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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
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在现在社会,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装饰公司入股合作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装饰公司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作为合同投资人的方式合作投资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二条合伙投资期限为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投资出资额及方式
1、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
2、甲、乙双方决定在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设一专用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合伙投资使用;
3、甲、乙双方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缴入上述账户,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
4、合伙投资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_______时予以返还;
5、资金增减由合伙投资人共同决定,双方另附补充协议约定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第四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收益及其孳生物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五条事务执行
1、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代表双方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投资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权利:
1)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
2)听取甲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共同共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共同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甲、乙共同决定。
第六条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他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人同意;
2、甲、乙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份额;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转让其持有的份额。
第八条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投资期届满;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3)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1)甲乙双方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各条中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___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甲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装饰公司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_____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____分之____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_____分之_____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____分之____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____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_____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_____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_____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______倍的违约金。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份______页,各合伙人各执______份。
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装饰公司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所: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身份证号:
丙方: 住所:身份证号:
丁方: 住所:身份证号: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进行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情况简要描述:(项目名称 投资地点 等)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
总额的 %; 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丁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的指定账户: 。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该项目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财产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事务执行和财务管理
1、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1)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事务执行人,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项目的日常事务。
(2)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财务管理人,管理共同出资的财产及投资所产生的孳息收益。
(只是笼统的规定一下,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加上)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方(事务执行人)和方(财务管理人)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方作为事务执行人,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重大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约定而给其他共同投资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或方管理财务情况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或暂停财务管理工作。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出资;
(2)以上述出资对外出质;
(3)以共同投资的项目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处分该共同投资项目的不动产;
(5)更换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事务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财产;
2、共同投资人在该项目运营后年内,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如果该项目最终无法成功运营,对为该项目的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各出资人应按时缴纳出资,不按期出资的,按照元/天向其他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不按期出资给该项目发起或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其他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出资延期2个月、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除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其他守约方支付预计出资额 %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一
合伙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 :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经营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经营的店铺名称为:***陶瓷专卖店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以***为主的陶瓷销售
第三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
2. 甲方 (姓名)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股份比例51%
3. 乙方 (姓名)出资人民币_______ 万元,占股份比例49%
4.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 合伙负责人的义务和权利
本合伙企业由甲方 (姓名)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甲方为该企业的营运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营运负责人)的具体义务和权利如下:
1. 决定公司(店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店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店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决定公司(店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店铺)内经理、财务负责人、导购、业务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6. 制定公司(店铺)的基本管理制度;
7.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9. 支付合伙债务;
10.兼职出纳。
第六条 其他合伙人的义务和权利
1. 组织公司(店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 拟定订公司(店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店铺)内经理、财务负责人;
4. 聘任或者解聘库房管理负责人;
5. 检查公司(店铺)财务;
6.对负责人和经理执行公司(店铺)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7.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8. 义务协助公司(店铺)处理外界纠纷、复杂账务。
第七条 增加出资与债务承担
1. 增加出资: 本合伙企业如需增加出资,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出资。
