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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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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第1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关键词:直招士官 任职教育 教学方法

直招士官是与军官、士官相区别的军队新兴力量,是新的教学对象,在当前任职教育背景下,培养任职岗位合格人才是教育教学的首要目标。而《航材管理基础理论与方法》课程是理论基础课,对后续课程和培养学员的航空器材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应结合直招士官学员的特点,结合岗位需求和课程性质,不断改进教学,培养和提高直招士官学员岗位任职能力。

1 直招士官层次《航材管理基础理论与方法》课程简要介绍

1.1 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本课程是航空器材管理专业(直招士官层次)的一门专业基础必修课。

本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主干课程,是航空器材管理专业最重要的基础课程,对学员学习后续课程和培养航材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1.2 课程的理念 本课程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以航材法规为依据,以现代管理理论为基础,以航材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坚持现代管理理论与航空器材管理专业结合。学员通过该课程的学习,掌握航空器材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并形成初步的航空器材管理能力。

1.3 课程学时数与授课对象 本课程学时数为30学时,授课对象是航空器材管理专业直招士官层次学员。

2 《航材管理基础理论与方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体现直招士官学员的特点不够鲜明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发现直招士官学员具有以下特点:学历层次较高,但基础相对薄弱,具备一定职业技能,但专业差异较大。在前期的教学设计中,部分教学内容设置难度比士官中专层次的高,但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他们的基础相对薄弱,特别是对管理知识知之甚少。虽然部分学员已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但专业差异较大,与航材管理专业相关的较少,导致某些学员较难理解部分专业知识。

2.2 培养岗位任职能力的教学目的不够明确 由于过去实行的是学历教育,突出理论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任职教育与学历教育不同,具有明确的岗位指向性,强调岗位任职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从以往教学来看,岗位任职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不够明确,教员主要对以往的教学内容稍加调整,而不是完全按岗位所需去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加上直招士官学员不了解部队,使得所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未来工作岗位的直接指导作用不明显。

2.3 体现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相对单一 由于本课程具有理论性较强的特点,而且直招士官学员不了解管理知识,更不了解航空器材专业知识,所以,多数内容以课堂讲授为主,强调教员为中心,学员课堂参与性差、师生互动较少,教员与学员主要是单向沟通,并没有实现教与学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不能有效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导致教学效果不够理想。因此,必须丰富教学方法,适应任职教育的要求,以提高教学效果。

3 《航材管理基础理论与方法》课程教学改进措施

3.1 充分考虑学员情况 任职教育是以学员为中心的教育。鉴于直招士官学员学历较高但是基础薄弱、具备初级或中级职业技能,但专业差异较大的特点,合理分组,每一组中既有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学员(如在民航做过机械员的),又有无工作经验的,既有基础较好的又有较差的。这样,在学习本课程教学内容时,基础较扎实的、以往工作经验相近的学员可以帮助小组中其他基础较差的学员,通过他们互相的交流学习,不仅可以加深对理论内容的理解,也可以提高本课程的感性认识。尤其是航材管理方法模块的内容,应充分调动具有民用航空公司工作经验学员的积极性,以便帮助其他的学员尽快掌握和熟悉各种管理方法在航空器材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3.2 突出任职教育的教学目的 任职教育是以岗位任职为指向的教育,是以能力为核心的教育。它以服务部队为宗旨,以部队岗位需求为牵引,在教学模式上强调岗位任职能力的培养,突出学员解决任职岗位领域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使学员成为能够满足部队实际需求的高技能军事人才。因此,任职教育具有突出的岗位指向性。这就要求把培养学员的岗位任职能力作为士官任职教育的主要教学目的,将培训对象任职岗位能力的需要作为改革教学最根本的牵引力量。而航空器材管理专业的直招士官学员毕业后的岗位主要是航材“三员”,即航材保管员、统计员和封存员,因此,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直招士官学员掌握管理的基本原理、理论和基本方法,并运用原理、理论和方法解决航空器材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具备初步的航空器材管理能力。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航材工作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岗位职责安排教学内容,与航空器材保管员、统计员和封存员岗位相贴近。

3.3 丰富教学方法并灵活应用 教学方法的核心的作用是为实现教学目标和完成教学任务服务,教学方法选择要以教学目标为依据。本课程既有管理原理与理论内容,也有管理的具体方法,为了让学员既能理解和掌握理论,并学会运用各个管理方法,又能运用管理理论和方法指导日后的航材管理工作,就需要灵活应用各种教学方法。

3.3.1 互动式教学 如,在讲授“现代管理理论”时,由于多数管理理论源于西方国家,因此具有较大的抽象性,针对这一情况,不能单纯讲理论,而是通过让学员之间、教员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帮助学员理解所学内容,如“你认为在军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进行讨论。

3.3.2 启发式教学 做到教员的“教”与学员的“思”相同步,教员的“启”与学员的“问”相一致,增强教学效果,如“你认为如何做好航空器材质量管理”。

3.3.3 案例教学 选取航空器材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帮助学员理解教学内容。如“标准化管理”部分中,由于航材保管员工作疏忽,没有按照器材目录正确摆放器材,造成器材无法找到,影响器材及时发付。

参考文献:

[1]周道雷.任职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9:4.

第2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讨论教学是让学生成为教学参与的主体,自发的针对某些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认知讨论,大家在互相探讨中,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不仅能够活跃课堂气氛,还会提高学生理解知识的效率。

二、高校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讲授法存在的问题

针对当前高校经管类经济法的教学现状,教师讲授主要有以下不足:1.教学知识抽象,学生难以理解。现在高校经济法的编者,为了体现本身学识渊博,将教材编写的晦涩难懂来提高教材的质量高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是云里雾里。讲授法应该多结合生动形象的多媒体手段,利用图像影音的方式,将知识以视觉冲击的方式呈现,会降低学生的理解难度,提高教学效率。2.讲授法无法调动课堂积极性。现在的好多老师,只是一味的在讲台传授自己的知识,不管下面的学生是否理解,是否听课,也不与学生互动来了解他们对于知识的理解程度以方便随时更改教学计划。

