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大学生劳动实践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大学生劳动实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大学生劳动实践

第1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兼职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素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6).

[2]金如委,蒋馥蔚,曹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3]朱李楠,李晓,徐吉洪.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4]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9).

[5]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6]许华.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7).

[7]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9).

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第2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论文摘要]分割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大学生择业面临着较大的职业选择风险。在职业风险约束下,部分大学生选择等待性或自愿性失业以暂时规避职业选择带来的风险,其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追求个人职业价值最大化。

一、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并不完善—信息不完全,市场呈明显的分割状态,加剧了大学生职业选择的风险性。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力市场呈多元分割状态,许经勇和曾芬任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表现为三个方面:城乡分割、行业之间同工不同酬的差别、地区间居民个人收入差别(许经勇、曾芬任,2000)0李健民(2002)认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多重分割交织在一起,即城乡分割、地区分割、部门分割、正式劳动力市场与从属劳动力市场分割等。本文借鉴赖德胜的提法,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可以分割为城镇和农村两个劳动力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上的生产部门主要是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企业(乡镇、村及村以下办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两大类)。在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又可分为两大块:一是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工资水平较高,且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较高的工作稳定性。二是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比较复杂,既包括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知识技术密集部门,这一部门工资相对较高,待遇比较好,但职业风险比较大,还包括一些小型企业和社区服务部门,这些部门工资较低,待遇比较差,没有社会保障,工作亦不稳定,属于非正规就业部门。由此,我国分割劳动力市场具体可以体现为城乡之间及城市内部行业之间的分割。

为了弄清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在职业风险约束下,大学生职业选择的行为特点及其对大学生失业问题的影响。本文以武汉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为例,对大学生择业行为进行了调查。选取好、中等偏上、中等、中等偏下各4所高校,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55份,涵盖教育学、外语、社会学、计算机、经济学、广告、化学、机械等多个专业。

二、分割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大学生职业选择现状

1.职业价值判断标准

作为一个理性个体,大学毕业生择业的最大愿望是实现职业价值最大化。从大学毕业生择业行为看,其择业标准依赖于对职业价值的判断。以往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调查研究,主要是从工资收入、个人兴趣爱好、福利待遇、生活环境、工作稳定性和发展前景及职业地位和声望等方面进行考察。从个体收益的角度看,可以将这些因素归纳为物质性收益和精神性收益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个人收入效应和职业效应两个方面,其中收入效应,指的是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收入和间接影响收入的其他利益。职业效应,是指某一种职业为就业者带来除经济收益外的其他利益,比如地位、声誉、精神享受等。

为了很好地揭示职业选择及其风险之间的关系,从个体收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当代大学毕业生职业价值观的特点,本文选取了大学毕业生择业过程中趋同性较高的“职业收入”、“职业转换成本”、“职业声望”和“职业环境”4个因素作为大学毕业生职业价值构成的主要指标。

2.城乡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择业现状

体现城乡择业行为的标准主要是“是否愿意去农村、西部等基层地区就业”。统计显示,愿意去西部或农村地区就业的大学生占的比例并不高,仅占21.9,而不考虑去农村或西部等基层地区就业的比例占24.5。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有较多的大学生会考虑去西部或农村地区就业,占到了总体比例的53.6 % 。

在影响去西部、农村、基层就业的主要因素中,各因素所占的比重依次为:没有发展前途(42.6 % ),环境不好( 39.8% )、待遇差(39.3% ),信息不灵通(32.8% ),户口障碍(27.2% )。调查结果和大学生择业特点基本符合,即“个人发展前途”或“单位发展前景”是大学生择业的第一要素,“工作环境”及“待遇”紧随其后,“户口障碍”因素所占的比例虽然不是很高,但仍是影响大学生去西部、农村及基层就业的重要因素。

3.行业性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择业现状

劳动力市场的行业性分割体现在不同的单位性质上,本文以“最想去的工作单位”以及“影响择业的主要因素”为选项对大学生择业行为进行了调查。

“最想去的工作单位”:包括6个二级指标,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前三个单位属于收入一般、风险较低的职业,后三者属于高收入高风险的单位,其中乡镇企业在不同的地区情况完全不同,在多数人的观念中仍然认为乡镇企业收入一般,且风险较大工作稳定性较差。从大学生择业行为看,30.3%的大学生选择了事业单位,40.1%的大学生选择了国有企业。选择党政机关和民营企业的大学生斗匕例持平,分别是14.1%和15.0,虽然党政机关工作较为稳定,但进入相对不容易,民营企业进入门槛不高,但职业风险也相对较高。外资企业职业风险较高,但收入也较高,是大学生青睐的类型之一。乡镇企业收入低,环境差,大学生对该类部门的认同比例较低,仅为2.6。

