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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胡曼莉事件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概念
(一)胡曼莉事件简介
1989年5月,胡曼莉为武汉钢铁公司代养孤儿陈斌、陈燕;1992年9月,创办中华绿荫儿童村,该机构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1995年9月,中华绿荫儿童村迁往福州;1999年7月,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正式成立,同时“丽江妈妈联谊会”同期成立,此次得到了丽江政府的肯定,美国妈妈联谊会之后总计捐给“丽江妈妈联谊会”35万美金;2001年6月,“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将胡曼莉及“丽江妈妈联谊会”告上法庭,从此开始了长达7年的诉讼之路。2007年2月14日,丽江市民政局做出对“丽江妈妈联谊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3月12日,丽江市政府做出《关于接管丽江民族孤儿学校的决定》,决定在4月1日以前正式接管由胡曼莉负责的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此事件主要涉及的问题组织是“丽江妈妈联谊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念
非营利组织(NPO),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统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其财务管理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胡曼莉事件中的“丽江妈妈联谊会”是我国较早成立典型的民间非盈利组织。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1、非营利性
作为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是它的基本属性。非营利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这种组织不应具有明确的牟利宗旨或动机。这一属性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是被普遍认同的;第二,它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作为非营利组织,不应有分红机制,它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化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关于这一点,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把经营所得分配给所有者。第三,它的财产及其运作财产的收益不归属任何个人,而属于社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主要的财产应当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公益性的资源,不应来源于市场,所以非营利组织的产权基础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应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基于捐赠等公益资源的公益产权。
2、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是这类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具有自治性,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二是具有草根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像政府那样的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不是权力的运作机制,而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是一种网络式、扁平式的组织结构;三是不存在垄断性的权力控制和支配机制,特别是不存在行政垄断性的权力控制。
3、志愿公益性
志愿公益性也是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公益性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其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是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形成的。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他们的产权基础既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会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区别于私人产权和国家产权的新的产权形式(即公益产权)。这种公益产权是基于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种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产权形式,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其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现状
1、非营利组织多数规模小、组织不健全、管理滞后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制度及核算方式选用等情况多种多样,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并未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更不用说规范的会计操作了,基本上是胡曼莉在摸索中管理。
2、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捐赠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方面,严格地讲,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的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财务监督。现实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布了法规政策,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是不按规章办事。
此外还有,非营利组织的经济业务类型多,会计人员缺乏项目财务管理经验和理念,会计研究领域缺少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等。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
1、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缺乏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主要参照的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还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胡曼莉事件中,“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运转透露出管理者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胡曼莉对马立超的解释是她不懂财务知识,但又是由她这个不懂会计的人来管学校的财务工作。
2、会计工作不规范,财务信息缺失透明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类的会计制度,长期以来使用的都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地方性社团会计制度等行业性会计制度。财会人员素质低下,以及票据不全:面对马立超的质疑,胡曼莉解释说她的会计不懂账,而为丽江民族孤儿学校做账的会计就是当年胡曼莉收养的孤儿陈斌,马立超就派了一名会计去帮她做账,“帮她做了三个月,会计回来说,她的账目非常乱,有些账根本就做不下去”。
3、自律机制和审计制度不健全
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自身的运营活动进行评价,进而缺少组织自律机制,多数组织缺乏公布其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识,不便于组织进行自律和接受外部监督。同时,登记管理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工作主要是通过年检报告的形式进行的,但年检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组织的全部财务状况。在此事件中,丽江地区行署审计局只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做了两次审计工作,都是在张春华强烈要求下推动的。
四、对策探讨
1、明确财务管理目标
一个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于组织本身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的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的。因此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财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一定要让他们明确自身的使命,从思想上认识到其有别于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特点。
2、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责任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即理事会、监事会;二是会计责任。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战略目标,资金流动过程,财务管理手段,绩效评估机制等。在法定代表人、成员、从业人员、资助者、受益者、支持者、合作者等相关利害者之间建立问责关系和契约关系,比如资助者的回访机制,资助者和受益者的沟通机制,支持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制等。通过完善机制的方法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体系。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运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必须做到:一是建立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财务核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二是建立财务会计控制体系,包括内部牵制制度体系、一般要素控制体系(人、财、物)等方面。
