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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调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节约成本。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县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业务委托,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平衡计划,指导和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安全、购销及调运等行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和粮食风险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对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资金供应和信贷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收购、保管、销售和调运工作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购、销县级储备粮油应当由粮食局组织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购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油。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县粮食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实行委托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参与,采取招标等方式在取得承储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业中确定承储企业,并由粮食局与之签定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承储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县粮食局每年对承储企业的储存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局在县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具备条件的其他粮油企业中按下列条件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一)承储库符合县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和储粮技术要求,交通方便;
(二)有效仓库容量在100万公斤以上,并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管理水平高、业务精干的专业保管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有序,储粮科学、规范;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一)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储备粮油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二)严格按照“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帐记载、专人管理)四落实(品种、地点、仓库、质量)”的要求进行储存,确保存储粮油安全,管理规范;
(三)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仓库必须统一制挂XC字样的匾牌,匾牌为白底红字,规格为(长)60cm×(宽)30cm。未经县粮食局同意,不得变更县级储备粮油承储的地点和仓号;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帐卡记载、粮情检查记录、档案管理、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及时改正。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破产时,其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在核实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相关责任后,由发改局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安排处理。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储备粮油品质良好,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根据储备粮油的品种和储存年限情况,原则上每年轮换承储总量的三分之一,储存企业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按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期限内适时择机轮出,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将轮换情况(包括轮入、出的品种、等级质量、出入库时间等)书面报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对批准轮换的粮油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轮换按计划进行。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粮食局(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等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第二十一条建立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期间粮油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令。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90日内,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按品种、数量、质量购进入库,确保应有的规模。
第六章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必须坚持“钱随物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在下达储备计划时确定,并在轮换时按照确定的购进价格进行调整。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粮食局检查落实提供的情况或意见,计算拨付到农发行(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财政局核实,拨入资金补充或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实行事先预拨、终了决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保值增值机制。按照经营型财政和市场规律要求,实行“高抛低售”的方式运作,当粮食市场充裕,价格较低时,吸纳粮油、稳定价格,当粮油市场短缺,价格高时,抛售粮油,平抑价格,达到保值增值和稳定社会作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发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县级财政拨付或上划县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情况,并按时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
第七章县级储备粮油责任
第三十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规定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安全等储存情况;
(二)检查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质检、会计、统计资料等有关情况;
(四)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信贷、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发改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责成承储企业纠正、处理。承储企业务必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办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好书面记录和签字等工作。检查记录情况应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情况而不责成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限期改正、信用制裁、罚款、取消承储资格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依法追偿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替代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分。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管理措施
1 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
因建筑工程本身所具有的施工环节众多、结构复杂等特点,因此造成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影响因素包含有众多方面。
1.1 建筑结构设计
只注重外部美观设计,脱离现实的实际建设标准和要求的结构设计,造成建筑结构受力不合理、增加建设施工的难度性。
1.2 建筑材料
水泥、沙石、金属、塑料、木材等工程建筑所需的各种原材统称为建筑材料,他是决定建筑工程的关键性因素,是建设工程开展的基础。
1.3 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正常的磨损或故障、不按规程的操作、仪表失灵检测设备精度失控等,都会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造成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
1.4 场地环境
建筑场地及周边的地质条件、气候环境等统称为建筑场地环境。场地环境是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场地环境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
1.5 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不同的施工工艺将会导致建筑工程出现不同的施工质量,一般来说,先进、合理、规范化、系统完善的施工工艺不会出现偶然或突发的质量问题,而且能够加快工期,降低成本。
1.6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的好坏,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对于确保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节省成本至关重要。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原则
要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必须坚持与遵循特定的施工质量管理原则,采用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来确保建筑工程达到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2.1“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建筑企业若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这一基本原则。把建筑工程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时刻为建筑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考虑。
2.2 预防、预控为主的施工理念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树立预防、预控为主的施工理念。将考虑的重心从事后检查调整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避免突发事故的发生。以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材料质量、对施工工序、场地环境的监督与检查。
2.3 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
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还是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从工程的客观实际出发,恪尽职守,尊重科学,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秉着科学、公正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做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3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3.1 建筑材料的管理
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要建立管理台帐,进行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首先要做好材料的源头控制。挑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发质量鉴定能力的采购人员负责各种建筑材料的采购,做到详细掌握各个材料生产厂家的详细信息。同时还要做好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提前安排好材料的运送计划及路线,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要加强检查验收工作,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工程上。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做好建筑材料的储存工作,提高工地临时仓储的防水、防潮功能。
3.2 机械设备的管理
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并确保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管理和良好保养。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3.3 场地环境的管理
做好建筑场地的设计与规划,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并保持周边整洁。同时还要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理。环境因素对于建筑工程的影响是巨大的,且环境涉及到大自然的各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气象、温度、湿度、空气流动、太阳光照等等,这些细小的方面常会觉得施工的方案与操作技术;若根据空间学角度看,每个施工工序都是环环相扣的,这就需要施工人员能把握好各个工序的施工质量,以免破坏了下面施工的环境。另外,当工程施工处于温度过高、过低环境时也会给施工造成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严寒、炎热、梅雨等天气,工程单位必须要实施季节性施工保障策略,防止建筑物因温度过低因素造成冻害、干裂、冲刷等问题。工程单位领导需要做好责任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监督巡查,积极贯彻科学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引导操作者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引起太多的污染问题,这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消耗的有效措施之一。
3.4 施工工艺的管理
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根据工程实际,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选择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革新,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及先进性。对于一些技术难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操作方案,以实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成本。
3.5 完善并落实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质量隐患排查和整治的组织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分别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及本项目部的质量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由施工企业直接委派。施工企业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年度内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以及消案制度。所建立的企业质量隐患排查整治机构和应上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建筑要求的不断提高,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工程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工程是否发挥预期的使用功能,对于不同时期的施工项目,质量是施工人员与管理者必须要把握的重点。这就需要我们选择科学有效的方法,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科学管理.建筑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要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和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 杨志惠.浅谈创精品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J].福建建设科技,2007(3).
