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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的含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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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的含义

第1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知识与技能: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含义、内容。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社会、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着重阐述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社会保护:

在讲“社会保护的重要意义”时,教师可以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列举法进行讲授。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教师可以采取让学生列举一些他们的所见所闻或亲身感受,并要求学生加以讨论、评价,老师再概括归纳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入,同时也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主体的作用。

司法保护:

教材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进行了阐述。对前三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师利用教材或者自己收集的资料稍作讲解即可,因为它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其他的广大未成年学生只要一般了解就行了。对于第四方面的基本要求,教师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讲解,因为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将教材内容具体化和形象化,有利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教学设计示例

今天我们继续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板书)

1、在介绍完社会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社会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社会保护的作用、内容。

附:案例——“姐弟携款三万出走网吧”(详见扩展资料种文字资料)

2、在介绍完司法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见扩展资料),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司法保护的作用、内容。

下课之前,利用一点时间布置探究活动:

题目:调查学校周围(或学生居住的社区周围)游戏厅、网吧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注:案例-----最好用教师自己搜集到的在本地区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教学手段:

1、教学时间和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插图、小栏目、文字资料及教师自己、学生搜集到的资料、案例,解决本框教学的重点、难点。

2、可以利用投影片、实物投影、电视录像及影视作品或图片来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各知识点。

3、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及互联网技术,开展多种方式的教学。

探究活动

题目:调查学校周围(或学生居住的社区周围)游戏厅、网吧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一)活动目标:

1、培养学生社会调查的能力。

2、通过此活动,对法律的强制性与普遍约束力的特点及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更深刻的理解。

(二)教学步骤:

1、学生分组进行调查。

2、各组写出调查报告,在班上进行汇报,要求调查报告要具体,要有分析、有自己的观点、见解,还要自己的感受。

3、进行汇报以后,由学生评出最佳合作小组、优秀调查报告等奖项。(三)对教师的建议

1、强调学生要注意安全。

2、对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加以解释。

(四)评价重点

第2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最惠待遇例外;《Trips》协定;《伯尔尼公约》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采用的基础原则之一①,它是指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设立这一原则,力图达到缔约国对来自不同国籍的外国同类商品一视同仁,缔约国对运往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一视同仁,实现使所有外国商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在缔约方之间消除差别待遇,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开展贸易竞争、推动自由贸易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

1995年生效的《Trip协定》继承和运用了《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待遇原则,力图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给予其他外国人与特定外国人以同等待遇,解决外外有别的歧视性待遇问题,实现普遍、优惠、互惠和无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Trips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四条②。它的含义如下: 一个WTO成员国与另一个WTO成员国或地区签订了双边协定,一个WTO成员国与一个非WTO成员国或地区签订了双边协定,所提供的特殊优惠待遇必须都提供给所有WTO的成员(包括国家和地区)。

在《Trips协定》中,最惠待遇原则的例外是重要补充。它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体现在第四条a款③。如果双方签订了并非专门针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其中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优惠不适用最惠待遇原则,不会自动给予所有的成员国。第二,体现在第四条b款④。《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所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保护。下面详细解读《伯尔尼公约》关于最惠待原则的例外的规定:

实用艺术品的互惠保护,由《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7款之规定,并且是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⑤。这一条的实质含义是: 在起源国,如果实用艺术品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专门保护,那么,在进入国它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按照进入国标准专门保护;如果进入国没有专门保护外观设计和模型的专门法律,则它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也就是在进入国按照版权法给与保护。 在以上情况下,构成互惠保护,不构成最惠待遇 。因为起源国并未给所有的来源国统一的保护标准。

《公约》中的报复措施,由第六条规定。这一条的实质含义是:非联盟成员国的作品如果在成员国首次发行,虽然作者与联盟无任何关系(无惯常居所),但是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联盟成员国的作品应该享有成员国的保护水平。但是如果成员国的作者在此非成员国受到了不充分的保护(低于伯尔尼的最低保护标准),那么成员国可以对此非联盟成员的作品不保护。即公约准许成员国对非联盟成员国的作品给与限制性保护(但并非针对所有非成员国)。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最惠待遇。

