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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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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规定以及青岛市民政局年检通知要求,区民政局决定**年3月至5月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周密组织、严格审查、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自身建设和财务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管理机制,进一步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规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年检范围

凡在**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参加**年年度检查。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年检时间。**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

(二)年检方法。根据《条例》规定和上级要求以及年度工作任务,**年年检工作将采取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三)年检步骤。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三步进行。

1、自查阶段(**年3月1日-**年3月31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登陆“青岛民间组织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初审阶段(**年4月1日-**年4月2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于4月10日前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3、审定阶段(**年4月21日-**年5月31日)。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须于4月21日-5月31日间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年检结论。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一式二份);

3、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4、有许可证的须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表》(附电子版)。

六、年检结论及使用办法

(一)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年检结论使用办法:

1、年检结论将作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2、“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在整改期间必须停止活动,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七、几点要求

第2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

我一直跟着事务所的段老师做事情。我很佩服他,佩服他之前考注册会计师时的聪明与坚持,佩服他的处事能力,也佩服他那超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老师在成为一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之前,曾在银行及国企中工作。他完全凭自己的努力,在2年内通过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这一点给了我很大的鼓舞,让我明确自己的目标。每次我问她问题,她都不厌其烦地耐心讲解。因为是第一次接触到审计项目,也因为是实施了审计程序就要直接形成工作底稿,所以我都不敢贸然下定论,每次我都要先去问问老师,征求一下他的意见。每次问他,他都会停下她手中的工作,仔细地跟我一起分析。

为了能够在实习过程中学到更多东西,就得先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去参加实习之前,我大致翻阅了审计的cpa教材,巩固了审计的一些基本知识。比如一些基本的审计程序,还有就是各个业务循环的一些知识,还有关于风险导向审计,关于一些重点会计科目的审计要点。之前的关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对我后来的实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实习那段期间,我参与了三个项目,一个年报审计,一个破产审计,一个专项审计。从第一天进会计师事务所学习他们做的工作底稿开始,随着参加的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着对审计业务的熟悉,我开始喜欢上了事务所的工作。真的是一旦喜欢上了,就会积极地投入其中。每一天,我都按时去上班;每一天,我都勤勤肯肯地做事情;每一天,我都会解决一些审计实务方面的问题,让我的理论知识得到运用的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了理论与实务的一些区别。

实习的第一天,我没有参加任何项目,而是学习他们以前审计时留下的工作底稿。以前学习审计工作底稿那一章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审计工作底稿中应包括哪些内容。但是在看了他们做的底稿之后,一下子就把内容记住了。到现在,我总算是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所能产生的巨大的正效应。审计工作底稿,首先是要有一个关于底稿中的符号说明,还有索引号之类的。接着就是要有审计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审计后出具的报告以及审计过后的财务报表。关于被审计单位的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表、基本情况说明一类的也应该整理于审计工作底稿中。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特殊行业,还应该提供相关的文件。最后就是实施审计程序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工作底稿、各会计科目审定表和一些凭证抽查记录。实施了盘点程序的,还要有相应的盘点表。实施了函证程序的,函证也应该包括在其中。

我参加的第一个审计项目是一个年报审计。被审计单位是一家小型国企。那日,我们去了公司财务部门,将公司的的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各期报表集齐,这是为了审计的方便。因为是第一次接触审计业务,所以老师只给我派了简单的任务,那就是抽查凭证。因为是在年月宣告破产,所以最后这半 提供最新的原创免费范文!年的账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最大,也是审计风险越大。根据风险导向审计的精神,这一半年的业务处理和会计加工就成为了审计的重点。我的第一任务就是把这半年的记账凭证一张一张地看完,看看有没有作账依据不足的,看看有没有账务处理错误的。对于有些账务的处理,我不太清楚的,就去问高老师,有问题的我就把其记录在凭证抽查记录上,并做好相应的本来在实施抽查审计程序过程中要记录下来所以抽查到的凭证,但是基于我对年的凭证实施的是详细检查,就没有必要把每一笔都记录在抽查凭证底稿上了。在抽查过程中我发现,该企业的账款较为清楚。

