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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细则全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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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细则全文

第1篇:物业管理细则全文范文

关键词:物业费 问题 管理 建议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已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收费矛盾也激增,甚至出现社会不和谐的声音,总结经验教训,所有的矛盾症结都归咎于利益,收费标准是最直接的动因。物业管理关乎千家万户群众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如何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成为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焦点。在物业管理收费纠纷频发的态势之下,物价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疲于奔命,企业不满、业主不满,物价部门该如何管理已成为大家急于探究的问题。

一、当前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由于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政策滞后,致使物业管理纷争不止。一是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的途径没有立法来保障,法律赋予的权利等于空谈,业主对物业管理中的不合理收费诉求无门;二是因为产权不明晰发生大量的物业纠纷,如小区公共地方停车问题,停车费收入如何分配,以及公共面积使用收费规定不祥等长期积累的一系列问题;三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了某些服务,但由于服务本身是隐性的,造成了业主对它的忽视。由于业主没有因此得到很直观的利益,所以很难感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从而造成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的错觉;四是大部分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少公布物业公司的职务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从而造成业主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的了解甚少,对物业管理者的收费行为产生怀疑,并因此产生矛盾。

(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赋予的权力有限。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涉及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属于民事范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尽量不要干预,职能定位为“指导”,努力方向为推进物业收费市场化。 在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时,寄希望于业主的物权能够通过业主委员会得以体现和保证。而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都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追究业主委员会筹建难,普及率低有原因:一是物业区业主不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因此对是否建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一个主观的概念,认为这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对其职能及作用没有相关的了解;二是没有合法的运作经费及筹措形式。在物业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会得到相关政府组织的支持,也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也没有特定的规定;三是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有时还需面对暴力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以上原因可以看出,物业区无人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使其行使权利之路充满艰辛。

(三)收费方式不规范、收费难度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目前主要采用上门催收的方式,收费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正面接触,收费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的相互理解和配合程度,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从而导致收费难,收费率低,企业资金缺口大,严重出现亏损。面对这种局面,物业管理企业又缺少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而有部分居民有偿服务的意识不强,他们在享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总希望少交费,甚至于不交费,因此双方往往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

(四)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矛盾也是问题之一。大部分物业小区的房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为父子关系。为了促销楼盘,开发商在售楼时以较低的物业服务费或送首年甚至承诺送若干年的物业服务费来吸引购房者,在售楼期内的1-2年内,开发商从售楼款中补贴部分款项给物业服务公司作经营费用,过后就由物业服务公司自负盈亏。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提高收费才能维持运作,但业主对提高收费没有心理准备或不能接受。造成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费标准偏低、收缴率偏低的结果,经营难、提高收费难的两难局面。另外,由于开发商在小区工程未完全竣工时提前交房,一些配套设施工程不配套,遗留费用分摊问题,也会影响到物业服务质量。

二、解决物业管理收费存在问题的建议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尖锐矛盾是无法回避的。因此,使物业管理收费走出困境,是当前各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管理部门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各项收费透明化。根据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加强业主组织的地位、实现业主自治是解决业主内部纠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纠纷和维护业益的有效途径。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对业主(或住户)自治组织加以规范、扶持和制约,出台一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对于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各物业公司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度统一的指标,并对各项指标的收费金额做出标准的规定,使收费合理化、透明化。

(二)尝试物业管理新模式。就是试行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三方共同管理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成立社区物业服务站,对小区实施全新的物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站这一全新模式,首要目的不是追求盈利,而是保障小区居民能享有满意的物业服务。凡是小区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三方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解决。参加会议的人员,涵盖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等各方代表,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此模式可以形成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在社区当中形成少数人服从大多数人的总体管理思想和要求,从而达到社区和谐。

(三)妥善解决老小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问题。老小区的症结在于:配套设施不全,收费标准低、收费难,房屋安全隐患大,小区管委会年年亏损。所以,现阶段解决老小区的根本问题在于解决亏损问题。出台文件、提高收费标准、政府补贴等都是现阶段可供参考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化解物业管理收费纠纷,规范物业收费程序,是物业管理在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希望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和市场的洗礼,逐步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逐步营造出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或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曾超,武陵城集团网,2009.9

