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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离任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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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离任审计报告

第1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体会,深感搞好内部二级核算部门(单位)的经理离任审计,不但需要企业领导的有力支持和各方面的密切配合,而且更需内审人员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循审计程序,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关键。

过去,部门经理岗位变动时,通常是任、免决定在同一文件、同一时刻宣布,虽也对离任者作过审计,但多数是查查帐帐、帐贷相符,肯定成绩,说些好话,走走过场而已。这几年,我公司领导深刻认识到认真搞好离任审计工作,对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从1997年起,将审计工作从原来的综合管理部门——企管科独立出来,专门组建了审计督查室,定为一级部室,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审、督、查,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公开选拔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内审队伍。还明确宣布:凡离任者,先调离原部门,暂不明确职务,在从事营业现场管理的督导台边工作,边接受审计,边配合做好任期内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待审计作出结论、遗留问题解决得有眉目后,再安排到新的岗位。由于对内审机构定位明确、授权到位,对离任者实行离任即审,审后再定职,这样做,增强了内审人员不辱使命的责任感,强化了离任者积极配合审计、争取过好“审计关”的紧迫感,促使接任者尽快进入角色、弄清家底,也使其他在任的经理从中受到强化责任意识的启发和鞭策,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针对内部离任审计的特点,把把好审计工作的在京,是搞好离任审计的前提。

我们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实践中,将工作重点定为:

l、验证、评价离任者任期内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审核、验证部门掌管的资产状况;揭示并处理不实资产和不良资产,夯实家底。

3.对购销业务活动中涉及尚未进行帐务处理的商品转移、财务收支、资产损溢、债权债务等遗留的利或有的事项,作好衔接或处理。

4.验证和评价被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5、对离任者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必要的奖励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三、遵循审计规范,精心组组实施,是提高离任审计质量的基础。

L、成立审计小组、分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以审计督查室成员为主,必要时抽调财务、业务人员参加。组成审计小组,明确审计组长。审计组长一般由一名副总经理兼任,或由审计室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审计方案的制定和人员分工,检查审计人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审计证据,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负责把好审计质量关。

2.按照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具体步骤是:

(l)、发出《审计通知书》。

(2)作好审前调查。听取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召开柜组长、营业员代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被审计部门情况,通报审计程序,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提出配合审计的要求。

(3)、调阅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柜组管理台帐及其他相关资料。

(4)、对柜组进行现场盘点,在盘点过程中检查商品质量和存贷管理状况。

(5)、集中精力,弄清以下情况;

a:有无虚报、瞒报利润情况。

B:向当事人或责任人调查帐龄较长的“应收帐款”和“预付帐款”各债务单位经营情况及资信程度,逐笔审议债权的可靠性,债务的真实性,逐笔明确帐款清理、清收的时限和责任人,列表备案。对其中帐龄较长、债务人已发生变化、收回无望的,确认经济损失,对可能会形成呆坏帐损失的,在《审计报告》中作说明。

C:弄清各柜组帐货是否相符、库存中有哪些有问题商品、代销商品有无退货或付款过头现象、柜组帐存总额中有帐无货的“往来库存”(包括来货短少待查、退调货未达帐、商品赊销、批发应收款未达帐)等问题,查明原因,逐一落实责任人。

凡排查出来的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失效、销小存大等有问题商品,在了解其形成时间及原因的基础上,组织离。接任双方和财务、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现场逐一鉴定,按当前市场行情评估可变现的处理价,确定资产损失额,使这些潜亏因素浮出水面,待《审计报告》获得认可后,按程序进行报批,调整损溢。

D:对各柜组进销差价和进销差率进行检查验证,发现低于正常水平的,进行差价核实,调整损溢。

E:抽查柜组物价台帐、代销台帐、合同台帐和平时的盘点表等,查证内部管理有无失控现象。

(6)、分类汇总,撰写《审计报告》。将审计证据及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召开审计小组成员会议,对照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任期内的经营指标,对被审计部门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集体讨论、评价;研究《审计报告》提纲和审计“建议”,做到对离任者和接任者负责,使离任者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缺点,让继任者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发送给离、接任者,再根据双方反馈的意见,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和修改。

