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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护人员;防范和处理
1 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2 患方经济状况及对医疗付费的态度
从消费行为角度观察,经济状况拮据或对经济支出计较的人群,易在收费项目上引申对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性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有的试图通过质疑免除某项费用,有的则希望得到加倍赔偿。
3 患者关系人及关系人对医疗方案的态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体处置权属于患者本人,实践上,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关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仅要观察患者本人的行为,还应观察患者关系人的行为,特别是病重、病危患者的关系人的行为,当患者的关系人可能对医疗行为挑剔时,预示着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有时关系人很可能是医疗纠纷的始作俑者医疗服务行为自我检视 任何一点医疗服务行为缺陷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重点从以下几点去识别。
3.1 诊疗方案是否符合医疗原则
诊疗方案是医生依据病情分析判断制定出来的,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正确,或遗漏,或不属于最佳,但必须符合医疗原则,做到应该分析判断到的必须分析判断,不应出现有违医疗原则现象。
3.2 医疗行为有无引起对患者的损害结果
患者往往注重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却避而不谈;而医师更注重产生结果的过程和原因,任何一种医疗行为造成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处理时要区分难于避免和可避免两种情形。
3.3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
(2)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
(4)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总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3.4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5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护人员要有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医护人员要有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4 结语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对待医疗纠纷,预防是根本,而一线医务人员在预防医疗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线医务人员在始终保持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同时,应善于识别医疗纠纷隐患,加强医患沟通,要学会“治病”的同时“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尊重患者权利,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倾听患方诉求,切忌无“裁判”情况下的争议,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学会在患方冷静的时候沟通,尽可能使医疗纠纷能在患方理智的时候处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疗纠纷 现况 防范对策
1 医疗纠纷的现况、特点
1.1 患方投诉的具体原因:疗效不满51.12%,误诊、漏诊12.04%,告之不力8.41%,其它有观察不力,检查不当,违规操作,误诊误治,手术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用药不当,护理不当等。
1.2 医疗纠纷的闹访方式:辱骂、威胁医务人员,滞留医疗机构,冲击、打砸医疗机构,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殴打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停尸不理,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等。
1.3 原因:部分医护人员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制意识不强,服务沟通不到位,书写病史资料不规范,
1.4 医疗纠纷的特点:群体性、职业化(家属、亲戚等),暴力倾向严重(冲击打砸医疗机构),患方主动寻求媒体的关注,媒体舆论参与(媒体关注度增加,互联网传播),以上访的形式施压医疗机构,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要求查处的明显增多,诉求涉及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增多。
2 防范对策
2.1 加强医疗工作者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强化医疗工作者的风险意识。
认真有效地学习《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医师法》、《侵权责任法》,明确医疗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义务,强化医疗工作风险意识的教育,医疗安全贯彻一切医疗工作之中,用实际案例分析提高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并把自我保护意识与社会维稳的大局意识,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与医院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使每个医护工作者有一个正确的法制意识,真正做到依法行医,文明行医,廉洁行医,为减少医患纠纷奠定法律依据。
2.2 加强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针对当前新形势制定相应对策
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沟通,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寻求舆论导向的支持,各医疗机构成立纠纷办,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全体医务人员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发现隐患及时跟科领导汇报,随着人民群众对医疗的期望值升高,医患矛盾日益增多,处理难度加大的现况,管理层要第一时间掌握真实的信息资料,切实贯彻落实医院管理年活动内容,医患纠纷核心是抓好医疗安全,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结合医院实际,建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完善预防应急调解预案,向患者宣传法律法规、权利、义务,确实做好医疗纠纷诉讼前的调解工作,尽可能的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化解在医院,切实做到纠纷苗子不出病房,小事纠纷不出科室,大事纠纷不出医院,重大纠纷不出区县,领导要重视这项安全工作,切实查处查准隐患或问题,在制度上、操作规范上、流程上,分析原因,找出对策,解决问题,落实医疗核心制度,狠抓医疗质量,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准入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制度,重在预防,发生问题的处置,要早介入、早解决,及时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与医疗纠纷办沟通联系,切实提高处置医患纠纷的工作能力,充分利用处置纠纷的手段、资源,绝对不能发生群体性
事件、越级上访、不能激化矛盾,把医疗纠纷事件妥善处理好。
2.3 加强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通过晨会提问、业务学习、主任查房、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和考试,使医护人员掌握危重症病例的抢救、治疗、观察要点、护理要求及相应的处理对策,培养医护人员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使患者及家属产生信赖感、安全感,从而赢得他们对医疗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操作及诊疗水平,掌握过硬的技术本领,才能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技术支撑。
2.4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
对待医疗服务不能例行公事,而应该站在人性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知道,每一名患者的病情都关系到他的生命,关系到他的家庭的悲喜,牵动着社会对医者的信任。要让患者感受到医务工作者不是冷冰冰的执业者,在白色口罩的后面,还有对患者命运的关注,还有火热的心灵和生命的温度。通过加强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使医护人员自觉规范其职业行为,增强主人翁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程,医护人员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及预见性,具有良好的应急能力及高度的责任心,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要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为患者提供有效治疗和护理,科主任还要根据科室存在的隐患,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使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平实要检查和督促医务人员相关制度的落实,要让他们意识到遵守规章制度是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为,从而真正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减少纠纷的发生。
