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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上市企业 会计报表附注 问题 建议
新《企业会计准则》强调: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拓展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内容,突破了报表揭示项目必须用货币加以计量的局限性,增进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体现了决策有用性的特征,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能更充分了解其所关心的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未来的发展,并作出正确的决策。目前报表使用人获取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途径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审计报告。
我集团对外参控股40余家企业,涉及化工医药、机械装备、建材轻纺、金融担保等多个领域。从近年来获取的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来看,大部分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少数几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报告附注披露形式多样,有的十分“精彩”,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如系统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等,报表附注格式漂亮,披露严谨、充分;有的则“洋相百出”、删繁就简、含糊不清,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审计报告附注。审计报告附注披露的参差不齐,折射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
一、非上市企业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的问题
1、披露内容不严谨
第一,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与会计报表金额不一致,主要会计项目附注的数据纵向、横向加减合计不一致。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附注数字相互勾稽、吻合,这可以说是对附注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出现这种错误,往往是审计、复核人员的粗心所致。
第二,会计报表附注中不同部分内容相互矛盾。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20%以上,应采用权益法核算;50%以上时,应当采用成本法,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显示其持有某企业的股权比例为38%,且没有说明特殊原因,实际核算方法却为成本法。持股比例要求选用权益法,但企业采用了成本法,既不能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真实价值,又会对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又如某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中阐述坏账准备计提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但“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应收款项却显示没有提取坏账准备。“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披露与前面“主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表述内容大相径庭,容易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无所适从,极大地影响了审计报告的质量。目前,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编企业附注,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附注都采用程式化的模板,未认真地逐一进行复核、修改。
第三,附注中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各项目填列不正确等。如某公司间接法编制的将净利润281.31万元加上调节的明细项目和为510.54万元,不等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251.28万元,经仔细与具体项目核对,原来是将投资损失(减收益)一栏填错了,投资收益380.9万元应列示-380.90万元,却填成380.90万元。
第四,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报告期会计报表附注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或逻辑不符。如某公司在上年附注中披露固定资产中无运输设备,在本期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期初数中却包含运输设备等,也无相关变化说明。
2、披露不完整
第一,部分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只列报了现金流量表主表,附注中未披露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互为补充,互相验证,可以让使用人对不付现的成本和不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一目了然。
第二,未披露重要的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和确定依据。如某企业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但是在会计政策中未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比例。又如某公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投资列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但未披露判断的依据,只是在附注段里拷贝了会计准则里的相关规定。持有的金融资产是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同的判断将导致不同的会计计量,对在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如不披露会计政策及其确定依据,使用者不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第三,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导致的报表期初数和上年同期数的调整及原因,报表使用人不清楚个中变化的原因,无法和上年数进行衔接,产生判断的混沌。如:某公司调整了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交税费、投资收益等十个项目的期初数,但是在报表附注中未披露调整的各项目金额、调整的原因和性质。
第四,重要项目出现遗漏。如某公司未披露所有者权益相关明细科目,尽管本期未发生变化,但期初余额很大。财务报告是提供给非特定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作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没有义务逐年阅读企业的财务报告,所以对一些前期结余数量较大的余额有必要在年报附注中清晰表述相关数据的来龙去脉。
3、披露不充分
第一,重要的会计项目披露不充分。资产负债表如固定资产项目,未详细披露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类别、金额;未披露不同使用状况的固定资产信息,像期末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闲置固定资产、受到限制的固定资产等。又如在建工程项目往往金额较大,但多数企业只是列示项目名称,本期增加、期末金额,未单独列示利息资本化的金额,也未详细披露项目何时开始,总投资多少,其中土建、设备各多少。
第二,利润表的主要项目披露往往过于简单,无明细项目。如“三项费用”的披露只是重复了利润表中费用的名称和本期、上期数,这样披露无任何意义。大部分公司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未披露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安全经费等重要明细,财务费用未按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手续费明细项目列示。
第三,研发支出未充分、完整披露。研发支出是个“中间科目”,按研究和开发阶段分别确认为当期损益和资本化为无形资产。大多数企业在无形资产里会披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和尚未转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金额,但都没有在管理费用项目披露研发费用的金额,这样报表使用人无从获知完整的研发支出总投入。如某公司承担国家科研项目,但是附注中对此项目的总投资、项目累计支出、项目补贴、项目进展并未进行说明。为了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企业加大了自主研发的投入,研究开发(R&D)活动作为技术创新的源泉,成为了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对于报表使用人来说了解企业研发的投入水平及实力,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四,关联交易披露“点到为止”。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有的企业“删繁就简”,有意回避;有的企业“点到为止”,模糊不清。如某公司虽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购钢材、支付担保费、提供设计等),但是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却未披露,该公司年末有大额预付关联方货款,对于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却未披露。不公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甚至会侵占小股东利益。
第五,或有事项揭示不明确。对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隐藏了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如一些公司未披露为外单位担保的事项,或有所隐瞒,部分披露担保事宜。又如:披露未决诉讼的企业不多,有些只披露了原因,但没有披露产生的财务影响和补偿的可能性。
二、完善会计报表附注的建议
审计报告所附的已审会计报表如果没有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补充,将直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报表的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非上市企业的附注披露。
1、需要进一步完善附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可将原先散见于各具体会计准则的附注披露要求进一步归总、规范,对其格式、内容作一些比较详尽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中小企业量广面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尚未正式,附注披露形式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2、须着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如前所述,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着逻辑性低级错误、重要事项披露不完整、不充分等问题,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问题。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是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发表意见和审计结论,从而影响审计报告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和生存之本。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附注信息的披露,恪守职业道德,运用职业判断,严把审计复核关,杜绝低级错误的发生,提供报表使用人重要、有用的会计信息,维护事务所的专业、客观、公正的“经济警察”形象。财政部门、注协等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和监管力度,只有通过监管促进发展,不断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3、提高会计人员编制附注的意识和职业素养
由于我国会计报表附注起步较晚,财务人员对会计报表附注重视不足,普遍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增加了工作量,往往交由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而且对表外信息的提供也存在诸多疑虑,担心披露过多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殊不知,会计法、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该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编制,是会计人员应负有的责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强化财会人员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意识,并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判断能力,使其能正确处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恰当性的关系,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4、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
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来说,作为理性的“内部人”,有隐藏对自己不利信息的需要。中小企业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外部人”容易被误导,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需要强化有力的监管体系,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 王尤责、李颖:基于会计报表及附注分析的审计报告质量鉴别[J].财会通讯,2010(2).
[2] 王国海:对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4(10).
