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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 勤工助学 劳动法
一、大学生勤工助学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目前在校生中的贫困生比例为20%,特困生比例为8%,这就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勤工助学的队伍中。但是,不断扩大的勤工助学大军,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勤工助学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无法顺利拿到全部打工报酬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竟然也陷入如民工讨薪一样的难堪境地。
1.大学生勤工助学是法律保护盲区。一些公司对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情有独钟”,主要是因为“成本”低,他们通常会极力压低工钱,甚至有的从开始就没有打算给钱。在他们眼中,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又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比较好“坑”。
2.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有限。目前,社会实践已经成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兼职是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为此,多数高校专门成立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但其工作重心主要是针对校内,由学校开设勤工助学岗位并加以管理,这样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出于空白。即使有宏观指导,但效果也非常有限,更谈不上维护校外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了。
3.学生维权意识不足。首先,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不深,虽然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但多数学生学得不深,特别对一些部门法,如《劳动法》等缺乏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在实际中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最明显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相应的书面用工协议,而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在出现纠纷后较难举证。其次,在校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的不多。参加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其特殊性在于:
①多数大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由父母提供,面临生存威胁少。
②部分贫困大学生目前在激烈的竞争中,因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
③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依法维权比较繁琐,他们往往采取放弃的做法。一场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要经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等过程,时间漫长,程序复杂,又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与他们兼职所得的收入相比,维权成本太高,所以大学生依法维权信心不足,往往半途而废。
二、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属性
1.从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区分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形式。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内容多样,形式不一,雇用在校大学生者的法律身份各异。根据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自然人雇佣的勤工助学。家教属于该种类型。家教是大学生从事最多的勤工助学工作。有的学生利用周末时间,有的同学利用晚上时间,一次一两个小时,通常按照小时计算工钱,寒暑假也有部分学生按月计酬,雇主提供食宿,陪小孩读书、画画、练琴等,即充当所谓的高级保姆的角色。
②企业雇用的勤工助学。大型国际连锁企业如肯德基等洋快餐,常年大量使用在校大学生廉价的劳动力;一些超市、企业也喜欢雇佣在校大学生从事发单、促销等工作。由于这些岗位对学生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即使没有相关的经验,也可以很快上手。还有,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利用业余时间在旅游公司从事导游工作。
③个体经济组织的勤工助学。如小餐馆雇用大学生送餐、小服装店的店员等。由于在校大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工作时间有较强的时段性,计酬方式也多采用计时工资,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在校大学生的勤工助学究竟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是否与雇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
①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勤工助学不适用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虽然将用人单位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家庭、自然人仍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学生仍被排除适用劳动法。根据民法理论,在校大学生与雇主建立的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他们权益的保护适用相关民事法律。
②受雇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勤工助学适用劳动法。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无条件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在校大学生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去判断。
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的适用与勤工助学的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但判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单纯以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格式合同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要用人单位与大学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满足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有偿性特点,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
三、完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法律保护
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选择了勤工助学作为丰富学习内容、开阔视野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1.从法律规定而言,有必要加大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保护力度。《劳动法》保护的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劳动法》的保护以外,广义上的劳动者就没有其他法律来保护。如公务员虽然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却受到《公务员法》的特别法保护。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在校学生,因此,应在特别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给予特别法的保护。
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逐步凸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实习补助、交通费用、一日三餐等显在的财产性问题受到不公正待遇。二是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及人身伤害等问题发生时的赔偿措施和诉求渠道不明晰。三是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存在争议,现行法律制度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认同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和双方的劳动关系。四是实习协议的缺失和不完备,有些实习协议只是对合作时间、人数、专业、岗位、待遇等做出大致的约定,对实习目标、具体内容、隐形福利、出现实习纠纷的应对解决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约定。五是没有准确定位实习期间学校、学生及企业三方法律关系及各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易造成学生权益受损产生纠纷时三方互相推诿的局面。
二、欧美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与实践
1.立法保障
目前国外学者对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研究集中于公正性和引领性。德国实行“双元制”,即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教学,职业院校遵循《州学校法》,合作企业遵循《联邦职业教育法》,使学生的权益受到专门的法律保障;澳大利亚大学生实习推行“新学徒制”模式,规定提供学徒培训的雇主与学徒之间要签订培训合同,以保障学生权益;美国的社区学院学制短,学习时间安排灵活,专业开设针对性强,对学生的权益保护十分完善。
2.实习身份保障
西方国家在劳动立法上大都肯定了实习期学生的劳动资格,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实习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德国是世界上职业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有最完善的实习保障法律体系,对实习学生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在教育界和法律界取得一致意见,即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外,只要学生在组织中提供非独立性劳动,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实习学生以劳动者的身份受到法律保护。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雇员是指被雇佣的任何人,只要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被雇佣一方都应当视为劳动者,受到有关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包括实习生、见习者和全日制学生等。英国法律的规定更为简单、明晰,只要实习期的大学生提供劳动获取对等报酬与用人单位形成劳资关系,即可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3.薪酬保障
欧美国家对在校学生实习间的工资报酬有着严格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大学生实习期的最低报酬标准为每小时7欧元,同时为保障学生的收入,规定学生实习期所得薪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并且实习期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有“报酬与支付金额”的内容。因此,德国大学生在实习期的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月收入为275欧元。英国规定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5英镑,且给予税收减免。法国规定,实习学生在实习期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视为带薪实习,实习生的月报酬在420欧元以下的,实习学生可以免税。
4.保险权益保障
