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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二、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询村民意见。③实地调查与登记。
④一书四方案。⑤张帖征地公告。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⑦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⑧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⑨土地补偿登记。⑩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诉迁的程序
①确定房屋征收范围。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③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④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⑤修改征收补偿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落实征收补偿费用。⑧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行政救济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迁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申请做出回复是违法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相关信息,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被拆迁人的诉讼救济
(一)征收与拆迁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分别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征收与拆迁案件地域和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案件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三)征收与拆迁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内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写明因不服某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的名称、编号。
(3)写明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具体诉讼请求,如同时要求政府赔偿的还要写明具体赔偿请求的数额。如果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单独列出一项诉讼请求。
(四)征收与拆迁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的相对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个人。当公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时,其就会成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②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成为房屋征收相对人时,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③其他组织。被告包括:a.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被告。b.房屋征收部门。
五、结语
土地房屋征收與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因此,近年来,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已上升趋势的增加,随着2015年行政诉讼的新修改明确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内容,更是与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迁案件,可以减轻矛盾激化,减少恶性事件,为推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时间紧凑,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法典》,2014年5月.
20xx年最新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出台目的:
统一全市征收补偿标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皆适用《办法》。
有一些重点项目,比如开一条路或者修一座桥,为了保证建设进度,区里在收储土地时成本越飙越高,而且不同项目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攀比,往往影响了土地收储进度。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解释,《办法》最大的意义在于,统一全市各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全市最贵:
越秀全区40万元/亩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费、留用地安置补偿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大头。
《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20xx版标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
广州市20xx年1月曾印发实施《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0xx版标准)。10区(不包括增城、从化)大概分三个梯度,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番禺补偿标准最高;第二梯队为白云、黄埔、萝岗;第三梯队为花都和南沙。补偿分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5类,耕地最高补偿标准为12万元/亩,未利用地最低补偿额只有1.85万元/亩。
20xx版标准补偿标准采取一口价。补偿额度最低的是从化良口镇等4个片区,为8.5万元/亩;补偿额度最高的是越秀区,为40万元/亩。
这是不是说,3年来标准大大提高?20xx年版是保护标准,实际操作中早就突破了,20xx年标准是根据现实状况,以及参考全国不同城市做法得出的,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解释。
标准细化:
青苗3000-1.5万元/亩
此前的补偿标准不够具体,往往导致实操起来差异巨大。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有的村民抢建果树,见缝插针,一片果林根本就进不去人,这就是因为目前的青苗补偿依据是数棵数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拆迁公告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三)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张某与姜某于2007年3月合伙成立了一个工作室(其中由张某提供房屋三间),主要承揽彩色喷绘、广告设计等业务。2007年12月,姜某擅自用工作室的名义以张某的房屋及工作室设备作抵押。向甲企业借款15万元。财产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姜某逾期未向甲企业偿还借款,2008年12月甲企业带人来到工作室强行搬走喷绘设备,并要求姜某、张某交付房产证。张某在交涉未果后,遂即将姜某、甲企业诉至法院,诉称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姜某无权在其上设立权利负担;同时,又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故诉请法院确认姜某与甲企业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本案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本文仅仅是指狭义上的诉讼费用,即“受理费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姜某、甲企业争议的仅是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只是一般确认权利归属案件,且实际上亦未涉及财产分割,所以仅按件收取定额诉讼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未涉及请求权问题,但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足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且本案争议标的为房屋,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以争议财产标的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用。