(二)案例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分析在高校经济法教学中十分受到学生欢迎,但是现阶段的案例分析教学尚且存在一些不足:1.理论深度不够。案例分析是结合实际的案例,在分析实际的过程中学习和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因为课时的限制,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对案例的讲述就占据很大一部分时间,这样就压缩了理论知识的传授时间。2.教学模式不系统。案例分析是将实际的经济法相关案件与法律知识进行融合。3.缺少恰当合适的案例。因为经济法的知识十分多,所以需要大量的对应案例的支持。

(三)讨论法存在问题

讨论法是学生作为课堂的主导者参与整个教学,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讨论法的参与学生必须有扎实的法学基础,但是经管类学生对于法学的一些基础理论了解不够。2.讨论法不容易与多媒体手段相结合,因为讨论法的过程与结果可能都不是唯一的,无法形成系统的课件,只能根据教师自身的理论知识和个人能力来引导判断学生们的讨论观点。实时的参与学生们讨论,给予点评。3.因为经管类学生法学基础薄弱的原因,讨论法进行的深度可能会不够,课堂效果不以确定。

三、如何改革完善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模式

第3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 公安院校 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3C-0121-03

近年来,我国公安院校逐步把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融入到公安法学教育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由于公安院校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寻找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契合点,这对于完善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推进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及其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内涵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即在法律课程教学中,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针对特定的法律案件,“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提高学生执法操作能力。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批判法学家为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学毕业生,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了改革和尝试,主张在法学院推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学校设立法律诊所,参与诊所式教学的学生在具有职业律师资格的教师指导下,对本地真实的案例办理诉讼。1968年美国的全美律师协会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成立了“职业责任法学教育委员会(CLEPR)”,开始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截至1990年,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当中有超过80%设立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课程。

二十一世纪以来,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逐步被引入到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诊所法律课程,并定名为“法律诊所”。200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院校发起成立“中国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专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通过交流和合作,推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高等院校已超过150所,包含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及一批公安院校,如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公安院校。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特点

1.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教育提供了一种传统课堂教学不能提供的多维实践空间。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需要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进行传授与学习,从而为法律实践奠定一定的知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律诊所,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对独立自主地完成现实案件处理,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环节。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教育有效结合,大大提高了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

2.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不仅包含了日常的法学课堂教育,教师与学生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讨论、模拟等强化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包含了学生在法律诊所直接面对当事人,在教师的指导下全面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全程接触和处理现实法律案例,强化了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使传统的法学课堂教育得到延伸与拓展,与法学课外实践有效结合,强化和提高了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实践技能。

3.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结合。学生脱离了传统的课堂,在法律诊所中进行学习,接触的都是真实的现实案例材料、真实案件的当事人,不再局限于虚拟的或是假定的案例,这些真实的教学案例和素材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件处理,身临其境地面对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对学生个人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无疑也会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结合,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具有促进作用。

4.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的有效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侧重于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同时注重把职业道德的培养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作为法律工作者,要面对和处理学校里无法碰到的各种人际关系,解决各种突发、意外情况,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掌握法律实践技能并了解我国司法体系,并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法学界对于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给予了肯定,目前我国已有150多所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成立了法律诊所,其中包括部分公安院校。

(一)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在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建设的步伐。2012年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这说明我国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具有其特殊性,是执法队伍培养与建设的关键,公安队伍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2.公安院校职业化的教育目标。公安院校是我国公安人才培养输送单位,培养目标具有较强的职业化倾向。因此,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不仅包含了专业教育,也包含了职业化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教育目标更加突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根据公安职业化教育需要设立了诊所课程,强化了职业化教育,适合了公安院校职业化人才培养目标。

3.公安工作实践性的执法特点。执法工作是公安民警的主要工作,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经验性,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通过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公安院校学生可以亲身面对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对案件双方的当事人进行全面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公安执法的水平和能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为公安院校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实践平台,为公安人才更好地在工作岗位上开展执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1.国内外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基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源于国外,近年来传入我国,但发展迅速。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最先在美国兴起,得到了美国法学界的广泛认可,也被引入到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中,很多高等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相对都比较成熟。国内外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理论及实践研究逐渐深入和完善,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国内,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也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这些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及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2.公安院校丰富的法学教育资源。公安院校与政法部门关系密切,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及技能,能有效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公安院校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为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提供必要的法律诊所教师资源及法律实践机会。公安院校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无论是内设式法律诊所、外置式法律诊所,还是模拟法律诊所,都可以充分利用政法部门所提供的资源,这是公安院校相对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的优势和便利。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一)从公安院校的角度看

1.选择高素质的诊所教师。法律诊所教师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关键。公安院校在法学教育中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就必须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与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和改革创新意识的法律诊所教师。公安院校一般自身就蕴含着这样的教师资源,在积极利用政法部门及社会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组建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对学生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学习进行有效的指导。高素质的法律诊所教师,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切实有效的运用具有促进作用。

2.开设合理的诊所式课程。学校是教育的组织者,是教育主体之一。课程设置也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首先从学校层面来看,要认可和支持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开展,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内设式法律诊所、外置式法律诊所或是模拟法律诊所,开设合理的诊所式课程。公安院校诊所式课程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体现人才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需要,开设与公安业务紧密相联的诊所课程。

3.建立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高素质的诊所教师和合理的诊所式课程是基础,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传统的教学评估机制主要以学生的卷面考试分数为参考依据,这种教学评估机制对于侧重实践性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不能起到应有的评价效果。在诊所式法律教学中分数已经不是学生学习效果的唯一评价标准,教学结果的评价更侧重于学生在办理案件中的综合表现。诊所式教学模式对于学生的能力要求贯穿于教学活动当中,需要突破传统教学评估机制的桎梏,更加注重学生实际法律应用能力、法律职业道德意识等,建立合理有效的诊所课程评估机制,对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进行准确的反馈。

(二)从公安院校教师的角度看

1.积极树立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意识。公安院校教师是推动和践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主要力量。作为公安院校教师,要积极树立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意识。同时,只有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拓宽视野,才能不断激发教师个人的学习动力,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情怀。

2.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指导。在公安院校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学生的自主性得到很好的体现,在现实法律案例的教学讨论互动以及学生处理现实法律案件中,都离不开诊所教师的引导和指点。作为教师,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过程中,应该将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职业实践技能锻炼有效结合,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促进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为公安部门培养和输送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提高公安队伍综合素质。