美国保险体系十分成熟,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大学规定所有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大学生健康计划,并缴纳强制性的学生健康保险,从学生学费中划走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德国法律规定,高校学生必须参加相关的医疗保险,否则不能注册入学。德国在《事故保险法》中规定,所有受雇的人员都享有工伤事故保险。法国也制定了强制性保险制度,规定实习学生可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保险内容涵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等;英国对所有大学生包括海外留学生提供国民卫生保健体系,学生可以根据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医疗保险服务作为补充。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学生所缴纳的保费金额很少,却有效地保障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民间团体协同保障
国外针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护还包括民间团体、校企合作模式保障等其他协同形式。澳大利亚有300多个负责学生培训实习的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免费帮助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协商实习内容和安排、辅助学生鉴定实习合同、落实学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将这些实习培训合同注册到相应的州和地区的培训局。这些培训服务机构通过企业和学生实习协议的达成而获得政府帮助。由于学生的实习权被市场化,培训服务机构为抢市场非常注重实习质量,并专门成立部门维护学生的实习权益。
三、欧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1.健全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借鉴了国外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经验后,结合中国国情,首先要从健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入手,肯定大学生实习期的劳动者资格。建议国家制定大学生实习的相关条例,如《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法》,或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对在校生实习进行统一规定和保护的相关内容。第一,校外实习期的大学生也应属于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这样事前预防,可减少或避免对实学生权益侵犯现象的发生。第二,明确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也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样就从法律层面真正地承认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第三,对大学生校外实习过程中,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具体化,并且要明确规定各方的救济途径和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2.构建与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司法保护与救助机制
梳理实习侵权的纠纷可知,引起三方关注的热点均在学生遭遇重大人身伤害等巨额经济赔偿的事例层面上,这些事件因社会影响差、造成危害大而受到广泛关注。而大学生校外实习中最常遇到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拒付加班工资、强迫劳动等侵权行为,因为事件普通且没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而销声匿迹。因此,应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与救助机制来平衡大学生和实习单位双方的利益,对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实习生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由国家组织建立专门的大学生实习侵权司法保护机制,如建立大学生实习争议调解制度,在实习过程中,当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由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出面予以调解;或将大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所有争议均纳入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内,当出现争议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真正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与救助,保障其作为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和完善实习基准制度,健全实习协议制度
大学生在校外实习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所享受到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一般是由企业单方面决定的。而实习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实习学生最起码的实习条件和待遇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国家制定关于大学生校外实习基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以此来约束企业给学生提供尽可能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此外,在构建和完善实习基准制度的前提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还应共同签订实习协议。在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实习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事项,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要做出明确约定。
4.教会学生维权,提高其依法自保的意识与能力
法律知识的贫乏和依法自保意识的不足是目前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作为人才供给主体的高校,必须要在学生走上实习岗位前,教育学生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其知法并要会用法,提高其依法自保的意识和能力。当其在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引导学生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对待实习
大学生参加实习,是其真正走向社会之前的提前实践,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一个社会人。首先,应该调整消极的实习心态,端正态度,认真地对待实习锻炼。尤其在实习中遇到问题,要积极地寻找原因,努力地解决问题,不要想当然地将更多的责任推向企业方。其次,在实习过程中,要关注通过实习能获得哪些工作经验、工作技能,而不是只注重工资的高低。此外,学校要全程监控和管理实习过程,指派专门的校内指导教师配合辅导员和校外指导教师,承担学生实习期间的专业指导、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的工作。指导教师要定期到实习单位看望学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整好实习学生的心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增强学生实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6.探索企业开展实习活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社会实践是高校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方法和途径很多,可以是校内的,可以是校外的;可以是教学计划内的,可以是教学计划外的。
1.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是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在共同的爱好、特长和需要的基础上,自由地组合在一起,按照一定的程序,自发申请成立的、有一定章程和宗旨的群众性组织。依据活动宗旨,学生社团可以分为理论学术类、文艺体育类、社会公益类等多种类型。目前,高校都普遍重视社团在学生成长成才、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校园中少则有几十,多则有几百个学生社团。有的学校将学生社团纳入到评奖评优和学分制管理之中,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到两个学生社团。通过参与、管理社团,组织、策划社团活动,大学生可以直接审视和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个性,进行正确的自我认识和定位。社团成员志同道合,和谐融洽,平等自由,可以畅所欲言,大胆表达自己的观点,语言表达、人际交往能力可以得到很好的锻炼。社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社团,从社团成立、规章制度制定、机构建设,到成员招新、活动策划、经费筹措,主要都是由社员自己完成,这可以培养学生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能力。在打造特色活动、创建品牌社团的过程中,社员的创新能力、创新思维也可以得到发展。这些能力和心理素质的增强都有利于大学生在求职中增加竞争优势,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2.勤工助学。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有校内的,如管理助理岗、文明监督岗、科技服务岗、安全值班岗、后勤服务岗等,也有校外的,如家教、企业兼职等。大学生参加一定形式的勤工助学,让自己提前身处一种“准职业”状态,接受职业环境的熏陶,可以培养劳动观念、组织纪律性、社会责任感以及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优秀品德。勤工助学岗位多是临时性工作,这种不稳定性使得大学生在短时间内充当不同的社会角色,与各种类型的单位和个人接触,这有助于学生了解更多的工作和职场规则,感受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意识。同时,在多次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应聘过程中,大学生的竞争意识、抗挫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也会得到锻炼;经过不断的尝试,学生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估能力也必定会有较大提高,从而更加准确地进行职业目标定位。
3.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它是大学生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之一,既是连接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结合点,也是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载体。大学生可参加的公益活动很多,校内的如清理校园垃圾、清除课桌文化、植树、义务维修等,校外的如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等。通过参加公益活动,可以让大学生为社会贡献力量,尽责任,献爱心,提高公民意识,增强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也可以在帮助别人、服务社会的过程中陶冶心灵,累积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4.见习实习。见习、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到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工作的一种教育活动,是大学生应用和巩固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大学生能力和技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使高校课内外的教育活动有机联系、相互贯通、形成整体,是大学生告别学生角色,从校园走向工作岗位的一个桥梁。大学生阶段性地或在毕业前夕集中一段时间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实习,可以提高其对专业的认识,加强专业学习兴趣,形成专业认同感;可以接触实务,提升实践能力,深化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使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可以增加工作经验,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就业能力的提高。在见习实习中,通过直接接触岗位,了解单位需要,加深对职业的认识,增强对社会和岗位的适应性,将自己融合到具体社会中,培养实践能力,缩短从一名大学生到一名社会工作人员的过渡时间,为毕业后社会角色的转变打下基础,做好思想准备和业务准备。
