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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工程企业中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在正式开工之前,相关的企业人员会依据经济条件、技术参数等一些因素对工程项目所持续的时间来判断并预测工期,然后再以此为依据和施工方来订立相关的合同条款。然而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延误工期的风险。其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内容不完善、不明确、模棱两可,用非法的方式来获取合同等,这些都会给合同双方在未来签订合同时带来隐患。最后,在施工物资的采购上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有些合同规定,假如施工材料的价格上涨幅度波动不超过百分之十时,其价格可以不进行调整,而产生的风险将会由承包人来承担。除此之外,现如今的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在一些商务谈判以及投标的过程中常常会有意的压低价格,这种做法将会致使工程材料的质量大幅的下降。
1.2工程的成本风险
成本风险是指施工的成本远远地超出了预算的范围,也可以称其为施工行业里的投资无底洞。成本风险对于工程效益来而言,其影响力很大。工程质量的低下以及工期延误常常会导致成本的增加,由此看来成本风险与工程质量以及工程的工期有极大的关系。与此同时,控制项目成本需要具备一套比较规范严格的控制流程和财务管理作为其前提保障,而目前为止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不能做到这一点。
1.3质量风险在工程经济的风险管理中很关键
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个人、社会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假如工程施工的质量达不到相关指标的要求,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给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工程中质量风险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工程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以及没能掌握熟练的技术水平。施工人员在施工时为了只顾眼前的利益从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比如:走捷径或是偷工减料等,以求用更加快的速度完成施工工程的进度,而忽视了质量的问题。
1.4工程经济管理的风险中劳务分包的风险
工程的施工展开的基础是施工人员,但是现今为止大多数的工程施工人员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虽然会给他们进行工程施工培训,但是在施工过程中仍然会有很多的隐患。尤为突出的是施工人员缺乏对环境的正确认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十分薄弱,再加上他们的施工技术水平较低,在施工时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从而造成工伤或是埋下隐患,有时还会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进而给施工企业带来法律问题。
2.面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需要采取有效地措施
第一,利用专业知识,先对工程经济管理中产生影响的种种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然后再根据施工工程的决策、立项和施工、竣工等每个过程慎重的考虑,并对上述的过程中会发生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比如:工期风险、合同风险、劳务关系风险、材料采购风险、质量风险以及成本风险等,并判断出这些风险的分类和级别以及会造成的不良后果,接着对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序,然后再根据具有专业性的风险管理知识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
第二,对合同加强管理。其一,在合同形成的时候,一定要对施工物资过程中的一些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审计和监督,比如:对其询报价和招评标的审计和监督。其目的是防止合同在形成的过程中存在漏洞,以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其二,签订合同时应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保证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认识统一的情况下签订,避免后续的纠纷及索赔的发生。其三,如果已经签订好合同,又发现合同中签订的条款和实际的施工情况不相符,要依据合同强化工程施工企业索赔的意识,从而确保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会被损害。假如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是解除,应该对相关的问题划分责任。假如是企业自身导致的损失,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找到问题的根源,并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使其得到控制,进而把损失降到最低并保证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不会再发生类似的问题。
第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使施工人员的个人素质得到全面的提升。施工人员是工程施工企业能够更好发展的基础,他们在企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强施工人员对技术和安全的培训,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使工程经济管理规范极为重要的因素。
第四,加强对施工材料的价格的控制和管理。要根据国内外的市场状况,科学合理的对施工材料的价格趋势做出预测,及时的消除涨价的风险。假如企业面临涨价的风险,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对风险进行规避,比如:实施期货交易或者是开口价等方式。在可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的延长工作的时间并增加人手来增快施工进度的完成,从而有效的降到涨价给工程经济带来的损失。
第五,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使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更加完善。工程企业要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使工程项目的投招标制度更加完善,从根本上确保过程投招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与此同时,还应该创建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使评标人员的专业性得以提升。最好是让国家注册的咨询、造价工程师来担任其评委。要引进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创建工程企业的数据库,使工程经济管理得到优化,从而使经济管理得到更好的控制。
3.总结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风险管理
由于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危害特性和方式各有不同,则应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与危害程度采取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即对具有特别严重危害性质与危险废物,要实行严格控制和重点管理。随着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营,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影响已引起管理部门和民众的关注,处置工艺的环境风险控制已成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最早的地区之一,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也是走在全国的前列。本文结合示范中心多年的危险废物管理实践,对广东省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重点管理。
