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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伦理;食品安全;价值诉求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5?0127?05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已经被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影响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及社会政治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既有技术层面的原因,也有制度与监管层面的原因,更有思想层面的原因。技术的滥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思想不正确都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和加强安全监管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是,再完善的法律和再严格的安全监管也会有纰漏。在维护食品安全问题上,法律和政策发挥着根本的和基础作用,伦理则起着补充和提升的作用。食品安全亟待伦理的关照。食品安全伦理是食品安全的利益相关者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维护食品安全的价值原则与行为规范的总和。为了维护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伦理至少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价值诉求。
一、安全:食品的首要价值
按照心理学家马斯洛层级需要理论,人的安全需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身体上的,如操作安全、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等;二是心理上的,如希望解除严酷监督的威胁、希望免受不公正待遇,工作有应付的能力和信心等;三是经济上的,如失业、意外事故、养老等。由此我们认为,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免于恐惧和焦虑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安全是食品的首要价值。
首先,安全是食品其它价值的基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者摄取食品,不仅仅在于解决饥渴,对食品还有更多的价值诉求。譬如,审美价值——美吃不如美看,好的食品必须给人带来视觉的享受;口感价值——好的食品必须给人带来味觉的愉悦;便利价值——好的食品必须易于携带和贮藏;生态价值——好的食品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等。现代食品技术,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的运用满足了消费者对食品的多重需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给食品工业带来许多好处。第一,有利于提高食品质量。譬如,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改善食品的感官性状、保持或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等等。第二,促进各种方便食品的开发。方便食品的供应,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以极大的方便,而这些食品往往含有多种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抗氧化剂、增稠剂、乳化剂、食用香料、着色剂,等等。第三,满足不同人群的饮食需要。譬如,对于缺碘人群供给碘强化食盐,可防止因缺碘而引起的甲状腺肿大。但是,一种食品感官性状再好、功能再多,如果缺乏安全,不仅毫无价值,而且还会遗患无穷。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食品供应将日益社会化,更多的人依赖食品行业获取现成的食物,食品安全将关系到愈来愈多的人的生命健康,任何一点事故都可能带来巨大的危害。
本轮金融危机为何危害如此之大。世界上发生过多次金融危机,虽然也引发了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但其影响的深度、广度和时间的跨度都远远低于本次金融危机,我认为主要是因为本轮金融危机与历史上其他金融危机存在非常本质的差别。主要就是因为过去所发生的危机是原生品市场单一泡沫驱动下的传统金融危机,而本轮金融危机是原生品和衍生品双重泡沫驱动下的新型金融危机。与传统金融危机相比,本轮金融危机不仅泡沫大,而且泡沫的损失非常高。数据显示,2001年到2006年以次贷为主体泡沫扩大2.4倍,衍生品泡沫基于次贷CDS放大300倍,这种衍生品泡沫化的程度是远非原生品市场泡沫所能比拟的。本轮金融危机当中,原生品房地产贷款最大损失就是3600亿美元左右,而衍生品的亏损却高达1.54万亿美元,相当于三个原生品泡沫还要大。本轮金融危机与传统金融危机存在本质的差别,导致本轮金融危机杀伤力高于以前的金融危机。
美国金融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到现在差不多一年了,虽然欧美出台大量的金融刺激政策,但我们认为经济还没有见底,因为作为诱因的房地产市场还没有见底。美国的次贷违约率和指数率上升到25%和14.34%的历史高位,2009年7月份的指数达到32%。目前还没有止跌的迹象,表明房地产危机还没有见底,还有很多重要的经济指标也没有见底。从GDP增速看,2009年第二季度,美国、英国、法国再创新低,创1990年以来的新低。储蓄率方面,美国、英国从危机前的零储蓄快速提高到2009年5月份5.7%和5%左右,还有加速提升的趋势。欧美等国家的采购经理人指数和消费信心指数都没有根本的好转,所以我们认为目前金融危机尚未见底。
金融危机什么时候见底?我们判断指标有两个,一个是GDP增长不再下滑,另一个是GDP绝对额不再下降。我们通过构建模型的方式对金融危机作出两个估计,一个是乐观估计,一个是悲观估计。乐观估计走出谷底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悲观估计假设美国政府不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危机可能要持续2014年才能止跌,但美国已经采取措施,所以这种情况不会出现。总体来看,2010年金融危机能否走出谷底,还取决于美国和欧洲政府的政策力度,力度大可以见底,力度不大还会推迟。
对于我们国家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我们认为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GDP大幅下降最主要的原因是两个方面,第一是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出口大幅度下滑,第二受国家经济周期回调的影响。我们做了一个模型,显示如果不考虑国际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因素,我们下滑要持续下滑到2012到2013年。2009年以来的GDP开始回升,我们认为这种反弹是政策性反弹,2008年11月份,如果国家不采取强有力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国家经济增速我们大概只能达到1%的水平,所以政策对经济拉动作用是不能低估的。谈到上面两个问题主要是判断下半年和2010年的走势,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就是要看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出口,二是政策。对于出口主要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危机今年难言见底,所以上半年国家出口还会保持20%的负增长,这方面的操作空间是很小的。对于政策,政策保增长已经成为当前乃至未来一个时期咱们国家头等的政治和经济要务,我们认为下半年仍然会保持宽松的货币政策,但为了防止风险会进行适度微调。2009年保八没有问题,2010年能不能保八要看国内外的情况而定。
知识组织知识服务基础理论
一、知识组织和知识服务的基础理论
(一)知识组织
知识组织是对知识进行整序和提供,也就是既能处理大量的现有知识,又能相对降低存贮知识的物理载体文献增加,避免知识过于分散,便于利用和获取的有序化知识单元的处理系统就是知识组织。计算机普及以及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为直接的知识组织提供了可能。同时也导致了信息量迅速膨胀和激增,这些过剩的分散的知识和虚假知识又会引发信息污染,从而导致知识存贮态的无序化,陷入一个信息污染的怪圈。知识组织的任务就是对知识存贮进行整序,更有效的提供知识检索系统应该以检索内容的相关性和可浏览性为追求目标,对信息作出正确的质量评价,达到理想化程度,可见对知识进行有序化是知识组织的核心。
(二)知识服务
知识服务就是从各种显性和隐性信息资源中,根据对象的需要将知识提炼出来的过程。是依托资源建设为基础的高级阶段信息服务。知识服务的内容基本包括:用智能化手段挖掘蕴藏在大量显性信息当中的隐性知识。是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将多种分离的媒体知识运用超支本技术融合起来,从而达到全面利用各种知识成果,以全新的结构为知识生产者、利用者提供一个原生态和再生态知识合而为一,能够与主观知识形态自动匹配的客观知识形态,提供一个基于互联网、光盘等各种层次、形式的信息和知识获取环境及交流环境。
直接提供显形知识信息,例如:期刊、博硕士论文,教科书等资料构成的源信息数据库,可以直接提供知识信息。开发网络化知识元数据库,例如:从全文数据库中提炼能够明确表述一个知识内容的知识元,形成彼此印证、关联的“网络化知识原数据库”,并与各种数据库进行全文链接,构成内容广泛的知识网络,为用户提供更方便的知识获取途径。