2.5 加强沟通和告知制度的落实,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改善医患关系要从我们做起,不仅要讲求方法,要让我们自己从内心深处真正的做到真诚善良,善良的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表情可以代替很多东西,能够跨越医患间的鸿沟。加强告知制度的落实,告知制度包括:手术告知(术前、中、后),特殊检查告知,治疗方案变更告知,病情变化告知,特殊药物医疗告知,用药医嘱告知等。在向家属介绍病情的时候,语言一定要严谨,医护人员口径要一致,对于不懂或不知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言,切忌使用“正常”、“没事”之类的语言,要求医护人员具备充分认同患者和理解患者家属心情的素质,多深入病房,多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病情变化时及时与患者家属联系,使家属客观对待治疗结果,通过沟通建立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时刻注意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始终树立以“以患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各项服务都要以患者角度出发,把患者需要放在首位,用心服务,减轻患者的心理焦虑,医务人员:端庄的仪表,落落大方的言谈举止,使医疗工作更加亲切,更加富有人性化,良好的语言沟通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保持面部表情平和,忙而不乱,语言亲切温柔,用词准确,语言的艺术性和不厌其烦的服务态度是减少医患纠纷的保证。
2.6 规范医疗文件的书写,强调医疗文件的时效性,重要性
病史资料、护理记录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举证倒置的重要依据。重要护理文件书写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文书客观、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并保持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医护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加强检查和考评,加强病例保管,并及时完整、准确的做好各项医疗记录,绝不伪造、篡改医疗记录,保持病史资料的真实性,保证病历的管理安全。落实奖惩制度。急症患者抢救,医务人员执行口头医嘱,不能立即书写病理历时,也应在执行医嘱后,立即在抢救车内备的速记文件夹上简要记录,在抢救结束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与医师病程记录吻合规范,如因笔误,则应保留原始记录,以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规范化的护理文件是患者获得救治的真实反映,是评价治疗效果的科学依据,同时又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证据。
参 考 文 献
[1] 万欣.浅欣侵权责任法可能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缺陷; 完善。
为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 自 2000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据 2010 年的统计, 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的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 经司法厅批准成立, 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 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专家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 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保险公司根据医调委的调解进行赔偿。山西省医调委2006 年成立, 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
山西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多年, 但一直难以推广。广东省从 2007 年左右开始筹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11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但是截至 2012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的地市成立了独立的分支机构, 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的原因在于机构本身存在不足, 与之配套依法处理的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不足。
2012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 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报道中指出, 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 家属打伤院方 6 人, 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主动脉夹层破裂, 院方无过错, 但是院方仍然给予 6. 7 万元的人道主义赔偿。这样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 所以有三甲医院不买账[ 3]。广东省医调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 降低了公信力。
1.1 事实认定不清, 调解缺乏基础 人民调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确/ 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提出纠纷解决方案0, 也就是说事实清楚、焦点明确, 才能找准问题症结, 便于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 4]。医疗纠纷的调解应该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然后就应该如何赔偿等民事问题进行调解。基于相同的事实认定, 通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或者诉讼解决其预期结果应该一致,或者说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应该给予患者及家属多少赔偿等问题应该具备一致性。医疗纠纷发生后, 患方漫天要价动则要求赔偿上百万, 没有对事实的基本认定, 调解无法开展。广东省医调委对争议较大、涉及经济赔偿、医方购买医疗责任险的案件启动评鉴程序, 这种做法大大限制了评鉴程序的适用范围, 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1.2 评鉴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 虽然在部分案件中启动了评鉴程序, 但评鉴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评鉴会实行/ 七名五票制0, 这样的设计不够合理。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的负担方, 在评鉴的表决环节不应该享有表决权。
原因之二是缺乏对评鉴过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 难以保证评鉴公平、公正进行。原因之三是人员的专业性难以保证。广东省医调委设立了专家库, 但是有的调解员从社会招募, 素质参差不齐, 无法保证调解的专业性。
2 德国和日本的医疗纠纷调解。
2.1 德国的仲裁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 在德国, 对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最多采用庭外解决的方式[ 5]。20 世纪 70年代, 德国各州医师协会创设了 4 个仲裁所( 调停所) 和 5 个专家鉴定委员会用来处理医疗纠纷。仲裁所只对那些医师参加了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进行仲裁, 裁定赔偿责任及损害赔偿额。而专家鉴定委员会仅对医师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委员会实行异地鉴定[ 6]。
仲裁所的设立大同小异, 仲裁中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由 1名有医师资格者担任委员长、2 至 3 名医师和 1 名法律专家组成, 专业医师必须与纠纷医师从事相同的专科。仲裁委员会有权组织医师会专家或者外聘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根据鉴定意见判断当事医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可以要求询问鉴定人, 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特点: 第一是纠纷处理效率较高。通过诉讼处理纠纷平均需要 4 年左右, 而仲裁所处理纠纷一般 10 至 12 个月可以结案。第二是仲裁所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 运营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第三是纠纷处理公开。医患双方有权在任何阶段陈述意见和查阅审理记录; 仲裁所通过发行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记者招待会公布年度仲裁案件的情况。第四是裁定书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诉讼。不过, 90% 的案件当事人均能遵守仲裁结果[ 7]。