3、加强支出费用的管理
组织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非营利性并不是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是指其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从事营利活动,而是实现非营利宗旨,用企业的运营方式获取收入,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用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对于费用的管理,应当按费用的用途分为业务活动费用与管理费用分别进行。业务活动费用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管理费用则应当厉行节约,尽可能控制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重。
4、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三大主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应明确将财务报告向相关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提供,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财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财务会计报告要经过内部和外部审计。管理人员的工资与福利要透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内外各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只有加强内外管理监督,才能不断地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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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在快速发展,但一些商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跟不上时展的步伐,使得这些组织在社会上信誉受损,公信力降低,从而制约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未来发展空间。为了适应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该会计制度的对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此类组织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从而提高公众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健康、规范的发展。但是,毋庸讳言,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会计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些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而不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1]但由于民间非盈利组织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孕育该类组织的土壤并不成熟,所以从总体来看,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在诸多问题中,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尤其严重。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没有意识到建立透明的现代财务制度对组织的长远发展和公信力的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导致他们并不重视所在单位的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建设,造成组织内部控制制度阙如或不健全,或者虽有内部控制制度却没有真正有效地予以实施,使得制度形同虚设。而且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理论上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既不在政府和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之内,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利用政府对其的税收优惠政策,打着民办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活动。[2]也不在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中,客观上该类组织缺乏外来的财务规范化的压力,造成该类组织的财务管理的混乱状态。
(二)会计管理工作不规范
大多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层及其负责人是兼职工作,他们一般重业务,轻财务,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没有足够的认识,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有的单位为了节约经费,出纳、会计岗位由一人担当;资产登记、资产管理等工作一人全包;物资的采购、验收及保管一人全负责;银行印鉴章和财务章、个人印章、支票一人保管;投资计划与投资论证等由同一部门完成;单位负责人经办的业务自行审批后直接到财务部门报销等。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表明这些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此外,大额经济业务往来中直接支付现金,重要业务事项无合同或协议,成本核算混乱,支出大于收入,亏损多于盈利,等等。凡此种种都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特别是规模小的非营利组织,由于经济来源有限,经营效益不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高,很难聘到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有的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或照顾关系户等其他情况,聘用刚毕业的非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会计,或者聘用挂靠单位的与财务经济管理专业毫无关系的非专业人员兼任。
会计工作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对会计法、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学不透,吃不准,在实际工作中对业务活动的处理就难免出错。在调研交流中了解到,有的单位在业务处理中将宴请理事或捐赠人士的招待费用计入筹资费用,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2条明确指出:“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1]这表明,有些单位没有透彻理解其中的“举办募款活动”条款。有的将财务费用计入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有的将招待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有的是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的余额不符,会计资金账和出纳的日记账不符,总账和明细账不符,更有单位会计人员不按规定建立会计账,根本不知道需要按规定建账,只有一堆零乱残缺的原始单据和白条,到会计期末仅凭估算编制财务报表应付了事。诸如此类的手法很多,不一而足。
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管理的措施
鉴于以上所述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的种种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改善此类组织的财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强化领导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重要业务事项的决策与审批、执行与监督、经办与决策相互分离的原则,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对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支付等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等现象。[3]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业务程序:
1.规定办理每项经济业务时应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负责办理,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
2.资金业务的办理,应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并不能由一人全过程办理,严禁将办理资金的票据和印章一人保管,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定期和非定期盘点,核对实际库存和账面记录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
3.采购业务中的请购申请、采购、验收、付款等工作的授权审批必须予以分离,使相关人员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不替代。
4.在财产管理上,财产物资的收、领、管要有授权审批,对明细账要设专人核查,财产使用人或管理人因故离岗或离职时,要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接管,并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5.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对有偿服务经营性质的业务工作应坚持收支平衡或收入约大于支出的成本管理原则,避免占用公益性的资金,并加强财务公开。
6.加强合同管理,对外发生的重大业务活动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聘用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对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使之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4][8]