5.假期实践。假期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大规模地时间较为集中地深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高校寒假一般一个月,暑假近两个月,可以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到城市、农村、偏远地区进行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目前,大多高校非常重视大学生的假期社会实践,每逢寒暑假,都会广泛宣传,发动学生组织成多个实践团队,奔赴大江南北“,上山下乡”,开展教育帮扶、科技支农、文明宣讲、社会调研、关爱留守儿童等丰富多样的实践服务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中受教育、做贡献,可以增进大学生对国情的认知和对社会的感悟,培养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提升社会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磨炼意志,汲取力量,得到思想上的启迪。同时,也可以在实践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尝试创业。参加一定形式的创业实践,也是大学生提高就业能力,及早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要与校内外各部门、机构打交道,要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无论创业成功还是失败,他们的各种能力都会得到飞速提升。高校应当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安排创业教育课程,及时向学生创业信息,有条件的学校还可建立校园创业科技园,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高校可以通过组织创业大赛、企业考察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增强创业理念,鼓励学生组成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项目立项,参与创业实践;学校要积极联合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以多种方式给创业学生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学校还可以聘请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担任创业指导师,进行创业指导和培训。
二、建立社会实践长效机制,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
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提高就业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多样,而要使社会实践能够长期、有效、稳定地开展,实现常态化,就需要政府、高校、用人单位等多种社会力量通力合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1.建立保障机制。第一,经费保障。经费是暑期“三下乡”、创业尝试等社会实践的基础条件。高校每年的预算都应当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学生的各种社会实践;同时,也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大力宣传社会实践,引起社会关注,让政府,让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认识到社会实践的意义和价值,以获得经费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第二,师资保障。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经验丰富的老师的管理和指导。在主题选择、方案设计、技能培训、活动开展、成果整理等各个环节,指导老师承担着独特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给实践学生以精神的鼓励、方法的指导,帮助学生分析、解决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从而使社会实践如期进行,收到预期效果。高校可采用“双导师”制,一方面培养、选派敬业精神强、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担任学生学校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另一方面聘请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员担任学生社会实践的校外指导老师。第三,基地保障。实践基地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场所,是社会实践得以稳定、持续开展的关键因素。高校应当支持和鼓励院系、专业主动走出去,与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密切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各种类型的校外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社会实践岗位。第四,法律保障。大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见习实习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由于学生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劳动双方地位不平等,大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合法权益经常会受到损害。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减少用人单位侵权的可能性。高校要加强普法教育,为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经济援助,鼓励权益受侵害的学生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建立激励机制。要想使学生充分重视社会实践,必须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可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社会实践课,将社会实践课程化,并使其成为必修课;可将社会实践情况纳入到学生的评奖评优中,作为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因素。高校应当逐步完善学生社会实践考评体系,对每个学生实践态度、内容、形式、实践报告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测评,及时进行总结表彰、典型宣传。对学生激励的同时,也需要对指导老师进行考评和激励,鼓励优秀教师参与学生社会实践,对指导老师的工作业绩给予充分肯定,在先进工作者评选、年度绩效考核、职称评审中,对优秀指导老师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此外,政府还应当制定政策,对接收学生社会实践的用人单位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和补偿,激发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要注重宣传,让用人单位认识到为大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为社会的劳动就业问题做出贡献是自身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高校勤工助学;困境;出路
韩山师范学院地处广东省潮州市,学生生源70%以上来自农村或乡镇地区,每年认定的贫困生比例达30%左右。本文以韩山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现状为例,探索高校勤工助学的困境与出路。
一、勤工助学的作用
(一)现有的高校资助政策
“让每个孩子不因贫困而失学”,这是党和国家对社会的庄严承诺,为了兑现这一承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高校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奖、助、贷、减、免、补”方式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生开学时专设“绿色通道”,为贫困交不起学费的大学生服务。
(二)勤工助学的作用
作为高校资助方式之一的勤工助学,俗称“勤工俭学”,学生口中通常称为“打工”, 2007年7月出台的《高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对其定义是: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了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目前国家帮困体系中唯一一个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方式。
通过勤工助学,贫困学生自己辛勤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劳动报酬,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不会因为贫困而无心学习;通过勤工助学,贫困学生在劳动中培养了自己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自强自立的精神品格,勤工助学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成长教育和心理教育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勤工助学,学校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劳动成本。
二、勤工助学的困境
(一)经费投入不足
国家规定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中拿出10%的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许多高校没有真正落实处。经费若得不到保障,接下来的助学工作可想而知。
(二)岗位匮乏
每年认定的贫困生数量约占全校学生的30%,贫困生能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占10%左右,岗位以劳务型为主,智力型相对较少。校外的占30%—40%,这些勤工助学岗位主要靠学生自己寻找,也有少部分系有自己的校外合作企业。尽管如此,仍有50%左右的贫困生找不到合适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岗位层次相对较低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务型,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如教室协管员、食堂清洁员等;二是管理型,主要从事办公室文书管理,如兼职辅导员、办公室助理、图书管理员等;三是技术型,主要是利用所学知识从事某些技术服务,如学生宿舍网络协管员、实验室协管员;四是科研型,主要是协助教师完成相关科研工作,如科研助理。校外勤工助学,大多由学生自行应聘,如大卖场收银员、传单派发员、家教等;校企合作的如旅游管理专业去酒店当服务员、传菜生或去旅行社当导游等。在以上几个类型的岗位中,学生比较偏向于竞聘兼职辅导员、办公室助理、家教、导游等智力型含量相对高的,这样有利于他们特长的发挥,而事实上这些岗位人数需求相对少,层次低的岗位人数需求往往很多。
(四)校外勤工助学缺乏相应保障
国家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作,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遇到纠纷,往往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校企合作的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向学校及用人单位投诉,学校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样学生在勤工助学遭遇纠纷时大部分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五)学生认识上存在偏差
学生对参加勤工助学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第一,不能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系。有的学生“勤工”而“误学”,他们为了打工赚钱,经常逃课,分散学习精力,影响正常的学习。第二,不能处理好勤工助学期望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正如上文所说,学生偏向于选择智力型相对高的工作岗位,劳务型的岗位选择往往较少。可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说,不少用人单位偏向让学生从事一些简单重复的短期工作。如旅游管理的学生只有少数几个优秀的学生能被安排去当导游,绝大多数同学被安排到酒店当服务员。这样,期望与需求往往不成正比,找到合适勤工助学岗位对学生来说成为难事。第三,少数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缺乏“职业道德”,眼高手低,拈轻怕重,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甚至大学生群体的看法。