1. 环境风险概述
1.1风险
风险是指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1]
1.2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自然原因或人类行动引起的通过环境介质传播,能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产生破坏、损害及毁灭性作用等不良后果事件发生概率及其后果。[2]
1.3环境风险管理
环境风险管理是指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的结果,按照恰当的法规条例,选用有效的控制技术,进行削减风险的费用和效益分析;确定可接受风险度和可接受的损害水平;并进行政策分析及考虑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决定适当的管理措施并付诸实施,以降低或消除事故风险度,保护人群健康与生态系统的安全。[3]
2.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的特殊性
2.1生产的特殊性
物料本身就是危险废物,具有危险性,且在处理处置中产生的中间体绝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等危险性。物质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风险性。
处置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苛刻,危险废物从收集、运输到安全处置,一般都需经过多个程序和复杂的处理工艺及反应单元。多数反应过程处于高温、负压等工艺条件下。
2.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的特殊性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物料复杂、风险类型多样,既具有一般行业的环境风险的普遍性,同时还有其特殊性,如:风险源多而复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所涉及的环境风险类型多样,包括火灾、泄漏、中毒、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可能引起一种风险,也可能同时包含多种风险类型。
3.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速,我国进入了环境高风险时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如“重庆开县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和“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连环爆炸事故”。[4]这些环境污染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不但处置环境的特殊,而且处置过程中危险源众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随处存在,且危废集中处置企业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其影响和危害必定十分严重。而且近年来,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带来的环境突发事件不断地闯入公众视野,不但造成了重大损失和生态危害,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环境污染事故提醒我们,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非常必要,从源头防范污染事件发生,已经刻不容缓。
示范中心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级别,比较接近高风险级别[5],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该中心的日常环境风险管理。
4.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环境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不容置疑,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这一领域里,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对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护人类自身的健康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但在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不可避免地具有它自身的不完善性,特别是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风险管理制度是风险管理的基石,管理层应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然而目前,风险管理制度往往仅以财务风险管理为主,缺乏对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制度的完善,而且在操作过程中某些制度过于原则化,使得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
(2)管理层本身的风险意识淡薄,忽视对风险的识别与预测
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事故还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深刻影响,不仅范围广,而且持续时间长,甚至有时会造成永久性破坏。很多企业误把“事故发生后,如何降低损失”为己任,而把“不发生事故”为目标风险管理忽视了。
(3)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工作缺乏,可操作性差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存在“有事一拥而上,平时无人负责”的现象。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上下信息不共享。很多基层员工防灾知识匮乏,应急、应变、防灾能力低下,导致在灾害来临之际不知所措,这些问题给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4)缺少群众的参与
危险废物处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仅靠环保机构和环保工作人员是很难完成的,更需要的是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但对于一般群众而言,由于对环境专业方面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对危险废物的认知和环保意识很薄弱,更谈不上如何应对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风险事故。
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环境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示范中心是一个大型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从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到最后的处置,都树立整体性、全程性的观念,使废物管理科学化、最优化。
