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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关键词】审计; 质量; 控制
在公司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及公司管理层关心的是如何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这是一个全面而又复杂的问题,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因此,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必须在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上下功夫。
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涉及的因素很多,包括法治环境、管理认识和管理部门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审计人员素质等。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有三点必须明确,第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过程,包括计划―实施―报告―复核―整改等各个环节;第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体系,包括审计人员、审计组、审计部门、管理层在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三,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是分清责任,责任明确才能很好地对审计过程和各个层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也便于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确定审计项目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这一环节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是确定审计项目的重要性,要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所谓重要性,是指立项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如企业内部管理的簿弱环节,或重点的领域、重点部门,重点投资领域,以及事关企业内部职工切身利益或关系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所谓针对性,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紧紧围绕企业的发展和重要工作部署,二是审计立项的目的明确。所谓可行性,是指审计立项必须符合内部管理的需要,适合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的现状。
二、审前调查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前调查是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的基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编制方法都有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的内审人员不搞审计调查,总以为是内部单位,比较了解,特别是因为每过两年又审的单位,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须调查;还有就是自以为比较熟悉内部单位,虽搞调查也是蜻蜓点水不深不细,只了解一些基本的人员、机构和核算形式,而具体到如资金的划拔等运转情况了解得不够。由此使审计工作方案简单,重点不突出,针对性差。
三、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是两个适用于不同范围的内容。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问题,是需要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签字画押的;而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主要反映的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它是不需要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这两方面的记录都是十分必要的。前者是编制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和整改的依据,后者是检查审计人员工作状况、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所必不可少的。由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两方面的内容,加上对工作过程的记录并没有具体的检查措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只注重审计问题的记录而忽视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审计人员不记录工作过程只记录查出的几个问题,不能很好地分清审计责任和防范审计风险,一旦经审计过的单位暴露出新的问题,便无法分清审计时是否检查过这个环节,是通过什么方式检查的,找过哪些人了解情况等等,因此,应该对目前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改进,实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两种文本,前者记录审计人员工作过程,包括查看了哪些账目、资料和文件,做了哪些取证工作,找哪些人了解过情况等等;后者主要记录审计成果,包括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日记可以一日一记,也可以每一个工作段一记,审计底稿则应一事一记,同一类事项可做一个底稿,后面附上原始材料或取证材料。从审计日记应用情况来看,审计日记应由审计人员填写,审计组长审核签字,交审计组主审,与审计项目资料一起归档。审计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经审计主审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签字,后由主审附在审计报告后面一并存档备查。
四、审计报告(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意见)
审计报告(意见)是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的集中反映,它应该起到三个作用:一是内部审计机构向管理层主管领导报告审计项目结果的文件,二是审计机构经主管领导签发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的方式,三是载明审计机构要求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意见的作为。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需起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初稿,以不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送达征求意见。目前采用的是以审计机构名义征求意见的方式,比较合理,有利于有效控制审计质量。征求意见后,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再行修改,向管理层或主管领导报告,经把关签发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出于管理控制目的,不再像政府审计似的出具审计处理处罚规定,但结果、效果、目的是同样的。所以审计意见书或报告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出问题的处理、整改事项是比较合理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的签发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审计工作多少年来一直比较突出这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比较规范的做法,为审计质量的提高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何时需要编写审计日记
笔者认为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就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虽然审前调查期间审计人员不必编写审计日记,但应该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具体情况。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成员一般不再编写审计日记。如果部分审计人员又进行了补充取证等现场审计工作,则应该在当日编写审计日记,如实记录这些现场审计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在起草、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等文书期间,对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如改变审计查出问题的事实表述、定性、处理措施等,应该在当日编写审计日记,记录重大修改或重大决策的原因和过程。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现场审计情况复杂,很可能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审计日记,则应当于次日补记。如,为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一直从5日下午僵持至6日凌晨,那么审计人员确实无法在5日当日编写审计日记,则应当在6日尽快补记5日的审计日记。
二、审计日记应记载的主要内容