(六)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考核每学期一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有几十至几百元奖金不等。相比其他的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表彰,勤工助学考核相对冷清。校外勤工助学除相对重视校企合作的企业会有一个“优秀实习生”的表彰,其他学生自主寻找的勤工助学岗位没有任何奖励。
三、勤工助学的出路
(一)规范经费管理
勤工助学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要有一个专门的团队来经营管理。在确保国家规定的勤工助学基(下转第214页)金到位的情况下,要使其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机构,党政领导齐心协力、下属员工兢兢业业,遵循法律、教育、经济三重规律,使勤工助学的经费管理规范化,把钱花在刀刃上。
(二)积极拓展校内外岗位
第一,在原校园岗位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校内岗位的载体,主要向智力型、创业型岗位发展。多提供办公室助理、科研助理等能够发挥学生专业特长、锻炼学生综合素质的岗位。条件允许的学校,由学生资助中心提供资金,将书报亭、水果店、复印室等学生能够自主管理的项目市场化,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找到自己能胜任的岗位,参与到市场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业务指导与运行监督。第二,拓宽校企合作平台,帮助学生树立职场观念。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主动联系质优的校外企业开展合作,让学生在勤工助学的过程中取长补短,树立职场观念。
(三)加强业务引导,发挥育人功能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勤工助学政策,加强业务引导,让学生充分认识到:第一,勤工助学不仅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手段,而且是锻炼自我、增长才干、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种绝佳途径;第二,“勤工”但不能“误学”。勤工助学要把握适度原则,在工作与学习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从工作的实践中找到学习理论的不足,将学习到的理论运用到工作的实践中;第三,端正勤工助学动机。通过“勤工”而“助学”,不付出辛勤的劳动,不可能有“助学”的报酬,在勤工助学过程中不能拈轻怕重,急功近利;第四,通过勤工助学,找到职业定位。通过勤工助学,学生可以更好地评估自己的能力和工作水平,逐步形成属于自己的职业定位。如文秘专业的学生在一个公司的文员、助理岗位上,能逐渐发现自己的文书处理能力、应急能力、待人接物等综合素质是否符合职场的要求,不断调整,逐渐寻找到自己毕业后的工作定位。
(四)给校外勤工助学提供制度保障
对自行寻找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而言,国家应该充分考虑到校外勤工助学的各种纠纷,切实保障高校大学生在外勤工助学的利益,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对参加校企合作的学生而言,高校也应积极同合作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勤工助学考核机制,效仿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奖励程序,通过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先进集体等方式,给勤工助学中表现优秀的个人或集体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同时通过校园网、系内网、微博、校园广播台等媒体予以宣传,用来激励更多的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创先争优,形成良好的勤工助学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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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概述了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现状及对意外伤害的权利救济状况,提出对于实学生权益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接着从分析实习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着手,进一步明确各个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的权利救济提供法理依据。
然后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实学生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法律救济的不周和社会救助的乏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救济与社会救助双管齐下的处理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意外伤害;处理机制
1 目前实学生意外伤害权利救济面临的困境
1.1 实习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适用于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权利救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
高校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首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受害的权利要获得救济首先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高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往往和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遵守相关法律基础上达成有关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实习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该约定就是合法的、有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基本都已成年,但实习活动中若学校未尽到适当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大学生实习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而主要是通过援引其它法律予以适用,这就导致关于实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过于原则和粗疏的条款,甚至有些条款已经过时,对实习生权利保护无特别之处。
1.2 工伤救济之路不通
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之规定,且对此没有替代性的处理规则。此后大多地方性法规对此问题也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于是对于实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至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极不一致,此问题也就变得相当的棘手。
1.3 民法救济之途不畅
实践中,受害大学生依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救济其受损权利的路径亦不是一帆风顺的。
1.合同法救济的局限
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签订就非易事,从实践层面看,这一救济路径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意义。
2.侵权责任法救济的局限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大学生校园侵权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实习作为课堂教学的域外延伸,司法实践中通常比照适用该规定。然而当实习单位与高校否认其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对它们的过错进行举证是相当困难的,一旦学生举证不力无疑使其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对实学生未免不公平。
1.4 社会承担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关于实习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尚无一个公平合理、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的社会参与承担的方式,突出表现在我国实习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一方面我国学校和实习单位甚至大学生本人保险意识普遍不强,这种现象在经济社会落后地区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即使参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根据保险赔偿标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一般意外伤害险最高额大多为人民币2万元,远远无法满足实学生的赔偿需要,且一些保险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设置繁琐的手续,学生获得合理救济更是y上加难。
2 实学生意外伤害权利救济的完善对策
2.1 完善相关立法,为权利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大学实习生伤害事故权利救济的立法尚处于缺位状态,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权利保护的不利。为此,完善救济,必须制度先行。
1.制定专门的实习法规
当下较为可行的路径是,由我国教育部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学生实习条例》,在这部行政规章中应该对学生实习管理部门、实习劳动环境、实习报酬的给付、实习安全教育、实习期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实习责任险作出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应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应该与学校和实习学生签订书面的实习合同”,以期解决学生实习时合同签订难的问题,畅通合同救济的途径。
2.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众所周知,在目前实学生与实习单位和所在院校利益博弈中无疑处于双重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弱势地位下的实学生特殊的利益倾斜和保护,构建一种有效地利益调节机制,也是为了追求实质公平的要求。
张新宝教授曾在分析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渊源时指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工伤事故保险相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具有如下优点:一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二是有利于企业免责和分散经营风险;三是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四是节约社会成本。所以,将大学生实习生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2.2 穷尽民法救济路途。
1.畅通合同法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若实习单位未订立可以参照适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来处理。要积极推行统一实习协议书的做法,明确实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既有利于规范实习事务的行政监管,又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权利的保障,极大地畅通了合同救济之路。
2.完善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
由于过错责任导致实学生举证相当困难,所以应该改为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就其不存在过错承担责任,即由实习单位与高校就其不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实习单位与高校存在共同过错,则责令承担连带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有助于实现实质公平。
在此值得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采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采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所获得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国应该在立法上进行适当调整,使得民事损害赔偿水平与工伤保险赔偿水平趋向一致。
