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1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为了巩固县城绿化成效,促进我县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进一步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现就城区绿化管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划分职责,落实管护责任

沿街单位为绿化带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县城绿化管理机构是公共绿化维护和养护管理的责任人,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是绿化管(养)护监督管理的责任人。

(一)门前责任单位(指业主产权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门店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及要求

1、管护范围:

门前单位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护,单位院落和家属院生活区绿地由各主管单位管(养)护。

2、管护要求:按照区域,确保管护范围内不倾倒污水,不人为损毁花卉苗木,保证绿化效果。若出现死苗、踩踏、折损、毁坏等情况门前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及时购苗补植或交纳补植费用。

(二)县城绿化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容及要求

1、管(养)护范围:管理养护除单位门前认管以外的所有绿化带、绿地(包括休闲园、广场、街头绿地)。养护范围指除单位院落及单位家属院生活区以外公共绿化物。

2、养护内容及要求:①定期整形修剪绿化树、草及花木;②及时给绿化树、绿地、绿化带、花坛浇水;③坚持定期施肥锄草。每年施肥锄草不少于两次。④适时进行植物病虫病防治。⑤公共绿地出现死苗、损毁情况及时补苗。

(三)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的监管范围、要求

1、监管范围:对所有绿化物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2、要求:监督绿化卫生管理(养护)责任及职责履行情况,坚持经常性巡查和定期检查,夯实门前“三包”责任,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我县实际办法,从严查处破坏绿化物的人和事。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措施

绿化工作重在管护,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一要加强责任监督。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要与驻城各单位、门店签订绿化物养护责任书;城关镇、东南镇政府要与城区居民农户签订责任书,夯实责任,形成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要加强执法监督。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要加强巡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养护措施,从严查处破坏绿化物的行为,确保城区绿化管养护工作“软”任务变成“钢性”工作。三要加强舆论监督。县广电局要设立专题栏目,跟踪报道绿化管护工作的先进典型,同时对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人和事公开曝光,警示教育广大群众以及驻城单位认真落实城区绿化物管护措施。

第2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关键词:林业;绿化管理;重要性;措施

中图分类号:S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167-1

加强城市的绿化建设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之一,只有加强城市林业的绿化管理,才能够提高城市的绿化效益,才能够美化城市的环境,才能够保持城市的生态平衡。针对林业绿化管理这一问题,本文将详细地分析加强林业养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目前林业绿化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如何加强林业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的绿化效果。

1 加强林业工程养护和管理的重要性

1.1 加强林业养护和管理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在我国,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建设用地占用的土地越来越多,可用于林业用地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因此,只有加强对原有林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实施科学的养护和管理,才能够保证绿化的水平,才能够实现城市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2 加强林业养护和管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城市的生态环境也越来越恶化。林业能够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能够维护城市的生态安全,它还能给城市带来优美的景观效果,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对林业的养护和管理,提高林业工程的养护效果,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目前林业绿化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资金不足

在绿化工程建设之后,没有将养护资金进行单独立项,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绿化养护工作的进行。在申请绿化养护资金时,往往会遇到申请时间长、程序不确定、资金到位晚等问题,所以使得养护单位必须自己垫付大量的资金。因此,绿化养护管理是一项只有投入、没有收入的工作,这就使得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许多林业单位不愿意从事林业工程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对林业工程的养护和管理投入也逐渐地减少,从而影响了林业的绿化养护管理效果。

2.2 缺乏足够的重视

在我国园林工程中,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忽视了园林建设的长效性和持续性,在建设的当年和第二年,对林业的绿化管理还比较到位,但是没有一个长期的管理,所以使得苗木的保存率比较低,导致林业的绿化效果比较差。

2.3 没有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体系

在林业管理中,还没有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体系,不能够做到将生态和养护学联系起来,在养护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的管理,养护的队伍素质低,市场化运作还不是很到位,招投标制度不规范,所以使得养护管理的水平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 加强林业绿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3.1 转变林业养护管理的观念

