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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一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为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原则上必须开业两年以上,且经营情况正常。
第四条私营企业计划举办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在境外投资的项目或公司必须根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中方以现汇投资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以实物形式投资且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直接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办理有关的核准与登记手续。
第七条私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核准与登记,应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A类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概况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协议;
4境外合资合作方资信证明;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会有关投资决议;
7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产权证明;
8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9拟派驻境外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10申办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B类材料:
1企业概况介绍;
2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3个月的纳税记录。
第八条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B类材料复印件送市工商联,并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市工商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认证备案表送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
第九条对于在热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将会同市外经贸委外经处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意见。
第十条私营企业可在提交材料14个工作日后到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申领《*市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热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则需2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核准登记后,申办企业持有自有外汇的,可向外管局提出汇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办企业申请赴境外进行投资考察的,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可协助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优先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十三条申办企业要尽快在境外完成企业注册手续,并将注册的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交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如发生股权转移等核准与登记内容变更事宜,申办企业应及时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如项目终止,申办企业应及时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等清核工作,安置好有关人员,将中方应得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
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申请流程(试行)
申请企业
将以下材料提交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
对不适用材料,需在书面申请中说明其理由
A类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概况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协议
4.境外合资(合作)方资信材料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会有关投资决议
7.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产权证明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9.拟派驻境外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10.申办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B类材料
1.企业概况介绍
2.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3个月的纳税记录
14个工作日后热点敏感国家和地区,需21个工作日后
到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申领
《*市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登记证书》
凭《登记证书》
向本市有关部门申请
办理有关手续
在境外注册公司
将境外注册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
交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备注:
1.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将B类材料复印件送市工商联,并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市工商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认证备案表送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1、能源交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工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3、城市建设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4、财贸流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5、社会事业类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二项:“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900号)第一款:“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三、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105号)第一款:“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第二条:“外商投资项目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项目(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项目(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一律执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五、外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105号)第一款:“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六、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第一款:“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破产企业的;旧城改造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依法没收的;长期闲置荒废的;市内4区无主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在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七、城市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八、能源交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九、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财贸流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一、社会事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二、高技术项目(含产业化项目、重大装备和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信息化项目、创新能力项目及其他高技术项目)备案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第二款第三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初审