在影响择业的因素中,个人发展前景(73.0% )、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71.6% )、单位发展前景(51.1%)分别排在前三位,工作的稳定性(35.8% )、工作所在地及其环境(31.7%)、解决户口问题( 24.8%)紧随其后。

三、分割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职业选择的风险性分析

(一)分割劳动力市场职业选择面临的收入风险

1.城乡及行业收入差异与职业选择的风险性

我国城乡收入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乡差距几乎一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按现价计算,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农民高出1578元,2004年高出6486元,2006年高出8172.5元。也就是说,在过去17年期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扩大了近10倍。

从城市内部各行业部门收入水平看,由于各部门工资决定机制的不同,其工资水平也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具体可以从城市体制内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来分别加以考查。首先,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代表的城市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其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工作稳定,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完善。其次,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上,以外企、软件业等知识技术密集部门为代表的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其管理体制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较为明确,就业者普遍能够获得较高的工资。而以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服务性行业为代表的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工资水平不高。

我国城乡及城市内部行业间收入差异明显,己经构成了一定的劳动收入风险。对于风险厌恶型的大学毕业生来说,为了分散城乡及行业部门间的劳动收入风险,大学毕业生不会选择进入农村劳动力市场或者城市体制外次要劳动力市场,而愿意进入收入水平较高,风险性较小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和城市体制内劳动力市场。 2.职业转换成本及职业选择的风险性

职业转换成本,也称工作转换成本,是指一旦就业后想要离开原单位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工作接受成本,工作离开成本、与原单位的交易成本。

在我国乡一城职业转换中,职业接受成本和职业离开成本是次要的,主要是与原单位的交易成本很高。在农村和乡镇,大学毕业生十分稀缺,就业单位一般不会轻易让其流失,通常以漫长的工作年限和高额的违约金等显性或隐性的约束,防止人才流失。大学毕业生一旦选择农村劳动力市场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被“锁定”在农村,风险成本较高。

由表3所示,我国带户籍人口流动的比例非常低,其中还包括了大量的升学户籍流动和从城到乡的流动等。可见,户籍制度实际上使大学毕业生一旦将户籍迁到农村、西部等基层地区,在短期内要再迁回大城市的风险相当高。

在城市内部行业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职业转换的接受成本是很高的,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那些交通费、邮费、电话费、报纸的广告费等。间接的成本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工作搜寻所花费的时间内一个人可能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或收入:另一方面的机会成本更加重要,这就是决定放弃当前的工作机会继续进行搜寻时所放弃的收入。职业转换成本越高,大学生可能面临的损失越大,风险性也越高。

(二)分割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效应的比较与职业选择的风险性

1.职业声望的比较及其为大学毕业生带来的效应和风险

职业声望是人们对不同职业的价值评价,从事不同职业的社会成员,会因其职业地位和职业声望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威望、权力和财富,故社会成员谋求职业地位较高、职业声望较好的职业是个体获得心理满足并肯定自己社会价值的必然选择。

根据现代风险观,不同职业选择为个人带来的声望及地位的“损失风险”亦不相同。在本次的调查过程中,选择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资企业的大学毕业生人数分别占到了前三位,而选择去乡镇企业的仅占2.6%。同样地,一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选择去沿海地区,而愿意去农村、西部等基层地区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连1/4都不到。除了收入差距的原因之外,职业的社会声望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大学毕业生是我国人才层次中较高的一类,去乡镇企业或者农村、西部等基层单位工作难以让大学生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社会价值的肯定,一旦选择在该类地区或行业工作将面临较高的社会声望及地位的“损失风险”。

2.职业环境的比较及其为大学毕业生带来的效应和风险

‘职业环境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从其为个体所带来的效应看,它包括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其中工作环境主要是指物理环境,包括工作单位的硬件设施、环境美化以及工作地区的自然条件等;人文环境主要指社会环境,包括社会公德、传统美德、礼仪、人际关系和安全环境等。

在我国,农村一直都是落后的代名词。多数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生活环境、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乃至文化氛围的建设依然较为落后。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高密度人口、建筑、财富和信息已经成为城市的基本特征。城市不仅基础设施良好,硬件设施完备,而且城市中多种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并存,文化交融速度较快,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视野更加宽阔。

城市内行业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上,以国企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为代表的城市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和以外企等知识技术部门为代表的城市体制外主要劳动力市场,其工作条件较为优越,企业文化氛围良好,完善的培训体系能为个人提供不断向上发展的机会。