第2篇:物业管理细则全文范文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第3篇:物业管理细则全文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三届九次全委会XX县十六届四次人代会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抓手,坚持城乡建设与改善民生并重,坚持强化管理与优质服务并重,坚持旧城改造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并重,着力推进城乡建设,使城市品位大提升,建筑产业大提质,行业管理大提效,促进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城乡建设主要预期目标是:投入资金27771.94万元,重点完成九项工程建设任务。其中投入资金1582万元,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和渊泉街东延伸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完成张芝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一期1224.8米的地质勘查、地形测绘、施工设计编制、人工湖土方开挖、水系东段建设。投资650万元完成风电生活基地建设;投资1108.8万元完成保障性住房150套(其中经济适用房90套,廉租房60套);投资664.86万元,完成城区绿化、树穴改造和树木追肥;投入资金10444万元,完成商品房开发624套;投资9758万元,完成榆林宾馆、海城宾馆等商贸宾馆建设。投资357.4万元,完XX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62个村庄规划编制;投资206.9万元,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25000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3.9%,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建筑材料检测率、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工程监理覆盖面均达到100%,实现工程安全质量零事故;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张芝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祥瑞家苑”、“丽景花园”、“南苑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新引进落实投资1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000万元。

三、工作重点

围绕上述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规划编制为龙头,不断扩大城乡规划覆盖面。

一是筑牢城乡规划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总规的调控和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城市规划理念,继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有效发挥城乡规划带动和指导作用。二是统筹城乡规划步伐。注重城市整体形象,突出城市特色和个性。加快编制县城出入口等重点建设区修建性详规,积极打造城市建筑风格。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落规划,积极指导、协助乡镇的规划编制、上报、审批等工作,配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新农村规划、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规划、农房建设、居民点规划和风格风貌改建规划,改变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的现状,切实改善全县人居环境。三是提升规划管理效能。高质量做好“两证一书”的核发工作,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不断创新规划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运行程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大队职能职责,进一步整合力量,不断拓宽监控范围,严格规划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切实提高规划行政效能。年内完XX县城控制性祥规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梁湖、沙河2个集镇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和62个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实现自然村规划建设覆盖率100%的目标。

责任单位:规划股

(二)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提速城乡建设步伐。

坚持一事一主体,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个项目一套考核,做到续建项目提前完工,新建项目提前开工,储备项目提前立项,前期工作提前完成。重点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人行道2903米,架设路灯129杆;铺筑渊泉街延伸段人行道2100米,安装路沿砖2100米,架设路灯96杆。新建建筑面积为14960平方米的榆林宾馆贵宾楼一座和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的海城宾馆一座。新建占地面积为140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风电生活基地规划编制及“四通一平”建设,力争1——2家风电企业办公、住宿工程开工建设,为大力实施“风电强县”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责任单位: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以九支渠建设为重点,打造城市新亮点。

把九支渠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外开放的形象工程来抓,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城市建设名片,成为城市新亮点。在做好详细规划编制、征地、拆迁安置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着力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责任制,着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着力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力争九支渠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年内完成长1224.8米、占地面积7.52万平方米九支渠景观带和占地面积37.3万平方米张芝公园一期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九支渠景观带及张芝公园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以城市园林化创建为基础,优化城市生态环境。

始终把优化功能放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首位,坚持“适度超前、持续发展、保障有力”的思路,抓好项目建设。开展城市绿化工作专项整治,不断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确保新区建设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旧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不断增强城市承载力、凝聚力、辐射力和带动力。年内完成瓜州中路景观带种植4725平方米;完成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2.5万平方米的花卉种植和绿地建设;完成渊泉公园新开辟绿地8000平方米和植树500株;完XX县府街、渊泉街东延伸段及南环路道路绿化,开挖绿化带4.67万立方米,回填耕植土3.9万立方米,植树5335棵;完成公园街、瓜州中路5000平方米公共绿地树木花卉种植;完成南大街、瓜州大道树穴改造和城区树木追肥。年内完成新增公共绿地共计25000平方米,争取县城绿化覆盖率达到23.9%,绿地率达到16.3%,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到11.7平方米,创建7个单位庭院、6个住宅小区。