2. 债务承担: 本合伙企业内外债务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负担。
3. 任何一方增加出资或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提交该份额资金。
第八条 盈余分配及营运负责人的薪资报酬
1. 每季度拿出净利润80%按比例分配。其余20%作为该公司/店铺的运作资金。(除去前后季度的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
2.经甲乙双方同意,在每次盈余分配时,不参与经营的一方合伙人让出自己所占股份的28.6%(合总股份的14%),奖励给负责经营的股东。即甲方领取该次盈余的65%,乙方领取该次盈余的35%。
3. 营运负责人按每月 叁仟元 人民币的标准领取工资。
4. 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时,报酬按本企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另一方合伙人并经其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6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3.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该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人禁止事项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偿赔;
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 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本合伙单位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 合伙事务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后的清算
1. 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 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 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当地法院。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贰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各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 (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乙方): (签字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过对市场充分可行性的论证及调研,一致同意合资经营。
为此,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
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协议期满。
一、入股性质和经营范围
1、入股的性质为:私营
2、营业地点:
3、甲、乙、丙三方入股经营宗旨是:对资本、营销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使投资各方获取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经营范围是:
二、入股资本及认缴
1、合资总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元)。
2、甲、乙、丙三方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在总出资中占 %的股权。
(2)乙方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在总出资中占 %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在总出资中占 %的股权。
3、在本协议签定前一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完成出资,并存入双方指定合资经营固定银行帐户
帐户: 开户行:
4、甲、乙、丙三方共同验资,在此协议签订前验资,签订后说明甲方、乙方对验资无异议。
三、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一)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
1、遵守入股条款协议;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3、各方代表要严守商业秘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入股业务与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再将与入股相关业务信息透漏给他方;
4、保证出资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参与入股业务的相关商业活动;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7、有权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协议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9、协议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入股条款协议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甲、乙、丙三方特定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意欲将相关产业进行整合发展时,乙方、丙有一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四、股权的转让
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内二方不得单独撤资。
2、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不得转让股份。
五、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其他名义进行有损我方的经营活动;否则其活动获得利益归其股东所有,造损失按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股东私自或与他人合伙开展与入股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我方实际损失赔偿。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减少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弥补其他股东的损失。
六、经营方式及资产管理
1、不得瞒报账务;资金由甲方管理分配;
2、甲、乙、丙三方定期共同盘查货物,因甲方(乙方或丙方)过失应按照市场价赔付;
3、单一计算盈亏,每月都有详细的财物报表;
4、单一固定账号管理合资经营账目,用来合资经营的款项往来,有甲方负责妥善保管;
(1)帐户(武汉): 开户行:
5、差旅报销制度,车船费凭票报销;
6、股东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7、经营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七、分红预案及方式
1、利润分配方式:
( 1)合作股东只出资的,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不支付劳动报酬;
(2)合作股东出资的,直接参与经营的支付劳动报酬 元/月;
(3)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每年一次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2、经营资金的增加
每年一次按照股份分红,分红后如出现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并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过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九、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有关法律解决,各股东方均可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日 期:20xx年 月 日
合资经营合同范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按照本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的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设立中外合资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以下甲方、乙方、丙方在本合资合同中合称“三方”,单称“一方”或“各方”。
第二条 甲方、乙方与丙方所出资设立的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
成立后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
第二章 合资经营各方
第三条 本合营合同各方为:
1、 ……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6,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2、 6,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6市,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3、 ……,注册地:香港,公司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国香港
第三章 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为:……。
第五条 合营公司成立后成为中国法律下的法人,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合营公司将享有中国合营公司有权享有的一切国家及地方的权利及优惠政策,合营公司的合法行为和利益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方以其各自对合营公司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三方按其各自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营公司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股东各方的优势,加强合作,大力发展……经营,努力提高合营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生产经营范围:……。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应达到年销售……产品以上。
第十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肆亿元人民币(¥400,000,000)。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亿元人民币(¥300,000,000),其中:
1、 甲方:……有限公司,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货币。
2、 乙方:……有限公司,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货币。
3、 丙方:……有限公司(香港),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出资。