关键词:行为动机 行为选择 行为实施
关于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已有很多相关的涉及到了此。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使CPA缺乏独立性;法规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各级政府的不当干预;审计定价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不到位等。这些研究从多角度,有针对性的指出了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对于有关部门对症下药,采取相关措施,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有较大的价值。但由于这些研究的论述所占角度比较多,从多个不同的方面来论述,因此观点比较庞杂,在系统性、条理性方面有稍许欠缺。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沿着人的行为路线来分析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即从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再到最终行为实施这一路线,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论述。本文力求比较系统并有条理地分析和阐述导致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因,指出其中的关键因素及次要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遏制我国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其执业诚信水平的基本措施。旨在为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和措施提供一点参考。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CPA产生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
CPA的审计要服务于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即CPA的审计是服务于公众的,因此审计的实际委托人应该是社会公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实际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进行协商签约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实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即为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
在这种存在天然缺陷的审计模式下,由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即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对自身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上市公司即成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他要靠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获得报酬来支持其生存和。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理由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换句话说,作为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会计师事务所会本能地产生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对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一个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有些注册会计师就或多或少地产生了袒护被审单位不良会计行为,以满足客户需求的心理倾向。这种心理倾向往往会激发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追根溯源,这些情形是由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所导致的。
由此可见,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
机。
二、一系列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而从行为动机到行为选择还有一个抉择的过程。
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上市公司有掩饰其不良会计行为的意图时,其面临两个选择,分别为:1、偏袒客户,与上市公司合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计上市公司的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下面我们将把CPA作为一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角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从而阐明其如何进行抉择并最终进行其行为选择,并揭示这一抉择过程的影响因素。
(一)对第一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花费非常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审计工作,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
CPA面临的成本或风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复核是行业协会的一项自律性监管制度。但是这种质量复核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全国每年1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少数被抽查到。这就导致事务所存有侥幸心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CPA可能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察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愿意铤而走险。
2、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涉及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规有《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刑法》。虽然所立的法规比较多,但是这些法规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即CPA的造假成本太低。
我国《刑法》规定,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轻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处罚金;《证券法》也规定,因中介机构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要负赔偿责任。然而,注册会计师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层面上。而罚款这种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与注册会计师从被审上市公司得到的比较高的审计收入相比,就显得比较微小了,因而难以起到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作用。
由此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即违法成本较低,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CPA的投机冒险行为,使其敢于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
当然,随着我国在这方面民事赔偿制度的健全,未来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法成本将大大提高。
3、声誉、信用等可能受到的负面
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上来讲,CPA及师事务所应该公正执业,努力保持其良好的信誉,因为对于中介组织来说,信誉对其生存及持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失去了投资者的信任,就没有了立足之本。
然而,从我国的状况来看,整个的诚信体系严重滞后于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对于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警戒和约束作用,即信誉降低所引致的成本比较低。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许多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置职业道德于不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于不顾、置自身作为一个信用行业的名誉于不顾,沦为了上市公司作假的帮凶。事实上,社会信用的恶化加剧了上市公司与CPA合谋的会计造假,也严重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上可见,若CPA做第一种选择,即CPA选择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发表虚假审计报告以掩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问题,那么他的收益是获得比较满意的审计收入,并与客户建立较好的合作关系,其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包括: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的风险、要承担的责任、声誉、信用等受到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这些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是比较小的。
(二)对第二种选择进行成本效益
如果CPA做第二种选择,即CPA选择遵守职业道德,尽可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获得收益就是保持其职业操守,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但是由于我国还缺乏一个公正、客观且有影响力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因此这种无形收益要真正转化为经济收益,还存在一些难度。此时,CPA面临的成本是:失去客户,收入减少。我国审计业务处于买方市场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这种失去客户的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比较大的。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给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许多哦事务所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综上可见,如果注册会计师选择与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审查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并对其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经济上的收益几乎没有,而其成本,却是比较大的。