开发专业知识库和知识仓库,面向特定类型的机构和群体,针对具体用途,系统的采集面向各类人群需要的各层次和范围的知识信息,?开发个性化知识库,并可集成为更大的专业知识仓库。开发人们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将隐性知识显性化,并给予管理利用。比如利用网络会议可以将人们隐含于头脑中的知识,在“思维碰撞”过程中开发出来,经语音识别、文字整理后建成知识库。利用分布式知识库建库系统,及时有效的将人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产生的知识,建成个性化的知识仓库,在特定的管理之下共享利用。
二、知识组织和知识服务的基本方法
(一)知识组织的基本方法
知识组织是对知识的有序存储、有序表达。对传统文献资源进行知识组织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进行“文献的组织”,常用引用法、目录法、索引法等组织文献外部特征;二是进行“知识组织”,常用文摘法、分类法、索引法、主题法、引文分析法等组织文献的知识内容。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超文本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上资源也成为人们查询信息、获取知识的重要来源,知识组织的对象也从传统文献资源扩张和延伸到网络资源。在计算机海量存储和高速处理技术的推动下,关键词法、叙词法等主题语言的理论和应用得到很大的发展,适应网络资源及用户需求动态、灵活的特点,基于关键字符匹配的全文检索工具--搜索引擎成为查找网络资源的首选。这也要求图书情报部门先将无用的信息过滤,再将有用的知识加工整合,应用新的知识组织方法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信息。?
(二)知识服务的基本方法
1.更新服务观念
做好知识服务工作,首先要端正态度,充分认识知识服务的重要行,才能在工作上做到位。要充分了解读者用户需求,满足读者用户的独特需要,利用特殊专业知识帮助用户解决特定问题。要树立超前服务意识,把以采集、编目、流通为主的业务体系重构为发展用户和开发经营服务为主的业务知识服务体系。?
2.革新服务手段
要努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服务,依赖于多样化动态资源对读者进行全方位系统服务。应建立科学完备的检索系统,以丰富的知识存储为平台,对网上信息进行筛选、组织整序;要积极开发网络资源,积极开展网上服务。没有完善的网上服务,就不可能提供高效的知识服务。?
3.翻新服务内容
知识服务是文献服务的深化,以知识服务为导向的文献建设、文献加工和文献传递,应当以知识存储、知识重组和知识配送为目的。服务内容从侧重文化休闲向兼顾教学、科研和文化休闲的方向发展,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基础,顺应发展趋势,既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从过剩的网络资源中过滤下载相关资源,获得更丰富的信息,又要对各类信息源进行重组,使服务内容不断翻新。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用户满意的服务。
4.创新服务方式
知识服务要求知识有序化从文献单元深入到知识单元,在文献加工中真正实现知识重组,在文献分类加工中,要重视文献加工的规范、统一及加工手段自动化。知识服务是基于自主和创新服务,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信息系统虽然功能强大,但也只是作为知识组织的工具或平台,在知识组织实现的过程中,服务方式将面向不同对象、针对不同需要呈现出多元化、多样性和个性化,充分发挥人的作用才是最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唐勇,刘秀文.高校多媒体服务的新策略[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1.
[2]张洁,黄敏.基于libguides学科服务平台应用调查分析[J].图书馆杂志,2011,(6).
论文摘要: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已经经历了由物力资本观、人力资本观到人才资本观的演进,在新经济时代,正由人才资本观向智力资本观升华。与之相应,人才争夺战也愈演愈烈,呈国际化趋势。让全社会认诅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性,注重人才的创造、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掘,在新经济时代将显得尤其重要。
一、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本的内涵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人的能力即人力是人类所具有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而人力资本是指人们花费在人力保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开支所形成的资本,就其实体形态来说,是活的人体所拥有的体力、健康、经验、知识和技能及其他精神存量的总称,它可以在未来特定经济活动中给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收益。简言之,人力资本的基本特征有两点:它是凝结在人身上的“人力”;它是可以作为获利手段使用的“资本”。
目前,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已经有学者提出“智力资本”的概念。在人力资本中,广义的“智力资本”,应包括智力、知识和技能;狭义的“智力资本”,应单指人力资本中的智力因素,着重理解为创新、创造发明的能力。不管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理解,都是从社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的角度出发的。智力资本是人力资本的重要部分,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提出智力资本的概念适应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时展的要求。智力资本的内涵较人力资本、人才资本先进之处就在于对人才创造性元素的重视和强调。根据新经济时代复杂劳动的要求,创造性人才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创造性人才的劳动能够解决难度更大、范围更广、涉及许多学科和矛盾的问题。二是创造性人才的劳动具有较高的抽象思维和创造力,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创造更高的社会生产力。三是创造性人才的劳动能产生更大的生产力和创造力,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新经济时代的主要特征与智力资本
第一,它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如果说,农业时代的春耕秋收犹如给大地梳头,工业时代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则把地球刨挖凿钻得百孔千疮,无疑于是对地球的敲骨吸髓。人们有理由将这种以耗竭能源和短缺资源为代价的传统型工业经济称为“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而新经济时代则是信息化(以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市场全球化和以人(能)为本的多样化这“三化合进”的时代。新经济是低耗高效的特别依赖于知识资源的经济,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科学、合理、综合、高效魄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如信息科技术的软件、生命科学技术的基因工程对资源的耗费甚少,传统技术不可同日而语;而知识资源是在使用过程中唯一不被消耗、且能不断增值的、并可以为全社会“共享”的可再生资源。
第二,它是一种以创新为核心的经济,创新是新经济时代的灵魂。在新经济时代,生产力的内涵有了新的扩展与诠释,知识、科技、智力已成为其主要内容。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不再仅仅依靠技术的运用,知识的积累,而更多地依靠科学的创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成为直接的资本和财富后,拥有知识的人才无疑也就成了资本与财富的不竭源泉,也就成了新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新经济给全球带来的迅猛而巨大的变化让许多人难以想象。“数字化技术”和“工业化技术”、拥有智力资本和缺乏智力资本,这种区别正在制造新的巨大鸿沟,并将继续对各行各业带来全面的冲击。比尔·盖茨的微软公司没有高大的厂房、堆积如山的原料和产品库房,只有软盘和软件知识、程序、信息,但却在短短的20年间,创造了神话般的奇迹,使公司资产达到了460亿美元。美国投机家索罗斯的量子基金,没有生产设备,没有雇佣工人,仅仅依靠对银行金融工具的认识和操作,在世界金融市场上不断制造危机并积累了大量财富。知识要素的作用不但在经济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在军事领域同样如此。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已不再是比谁船更坚炮更利,而主要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数字战争、信息战争可以在兵不血刃的状态下置对手于灰飞烟灭之中。
三、智力资本已成为新经济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资源
