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

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促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强力推进,在全县农村逐步巩固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民参合率达到98%以上,提高受益程度,扩大受益面,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个人、地方政府和国家三方筹资的原则。

2、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农民自愿参加,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原则。

3、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

4、坚持“分类指导、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则。

5、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组织管理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督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基金管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负责本乡镇具体业务工作。各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动员、基金收缴、参合人员登记等具体工作。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民办公助社会性质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9月1日一2009年9月25日)

l、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运行程序、实施步骤,合理确定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各乡镇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9月26日—2009年10月15日)

1、召开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启动大会,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各乡镇召开动员会议,与各行政村签订责任状,同时下发宣传资料,做到每户一册。

2、各乡镇和县直各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标语、宣传手册、宣传栏、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及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参合率达到98%以上。

3、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队深入村屯进行宣传,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三)基金收缴阶段(2009年10月15日—2009年11月15日)

1、农民个人今年缴费标准为3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合计为150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户、五保户、7至10级伤残军人、“三属”、返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由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采取“边宣传、边筹资”的形式筹措,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部门以村为单位代收,并出具正规票据。县财政部门将各乡镇筹措的资金及时存入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县、乡合管办及时为参合农民发放《合作医疗证》。

(四)启动运行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l、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项规定认真及时的审查、核算、支付医疗费用。

2、全县农民参加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起止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2009年11月25日。2010年1月1日后发生的医药费享受合作医疗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为确保在2009年11月25日前,全面完成农民个人筹资收缴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保证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年底农民参合率达到98%以上。政府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2010年度工作考核责任目标。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要说明情况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部门协调,齐抓共管。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卫生部门要做好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县合管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促检查、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县广电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工作,在黄金时段开办专栏或专题,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县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2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20*年我市参合农民筹资标准由年人均50元提高到100元。今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仍10元,财政补助新增部分除省财政补贴外,由市、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30%和70%。

二、补偿模式

今年全市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补偿模式,取消家庭帐户。为保证参合农民及时足额报销上年度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参合农民门诊就诊时,必须先使用家庭账户结余资金,报销按20*年有关政策执行,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再使用门诊统筹资金,家庭账户资金可一次报销,到20*年年底结束使用。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1、门诊补偿在村、乡镇和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除门诊大病外,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2、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

3、补偿比例:去除自费部分后村级补偿10%,乡镇级补偿20%,市(县)区级补偿15%。

4、门诊补偿设封顶线,市(县)、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合计封顶215元,其中,村级定点机构15元,市(县)、区和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封顶200元。

5、参合人员年内没使用门诊统筹基金的,基金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次,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市级以上医疗机构500元/次。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取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助的起付线。

2、补偿比例:住院费用去除自费部分及起付线后具体补偿比例为:乡镇级:0-1000元,补偿60%,1000-3000元补偿65%,3000元以上补偿70%;市(县)、区0-1000元补偿50%,1000-5000元补偿55%,5000元以上补偿60%;市及市以上0-5000元补偿40%,5000元以上补偿45%

(三)封顶线

住院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2.6万元。

四、门诊特殊大病补偿

(一)门诊大病补偿。本方案门诊特殊大病特指如下七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碎石、门诊介入治疗、伽玛刀治疗、糖尿病慢性并发症治疗、各种器官和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的门诊大病治疗,其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执行。

(二)对患有精神病和结核病等法定传染病的参合农民,在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门诊药费补偿、住院起付线、住院费补偿按乡镇级补偿标准执行。

五、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

(一)诊疗项目

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4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药品目录

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78号),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38号)。

六、补偿办法

(一)参合农民在*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全部实行即时出院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垫付补偿资金。

(二)到*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农民,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到本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报销。

七、转诊管理

参合农民到*市定点医院住院就诊取消转诊,市级定点医院必须在当日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向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报参合患者住院信息;参合农民在本市(县)、区范围内定点医院看病取消转诊,相邻市(县)、区可互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到*市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需到市(县)、区指定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到本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审批。

八、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市(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确定,报市新农合监管办备案;市级定点医院由市新农合监管办确定。市新农合监管办按照有关要求可以审查、调整、取消各级不符合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

九、有关要求

全市实行统一的新农合实施方案,新农合监管办要与定点医疗机构重新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并监督检查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新农合打印收据,一式三份,市(县)、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各一份;补偿费用必须在新农合证上记录;补偿款必须由患者签名领取。

第3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凡是我乡的农业户口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初高中学生的农村户口)均为参合对象;不得把城镇居民及乡镇企业下岗工人,大中专就读学生纳入参合。

二、2010年全乡参合率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乡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新农合,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全乡农民参合率以村委会为单位必须达到95﹪以上,使全乡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三、参合原则

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和农民自愿参合的原则。对迁入我乡居住的农户按照参合范围的要求给予参合,不得强迫命令、硬性推派,代收代缴和垫付参合筹资款;参合时以户为单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四、筹资标准

随着中央和省财政对新农合投入的增加,筹资标准逐年提高全乡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140元∕年∕人;参合农民筹资20元∕人,中央补助60元∕人;省财政补助60元∕人。

(一)一般农民个人缴纳20元∕人。

(二)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民政优抚对象和其它民政救助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20元∕人。各村委会根据民政部门的花名册,逐一核实以上对象,必须全部纳入参合范围,做到不漏户漏人;绝不允许向以上人员收取筹资款。

五、筹资时间

各村委会筹资收缴时间:2009年9月10日至2009年10月20日(共40天)。各参合资料和筹资款,于11月10日前交县合管中心。

六、筹资方式

2010年开始,各村自行组织筹资收缴工作,具体收缴中,可采用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收缴或入村入户方式进行收缴。