2.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依法建立会计账,对单位的每笔经济活动都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取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审批手续的授权权限是否正确,然后及时、准确地登记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会计凭证的装订和保管工作。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是会计核算中的关键因素,所以要特别重视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资历、学历要严格要求,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入行门槛。
2.定期组织非营利组织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交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自从财政部2006年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后,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每年都会自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但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培训机构基本上都是针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来设置培训内容,而且有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不尽如人意,如课时缩水、任课教师授课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规模小,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业务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之间平时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很少。所以迫切需要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3.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体现单位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会计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加强业务学习,还应在薪酬分配中体现出与学历、职称、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差别待遇。
(四)加强外部监督
1.加强政府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过程,对从业人员、场地、投入资金等严格把关,年检别要注意检验其非营利性资金的收支情况。[5]财政部门应督促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建账,检查其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对未按规定建账和会计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的单位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6]
2.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的审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督应从主要监督过渡到辅助监督,今后真正起主要作用的是市场中的制衡力量。[7]因此,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履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从而发挥他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作用,以保证经审计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真实、合法。
关键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43-02
1 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运用对民办高校的意义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 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 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 “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083-03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的重要性
1.从微观上讲,建立在合理指标基础上的财务绩效评价,能够较真实的衡量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运行状况,反映资金的配置方向和效率,并以量化指标的形式展现在政府、资金投入者、社会公众面前,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绩效诉求;同时,能够为非营利组织把握财务运转状况、分析财务管理问题、改善资金配置效率等提供依据,从而起到战略上的指导作用,引导财务管理走向合理化、规范化、高效化。
2.从宏观上讲,开展财务绩效评价,有利于优化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引导社会资源流向和配置的合理化;有助于为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建立一种约束机制,对外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公信度;可以为中国今后的非营利组织评估积攒宝贵的实战经验,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特点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特点
1.对于捐赠的会计处理。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大多是公益性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主要靠其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来吸引社会公众捐赠,或吸引志愿者提供无偿服务。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组成中,捐赠收入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非营利组织在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上,与营利组织有所差异。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或凭据上的金额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捐赠收入”科目下设“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两个二级科目,以区分一般捐赠和附带条件捐赠。
2.缺乏利润指标。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像企业一样,可以将利润作为一个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而以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作为考核因素。由于没有一个同行的平均水平作为参照标准,也无法考评各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这无疑加大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的难度和抽象度。
3.受托资产的处理。还有一种资产,非营利组织只是以“中介人”的角色,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其转赠给指定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组织对这部分资产既不拥有控制权,也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还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受托资产”科目作为一项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4.成本费用庞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在“成本费用”下设置相关明细,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设明细科目,以归结在管理、分配、处置资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加之非营利组织拿着捐赠人的钱从事着公益性的活动,没有成本控制意识,导致巨大的成本费用以各种名义出现在账簿上。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特点
1.融资的独特性。非营利组织不能像企业一样,在资金短缺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而多数靠政府和社会大众的无偿捐赠。非营利组织看似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但大部分资产在获得时带有附属条件,即定向的受益对象、使用时间等,使用权受到限制。非特殊情况,非营利组织不得出售或转让,而且这些资产往往不能带来收益。因此,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产权”的性质。这也决定了非营利组织不进行剩余净资产的分配。
2.投资活动零收益。非营利组织向受益对象进行资金分配的行为相当于企业的投资活动,不同的是,这些资产在运作时基本上不能给组织带来经济上的回报,赚的只是名誉的提高或人气的提升。但即使像这样没有收益的投资,也是存在用资风险的,若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严重资源浪费,或组织行为严重偏离公众预期目标,就会使组织遭受各种损失,丧失公信力,从而加大筹资难度。
3.着重资金的收支结余,而非盈亏核算。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目的,就是要在严格控制成本的前提下,以达到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支出一般没有直接的配比关系,其收支差额不反映经营成果,只反映资金使用的余缺,所以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着重成本的核算,不计算盈亏。
此外,非营利组织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着信息化公开程度低、内部控制薄弱、监督机制不力等特点或现状。
三、基于上述特点的财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的建立