《公约》中保护期的例外。由第七条8款规定。这一条的实质含义是:保护期限是由来源国的保护期决定的,这意味着没有实行最惠待遇的标准。

《公约》中的追续权例外。由第十四条之三规定。这一规定的实质是:作品来源国如果有追续权的规定 ,成员国如果也有关于追续权保护的规定,那么按照成员国水平保护。如果作品来源国有追续权的规定 ,而成员国无关于追续权保护的规定,则不保护。如果作品来源国无追续权的规定 ,而成员国有关于追续权保护的规定,也不保护。如果来源国无追续权的规定,成员国也无关于追续权保护的规定,则不保护。根据上述情况,不构成最惠待遇。

《公约》的追溯力的限制。由第十八条之三规定。这一条规定的实质是:一般情况下,如果作品保护期届满,则作品进入公有领域 。但是公约是以承认追溯力为前提的,所以针对保护期未届满,但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某一国家新加入公约时,通过双边协定规定这一原则的适用方式或成员国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定,即对追溯力的适用进行限制。因为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各异,不构成最惠待遇。

《公约》第30条第二款b)⑥规定了关于翻译权的保留,成员国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即翻译强制许可或翻译十年制来实现翻译权的优惠。成员国如果采用保留翻译十年制的优惠,对其他成员国的符合保留翻译十年制条件的作品,十年之后,可以用本国通用语言翻译,视为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的翻译,其他成员国给与同等的翻译权保护,其实质只是一种互惠的保护,而非最惠待遇。因为这一互惠措施只针对了十年没有行使翻译权的作品。

附件 第一条 第6款b)⑦规定了对于援引复制权和翻译权的强制许可的发展中国家,其他国家不能要求最惠待遇,只能按照公约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作品进行保护。 第二条 第2款 a)⑧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取得翻译权强制许可的条件:申请来自发展中国家。第三条第2款(二)a)⑨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取得复制权强制许可的条件,申请来自发展中国家。从以上两款规定也可以看出强制许可的实施是单向的,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措施不适用互惠原则,更不可能适用最惠待遇原则。

注释:

①关贸总协定,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②Trips协定第四条,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但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③(a)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④(b)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

⑤《公约》第七条第4款,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

⑥第30条,第二款 (b ) 所有非本同盟成员国在加入本公约并在不违反附件第五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可以声明它准备以1896年在巴黎补充完备的本同盟1886年公约第五条的规定至少临时代替此公约文本有关翻译权的第八条,条件是这些规定仅指译成该国通用语文的翻译。任何国家对于使用持此保留条件的国家为其起源国的作品的翻译权,有权实行与后一国提供的相同的保护。

⑦附件,第一条 第6款 b)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b项第二句的规定的对等权利,在根据附件第一条第三款实施的期限满期前,不得用于其起源国为根据附件第五条第一款a项而作出声明的国家的作品。

第3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对此案争议的焦点为智慧树幼儿园对造成原告的伤害是否有过错?

    笔者认为,幼儿园作为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智慧树幼儿园为社区管理中心下属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该案中幼儿园安排原告等幼儿在攀登架活动,该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幼儿园应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本案事故发生时,老师距离攀登架较远,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而王某年仅3岁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苛求其能充分认识到动作的危险性而采取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同时社区管理中心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的伤情是由于其自身特异体质造成的。幼儿园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该幼儿园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应由其法人某社区管理中心承担民事责任。故某社区管理中心应赔偿原告各种损失。

    对于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赔偿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由于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赔偿案件,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

    判断学校有没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地加以具体分析:第一,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负责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等。第三,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未成年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再加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又不在事发现场,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未成年学生一方有失公正。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幼儿年仅4岁,很难描述及举证幼儿园的过错,我们适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确定幼儿园承担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应从损害事实是否在校期间发生,“学生在校期间”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损害并非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学校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实质要件。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从学校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责任。学校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害都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时,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必须是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必须是实际造成了较为重大的损害。如果只是一般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也不会让社会舆论认为不公平,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4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数字信息资源;使用;探讨

1 合理使用的含义

合理使用是指公众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2 合理使用是数字时代版权法和文化信息交流发展的客观要求