七、筹资收缴和有关资料

筹资收缴款由各村委会挂钩负责人交给乡出纳处,每次交款都开具收据。更换和添补的有《合作医疗证》、《筹资收缴登记表》、《筹资收缴公示表》、《云南省社会保障费缴款收据》等。

八、实施人员挂钩负责制和筹资收缴时间安排

(一)实施人员挂钩负责制是确保本次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自查自纠未达到95﹪参合的村委会由挂钩人员负责再组织,再落实其原因,直至达到参合率为止。

挂钩人员如下:

×××××××××

(二)时间安排

2009年9月10日至2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200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为收缴阶段。

2009年10月20日至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

第4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十将解决“三农”问题看做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是整个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根本所在,而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就是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03年在一些试点地区推广以后,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它在长期的施行推广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探讨和积累经验。2007年,《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统筹县(市、区)在县域内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公示制度”、“一日清单制度”、“签字制度”及“一证通制度”,通过强化管理,保证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所以,黑龙江省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工作是现阶段建设新农村的重中之重。

一、黑龙江省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现状

(一)黑龙江省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情况

七年来,望奎县政府加强新农合制度的建设,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多方增进农民受益,机制体制逐渐完善,受到老百姓的一致好评,并取得明显成效。望奎县农民群众的参合意识和互助意识不断加强,参合率稳步提高,2007年的农民参合率为88.92%,2008年为92.07%,在2013年则达到97.81%。而黑龙江省2007年农民参合率为91.40%,2008年为94.40%,到2013年则上升到了 99.81%。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望奎县还是整个黑龙江省农民的参合率都在稳步上升,这反映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给农民看病问诊带来了很多的优惠,农民的参合意愿逐渐增强。

(二)黑龙江省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集资金情况

2007年,望奎县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活动,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7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元,农民按家庭总人口数计算,以户为单位进行参合缴费,不得选择性参加,每人每年交10元。如表1所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在逐年增加,2014年望奎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39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70元,各级政府补助320元。按照《黑龙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4]159号)和绥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绥合领发[2014]6号)要求,2015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360元/人,每人筹资总额达到450元。

从表1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标准每年都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了福利。人均筹资额在这几年期间一直处于增长状态,2010―2011年涨幅最大。在经历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前三年的发展,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加深了了解。因为农民个人承担部分在总筹资额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所以,农民的满意度也得到了提高,人均筹资额也就随着人们对健康水平意识的增强而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三)黑龙江省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情况

1.住院补偿情况

从基金补助情况来看,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是“家庭账户补偿+门诊补偿+住院补偿”相结合的医疗模式。按照《黑龙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5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4]159号)和绥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绥合领发[2014]6号)要求,省、市级医院,县级定点医院,乡镇医院住院报销的起付线分别为800元、500元、100元;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70%、90%。这使得农民在医疗费用上的开销有所减少,农民参合的意识越来越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取得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

2.门诊补偿情况

在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中,对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及经县合管办核准的村卫生所(室)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限额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每人每年封顶线100元,家庭成员可互用,当年不用的不得转入下年使用,结余资金计入下一年度新农合统筹资金。因患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等13种慢性疾病,需连续门诊治疗且符合该病种鉴定标准的(鉴定标准及程序由县卫生局、合管办另行发文,并具体组织实施),补偿比例60%,年个人累计封顶线5 000元。本年度每人只能享受一种慢病核销。而在11种大病补偿范围的,在望奎县内门诊治疗费,补偿比例为70%,每次核销起付线500元;在望奎县外门诊治疗费,补偿比例提高至45%,每次核销起付线800元,年个人累计封顶线为50 000元。

二、黑龙江省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中的制约因素

(一)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保障不健全

从政府部门的监管角度分析新农合制度的督查漏洞,发现缺乏规范性的法律制度进行制约。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总结这些经验可以发现,立法先行,再进行实施,是制度和政策能够良好推行的重要保证。从我国开始在局部地区实行试点到现在,新农合制度的推行已满十年。虽然十年来国家已经出台许多的政策文件,各个地区也推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性法规,但是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医患双方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配置、利益冲突的协调、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有力的界定,由于这些法律约束的缺乏,使得这些所谓的政策或者文件得不到有力的执行,而是仅仅依赖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压力和各个地区自身对制度的重视程度。

(二)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质量薄弱

望奎县当地的乡、镇医疗机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虽然在医疗基础设施、医疗环境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较之城市水平相比还是大为落后,并且医疗资源较为匮乏,不仅造成医疗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而且也造成医疗事业发展较为缓慢。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一些小手术的患者也要到县级医院甚至更高一级的医院就诊,这对基层医院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医疗资源在农村地区最缺乏的还是医生,农村医疗机构没有有效的用人机制,导致医疗保健本身水平低,综合素质差,这些都制约着望奎县新农村医疗合作的长期发展。

(三)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手续烦琐

望奎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中指出,如果患者住院,需要提交户口簿、合作医疗证、身份证、诊断书、病例等十多份证明材料,而且是有报销时限的,逾期不予以报销。另外,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县级单位进行管理,都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外出打工人员暂时还无法参加他们打工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和地区分割,使得外出务工人员患有疾病时,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才能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而农民一旦生病回到家乡治疗可能要增加看病住院的经济成本,有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抵不过看病住院的费用,还有一些冒有耽误治疗、恶化病情的风险。所以,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上有空缺,让外出务工的农民的医疗保障无处着落,这样又构成了新的社会问题。