[2] 邬伟彬.浅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J].建材与装饰,2007(8).
(安徽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摘 要:利润信息质量与风险是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下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利润表下的利润结构,从战略选择、市场定位与利润表现,企业价值、核心竞争力与核心利润,现金流量脱节与利润泡沫化,会计选择、利得交易与盈余管理四个角度,对企业利润实现过程和结果两大环节下的利润质量进行考察并分析其潜在风险因素,以助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与判断,避免信息误导.
关键词 :利润结构;利润信息;信息质量;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111-04
近年来,在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环境背景下,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进入了发展的高峰时期,我国的财务报告体系不断的的追求高质量,高效益的财务报告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以满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理论要求.而企业会计利润信息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重点关注的财务信息,反映了企业某一特定时期的盈利能力.但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满足有效市场理论的要求,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差距仍然很大,因此在国际趋同背景下,我国的会计体系建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超前发展,这就有可能导致企业某些利润信息与市场真实状况发生脱节.例如利润带来资源的不可支配性、利润高低与企业盈利能力的不匹配性(王秀丽、张新民,2005),鉴于此,本文尝试基于利润表下利润结构来探讨利润信息质量并剖析其潜在风险因素.
1 战略选择、市场定位与利润表现
企业战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整体性规划过程,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与企业的发展战略有关的业务和产品战略,企业发展战略的选择与制定决定了企业在未来很长时间下发展方向,而不同的发展战略往往与企业的盈利结构挂钩,往往体现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两个项目下.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和产品时采用成本领先战略,通过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在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使自己的产品价格低于竞争对手,以争取最大市场份额,价格因素决定了企业的市场地位,这种战略会表现出低成本和低毛利率,其利润高低取决去销量大小.如果企业选择差异化战略,那么保持企业产品的差异化要以付出高成本为代价,并且往往要放弃高的市场占有率,如果战略实现,其成本和收入通常表现相对较高;如果企业由于资源和能力有限而采用集中化战略,不论是集中成本领先战略还是集中差异化战略,企业在市场定位上只能选择个别细分市场,其利润表现形式与成本领先战略和差异化战略相同,但规模可能较小.采用多元化战略的企业,若其行业的分散程度越高,其利润表下的利润结构越丰富,往往不同年份下可以通过利润结构下的利润互补以保证利润总额稳定,对抵御风险、发挥潜能、增强扩张能力也具备一定的促进作用.而着重产品研发创新的企业,其重视程度越高,往往研发费用的占比就会相对较高.
因此,如果企业选择的战略在特定市场下得以实现,其战略模式与市场定位就应该在利润结构中得以体现,如果其利润表现与企业战略、市场定位极不相符,则表明企业利润信息存在可能的潜在风险.
2 企业价值、核心竞争力与核心利润
企业的整体价值由股东权益价值和债务价值两部分组成,而目前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主流理念强调的是企业的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追求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这便需要企业具备自己所独有的核心竞争力.1990年由美国学者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和美国学者哈默尔(G.Hamel)提出的核心竞争力理论认为,与企业周围环境相比,一个企业具备其他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使其能够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能力,它可以是企业的卓越管理、优秀人力资源和独一无二的技术装备水平,其具有持续性、局部优势性、异质性等特征,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其利润结构通常表现为其核心利润(钱爱民、张新民,2008)对企业综合收益的贡献度较高,且具有持续性.2006年,我国正式颁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至此利润表下多个项目的呈报位置发生改变,便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2008年钱爱民教授和张新民教授提出核心利润(钱爱民、张新民,2008)的概念,是指企业利用存货、固定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直接利润,其计算公式为:
核心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企业的净利润可以由核心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营业外损益这四部分共同推动,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之和构成企业综合收益,因此单独只看净利润和综合收益的高低看不出企业价值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大小,而相反,很多企业高管往往出于掩饰亏损、绩效评价、企业上市或摆脱ST股帽子等目的,在企业真实的主营业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其他方式提升企业净利润,如处置非货币性资产、与关联方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等,通过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来推动净利润数字,就会产生主营逐步恶化,营业外收入支撑业绩的现象.而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能力、融资能力、人力资本等毫无变化,其经营能力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由此往往损害了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误导投资者决策,这样的净利润是与企业价值相脱节的.