(三)从公安院校学生的角度看

1.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才能使诊所式法律教学得以有效开展。只有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实践技能训练,进而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公安院校应根据招录方式和学制的不同,设置合理的理论学习课时,保证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从实际情况来看,开设有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大多也是针对大三以上的学生。只有经过前面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具备了相对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才能更好地开展案件处理等实践性强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

2.加强现实案件处理的锻炼。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课堂主要围绕现实案件或者学生承办的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师生互动交流中,强化学生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和判断。课堂之外,学生在法律诊所老师的指导下,逐级完成现实法律案件的处理任务,对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负责,在学生感受到责任、压力的同时也会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有利于学生对所学法律知识巩固及法律实践经验的提高。公安院校学生应该多参与现实法律案件的处理,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王恒.论我国“法律诊所”法学教育模式的目标定位[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05(10)

[2]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3]林晶.“诊所式”教育在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经济师,2011(8)

【课题项目】2011年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1JGB197)

第4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关键词】会计法;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教师主导型;学生主导型

会计法是一门会计学和法学相交叉的应用性学科,不仅要求学生掌握较扎实的会计学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还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会计法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会计法并非民法、刑法等必须学习的主干课程,只是一门较为冷僻的部门法,很多人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还有这么一部法律;但对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会计法则非常重要,是必须掌握的重点课程,所以会计专业必须比法学专业更重视会计法的教学工作。但是,由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往往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难以理解和掌握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高度概括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抽象的会计法律条文,更兼在校学生一般缺乏实践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较弱,难以达到利用所学会计法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笔者认为,如果适时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会计法的教学工作,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概论

从会计法的角度来看,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会计法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剖析典型的会计法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抽象的法律条文,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将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编辑成书,通过一个个具体故事来说明抽象的道理,后人将这种教学方法称为案例教学法。学界公认,案例教学法真正作为一种正式的教学方法被大量应用肇始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兰德尔在1871年出版了第一本典型案例合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取代了通行的教科书。[1]案例教学法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很快为其他法学院所效仿,时至今日,使用案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训练,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作为一种被证实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法学、医学、管理学、教育学、军事学等各个学科的教学工作中。

然而,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有无必要引入案例教学法尚存在一定争议,持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案例教学法不适宜在会计法教学中推广。其一,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教学方法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法的教学方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法院生效判决确立的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汇编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对象,学习从判例中提取法律原则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采取案例教学法是顺利成章的,且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层次较高,仅在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学专业,学生素质较高,案例教学法也容易取得效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采取讲授法律条文的教学方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典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成文法典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对象,掌握抽象的法律条文是学生首要的学习目标,所在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课堂讲授是主要的教学方式,这样可以系统完整地把法学知识传授给学生。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会计法属于成文法,显然应该主要采取课堂讲授会计法律条文的教学方法。其二,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差异。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合格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掌握一定的司法实务能力对法学专业学生至关重要;而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会计知识才是会计专业学生安身立命之本,会计法律知识属于从属地位,很多会计专业学生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接触有关会计法的司法案例,所以对会计专业学生而言,采取案例教学法实无必要。

笔者认为,在会计法教学中应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其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学习研究案例亦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之一,但并不能否认判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涵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判例有助于弥补成文法的上述缺陷。在德、法、日等成熟大陆法系国家,上级法院的判例在指导下级法院方面同样也发挥着先例作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虽起步较晚,但一直非常重视判例的作用,最高院公报每期都会刊登典型案例,最高院在2011年12月20日首度公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显示出案例必然将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故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大势所趋。其二,会计法律知识对于会计专业学生同等重要。对会计专业学生而言,会计法律知识与会计专业知识同等重要,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行为与会计关系,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等各种会计行为都要受到会计法的制约,如果轻视会计法律知识,违法实施会计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掌握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必不可少,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会计专业学生掌握会计法律知识。其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会计法不仅内容包罗万象,除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外,还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的会计法规范,而且具有丰富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如果仅采取通常的课堂讲授方式,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引入案例教学法,通过典型生动的案例来阐述抽象的法律条文和晦涩的法律知识,启发学生思考,激发学生兴趣,将有利于最大限度提高教学质量。

二、会计法教学现状

由于对案例教学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我国会计法教学采取的主要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案例教学法,但由于经验欠缺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结果导致学生的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脱节,理论知识与会计实践脱节,不能达到会计法的教学目的。

第一,以课堂讲授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为主。中国传统教育历来采取的都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灌输式教育方式,不独会计法教学。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按照教材编排的会计法知识的先(上接第300页)后顺序,首先讲授会计法的基本理论,如会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法律关系、地位与作用等,然后逐条讲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会计法律规范。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完全处于主导地位,是教学活动的中心,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掌控者,学生则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这是一种典型的听、讲、记的单向模式。这种教学方式往往是教师大搞一言堂,在课堂上讲得津津有味,自我感觉良好,但学生却是昏昏欲睡,消极应付,教与学两张皮。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系,这种教学方式有一定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学生迅速掌握必要的会计法知识,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过于强调知识灌输和理论学习,忽视了会计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忽视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种满堂灌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在学习的过程中只接触书本和法律条文,脑海里只有僵硬的法律条文和书本知识,没有养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不知如何把所学会计法知识运用在会计实践中,无法适应会计实践中的千变万化,成了灌输式教学方式和应试教育的牺牲品。因此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进行必要的教学方式改革势在必行,从培养学生的应试教育转到培养学生的素质教育,从注重对学生会计法知识的传授转到注重知识传授和培养创新实践能力并重。