按照6号令的要求,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在具体内容上如: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的人员,应将上述工作记入本人的审计日记。比如,审计组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召开小型碰头会,通报各自工作进展情况和发展的疑点线索,分析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步骤和具体分工。这种小型碰头会是审计现场进行决策的重要形式,对于保证审计质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在审计日记中如实记载。即使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如果审计人员对前期工作成果作出重大修改,或者作出重大决策的,如从审计报告中删掉一个问题,也应当将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入审计日记。
三、有交叉审计事项如何编写审计日记和工作底稿
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项目,应该在不同审计项目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同一审计项目的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四、关于编写审计事项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审计署“6号令”的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都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
特别是对违法违规问题、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都应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
五、要认真编写好工作底稿编号
为了准确规范便于查找核对,依据“6号令”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一定要统一编号,并要求“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头等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而且要求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该底稿与审计日记的对应关系。为此,审计人员应及时指定专用专人按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出的审计事项对应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的流水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六、怎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笔者认为在以往的审计项目档案中,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的对应关系不够明确,难以相互核对。为方便查阅审计项目档案,本人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报告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应作为证明类材料,归入审计档案,排列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前。
目前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还没有统一格式,广大审计工作者还可以大胆开拓创新。笔者建议首先看把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流水编号排成一列,然后在每一行注明该审计工作底稿对应审计实施方案的哪一部份,对应审计报告的哪一部和对应审计决定书的哪一部分和对应移送处理书的哪一部分等。
七、审计报告应怎样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本人认为首先要注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是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其基本内容应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一致但形式上有所不同。
一、作者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作者是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或者审计组长委托的其他审计组成员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作者则是发文的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二、接受主体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接受主体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的接受主体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委托机关,一般是组织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而审计报告接受主体则是不确定的。部门、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均可能是该报告的接受主体。虽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接受主体不能完全确定,但一般可以根据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紧密程度确定主要接受主体,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那么财政机关和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则是该报告的主要接受主体。
三、标题不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而审计结果报告的标题应包括审计机关的名称,被审计责任人的姓名、职务、任职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和文种。一般可表述为“关于某某(被审计单位)某某(领导干部职务和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
四、格式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报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征求意见稿为处理建议)、审计建议等五个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处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见稿是站在审计组的立场上,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审计机关。而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分前言、被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等四个部分。
五、内容与重点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审计报告的基础稿,但并不是其初稿。此二者在内容上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审计组的报告只是对审计结果根据重要性水平进行取舍后,如实向审计机关所作的工作报告,并对所审计出来的问题提出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与处理处罚建议。而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关在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复核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并对其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而审计结果报告的重点是被审计责任人的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及对所审计出的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评价不仅包括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方面,还必须包括其职责履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及个人廉政自律情况。
一、联合国审计的主要特点
一是审计程序上强调规范、科学、高效。在准备阶段,通过问卷调查、内部审计报告等手段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分析其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环境,确定重要性水平、综合评价风险水平及高风险领域,据此确定审计实施方案中的重点。在进点之前,实施方案会随进点会通知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前让管理层了解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审计人员分工、涉及部门、时间和进度安排、要求提供的资料等。现场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截止期限发出最后一份“审计发现问题备忘录(类似于国内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其在出点会之前获得被审计单位正式反馈意见,并在出点会上就后续管理意见书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达成共识。
二是审计质量方面注重全面、严谨、务实。联合国审计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以制定、执行质量控制规范为内容和手段。每个审计项目都要按要求填制“审计质量控制检查表”,该表以是非判断的形式直观地衡量一个审计项目从审前准备到终结各个阶段、步骤、程序的实施是否遵循了国际审计准则或联合国通用审计准则的要求。该表的目的是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实时控制。既是审计组长对项目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自评自查的标准,又是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项目整体质量进行事后监督的依据。该表还包括对审计项目成效的检查,以衡量审计作用发挥水平和程度,如审计结果是否被利益相关各方所接受、是否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价值等。