舒尔茨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人力资本学说”,在他的视野里。劳动者掌握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能和知识是构成技术先进国家生产优势的直接动因。国际经济运行状况也证实,现当代知识生产已成为现实生产力的强大推动力,人力资本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如果说,舒尔茨的学说标志着人力资本在西方后工业时代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话,那么,比尔·盖茨的崛起,则标志着智力资本已成为新经济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的战略资源。也就是说,21世纪国际经济发展中产品的生产、价值的提升都要通过智力因素来实现。这不仅改变了生产的方式,而且改变了生产的内容。过去的制造牝把原材料转化为产品,是资源的凝聚,而现在信息业把智力资源转化为产品,为智力资本的凝聚和不断发展提供了条件,并不断地创造和使用知识。所以美国管理权威彼得·德鲁克指出:现代经济的主要职能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和分配”,而不再是”物质的生产和分配”。他还提出了一个后来被媒介反复引述的观点:”知识已经成为关键的经济来源,而且是竞争优势的主导性来源,甚至可能是唯一的来源。”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年均引进人才过万(引进人才占该国人才比重已由10%提高到25%以上),而且他们引进的均是具有较高智力资本素质的人才,这些人才在美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显然,美国在利用各种政策工具进行“智力资本”输入方面是非常成功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要参与国际经济的全方位角逐一定要摆脱20世纪“人力(人才)资本较丰,智力资本甚弱”的窘境。
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由物力资本观、人力资本观、人才资本观的演进并正在由人才资本观向智力资本观升华,在新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实质上)正是潜在的智力资本的竞争。高度重视智力资本的积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人将十分重要。对人才的渴求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时代能像新经济时代这样渴求贤才,没有任何一个时代能像新经济时代这样将竞争集中体现在对智力资本的竞争上,没有任何一个时代经济的发展像新经济时代这样体现出智力资本的魔力,没有任何一个时代能像新经济时代这样让智力和财富密切相联。从一定意义上讲,新经济就是智力经济,而智力资本的积累则是智力经济发展的基础。
四、智力资本积累的手段
在新经济时代,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将首先依赖于智力资本。智力使用的增值功能会显示智力资本不仅远远优于物力资本、人力资本,而且明显优于一般意义上的“人才资本”。而智力资本的积累在智力资本的形成中具有决定意义。智力资本的积累方式主要表现在培养和引进二方面。
培养离不开教育,而教育则是依赖学校完成的。为了适应新经济时代对智力资本的需求,学校亟需转变教育观念,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改善课程结构,将开发智力真正提高到战略的高度,最大限度地发展学生智能,培养创新型人才。应将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这三者作为十分重要的内容,并将他们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其中创造能力的培养又是智力资本形成的基础。创造能力是人类高智能活动的集中体现,它既是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结合的产物,又是人自身的创造智力和创造能力的结合。创新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只有通过长期的培养才能获得,这就给我们的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期望。
【关键词】刑事;刑事推定;证明责任;法律真实
【正文】
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这一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究。司法实践部门也因为其所具有的减轻证明负担的功能而对这一问题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然而,推定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欲使其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以推动刑事推定制度的立法进程,有必要澄清其中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
1.推定不是诉讼证明,而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
有不少学者将推定视为司法证明的一种方法,认为推定是证明的重要方法之一:“推定是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所谓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也就是司法证明的特殊方法。”[1]我们不赞成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推定不是证明,也不是证明的特殊方法,而是司法证明的替代方法,是司法证明的例外。
在一般情况下,要确认一项待证事实成立,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证明。诉讼证明活动必须经历“论据一论证——结论”的过程。其中,论证是证明活动的核心,即根据已有的证据,经过求证或推导活动得出案件的事实。在这一论证过程中,司法证明者无疑会利用诸如归纳、演绎、证实、证伪、排除等多种论证方法,并结合经验法则,来揭示证据承载的案件信息,确定它们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以最终获得对案件事实的确定性认识。而在推定的情况下,则显然无须经过上述这样严密的论证过程,只需通过一定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通过常态联系即可得出推定事实,因此可以将其简称为“论据一结论”模式,这一模式缺少论证过程作为中间环节,而代之以常态联系作为连接的纽带。可见,论证过程的缺失是推定与证明在结构上的重大区别。
从逻辑层面上看,上述推定的“论据——结论”模式,由于缺少可靠的论证,没有对其他可能性进行逐一排除,因此在逻辑联系上并不是必然和严谨的。显然,基础事实成立,推定事实既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两种结果都有可能,而将其中一种确定为推定事实,这不是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基于二者并存的高度可能性而进行假定的结果,无法从逻辑上获得确定性解释。由于推定产生对两种可能性的选择与取舍,因此推定在本质上是“二选一”,这种选择是基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高概率的常态联系进行的。正如美国学者华尔兹所说:“推定产生于下面这种思维过程,即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因为常识和经验表明该已知的基础事实通常会与该未知事实并存。”[2]经验法则表明,一般情况下,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通常会相生相伴,但经验法则也同时表明,既然有常态,就一定会有非常态即例外存在。例如在巨额财产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部分的财产多数可能是非法收入,但也可能是通过继承、受赠、拾得等合法来源取得;被查出持有的个人通常情况下可能知道是,但也可能的确不知自己所持为何物。但基于“已知的基础事实通常会与该未知事实并存”这一认识,这些例外的可能性较低,因而对那些难于证明的事项设置推定,忽略例外情况的概率。
因此,有理由认为推定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不是逻辑理性,而是价值理性。推定是立法上基于某些举证困难甚至举证不能的特殊情况而设置的减轻负证明责任方证明负担的一项制度,通过该项制度的设计免除了负证明责任方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义务。它越过了传统的逻辑法则,基于已确定存在的基础事实,根据常态联系选了推定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申言之,推定在本质上是对证明的否定,一切有关严格证明的规则在推定上都是不适用的,从推定制度中受益的是证明责任的承担者,而不是相对方。
由此看来,在刑事法领域确立推定制度必须把握两个基调:其一,刑事推定的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否则有违证据裁判主义原则;其二,控方作为推定制度的受益者,必须付出相应的对价(例如,指控罪名的变更和量刑幅度的大大降低等),否则有损刑事司法的公平性。
2.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原则并不矛盾,而是这两项原则的例外
我国不支持事实推定的学者普遍持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事实推定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与有利被告原则,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笔者暂且无意讨论承认事实推定是否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为这更多地是司法技术和法官素质方面的问题,但是就事实推定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这一定性问题,笔者持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刑事司法中的推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制度本身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的例外,事实推定作为推定的一种,自然不符合无罪推定与有利被告的原则,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事实推定。