(1)建立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示范中心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对辖区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等各方面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危险废物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处置企业内部管理 ,与环保等政府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掌握所处置辖区地市废物产生源,不断研究、革新废物处理、利用技术,降低处理成本,将经营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示范中心严格内部管理,全面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OSHMS(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等管理体系,及时检查维护生产、安全设施,精心作业,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在危险废物收运方面,示范中心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交通转移、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配备了专用废物收运车,对危险废物的收运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从而掌握危险废物的转移流向,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控制。
在危险废物贮存方面,示范中心对于爆炸性物质和难以稳定或性质未明的废物则运至贮存车间储存,避免直接的风吹雨淋日照,且对不同种类的废物分门别类的分区域储存。
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工艺方法上,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阶段为了降低风险,示范中心引进了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模式,相关补救措施是国外发达安全填埋场设计建设的最新标准,达到先进水平。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泄漏、遗撒、火灾等事故,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预备抢修、救援机械设备,建立可靠的监控、报警通讯网络,定期演练,控制事故风险。
(4)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形成舆论监督
开展对公众的危险废物相关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环境警示教育,包括危险废物的出现形式、危害性以及防范措施、监督和兴趣报的方法以信途径等,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强社会公众环境意识。对危险废物认识的提高 ,对企业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可起到广泛的社会监督作用。
六、结论
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名个环节都存在着环境风险,必须从安全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危险废物的处理。尽管广东在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建设,处置设施建设以及管理信息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因广东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比较分散,产生总量较大,以及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潜在危害性较大,要实现可持续的废物管理目标,我们必须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力度,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运营体制,促进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这样将有利于该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教材(下册)上海,1995
[2]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
[3]王樟生,论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J] .能源与环境,2006(04)
一、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企业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过程。企业内部控制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五个方面。企业风险管理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当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企业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都是企业的免疫系统,它们的关系密不可分,内部控制进一步的提升就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的发展和延续。在今天,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论发生了巨大变革,两者已开始逐步融为一体。具体表现为:一是两者都是促进企业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这个过程均要组织企业各个层级的人员实施;二是内部控制五要素中的风险评估,其内容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因此内部控制五要素与风险管理八要素是一致的;三是两者要确保实现的目标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
二、金融危机下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不论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受到相当程度的冲击,一些企业的破产与倒闭,虽然是许多因素导致的结果,但共同的因素是由于企业缺乏应对危机的机制和内部控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未能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金融危机下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认识不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关键的风险控制点缺乏控制措施。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建立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意识已大幅提高,但目前的状况还不是很理想,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认识和实践广度、深度上,与国外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很多企业将内部控制片面理解为内部会计控制、成本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等,有的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内部牵制阶段,风险评估控制普遍不足,风险管理不到位,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例如,中航油事件中,公司没有按照国家不准海外国企以盈利为目的涉足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不仅把石油期货作为赚钱的主要手段,而且在期货合同的损失值超过公司风险管理手册规定的50万美元的上限时,一意孤行,最终导致5.5亿美元的重大损失。