因此,在企业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将核心竞争力推动下的核心利润应视为企业的优质利润,由此为基础来分析利润结构下各项目对净利润的贡献度是考察企业利润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
3 现金流量脱节与利润泡沫化
泡沫利润是指企业已经实现但无法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利润.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我们强调企业需要拥有核心竞争力推动下的持续盈利能力,这是从利润实现结构来考察企业的利润质量,但是企业价值的创造依靠的是优质的资源,如果企业实现的利润最终不能转化为企业的优质资源,无法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那么这样的利润实质则是毫无价值的泡沫利润,泡沫利润过高则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误导投资者决策,从而背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此考察利润实现结果的优劣需要在利润信息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综合分析.
3.1 核心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脱节
企业核心利润相对较高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足,可能由于以下原因造成:
3.1.1 超额提供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企业销售商品时延期或提前收取款项而提供给客户或占用客户的短期资金,商业信用的提供和占用伴随着交易的发生而发生,大多数企业会把商业信用作为一种便利的融资方式.当企业的市场地位较高,而上下游关系中供应商和客户的市场地位较弱,企业就会通过预收客户货款或延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方式获取较高的商业信用.如果企业市场地位不高,竞争压力较大,因此往往需要向客户或供应商提供商业信用以防止客户或供应商的流失,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越高,其对应的销售回款能力越弱,过多的提供商业信用就会导致企业产生大量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而无法为企业带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影响到企业正常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应收款项越高的企业其计提的坏账准备越高,计提坏账准备不仅会扣减企业的当期损益,还会产生较高的坏账风险.
3.1.2 人为操纵会计利润
例如存货的账面挤压导致利润虚增,当企业将存货卖出时会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应该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但是如果企业只计收入而不转成本,就会导致企业存货的账面挤压,卖出的存货仍然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就会导致企业的当期利润和资产的虚增.
3.2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利润泡沫化
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国际会计趋同进程下的重大变革,公允价值计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财务报告的信息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但是由于公允价值信息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验证性也将可能导致利润泡沫化,2014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基于该理念下,以下情况可能导致企业产生泡沫利润:
3.2.1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对历史成本进行调整,并把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通常情况下来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反映的是企业的浮动盈亏,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因此属于泡沫利润的界定范围.但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准备近期交易或出售的资产,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使企业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企业当期利润与现金流量的脱节过久、过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但是,如果企业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不打算近期出售或交易的金融资产,出于盈余管理、绩效评价等其他目的,将其主观上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便可能会对企业的利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2.2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已出租或准备持有增值的建筑物应当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将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无疑这种计量方式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泡沫化,而且本文认为这种计量模式相比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存在更大的缺陷:
(1)脱离资产价值的实现目的.一般情况下,资产的计量核算模式与资产价值的实现方式相挂钩,如企业不打算对外出售的固定资产采用市场价格计量则毫无意义.对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而言,其价值实现方式是通过收取租金收入,而与租出资产在租赁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关系不大,当租赁期届满企业后仍会将出租的资产回收,因此,在固定资产或建筑物对外出租的过程中,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息处理方式与资产的价值的实现方式相背离,同时也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的现金流量.
(2)处置时点不确定性较高.对于资产而言,如果不会对外出售,则往往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从对外出租到对外出售,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租赁期等待——租赁期届满——董事会决议——划分为持有待售房地产——交易或处置,因此,对于对外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而言,从出租日到最终实现处置,持续时间过长,因此导致采用公允模式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模式会使得利润与现金流量脱节时间过久,累计影响数过高,对企业利润质量的影响往往过大.
(3)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目前,关于资本市场上的房价问题的探讨是近年来经济关注的热点,对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房价增长幅度过高,波动较大,且有持续增长趋势,而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崩盘的地区来说,房价一落千丈,下降较快;同时,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正处于政策变更的高峰期,而中央政策的出台往往很可能导致资本市场的较大波动,因此,这种计量模式可能导致企业利润波动较大,不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
因此,本文建议,对于对外出租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当采用公允模式后续计量时,可以考虑将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企业最终处置时再将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转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方式可以避免以上三大缺陷,同时不影响企业对于应有收益的确认和反映,更有利于企业利润信息的真实反映,提高利润信息质量,避免利润信息风险.
3.3 投资收益构成分析
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我们根据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可以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控制性投资、共同控制投资、重大影响投资,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投资改为金融资产核算,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1)成本法.适用于控制性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的增加基本对应等额的货币资金的增加,是有支付能力的投资收益,不会带来利润泡沫化.(2)权益法.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在权益法下,只要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投资方就按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通常情况下,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一定小于利润,因此,权益法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利润的泡沫化.
因此,在分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时,我们应该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投资收益构成,规避决策的潜在风险因素.
3.4 关联方重组与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关系通常定义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当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根据债务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对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关联方债务重组通常会给企业带来巨额营业外收入,但该损益的实现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货币资金,也不会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企业利润质量分析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财务附注下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信息,在企业特殊时期很可能会产生显著贡献,而该贡献往往是不可持续的.
4 会计选择、利得交易与盈余管理
由于企业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就决定了对于同样的资产,由于持有人的持有动机和处置时机不同,可以对利润表下的利润信息构成进行人为控制,带有强烈的主观性.以金融资产为例,当企业取得一份权益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要求,当企业打算近期出售时,应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将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具备了盈余储备和择机释放的功能(徐经长、曾雪云,2013).也就是说,在现行会计制度下,企业的高管人员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择机处置来决定企业是否以及何时在利润表下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弹性,这无疑为实现企业经理层的绩效评价、盈余管理提供便利.当企业真实盈利能力下降,其可以通过权益工具处置来实现盈余管理,该财务策略也带来了企业的利润信息风险,遮蔽坏消息的同时对外提供看似良好的财务报告数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判断,以达到管理层的盈余管理目的,如满足薪酬激励条件、避免违约以及规避特别监管等,因此未能可靠地反映其经济实质.