第二,案例教学尚存在诸多不足。部分会计法讲授教师已经注意到单纯采用课堂讲授方式的弊端,在采用案例教学方式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由于经验欠缺和实践不足,目前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已存在的案例教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一,案例选取草率。选取好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由于重视程度不足,兼获取手段有限,一些教师选取的会计法案例陈旧混乱、缺乏代表性,有些案例甚至从报刊、杂志上剪裁而来,这样的案例内容往往经过加工,缺乏必要信息,难以从专业角度作出分析和判断。以这样的案例作为载体用于教学,除了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外,难以引导学生深入思考问题,甚至会导致学生误入歧途。其二,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一些教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经常在讲授某一理论或法律条文后,便简述一个案例,这个案例通常是为了证实讲授内容已经过故意改编的教学案例,案情高度概括,重点突出,教师预先明确知识点然后再提问学生,学生自然会运用所学理论来解释案例。举例教学虽然也在课堂上使用案例,但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重在培养学生会计法律思维,重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不仅仅是为了验证教师所讲内容。其三,教师角色错位。一些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由于灌输式课堂讲授惯性思维的作用,仍习惯于将自己作为主导地位。案例由自己事先选择,分析内容由自己事先设计,要么不容学生讨论,要么讨论走过场,案例讨论最后变成教师一个人的独角戏,学生聆听教师的精彩分析。这样的案例讨论,学生学到的仅是这个案例的个案解决办法,而没有学会教师分析案例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因为教师将自己分析案例的思路所走过的弯路忽略了,仅仅保留了正确的思路过程,学生只知道了结果,并不知道过程,就难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形成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案例教学法在会计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针对会计法教学实际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讲过长期摸索,并结合会计法的教学实际,在汲取他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在会计法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几点体会,以供大家参考。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并不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如何操作个案提供模板,而是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所以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案例教学法的展开应围绕这个主要目的进行。

第一,变教师主导型变为学生主导型,合理安排设计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流程。如前所述,目前在会计法教学中实施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由于学生参与程度不高,这种教师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相当有限。学生上课时只是被动接受教师对某个会计法案例所作的介绍、分析和判断,没有作为真正的角色参与进去,案例讲解完毕,学生可能会很快忘记案例所涉及的基本知识点。所以如果想要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必须变教师主导型为学生主导型。所谓学生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是指由学生选取案例资源,由学生分析和讲解案例,并由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案例教学法。[2]学生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主要由以下几个具体步骤:其一,案例选取。案例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由于学生经验不足,教师可指导学生选取最高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最高院刊物上公开的案例,其次可考虑省级法院、中级法院司法公开的案例。案例还应该与特定的会计法学理论和会计法律知识点存在相当的关联度,案例的选取过程本身就是对学生相关知识掌握程度的考验。其二,案例分析。学生应以小组为单位对所选取的案例从事实及证据认定、具体会计法律知识点适用等争议焦点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教师应积极解答学生在分析案例时产生的各种疑问,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但教师不能表明自己的观点,以免影响学生自己的判断。其三,案例讲解。案例分析过后,每个小组应推选一名学生代表主讲本小组对案例的分析和判断,特别要阐明该案例的核心事实、所涉及会计法知识点,明确提出对案例的处理意见,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引导,帮助归纳学生的观点。其四,案例讨论。不同小组之间、主讲学生与非主讲学生之间应围绕案例讲解过程中产生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讨论尽量采取自由发言的方式轻松进行,学生的观点越是不同,讨论的越是激烈,对学生的启发就越大。教师应尽量引导学生围绕会计法律知识在案例中具体适用展开,并对学生争议问题明确表明自己的看法,但应最大限度尊重学生对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

第二,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式相结合,不放松对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案例教学法虽然能够启发学生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能力,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案例自身存在局限性。案例教学在传授学生知识上缺乏系统性,局限于案例所涉及的会计法律知识,这种知识往往是片面的和孤立的,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会计法律知识,因此单纯的案例教学法并不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学习平台。其二,案例教学复杂费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事先选取案例,事中分析讨论,事后还要进行总结,费时费力,所花费时间要远高于课堂教授教学,特别是会计法知识点众多,授课时间有限,不可能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故笔者认为,一方面,必须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课堂讲授等教学方式结合起来,实行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在会计法基础理论上宜采取讲授式教学方式,在疑难会计法律条文上宜采取案例教学法,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各自长处,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不能放松对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理论教学是实践教学的先导,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检验。案例教学不能取代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单独存在,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会计法学理论和会计法律知识,学生没有一定的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将无法实施,所以教师不能放松对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

没有任何两个案例会完全相同,任何一个案例都不会只涉及一个知识点。真实存在的会计法案例内容包罗万千,既包括会计知识,又包括法律知识;既包含实体法因素,又包含程序法因素;既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教师讲授的案例犹如行军布阵所用阵图,阵图背的再熟也不能保证每次打仗都打胜仗,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学生所要学会的并非仅是个案的解决方法,而应掌握分析案例和解决案例所涉及问题的方法。与英美法系国家流行的案例教学法相比,目前我国案例教学法在会计法中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且有关会计法的案例较为少见,所以需要教授的会计法的教师不断探索和努力,才能逐步提高会计法的教学质量,才能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叶秋华.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A].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

第5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论文摘 要:高校为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中,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部门法律制度脱节,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与案例教学不能有机结合,教师“一言堂”现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的教学效果。进一步改革经济法的教学方法,应着眼于经济法学科定位和课程特点及普遍的教学规律,应从注重书本理论教学转向理论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转向课堂讨论与双向交流、双向互动相结合,使教学方法具有思考性、启发性和知识性。

一、高校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缘由

我国高等院校开设经济法课程始于20世纪80代初。学者们经过艰辛的努力,目前这门课的教学水平已达到一定的程度,并已结出了丰硕的果实。经济法已被确立为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并被立法部门并列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但目前为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还不能令人满意: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部门法律制度脱节,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与案例教学不能有机结合,教学过程中师生联系不紧密,教师“一言堂”的现象普遍存在;教学中只重视具体的法律制度而忽视对经济法总论的把握,学生在学完这门课程后仍然不明白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还有,经济法课堂教学中案例内容陈旧,不能有效地反映教学目的。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法的课堂教学效果,这不能不说是教学方法的欠缺。因此,认真研究经济法的教学方法,改革现行的教法,是高校每一位为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开设经济法课程的教师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高校经济法课堂教学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在高校,经济管理类学生有一种说法:“法律课枯燥,不好学”,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课枯燥,经济法学作为基础理论课,更枯燥,更单调,老师不好讲,学生也不是很愿意学。而且,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如经济管理类学生,因为与自己的专业有关,经济法课程是放在基础课教学计划当中的。这样一来学生不仅要学,而且还是必修课,一旦选了,还不得不认真对待。