在园林建设中,还要重视林业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在林业养护管理过程中,除了对苗木进行除草、修枝和浇水之外,还要进行施肥、除病虫害等工作,制定一个长期的养护管理计划。加强林业建设之后的林业科学养护,能够有效地提升景观的效果,使得林业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设计标准。

3.2 加强林业养护管理和区域文化的结合

林业管理还可以和当地的区域文化进行结合,对林业工程加以改造,增加林业工程的文化创意,形成特殊的园林绿化风景,使得整体的生态效果更加明显。

3.3 加大对林业管理的资金投入

政府有关部门须加大对林业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林业养护管理资金作为一项单独的资金列出来,保证林业养护管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使得他们对林业工程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养护和管理。其次,加大林业工程的养护和管理,还可以增加林业工程的深层次文化内涵、旅游内涵,发展林业旅游,使得林业资源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

3.4 实行林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

为了提高林业养护和管理的效率,对林业养护和管理应该实行市场化运作,将林业管理和养护投进市场,提高养护和管理单位的水平。要对林业养护和管理实行招投标政策,吸引一些实力比较雄厚的养护管理单位来参与林业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与林业养护和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期内加强对林业养护和管理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林业工程的养护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5 提高林业工程养护和管理工作队伍的素质

养护和管理工作队伍的素质对林业工程的养护效率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林业工程的养护和管理效率,就必须提高林业养护和管理工作队伍的素质,加强对林业工程养护和管理工作队伍的培训,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养护管理知识,从而使他们的养护管理效率更高。

4 总结

林业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持城市的生态系统平衡,而且还能够美化城市的环境,提升城市的形象,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要实现良好的林业生态效果,除了重视林业工程的建设之外,还要重视林业工程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林业工程养护和管理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同时将林业养护和管理进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养护单位的竞争力,提高养护工作队伍的素质,才能够实现较好的绿化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锡波.浅析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监督管理模式的尝试与探索[J].硅谷,2008,(22).

[2] 申屠文月.城市绿化养护生态学方法探讨[J].中国城市林业,2009,(01).

第3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关键词: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南宁市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日益引起高度重视。近年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据2013年年底统计,南宁市建成区绿地率从2006年的33.19%提高到2013年的36.56%,人均绿地面积从12.23m2提高到13.74m2,绿地覆盖率从38.21%提高到42.09%。但是,由于建设过程中缺乏科学发展观,盲目为增绿而建绿,重建设忽视管理,致使园林绿化事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不仅难以提升城市形象品位,而且给社会环境带来许多生态问题,也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因此,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进行科学建设、高效管理,确实值得建设者深思和探讨。只有真正理解和深入贯彻好科学发展观,才能促进城市园林和谐建设、可持续发展。

1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现状

1.1 南宁市概况

南宁市位于广西南部,地处亚热带,北回归线以南,介于E107°19′~109°38′,N22°12′~24°02′,属亚热带季风区,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年均气温21.7℃左右,冬季最冷的1月平均12.8℃,夏季最热的7、8月份平均28.2℃。

1.2 园林建设现状

近年来,南宁市重点建成开放五象湖公园、邕江滨水公园、凤岭儿童公园、青秀湖公园、体育休闲公园、相思湖公园、明月湖公园。开展“三优一满意”公园、“智慧公园”创建,打造公园特色和品牌。2014年开始实施“中国绿城”提升工程,希望借此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努力把南宁建成人与自然和谐、生态环境优美、园林独具魅力的现代生态宜居城市。

2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园林绿化地位被边缘化

不少项目业主往往将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附属配套”工程,不是从城市生态建设、城市景观建设的角度和从体现以人为本的角度进行城市园林绿化,而只是进行简单的设计与实施。这些现象使得城市园林绿化档次不高,不能充分体现出城市园林生态效应。

2.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南宁市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南宁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市辖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含绿化、路灯、市政道路等各类市政工程。由于其工作人员仅有12人,且人员构成中无园林相关专业人员,监管重点侧重于土建安装等方面,以致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缺乏规范、专业、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水平普遍不高,部分项目甚至需要进行再次提升,如近年南宁市实施的五象大道、平乐大道、玉洞大道等绿化工程。