综上所述,在考察企业盈余管理下的资本利得对利润质量的影响时,应关注利润表下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金额以及上期比较报表的金额,同时更应关注企业财务附注披露下的企业财务状况质量和股权及薪酬激励政策等相关因素.
5 总结
在企业利润实现过程中,我们关注企业战略、市场定位与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匹配性,在企业整体净利润表现良好时,我们应该分析其净利润的构成,以及经营活动的核心利润是否成为推动企业利润总额的主力军;从利润实现结果上我们应该关注核心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脱节、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利润泡沫化、投资收益劣质构成、关联方重组与关联方交易所导致的利润带来资源的不可支配性等方面的不足;同时市场应该加强对证券利得交易与盈余管理的监管,以提高会计报告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和谐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翔,陈汉文.增长、盈余管理和应计持续性[J].中国会计评论,2005(1).
〔2〕王秀丽,张新民.企业利润结构的特征与质量分析[J].会计研究,2005(9).
〔3〕张新民,王秀丽.以透视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财务分析体系的建立[J].管理世界,20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001根据新疆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量人证申请和自治区新质技监认字[2001]17号文件2001年自治区第一批检测实验室考核评审计划的安排,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组织计量认证专家评审组于2001年11月23—25日,依据(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定》及相关文件对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计量认证正式评审。评审组在听取我中心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现场查阅报告、阅读文件资料、交谈、提问、现场观察等方式,审查了我中心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及检测工作情况。查阅了《质量管理手册》、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检查了我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共追踪抽查仪器设备档案12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各22份。同时抽查了4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及《质量管理手册》、误差理论、法定计量单位等内容的理论考试,并采用现场实验的方式,对食用植物油中的酸价、过氧化值,标准水样中的六价铬、娃哈哈饮料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采用样品复测、样品比对及样品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操作考试。
考核后,部分项目有不足和欠缺,要求进一步做出整改。我中心积极的将不足和欠缺部分进行完善后,将整改材料交评审组验证。验证后,评审组认为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按照评审组意见整改后符合要求,所申请认证的食品卫生,食品工具、设备、包装材料,消毒灭菌,洗消剂等三大类71种产品卫生指标具备了按GB2711—1998、GB10134—1988、GB—4806.2—1994、GB—14934等110项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符合计量认证条件。2002年3月13日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中心取得了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003年颁布的《计量认证认可条例》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这里的“经依法认定”,既包括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考核合格这样一种资质认定,也包括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对处理产品质量争议要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的对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审查认可的这样一种资质认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2005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中心实验室进行了监督评审,2008年10月9日巴里坤县疾病预防控中心实验室又通过了三年复验,取得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参 考 文 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产、生活、建设、营业等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有关活动。乡镇集中供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建设、营业等用水。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库、水源渗渠、检查井、输水管道、泵站、消火栓、阀门井和计量仪表等设施。
第三条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细则,依法用水,保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第五条城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企业必须坚持为用户生产、生活建设服务,提高水质,适应城镇发展需要。
第六条城镇供水均须遵守县政府组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的城镇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二章供水水源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及我县城镇饮用水水源状况,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如下:
1、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100~500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水闸上、下游河道50~100米,左右边墩墙外20~50米,泵房及进出口外30~50米为保护区范围;
3、渗渠水源、取水点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的水域或陆地为保护区范围。
第八条水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明示水源保护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废渣、垃圾和有毒、有害物;
2、挖砂、取土、采矿、爆破、放牧等其他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3、旅游、野浴、垂钓等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镇发展速度相适应,建设规模应达到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和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用户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计划。
第四章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县自来水公司是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十七条城镇自来水应供给供水区域内的用户。在供水管网范围内的用户,不得自建供水水源,但用水量较大或者远离城镇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不能保证供应的用户,经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自行建设自备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持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刁难用户或无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城镇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须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水质化验员须经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两年考试一次。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因特殊情况不能安装水表的用户,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新建的所有楼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先进的智能计量器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设计、施工单位应将水表分片集中安装在公共管廊(井)内,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该费用摊入建筑工程总造价),否则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范围内用水计量器具安装工作的管理,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要限期安装,逐步实现所有用户按计量标准用水和缴费。
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下发催费通知单,三日后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暂停供水。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之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故不签订合同的用户,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