专家鉴定委员会的程序也有差异。如北莱茵鉴定委员会, 人员组成包括作为法律人士的退休法官 1 名, 内科、外科、普通医生、妇产科、眼科、病理科、麻醉科等专业的医生,共计委员 26 人。鉴定需要形成书面的鉴定意见, 内容包括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等; 法律专家负责分析所涉及的注意义务等法律问题。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最终判断,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初次鉴定意见后 1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由鉴定委员会全体人员统一认识后作出最终判断[ 8]。
德国没有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 仲裁所( 调停所)和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其效力仅相当于劝告。但由于具备任意性、免费性, 相关医师与医师协会保持人事上的独立关系, 并且实行回避制度, 其独立性、中立性得到了肯定[ 8- 9]。
2.2 日本的 JMA 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日本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三种, 即协商, 法院调解和诉讼, 日本医学协会调解。日本医学协会(简称 JMA)是一种行业自治组织, 全国范围成立社团法人即日本医学协会, 都道府县设医学协会47个。注册医生自由选择成为都道府县医学协会的会员。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为解决医疗纠纷建立了一种类似仲裁的调解处理机制, 这一制度 1973 年在日本得到建立。日本医学协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对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承担赔偿风险, 47 个都道府县的医学协会还提供一种补充责任保险。据统计, 不到一半的医生拥有 JMA 保险[ 10- 11]。
医疗损害发生后, 患方向参加保险的医生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由参加保险的医生向都道府县医学协会提交处理申请, 经判断符合条件者提交纠纷委员会处理。纠纷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合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意见由赔偿责任审查会议审查, 每月审查一次。处理纠纷提交材料采用匿名方式(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临床医生姓名等信息) , 实行回避制度, 保证审查公正性。审查会议由医学专家 6 人和律师4 人参加, 对审查经过进行表决, 表决过半数通过。审查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查明的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错, 以及责任比例, 其他医学和法律建议。对医疗纠纷的最终处理则以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
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际是 JMA 和保险公司联合处理模式。有人认为这样的程序不够公正, 并且只有不到一半的医生拥有 JMA 保险, 赔偿程序可能由于不限制重复使用而被滥用。但是相对于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成倍的审理周期, JMA 赔偿程序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的使用率还是较高的[ 11- 13]。
3 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权威性的建议。
3.1 作好事实认定, 规范评鉴程序 医疗纠纷的调解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因此评鉴程序应该对所有案件适用, 除非医患双方已经就事实部分达成一致, 而争议的仅仅是如何赔偿的问题。对于重大案件, 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独立的医疗技术鉴定程序, 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预先垫付。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5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6第38 条规定, 索赔 10 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先行鉴定。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无疑更具备专业性。同时, 应该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技术鉴定种类的选择权, 虽然司法鉴定存在设立门槛低、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情况[ 13], 但是这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问题, 不应该以此为由剥夺当事人选择权。
3.2 重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 从德国、日本的经验来看,委员会主要由医学、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 德国设立了首席专家。广东等地调解机构的委员会由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代表、保险经纪公司代表组成。这样的作法应该改变, 应该主要由医学、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 并且聘请深法官等人员担任首席专家, 增强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的专业性。程序设计上, 可以包括两部分: 一是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医疗损害承担责任, 二是根据5侵权责任法6等法律规定拟定赔偿方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主要由医学专家完成, 法律适用主要由法律专家完成, 当然专家类别应该适当搭配,甚至增加部分社会人士, 增强监督效果。
3.3 加强对委员会组成专家的监督 其一, 引入听证程序。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 赋予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任何阶段充分发表意见、查阅资料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咨询专家意见, 专家必须一一解答。其二, 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 医学专家具备从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资格, 法律专家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其三,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评价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建立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的评价体系, 严防徇私舞弊情形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接受社会对专家的投诉, 若发生违法鉴定的情形应当依据规定予以处罚。其四, 实行回避制度、异地评鉴制度, 尽力保证评鉴程序的公正性。对当事人一般信息, 如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等予以隐蔽, 最大限度降低同行庇护的风险。其五, 司法行政部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律师为患方提供无偿服务, 参与调解过程, 为患方争取利益。
3.4 建立与之配套的法治环境 其一, 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 将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家属的/ 私了0纳入规范渠道。如宁波规定这一权限为 1万元。5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6第29 条第 3 款规定 , 索赔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因闹而赔情形的发生, 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向理性处置的轨道, 也才能够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到医院外部。其二, 尽快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国存在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不完善, 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数据缺乏, 保险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学界对医疗责任险应该采用自愿投保抑或强制投保等理论问题也争执不下[ 14]。但是, 医疗责任险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 应该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同步推进已经成为一个共识。
4 总结。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本身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设置不够合理也缺乏有效监督, 与之配套的立法、医疗责任险也没有配套, 限制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作用。目前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缺陷以及完善的讨论尚不多, 能否推论其他类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希望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与研究, 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 1] 阮友利。 论调解与医疗纠纷的解决[ J] . 中国卫生资源, 2010, 7( 4) : 171.