责任单位:园林绿化所

(五)以民生工程为根本,着力提高民生保障。

一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成经济适用房90套和廉租房60套建设任务,缓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压力。二是继续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把落实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制度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按照《XX县廉租住房2008—2012年建设规划》,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进行了调查摸底,经过严格审查,对符合廉租住房补助条件的城镇经济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补助50月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并为租住公产房住房经济双困家庭减免住房租金,真正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责任单位:房管局

(六)以农房建设为切入点,扎实推进环境治理。

一是坚持“突出优化功能、保持区域风貌、统一规划布局、农民自主选择”的原则和“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指导、督促农民搞好农房建设,严格农房建设审批程序,建筑风貌,严管建筑质量,严查违规建设。二是加强农房建设与管理。创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特别是农房建设服务队的监管和农村建筑工匠资质管理,有效调控承包价额。严格农房建设规划、选址、选图、审批等程序和坚持“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制度,严把农房建筑质量,切实规范农村建筑市场。三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坚持“四化”标准,围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整治建筑工地突破口,深入开展“七进”、民居风貌整治、县城风貌整治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整治行动的活动,创新机制,确保常态化,切实改变城乡面貌。要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1000户。

责任单位:规划股建管站

(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切实理顺建设秩序。

一是有效监管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严格招投标监管,严格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审查,严格按规定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全程监管支付情况,严格对施工队伍的作业人员实行压证监管;强化商品房预(销)售的监管,防止“一房多卖”、抽逃资金等行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依法查处开发企业无资质乱挂靠等违规行为,加强县外企业入瓜从业登记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小区管理。加大对建筑设计、物业服务等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建筑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扎实开展建筑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规划、建设、质监、检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最大限度地扩大工程建设监督覆盖率,监督范围要扩大到乡镇及农村。三是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材。大力推广和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实施外墙和屋顶保温隔热。年末力争达到五个100%,即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100%、建筑材料检测率100%,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率100%、工程监理覆盖面10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持证率、“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率、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率达到100%。确保在建工程不发生结构安全事故隐患,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投诉率控制在40%以内,促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责任单位:质监站招投标办

(八)以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为支撑,打造瓜州新片区。

加大房地产业制度化建设力度,规范房地产业的管理。加强制定有关房地产业管理制度建设,认真执行《XX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XX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关注民生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通过调控引导,使房地产开发向相对讲求质量、讲求品位的精品型转变;加快产权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建设。通过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确权登记、房屋交易管理、房屋评估中介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招投标制度,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自觉接受物价、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加强小区物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新建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各类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设施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完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力争在年内完成修建商品住房624套59900平方米,全县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房管局

(九)以治理突出问题为先导,净化工程建设领域。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探索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充分认清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按照《XX县建设领域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把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有序的发展。通过2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治理,我们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

责任单位:质监站

(十)以城市综合监管为纽带,营造优美人居环境。继续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环卫保洁精质化、园林绿化精品化、供热监管规范化、城市交通有序化、商贸市场整洁化、市容市貌美观化、管理服务人性化、综合管理制度化”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目标,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错时异向、不留死角”的巡控方式,严厉打击乱修乱建行为,充分发挥城市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综合调度、综合检查作用,形成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力度。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彻底整治乱停乱行、乱摆乱放、乱搭乱挂、乱涂乱画、乱扔乱倒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严格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体制,将门前“三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从群众反映强烈脏乱差严重的小街巷、楼群院落入手,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改变社区院落和背街小巷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大队