四、耐心细致地处理也离、接任双方的意见和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要求,是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在审计过程中,多数接任者希望对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能一次性处理到位,尽快清仓、平帐;轻装上阵;而离任者则往往认为商品削价损失幅度过大,对其经营业绩和评价有,双方互有争议。如何准确判断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合理认定任期内的各种损失,明确划分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我们在验证、取证过程中,凡发现利润不实、费用开支不当。债权不够可靠、债务有出入等问题,都及时向离任者反馈,在认真听取其陈述的同时,明确指出离任者的责任,要求其边工作,边清理、清收,争取少遗留或不遗留给继任者;在认定有问题商品削价、报废损失和有问题资金的坏帐时,离任者有时提出各种理由进行辩解,甚至不肯签字,我们坚持耐心细致地听取离、接任双方意见,反复组织讨论,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对离任者一时难以处理到位的遗留问题,由离任者负责落.实责任人,交由接任者今后继续催办、落实,总之,通过审计,使离任者移交得清清楚楚,接任者接收得实实在在,对前任未尽事宜明明白白,做到双方责任明确无疑。

五、落实《审计意见书》,延伸和深化审计成果,是离任审计工作价值的提升。

离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是多种审计形式的复合体。为了充分拓展这种综合审计的综合效应,在审计小组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还开展以下四项活动:

1、董事长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门听取审计小组汇报,离、接任者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根据离任者或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经济责任奖赔金额,签发《审计意见书》。

2.董事长召开全司干部大会或各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必要时由离任者作任期或反思发言),并对在接受审计期间,能认真配合审计,积极清收帐款,推销处理有商品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而后明确新的岗位。这样做,收到了每次离任审计,全体干部都得到一次和提高的效果。

第2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一、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和行使权限

认真学习国家审计政策、法令,熟悉审计轨制;积极钻研审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审计技术要领;热爱本职事情,忠于职守,耿介奉公,严守职业道德;严守法纪,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二、做好局本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掌握公司资产运行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一手资料,今年我每季度对局本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每次审计我都要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应关注的事项,并且做出审计小结,实行动态管理,不仅为领导提供了公司资产、财政的第一手资料,还为以后的经济责任审计积累资料。

三、做好经济责任的审计

经济责任的审计在于加强干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审计对离任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2014年5月份我对农电公司负责人的离任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并写了离任审计报告,通过审计查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方面问题,及时向公司进行了汇报。

四、加大对工程结算审计力度

着眼于规范工程项目管理,防范高估冒算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我从各项工程计划入手,对工程实行严格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对无计划的工程不予审计和提交报告,较好规范了工程项目管理。2014年我对本单位的大修、技改工程很多个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签证,有效地对项目进行了规范管理。

五、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第3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年1-8月份,我委共接受政府审计两次,自行完成两个单位的离任审计和委属各单位财务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多个专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今年政府审计的主要特点:一是审计范围扩大,涉及我委机关、委属所有事业单位及各协会,包括与市建委无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二是审计内容广泛,对单位所有收入支出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工资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审计深入程度加强,随资金流向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别进行延伸。

(二)1-8月份已完成了如下审计工作:(1)市审计局于**年2月7日至**年4月6日,对我委**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下属的落实私房办公室、建筑材料办公室、廉租房管理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六家单位。审计总资金量为25802.90万元,占预算资金总额的66%。于8月2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2)北京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分局于**年6月25日至**年8月6日对我委2005、**年度“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两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了财政检查。征求意见书于8月13日送达我委;(3)**年我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六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四个协会进行了专项审计,事务所针对单位审计结果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4)受纪检监察和人事处委托,支付核算中心于**年3月29日至4月17对原造价管理处处长张宝玉同志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于**年5月24日至6月4日对原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张小虎同志进行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5)**年8月2日至8月17日,综合经济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处组织了对委属各单位**年上半年财务执行情况和**年工资制度改革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审计和检查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1、虚列支出、资金在预算外单位沉淀问题。

个别单位没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而是拨到协会或委属其他事业单位,造成支出不实、资金沉淀。有些资金在中间环节改变了资金原使用用途,有的形成结余。违反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也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性。

针对上述虚列支出问题。一是已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按审计报告处理意见调整会计帐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对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单位在**年预算、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中也进行了纠正。三是计划在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把政策法规执行和财政预算执行列为培训重点,并加强执行监督检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往来款挂帐未及时清理、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

在各次审计中,均提出了往来款挂帐未及时清理的现象。目前我委汇总报表中往来款挂帐金额达2.73亿元,涉及内容较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委总体资产状况的真实性。