[ 2] 林文学。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M] . 法律出版社, 2008: 51-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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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陈翰丹。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J] . 医学与哲学,2011, 7( 7) : 70.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近年来监狱系统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为了减少负面影响,监狱大多以妥协赔偿息事宁人。如此一来,监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给监狱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与隐痛。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是一个特殊的医患关系,因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复杂性,适用法律也有诸多现实矛盾,因此也一直成为监狱学界和法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的特征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力求找到解决监管医疗纠纷频发的突破口,切实维护监狱系统安全与稳定。
一、监狱监管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具有非对等性
首先,我们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医”方。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方是指监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监狱医疗机构其本质仍然是监狱,医务人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医疗机构与监狱职能上的重合,除同社会医疗机构一样有完整的医疗体系外,更重要的是有完整的监管体系,向病犯提供的医疗服务也是在对其监禁的情形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行为。可见监狱医疗机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其次,看看这一特殊医患关系中的“患”方,即病犯,虽然也是患者,但他们的基本身份仍然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人身权的罪犯。普通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表现在二者是消费者与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病犯则由国家专项经费免费医疗,由押犯单位依法根据病情分别送监狱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病犯并没有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方式(保外就医后除外)或拒绝检查、治疗的权利。同时,国家对其强制执行刑罚、强制教育改造的活动也没有因病灭失。因此,监狱医疗机构与病犯之间是不平等的特殊医患关系,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的,且不可转化。
(二)主体权利义务法定且重合
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监狱及人民警察依法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由此可见,对罪犯实施基本医疗行为,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也是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实际上,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说,监狱对确有疾病的服刑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以及服刑人员接受和服从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医疗救治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活动,均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的特点。
(三)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监管医疗争议的处理和一般医患关系的医疗争议处理不同,一般医疗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行政复议、医疗鉴定和诉讼等方式解决,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监狱监管医疗争议的主要途径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争议复查,只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时方可向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因此处理争议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据以上特征,显而易见,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与一般医患关系不同,一般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也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甚至还涉及法律上的盲区,给监狱医疗机构带来诸多困惑与压力。
二、适用法律的现实困惑
(一)知情权问题
按照一般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是尊重知情权的体现,目的也是为了患者知情后同意或选择其它治疗方案,并承担治疗方案产生的风险。现实中,监狱医疗机构若如实告知病犯病情,其负面影响常常难以预料:一是易为抗拒改造、抗拒劳动的罪犯利用,如伪病、诈病;二是受疾病及预后、保外就医条件、选择权受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可导致罪犯出现拒绝治疗、绝食甚至出现抑郁、自杀等极端行为。可是,不如实告知则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6条之规定,构成侵权。所以,监狱医疗机构在落实病犯知情权问题上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大多数监狱医疗机构则为了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而选择了真诚沟通,向病犯及其亲属如实告知病情甚至协商治疗方案,争取病犯的配合进行治疗,为此也同时选择了默默承受由此带来的监管、医疗、安全等风险。
(二)隐私权问题
根据改造罪犯需要,押犯单位往往需要了解病犯病情并复印病历资料。但是,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人员范围作了
明确规定:即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人、保险机构。“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显然,押犯单位不具备查阅、复印病历资格且可能无法得到授权。此外,仅对“因科研、教学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给予特许,却并没有就公安、司法机关非办理案件的常规公务需要作出许可规定。此时,如果适用《条例》、《规定》不予提供病历资料,势必会影响押犯单位的正常公务需要。如果未经病犯本人授权同意就向押犯单位提供了病历资料,显然违反了《规定》的权限,侵犯“患者隐私权”,特别是艾滋病犯的隐私权。为此,监狱医疗机构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三)选择权问题
按照医疗工作常规要求,医疗机构应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诊治、检查等医疗行为,特殊检查、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但监狱医疗机构的患者是被强制执行刑罚的罪犯,治疗风险比一般患者要高,如果病犯,特别是那些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犯,拒绝签署同意书怎么办?如果对病犯不予诊治,显然违反《监狱法》,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如果强制诊治,显然违反《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构成侵权。最关键的问题是,医疗行为原本属于高科技性、高风险性,任何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如果监狱医疗机构为了救治危重病犯而采取的强制医疗行为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责任?