应当承认,无罪推定原则与有利被告原则确定了刑事诉讼的常态价值体系。无罪推定原则与有利被告原则均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范畴,它们都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功能与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彼此间有密切的联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者推定为无罪之人,追诉方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任务,若不能证实有罪,被追诉者即获无罪。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关的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因此必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有利被告原则将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扩展成为处理存疑案件的基本原则,它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因素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有利被告的思想在我国古已有之,《尚书》中“与其杀无辜,宁失有罪。与其增以有罪,宁失过以有赦”便贴切地体现了这种思想,再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所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制度,第162条第3项所规定的疑罪从无制度等,也是有利被告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4]无罪推定原则与有利被告原则确立了诉讼证明的逻辑起点与价值标准,确立了追诉方的证明责任,必须经过严格的证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在立法及程序上受到倾斜性保护,以确保个人权利在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中得到“平等武装”,这是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基于价值平衡和价值选择的一般原理,有原则就应当有例外,刑事推定正是限制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的例外情形。刑事推定是在某类缺乏足够的证据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案件中,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通过常态联系来认定推定事实。本来,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应当被认定为存疑案件,并根据有利被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然而,在适用推定的案件中,国家一改谦抑的风格,保持一种介入的姿态,这是基于特定案件中认定主观方面的困难以及特殊刑事政策的考量,自然需要以一定的民权损失为代价。由此,立法和实践中出现了以推定代替证明的情况,在控方用证据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后,即卸除了证明责任,并转移给被告,若被告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则认定推定事实成立。通过法律确定下来的推定,更明确排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的适用。因此,推定作为负载着特殊价值考量的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利被告原则之间是具体司法技术与基本规则的关系,也是例外与原则的关系,通过例外对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例外并不是对原则的否定,恰好相反,正是规定了例外,才确立了原则。因此,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有利被告原则之间不仅不矛盾,而且可以并存,共同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服务,如果我们认识了推定的这一属性,也就不会以无罪推定为理由反对事实推定了。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将无罪推定视为推定的一种,[5]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推定是一种具体的司法技术方法,体现了国家打击某种犯罪或保护某种利益的决心,而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功能,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二者既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的概念,功能和任务也各异。另外,推定需要一定基础事实的存在,这是推定不可缺少的要素,而无罪推定则不需要基础事实的存在,它只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司法审判前的法律身份状态。因此,不能简单地因为都有“推定”二字就将无罪推定看作推定的一种。
3.刑事推定不是首选规则,而是末位规则
刑事推定“例外”于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的属性,极有可能导致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扩张与个人权利的萎缩,因此必须对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使用推定的情况较多,有一些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但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均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定,刑事诉讼中适用必须有限度,不能任意化、扩大化,否则将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严重的威胁。
刑事诉讼中,设置推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司法证明的困难,体现国家的刑事政策,减轻检察官的诉讼负担。因此推定的范围应该主要限于检察官难以进行司法证明,同时又是国家刑事政策重点针对的特定犯罪。例如,与职务腐败有关的犯罪(如巨额财产、受贿罪),国家从严打击的犯罪(如犯罪),为保护特殊法益而设定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隐蔽性较高证明有困难的犯罪(如金融诈骗罪、涉及赃物的犯罪),等等。
应当注意,刑事政策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不应将眼光局限于国外设立推定的具体罪名,[6]而要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问题和特殊需要进行探索。但是,仍然要时刻将限制推定的适用作为研究推定问题的首要观念,不能将不属于推定领域的问题笼统地纳入推定范围,[7]应当将推定作为一种末位的方法,是证明的替代方法,只有穷尽一般证明方法仍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刑事推定虽然是一种末位规则,但其在犯罪控制方面所起的震慑作用却是巨大的。因为它体现了国家从严打击某种犯罪的决心,是为严密法网而设计的,较之一般的法律规定,对罪犯更具有威慑力,以此控制某种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例如,交通肇事罪便运用了推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典型的推定的运用,只要有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基础事实发生,便不用经过证明,直接推定司机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法条背后的训诫是:如果交通肇事,不要逃逸。又如我国刑诉法与刑法学界近年争论不休的奸幼女行为,[8]从程序上看,让检察官拿出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幼女不满14周岁是非常困难的,应该从立法中对这一要件予以排除,推定被告人“明知”,由被告自己承担“确实不知”的证明责任;从实体上看,则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明知”是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必须证明。其实,《刑法》第236条第2款之所以单独列出幼女行为,其立法意图是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者进行从严打击,以此警戒世人,从而积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而设置推定恰好体现了法律的这一规训目的,符合其立法本意,因此大可不必形式主义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4.刑事推定不会导致证明责任倒置,但会引起证明责任转移