国内外学者借鉴企业财务绩效评价框架,对非营利组织财务评价体系进行过多次研究。本文在此基础上,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结合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特点,制定了该指标体系。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为细化指标,指标制定情况(见表1):
(二)相关指标的解释与应用
1.会计工作情况。(1)财务信息公开度。随着民主意识和行使知情权意识的日益提高,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的来源、流向、用途等信息的获取诉求不断增强。例如,因汶川地震捐款去向问题,网上一度引起争议,民政部、学者以及网民之间拉开了一场“口水仗”,在公众的舆论压力下,四川红十字会了“5・12”汶川地震灾害接收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示表,并建立了相应的网络平台,任何一个捐赠者可以查到自己的款项。这次事件必然会影响在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中,有关部门对赈灾款项的使用及公示。公众对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的诉求,与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任务相一致。因此可以将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作为财务绩效评价的一个二级指标,该指标的具体设定(如表2):
表2 财务信息公开度评价指标
(2)其他指标。其他三个二级指标主要考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当然,指标的设置可能根据所考评的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指标的数目也会有所增减。非营利组织在这三方面的考评与企业有很大的相似度,这里就不再作详细解释。
2.财务管理状况。
(1)筹资能力近些年来,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逐渐放开,并鼓励其通过自行筹措资金维持生存。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增强筹资能力,关系到非营利组织的长远发展。
捐赠收入所占比重=
捐赠收入增长率=
非限定性收入所占比重=
总收入增长率=
捐赠收入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收入来源,根据捐赠收入和自创收入的关系,非营利组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如图1),大部分属于结合体类型。但如果捐赠收入比重过大,遭遇投资者后续“撤资”的话,组织隐含着很大的筹资风险;而如果捐赠收入比重过小,就偏离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轨道。
图1非营利组织分类图
捐赠收入增长率能体现组织本年筹资能力的增长,但鉴于组织对限定性的捐赠收入和受托资产不具有指控制权,用非限定性收入更能准确衡量组织的筹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不少非营利组织经常将受托资产视同捐赠进行会计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2)价值创造。企业的价值创造一般多以盈余多寡来评估,不少人认为,非营利组织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价值创造无从考量。其实,除了评价投入、产出的绩效外,尚需考虑非营利组织的公益行为给受益对象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亦即社会影响,这也就是它存在的价值所在。另外我们也可用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结余款来评价,若年度结余款太多,则偏离了公益性的目标,而若没有结余款,非营利组织就会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及远景。
(3)资金配置效率。
公益支出比重=
此指标是组织非营利性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能反映资金在配置过程中是否因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公益支出缩水,从而导致资金的严重浪费。指标数值越高,说明组织的财务绩效越好,越能体现其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资金供求配置率=
该指标反映了资金配置的供求状况。比值等于1,说明资金配置属于理想优化型;比值大于1,说明供大于求,易造成资金的浪费;比值小于1,说明供不应求,难以达到预期行为效果。
资金配置速率=
该指标反映的是资金配置速度。若比值接近或等于1,表明配置时间处于理想优化状态;比值大于1,表明资金可能因某些原因未按时到位,影响预期进程;比值小于1,虽能按预期进程运行,但一定程度上造成资金时间价值的流失。
(4)预算管理水平。预算管理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中具有主导性,可以说,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基本都是围绕预算展开的。目前,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因财务制度的缺失,预算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应将此方面作为一项考核指标,重点从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的科学合规性、编制的具体细致程度、与专项资金要求的相符性以及预算执行与计划的相符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四、小结
任何一项财务绩效评价活动,都很难达到多角度、全方位的评价。要构建一个系统化、合理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就要根据指标设计原则,选择合适的角度或某几个特定方面,以使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利益相关者最关心的内容。本指标体系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特点出发,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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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益组织;账务管理;路径
1公益组织的界定
我们通常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资源提供组织称为公益组织,剩余资产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承担着委托经济责任的组织。公益组织的目的不是如同企业一样为获取利润,他们提供的服务都是为了一些公共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一个公益组织在一定范围的社会服务,即在完成一个特定的社会使命,不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社会,公益组织需要长期发展下去,为社会大众服务,就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而如何有效的使用资金就必须有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
2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1法律制度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2.1.1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非营利性公共法律系统还存在着缺陷,而不是一套完整的民间公益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而是间插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而且许多都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2.1.2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财会基础工作薄弱
对于公益组织来说,虽然有很多人参与,但缺少专职人员,临时招募的社会志愿者缺乏专业的培训,缺少专业准备,就会导致以下的财务不规范问题。
2.2缺乏资金和资金利用效率低
2.2.1缺乏资金
对于很多公益组织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来源于各种会费、捐赠和政府支持,社会支持等等。但政府资金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分布还不很成熟,因此,政府在公益组织等方面投资有很大的限制性。
2.2.2资金利用效率低
公益组织认为只要能保证正常业务活动的组织开展,不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更加不会让资金得到最优化的使用,从而造成宝贵的资源的巨大的浪费。
2.3外部监督不力
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它即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企业,不受人们的重视,导致多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管并存实际上造成无监管局面。
3提升我国公益组织财务管理能力的路径
3.1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3.1.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政府相关的法律必须对公益组织作出有效的限制和约束。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工作。第一,建立针对公益组织的法律法规。这是约束该类组织行为的有效依据,通过约束使公益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第二,要求公益组织建立组织规范。当前许多公益组织的形式都是类似的,比如各类的学术基金会,希望工程,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财务管理问题也是类似的,因此,政府可以作为监管机构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规范和标准。