拆除旧建筑物、用户产权变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因特殊原因暂未安装水表的用户人口增加时(包括临时用水),应及时向供水企业申报,新增人口用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水费。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水费。不得虚报、瞒报用水人口。用户人口减少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用户临时用水,应先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否则按盗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以不计量或少计量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水表或在表前取水的,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如发现此行为,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水实行水价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营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建筑用水等。
1、居民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水);
2、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
3、营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所需的用水;
4、工业用水是指工矿企业从事生产的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是指从事特种服务行业的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歌舞厅、茶座、保龄球、洗浴、洗车等用水);
6、建筑用水是指基建工程所用水。
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需要基建用水时,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同意后按标准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水价的制定,应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经营及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经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水表损坏失灵或表内锈蚀无法抄录时,经验证按国家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用户使用城镇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浇地、冲洗车辆等浪费和违规用水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转供、转售城镇供水。
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和使用。除火警时使用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准擅自动用,对违反者,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偷水处理。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严格管理供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的,须经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用户不得擅自开闭城镇供水管道阀门。
第三十四条涉及城镇公共供水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报请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镇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主管道两侧三米以内的地面和地下均为安全保护范围,禁止挖坑取土、修建筑物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镇供水设施规划,按规划对管网、集水井、水池、储水池等城镇供水设施进行涂衬、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七条供水主管线的管道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
支线闸门及出水口(不含闸门)的管道在保修期内由建筑开发单位负责维修,已过保修期的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从物业基金中支付,也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维修和管理,没有物业基金的用户自行承担费用。
从支线出口至用户室内(含水表),由用户自已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审批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供水管网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向城镇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供水管网建设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代收,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用于二次供水基本建设和管网改造维护。
对未按规定移交的原自建泵站,开发建筑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并按照城镇供水企业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移交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泵站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安装总水表,居民用户安装分户表。自管泵站按分户表代收水费,城镇供水企业可根据总表数给予一定的优惠,合理收取其代收的水费。
第四十条设有自备水源用户的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其供水管网设计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理部门批准。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镇公共供水水质。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应当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管道不得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城镇供水管网区域内不予审批取用地下水,已经审批的自备水源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虽未到年检时限,但工业用水建设时间达12年(从建水源起至12年以上)、营业用水建设时间达10年(从建设水源起至10年以上)、浅水井建设时间达5年(从建水源起至5年以上)的自备水源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自备水源一律安装计量器具计量收费。
第四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城镇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镇供水安全的行为:
1、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2、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费水表;
3、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4、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5、向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6、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或者损坏公共消防栓;
7、其他损害城镇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需要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新用户,必须先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十三条凡需委托城镇供水企业代修、代管供水设施的用户,其设施应当符合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型号。
第四十四条新建住宅楼房,应当安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费用由建筑开发商承担,总水表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分户水表由房屋产权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量器具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
第四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承担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投入运行的供水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折旧基金。
第四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涂衬、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的产品质量和二次供水水质,应当定期检测。
第四十八条居住在二次供水区域内的用户,除正常缴纳水费外,一至顶楼的用户还要缴纳二次供水加压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县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非经营性用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用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停水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拒不移交泵站又不安装总水表缴费的用户,城镇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擅自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补交所用水量的水费。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以少计量、不计量或表前接水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吉公办字[2003]64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盗水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阻挠或妨碍城镇供水企业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阳曲制梁场取证工作,浅略总结一些梁场试验室在取证