第3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一)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法律实践是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法律重在应用,学会法律知识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学会应用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是法制教育的目标。劳动法律知识实践性很强,学生只有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劳动法律教育大都采用传统方式,注重课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外又很少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的任课教师大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专业化水平不高。教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有的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不能把劳动法律知识系统地、深刻地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由于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如何培养大学生劳动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更是无从着手,极大地影响了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我国目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资矛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许多用人单位公然实施违法用工行为,甚至在有些领域成为一种常态,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法治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是最关键的。我国每年有几百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力军,应该成为实践法律的楷模。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劳动法律;通过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和行为,使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扼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规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双方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二)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能否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检验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依据。高校法制教育可以从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入手,引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关注公民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三)是维护学生自身权益,提高综合就业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创业优惠政策如何落实,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知之甚少。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及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及劳动维权水平决定了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劳动法制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有效降低就业风险,避免权利侵害,以增强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

三、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劳动法律教育只有反映最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并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比重,同时以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关系现状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教学内容。应保证劳动法制教育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权益保障及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实际需求劳动法制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全程指导。这就要求劳动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不能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程的教学,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可以开设大学生劳动维权、大学生创业讲堂、以案学法等以劳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三)开展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劳动法制教育的目标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都要求把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法制教育,应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观摩、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法庭审理,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人员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劳动法制教育社团,邀请专业老师作指导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丰富的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劳动法制教育网络,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形成学习的内在动力,真正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第4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一)立法现状: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在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立法保护方面,尚缺少一部专门保障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都未将在校兼职大学生归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对象是从事校内兼职活动的大学生,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属于其保护和规范的范围。而在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勤工助学行为能否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受到质疑,而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又得不到《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保护。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在校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没有可以遵循的具体条款,现阶段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的兼职市场,故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问题属于制度盲区。

(二)救济现状:救济路径匮乏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四种: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在于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所以现实中使大学生维权时面临困境。主要体现在:其一,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显然兼职大学生并非正式职工;其二,工商部门主要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等情况出现时才会介入,往往是一种事后的被动介入;其三,公安机关则是在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或者暴力威胁大学生人身安全等犯罪行为出现时才介入,这时往往已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为时已晚;其四,媒体是承担曝光的角色,在于事后警示他人免受同样侵害。因此,我国尚未设立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公权机关,使得实践中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体现了对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保护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价值。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定性

对兼职大学生与接收其劳动一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各种观点交锋,尚无定论,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这两种观点。一是劳动关系说,又称“严格保护说”,认为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该观点考虑到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具有从属性,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从强化对兼职大学生救济的角度,基于民法规范对勤工助学保障不力,主张扩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把兼职大学生列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虽认识到学生兼职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但应该看到学生的特殊性,他们没有被纳入单位正式编制,用人单位也无需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义务。此外,大学生不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原因在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特定劳动法的含义,包含着一名劳动者根据赡养系数赡养家人的花费,故而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勤工助学的大学生。

二是劳务关系说,认为大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和约束。持这种观点的如董保华,他坚决主张不可以把学生纳入劳动者的范畴,学生应该归属于民事雇佣关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在这种观点下,对于实学生的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试用期等的合法性)、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缴纳就无法得到相关劳动法律保护。打工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就不能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如果采取民事诉讼形式维权,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以及花费较高诉讼费,这让贫寒打工学子面临窘境,只能选择了忍气吞声,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切实法律保护。这些学说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兼职大学生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鉴于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分情况定性。一方面,若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已建立比较稳定和正式的关系,有固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报酬,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关性较大的工作,这些兼职大学生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劳动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劳动合同法》的第68条到第72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分析法条我们可以了解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一是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种工作时间的规定适合上述类型的兼职大学生,每天有固定的工作时长;二是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法律上虽然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我们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三是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但企业不得据此便辞退员工,前提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的履行,兼职大学生这类主体不同于全日制劳动关系主体,其在课余时间可能做不止一份兼职工作,比照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四是计酬标准有下限,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比照这样的具体规定,就会解决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兼职学生工资问题,进一步维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结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以及此类兼职大学生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已建立比较稳定和正式的关系适合比照非全日制用工来调整。

另一方面,若大学生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用人方订立协议,进行如家教、销售等与其所学专业相关性不大、相对短期且随意性较大的兼职活动而成立的个人雇工行为,当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在适用程序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作为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这里有两点原因:其一,个人雇工具有短期性、临时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雇主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此类兼职大学生所从事的家教等工作刚好符合这一特点;其二,个人雇工的雇主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主体,故其纠纷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亦不能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去解决。因此,此类兼职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关民事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因个人雇工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而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措施