法律依据: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经资源[**]16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青经资源[**]160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十四、区内集贸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的初审
法律依据:
1、《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第三条第二款:“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2、《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3、《**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册登记。”
十五、区属企业改制(分立、出售、破产、重组)
法律依据: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48号)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管理。**市市属中小型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由**市体改委分别会同**市经委、财委、建委等部门审批;各区、市属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分别由各区、市体改部门审批,报**市体改委备案。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审批,按上述规定执行。”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109号)第二条第五款:“企业提出出售申请和出售协议书,经出售方报市经委初审并下达同意实施产权出售的批复,此批复同时抄送市体改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土地局、房产局、工商局、劳动局等部门。企业与出售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由企业直报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属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出售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109号第七条第三十二款:“市属集体所有制中小型工业企业、各区、市属中小型企业,市财贸、建设等系统中小型企业,出售企业产权,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铁路建设项目现状
1.1铁路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现状
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主要依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来划分,其中资金来源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和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三类。政府性资金指中央国债资金、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指铁道部更新改造资金、铁道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分类分级中(表1),对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划分比较清楚,而对由铁道部审批的项目分类还在不断调整中。铁道部负责审核项目的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用地数量十分复杂,而且项目数量庞大,特别是更新改造项目,更是点多面广,类型划分较为困难。根据对铁路建设项目类型、资金规模、用地量的分析,每年铁道部批复涉及用地的更新改造项目多达几百项,这类项目用地量大小不一,通常只有几亩,甚至不足一亩;即使用地量较大,也十分分散,单块用地量也很小。
1.2项目审查程序与内容分析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一般包括四个报批程序:(1)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开展初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10%的,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4)组织工程招投标、落实征地拆迁、编制开工报告。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仅需向铁道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文件。一般情况下,项目前期工作由铁道部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建设单位要在可研批复或核准后才能确定,初测、预可研、可研阶段建设单位都无法开展实质性的工作。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并负责相关工作。因此,按照铁路部门现行工作程序,必然会出现用地预审阶段预审申报主体不明确,相关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问题。
1.3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特点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大部分为线形工程,横跨数个地市乃至数个省市,用地总量大,分布范围广。新建项目除车站、基地等为块状外,一般为条状;技改项目用地一般为铁路沿线点状、零星分布。如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上海段长约600公里,总用地约800亩,涉及安徽、江苏、上海三省(市)的12个地市,其中包括变电所15处,每所用地15亩左右,供电段用地数目数百个,每处用地几亩不等。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先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部分初审单位又要求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逐级上报,一项铁路建设项目要经过大量的协调工作才能最终完成用地预审工作,预审周期长、难度大,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1.4项目立项与设计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从几十公里至上千公里,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内容涉及线路、桥梁、站场及各类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建设从规划到实施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建设周期长。因此,铁路建设项目与其他行业相比,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影响更大。(1)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不确定性。由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调整、政策的变化(例如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地区、西部开发战略、泛珠三角经济区的提出等),铁路的建设项目也要进行及时的调整。一些建设项目的用地没有在规划之列,在办理用地预审过程中存在规划修编的问题,程序较繁琐。(2)预可研至可研阶段不确定性。从预可研至可研,项目多方案不断比选、调整和优化,不确定性因素最多,其中对用地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①方案的优化。项目方案的确定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多方案比选,不断调整和完善,这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用地量和性质;②标准的变化。项目方案的确定与技术标准密切相关,标准变化后,方案将会有较大的变化,项目用地也会发生很大变化。(3)可研至初设阶段不确定性分析。从可研上报至初设阶段,项目方案会进行局部调整,依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在可研中提出的走向,由于在初步设计的实地勘测中出现的各种原因(地方政府、用地性质、地质条件、文物保护等)不得不局部调整走向,一般是几公里左右的调整。这一特点决定了铁路建设项目“红线”图只有在可研报告批复后,即在初步设计的实地勘测阶段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在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前,是无法准确描绘“红线”图的。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预审申请主体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晚,工作被动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特点,建设单位往往在可研批复后才开展实质性工作,如这时才组织用地预审,可能产生如下问题:(1)可研批复后,项目选址、用地规模、经费测算已基本确定,用地预审时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审核用地规模等,工作滞后、协调难度大;(2)项目一旦确定,建设工期也随之确定,建设单位面临时间紧、前期工作不熟悉等问题,预审的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3)建设单位需大量重复前期设计部门已开展过的用地协调工作,造成巨大的浪费;(4)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在可研批复前进行预审,面临着预审申请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用地预审应该由谁提出、由谁来办理需要进一步研究。