三是审计内容上侧重管理、制度、绩效。联合国审计最明显的特点是在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突出绩效、管理与制度审计,以体现审计服务意识,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根据联合国的管理制度、相关决议等评价标准,利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观察、监测、重新执行和分析等方法,来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控制及总体运营的违规、低效问题。并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将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的所有高风险领域纳入审计范围,如实物资产、人力资源、货物服务采购、海陆空运输、信息技术、安全保卫等非财务管理系统,甚至还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当地联合国机构之间资源共享等方面。仅采购领域,就包括从请购、审批、招投标、采购合同签订、供应商全球管理和履约情况评估、货物服务的检查验收直至货款支付等所有环节的合规性审查和绩效评价。通过检查各项主要产出情况,以绩效指标为尺度,衡量被审计单位本预算期间在实现预期工作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对其是否达到总体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并分析确定未完成的产出对总体目标、预期效果以及各项资源利用率的影响。
四是审计成果上体现客观、公正、效果。审计成果主要是促进管理规范,注重整改落实,体现成果最大化。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都要出具“管理意见书”,以审计建议形式对发现的问题逐个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建议要坚持独立性原则,站在联合国的立场,体现客观公正,同时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力求从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角度提出建议,以促进联合国系统运行的廉洁、高效。对审计成果的整改落实采取督促执行、结果反馈、再次督促执行等手段,现场审计时要跟踪检查并逐条核实历年审计建议执行情况,按“完全执行”、“部分/正在执行”、“尚未执行”分别统计相应百分比,编制“审计建议落实情况追踪表”,在当年管理意见书及最终汇总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其中仍未执行的以前年度重大问题审计建议,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管理意见书中再次提出,直至最终整改完毕。
二、联合国审计与我国国家审计的差异分析
虽然联合国审计与我国国家审计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内涵,但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而探寻这些差异并加以深入研究对推动我国国家审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审计体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基于委托机制,但审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却不尽相同。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机关是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而联合国审计体制类似于独立型。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可以行使一定的处罚权,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审计客体一般被称为被审计单位。而联合国审计无行政职权,审计客体一般被称为客户,审计所体现的服务性更为明显。
(二)审计环境差异。审计环境包括因素很多,这里主要指对审计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的社会、经济和制度等外部环境。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社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说,它的内部管理、控制等基本制度环境较为健全,具有较好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另外,它的职员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职业能力,法制意识较强,素质也相对较高。相比之下,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使得经济领域违规风险较高。虽然近年来监管力度加大,违规问题有所减少,但在短期内要有根本改变还很难。因此,国家审计面对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相对薄弱,履行职责及从事经济业务活动面对的外部环境纷繁复杂,舞弊风险相对较高。
(三)审计程序方面的差异。虽然两者都经历审前准备、实施和报告阶段,但具体流程及内容却不尽相同。在准备阶段,我国国家审计目前主要是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而联合国审计不仅要制定这两个方案,而且要通过一整套文件来记录审计重点的确定及方案生成的过程,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分析其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环境,确定重要性水平、综合评价风险水平及高风险领域等等。在实施阶段,我国国家审计目前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审计证据和底稿,而联合国审计要求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领域都要相应制定一整套工作底稿,包括审计程序表、备忘录、问题备忘录、管理意见书等。另外,对审计证据的搜集也存在差异,联合国审计取得的原始证据无须对方签字盖章,而且审计人员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使用的电子邮件也可作为审计证据。在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上也存在差异,联合国审计要将被审计单位执行以前年度审计建议情况写入审计报告,还要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附在审计报告后面等(国内的外资项目审计与其较为类似)。
(四)审计内容方面的差异。联合国审计符合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一一审计规则指导原则》中把国家审计划分为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的原则,即一方面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财务审计在联合国审计中占一定比例;另一方面要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因此,管理和效益审计在联合国审计中占很大比例。由于前述审计环境及对象的
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国家审计目前主要从事的是合规性审计,甚至是舞弊审计,一般很少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财务审计的比例较低,效益审计目前也处于起步阶段。
(五)审计技术方法方面的差异。由于本质属性相同,因此,从理论上说,两者所使用的审计技术方法应基本相同。但实践中,我国国家审计目前对一些技术方法如调查问卷、统计抽样、实物盘点、制发函证等运用的较少。当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因此我们也具有一些联合国审计所不具备的审计手段,如延伸审计调查、查询银行账户、其他强制手段等。这些差异与两者在审计体制、内容等方面的差异相关。
三、借鉴联合国审计推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建设
(一)推动绩效审计的开展。过去我们效益审计主要停留在理论研讨上,虽然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范围和影响有限。《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审计工作提出了“全面推进效益审计,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效益审计方法体系”的目标要求,并具体规定了每年投入效益审计的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我国审计人员已经普遍认识到开展效益审计的必要性,但一谈到效益审计就觉得心里没底,特别是困惑于如何制订和运用衡量绩效的标准。而联合国审计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了解和借鉴效益审计的机会,因为管理和绩效审计在联合国审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联合国审计中要开展对车辆管理、飞行管理、油料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等各个业务管理领域的效率、效益及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这一方面为我们培养了效益审计人才,另一方面也为结合中国国情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效益审计提供了很好的窗口。
(二)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就现有规则制度看,我国国家审计仍然以传统审计模式为主,即制度导向审计模式。而联合国审计采用全面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控制过程,也是审计质量的控制过程,若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也就意味着审计质量得到了保证。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具体运用过程中,具有很多与传统审计模式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将对完善我国国家审计技术方法起到促进作用。