国内有学者认为,在刑事推定中对于推定事项实行证明责任倒置。[9]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我们认为刑事推定中被告人虽对推定事实存在一定的证明责任,但这种承担证明责任的性质是证明责任的转移,而不是倒置。
在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中,证明责任的倒置和转移存在着重大区别。前者完全不同于证明责任的正置规则,事实的主张方被免除了全部的证明责任,改由否定方承担,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以及特殊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属于此。后者则只是部分改变了证明责任的正置规则,它不完全免除事实主张方的证明责任,而是在主张方履行了法律预设的部分证明责任之后,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否定方。也就是说,在证明责任的转移中,事实的主张方和否定方在证明责任上是一种接力关系;而在证明责任的倒置中,双方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不是接力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在运用诉讼证明方式的常态情况下,还是运用推定的特殊情况下,控方永远都是案件事实的主张方。基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控方的证明责任都是不可免除的。所不同的是,在诉讼证明的情况下,控方要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在刑事推定的情况下,控方要承担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只是在控方尽此证明责任之后,辩方若想推翻推定的事实,辩方对推翻推定事实的主张产生证明责任。这种现象符合证明责任转移的全部特质,而与证明责任倒置相距甚远。
基础事实是推定的基石,在刑事诉讼中,推定多是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推定,且大多于被告人不利,因此,基础事实的证明必须牢固、扎实,这是适用推定的前提保证。基础事实只能证明,不可以推定,基础事实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通过严格的司法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而,推定过程并不完全排除证明的存在,而是以基础事实的证明作为起点,但证明的目的是引出推定的使用。
推定具有或然性。对一个事实的推定,既可能为真也可能为伪,推定不过是基于常态联系将其中一种可能忽略掉,而视另一种可能为通常结果。当通过基础事实与常态联系得出推定事实后,并不能直接确定行为人必然有罪,推定的或然性决定了推定都是允许反驳的,不应当有所谓“确定的推定”,那属于法律拟制和预决的范畴。
反驳既是辩方的权利,也是辩方的义务,或许这种义务不被法律所明确规定,但是一旦辩方放弃反驳,或者反驳无法达到令法官信服的程度,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法有明文的“法律推定”,还是颇受争议的“事实推定”,都在实质上引起了证明责任的转移,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事实推定更多地由法官自由心证来解决,但是如果辩方不能以积极的证据反证推定事实,法官也很难以自由心证来推翻推定事实。由此我们可以说,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推定在证据制度上的最大特色。
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学者普遍承认推定导致证明责任的转移,所不同的是转移的是举证责任还是同时包括说服责任。例如在美国,赛耶和威格摩尔认为只是转移了提出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摩根则认为还包括说服责任。[10]美国的传统理论采用了威格摩尔的观点,认为推定只具有转移提出证据责任的效力,它不转移说服责任,“许多谨慎的法庭和学者都只将‘推定’一词用于代表分配提出证据责任的一种装置”。[11]这与美国对推定的合宪性审查有很大关系,在美国,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对推定的合宪性审查是其推定制度的主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不能任意规定被告人的说服责任。这种传统理论近年来已经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阻碍,举例来说,一般的推定是正常交邮发送的邮件到达了收件人的手中,但如果收件人出庭作证说他从未收到该邮件,那么依照传统看法法庭就只能裁定上述推定终结,即该收件人未收到邮件。这一结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只考虑了所举证据的充分性,而未涉及所举证据的可靠性。因此,现论认为,推定有时也转移说服责任,甚至将其规定在立法上,如《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将推定划分为“影响提出证据责任的推定”(Presumptions Affecting 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与“影响证明责任的推定”(Presumptions Affecting the Burden of Proof)。[12]
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推定的效力应该同时及于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以巨额财产为例,如果认为推定只引起提出证据责任之转移,则被告人只需要“说明”财产的来源,而不需要“证明”财产的来源,只要求提出证据或证据线索即可,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在我们看来,说服责任转移是推定的应有之义,肯定了推定,就必然发生说服责任的转移,否则如果被告人简单地提出相反证据而不加证明,无异于架空了推定的功能。不过,基于推定功能的特殊性,被告人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
5.刑事推定的目标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经由推定得出的事实,到底该不该追求其客观真实?很多刑法学者坚持大陆法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批评推定的使用,认为推定带来客观判断上的不确定因素,违反了法治原则。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与刑法是相互依存的,立法者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司法时证明的可能性,如果一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难度极高,甚至成为现实中的不可能,则必须以特殊的立法技术克服这一问题,否则立法便成为一纸空文,程序法的不可操作必然导致实体法的虚置。
刑事推定制度设置的正当性基础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为推定制度提供了事实基础。“常态联系”是从基础事实“跳跃”到推定事实的“桥梁”,没有了这个桥梁,推定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所以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必须肯定推定规定中前提事实(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一般的合理的密切关系(常态联系),只有满足这种条件的推定规定,才能支持允许的推定说。”[13]“常态联系”、“通常会并存”意味着并存的概率非常高,通过基础事实的存在可以基本充分地得出推定事实存在的结论,这是人们敢于在法律中运用推定的首要条件。另一方面,刑事推定制度满足了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国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严密法网,最大限度实行犯罪控制的需要,也有可能通过设立推定制度,克服诉讼证明的困难,减轻作为控方的检察官的证明负担。我们可以将这一基础界定为政策性基础。
从推定制度的上述两个正当性基础进行分析,都可以确定推定制度追求的目标不是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从政策性基础上看,推定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目标必然不是发现真实,而是突破司法困境,在法律上将某种关系固定下来。从事实基础上看,“常态联系”并不等于“必然联系”。所谓常态联系就是通常有联系,并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没有联系;通常会并存也只是一般情况下会并存,并不排除个别情况下不并存。[14]因此,这种“常态联系”体现了推定的或然性与假定性,也决定了行为人的反驳权利的该当性。这就更进一步说明,推定事实其实是一种法律拟制,而不是客观真实。
由是观之,推定是对认识论的否定,要正确理解推定的属性,就必须走出认识论的误区。举个例子,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是典型的推定,公民失踪4年既可能由于死亡,也可能出于走失、失忆、逃避等原因,但基于对特定法益的保护,经其近亲属申请,则可以对该公民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真实,是法律对某种事实状态的认定,它未必符合客观真实,就像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并不一定已经自然死亡一样。推定的结论与客观真实状况无关,它不为反映一个事物的客观状态,而是出于某种价值抉择,确定一个法律上的真实。结论是:推定当谨慎,拒之则不该!