2.2分类分级不明确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分类分级模式还没定型,目前主要按照资金来源和项目规模来划分项目审核权限,对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划分比较清楚,而对由铁道部审核的项目无论从项目类型、投资规模还是用地数量上来看都十分复杂,而且项目数量庞大,不容易清楚的划分出清晰的类型来。根据对铁路建设项目类型、资金规模、用地量的分析,每年铁道部批复的涉及用地的更新改造项目多达几百项,而项目用地量大小不一,通常只有几亩,甚至不足一亩;即使用地量较大,也较为分散,单块用地量也很小,如全部到国土资源部进行预审,势必对预审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影响预审的质量和效率。
2.3各地预审程序、报件内容不统一
尽管《预审管理办法》对预审程序、报件组成、提供单位都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地方要求建设单位逐级开展预审工作,部分地区预审要求材料远超规定的范围,如云南省所要求的材料中需包含用地权属证明等11项内容,这些要求给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位置问题,《办法》中要求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标注项目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是对于由谁来标注、图件收费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铁路设计部门提出的由设计部门标注该图,又面临着在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困难,而如果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标注该图,部分地方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
2.4铁路建设项目不确定性与用地预审相关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容易与土地利用规划产生冲突,按照《用地预审办法》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法律规定修改规划的项目,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组织规划修改听证会和论证会、编制规划修改环境评价报告。由于铁路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广,如要进行铁路沿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将延长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周期,增加工作量。除项目在设立过程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外,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同样面临大量的不确定因素,随着建设方案优化、标准变化,项目建设内容也在不断调整。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管理,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10%的,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用地预审,以及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况下如何应对也是用地预审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3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议
3.1提前开展规划衔接,尽量避免修改土地利用规划
由于铁路建设不确定因素较多,在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时,项目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矛盾较多,这些问题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解决较为困难。因此,一方面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建设的预见性,科学编制铁路建设规划,并积极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早将铁路建设规划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另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铁路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总体规划修编中合理安排铁路建设项目用地。
3.2预审申请主体尽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为了解决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工作被动的问题,应成立专门机构或由铁路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专门负责用地预审工作[9]。由既熟悉铁路规划设计又熟悉土地管理的机构,在项目前期开展用地预审相关工作,有利于提高铁路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在铁路设计时将土地利用问题充分考虑,降低与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协调的难度。
3.3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性质合理设置预审权限
根据预审管理办法要求,原则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铁道部负责投资审核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铁路局负责投资审核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于由铁道部审核的更新改造项目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4加强用地预审的统一协调
鉴于各地方用地预审程序、报件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建议以现行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对预审程序、报件内容与编制方法等进行细化。对于铁路等线形工程,由于涉及范围广,可明确要求项目所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用地预审相关工作。
3.5细化预审程序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分列入规划和未列入规划但符合法定修改条件两类:(1)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将预审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2)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定修改规划条件(《土地管理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召开修改规划听证会—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将预审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预审出具预审意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根据各省具体规定进行预审,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3.6关于预审效力与变更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预审文件有效期两年。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在预审有效期内未开工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1)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涉及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预审部门报告。土地部门根据项目内容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预审手续;(2)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预审单位申请延期,预审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预审文件自动失效。
4结语
综上所述,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作为保证我国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一环,预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针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特征和利用现状,积极找寻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效措施,并不断加强用地预审问题研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确保铁路项目用地能够满足土地总体规划目标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集约节约用地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戴淼 崔天宇 单位:陕西地建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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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控机制及财务制度完善方面:
为全面贯彻落实东海航海保障中心2017年财务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监督机制,根据2017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及上级关于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内部评价编制工作,组织建立了符合我处工作实际的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建立了我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组织编制了《连云港航标处内部控制手册》(东海连标【2017】74号)。进一步提高了我处内部控制水平。
同时,为顺应新形势下财务规章制度及管理要求,及时梳理财务部门规章制度,完成计财科质量管理体系汇编工作,重新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7项,部门质量记录清单18项,将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实用及时性原则进行精简,并与其他部门管理制度进行整合,方便职工理解财务工作流程手续,目前已将财务日常工作流程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正式运行。
2、预算的科学编制及有效执行方面:(相关制度:《连云港航标处部门预算工作管理办法》、《连云港航标处部门预算执行考核管理办法》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预算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我处紧密围绕航海保障主业,提前谋划,确保重点,精确控制,年初参照近几年预算实际支出数,结合2017年度工作安排,优先保障人员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然后按照轻重缓急对经费项目进行合理安排,并通过党政联席会统一审议,做好2017年度预算分解工作,为预算执行工作奠定基础。其中,项目编报委托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编制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实施计划、运行和管理、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效益分析、综合论证及推荐方案、问题与建议等,并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待上级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编报。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力,杜绝预算执行不均衡情况发生,我处从年初就严格执行月度资金安排,主动督促归口管理部门将预算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每年初财务就各部门资金使用月度进度计划及相应岗位责任人员处内发文公示,并于每月月末对各部门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量化考核排名,最终在年末汇总各部门月度考核分数,经办公室考核认定后,报人事科,结合部门人员工资发放分值挂钩,激励各部门自上而下地提升预算管理重视程度,形成合力,落实处内整体预算执行力。
3、关键岗位管理方面:
关键岗位根据内控制度及各项制度完善后,财务工作本着对事不对人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类规章制度办事,抓好单位经济活动的最后一道管卡,严守规章制度红线安排资金使用(这一块具体的我们王科要清楚一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特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
第二条创新计划主要实施对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有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的前期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创新计划重点面向水利行业,同时鼓励水利系统外的单位参加。
第四条创新计划所实施的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是部门选题,招标确定(A类);二是计划指导,单位申请,专家评议,择优确定(B类)。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国科司”)为创新计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创新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立水利部科技创新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专家委员会”),受国科司的委托全过程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国科司于上年十二月底以前A类项目的招标通知书和B类项目的申请指南。
第八条A类项目的投标标书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国科司。
第九条B类项目应按其类别填写申请书,每年三月底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流域机构、省水利厅等)初审并择优向国科司申报,部直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可初审后直接申报。
四、项目的评审和选定
第十条A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一条B类项目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分类进行评议,通过综合分析,择优选项,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每年七月底以前由国科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创新计划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经费,并争取其它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为一次确定,分年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成本项目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改装费、计算费、水电费,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购买资料费、会议费和研究报告的印制费等,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被批准的项目,A类项目由中标单位根据评标意见与国科司签订合同;B类项目由承担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填写项目合同书,原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保证单位,汇总审定承担单位填写的合同书,报国科司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创新计划项目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科司提交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凡不按时送交报告的,暂停拨款;无特殊原因而不送交报告或发现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善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均停止资助,以至追回已拨经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创新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中间评估。
第十九条创新计划项目的论文、成果报告发表时,均应注明得到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创新计划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应向国科司报送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提要和经费决算表,并由国科司组织创新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成果的鉴定、奖励等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创新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属水利部和承担单位共有。
七、附则
【关键词】保障房;REITs;融资
一、我国“保障房”之融资现状分析
1.“保障房”之概念
“保障房”,或称保障性住房,其作为一种政策性的安排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生的概念。究其功能,是政府主导的并由政府筹集资金对中低收入者住房的社会保障;究其对象,应该是社会中低收入的家庭,当然每一种保障性住房又有其特定的申请条件和退出的条件。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应大致可以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四大类(限价房根本上属于商品房,享受保障政策的居民享有完全产权)。“十二五规划”中在“提高住房水平”中提到了加强保障性住房供给“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①
2.我国保障房融资现状分析