(四)保障问题
罪犯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权益应当受到保障。降低医患纠纷,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误诊率、病亡率乃治本之策。然而,监狱在监管医疗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制约:一是财政保障经费不足。生活经费实际支出尤其是医疗费开支巨大,不少地区的财政拨款不能及时提高,医疗费超支严重。关于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问题,也无明确的政策依据,进展缓慢。二是医疗队伍需不断充实。以我省为例,按照实际需求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测算,监狱医务人员缺600余人。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较差、待遇相对较低、专业发展受限,医疗机构进人难、留人难,医疗工作正常运行难,加之监狱病源特殊、业务面有限,医务人员临床经验相对缺乏。三是医疗设备硬件不足。绝大部分医院达不到卫生部关于一级医院的标准,各级医院医疗设备不齐,硬件薄弱,大量罪犯需要离监就医、检查,在办理手续转诊过程中,很可能延误病情。
(五)善后处置问题
病犯死亡后,其亲属一般都毫无例外地会对死因提出疑义,甚至质疑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根本未予治疗。按照《条例》第18条规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尸检。且不说死亡病犯的亲属48小时内(或7天内)能否从天南地北及时赶至押犯地,即使不存在上述问题,病亡犯亲属既不依据《监狱法》向检察院提出疑义,又不按《条例》规定签字尸检,有的还长期对监狱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甚至蛊惑媒体大肆炒作。而监狱医疗机构因无权尸检以辨明(确定)死因、澄清事实而无可奈何。这不仅牵扯大量精力,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监管安全稳定,还极大地损害了监狱形象。
(六)涉及法律盲区
我国现有医事法律法规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有关条款对这一特殊医患关系的调整具有诸多不适应之处,甚至发生冲突和矛盾。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无专门法或者独立的条款以调整当前监管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有关病犯、监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责任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扰,尚属法律盲区,迫切期待有关部门健全法律规章,以实现监管医疗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三、如何适用法律及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
解决好监狱系统乃至其它监管单位监管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法律适用不明、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健全法律规章、深化体制改革以及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监管医疗医患关系。由于现行《条例》、《规定》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于司法行政管理关系,因此不适用于现行医事法律框架,而应适用《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1、从调整的对象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适用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对象的法律关系,监管医疗医患关系属性正是司法行政管理关系;2、从法律效力来看,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监狱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条例》、《规定》等法规;3、从调整的内容来看,《监狱法》、《国家赔偿法》对保障罪犯健康权、监狱人民警察履职要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赔偿等作了一些规定,虽然不够全面,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原则性规定。同时,《监狱法》对罪犯维权的合法途径和救济方式作了规定,如规定罪犯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等的方法和程序。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押犯单位因监管安全和病犯医疗需要,无须经病犯同意,就有知情、选择、同意权。病犯因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时,有申述、控告、鉴定、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条例》、《规定》等法规中除了前述与监狱医疗工作相矛盾的有关患者权益的条款之外,仍然适用于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再者,已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同样适用于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管理,也是保障病犯医疗安全的科学依据。
(二)在现有管理机制下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对策。一是明确划分责任。监狱医疗机构的医疗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责任划分应清晰而明确。在监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虽然也是警察,但是并不能代替管教民警,管教民警更无法代替医务人员。因此,医务人员不应无限承担执法责任,管教民警也不应对医疗工作承担无限责任。监狱系统应出台内部规章,遵循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监狱医疗机构执法与医疗责任的划分、追究,特别是职能重合时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工作落实。二是提高保障罪犯健康的能力。1、把好罪犯入监体检入口关。《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不收监”。对新入监罪犯体检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的罪犯入监,避免了罪犯入监后病情加剧死亡以及带来的善后处置工作。2、把好罪犯预防治疗关。罪犯生病及时送治,对因受监内医院医疗条件限制而无法救治的危重病犯,及时送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减少监内病亡率。同时,建立健全罪犯医疗卫生经费动态保障机制,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畴,提高罪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实施监狱医院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药事、护理、检验、院内感染等质控工作,进一步改善基层医院硬件条件,突出监狱总医院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职能。完善专 业人员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坚持多元激励,加大地方医院对口支援和服务力度,提高整体医疗水平。3、畅通罪犯保外就医出口关。适用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将依法快速办理保外就医作为降低罪犯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病犯,在最短时间内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确保罪犯在监外得到更有效的治疗。三是加强内部正规化管理。要规范监狱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深化院务、狱务公开,增强医疗与执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病历的书写与管理,监狱系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监狱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管理办法,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完整、规范书写病历,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监狱医疗机构要根据监管与医疗的客观实际,创新举措,实现改造人与救治人两不误、两促进。四是建立健全纠纷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外纠纷处置机制,特别是病犯病亡善后处置机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处理各种纠纷,做到不枉不纵。为此,监狱医疗机构可设立法律顾问,或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专门机构,委派专业人员,切实应对医疗纠纷频发的趋势。
1、以强化医疗质量控制为手段,认真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实施医疗质量的动态过程管理,加强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标准,定期检查,奖惩结合,切实整改,提供优质便捷医疗服务,创建质量品牌优势。增强质量意识,建立现代医学模式的科学的医疗服务质量观;开展质量教育,端正质控心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案。认真完成2011年12月11日启动的《医疗质量专项整治活动》,并针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2、防止医疗纠纷,确保医疗安全。(1)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2)认真履行行业准入制度,把好异地执业准入关。(3)严格执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4)认真组织学习并全面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制度及医疗操作规程,严格按医疗操作规程开展医疗活动。(5)加强对纠纷多发科室的巡查,加强对问题医生的重点督导。