三、完善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保障制度

要实现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立法是必经之路。首先,立法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立法严禁不顾患者的病情,为提高自身收入而滥开药方、抬高药价、延长住院时间,严禁向参合农民变向的索要红包、收受好处。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个人要采取警告、记过、取消行医资格、开除等处分,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其次,建立与完善医疗救助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强化政府的责任,规定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和政府投入比例,以确保新农合制度基金来源的可持续性;明确基金监督和管理的措施,使基金能安全地使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新农合的开展工作有法可依。

(二)完善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保障大病为主的医疗保障体制,积极实行以保大病为主的宗旨,可以有效地在资金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解决农民看病住院方面支出费用较大的问题。虽然这样有效的减轻了患大病农民因生病带来的物质方面的困扰,但对大多数的有常见多发病的农村居民来说,以大病统筹为目标的补偿方法大大限制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福利保障的范围。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调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模式,选择大病统筹和门诊补偿相结合的模式,这样可以提高农民医疗参合的时效性,增大了受益的范围,增强了系统的吸引力。

(三)提高望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质量

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关系到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了有效降低人们疾病的发病率,望奎县政府可以考虑适当增强对农村防疫疾病的经济投入,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而且也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另外,望奎县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经费。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服务能力的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在农村地区的培训需要,应鼓励优秀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现有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不断提高镇(街道)、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机构的能力,从而使更多的农村居民患者接受治疗,同时也可以保证医疗质量,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

第5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推广 问题 实践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12-0012-0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自2002年10月开始实施新农合制度以来,在制度运行和管理机制上积累了宝贵经验,全国各地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并且农民大病医治和报销上得到了改善,缓解了“看病难,治病贫”的问题。在试点工作中,农村的医疗条件和服务质量都有所提高。如今的新农合是在旧农合的基础上传承延续下来的。与过去的旧农合相比较,新农合有三大特点:一是新农合以治疗大病为首要,小病捎带:而旧农合是将防治保健与医疗合二为一,在小范围内有限的条件下执行合作医疗以及住院保险。二是新农合以乡镇为统筹单位,各个乡镇缴纳的费用统一与乡镇的财政储存结算并支付;旧农合的主体要由以村或以乡镇为单位,只能依靠乡村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达到支出和收入的平衡。三是新农合在原有的模式基础上建立了县协调委员会,其中监管机构和经办机构,走的是多元一体化、标准化由政府全面负责的路线;旧农合的管理形式与实施方式,因乡镇而异,由于经济实力和管理方式不同,主要以乡镇做自我组建、自我管理与自我决策,并让农民在资金统筹上积极参与,在内部采用多种交易办法,使资金不足的问题得以改善。由此可以看出,新农合和旧农合相比较的情况下,新农合从各方面的层次就显得更高一些,大体的制度框架也显得比旧农合更完善一些,并增添了大病保障。但是,在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广发展上还存在着很多约束推广发展的因素,比如,在理论认识上和实践操作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制度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合资金筹集上存在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财政支持并农民自愿参加的,在医疗费用上互帮互助,共同抵御疾病费用带来的的风险。农民自发组织并自愿参加,在医疗费用上互帮互助,其制度的框架与管理模式都是农民自发的行动,是否愿意参与其中完全出于农民自愿,而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制度宣传不到位等现象导致农民参保意识较低。政府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广中的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鼓励农民自主建立新农合医疗互助制度,在发起动员、组织学习、了解并宣传新农合制度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政府为了支持新农合,在资金上也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第三,政府在医疗管理上会给予一定的帮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区别之处在于新农合的核心载体是农民本身,而政府在这制度当中只是起到了支持和辅助的作用;而旧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载体是政府,其特点和新农合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医疗保障制度要求的不是农民自愿参加,自愿承担费用,而是强制被参保,强制被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讲,政府对新农合的资助和责任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不会取代新农合的核心经营。由于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广中扮演着组织、引导和支持的角色,政府的公共支出并不是新农合资金的重要来源,加上农民参保意识低导致新农合资金筹资存在很大的困难,制度的推广面临着很多困境。

(二)政策执行人员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广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紧密相连,加上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环环相扣形成了新农合的主要利益关系。在这些主要利益关系中政府仍占主导位置。首先,政府面对公众的医疗需求,拟定方案,选择方案,最后成为决策者。其次,新农合医疗的启动费用都是由政府做主要的灌注。再次,合作医疗的管理制度大部分都以卫生部门来主管,从而形成了一道链条,即“政府管医院,医院管医生,而医生为农民服务”的长线。而管理机制又以政府为中心主要负责。在制度推广中,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够完善,各个地方医疗的形式和做法不统一。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欠缺,政策执行中存在歪曲政策意图等现象,引发各种不公平。

(三)农民的自利严重缺位

第一,在参与新农合方面虽然充分考虑并尊重参与者自己的意愿,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各个管辖的政府却是在强制性地收取加入新农合农民的费用,虽做法简单,但却突出反映了农民无法自主的权利,许多农民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进入合作医疗,农民虽参与其中,但却无法表达自己的呼声。第二,农民没有权利选择真正意义上的为自己所需,为自己所用的可靠机构、报销方案与有效监管。第三,定点的医疗机构使选择性十分有限,农民难以在狭窄的范围内作出自己的抉择,形成了就医难的问题,更不用谈农民自己对医疗机构,对服务的价格进行平等谈判等,只能选择妥协。现在从新农合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不论在决策上还是在监督管理上都占有主导地位。农民只是单纯地作为缴纳费用和服务受益的人群,由此新农合实际上的意义不存在,农民的自主不存在,转而变成了政府对新农合的施恩,农民变成了其中单纯的决策被接受者,失去了民主性,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没有建立自己的合作医疗组织权利,因而从新农合的互利互赢政策演变成社会政府统筹型的医疗合作。