第十二条 三方缴付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时间为: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缴付其所认购的注册资本的20%,其余注册资本应于营业执照签发后三个月内全部缴付到位。美元现汇出资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以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 除由于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或审批所导致的延迟外,若其中一方或两方不能按时缴付或缴清其对合营公司的出资,并且在守约方催告后的一个月内仍未全部缴付或者缴清的,则其他任一守约方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 按照其各自应出资金额所占守约方合计应出资金额的比例认缴违约方未按时认缴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如果其中一守约方未足额认购其根据前述规定有权认购的违约方所欠缴之出资,则另一守约方有权认购该部分仍未缴付之出资,同时相应增加代缴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减少违约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2、 要求在违约方未按时出资的范围内减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相应减少违约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3、 单方终止合营合同、解散合营公司,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缴纳出资后三十个日历天内,应聘请各方可接受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的董事会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并经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向出资方签发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名并加盖合营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若在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的,在收到出资证明书后,该方应将合营公司先前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交还合营公司注销。
第十五条 所有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及其他正式文件
应当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一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超出注册资本金的投资和流动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 合营公司自有资金;
2、 合营公司增资扩股;
3、 贷款等融资,若银行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三方应尽最大努力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4、 经中国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发行的债券或者股票;
5、 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六条 除非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仅可用于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业务,而不可用于任何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合营公司章程执行。合营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
第十八条 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场地由甲方在……区内予以落实,具体事宜由合资各方另行商议。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成立后,根据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可采取其他方式取得生产经营的场地。
第五章 出资各方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责任:
1、 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2、 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相关费用由出资三方共同承担;
3、 协助办理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4、 协助落实合营公司所需的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5、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6、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办银行账户;
7、 在合营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勤勉履行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合营公司的利益;
8、 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 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责任:
1、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2、 协助合营公司处理日常经营中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3、 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
4、 办理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 协助落实合营公司所需的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成立后的合营公司承担;
6、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7、 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8、 协助外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责任:
1、 办理好各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所需的手续;
2、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3、 协助合营公司为非中国籍员工取得必要的签证、工作许可以及其他证件的办理;
4、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5、 办理在中国境外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 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
7、 协助合营公司处理日常经营中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8、 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 协助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合营公司的合法成立,维护三方的利益,甲、乙、丙三方做出以下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未发生解散、清算、关闭、被查封、破产、重组等阻碍公司存续及正常经营的情形;
2、 甲方为成立本合同约定的合营公司所进行的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缴付出资等一切法律行为均具有合法依据、权力、授权、资格,其行为已经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并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者以甲方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_______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事务所经_________(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_______________(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六)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十二条 事务所合伙人构成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证书号码
第十三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
第十四条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方出资额应在合伙人大会批准(新设立的事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缴足。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委员;
(三)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
(四)有权按规定查阅事务所财务账册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对事务所事务执行的质询异议权;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合伙人的义务
(一)及时交纳出资;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伙协议;
(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执业;
(四)认真完成合伙人大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秘密;
(六)涉及事务所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报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或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向外提供担保。
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事务所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注:合伙人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比例和分担,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存续其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务所执业所必须的具有其它执业证书人员);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
(三)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四)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在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八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事务所的账面债务及或有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内(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动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况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务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
(五)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上列事实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价款归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伙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执业资格;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协议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 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合伙人内部组织分工;