(三)引入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联合国审计所运用的一些技术方法从理论上讲并不深奥,但在我们审计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如审计调查问卷的设计和使用、统计抽样及分析性复核方法的使用等。在抽样方法方面,目前我国审计实践中较多运用的是判断抽样,主要凭借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且抽取的样本数量也是根据审计人员主观判断,缺乏科学依据。而联合国审计采取统计抽样,抽取的样本及数量是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出来的,能够得到同行及被审计单位的认同。另外,对联合国审计中开展的计算机系统审计,我们要引进和学习推广,以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审计工作深度开展。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含各类所有制的企事业项目)、非税收入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等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资金,但政府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四)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公路、桥涵、水利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等。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
(一)下发通知书。县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收集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完整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实施审计。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1.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2.对一般项目(2000万元以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3.对与项目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审计复核。项目审计质量复核实行跟踪复核和结果报告复核。复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项目选择进行一般复核或重点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事项,在作出审计决定前组织听证。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县审计局根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结果处理。审计人员要树立“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的意识,以督促建设单位自行纠正为主,审计处理、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县审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予以纠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县审计局可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准备阶段审计
1.建设项目程序审计:主要对立项审批、各项许可、建设管理和竣工交付等内容审计,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业务,促进依法行政。
2.内控制度建设审计:主要关注内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防止制度形同虚设,避免出现重大问题。
3.征地拆迁情况审计:主要对拆迁程序、拆迁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4.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审计:主要对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文件、招标办法及施工招标中的工程量清单审计,对建设合同主要审查是否全面反映招标文件的精神、是否充分体现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合同的执行风险、是否明确了国家审计条款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避免虚假招标或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
5.工程造价预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造价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重点关注工程量的增减变动及真实性、合法性,杜绝虚假签证、重计工程量和偷工减料等行为;关注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增减变动及调整情况,防止不按图纸施工、不按规格、标准用材、随意变更项目等;关注增加工程情况,防止施工单位虚列增加工程、多计工程价款、随意增加工程项目、多加隐蔽工程量问题的发生;关注价格变化因素,遏制低价中标排挤出竞争对手后,采取软硬兼施手段向招标人“磨价”,如停工、拖延工期、贿赂等现象。
(二)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审计
1.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主要关注招标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隐蔽工程。重点加强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环节的管控,防止损失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县审计局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政府投资跟踪审计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必须由现场跟踪审计人员认可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签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单”,未经县审计局签发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不认可工程造价。
2.合同外工程审计:主要对合同外工程(变更工程、增加工程、额外工程、工程索赔等)、合同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和涉及的工程费用进行审计。
3.建设经费支出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经费支出的合规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支出进度和比例是否受到合同的约束等。
(三)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主要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1.工程结算审计。重点审查工程类别划分是否合理,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错套定额,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调整、计算准确与否等。
2.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用,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建设资金使用的手续是否健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记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20日内,按县审计局书面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县审计局收到资料后要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依法实施审计,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60日内(1000万以下30日内)提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审计资金量大,专业性强,涉及门类杂,变化因素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中坚持“以工程造价审计为突破口,以跟踪审计为主要形式,以计算机审计和设备仪器辅助审计为重要手段,以提高绩效为目标开展投资审计”的原则,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建立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加强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一是被列入审计监督范围之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未经县政府同意和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审计。二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三是县审计局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决定之前,财政和建设部门对工程拨款不得超过工程实际进度的80%。
