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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坚持项目法人制度、施工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标准和相关建筑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同一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镇范围内;
(五)单个复垦项目实施区域不超过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两个行政村;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遵循以下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对下年度计划复垦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向市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8月30日前向市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
(一)拟选点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拟选点地类统计表;
(二)拆旧建新对照表;
(三)建新处地类图斑统计台帐;
(四)拟复垦项目区和建新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拟复垦区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六)建设用地抵扣或无须抵扣的明细表;
(七)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表;
(八)项目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文件;
(九)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
(十)项目区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一组以上);
(十一)项目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复垦协议书,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须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决议;
(十三)项目区所在地农民群众意见征求表和汇总表;
(十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五)以承担单位名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及后期管护利用协议;
(十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
(三)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四)承担单位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垦协议书;
(五)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实施前及项目规划公告;
(七)项目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领导小组,并派专人现场协调管理,在项目区公布拟实施项目的工程量、投资和工期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投资、进度、工期、安全和合同管理进行现场监督,并派驻专职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质量要求
(一)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40厘米,达到农作物耕种要求。
(三)坡度大于15度的,应设置成水平梯田(土),不同水平梯田(土)间高差在1米以上应设置石砌田(土)坎。
(四)复垦区内道路布局合理畅通,结合周围耕地设置相连的生产路,路面夯实或硬化。
(五)复垦区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应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初验,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确认。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三)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四)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五)工程审核报告;
(六)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八)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九)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十)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十一)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十二)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1组以上)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十三)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十五)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十六)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后期管护利用
在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调整权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分配,并同项目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及时签定后期管护和利用协议,确保项目区工程设施的管护和土地的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补偿补助标准及程序
(一)补偿补助标准。
1、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宅基地且户籍在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诺整户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和土地所有权人收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权利。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且结构完整的房屋,参照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建筑物进行补偿(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拥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结构不完整但尚有残值的房屋,对其房屋残值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3)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时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4)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5)土地所有权人收益。以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为准,按1.7万元/亩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收益的9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0%用于复垦后土地的后续管护和利用。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
因继承或接受赠予取得宅基地并完善了继承或赠予手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将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本条第(1)、(4)项标准补偿。
建新拆旧或应拆未拆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构(附)着物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
2、自愿在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新村居民点新建或联建房屋的,其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等补偿以及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1)、(5)项标准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退腾的宅基地证载面积扣除新村居民点占用宅基地面积后,按1.5万元/亩标准补偿;建房补助标准为1.0万元/人(以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口)。