(三)对两种选择的成本效益进行比较
比较两种选择的成本和效益,第一种选择即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均优于第二种选择。因此,作为理性人的CPA很有可能会做第一种选择。所以我们认为,一系列体制的约束及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因而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为了确保事务所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际惯例,财政部制定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然而,通过分析已经暴露并接受行
政处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大庆联谊、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之所以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并导致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执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而造成的。事务所制定适合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其初衷是要合理保证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事实表明,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证作用。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则意味着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式重于实质。
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核心。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这样以来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就得以实施了。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的原因而使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受损甚至破产。
四、
综上所述,审计委托模式的天然缺陷导致了CPA产生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动机;CPA监督体制落后、违法惩治力度不足、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控制机制的失效导致CPA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选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最终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得以实施。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的启示: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导致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诸多因素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消灭或削弱这些诱发因素,从而遏制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这一行为。我们认为改进审计委托模式是比较困难的,比较切实有效的措施应该是:健全并完善对CPA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快建设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
⑴ 黄京菁:《独立审计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
⑵“检讨与改进:来自审计失败案的思考”,中华会计网校chinaacc.com
⑶ 汪宁 逢俊:“中美财务欺诈案的几点启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
年第12期
⑷ 蔡建文:《散户宣言》,海天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170例异位妊娠患者中,年龄18~40岁,平均30.1岁。高发年龄23~34岁者70%,其中未破裂或流产型46例(27.1%)。给予保守治疗,其中36例有生育要求。
诊断依据:所有病例均有停经或异常阴道流血。其中停经史108例(63.53%),阴道出血118例(69.41%),腹痛78例(45.88%),腹部及盆腔检查阳性体征、尿或血HCG阳性。保守治疗条件为患者生命体征稳定无腹腔急性内出血,肝功能正常。超声检查宫内未见孕囊,一侧附件区见低回声包块。
异位妊娠高危因素:流产史82例(48.21%),腹腔或盆腔手术史29例(17.05%),置宫内节育器16例(9.41%),异位妊娠史16例(9.41%),子宫腺肌症、外在内膜异位症10例(5.88%),输卵管结扎4例(2.35%),输卵管疏通2例(1.18%),有吸烟史1例(0.59%),无以上高危因素10例(5.88%)。
治疗方法:采用米非司酮联合MTX治疗。米非司酮150mg(6粒)空腹顿服,服后2小时进食,每天1次,连续2天,共用米非司酮300mg。MTX系于米非司酮给药第3天1次行臀部注射50mg,不用甲酰四氢叶酸解毒。隔日或每周2次测血HCG,根据病情行阴超检查。如HCG值下降小于原值的15%,则再次注射MTX,直至<100IU/L。根据病情,行阴超检查。治疗期间禁烟、酒、辛辣食物,性生活及含叶酸的药物。用药1周复查肝、肾功能及血常规。
疗效评定标准:药物治疗组随访血HCG定量至<100IU/L,无腹部阳性体征,超声提示盆腔内包块未增大,出院后继续检测血HCG至正常,随访时间最长1个月。
结 果
临床疗效:米非司酮配伍甲氨蝶呤治疗非破裂或流产型异位妊娠46例,成功42例,成功率为91.30%,失败4例改手术治疗。
腹痛及阴道出血情况:39例无腹痛,4例轻度腹痛,治疗后消失。失败4例持续反复发作下腹疼痛。22例出血排续15左右停止。5例少量出血20天左右方净。
β-HCG下降情况:治疗前β-HCG<2000IU/L者42例,2000~2500IU/L者2例,>3000IU/L者2例,用药4~7天β-HCG下降20%左右21例,8例下降10%左右,14例无明显下降,3例不下降反上升且超过300IU/L。
超声检查包块大小:盆腔包块直径平均3.7cm(3.1~4.5cm),其中25例直径<3.2cm,8例<3.5cm,6例<4cm,7例<4.5cm,失败4例包块直径3.5~4.5cm。
失败4例情况:4例年龄23~31岁,停经35~65天,其中4例有盆腔炎治疗史,2例不孕治疗史,强烈要求保守治疗,用药后均有反复发作的腹痛,用药前超声包块直径3.5~4.5cm,用药后渐增大至5~5.5cm,β-HCG值不降反升,故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4例为陈旧性宫外孕,盆腔积血块500~800ml,行患例输卵管切除术,病理结果为输卵妊娠部位有不同程度的坏死的滋养细胞。
讨 论
异位妊娠高危因素分析:异位妊娠高危因素包括盆腔炎症,原有异位妊娠史、宫内节育器、子宫内膜异位症、输卵管手术史等。人流术药流常因手术消毒不严,术后感染,内膜损伤或妊娠组织残留引起宫腔感染。这些因素均致逆行感染,引起输卵管炎甚至盆腔炎,输卵管管腔因其内膜炎症或周围炎症粘连的机械牵拉致通而不畅,导致异位妊娠,本文中有流产史者82例(48.21%)。因此,人工流产后引起的盆腔炎症或输卵管炎症是异位妊娠的首要高危因素。
剖宫产后发生异位妊娠的相对危险性增高,可能与剖宫产术时,术后宫腔感染累及输卵管内膜有关。除此以外,盆腹腔其他手术也可提高异位妊娠危险性。本文共有29例(17.05%)有手术史,说明在盆腹腔手术后如抗炎治疗不彻底,可能致盆腹腔慢性炎症,进而累及附件致异位妊娠。置宫内节育器者16例(9.41%)。因此IUD也可能是异位妊娠的高危因素,可能与其避孕机理相关。IUD的异物反应作用引起宫内炎症反应,妨碍孕卵着床,但它不能完全阻止卵子在输卵管内的受精和着床,因此一旦受孕,发生异位妊娠的机会就增加。IUD引起的输卵管炎也可能与异位妊娠有关。此外,宫内节育器能引起前列素物质的大量分泌,使输卵管蠕动紊乱甚至逆蠕动,影响受精卵正常运行也可增加异位妊娠的机会。现有学者认为,释放孕激素的IUD可能与异位妊娠的关系更大。它的机制可能是孕激素可以抑制输卵管的蠕动,但不抑制排卵。
异位妊娠史16例(9.41%),由于前次异位妊娠部位的疤瘢会造成输卵管管腔狭窄及周围粘连,因此使再次异位妊娠的危险性增高,而且因为附件炎通常是双侧同时发生,但是卵巢每月仅有一次排卵,故异位妊娠仅一侧发生。由于对侧输卵管仍有慢性炎症存在,如抗炎不彻底,仍有再次发生异位妊娠的可能。
子宫内膜异位妊娠引起输卵管妊娠主要由于机械因素所致。外在子宫内膜异位使受精卵可能在宫腔外的异位内膜处着床,子宫内膜组织亦可侵入输卵管组织。使间质增厚,管腔狭窄或阻塞,形成输卵管妊娠。结扎术致异位妊娠可能由于输卵管腹腔瘘形成及输卵管管腔闭塞不全而发生通而不畅。输卵管再通术后,由于输卵管壶腹部吻合术后,管腔通而不畅,手术处的狭窄影响孕卵运送,从而致异位妊娠发生率高。本文2例行再通术后发生异位妊娠比例占1.18%。
米非司酮联合MTX治疗的机制,血尿β-HCG测定使受精后7~10天即能诊断妊娠,综合超声检查,大部分输卵管妊娠可以在早期获得诊断。从而为保守治疗创造条件。MTX是抗代谢药物,对滋养细胞高度敏感能抑制滋养细胞增生,破坏绒毛,使胚胎组织坏死、脱落、吸收[1]。其机制为MTX抑制二氢叶酸还原酶,干扰二氢叶酸还原为回氢叶酸,使DNA合成受阻从而抑制滋养细胞增殖。目前已证实MTX在滋养细胞肿瘤中的大量应用并不增加后来妊娠的自然流产率和胎儿先天畸形的发生率,且应用于异位妊娠的剂量相对小很多,因此认为是安全的,米非司酮具有强烈抗孕激素活性,与内源性黄体酮竞争结合受体,使蜕膜、绒毛组织变性、黄体生成素(LH)下降黄体溶解,胚囊坏死[2]。双重作用使β-HCG有大幅下降,这样显著提高了治疗成功率,减少了输卵管发生破裂危险。
米非司酮和MTX联合治疗的疗效,根据米非司酮和MTX的作用机制,近年来应用米非司酮和MTX联合治疗异位妊娠的报道渐增多。本研究结果显示,采用米非司酮和MTX联合用药,扩展了治疗指正。使治疗率达90.11%,但比国外96.7%略低,可能与MTX用药剂量较少有关(国外用量为50mg/m2)[3]。
药物治疗不良反应,均偶见轻微的消化道症状如恶心、纳差、头晕等,1周内可恢复,未发现明显肝肾功能异常及骨髓抑制表现。由上得出,米非司酮和MTX治疗输卵管妊娠疗效满意,不良反应少,恢复快。治疗前血β-HCG水平是影响成败的最关键因素,因为β-HCG反映滋养细胞生长活跃情况。MTX干扰DNA合成而具杀胚作用,米非司酮对孕激素受体产生抗早孕作用,滋养细胞越活跃,越易致孕囊破裂出血致治疗失败。孕龄长短、包块大小、腹痛程度、直肠窝积液多少及B超提示是否有心管搏动均是影响治疗成败的因素。孕龄越短,包块越小,腹痛越轻,直肠窝无液平,未见心管搏动,β-HCG<3000IU/L,是药物治疗最佳时期,成功率高,且使用时间短,对于已破裂且有较明显活动性出血征象,应及早手术为佳。
参考文献
1 乐杰.妇产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5.