2.1数字信息与现行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 数字信息是以0和1两个数字的编码组合来表达各类信息资源,它以数字化方式存储文献资源,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文献资料,通过虚拟链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彻底改变了传统图书馆对文献信息的传播与利用方式,为实现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创造了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资源传播的地域界限不复存在。二是阅览文献时的独占性不复存在。人们通过网络阅览文献时不再需要同时占有该文献的载体,使得不同读者在同一时空中可以阅览同一文献,从而消除了印刷型文献所固有的文献载体与文献所包含信息不可分割的矛盾。数字信息在给人快捷、方便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引发出一系列的版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传统图书馆中的印刷型文献,从而造成传统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与数字化信息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

2.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版权人、出版者与使用者、传播者有如天平的两端,版权是中间的支点,二者之间是双赢与双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从创新的角度说,对版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创新。保护不足,则创新热情将会随创作收入而减少;保护过度,则会使权利过度集中在版权人手中,不仅损害了善意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因市场上作品的价格上扬,而有可能挫伤公众对作品使用的积极性,使作品的传播受到阻碍,不利于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从而使创新成本增加,既影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必将对版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 如何合理使用数字信息

3.1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

3.1.1公有领域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公有领域信息是指,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自由使用。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3.1.1.1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世界各国都有将某些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制度。我国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1.1.2已到保护期限的作品。我国版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得报酬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因此对外国古典作品的翻译、对中国古籍的整理、注释、汇编、复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

3.1.2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对作品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也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否则需依法取得版权人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若符合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但需支付费用。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合理使用包括如下形式:

3.1.2.1法定合理使用制度。我国版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以下几种对数字信息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工作、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需要少量复制已发表过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也不得损害原作品版权人合法权益;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⑤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3.1.2.2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使用作品不需经版权人许可或同意,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律认为合理的报酬。法定许可公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且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它各项人身权与财产权;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使用者必须事先征得版权人许可。

3.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侵权问题

3.2.1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

3.2.1.1将他人作品擅自上网传输以获利。在网络中免费为个人使用的作品,并不等于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如果把他人的作品,把从其它网站上下载的作品,或者从快报刊上扫描下来的作品重新编排制作后在网上传播,借以出售赚钱或者吸引众多访问者和广告商以赚取广告费均属侵权行为。

第5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图书情报工作论坛

一、合理便用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合理使用,是指公众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为平衡版权人的个体利益与言论、信息自由的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是赋予公众对利用版权作品的一种豁免权。世界大多数国家为了确保图书馆所担负的公益性社会教育职能的充分实现,都在其相应的法律中作出了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十二种合理的使用方式,其中与图书馆有关的主要为第六款与第八款。如第六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行;第八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合理使用体现了版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版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平衡点,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对版权所施加的限制,它协调了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又有利于信息的传播与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以保持版权人独占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与信息交流的发展。

二、合理使用是数字时代版权法和文化信息交流发展的客观要求

2.1数字信息与现行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

数字信息是以0和1两个数字的编码组合来表达各类信息资源,它以数字化方式存储文献资源,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文献资料,通过虚拟链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彻底改变了传统图书馆对文献信息的传播与利用方式,为实现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创造了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资源传播的地域界限不复存在。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地区的读者只要拥有一台与网络相连的计算机并遵循数字信息的相关借阅规定,就可以浏览、检索、复制、下载网上的数字信息,而不会因地域界限所造成的文献传播障碍所困扰。二是阅览文献时的独占性不复存在。人们通过网络阅览文献时不再需要同时占有该文献的载体,使得不同读者在同一时空中可以阅览同一文献,从而消除了印刷型文献所固有的文献载体与文献所包含信息不可分割的矛盾。数字信息在给人快捷、方便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引发出一系列的版权问题。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传统图书馆中的印刷型文献,从而造成传统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与数字化信息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而且随着数字信息特别是当前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这种冲突将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2.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数字信息和现行版权法的冲突必然带来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正。从总的趋势看,版权法的每一次修订都在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争论的焦点始终集中在版权法赋予图书馆和公众合理使用限制与反限制上。版权至上主义者主张维护版权人在版权法中的地位,认为数字信息不能完全适用目前版权法规定的图书馆和公众对信息合理使用的规定,因为对数字信息资源的利用不同于对传统信息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图书馆员和广大使用者则在为捍卫合理使用而努力,他们担心商业利益会造成因应用新技术而建立一个严格地实行看一次付一次钱的世界。在这种有限制的环境里,许多使用者将被剥夺合理使用信息的权利。