(一)立法及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将兼职大学生视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做法,完善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将兼职大学生作为主体之一纳入其中。对此,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扩充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调整范围,将符合该劳动关系条件的兼职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中,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从根本上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者,我们可以采取灵活的调整方式,就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此比照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最后,在制度层面上,还可以创设大学生兼职附条件保护制度,规定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对大学生兼职附劳动报酬条件保护的做法,例如美国兼职学生的工资不得少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85%,以及建立了完整严格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关于工资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而且大学生打工的工资收入可享受免税。在权利救济方面,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要变事后的被动介入为事前的主动监督(如先前开展培训、签订责任书等),建立长期的监督和预警机制,也可以通过设置专门机构来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类似机构的设置在国外已有先例,如日本地方劳动基准局、法国劳工视察组织、工会等;另一方面,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应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办证准入程序,严厉打击社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对此可建立直接的小额诉讼机制,通过启动普通或简易程序维护兼职大学生的经济利益,同时既节省司法资源又避免繁琐的劳动仲裁。

第5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社会实践

一、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1、高校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重要基地,社会实践活动更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课堂。而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有生力量。要想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必须更新教育观念,准确把握素质教育的内涵,增强富有时代意义的质量意识。社会实践活动作为第一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是实现大学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之一,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源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实践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既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高校大学生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促进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俭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有利于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有利于大学生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有利于大学生锻炼意志,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1、进一步加强以教学实践、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把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巩固理论教学成果的重要环节,使大学生在参与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体会蕴涵在各门课程中反映人类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揭示事物本质规律的内容,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设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要与专业相结合;二是要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要把实践教学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门课程和每一位教师,体现在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的岗位职责中。要着重解决好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实验教学资源、实习教学质量、毕业设计质量、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和青年志愿服务、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要组织大学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成果。学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调查的选题、途径、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开设社会调查课程或讲座,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现象,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拓展社会服务的新领域、新载体、新形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贫困地区支教计划、青春红丝带志愿行动等活动。把大学生志愿者纳入中国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范畴,激发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热情,带动更多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同时创造条件,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

3、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按照“双向受益、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群众的意愿,要主动与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要长期坚持,形成制度,把社会实践活动与振兴地方经济结合起来,,并创建一些具有师范和带动作用的社会实践基地。这样做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锻炼的场所和就业的机会。同时也为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领导和管理以及宣传工作。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和管理,是提高实践活动育人效果的组织保证。我们要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真正把社实践活动视为培养“四有”信任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样才能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统一领导,设立对内组织和对外联络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面安排,作到既有学校的统一管理,又有教师的具体指导。逐步建立起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条渠道相结合的教学体系,把假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与教学实习、毕业实习同等看待。另外,还要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新时期改革、开拓和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当前社会实践无论从组织管理、内容形式、评价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我们努力营造浓厚的关心和重视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氛围,就能促使更多的大学生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来,应进一步结合新形势,总结新经验,探寻新方法,从而使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更加具有实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惠.浅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2):65-67.

第6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 劳动就业 创业创新

由于前几年的扩招引发了近年来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问题,在大学生毕业集中的月份还被冠以了“黑色就业季”的说法,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当前大学生就业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同时随着适龄入学人数的快速增长,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只会进一步的加大。而根据权威机构的统计,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就业率近年来基本都在70%左右,也就是说每年都有30%左右的大学生是无法实现就业的。当然,大学生就业问题除了扩招引发了就业基数的增加外,大学生自身从业能力、心理期望等等方面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尤其是最近几年,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高校都开始积极为大学生就业搭建平台,积极创造和改善当前大学生就业压力大的外部大环境,也多方面、多层面、多角度地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但从目前的结果看其实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除外部宏观因素、大学生自身素质因素外,高校开展的对大学生的劳动就业及创业创新的教育也是亟待需要转变的。

一、现阶段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

(一)大学生的就业观念

这一原因的表象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在就业与创业时设定的期望与现实情况的差距过大。很多大学生尤其是来自偏远地区的学生很多都有一种“十年苦读定要成名天下”的心态,因此在就业选择上会倾向于到生活环境相对优越,入职后各项福利待遇都较好的大中城市、机关或大公司就职,而大部分城市生源的大学生因为家庭条件较好,没有生活、生存压力,所以也不想在就业问题上急于求成,也就更不会考虑到条件相对要艰苦许多的边远地区就职。

(二)结构性矛盾(需求、技能、专业)