2.3 园林绿化执法力量薄弱,绿化成果得不到有效维护

南宁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后,原有的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并入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因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无绿化控制处罚主导权,随意破坏、侵占、变更绿地使用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工作面临较大困难。

2.4 园林绿化过程中重建设,轻养护

城市建设过程中,负责园林项目建设的部门很多,大多数建设方只重视项目建设的过程,以求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忽视园林项目的后期养护管理工作。这使得很多园林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移交园林管理部门之前无人管理,造成杂草丛生、病虫害泛滥,原有园林绿化效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2.5 城市绿化管护投入不足,制约绿化管护质量和水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09年)计算,南宁市道路绿化养护平均单价约为5.94(元/m2)/年,而重庆市平均为13.32(元/m2)/年,广州市平均为8.04(元/m2)/年,深圳市为11(元/m2)/年。相比,南宁市现投入的养护费用远远低于其他标准,这也极大制约了南宁绿地管护水平的提高,严重影响南宁市城市绿地的品质。

3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发展的建议

3.1 合理规划

整体提升绿化建设。城市规划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是城市发展战略性的部署和安排。因此,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各级规划部门应该会同园林部门进行整体规划,从源头上制止不合理、不科学的行为。

3.2 扩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全民园林绿化意识

在城市计划中,要将园林绿化建设项目任务分解详细化,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业绩之一。开展绿化建设重要性宣传工作,加强园林绿化的科普教育工作,使南宁市民认清区域生态环境与城市园林绿地之间的关系,走出园林绿化“附属”功能的误区。

3.3 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大监督力度

通过成立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行使政府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认证的独立职能部门。以此切实加强南宁市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力度,推进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3.4 成立南宁市城市绿化监察执法支队

加大城市绿化监察执法力度,切实制止各种毁绿、损绿的行为,保护得之不易的城市园林绿化成果。

3.5 加大管养经费的投入,提升现有绿化水平

通过增加投入经费, 从而加强大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强化绿化养护队伍,提升养护配套管理设施,从根本解决日常管养的困难,提升现在绿化的档次。

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点,它是衡量整城市质量的总体指标,但提高城市园林建设水平,我们要从规划、设计、建设、监管、养护等方面加大改进力度,不能顾此失彼,只有这样题才能发挥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长此以往城市才能向着可持续方向发展,居住的环境才能更加舒适美好。

参考文献

第4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忽略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林业绿化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需要加强养护管理的工作,这项工作具有长久性、持续性的特点。但是从目前开展的工作来看,并没有得到应该拥有的重视。例如:局部绿化建设等城市、乡镇地区林业发展重点工程把养护作为整个绿化工程建设的重要元素,加强养护,但是这些如果作为长期的养护管理却不能实现预期需要的标准。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苗木出现保存率低的情况,养护管理工作也不能落实,更谈不上养护质量,从而让城市、乡镇地区绿化景观的效果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资金因素的影响导致养护效果不佳绿化养护工程是一项长久而远大的工程,这个过程需要投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养护过程属于后期工程,以管理为主的工程,没有进行单独立项,也没有相关资金的支持。很多临时性林业发展绿化工程在完工以后,没有资金进行养护保障。资金在申请程序过程中不够规范、不具备确定性。[2]因此,林业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则需要大量的资金,这样的现象是只有付出没有收入,直接导致养护效果不佳。不够健全的养护管理体系在林业绿化养护管理实际工作中,没有具备以生态为主导地位的良好意识,没有坚持养护与生态必须相结合的理念,管理体系发展缓慢,不能系统科学的进行指导,从而无法更好的付之于行动。林业绿化养护管理过程中科技发展慢,管理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持。而且在工作人员素质上、专业知识上、市场化运作中资格认证等等都不够规范,也影响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2加强林业发展绿化工程养护管理的认识