3、农村其他建设用地建(构)筑物补助标准。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用地按本条(1)、(2)、(4)项标准补偿。废弃的砖瓦窑、矿山等无主建设用地,在复垦项目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村、镇签署意见后再实施复垦,按本条(1)、(2)项标准补偿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按本条第(5)项标准执行。
(二)补偿补助支付程序
1、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及建(构)筑物补偿支付程序。
(1)清理丈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所对纳入复垦范围的宅基地房屋占地、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农村建设用地等进行实地清理丈量、登记造册(面积以投影面积计算,单个图斑补偿面积不得大于实测1:500现状图实施面积)。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丈量基础上,计算各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各项补偿费用后,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土地房屋产权证书交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
(4)兑现。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费用直接从专项经费中拨付到原宅基地(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帐户。
2、建(购)房补助支付程序。
(1)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薄、补偿协议、原房屋“两证”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去向证明、新建房证明等,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购)房补贴申请。
(2)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在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
(3)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经项目所在国土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
(4)兑现。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后,经审核符合建(购)房补助条件的,将建(购)房补贴从专项经费中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帐户。
3、土地所有权人收益支付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市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指标使用的进度分期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帐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照验收确认的减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属区土地整理中心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土地整理中心分别按1500元/亩支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3000元/亩、1500元/亩支付给区土地整理中心和国土所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入库备案、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别按200元/亩支付给项目所在村、社集体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复垦项目工作。
经验收合格下达减少建设用地指标合格证起一个月内,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
*****区人民政府:
****年,*****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作为投资主体,启动*****村整村改造工作,区政府成立“*****市*****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整村改造工作。****年土地房屋征收完成,****年,建设的********套安置房分配结束,*****村整村改造工作基本完成。但在改造工作中还在资金方面遗留一些问题未能解决,现就有关资金遗留问题报告如下:
一、*****拆迁安置资金结余-*,***,***.**元。
拆迁安置资金结余总计-*,***,***.**元,其中:拆迁资金结余-*,***,***.*元,安置资金结余-*,***,***.**元。
(一)拆迁资金结余-*,***,***.*元。
资金收入总计***,***,***元,其中:拨入专款***,***,***元。
资金支出总计***,***,***.**元,其中:拨出经费*,***,***元,拨出专款**,***,***元,经费支出*,***,***.**元,专款支出***,***,***.**元。
(二)安置资金结余-*,***,***.**元。
资金收入总计***,***,***元,其中:资金收入-拨入专款**,***,***元,其他收入-安置房款**,***,***元。
资金支出总计***,***,***.**元,其中:拨出经费***,***元,拨出专款 **,***,***元,经费支出*,***,***.**元,专款支出 **,***,***.**元。
(三)超支*,***,***.**元(资金来源详见附录*)
二、*****安置小区基建专户资金结余-**,***.**元。(见审计报告P*②)
资金收入总计***,***,***.**元,其中:拨入专款***,***,***元,其他收入**,***.**元;
资金支出总计***,***,***.**元,其中:经费支出*,***,***.**元,专款支出 ***,***,***.**元。
三、工程款支付情况:
审计报告审定***,***,***元,已付工程款***,***,***.**元,未付工程款*,***,***.**元已于****年元月**日通过市城司其它项目借款*,***,***元结清。(资金来源详见附录*)
四、期房安置所需资金**,***,***元。(见附件*)
期房安置房***套,****年*月至今,累计货币结算**套,下剩**套安置房至今未开工建设。为了尽快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使群众尽快入住安置小区,减少后期各种费用,经核算,安置差缺面积所需资金约**,***,***元。
五、****年**月--****年*月养老金和返租费*,***,***元,****年*月--****年**月养老金和返租费约***,***元。共计*,***,***元。
六、超支借款余额*,***,***.**
七、以上五项总计资金需求**,***,***.**元
八、处理建议:
市城司作为*****整村拆迁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受益单位,有义务拨付资金,解决*****整村拆迁遗留问题。
如果市城司无法解决资金问题,*****区政府是*****整村拆迁改造的主体,遗留问题应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实现占补平衡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是国家确立的一项占用耕地的基本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保障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后备资源逐渐减少,开发难度越来越大,生态、水土保持等与土地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不断增大。“十二五”期间,正值我市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仍然比较旺盛,大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亟需用地。因此,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既是落实耕地保护国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二、合理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全市统筹管理机制
根据上年度市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指标和我市的用地需求等情况,每年年初,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测算、合理预判当年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结合各镇(街道、园区)的后备资源现状,分别确定出各镇(街道、园区)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由市政府直接下达。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经市和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按照“谁开发(复垦、整理),谁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所在镇(街道、园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耕地补充平衡。部分耕地后备资源少、无法实现耕地自我占补平衡的镇(街道、园区),缺口部分由市统筹调剂解决。