第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信息披露; 理论框架

一、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

(一)英、美国家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考量与借鉴

美国学者里贾纳・E・赫茨琳杰(2004)在国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财政部所采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披露――分析――――惩罚”(DADS)法的解决方案,即加强非营利组织业绩信息的披露(disclosure)、分析(analysis)、(dissemination),对不遵守以上规定的组织进行处罚(sanction),并对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考察。DADS法是以美国SEC为其所辖企业的规则作为样板,专为缺乏责任机制的非营利组织设计的。披露、分析、与惩罚是它的4项措施,各项措施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披露是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信息公开的首要措施;没有分析,信息质量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就会失去意义;没有将分析的结果对公众,二者就无效用可谈;只有这三者而没有惩罚措施,整个体系就会失效。实际上,DADS法的目的不仅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信息,而且还要提高信息的质量。DADS法将信息的披露、评价以及对披露者的监督和惩罚整合在一起,在非营利组织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美国,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财务与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nd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FASB and GASB)的规定,采用公认会计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GAAP)标准,向捐赠人和纳税人提供各种报表,如国家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IRS)制定的990表或990FZ表;针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建立了包括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组织中高级职员的报酬等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一年至少应该一次“管理讨论和分析”(ManagementDiscussionandAnalysis,MD&A)报告;其制裁机构主要有IRS和州政府级首席检察官。IRS有权取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权,其职责主要是检查组织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管理层有无过量提取报酬,复核组织的税收减免资格等与税收管理有关的领域;州政府级首席检察官主要关注组织效益的好坏、效率的高低以及风险的大小,代表公众利益监督慈善基金,惩罚的措施包括罚款和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如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免税机构要求查看它们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前三年的税表,包括990表或990FZ表以及申请表1023表复印件。同时,人们也可写信给国家税务局,了解某免税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内部结构。

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英国采用的是“行政监管模式” (周志忍等,1999)。英国是欧洲慈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860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 (The Charity Commission),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树立公众对慈善活动完美形象的信心。1992年的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

(二)信息披露机制理论框架的建立

笔者在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设计出了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在信息披露的理论框架中,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优序”选择:首先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这是由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决定的。然而,披露成本的存在和决策层的激励不足,会导致自愿性披露受阻。为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对象的利益,监管者(政府)干预成为信息披露的保障――强制性披露成为次优选择。但是,信息的质量如何得到保证,政府已无力顾及,只能借助第三方验证,即由信息中介机构来担当,由此构成了信息披露的补充机制。可见,决策层、监管者和信息中介机构构成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多方行为主体。总之,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构建的目标是致力于组织公信力的树立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

二、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理论框架的诠释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组织性质使然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

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首先选择自愿性,这是由其非营利属性决定的。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属性决定了其目标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组织尽可能地聚积和充分利用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资助或者项目资金、募捐收入、会费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组织的性质及其资金来源的不足决定了其具有以下两种路径选择,从而也彰显出组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

(1)扩大宣传。如同好的产品需要进行宣传才能打开销路、拓展市场一样,非营利组织只有通过信息披露,对外界宣传自己,让公众相信自己,才能吸引更多的捐赠。公众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时,不仅要考虑该组织会不会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地提供公众期待的公益服务,还要考虑该组织能不能很好地利用募集到的资源,通过恰当的决策和组织以实现捐赠者的愿望。从实质上讲,非营利组织是用别人的钱来进行公益活动,它所承担的是公众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非营利组织不仅面临着筹资困境,连其他的一切行为也将受到严厉质疑,甚至丧失存在的资格。为了取得公众(包括政府)的信任,组织必然要提高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的透明度,从而选择自愿披露财务信息及相关信息。

(2)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组织的能力问题,也就是该组织有没有能力履行它的义务,以比较有效率的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组织的效率就是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效果,即在不影响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力争节约成本。组织如何证明自己的能力呢?唯一的方法就是进行信息披露,公开自己决策、组织、运作与管理及其结果的信息,使捐赠人相信组织有能力将善款按照其意愿投入使用,从而提高捐赠人后续捐赠的信心和水平。组织选择自愿信息披露,实际上是向公众传递一个信号:该组织能够而且有能力履行义务,提供公益服务,满足捐赠人的期望。

2.自愿信息披露的规范。

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是其首要选择。为了克服局限性,必须对非营利组织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规范:(1)应该在相应的技术规范指导下进行,如制定相关的指标体系①,这样披露出来的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比性;(2)应该在组织规范分类体系的框架下进

行,披露出来的信息根据组织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不一定面面俱到;(3)为防止误导公众,应该经过审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组织对披露的信息质量负责;等等。对非营利组织自愿披露的信息进行规范,目的仍是提高信息质量,正确引导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提升组织公信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者干预

1.信息披露管制的动因。

现代意义上的信息披露管制始于20世纪的美国证券市场。对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管制问题,哈佛商学院里贾纳・E・赫茨琳杰教授指出,问题的答案是责任制(accountability)。她认为,非营利组织缺少商业领域中的强制性责任机制②。因此,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对其加以监督,帮助它们高效率、高效益和负责任地完成自己的社会使命。在借鉴SEC管理证券交易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赫茨琳杰针对上述问题勾勒出一个她称之为DADS法的解决方案。她的方案要求非营利组织加强向大众披露、分析和有关自身工作表现的信息,同时惩罚不遵守上述要求的组织。可见,赫茨琳杰的观点雷同于证券市场强制信息管制的市场失败理论。但为了恢复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只不过这里的市场指的是公众的信任市场而已。

