置脱节严重[5-7]。
4 建议
河长制是河道管理新阶段的重要措施,对于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意义显著,并兼具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河长制能够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加大河道水生态环境管护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推动河道整治和水环境改善。针对目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以推动“河长制”河道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地方官员担任总负责人能够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整合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各部门的力量,避免各部门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掣肘,直接提高水环境管理与保护的效率。二是应将治理与管理相结合。以管理促进治理,以治理深化管理,形成河道管理的良性循环。三是建议因地制宜采取管理策略。应结合河道的具体特点,制定可行性高且特色鲜明的河道管理方案,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与人文环境需求,彰显河道特色亮点。四是建议加强专业化培训,树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理念。培养一支专业化河道养护队伍,提高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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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谢帆,于斌,鲁刚.天津市河道水生态环境“河长制”管理新模式浅析[J].海河水利,2014(4):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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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敏.“河长制”:一个中国政府流域治理跨部门协同的样本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3):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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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环境管理以及监测现状及主要问题
1.1 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很难应对环境污染问题
就目前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现状来看,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1)依托工业发展的现代化农业得到飞速发展,而工业得到优先增长。(2)在空间分布上,居民迅速集中。由于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导致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改变,从以往的“自然和谐型”向“自然危害型”转变。原来的农村生态环境良好,而且环境自净能力很强,但现在农村的自然循环被打破,环境的自净能力已经无法自然的消纳生活污染物。
1.2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并没有充分重视农村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用于防治一些重要点源污染以及城市污染方面,并没有特别重视农村污染。同时,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远远超过了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这样的结果主要会导致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在农村环境问题解决方面,缺乏力量,而且适用性相对较低。其次,我国当前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往往存在“自上而下”决策、重复建设、资金分散等问题。
1.3 技术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缺乏强烈的质量管理意识
环境监测工作最重要的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证实性,因此对于环境监测人员的要求相对较高。在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如何提高监测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加强监测人员的质量意识,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科学性以及真实性是最核心的工作。员工培训是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但是目前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往往都是多个部门临时组织技术培训,这样的员工培训缺乏计划性、针对性以及系统性,培训效果自然不高。而且在培训后,各种质控考核以及质控审核工作并没有严格按照流程执行,基本上都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
2 农村环境管理与监测的发展分析
2.1 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好农村安全饮水问题
对于人类生存而言,人是最重要的能源之一,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水,水的安全问题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各地区应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科学发展观”理念切实解决好农村居民安全饮水问题,应该将这一问题纳入到农村发展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政府以及县委应该将农村安全饮水问题作为农村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应注意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周边环境,平时应该加强监测和管理水质,结合农村供水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应该在全县建立很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形成一个系统的饮用水源监控点保护网络。
2.2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药与化肥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农药最常用的方式是直接向土壤或植物表面喷洒,这样就对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从而破坏土壤结构和影响土壤肥力针对农村农药和化肥对土壤的污染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首先要科学使用农药,合理规划用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污染小或无污染的农药,并要把握好施药进行病虫害防治的最佳时机。采用化学防治以外的方法防治病虫害,减少农药、化肥的用量。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可以采用以虫治虫的方法,有效的降低农药使用量。加强农业管理,控制病虫发生发展,避免使用化学农药,及时注意农作物的生长。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特别是针对农药的有机项目监测,包括苯并(а)芘、DDT及其代谢产物与分解产物、六六六等。
2.3 农村生活废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置
村镇地区的特点决定了其污染治理不能沿用城市的污水处理模式。国内外研究机构相继提出了多种处理模式,如:分散污水处理模式,其中主要提倡人工湿地处理技术、土地处理技术、小型污水处理技术、沼气池和沼气净化池处理技术等,其技术特点是以低能耗生物处理和自然处理为基础. 农村垃圾的处理主要采取临时堆放、焚烧、随意倾倒三种方式。农村一般是利用现有的沙坑或者低洼地直接进行倾倒和掩埋。事实上,城市周边农村可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一般进入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倡导“村收集一镇运输一县(市)处理”模式