第二,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不理想。我国目前许多企业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的情况严重,使得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相互制衡的作用较为缺失,另外,一些企业长官意识严重,许多决策都在于领导拍脑门,缺乏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对决策机制的有效制衡。有一些企业形式上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架构,决策权名义上在董事会,但实际上却由个别领导说了算。企业领导者权力过于集中,驾驭于内部控制之上,或办事不按程序,或直接插手具体事务,导致内部控制失效。例如,湘潭电缆厂原厂长陈某集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于一身,在人事政策、企业管理等方面独断专行,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在她在任的三年左右时间内,这个年产值25亿元的国有大型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3.61亿元。
第三,企业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在执行中失效。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监管环节还很薄弱。从内部监管来看,一些企业的监管机构不健全,例如,根据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发表的《中国上市公司2010年内部控制白皮书》,2009年沪市上市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的样本数为494家,未设立的样本数为367家;深市上市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的样本数为807家,未设立的样本数为95家。而一些企业的内审机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领导,导致内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缺失或独立性不足,导致了内部控制的内部日常监管缺位或不到位。从外部监管,证监部门的监管范围仅为上市公司,且这种监管往往停留在事后监管和重点监管层面,甚至难以覆盖全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内部控制测试对企业完善内控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而内部控制是一套自行检查、制约和调整内部业务活动的自律系统,因此,对自律系统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这种监督有来自企业内部的,也有来自企业外部的。但目前这两种监督力量薄弱,且监督也缺乏执行力度。
第四,缺乏与内控相关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研究表明,信息可以消除某种不确定性的发生,不确定性实质就是一种信息不完全状态。这种信息既包括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管理支持信息,也包括企业自身风险与风险管理的政策信息及外部给企业风险管理提供的信息。由于这种信息量非常大,需要借助数据库和相关管理软件进行集成管理,即有必要构建企业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在实务中,由于重视不够,投入较大,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并不多见。
三、完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的对策
市场经济从微观角度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作为市场基本单元的企业时刻面临着风险,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开放发达,其中蕴藏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大。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核心的内部控制对置身于风险之中的企业来说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继2008年5月22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后,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后危机时代,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通过整合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措施和风险管理手段,将企业风险控制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容量之内。
第一,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联的内外部风险;通过定性与定量风险分析,认清风险特性,掌握关键风险控制节点,预防为主,加强事前、事中过程控制,加强事后考核、评价、奖惩控制,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到实处。在评估风险可能性和后果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选择风险规避、风险承受、风险降低、风险分担等一系列策略将剩余风险控制在企业期望的风险容量内。
第二,构建良好的控制环境。在治理结构方面,完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使决策系统和监督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在人力资源政策上,制定和实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将德才兼备作为培训提拔企业干部的重要标准,通过员工培训、在职学习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在企业文化方面,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第三,加强内部控制的内外部监管。内部审计是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上,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内审部门,内审部门直接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这种形式有利于内审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要转变内审职能,拓宽内审领域,实现由事后审计向事中审计、事前审计的转变,实现从传统审计向风险导向审计的转变。根据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可以由内审部门组织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通过评价识别风险和内部控制缺陷。在外部监督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中的作用。
第四,构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保障信息与沟通的及时与畅通。建立有效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构建电子信息系统,没有条件的,应建立风险信息收集、识别、分析、评估的内部制度,理顺风险信息流程,确保风险信息及时准确达到管理层,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风险信息依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Z].2008.
2、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Z].2010.
3、李正,郑鑫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控制特殊问题研究[J].经济经纬,2009(3).