【分析】
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国民众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当民众认为诉讼费用过高,诉讼成本过于昂贵时,就会把司法救济当作一个奢侈品而退避三舍。本案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如何会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权利保护、诉讼成本、诉讼目的等问题。
一、诉讼请求的内容――确认之诉、给付自诉
依诉讼法理论,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密切相连。其中,给付之诉,是当事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其请求权的维权方式,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其反映在债的关系中,表现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其要求法院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或无效,变更或者撤销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其反映在债的关系中,表现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行为有效或无效,撤销或变更债务人的行为。就性质而言,这两种诉讼分别支持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不同的民事实体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以形成权与请求权为诉讼请求的诉讼常常是密不可分的,形成权的行使常以主张债权(物权)请求权为前提条件。当事人往往不是单纯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无效,常见的是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又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这实际上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即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效力的确认之诉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如果纯粹按照诉讼法的理论,法院应按照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来处理。但是,法院考虑到两者的牵连性,同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通常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合并审理。然而,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不同乃是不争的事实。
从本案看出,张某的诉讼仅是确认之诉,并没有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二、诉讼请求对财产案件诉讼费用影响
民事案件依当事人争执的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以分为财产性案件与非财产性案件。财产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案件。对于财产性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征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收取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受益者分担原则,通常当事人通过审判获得的利益随标的额的增大而增大;同时越是大型案件,法院的成本负担也越重,所以相应增加利用者的负担,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比例收取诉讼费用是合理的。非财产性案件是指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争议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分离的案件,通常是指各种人身关系的案件。非财产性案件采取按件计征的收费方式(《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五、七款所规定的离婚案件、侵害人身权案件、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理论认为,非财产性案件实行等额低额收费制一方面是因为。这类案件维持、变更或消灭某种社会关系为目的,当事人并不能从诉讼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而只能假定这类纠纷的解决为所有当事人创造的个人利益大致相等,故实行等额制。
可见,根据诉讼费用承担原则,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与争议主体的受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标的涉及争议财产额度越大,胜诉后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而非财产性案件,当事人并不能从诉讼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故实行等额制。所以说,诉讼请求权益大小在财产案件中决定诉讼费用的多寡。依照同样的道理,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胜诉判决中,因法院对当事人利益支持的大小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费用承担方法。因为,诉讼请求为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时,胜诉方权利的权属不仅得到了确认,而且权利受到的损害也得到了弥补:而确认之诉,胜诉方虽然在权利的权属问题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他不可能依照法院的裁判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也不能凭借裁判文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在同一财产性案件中,如果不区分诉讼请求的内容,而收取一样的诉讼费用则是不合逻辑的,本案即如此。
三、诉讼目的对诉讼费用的影响
根据诉讼法理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被定性为保护权利,即保护公民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就诉讼费用性质而言,我国以国家规赞说为通说,主张司法机构为解决民事纠纷需要做出相应的物质耗费,因此当事人应当为分担这种耗费而做出必须的资金支付。
作为诉讼制度的一个子制度,诉讼费用制度的价值趋向应由诉讼目的决定,诉讼当事人对不同实体权利的主张应当影响到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对物质消耗的承担应当与其权利获得保护的程度成正比例。可以说,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形成权与请求形成权、请求权双重保护相比,(如果胜诉的话)其诉讼利益得到实现的程度是有很大差异的。主张形成权仅是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权属或法律关系的状态,主张形成权、请求权则不仅是寻求权利或法律关系状态的确定,而是为实现更高层次权利保护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作为或者不作为。所以,两种不同层次权利请求的诉讼目的是有区别的,而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应有所区别。
就本案而言,法院应当把费用性质的公利性与诉讼县的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私利性统一起来,即张某诉讼费用承担应与其利益的保护内容相协调,而不能因本案为财产性案件就按照房产价值比例收取诉讼费用。
四、对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单一化的思考