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的实践思考

(一)加强制度宣传,拓宽筹资渠道

目前,新农合制度推广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制度宣传。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推行新农合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基础性的工作。在新农合的资金筹集上,政府要积极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媒介,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政策,通过成功案例的宣传,让农民切身体会到新农合带来的益处,带动农民自愿参与到新农合中,发挥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正作用。

(二)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意识,改善农村医疗条件

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即政策执行主体的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意识淡薄的现状。除了政策的宣传,执行主体不能只停留在政策认知和“读文件”“学文件”上,还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消除各种政策执行障碍,一切以农民的利益为中心,为农民着想,解决农民在看病难、看病贵中的难题。

其次,面对我国农村地区资源匮乏、地理位置偏僻等问题,利用政府在公共事业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在医疗方面的资金,改造医疗用房,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送基层医疗人员外出学习,掌握先进的医疗技术,为农民造福。

最后,新农合的运作单位是以县为单位的,在管理运行和方案的决策上是排斥农民自发组织参与的,这样的服务形式和中国医疗保健乃至国际上都是相辅相成的。从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政策的执行事实上是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方所带动的。政府要同步乡镇的卫生网络,完善服务体系。

(三)保障农民的自利

在新农合制度中,充分发挥农民的自利,不但基于制度的宣传和资金的筹措,还包括农民看病费用的报销上。所以,要缩短农民在费用报销上的期限,带动农民的积极性。新农合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同时,也使农民在合作医疗的权利上完全被定点医疗机构所取代,这种政策迅速地转变成乡镇的医疗机构与公用基金的共谋划策。在某种意义上,农民自己在这场共谋划策中也在无意识地参与。所以,在制度执行中,多采纳农民的意见,让他们有发言权,对于政策的执行除了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以外,还要加强农民的监督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无论新农合未来的发展如何,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农村的医疗卫生服务是新农合未来发展和基础建立的根本。同时,建立规范化的农村卫生服务是政府应辅助的职责所在,要以最快的速度让新农合收纳在合法合理的进程当中,在法律法规里规范医、患、保三方的管理,使得农民患者的利益受到可靠的保障,让农民患者真切地感受到管理加强后所带来的实惠,通过患者利益的扩大化,来实现医院与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改善。

【参考文献】

[1]田秀娟,侯建林,董竹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效果评估[J].重庆社会科学,2010(02).

[2]熊季霞,李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建议[J].黑龙江医药,2009(05).

[3]李秀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有效执行的路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36).

第6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一、实践与成效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旨在组织农民、服务农民、惠及农民的系统工程,**的试点正是遵循了这一宗旨,在实践上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1.运行平台的搭建。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办法的制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职责,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和经办全县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结算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及指导乡镇经办机构开展业务。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服务咨询、资金筹集等相关业务。村级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使用、补偿公示、信息反馈等。

2.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坚持以“家庭全员参与,救助大病为主,兼顾一般性疾病”的原则,实行统筹账户与家庭账户相结合,做到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在筹资形式上,以户为单位。在筹资标准上,参合农民人均10元(其中,家庭个人账户4元,统筹账户6元)。在资金配套上,中央财政按人均配套补助1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3:2:5的比例予以配套。2004年,全县共筹集基金1462万元。在资金筹集管理上,由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部门设立基金过渡户,负责全乡参合资金的归集,并定期解报至县合作医疗财政基金专户。

3.现行的控制体系。在基金管理上,县财政部门在县建设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专户,做到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用拨分离。县合管中心对参合农民直接办理的补偿支出,按计划和程序分别向县卫生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此外,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农民的医疗补偿支出,经县合管中心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县合管中心内设综合管理、资金结算、业务审核三个业务股室,分别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费用审核、结算补偿、报表统计等。在业务流程上,县合管中心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报账实行定员(定专职结报员)、定时(统一结报时间)、定点(统一结算地点)的结报办法。对需转县外治疗的患者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补偿费用,由其本人或委托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到县合管中心直接办理。在督查核查上,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治疗病案或处方的抽查,重点检查其用药的合理性,以及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的真实性,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优价、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同时,对全县参合农民的补偿情况分月进行统计,分发至各乡镇、村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主要管理方式。对转诊转院实行电话备案。为更好方便参合农民,对需转诊转院的患者由过去本人或委托人到县合管中心备案调整为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代其向合管中心实行电话备案。对县内住院治疗补偿实行先行垫付。参合患者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当日结算并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然后定期向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对慢性病实行“定额+比例”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实行定额和比例相结合的补偿办法,对600元以下的门诊医药费实行每人每年150元的定额补偿,超过600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另按25%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额封顶线为1万元。慢性病门诊和住院治疗实行分别补偿,两项累计补偿额封顶线为2万元。扩大补偿范围,制定了《**县合作医疗慢性病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为慢性病鉴定工作提供有效的政策依据。与此同时,**还将无第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和计划生育定点分娩(平产200元,剖腹产300元)纳入了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初步建立,在不同的社会层面上产生了深刻的反响,并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了农民的健康意识。合作医疗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参合农民住院就诊的主动性,农民的健康意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以往农民“小病拖,大病挨,挨不过了土里埋”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改善。同时,通过合作医疗,不仅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是融洽了党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难、不敢看病和看不起病的问题,使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亲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极大地提高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受到了大多数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不仅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是优化了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推进了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增强了定点医疗机构公平竞争意识,推进了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优化了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了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从而加快了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现了患者满意与医疗机构自我发展的“双赢”目标。