笔者认为法律的精神—平等、公平、合理,始终是版权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合理使用制度仍应继续发挥其作用。这是版权法和人类文化信息交流发展的客观需要。版权人、出版者与使用者、传播者有如天平的两端,版权是中间的支点,二者之间是双赢与双输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从创新的角度说,对版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创新。保护不足,则创新热情将会随创作收入而减少;保护过度,则会使权利过度集中在版权人手中,不仅损害了善意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因市场上作品的价格上扬,而有可能挫伤公众对作品使用的积极性,使作品的传播受到阻碍,不利于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从而使创新成本增加,既影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必将对版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总之,在数字时代,版权法的立法目的要得到充分的实现,就不能仅考虑版权人的经济利益而限制和拒绝使用者的合理使用,就不能忽视图书馆及其所代表的公众利益。合理使用仍将作为调整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继续存在。

三、如何合理使用数字信息

3.1数字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围

3.1.1公有领域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公有领域信息是指,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自由使用。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世界各国都有将某些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制度。我国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已到保护期限的作品。我国版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权、获得报酬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因此对外国古典作品的翻译、对中国古籍的整理、注释、汇编、复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

(3)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1993年国家版权局《关于为特定目的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严格限制对外国作品的复制。但这种限制仅及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3.1.2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

对作品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也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否则需依法取得版权人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若符合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制度,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但需支付费用。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信息合理使用包括如下形式:

(1)法定合理使用制度。我国版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以下几种对数字信息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工作、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需要少量复制已发表过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也不得损害原作品版权人合法权益;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⑤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2)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使用作品不需经版权人许可或同意,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法律认为合理的报酬。法定许可公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且不得侵犯版权人的其它各项人身权与财产权;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使用者必须事先征得版权人许可。

(3)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又称强制许可证制度,是指版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表的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伯尔尼公约》、WIPO公约规定了强制许可,我国版权法无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作为两大公约的成员国,也应适用强制许可。

3.2数字信息合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侵权问题

3.2.1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

(1)将他人作品擅自上网传输以获利。在网络中免费为个人使用的作品,并不等于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如果把他人的作品,把从其它网站上下载的作品,或者从快报刊上扫描下来的作品重新编排制作后在网上传播,借以出售赚钱或者吸引众多访问者和广告商以赚取广告费均属侵权行为。

(2)将版权作品放在免费网址上,以供浏览、使用,但如果未经许可,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公开陈列权。在个人网址上使用和复制他人作品,必须得到版权人的允许,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送入网络服务器,即使未做任何改动,也犯有间接侵权,因为这样做会为他人浏览和复制版权作品提供方便。

(3)用公告板(BBS)传播版权作品以供用户免费使用,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4)利用电子邮件传播版权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3.2.2破坏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

WIPO版权条约规定享有权利标示权,即版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篡改、伪造、更换由版权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之上的有关作品、作者、版权所有等版权管理信息事项的标示的权利,特别是以数字或代码显示的标志,也禁止对明知已被改动了权利信息的作品传播、复制等。

3.2.3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

WIPO版权条约草案规定,缔约各方应将任何人经许可从事破坏作品复制件上的技术性保护措施的行为为非法,即数字化作品版权人具有禁止未经许可对其作品进行解密这种反向行为的法定权利。同时规定,将未经许可的解密及提供从事解密等反措施行为视为侵权,缔约时,这项保护简略为一句话,即由各成员国自己立法去规定以何种方式禁止反措施和保护权利人。

【参考文献】

1刘志刚.电子版权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情报理论与实践[J],1999(2)

2董炳和.合理使用:著作权的例外还是使用者的权利.法商研究,1998(3)

3柳晓春,方平.版权保护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图书情报工作,1997(3)

4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5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论与法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0.11

第6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一、和谐社会及高校思想政治生态价值观教育的内涵

(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内容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提倡和谐社会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此,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也有了自身的特点和内涵: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四是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五是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则应紧紧围绕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高校思想政治生态价值观教育的内涵

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对学生中学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补充,而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对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或个人施加影响,形成符合政党需要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满足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活动。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围绕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法制观及道德观进行教育,由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等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顺应时展需要,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贯彻生态观教育也成为重要内容之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渗透和重视生态观教育,是指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堂中,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生态理论的传授,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意识,培养大学生解决生态问题的能力和养成良好生态行为习惯。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提倡生态教育的原因