财产性案件按标的额收费考虑的是,涉案标的对当事人利益驱动以及对诉讼资源消耗影响。除此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其一,案件难易程度因素。案件处理的难易度并不总是与诉讼标的大小成正比,大标的额财产性案件审理起来可能十分简单,涉诉金额越高并不意味着司法资源消耗越大、获得司法服务质量越充实,而一个涉案标的不大的财产纠纷可能会动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其二,案件审理适用的诉讼程序。同样的案件,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所消耗的审判成本相对普通程序来说要少得多,所以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所征收取的费用应当比普通诉讼程序要低;其三,审级因素。相同案件,不同审级向当事人提供的司法服务的水平有很大的差异,诉讼费用应当在审级上有所体现:其四,结案方式因素。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正因如此,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其立法往往将诉讼是否以和解或调解结案作为最终征收诉讼费用的一个重要标准。
可见,决定财产性案件诉讼收费的因素绝非一种或两种,不能简单地把按标的额收费作为唯一的标准。考虑到诉讼收费即符合制度上对利益分配的合理安排,又能使群众不至于见到高额的费用而却步,《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合理性在立法层面上有待进一步思考。
五、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从立法层面上考虑,影响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征收标准有更多的因素,而非仅标的额一个,诉讼费用不能一概按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征收,应当对诉讼目的、诉讼成本、案件难易程度、案件审级、结案方式等加以综合考虑:即使按照财产标的额标准,也不能一刀切,立法应当细化该标准适用的条件。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__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__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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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 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__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__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称
QQ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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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土地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评估项目名称
土地名称、位置: 。 土地宗数、面积: 。 (具体以甲方提供的产权资料为依据)
二、评估目的
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了解估价对象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
四、双方权责
1、甲方负责提供委托估价对象的合法资料,具体如下:
(1)、《土地评估委托书》;
(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政国土字第 号;
(3)、《 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4)、《 县国有储备土地挂牌红线图》;
2、在乙方对委托估价宗地进行实地踏勘时,甲方应负责领勘,并为估价人员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负责与本估价项目相关的第三人协调,介绍各宗地的有关规划开发和使用情况;
3、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估价人员提供与本估价业务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任,如有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甲方认定估价专业人员不按协议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更换估价专业人员;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所需评估资料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科学、公正、合理地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估价结果,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估价报告 一 式 叁 份。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则乙方交付报告的日期顺延。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本项目评估咨询费用为
2、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在收到正式估价报告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费用。
六、协议的生效及有关事项处理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有未定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
3、因单方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提交: 仲裁机关仲裁 人民法院诉讼。
七、公司账号
八、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受托方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评估项目的名称、对象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以下项目四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名称: 。
(二)项目的四至范围
东: 。 南: 。 西: 。 北: 。
(三)项目的户数及面积: 。
二、评估的目的:
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评估的时点:
为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 年 月 日。
四、房地产估价师:
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二)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三)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四)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五)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六)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五、评估报告交付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委托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 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六、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评估费用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字[2004]2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累进计费率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下表。乙方向甲方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30日内,评估费用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甲方提供资料包括:
1.对已登记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簿的复印件,以及反映房屋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的材料。
2. 对未登记的房屋,应提供依法确定的调查认定处理结果,该结果反映房屋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的材料。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时所必要工作场所。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协助乙方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时的实地查勘以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现场说明解释等工作。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甲方应邀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四)甲方负责将分户初步评估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甲方对乙方评估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有权向乙方进行投诉并要求及时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乙方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回避。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评估工作。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评估工作上,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对提供给甲方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安排约定的房地产估价师按时开展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乙方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并对存在错误的进行修正。
(五)乙方应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双方办理报告交接手续。
(六)在评估过程中,甲方对约定的合同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的,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乙方有权要求另外协商评估收费和提交评估报告时间。
(七)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负有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责任,对甲方提出资料和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其他约定
(一)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条款。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整体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的,按评估收费的每日千分之 承担违约金。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导致延迟的,乙方完成上述事项的期限相应延迟。甲方在收到乙方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评估收费总额每日千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评估工作不能按时预期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的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评估所需资料,或者不配合乙方开展评估工作,经乙方书面催办仍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合同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等费用。
(五)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由乙方按时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估价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办理 需要,现将坐落于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地号 的土地委托乙方进行评估,双方将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估价需要,保证对上述地产以客观、公正的估价。
3、乙方向甲方提供评估报告书时按评估业务的标准及时、足额向甲方收取评估费。
4、乙方交付评估报告书的日期为 年 月 日,评估报告书一式 贰 份。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公有房屋,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市、建制镇(含县城,下同)和独立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国有房屋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以下称直管房)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以下称自管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包括直管房单位和自管房单位。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市、县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房政管理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五条 自管房单位在房屋管理业务上接受所在市、县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向房管部门提交产权、产籍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租赁、买卖、抵押公有房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产 权
第七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房屋建成后或在房屋买卖转移等权属变更后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房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法规定交纳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制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履行保护、管理公有房屋的义务。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买卖、转让、调换、抵押、出租等,城市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管部门应建立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产权产籍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公有房屋应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符合房屋的设计用途。改变直管房使用性质须经房管部门同意;改变自管房使用性质应报房管部门备案。
使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房屋,应按要求妥善保护。
第十二条 相邻房屋的所有人,应遵照安全、方便、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公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第十三条 自管房单位不便直接管理的房屋,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管部门代管。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组织房屋互换。