一、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发展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最初在1970年通过。1989年开始,美国讨论FCRA的现代化问题,并且在1996年形成了《客户信用报告改革法》(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Re-form Act),该法严格限制债权人和其他人对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完成的数据的使用。这一法律修订案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定了客户在信贷调查时,有权要求告知信用调查的性质和范围、正在编辑的信息种类以及收到报告的人员姓名等。客户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对调查请求作出响应。客户有权利要求任何错误的或误解的材料重新调查,并且,如果未经核实,就必须从档案中删除。如果对报告中某部分正确性有怀疑,客户有权利在档案中存入他们自己的一百字左右的声明,来阐明他们关于这件事的立场,这些声明将成为永久记录的一部分。客户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报告机构对自己信用状况的评价,并且具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客户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
1996年,国会又出台两个法令,分别修改和补充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它们是智能授权法和债务催收改进法。前者在原法律规定的合法取得客户信用报告的五种情况中,授权联邦调查局可以侦察目的为由取得所需的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后者授权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根据需要取得客户信用调查报告。[1]
2003年,国会又对FCRA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公平和正确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Credit Transactions Act/FACT),增加了客户改进信用报告正确性,预防身份窃取,限制金融机构使用共享的敏感信息推销金融产品。该法增加规定,从其他机构获得客户信用报告信息的金融机构,不能使用这一信息对客户进行市场行销,除非金融机构明确显著地向客户披露这一信息,并且给予客户选择接受这一市场行销的机会①。FACT的很多规定,涉及披露信用评分、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客户对信息提供者直接提出异议的权利、提供给信用报告机构的负面消息的披露、风险等级的披露、处理包含了欺诈警告的客户信用报告的程序,以及向客户提供被偷盗的文件的规则。此外,该法还规定每年信用报告机构提供一个免费的信用报告,并且要在合理的费用基础上,保证客户对信用评价的访问。[2]
美联储的规则是为了执行FCRA而制定的,2004年7月16日,该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客户信用报告的相关法律关系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的适用
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适用于调整“客户信用报告机构”的有关行为,以及对“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包括“完全或部分地从事收集或评估客户信用信息或其他信息,以便将客户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方当事人”的机构,不论是收费性质的或合作性质的②。“客户信用报告”一般是“由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做出的有关客户信誉、信用级别、信用度、品质、一般名誉、个人特性或生活方式的报告,它全部或部分地用作或将用作确认客户是否适合获得客户信用、受雇或其他本法规定的目的”③。因此,如果一家公司在内部为自己的商业活动使用信用信息,不向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它不构成“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如果它只向第三方当事人提供并不属于“客户信用报告”的信息或文件,它也不构成“客户信用报告机构”。[2]
(二)客户信用报告的内容按照FCRA的规定,客户信用报告机构不可以在客户信用报告中包含如下信息:10个月之前破产案件,七年前的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和逮捕记录,七年前的已支付的税务案件,七年前的用于盈亏收款或付费的账户,七年前的其他不利的信息,但刑事犯罪记录除外;前款规定的排除,不适用于如下目的的使用:一个主要金额超过150000美元的贷款交易;价值150000美元的人寿保险;年薪达75000美元的个人雇用④。如果客户对客户信用报告的有关信息存在异议,并且通知了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在每一份客户信用报告中包含这一客户异议⑤。
当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做出一个不利的信用判断,使用者必须将这一判断通知客户。使用者不需要为不利的信用判断解释原因,也不需要为客户公开文件,以使客户了解什么信息实质上导出这一不利的信用判断⑥。当不利的信用判断部分地从信用报告之外的信息源得出,则要求使用者将这一信息本身告知客户,但不必告知信息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必须告知客户有知晓这种信息的权利⑦。客户可以选择将客户的姓名和地址从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供的目录中删除,并且客户应当通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这一请求在5日后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⑧。应当注意的是,在形成客户信用历史的过程中使用的那些信息,可以用于开发其他产品,诸如欺诈预防产品、信用风险管理产品等。
(三)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
在FCRA第604和第625条中,列举了所有客户信用报告可以使用的情况,甚至包括不是为了建立信用目的的使用。
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只能在如下情况下提供客户信用报告:(1)按照有权发出指令的法院的指令,或按照在联邦大陪审团前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发出的传票,而提供客户信用报告。(2)按照客户的书面指示而提供。(3)向有理由相信具有如下目的的人提供:为信用交易或信用延展、或检查、收集客户账户的信息、雇用目的、涉及该客户的保险业务、判断客户是否适宜接受由政府机构批准的许可或其他救济,该政府机构按照法律有权审查申请人的金融能力或情况;作为潜在的投资者或服务提供者,或现有的保险者,希望使用这些信息,用于评估或估价现有的贷款责任的信用或预付风险;其他对这些信息有合法商业需要的人,该人将信息用于由客户发起的商业交易,或者用于检查账户,判断客户是否继续符合账户条款。(4)按照州或地方儿童抚 养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的要求而提供,如果该机构向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证明:客户信用报告对于判断个人做出儿童抚养支付的能力或判断这种支付的适当水平是必需的;客户和该儿童的父子(女)关系;这些机构至少在十天前通知客户,将要求该客户信用报告,并且客户信用报告将只被用于儿童抚养目的,不会用于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中,或用于其他目的⑨。
在为雇用目的而提供客户信用报告时,使用该客户信用报告的人,要向客户信用报告机构保证来自客户信用报告的信息将不会被用于违反联邦或州的公平雇用机会法或规则,并且在该报告被获得或导致被获得之前,要向客户做出清楚和显著的书面披露,披露该报告将用于雇用目的;客户也要以书面形式,授权由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报告。如果为雇用目的使用客户信用报告,在全部或部分地以该报告为基础,作出对客户不利的决定之前,该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报告的复制件⑩。
(四)对客户的披露及相关问题
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告知客户如下信息:(1)披露客户信用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但有关信用评分或其他风险评分或对客户的预测的信息除外;(2)信息的来源,但是,用于构成客户信用报告的单独获得的信息来源,以及实际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来源除外;(3)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接受报告用于雇用目的,在客户申请的两年内;如果接受报告用于其他目的,在客户申请的一年内,每一个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者的身份标识(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11)。
信用评分向客户进行披露时,要按照客户对信用评分的要求,向客户提供一份报告书,指出信息和信用评分模式可能不同于由贷款人所用的信用评分,以及一份包含下列内容的通知:客户当前的信用评分或以前为信用延展目的的信用评分;在所用的信用评分模式下,可能的信用评分范围;在所用的信用评分模式下,对客户信用评分有影响的所有关键因素;信用评分产生的时间,以及做出信用评分的人或机构的名称(12)。客户有权利对信息提出异议,一般来说,有权要求信用报告机构调查有关的异议。作为调查的结果,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删除有关的错误或在文件中写明有关的争议点。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应客户的请求,将删除的情况或争议点向客户指定的接受者发送,以挽救客户的信誉。信用报告机构必须向客户告知提出异议的权利(13)。客户还可以接受他的客户信用报告的复制件,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复制件是免费的(14)。例如,失业的客户在寻找工作时、寻求社会救济金以及客户相信他受到欺诈时,都有权利要求客户信用报告的免费复制件(15)。
三、身份窃取行为的预防
为预防身份窃取行为,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警报,二是阻止来自身份窃取行为获得的信息的使用。警报又分为两种:一次性欺诈警报(One-call Fraud Alerts),二是长期警报(Extended Alerts)。
一次性欺诈警报,是指按照客户的要求,如果其以善意声称,怀疑客户已经或正成为欺诈或相关犯罪行为(包括身份窃取)的受害人,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1)在该客户的文件中包含一个欺诈警报,并且与使用这一文件而产生的信用评分一道提供这一警报,时间上从这一要求之日起不超过90天,除非该客户要求在这一期限届满之前取消这一欺诈警报,并且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收到这一取消要求的适当证据;(2)向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及这一欺诈警报。