3.1.2加强资产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管理研究组。为该管理小组配备专业的人员,对于固定资产建立管理卡片并进行有序编号,固定资产要设立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购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加强管理。(2)集中采购大型的固定资产。在购进大型固定资产时,需要专门人员进行登记和验收。(3)对固定资产进行财产清查。公益组织必须每年对其所有账目和资产进行盘点和对账,看看是否账目符合,数量和存放地点是否正确,对于存在的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1.3加强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收入应该都包括在财务会计中,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所有款项,需要开具发票,并且登记入账,不能随意挪用。(2)费用支出审批。对于任何的资金流出,资金人必须要填写“支出申请表”,由领导审批后交付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根据相关凭证后才能付钱。(3)往来款项的管理。定期核实账目中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账实是否相符。对于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3.1.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益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加强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对资金的使用进行预算控制,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2规范公益组织的融资和投资管理
3.2.1加强公益组织的融资管理
(1)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一起使用,吸引公众参与融资的过程中,不仅使用销售义演,广告,媒体,街道,会议,捐赠等传统方法,需要更多的融资合作,合资,专业网络融资方式等如现代化的方法大大提高其筹集资金的能力。(2)科学分析融资成本。公益组织对融资决策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和科学预测合理的确定融资规模,努力避免和控制财务风险。(3)选择最优的融资方案。融资决策,需要确保业务工作开展顺利、健康,并确保资金的适度,尽量少占和浪费宝贵的社会资本。
3.2.2加强公益组织的投资管理
公益组织需要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的分析,必须科学的进行投资决策。由于公益组织的最终目标是完成社会使命,在投资活动中,他们将资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投资,都会严格的管理,尽量避免风险,使回报和风险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
3.3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
3.3.1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财务信息透明是指向大众公开其财务信息。非营利组织必须提高财务收支的透明度,目的是为了公益组织自身高度重视资本运营,防止金融操纵和腐败,建立一个社会公信力,促进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3.3.2加强对公益组织的监督力度
公益组织几乎所有的当前社会问题集中在财务问题,减少相关问题的出现,单一依靠公益组织财务制度的完善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从社会角度建立一套监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该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从单一监督渠道发展为多元化渠道。公益组织由于其是通过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使用,一旦产生相关财务问题,就会引起社会对公益组织的不信任。第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对公益组织来说,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是第一要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实现财务收支的合理化。最后,财务信息透明建立监督平台。公益组织可以建立监督平台,如: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网络交流平台等公开透明化内部财务管理,并积极听取社会监督的反馈信息,以这种方式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3.3.3建立绩效评估,完善权责分工
第一,公益组织在我国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严格的评估程序。财务绩效评估支队是通过选择合理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在一定的时间内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反映了组织在评估期间的财务业绩和财务表现。通过建立绩效评估系统,使得资金和绩效挂钩,可以逐步实现对于资金从关注资金的投入到关注支出效果的转变。第二,公益组织应该全职分离。对于财务需要专人来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做好会计的工作。科学建立会计账户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和核算等,需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及时反映资金的收支状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记录,严格的配额来检查。加强内部审计,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保证资产的完整性,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总之,现存的公益组织存在着大量的财务管理问题。而存在的问题都有密切的相关性,每一个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其他问题,并且某一个问题的解决都会影响到其他问题,问题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从而一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引起其他问题的产生,产生恶性循环。所以一定要从最基础的问题入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以解决组织面临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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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基金会的概念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学院的时代,柏拉图把学院以及学院的农场土地遗赠给其外甥, 同时规定它们应该为柏拉图的追随者们的利益服务。此后这种为他人利益管理和使用一项捐赠的传统不断发展演化,而对捐赠管理的困难和发生的问题也不断被发现、认识。1601年,英国通过《慈善使用法》,该法案奠定了慈善基金会的理念基础,即将私人捐赠通过公开认可的身份转化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
现代社会中基金会扮演着多样的角色。讨论对基金会的法律规范问题,需要首先回到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世界上的两大主要法系, 即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对法人制度有着非常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对法人最基本的分类是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指依照公法而设立的法人, 又可分为公法社团法人、公法财团法人和公共机构法人;后者指依照私法而设立的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相对应,指法律上为特定目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基金会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属于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还有一些单行法规定一些特殊的财团法人,如对私立学校、医疗机构等,有些国家有专门的法律。
英美法系中没有区别公法和私法,也没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政府、公司和非营利组织在法律形式上都可以注册为“公司”(Corporation)。英美法系中非营利组织主要法律形式包括非营利公司、协会和信托(Trust),许多基金会都是采取公益信托的形式。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设立的财产关系,信托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理,但有义务将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受益人。公益信托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它与私益信托具有同样的信托制度特征,但公益信托的特性是其受益人必须为不特定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最重要的是基金会。
概言之,基金会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有两种不同做法,即在大陆法系下主要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下主要通过公益信托制度实现。 日本有学者认为公益信托是财团法人的变型或简易型,一般而言,财团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组织性,尤其对规模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业,更为有利。
我国目前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其中定义基金会为“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归于社会团体法人。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2001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中第六章专门对“公益信托”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含义还比较模糊,不足以形成基金会的信托制度。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基金会的定位是含混和不恰当的,按照大陆法系的原则,社团法人以组织成员 (人)为存在基础,将基金会归属于社团法人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会造成管理上的缺陷和混乱;按照英美法系的原则,我国又缺少公益信托模式实现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当然,这些不足出与民法中的限制有关,我国法律体系近于大陆法系, 以民法为基础,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客观上制约了基金会的合理定位。民法的规定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 已经不能反映多元化社会组织的结构,有待进行修订。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首先需要进一步澄清其法律地位。