改善观念,必须充分的认识加强林业绿化养护工程的重要系与必要性要重建设也要重管理、重养护,对于林业绿养护工程要认识到“三分种,七分养”的基本规律。绿化养护不能单纯的以为只是除除草、浇浇水而已的琐事,它也是整个林业工程的关键组成部分,是林业绿化的后期工程,具有长久性、长效性、持续性的特点,必须坚持长期实施。通过养护让景观效果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林业绿化工程在竣工以后,达到了预期的设计标准,从而才能在各方面的条件下呈现出理想的、完美的绿化景观效果。同时,林业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作为林业工程的后期工程,必须做到精细科学的进行养护,不仅可以更好的保障景观原有的效果,而且还能在此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让城市、乡镇地区这类基础绿化设施在设计上得到更好的优化,然后在进行加强施工的工作,再优化的良好循环体系。要重视林业绿化养护工程与城市、乡镇地区的文化相结合基层林业绿化养护工程要加强与区域文化相结合,从而才能呈现整齐生态效果,这样才能形成基层区域文化所蕴含的特色绿化绿风效果。景观效果的提升可以以养护为基础,重视区域历史、人文、习惯等特征,实现整体改造和提高,加强文化方面的创意,形成具有时代精神,符合社会大众需要的风景园林文化,使其林业绿化景观的效果提到质的提升,让基层林业绿化效果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

3加强林业绿化养护,将绿化景观效果充分发挥出来的有效措施

第5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第6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住宅小区物业企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建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宜居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1.完善物业管理机构建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物业管理分管领导以及承担物业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社区居委会要有干部专职或兼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已经配备人员的要确保在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

2.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民生工作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全区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住建局要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存在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并落实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由街道、社区、物业公司、业主代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物业管理普通纠纷由社区、街道一线及时调处化解,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严重的矛盾由区相关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3.落实齐抓共管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要按照政办〔2012〕45号文件要求,把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列入区财政年度资金安排,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整治、提升物业管理和奖励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专项经费。区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除做好日常规范管理工作,应制定物业管理整改提升方案,指导并督促区属物业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环保、司法、物价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政文〔〕186号)明确的本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业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纠纷投诉调处机制,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或物业企业报告、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处理到位。

4.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规范运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推进本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今年辖区内符合成立业委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委会应达到60%以上。区住建局应从行业管理方面出发,督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逐步形成社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和睦相处、相互依托、和谐共建的新局面。

(二)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

1.规范前期物业管理与承接查验工作。区住建局要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做好辖区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当年预售的项目应100%实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时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组织相关人员对承接查验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完整,并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

2.加强住宅小区的巡查与整治。区住建局要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物业小区巡查制度。具体为日常检查、集中抽查、重点督查3项。日常检查内容主要为小区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值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应每两个月对辖区所有物业小区巡查1次,并做好记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集中抽查内容为物业小区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消防安全、电梯安全、地下室(停车场所)、机电设备运行、二次供水卫生、装饰装修管理等。区住建局要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集中抽查,确保小区和谐稳定、规范有序。重点督查是针对业主反映意见大、矛盾投诉多、整改不力的物业小区,区住建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开展重点督促检查整治,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得以落实。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纪企业的处罚力度,坚决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企业清除出物业管理市场,要将巡查结果作为物业企业项目评优、前期物业招投标准入、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3.深化老旧小区的整治与管理。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老旧小区整治试点的基础上,以点带面,进一步深化我区老旧住宅区的整治与管理。要根据城市街区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分布状况,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在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和治安防范之后,采取有条件的引进物业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服务、业主自治管理、社区有偿管理三种模式进行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逐步提升老旧住宅区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与居住品质。

(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1.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扶持物业企业做大、做强。物业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探索转变提升行业的发展方式,通过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切实增强行业整体竞争能力。主管部门要鼓励、扶持符合二级以上资质条件的物业企业晋升资质,并逐年提高二级以上物业企业管理的覆盖面。

2.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企业应认真落实《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现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达标,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努力提高业主的满意率。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指导、帮助物业企业做好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工作。今年应做好辉映江山、明光花园2个住宅小区的创优工作,做到以点带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3.提高监管人员与从业人员素质。针对我区涉及物业监督管理的9个职能部门情况以及街道、社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区住建局要牵头择期举办物业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切实提高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物业监督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借助物业协会平台积极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经验学习交流活动,组织物业管理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学习借鉴省内外兄弟城市和我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先进物业管理模式,推广运用。定期组织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保安、保洁、绿化、给排水、机电设施维护等岗位人员培训,确保行业相关人员都能持证上岗或得到轮训。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2012年月日至月25日)