(二)事务所部门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四)拟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及工作规则;
(六)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
(七)拟订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八)拟订事务所增、减资草案;
(九)拟订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拟订分所的设立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草案。
(十一)业务报告出具的最终决定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除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以外,会议讨论和其他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计师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计师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根据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行使财务审批权;
(六)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资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年终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个月的月末查询事务所的财务情况。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度、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同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年度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润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五)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事务所所欠税款;
(三)事务所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一条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
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协一份,事务所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合伙人(签名):_________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至关重要。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在自主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拥有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和82%的新产品开发。而资金短缺却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是目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最难于突破的“瓶颈”。
从广义上说,中小企业一般是指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日渐提升。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有1000万余家,与工业经济总量相比,企业数占90%,产值占60%,利税占40%,提供就业机会占75%。而正是这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新鲜血液的中小企业却面临着资金短缺,无法做大做强的困境。
中小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独特功能,如充当经济增长引擎、创造就业机会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等等为中国各界所认可。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在中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但由于中国当前独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经济、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在这些难题中,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融资问题更是首当其冲,成为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中小企业由于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效益不稳定、信誉度不高等不利因素,往往很难从银行里获得贷款。这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始终面临着资金瓶颈。尤其是在金融危机袭来的时候,这种融资难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有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末,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仅为10%左右。而即便是在2009年我国政府大力刺激经济发展,信贷规模急剧膨胀。2009年上半年新增贷款达到7.36万亿元的情况下,占我国企业总量99%的中小企业依然受困于融资难题。2009年头3个月,全国信贷规模总量增加了4.8万亿,但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度只占不到5%,中小企业仍然被大量信贷投放所冷落。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因素
1.企业自身因素
一是我国中小企业多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整体素质偏低,不具备规模优势,经营风险大,并且诚信意识淡薄。二是我国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意识差,导致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决策具有个人色彩。三是我国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影响其间接融资。
2.金融体系因素
一是我国进入体制改革不深入,现有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国有银行业务趋同,市场趋同,不能准确灵敏地反映市场需求,中小企业难以得到有力的金融支持。二是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中小企业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获取金融资金。三是我国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缺少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机构和担保机构。
3.金融环境因素
一是受美国次贷危机和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内需相对不足、出口不断萎缩对大多数中小企业产生了致命的威胁。二是受国家政策环境的影响,不但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国家宏观调控和信贷政策对大企业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比较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无法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
三、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途径
(一)加快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加快中小企业自身建设,完善中小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与科学性,充分实现信息公开,解决银企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中小企业需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使得企业经营信息公开、决策科学透明的经营管理机制。基于现阶段以银行贷款为融资主渠道的现实,而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可行性分析时重要一环是财务分析,中小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财务制度,编制各种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以便于对企业经营能力及潜力进行分析的完善的报表。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有关部门纷纷加快相关的建设步伐,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专门部门负责管理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信贷征信系统是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系统目前正在使用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用日益明显,已被银行系统接受、采纳,并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是个人贷款信贷登记系统还未建立起来,使一些个人利用房贷、车贷骗取银行资金屡屡得手。二是各地区、各系统的标准应统一。技术标准越统一,信用信息通用性越强,则征信系统的信息容量越大,社会征信的成本就越低,征信发挥的功能就越强。
(三)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机制
目前,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市场定位问题。目前担保公司一般将业务定位于大型企业的大额担保业务,这样风险小、成本低。还有一部分担保公司定位于为个人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此类贷款稳定,风险分散,收益较高。恰恰忽略了中小企业这一市场。二是风险控制问题。一方面目前的担保机构基金来源少,尚未健全完善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且贷款倍数较高;另一方面,对担保机构又缺乏统一、有效的业务监管,因而防范风险的任务相当艰巨。三是担保基金与银行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担保基金提出与银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银行的经营则必须首先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这一分歧在实践中也一定程度地阻碍了担保基金业务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成立一些政策性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担保的公司,或给为中小企业担保的公司一定补贴,鼓励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行为。
(四)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建立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形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这可以结合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行。在中小企业分布较多的县及以下经济区域范围内建立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退出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控股等形式进行改造,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中小商业银行。