【注释】
[1]裴苍龄:《再论推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页。
[3]参见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4]参见俞毅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兼谈几则案件的处理》,《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5]参见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91页。
[6]例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77条规定:“不能证明有合法原因,夜间在他人住宅附近的产业上游荡或潜行者,构成简易罪。”这种游荡罪完全是基于保护国家和社会治安,与加拿大本土的犯罪情况与治安情况密不可分,这种罪名属于一种身份犯,在其他多数国家已经绝迹,在我国作出这种规定也难以想象。
[7]参见劳东燕:《认真对待推定》,《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该文列举了44种推定,很多都只是假以“推定”之名。没有“推定”之实,甚至不属于证据法推定的领域。
[8]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9]何家弘教授持此种观点,详细内容可参见卞建林、汪建成、何家弘:《证据法三人谈》,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6卷,第391页。
[10]参见(美)麦考密克:《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5页。
[11]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29页。
[12]同上注,第429—430页。
一、公允价值会计模式的优缺点及对企业影响
公允价值在资本保全方面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资本是企业的实物生产能力或经营能力获取得这些能力所需要的资金或资源,很明显,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耗费这些能力,同时为了进行再生产又必须购回这些能力,只有这样简单再生产才能维持,扩大再生产才有基础,由此可见回购能力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公允价值计量下,不管是何时耗费的生产能力一律按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则计算出的余额即使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也可在现时情况下购回原来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实物资本得到了保全,企业的生产将在正常状态下进行。但随着金融危机的愈演愈烈,公允价值也饱受争议,原因在于有一些种类的资产已经没有市场可以作为计量参考了,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一些企业不得不计提了巨额的资产减值,这些天文数字的“账面价值”扭曲了投资者心理,使得市场陷入了恐慌,另一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观性过强,再加上各种数据波动幅度大,市场也在频繁的变动,这就导致了一些数据不容易取得,并且统计口径也存在着差异,造成了投资者和市场分析人士无法对数据进行比较,容易导致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控,使得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给管理层的决策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其次,在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公允价值变动较大将给企业当期的利润状况带来很大的波动,这对于资本市场还欠完善,利润操纵现象严重的企业来说,大量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对持有金融工具的企业而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对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进行重新估计,还要确认由于价格波动所引起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这会导致企业利润激烈的波动,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了金融风险。另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将给评价经营人员当期的业绩带来困扰,因为,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不是本公司经营人员所能控制的,它往往受外部经济这个大环境的影响。
二、建立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全新会计计量模
式是趋利除弊的必然选择通过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单纯以历史成本计量或单纯以公允价值计量都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单纯以历史成本计量,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单纯以公允价值计量,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同时也会扰乱尚不成熟的市场体系,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的竞争能力。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资本市场还处于弱势,金融市场也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因此,即使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存在不一致,但会在很长时间内处于并存状态。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历史成本在我国会计计量属性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说明我国在坚持以历史成本计量基础的前提下,引入了公允价值及其他会计计量。至此就形成了一种以历史成本为主,公允价值为辅的全新会计计量模式。首先,历史成本最大的缺点就是缺乏相关性,而公允价值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两种会计计量模式相结合后,就从很大层面打破了历史成本缺乏相关性的局限性,使得资产的会计计量既有可靠的历史数据,又不脱离市场,真正做到了直接客观的反映企业资产的价值。其次,公允价值最大的缺点就是难以获取性,以及获取方法的难量化性,而历史成本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客观性以及可验证性,两种会计计量模式相结合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对于一些缺乏完善市场的资产和负债,难以通过市场获取资产完备信息的困难,减少了估值技术夸大的影响,使得金融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和稳定,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最后,两种会计计量模式相结合后,使得会计反映方式由原来的单账户反映方式转变成了现在的双账户放映方式,用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反映资产的减值,而且可以反映资产的增值,使得企业的经营者更加全面。细致的了解企业资产的价值,做出合理的决策,同时也使得经营者从单纯的以利润为中心的怪圈中跳出来,转变为以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为中心,立足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综上所述,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和科技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这种新的会计计量方式将日益显示出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也必定会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质量,进一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促进企业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更加有效的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潜在经济机会,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
本文作者:高蓉工作单位:巴陵石化公司物装部财务室
【关键词】招投标;机制;本质;最低价中标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8-01-01
招投标概念的提出早在19世纪初期,被各国政府以及私人企业应用在工程项目承包当中。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深入,人们开始将招投标制度广泛应用在建筑行业当中,引起了业界人士的高度重视。目前,建设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几种评标方法是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标法、复合标底法等,这些虽然都能够对招投标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控制,但是由于受到一定因素的制约,缺少价格竞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的发展。本文中,最低价中标法是为了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而提出了一种机制,该方法理论知识完善,具有可行性优点,因此被广泛应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下文对此进行全面分析。
一、招投标机制的本质与功能