3、加强学科建设,创建学科品牌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力求快速实现我院实力增长由资源依赖型向能力依赖型转变。继续把妇产科作为我院重点学科发展,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及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合理人才梯队,为申报市级重点专科做好准备;其次,做好乳腺外科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我院的特色重点专科培养;增设疼痛门诊,拓展骨科业务范围;巩固发展血液净化中心工作,将血液净化中心做大做强。
4、加强门诊建设,规范专科、专家门诊,改善专家门诊诊室条件,力争将内科专家门诊、糖尿病专科门诊规范到位。
5、以加强住院医师管理为着眼点,抓好“三基三严”工作,强化内涵建设,挖潜增效,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医师业务培训与技术考核,探索建立岗位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全院医师技术水平及工作积极性。(1)不定期对住院医师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技能操作进行抽考,成绩记入年终考评。(2)每年进行两次三基知识闭卷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3)对新入院医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尤其是法律、法规及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的培训。(4)对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大学生重点强化培训。
6、加强对医疗环节的全程监控。每月对全院医疗文书(申请单、报告单、处方、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抽查2-3次,并对医疗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存在的和潜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进行追踪检查。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医疗质控专题会,对医疗不合格项进行处置并在医院局域网上公布。
7、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和协调.。并在6月底进行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8、抓好传染病疫情上报、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对传染病知识进行一次考试。
9、负责医疗投拆的接待、登记和协调处理工作。并力争作到每起纠纷有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将医疗纠纷的处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化。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彻底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现状分析
全区医疗机构共计238家,其中区直医疗机构10家,院外网点4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会团体医疗机构4家,村卫生室55家,民营医院3家,厂矿医院及医务所25家,个体诊所87家。全区医疗机构开设病床360张,医务人员共计1083人。近三年来,共计发生医闹纠纷5起、复杂纠纷9起、简单纠纷36起,经过政法、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处,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
纵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纠纷发生的单位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民营医院,其次是个体诊所。
二是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普外科、妇产科和急诊科。
三是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部分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拒绝作医学鉴定,为保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进行医学鉴定而一次性补偿患方。
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除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外,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纠纷形成后,酿酒成醋。
2.超范围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超越手术批准权限,擅自开展二、三类手术,这类现象在民营医院表现比较突出。其次是医务人员充当“万金油”医生,内、儿、妇、外什么都干。
3.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把握不准,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4.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门诊病历简单,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全面甚至空白。
5.医疗设备简陋落后、医生责任心有待加强。由于条件的限制,医生在观察和检查病人时,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漏诊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
6.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个别医务人员医学知识肤浅,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不明,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
7.基层医务人员对急诊病人处置能力偏低,对急诊病人治疗手段和风险认识不足,加之急诊科室不健全,治疗效果不理想,往往是处理不下才被迫转诊。
8.基层医疗机构辅助科室不健全,或者是医生不能正确理解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误诊漏诊。
9.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乱打招牌,从某种程度上造成欺骗性招引病人,而实际疗效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以致酿成医疗纠纷。
10.消毒管理不严格。未能认真执行《消毒管理办法》,治疗室、手术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严,消毒检测严重超标现象时有发生。
11.制定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落实,或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12.某些个体诊所在登记审批和校验办证时,所提供的医护人员符合资质条件,并在卫生局登记注册,而实际在岗执业的却是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有的甚至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
非医疗行为引起医患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诸如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患者不配合诊疗;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自月上旬以来,我局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16家医疗机构,取缔无证行医1家,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7家,处罚27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太平小区和雨母山的院外网点。从整治的效果和新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对医疗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仍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XX区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1.要求辖区内一级或相当于一级的医疗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汇报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认真清查违规执业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今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常规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明察暗访。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整改的则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则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则处罚,该吊销的则吊销,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加强医患纠纷调处。认真贯彻落实衡综治办〔〕7号文件精神,对医患纠纷的处理,采取由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在发现医患纠纷和医闹纠纷苗条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和公安机关汇报,该打击的打击、该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组建XX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化解纠纷。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备案集中调处,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单位,实行挂牌整改,并由卫生局派出专项整改工作组,深入医院帮助和督促专项整改工作。