2.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打开中小企业融资的直接渠道,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基于现阶段中国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这一现实,这需要我们更多的从国外吸收成功的经验,研究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协调与解决,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应以政府倡导为主,有各种形式资金进入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形成风险管理体制健全、投资经营决策科学民主、内控制度健全完善的投资基金。它应该主要以成长型、科技型、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有发展前景的竞争性中小企业作为投资对象,通过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及经营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形式介入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同时,还要探讨风险基金的退出机制,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退出一个企业而转向另一个中小企业,实现风险投资基金的良性循环和保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在这方面,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尤其值得借鉴!
【关键词】融资;小企业;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提供服务、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目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筹资难问题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其融资状况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近几年在中央银行货币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改进、政府政策扶持及社会信用中介的发展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有了一定的松动,但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并没根本的改变,本文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了进一步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1.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偏低
目前中小企业大多是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单一、缺乏有效的管理,金融机构对其缺乏足够的信心。同时中小企业普遍具有逃避银行债务倾向。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降低信贷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都不愿意冒险向中小企业放款。
2.担保责任难落实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主要是以抵押、质押为前提条件的。许多中小企业土地、厂房为租赁而来,土地出让金较高,很多企业房、地尚未过户,同时土地紧缩政策使一些新建项目拿不到土地使用证,难以用土地、厂房抵押贷款。中小企业没有抵押物,银行就失去了保障措施,也就产生了惜贷现象。
3.中小企业竞争乏力
中小企业规模小,部分还停留在作坊式生产,实力弱,产业水平低,而社会上占优势行业仍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也与大企业有较大差距。企业的竞争力不仅表现在产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经济指标上,同时也受企业形象、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使中小企业的这些条件更是低于大企业。从中小企业自身竞争能力和对社会责任考虑,银行都无法支持那些竞争乏力的中小企业。
4.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数据缺乏说服力
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一般由家族控制,会计报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资产运营状况,在信贷调查中银行信贷人员难以快速准确地评估企业资产价值,不能确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而据此作出贷款决策,信贷资金存在隐性风险。
5.市场变幻莫测、企业发展前景难以把握
中小企业大多经营规模小、管理较粗放,自我发展能力差,企业缺乏长期有效规划,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
二、银行的原因
1.贷款抵押登记程序多、费用高,审批时间长
办理抵押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登记,平均周期要达到10天以上,且各个环节都要收费,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具有时间短、费用低的特点,许多中小企业因为评估登记费用高、审批时间长而放弃了贷款。
2.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并不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无法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它与资金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
3.中小企业量小利薄,缺乏规模效益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如调查、评估、登记等都大致相同,结果银行的贷款单位经营成本及管理费用上升。银行从节约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也不愿与中小企业打交道。
三、银行在贷款中的选择
1.中小企业需符合银行的要求
支持企业的发展是银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银行愿意支持的中小企业应该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的贷款要与国家的宏观政策保持一致,平时贷款要做到有保有压支持企业的发展。二是企业具有偿还能力。这是银行支持的首要条件,现金流不足以偿还的贷款,不论是什么企业,银行都不会给予贷款支持。三是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银行支持了企业以后,应该按合同规定主动偿还贷款,不能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者转移资金逃废银行债务,信用记录良好。四是符合银行贷款要求。银行对企业贷款,还需要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落实抵押担保,使银行产生效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能够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目标,就能发放贷款。
2.银行愿意支持的项目
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很多,但能获得贷款项目应该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所选项目具有产生还款效益的能力,银行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收益、有效益才有偿还能力,如果银行贷款的企业出现亏损,不仅带来贷款质量和银行效益的低下,主要是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反而牵制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二是各方面条件能使项目顺利完成并投产,包括法人、企业体制、筹资方式、外部环境等能够适应项目的发展。三是产生的效益具有一定持续性,至少能够维持到贷款归还,而不至于在贷款合同期内企业倒闭。
四、企业自己解决途径
1.增加企业信用等级,创造良好信用记录
诚实守信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缩短审贷时间,融洽银企关系最好的办法,也是最廉价最有效的提高银行经营效率的手段。中小企业要改善管理层的人员构成,摈弃“内部人”控制的做法和制度安排。要不断推动产品结构升级,适应市场变化。要尽快在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2.要建立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保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为申请贷款提供基础依据。
3.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转变经营机制
通过采取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优化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建立明晰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4.中小企业企业要注重资本积累,减小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
将企业盈利的相当部分用于增加资本金,逐步提高企业资本中自有资金的比例。
五、银行解决途径
1.充分合理利用利率手段,探索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
银行充分发挥基层行了解掌握地区、企业实际的优势,将贷款定价权合理下放,提高利率作为贷款价格的敏感性;要加强对风险定价机制的研究,剖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风险状况,按照“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和自身实际,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要充分利用利率调整后的利率浮动区间,实现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率浮动区间调整后,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充分挖掘中小企业的潜在客户资源,用好、用足利率政策,实现利息收入与贷款风险相匹配,就可能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更高的收益。
2.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决策程序,建立高效的信贷风险评价和业务操作体系
银行要制订高效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评价体系和信贷审批机制,要根据不同的贷款品种适度调整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对优质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3.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系数的大小,实行差别利率,保证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银行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在利率和贷款额度上给予优惠,并保证能够监督企业对信贷资金的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贺祖泽.中国金融业:改革之路向何方[J].当代经济,2004,(2).