就高校为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二是案例。但就教学方法来说,基本都是课堂讲解,即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记。教师普遍使用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单向灌输多,双向交流少,学生被动接受多,师生互动少。似乎学生只要熟记那些知识要点和内容就可以了。进一步说,学生自己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似乎都是为了考试这么一个目标。这种教学方法注重了法律概念的讲解和法律条文的阐述,而忽视了学生的课堂反应、理解程度及教学目的。

有的经济法授课教师认为,我国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经济法的教学只能是以基础理论为内容进行讲授,案例分析法并不适合于我国的法学教学。甚至有人认为,在本科阶段,不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经济管理类的学生,经济法课程都是基础课。既然是开设基础课,那么课堂教学只能是讲授基础理论知识。这样一来,以教师一方为主的课堂讲解便成为目前为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方法的主要方式。当然,也有经济法的任课教师认为,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变化和倾向越来越明显,其中有不少的法律院系的教学已把案例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方式,因此,给经济管理类学生讲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也应与法学其他课程的教学一致。这样一来,经济法在以课堂讲解为主的教学方法之外,案例教学也有一定的市场。

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习惯理论讲解的教师,有的先讲经济法总论,再讲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本教材,从头讲到尾,教师绝对是主导;一堂课,从头讲到尾,填鸭式,满堂灌。有的教师则在经济法教学中只重视具体法律制度的讲解,而忽视对总论内容的把握,越往后讲,学生越没兴趣,学生越没兴趣,教学效果也越不好。笔者认为,问题出在了教学方法上,此其一。其二,习惯用案例教学的教师,因为他们注意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的单调,故从一开始就用案例吸引学生,以便能产生相当的教学效果。该方法在前一阶段的教学中,效果还的确不错,学生听着案例觉得新鲜,课堂上注意力集中,也有兴趣。但是,久而久之,学生发现,他们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案例的内容,可就是找不到分析案例的切入口。更困难的是,他们无法用经济法术语或是一般的法律语言去表达对案例的思考过程。于是,学生们便会向教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案例好像与经济法没什么紧密的联系,经济法究竟是什么?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问题,感到困惑的不仅只是学生,教师可能也有同样的感觉。问题出在哪里?恐怕教学方法还是主要因素之一。

三、高校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1.基于对学科定位的思考。由于经济法学属于二级学科,因此,经济法学科定位应取决于法学学科的定位,而法学学科定位又涉及到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法学教育目标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是法学专业教育;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是法律职业教育;还有的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是法学素质教育。笔者认为,上述三个方面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不过,进一步探讨这些观点的共性或差异却不是本文的重点。就法学教育目标而言,不管表述方式如何,总的应该体现出:法学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其教育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高素质人才。经济法学的教育目标也应该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能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实务问题的高素质人才。既然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经济法人才,而现有的教学方法又不能满足这样的目标,那么,在现行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2.基于对课程特点的把握。在我国经济法虽然已成长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经济法的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目前出版的各级各类经济法教材,不管是体系的编排还是经济法律内容的选用,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内容庞杂。一个学期,在有限的课时内要把教材所列内容全部讲完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如果还按照传统的教法,教学效果想必不会满意。因此,教师在现有经济法课程安排及其教材选用的特点基础上,对教学方法作进一步的改革也是必要的。

3.基于对教学规律的认识。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关键在于得法”。经济法的教学方法又在哪里呢?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教学方法在于能否认识经济法教学活动的规律,在于能否认识经济法教学对象的特点和差异。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或是经济法学有其固有的特殊性,但就其教学规律来讲却是相通的,教学方法也是可以互相借鉴的。

一般来说,高校教育中,课堂教学仍是学生获得知识的基本途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环节。在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通过对经济法的知识和思想的讲解,阐述自己所认同的经济法学精神,但又不是“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因为这种教学忽略了学生的课堂反应,理解程度和兴趣,长期下去学生必然失去信心。实际上,衡量经济法教学的科学标准,不在于给学生传了多少“死知识”,而在于使学生如何理解通说,经济法教学应该重在过程而不是结果,应让“过程”培养人。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就应该让这个“过程”活起来,活起来的目的就是要丰富课堂教学,活起来的做法就是增加与学生的双向交流与沟通,而不是单纯的理论教学或是案例教学。

四、改进高校经济法教学方法的结论与建议

经济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经济法教学任务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而经济法课堂教学活动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因此,改革高校目前为经济管理类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方法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课程特点及对教学规律的认识,应从注重书本理论教学转向理论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转向课堂讨论与双向交流、师生互动相结合,使经济法的教学方法具有指导性、思考性和启发性。具体而言,可采用以下方法:

1.压缩教师课堂讲授时间,增加学生课堂讨论的机会。压缩教师课堂讲授的时间,增加学生课堂讨论的机会,目的是增加学生认识问题和讨论问题的机会,从而解决单靠教师课堂讲授不能解决的问题。经济法内容多,教师面面具到都讲的话,不易区分重点,学生也把握不了重点。如果教师能按教学大纲把应讲的内容归类,选取其中的一部分以提出问题为切入点,以研讨为形式,教师与学生同步思维。这样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每一位学生都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从而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

2.以案例为载体,启发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案例讨论的前提是给学生讲解了相关的理论知识,案例讨论过程是教师引导并启发学生思考,而不是直接告诉结论或答案,案例讨论结束时教师要注意作总结和点评。这种方法要求教师在上课前应认真选取有代表性的、说服力强的案例。案例是载体,教师通过案例可以实现教学目的,学生通过案例可以深化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把握。

3.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导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目前,大部分高校的法律院系在民商法、刑法等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引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式的教学取得了一些效果。经济法课堂教学,包括为经济管理类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但应避免只注重形式不结合实践,只注重程序法的运用,不注重对实体法的理解。比较好的办法是,在课堂教学中要把经济法现有理论及其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促使学生在更深的层次上去思考问题和研究问题。同时,经济法课堂教学中,应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社会定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并试用经济法的视角去观察和解读。这样既能丰富学生的知识、开阔学生的视野,又能增加课堂教学效果。