三、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占补平衡工作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行“市政府协调推动、市相关部门业务指导、镇(街道、园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委托有关镇(街道、园区)进行开垦造地,并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各镇(街道、园区)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市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计划管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一管理和调剂、制定项目施工及验收标准并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及规划设计审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土壤检测、建设指导和质量评定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市国土、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占补平衡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一)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在全面调查土地后备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申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管理,入库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前。未纳入市项目库备案的项目,不予立项。
(二)立项。根据市政府年初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各镇(街道、园区)已上报入库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逐一进行筛选审核,对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立项条件的报市政府予以立项审批。申请立项时,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编制提报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规划设计、预算书等材料。
(三)实施。立项批复后,市政府与有关镇(街道、园区)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镇(街道、园区)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依法公开自主招标,在市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确定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获批的《初步规划设计报告》等相关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工程施工,竣工时间为当年的5月底前。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度,签订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四)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镇(街道、园区)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各部门要加强占补平衡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国家规程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初验时,要按项目逐个进行外业与内业验收,对资料不齐全,面积不准确,质量不达标的项目,不得通过初验。
项目的内业资料要满足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字号关于项目管理的要求。各镇(街道、园区)应按三阶段准备相关资料:
一是计划和预算阶段,包括:立项请示、可研报告、论证意见、规划设计、预算书、批复、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规划图等;
二是工程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委托合同(协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和监理材料、资金拨付及使用等;
三是验收阶段,包括:验收申请、竣工图、审计报告、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等。
对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终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将组织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对申请终验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比率为100%。终验工作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切实加强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落实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
(一)资金来源。从市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二)资金拨付标准。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终验合格后的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复垦)项目6000元/亩,土地整理项目3000元/亩。
(一)万元gdp能耗下降情况。
我城区万元gdp能耗为1.3198吨,同比下降了2.36%,万元gdp能耗为1.4564吨,同比上升了10.35%,万元gdp能耗为1.5951吨,同比上升了9.52%,1-6月,万元gdp能耗为1.8038吨,同比上升0.31%。万元gdp能耗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从开始,由于规模口华润公司正式投产,引起工业能源消费大幅增长,当年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30.82万吨,同比增长257.65%;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46.94万吨,同比增长52.30%。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24.09万吨,同比增长8.85%。如果将华润公司的基数扣除,我城区万元gdp能耗为1.1374吨,同比下降了13.82%,万元gdp能耗为1.1017吨,同比下降了3.14%,1-6月,万元gdp能耗为1.2643吨,同比上升了0.68%。
(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
至XX市给我城区下达的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任务指标分别为:下降4.36%、下降4.36%、下降0.5%,下降3.95%,我城区完成情况为:下降12.44%,上升214.31%,上升28.47%,至累计上升230.34%,截止8月上升1.36%。我城区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城区的节能降耗任务,但进入我城区节能指标不降反升的原因主要是:我城区新引进了华润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生产水泥,属于高耗能企业,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5亿元,用煤总量达22.44万吨标准煤,而全年,我城区59家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产值31.4亿元,消耗标准煤共计8.61万吨,华润完成产值是我城区同期完成产值的1/5,但用煤量却达到我城区全部规模企业用煤总量的2.6倍,由于华润水泥有限公司的因素,我城区工业总产值较上升了31.72%,而用煤量却上升了259.65%。XX市在下达“xxx”节能减排任务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华润水泥有限公司的产值及用煤总量基数,如果将华润公司的基数扣除,我城区万元工业增加值同比则可下降达6.55%,能够完成市里下达4.36%的目标任务。另外,华润公司上马了第二条生产线,并于4月投产,全年用煤总量达41万吨标准煤,比的用量22.44万吨又增长了82.71%,投产后造成我城区能源消耗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工业增加值、产值的增长速度,因此造成我城区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不降反升28.47%。如扣除华润公司基数,我城区喝喝酒,也能超额完成市里下达我城区的节能任务。