据测算,今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共需投入资金约1.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专项补助资金将超过1000亿元。即便如此,仍有约90%的资金需要地方政府解决。如此大的资金量,地方政府能否筹集到,以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②目前更多的资金来源还是要依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募集的压力。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之下,我国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一是地方税收,另一个就是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保障性住房的任务不仅将减少土地出让的收益(减少出让而增加了划拨),过多的将政府财政用于保障房的建设开发,政府资金的缺口将无以应对市政建设以及突发事件的到来。因此,地方政府解决当前保障房资金来源过分依赖政府的窘境的方法,莫过于吸引社会闲散、多余资金进行社会融资。在我国保障房融资领域借鉴国外成熟的房地产融资模式―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不失为当下相对较好的一种选择。
二、我国“保障房”之REITS模式分析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专门用于房地产直接融资的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亦可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公司将房地产销售和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所得的收入以派息形式分配给股东。③简单而言,REITS类似于股票和债券,通过打包上市发行公开募集资金并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广大投资者投资REITS,以获得房地产经营收入和资本利得增值的分配。REITS将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结合,通过标准和有规模的资本市场募集到资金,将房地产业与大众直接投资紧密联系起来,使房地产业从一个主要由私有资本支撑的产业过渡到一个主要由社会资本支撑的产业。
根据REITs的投资类型,可以将它们分为三大类。1)资产类:投资并拥有房地产;主要收入来源于房地产的租金。2)房地产贷款类: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MBS),收益主要来源于房地产贷款的利息。3)混合类:采取上述两类的投资策略,投资领域既包括房地产本身也包括房地产贷款。④由于我国保障房体系中主要为租赁性质的住房,房地产贷款类REITS和混合类REITS受利率的影响更大,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分配不如资产型REITS稳定。诸多原因导致我国保障房的REITS融资模式显然更应该选择“资产类REITS模式”。具体运作见下图:
首先,由政府确定保障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户型、面积和租金收益水平,然后公开招标房地产企业进行建设;同时,政府划拨土地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用募得的资金建设保障房项目并给予房地产企业一定的收益。在确定收益率的问题上,可参照同时间的出租物业的收益率,但最好高于同时间段的银行存贷款利率,这样就能够吸引到足够的各大社会投资机构和广大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其次,由基金管理公司组合投资于各大保障房项目,以分担风险获取收益的最大化,并公开发行保障房投资基金产品,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柜台交易。在资金募集方式上,通过定向募集的方式优先引入大型投资机构及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辅以一定比例的社会公开募资,并以财政专项资金为保障,进行保障房项目的开发建设。
最后,保障房项目建成后将出租给满足条件的社会中低收入者,他们向保障房项目缴纳一定的租金,作为基本的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然而考虑到中低收入者能够支付的租金有限,保障房REITS将面临收益较低的问题,这也是REITS制度用于保障房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三、REITS用于保障房建设的优势与制度障碍
1.REITS制度的优势
(1)风险低,收益稳定,资金来源稳定。
REITS从根本上来说,属于投向房地产行业的(只不过本文中资金投向的是保障房项目)证券投资基金,它通过发行房地产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项目组合的方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基金。
现已推出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有到期日和预期收益率,其本质上是债券类产品,REITs是以房地产为投资对象、有分红和相关税收规定的投资产品,属于股权类的投资产品⑤。众所周知,债券类金融工具具有其固定的收益率,但极容易收到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与债券类固定收益凭证相比,REITS收益凭证还有抗通货膨胀的能力。⑥此外,由于REITs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房地产,一般中小投资者即使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这些都能够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故而将会获得长期连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2)采用上市方式募集资金,REITS用于保障房项目的建设,建议采用公开发行上市的形式,因为保障房建设是整个“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之一,乃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之核心问题,保障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的资金数额大,且持续的时间长,采用公开上市的方式,⑦必然会对REITS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信息披露有利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⑧其运作过程更加透明也更加能让公众放心参与投资,以获得稳定广泛的资金来源。
(3)采取组合投资战略,抵消风险。不用于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项目投资,REITS的资产不单单投资于单独的房地产项目,它采用分散组合投资的方式,由基金管理公司将资金根据事先的研究报告,投资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经营方式的房地产项目,将投资的风险互相抵消,并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将基金持有者,即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
2.REITS在我国的制度障碍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但是目前的信托产品和REITS是截然不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信托产品采用私募的方式,并且对于购买者有最低投资门槛,故流通性较差,不能在交易所上市,最重要的是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所以,我国业已出现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依然是一种过渡阶段的产品,它还不能做到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有效分散投资的风险。建立REITS具有前者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并适合我国保障房项目的建设,但是在我国建立REITS本身也亟需解决如下问题。
(1)建立房地产信托投资法律制度。
《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这为信托业务的开展,包括REITS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尚需进一步规范某项产业投资、某种信托业务的投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流程。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中规定目前的房地产信托大多采用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而且有最低投资门槛,根本不能解决保障房建设所需庞大的资金问题。我认为应该由银监会出台产业投资信托基金法甚至REITS的专项实施办法,专门对诸如投资信托的设立、投资范围、运作模式、税收或政策优惠做出细致的规定。
(2)建立REITS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制度平台。
保障房体系作为长期稳定的需求,必然要求来源于投资者的长期稳定的资金需求。我国目前的信托产业还停留在私募的过度阶段,不能公开发行和交易流通将严重限制资金的募集。建立完善的REITS收益凭证二级市场流通机制势在必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了信托计划的文件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证明我国目前信托业务主要依托于“信托合同”的形式,并非在我国《证券法》规定可以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之列。⑨在相应专项立法保障的情况之下,REITS收益凭证可以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让标准化的金融衍生产品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和交易,在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之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更高,投资者可以随时进入或者退出,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流通,也更好的为保障房项目服务。
注释:
①“十二五规划”全文请见:省略/2011lh/content_1825838_9.htm.
