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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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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目录的食品还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出厂检验资格证书、标准执行证书、与质监部门签订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环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应清洁、整洁,车间地面为应用防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原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生产场所内的排水沟渠应为密闭式,无异味。坑式厕所应建在距生产车间×××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第四条生产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原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均应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县(市、区)质监部门积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厂登记簿》、《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簿》、《原材料进厂登记簿》、《原材料投料登记簿》、《不合格原材料处理登记簿》,采购原辅材料必须验证供货单位资质并索证索票,索取法定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加工工艺及过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并实施有效检验和记录,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加工人员操作时应换鞋穿戴清洁工作服、帽,戴口罩,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第七条产品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企业现有生产品种的所有卫生质量标准文本和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且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员。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技术人员应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检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独立从事检验工作。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持有健康证明。

第九条检验能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生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条质量管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质量否决权。

第十一条产品包装标识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其它形式包装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食品标签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食用说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并加印(贴)qs标志。

第十二条产品储运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将原料库、成品库分设,食品存放应隔地离墙。原辅材料、成品库(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基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在冷库内存放,冷库温度应符合要求。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符合要求,装卸时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条出厂检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企业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应建立完善《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机构每半年与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登记簿》,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文件管理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专业的文件管理,将各种记录、设备档案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2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一、任务目标

1、培训对象及人员范围:

镇级培训:各基地村负责人、技术服务员、监督管理员、水稻规模种植大户。

村级培训:至基地各户。

2、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镇村两级领导、相关管理人员、产业化对接经营主体的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及相关知识,认识到发展绿色食品生产的重要性,熟悉绿色食品原料基地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及基地档案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运用。使基地每个农户至少有一人能熟练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二、培训内容

围绕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建设要求、绿色食品基本知识和生产技术、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及监督管理,重点开展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培训,兼顾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

1、绿色食品水稻生产技术;

2、绿色食品基本知识;

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4、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5、绿色食品基地体系建设;

6、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7、相关政策法规和法律常识。

三、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田间技术指导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四、培训时间安排

1、镇及村级培训:3-5月份完成;

2、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及生产记录培训:7-8月份完成。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镇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管理办公室成立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镇绿色食品办公室:

组长:

副组长:

第3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国务院最新的《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指出,今年突出重点整治的问题包括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等的注册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管。同时,“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

审计:3家乳企存管理问题

省食药监局表示,此次食品安全审计属常规检查。截至目前,我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5家企业均未在国家专项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而针对此次食品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广州、深圳、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不过,该局强调,截至目前,广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5家企业,“均未在国家专项抽检中出现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

通告信息显示,雅贝氏、高培被查出的问题是:部分制度如质量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落实不到位;通过抽查记录,结合生产工艺损耗等因素,物料平衡核对方面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雅士利生产工厂内,物料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不合格品记录不完善。

而从属于雅士利集团旗下的施恩,则于今年4月11日主动申请停产。

此次被审计出有不完善处的雅士利公司,5月12日在回应记者采访时称,“针对潮州工厂在审查中发现了制度还不够完善的问题,雅士利将及时排查并进行完善。”

记者留意到,雅士利潮州工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3月28日。明年3月到期后,该厂是否将停产,而将产能迁移到新西兰工厂?对此,雅士利方面表示,目前还不确定,到期后,潮州工厂可能还会继续申请许可证继续生产。而且该公司在山西还有工厂。不过,该公司坦言,新西兰工厂确实是以后生产的最主力。

对雅士利公司旗下的施恩工厂,省食药监局的审计结果是在4月份“停产”,这一表述又引来业界诸多联想。此前,有业内人士称,雅士利目前正在寻找买家抛售该品牌,原因是在蒙牛、中粮的撮合下,雅士利旗下已集结多美滋、雅士利、欧世蒙牛,并形成互补矩阵,施恩反而显得多余。

对此,雅士利方面表示,施恩奶粉并没有停产,只是将施恩奶粉品牌转到欧世蒙牛工厂进行生产。“从去年起,雅士利投10.5亿元人民币接手欧世蒙牛,为集中产能和管理,发挥产能的集约化优势,雅士利将施恩产品转移到欧世蒙牛生产。”据透露,施恩位于广州的工厂将通过出售,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生产布局。

行业:乳企兼并重组突发展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为国人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查找企业生产体系性问题,排查隐患,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婴幼儿乳粉食品安全审计制从去年起成为国家相关部门加大监管这一领域的常规动作。