(十一)以公积金管理制度为桥梁,实现公积金滚动增值。

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公积金信贷款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贷款资料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严格落实公积金贷款政策,形成有效防范风险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定期报送预决算和各类报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监督。严禁发放项目和单位贷款。按规定设置公积金收益专户,增值收益专户、费用专户和其他资金专户,并进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购买国债决策制度和规定,并及时兑现到期国债。同时,加大到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加强对资金的运行和费用管理,促进了公积金滚动增值。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原有人数基础上增长0.5%,公积金收益率达到0.9%,缴存余额在原有基础上增长8%。资金使用率达到60%,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3%以内,风险准备金充足率达到1%。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以市政设施监管为核心,巩固城市文明成果。

为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一要注重加强市政公益设施维护管理。对新建、改造的道路、桥梁等设施,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控制未经审批的破路挖掘,积极探索停车场、公厕管理措施办法,建立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其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二要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城市道路占挖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各相关单位执行规定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三要加大违章查处力度,保障设施完好,对随意挖掘、占用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审批,并对许可后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督查;四要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突出监管重点。对城市道路上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废弃杆桩进行调查,制定清除方案,梳理盲道占用情况,对书报亭和其他情况占用盲道行为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将信息向相关部门反馈。城市用水普及率和污水集中收集率要达到100%,生活垃圾处理率要达到95%,市政路灯亮灯绿要达到98%以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率要达到98%以上。

责任单位: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十三)以房屋拆迁为突破口,推进XX区改造。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科学指导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强化措施,只能多拆、不能少拆,只能硬拆、不能软拆,只能快拆、不能慢拆的思路,强力推进。加强对拆迁管理人员、拆迁人员、评估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做到补偿公正、到位,妥善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做好拆迁工作,解决好拆迁遗留问题,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高质量地完成拆迁安置任务。同时,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计划完成道路建设工程、“张芝公园及九支渠景观带建设”、“祥瑞家苑”、“丽景花园”、“南苑华庭”等共计172户的拆迁及完XX县府街东延伸段、渊泉街延伸段、广电局南侧拆迁任务。

责任单位: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十四)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为动力,夯实建设系统群众基础。

突出解决供热、供气存在的难点问题,加强供热、供气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县上已出台的有关办法狠抓监管落实,及早着手修改完善《XX县城市供热供气监管办法》,今年,继续对存在突出供热问题单位(个人)进行供热管道、地沟保温、供排水管道改造,解决长期遗留的供暖问题。督促供热公司投入资金对供热点的锅炉进行全面的检修保养,对供热管网进行全面的检修,更换老化管道确保了供热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天然气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做到了五个到位,即“领导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建立完善燃气管道施工图会审制度,加强对燃气管道的巡查力度,对因建筑施工造成的燃气管道破坏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了管道燃气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正常化。

责任单位:公益事业监管股

(十五)以招商引资为依托,实现良性发展格局。

按照XX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精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工作,以资源优势为依托,科学谋划招商项目,项目谋划、论证、包装要突出精与实,重大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为客商尽量提供有价值、有分量、有深度的项目资料,实现“洽谈一批,签约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建设局要新引进落实投资1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一个以上,落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0000万元。

责任单位:项目办

(十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动力,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措施。成立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检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强化对机关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建立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考评制度,制定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考核标准,明确重点工作目标,开展评议机关活动,定期组织考核检查,每年组织考核评比。三是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深入推进“引进来、走出去”的人才发展战略,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和壮大建设队伍;鼓励支持在职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适时“充电”,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大力开展本部门培训,采取“传帮带”模式,在本系统开展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继续开展对企业法人、中层干部和民工的政策法规、安全常识等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系统人员的整体素质。四是强化考核,严格责任,确保机关作风建设不流于形式。考核评比工作是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深入健康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搞好年终考评的同时重点抓好日常考核。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在民生工程、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的反腐廉政工作,健全防腐机制,筑牢拒腐防线,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确保年内群众对本行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努力营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浓厚氛围,为促进全局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责任单位:办公室

(十七)以维护稳定为要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程序,着力排查化解涉灾、涉拆(迁)、涉质(量)、涉及“两个拖欠”、涉权(房屋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系统稳定,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文环境。