二、矛盾与问题

**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体制和机制上的矛盾与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局限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本身具有明显的大病统筹特征,因而它无法很好地兼顾大多数参合农民患病就医受益问题,在实践中突出表现在:

1.补偿范围窄。住院补偿的项目设限过多,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费用以及患者住院前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未能纳入补偿范围。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品种少、药品老、适应性差,不能有效满足患者的基本治疗需求。慢性病补偿病种过少,目前慢性病补偿病种仅限于8种,对其他需长期门诊治疗且费用较大的慢性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精神病、慢性胃病、溃疡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均未纳入。就**而言,长期困扰农民的慢性病就高达20余种,仅将8种慢性病纳入补偿范围是难以覆盖到大多数农民的。一些特殊病种未能解决,如门诊手术治疗、超声波碎石及特殊病人γ刀等未能纳入补偿范围。

2.门槛费高。无论是职工医保,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都要求设置一定的门槛费。从**看,现行住院补偿的门槛费为300元,慢性病补偿的门槛费为500元。过高的门槛费,致使相当一部分农民有病不医,小病拖大病抗,挫伤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农村整体医疗保障水平,也有悖于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初衷。

3.比例不一。各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实际上都普遍存在着分级分段补偿的做法。从**县补偿情况来看,县内住院补偿明显高于县外住院补偿。以住院医药费在1001元——3000元段别为例,当地乡镇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0%,当地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20%,而县级以上及县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仅为10%。分级分段补偿虽然有利于引导参合农民就地就近就医治疗,却不利于患者接受更高更好的医疗服务,对一些确需外出治疗的农民存在明显的制度不公,弱化了大病救助功能,降低了农民受偿水平,存在着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二)机制运行存在不适应性

1.政策宣传存在误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上,普遍存在政策宣传的盲区和误区。特别是在**这样的山库区县,由于信息闭塞,居住分散,政策宣传未能做到家喻户晓,群众不能对政策做到全面透彻的理解,甚至是部分乡村干部也没能真正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旨和实质,以至于曲解了相关政策,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职工医保等同宣传,片面夸大合作医疗带来的预期效益,致使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值,认为只要交了钱,不管得什么病,也不管花多少钱都可以报销,因此,一旦参合农民的需求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就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抵触情绪。

2.筹资难度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主要渠道来自于农民、财政和集体三个方面。其中农民个人筹资难度最大,难就难在农民的自愿程度低,一方面农民对健康的认识不到位,风险意识差,另一方面不少农民确实存在支付能力弱的实际困难,因而主动参合、主动缴费的比例不高。同时,在资金筹集方式上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乡村干部上门动员征收,从而又导致征收费用和行政成本过大。此外,在各级财政配套上,由于市级财政相对困难,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或难以全额到位,也是影响整个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主要问题之一。

3.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乏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分布在农村,普遍存在着医技水平低、设备设施差、管理水平低、服务与收费不对等问题,甚至少数定点医疗机构还存在诱导需求、医患合谋、套取基金等现象。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一般都是挂靠在当地卫生部门,卫生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致使经办机构的监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工作陷入两难境地。

4.部分技术环节存在缺陷。家庭账户的设置弊多利少。从实际运行看,设置家庭账户存在诸多弊端。通过千辛万苦筹集的资金,又人为地分散到千家万户,不但分散了资金投向,而且弱化了基金使用的规模效应。加之单个家庭账户资金规模小,涉及面广,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导致个人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补偿比例设段过多。从**看,现行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共设置六个段别、三种比例,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多达几十种,计算十分复杂,不但群众看不懂,就连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也很难讲清,因而产生了许多误解,对今后农民参合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三、建议与对策

为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长效的基金筹集机制。稳定的筹资机制是维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的实际,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宣传。运用多元化的宣传手段,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尤其是有影响的权威性的主流媒体更应该加强对合作医疗的关注、宣传和引导,真正做到把政策交给农民,增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农民自觉参合、自愿交费的积极性,从而在资金筹集方式上逐步实现由广大乡村干部上门征收到广大农民自愿缴纳的转变。二是加快立法。现行合作医疗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模式,容易受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国家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合作医疗体制,尽快制定出台合作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基金筹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筹集。三是加大财政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单纯依靠农民筹资和各级财政的有限配套是难以满足其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引导农民积极参合筹资的基础上,各级财政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这样,不仅可以使合作医疗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可以防止因医疗费用的自然或过快的增长而导致基金“崩盘”的风险。四是提高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引力。要通过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增强大病救助功能、适度扩大受益面的办法,如降低门槛费、取消家庭账户、提高补偿比例、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等,以及优化医疗设备、提高医技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和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等措施,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等,来吸引更多的农民自觉自愿参合筹资。

2.运用全员参保办法刺激群众参合的积极性。对所有未参加筹资的农民提供低水平的医疗保障,旨在刺激和扩大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从而建立起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这个方案的优点在于:能够扩大农民的受偿面,使那些认识不到或暂时不愿筹资的农民也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政府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也能借以引导这部分农民逐步自愿参合。这种方案的弊端在于:一是保障水平偏低。长期低水平的保障,将会影响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二是挫伤筹资农民的积极性。容易导致农民相互攀比、依赖和侥幸心理,使合作医疗变成一种变相的社会福利。从调查情况看,此方案在目前情况下不宜推行。