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将欺诈警报包含在客户文件中的情况下,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向客户披露,客户有权按照第612(d)条规定,要求客户文件的免费复制件;并且在披露之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按照第609条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户收取费用(16)。
长期警报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1)在客户文件中包含这一欺诈警报,并且与使用这一文件而产生的信用评分一道提供这一警报,时间上从这一要求之日起为七年时间,除非该客户要求在这一期限届满之前取消这一欺诈警报,并且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收到这一取消要求的适当证据;(2)在要求开始之后的五年时间内,将客户从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制作的客户目录中取消;并且(3)向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提及这一长期警报。
在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将长期欺诈警报包含在客户文件中的情况下,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向客户披露,客户有权按照第612(d)条规定,在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要求客户文件的两份免费复制件;在披露之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按照第609条所要求的全部披露,不向客户收取费用(17)。如果要求警报的客户指定了电话号码,用以身份校验目的,在授权新的贷款计划或信用延展之前,这一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应当使用这一电话号码或采取合理的措施与客户联系,以校验客户的身份并且确定是否批准新的贷款计划,这不构成身份窃取(18)。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对客户信用报告进行转售时,应当包含由其他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发出的欺诈警报(19)。对来自身份窃取行为的信息使用的阻止,是使客户信用报告机构负有阻止在客户文件中报告这些信息的责任,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对客户阻止请求的责任,应当是阻止这一信息在今后的使用。如果客户视这些信息来自于声称的身份窃取行为,在收到这一信息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应当迅速通知信息的提供者:该信息可能来自于身份窃取;身份窃取报告已经制作为文件;客户按照本条规定,已经做出阻止使用的请求;以及阻止的生效日期(20)。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可以解除这种阻止,如果客户信用报告机构合理地确定:信息被错误阻止使用,或客户错误地要求阻止;信息被阻止或客户要求阻止,是基于对事实的误传;客户因阻止交易或交易而获得了商品、服务或金钱(21)。
四、我国信用报告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各地也制订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的地方规定。
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部分金融机构试运行。2005年8月31日,全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实现全国联网。2006年1月1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投入运行。200 6年1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商业银行作为信息提供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向信用数据库报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数据的权威性、时效性都要强于地方征信公司。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地方征信公司目前处于相互补充并且相互竞争的状况。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只能用于如下目的:(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信用信息安全,2009年2月28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于信用信息的界定、类型,征信机构设立标准、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提供信用信息的限制条件、不得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非常有特色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意图建立“中国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且对其经营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该《征信管理条例》正在审议完善当中。
从我国信用信息管理体制来看,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和管理存在着如下几点问题:
(一)信用信息内容薄弱,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只局限于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信用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信息数据库更加侧重于金融信用领域的信息资料,但是通过这些数据库并不能形成全面明晰的客户信用评价。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中,也欠缺不可以收集项目的详细清单,对于不应进行收集的客户敏感信息并未形成比较明确的立法规范,各地征信机构掌握标准不统一。目前信用信息的征信范围较窄,信息时效性不高。因此,信用信息资料质量和范围的局限,必将影响着今后对客户信用水平的客观评价。
(二)征信服务中心的职能单一、整合性不足
目前,我国主要的征信服务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中心。该征信中心的职能过于单一,只负责采集、整理、保存金融方面的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此外,在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统计、质监、医疗、零售业、人才市场等部门,也保存着大量个人信用信息。这些征集机构行政关系复杂、职权不清,非常重要的是他们之间的协调共享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导致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混乱、多元收集重复收集问题比较突出,这也增加了身份窃取的风险。由于各部门等级不同、地域不同,难以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信用征集机构,无法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且以此为基础形成客户信用的评价结果。
(三)客户信用信息使用目的单一
目前,客户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仅局限于审核贷款、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以及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对金融机构收集的信用信息只能由商业银行使用,不能由其他机构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使用还仅仅局限于金融业务方面,信用报告在通信、就业、安全认证、司法部门强制执行等多样化的使用形式,还未完全充分开发和应用起来。
(四)客户信用信息的保护水平较低
目前,我国关于客户信用信息的保护,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各种信用征集机构有利用自己收集的信息的冲动,金融机构使用共享信息进行市场行销,也是今后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我国相关信用信息的立法仅规定了根据个人申请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对于信用信息的商业性利用、共享等,还欠缺明确详尽的规定,这导致了客户信用信息保护水平较低。
(五)欠缺身份窃取行为及其预防措施
身份窃取行为及其预防措施,是客户信用报告规定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刚颁布之时,也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在2003年,则专门制定了《公平和正确信用交易法》,预防身份窃取行为。我国对于身份窃取行为,未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体现出来,这不符合信息社会对身份保护的时代要求。
(六)《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的局限
《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于单位范围的限定过于狭窄,仅仅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限定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并不能完全涵盖目前众多的信用征集机构的种类。将受到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仅限于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过于狭窄。如果不是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不能适用这一规定,这会使许多信用征集机构利用该漏洞免责。此外,“非法提供”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因为我国相关信用信息的法律规定并未完全充分地明确合法提供的类型,因此“非法提供”就难以在实践中加以明确适用。最后,该条规定仅限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于企业信用信息保护并不能加以适用,而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同样重要而迫切。
五、我国客户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与身份窃取的预防