这一方面主要是受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情况限制,如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于整体社会发展水平,那么由于经济发展缓慢造成经济活力下降,同时对人才的需求量也呈下降趋势,这样大环境下就出现了吸纳就业能力的下降,然后再加上需要就业人数的数量过大,就会产生供需之间的矛盾。还有由于连续多年的扩招,使得在校学生数量极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师资力量的不足,对学生而言则是动手实践的时间变短,学生的成绩代表了一切,高分低能也就司空见惯了。这一点从近年来用人单位多数会在招聘信息上注明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技能等应聘条件上可以看出。

(三)现阶段我国大学生缺乏自主创业的热情以及对位就业的忠诚度

与国外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相比,我国的大学生创业相对起步较晚、比例低、创业的起点也要低很多,愿意进行创业或把这一意愿付诸实施的学生比例不足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而在就业稳定性,大学生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未能交出让人满意的答卷,据专门调研机构的报告显示:211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半年后的离职率达22%,而非211院校的毕业生半年内的离职率达到了33%。所以由于高校毕业生的这种频繁跳槽现象也造成了很多企业不愿意接收刚毕业的大学生的情况。

二、在高校内实施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建议

(一)深化高校方对就业和创业创新教育的认识

首先,若要真正在高校内落实并实施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校方应当认识到这种教育不应只是一味进行就业与创业创新知识的讲解,而应当把教育的重点放到对学生的素质教育上来。为此,在高校内从事这项工作的教育者,首先要有对学生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向学生明白讲述如何进行就业选择以及创业指导。其次,在教育过程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引导学生转变择业观念上,培养他们不怕苦、不怕累的就业、创业意识,以此来为今后的就业、创业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二)加强创新创业实践

实践出真知,实践出能力,大学生们只有经过就业与创业的实践锻炼,才能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自身的能力,也才能更加明晰自己就业与创业的目标,在创业过程中才能保持良好的信念,所以实践课程的开设是高校开展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的基础项目,一来这样能充分利用好高校内的现有资源,二来通过实践的验证也可以加快高校知识尽快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与此同时高校也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大学生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如企业实地参观、考察,甚至是岗位模拟等,使学生感受创业的艰辛和乐趣以及明了将来就业后可能会面临的一些情况。

(三)加强高校内相关资质师资队伍的建设

要开展好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对高校来说质量过硬的师资力量和队伍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本校的师资力量稍有不足,可以采取措施主动争取或筹措专项资金加强队伍建设,也可以与其他高校合作共同打造师资队伍,实现师资力量的资源共享。当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也是打造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师资力量在高校大学生劳动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中是重要的人力资本,适当合理的多种形式的激励可以增加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结语

综上,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劳动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它的目的是通过对就业与创业创新教育理论知识的教授,以及针对性地实践体验,在培养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意识的同时,实现提升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最终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研,高婷婷.就业视域下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J].现代教育管理,2015,(03).

[2]杨红,杨雁等.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在推动大学生就业进程中的作用[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医学版),2015,(05).

第7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是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坚持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高职院校是开展高级技能教育的院校,是培养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高职学生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高职院校要通过开展以深入社会实际,了解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锻炼为主要内容,以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社会公益劳动、专业生产实践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从多方面来帮助大学生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把专业理论与实践教育紧密结合,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大学生在实践中,通过参观访问,调查研究,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分析,激发和培养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兴趣和爱好,同时在活动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提高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那如何选择社会实践实现成果最大化,提高就业竞争力呢?这一问题值得高职院校认真思索。

(一)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理念教育,鼓励大学生走入基层

高职院校要创造条件,培养大学生的“社会服务”理念,大力倡导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引导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培养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另外,政府部门制定社会各方面支持高职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报道大学生社会实践,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理论研究,指导社会实践深入发展;学校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义,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大学生进行农村实践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结合学生专业特色,找准实践载体

高职院校要根据年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不同年级、专业学生的具体情况,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切忌为实践而实践的形式主义。例如,旅游专业的学生可以深入当地农村,挖掘当地富有特色的文化,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发旅游资源,同时能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进一步提高增强服务社会意识,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精神境界。高职师范类学生可以深入农村,为农村学生义务开设文化辅导课,兴趣班等,满足乡村孩子的求知欲望。

(三)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高职院校要主动与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不仅让学生在基地通过实践劳动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他们的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与广大劳动群众的深厚感情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基地的实践教育和德育教育两大功能。

(四)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奖励机制,促进高职学生社会实践长效机制

目前高校包括高职院校社会实践普遍较为零散,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主要原因是教学主管部门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规定不明确,奖励制度不健全,实践主体外部缺乏驱动力,内驱力调动不足,对实践主体的积极性保护不力。