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物业公司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的会议,制订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安排。分析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讨行业发展方向,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措施。区住建局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提升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每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内容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2012年月26日至11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围绕着“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安排,扎实开展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结合市里开展的检查验收,由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检查组对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或及时调整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

第7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内容主要涵盖、硬景、小品、纯粹制备以及古典雕塑等诸多方面。这当中的每个项目不仅需要体现其自我功能,还要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质量特性以及特有的艺术性。艺术性的直观体现就是人们对该景观的美感体验过程。在该过程中,人们可以领悟到设计与技术施工人员的创造性价值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创新实践,最重要的就是项目艺术层次的高标准。

2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质量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城市园林项目起步相对较晚,施工人员的绿化概念较为薄弱。园林绿化是艺术与技术相结合的工程项目,不仅仅是栽花种草的简单过程。目前,很多专业性的园林绿化单位甚至没能搞清楚基本的园林绿化概念,更有部分企业不具备相关的绿化资格,不熟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相应的施工程序。这样的企业即使投标胜出也无法很好的控制相应的质量标准,施工目标也就无法实现。(2)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指导思想有欠缺。很多城市在发展过程中急功近利,为了追求园林城市的荣誉,采取“一日成林”的绿化方法来提高政府“政绩”,大批形象工程由于违背植物特有的生长规律,盲目一再古树、大树。严重的甚至在很小面积上种植多可大树,还有甚者将价值被移植到街头。上述行为严重背离了园林绿化的自然规律,不仅造成人财物的大量浪费,还会造成原生态的大量破坏。(3)整体园林规划不严谨。任何绿化工程的投资都是以保证项目质量与工期为前提条件的。实际施工中,我们需要做好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尽可能降低成本费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投资于园林绿化的主体逐渐增多,这些主体单位在施工计划成本制定中基本都存在流域性质、过于敷衍等现象。处于对投资的考虑,过于追求投资少、质量要求低的情况,因此完美景观工程计划最终无法得以实现。

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主要措施

3.1基础管理工作是提升园林绿化质量的前提条件

基于园林建设的复杂性,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与业主、设计以及监理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如果发现问题,通过快速的沟通、协调加以妥善处理;将“质量第一”作为园林绿化施工的主旨,通过抓思想来促进行动上的提升。真正实现施工质量提升并提高施工效率;施工企业要做好技术人才的储备与培养,通过合理的绩效提升他们的工作热情。相关培训要以日常培训、授课现场参观等方法相结合,保证理论与时间完美统一。这样才能确保相关技术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升。

3.2加强规划、因地制宜

园林绿化的实施必须以当地自然条件为背景,在因地制宜的前提下有序推广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必须坚持使用与节约相结合的原则,园林绿地设计要遵循增大林下空间比例,尽可能的增加相应绿地面积。此外,不同城市的自然能力也是营造绿化环境的重要因素,设计必须加以优化,更好的突出生态效果。根据苗木的自身特性选择合适的种植季节可以很好的提高成活率,保证苗木美观的美观性不但要考虑到植物的水肥管理还要及时防治病虫害。只有遵循苗木的生长规律,大幅度提升苗木成活率才能为日后园林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3加强园林绿化的全过程施工控制

城市绿化项目种有很多综合性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往往由若干分部工程和分项组成。因此,保证整体绿化工程项目质量达标的基础就是全面控制每个分项、分部都需符合相关质量规定。无论每个分部或分项都是有很多工序的实施来完成的。工序质量的保证也就保证了整体项目的施工质量。检查每道工序质量都必须严格,如发现该工序质量不达标,严禁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通过对每道工序的认真管理,整个工程项目质量也就必然得以保证。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任何质量隐患都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企业加以整改。由此可见,园林绿既要做好全面整体规划,还需针对每个环节、步骤加以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项目质量标准,为人们提供满意度高的作品。