②finance.省略/a/20110615/001494.htm.
③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1.16:7.深证综研字第0089号.
④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1.16:6.深证综研字第0089号.
⑤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1.16:34.深证综研字第0089号.
⑥王重润,刘颖等编著.房地产金融[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91
⑦强力主编.金融法通论[J].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93.
***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成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驻***办事处。以***集团***办事处的名义承接***集团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所有专业内的服务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集团的公司制度以及各项管理办法。遵循公司“小成在智,大成在德”的经营理念以及“天道酬勤、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服从***集团管理,严格做到“一个项目一走流程”做到OA系统专人管理,与总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在项目报告提交给甲方之前做到“三审三检”从根源上保证报告质量。在市场业务遵守市场公开竞争原则,不搞恶意竞争、不投机倒把、不做损害总公司形象的事情。
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公司现有员工43人其中本科学历以上38人,工程师职称以上25人。公司完全具备编制工程咨询类报告的实力,也具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综上所述,我公司具有一定的工程咨询市场并且具备编制工程咨询类各项报告的实力,公司各项制度完善,公司领导发展理念超前。在成为***集团办事处后将积极开展业务,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定。特此申请,望***集团领导给予批准
2012年以来下达投资计划尚未竣工验收的畜禽良种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市肉用绵羊原种场项目、市良种肉牛繁育场核心群建设项目和市良种肉牛繁育场改扩建项目。
二、检查依据
主要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等。
三、检查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核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内容相符、下达的项目建设进度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付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情况以及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项目产权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这次畜禽良种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查询资料与现场提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各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看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4月30日)为方案编制阶段。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情况制定本市项目检查方案,并及时报市畜牧兽医局规划财务处和畜牧处。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1日)为自查自评阶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照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全面、客观的自查自评,写出自查报告(应包括项目管理总体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有关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将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的项目实施情况录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阶段(6月2日—7月1日)为检查整改总结阶段。畜牧兽医局将在项目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项目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对畜禽良种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做到“四查”,即查有关技术资料情况,核对项目建设内容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向有关人员询问相关问题等;查有关土建工程情况,现场核实土建面积、内部结构和工程质量等是否达到项目建设要求;查“四制”等有关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教育、档案管理情况等;查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账专户管理项目资金,资金支出是否合理,中央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畜牧兽医局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总结报告要包括辖区内各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各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结论与建议等。
于7月1日前将项目检查总结报告(附项目单位自查报告)和项目检查情况表报市局规划财务处和畜牧处,同时通过金宏网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阶段(7月2日—8月2日)为迎接重点抽查阶段。各项目单位认真自查和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做好准备,迎接市畜牧兽医局的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为更好完成本次畜禽良种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畜牧兽医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财务科、畜牧研究所等科(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畜禽良种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的指导安排,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检查相关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每项内容检查完毕后,及时填写检查单(附件1)。
(二)严格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程序性比较强,检查人员一定要熟悉项目建设的各项要求,掌握农业部有关项目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熟知建设项目的基本内容和检查工作的方法步骤。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查程序,不减步骤,不少内容,不降标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通过检查组检查的项目,经得起农业部的抽查考核。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项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情况尚未录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按时限及时补录。要抓住项目建设关键环节开展检查,以检查促验收,尽快发挥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