一些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在往来款中核算支出及结余资金等情况,造成决算支出不实、不能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对往来款挂帐未及时清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已责令会计处理不规范的单位进行了整改并调整会计帐目。二是在刚结束的两次资产清查中,各单位已做了部分清理。三是下一步工作中将把清理长期挂帐做为重点,由核算会计督促各单位及时做出调整。

3、超预算范围支出问题。

审计局提出,我委**年用以前年度税收返还等资金支付督察考核奖1,370,888.86元,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超预算范围支出。

针对报告中提出的上述问题,我委已加强了部门预算管理。一是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压缩各项开支;二是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项需求,将所有收支按照要求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4、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未发挥效益问题。

个别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专项在预算年度未发挥应有效益,突出的几个专项资金有:

(1)审计局提出的廉租房租金补贴使用问题。2003年将廉租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发放标准租私房补贴,改变了专项资金用途;2004年将廉租房租金补贴1000万元用于廉租实物购房,但购房运作未成,该资金未发挥专项资金应有效益。

(2)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分局提出的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建材补充发展基金三项基金使用问题。以前年度,三项基金以定向委托贷款方式支持近50个技改项目,但贷款发出后仅有少数单位归还。**年改为用墙体材料基金安排科研技改经费专项,由原贷款方式改为拨款方式,其中向仍未归还贷款的两个单位给予了新的拨款。相关单位对这部分专项基金使用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

针对上述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未发挥效益问题,分别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对于廉租房租金补贴的使用,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执行;(2)对于三项基金的使用,我委已与市财政局沟通,共同起草了《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两项基金管理办法》,待国家两项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根据使用精神再行完善,即可正式执行;另外,我委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科研技改拨款程序进行完善,采取在拨款协议中增设限制条款、项目验收中增加财务验收等措施,加强专项基金的监管力度。

5、我委财务大检查中发现个别自收自支单位经营亏损,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1)房地产开发市场**年开始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共计亏损150多万元,全部用事业基金弥补。

(2)住宅办自2002年开始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共计亏损270多万元,全部用事业基金弥补,目前事业基金已为负数,单位业务已处于基本停止或转移。

对于持续经营亏损,业务处于停滞状态的自收自支单位,我们要加强财务监督,并建议在事业单位改革时一并处理。

6、个别单位执行规章制度较差问题。

财务大检查中发现个别自收自支单位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不严,如:报废机动车辆,未按我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出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合规;支付的专家劳务费未按税务部门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规章制度执行较差问题,我们将不断加强财务制度建设,目前已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几项制度。正在修订建委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并将汇编成册,使我委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做到有章可循并加强监督执行力度。

7、部分单位财务人员短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第4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有许多,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其特点有危险性和可控性等,离任审计风险较之一般审计风险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离任审计风险要大于一般审计风险。

1离任审计风险的特殊性的主要原因

(1)离任审计是在对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经济活动审计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如果离任审计结果失真,对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评价不实、不准,这种审计报告一旦被委托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依据而采用,就会造成很大危害,使审计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较大的风险。

(2)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大都控制一定的权力,对少数人而言,则可能存在着、违纪违规或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如果某些法定代表人为掩盖自己在经营决策上的失误或某些不法行为进行集体舞弊,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使审计人员无法发现这些舞弊,致使审计人员得出错误的结论,则审计风险就比较大。

(3)审计时限紧、被动应战问题突出。离任审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操作过程,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资源。由于干部免、审、任的时间差很小,或"未审先任",或"审任同步",导致时间仓促。加之目前审计力量普遍偏少,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又要求审深审透,而领导干部一般任职期限都较长,这些单位形成的会计资料繁多,问题情况很复杂,且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的一些经济事实不甚了解,结果导致对离任干部的审计失之于粗,失之于宽。

2化解离任审计风险的对策

2.1离任审计风险的宏观控制

(1)开展离任审计工作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离任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视是开展好这项工作的基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离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离任审计纳入干部任用的必备程序,使离任审计报告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还应对离任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为离任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要注重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离任审计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干部认真接受离任审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牵头单位,应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待审对象名单,合理安排免、审、任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应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离任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