继去年8月,国家食药监总局首次对6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审计问题的通告后,今年又陆续多个相关通告,部分省级食药监部门亦将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大众,从而让公众和企业了解乳企生产管理环节的状况。业界认为,此举对于重建国内乳制品,特别是国产婴幼儿奶粉信心有帮助。

事实上,近几年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从未放松,并有逐年趋严态势。5月12日,记者从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16〕30号)看到,今年的重点工作中就多次提到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

如在“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内容里提到,要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等重点产品监管;要求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

在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方面,上述通知也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今年初,该部门就向省内各级相关监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区域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结合实际,真实、准确、有效记录生产经营过程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全过程信息可记录、可追溯、可管控、可召回、可查询,全面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国内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和品牌众多,再加上近年来跨境电商业态迅速发展,吸引更多境外品牌蜂拥而至,进一步加大监管难度。为此,国家将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近两年均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今年,上述通知更明确,该项工作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专家:全面整治 堵不如疏

第4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主要措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224-1

1 基地建设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是全国较大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市,目前已完成创建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8个,面积1200万亩,包括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甜菜、花生、绿豆、葵花、蔬菜等作物。由于严格执行国家对大基地的建设标准,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更新思路,完善措施,认真组织基地的创建实施工作,创建和监管工作受到了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市绿办的一致好评。

2 基地建设的主要措施

2.1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保证基地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全市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质量,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市)区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副县长任组长,农委、技术监督、工商、畜牧及各乡镇等相关部门领导为参加的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绿色食品办公室,形成了上下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并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工作作为全市农业和农村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层层签订责任状,作为年总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在组织上保证齐齐哈尔市绿色基地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2 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绘制绿色食品发展的目标蓝图

市委、市政府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列为全市经济发展两大重要基地建设之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发展方案,绘制基地分布图,进一步明确了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开发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确定了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市场建设的发展目标,并根据各县(市)区的自然条件和特色,合理进行基地布局,重点推动粮油、马铃薯、甜菜、蔬菜、畜禽、水产和加工等七大基地建设,为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开发及其产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目标蓝图。

2.3 建立投入品管理体系,保证基地建设标准

每年市绿办都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成立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队伍,普查农资经营市场,对其所销售农药、化肥逐一登记造册、上网排查,发现经销高残留农药和化肥的商户依法严肃处理。市绿办在备耕、春耕及病虫草害发生季节深入基地进行指导检查,力争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使用关。

2.4 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基地科技含量

一是有效开展技术服务。成立了基地建设服务中心,由县技术推广部门包乡镇,乡镇农技站人员包村屯,村屯组织农民技术员包户,建立了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技术服务网络。制定了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培训班,使基地农户真正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各乡镇和基地建设村进行田间科技博览活动,查找在技术应用、田间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全程跟踪技术指导,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各项技术咨询和服务。二是落实生产标准。各地都制定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印制了《绿色食品基地生产者使用手册和生产记录》,发放到每个基地户手中,层层建立生产档案,满足绿色食品质量追溯工作的需求。推行了“三统一定”模式,即统一采购、统一经销、统一管理和定期检查。在生产管理上,实行“五统一”模式,即统一优良品种、统一操作规程、统一施肥用药、统一田间管理、统一质量标准,力求从源头上控制用肥用药违规超标问题。

2.5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基地建设质量

制定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基地轮作制度及措施》《检查验收制度》《科技培训制度》《生产基地田间管理制度及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发基地建设分布图、种植户清单、田间管理记录表等,实行微机管理,实现了基地建设标准化、档案管理微机化。建立了县、乡、村、农户四级生产技术管理档案和从事基地生产农户的花名册,进行科学分类方便查找。农户在村技术员的指导下,详细填写生产记录,由村统一收集上报乡基地办,再由乡汇总后上报县基地办,层层备案,归档立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便于查找追溯。

2.6 扶持壮大龙头企业,构筑绿色产业利益连接机制

第5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一、所调查的食品企业基本情况

这次调研的哈市及各县(市)米、面、油、婴儿奶粉、乳饮料五大类食品生产企业共计20家。其中制米企业3家,面粉加工企业1家,制油企业6家,制米兼制面企业1家,婴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6家,乳饮料生产企业2家,婴儿配方奶粉兼乳饮料生产企业1家。20家企业分布在市区的有8家,12家分布在哈市辖区的县(市)。通过调研,反映该市5个品种的企业基础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总体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得到落实。