笔者认为,弥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局限是强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与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有必要将内部信息完全公布于众,但有限理性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披露成本以及信息的复杂性,构成了自愿信息披露的障碍。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信息披露管制成为必然。

2.强制性信息披露决策。

信息披露的本质,就是帮助减少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非营利组织的本质决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以体现其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宗旨。即使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公众的信任、提高捐赠人的捐赠水平,这种动机依然会产生。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自愿披露的信息有其局限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决策过程,这就需要实施一定的规范。由于组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管理者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当信息披露的成本大于收益时,组织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这时的规范就只能以强制性制度来代替,信息披露就只能是强制性方式。

与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一样,监管者只能是代表了广大公众利益的政府。政府在对非营利组织作出强制性信息披露决策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两个问题。在内容方面,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决策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如美国的GASB、IRS等制定的《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税法》中部分条款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的披露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也有相应的规范。对NPO来说,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显得更为重要,主要涉及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与目标、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决策程序以及管理制度等。有时,组织的创办人正是捐赠人特别关注的对象,因为创办人对组织有着深远的影响力。正如埃德加・斯切恩(Schein,1992)曾描述一般NPO创办人被塑造成的形象那样:创办人可以左右、实际上也决定了机构的使命、文化,甚至聘请怎样的员工。而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国内外目前尚未有相应的研究成果。但从我国2005年对基金会年检报表的统计结果来看,笔者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基本适度。

3.监管体系与法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是为了保证市场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促使交易达成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的总和。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而言,监管体系则是为了提高组织运营过程的透明度、保证效率和效果以增强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宗旨而进行管理、监督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的总和。简单地说,监管体系就是为组织披露的信息提供一套可供参考的标准,提高信息的公允性,以便得到大众广泛的认可。目前,世界各国都有一套针对本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其中体系最健全的是美国。如,美国制定了《示范非营利法人法》(1987)、《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1996)、《联邦税收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等,分别从不同层次出发,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定。我国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3个层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与《捐赠法》为第一层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为第二层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以及地方(其他省、部级部门或行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为第三层次。我国的监管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法律责任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的只有《会计法》,而且尚未发现对此研究的文献。

(三)信息披露的补充:中介机构的作用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而公允的信息能提高决策者判断的信心,以便其作出令人满意的决策。所谓信息的公允性③,是指信息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公正地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由前文分析可知,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提高公信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在这种动机驱动下披露的信息的公允性如何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强制信息披露是弥补自愿信息披露的不足而采取的管制措施,信息的披露是在一种被动方式下进行的,信息的提供者能否做到不偏不倚很值得怀疑。如果信息的公允性没有得到保证,则信息披露是不完备的。那么,如何提高信息的公允性?借鉴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制度是最佳选择。因此,将中介机构引入非营利部门,提高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允性,是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机制。④

1.会计师事务所。

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中介机构,为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遵循通用原则提供了独立保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已被实践证明是保证信息公允性的有效手段。由于非营利组织资产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因此,非营利组织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该聘请注册会计师,以鉴证报告的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公众将依据这些报告作出是否继续支持该组织的决策,政府也可以依据这些报告对该组织作出合理评价,以便作出是否继续合作的决定。

在英、美等国,非营利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早已确立,甚至已经建立了责任赔偿制度,即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未能勤勉履行本职而给非营利组织及其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时,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提出了每年对基金会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的规定,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是规定进行主管部门审计。根据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200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非营利组织不到15%。⑤可见,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审计急待提高。

2.其他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是目前常见中介机构的一种形式,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还有其他形式,如独立的评估机构。独立的评估机构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第三部门,本身也是非营利组织。它是通过搜集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资料,按公众一致认可的评估标准,对非营利组织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及评估结果用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告之公众。以美国为例,较有影响的独立评估机构有成立于1912年的“更好事务局委员会”(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CBBB)所属的公益咨询服务部(Philanthropic Advisory Service,PAS)、成立于1918年的“全国慈善信息局”(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s,NCIB)和成立于1912年的“福音教会财务责任委员会”(Evangelical Council for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ECFA)。2001年,NCIB与CBBB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评估机构名为“BBB明智的捐赠联盟”(BBB wise giving alliance)。全国慈善信息局定期要求劝募组织将所提供的信息按标准先进行自我评估,然后提供给该局,再由局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遇到可疑问题便着手进行调查,评审结果定期上网公布。不过,这种独立的评估机构并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拒绝参加评审,但这样反而会引起公众的猜疑,因为中介机构评估的权威性是不可低估的。在美国,社会各界,包括捐赠者、传媒与拨款机构等都非常重视“全国慈善信息局”,这是因为该评估机构能够为捐赠者提供公允、有用、容易明白的信息,以帮助他们作出明智的捐赠决定。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独立的评估机构,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鉴定最终是通过政府各级部门的检查年报来实现的。因此,在这方面,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信息质量,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