(三)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XX市下达给我城区的污染物减排任务指标为:“xxx”期间,cod减排1250吨,二氧化硫(so2)减排300吨。其中cod减排任务为200吨,so2减排任务为200吨,cod减排任务为200吨,so2减排任务为100吨。cod减排任务为600吨,so2没有具体目标。cod减排任务为344吨,so2没有具体目标。我城区完成的情况为:完成cod减排840吨,完成so2减排284吨,完成cod减排840吨,完成so2减排161.84吨,完成cod减排950吨,预计能全面完成减排指标任务。
二、主要做法
(一)及时传达,精心部署。
根据全国、自治区、XX市的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我城区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节能减排文件和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明确我城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对全城区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进行了分解细化作出了具体部署。
(二)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城区成立了以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城区发改、环保、经信、住建、监察、工商、公安、科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节能减排整体工作统一组织、实施、落实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3个办公室,即:节能减排办公室、节能办公室和减排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到工作结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城区政府先后印发了《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XX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等文件,为有效推动城区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我城区根据XX市下达的任务及时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办,各工业企业,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任务、责任和措施。城区环保局制定了《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把减排工作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将削减任务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企业,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三)细化目标,落实责任,注重监管,增强实效。
市目标任务下达后,我局及时与辖区两家耗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节能任务细分到辖区各个规模以上企业,明确了任务、责任和措施。为确保完成“xxx”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多次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督促和安排全城区节能和减排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各行业不同时期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定期监督、监测和检查。
(四)认真做好辖区企业计划用电工作。
认真贯彻《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用电保障生活生产正常秩序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41号)的文件精神,落实《XX市XX区加强计划用电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我城区计划用电、优化用电、节约用电工作。城区组织辖区企业召开会议,对9月份限电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单位、企业严格按计划指标用电,对不执行用电指标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从9月12日启动的“限二开五”错避峰用电预案,对辖区内各的207家企业单位进行限停电,取得良好节能效果。
(五)积极制定和实施工业节能工作方案。
每年年初,我们根据市里下达的节能目标,将工业节能目标分解到辖区内各镇、街道办事处及规模以上企业,要求层层分解,级级落实。,我城区制定了《西乡塘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安排》、《XX区工业节能降耗实施方案》,指导全城区的工业节能工作;制订了《XX区节能减排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先后制定了《关于XX市XX区工业节能工作意见》、《XX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有效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我城区按照《XX市工业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南工信资源[]3号)和《关于印发坚决完成“xxx”工业节能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工信资源[]21号)等文件,组织辖区内企业实施全年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确保今年及“xxx”工业节能降耗任务的完成。
(六)严控新上“两高”项目,严把建设项目准入门槛。
对城区新、改、扩建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目录,各项目镇区规划必须符合XX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城区发改、经信、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严把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从源头上控制新高耗能项目和新的高污染源的产生,从源头上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对违法违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依法查处。
为在源头控制“两高”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按照市里出台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经资源[]19号)。起,我城区严格执行自治区、XX市关于能源审查的规定,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项目节能登记管理。
(七)坚定信心,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大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力度,按照城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认真开展工作,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摸底调查工作,深入基层,掌据第一手资料,组织企业填报淘汰计划。
五年来,按照XX市下达我城区“xxx”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水泥5万吨、味精2万吨、柠檬酸1万吨。城区政府及时下文取缔关停了15家非法砖厂,关停了5家不符合产能政策造纸厂,3家淀粉厂,现已全面完成“xxx”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八)认真抓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五年来,城区党委、政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先后开展了淀粉企业治污工程减排整治、造纸企业污染专项整治、乡镇卫生院医疗废水整治工作等污染物整治专项治理工作,有7家淀粉厂,1家造纸厂及5家卫生院通过技改及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建设达到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九)引导服务,全面完成清洁生产指标任务