4.运用双语教学,培养学生“国际视野”能力。 法学课堂上如何开展和运用双语教学是一个需要探讨的话题。基于外语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但经济法课堂上可以使用,其他专业课堂上也都可以适当地使用。经济法课堂上之所以运用双语教学,目的是要开阔学生在经济法学方面的国际视野并培养这种能力。教育部认可双语教学意在通过外语的形式更好地研习英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掌握准确的知识背景。经济法很多法律制度内容与英美法有相关性,通过双语教学可以让学生更好地去理解和体会。同时,运用双语教学还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改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 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3. 夏雅丽.法学教育改革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7(7)

4. 方展画.高等教育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第6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关键词:学科交叉 实践教学模式 人才培养

一、理工院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优势及不足

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是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不仅要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更应具备优秀品格。优秀品格应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理论知识不仅仅包括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包括能培养法学学生综合素质的知识。通过知识积累和学科交叉达到知识创新的需要,新的知识增长点需要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融合交叉。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及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此外工具性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也很重要。理工院校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职业素养的熏陶方面相对于其他院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理工院校具备理工专业优势,可以通过设置理工类选修课学习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知识以拓宽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加强法学学生科学素养,使法学学生的灵活反应能力及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但是,理工院校在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方面仍存在问题。传统的由上而下的灌输式法学教育仍是理工院校的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体系,无法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与诉讼中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不知案件事实如何收集、分析判断及确认;无法应用心理学、经济学、社会道德等分析方法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因此,理工院校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过程中应利用理工科优势,重视科学素养的培育,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实践教学等多元化教学模式,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二、法学实践教学在理工院校的开展

(一)“案例教学法“比“判例教学法”更适宜理工院校

“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在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判例教学法”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创设的,它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法律原则。这种实践教学主要通过教师在课前布置讨论的案例,引导学生通过判例索引摘录了解相关判例的内容,之后在课堂上就事先布置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判例教学法”促使法科学生积极主动思考、分析案例,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对判例研讨提高了法学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判例教学法”培养了法科学生专业职业技能。但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要求很高,不适宜法学理论功底薄弱的理工院校法学学生。案例教学法更适宜理工院校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方式是教师为了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在课堂上布置典型案例,引导讨论的方向,鼓励学生积极发言、充分参与和自由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提高了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诊所教学在理工院校的试用

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是理工院校实践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是借鉴医学临床经验从判例教学法发展出来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准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槔Ь持械奈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分析研究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诉讼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学者科德林认为,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即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这种实践教学能切实锻炼法学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是值得推广的实践教学方法。

(三)模拟法庭教学模式在理工院校的应用

在模拟法庭开展实践教学,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在诉讼环境中模拟把书本中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熟悉、掌握。在模拟法庭案件审理中,学生担任案件的法官、律师、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模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生要依靠自己来解决。模拟法庭教学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前各个模拟小组成员按案情分配各自扮演角色,通过整理材料,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通过查找证据、案件分析撰写各种法律文书。开庭审理中,实体法及程序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能得以运用,理工院校学生创新精神能得以发挥。

我校是以理工为主,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学科性大学,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探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创新课程体系、开启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新模式。2006年在校内建成模拟法庭实训室,2010年我校模拟法庭实训室成为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法庭。我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先后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基地。实践性教学是移植于美国的舶来品,其本土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还存在诸多问题。

三、理工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从属于传统理论教学

实际上,理工院校法学教育主要还是传统的理论教学占据主导地位,实践教学只是起到辅助教学目的。实践教学并未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教学计划中设置了实践课,无论实体法课程还是程序法课程结束后都附有模拟审判,但这种模拟与模拟法庭课程有所不同;设置了法律诊所课程,基于缺乏资金,案源及科学理论指导等多方原因,基本流于形式。

(二)实践性教学方法不成熟

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诊所式,模拟式教学需要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诊所实践课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应由兼职律师的教师负责,而理工院校法学教师大多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双导师”由于资金等方面原因未得以有效开展,诊所实践课流于形式。法庭模拟由于程序复杂,为了使模拟法庭活动取得预想的活动示范效果,指导教师往往要求学生在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这导致模拟法庭无法真实地反映法庭的对抗与辩护。而案例教学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为了适应理论教学有针对性的选择案例,在授课过程中将案例融入到了理论讲授当中,并不能充分引导学生法律辩证思维的发展。

(三)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实践课操作难度远远高于理论课,深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应是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应具备的。理工院校法学老师通过再学习提高了法学理论功底,为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部分教师通过考试并取得了法律执业资格证,在律师所从事律师工作,这部分教师获得了实际办案的经验,还有部分教师获得了法律执业资格证,未在律师所从事律师工作,缺乏实务操作能力,无法有效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理工院校实践教学师资力量总体上是薄弱的。

(四)实践I陡教学需要资金无保障

诊所教育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不能收取报酬;聘请律师所律师、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担任诊所指导教师涉及报酬事项,法律诊所的建立及运转均需要资金的支持。开展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学校经费支持,而学校的经费支持还相当有限,甚至短缺,没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实践性教学难以开展。

四、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路径选择

(一)实践性课程设置应加强

教学计划中应设置模拟法庭审判、诊所法律训练和专业实习等实践课程;教学计划中原有课程所附课程实习应分离出来,单独设置案例分析课,通过案例教学加深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献检索等实践辅助类课程应增加些学时。模拟法庭审判、诊所法律训练、案例教学及实践辅助类课程的技能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大纲应充分详实,专业实习与毕业设计仍需进一步规范。

(二)加强实践性师资力量

为解决实践性师资薄弱现状,理工院校应积极开展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一方面可以拓宽案源,另一方面可以与法院、律师所开展“双导师”教学,解决诊所合格教师匮乏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定期选派或由教师自愿报名方式到司法机关实践,提高教师实践方面的素养。