第4篇:物业管理细则全文范文

(一)、建筑业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

去年建筑业管理以改革为龙头,以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为工作重点,推进了建筑业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

1、四项改革富有成效。

一年来,我们坚持开展建筑业管理各项改革,促进了建筑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1)建设工程造价改革逐步完善。

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99年我们争取了省建设厅的重视和支持,在全国率先实施“控制量、放开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去年我们继续完善和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改革。一是促进企业制订了自己的定额。为了使企业建立自己的消耗量定额,我们结合实际,编制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研制了工程计价的电脑软件,要求企业在建筑工程投标过程中使用“电子标书”进行报价,提高了企业参与投标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二是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我们在2000年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按照新颁布的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去年又与天津大学合作,修订了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施工合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管理,合理控制造价,减少合同的纠纷。三是扩大改革范围。在土建专业改革成功的基础上,开展了市政、安装等专业工程的造价改革,推进顺利。四是健全了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为了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报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造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走上了正轨。一年来,我市的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最近国家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建设厅召开的全省建设工作会议,都总结推广了我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经验。

(2)推进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改革。

2000年国家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去年,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了质监方式的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质监的内容由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转变。由原来仅对建筑物实物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监督,现在扩展到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的履行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在全年的检查中,共发现建设各方各种违规行为452宗,均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二是质监的标准由验评标准向强制性标准转变。原来注重施工完毕后的“质量检验评定”,现在注重施工过程中国家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三是质监的程序由评定核验向各方评价转变。原来对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由施工企业自评、建设单位认可、质监站核验质量等级,现在是施工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竣工验收后质监站向建设局提交质量监督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依据。工程质量监督的改革,充分发挥了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管理作用。一年来,全市受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3)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顺利实施。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今年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项重大改革。从20*年1月1日起,工程竣工后,过去由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核验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才能到房产部门领取房产证。为了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编印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文件汇编》,对全市监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了竣工验收培训,使各类工程管理人员熟悉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同时加强指导,主动帮助业主作好验收备案工作,对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及时解决,使这项新制度在我市得到了顺利实施。去年共有262项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备案。

(4)开展了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工作。

去年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重新就位,这是建筑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我市企业生存发展的影响较大。上级的文件下发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计划》和《*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批程序》。开展了广泛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企业按规定进行就位申报。目前,正按计划分批接受企业资质就位申请,整个工作推进顺利。

2、建设市场管理逐步规范。

规范建设市场管理是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我们着重做好了四方面的工作。

(1)认真抓好建设工程招投标。

我们按上级的要求,把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一是明确招投标办和交易中心职能,招投标办主要负责具体招投标工作中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场所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的职能工作。二是修订了科学合理的交易程序和评标定标办法,提高交易的透明度。三是建立和完善了询标机制,制定了《*市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询标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投标报价行为。四是加强了对评标小组、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完善了合理低价评分法和合理低价中标法这两种评标办法。五是针对目前我市绝大部分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情况,大力扶持成立招投标机构,举办招标业务的培训,协助业主组织招标。

(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的制度。

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合理的企业竞争,20*年我们对各类建筑企业进行了清理。一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全面放开,凡是达到建立企业标准要求的,允许准入。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清出制度,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该暂停的暂停,该撤销的撤销。一年来,吊销了8家施工企业证书,有3家受到了停业整顿和降级的处罚。这项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建设市场的秩序,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上级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整治工作计划,除了要求建设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外,还组织了全市的大检查,共检查了工程项目1327项,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122宗,均进行了处理。其中查处“五无”工程69宗,对一些典型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整治,使全市建设市场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受到了省建设厅检查组的好评。

(4)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为了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我们与市监察局等部门,建立了共同监督检查机制。在政府投资50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人大、政协、监察局、招投标办派员共同监督。同时,还与市监察局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交易中心每月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协调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年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有形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3、提高了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为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我们主要实行了“五个抓”:

(1)抓源头。

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源头,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了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除了认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外,还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开展了对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市场行为检查,对超资质设计、不按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筹备成立了图纸审查机构,依法对勘察设计过程执行建设管理程序和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勘测设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2)抓现场。