第8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关键词:带薪实习;意义;问题;对策

带薪实习,也称之为“合作教育”,是指高校与用人单位经协商后,安排大学生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假期)参与用人单位某些岗位的工作实习,以拓宽大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发展空间。简单讲,带薪实习就是大学生取得劳动报酬的学业实习,与大学通常教学安排的义务的课程实习是有区别的。大学生参与带薪实习的目的是提供给他们各种形式的实践场景,以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带薪实习是对大学生开展实践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大学生参与带薪实习的现实意义

1.大学生参与带薪实习有利于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价值系统,它内涵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要思想。大学生在带薪实习过程中逐渐提高的认知事物的能力、领悟到企业家艰苦创业的精神、员工爱岗敬业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团队合作的精神、劳动光荣等思想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意蕴。大学生带着在校所学的理论知识,深入机关、工厂、企业、餐饮行业体验劳动,运用知识,与人相处,了解他人与社会等行为本身就是在塑造科学的价值观。这一方面避免一味在课堂学习枯燥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生产生活的实践中来,让大学生们潜移默化的感染与认同。同时,大学生与单位员工零距离的接触,分享“老板”“管理者”“师傅”等的人生阅历与感悟,从而把书本的深奥的理论通过“工作对话”的方式融入到实践教育过程当中。通过数个寒暑假的带薪实习的磨练,持之以恒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会指引大学生成才与进步,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所需的人才。

2. 大学生参与带薪实习有利于综合能力的培养

综合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过程。目前一些大学生的共同弱点是“眼高手低”、动手能力差、综合能力不高大学生通过积极参与带薪实习活动,可以提高实践认知能力,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与不足。这是因为大学生参与带薪实习的实践过程中涉及到与实习单位各种人、各种事情打交道,他们在与人相处,做各种事情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沟通能力、书面表达、电脑操作、人际交往、团队合作等能力的锻炼与提升。例如,实学生向车间师傅学习操作技能的过程,向党政干部学习公文写作的过程既是沟通能力的锻炼又是操作技能、写作能力提升的过程;再如,安排到办公室从事秘书工作既是人际交往能力、处理各种事务能力的锻炼,又是写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归纳总结能力等动手能的提高。同时,在实习过程中也会让学生逐渐明白:做好平凡之事并非易事,它需要投入心智,做好简单的平凡的事情意义重大,这是为将来做好大事、重要事奠定坚实的基础。可见,大学生积极参与带薪实习意义深远,是锻炼大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理想路径。

3. 大学生参与带薪实习有利于缓解经济压力,丰富大学生活

当前,高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特别是寒暑假兼职打工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的独立意识越来越强,他们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挣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想法。而给他们提供带薪实习机会便满足了这个要求。既锻炼又能赚钱。一方面在工作体验中享受到劳动创造价值带来的快乐,另一方面通过获取报酬认可自己劳动的付出与收获。这种方式促进了大学生能力的提升,缓解家庭经济压力,特别是针对贫困家庭的学生来说,更是难得的机会。贫困家庭的学生则可以借助这个平台,既为自己解决生活费、甚至部分学费问题,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供了机会,同时又是利用假期,在不耽误学习的情况下,参与社会实践锻炼,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及时运用于实践,增知识,长才干,丰富了大学生活。可以说,带薪实习是一些大学生喜欢选择的一种实践学习方式。

二、大学生在参与带薪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对带薪实习的认识存在偏差

笔者在长期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大学生对什么是社会实践?为什么参加社会实践?什么又是带薪实习等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甚至头脑中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概念,认识模糊不清。认识不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性,主观随意性比较大,认为可有可无,可不参加也可参加。当然,学生的认识不到位,思想混乱,这跟学校的教育、教师的引导有一定的关系,亦或与用人单位在对学生安排的实习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是,反过来想想一些学生对实习的一些肤浅的认识,如:“实习啥?毕业后再说!”“高考整得我太累了,又去受罪,不干!”“那是学校没事给我们找的活儿。”“上网打游戏安逸,实习的事情与我无关!”“单位尽安排低贱的活儿让我做,丢人!”等等。看看这些学生消极的对待社会实践的态度,说明他们对社会实践及带薪实习就正确价值观的塑造、艰苦创业精神的学习、学会做人做事能力的培养等方面认识不够,目标不清,因而行动懈怠。这些现象不得不让我们的学校、社会要肩负起对大学生的正确引导、及时纠正偏差的责任中来。