(一)建立信息征管机构的统一信息协调机制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客户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非常零散、不系统,缺乏统一的协调共享机制。目前最主要的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虽然其数据库庞大而权威,但也仅仅局限于金融业务中的信息,有些信息并不如地方征信机构更加全面、更有针对性。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征信机构,长期处于多元化、各自为政,以行业为主导的特点非常明显,因此导致长期以来征信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分割、信息获取与共享困难等问题,也导致各征信机构各自形成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久而久之必将导致信用评估标准难以统一、评估报告矛盾冲突多见的问题。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征信机构,但有许多学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大一统的征信机构目前还为时过早。《征信管理条例》所试图建立的中国征信中心本身的定位还存在许多争议,中国征信中心能否担当起客户信用征管的核心机构,还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征信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相应地明确了金融机构向征信中心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法定义务,赋予征信中心自行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券、期货、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信息共享权利,并规定其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数据库中的信息,也不允许个人删除,从而保证了征信中心充分发挥其公共征信机构的市场角色。但是,《征信管理条例》的这一设想未必能够实现,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信用征集机构过多,难以通过中国征信中心这一机构的建立就能加以协调统一,中国征信中心的建立实质上需要以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协调机制作为前导。
建立专门的客户信用信息协调机制的益处在于:提高客户信息管理的效率,在暂时无法建立统一的征信中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机制将众多的征信机构的工作加以整合。同时,可以提高受理身份窃取的咨询、投诉、调查及处理的效率。以一个机构为主导,辐射其他组织,将全国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和相关工作成果加以整合,是建立高效、统一、权威的中国征信中心的基础。
此外,客户信用信息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将一个征信机构发出的身份窃取警报,通过该机制及时向其他征信机构通告。这样可以将不同来源的身份窃取事件加以共享,例如发生在邮政、社保、税收等领域内的身份窃取事件,可以与金融、通信等领域中的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从而建立灵活高效的客户信用保护体系。在美国,也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与美国三大信用报告机构密切配合,甚至与联邦调查局、邮政局、社会安全局、国税局等部门紧密联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因此,在目前信用征信机构比较分散的状况下,建议对客户信息以目前已有的信用征信机构为主导,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统一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主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并且为此制订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二)明确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责任
征信机构应当负担信息安全责任,征信机构不能只管征信,不管信息安全,甚至通过出售信息而营利。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准确完善及时有效,不能滥发信用卡,人为增加客户信用信息出现不良记录的风险,甚至人为导致身份窃取行为的增多。
建立客户信用信息披露限制机制,所有披露行为不得损害客户隐私。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征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披露能否增进社会公共福祉、公共安全,客户信息是否准确或可信,客户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收入、资产、债务等情况。客户信息的披露,不能损害政府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关联公司共享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也应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应当建立数据公开的范围限制,应当通过立法,将征信机构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加以明确规定,以避免目前针对客户信用信息擅自使用的混乱现象。
此外,征信机构应当负担起保护个人隐私的主要义务,为防止身份窃取建立防范机制。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使用人的身份认证制度,严格明确信用信息的利用目的,并且建立信用信息提供前向客户的通知机制,超出立法目的的信用信息提供,客户有权禁止使用,从而维护客户保护信用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应当负有保证信用信息正确的责任,当信用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应当进行及时更新。此外,征信机构应当使各种客户信用信息便于查询和访问,应当为此建立廉价高效的访问机制。征信机构为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要加强征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内部人员不能擅自对于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处理或窃取。
(三)建立明晰、高效的错误信用记录更正机制
征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的正确性,并且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一旦信用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的现象,应当加以完善补充。在征信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差错或其他原因导致了个人信息输入出现错误或没有及时更改过时的信息,会造成个人信用报告的不真实,影响征信机构的信誉,也会给客户今后办理相关业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信用报告上的记载实际上对于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客户个人的就业等都将发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这就要求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且保持最新状况。因此,对于出现的不正确、不完全或错误的信息,应当建立机制确保这种信息能够被立即改正或者删除。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中,异议处理环节较多,速度较慢,客户对此抱怨较多。[4]因此,应当简化个人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步骤,使这一步骤在成本上更为经济,更为便捷。如果客户按照规定的步骤完成了消除不良信息的各种步骤,征集机构应当保证错误信息不出现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上,从而防止给客户今后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影响。此外,有必要建立错误信用的连带更正机制,即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机构与征信机构必须都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更正负有连带责任,以防止只有征信机构更正,而错误信用信息还在整个征信系统中存在的现象。
此外,错误信用信息一般都是由征信机构“单方记录”的,在出现错误信息的情况下,个人往往并不知情,因此,应当及时向客户通告信用报告,让客户及时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变动情况。
(四)建立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的科学评估机制
我国目前的信用报告,并不能区分客观失误和主观恶意违约,征信机构对偶尔逾期与主观连续多次的大额恶意失信并不能够及时地加以区分。从调查来看,异议查询中被征信人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原因主要 有两种:一是欠信用卡年费,二是未足额还款产生的几元几角几分的利息等。[3]如果因这些原因导致客户信用评估下降,并不科学合理。因此,应当加强银行办卡管理,防止大量推销信用卡导致一人多卡且从不使用,人为导致信用卡年费欠缴的现象增多,而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信用损失。
在《征信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可以预见到的是,许多个人日常生活资料,例如水、电、气缴费等情况都将纳入信用记录中。这些费用的欠缴原因更为复杂,许多情况下是因为疏忽而发生的。因此,如果将此类个人信息计入评估结果,必将导致个人信用评分的下降,而这事实上并不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基本面貌。
判断是否构成不良信息,需要征信机构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建立判断信用状况和信用评估的机制。因此,应当建立信用评估的科学体系,将客户各种信用信息进行汇集,并且对不同的指标进行赋值,以便进行量化处理,形成比较科学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五)建立信用信息征信与监督分离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征信系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以欧美为代表的征信业,经过近20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私营系统、公益系统、复合系统。这些模式的征信系统,都需要在经营机构之上设立信用监管机构,避免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经营上出现偏差,以及产生严重的身份窃取现象。