2.4 实现政府管理创新,认真落实损害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而且应该严格监督、全面落实,而且应该不断强化市场活动监管,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并且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在政府工作中,应该将农村生态保护的重要地位突出出来,明确农村生态保护的目标责任,并且制定关于农村生态保护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该全面落实领导的责任,编制一个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离任时应该严格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其次,应该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如果发现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应该立即找到责任者追究责任,根据损害程度要求赔偿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应该对农业区域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进行统筹编制,主要应该解决本地农村生态环境资源问题,始终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土地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各种重点工程建设有机结合,综合治理农村环境。
应该根据生态城镇、生态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及标准明确农业种养殖业、农村土地整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目标,而且应该将各种监督资源高效整合,建立一套长效建设监督以及管理机制,将监督管理工作和目标考核工作有机结合,综合整治乡镇企业环境以及局域污染,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尽可能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
2.5 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
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法制化管理是有效避免生态环境破坏,减少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保障。国家应该时刻了解、掌握农村环境监测情况,不断完善、修整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至于法律监督机关也应该将监督工作常态化,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定期组织创建生态文明乡村活动,尽可能把控好政策源头关卡,严防出现生态环境问题,在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应该始终将生态环境效益放在第一位。另外,可以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可以采用低息贷款、财政补贴、公共财政、环境资源税等多种经济调节措施,而且应该在农业工业化发展、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综合采用环境损害责任保护制、抵押返还制、排污权交易制、排污许可制等多种制度控制生态环境破坏现象,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摘要】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要完善立法,达到环境法制的科学化,可行化,用法律手段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正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②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③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④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
[1]李建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7第3期35页。
[2]林真、李卫华、丁洪,《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其治理措施》,《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年第1期32页。
一、主要任务
(一)国土资源分局
1、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违法行为。要对所有采石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凡无证开采及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石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并依法处罚。
2、全面查处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越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凡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辖区采矿权人、生产经营主体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人或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位于限采和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立即予以关闭。
4、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对采石企业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实行环保、林业、国土联合验收的方式确定保证金返还意见,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正确有效使用。
(二)环保分局
1、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现有的6个采石企业,组织开展技术改造,规范作业方式,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排放进行环境监测,严禁粉尘超标排放。
(三)林业局
全面清查采石生产带来的严重毁林事件。依照《市东西山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不符合采石环境要求、严重毁林以及私挖乱采的采石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提供详细名录,并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采石企业
郝庄镇秤锤沟石料厂、建生石料厂、大尾沟石料厂、市迎泽区郝庄镇闹沟石料厂、晟柱石料厂、智海集团有限公司祁家山石灰石矿要全面实施技术改造。
1、在生产过程中,所有设备的入料口、筛分部位及输送带必须实施稳固有效的全封闭收尘控制,并及时清理封闭室粉尘。
2、要硬化和维护场区路面,未实现硬化的路面要配备洒水车辆,除雨、雪天气外,每天不少于两次路面洒水,防止道路扬尘引起周边环境污染。
3、拉运石料的车辆必须密封或加盖苫布,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车辆严禁出厂。
4、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开采区、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
5、要按照生产规模建设相应的料仓,料仓容量不得低于月产量。各仓库区场地要开阔、平整,便于装卸,并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稳固围墙,必要时要加装抑尘网。
6、严禁石料和尾矿乱堆乱放,杜绝侵占山洼、河床等现象,避免沉积、扩散,造成更大的水土流失及污染。
7、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尾矿,经环保部门同意后选址堆放,由企业逐步进行植被恢复。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阶段
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清查摸底,企业补办相关手续,规范场区环境,完善环保设施,完成生态恢复的编制和论证工作。2007年5月20日后,各采石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予以停产治理:
1、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环保手续的;
2、在规定期限内未编制生态恢复方案的;
3、生产设施未按规定实施有效全封闭,石料、尾矿不按规定存放的;
4、拉运车辆未能实施有效封闭进行运输的;