(一)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1.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助于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生态价值观教学内容的更新。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尽管传统的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等方面有较为系统的课程计划和丰富内容,对学生施加了非常积极的影响,但是,伴随着工业革命以及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实践,我国科技水平得到了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改善,生活质量也进一步的提高,但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却是破坏与被破坏的关系,从短期来看,对资源的过分掠夺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纵观长远利益,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却制约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并在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成为人类探索的重要课题之一。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改善人类的行为,才能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生态价值观教育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在高校有效地进行生态价值观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作为其有效的保障,教育环境作为教育构成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我国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为思想政治教育渗透生态价值观教育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大学生在学习的校园环境中能够很好地感受到和谐的校园文化,并能够时刻感受到学校对于生态及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构建和谐社会对大学生态环境的营造也同样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一方面强化生态校园的硬件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注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从物质和精神层次感染和影响大学生,从而在校园和谐的人际关系中感受到生态教育的必要性。

3.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生态价值观教育有助于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大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成为建设祖国的中流砥柱,而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加深对生态价值观的教育,有利于正确处理和提高大学生的行为素养和科学意识,从而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的择业观和创业观,能够更早地将生态和环境的保护落实到大学生的课余活动中,并能够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提高改造自然的能力,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高校思想教育生态价值观的教育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促进作用

1.在高校思想政治课堂开展生态价值观教育能够有效地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随着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探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成为整个时展的需要。因此,开展生态价值观教育能够促使大学生重新定位大自然同人类创造之间的关系。在进行生态价值观教育的过程中必然会重新认识人与大自然相处的历史,从古代对大自然的敬畏之情到人类运用大自然进行生产和生活并创造价值的阶段,以及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对于人类生产生活的考验等。在教育和案例分析中能够有效地分析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深刻认识这种错误的观念,并引导学生掌握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态危机的相关做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在高校思想政治课堂开展生态价值观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当前以经济为中心和以人类为中心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短暂而错误的。对环境和生态的任意破坏既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也影响着下一代人的生活,是自私的。在大学生中普及生态价值观念有助于促进大学生的生态就业观和良好行为习惯和先进思想的形成,从而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当代人同下代人之间的关系。

三、当代高校生态价值观教育现状分析

(一)教育内容缺乏,学生认识不足

尽管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涉及生态价值观教育,学生能够了解一些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但还不够全面和细致。例如,很多学生对“白色污染”和“工业三废”等基本问题有所掌握,但是却不太清楚世界环境日是哪一天,不同颜色的垃圾箱也不能很好地说明其标志的含义。因此,就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生态价值观教育的内容而言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尽管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求其教育的内容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渗透生态价值观的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应结合实际不断更新。尽管大学生在校园内外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的志愿活动,但是很多现象仅仅停留在口头和表面,对于环境保护的常识很多学生根本不了解。不但在思想政治教育课堂上生态价值观教育内容缺乏,而且很多大学生对于高校思政课堂是否渗透生态价值观教育并不明确。有很多学生对学校的生态环境教育不满意。很多大学生甚至提出了高校应开设生态环境的相关课程,而他们从网络等媒体上获取的知识要远远多于思政课堂上的所学内容。同时,思想政治课上的生态价值观教育并没有有效地改善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例如:很多学生并不愿积极参加植树活动,很多学生仍然坚持使用塑料袋购物。

(二)教育方式单一,学生实践缺乏

与高校教育模式一样,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也长期保持着以教师为中心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师是课堂活动的主体,课堂上教师对着PPT念,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对于案例的评析也以教师的观念为主,因此,课堂上毫无生机。学生被动地接受相关的生态教育的理论知识,由于缺乏互动所以容易遗忘,而且不能引起学生的思想共鸣导致生态道德意识薄弱。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生活习惯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影响。学生的实践能力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引导。

(三)教育环境贫乏,学生文化缺失

对于高校思政教育来说,校园文化是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尽管提倡生态价值观教育,但是,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对于生态价值观的体现并不明显,缺少相关的内容支撑,同时在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制定中没有强调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与思想政治教育密切相关的培训讲座形式缺乏,所以不能够在学生价值观形成中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文化氛围。因此,单靠课堂进行生态价值观教育的形式不能从精神层次上得到学生的认可。