关键词:金融危机;不确定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人们对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加强风险的识别与管理是企业生存的关键。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高负债性和高外部性的特点,这就使其不仅追逐收益性,也必须关注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转型与发展”的双重使命,这必然使信贷风险不断积累。在当前的外部环境下,信贷风险管理已不再是对风险的规避和对冲的博弈术,而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差别化技能。虽然我国金融市场由于实行相对开放和汇率管制等措施,形成了“天然防火墙”,使国内各商业银行到目前为止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商业银行作为开放的组织系统,它从环境中获取资源,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输出给环境,同时又受到环境的反作用,所以未来国内商业银行的效益及可能的损失情况,在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由于目前的金融危机如何演变,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本文试图重新审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找出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一)信贷投放的行业较集中。近年来,房地产业、制造业、通讯业及基础设施投资快速增长,银行的贷款资金也随产业的火爆集中到这些行业上来。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房贷风险暴露期通常为3到5年,而我国房地产行业个人信贷业务是最近4年才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已进入房贷风险初步显现的时期。同时,商业银行前几年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可能由于房地产的滞销,使巨额房地产开发贷款面临危机。
(二)缺乏不同等级的违约概率估计和违约损失估计。我国商业银行现行信贷客户评级办法在总体结构、等级结构、评级程序、信息收集等方面都比较粗,所用的信用等级划分也较粗(一些银行将客户信用分为四级,即AAA、AA、A、BBB,而巴塞尔协议要求至少为八级,在每一级别存在略升和略降的情况,如出现AA+、AA-)。这种粗放式的信贷管理方式,在宏观经济环境好的情况时并未显露,但在目前金融危机环境下,很可能使商业银行踏上未知的“地雷”,使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三)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相对较高且缺乏更新机制。商业银行发放的大量贷款中,有部分贷款是抵(质)押贷款,其中有很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是在我国经济上行时进行的,那时的宏观经济背景还比较乐观,现在经济处于下行中,银行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已大幅缩水。如,2007年上半年我国股票市场异常火爆,很多银行以股票为质押物发放了大量贷款,随着国际游资的大规模撤离、大小非的纷纷解禁,股票价格回落,并且可能会长时间低迷,这无疑给商业银行的抵(质)押贷款带来巨大风险。而且,商业银行对在建工程、未办理产权证件房屋作抵押的抵押物跟踪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甚至会出现抵押的在建工程已经完工,还没有办理好后续抵押登记手续,使银行的抵押权“悬空”。
(四)信贷风险管理组织及方法不完善。这表现为:信贷风险管理条块分割,信贷风险管理框架不完善,难以从总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在制度上没有把信贷风险的计量、分析规定为日常性工作。如,缺乏独立的风险报告程序,致使管理层、决策层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贷风险状况。对信用风险分析主要停留在传统的比例分析阶段,缺乏建立在统计分析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方法基础上的信用风险量化测量工具。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管理起步较晚,很多银行缺乏详尽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库,缺乏成熟的信用风险管理专家系统。
(五)商业银行内部信贷控制不健全。商业银行内控薄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骗贷案件及信贷的操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充分暴露了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如,缺乏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主动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内部控制措施零散等。信贷风险的内部控制建设职责没有明确归属,内部控制还没有形成体系化、标准化。这就要求信贷风险管控水平在经济的下行通道中进一步提高。
二、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信贷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信贷风险管理的目的不仅是保护资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提升构成银行经营模式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组合水平。信贷风险管理应遵循保本、稳健的原则,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保证存量资产质量的稳定,这是银行生存的基础。对内生不确定性引致的风险,如银行由于内部的信息传导不及时、相关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操作失误、贷款抵(质)押物价值没有及时更新等,可通过加强控制程序和业务检查力度来实现。同时,由借款人履约风险、借款人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及行业性风险等外生不确定性引致的风险,则需要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具有完善的内控措施、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等措施来防范。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调节机制,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才能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支持,为中国迎接大国竞争做好准备。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
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的内容
1.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关键,是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与监管实际,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统一集中监管。重新设置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和保监局,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期货、债券、基金和保险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与管理业务,防止各方之间出现监管盲区和监管空白现象。
2.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是重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债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并赋予其权威的、充足的、高效的监管权限,在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接受银监局、证监局、期监局、债监局、基监局、保监局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开展独立监管活动。