首先,金融机构应调整经营定位,紧扣市场需求,将业务范围拓展的重点转向具有强烈资金需求的中小民营企业。选择各类中小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已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的企业作为新增业务的主要客户群和突破口。其次,大力创新服务设计。应进行市场细分,深入研究各类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适用于各行业、产品、规模及其它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再次,应参考成功的金融创新经验,尽快提供多种新型信贷方式,如“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无限责任担保贷款、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付业务、联保协议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承兑保付业务、下岗职工创业贷款”等等,进一步扶持相关金融服务创新;最后就是加大对这类企业的信贷规模。及时出台相关信贷准入规则和评信评级标准,改革贷款管理规则,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地区、所有制、规模的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改革贷款审批制度,加快下放基层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特别是对中小民营企业中部分优质客户更应放宽审批限制,提高为这类企业的服务效率。
1.优化企业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中小民营企业由于产权高度集中,经营随意性过大,决策盲目性大,经营失误的可能性大,因而容易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这恰恰是金融机构放贷意愿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中小民营企业本身而言,下决心真正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改进所有权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与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经营等体制问题,大力引进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和市场竞争力,提高信用等级,增强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提高融资能力。2.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财务管理水平是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加强这类企业的财务透明度,提高相应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改善自身形象,提高市场信誉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中小民营企业应当强化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以财务透明度的实际成效促进与金融机构的有效交流,争取更大的支持。3.增强企业信用意识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商业信用意识仍然偏弱。在经营活动中自我约束力较弱,逃避金融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极大损害了自身信誉,更为重要的是将给中小民营企业整体信用形象造成重大的消极影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的意愿。因此企业自身应首先转变信用观念,注重经营诚信,改进中小民营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信用形象。在现今河北省金融机构体系中,除去大型国有银行外,还存在一些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建议可以上述具有准商业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为基础设立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为满足特定资金需求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目前可供选择的形式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等等。这类金融机构的组建可充分利用专业化优势,与有资金需求的中小民营企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关系深入、细致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如此就能够提升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质量。
信用担保体系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机构放贷意愿的大小,特别是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放贷意愿,因此应当重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而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建立与完善适应多层次、多结构、多种所有制资金需求的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构是这一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实现这一目标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可逐步出资组建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构,赋予其独立法人身份,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二是构建互担保机构。中小民营企业可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具有非赢利性的民间担保互助机构。该类机构所特有的产权结构以及相互之间扶助、监督的内在机制保证了联保互助作用的充分发挥。当面对风险时,前述的政策性担保实质在于由政府承担风险,而这种互担保机构的本质在于将风险最终分摊到每个互助参与者身上。两者相比,互担保方式下,担保机构与被担保者之间相互了解,不存在其他方式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容易被担保申请人接受;另一方面,这种担保方式由于其产权结构的特性,使得机构内部容易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能;三是这种联合方式有利于将弱势企业联系起来,以便在与银行的融资谈判中争取主动;四是采用互助式担保方式可为政府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取得政府的认可。因此应构建以民间互助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覆盖全省城乡的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组织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渠道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至关重要。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上升期,流动性过剩问题也凸现出来,在央行频繁上调准备金率和利率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本文主要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原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在我国,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低技术含量的行业,其初期发展资金主要是通过自有资本或者自我筹资起来的,而后期发展所需资金严重不足;虽然政府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上资金也极其有限,同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达到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内的直接融资的要求,资金“瓶颈”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内源融资占主导
对于主要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上尚未完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出于投资风险的考虑,外部资金轻易不会涉足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显示,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内源融资比重过高。
(二)直接融资艰难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集资、民间借贷等。由于发放企业债券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受到严格限制。而集资长期以来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应用,即使在国家政策法规严控的背景下还大面积存在和发展;但集资具有正反双重效应,一方面,集资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中的融资“瓶颈”,支持企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集资若使用不当,将可能形成非法集资,其负面影响和危害性极大,同时更要杜绝非法集资。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甚至“拒贷”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民间借贷的兴起,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不健全的结果,由于风险大、融资成本高,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的危险性大。