企业完成停产治理后,由环保、国土、林业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在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接受市环保、国土、林业部门的联合检查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采石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具体要求
1、环保、国土、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建设创新型城市高度,把采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2、加大宣传力度,为治理整顿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宣传,使市民和企业培养和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正确理解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按照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自觉配合此次整顿工作,并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
1.1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其他有益成果的总和[1]。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协调和谐为宗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它追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而共进共荣,强调人类的自觉和自律。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等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个重要部分。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
1.2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要求我们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农业生产如何实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的生产发展依赖大气、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农业技术等社会资源环境。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自然生态环境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农业生态环境实质是指农业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水资源、大气资源、土地资源、气候资源以及生物资源等要素的总和[2]。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破坏,并且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破坏不能及时的发现,一旦遭受破坏并且很难恢复。因此,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必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农业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农业是与自然联系最密切的产业,如何发展好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农业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变化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则导致农业发展受阻,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农业就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农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否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农村经济社会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失衡。一方面,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巨大,粮食首次实现了“十连增”,满足了十几亿中华儿女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代价也颇为巨大,对于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
2.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2.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5]。(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2.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
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2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3.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6]。
4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4.1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
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4.2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
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7]。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4.3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
一方面,变革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主体,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这样便可以集中行政执法职能,把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安排执法经费的安排、调配执法力量的调配统一起来,解决了行政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程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建立诸如告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依法执政,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出现。同时强化司法手段,通过司法审判惩罚和制止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失职犯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4确立公民环境权,增强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关键词 监测计划;质量管理;监测数据
中图分类号X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8-0046-01
环境监测管理是以监测理论基础、专业基础和技术基础为组成内容建立起来的一门学科来指导环境监测实践活动。使监测工作具有计划性,监测方案具有可行性,操作程序具有规范性,测试技术具有先进性,测试数据具有有效性,监测综合结论具有客观准确性,从而达到“科学监测”。环境检测是以评价环境质量和监督污染物排放为目的,按照环境标准,对水、气、声、土壤、辐射、生物等环境相关因子的浓度,数量等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的活动过程。面对基层管理工作现状,在全面抓好基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同时,应着重抓好两方面薄弱工作。