(3)要不断完善离任审计法规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先行审计法律法规有些已经跟不上时展步伐。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需要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适应性调整。除在审计领导体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外,还应对离任审计工作统筹进行依法规范,由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合法性审计与效益审计兼顾转变;由单纯的低层次财务收支审计向高层次的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转变,并从领导体制、管理机制和实施程序等方面,为离任审计提供适应性较强的法律保障。

2.2离任审计风险的微观控制

(1)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正确区分离任人员的五组责任是评价的关键。一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二是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三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四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五是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由于企业经营是连续的,前任领导遗留下来的问题,可能对本任领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其任期目标的实现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在分析评价离任人的任期业绩时,要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划清前任与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体决策的,如果某项决策失误,导致大的经济损失,而决策时离任人曾表示反对意见,这种经济损失的责任就不能由离任人员来负担,而主要应由其他领导成员负担;又如在财务决策方面,如果财务负责人未请示报告离任人员,或采用先斩后奏办法致使企业资金损失浪费的,这种责任也不能归咎于离任人员。

(2)要关口前移,将任前、任中和离任审计有效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审计目的模糊,审计作用弱化,尤其对已升任人员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将关口前移,通过任前审计,从源头上净化干部队伍;通过任中审计,较好地解决单纯离任审计存在的"马后炮"问题,实现监督的连续性,而且任中审计所积累的审计结论可以直接为离任审计所应用。将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

(3)正确处理经营业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一方面是内部努力、挖潜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例如国家提高税率时,企业利润就会减少,任期目标就难以实现;反之,降低税率或免税、给予税收优惠时,利润就增加。又如,在离任人任期内,如果进行了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很可能企业资产有较大升值,使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值率提高,这些都不是离任人的"功劳"。因此在评价离任人的业绩时,要具体分析业绩的因果关系,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5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由于缺乏一套规范、科学、统一、清晰的干部经济责任考核评价体系或制度,现实中干部经济责任是错综复杂的,对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评价判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能力要求较高,单靠审计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很难做到对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正确公允的评价。审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偏大,很容易导致具有类似业绩的干部得到不同审计评价结果的现象。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在缺乏针对性,专业术语过多,结论模棱两可等问题,不利于组织部门的利用。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通常是“先离后审”,干部已经任命好了,审计报告的结论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没有太大参考价值,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走程序,走过场,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也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目前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普遍偏少,专职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更少。现有的人员业务素质还比较低,而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容广泛,对审计人员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基础的财务会计知识,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法规知识,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等。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就会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开展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1、扩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除了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监督、鉴证和评价外,侧重点还在于预防。开展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前移审计监督关口,突出任前、任中审计,积极开展全过程审计,改变了过去单一的离任审计模式,促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正确措施,边审计,边整改,边落实,可以起到“大医者治未病”的作用,避免出现“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问题。

2、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开展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后,每年年初,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委托,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将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绩效审计等与任前、任中审计挂起钩来,避免重复审计,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全过程审计一方面做到了有计划、有准备,有利于审计部门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另一方面,任前、任中审计,可以尽早掌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领导干部离任时,离任审计可以直接利用前期审计结果,只需对未审年度进行补充审计,有利于减少审计时间和节约审计成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先离后审”的现象。

3、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开展任前、任中审计,将任期内的审计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中,可以加强干部日常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管理行为,强化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弥补干部考核评价方法的不足。还能够使领导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减少或避免损失,正确恰当地履行经济责任。也便于组织部门能够更客观公正地考察、选拔任用干部,避免干部任用中的失察问题。

4、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需要。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移到权力可能发生腐败之前,移到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和源头,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从源头防止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必要的补充。

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模式的构建

1、建立健全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当前各高校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基本上只规定了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为构建全过程经济责任审计模式,首先应从制度建设着手,明确任前、任中审计的内容,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提高必要制度保证。任前、任中、离任审计虽然在表象上相似处很多,但侧重点不同。依笔者浅见,任前审计的侧重对敏感、关键岗位干部在选拔任用前,对其前一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任中审计的侧重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或者任期已满三年的干部执行全面审计;离任审计是依照正常的人更、调动等,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

2、制定比较完备的干部经济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为了减少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位模糊,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和岗位实际,制定一套规范、科学、操作性较强的评价体系。大体上可按教学单位、行政处室和校办经济实体将评价标准分为三类。评价指标定义必须明确,评价标准能够量化,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有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