4.强化“二个教育和一个培训”。一是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在诊疗活动中,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为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价廉、及时的医疗卫生服务,设立医德医风举报信箱,实行随门诊病历同时发放“病友就诊意见卡”的做法,接受病人的监督和评判;二是要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以身边医疗纠纷为例,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更新医疗安全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要强化“三基培训”,每季度举行一次三基培训考试,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质量检查评比和医疗护理操作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医疗环境,改善医患关系。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制度,并按职责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和考核,根据考核的情况,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则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经济责任的则追究经济责任,该移交司法处理的则移交司法处理。
6.强化卫生行政管理,严把卫生行政“三个准入”关。一是严把医疗机构设置准入关,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和资金上,一律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逐条进行审批,缺一不可;二是严把岗位人员的资质关,凡是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的,一律不许在医护岗位上从事医疗活动,违者按非法行医论处;三是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审批诊疗项目,重点查处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重罚屡教不改者,不断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步而健康的发展。
四、整治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视。区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的重点,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明确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均应结合实际,制订医疗纠纷调处工作预案,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工作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9.25—10.20)
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10.21—12.31)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1月30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2.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2月31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3.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总结阶段(2014.1.1—1.20)
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转嫁医疗执业风险、医患纠纷预防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认识到医院在不断加强自身管理、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要积极纳入政府和社会为医院所创造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医疗风险防范和充分运用保险来转移医疗风险的意识,积极参加全市统保。
(二)认真组织。按照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医疗积极参保,确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工作。
(三)强化责任。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将参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绩效目标考核以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参保。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调中心切实加强与卫生行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与理赔的衔接。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管,配合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员开展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培训。
【摘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后,对医疗保健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同时人们的法律观念越来越强,维权意识越来越浓,社会对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和期望。在这样的医疗环境下,医患关系变得复杂而又敏感起来,医疗纠纷发生率相当高。其中,没有做好医患沟通,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因此,做好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非常关键的措施。
【关键词】医患沟通;医患关系;医疗纠纷
Good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can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medical disputes
Hu kunpengLin jizongPan weidongDeng meihaiYao zhichengLin nanXuruiyun
【Abstact】 After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 legal concept of people getted stronger, the people's request for medical care also increase. In such a medical environment,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complicated and sensitive. The incid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is high. Among them, there is no good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which often lead to disputes fuse. Therefore, good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is critical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edical disputes
【中图分类号】R207.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9-0020-02
医患沟通是指在医疗卫生和保健工作中,医患双方围绕伤病、诊疗、健康及相关因素等主题,通过各具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科学指引患者诊疗伤病,使医患双方形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达到维护人类健康、促进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医患沟通是医疗工作者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及相互作用的过程。良好的医患沟通对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1]。在缺医少药的年代,医患关系是以医生为主导模式的,医患沟通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患者依从医生的过程,医疗纠纷的发生率非常低。但现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后,对医疗保健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同时人们的法律观念越来越强,维权意识越来越浓,社会对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和期望。在这样的医疗环境下,医患关系变得复杂而又敏感起来,医疗纠纷发生率相当高。
常见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因医方为主因导致的沟通不良引起,有因患方为主因导致的沟通不良引起,也有因医患双方共同造成的:1、我国的多数医生人文知识欠缺,这种知识结构上的欠缺导致了对疾病认知上的缺陷。他们片面强调患者的生物因素而看不到其心理和社会因素的重要性,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与患者沟通, 因而无法获取全面和充分的信息,影响了医生诊治的效率。2、患者的受教育水平以及所具备的医学知识会影响医患沟通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最终会影响医患沟通的质量。受教育程度较低的患者对事物认识常不够准确,对自己的内心感受体验不深刻, 医者在与这样的患者进行沟通时,常常达不到沟通的目标,甚至还导致一些患者的误解 ,所以医生常常会减少或放弃与这类患者进行沟通。一些急性病患者及其家属, 常常处于急性应激状态之中,高度焦虑 ,恐惧 ,极易激惹,甚至还会出现"意识狭窄",所以在医患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3、因医患双方各自的认知、情绪、人格因素交互作用在一起,会使得医患沟通变得更加困难[1]。
没有做好医患沟通,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因此,做好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非常关键的措施。强化医患沟通并不是简单的提高医疗工作者的口才那么简单,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1 要提高医疗工作者的人文素质