房屋互换原则上在相同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不同所有制单位互换房屋,其房屋的评估价应基本相等,并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承租人需要与他人互换租赁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对承租人的合理要求,出租人应予支持。
第四章 修 缮
第十五条 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负责修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房屋发生险情,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因修缮不及时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管部门或自管房单位工作人员检修房屋时,承租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对阻挠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公有房屋及其设备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承租人超出维修范围自费装修房屋,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退租时承租人拆除自费装修的部分,应事先告出租人,损坏房屋结构和外貌的不得拆除。
第十九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接受房管部门对房屋安全的鉴定、检查和监督。经鉴定确为危险房屋的,按建设部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租 赁
第二十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凭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户籍不在当地的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向社会出租房屋须持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租赁公有房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交纳期限、维修养护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式样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定后,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修缮房屋。如出租人违约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改变用途应经出租人同意;
(二)负责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拆除原有装置;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私自转租公有房屋;
(四)按时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应按合同的规定交付滞纳金;
(五)租赁期满,应交还房屋和附属设施。
承租人违约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房屋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出租住宅房屋,租赁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向社会出租非住宅房屋,租赁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承租人需继续使用房屋,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有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由各市、县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和省有统一标准时,执行统一标准。
公有非住宅房屋实行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由租赁双方依照“以租养房”的原则确定。
房屋租金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市、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按规定收取超标费。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转让或改变用途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的;
(三)故意损坏房屋的;
(四)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或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管房用于本单位职工住宅的,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采取简便手续办理。
第六章 买 卖
第二十九条 出售公有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明确;
(三)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协商同意;
(四)对承租人已作妥善安置。
出售国家投资和政府无偿划拨的房屋,必须经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下列公有房屋不得出售: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产权不清的房屋;
(三)被征用和列入近期城市建设改造范围的房屋;
(四)人民法院裁决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五)违法占地建筑以及其他违法建筑的房屋;
(六)有纪念意义或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
(七)未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拖欠国家贷款或抵押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共有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 出售新建的商品房,出售单位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建房用地手续完备,商品房质量按规定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给集体单位或个人。
房管部门直管房不得无偿划拨或低价出售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三十四条 买卖公有房屋的双方,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市、县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办理买卖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未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的,其买卖关系无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买卖房屋时,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购买单位或个人应凭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证明,到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的买卖价格,应按国家规定评估作价,报所在市、县房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旧房可规定最高限价,超出限价的部分征收超标费。
第三十七条 出售公有房屋的收入以及房管部门、自管房单位收取的租金、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按规定收取的超标费等均应纳入住房基金,定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建设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抵 押
第三十八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可用所有房屋进行抵押,以保证履行债务和担保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行房屋抵押,抵押当事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下列房屋不得抵押: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二)用于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三)被实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房屋;