我城区的清洁生产工作在市工信委的指导和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正确引导,积极服务,不断强化工业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努力推动我城区清洁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水煤浆洁净煤燃料。我城区水煤浆锅炉推广工作在原有广西XX市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良好成效基础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XX市青岛啤酒有限公司20吨水煤浆锅炉项目全面竣工并验收,较好地解决了传统燃煤锅炉燃烧不完全的问题,提高燃料利用率,促进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另外,加大对淀粉企业整治力度,我城区的7家淀粉厂充分利用废水厌氧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将沼气作为锅炉燃料,减少用煤约40-60%,如坛洛淀粉厂节约用煤约为60%,其他淀粉厂节约用煤量也在40%以上,大大地减少了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十)切实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我城区按照市经委的部署,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并对辖区内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培训,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摸清企业家底,分析现状,查找问题,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使城区内的重点用能企业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目前辖区内的4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工作都已进入尾声或完成。
(十一)狠抓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节能降耗的主体作用。
我城区的市重点耗能企业有2家,分别是华润水泥(南宁)公司、XX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我城区继续加大力度抓好城区重点用能大户节能降耗工作,重点用能企业的用煤量占我城区总煤量的93%,抓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可得良好而直接的效果。全年两个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目标情况良好,都能完成市里下达的用煤量节能任务。
(十二)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
以城市居民用户、学校、医院、宾馆等公用设施照明系统改造、办公楼照明系统改造、工厂照明系统改造为重点,加强宣传,增加服务意识,城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协调解决推广服务商、办事处、用户的各种问题。在我城区销售各种高效照明产品达22.3万支,超额完成XX市下达我城区10万支推广任务。
(十三)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结合“节能宣传周”活动,狠抓“节能减排宣传月”活动,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悬挂巨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减排知识,增强了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
三、存在的问题
(一)节能减排投入不足。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需要资金的投入,但在节能减排的投入方面显得能力不足。一些老企业,因负担重,设备陈旧,对落后的生产能力无法及时更新换代;一些企业在发展上重外延、轻内涵,重速度、轻视经济增长质量,因节能减排的投入大、收效慢,投入积极性不高;一些企业技改项目需要资金缺口大,筹集资金困难。除此以外,由于财力有限,我城区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力度不大,而上级财政对我城区在节能减排工作方面的投入资金又不足,对节能减排技术应用、节能设备更新改造缺乏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开展。
(二)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基础。对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循环经济发展,在产业政策、财税优惠政策方面缺乏支持和引导;评价干部政绩和企业业绩还未与节能减排指标挂钩;没有细化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定额,对重点产业、企业的减排工作监督管理缺少科学的标准和规范。同时,由于体制原因,节能环保执法队伍不健全和执法手段软弱等问题普遍存在,对能源浪费现象约束和监督尚不到位。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罚。
四、意见和建议
(一)上级部门在财政上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设立独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被国家、自治区列入资金支持的项目、高效节能产品和新技术推广、节能减排管理及能力建设等的资金支持。二是要加大对建筑节能的投入,积极推进建筑节能规划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支持和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努力促进全城区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向纵深推进。
一、当前基层经济审计成果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对审计成果运用的认识不到位
就目前的基层审计发展来看,许多市县的审计机关都处于一种严重偏颇的审计观念。由于机构的人员配置不足,而工作的任务量又及其繁重,所以许多机关人员忙于开展审计工作,并且将数量、质量作为审计工作衡量的核心标准,全力避开审计存在的风险性,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审计观念,这样是严重影响基层审计成果的合理利用的。再有就是面对大量的审计成果,相关审计部门没有良好的运用机制,不能够充分合理地将这些成果有效的运用起来,发挥其应有的审计价值,扩大其审计影响。更多是将其推至一旁,不闻不问,这种严重缺乏深入思考,并且在态度上就存在一定的制约性的审计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它严重的阻碍了审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违背了我国审计工作建立的初衷。
(二)对于被审计单位没有后续的监督与控制
从审计的实际情况上看,基层经济的审计工作主要的是侧重于处罚上。对于审计机关来说,他们只关心收缴的罚款和进行的处罚是否已经处罚完毕,一旦审计机关认定已经处罚完毕,那么整个审计过程就此结束,而在这其中,审计结果只是充当了一个认证被审计单位应受到怎样处罚的作用。然而这样的审计过程对于被审计单位来说是无关痛痒的。但是,就是这样无效的审计过程却成为目前基层经济审计的主要流程,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报告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漠不关心。对于被审计单位需要进行整改的地方没有做到实时检测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整肃。也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审计项目进行更细致的掌控和分析,就是草草了事,走一个形式,在基础审计机关内部也没有形成良好有效的审计体制,这对于审计结果的利用来说具有非常恶性的影响的。
(三)审计机关的相关制度不健全
其实就基层的经济审计工作而言,最主要的问题存在于其没有一个完善的审计体系。因为,许多重大的审计项目的报告和一些临时事项的调整都需要向上级主要领导请示,但是,哪些项目要向哪些领导请示,以什么形式请示,报告要以什么为载体等问题在基层的审计工作中都没有明确形成机制,这就导致基层的审计工作程序冗长无序,这也是基层审计工作出现繁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再有相关上层领导对于审计日常工作缺乏全面的了解和关注,一旦出现重大的审计项目时处理盲目,不能从更广阔的视角上来看待问题,这就对审计工作造成了更大的阻碍。上层领导对于审计结果没有充分认识,而基层工作人员虽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有不能与上层领导及时进行有效沟通,这就导致审计结果越拖越无效,越拖越产生处理障碍。
(四)审计结果不透明,宣告力度不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审计成果要以每年一次的频率由基层政府想市人大进行工作汇报。并且审计成果要以全文向社会公告。但是目前来看,由于受到社会的多方面因素的严重影响,这种全社会性质的公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重要的审计成果都不能实现社会化的公开和反映。出现了审计结果的不透明化,而这种不透明化的现象在一定层面上就滋生了许多违法犯纪情况的出现。再有就是基层的审计工作中基本上做不到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单项的审计公告,不能有效地运用媒体与舆论的力量进行审计工作的宣传,致使审计与监督相互脱节,审计工作渐渐流于形式,审计结果等不到有效利用,基层审计工作不能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完善基层经济审计结果利用机制的建议
(一)提高基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运用的自觉性
基于基层审计工作的职能特性,加之社会价值观的严重影响,所以导致目前基层的审计机关形成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尽管其本质是以监督为主,查找相关部门所存在的问题,但是受大环境影响,各机构单位都乐于确定成绩而否定问题,政府要考虑地方的社会和谐,不仅要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受查部门的影响力,所以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才导致了基层审计工作存在严重的缺陷。所以对于基层审计机关来说,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要转变传统的“避世”观念,要充分合理的运用审计结果来进行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要充分肯定审计存在的价值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功效,树立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二)做好审计结果后续处理的监督工作