(三)加大实践性教学经费投入

第7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一、经济法课程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是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科有深远意义的一门基础课,它是法学理论知识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的一个分支。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将该课程定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课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我国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的经济法课程由法学教师讲授,但由于法学教师对于该类学生的培养方向了解不深,从而产生教学内容没有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于专业人才需要。在这种形式下,鼓励经管类专业老师讲授本?R档难?生,这样更能从学生对于知识的结构和认知能力上做调整适用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同时经管类专业老师能从经济角度出发联系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相关内容。目前沈阳城市学院基于课程改革安排经管类专业教师讲授经济法课程。

(二)学时分配不足。国内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的经济法内容相比较宽泛,包含章节多。经济法相关教学书籍都在12章左右,开设48学时或64学时的经济法课程,分配学时不够。建议经管类专业教师在规定学时里以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等重要章节进行讲授,实行精讲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多配合案例教学,使学生们能够做到充分理解所学理论并能够进行实际应用。同时增加课外辅导答疑的方式来弥补经济法学时不足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普遍沿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以讲授为主要形式,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参与度不高,进而影响学生主动学、动手学的积极性。其次,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案例与实际贴合度不强,或是理论部分讲授不充分,知识点难以理解,教师引导方式不恰当等问题,导致学生参与不积极。为培养经济法律型人才,落实沈阳城市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目标,授课中融合经济法真实案例,实现课堂上案例与讲授相结合的模式。同时配合讲练结合、分组讨论等模式实现课堂上教学互动,增加学生学习积极性以及对知识点的理解程度。

二、经济法教学的改革策略

针对经济法课程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来进行解决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合理规划经济法教学总学时,在一学期48或者64课时范围内要完成经济法全方位的授课,教学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基于此,我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参照教材减少相应的教学内容,删减章节,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讲授,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学时内能够充分达到让学生们理解法律理论和相关的应用。

(二)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济法课外教学活动,比如课外辅导答疑、作业和小组讨论活动,高校学生是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学习能力的学习群体,合理地设置课外作业或小组讨论活动,对于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可以得到一个解决的途径;或是可以通过老师当面指导或是网上沟通的方式去解决在课程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总体上,开展课外教学活动以及老师课外指导可以弥补课内学时量不足带来的弊端。

(三)改变传统经济法的教学理念,灵活教学过程中的形式。参照美国、英国、澳洲教学的理念,在课堂中,增加案例教学法,讲练结合等互动模式,推行实践性教学活动。随着经济法知识的应用领域的推广,在教学模式中如何创新、改革,以适应当前的教学形势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1.以案例教学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以培养着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性。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搭建“真实案例引导-联系法律理论-精讲精练、师生互动”课堂平台,在教学的实施效果上要有浅入深,结合生活中易理解且与贴近的真实案例进行引导式教学,从而引导学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学尽量采用多媒体、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讲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学生带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引导,结合理论知识的运用,帮助同学们理解知识点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2.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多在课堂上增加在经济法过程中实际判例的视频,让学生们从实际角度出发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独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8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关键词:教学困境;教学目标;教学改革

经济法课程是高职财经类专业广泛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开设的愿景是适应社会对财经从业人员既懂经济又懂相关法律规则的需求。不过,据笔者多年调研、观察,该课程教学效果与课程开设的愿景相距甚远。

一、高职财经类经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教学实践中,很多师生反映,老师教的累,学生学得苦,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原因归结起来有:其一,课时设计不饱满,教师为完成教学进度大多以填鸭方式讲授经济法律规则。经济法课程在很多职业院校逐渐被边缘化,尤其是各高职院校在加重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时背景下,作为通识课或者专业基础课的经济法的课时被成为首先挤压的对象。其二,高职学生主动学习的学习习惯未形成。高职学生往往是高考考试的“失败者”,高中阶段便存在基础理论素养欠缺问题导致其在大学课堂学习中对概念、原理、抽象理论不感兴趣甚至是排斥,填鸭式教学效果堪忧。

二、高职教育目标下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定位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思维,能服务产业需要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均应在该目标下设计。高职财经类经济法课程设置目的是什么?培养目标是什么?对该问题的正确回答将有助于解决前述教师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有助于经济法教学改革方向的探讨。目前高校中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基本上分为两类,即法学类专业和财经类专业。法学类经济法教学目标通常要求学生熟知我国现行经济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具备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全方位地准确解决经济法律纠纷。显然,法学类经济法教学目标是培养能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经济法律人才。如若将法学类经济法教学目标直接套用在财经类经济法教学目标上自然会造成教学上的困扰。高职财经类经济法课程开设的目的是培养懂经济,又知晓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财经类技能型人才。其教学目标可描述如下:高职财经类经济法要求学生能对将来的职业、岗位中涉及到经济法律纠纷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基本的认知和初步的判断;能够掌握日常生活别是职业生涯中所涉及到的基本法律规定和理解法律精神,具备运用互联网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迁移能力;要求具备简单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证据意识,能处理事实清楚、证据较为确凿的简单经济纠纷。

三、基于高职教育目标的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融合职业能力需求,分模块重构教学内容

作为专业基础课程,经济法基本在高职财经类各专业均开设,共用教材,采用相同的课程标准,甚至采用相同的教学进程表。庞大的内容体系显然会造成前述教师”拼命奔走”式的理论讲授。结合财经类的高职经济法教学目标可以轻松为臃肿的内容体系瘦身,使课程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更能体现经济法课程满足职业能力、职业素养的需求。具体来说,除共享模块外,授课教师应按照专业对相关职业经济法规的学习需求重新遴选教学内容。按照笔者以往的教学实践,可以将整个经济法内容体系划分为:共享模块和专业模块。其中,共享模块主要是,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经济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专业模块按不同专业的需要遴选。如工商管理专业应介绍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市场营销专业应介绍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会计专业应介绍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

(二)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综合运用立体教学方法

与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相比,高职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基础理论薄弱、语言组织偏生活化、抽象思维能力相对较弱、动手能力较强。高职经济法教师在组织教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上述特点,坚持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主导者的组织原则,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参与度。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表明理实结合,大幅增加实践性教学方法更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在采用讲授法时,应对章节内容在课程教学目标的指导下合理遴选,尽量剔除无关的内容,理论讲授应突出“够用”。尽量避免大量使用法言法语,财经类学生与法学学生不同,要求将来的涉法工作中要求财经类学生准确使用法律语言是没有必要的。大量使用高度抽象、高度规范的法律语言会严重打击高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课堂教学,除必须外,教师要尽可能使专业语言通俗化。讲授法主要解决基本概念、基本规定的认知问题,要高效实现高职财经类经济法其他教学目标更多的得靠实践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分组对抗辩论法、模拟法庭等均因其趣味性、竞争性、知识性而被高职学生广泛接受。这些教学方法能有效推动学生主动探寻将来职业生涯中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培养学生的简单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及证据固定习惯,亦能培养学生们的团队合作意识。