美国的消费信用报告机构虽然绝大多数为独立的商业机构,但行业自律较强,相应的法律也很完善,已形成一个行业自律、政府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管的完整的三方监控体系。一方面消费信用报告机构之间有各种行业协会,如影响巨大的联合信用署公司(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 Inc/ACB)等;另一方面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授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负责对整个消费信用信息报告业进行监管。[4]
我国也注意到征信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分离问题,例如,2007年4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也将其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征信与监管分离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征信机构对于信息的征集、管理、利用等方面,有可能存在违法利用和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及时加以掌控和管理。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定中国征信中心是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是独立的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然而在《征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征集与监管分离机制的表述并不清晰。应当将客户信用信息的经营机构与监管机构区分开来,在建立完整的信用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的前提下,有必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并且将信用信息的征信评价机构与监管机构加以区分。
因此,应当解决客户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力的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督,强化对于征信机构的管控,否则刑法修正案中的规定将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建立客户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信息收集、保存和利用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尤其是对于身份窃取活动及其规范加以严格监督,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目前,我国银行业通过中介办理信用卡或贷款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众多中小中介机构资质不清、良莠不齐、经营管理不规范,这种现状非常容易导致客户信用信息被窃取,损害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某些银行业务员和中介受利益驱使,为一些没有正当职业或固定工作的社会闲散人员等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还款能力较差的客户通过包装为其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二是易产生欺诈行为,被冒名人的征信记录出现负面信息,既影响其正常经济活动,也使金融机构形成呆死账或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出现了本人从未办过信用卡却被银行告知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信用报告中也显示其确有某银行的信用卡的现象。有的客户把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担保,结果变成自己的贷款;有的客户是为他人作担保,被担保人贷款逾期不还;有的客户是直接把自己的信用出借,即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或直接用自己的名字替他人贷款;有的客户是通过车行贷款,还款时委托车行或他人帮助还款,他人的逾期行为均记录到自己的信用上;还有客户对到银行办贷款或信用卡程序不熟悉,为了省事到中介或通过第三方办理,个人的信用报告也提供给中介或第三方,使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被泄露。[5]在美国,收集、记录、整理各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使用信用信息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做法,加强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于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设立具体有效的管理机制加以规范和管理,对其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监控。
(七)建立身份窃取警报与保护机制
身份窃取警报机制,是征信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征信机构使用自动化设备和软件,实时监管客户的信用报告,一旦有人使用客户的姓名开设银行账号、信用卡,甚至使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进行未经授权的使用,该系统都会自动向客户发出警报,并且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客户搜集证据,这些证据也可以在此后发生的索赔诉讼中加以使用。
例如,在美国,身份盗用保护服务每月的费用为10美元到20美元不等,如LifeLock和TransUnion公司,Suze Orman公司的Identity Theft Kit和Identity Guard服务项目,就提供这种服务。这些公司会监管客户的信用报告,一旦有人用客户的名字开设账号,服务会向客户发出警报,并帮助客户打赢欺诈官司。此外,这种系统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其他增值服务,例如在线信用报告、在线信用证人,以及管理与改进用户信用评级的工具,[6]有些信用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扫描整个网络,查找是否有人在线上使用客户的信息进行交易。Identity Guard的Total Protection计划每月收费17美元,能提供信用监管、信用积分、安全软件和公共记录搜索等服务,以及用来辨别姓名、地址和其他与客户身份相关的特性,其中还包括通行证、欠税财产和有无犯罪史等。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客户信用报告中每一次做出的改变。[6]有些信用监管机构还可以为已发生的身份窃取行为承担责任。例如,TrustedID承诺将为重新恢复客户的身份买单,偿还客户合法的费用,以及最高提供 5000美元的丢失补偿金。LoudSiren也提供盗贼盗用的金钱、辩护律师的费用和丢失的金钱。Debix提供的25000美元也能覆盖到客户的花费、辩护律师的费用,最多也能提供2000美元的丢失补偿。[6]
因此,我国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身份窃取的预警和保护机制,将巨大的信用信息资源盘活,利用信用信息的庞大资源进行增值性经营。建立身份窃取预警和保护机制,可以保障身份窃取行为一旦发生,用户能够及时了解身份窃取事件,可以保障身份窃取现象对于重要客户不会发生,也可以为客户提供及时重要的线索,以追查身份窃取者。在这种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征信者为已发生的身份窃取行为承担责任,从而减轻客户的身份窃取损害风险。
(八)建立信用安全冻结机制
客户使用安全冻结机制,可以将自己的信用状况冻结,在这种情况下,征信机构就不会给客户发送信用报告,同时客户自己的通信、就业、贷款等活动和服务,也将无法办理。冻结信用机制,可以使得客户选择特定的时间,对自己的信用报告进行冻结,在特定的时间内防止个人敏感身份资料被窃取。例如,在客户出国时,或者当发生了身份窃取事件之后,客户都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申请冻结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使“身份窃贼”利用客户的名义进行通信和金融等活动时,无法调取客户的信用报告。因此,在我国建立信用冻结机制,也是一种预防身份窃取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使用还有相当多的方面需要完善,应当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相关规则,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及使用的完善机制,切实保障客户信用。我国《征信管理条例》的制订与完善,试图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国征信中心,但该机构的建立,应当以建立信用信息协调共享机制为前提,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信用征集机构多元化、多样化、协调共享性差的现象。应当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提高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效率,开拓客户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将客户信用报告应用于更广泛的领域;建立身份窃取行为的预防机制,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从征集管理条例制订之初,对身份窃取问题加以规范,从而保障客户信用信息的安全。
注释:
①FACT Act§214.
②FCRA§603(d),FCRA§603(f),15 USC§1681a(f).
③FCRA§603(d),15 USC§1681a(d).
④FCRA§605(a).
⑤FCRA§605(f).
⑥FCRA§615(a),15 USC§1681m(a).
⑦FCRA§615(b),15 USC§1681m(b).
⑧FCRA§604(e).
⑨FCRA§604(a).
⑩FCRA§604(b).
(11)FCRA§609,15 USC§1681g.
(12)FCRA§609(f).
(13)FCRA§611,15 USC§1681i.
(14)FCRA§§609(a),612(a)(b)(c);12 USC§§1681g(a),1681j(a)(b)(c).
(15)FCRA§612(b)(c);12 USC§1681j(b)(c).
(16)FCRA§605(A)(a).
(17)FCRA§605(A)(b).
(18)FCRA§605(A)(h)(1)(B)(ii).
(19)FCRA§605(B)(A)(f).
(20)FCRA§605(B)(a)(b).