建设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现场监督检查很重要。特别是建筑行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质安员、施工员违章记分办法》,从去年8月1日起,对现场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共有14个单位34人受到了记分处理。我们还将违章扣分情况与岗位证年审挂钩,责任到人。该办法的出台实施,确保了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有效地打击了“挂靠”行为,促进了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的提高。我们的做法得到省建设厅的肯定和推广。

(3)抓监理。

实施建设监理是政府退出工程质量具体监督之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推行监理制的首要工作是完善监理制度,让市场有章可循。因此,我们认真制订了《*市实施〈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办法》,建立总监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监理合同备案制,建立检查评分制度。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有效地促进了监理制度的落实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各监理单位也注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为业主把好质量关,以良好服务赢得市场。据统计,全市监理合同备案项目共242宗,面积3*万平方米,占报建项目面积的77.4%,显示了监理工程受到了投资者的重视。

(4)抓检测。

改革了质监的方法后,为使质监过程更规范,更具公正性,我们加强了检测工作,重点加大了检测设备的投入,购置先进的检测仪器,改进了质监检测电脑系统,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准确、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了检测的科学性、客观性,提高了检测工作的效率。

(5)抓评优。

为鼓励施工企业多出优良工程,我们出台了《*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试行办法》,规范了全市工程评优的类别、内容、标准以及奖励办法,同时,改进了具体评优方法,使评优工作增加透明度和合理性,对工程创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去年共评选出20*年度市优样板工程6项,两项获省优良样板工程称号。

4、积极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

根据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近年来科技应用较少的实际情况,我们将科技创新定为20*年工作的重点。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

我市建筑科技发展的整体水平不高,集中表现在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低,工艺技术和施工设备落后,致使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质量难以提高,整体效益不佳。为加快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局成立了建筑业科技创新领导组,并制订了《关于*市建筑业开展科技创新的意见》,就实施内容、奖励办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组织编印了《建设部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摘录》,进行科技创新专题宣传,组织科技创新讲座、外地参观学习、现场演示等,使业内人员了解和掌握国内最新的建设科技资讯,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2)开展了建筑科技项目的应用。

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组织了一批有实力的单位选择一些重点项目进行推广。各企业也根据实际,加大科技投入和研究,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收效明显。如市永基建筑基础公司边桩、角桩、压桩机的应用和顺冠防水补强工程公司的SC型轻质防水隔热板项目均填补了国内、省内空白;新城区报建中心工程全面试行信息化监理,开创了我市监理智能化的先河。这些项目的成功,为促进我市建筑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3)成功组织科技创新交流展示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配合全市在20*年11月15日至18日举行的规划建设展示会,我们成功地组织了建筑业科技创新展示,共有参展项目36个,牵涉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材料、信息化等各个领域,展会期间,还组织了九个学术讲座,给我市从业人员提供了一次交流学习的良好机会。

(4)引入信息化的管理。

信息化管理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由之路,我们在多项管理工作中应用了信息技术,如市质监站的质监与检测联网管理系统,造价管理站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招投标办的招投标信息系统,局机关的建工管理网络系统等,这些系统的建立,提高了管理水平,为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上了新台阶。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和公用事业管理对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一年来,我们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实现了零的突破。

今年6月,根据市领导的指示,我局接收了市大门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推进工作。为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投资、经营推向市场化,我们首先请示市政府同意,确定了大门污水处理厂采用BOT投资建设方式。即厂区内的投资、建设及营运管理由投资商负责,厂区外污水收集及输送由政府负责。第二,认真选择经营者。我们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共邀请了国内外12家公司参与招标,并从中择优选定了4家投资公司进行方案竞标,8月份召开了专家评审会,除了对4家公司完成的工程实例进行了考察外,还对他们的竞争方案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确定初步中标单位,再经过市财政局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核和市污水处理厂筹建领导小组审定,最后选定了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与*市伟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联合投标的方案。9月份由我局和财政局与投资方进行了多次的商务谈判,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确定每吨污水处理费用为1.07元。10月12日大门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奠基仪式,目前已进入设计施工阶段,确保2002年底前投入运行。