四、和谐社会背景下加强思想政治生态价值观教育的措施

(一)丰富生态价值观教育内容

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生态价值观教育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生态观是关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进一步丰富。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的知识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思想认识,从而影响大学生的日常行为。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更加细致的探索,要努力将生态环境的相关知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技术教育与生态观念的教育紧密联系起来,进行生态观的政治教育,并且努力构建相关的理论体系,一方面,在课堂上要对学生进行生态基本知识的灌输,例如:生态学知识、生态法律法规(森福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同时,要针对人们的日常行为习惯进行有效的互动交流,在内容方面创新,并学会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教育做法。同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课堂上要引导学生树立可持续发展等先进科学的观念,注重对大学生的生态意识培养和教育,从而形成科学的认识,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1.在教学过程中要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广大的思想政治教师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以学生为本,在进行生态价值观教育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相关理论教学,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也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不仅让学生学习有关生态及环境保护的理论知识,还要指导和鼓励学生参与到日常环境保护等社会实践中去。

2.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课堂教育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在课堂上教师要敢于与时俱进提出最新的生态环境方面的案例进行评估,鼓励学生针对案例提出自己的观念,借助网络等媒体资源提升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并在课堂中以分享交流的形式提高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通过提升学生的自学积极性能够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三)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在进行生态价值观教育的过程中要重视生态价值观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渗透,依托校园文化建设平台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首先应从校园物质文化建设中一点一滴渗入生态气息。在注重校园物质文化建设的同时还应重视精神文化建设,不仅有标语还应体现在日常行为中,通过一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校园文化节、文化周等活动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氛围。学习环境的优越性加上学生丰富的实践活动必然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五、结语

第7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家就是人们年轻时想尽方法要离开,而老了后不顾一切要回来的地方。

——题记

小的时候对家没概念,模糊的不去思考它的真谛。无法理解那么多思乡的感慨,那么多想念的眼泪。16岁以前,总是围着家转,没有新奇,没有感动,一切都只是本来的那样,仿佛太阳就应该从东边升起那么简单。

渐渐懂事的时候,总是望着天边很远的地方发呆,想像太阳落下的地方是什么样子,于是渴望飞翔,像鸟儿一样自由自在的飞翔。没有牵挂、没有束缚,一箫一剑走江湖一样潇洒地去流浪。对于家,只是想逃离,它的概念大概就好比一个鸟笼,锁住了我自由的翅膀。

在紧张的中考之后,于是义无反顾地选择了离家最远的学校,逃离的欣喜远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终于盼来了开学,父母领着我来到这远地他乡。他们的叮咛嘱咐让我心里一下子有了一种悲伤,压在心头难以言喻,在他们转身的那一刹那,突然无意识地冒出一句话,“我想回家”!那一刻似乎多年的疑惑都烟消云散,为什么人们总说“在家百事好,出门一事难”,“每缝佳节倍思亲”。原来那些思乡的感情真的可以浓到无法释怀,浓到了流泪难以用语言来表达的程度。

高三的生活更加沉闷,更加辛苦,每每遇到挫折总是不由地想回家,仿佛到了家什么事都能解决,再大的困难也不会害怕。

放假了,回到家中,看着父亲的忙碌,听着母亲的念唠,不再心烦,反而有一种安宁的感觉,就像叶落归根般的踏实。

我很抱歉因为只有当我受伤的时候才会想到家,但我想也许那就是家真正的含义,就像遭受狂风的树叶渴望回到根茎,感受大地的保护的温暖那样。

第8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校园网络;管理;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08

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随着网络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强大,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校园计算机网络文化一定的特殊性,近年来,伴随着校园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大学生日常交流的平台。因此,在新时期下,相关工作者一定要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确保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同时,学校应当对这一交流平台进行足够的建设支持和保护,积极地为学生们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

一、校园计算机网络特点

第一,社区性。社区性是校园计算机网络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全国各地的年轻人聚集在校园中,他们知识渊博,敢于探索,具有丰富的创造力。他们的思想、学术文化在学校环境中利用网络相互传播,擦出智慧的火花。在相互传播、碰撞的过程中,一个规模庞大的网络社区最终形成,网络社区的形成使学生们的距离更近。以BBS、论坛等为媒介的虚拟社区被建立起来。在这个社区中,大家的交流方式更加灵活、自由,学生们的思想可以尽情表达,个性也得到了充分展示。