3.4加强园林绿化后期养护管理工作

“三分种,七分养”是园林绿化质量好坏的关键。养护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景观效果。第一,我们有必要对养护管理人员加强技术上的指导。提高养护人员技术水平是实施养护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养护管理要做好土壤、肥料、病虫害、浇水以及修剪等多方面的监督工作。实施管理质量控制,必须将上述要点加以结合,针对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不断实施才能提高养护的工作质量与效率。

3.5认真推行监督制度

第8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一是“查问题、再提升”。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前一阶段迎奥运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客观的讲,还存在不少细节问题,有些点位还没有达到预期标准,需要进一步围绕洋气查问题,围绕洋气想办法,围绕洋气再提升。从现在开始至8月22日,由市市容委会同市规划局共同牵头,组织各分指挥部、行业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有关专家、业主单位对“一三五”项目进行完善提升。同时,市指挥部组织业主单位对迎奥运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设计施工衔接、施工质量3大类问题集中进行整改。8月23日至25日,市指挥部对全部项目集中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在整改过程中要注重施工时间、规模和方式,不能干扰商家正常经营和市民正常生活,更不能造成群众误解和社会负面影响。

二是结清账、不出错。迎奥运环境整治已竣工项目的结算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必须在8月底全部完成,新增项目没有竣工的,要抓紧工程收尾,及时组织验收和工程项目结算,整理好相关资料,做好项目验收交接工作,保证工程不欠账,不留尾巴。出资单位的资金必须按时到账,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必须规范合法,资金使用必须依规合理,违规挤占挪用的资金必须立即归还,确保账实钱清,经得起检查和审计。

三是抓设计、上水平。如果说今年的环境综合整治得了100分,下一步的综合整治还是这次的水平,那只能得80分,甚至得60分,就不会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因此,下一步的综合整治,必须坚持更高标准,确保高于这次整治水平。高水平的整治,必须要有高水平的设计。总的要求是,突出洋气目标,准确功能定位,体现文脉传承,注重街景创新,彰显**特色。目前,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市市容委要通过招投标选择国内一流的设计单位抓紧项目设计,并于9月10日前完成。9月中旬,组织各类专家、设计人员、市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完善提升设计方案,努力使项目设计达到最高水平,然后报市委、市政府讨论审定。

四是早动手、抓秋植。今年全市的绿地建设任务很重,特别是对中心城区的绿化要求标准又非常高,我们必须立足于早准备、早动手,全力抓好秋植,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市园林局要推动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秋植的黄金季节,进一步落实绿化地块,着手组织各类植物材料的储备,对没有达到绿化效果的,进行苗木补植和调整提升,实现植物种类的合理配置。在绿化过程中,要注重创新绿化形式,突出中西绿化理念的有机融合,把乔灌花草、山石围栏巧妙搭配,体现**的绿化艺术特色,彰显都市的文化品位。8月底之前,市园林局要提出可操作的秋植实施方案,包括新增绿地和补植更换苗木的数量、具体的地块、绿化要求以及责任区、责任部门;市市容委、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各相关区安排好秋植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市铁路沿线整顿治理指挥部要进一步推动相关区县搞好秋植,充分体现生态大绿,体现色彩缤纷,体现绿化艺术,确保城际铁路沿线绿化成为**最高水平的一条绿化带。秋植工作必须在10月份全面启动。

市委、市政府对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一个时期,高丽同志、兴国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反复强调一定要把城市管理工作抓上去。实实在在的讲,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管理任务绝大部分没有落实到位,养护管理资金尚未落实,设施移交工作进展缓慢,城市管理底数不够清楚,“城中村”、“村中城”管理薄弱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状况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差距很大,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可以说,如果后期管理工作跟不上,整治成果巩固不住,必然会前面一片赞扬声、后面一片怨骂声。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集中精力,利用一到两个月时间,把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真正搞清楚、彻底解决好,切实实现长效高效能管理。下面,我讲5个问题。