2、加大燃气安全管理力度。

今年以贯彻《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为重点,加大了对燃气钢瓶的检测、自建燃气设施、燃气销售点和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对全市236个燃气销售点实行了年审换证。其中211个符合要求的进行了发证,并在《*报》上公示,有25个不符合规范的取消了经营资格。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9家气站和所有燃气的销售点进行了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查处使用超期钢瓶充气和气站不安全的隐患,检查中对龙江镇、北窖镇的违法经营者分别处以3万元和1.5万元的罚款,对容桂镇的违法经营者除处以2万元罚款外,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加强了自建燃气设施管理。对全市自建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实行了许可证制度。目前有36个单位经现场检查和核查资料后发了证,有150个不符合要求的正在限期整改中。

3、加强了供水的管理。

根据《*市供水企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组织了全市供水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有3家企业被评为20*年度优秀供水企业,树立了先进。还配合市物价部门,开展了自来水收费项目的调研,取消了增容费、表底最低度水等不合理收费。针对一些区镇存在二级供水收费不合理的现象,会同市供水总公司进行整改,目前大良区沙坑、南岗、漕渔、古鉴、新窖等村已取消二级供水,群众反映良好。

4、认真抓了市政设施管理。

针对目前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的状况,重点抓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召开了全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了我市近年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的任务,明确工作方向。二是下发了我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理顺市镇(区)两级的管理关系,开展了城市道路的执法工作,规范了管理。三是进行了全市地下管线的跟踪管理工作,对全市地下市政管线软件进行升级,提高其可操作性。四是完成了全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出台了《*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收取污水处理费打下了基础。

5、规范了物业管理工作。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在认真贯彻《广东省物业管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主要抓了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资质管理。对我市43家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年审,取消了5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公司资质,促进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依法经营。二是做好监督指导。除了帮助管理业绩较好的物业公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条件申报省级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外,还具体指导一些有实力的物业管理公司接管一些分散、细小的楼宇,实行连片式管理经营。通过努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6、园林绿化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为加快城市化的建设,各级都加大了园林绿化的投入,全市绿化投入比上一年增加了27.2%,绿化覆盖率达34.15%。特别是以花博会为契机,全市掀起了大搞广场、公园、道路绿化,使我市的市容市貌焕然一新。我们还通过举办有125名绿化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参加的项目经理培训班,开展全市园林绿化优秀项目评比,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学习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园林绿化水平。

7、落实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年来,我们加强了协调和指导,使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推动了环卫和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环卫清扫保洁和园林绿化管理招标承包工作,效果较好。目前,全市有大良、容桂等5个镇(区)都实行了环卫清扫保洁和园林绿化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提高了管理水平。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了原有城监队伍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作用。加强对城市中的“六乱”整治力度,保持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

(三)、行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我们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六大行政”的号召,努力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制度,增加职能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各项管理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

1、全面深入开展“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

按照上级的部署,去年全面深入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动员大会、上专题辅导课、观看录像、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提高了思想认识,自觉按“三个代表”要求积极努力做好工作。

2、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我们通过办好两刊一报(即《*建设》和《*建筑》两本内部刊物、《*报》的市政建设专版)等多种渠道,将我局建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各种信息向广大群众公开。进一步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了与派联系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制度,使建设管理各项政务公开,实施好透明行政。

3、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去年我们认真抓了培训工作,共办了17期培训班,共培训3957人次。此外,还与人事局合办了4期不具备学历人员职称培训班,参培人数为716人,其中参加助工班人数为199人,技术员班人数为517人。去年培训班种类、人数均超历史,提高了管理人员的素质,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5篇:物业管理细则全文范文

关键词:管理体系 管理手段 创新服务

房产档案是城市房产权属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整个房产管理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产交易、房产纠纷仲裁、抵押继承、产权演变、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保障房地产产权人合法权益等各方面工作,提供了科学、便捷、法律的服务。但是,也存在着档案管理意识不强、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现代管理手段滞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着房产档案管理服务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和破解这些难题,提升房产档案管理的水平。