3.实行筹资档次与补偿档次对等的保障机制。即高筹资高补偿,少筹资少补偿。筹资档次由农民自愿选择,以扩大基金盘子,增强大病的统筹能力。此方案的优点在于:由于人们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诱导因子,能够调动一部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刺激部分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特别是能够刺激年老体弱、常年患病或身体不健康的农民选择高补偿的筹资种类。此方案的弊端在于:一是有商业性保险倾向。在当前农民的保险与互助共济意识不强以及宣传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高档次补偿人群参合面将会很小,将给基金的使用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一般情况下,对困难人群无论采取何种筹资方式,他们都很难去选择高筹资,而这部分困难人群恰恰又是最需要给予保障的。三是在贫困地区农民的筹资水平不是很高、筹资档次拉得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农民对筹资档次的选择会持无所谓态度(如交10元和15元并不太在乎),如果档次太高,农民承受能力有限,则不利于合作医疗的推行。因此,此方案能否推行,关键在于各级财政能否按不同的筹资比例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版权所有

第7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关键词】 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为动机

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服务的主要供给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和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户参合意愿及参合农户的满意度。由于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意识不断渗透到整个医疗卫生领域,医疗机构有着很高的盈利欲望。因此,在现行医药卫生体制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取向往往具有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双重特征。

一、定点医疗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在动机—履行社会公益性职责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构成以公立医院为主,部分具有医疗实力的私营医院为补充。公立医院是实现政府公益性责任的重要载体,其管理者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力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政府制定的低于服务成本的医疗服务价格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对病人进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优先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通过日常诊疗活动使农民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质量合格的诊疗服务。除了以上职责,定点医疗机构还须在日常诊疗服务中担负向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责任,通过提高农村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使之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而达到少患病、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同时,省、市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合作,使患者得到便捷的医疗服务,提高卫生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这不仅可以缓解大医院看病难问题,还能够方便患者就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定点医疗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内在动机—追求医院自身利益

和所有行业一样,“医疗服务”也没有免费的午餐,即所有的医疗支出或成本都必须有人承担。有数据显示,在现行体制下,公立医院维持运转主要依靠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财政补贴。当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成本不能够得到补偿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时,必然会存在一些“趋利”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趋利行为的主要表现如下:

1、流通过程中药品的“虚高定价”

处方药品从出厂到用在患者身上,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物价部门定价、医疗保障部门核定为医保目录、机构的推荐、各医疗机构的招标、最后经医生的处方用于患者的治疗。在药品的流通过程中,伴随着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寻租行为。尤其在销售的终端,医院实际上控制了80%以上的处方药流通渠道资源。由于处方医药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和专业性强,医院的寡头垄断地位和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机制失灵,价格无法通过市场供求调节处于正常范围。根据国家政策,医院在销售药品时有15%的加价权,药品价格越高,医院的超额利润越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造成药品“虚高定价”,从而成为促使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主要因素。在这条利益链上,参与的任何一个主体都要分享利润,而利益占有的多少取决于该主体在各个方面的实力对比和资源稀缺程度。

2、治疗过程中医生的“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未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近年来,过度医疗问题引起医学伦理学界的普遍关注。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过度医疗在经济学上表现为医生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诱导,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过度护理。其基本特征有: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与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我国现阶段过度医疗的产生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对公立医院投入少,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另一方面则是《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证倒置制度,为避免出了医疗事故后患者家属找自己的麻烦,往往追求“全面”的诊疗方案,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的过度检查。

3、竞争过程中医院的“过度扩张”

自1984年卫生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的几项规定》后,卫生行政部门放开了对医疗机构规模、大型仪器购置和新技术采用的监管。为了应对医院间激烈的竞争格局,各医院竞相通过各种渠道购买高新医疗设备和改扩建病房。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中国医院总数增加了1941所,新增床位29.78万张,而在2000年到2008年的8年间,中国医院总数增加了3394所,增设床位71.62万张。医院为了更快扩张,就要更多创收;得到更多创收,又会更快扩张。

4、医疗服务中病人的“过度特需”

在医疗服务领域,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许多医院设立特需病房。随着医院硬件设施的改善,目前不少医院出现高档病房越来越多,低价病房越来越少的情况。当前我国医疗资源还相当紧缺,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立医院,应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把眼睛紧盯着富人,让“特需服务”无限膨胀,挤占了公共医疗资源。

三、影响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因素分析

医疗决策过程是科学的依据病人的愿望、医生的偏好以及所有各种外部影响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保险人、病人、医院、医生以及医药设备供给者等都会对医疗决策过程产生影响。由于医院在其中的特殊作用,它不仅决定治疗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影响到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主要源于以下的因素。

1、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行所获得的补偿水平

医院要维持简单再生产,合理的补偿机制是保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行、使其公共服务能力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院收入主要依靠药品的现象,是中国公立医院共同的尴尬。由于财政补偿长期不足,定点医疗机构要生存和发展,只有在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上做文章。医院通过成为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后,病源市场份额稳步增加、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也有所提高,在监管不健全的基础上不规范收费和服务的可能性就增大。

2、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技术水平

Hichard and Jeremy(2000)研究证实,现实生活中约30-40%的病人并没有获得应当得到的科学性医疗服务,即使获得的医疗服务中也有20-25%是不需要的或有潜在危害作用的,这源于医疗服务者的个人素质。面向基层的县、乡和村级医疗诊所是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组成部分,其专业医疗人才十分短缺,医疗设备资源严重不足,技术水平也相对较低,部分医护人员仅仅经过短期的医学培训,所以整体文化素质低,医学理论水平较差,对于一些药物比如激素、抗生素等的不良反应认识不够,可能会在诊疗行为及用药上出现不规范行为。