(三)间接融资体系不完善
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方式。由于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非常滞后,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量很小,而银行贷款由于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已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但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在中西部地区,出于资产质量和收益方面的考虑,当地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谨慎,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的数量、难易程度等方面较之东部地区的企业要逊色许多。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调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呈不断下降趋势,中小企业融资在国有银行融资总额中仅占微乎其微的份额,而新组建的面向中小企业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1、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在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小,成立早期没有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清晰,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较低,企业诚信度不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同时,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通过“债务重组”等改制方式悬空银行债务的情况,使得银行投放给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流失严重,降低了银行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信任度,导致银行“慎贷”。另外,中小企业对金融意识的转变不适应,一方面缺乏金融人才,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过于生疏,只能依惯性思维求助于银行;另一方面不懂得树立和宣传自身的金融形象,即使企业素质和发展前景良好,也因不善于推广形象而束缚了自身开拓筹资渠道的可能性。
2、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急、频、少”,银行常常因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意放款。据统计,中小企业的贷款频率平均为中大型企业的5倍,而平均每次放款的额度只有大企业的5%,其贷款管理的成本要比大企业高的多,导致企业融资的成本增加。同时,为获得银行信用贷款,中小企业需通过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由此支付的有关手续费和担保费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资金严重短缺时,中小企业往往依靠典当业、民间亲朋好友借贷甚至有时不得不转向高利贷为企业筹集资金,付出较高的资金成本,减少了企业利润。
(二)金融机构的原因
1、金融体系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需求。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对象还是大企业,而服务于中小企业集中的县域农村信用社由于资本金少、资金实力弱和贷款集中度高要求等限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据对福建省484家不同规模的企业调查表明。20.7%和29.2%的中、小企业认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苛刻,分别比大型企业高出3.1%和11.6%;32.0%和37.4%的中、小型企业认为贷款审批程序烦琐,分别比大型企业高出6.8%和12.1%。尽管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贷款,但实际情况是银行普遍对大企业“争贷”,对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成份的中小企业“惜贷”。
2、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存在着缺陷。在授信管理上,明显存在对基层银行信贷的授权不足。近年来,虽然人民银行出台了不少货币政策措施,但实际情况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基层行却步步收紧,贷款审批权日益集中。如有的银行规定负债高、亏损、欠息的企业都不能贷款;企业欠息,信用等级就要降低;新增贷款只要一笔收不回,就要停止全部贷款的审批。特别是《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颁布后,为了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基本都实行了事实上的“贷款风险终身责任制”,将信贷风险与信贷人员的职位、工资奖金等挂钩,并追究终身的责任。这一方面造成信贷人员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也使企业获取资金的难度加大,不少中小企业呼唤金融部门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借贷优惠政策措施。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对策
(一)发挥政府职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宏观政策环境
1、建立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政府层面的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机构,尤其是金融机构。在形式上,可以设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也可以委托现有的商业银行开设此类业务,但要保证贷款专项使用,真正体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在资金来源上,可以由中央财政拨款,也可以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在融资方式上,要以长期的信贷资金融通为主,也应考虑设立投资性机构。以日本为例,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专门金融机构为主。
2、增加政策性扶持基金的品种。增加政策性扶持基金的品种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处于创业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意义重大。当前,运用政策性资金给予创业期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的基金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尽管这类基金的规模不大,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关资料显示,创新基金的资助与其他配套资金的比例达到1:21.06。
(二)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信用风险较大,银行不愿对它们提供贷款。如果政府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和保险,这种困难就能得到较好的缓解。因此,政府有必要成立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坚强后盾。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对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特别是担保机制、担保的程序、自信和评估、担保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避免多头管理。
2、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政策开始大力鼓励租赁公司的发展,增加租赁公司的数量,通过设备租赁和设备贷款的形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扩大生产,快速投产,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
(三)切实提高中小企业总体素质
1、提升中小企业总体实力。首先,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经营管理者应熟悉金融政策,学习金融知识,运用现代金融知识结合自身条件,争取合适的融资方式。其次,企业要把握产品经营生命周期,在产品市场饱和之前及时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健康的发展,延长企业生命周期。
2、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假报表、假合同等现象的发生,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其次,应强化经营管理者的信息披露意识,提高信息透明度,并注重与银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降低银行信贷过程中的信息搜集成本和监督成本。再次,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意识,注重树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形象。