招投标机制运用实质与拍卖类似,也就是通过企业进行多轮竞价来对产品的价格进行确定。不同的是,在实施拍卖交易机制的过程中是通过公开竞价来确定产品的价格,其竞争存在于需求方;而招投标交易机制在实施的过程中则是通过密封的方式进行竞争,最后对产品的价格进行确定,这一竞争一般存在于供给方。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深化,建设方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发包与承包的过程中都会将招投标应用在其中。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为了保证决策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施工企业一般都会通过开展市场调研等活动来收集更多信息,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所获得的信息有时并不具有准确性与可靠性,这给施工企业的决策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想获得更加准确、隔开的信息,就必须要在实际工作中碎石进行调查与咨询,随时了解动态信息,并避免其他投标者对其的侵犯与损害,从而保证信息的可靠性,这样才有利于后期施工企业的决策。
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由于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信息往往处于不对称状态。若我们采用招投标机制,则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根据分析,招投标机制具有以下功能:1)招投标机制能够对市场信息进行搜索,从而使产品的价格更趋向于市场的价格;2)若建设方进行委托招标,那么通过招投标机制的实施可以降低委托的费用,避免双方经济利益的损害;3)施工企业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通过招投标机制的实施能够对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考虑;4)通过招投标机制的实施有利于对信息的有偿使用。
二、最低价中标法理论的分析
1、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建设方一般都会通过市场竞争来选择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并与承包商签订,也就是说,建设方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直接委托于承包商。从理论上来讲,当建设方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的利益也同样保持一致。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设方与承包商双方在选择的过程中大多都以自己的需求出发,例如建设方要求承包商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实力,从而满足建设方的要求,为建设方创造更多经济效益;而承包商同样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选择工程项目,通过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来获得更好的建筑产品,为自己谋取更多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依然存在有些承包商通过信息来侵犯业主的利益,最终导致双方在不执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工程的建设,致使工程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保证其质量。
2、最低价中标法的本质与功能
面对委托一关系下的困境,业主为了防范承包商利用信息优势来侵犯自己的利益,选择承包商时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采取有效的选择机制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一致。所谓最低价中标法就是工程项目业主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即成为工程的承包商。最低价中标法本质属于密封第一价格拍卖、密封投标、报价最低者赢得合同。
最低价中标法有许多突出的优点和功能。①业主选择承包商以投标人(反映自身能力)的公开报价为选择依据。是一种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招标方法。②评标过程简单,防止暗箱操作,有利于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节约招标过程中各个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③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在市场竞争中承包商想要中标并且能够形成一个长期的良性循环,就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等;④能够节省工程建设投资预算并仍然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三、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建设市场中的应用与前景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焦点问题是如何使中标人确保工程的质量,低价中标的中标人会采取低价低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手段来追加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上升,而且还直接影响工期和质量。同时,当中标人实力较弱时,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不能落实,切身利益受损。某市针对建筑市场中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在招标阶段,评标按照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分步评审,分阶段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资格标不合格的在第一阶段即被淘汰,随即进行第二阶段的技术标评审,技术标不能满足要求的作废标处理,最后进行商务标评审,对通过资格标和技术标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排序,然后选取中标人。同时某市实行低价风险保证金制度,即最低价中标+低价风险保证金模式。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相当于中标价低于合理低价参考值的差额,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20%,低价风险保证金必须是现金或银行汇票。
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不但是建筑业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最低价中标法的意义不仅仅是节省了投资,它同时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育,创造了平等的竞争环境,客观上抑制与消除了交易过程中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现象的滋生条件,它的推广应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结语
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转化,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只有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而近几年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担保机制和工程量清单报价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为建设市场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学军,丁树银.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分析[J]. 中国港湾建设. 2005(05)
一、市场营销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良好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个体所能承受的不同环境上压力的能力,它渗透在个体活动,影响着每个个体的行为方式和活动效能。营销人员要做的所有工作是要商或者分销商按照白己的意愿去开展工作,要说服别人同意白己的观点或者看法。但是营销人员面对的商、分销商或者是未来的商、分销商大都是具有很强的控制欲与个人判断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和很好的利益前景驱动是很难被说服的。这就要求营销人员要有不怕被拒绝的勇气,要有知难而上的勇气。营销人员还要能够克服白卑等心理,不要认为做推销就是要祈求别人买白己的东西,其实营销是给别人带来利益和方便同时也为白己赚取利润。而且大多公司为了挖掘市场营销人员的工作潜力,对销售人员都实行末尾淘汰制,如果营销人员完不成销售指标,失去的不仅仅是当月的奖金,还有可能是工作,这就导致营销人员的工作压力非常的大,这也要求营销人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来应对这些压力。
2优秀的个人素养。营销人员的个人素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品德素养和人文素养。营销人员的推销工作推销的首先是白己,只有让你的客户尊敬白己、佩服白己,才有可能完成白己的任务。营销人员要塑造个人的魅力,使白己成为一个受人欢迎和受人尊敬的业务人员。
2.1品德素养。营销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营销人员和客户之间要以诚相待。如果公司的客户发现营销人员的品德有问题,或者营销人员的品德低上,就会对营销人员提出的开拓市场的建议和意见产生疑虑,怀疑营销人员和公司措施的真实日的,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营销人员在同客户交往的过程,要尽量表现出对家庭、企业、社会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营销人员要有浓厚的职业兴趣,它可以增强营销人员开拓进取的精神,使营销人员在奔波劳累中乐此不疲,以持久的热情从事营销活动,探索营销的成功之路。营销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敬业精神,对企业的奉献精神,都会对客户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是一个营销人员获得成功的必备条件之一。