第二,学习性。网络的出现和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学生的传统学习方式。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利用网络进行学习,比如查找资料,在线听课等,通过网络使学生之间的交流更加方便,传递信息效率更高,利于学生间的经验交流。此外。学校利用网络建立起与专业相关的实践软件,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学校难以找到实践单位的问题,而且通过软件,由老师进行指导,就可以直观了解到专业知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创新性。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而关于人才的判别有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创新性。除此之外,近年来,各国的对外开放程度均越来越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及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更加自由的市场经济以及国际竞争的日渐激烈,要求高校要将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作为首要任务。大学生毕业之后,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市场经济对人才的要求在他们身上正在慢慢体现,而在校园计算机网络中大学生是主体,因此,校园计算机网络也存在着创新特点。

第四,先驱性。学校是重要的文化传播地,能够对社会进步产生主动影响,在校园中学生通过网络进行思想上的交流,而网络自身的辐射性又会对校园文化产生引导,对整个社会的文化品位发展方向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1]。

二、影响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

1、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定义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随着发展背景的不同,其含义有存在着一定的变化。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希望自己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避免被他人窃听,篡改,对于网络服务运营商来说,不仅要保证网络信息安全,还要在网络信息发生异常时,对问题进行修护。除上述两个含义外,还包括数据库内信息的安全和信息传输的安全。

1.1数据库内信息安全

信息是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计算机本身存储着巨大的数据,为了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保证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必须建立计算机网络数据库,这也是数据库的重要概念,因此,在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同时,更要把数据库内信息安全作为保护的重要工作。

1.2信息传输安全

计算机网络是人们进行信息交流的工具,信息传输是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功能,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功能,所以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一定要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计算机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遭到其它因素的破坏,从而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影响因素

2.1缺乏安全意识

实践受到人的意识支配,网络安全不仅仅是计算机安全技术发展的体现,在用户的日常使用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用户网络安全意识强,在日常使用计算机时,风险识别能力也就越高。但是从目前来看,学生更侧重于对计算机的使用,而风险防范和识别能力比较差,这也是影响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2]。

2.2防火墙设置不完善

防火墙是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主要手段。所谓防火墙是指采取一系列软件确保计算机安全的一种技术。但是,我国大多数学校防火墙设施并不完善,这样一来,计算机很容易遭受黑客攻击,轻则导致计算机无法正常运行,重则导致重要数据丢失,甚至整个计算机系统瘫痪。

2.3 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目前,计算机网络监督机制不健全已经成为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大多数高校都采取了一定的监督措施,但是监督力度远远很难抵御计算机网络风险,存在着严重的机制不健全、手段不强硬等问题。主要表现在设备少而差,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不过关、管理随意性大等。

三、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与安全的措施

1、建立网络管理平台

计算机网络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同时涉及到的工程量也非常大。网络管理平台的建立是确保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前提。这就要求学校应当树立先进的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意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增强防护墙设置

防火墙能够有效的隔离计算机内部信息和外界信息,可以通过检测手段来分析消息是否可以互通,这样能够保障计算机内部的网络信息不受到非正式授权的信号的干扰,而且防火墙使用起来也比较方便,迎合用户使用心里,是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的重要方法。

3、限制系统功能

由于一些用户缺乏常识,往往存在过度操作的情况,从而给黑客带来可乘之机,而限制系统功能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手段就是增加软件或硬件的权限设置,通过堵截用户防止数据泄露。

结语:

计算机的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学校在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更应该加大研发力度,充分意识到这个因素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所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路畅.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与安全技术探析[J].中国新通信,2015(18).