(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跟审制。对投资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县审计局要提前介入,采取阶段跟踪、环节跟踪、现场跟踪等多种方式,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一是建立审计组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定期联系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定期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审计组,审计人员及时深入项目现场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审计,为后期竣工结算审计奠定基础。二是推行跟踪审计意见书制度。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建立起“即查即纠”的处理机制,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及时督促整改,发挥审计处理的前瞻性、预防性和时效性作用。三是落实阶段跟踪审计报告制度。定期反映项目建设阶段状况和资金管理运行情况,做到阶段性审计报告和最终审计报告有机结合,提升审计效益。
(三)实行政府审计主导与社会中介机构参审制。为保证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必审制的审计质量和效率,采取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中介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投资审计专家、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的预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力度。县审计局研究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质量控制与考核办法、参审人员行为准则等操作规章,加强对外聘审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县审计局要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出具的审计结果负责。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费用,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证,或县政府依据审减金额的5%拨付县审计局,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有截留、侵占、挪用、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变更设计、虚假签证等行为的,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结算或决算审计的,县审计局将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当利益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4.对委托中介机构或人员工作未尽督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6.有其他、行为的;
【关键词】 内部审计; 业绩考核; 问题
审计成果分不可计量成果和可计量成果两部分。不可计量成果指在本年度内无法用货币进行计量的审计成果,如提出的审计建议、作出的审计决定等。这些建议和决定,一方面强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了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完善了内控制度,堵塞了漏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具有挖潜增效的作用。可计量成果指可以直接以货币为单位进行计量的审计成果。这些成果在年度内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收缴罚款额、经济合同审减额等。正是由于可计量成果的客观存在,使得审计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实施变为现实。
一、考核内容及方法
审计业绩考核包括审计工作量考核和审出问题考核两方面。审计工作量考核采取计分,审出问题考核按金额折合计分,对审计人员业绩考核以审计工作量和审出问题两项合计得分为依据。
(一)考核内容
1.审计工作量。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处理、综合工作四方面。(1)审计项目立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办理临时项目立项手续。(2)审计项目实施: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搜集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3)审计处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理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4)综合工作:收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收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回执及问题整改凭证,建立审计台账,项目档案管理及立卷归档,完成审计统计工作、审计信息、工作总结、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成果分配等。
2.审出问题。审出问题指依据相关规定对审出问题定性、归类,并在审计报告或报告附表中予以确定的问题。其金额以已完审计项目资料卡中确定的数据为准。审计发现的问题,报告未能叙述的,要在审计报告后附表说明。
(二)考核方法
1.审计工作量。完成审计工作内容,取得相关审计项目资料,依据制定的《审计工作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将不可比的审计工作量得分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出可比审计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可比审计工作量得分=∑(各项工作内容得分×折算系数Z1×折算系数Z2
×折算系数Z3)
2.审计成果。以审出问题金额为计算基础,将不可比的审出问题金额乘以折算系数Z4,计算出可以审出问题金额。(其中,折算系数Z1根据项目审计资金额确定;折算系数Z2根据项目审计范围确定;折算系数Z3根据项目性质和占用审计工作日确定;折算系数Z4根据审出问题类别确定。具体数值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可比审出问题金额=审出问题金额×折算系数Z4
(三)分配方法
1.审计工作量。一个人单独作业,直接计入个人业绩;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作业,按工作量大小协商分配。
2.审计成果。一个人单独作业,直接计入个人业绩;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作业,由参审人员协商分配计入个人业绩。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成果计量标准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项目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合理安排人力、时间,及时了解和解决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审计项目运行各环节和关键点上严格把关,加强审计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各项目组要严格遵守审计程序、规范操作,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等环节上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对每一个项目认真进行审理,规范审出问题的处理依据,加大审出问题的处理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报、核实审计工作量和审出问题金额,准确进行成果统计。
(二)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
合理安排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是实行审计业绩考核制度的前提,不同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成果差别很大,如项目管理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项目审计工作量大,提出管理性建议较多,审出问题较少,而财务收支审计、成本审计等则相反。同是参加一个审计项目,分工不同,审计人员审计工作量和审出问题差别很大,如撰写审计报告等工作量大,而不出审计成果,而实施现场审计,出成果的几率很大。又如同是查证会计账户,不同账户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也有所不同。为保证审计工作业绩考核的公正性,要注意审计项目分配和审计人员岗位的轮换。