我们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要倾向于建立一种平等的医患关系, 消解医生的语言霸权地位, 确立患者的主体地位, 形成主体间的对话与交流。应该确立一种保证平等、充分交流沟通的机制,为交往行为主体间的沟通理解提供对称条件和交互期待, 使医患双方都能平等参与并享有同等对称的话语自由和论证表达, 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实现医患双方平等的交往[2]。医护人员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并认识正在处置的病人,从"人"的角度来为其诊治疾病,而不是从"病"的角度来实施诊疗,努力克服过去那种就病治病的传统习惯。在医疗执业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对于改善、融洽医患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吴阶平教授说过,"作为一名医生,不但要一切为病人,还要为一切病人,为病人的一切,一个好医师首先应是一个好人,没有医德就谈不上责任心和同情心"。面对每一位患者,医者都应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认真负责,耐心细致,还要虚怀若谷,集思广益,尽最大努力避免误诊。对一时难以确诊的,应以实相告,向患者解释清楚,取得其理解。许多诊疗方案取决于医生的既往经验和对药物熟悉。医生在诊疗中虽然具有权威性,但要克服家长主义作风。患者的求医行为不言而喻地隐含着对医生的信任,当患者有时提出一些莫名其妙的问题或不合理要求时,医者一定要和颜悦色,婉言解释,千万不可讥讽病人。
2 医疗过程是一个密切协作的过程
除医生和护士之间的合作外,更需要得到病人的密切配合。如对手术风险预计、诊疗方案的确定等,都要求医生能够及时、有效地与患者沟通 ,详细说明情况,取得病人的理解和配合,这样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但现实总是差强人意,在一些大医院,每位门诊医生一上午平均要接待30名左右的患者,从问诊到检查诊断开药总共只有7、8分钟的时间,沟通的时间非常有限。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看好病呢?提高患者对自己疾病的认识,积极主动做医生的伙伴的患者才是一名好患者。西方发达国家的人都已经习惯在看医生前研究自己的病情。如英特网就能给每位患者提供帮助,任何人在几小时内就能广泛地研究从症状、病理学到临床治疗等各种相关问题,对一个明智的患者来说是十分有用的。而医务人员也认为,患者见多识广,可以使医生们清醒谨慎,也就能得到更好的医疗结果。因为这种患者能更好地照顾自己,能更好更迅速地理解医生的建议[4,5]。
3 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往往先有分歧,随着患方不满情绪的潜伏和积累,最终,因一定的激惹因素爆发。因此,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避免不良情绪的积累。除少数患者或家属存心取闹外,大多数纠纷多可以通过协商避免或者解决[6,7]。
4 沟通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
"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赔偿"等有关规定的实施,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非常严格的约束。因此,我们在沟通过程中,要做到既尊重患者的就医权利又保护好自己及医院的合法权益,要做到规范行医和依法行医。作为一位好医生,在决定诊疗问题时,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5,8,9]。
5 要注意表达艺术
医患沟通应是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沟通。病人就诊时,特别渴望医护人员的关爱和体贴,因而对医护人员的语言、表情、动作、姿态、行为方式更为关注、更加敏感。如果医护人员态度生硬,就会引起误解、甚至诱发医患纠纷。沟通的内容是信息和观点,是关于某一病情、某一过程的描述和结论,是抽象的。医生必须借助于语言、表情、动作、姿态、行为方式等肢体语言把自己需要的信息、看法和想法传递给患者,使患者能够理解并准确地表达出来[10,11]。
总之,只有真正做好医患沟通,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能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真正营造出和谐统一的医患关系。让我们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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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蒋谨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语境下的和谐医患关系构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5):124
[3] 姚坚.建立良好医患沟通 推进和谐医患关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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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欣,魏挺,高路.浅谈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3):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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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赵志芬.提高儿科医师素质,改善儿科医患关系[J].新医学,2009,4(5):327-328
【关键词】 急诊工作;护理风险评估;管理及效果
急诊科的护理风险主要是指急诊科的护士在护理患者的过程中以及患者在接受护士护理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性的事件。急诊科的护理风险比较大、要求护士有很强的责任心,对护士有很高的要求,而急诊科在医院的最前线,急、危、重症的病人非常多而且工作的节奏又非常快,家属和病人又非常的急躁,综上所述决定了急诊科的风险性明显比其他科室要高很多。然而护理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一种风险,不可能完全的避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造成护理风险的因素主要有护士因素、医师因素、患者因素以及管理因素等等,如何及早地发现各种护理风险隐患以及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进行应对,确保护理的安全性,已成为当今社会护理学者面临的重要话题之一。近年来,有关学者采用护理风险评估表进行评估以及采用护理措施进行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1年1月——2011年12月,我院的急诊科共有护士20名,年龄22-44岁,平均年龄27.3±3.8岁,其中主管护师2名,护师9名,护士9名,本科学历5名,大专学历10名,中专学历5名。
1.2 方法 护理风险管理主要是指对护理制度、护理技术、护理程序以及患者、护理人员、药物及其设备等一系列具有风险的因素进行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损失的风险以及减少患者的法律诉讼。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所述: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①护士上岗的责任心不强,私自不上岗、惰岗;②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而且不严格执行;③护士在操作的过程中操作不完善,对一些规定不严格执行;④有些护士缺乏一定的护理知识,在临床上的护理经验不足;⑤在进行无菌操作时的无菌观念不强以及在进行消毒隔离时不严格执行;⑥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观察处置的不够及时,延迟了抢救的好时机;⑦护士的三查七对的观念不强,在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在给药、输血等一些细节问题上出现错误;⑧在进行操作时患者的部位识别错误,而且告知患者的情况不恰当以及护患沟通存在一定的问题;⑨使用的药品不安全,以及仪器、设施不安全;⑩护理记录不恰当,医生和护士记录的不一致;11其他。对上述的每一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来确定患者是否存在这些护理风险,对可能发生护理风险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相应的护理风险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及管理对策,最后对取得的效果进行评价。护士每天对急诊科的患者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护理方法,对2011年急诊科发生事故、意外、护理差错以及医疗纠纷的例数进行统计,并与实施护理风险评估前的2010年急诊科发生事故、意外、护理差错以及医疗纠纷的例数进行比较。
1.3 统计学处理 选用SPSS17.0进行统计学分析,P
2 结果
护理风险管理实施以后2011年急诊科的患者发生事故、意外、护理差错以及医疗纠纷的例数明显比未实施护理风险管理的2010年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急诊护理的安全问题不仅与患者的生命密切相关,还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急诊科的护理工作的风险性比较高,但是护理的风险性又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降低。不断提高护士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护士自身的能力和责任心,巧妙地把操作技能和心理护理结合起来,才能够有效的减少护理风险事故的发生。
医院急诊科的护理质量的评估与护理风险的管理密切相关,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的提高,一旦发生纠纷医院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均比较大。护士在一不留神的情况下就会违反操作规程,使患者的不满度增加,因此就增加了投诉率。所以对护理风险因素进行正确的分析,制定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从而使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明显降低,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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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玲,吴月凤.加强护理风险管理提高护理质量[J].医院管理杂志,2009,16(5):48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