二、基金会的产权基础分析
基金会无论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还是通过公益信托制度实现,其本质上都是基于捐资资产,为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公益捐赠和公益信托尽管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差异,但二者均存在的一个事实是,其中都出现了三方行为主体的分离,即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分离。那么,这笔资产为谁所有?谁对资产的运作、管理负责?从法学概念和经济学概念上,这笔资产的归属权如何?具有什么特征?这些问题对基金会的管理监督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看,在大陆法系中,基金会是通过捐赠行为设立的财团法人,其法律属性一般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在捐赠发生时,物权遵循大陆法系民法的“一物一权”原则,移转给受赠人,受赠人成为该客体的所有权人,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能。捐赠人的意图通过捐赠章程反映,捐赠章程至少要包括:法人之目的、所捐财产、财产组织和管理方法,受赠人必须将收益用于实现公益捐赠目的,其处分受赠物亦以不影响该目的的完全实施为限。故有人将公益捐赠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在信托制度中,英国、美国、 日本、韩国法律普遍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自信托成立之日起发生转移,即受托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其仅享有占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能,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也不包括从物质上毁坏信托财产的自由,更不能将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归属于自己。但这一点从大陆法系传统看是具有困惑的, 因为受托人享有支配意义上的所有权,或为权利名义人,而受衡平法的限制,所有权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收益权属于受益人所有,因而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学界对信托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一直存在争议, 归纳起来,有以下说法:第一,信托伴所有权转移,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第二,信托不伴所有权转移, 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第三,物权说, 即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第四,双重所有权说, 即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第五,二元分立说,即认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分别对应大陆法系的物权和债权,而导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对物之义务,和忠实地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并支付信托利益的对人之义务的义务“二元性”;第六,条件说,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独立出来,条件成就前,所有权归受托人,条件成就后,所有权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我国《信托法》中则回避了这一问题。
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主要关注法律行为的主体,但是人们早已发现,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一样的,因而经济学家引入了产权的概念。从现代经济学意义上讲,产权的概念已经远远超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实物所有权和债权的范畴。尽管经济学对产权的定义有多种表述,但总体上,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利,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等。为了进一步澄清基金会的产权特性,我们先从基金会设立的法律关系,即公益捐赠或公益信托的行为主体入手,分析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
财团法人的设立以依捐助人意志订立的“捐助章程”为基础,如台湾财团法人基金会的设立程序是: 拟定捐助章程――组织董事会――募集资金――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到法院办理法人登记。公益捐赠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其中,捐赠人通常包括个人、企业、家庭、社区公众等;基金会在这里作为受赠人;公益捐赠的受益人是不特定多数,与受赠人发生分离。另外,除资助型基金会,有些基金会的存在目的不是捐赠而是以管理自己的项目或机构为主要任务,它们称为运作型基金会,是更为复杂的实体,也更容易受到公众的置疑。运营型基金会在各国情况不同,在美国它们不足基金会总数的6%,而在台湾却构成基金会的主体。公益信托与上述形式类似,但信托制度对信托合约有严格的要求,并对以下四个特征更加明确: 第一,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三, 受托人的有限责任; 第四,信托存续的连续性,公益信托以“尽可能类似”的原则延续则不因受托人的变故而终止。
分析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有权(即法律上的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处分、管理、经营等)、转让权、收益权等,可以得出基金会产权的主要特征:
第一,不存在一个完整产权的拥有者。基金会资产的利益相关者――委托人/捐赠人、受托人/受赠人、受益人三方均不是基金会产权的完全所有者。这里再强调一点委托人与公益信托资产的关系。在公益信托过程中,委托人自愿将这笔自有资产拿出,用于公益事业,同时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公益信托的设立是自愿的,但在信托设立完成时,这笔资产已经因公共税收因素的加入而不再具有私有资产的性质,委托人已与资产脱离关系。
第二,所有权界定中的问题。所有权的实质可以理解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匹配。公有制企业或者大公司同样存在产权界定的问题,但其根源在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所有权与受益权主体是一致的,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匹配的, 因而国有制企业理论上的所有权是明晰的,只是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造成事实上界定产权的成本,使得实际产权不明晰,周其仁称之为“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人”,导致产生“国家租金”激励。基金会产权界定困难的关键恰恰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英美法系中的习惯做法是将所有权归属受托人, 因为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利益关系中,委托人在转出资产时已自动放弃了所有权,受益人作为不特定多数,也不能成为拥有所有权的实体,所以这种做法在法律主体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它在经济学意义上或在讨论所有权实际状态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受托人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那么,对这笔公益性质的资产――当接受广泛社会捐赠的时候尤其是――受托人是否能够对它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使用权的受约性。基金会作为受托人负有对资产的处分、经营、管理等权利,但与一般所有权人不同,基金会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在美国被称为 “有限的酌情处理权”,即在授权的限度范围内享有默示的和有时是明示的酌情处理权,但这必须不违反信托事务,
并对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主要目的的实现起到作用。可以理解为基金会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
第四,没有自由转让权。无论信托人、委托人、受益人,都不享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资产管理方法一经确立原则上不能够变更,在某些法律规定情况下,如特别变故、信托终止等情况下,才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发生资产的转让。公益信托终止时的转让原则一般采取“尽量相似的目的”,转移给其他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五,受益权缺乏明确主体。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上的不特定人,所以实际受益群体并不是受益权的主体。分析公益信托的原意,受益权的享有者应该是公益信托涉及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构成的群体, 即是一个虚拟的主体。剩余索取权主体的虚拟化,必然带来的问题是这一权利的实现机制。因而,在公益信托中,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进行监督,发现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实施法律行为。信托监察人制度为虚拟受益权设立了法律行为主体,但监察人自身也是一个人,所以并没有真正解决受益权实现的机制问题。
综上所述,基金会的设立存在着委托权、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等的多元关系,使得基金会的产权具有如下特征: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受托人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主体是由信托涉及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构成的虚拟主体。这即不同于所有权明晰的私有产权,也不同于所有权主体为国家、 由人行使使用权的国有产权,为更有效讨论基金会的管理,保证其公益责任的实现,我们提出“公益产权”的概念,指代而具有上述独特的产权特征的产权形式。基金会的产权实际为一种“公益产权”。