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事项。
关键词:梁场;生产许可证;试验室
中图分类号:TK417+.5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均须按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阳曲制梁场承担新建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铁路站前2标北白跨北同蒲铁路特大桥至皇后园跨原太高高速公路特大桥(DK227+604.00m~DK260+128.89m)共计19座桥,631榀箱梁的预制任务,其中31.5m箱梁589榀,23.5m箱梁42榀,采用便线运梁上桥的方式架设。阳曲制梁场按照平均架梁强度为1.9榀/天,制梁强度按平均2榀/天设计。
本文根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结合阳曲制梁场取证工作,总结梁场试验室在取证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2计量管理
2.1需要具有的计量资料
(1)测量设备
(2)检验、试验、计量设备检定资料
(3)专用量器具设计图
(4)计量器具状态标识
2.2计量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计量管理制度需要以梁场名义,用红头文件下发。
(2)计量管理制度中的内容要有相应的记录对其支持。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中的信息要与设备标牌严格一一对应。
(4)主要试验设备明细表(试验室所有仪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试验室+工程部+安质部所有仪器),主要计量设备明细表(试验室+工程部+安质部+现场所有可计量仪器)。
(5)设备检定证书中委托单位名称要与梁场工商营业登记名称一致,检定时间要在设备开始使用前(要考虑制梁前的各种模板的验收时间)。设备的出厂编号与证书上显示的要一致,设备无出厂编号的应在送检前自己进行永久性的标识,(如钢卷尺,应先用钢针刻上编号,自检的试模等设备,无论大小,需要校准,就要有编号)。如果计量单位给出具的是校准报告的需要有验证报告。
2.3确认和标识
根据计量验证的结果,应采取相应的确认和标识。
(1)验证合格的测量设备,应在设备上给出计量确认合格的状态标识,以清楚地表明该设备可使用于某测量过程。
(2)对经验证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对该设备进行调整或修理,而后再进行计量确认,合格者则按照合格测量设备标识,但对其确认间隔应重新评定,必要时调整其确认间隔。
(3)经验证后,确认该设备可用于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而不适用于其他测量过程,必须在验证确认文件中明确说明,并在确认状态标识中清楚地表述。
(4)计量认证资质,要认真对照授权的试验参数,要完全覆盖开展的项目。
(5)梁场与生产有关的所有可进行计量的设备和仪表均应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进行有效性的标识。
3工程试验管理
3.1工程试验资料需要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根据现行有效的规范,选择正确的各种原材料质量的标准规定值(采用“就高就新”的原则)。最好建立各种规范质量指标对应表。并认真复核《工艺细则》、《内控标准》、《质量检验制度》及《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防止有不同版本出现。
(2)各种报告中的试验结论应体现验收标准、试验规程及试验意见(要对该批材料进行评价,不能只对该样品进行评价,而且只能对所检参数评价,如:该批××所检参数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3)各种报告中的数据修约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试验规程中规定进行。
(4)原材料数据统计表按照同一类型、同一厂家,选择合理的时间段(根据材料检验批次的多少选择),将所有检验参数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要反馈给物资部门,作为他们对物资质量评价的依据。各种强度统计要反馈到安质部门,作为成品梁验收评分的依据。
(5)要加强与物资部门的沟通,做好物资追溯,各种强度报告中填写的材料检验报告编号与物资部门一致。
(6)各种强度报告及弹性模量报告中的数据要如实填写,不要有追求小的标准偏差,终张强度不能高于28天强度的错误想法,防止出现认证时现场试件强度值远高于或远低于平时的数据。
(7)各种试验记录必须用手写,设备及环境的信息齐全,各种测试数据合理(合理的前提需要实做)。
(8)钢绞线记录中应有样品直径、中心丝直径及周围钢丝直径的实测值。
(9)混凝土强度评定要按照不同部位分别进行评定,先用标准差未知法评定,检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在该期间的验收批总数不少于12批,或试件总数不少于48组,每个部位(底板、腹板、顶板)需要制件5组,以后开始用标准差已知法评定。
(10)各种规范要有目录,标识清楚,“有效”和“受控”两个章,很多人都盖在一本书上,是错误的,各种规范、规程、标准在现行有效期的,盖“有效”章,梁场自己编制的细则、制度等,加盖“受控”章,意思是可以受自己控制。
3.2需要送检的项目
(1)混凝土耐久性(梁体、封端、保护层、垫块混凝土)送铁道部质检中心铁建站或桥基站检验,耐久性的项目有抗冻、电通量、抗渗、粗细骨料的碱活性。
(2)混凝土原材料中的粗细骨料、水泥、粉煤灰、矿粉、水及外加剂的碱含量、氯离子含量两个指标,外加剂和防水材料的全项指标要送铁道部质检中心铁建站或桥基站检验。
(3)梁体预埋件防腐技术送铁道部质检中心金化站检验。
(4)需要对照规范了解各种试验的时间周期,做到制梁前拿到各种报告,根据报告计算出每方混凝土的总碱含量和总氯离子含量。委外检测报告很多会出现滞后现象,建议应该由专人负责,确定检验参数、送样、跟踪取报告的时间、领取报告后要认真复核报告,防止出现不合格的报告。
3.3试验室设备安装布置注意问题
(1)试验室要有足够大的面积,设备布置合理,操作规程要与设备一一对应,不得为了美观,挂设在一起。
(2)有严格环境要求的操作室,如水泥室、计量室内应装有空调,但不得放置影响恒温的设备,如电烘箱、高温电炉等。应挂设经过计量部门检定的干湿温度计,要有温湿度记录,养护箱也要有温湿度记录。
(3)标准养护室要求有足够的面积,存放试件的架子有足够的刚度,养护水不能直接喷射到试件上,温湿探头的布置能正确反映室内的温湿度,即位置和高度要居中,另外还要挂设经过计量部门检定的干湿温度计。标养室控制器能够显示正确的温湿度,且放置在利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还应做好每天的温湿度记录。试件的标识清晰,应有梁号、制件时间、部位及同组等信息。
(4)力学室的万能试验机需要置配4台(3000kN、2000kN万能试验机做混凝土的力学性能试验,600kN万能试验机做钢筋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试验、300kN万能试验机做水泥、压浆等的力学性能试验)。另外万能试验机需要配置防护网罩,防止试验过程中物体飞溅出伤人。
(5)样品室中应将在检样品、待检样品和留样样品分开存放,贴好标签,标签上要有样品名称、厂家、批号、收样人等信息内容。留样样品的存放器具要具有密封性能。
(6)化学药品应放在带锁的药品柜中,药品瓶上标识清晰。配制好的试剂要密封存放,贴好标签,标签上要有试剂名称、试剂浓度、配置日期、配置人、有效期等信息内容,还要做好试剂的配制记录,配制记录内容可参照相关试验规程中的内容。
(7)水泥室中的水泥胶砂振实台要固定在符合标准的台子上,安装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的台子也要求是独立的台子。
(8)各种电子秤、电子天平要放置水平,远离有震动的设备。配置要考虑称量的连续性,最好不要断档,要用所称量物的重量在所用电子秤的量程的20%--80%之间,精密天平可以不考虑。
(9)所有工作间不要放置无用的设备和与检测无关的杂物,仪器操作使用记录填写完整,对应挂设。房间清洁卫生,设备擦拭干净,能够正常运转。
3.4现场监控、检测注意问题
(1)原材料做好待检和已检的状态标识。
(2)对搅拌站要有定期的自校记录,搅拌站的称量显示要与施工配合比相符。搅拌站运行生产时,需要做好粗细骨料的含水量的测试,每班至少2次。
(3)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坍落度检测是个比较简单的试验,但是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注意细节,比如测量时不得直接用捣棒放于坍落度筒上来测量,误差较大,使用的坍落度桶、钢尺要有检定合格的标识。含气量检测要注意,加入仪器用水要和清洁抹布用水分开放置。
(4)温度检测,混凝土检测要用插入式温度计,模板检测要用红外式测温枪,并均有检定合格的标识。
(5)压浆料浆体检测的内容有温度和流动度,需要准备好检定合格的插入式温度计、秒表及水泥浆流动度测定仪(要先用水标定合格,计时为8±0.2s)
(6)混凝土试件制作,需要在现场进行,用振捣棒或振实台对试件进行振实,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3.5各种试件检测应注意问题
(1)提前要合理安排制梁时间,要保证在认证期间能够有各种需要的龄期试件。认证需要提供的试件有:28天强度抽取同一榀梁的底板、腹板、顶板各两组试件,28天弹性模量抽取任意部位一组;初张拉强度抽取顶板一组,终张拉强度抽取顶板一组,终张拉弹性模量抽取顶板一组,封端强度、保护层强度按照小样本方法评定,抽取2-4组;压浆的28天抗折、抗压强度抽取一组3块(40mm×40mm×160mm)。
(2)审核组现场检测混凝土力学性能时需要准备好使用的工具:千分表、铅笔、钢板尺等。抗压及弹性模量试验要严格按照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因为审核员在记录数据的同时,也在对试验人员检测能力进行考核)。应该注意的是抗压的速率控制,弹性模量试验预压的时间控制。
(3)试件的外观要良好,几何尺寸满足要求,弹性模量试件最好检测一下对角线长度,长度相差较大的试件不能用于应变的检测,会很难使两个千分表的读数一致,每组试件必须在同一盘(斗)中取样制作,防止数据离散较大。
(4)压浆试件不得从水中拿出时间太长,因为水分的散失,对抗折强度影响较大。
3.6梁场试验室人员需要熟悉的标准及规范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熟悉检验规程,对于自编的各项制度应能解释。
3.7座谈会注意问题
座谈会参加人员是试验室主任,要求熟练掌握各种原材料的性能指标,以及现场监控的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低压电器行业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质监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乐政函【2006】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ABCD分类管理就是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企业发展等各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按类别分别予以实施培育、帮扶、监管、以及强制退出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A类企业为品牌培育对象,B类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C类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D类企业为重点打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关停并转措施,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二章定档标准