(一)米、面、油加工企业情况。以__省农垦所属企业为主,包括__省九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__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都是跨地域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都是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率先通过了iso9001、iso14oo1及haccp、gmp国际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也都是国家首批151家农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首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两公司总资产都过亿元,专业技术人员过百人,下辖直属部门企业多个,主要分布在省内各农场。两大公司拥有优质种植基地上千万亩,有机、绿色食品控制面积上百亩,两公司生产的系列品牌都获得国家首批五类食品免检>文秘站:

(二)婴儿奶粉、乳饮料企业情况。以我省知名品牌__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市雀巢有限公司、__龙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代表,这几家企业都荣获了“中国名牌”,“国家质量免检”等殊荣,率先通过了相关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导入“5s”等国际先进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每个企业总资产几千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几千万元乃至数亿。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质量管理部门,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适应了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与科研和装备有机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上乘的产品质量,在区域市场乃至国内市场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乳饮料企业中的__双城娃哈哈食品饮料有限公司、__完达山__乳品有限公司,都是全国知名度较大的饮料合资企业,固定资产都超过亿元,检测设备价值几百万元,年销售额均达到数亿元以上。两个企业有乳饮料生产线多条,企业都已通过iso900、gmp、haccp认证并引进和“5s”国际先进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现场管理。

二、企业实施保证体系情况

(一)米、面、油企业中,大中型米、面、油生产企业都己通过了iso9000、haccp、gmp认证。公司的生产原料均来自该省垦区和其它产料区,都是非转基因大豆或麦子,部分大型企业自设原料公司,由原料子公司通过垦区和产粮区内订单,自营、方式统一收购。垦区内订单为公司直接与农场化对接。自营收购是在大豆、小麦资源丰富区,竞购地带、铁路沿线、大型货场铺设自购点,顺应市场需要,随行就市组织收购;收购是委托有良好信誉的大粮商和粮食经营单位收购,无论那一种原料收购,都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进厂,进入专门储藏粮仓,储藏仓都能按照国家粮仓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了原料质量。生产管理车间分为食品生产区和非食品生产区,两个区域有效隔离,有效的清洗消毒设施,生产用水定期检验,质检中心对质量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在生产过程中,质检部门严格按照《品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取样监测,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进入下一道工序,保证了出厂产品合格率。

(二)调查的9家婴儿奶粉、乳饮料企业全部通过了iso9000、iso14001、gmp、haccp的认证工作,同时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跟踪体系”。从原料原奶收购、存储、预处理到均质,灭菌、灌装,都有严格的监测手段和专职的品控员,各企业的检测设备从严格控制各环节的质量目标入手,对各生产工序认真进行质量检验。由企业的检验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等标准对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进行检验验证,通过操作人员和质检人员的层层严格把关,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在线检验、监控、记录,对生产用水与非生产用水建立了专用的处理设施,部分企业并导入“5s”进行现场管理等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从而保证优质产品的可靠性。

(三)调研中反映出,该市5大类食品生产企业中,大型企业设备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多数企业都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进口设备,有些进口设备生产线人员大部分经过外国专家现场培训,即或使用的是国产设备也大都是在国内领先的设备。从管理人员到专业人员队伍看,趋于年轻化,大多数人员都受过专业系统教育和培训、人员素质较高。大型企业对人员的内部培训作到了经常化、制度化,人员均经过考核上岗,企业管理制度完备,均建立了系统日常管理措施,对生产过程和程序控制严格、严谨、严密,尤其注意对关键点、危害点的从严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一)该市米、面、油食品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分布在县(市)的部分企业规模小,原料采购没有专业渠道,以散户或中间商采购为主,多数企业缺乏自检手段,原料质量存在隐患。二是基础设施不完备,如原料的储存场所情况差,生产用水卫生状况无检验和消毒设施,是一个薄弱环节。三是管理水平较低。小型企业多数没有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管理部门,各种管理制度尤其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方面欠缺。个别企业没有建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不规范等。四是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很少接受过专业系统培训教育,企业内部培训做得不好。五是极个别企业