3、医疗费用不同支付方式的选择

不同医疗支付方式的选择对定点医疗机构行为有着不同的约束力。按项目付费制医生不承担任何风险,所以医生愿意增加患者人数,增加报告疾病的严重程度,这会导致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诱导需求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在按人头定额支付制下,医生拥有一笔预先被支付的固定服务费用,因而会选择病情轻的病人,不会增加报告疾病的严重程度。如果是总额预付制和按单病种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就可能会减少应该提供的医疗服务。例如,德国政府为了能够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更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上升势头,在全国750家医院进行试点,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结果试点医院平均医疗费降低了35 %,平均住院时间降低了30%。

4、患者的经济文化水平

患者的经济文化水平会影响医疗服务供给者的诊疗行为。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相同。亲人得了重病,即使是不治之症,许多家庭仍会不惜一切举债治疗。许多人认为这是“尽孝”,其实很可能进行的是没任何意义的过度治疗。一些患者形成了这样一些错误的医疗观念,价格越高越贵的药越是好药;越是进口的药就越有效;越是先进的医疗技术就越利于疾病的诊断治疗,越是高职称的医生或专家医疗技术就越高超。因此,定点医疗机构会针对患者不同的经济文化水平采取不同的诊疗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基金额度较小,对农民健康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如果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有限的基金也将不堪重负而出现危机。农民即使“参合”,从新农合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收益也将被医疗费用的上涨所抵消。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得农民不能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真正受益,也抑制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控制农村医疗费用上涨过快的趋势,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 朱信凯彭廷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逆向选择”问题: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9(1)81.

[2] 张立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6(5)49-56.

[3] 杨红燕.公共性、效率性与盈利性—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主体创新.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96-100.

[4] 王红漫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满意度及持续性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6(5)42-51.

[5] 李娟娟,王征兵.陕西农户健康投资意愿影响因素分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4)34-38.

第8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我市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积极行动,切实把这项惠及全市农民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刚才,*同志就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了客观、全面的总结,对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增强做好新农合工作的责任感

近两年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截止今年10月份,累计受益农民达54万人(次),累计支付补助金额达5100多万元,农民参合率达98.7%。两年来的事实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减轻农民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中央决定从今年开始新农合制度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20*年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0%,20*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根据项城的实际,我们提出了今年的目标:一是确保“三个数字”的完成,即宣传入户率100%,群众知晓率100%,参合率不低于上年水平;二是20*年度的筹资工作从明天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信息登录、就诊证的打印和发放工作12月底前全部结束;三是必须坚持整户参加的原则,如果每户只参加老弱病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失去了互助共济的意义。要求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不遗余力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不断探索新农合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虽然我市新农合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机制,概括起来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坚持为民谋利。能否做到为民、利民和便民,是新农合制度成败的关键。要始终把保障农民的权益,作为推行新农合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筹资中,要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不搞强迫命令。根据具体操作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新农合医疗方案,改进服务与管理,切实方便群众。

二是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管好、用好新农合医疗资金,是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及“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新农合基金,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农民放心。

三是必须提供优质服务。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证和人员管理,完善制度;要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医疗条件,增强整体服务功能。同时,对不适应工作要求和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取消定点资格;要研究制订有关制度,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滥检查、滥用药的行为,让农民的就医费用真正降下来;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本着“严格审核、快速高效、简化手续、方便操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报结程序,注重人文关怀,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民。

四是必须注重探索创新。新农合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要坚持省政府确定的指导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制度和创新管理。例如:对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对慢性病医治进行补偿等。随着新农合的全面推进,一些新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只有积极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新农合制度才能平稳、顺利推进。

五是必须加强协同配合。新农合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参与。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共同作用,努力解决贫困人口参合及看病就医问题;注重发挥新农合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共同作用,不断加强农村卫生体系建设。

三、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圆满完成

一要加强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新农合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广大干群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责任落实到包村干部,落实到村支部、村委会。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亲自安排,亲自过问,确保本辖区筹资工作如期完成。

二要加大宣传。新农合筹资工作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既不能追求高目标、快进度,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也不能消极等待,放任自流;要针对新农合筹资过程中干部怕难、群众怕亏的思想,有重点的搞好宣传;要通过典型事例,把有关新农合的方针政策和参加方法、权利和义务、报补和管理等内容,多角度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市电视台要开辟新农合专题节目,宣传有关政策;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都要利用宣传车、广播、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总之,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迅速行动,扎实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第9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农村医疗保险体制;对策

1 中国农村现有的医疗状况和基本特点

1.1 医疗费用高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农民无力承受

近几年,医药市场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医院和患者的矛盾也相当突出,一方面,医药不分、以药养医、医药价格一直高居不下,虽经多次下调,但医疗费用仍使很多农民患者望而却步;几年来医疗费用的快速上升(高于同期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一倍以上),成为农民沉重的经济负担。农民得到的医疗服务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居民,但其经济风险却相当于城镇居民的17-30倍。农民住院一次,意味着承担20倍于未住院就医者的经济压力。在缺医少药的短缺时代过后,中国农民出现了新的“看病贵、住院贵”问题。70%的农民认为目前医疗费用增长过快,20%明确表示已看不起病。无钱看病买药、无钱住院治疗的病人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医疗费用,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1.2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仍很普遍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看医生”成了一件挺让人头疼的事情,首先是去不去看病的问题,由于农民的基本医疗没有保障且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农民生病基本上是“小病躺,大病挺,挺到不行再往医院抬”,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尤其普遍。其次是到哪里看的问题,社区医院还是大医院?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高昂的医药费通常使他们倾其所有,用尽多年来的所有积蓄,这是导致很多农民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