1 搞好环境监测规划,使监测工作具有计划性,监测方案具有可行性,综合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务实性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环境监测手段不断完善和监测技术不断提高,操作过程越来越方便快捷,自动化水平越来越高,监测成本越来越低。这些优势为开展和拓宽监测项目和范围提供了可行性。基层环境监测规划是做好基层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是保证监测项目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现实性和前瞻性的重要基础。监测规划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特征、生态特征以及污染现状,必须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不断健全环境监测项目,拓展监测对象。在完善原有的监测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新项目。比如:现在施工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比较薄弱。开展和加强这方面监测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1)施工环境监测管理,尤其加强人居密度比较大的城区监测,如新建、拆迁、扩路及各种管网建设等,粉尘和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污染区多,分布广,环境条件差,环境监测比较困难,监测管理尤为重要。监测部门应积极有效地合理调配监测力量,适时监督监测,为环境管理部门对施工方实施强有力管理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
2)生态监测是生态管理的基础。虽然我国关于生态监测刚刚起步,但我国脆弱的且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现状迫使我们必须加快生态监测的步伐。生态监测分门别类种类繁杂,做好监测规划任务繁重,必须突出重点,着眼现状。比如现在经济上为了适应市场化运作,提倡规模化种植业,即产业化种植。过去是农作物轮换种植,现在是单一品种长期大规模种植,林业种植也类似。这种转变速度快、规模大,像这种方式是否影响生态生物平衡,还须密切观察生态状况,适时进行土壤监测和生物监测。像2008年南方罕见冻雨灾害表明,森林区混杂林抗灾强,单一品种林木抗灾能力弱,是个典型例证。做好生态规划,对人类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进行测定,对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森林植被锐减等灾害认真调查和监测。基层监测规划要符合上级规划和指导,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开创新项目,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监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1]。
根据基层现状应着重解决的监测质量管理问题:
1)监测能力方面的建设,它是监测管理的基础,包括仪器设备、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仪器设备是能力建设的物质基础,监测人员素质的提高是能力建设的中心,管理水平是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人才培养和提高监测队伍整体素质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要通过岗前培训、继续教育、专职进修、专业培训等渠道搞好全员培训,使监测人员全面掌握监测业务知识、熟悉各种标准、规范、技术方法,更好地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集中资金,发挥政策优势,不断充实各类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专项能力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水平。基层监测站常常是制度建设很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很具体,汇报总结很完美,而实际操作却往往存在偏差。突出表现为主观故意造成数据不准。如涉及政府政绩考核、上级检查落实减排任务、企业关停、追查事故责任等,为了达标或其它利益而人为改变数据。这既是行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主观失误造成监测误差。诸如工作懒散不负责任,在仪器校验、实验用品的存放、采样布点设置、操作不规范等方面造成疏忽。监测数据不能如实反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和监测质量管理失去了意义。这就要求我们把监测工作的认识提高到新的高度,克服自私行为,正确认识荣辱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民众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责任感和环境污染自危感。
3 结论
环境监测管理任务繁重,工作任重道远,既要细致全面又要突出重点,还要抓住弱点。综合考虑,理清层次,坚持标准,严格技术规范,狠抓落实,保证监测工作有效运行。全面开展环境监测和逐步提升环境监测水平,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真实的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 中心城区;环境管理;调查;污染
中图分类号TU-8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4-0022-02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主题,环境资源的可再生利用是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怀化市以市本级经济和中心城区建设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市本级经济,推进鹤中洪芷中心经济区建设的战略进程中,怀化市中心城市发展的载体,交通、区位、资源和生态优势明显,加强中心城区环境管理,能有效地促进怀化中心城区环境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可再生利用,使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趋于协调,实现城区的可持续发展。
1 怀化市中心城区污染基本情况
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鹤城区各类污染源向舞水河排放废水共计2 064.59万t(其中工业源183.41万t,生活源1 857.58万t,农业源16.17万t、垃圾处理厂7.72万t),化学需氧量9 128.8t,超过总量控制目标。城镇居民生活的排污量相当大,环境保护形式严峻。
向辖区大气环境排放废气527 535.64万m3(其中工业源440 516.18万m3,生活源87 019.46万m3),二氧化硫5 536.36t,超过总量控制目标。
鹤城区工业固废产生80 884.5t吨,排放274.08t,处理率达到了99.66%,排放率为0.34%。城区所有的医疗废物均集中收集送往位于中方县境内的医疗垃圾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垃圾处理厂进行填埋处理。
2 城区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区地表水生活型污染严重
2009年怀化市污水处理厂虽已建成投产,但相关的配套设施――污水收纳管网尚未完善,大部分城区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舞水河或太平溪,尤其是太平溪沿岸的生活污水绝大部分直排入地表水,造成太平溪水质依旧恶化。据市环境监测站2009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显示:城区内舞水河2个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超标,其中粪大肠菌群超标率为75%;太平溪氨氮年超标0.48倍,超标率为37.5%,最高超标倍数3.48倍,污染指数1.48,与2008年比最高超标倍数上升2.34倍,污染指数上升0.08,为劣Ⅴ类水质。说明舞水怀化城区段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影响严重。
2.2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难以改变,城区大气污染问题仍比较突出
怀化市能源结构主要以燃煤为主,电、气、轻油等清洁能源使用率低,且由于市区燃煤大部分属本地所产的高硫、高灰份煤,加之市区小锅炉、大灶消烟除尘措施技术难度大、治理效果差,致使市区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较高,酸雨降水频繁。加之中心城区发展较快,城区大量建筑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能到位,建筑垃圾及渣土未使用专用渣土车辆运输;同时汽车用量明显增加,汽车尾气污染日渐突出,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2009年城区环境空气污染指数142天优,222天良,空气中污染物为PM10的天数194天,主要是扬尘带来的可吸入颗粒物污染,S02年均浓度值为0.036mg/m3,酸雨频率为75%,典型的硫酸型酸性降水,郊区酸雨率明显高于城区。空气污染属典型的烟煤型污染,以总悬浮颗粒和二氧化硫污染为主,降尘次之,氮氧化物最轻。烟煤型污染短期难以缓解,同时随着中心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农村主要生活能源燃煤率的上升,怀化市的降水酸性污染严重,不仅频率高,而且面广,已扩散到城市郊区,并呈向农村蔓延的趋势。