总之,中介机构在非营利组织信息鉴证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将有力地推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但中介机构自身的权威性将如何树立,怎样保证中介机构信息鉴证的公允性,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探索。

三、结语

在非营利组织治理中,信息公开原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仅仅确立公开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具体的还涉及“谁来公开”的问题,或者更直接的问题是“谁来提供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信息”。即公众通过什么渠道能够获得他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否可靠,信息不可靠的后果是什么,由此,信息披露机制成为非营利组织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诚然,信息披露机制的选择是非营利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信息披露机制的运行进一步反映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本质。基于此,本文以提高组织公信力和促进组织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构建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框架。不同于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具有“优序”性,即从自愿性到强制性以至中介机构的信息补充披露,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 吕明瑜.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J] . 中国法学,1998,(1).

[2] 里贾纳・E・赫茨琳杰. 非营利组织管理[M].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9.

[3] 雷光勇, 刘金文, 柳木华. 经济后果、会计管制与会计寻租[J].会计研究,2001,(9).

[4] 周志忍, 陈庆云. 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128.

[5] DYE R. 2001. An Evaluation of “Essay on Disclosure”and the Disclosure Literature in Accounting[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32, 181-235.

第4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范文

一、进一步拓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非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不同规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降至500万元。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许不同行业、区域和不同企业规模的公司注册资本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五年缴足。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电力、公交、供水、供汽、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建设,在准入条件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享受同等待遇。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分开);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县(区)企业,可冠市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可冠“”名称;由拥有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0万元;从事文化、教育、旅游、农产品加工和科技型个体私营企业或外向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由5人降低至2人。

3.扩大股权出资的范围。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允许非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4.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凡设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不得设定前置审批条件。

二、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5.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改善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信贷评估、贷款程序等环节,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6.鼓励民间资本创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注册、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政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信用担保,对当年达到准入标准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同时按当年平均担保额3‰给予奖励。

7.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设立1年后,经自愿申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可增资扩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政府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对业绩良好、合规经营的优先推荐申报村镇银行,尽早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如今后上级出台相应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8.扩大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进一步激活静态资本存量,放大股权出质融资的功能。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既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可以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9.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实行资本运作。积极鼓励和支持规模优质企业发行债券和在境内外融资。引导企业积极股改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需补办房产权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办理,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予以免交,只收取工本费。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切实改善和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境外融资有关外汇管理的服务。

三、积极扶持个体户、私营初创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10.放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推动家庭工业提升发展。组织家庭工业领头企业考察发达地区市场需求,承接加工产品,成熟后带出一批家庭工业企业。推动大企业与相关联的家庭工业相对接,外地企业或市场与本地家庭工业相对接,鼓励大型企业与家庭工业企业开展配套协作,开展“传、帮、带”,促进家庭工业向专业化、协作化生产发展。

12.积极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3.降低初创小企业创业成本。凡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股权出质免收登记费用。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14.放宽网上经营条件。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15.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业务范围。除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外,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四、提升个体私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6.建立科技支撑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积极贯彻我市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发展政策,市科技创新投入、工业发展资金等政府性专项资金要大力支持为区域块状经济、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的培育。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享受市科技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17.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经技术部门认定,报税务部门备案免征营业税,对一个财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立全市优势行业企业品牌培育库,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扶持高新制造业、外向出口、现代服务业、农业、传统地方产业等五类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该地区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按每只商标奖励1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外贸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19.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把发展中介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培育。着力提高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规模和服务能力,重点发展咨询类、鉴证类、评估类、担保类、类等中介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大力扶持、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资质。

五、建立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0.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个体私营企业人文教育素质提升“1+3培训工程”(人文教育实践工程与高级经理特训工程、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工程)。每年选择一批个体私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国内外大专院校参加学习深造,组织经营者外出考察取经,加快创建企业家俱乐部。鼓励各类院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职业技术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至该年度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

21.营造宽松市场环境。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主观过错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企业名称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对于上年度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本年度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本年度年底。

22.缩小年检提交审计报告范围。自2008年度企业年检开始,除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以及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及以上的公司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