(四)其他经房管部门核定不得抵押的房屋。
第四十一条 抵押人以共有房屋抵押的,以其所拥有的部分为限,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以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将租赁情况告诉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强占、抢占公有房屋的,责令其限期退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公有房屋管理、使用单位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倒卖、转租公有房屋居间牟利的,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隐瞒买卖价格和房租标准的,市、县房管部门可没收其成交价格和所报价格之间的差价金额,并可按差价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由买卖双方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坦。
第四十五条 房管部门和自管房单位房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续职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扰乱房管部门工作秩序或拒绝、阻碍房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或因租赁、买卖、抵押、使用、维修房屋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屋及乡村集体公有房屋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司法的严谨,使得美国地方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非常谨慎,而民众也会更多地考虑到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有标准。在美国,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相对来说,政府征地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这涉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美国是一个强调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国家,但对公众利益也不能不管。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的赔偿。这里“合理赔偿”的标准,也是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参考。
公平市场价格是为双方达成拆迁协议提供一个标准。如果当事双方不能就合理补偿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公私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政府要强制性拆迁,在最高法院做出决定之前,普通居民可以对政府特权及规定做出挑战。
美国各州均制定了不同版本的“重要空间法”及动迁细节和补偿办法,赋予政府因水电、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国防等公益事业进行征地的特权。
康涅狄格州的一个城市因军事基地被关闭,当地经济迅速萧条。为扭转局面,政府打算在原军事基地建设公园。然而,一些被涉及的私有土地拥有者反对动迁,无论政府给多少补偿金他们都不搬,“合理补偿”不好确定。动迁户还一纸诉状把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后,9个大法官以谨慎的“5∶4”裁决驳回动迁户的上诉,支持当地政府强制性拆迁。
法官们的谨慎,反映了美国司法努力在公私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总的来看,美国地方政府和居民在征地特权的法律纠纷中各有输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更加谨慎,而民众也渐渐习惯了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
韩国:依法处理一草一木
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对土地征用补偿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
高额拆迁费令开发商却步。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比较重要的是《城市开发法》和《土地补偿法》。如果某公司想购买并拆迁某住户的私有房屋建大楼,那么,一场漫长的谈判就开始了。
首先,要由双方认可的中介认证机构对土地价格做出基本评估,以此为基础,双方开始讨价还价,内容涉及房屋、草坪、树木、围墙、石阶、狗屋等等,甚至如果房主在院子里先垫过一层沙子然后又铺了地砖,这沙子与地砖都要分别计入补偿费之内。
如果有一处临街的房屋,房主听说拆迁动议了,突击把房子改造成饭店,这个法律不予认可。但是,如果某一处房屋原来是饭店,现处于歇业之中,那么拆迁前宣布饭店恢复营业,开发商就没有办法了,只能按饭店给予高价补偿。
如果是连片开发,居民们第一件事不是收拾东西准备搬家,而是走家串户先把“拆迁对策委员会”成立起来,以群体的名义维权。他们的原则是:一草一木都要付钱,拆迁的结果必须保证每一家的生活都能得到改善。这样算下来,拆迁费用十分惊人。因此,在韩国,很少能看到成群连片的旧区改造。
向“钉子户”妥协。在韩国,存在纷争比较多的是公营事业征用土地,如修建城市铁路、高速公路等,如果居民坚决不让步,政府往往也无可奈何。
据韩国朋友介绍,韩国也有最牛的“钉子户”。数年前,京畿道内一公司成片开发,遇到一房主,对祖业极为热爱,坚决不卖房子。不是给多少钱才合理的问题,而是不管给多少钱都不卖。此住户四周的房子全部出卖了,该公司也启动了工程,但这一家到底挺了下来。该公司毫无办法,最后只好用大楼把这一家围了起来,成为京畿道一景。
印度:强行征地难见效
地方政府以强制性手段征购土地的极端做法,反而引发种种矛盾日趋白热化。
警察干预反使矛盾升级。“征地”是近几年才经常见诸印度报端的字眼。自从政府推出“特别经济区”政策,需征用农业用地或荒地建设工业园区之后,由征地引起的纠纷就越来越多。发生警察开枪事件的南迪格拉姆村,就是被政府相中建设一个以化工业为主的特别经济区,计划征购4050公顷土地。
南迪格拉姆村村民对此甚为不满,他们不愿意改变长久以来的生活方式。在与示威者纠缠了两个月后,政府采取了极端措施,2000名警察进驻南迪格拉姆村,强行驱散了示威者。
事件的后续发展其实对政府很不利,不仅西孟加拉邦高等法院要求印度中央调查局对警察向群众开火一事展开调查,而且迫于各方压力,西孟加拉邦政府软化了态度,表示放弃在南迪格拉姆村的建设计划。
受害者是以地为生的农民。在西孟加拉邦的几个征地纠纷里,政府其实提出了相当合理的赔偿方案,比如,在信格尔,1英亩一年收获一季的农田赔偿85万卢比(即1公顷4.6万美元),1英亩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土地赔偿115万卢比(即1公顷6.3万美元)。
在印度,反对政府征购土地的往往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土地私有化使得大量农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他们拥有土地却不见得自己耕种。比起日益微薄的田租,巨额的政府赔偿显然更有吸引力,这也正是尽管抗议声浪不断升级,征地计划却依然能顺利进行的原因。信格尔的一位地主曾经对当地媒体说:“我们应该把塔塔集团老板的照片供起来,因为他要来建厂,这里的地价涨了一倍。”
[关键词]房屋搬迁;征收争议;强制拆迁;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8-0057-02
1 新团小区搬迁现状
为具体了解农村房屋搬迁现状,我们对安仁镇新团小区100户人家进行了问卷走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现新团小区居民来自原廖宁大桥、长福村、民安、新团村、玉民村、瓦窑村及新民村等众多村组,皆因国家征用土地或规划城市发展而搬迁,各村组以中央下发的文件为依据,结合各地实情,落实搬迁政策。在对搬迁居民的问卷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新居民点建设基本完工,居民住所已安置妥当,道路交通及绿化带建设竣工在即,煤电气也即将通用。
农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状况发生改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生活条件与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但生活成本增加