第9篇:学校保护的含义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从美国法律教育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硬件优势

(一)法律图书馆

法律图书馆的质量成为衡量一所大学法学院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保证法学院法律教育的素质水平,美国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法学院认证标准》,对法学院的运作模式一一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准,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对图书馆的认证评估标准。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法律图书馆,并且是在法学院内建立的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之外的专业型图书馆,由此可见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它也是维持美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体系。在美国,还设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对美国各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明确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和验收。

(二)三大法律行业管理组织

为维护美国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其中,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和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是美国三大民间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负责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并对办法学院的开办严格把关;美国法学院协会是美国法学教育规模和影响最大、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团体,全美200所法学院中,有176所为其团体会员,超过1万余名法学教师是其个人会员,每年一度的法学院协会年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学教育学术盛会。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则负责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规定各种专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比、验收。

(三)数据库

以数据库在美国高校法学院的使用为例,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个性”。法律数据库在我国为各高校提供服务是学校作为单独个体,对应一个的IP地址,同时在线在使用数据库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而在美国高校,法律数据库则是以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展开,即只要是法学院学生,每人都有一个登陆ID,每个学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数据库,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设置。westlaw法律数据库为美国各法学院提供的服务模式比较新颖,有针对普通学生用户的主登陆通道,此外,根据使用人群的不同特点,又将主通道分为五类,法学院新生、转校生、在读生、教师、应届毕业生。对于最后一类用户,是westlaw专门为优秀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想充电的人而设的“绿色通道”。这类人离开学校后仍可继续使用westlaw法律数据库进行继续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录到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此外,引进的法律数据库并非全部是专业数据库,以便学生对各领域各学科全方位涉猎,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面。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软件优势

(一)严格把关,价值观引导

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法治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进入法学院所设定的门槛也相应较高。在招收法学院学生阶段,美国高校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任何一名申请学生被录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对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有的法律职业价值观,对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和建议,具体规定总结如下: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⑵争取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⑷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国家法律事业发展。这四点职业观念精确、务实,目的统一于服务大众和回馈社会。

(二)目标明确,人才储备

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同一性,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种“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符合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使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学院只负责职业教育,不搞学术研究,相反,法学院教授和学生的学术水平非常之高,从《哈佛法律评论》这样的校刊在美国法律界的知名度就可以得到印证。美国法学院的学术研究不仅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特点,同时具有跨学科研究以及较高的学术品位。从生源方面讲,法学院每年都能够吸收大量各学科领域最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同时,一些已经取得其它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也不断被吸收到法学院中来。这不仅保证了法学院学生普遍的高智力水平,而且使他们具有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法律学术研究及创新的可能。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二:浅谈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模式”一词是针对某一类问题而言的,它是指把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进行高度的归纳总结。模式也是事物的标准板式,这里的“事物”并不局限于图案、图像,也可以是抽象的关系,甚至是思维的方式。电视节目模式应当在“模式”一词之基础上加以理解。笔者认为应当将电视节目模式定义为:具有共同特性的一系列资源有机结合而成的一整套节目之创意与构思的表达。首先,单一的元素是不能构成电视节目模式的;其次电视节目模式最终以表达的形式而完成,这与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不相矛盾。

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理论基础

1著作权客体实质要件的重构

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实质性要件之规定基本有二:一是作品的独创性,二是作品的可复制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其含义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剽窃他人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认同,然而对作品的创作高度之规定却并不一致。法国将独创性表述为“个性的烙印”;台湾地区将独创性界定为“非抄袭”;美国的版权法遵循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额头流汗”原则①已经奉行了近百年,是作品独创性判断的试金石。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之上。电视节目模式的独创性是电视节目能否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争论焦点之一。根据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的判例,其先后认定了编排、改编等行为均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电视节目模式创作人员搜集资源、整合资源的过程,无疑凝结了独立和辛勤的劳动,其产出成果———电视节目模式之独创性应当殆无疑义。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可复制性,其无论是呈现在电视上、录像带上,亦或是磁碟、存储卡上,都是有形的表达。

2著作权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反思

作品是版权保护的客体,所有的作品都是一定思想的表达,但并不是所有思想的表达都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阐述莫衷一是,但却公认处于思想领域的物质是不能获得版权法保护的。正如美国著名学者托马斯所说的那样“:思想如空气一样免费。”②一个好的创意往往是作品的生命力所在,在创意产业化的今天,一味将构思、概念归入“思想”的范畴恐怕不是一个适宜的选择。③以著名的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圈里圈外》著作权案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的构思、情节、语言风格与人物关系不能作为作品的“表达”,但是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该案的判决提出,综合的判断标准日益成为主流趋势。“思想”与“表达”之难以界定一直以来都是法律实务界的难点“,单纯的将其符号化、公式化根本不能跟上社会实践的发展脚步”。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