(三)丰富考核方式,构建过程性考核方案

高职财经类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指向的是培养能运用、会创新的技能型人才,传统通过一张试卷对学生盖棺定论的考核模式与高职教育目标严重不匹配。考核方案必须紧紧围绕课程的教学目标在全员参与、全程考核、动态考核的原则下设计。具体考核方式为,纯理论知识可以采用笔试的方法,案例讨论、分组对抗、模拟法庭、情境设计等应采用口试的方法。

作者:张贵兴 高旭 单位: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第9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案例研习课 教学研究中图分类号:G424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发达国家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上维护其竞争优势,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也应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以促进自身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再采取过去那种资源消耗型以及技术引进型的发展模式,因为资源依赖型是不可持续的,技术引进型是受制于人的,这两种发展模式都不利于我国经济、科技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配合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不仅表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 由此可见,我国将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作为建设创新性国家的重要战略措施。

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需要知识产权教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教育,早在198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协助建立国际促进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学会,以促进知识产权教育事业的发展。①

在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主要是在高等院校开展,许多高等院校都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法教学。由于知识产权法教学质量决定知识产权的教育质量,因此,要想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质量,在高等院校如何设置知识产权课程、设置哪些课程、采取哪些教学方法等问题就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单位和授课教师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目前,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法课程设置在不断体系化、合理化和科学化,例如不仅有基础理论课程,还有案例研习课程、研讨课程以及诊所教育课程。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固然重要,但是课程设置后如何针对不同的课程开展教学,最终达到课程设置的目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将直接决定我们知识产权教育的质量。

作者认为要提高知识产权案例研习课的教学质量,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

1 案例研习课设置的意义和目标

知识产权法不仅是法学学科研究的对象,也是一项应用性极强的应用制度,即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知识产权法理论问题的学习和研究,必须结合实践,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全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使得理论与实践优势互补,基础理论研究通过吸取实践的营养,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不断发展。基础理论是抽象的、相对固定和僵化的,在基础理论指导下制定的法律往往是滞后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的,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案例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变幻多端的,通过案例研习,可以升华基础理论,丰富和发展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另外,案例研习还可以将学术上的评论分析和观察与现实生活中的事件直接挂上钩,②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通过学习案例,可以克服他们最初对法律课程的恐惧感以及厌恶感,逐渐地,学生会真正有滋有味地来学习法律。③通过案例研习,使学生感到知识产权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法律条文,而是生动的、有趣的、吸引人的实例。基于此,作者认为,有必要在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案例研习课,并且案例研习 文献标识码:A课的设置要达到如下主要目标:

第一,通过案例研习,一方面可以检验学生的基础理论学习的成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将基础理论学习的知识运用于实践。也就是说,通过案例研习,使得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的问题,案例研习尤其重要。

第二,通过案例研习,可以给学生提供批评和分析的机会,发现基础理论的不足、法律滞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等问题给实务带来的困境,从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何完善理论、完善法律制度以适应实践的需要等问题。

即通过案例研习课的设置培养出既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能将所学到的基础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2 案例研习课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对于提高教学质量至关重要。传统法学教学中,往往采取的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重点关注的是教师能够教多少,但是往往忽略学生能够学到多少、掌握了多少,因此,这种教学方法有其弊端。而以教师指导下的“学生为主导”的教学方法能够解决上述弊端,能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学生作为课程的主导者,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会使每个学生有新鲜感,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发挥学生的最大潜力;另一方面,作为课程的主导者,学生会认真进行课前准备、自主学习,以应对课堂上其他同学和老师的提问、批评,这个过程就是学生对相关知识深入学习研究的过程,最终使学生真正学到和掌握相关的知识并培养他们独立研究的能力。正如查尔斯·L格莱格教授所说:“教学是一门社会艺术,必然会涉及人际关系;教师在其教学艺术实践中要获得成功,就要靠他拥有的思维能力或态度,使他与学生之间能够产生一种互动的关系,教师不能只教书,学生也不能只学习”。④

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案例研习课应采用在老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研习案例的选择。研习的案例需要是典型的,复杂或疑难案件。可以由老师向学生提供,也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

其次,是学生人数的限定。案例研习课学生不宜超过25人,否则会影响研习的效果。因为采用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方法,目的就是要让每个学生都要参与案例研习,而案例研习课通常只有36学时,如果学生过多,就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再次,是案例研习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根据学生人数,将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至少要准备一个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在进行研习时,要求每个小组首先向同学和老师详细介绍案情,然后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知识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法官对案件的最后判决以及判决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最后阐述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包括对法官判决的评析、甚至批判。学生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一定要有充分的论证,学生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就是对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进行明确、清晰表达和论证能力的过程,更是提高学生自信心的过程。每个小组成员可以在研习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有扮演原告的,有扮演被告的,有扮演律师和法官的,这样不同的角色会为其不同的目标而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

老师特别需要向学生强调和提示的是,在分析和研究案例时,不要过多地关注案件的判决结果,判决的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来说很重要,但是对研究和学习者,判决的结果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研究法官的逻辑思维,分析法官是否正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的。实践中有的法官有很多闪光的、深邃的思想值得在理论研究中得到重视和学习。西方法谚说: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有的案件需要法官的智慧,填补法律的漏洞。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说:裁判结论是多种因素酿成的化合物,既有成文的法律规范,又有影响裁判结果或者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原则、习惯、学说及其他司法资源。⑤

3 案例研习课的教学手段

教学手段的多元化无疑是提高案例研习课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作者认为,案例研习可以利用一些相关视频(例如庭审视频)、图片和实物(例如,商标标识、专利产品实物、享有著作权的小说、剧本等作品实物)。另外,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教学手段的多元化无疑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