3.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是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结算所、会员以及投资主体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线监管分支体系。交易所处于整个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具体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面。结算所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具体清算交割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方面。会员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交易资格的审查、交易风险的揭示、交易信息的传达、交易规则的执行、交易主体的培训方面。投资主体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供监管漏洞、依照授权行事。
4.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因承担场外监管责任而形成的监管分支体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肩负着市场运行资料与信息的核实、查证与的任务,实施监管,保证自身信息和披露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金融衍生品投资咨询机构、媒体、科研机构以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给予关注的群体则是从咨询、调查、研究以及观察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践行场外监管的职责。
5.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方面
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包括国家法律、部门条例、交易所办法、结算所规章和会员守则等。目前国家法律需要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法》,部门条例主要是制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条例》,交易所办法主要修订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章程》交易相关办法,结算所规章主要完善与结算有关的制度,会员守则主要是会员方面的一些监管守则。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措施
1.以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为根本,推动核心层的政府统一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应尽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立法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实存在和有效、协调发展,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
2.以创新行业监管细分职能为重点,促进主体层的行业自律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要完善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二要明确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和独立性,三要加强监管职能的行使,四要接受国家金融监管局和本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3.以理顺市黾喙芊旨对鹑挝主线,实现基本层的市场一线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对于交易所来说,将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改变成公司制,通过竞争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促使其加强监管。对于结算所来说,每日结清制度和交易限额制度是风险监管原则最直观的应用。对于会员来说,既要对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又要针对市场发展制订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投资主体来说,要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识别机制、预警机制、评估机制,以其第一参与人的身份第一时间将市场异动上报给会员和交易所,将市场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4.以开发中介监管辅助渠道为补充,优化中介层的社会公众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根据章程和相关法律制定明确的服务规范,形成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及时向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监管弊端,主动规避制造虚假报告、参与市场操纵以及纵容过度投机等行为。
5.以提高法律监管综合水平为保证,强化基础层的法律规范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国家应尽快着手制定统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并及时对现有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金融衍生品的有关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能够适应现实中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6.以迎接国际监管现实需要为契机,加速协调层的国际合作监管分支体系的重构。一是加强市场管理机构间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二是协调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三是协同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四是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与国际性的指导性文件相结合,制定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等。
【参考文献】
一、要充分认识到废物贸易存在巨大的潜在环境风险
“世界上没有废物,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对一些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废弃的有毒化学品、作为资源利用难度较大的废弃物(如电子垃圾)的无序进口,无疑将会给接受国带来极大的环境风险。
从经济全球化,尤其在自由贸易主义和“污染权”以及“污染权交易”名义下,发展中国家正在日益成为全世界发达国家的垃圾场。尽管废物贸易符合市场机制,从资源合理利用的角度看也具有经济合理性。但由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废物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实施中也缺乏必要的能力,因而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潜在和现实的威胁。同时,不少废物贸易、特别是某些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废物贸易也是违背Ⅸ巴塞尔公约》基本准则的。
面对全球不公平的废物贸易,发展中国家往往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时不时地导致了现实和潜在的环境污染,危及国家环境安全,甚至引致社会动荡。科特迪瓦非法进口毒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并导致政府下台事件既有其偶然性,究其根源,也有其必然性,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深刻的警示性。