农民搬迁后生活条件与居住环境的改善,主要表现为:一是日常生活更加便利。新团小区与学校隔街相望,又临近综合贸易市场,方便了农民日常出行、购物及子女上学。此外,煤电气的通用使日常生活更为便利。二是生活质量得到提高。集中居住后社区垃圾得以集中处理,卫生环境得到改善。同时,大面积的绿化带使居住环境更加优美。但是,农民搬迁后生活成本明显增加。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增加了蔬菜、粮食、肉蛋等开支,还需支付煤电水气等费用,这对原本就不富裕的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1.2 部分农民收入减少,经济负担加重
农民搬迁后,其耕地和宅基地以补差价的形式在集体地置换宅基地或新房,并一次性获得补偿金。但这些补偿金尚不足以支付新居装修费及养老金。此外,重置新的生活及生活方式导致开支增加,加剧了农民的生存压力。据了解,失地农民平均每天用于购置粮食及蔬菜的费用,将由原来的五元增加到二十元左右,每年就会增加五千多元的消费,目前粮食和蔬菜价格又一直居高不下,无疑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
通过与上述搬迁人等的交流可见,农民并没有觉得搬迁后的邻里关系不如从前,这主要是因为在搬迁的时候普遍都是全村人,或者是相隔不远的人迁到一起,社会关系网并没有被打破。
2 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
2.1 土地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征收制度异化
在政府经营土地过程中,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混淆,成为“经济人”,追求土地财政,侵犯了农民利益。其原因在于为了确保我国耕地红线,引导地方政府节约用地,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地方在农村复垦,减少多少建设用地,城市就相应新增多少建设用地,这对地方政府形成一种政策激励,部分政府定位偏差,被赋予了类似于企业的职能,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2.2 土地被征用,农民抵制搬迁
据调查,搬迁进程中,某些农民极力反对搬迁,较为严重的则全村集体抗议搬迁,以示“齐心”。这主要由于大多数人对搬迁政策了解较少,一开始就持着怀疑的态度。在搬迁进程中,一旦有人与政府发生冲突,消息总会迅速的被无数倾听者带有主观色彩的传播开,这样农民对待政府及搬迁就更抵抗了。一部分人则担心在搬迁后失去土地经济状况会更差,因此拒绝搬迁。另外,通过与居民的交谈可见,他们普遍对政府不满,总感觉政府人员将其补贴金贪污了,他们表示国家关于搬迁的政策本身是好的,可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补偿金没有赔偿到位。
2.3 政府态度坚决,以致强制搬迁现象发生
据悉,对于坚持到最后仍拒绝搬迁的农民,政府会对其采取断水断电甚至更严厉的措施。
该现象需从法律、政府以及农民三方面分析原因。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对于之前有关房屋搬迁的条例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改进,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缺陷。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强制搬迁的标准,而且,我国并没有关于行政强行执行的专门法律,在这种无法可依的滞后状态下,条例对于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却首先授予行政机关,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执行权,从而导致暴力拆迁及人民暴力抵抗拆迁的现象发生。从政府方面看,房屋搬迁是国家既定政策,各地方政府必须全力贯彻落实。安仁镇作为旅游城镇,在经济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城市规划也十分重要,因此,搬迁是势在必行的。政府当然希望以最有效的方法及最快的速度完成搬迁工作,然而可能因方法不当,耐心不足,导致搬迁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搬迁政策非常了解的人仅占20%,可见,政府就搬迁问题对农民宣传力度不足。另外,数据还显示,有30%的人认为在搬迁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态度较为恶劣,对农民的疑问不能详细解答,更加剧了农民的抵抗心理。从农民角度看,搬迁者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性情耿直冲动,在对搬迁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必然对此持怀疑态度,再加之各地补偿政策不同,农民不了解情况而单纯地进行比较,难免会觉得不公平,从而产生抗拒心理。
2.4 搬迁进程不合理,导致土地闲置荒废
据调查,大量土地被征用后未能得到及时利用,现已成为荒地。这主要由于政府在组织搬迁工作时,过度追求速度,在搬迁进度较快完成的同时,没有及时将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导致大片土地荒废,农民对此怨声载道,认为浪费了资源。
2.5 失去土地,致使部分农民生活受到影响
据知,有部分家庭生存对农业收入依赖较大,因国家征地而搬迁,失去土地便没有了农业收入,经济状况受到打击。虽说土地被占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但这些钱尚不足以支付新居需要的费用。更何况,还需自购粮食蔬菜等。有些人搬迁赔偿的钱已用于支付养老金,虽说社保问题得到解决,但却欠下一笔不菲的债。
3 解决农村房屋搬迁问题的措施
3.1 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根本
有法可依是根本,对于补偿及强制搬迁问题应有专门的法律明文规定。首先,改进补偿方式,增加补偿,妥善安排好农民生计。补偿标准应以同时期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为标准,节余土地的收益归农民所有,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此外,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将强制搬迁的执行权授予人民法院。遏制地方政府利用法律法规及中央政策的漏洞,曲解法律规定,制定投机性的政策,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
3.2 政府加强与农民的有效沟通是关键
就政府部门而言,必须以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让政策在阳光下进行,杜绝现象。此外,需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让农民能尽可能的了解到搬迁政策,不至于盲目相信他人言语,失去主观判断力。搬迁过程中,可分派人定期下乡走访,多与农民沟通,采集民意,对于农民的疑问尽心解答,避免与其发生冲突,以免损坏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从而失去民心。此外还需合理安排搬迁进程,以最有效最快的方法,使农民能够乔迁新居,还要保证周围一切便利条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能投入使用,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土地被征用后闲置荒废。农村人民非常重视社保问题,尤其是那些以务农为生,没有能力在外寻找工作,现又因征地而完全丧失耕地的人,政府要极力解决好他们的社保问题,以促进社会稳定。
3.3 农民主动了解国家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是重点
对农民来说,首先应该主动学习了解国家政策方针,设身处地的为政府考虑,支持政府工作,响应国家号召。在搬迁前或搬迁过程中,遇到问题悉心向他人请教,对待政府人员不应以吵架闹事的方式解决问题,要“和平谈判”。此外,要有自己的主观判断力,不能盲目相信传言。主动学习工作技能,锻炼自身能力,获得生存技能。若作为老年人,应积极参与小区内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协会,锻炼身体,丰富生活。
4 结 论
搬迁问题关系民生之大计,它的顺利解决对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对新团小区的总体调查发现,搬迁工作从整体上来看效果较为可观,当地人民迁居后关系网并未被打破,该点是值得采取和借鉴的。总之,在对待搬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上,只要政府能够从公众利益出发,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做到公正廉洁,农民能够响应国家号召,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搬迁工作就能快速且顺利地进行,新农村建设进程就能大大加快,继而推动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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