一、关于“城中村”管理问题

在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是制约市容环境管理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由于“城中村”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导致管理责任不清,综合管理不到位,加之利益驱动,“城中村”市容环境长期处于混乱无序和低水平管理状态,已成为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群众投诉的热点,必须下决心攻破这个顽症。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还有21个“城中村”,其基本特征有四个:一是“城中村”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或只有少量农用地;二是居民住宅大多为平房,房屋低矮破旧,低廉的租金成为低收入流动人员的栖身之地,流动人口集聚,公共秩序混乱;三是基层组织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清晰,没有建立完全有效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四是市政基础设施破损陈旧,一些村民借机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设多,环境脏乱差。

加强“城中村”的管理,总的要求是集中力量用较短的时间,尽快把存在的问题彻底解决,做到6个明确:一是明确管理内容。这次对“城中村”的管理,主要是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管理,不涉及区界、户籍、党政组织、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二是明确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中村”的城市管理分别由市内行政辖区政府负责。三是明确管理标准。“城中村”同样按照市城市综合考核标准实施管理,路灯照明、环卫设施、道路硬化、环境绿化等不完善的,市市容委负责组织指导市内5区进行补建。四是明确执法主体。按照市市容委与各区商定的原则,环城4区要在8月25日前,将治安、执法权委托给负责管理的辖区,并签订协议,理顺管理工作中的不协调问题,实现无缝对接。五是明确整治内容。“城中村”的改造已经安排了计划,目前的整治主要以完善功能为主,重点是拆除违法建筑,清理积存垃圾和堆积物料,整治规范露天市场,建立封闭式垃圾消纳系统,实施地面硬化绿化。六是明确经费渠道。“城中村”的整治资金列入下一步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由市里全部列支,养管经费按市确定的比例实行以奖代拨。从现在开始,市市容委就要组织市内5区展开这项工作,8月底市里拨付前期整治经费,年底前完成全部治理任务,验收合格一个资金结清一个。

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移交问题

我市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确立,进一步下放了规划、建设、土地、市容、市政、园林等方面的管理事权,各区新增了一大批养护、维修设施的管理任务。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标准不一,管理责任缺位等问题愈加突出,影响了当前城市管理的效能。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大局出发,高标准、高效能统筹搞好设施管理工作的移交。一要形成设施移交的共识。各单位和各区政府都要站在管理好我们这座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设施管理移交的重要和紧迫。公共设施作为社会公共品,必须为广大群众无偿享受,作为建设方和管理者都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管理移交、接收工作。同时特别要强调,规划建设部门要在项目设计时充分考虑管理需求,避免因设计建设缺陷加大管理成本;城市管理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沟通协调,力争达到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实现高效能管理。二要明确设施移交的范围。中心城区所有支路、里巷道路、地下排水与雨、污管道等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要一次移交到各区;园林绿化除水上公园、北宁公园、二宫、乐园、南翠屏公园仍由原单位管理外,其它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全部移交辖区政府;新建的路灯设施管理全部交给市路灯处;夜景照明设施除统一启闭控制系统外,交辖区政府维护管理;新修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和清融雪任务移交辖区政府管理。三要明确设施移交的条件。原则上凡设施具备移交条件的,由市市容委组织各区、有关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管理交接。凡是移交的设施,各建设方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移交,没达到验收标准的要进行充实提高、整改完善,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完善维护金额、明确达标时限,直接交接收单位负责完善,检查时一并纳入考核;凡是没有移交的设施,由产权单位按市统一标准负责管理,及时维护,由所在区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的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管理标准严格管理,各区负责监督。同时,要搞好设施移交前的质量验收,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出具质量验收报告,验收方、交接方三方要达成一致。在这里我强调一下,今年整治的各类设施,这次会议前各区和有关部门没有经过验收而交接的全部无效,必须重新严格履行交接程序,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交接。这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组织各专业局和各区政府共同落实。四要确保养管经费足额到位。对于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新增设施,在移交的同时,业主单位必须与相关区和市专业管理部门协商,一次性拨付养管经费。市市容委要组织各区和有关部门在8月底前将现有设施的台账基数核清定准,达到移交标准的9月1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