2.3 构建社会承担机制
大学生实习作为一项关系民生问题的社会事业,社会救济方式势在必行,理应构建社会承担之道,扩大责任承担主体,如此才能实现对学生权益的全方位维护。
1.政府应建立实习专项基金
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制度功能的发挥,可以通过财政划拨设立专门的实习基金,用于对较好落实实习工作的实习单位的奖励与对学生实习期间必要费用如交通费的必要补助。更重要的是,要在实习基金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学生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补偿,这样有利于避免因赔偿主体因责任能力的有限导致的学生权益维护不充分的问题。
2.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方向,就是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完全依靠侵权责任法民法救济方法不能有效解决所有的问题,是有局限性的。推行大学生实习责任险,由实习单位、学校和保险公司共同编织一张实习生权利保障网,转嫁事故风险,使赔偿问题社会化,无疑是解决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赔偿的一剂良方。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学校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设立专门的学生人身伤害保险项目,学生作为保险受益人,实习单位与学校作为保险人。当大学实习生在执行实习任务的实习过程中若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就依法由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人,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并以此为筹码争取较高的保险费率,且可以协商免去过于繁琐的手续。而该种类的保险项目又具有某些福利性质,保险公司可以争取一些税收上的优惠。如此有利于实现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承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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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院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 G718.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23-0060-03
高校开展的职业培训主要是为想要成为技术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大学生提供的一种有偿教育服务,是相对于正式学历教育的非正式职业培训教育。发展职业培训教育是高校履行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能有效提高大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一、高校发展职业培训教育的目标对象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式结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通常分为五个等级,即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1]。高校针对大学生开展的职业培训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四级和三级,主要是依据获取三级和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高校拥有人数众多的在校大学生,已具备一定专业基础知识与能力的高年级学生是开展职业培训的主要潜在目标对象。高等院校通才教育模式培养的应用型人才就业面较宽,但职业针对性不强。职业资格证书是大学生作为实用型人才已具备对应某类或某种工作职位能力的证明,因此培训教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高校发展职业培训教育的特征分析
(一)高校职业培训课程特点
高校职业培训教育课程与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原则不同。学历教育课程注重知识结构的系统性,目标侧重于学生素质的基础性、长效性和稳定性。而职业培训教育的课程是在个体发展与职业岗位需求基础上形成的,课程目标既要针对个体需求,又要兼顾组织能力的提升,以个人发展与职业需求并重[2]。学历教育课程传授的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正确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同时也与前沿知识存在一定距离。职业培训教育课程要求实效性、前沿性强,因而课程设计不仅要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当前培训需求的变化,而且要包含最前沿的科学理论、最先进的技术知识,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启发学生思考。
高校职业培训课程要根据在校大学生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设计课程,实施培训。在专业知识课程设置中,不应包含与大学学历学习重复的课程,而要增加职业相关内容,拓宽专业知识面。针对在校大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弱的特点,增加专业技能课程的比例,侧重于实践技能的培养与提高。
(二)高校职业培训的就业推动力
加强职业培训教育是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大学生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需求与劳动力供给总量过大的矛盾。同时,毕业生能力素质与职业岗位不相适应。大学生就业难的趋势在短期内不会有所改观,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潜在的岗位竞争压力,大学生对从业知识与岗位技能学习愿望的日趋强烈,职业培训需求不断扩大。高校发展职业培训教育既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推行政策相统一,又能有效提升大学生就业竞争力。
高校发展职业培训教育与大学生个人职业生涯发展需求相契合。职业培训是连接普通高等教育与未来工作的桥梁,是为大学生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所做的预备职业教育。通过职业培训可以使大学生获得入职后所必需的专业岗位技能,进一步拓展大学生的职业空间和工作空间[3]。
(三)高校职业培训的资源优势
高校教育资源优势明显,一是在学历教育的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已形成比较完备的体系,可供职业培训教育与管理借鉴;二是拥有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共享的培训设施和场地;三是与应用学科相关的教师长期从事生产实践,形成了一支稳定、多学科的专兼职师资力量;四是已有的办学声誉必将提高职业培训教育的社会认可度。高校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的传统优势和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发特色培训项目,打造特点鲜明的培训品牌,必将有利于高校职业培训教育特色的形成。高校拥有的优势学科与特色专业并不一定与当前培训市场需求紧密贴合,隐性的资源与优势须经发掘与改造才能为培训教育所利用,职业培训项目的开发应结合高校可开发利用的专业学科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选择地培育优势、创建特色。
三、高校发展职业培训教育的途径
(一)明确市场导向,促进就业创业
高校只有通过开展职业培训教育,提升大学生专业岗位技能,引导大学生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满足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因此,高校职业培训要顺应经济形势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律,在增强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同时,有效地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密切关注劳动力市场的动态发展变化,根据毕业生用人单位信息反馈,优化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内容模块化,科学设计模块组合,满足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就业取向大学生的实际需求。科学分析本地区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状况,适应就业创业需要,培训的重点应是对应岗位当前的紧迫需求与大学生应有而不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满足大学生多层次就业的需要,把提高大学生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作为检验培训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二)充分整合资源,提高培训质量
职业培训教育所需的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也是高校拥有的办学资源。高校要提高办学资源在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梳理、整合和优化办学资源,使之服务于职业培训教育,实现教育收益最大化。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衔接,在大学生完成学历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实践训练,拓展专业能力,提升专业素质。注重培训品牌建设,既要秉承学历办学中养成的严谨教风、求是精神,又要摒弃学历办学观念中重学术、重理论知识而轻技能、轻实践能力的观点,服务于培训教育需求,侧重于提高大学生的实践技能。
(三)规范培训管理,加强体制建设
职业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一个分支,高校继续教育(处)学院是负责职业培训的对应职能部门,继续教育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构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教学、实训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监督与管理。在现有师资力量中挖掘培养从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培训授课任务。鼓励和推荐教师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取得上岗考核的资格,同时聘请校外专家参与培训考核,形成稳定的职业技能考评专家库。统一调配培训考核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保障培训计划的执行。合理分配学校与学院、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充分调动宣传、管理、授课、考核等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长效机制。
(四)创新培训形式,提升实训效果
培训方式是培训内容的载体。培训内容既要源于理论知识,又不能局限于理论。在充分分析培训学生的专业背景、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实践能力等方面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方案,实施分类培训。培训考核结束后,结合学生反馈与考核结果,综合评价培训效果,优化培训方案。考核与竞赛相结合,在增加学生学习压力的同时,给予其技能充分展示的机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言传身教,启发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校内教学与校外实践相结合,推进校企合作培训,组织大学生到校外单位见习实习,增强培训的实效。
(五)开展错位竞争,适应社会需求
在构建学习型社会、建立学习型组织的时代大背景下,职业培训教育不仅体现了满足劳动者个体终身学习的需求,也是教育公平和民主化的表征延伸,体现着对人的发展的深层人文关怀[4]。因此,高校开展的职业培训教育不仅仅是定位于大学生职前培训,为大学生谋取工作职位而进行知识能力储备,更要从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高度开发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教育,既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又满足个体职业生涯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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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istics and Means of Conduct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Universities