三、建立在公益产权基础上的基金会的治理模式
“公益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基金会治理的重要性,有必要探讨保证基金设立宗旨,或日其公益目的实现的有效机制。探讨基金会治理模式的首要问题是:基金会对谁负责?基金会的公益产权揭示了三个特点, 即受益权与控制权分离造成的所有者的缺位,使用权的受限,以及受益主体的虚拟化。从而基金会需要面对的利益相关者是多元的, 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1.委托人:委托人的产权在信托发生时完全转让,委托人与资产脱钩,但其意旨通过信托文件得以延续。因而委托人不能干涉基金会的运作,但他作为信托宗旨的设立者,保留有一定委托权,主要是对信托实施的监督权。因而基金会有责任按照委托人设立的宗旨履行信托事项, 同时有责任履行委托人的知情权和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2.受益权人:即公益信托涉及范围内的所有可能的受益者,是虚拟主体。他们具有剩余索取权,但由于受益权的虚拟性,他们中的成员不能在法律上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享受权利,不过,基金会有责任按照信托规定实现他们的权利。
3.实际受益群体:是虚拟受益权人中实际获得收益的部分。基金会有义务使其利益得以充分实现。
4.信托资产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和社会公众: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享受了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信托资产具有公益性质,因此基金会有义务对该社会政府和纳税人作出交待。
5.受益权人所在国家的政府和社会:公益信托的受益行为发生时,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 因而基金会有责任遵守该地的法律法规,按照适当的程序行为。
6.基金会的内部人员:基金会作为一个组织,也具有内部治理的问题,基金会有责任保障良好的内部治理,从而有效实现信托事务。
以上分析了基金会治理结构中需要面对的利益相关主体。基金会由于接受了社会的资产和以税收优惠等形式获得的公益资产,前提是做出非营利性宗旨的承诺,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信托设立的公益宗旨得以实现, 因而基金会是一种公益性很强的非营利组织, 它的治理模式的核心即实现“公共责任”。这也是对基金会实行社会监督机制的根本原因。
通过对基金会产权基础的分析,可以归纳基金会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则:
1.独立运作原则。基金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分离,基金会仅享有在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随之产生的问题是组织的激励机制。信托基于信任,公益信托还源于公益宗旨的设立,宗旨激励是基金会,乃至一般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激励机制。但其他方面的激励机制同样是需要的,其中基金会的独立运作,给予受托人较充分的控制权,也是一个较重要的激励机制。
2.社会监督原则。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即对利益相关人的交待机制,其中社会监督机制是最核心的内容。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没有权利象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企业秘密”,它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需要交待的公共责任包括四个方面:财务责任,即对资金正当使用的责任;过程责任,即正当的作为和工作程序;项目责任, 即对效益负责;优先权责任, 即服务对象的相关性和适当性。基金会对公共责任的交待应该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前者指任何一个社会公众对有关数据、信息,包括组织的详细财务报表,有权随时索要、查询、置疑并得以答复;后者指每个基金会要将上述重要信息定期以简报或者在公共媒体上,需要公布信息的信息程度和具体要求一般依据组织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规模越大的组织其需要公开的数据越多、越要求完善。
具体说来,基金会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1)行政监督。当地政府或业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实行监督。有时还包括法院监督,如在台湾,法院负有对财团法人的设立、变更、董事解散、解散法人时清算财产等的监督责任。
2)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是基金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对防止组织欺诈和滥用优惠政策负有第一道责任。董事会的组成通常包括委托人、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可以看作对受益人的剩余索取权要求的代言人。
3)信托监察人制度。虚拟受益权人本身无法对自己的权益作出要求或者实行监督,监察人为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对基金会实行监督,是虚拟受益人权利的代言人。
4)民间评估和监督组织。如美国有许多监督机构本身即非营利组织,象慈善信息局(NICB)和公益咨询服务部 (PAS)等, 它们为捐款人提供服务,帮助捐款人对资助的组织或项目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不偏离捐款人意愿。这些独立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基金会的监督起到重要作用。
5)社会公众。由于受益权主体的虚拟性,仅凭行政监督、董事会监督和监察人实行监督,都是不够的。社会公众监督是实现基金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机制。其机制是社会公众均享有监督权,使每一个对该组织关心或有疑问的人都可以对它进行检查、监督,一旦被发现问题,则会受到严格的处罚,相当于给了非营利组织一个强烈的自律激励。所以其操作成本低,实行有效,社会效益好,起到正式监督机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基金会有责任通过年报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宗旨、项目、董事会成员和主要工作人员、主要财务信息等。另外它们每年向政府机构申报的报表,对财务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情况等的说明,公众均可索要,并要求予以说明。
6)新闻媒体。媒体的独立和舆论监督也是一种重要的模式。 四、基金会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制度建设
建立基金会良好的治理机制,需要创造基本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环境, 以下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明确基金会法人地位。对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体系应当以公益性和互益性作为基本标准,公益性组织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人为基础的社团、以资产为基础运作型的组织――基金会, 以及以资产为基础实体性的各种公共服务和福利组织(目前法律体系中统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基金会归于社团法人是不合适的。基金会法人地位的确立还需要民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 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即基金会实际上需要接受归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的三重监督管理。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联合发文,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上下分别对接的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将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职责全部移交民政部,从而形成目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基金会进行双重管理的模式。现行管理模式对设立基金会门槛比较高, 而对基金会资金运作的管理力度又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
第三,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统、可行的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1999年国家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对基金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做了规定。在对捐赠方的优惠方面,1999年国务院公布《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是涉及捐赠方税收优惠的重要法律。但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仍然不明确、不具体、不系统。税法中应明确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对不同类型非营利组织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
公益筹款人最为短缺
公益筹款人作为公益行业的一支专业力量,在人力资源配备中属于刚需,也是目前最为短缺的一类人才。我们常常听到,公益组织手里的项目这么好,怎么就没人捐款呢?实际上是他不会卖、不会营销,他不能拿自己的好项目打动社会人士来支持他。我听过很多公益人士介绍项目,即便是听到最后,我也没听明白他们讲了什么,这说明公益行业非常缺乏专业的人才。
现在,中国处于公益变革的时代,也处于“互联网+公益”的时代。筹款需要创新的理念、方法和技术,还有法律制度规范和保障。
筹款成本不等于管理费
比方说筹款成本,这关系到制度问题,也关系到人们的观念问题,很多人根本不知道筹款有独立成本。非营利组织有四项成本,包括项目成本、筹款成本、管理成本和其他成本。现在很多公益组织在做财务或者审计时,把筹款成本算到管理费里是错误的,因为财务制度不是这么规定的,财务制度规定筹款是有独立的成本。香港乐施会以筹款厉害著称,他们为筹款支出1元就能筹回6元,即便是这样,成本也会达到16%。
我们要清楚,筹款是有成本的,而且筹款也需要专业。美国有职业筹款人协会,有专门的筹款公司。我接触过专门给大学筹款的美国公司,这家公司一年给大学筹了40亿美元,收8%的服务费。但如果这笔钱让大学自己去筹款,它的成本是12%。为什么?因为筹款公司专业、精准、效率高,给学校省了钱,也让自己赚了钱。但如果放在中国,有人就会质疑,筹款怎么还有8%的回扣?