其实对于审计来说,审计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地进行“审计”而已,而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最终实现解决问题的目标。而现在的基层审计工作则完全偏离了这样的轨道,变得为了审计而“审计”,所以才导致审计工作流于形式,看不见最终成效。所以对于基层的相关审计机关来说,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审计结果的运用,并对审计决定后续的改进要求进行实时监控和掌握,切实加强审计决定的执行力度,要有专人负责审计决定执行的后续检测,并对后续情况以报告的形式进行汇总、上报。从整体上看,审计机关要能够与党委、政府高层形成有效的沟通,并从宏观的层面上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好审计结果,才能让基层的审计工作进一步得到发展。
(三)审计机关领导要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的领导
就审计工作的流程来说,审计机关的领导是整个审计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审计结果的最后运用上,相关领导的意见是具有指向性的。所以,要改变目前基层审计工作的现状就必须要充分发挥领导者的作用,就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政府进行请示,并要形成定期或是不定期的通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上级领导能够全面的了解目前的审计情况,并就审计结果给出合理有效的决定。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效宣传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建立效果的,而针对目前基层审计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也必须要通过长期的观念改变来一点点进行改革,所以,就基层审计机关来讲,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的力量对审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这不仅是对各机构的一种警示作用,同时也能够起到鞭策自己的效果。从政府层面也要加大公开力度,并且可以借助网络向社会公开。
三、结论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第五条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耕地质量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负责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杆还田等技术;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依法组织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
四)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县水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第八条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制定和实施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程序:
1.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初稿;
2.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3.将论证通过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能力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须邀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项目主管单位应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没有出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四)项目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会议之前,书面函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土样检测、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要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及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占补耕地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根据《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鉴定专家组并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签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评定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
三)对补充耕地的验收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自行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验收组每个成员都必须在验收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验收组人员不得是项目的参加人员。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状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作好补充耕地质量的监管。由农业局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肥力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地实施补助绿肥种子、施用有机肥料、推广秸杆还田等地力培肥措施,以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第十条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环境保护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防止破坏耕地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合格后,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设项目经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质量的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或论证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意见上报。项目竣工验收前没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耕地质量验收合格意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结算资金,审计部门不得出具合格审计报告。
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审批意见。
三)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其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没有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县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占用耕地处置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未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把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五)为切实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克服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现象,建立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长效机制,按30元/年/亩新增耕地的标准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预留。建立专户,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
六)凡违反《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