1.3 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普遍较低

在就医机构的选择上,农民是在得大病或疑难病时不得已才选择大医院,寻求私人诊所一般是在大医院治疗效果不明显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为找到较便宜的服务和寻求特殊治疗效果时的选择,这种选择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即所谓“有病乱投医”。在农村的医疗服务中,个体医生的确为农民的就医、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及农村的卫生服务做出很大的贡献,他们也是农村重要的卫生资源。但是农村的实际情况要求这些个体医生是“全能医生”,即集各科,如内科、外科于一身,而在农村的大多数医生往往很难做到;另一方面,农村个体医生缺乏竞争性,且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行医完全靠医生的职业道德,其中也就难免会出现道德风险;另外,由于农村本身的条件无法和城市相提并论,无法吸引业务素质较高的医生来农村行医,同时,农村现有的高素质人才不断流失,剩下的大多是一些能力较差、业务素质不高的医生,在农村行医的医生大都是所谓的“赤脚医生”,这样整个农村医疗水平肯定无法提高。而且医疗设施便极其有限,如果应付一些常见的小病没太大问题,而一旦出现大病便难以对付,甚至危及生命。

1.4 医疗卫生费用投入、使用及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卫生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但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另外,多年来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沿袭的是向城市倾斜的思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和城市社区缺医少药的状况没有完全改变。中国目前高新技术、优秀卫生人才基本都集中在大城市的大医院,农村的医疗服务人员待遇低,留不住人才,民众患病在当地医院就难以有效就诊,到外地、到大医院看病,不仅加重了大医院负担,也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

2 建立中国特色农村医疗保险体制应遵循的原则

2.1 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从农民的意愿出发,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立足点和归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客观地面对过去合作医疗解体的现实,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理清工作思路,以真心真情唤起农民的信心和信任,打消疑点。以农民身边因病致贫、返贫的真人真事,教育农民深刻认识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迫切性,支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在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要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把农民的心声反映出来,把农民的利益落到实处,大造社会舆论声势,广泛宣传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宣传政府施行合作医疗的目的和宗旨是为农民健康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2.2 坚持国家支持的原则

及时、足额的筹集资金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前提。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在资金筹集中担负起组织资金征缴的重任。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政府资金引导,农民缴费共保”的原则。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经济收入相对较低,要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精神,在财政收入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适当的财政投入,让农民感受到党和政府带来的温暖,确保农民的参保率达到90%以上。

要切实做好参保农民的基金征缴工作。参保农民缴纳部分费用,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针对农村人口较多、地域分布较广、基金征缴工作面广量大的特点,由医疗保险部门上门征缴基金是不现实的。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基金征缴网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工作的优势,代为征缴农民参保基金。也可通过其他渠道,如委托乡村医生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营业网点信贷员代收基金等等。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可以借鉴城镇职工医疗个人账户的形式,建立农户家庭医疗保障账户,促进农户节约资金,提高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强调多元投入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

2.3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中国农村社区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它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收入来源、人际交往、寻医问药等方面,有区别于城市的典型特征。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障是建立在这种乡土特色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应当允许各地区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2.4 坚持处理好住院保险与大额保险关系的原则

所谓住院保险主要是指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能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门诊费用不属于补偿范围;大额保险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就能按比例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这部分费用额是门诊与住院费用的相加。住院保险在缓解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的同时,将一些长期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阻挡在费用补偿范围之外;而大额保险在实现参保人员都能享受补偿待遇的同时,可能会刺激部分人群的恶意医疗消费。这就需要在权衡两种模式利弊的同时,根据社会人群住院治疗发生率及农民医疗消费的实际,选择恰当的运作模式,即建立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3 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思路与对策

3.1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当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严重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一夜回到解放前”现象的发生。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主要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状况而定,一般应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30%;各级政府应承担大部分的财政投入,吸引农民为自身医疗保障踊跃投资,因地制宜建立不同保障水平的农民医疗保险,如果国家财政能力暂时还有困难,那么中央和省财政也应想方设法对贫困县的农民提供贫困医疗救助基金和合作医疗扶助基金;对发达地区则应提出明确的筹资政策,由县和乡等地方财政投入引导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保险。当然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也可以通过一些慈善机构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另外,如果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的公共资金不足而私人资本又愿意投资的情况下,不妨让私人资本进入从而缓解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当然政府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措施,规范私人医疗机构的服务.

3.2 选择多元化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在遭遇风险时得到的补偿越充分,利益越能得到保障,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但是,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又不平衡,不可能在农村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为此,在我国应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分阶段地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3.3 降低医疗费用,平抑药价,提高农民医药购买力

降低医疗费用,尤其是药品和耗材的虚高定价。药费迟迟降不下来,可能涉及到政府多层面的问题。现在,药品耗材政府层面越招越高,不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老百姓确实承受不起。降低药品耗材的费用是解决当前医疗费用过高最根本的问题。针对我国近几年医药市场的混乱局面,政府应加强对药品的销售环节及医疗机构加以严格监管,减少药品销售环节,畅通销售渠道,尽量避免药品因销售环节过多、层层加价而导致药价过高的现象;同时对大宗医疗机械的购买加强临督,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的上升,提高患病农民的医药购买力,减轻农民的负担。我国对农村卫生费用的投入较少,而增加农民的医药购买力,提高成本效率,使有限的医药资源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将显得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