LIU Chang-ping
(School of Horticulture and Plant Protection,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Jiangsu 225009, China)
关键词 农村贫困生;就业;保障
贫困生问题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当中的突出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来自农村的贫困大学生作为贫困生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对于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讨论的就更少。本文通过对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现状的调查,认为农村贫困生的就业不仅需要个人的力量,还需要得到国家、社会、及学校的支持,并对我国农村贫困大学生建立就业保障体系。
一、调查说明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为有条件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河北省内本科高校的贫困大学生。调查内容涉及在校内勤工俭学和校外兼职的情况;对就业前景的预测和就业期望;影响调查对象就业的因素;政府和高校对调查对象就业的支持情况。在本次调查中我们从河北省高校内的在校贫困生中随机抽取农村贫困大学生80名,共发出调查问卷80份,收回调查问卷8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73份,有效率达到91%。
二、问卷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贫困生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兼职的机会少,成本高、风险大。
面对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大部分农村贫困大学生都希望能在校内勤工俭学或在校外兼职解决一部分问题,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对于校内勤工俭学,根据我们的调查,43.84%的贫困生偶尔参加校内勤工俭学, 34.25%的人是有就参加,没有就不参加,仅有8.22%选择的是总是参加从未中断过,从不参加的占到13.7%,这说明在高校中勤工俭学的机会很少,大部分贫困生不能通过校内勤工俭学的方式来解决生活问题,这必然促使他们选择在校外兼职,校外兼职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家教或者促销等,与所学专业关系不大,收入比较低,还要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即使是这样兼职的机会也不多,并且校外兼职的风险比较大,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讲没有必要的劳动保障。因此校内勤工俭学和校外兼职都没有解决贫困生的生活问题。
(二)农村贫困大学生普遍感到就业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期望值普遍偏高。
农村贫困生与普通同学相比把就业看得更为重要,因为家庭的经济困难要求他们更早的承担起生活的重担,还有很多农村贫困生在毕业后还要偿还学费或者助学贷款,因此面对将来的就业形势87.67%的农村贫困大学生认为形势较严峻,甚至非常困难。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尽管就业压力很大,但是大部分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还很高,对于将来的就业单位,80.83%的人希望在将来能到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10.96%的人选择自主创业,6.85%的人选择建设新农村,这说明,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部分农村贫困生并没有放低自己的就业期望值,仍然希望找到收入高、环境好的工作,不愿意选择自主创新和到农村工作,严峻的就业形势和高的就业期望值相互矛盾,导致农村贫困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面临两难境地,使他们的就业更加困难。
(三)学校和政府对贫困生就业关注不够,没有相关的就业指导,就业方式单一。
高校建立贫困生资助体系仅仅考虑到了贫困生的就学问题,主要是解决贫困生上学难的问题,现状是贫困生除了感到就学压力大之外,就业的压力更大。在就业的媒介手段上,只有12.33%的贫困生除了利用招聘会外,还利用人才网站和人才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对于学校现行的就业指导机制,只有52.06%的贫困生认为对就业有帮助,对于政府对贫困生就业的支持,86.31%的贫困生认为政府有必要建立农村贫困生就业扶持机制,这些数据表明,学校和政府现行的就业指导方式单一,就业渠道狭窄,没有针对贫困生专门的就业指导,没有使用现代化的媒介手段帮助贫困生就业,因此在现阶段,帮助贫困生就业是摆在高校和政府面前的新课题,高校和政府应该从就业渠道和就业路子上下功夫,对贫困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
三、构建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以政府组织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
1.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给予更多的就业优惠政策
我国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关注不够,而对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更是空白,因此应该把对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应在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救助力度。政府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就业支持,为农村贫困大学生制定一系列的就业优惠政策,例如设立政府基金工程,由政府从其它经费中拨款资助农村贫困生就业,也可以由政府规定高校将学费的一定比例留存用于资助农村贫困生就业。还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的农村贫困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政府还可以开展农村贫困优秀毕业生的推荐活动,也可以召开农村贫困生的专场招聘会,通过报纸电视等传媒手段进行宣传公布,以获得社会的理解和广泛的支持。
2.吸引慈善机构和民间团体资助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和民间团体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救助只体现在就学上,而没有对就业关注,除了解决就学问题外,政府还应该吸引慈善组织和民间团体利用本身社会支持的优势,帮助农村贫困大学生解决就业问题。如一些企业除了对农村贫困生就学进行物质上的资助外,可以为农村贫困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让农村贫困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企业工作,使企业节省了劳动成本,同时贫困生也获得了相应的报酬,还得到了锻炼,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基础。或在就业时慈善团体和企业为农村贫困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为他们介绍工作,帮助他们开拓就业渠道。政府应该在社会中广泛宣传资助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的事迹,树立这样的典型,使社会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就业引起重视。
(二)拓宽学校资助渠道,帮助农村贫困大学生实现就学及就业
1.对农村贫困大学生进行专门的就业指导
对于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就业指导,高校要引起重视,设立专门为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机构。首先,要建立农村贫困大学生档案,时刻关注他们的就业情况;其次,优先向农村贫困大学生提供招聘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品学兼优的农村贫困大学生,努力使他们早日就业;再次,帮助农村贫困毕业生分析职业及专业的技能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求职技能和技巧的训练,包括求职材料的制作、面试技巧、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等等;最后,对未及时就业的农村贫困大学生定期对他们开展心理咨询、网络咨询和等形式施以援助。
2.通过减免贷款和学费的方式,鼓励农村大学贫困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
高校应该针对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制定适当的农村贫困大学生就业的倾斜政策,减轻他们的就业负担。对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农村贫困大学生给予一定的鼓励,对于拖欠学校学费的贫困生,可以采取减免一定数额学费的方式,对于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农村贫困大学生,可以采取延长贷款期限、减免贷款本金的方式,还可以增加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工资水平,使他们能在毕业的最初几年获得高工资,便于他们及时归还贷款。还可以设立农村贫困大学生“三支”专项奖励基金,激励更多的贫困学生参加支教、支农、支医“三支“服务活动。
3.与社会团体和企业联合,建立订单式培养的就业模式
解决高校农村贫困生就业问题可以采用订单式培养的渠道,农村贫困生在高校毕业生中占有一定的比重,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以及本身的竞争力不强等因素,使农村贫困生在就业时处于劣势,采用订单式培养模式,可以在校期间对农村贫困生进行有针对的培养,发挥他们的特长,弥补他们的不足,以使他们在就业时能够和普通同学没有差距,并可以发挥自己来自落后地区能吃苦的优点,顺利实现就业。
(三)树立自强不息的信念,通过努力实现就学和就业
1.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对高校贫困生就业的资助急需高校和政府建立有关的政策支持,而贫困生也应该想办法找路子,不能养成“等、要、靠”的习惯,应该依靠自身的努力实现就业,在就业渠道方面,不能单一的依靠学校和招聘会,要学会利用人才市场、网上招聘等新型的就业媒体,拓宽就业渠道,在就业方式上,改变过去的就业观念,不能只盯着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铁饭碗”,而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就业方式,可以选择灵活就业或毕业后自主创业等方式。
2.降低就业期望值,积极到基层锻炼
当前的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前景不容乐观,而大部分贫困生的就业期望值都很高,都希望到工资待遇高、经济条件好的大城市工作,这与严峻的就业形势相矛盾,因此贫困生在就业时应该降低自己的就业期望值,不能单单选择经济条件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大城市,而应该把眼光放宽一些,改变精英教育阶段就业的观念,择业时应当从自身的条件出发, 摆正心态, 合理定位, 降低就业期望值。树立到基层单位、到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的观念。
注:本文系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专项课题(项目编号:0602024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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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兼职;大学生;法律
一、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界定
关于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的保护的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理由可归纳为三点:
首先,从现行法律规范寻求依据。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至今是一部有效的法律,新的文件只要与其不相抵触,依然是有效的。因此,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的劳动不视为就业。
其次,从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措施来看。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包括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劳动合同制度、基准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如果将全日制大学生也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势牵涉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将大学生纳入并不合时宜。