三、关于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养护作业水平问题

提高城市设施养护管理效能,关键是要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养护作业活力,逐步形成社会参与、多元投入、有序竞争的格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一定要积极推进,周密制定方案,确保取得较大进展。一是新增设施必须实行养护作业市场化。市市容委要组织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9月上旬完成全部新增设施养护作业的公开招投标,并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培育好养护作业市场。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实现管干分离。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在保障原有职工基本待遇和身份不变的前提下,将管理与养护作业职能剥离,明确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不再从事养护作业。在内部组建若干养护公司,划分多个养护作业标段实行承包作业,鼓励和支持这些公司积极参与投标,进入市场,多劳多得,确保实现新增的维护资金用于干事,不用于养人。市建委要对组建的内部公司在养护作业资质认定上大力支持、严格把关,市市容委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和专业管理部门要公开内部养护作业信息,规范养护作业竞标程序,做到谁干得好就让谁来干。各区、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中标企业的作业监督管理,按量定费、按质付费,对管理不到位、养护不达标的,不仅拒付费用,还要终止其经营资格。这项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四、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问题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对城市管理理念、模式、体制和机制的重要创新,是城市管理效能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在特大城市同时建设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在全国尚属首例。目前,建设方案已通过国家级的专家组评审,待市发改委批准立项。河西、南开两个区建设较快,已落实了地点、资金、机构和人员,软硬件系统正在建设。但是,各区和有关部门进度不平衡,有的区硬件系统建设仍未启动,有的连方案都未提出,与城市管理会议提出的要求差距很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推动落实力度。一要加快数字化管理系统搭建。市市容委要推动各区、各专业管理部门,加快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和网络系统等软硬件建设,把市级专业部门的管理信息平台纳入市级平台建设。市级、市内6区和滨海3区要确保在9月中旬全面运行,其它区县政府所在地要在年底以前建成运行。依据资源共享、节约投资的原则,中心城区采取“集中式”架构,滨海新区采取“小集中加分布式”架构,其它区县采取“分布式”架构,构建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市市容委、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按照确定的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抓紧落实。按网格化管理的需要,原则上建成区平均每“万平方米单元网格”设置1个可全方位监控的摄像头,各区一定要按照需求足量及时安装到位。对各区县政府数字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比较困难的适当增加补助比例,市补资金由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二要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市容委、各区政府要与编办进一步沟通协调,在机构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力争8月底前人员到岗、机构到位。市、区两级信息监督平台接线员年龄在20岁到30岁、大专以上学历,根据实际工作量采取社会招聘方式配备,实行4班3运转;信息采集员年龄在55岁以下,按平均每平方公里3人配备,实行20小时3班运转,人员来源由区属在岗行业人员转岗组成。三要明确系统运行和人员经费。市、区两级平台运行和人员经费分别由市、区两级列支。同时,要强化信息采集员的责任,确保巡查频率和有效上报率,对失职的考评员、采集员和接线员,分别由考核办和中介组织进行处理。这项工作由市和区考评办分别督察。四要搞好系统事部件信息采集。按照城市管理精细化、精准化、动态化的要求,划分并实施“万平方米单元网格管理”,对城市管理部件进行详细的分类、编码和精确定位,各专业部门、各辖区的事件调查要与平台建设完成时限同步进行,部件调查可适当延长到年底,但要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关于城市管理考评工作问题

第9篇: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的公路、乡镇(街道)际间、乡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街道)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职责与体制

第五条县交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以县级为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五)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所属的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交通局的组织指导下,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筹措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的相关工作。明确有领导分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落实乡镇(街道)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订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害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条县道养护工作由县公路管理段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办事程序、经费下拨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同时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养护工程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级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水毁工程和附属设施的修复等专项工程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水毁工程等),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县交通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及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公路水毁及附属设施修复等经费补助(应列专项经费)的需求。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的具体标准为: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山区等自然条件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街道)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县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在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行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和影响通行。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交通局及县公路管理段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交通局可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列入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计划范围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各自情况解决。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县交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