没有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准入认证,生产的产品只能在本地销售。

(二)该市婴儿奶粉及乳饮料食品企业存在问题。一是奶源,特别是生鲜奶质量控制尚需加强。企业收奶多半靠企业自行检测奶的质量。二是有的企业管理尚需加强。特别是有制度,个别环节执行的不到位。三是人员素质尚需提高。有的企业内部人员岗位培训落实不到位,有的人员未经考核即上岗。四是部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厂分离,无法进行生产工序的全程质量监控工作。上述问题将为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埋下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第6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

第二十六条(信息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内容)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7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食品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后验商品”,只有在消费者实现消费之后才能知道食品是否具有安全性,甚至在某些时候即使消费之后也不知道。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无法从其外表看出,购买时,消费者只能凭借经验作出判断和选择。由于食品的生产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广泛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质量责任的不可追溯性,以及政府监管的分段模式,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这就需要政府和第三方作为公共经济主体参与食品安全,始终坚持以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整体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政府构建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模式

(一)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1.规范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要鼓励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的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引导各标准化生产基地认真落实规范技术规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管理、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严格控制农牧渔业投入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等,确保生产产品的优质安全。2.稳步推进品牌化建设。加强品牌认证工作,健全扶持政策措施,扩大产品认证覆盖率。同时,切实加强对认证企业和认证产品的动态监管,获得品牌认证的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包装上市,坚决维护好认证品牌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

(二)强化投入品监管工作

1.健全投入品控制体系。对允许使用的投入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清理整顿投入品、添加剂的销售渠道,对有关药物实行专营专供。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生产经营台帐,严格记录生产环节投入品使用情况。建立农业化学品专业配送体系,形成农业化学投入品“供、销、用”全程链式管理体制,保证无禁用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2.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行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对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源头控制,制定相关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农药经营告知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建立农药监管信息平台,保证农药销售可追溯。

(三)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逆向查询,逐步建立起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的追溯体系;对食品、种植养殖全过程、化学投入品采购使用、病虫害防治与疫病控制、收获、储藏、运输、加工、包装等各环节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1.健全完善食品质量例行检测体系。通过对农贸市场、各个超市、蔬菜基地、畜产基地、水产基地、林果加工厂等食品企业进行样品抽检,建立不合格产品问责和追溯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根据政府制定检测要求,抽检样品交由具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区检验监测中心进行检测。监测中心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检测结果交由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结果对外通报。2.建立并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推进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市场调控作用,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农业、畜牧、林业、水务、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要重点针对生产和经营两个领域,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对产品质量安全作出公开承诺,完善、整合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专人记录、及时更新。

三、政府加大食品安全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扶持,将食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可通过加大对食品企业建设、质量认证、产地检测室建设、监管员补助等投入,提高标准化基地建设和品牌奖补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安全意识,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方式,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食品质量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农产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制订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宣讲,强力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8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1.1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体现为:

1.1.1 加大农产品产地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r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需要监测的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变化动态。二是规定禁止生产区域。条例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在该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这些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将受到处罚。三是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产地环境的治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四是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地的保护义务。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2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合理地使用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的内容。条例为此作了3方面规定。(1)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2)强制建立销售记录。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销售对象和数量等内容。(3)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二是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详细地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中的禁止行为。禁止以下几种行为:(1)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2)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4)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5)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6)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四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为农产品质量追根溯源提供依据的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产品名称及来源,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及用量,出售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及流向等内容。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规定。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对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考虑到其生产条件有限等因素,条例规定: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1.3 强化农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一是关于特定农产品的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凭检测合格证销售和进出省。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为在本省生产的特定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特定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检测合格证托运、承运。二是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条例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2)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3)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4)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5)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2)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3)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4)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停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四是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销售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1)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是关于农产品运输、储存的规定。条例规定,运输、储存农产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1.1.4 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设定的一道重要阀门,对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榇耍条例规定:一是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二是明确列举必须包装的农产品种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时,必须包装。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不包装。三是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四是对农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规定:(1)包装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2)包装和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包装物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4)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这些标志是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5 完善农产品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设立检查检测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负责对进出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二是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以及进出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三是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禁止经抽查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责成生产者追回已销售部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四是建立违法信息公布和农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方便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1.2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

1.2.1 加强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发挥食安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优势,保持全国唯一的食品药品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稳定不变。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简称“双安双创”),在海口、琼海、澄迈开展创建的基础上,扩大创建活动市县名单,通过抓“双安双创”推动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省。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及时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