最后,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能将社会学意义的“劳动者”简单引入劳动法的范畴,否则会导致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无限扩大。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要因为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其主业是学习,大学生外出打工或勤工俭学,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锻炼,不是就业行为,更不能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而且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校方各种管理度的约束,其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二)视为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
1.从劳动者的构成要素分析。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主要取决或者受制于下述因素:第一,年龄,年满 16 周岁;第二,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第三,智力,从精神健全、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三个层面去考察,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要求;第四,行为自由,公民必须能够有足够的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从这四个方面分析大学生完全可以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2.从法律依据来看。现行立法并没有完全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列。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的309号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意见未排除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因为该条文只说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那也就是说还有另一种情形,即建立劳动关系。 意见中列举的几类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并没有包括在校大学生。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将大学生排斥出劳动者的行列。
二、兼职大学生劳动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全日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用人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如何定性这一法律关系成为理论界争论的又一焦点。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是否能按照劳动法律体系下的劳动关系处理,还是定性为其他法律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一) 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第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没有对已经成年的大学生个人的人格给予重视,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并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 46 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应予修改。
第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 年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1 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已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劳务关系
学理上,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依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在于二者都源于一种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但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以下两点:一,在性质上。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灵活的契约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只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做出额外要求。二,在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上。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但对于劳务关系,雇主不承担被雇佣者的社会保险义务。当雇主侵犯被雇佣者权益时,雇主一般承担民事责任。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利用余时间的一种勤工俭学行为,雇主在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过程中不便长期承担较为固定的社会保险义务,除去因严重侵害大学生人身及其它方面权益所应承担的刑事或行政责任,雇主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可算是一种劳务关系,应受民法保护。
(三)非标准劳动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区别而存在的,即与一重劳动关系、八小时全日制劳动、遵一个雇主的指挥等相对。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存在由来已久。非典型劳动关系在我国也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表现出来的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方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其调整范围,一定意义上来说即是典型劳动关系与特殊劳动关系的融合。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灵活多样就业形式问题研究》课题组将灵活就业界定为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该种观点认为在灵活就业逐渐成为政府倡导和民众的选择时,大学生的这种灵活的劳动方式亦可涵盖其中。
三、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迅速推进,高校社会实践已经从学校为主的单边行为逐渐转化为社会多方参与合作的双向行为,培养目标逐渐从精英化转变为全员参与的个性化。高校必须逐步转变社会实践育人模式,努力构建适合高等教育大众化要求,多样化、全员化、社会化、常态化、制度化的立体本位型社会实践教育新模式,让大学生在新的社会实践育人模式下充分了解国情、关注社会、感悟成长,真正发挥实践育人的功效。
关键词
社会实践育人模式;立体本位型;教育大众化
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社会实践已经开展了30多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地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增长了他们的才干,锻炼了他们的意志,无形中也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随着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教育大众化时代的来临,高校社会实践本身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凸显。传统的高校社会实践育人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实践育人模式亟须创新。
一、高校现有社会实践育人模式的局限性及创新的必要性
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认为:真理和生活需要分不开,探求真理不能脱离实践经验。“做中学”是他倡导并从哲学的认识中做出的推论,也是他对社会实践重要性的著名论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结构、就业方式及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教育环境的深刻变革使大学生社会实践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突出和重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育人模式亟待改进与创新。传统的高校社会实践育人模式主要以“主题式”为主,即各高校根据当年国家的重点选取一个主题,利用假期开展实践活动。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时间较短,仅有一周或者数周,学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锻炼;二是参与人数不多,没有达到广泛性;三是形式单调,学生收获较少。近年来,虽然各高校的社会实践也出现了多样化的倾向,但相对于培养学生能力来讲还远远不够,必须创新实践育人模式。创新高校社会实践的育人模式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时代的发展呼唤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创新与发展,呼唤作为锻炼大学生成长和人才培养重要平台的社会实践工作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基于此,高校必须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建构高校社会实践育人的新模式,使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创新高校社会实践的育人模式是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目前各高校施行的“主题式”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种模式的局限性主要有纯粹精英化、时间的局限性及内容的单一性等。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迅速推进,使得高等教育必须调整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努力构建社会化、全员化、多样化的新型育人模式,从而促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可持续发展。创新高校社会实践育人模式也是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更能凸显社会实践在高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创新型人才培养强调人才不仅在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要有突出的能力,而且应具备较强科研精神,在注重能力培养与发展的同时培养一定的开拓意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人才供给的层次和类型日益多样化,社会实践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如何正确认识、科学设计和推进社会实践育人模式的创新,是每一所高校都必须深度思考的问题。
二、“立体本位型”育人模式的构建原则