我还见到一家新加坡的上市公司是专门做筹款的。做筹款还能做到上市,社会怎么看?我觉得,很好,因为上市公司在帮助那些需要募款的机构服务时,提高了后者的透明度和效率,这是非常正面的。而对于社会而言,专门的筹款公司能够节约社会资源。
中国需要职业筹款人
所以我觉得,中国也需要职业筹款人和专业筹款机构。
[关键词]社团组织;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壮大,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分布广泛的社团组织体系。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8年,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达23万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外部环境和广阔空间,社会团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团组织快速发展和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社团组织自身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财务制度执行不力
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而言,社会团体有工作人员少、经济业务较简单。会计业务量不大等特点。由于部分社团负责人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会计工作无非就是算算账,财务工作抓不抓无所谓。认识上的偏差,加上部分社团组织的会计人员为兼职,导致社团组织财务制度执行不力。表现为:一是违规聘用会计人员。部分会计特别是出纳人员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记账凭证填制及账簿登记不规范、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会计交接手续不完整或不规范。三是收费不规范。部分社团开展的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未按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随意性大。即使收费标准经批准,也未严格按照标准收费;或未按规定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个别社团仍以种种理由,向参评单位收费,参评单位由于自身利益需要,不敢抵制,导致个别社团违规收费现象的发生。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社团组织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的为数不多,即使已建立内控制度的社团,也由于不完善或不具有可操作性,使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和制约性,造成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未能在会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部分社团存在财务管理职责不清、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收坐支、违规使用票据、开支随意性、报销手续不完整、资产处置不规范等现象。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社会团体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外部监督必然存在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是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也赋予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监督职责。但实际上,大部分政府部门并没有对社团实施有效的监管,使社团组织游离于外部监督管理之外。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会计、税制改革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部分会计人员墨守成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精神,对财务会计制度内涵理解不深,加上相当部分社团组织会计人员是兼职的,或者是专职的,也由于身兼多职,疲于应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未起到参谋助手作用。业务知识的缺陷,必然导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熟悉或力不从心,造成社团财务管理不到位。
二、对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单位负责人是否依法理财将直接影响着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提高认识是做好社团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对社团组织负责人进行财经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切实改变单位负责人因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少、经济业务较简单,会计业务量不大而忽视财务管理的错误倾向,提高社团组织负责人的单位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社团管理行为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社团组织内部管理不严有着直接关系,但现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社团组织财务管理弱化的因素。目前,我国规范社会团体的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议尽快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法》,对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作出法律规定,同时制定相配套的有关社团财务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行为。
(三)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作为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会计控制,也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要求。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社团组织应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社团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团业务活动特点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贯穿于社团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为扭转目前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弱化趋势。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建立既有分工又合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既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又达到督促社会团体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的目的。
促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
同志们: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组织队伍日益壮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支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渐突出。目前,我市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200多家(其中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82家),专职从业人员6400余人,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全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市社会公用事业和服务领域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通过诚信立业、守法经营,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平安济南”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前一阶段省厅的安排部署,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建设活动。
一、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是新形势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要求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兴的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是其本质特征。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要引导他们加强自律建设,打造诚信品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不讲诚信或者诚信度不高,是当前制约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比较薄弱,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以非营利之名行谋利之实,影响了民间组织的整体声誉;有的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按章程办事,缺少社会公信力;有的自律与诚信创业的能力不足,以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作用不明显,等等。同时,社会对民间组织的性质缺乏认知,对其作用缺乏认可。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方面的原因。作为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领域的执业群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建立公共道德统一起来,把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与现代信用制度结合起来。从这方面来说,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不仅是规范和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然要求,而且对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二)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经济行为。现代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主体诚信的发育程度要求也越高。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在质量体系健全的市场,诚信竞争变的越来越重要,有序的市场竞争要依据良好的质量诚信来保证。目前,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总体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个别单位举办活动、广告哗众取宠、弄虚作假,对服务对象没有实实在在的承诺,能力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诚信是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基础,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立足长远,提高社会责任和公益意识,以群众利益为导向,以诚信为立身之本、发展之道,竖起诚信的大旗,打响诚信品牌,才能在公众心目中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民间组织管理方针。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是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政府逐步把一些管理职能交给民间组织。培育民间组织发展壮大,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适应形势要求,通过诚信建设,才能抓住机遇,不断提升素质和能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只有通过诚信建设,向社会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活动信息,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才能为社会各界监督其行为提供前提和条件。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是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有利于把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针落到实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
二、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的几点要求
民政部和省厅把20__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下面,我谈几点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前一阶段省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召开了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动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厅和这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工作力量,切实搞好这次诚信建设活动。市里已成立了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希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度情况,及时督查指导,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完善机制,规范行为。开展诚信建设就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加强自律意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高法律意识、公益素质和管理能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自觉地参与到这次诚
信建设活动中来,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己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综合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承诺践诺服务,不断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三是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档案,将每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情况、经营活动、年检情况、突出事迹以及重大失信事实等全部记录备案,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并按诚信度划分等级,向全社会公布。(三)采取措施,确保实效。一是通过今天动员大会,50家不同行业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出倡议,诚信建设活动正式启动。二是广泛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主题活动,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为下岗职工、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文化和职业技能,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文化、体育类要向社会开放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演出和健身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科技类要积极宣传科普知识,开展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医疗卫生类要通过义诊、讲座,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社会福利机构,要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向社会老人开放活动场所,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四)广造舆论,强化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广泛宣传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和事迹,通过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形象和公认度,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推动这一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规范执法,整顿市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的执法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今年,市民政局已确定,对部分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办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执法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