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日益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世界、特别是发达国家倾倒废物的垃圾场。我国未来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的废物进口将不断增长且增长迅猛,因而带来的环境风险也日益增加,并有可能引致社会动荡。
(一)废物进口增长态势强劲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缺口加大,同时我国劳动力低廉优势以及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的存在,我国未来无论合法还是非法的废物进口量将可能不断增长且增长迅猛。
从1996年我国对废物进口进行规范管理以来,进口废物的数量逐年增加,增速愈来愈快。尤其自2001年来每年平均进口数量维持在2000万吨以上。2004年进口总量为3308万吨,贸易额93亿美元。2010年进口废物总量(不含废船)是4822.21万吨,进口金额301.21亿美元。
(二)发达国家低品位和环境风险大的废物不断地通过非法手段和夹带方式转移到我国
从国际分工和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看,由于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具有工艺简单、劳动密集特点,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劳动力成本较高,本国环保要求又较严格,因此,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的废物尤其低品位和环境风险大的废物,通过非法手段和夹带方式转移到我国。
近几年我国进口废物种类日益繁多,并且由于资源的短缺及原材料价格上扬等原因,有些行业协会则仅从本行业利益出发,希望将一些低品位环境风险大的废物列入允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内,如废旧汽车压件、废轮胎等,这将给我国带来很大的环境风险。
如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风险很大。因为废汽车在产生国被压扁打包时,只拆除了发动机、轮胎、车窗玻璃、蓄电池等,车身内的装饰材料、仪表盘、座椅等非金属部件却被连同车身一起压扁打包。进口到我国被拆解后,这些非金属部件变成碎片连同铁锈、油漆渣、重金属、油污等成为垃圾,尽管其重量只占进口废汽车压件的25%左右,但体积却不小,填埋处理这些垃圾,不但占用土地资源,而且如果填埋场未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将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植物等造成污染。
(三)非法进口废物日益严重
我国非法进口垃圾或废物现象日益严重。由于缺乏非法进口废物的详实数据,下面仅以案例说明我国非法进口废物的发展态势。
国外电子垃圾进入我国的地域和进口量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除了电子垃圾外,其他洋垃圾非法进口也在快速增长。据海关不完全统计,我国查获的固体废物走私呈上升趋势。
二、要深刻认识到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政策与监管机制,但不可否认,由于进口废物高利润驱使和国内外环境管理差距的存在,以及进口废物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目前废物进口依然存在无序问题,并严峻挑战国家环境安全。
我国废物贸易带来的严重环境风险,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逐,另一方面是一些出口国钻《巴塞尔公约》空子向我国转移环境污染。同时也彰显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尤其进口废物的贸易政策措施还不尽完善。
仅从废物进口、流通和再加工利用环节看,我国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在进口环节,进口废物环境管理办法、标准、制度不完善,尤其管理机制设计不合理,进口废物的潜在环境风险和影响较大,加剧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逆差。
2 在海关环节,进口废物以好充次、逃税和逃证的现象严重,海关环节的监管能力与力度不足,夹带垃圾和非法垃圾进口现象时有发生。
3 在废物进口后流通环节上,废物审批后监管力度不够,地方环保部门把关不严、倒卖证件等,进口后流通环节监管能力不足,导致进口废物流向未经批准且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废物加工利用企业。
4 审批后、加工过程中和加工后废物的环境监管不足,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三、应进一步调整进口废物的贸易政策,有效防范进口废物环境风险
“十一五”以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在经济总量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节能减排的压力日益增加;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污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农村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现“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目标任重道远。为此,“十二五”期间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发展,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强生态保护,保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我国资源短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将是我国资源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我们应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精神,切实把握后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强进口废物环境政策法规建设,强化运用贸易与环境综合管理手段,进一步促进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提高监管能力,严格执法。
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部际协调会机制,强化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政策的协调,环保部门要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建立健全,并强化执法能力;海关部门则要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协作,打击非法废物贸易。
第二,将进口废物贸易列入当地环境应影响评价的内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管理关口提前,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废物进口,预征排污费。排污费由进口商承担,将环境损失的补偿列入成本。
第四,加强从进口、流通、再加工利用等多方面环境监控力度,严格执法,确保进口废物流向具备加工利用能力的企业,有效实施进口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
第五,充分利用《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控制非法废物贸易。加强相关国际法、国际公约的研究,运用国际环境法相关手段,维护和确保我国在进口废物中的环境安全。
一、节能内涵探析
在现今社会经济与能源资源的现状下,做好节能工作是能源资源高度短缺的国际问题的最重要的解决方式之一。其不但是高度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还将成为未来世界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之一。对于节能工作的自身内涵而言,在经济学的角度看来,节能的主要内涵是指,通过不断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经济损失与成本预算的方式来为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模式。而在物理学看来,节能是不断通过减少自身的能源消耗,来控制自身的不必要损失的一种过程方式,其并不具备任何的某种特殊意义的内涵。