要构建新的高校社会实践育人模式,必须在客观分析当前众多高校组织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基础上,立足于社会实践从单向的学校行为逐渐转变为社会多边参与的双向行为,从培养精英化转变为全员参与、全方位参与的培养模式,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构建包括组织方式、实践内容、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高校社会实践育人新模式,努力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全程化、全员化、社会化、常态化、系统化。新的社会实践育人模式必须满足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实诉求,符合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价值取向,适合高等教育大众化要求,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指导性、科学性,既要考虑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般性,又要考虑实践的特殊性,创新校内与校外、平时与假期、集中与分散的结合模式;既能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又能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确保大学生社会实践持续有效地进行。“立体本位型”社会实践模式符合了这一需求。新的社会实践育人模式必须能够深化对实践育人的认识。实践的观点是哲学的基本观点,实践育人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实践育人工作,2012年1月,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再次强调社会实践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明确提出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中心位置。新的社会实践育人模式要将实践放在人才培养的高度,紧紧把握人才培养这条主线,转变旧有的传统观念,树立实践观,把高校社会实践放到“关乎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关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关乎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校形象的高度来认识”[1]。“立体本位型”社会实践育人模式就是在充分认识大学生社会实践在高等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立体本位型”社会实践育人模式是针对当前高校社会实践现状,在社会实践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新的实践体系,是在总结以往研究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而提出的,更符合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运行模式,更突出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更能调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内在积极性,切实拓展了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立体本位型”社会实践育人模式能够体现大学生的个体差异性,根据个体差异设计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社会实践,提高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
三、“立体本位型”育人模式构建思路
“立体本位型”模式是针对当前社会实践的框架结构而言的,力图构建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立体的实践育人模型和体系。与其说它是一种实践育人模式,不如说是一种运行机制,即要实现活动载体基地化、组织结构全员化、实践内容多样化、实践过程常态化、运作模式项目化、导师指导制度化和保障机制激励化。活动载体实现基地化。教育教学是高校的核心工作,实践教学环节必不可少。因此,高校要加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充分依托社会实践基地,为大学生充分参与实践提供重要的载体和支撑。高校要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在广度和深度上加强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交流,积极寻求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支持,并主动与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持久的联系,努力建设好各种类型的大学生实践基地,让学生在实践基地中接受锻炼,逐渐成长,同时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高校要将校外实践基地与校内的实践点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三结合,这样更有利于社会实践的有效开展。在此基础上,高校实践基地逐步由单纯的实习基地向教学科研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形式转化,即将单纯的社会实践基地与学校的创业基地、实习基地、科研基地相结合,“提升基地建设的层次”[2],从而把社会实践基地真正建设成为大学生迈出校门、走向社会和融入社会的实践平台。组织结构达到全员化。组织结构全员化主要是指促使高校大学生全员参与社会实践。全员社会实践是“高校要创设一种机制与氛围,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实践锻炼的内在积极性”[3],让每位在校大学生都有机会、有渠道、有意愿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在社会实践的大潮中得到锻炼。全员社会实践是高校社会实践一直追求的奋斗目标。在现实的社会实践中,远远没有达到全员社会实践。目前的调查显示,除了普遍的军训必须参加,大学生参与过社会实践的比例仍然偏低。在所调查的630名学生中,真正参与过社会实践的有386人,仅占61.3%。实现社会实践的全员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领导、社会实践的组织部门、二级学院、教师和学生都要将社会实践看作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一环,从制度、经费和组织上给予切实的保证。学校要创造条件给学生提供各种实践的机会。其次,学校要严格要求学生,让学生切实参与有意义的实践活动,真正懂得社会实践不是应付了事,要有任务、有要求。最后,学校要积极做好宣传活动,让更多学生了解实践的意义和成果,激发更多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实践内容呈现多样化。
社会实践是新时期培养大学生健康成长、使之尽快适应社会的重要途径。平时我们谈到的社会实践,大多指团中央号召开展的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实际上,大学生社会实践是个系统的工程,指的是大学生走出象牙塔,有组织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从中接受教育的一个过程。它“较之于校内实践,除了客观现实性、创造性、社会性,还具有社会参与性的特征”[4],包括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参观访问、志愿者服务(含公益活动)、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科技发明、军政训练等内容。在这些形式中,实践教学、军训、暑期“三下乡”以及调查研究是学生较为喜欢的。多样化实践形式的存在,丰富了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爱好与特长参与到喜欢的实践活动中去,更加主动地利用资源,使得社会实践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实践效果更加显著。实践过程实现常态化。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暑期和寒假的社会实践活动仅仅是这一过程的组成部分,仅仅局限于暑期和寒假两个阶段,这样的社会实践多是走形式、走过场,很难达到实践育人的真正效果。大学生社会实践要常态化、日常化,必须在时间上有所保证,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管理运行、宣传和评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助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常态化。这样长期稳定地开展下去,才能突破内容、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达到社会实践的真正目的。运作模式实现项目化。运作模式项目化是将大学生社会实践从开始到结束,从设计到开展,从经费的预算与使用,从人员的选拔与使用都采用项目的方式运作。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学生及团队进行申请,提出实践活动项目方案,由所在院系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的专家、教师和有经验的学生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活动的意义、可行性、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审。项目组成员进行答辩,通过答辩才可实施的一种方案。这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更有条理、更加规范化,也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可以联络更多的社会有效资源共同对学生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帮助[5]。当然,并非所有的项目都要进行审核和拨付经费。但所有的社会实践活动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要做好台账,要进行实践方案论证。社会实践活动不一定要有完整详细的方案,但要能够纳入社会实践的体系之中。以项目运作模式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实践的组织管理、内容形式、评价方式,使社会实践活动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更加具有实效性[6]。导师指导趋向制度化。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广泛开展有赖于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无论何种社会实践方式都不是简简单单就能够完成的,没有教师的有效指导,学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学校要建立一支“由相关教授和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队伍,即社会实践专业委员会,给予社会实践以专业和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7]。
除了专业教师的指导,还需要聘请校外人士,如在实习基地的技术人员、工人师傅、社区的工作人员、公益事业的工作人员等,作为参与社会实践大学生的指导老师。要想实现社会实践的长期化,导师的指导就不能只是形式,而要固定下来,形成一种制度。校内教师作为导师的要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校外人员担任导师的要有聘任方案,更要有一定的指导经费。导师的指导有利于促进实践的专业性和科学化,使大学生在实践中明确自己的方向,促进高校社会实践的有效展开,推动实践育人成果的转化。实现保障机制激励化。为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效,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保障机制;要设立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并根据不同的实践形式给予不同的经费,保障逐年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建立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激励机制,注重多种类型激励的有机结合,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要把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记入创新与实践学分,作为对学生进行考评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充分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把教职工指导社会实践活动计入一定的工作量,作为工作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要将支持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体系中。“立体本位型”社会实践育人模式既考虑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普遍性,又考虑实践主体的特殊性和个性化,将平时与假期、集中与分散的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这种社会实践模式既能锻炼大学生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又能让他们积极地关注社会,灵活多样、务实有效,确保社会实践持续有效地进行,是新时期高校社会实践育人的有效模式,值得提倡。
作者:张绪忠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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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雪,王巧玲.关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模式的研讨[J].绥化学院学报,2009(1):165-166.
[3]袁伟菊.大学生社会实践全员参与的现状与实现路径[J].思想教育研究,2010(11):69-72.
[4]廖曰文.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大学生全员参与社会实践工作的调查与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1):111-115.
[5]刘瑞明.突出育人主题创新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N].中国教育报,2009-0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