第四条A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无因产品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而被立案查处记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已获行政许可资格,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已获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布局合理,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稳定,已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近三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没有发生不合格,或提前复检合格;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建立了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作、零配件、半成品等把关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建立并严格执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运行;或已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顾客满意度高;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规范,或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台帐齐全、按周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测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或取得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已经注册登记,运行安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产品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居全省或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第五条B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而被立案查处记录,或原A类企业出现一次被查处记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已获行政许可资格,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已获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较为稳定,已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没有发生不合格,或虽出现过一次不合格,但已整改到位,复检合格;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已建立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作、零配件、半成品、成品出厂等把关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已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但未能规范执行;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较规范;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台帐齐全、基本按周期检定;基本具备生产需要的检测能力;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已经注册登记,运行安全;建立管理制度且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七)企业发展:有研发人员,并有一定的产品研发能力;产品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C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两年内累计二次因产品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基本能满足生产需要;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稳定,同一类产品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出现二次不合格;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质量管理混乱,产品出厂检测不健全或无记录,未获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但未能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不完善;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较乱;无相应的检测能力;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或有安全隐患;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差;企业经济效益差。
第七条D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二年累计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因产品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够达到要求;或未实施、或已停证、撤证仍然擅自生产销售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稳定,同一类产品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累计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合格;或当年内发生产品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且整改措施不落实,复查仍不合格的;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质量管理混乱,产品出厂检测不健全或无记录,未获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无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产品标准化管理混乱;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管理混乱;无相应的检测能力或伪造检测数据的;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或有安全隐患;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没有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企业经济效益差。
第八条以上各类企业的定档要求指标共分三类13项,其中(一)基本要求和(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为关键项,(二)生产条件和装备、(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中对质量事故的要求、(四)标准化管理中对执行标准的要求和(五)计量管理中对计量器具台帐、周检及证书的要求为重要项,其余为一般项(可参见低压电器行业企业ABCD分类管理定档标准)。
第三章转挡规则
第九条根据对各类企业进行监管、巡查的结果,对企业ABCD类别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状况发生变化的,企业类别根据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对企业监管、巡查结果不满足任一关键项要求的,或企业监管、巡查结果符合关键项要求,但有2个重要项(或1个重要项、2个一般项,或4个一般项)不符合要求,且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则A类转入B类,B类转入C类,C类转入D类。
第十一条对企业监管、巡查结果显示情况好转,任一关键项都满足上一类别要求的,在其它重要项和一般项均符合上一类别要求的前提下,则C类转入B类,B类转入A类。
第十二条A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B类企业;转为B类的原A类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重新转为A类企业。
第十三条B类企业连续3年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合格,且无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A类企业;
第十四条B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C类企业;原B类企业转换为C类企业后,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转为B类企业;
第十五条当年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C类企业,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B类企业;
第十六条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拒查、拒检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转为C类企业。
第十七条C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出现有下列行为的转为D类企业: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三)证书处于暂停状态而继续生产和销售违法产品的;
(四)同一种产品于近二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对定为或转为D类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关、停、并、转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原则
第十九条对A类企业以名牌培育、政策激励为主,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假力度,切实保护A类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鼓励和协助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抓管理、提质量、创名牌、赢市场、增效益。