二、节能及节能政策在微观经济学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面对现今发展中如此重要的节能工作,各个国家与政府要想顺利的在自身的国家中发展节能工作,或者是推出一个具有一定经济意义的节能政策,就必须针对现今各个国家的微观经济发展中节能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找出根治的方法,才能真正意义的发展节能工作。
1.节能信息存在的社会风险。对于该问题而言,现今市场中多数的节能信息都是源自市场,而在市场中传播的信息资源,势必存在一定性质的风险性与威胁性,这种信息存在的风险,很有可能最终导致,企业与相关政府在出台相关节能政策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例如:在1993年到2003年期间,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由于节能信息错误而导致节能投资损失的事件有百余起,这种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了经济,不仅使得我国的经济遭受了损失,还给节能市场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
2.节能交易投资问题。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现今市场购买节能商品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讨价还价以及其它方面的一些经济问题,再加上,节能商品的买卖双方都为了能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在其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交易方面的资金危险,从而使得买方购买的节能商品并不具备其自身的某项功能。据相关资料显示:能源密集型的大公司用于节能投资的交易费用占到节能投资的3%~8%,而对较小额的节能投资或能源密集度较低的企业,这一比重要大得多。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节能交易投资对于现今的企业发展而言的重要性。
3.节能投资中的有限理性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节能商品的自身与节能政策的提出者本身对市场中的节能商品与节能发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并不能相对完善的考虑到节能发展的自身与经济的微妙关系,从而导致了整个节能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限制。
三、节能及节能政策的微观经济政体的构建工作探析
面对尚存在诸多问题的节能工作以及竞争如此激烈的经济发展,我国的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势必要做出适当的调整与改变,才能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节能工作与市场微观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此,笔者在这里为节能及节能政策的微观经济学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以供专家人士对其进行参考与分析。
1.大力调节及控制节能装置的价格浮动与税收政策。我国的国家政府要大力调节及控制现今市场中的节能装置的价格浮动,借以做到最大程度调节我国节能政策与节能经济发展的作用。另外,国家政府还要不断完善与调节我国税收政策,从而做到为我国节能工作与节能政策提供更高意义的微观经济保障的作用。
2.不断完善现今节能市场信息的可靠性。对于现今市场中存在的节能信息风险,要想最大程度的提高市场中信息的可靠性,就必须对现今的节能市场进行适当合理的规划与完善,以此来不断增加节能信息的真实性、中立性以及信息传递与交易的可靠性。另外,国家政府还要适当的为节能市场提供有效的、可靠的信息,让国家的节能市场可以具备更加安全可靠的信息安全性与全面性。
3.适当的对节能经济提供激励政策。由于现今的市场节能经济政策的相关政策仍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与不完善性,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势必会造就节能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处处受到限制,这种非积极性的限制,很有可能会造成节能工作者对自身的工作产生一些非积极性的思想,进而不利于整个社会节能工作的发展。因此,我国的政府势必要对节能经济采取适当合理的激励政策,从而在物质方面不断做到促进节能工作与微观经济不断发展的作用。
4.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推动节能的规制政策。与其它政策不同,规制政策绕过了市场主体行为调整而直接干预市场结果,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节能主体的有限理性。因此,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推动节能的规制政策,以期做到最大程度为节能工作及节能政策的微观经济做出保障的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如此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我国的节能工作与节能政策要想与微观经济学取得更为深远的发展,就必须针对不同节能产品与节能技术以及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手段与方式,为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推动其更好的为我国的节能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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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同健,李迅,孔胜,刘敬伟. 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体系解析[J].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0,(02) .
关键词:互联网;虚拟货币;微观经济;影响
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才能得以流传,与真实世界的货币不同但具有特定价值的一种货币。这种新型货币形式对我国微观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点,分别是对第三方商家的影响以及对发行者的影响。这一影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激起了微观经济学家的探索兴趣。研究互联网虚拟货币对我国微观经济的影响,可以让虚拟货币的运营、发展朝着更稳定更成熟的方向进步,也能为我国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
一、虚拟货币的概述
对于虚拟货币,目前学术界尚未明确定义。由于虚拟货币的产生源于互联网,而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所以虚拟货币在我国的兴起和发行时间并不长。就目前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经济领域中对于虚拟货币的研究成果普遍较少。从广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即流通于虚拟世界范围的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流通过程中使用。而从狭义上来说,虚拟货币有多种类型的表现形式,包括游戏币、京豆等。以游戏币为例,人们可以通过现金购买游戏币,而在网络世界中,游戏币也可以当成现金被使用,但是游戏币的使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局限于游戏内部系统,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这种货币。
二、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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