2.大学生自身的能力与素养存在差距

当代大学生多为90后大学生,他们身上虽具备思维敏捷、独立性强、信息量大、主动展现自我等优点,但是,在现实的生活里,他们往往又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凡事首先考虑自己,大局意识缺乏;他们生活阅历浅薄,判断是非、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差;一些来自独生子女家庭的学,吃苦的经历少,心理抗挫力差,依赖性较强。这些特征,在他们参与带薪实习的过程中体现得较为明显。在我们与实习单位交流的过程中,常常都会收到实习单位反馈的一些信息。他们说,有些实习生在家可能太过宠爱,不能吃苦,不会做事,单位安排的简单的事情,一怕吃苦二怕做不来;有些实习生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单位上下班规章制度,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我行我素,且上班期间不是认真做事而是无止境地上网、电话聊天,豪不顾及周围同事的影响,……等等这些情况都说明当代大学生自身的能力与素质有待提高,实践能力有待加强。

三、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带薪实习活动的对策探析

1.转变大学生思想观念,让他们充分认识参与带薪实习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每年学生参与寒暑假的带薪实习活动中,我们通过座谈、走访了解到一些同学参与此项活动的热情是高涨的,积极的,主动的,但也一些同学思想观念未发生根本转变,认识不到参与社会实践对能力提升的重要性。文章前面也相应提及了在一些同学的思想观念上存在的不良现象:不知晓参与社会实践的意义,认识模糊不清,动机各异,导致他们参与带薪实习活动的积极性不高,躲避,亦或中途“逃跑”等现象发生。作为学校有必要在学生参与带薪实习前利用校园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媒体对大学生开展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实践观,围绕时代的主旋律,教育他们利用各种社会实践途径收获真知、增长才干。学校教师、辅导员利用课堂教学、周末思想政治教育等途径加强对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现实重要意义的教育与引导,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带薪实习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经验交流与总结,在全校、各学院展示一批优秀的有价值的理论与实践的成果,让更多的学生参观、欣赏与学习,潜移默化影响他们、感染他们,激发他们参与带薪实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多渠道增强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素质

当代大学生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学会做人、学会做事,顺利就业,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合格人才,就必须努力培养自身的综合素质,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除了自身自觉加强学习与提高之外,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开展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的提高。从高校教学来讲,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实施,减少实用性不强的理论课程的学习,增加更多的实践教学任务;从学生管理工作来讲,认真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鼓励学生利用闲暇时间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实践活动。学校利用寝室管理、活动、讲座、竞赛、带薪实习等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教育,让大学生真正明白,校内锻炼不是走过场,带薪实习、“三下乡”锻炼不是走过场,而是真真实实在锻炼和提高。包括带薪实习在内的社会实践锻炼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只有我们对学生参加各种实践锻炼做好充分培训与准备,在锻炼中,在实习的过程中随时对学生加强实践本领和为人处事艺术的指导,才能确保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确保大学生在学中做,座中学,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3.以生为本,密切关注学生的实习动态

大学生在校外单位实习时,接触到的是陌生的环境,遇到的是陌生的人和事,实习之初,可能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学校的指导教师或辅导老师就应多关注在外实习的同学,随时掌握学生的实习状况,通过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了解学生的实习状况、关心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密切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随时沟通与交流,对他们遇到的难题及时疏通与指导。同时提醒学生在带薪实习的过程中要多动脑筋,要善于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及时解决问题。对不懂的问题,不熟悉的业务,放下面子,多向同事、师傅学习请教,力争让每个学生学有说获,学有所用。

4.引导学生做好带薪实习的总结与理论研究,使实践育人实效最大化

经验是富贵的财富。善于学习别人成功的经验,不仅可以使一个人在通往成功的道路上少弯路,少摔跟头,还可以大大缩短成功的进程,并且为后来者提供前车之鉴。带薪实习结束,教师应引导学生积极总结带薪实习经验,必要时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一是可以提高学生总结事物、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总结的经验和理论成果让低年级或以后进校的学生有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不走甚至少走弯路,在带薪实习中获取更大的收益。如此循环坚持下去,带薪实习中的规律性的东西让我们不断地总结与提高,无疑会逐渐深化师生对教育规律的探索和认识,如此反复,会让带薪实习活动形成规律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大学生在这项工程里不断进步与成长,是实践育人实效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代征,汪露.大学生带薪实习应解决的问题及对策[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2]张勇.论大学生带薪实习及其权益保障[J]. 高教探索,2008(2).

[3] 孙楚航.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一种尝试[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4).