2.3 固体废弃物处置率低、处理方式简单,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虽然随着怀化市第二垃圾场的建设和一期工程的投入使用,打破了怀化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的局面,但总体仍处于简单的填埋和堆放的办法,日益递增的垃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造成可利用资源的严重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且尽管垃圾填埋场底部采取了防渗透处理,但时间一久,防渗造腐烂,老化、破裂、堆场四周仍含有污水渗透,污染土地和地下水,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城市因生产、生活垃圾产生的“脏、乱、差”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3 加强中心城市环境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1)实施节能减排,进行总量控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节能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为把怀化市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型社会,必须狠抓节能减排,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面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突出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防止生态破坏,以生态环境的整治与恢复为主要内容,以市场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实现生态环境补偿的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加快园区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减轻环境压力,推进工业强市进程。立足现有发展基础和自身优势,紧跟国家产业政策,着力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以工业园区为平台,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以招商引资和市场运作为手段,努力做到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引进新项目与发展现有企业、壮大经济规模与提高经济质量的有机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支柱产业,构建和延长优势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经济规模扩张和结构优化,有力推动工业强市进程。政府在政策上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建设各类工业区、小加工业区等功能型园区,将原来分散在城区各个角落的工业、小加工业等污染型企业,逐步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集中到相应的功能区,对污染进行集中管理和防治,减轻中心城区环境压力。
3)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
针对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现实,借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东风,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排查,摸清新老污染治理设施的现状,选择一批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重点行业、区域和企业、存储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等领域开展试点。在日常监察监管中,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淘汰落后设施,更新防治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加快生态经济圈建设。抢抓怀化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市的良好机遇,利用鹤城交通、区位、资源和生态优势,围绕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这一主题,以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生态产品加工为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在东起康龙自然保护区、西至湖天开发区、南起黄岩旅游度假区、北止迎丰东路占地面积约20km2区域内构建怀化生态经济圈,“十一五”期间重点建成生态产业园、交易园、休闲园,使之成为适宜人民居住的生态城市示范区。
5)突出重点,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从调查的情况看,由于长期以来,怀化市区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只经初级处理,生活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舞水河鹤城区段水体污染相当严重,而市污水处理厂虽于2009年一期竣工投产,但相关的城市下水纳污管网尚未完善,应该尽快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加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由环保、水利、国土、城管、航管等部门按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对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综合治理,定期抽查水源水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监管,防范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水环境安全。要加强新、老污染源的管理,对老污染限期达标排放,新污染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好新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点企业安装自动监测仪;继续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尝试排污许可权交易制度。
6)六大措施,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以燃煤型烟尘、SO2排放量削减,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建筑扬尘污染监管为重点,应努力做好以下:一是调整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目前,怀化城区的能源消耗以燃煤为主,本地用煤含硫量高,导致大量SO2和粉尘排入大气,因此,建议由发改委牵头,对现有能源结构进行调整,铺设城区管道煤气,鼓励使用低硫、高热卡精煤,普及民用型煤,提高石油液化气电能的使用率;二是建设洗煤脱硫企业,削减SO2排放总量。
7)加强城区社会、建筑、工业和交通噪声的管理,推进静安工程。一是明确社会噪声的管理职能,加强建筑、工业、社会生活噪声控制。公安部门切实加强鞭炮、街道娱乐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严禁商业部门在室外安装高音喇叭和音响设备;建设部门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时间,加强施工噪声管理;环保部门加强对经营性噪声的管理,一方面依法把好这类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和验收关,积极引导新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另一方面要对现有歌舞厅等娱乐噪声实施综合整治,实现达标排放。二是逐步推进汽车禁鸣工作,市区内全面实施汽车禁鸣。
8)加强城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定固废控制方案与实施规划,建立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垃圾收运逐步转化为有偿服务,按市场规律办事,加强背街小巷的垃圾管理,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进行分类,提高垃圾处理效率,提倡少用或不用包装物,重复回收利用,加强垃圾处理场的防渗漏设施建设,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1]卢胜.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是增强城区经营竞争优势的需要[J].环境保护,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