第6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企业内部审计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为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管理的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审计后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审计意见会出现不恰当或不正确的问题,从而导致产生内部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L、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建立了企业集团,包含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在经济上都实行单独核算,投资的多元化,经营的多样化,关联交易增加,经济往来日趋复杂,加之内部经济关系有的尚未理顺,内部审计制度不够完善等,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判断问题缺少依据,获取正确审计意见的难度增加,审计风险加大。

2.内部审计在企业内具有相对独立超脱的地位,发挥高层次的内部监控作用。内部审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涵盖的内容广,审计信息和审计结果应用的层次高,范围广。如:某些专项审计结果及审计信息,为企业高层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交的审计报告,是企业领导及干部管理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兑现审计的结果是企业对各单位领导奖惩和子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及职工工资奖金发放的依据;对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是领导及财务部门作为财务检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是核实工程造价并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等等。审计信息和审计结果应用的层次越高,范围越广,审计的影响越大,相应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大。

3、内部审计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其独立性和超脱性是相对的,在提出审计意见时既要符合国家利益和政策,又要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既要考虑合规性,又要注重合理性,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及实际情况等。此外,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到外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时,内部审计缺乏相应的条件和手段。这些都会使发表审计意见不恰当或不正确的可能性增大,形成审计风险。

4.有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发生财务错弊的可能性增大,在此基础上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内部审计人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所有的经济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容易出现审计疏忽和审计遗漏,得出的审计结论容易出现偏差,产生审计风险。

5.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十分重视,对审计信息和审计结果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期望值高,希望内部审计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能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能查清查实,对离任及接任领导的经济责任能划分得清清楚楚。总之,对审计提供的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要求质量高,可靠性强。而实际工作中很难达到期望要求,因而产生了期望差距,形成审计风险。

6.审计人员如果专业技术能力不强,对复杂的问题就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审计事项就不能选择科学先进的审计方法,运用必要的审计程序完成审计任务。由于审计人员素质的影响,容易出现审计疏忽、差错审计判断不正确、审计方法不当及程序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审计信息失真及审计意见不正确而形成审计风险。

二、控制和降低内部审计风险的主要途径

l、内部审计在审计前,必须制定全面、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方案。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财务管理以及以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通常经营规模大,经济关系复杂,内部控制不力,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经营管理问题较多,经营效益起伏大,审计次数少的单位,产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大。对审计风险大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拒绝接受,避免承担风险。而内部审计是根据领导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无选择地按计划进行审计。为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往往将审计风险大的单位作为审计重点,以期通过审计促进其改进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对产生审计风险可能性大的单位,在确定主审人选、投入审计人员力量、审计时间安排等方面要予以充分考虑,周密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风险。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时,注重分析评估审计风险,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

2.严格执行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程序是圆满完成各项审计任务,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从审计任务的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到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整个工作流程必须有一套规范程序。审计人员应按规范的程序操作,一环扣一环,并且对每个环节进行控制。各项目审计工作应从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上进行控制,将审计风险隐患消灭在审计的各个环节。

3.原始的证据越多,证据的证明力越强越充分,审计的风险也就越小。审计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收集详实的审计证据,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对于审计中的难点和疑点,要深入调查,分析取证,既要收集实物和文件证据,又要找人谈话调查取得被调查人签字认可的调查记录等证据。对审计出的问题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验证,以取得足够的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审计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产生审计风险。

4、防范和控制出具审计报告的风险,应把好审计工作底稿质量关。首先,项目主审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必须仔细认真地审查工作底稿,对审计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要求重写或补充完善。其次,必须分清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责任,被审计单位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仅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再次,文字表述应持谨慎态度。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不在审计时间范围的审计事项,审计报告中不出现;审计仅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审计后发表意见;对审计结果,要说明是采用某种审计方法计算或分析得出的;经审计核实后,能定量反映的问题定量反映,对无法定量的,以定性的方式反映存在的问题;对确因各种因素所限,无法核实的问题,审计报告也应如实反映,并说明导致对某一问题无法审计查清的原因。