第9篇:大学生劳动实践范文

1.学生对社会实践功能的认知情况

对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必要性,学生们给予了高度的认同。累计91.5%的人认为“应该必须参加”和“自己愿意尝试”,五分法的克里特量表统计结果显示,“对个人成长和发展有促进作用”、“是大学生走进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和专业学习形成很好的相互补充”得分分别为4.27、4.18、4.00。各活动项目必要性的得分均在3.48分以上(统计结果见表1),其中“专业实习劳动”、“课程学习实践”和“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最高,生产劳动实践、科学探索实践和社会活动实践三类活动都受到学生的高度重视。在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功能认知方面,调查让学生们根据所见、所闻、所感勾选在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作用和功能明显的实践活动。“专业实习劳动”、“课程学习实践”的认同度仍处于前列位置,同时学生们对大部分社会实践活动的功能都有较为普遍的认同。在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方面,统计结果显示,学生们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呈多元化状态,无论是对自身情况的表述还是对他人的理解,都涉及精神、情感、能力、物质等各方面,同时以提高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这既是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认知水平的体现,也是日益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吸引力和客观效果的体现。

2.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意愿与现状

调查询问了被访者参与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的兴趣,从统计结果上看,学生们的兴趣广而浓厚。15项社会实践活动中,学生表示比较感兴趣的均在20%及以上的比例,其中6项被选比例在30%以上,另有“商业服务活动”、“专业实习劳动”、“课程学习实践”等三项被选比例在40%以上。学生们实际参与情况也比较积极,参与项目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参与意愿与实际参与情况比较而言,“商业服务活动”、“学术类竞赛活动”、“创业类竞赛活动”三项差距较大,实际参与的人数比例较参与意愿人数比例低出20个左右的百分点。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的参与意愿与实际状况方面,两者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调查设计了组织形式、参与同伴、参与时间三个维度的内容(统计结果见表2)。在组织形式方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意愿和实际参与情况呈现多样化特点。由“国际国内学术机构组织”、“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同学间自发组织”、“本专业教师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际参与人数比例较拥有参与意愿的人数比例分别低出27.4、26.5、9.2、4.9个百分点。在参与同伴上,“和外校大学生一起”、“和国际友人一起”、“和本专业教师或辅导员一起”、“和亲朋好友一起”、“和其他社会人士一起”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际参与人数比例较拥有参与意愿的人数比例分别低出25.7、21.9、16.3、11.1、8.5个百分点。在参与时间上,对于“节假日”、“课程实习期间”、“平时的周末”参与实践活动,学生实际参与人数比例较拥有参与意愿的人数比例分别低出13.6、5.1、3.3个百分点。

3.学生对社会实践育人功能的评价

调查要求被访者对社会实践活动对于自身成长成才的作用做出评价,有累计75.5%的学生认为“非常重要”和“比较重要”,只有2.3%的人认为“不是很重要”,其余选择“一般重要”。可见,学生们对社会实践育人功能有着较为积极的评价。问卷要求学生在各项具体的育人功能上选择不超过三个的较为突出的社会实践活动类别,各活动类别的比例高低(统计结果见表3)。以表3中所列39项育人功能共计117个入选机会为基数,计算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出现的频次比例,可得出被调查者对其功能显著性的评价概况。统计表明,在被访者看来,“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大学生管理服务工作”、“专业实习劳动”、“课程学习实践”和“社会调查”育人功能发挥较为全面和深入,而“学校勤工俭学”、“创业类竞赛活动”、“科技发明”、“工农业生产”、“走访参观活动”的育人功能相对局限。前者的贴近性更强、学生参与广泛,后者或门槛较高,或互动性不强。学生们对改进和完善社会实践活动工作的期望较大,被认为育人功能较为显著的“专业实习劳动”、“课程学习实践”、“社会调查”在该题中的被选比例也较高。

二、研究结论与对策

据上分析结果,可以形成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大学生对社会实践育人功能的认知全面、认同度高,参与意愿强烈,具有良好的主体意识和行为倾向,为实践育人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学生们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多样,具有精神、情感、能力、物质等各层次的需求,在提高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尤为突出,有利于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发挥自身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参与状况与其参与意愿均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实践内容多样、组织形式多样、参与同伴多样、时间分布多样。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显示出大学生群体对社会实践更高层次的需求。学生们对参加社会性、专业性强的实践类别、群体或机构组织和对与自身相比异质性强、空间距离远的群体成员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均意愿强烈而实际参与度较低。第三,大学生对社会实践育人功能的评价整体良好,但不同类别的活动评价存在差异。相对而言,学生们对贴近其学习和社会生活、创新性强的实践活动的功能实现认可度更高,而在对实践能力和条件要求过高或过低、互动性和趣味性较低活动类别的功能实现认可度低,同时凸显了他们对改进部分传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