2.2人文素养。人文素养涵盖的内容很宽泛,是指一个人所掌握的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地理、法学、哲学等方而的知识。所以说很难从具体的一个方而来说一个人的人文素养非常高,基本上只能从一个整体的概念上评价一个人的人文素养。营销人员需要给客户留下干练、专业、精明的印象,所以营销人员在走访市场拜访客户的时候最好穿西装等职业装。营销人员要保持衣冠整洁得体、举}上大方、言行有度,给人以积极认真,奋发向上的印象。
2.3良好的创新素质。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源泉,也是一个国家发展壮大的不懈动力,也是一个企业做大做强的源动力。日标己经摆在了那里,所能做的就是寻找靠近日标的方法,而这个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对于一个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来说世界上没有做不成的事情。市场营销工作是一项开拓性极强的工作,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去做会有不同的结果,同一个人采取不同的方式去做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看重的不是过程,看重的只是结果,所以要求市场营销人员具有创新素质来达成日标。营销人员要保持自己的好奇心、冒险精神、想象力、挑战精神,这些是一个人培养创新素质非常重要的组成囚素。
2 4良好的身体素质。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话虽然非常俗套,但是一个健康的身体对于一个营销人员来说非常重要却是不争的事实。营销人员所属的行业不同,其所负责的范围也是不一样的,有的行业营销人员也许要负责一个省,有的也许要负责一个市或者一个县,但是不管多大的范围,基本上营销人员的很大一部分时间是要到市场上走动的。营销人员需要做市场调研、需要做环境分析、需要做客情、需要指导店而装修、需要调解冲突、需要指导促销路演、需要了解竞争对手的状况等等工作,这都需要亲自到现场才能完成,所以没有办法像坐办公室的岗位一样按时的吃饭。
二、市场营销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优秀的学习能力。学习能力是一个人学习知识的方法和技巧, 一个具有优秀学习能力的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工作需要的知识。当今社会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非常快速,几年前还是新理论的知识,今天可能就己经过时了。营销人员需要学习企业的知识:企业的现况与历史沿革、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的经营力-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的生产规模、企业的销售和定价政策、企业的服务范围、企业的交货与结算方式等。。
2敏锐的观察能力。营销人员需要与各种各样的顾客打交道,要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政府官员,有商界精英,也有市井小贩,所以需要敏锐的观察能力,要能够察言观色,准确的把握交往对象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营销人员要能够通过顾客的外在表现,了解顾客内心真实的想法,准确判断顾客对产品的真实感受,判断顾客购买产品的可能性。
3良好的沟通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于所有的职业来说基本上都是必备的,但是对于市场营销专业来说尤为重要。如果从一个广义的角度来看待营销工作的话,其实就是一个沟通反馈的过程。在开拓市场的初期,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让所开拓的商或者分销商了解企业,了解企业的产品,了解营销人员本身,从而帮助营销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打开市场;在厂家和商之间逐步了解和信任的过程中,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让商或者分销商按照公司的战略意图和市场营销人员的想法来开拓市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
4优秀的策划能力。在企业对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人才能力要求的调查中发现,企业关注营销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策划能力。对于企业来说,营销策划是根据企业的营销日标,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为核心,设计和规划企业产品、服务和创意、价格、渠道、促销,从而实现个人和组织的交换过程。
一、价值链理论的提出
价值链理论是三维的控制论和信息论,所谓“三维”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第一是时间维度,是对企业生产运作周期的成本管理;第二是经营战略维度,运用一定的战略与战术实现对企业的成本管理;第三是空间维度,是平衡企业内部价值链与上下游企业价值链以及客户价值链之间的关系。企业的价值表现包括内在与外在两种形式,其中外在价值是企业的投资价值,内在价值是客户所产生的价值。在现代企业中,客户价值是企业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的体验与所受服务是产生价值的源泉,因此企业的发展壮大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依据迈克尔所提出的“价值链”,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企业的价值体现在相互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即各项经济活动的总和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
二、基于价值链理论的成本分类
价值链理论下成本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简单概念,而是企业生产线上各个环节、部门相互关联的全面的概念,主要体现在企业发展战略、内部管控等方面,并且这些方面最终服务于战略管理及控制和成本控制等活动。下面对这三方面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
(一)战略成本
战略成本所关注的目标是企业总体的价值定位,关乎企业价值的增殖与转移,贯穿企业产品生产周期的整个过程,影响其成本定位高低的主要因素有生产规模、生产水平、市场时机、地理位置以及学习整合的能力等,相应地产生战略、质量、时间、环境及空间等各项成本。该项成本是价值链理论关注的起点,同时在信息技术层面上又是成本汇总的终点。
(二)管控成本
管控成本所关注的目标是实际成本与预计目标的差距,主要涉及生产中期的战术成本,包括各个部门的开支、人力资源、营销策划及广告等项目的开支,相应地形成计划、标准、目标责任及资本等相关成本。该项成本价值链理论的中级阶段,对即时信息要求较高。
(三)作业成本
作业成本所关注的目标是特定的成本对象,主要是短期的有任务期限的作业成本,包括由人工消耗、原材料耗损、技术革新、燃料动力消耗以及设备利用率等相应产生的产品、作业以及可控成本等各项成本。该项成本是基本价值链理论所分析的终点,同时又是信息技术中成本归集的起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传统的成本管理模式由于局限于环境和技术手段,不再适应管理者对企业的管理状况,因而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管理。价值链理论下的企业成本管理是三维度的全局模式,能更好的把握产品生产线的每一个环节,也能更充分地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
三、基于价值链理论的成本计算
企业可通过目标成本计算、改良计算方法以及售后成本评估方法等完成对企业全成本的评估与计算。完成成本核算主要包括初期研发成本链、中期生产投入成本链和后期销售及客户售后管理成本链三个阶段。
(一)初期研发成本链
初期研发成本即目标成本,是企业成本管理的起点,涉及产品生产设计以及成本预算,相关人员依据预算调整设计方案并尽可能降低产品的制造成本。目标成本的计算是以市场需求以及目标客户阶层为导向的,其出发点是客户群体的消费水平与市场同比价格水平,因此这是一种引导型的计算方式,在企业资本投入中具有前瞻性,也是产品能否开发的首要因素。
(二)中期生产投入成本链
本阶段的成本链主要是改良成本计算,通过分析产品生产制造的相关因素,进而减少不利因素,实现预期成本估计的计算方式,对企业产品制造阶段能否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成本计算是企业投产后开始计算的,具有一定的成本数据和相关基础信息的支持,其次依据管理部门制定的预算指标,一旦发现偏差,可实时纠正。
(三)后期售后管理成本
售后成本主要包括产品售出后的维修、处理以及回收等各项成本的计算,产品的质量、生产技术以及环境处置可影响售后成本,因此可通过平衡质量、环境和售后管理等成本降低企业的投入总成本,在提高企业产品价格优势的同时也应注意企业的后顾之忧。
四、基于价值链理论的企业成本管理模式探索
企业加强成本管理主要是为了加强企业的成本控制,在此基础上,企业从产品生产的整个周期入手,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措施,以实现在整体层面上对企业的把控。
(一)现实阶段控制
对企业产品开发的现实阶段实行控制主要针对生产现状、规模提出的,该阶段的控制主要强调实时监测产品成本的实际投放与预期投放的偏离差值,应贯穿于产品生产线的整个过程,在价值链理论中处于企业成本管理的终端阶段,但是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因此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或者发现预算不合理及时调整目标预算,以增强对现实运行阶段的控制力。
(二)超前阶段控制
对企业的超前控制是针对产品的设想及设计阶段提出的,即依据市场现状预先评估产本的成本和效益,并对其作出投放比例的合理调整。该阶段的控制借助于市场信息的获取手段,要求企业自身的技术达到一定的条件,从而能合理地设置目标成本。在此过程中需要运用价值链理论下的价值工程的分析方法,以对产品的生产规划、工艺技术进行分析优化,并在必要时为企业产业链重构作出指导,因而实现对企业产品的超前控制,有利于完善企业的价值链,有助于每一项成本投入都有的放矢,也有利于在企业运营管理层次上实现管控前馈。
(三)理想状况控制
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不能仅局限于对企业现状的管理以及前瞻性管理,还应在理想的层面上实现对企业的革新控管,在现阶段市场提倡“创造”的时机下,理想状况控制显得尤为重要。所谓理想状况控制就是在创造产品的观念和构想上做充分的理想状态下的思考,构建自身的理想目标,该阶段领先于产品的生产设计、加工运作等处理阶段。在企业价值链上,该阶段能为上述两阶段提供方向和目标,是对企业战略性分析的理想化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