第二十条对B类企业以帮促扶持为主,根据企业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实施重点帮扶。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质量提升,努力升级为A类企业。
第二十一条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及时指出企业的问题,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监督和促使其尽快整改;同时加强对C类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加强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对D类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实施市场退出机制。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加大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取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不断完善。
关键词:新税法 新准则 差异
会计与税法既存在许多共同点。又存在着一些差异。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是如此。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务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的操作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存在许多差异。所以操作难度较大。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进一步加大了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的难度。如何理解差异和准则处理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差异形成的原因
1、主体不同
新所得税法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税务机关贯彻实施的。而会计制度、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贯彻实施的。新所得税法规范的是所得税的处理,即我们通常说的税务处理。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的是会计处理。
2、目标不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3、原则不同
目的不同导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则有很大差异。会计核算原则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确认原则相比,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却不尽相同。
二、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差异
(一)会计计量属性上的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
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确认收入上的处理差异
1、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施细则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1)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控制权。(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地合理计量。
可见,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不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2、收入确认的金额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对纳税义务人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分期收款方式下,每笔收款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费用支出确认上处理差异
1、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计人有关资产成本或相关损益。
关键词: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1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的具体要求
第一,一定要如实填写《中间计量表》,根据计量表上所记录的数据进行计算,并将有关的计算公式、简图和备注添加到计量表中,经有关责任人审核签章后方可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有关的上报资料的复印件进行严格审核,审查合格后交于承包人保存,以便以后的核查。第二,《中间交工证书》的提交要视情况而定。对于计量较为简易的工程,必须事先提交《中间交工证书》;对于需要分次计量才能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提供质量检验证明,并且在最后计量完成时要提交《中间交工证书》。第三,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路项目台账管理机制,确保公路工程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台账的建立需要一些文件和单据作为凭证,比如合技术规章、合同契约、施工设计图纸、审批文件、以及工程验收报告等。
2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现状分析
2.1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意识薄弱
当前,大多数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和有关计量人员严重忽视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项目管理者针对计量支付管理的投入不够,由于资金的短缺导致无法及时更新计量手段,落后的计量方式既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也不能确保工作质量。此外,在实际的计量支付管理过程中,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私自更改合同条款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自然会导致计量人员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保质保量的搞好计量工作,同时也使得计量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2.2计量方法缺乏统一标准
从当前情况来看,缺乏统一的标准来对公路工程的计量支付方法进行衡量,导致不同的企业所采用的计量方法五花八门,这就严重影响了计量的质量和计量工作的管理。计量工作都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计量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计量工作,因此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考虑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对公路工程进行精确计量。只有这样才能加快计量工作的进度,提高计量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有关审计人员对计量结果进行审核和验证。
2.3计量条款以及实施细则不规范
《公路工程国内招投标文件范本》是公路工程计量的主要参考文献,大多数公路工程的计量工作都依据该规定进行。但是,因为每个公路工程所处的地理环境是不尽相同的,所用到的计量条款和规定也就会有所差异,所以一些单位就会制定专门的计量条款专,该条款会将原有条款中不合适的计量规定或者内容进行修正。然而,由于这些专门条款的审核不够仔细和严格,致使条款的技术水平较低,条款中的许多内容也不够规范。同时,即使有的工程采用的是通用计量条款,他们也对计量条款的内容加以补充,导致计量套用公式的缺乏,大大增加了计量核算的难度。此外,公路工程计量实施细则也只是规定了分项工程的计量工作,针对分项工程以下细目的规定不够明确和详细,而收款方则主要根据细目进行收款,这就会使得支付方与收款方的认识不统一,极易引起争议。
3公路工程加强计量支付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工程前期计量支付的管理
做好公路工程的前期计量支付管理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增强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做到能够准确理解并把握各项工程技术的规法要点,熟悉相关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第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计量支付台账制度。所有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文件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把审核结果及时上报给相关单位和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建立台账。第三,工程数量明细台账和计量支付台账必须建立在工程数量清单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的基本单位一般都是分项工程所以要特别确定分项工程的划分,因此,必须对分部或者分项工程进行详细划分。
3.2加强施工阶段的计量支付管理
完善计量支付管理也要从施工阶段做起,首先,在进行计量时必须严格遵守计量标准,并将设计图纸所规定的净值、现场施工情况和相应的规范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对工程数量进行准确计量。其次,对于没有变更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准确计量,而对于清单中没有呈现的项目可不予计算。最后,必须要在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对施工项目数量进行计量。
3.3树立正确的索赔程序观念
在计量支付工作中,索赔程序的技巧性最强,同时也最为复杂。因此,必须加大对索赔工作的重视程度,规范索赔的法定程序。首先,必须严格控制索赔项目的审查过程,结合对应的规范和现场的记录数据,计算出索赔的准确数额。其次,找出由承包商所承担的工程合同中有相关索赔的条款,并根据这些合同条款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索赔,以获取一定的赔偿。
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