1.2.2 加强经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将实施本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为完成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3 加强政策保障

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将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食品小摊贩集中经营等纳入本市县建设规划,安排必要的场地,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扶持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利用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扶持食品药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自主品牌建设。

1.2.4 加强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对跟不上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贯彻落实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严打重惩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涉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责。

1.2.5 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本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全省各级政府及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本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国家食品安全政策

2.1 农产品食品法律法规建设概况

国家相继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2.2 现行食品安全的亮点

2.2.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2.2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2.3 剧毒、高毒农药有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2.4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2.5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2.6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2.2.7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2.8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中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2.2.9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2.10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第9篇:食品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防控 全过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食品国家贸易的迅速发展,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进出口食品质量水平正稳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也正不断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也日益好转,这为促进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我国食品进出口现状

近年来,由于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且国内生态环境恶化、食品安全体系不健全、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国内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这不但引起国内消费者的恐慌,而且还引起国外媒体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性的特别关注,导致部分消费者对我国食品产生不信任和排斥心理。纵观2005年至2011 年,关于食品类产品外贸的进出口特点是: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出口总值从 2005 年至 2011 年平稳增长;我国总体说来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进口总值近几年波动较大,食品类贸易顺差随时间波动也比较大。目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的蔓延 国外需求的萎缩已经对我国出口形成了强约束, 出口规模将继续呈现下降态势。而国外订单的减少将影响国内食品加工贸易进口需求,加上国际大宗原材料价格的大幅跳水,国内经济增长的回落,进口下跌的幅度在短期内将显著高于出口。我国部分以出口为主企业都受到了强大的冲击。

二、进出口食品贸易主要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进出易量日益增大,因此在进出口食品中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次在出口环节发现一系列食品安全的问题。据国外官方网站分析,在国外通报我国的不合格出口食品、化妆品产品中,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风险大小依次为:农兽残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生物毒素不合格、微生物污染、标签不合格、未按进口国要求进行注册或审批、重金属不合格、感官检验不合格、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含有违规转基因成分货证不符、携带有害生物等。之所以农兽残风险最大,据分析主要是由于日本是我国食品最大的出口市场,而日本为了保护本国农业的发展,不断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提出歧视的、不合理的要求,并于2006 年实施了肯定列表等技术型贸易措施,在农产品的安全环保等方面制定了较高的标准,这实质上对我国已构成了新贸易壁垒。对此进行分析,可看出部分发达国家想凭借设置较低限量,在进出口食品贸易中设置技术壁垒进而控制进口的食品安全,因此这将促使我们掌握更先进的检测技术和高精尖的仪器来应对目前进出口检验检疫的需求。与此同时,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比较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次在进口环节发现进口食品和食 品包装不合格。据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统计,2011年1~7月我国共查获的不合格进境食品、化妆品2719批次,主要涉及产品当中含有违禁物超标、产品标签标识与实际检测值不符或不符合国 家规定等问题,其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食品。进口食品的大量涌入,可能也会逐渐成为我国食品消费者健康风险的来源,因此我们需要提高进出口食品风险预警研究工作,针对国外的情况,通过动态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初步实现对国际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政策研究及趋势

1、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

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按照"预防为主,全程监管"的原则健全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从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过程和装运出口等环节的各项监管制度。源头备案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过程监督包括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制度、出口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产品抽检包括出口食品抽查检验制度、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誉记录制度、出口食品风险预警制度、追溯与召回制度。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全面加强源头控制,实行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生产管理模式,不断完善质量安全制,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区域监管有效性,有效保证出口食品安全。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建立了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从入境前准入、入境时查验、入境后监督三个环节实施监督,逐步健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入境前准入包括进出口风险分析制度、进口检疫审批制度等,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向前端延伸,提高准入门槛。入境时查验包括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制度、标签明示制度。入境后监管包括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商信誉记录制度。

2、构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

为了将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在先,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质检总局建立健全了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预警、风险处置为主要内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在风险监测方面,制定并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依法收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在风险研判方面,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会商制度,定期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组织对境外通报的出口食品信息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在风险预警方面,依法通报和公布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加大对进出口食品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在风险处置方面,依据风险风判结论,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控制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妥善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在制度方面,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逐渐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商务部出台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法》食品市场将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等,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活动,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工商总局制定下发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打击制售 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5种行为。质检总局实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对使用非食品用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将采取立即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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