四、结论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功不可没,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障碍,为了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应从政府融资服务、拓展融资渠道、企业自身三方面着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相信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会逐步得到改善,对于优化整个社会的资金资源的配置,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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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家界经济发展与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结合分析
张家界因旅游建市,辖两区两县,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全市2009年GDP仅203.1亿元,人均GDP仅12289元。全市发展总体目标是建设世界旅游精品,当前围绕打造世界旅游精品已进入“第二次跨越”的关键时期,向建立绿色、低碳、宜居的国际性旅游度假城市方向迈进。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为旅游业的发展带来良好政策机遇。当前制约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大的问题是城市面貌落后,为此政府实施了“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的工程,三年有改观的目标已基本完成,随着“五年大变样”工程的继续实施,投资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张家界的产业发展符合国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方向,本地区也在国家扶持“三农”、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等政策倾斜范围,具体到金融宏观政策落实方面,主要属于“有保有压”调控政策中“保”的对象,这就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持基础和平台。
当前全市经济发展来势较好,2009年GDP增长13.7%,但总体上还处在底子薄、基础差的阶段,旅游业对外部环境的依存性大,经济发展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强基础、调结构、上水平、不断提高竞争力,是相当一个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致力点。2010年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比较2010年与2009年货币政策,二者均属“适度宽松”,但内涵存在差异,2010年信贷总量更强调适度,信贷投放节奏更求平稳,结构调整更注重实质,风险防范更加强化。
上述情况和特征表现在金融领域里,将集中体现为信贷供求矛盾和结构调整压力。在建设世界旅游精品和应对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政策过程中积累的刚性信贷需求,尤其是去年新开工项目后续信贷需求和今年新开工项目的贷款需求旺盛,但受宏观调控影响、银行监管政策约束和政府融资平台承债能力限制,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受到制约,信贷供求的总量矛盾将会突出,同时,与此相关,中小企业、三农和其他弱势领域、薄弱环节的融资难或会凸显,民间融资可能在信贷收缩期和信贷结构调整期再趋活跃等。从发展态势看,张家界市是旅游新城,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发展速度高于全国,信贷资金需求旺盛,在宏观调控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下,预计2010年全市信贷投放规模为2009年的90%,即全年信贷增长40亿元,预计存款增长39亿元。
二、经济金融运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经济总体水平不高、优质企业主体缺乏等与银行信贷政策支持间存在一定矛盾
一是受地方经济总量的制约,由于经济不发达,市区县财政收入总量达不到部分银行机构总行制定的标准,给信贷营销带来困难,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来看优质信贷资源相对较少。二是企业贷款条件的制约,经济快速发展为本地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总体上大的企业、实力强的企业少,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隐性负债较多等问题,部分企业盲目扩张,不具备银行贷款条件,同时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银行机构对这类企业存在畏惧心理。
此外,由于优质项目和客户有限,银行业同业竞争有所加剧,贷款行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条件,住房消费贷款等个别领域出现信贷资金买方市场,有的行采用免抵押、免保险等方式给予按揭贷款,项目开发贷款行的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二)社会高息融资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可能造成影响
由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欠佳,资信等级偏低,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又不完善,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难以充分满足,为解决资金困难,往往寻求社会高息融资。张家界的社会高息融资主要集中于一些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支持这些企业的银行机构反映资金风险防范难度大,尤其是一些个人或合伙经营项目,一旦经营困难或欠债较多,出现外逃,风险很难控制。包括已经暴露的西部万农、广和公司等高息融资已给银行资金造成影响,银行机构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资产保全难,还有一些潜在的涉及社会高息融资的公司对银行资产的影响尚未显现。
(三)贷款投放领域、行业较集中存在潜在风险
目前各项基础设施以及旅游、酒店行业中的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比例较高,贷款主体主要为政府投融资平台,贷大、贷集中在全市经济发展阶段中客观存在,对于政府投融资平台,在支持和规范发展的同时,需要关注和防范可能的风险。一方面,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金融机构投资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另一方面,受政策调整、经济波动、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一旦投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或者投融资平台公司在某个资金环节出现问题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链断裂,就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很大压力,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三、有关对策建议
(一)认真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
根据国家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总量适度、节奏平稳、结构调整、风险防范”的要求,贯彻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加强货币政策效果评估,引导信贷合理增长,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金融机构科学安排全年贷款投放进度,减缓贷款季末、月末及月度间波动,避免大起大落。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旅游业提质升级、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民生改善、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资金需求。政府相关部门要抓好项目建设和各类企业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培育,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信贷项目。
(二)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资金“洼地”
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环保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工程领域信息等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抓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信用报告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继续开展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开展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估工作,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强化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三)创新金融服务,破解地方发展融资瓶颈
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以拓展动产抵押贷款和联保基金贷款业务为依托, 大力推介适合农村、小企业的信贷产品,认真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支持深化金融改革,重点关注支持农业银行“三农”服务事业部改革试点,支持农信社深化改革,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发行债券和上市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探索引进BOT、TOT等先进融资方式,满足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四)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维护辖区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