第7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审计项目,融合了财务审计、法纪审计、绩效审计、社会审计等特点。其审计范围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只要有经济业务发生的地方,就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以笔者所在公司为例,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涉及到营销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关联方交易等等。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往往也是综合性的,报告中既有一般财务报表审计应包括的内容,又有对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法纪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主要运用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方面;绩效评价、业绩考核方面;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方面;规范业务、提高管理水平方面。在成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1被审计单位对成果运用的主动性差。目前审计成果的运用基本上靠审计部门推动,被审计单位处于“被运用”成果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审计成果的质量不佳,对被审计单位构不成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与被审计单位习惯性思维,不愿意改变现状、或认为改变现状付出成本过大有关。1.2部分项目采取“先离(提)后审”的方式,审计成果无法得到运用。组织部门出于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往往在明确某一领导调整后,才让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滞后于组织部门的任用,容易造成审管审、用管用,审用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成果的运用。1.3审计成果运用深度不够。审计整改不彻底,有些审计问题屡审屡犯,屡犯屡审,审计整改不能真实有效落实,影响了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特别是有些地方离任审计的整改,由于同时缺乏审计督察回访的外部监督力度,前任领导的问题由现任领导整改,往往使得整改停滞于表面,互相推诿,不利于审计成果的体现。1.4审计成果运用的机制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既是审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纪检、组织人事、被审计单位等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因为审计部门缺乏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保证审计成果运用的职权,在审计成果运用的过程中,只能通过敦促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形式强调审计成果运用的重要性。缺少一个多部门联动、跨单位实施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成为制约审计成果运用效果的重要原因。

2.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8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一)稳步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建立健全重点审计对象轮审制度,逐步实现对区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5年轮审最少1次的目标;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着重为__区城市更新战略保驾护航;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的审计监督,不断扩大对重点专项资金、重要预算单位、重要自然资源资产等其他审计对象的覆盖面,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二)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水平。坚持发现问题、完善机制,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建言献策;不断探索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加强多部门协调联动,加大审计问责力度,推动整改工作取得成效。

(三)完善审计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审计质量责任,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深度融合,优化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全过程和审计整改阶段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到程序规范,工作留痕。

(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探索新型协审机制,加强审计资源调配管理;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和勤政廉政问责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优、能打硬仗的审计队伍。

(一)完成全年审计工作任务。2016年审计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全年工作全面完成;以田心村、大望村和梧桐山等股份公司为切入点,配合区财政局(集资办)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形式加强对辖区股份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9篇:财务离任审计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由任职1年以上的两名现任高管人员予以推荐,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两名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三)曾任职单位的离任审计报告、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最近5年内曾任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就申请人从业经历和是否受过处罚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出具的监管意见;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证券业执业资格证明、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证明、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推荐意见、离任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监管意见应当由出具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寄送中国证监会及申请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由申请人同时报送其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条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意见应当重点说明申请人个人品行、遵守法纪、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谈话,并将审查意见和考察、谈话工作底稿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任职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应当自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任职备案材料:

(一) 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选聘高管人员的职务与职责范围;

(二) 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

(三) 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任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有《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5年内未担任过证券公司高管人员;

(四)对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销或者责令关闭负有责任;

(五)未依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在除证券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且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二)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被自律管理机构处分;

(三)被公司免职、处分;

(四)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其他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任职资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不在证券公司从业的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推荐人应当督促被推荐人及时报告,如发现被推荐人未按时报告,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管人员出现职责分工调整的,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

证券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暂停相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董事会限期更换高管人员或者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

(一)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未实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变更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任职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高管人员工作及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员应当自任职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证券公司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尚未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1个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个季度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两名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对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分管业务的规模、盈亏情况、资产质量等基本情况;

(二)所分管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情况;

(三)所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包括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结论。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应当由公司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第三十二条 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高管人员不遵守承诺;

(四)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控指标。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税务、审计、工商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被处分、处罚的原因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名单书面报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一)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二)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三)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四)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五)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六)擅离职守;

(七)离任审计报告表明对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八)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十)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十一)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的,应当在向证券公司发出不适当人员建议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该高管人员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说明,进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建议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免除该高管人员职务,并应当自收到建议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两年内,任何证券公司不得选聘该人员担任高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高管人员因高管任职资格失效、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解除职务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自推荐人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被推荐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撤销、吊销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自认定或者撤销、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或者签署意见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资格、新设机构等申请事项暂停受理、暂停审核。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记录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身份信息、任职资格信息、执业行为、违法违纪情况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高管人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和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6个月内暂停公司相关业务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处以警告、暂停或者吊销高管任职资格:

(一) 公司出现较大经营风险、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六)未按规定对离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高管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