一、加强房产档案数据库建设,提高档案调阅速度

由于房产产权频繁异动的特点,房产档案更新速度较快,因此,在房产档案数据库的更新、管理、维护上要实现实时控制、保证房产档案信息与房产产权状况的同步异动,这是房产档案管理的核心所在。通过加强房产档案数据库建设,可以有效地提高房产档案工作效率,一方面档案人员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档案信息的快捷传输、有效反馈、提供利用、资源共享。在提高房产档案利用率的同时,可以实现房产档案的网上收集以及房产信息的动态管理,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房产档案的归档率与完整率;另一方面,房产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可以极大地提高房产档案信息的查全率和查准率。

二、强化档案管理意识,健全档案管理网络

房产档案是房产管理部门在房产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册、卡片以及声像、电子文件等材料,是从事房产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是房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但是,在现实管理中,尤其是在基层单位,领导重视不足,档案意识薄弱。这是目前影响房产档案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的最大问题。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比较薄弱,对房产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内涵、机制等认识不足,未能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足够的投入,致使许多档案资料只是处于长期堆放的状态。一些领导往往管理观念陈旧,而工作人员也并不习惯于在网上了解信息,不接受网络办公的科学方法,依然习惯于传统的管理观念和方法,习惯用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处理房产档案信息。

因此,为使房产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必须强化档案管理意识,健全档案管理网络。一是要充分认识房产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房产档案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平凡朴实、艰苦清贫、复杂细致、服务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档案管理及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工作态度,发扬不辞辛苦、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满腔热情地为社会服务;二是要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总体部署,建立专门档案馆,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对各部门、各科室提出明确的要求,各业务科室有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所在科室的档案收集、整理、编目、立卷、移交等工作,形成人人重视、齐抓共管的档案管理网络;三是要制定一系列房产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房管局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档案工作管理目标,明确责任,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房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考核办法,不定期组织考核,严格奖惩制度。档案馆每年初要制定专门的档案工作计划,年末进行专门的档案工作总结,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报告,保证档案的完整归档、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促进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提升全员综合素质

要树立学习型组织理念,增强危机感。房产档案工作者不能满足于现状,应正视自己的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加强学习业务知识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动、及时地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相关科学文化水平和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要掌握丰富的房产档案专业知识,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房产档案工作专业性很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档案专业知识,掌握档案学的基本原理和档案文献编纂学等档案理论基础知识、档案管理的各种实际操作方法,用丰富的档案专业知识去指导和推动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而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要掌握运用计算机的知识,增强档案管理自动化运作的能力。现代档案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档案管理自动化办公设备与档案管理软件的操作,充分利用计算机与档案管理软件,对档案的收集、存档、查找、借阅甚至统计等等实现电脑化的规范管理,提高档案的存储和处理能力,减轻档案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为相关部门提供方便、快捷、及时、准确的参考信息,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使档案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政策、规范,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要加强档案管理。

四、房地产档案应创新服务方式

随着房产交易的日趋频繁,档案利用人次的不断增多,陈旧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房产档案管理的要求,房产档案馆要想获得更快发展,就必须树立超前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百姓,让档案贴近百姓。因此,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房产档案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市房管局投入资金,从2003年6月开始,利用近二年半的时间将馆藏的权属档案全部采用电子扫描录入的方式转化为产权电子档案信息,把产权产籍交易合为一体,使产权登记发证、产权交易、房产抵押、验证等工作逐渐由手工作业过渡到了网络微机作业,实现了房产档案的全文数字化。经过几年的努力,房产档案所建立了房产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各界人士,迅速准确的提供房产权属人、房屋结构、面积、抵押、产权处理等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平均每年对外接待档案利用者逾2千人次,提供档案及档案信息利用逾4千卷次。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社会效益,促进房产市场理性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五、建立严格的登记质量管理体系

第6篇:物业管理细则全文范文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1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 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

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 “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1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 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03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 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01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