(三)利用考核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业绩考核制度是审计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审计过错追究制度、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制度、审计基础工作考核制度、审计统计工作评比制度等一同构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体系。业绩考核是评价审计人员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对审计人员进行评价要用全面的、联系的、系统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对审计人员除考虑工作业绩外,还要考虑廉政建设、团结协作、表率作用等。分析评价时,一要取几个审计项目或长时间的业绩进行比较,这样可以避免被审计单位管理情况和以往审计监督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二要采取横向比较的方式,比如各审计项目组之间相同职务、相同专业、相同职称人员的比较。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机构着手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基本单位,一个审计项日由一个或若干个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招生方案最终由审计组执行和落实,因此,审计组对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起着最直接的基础作用。就审计项目来讲,要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明确审计组及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质量控制责任。在以往的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组长一般由审计机构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处、科长)担汪,其具体工作一般由“主审”承担。审计机构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身兼“二职”甚至“三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严重混淆了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造成质量控制责任不清楚,质量责任的追究对象不明确。另外审计机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行政领导,他们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门的工作要处理,不可能经常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这样做必然严重“弱化”或削弱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审计项目负责制,就是要明确划分审计机构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项目负责制后,应选择有丰富工作经验、具有控制时间与工作能力、对其他审汁人员有指导能力、和客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审计质量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所以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从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方案,到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结论落实、审计资料归档等业务的全过程负责,亲临现场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针对审计及时调整审计方案,了解重大业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授权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审计机构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在更高层次上承担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
二、建立审计业务督导制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实施阶段,主要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范围、步骤、,进行取证、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这是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也是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其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在审计现场重要性水平的确定、符合性测试后风险水平的确定、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确定、对重大问题的审计取证、定性都会审计结果。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出现过审计组已经撤离现场,在撰写审计报告的时候发现没有实现既定的审计目标,有的审计程序没有完全履行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定性不准确,提出的审计建议没有可操作性,审计的重要性水平和风险水平估计不够充分,出现误信和误判等情况。有必要建立审计业务督导制度,通过督导,保证审计师严格遵循专业执业标准,尽量降低审计风险。督导由项目负责人对其他审计人员的督导和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督导两部分组成。项目负责人主要对现场审计进行督导,目的是帮助审计人员了解审计的目标,督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定重要性和风险水平,为审计结论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督导主要解决重大会计问题和决定重大审计问题或实施重要审计程序。
三、建立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
审计工作底稿是反映审计成果最基本的载体,记录审计主要成果和查出的,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审计底稿的取证是否完整、引用法规是否恰当、审计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到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后,在签发审计报告前,通过一定的程序、经过多层次的复核显得十分必要。在审计现场由项目负责人对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对审计底稿中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表述不清楚的底稿要求审计人员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并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复核后,提交给独立于审计项目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审计人员是否执行了审计方案、审计程序,有无重大的漏项或误信,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组是否完成审计目标、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结沦和处罚是否准确等。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可以减少或消除人为的审计误差,可以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是审计项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审计组;庄现场审计结束后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对草稿讨论定稿后连同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后,审计机构修改和完善审计报告,提交主管审计机构领导审核,定稿后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复,所有项目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复,一律不准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人员、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为提高审计质量,落实审计风险追究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
以前审计决定下达后审计项目就算结束了,很少机构对审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越来越多的审计人员开始发现审计评价的价值。
审计项目质量评价是对审计全过程的评价。在审计开始时审计机构就向每一位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提供一份简单的“评价表”,让审计人员记录下他们认为对今后审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如,特别有效或无效的审计程序、特别敏感的问题和时间安排等,审计结束后,将表格交给项目负责人。在后续审计前、审计结束后召开审计质量评价会。这时候审计小组对整个审计过程仍记忆犹新,因而得出的评价结果就比事后评价更为深入和全面,得出的经验教训也可以尽快运用到实践巾。审计质量评价会通常由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负责人或监督人以及审计机构负责人参加。审计评价包括对整个审计项目的评价和对审计人员的评价。对整个审计项目的评价主要包括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工作小组的整体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审计证据的质量、预期的审计发现和结果。对审计人员的评价主要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工作的效率等等,审计评价结束后写出书面的评价报告并归档。通过审计评价可以促进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值得以后审计工作借鉴的经验教训,并以此考核审计人员业绩。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九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复查,并经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十三条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按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取先进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本机关和本地区的审计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