【摘要】 目的观察高血压病血淤证患者血清对人脐静脉内皮细胞株(ECV-304)分泌NO,ET的影响及丹参酮ⅡA(TanⅡA)的干预作用。方法硝酸还原酶法检测细胞分泌的一氧化氮(NO)浓度,非平衡法测定细胞分泌的内皮素(ET);观察不同浓度丹参酮ⅡA对细胞分泌NO,ET的干预作用。结果血淤组分泌的NO低于对照组、健康组,且差异显著(P
【关键词】 高血压病; ECV-304; 血淤证
血淤证见于多种疾病,是一种综合性病理状态,形成机理非常复杂。其形成与血液流变学异常、血流动力学异常、微循环障碍、血液凝固性、炎症病理过程、动脉粥样硬化、红细胞膜流动性及血管内皮细胞损伤等有关,其中热点是对血管内皮细胞损伤的研究。血管内皮细胞损伤与血淤证发生、发展密切相关,因此通过观察血淤证患者血清对人脐静脉内皮细胞株(ECV-304)活性的影响,可深入研究血淤证形成的病理机制。本实验研究了高血压病血淤证患者血清对ECV-304分泌NO,ET的影响及丹参酮ⅡA(TanⅡA)的干预作用。
1 材料与仪器
1.1 细胞来源人脐静脉内皮细胞株(ECV-304)由武汉大学“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提供。
1.2 血清的收集
1.2.1 研究对象的选择高血压病血淤证组:40例,为2005-05~2006-05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科、中医科门诊及住院确诊患者。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高血压病学会统一的“高血压病”诊断标准,血淤证诊断参照1986年修订的诊断标准。其中,按血压级别分为:2级高血压患者32例,3级高血压患者8例;男性患者22例,女性患者18例;平均收缩压(161.63±17.74)mmHg,平均舒张压(91.13±15.21)mmHg;平均年龄(75.70±7.06)岁。本课题选用的血淤证病例主要为气虚血淤证、阴虚血淤证、痰湿血淤证,少量为热结血淤证和气滞血淤证。所选病例能较好的代表血淤证的各种兼证的临床分布情况。
高血压病非血淤证组:40例,为同期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血管科、中医科门诊及住院确诊患者。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高血压学会统一的“高血压病”诊断标准,其中,按血压级别分为:2级高血压患者31例,3级高血压患者9例;男性患者20例,女性患者20例;平均收缩压(156.43±16.01)mmHg,平均舒张压(87.53±9.69)mmHg;平均年龄(76.53±8.95)岁。
两组患者均为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排除有靶器官损害或糖尿病,排除心、脑、肾等并发症,检查前1周未服用影响血压的药物。两组患者的血压分级、性别分布、平均血压、平均年龄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健康组:选择暨南大学医学院中医系一年级本科生健康志愿者30人作为正常对照组。健康人血压均在正常范围,与高血压病患者(包括血淤证和非血淤证患者)血压比较,有统计学差异(P
1.2.2 血清收集患者组及对照组均空腹取血,置入无菌带帽不抗凝干燥试管,自凝后离心(4℃,2 000 r/min,15 min),取上清液置无菌EP管,冻存于-20℃,备用。
1.3 药物及试剂配制TanⅡA系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生产,批号:110766-200417,取TanⅡA 2 mg,溶于50 μl的DMSO,制成母液,浓度为40 μg/μl,4℃避光保存。
一氧化氮试剂盒购自南京建成生物工程研究所,内皮素放免药盒购自解放军总医院科技开发中心放免所,DMEM培养基为Gibco公司产品;胎牛血清为杭州四季青生物工程材料研究所产品;胰蛋白酶、四甲基偶氮唑蓝(MTT)、二甲基亚砜(DMSO)为Sigma公司产品;青霉素、链霉素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其他试剂如碳酸氢钠、氯化钠、氯化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葡萄糖,均为国产分析纯。
1.4 仪器721分光光度仪为上海第三分析仪器厂产品;FJ-2008G型γ计数器为西安二六二厂产品;超速离心机为日本HITACHI公司产品。
2 方法
2.1 分组
2.1.1 血淤组与非血淤组、健康组及对照组比较①血淤组: 10%血淤证患者血清+90%DMEM;②非血淤组:10%非血淤证患者血清+90%DMEM;③健康组:10%健康人血清+90%DMEM④对照组:100%DMEM。
2.1.2 药物分组(每组以10ml计算)①血淤组:8 990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10 μl DMSO;②TanⅡA 40μg/ml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10 μl TanⅡA母液;③TanⅡA 20 μg/ml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5 μl TanⅡA母液+5μl DMSO;④TanⅡA 10 μg/ml组:8 990 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2.5 μl TanⅡA母液+7.5 μl DMSO;⑤TanⅡA 5 μg/ml组:8 990μl DMEM+1 000 μl血淤证患者血清+1.25 μl TanⅡA母液+8.75 μl DMSO。
本实验DMSO的终浓度为0.1%(DMSO的终浓度不超过0.1%时,对细胞生物性状无影响),各组培养基经过滤除菌后备用。
2.2 细胞接种及样本收集按1×105/ml,接种于24孔培养板,1 ml/孔。用含10%FBS的完全培养基培养24 h后,换无血清培养液再培养24 h,按以上实验分组方案分组,继续培养24 h,每组9个复孔,再以PBS液洗涤3次 ,换无血清培养液再培养24 h后,取细胞培养上清液,置于无菌EP管,冻存于-20℃冰箱。
2.3 观察项目及检测方法
2.3.1 NO检测硝酸还原酶法。
计算公式:NO含量(μmol/L)=(测定管吸光度-空白管吸光度)÷(标准管吸光度-空白管吸光度)×标准品浓度(100μmol/L)×样品测试前稀释倍数
2.3.2 ET测定采用非平衡法。结果计算:由自动γ计数器预先编制程序,直接给出有关参数、标准曲线及样品浓度见表1~2。
2.4 统计学方法计量数据以±s表示,组间比较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3 结果
见表1,表2。表1提示,血淤证患者血清可损伤内皮细胞,使NO生成明显减少,ET明显增多。表2提示,TanⅡA能增加内皮细胞NO分泌,减少内皮细胞ET分泌。
表1 各组细胞释放的NO,ET比较(略)
与血淤组比较,P
表2 TanⅡA对细胞释放NO,ET的影响(略)
与血淤组比较,P
4 讨论
现代医学认为,血管内皮细胞的损伤及血管收缩、舒张调节的异常是引发高血压病的重要因素。NO和ET是内皮细胞释放的两种主要血管活性物质。NO具有刺激血管平滑肌舒张,抑制血小板聚集以及抑制内皮细胞增殖等作用;而 ET是迄今发现的最强的收缩血管物质,它通过刺激血管平滑肌细胞增殖,参与并促进高血压病的发生和发展,除了直接收缩血管外,还能促进其他收缩血管物质产生,如血管加压素、儿茶酚胺、肾上腺皮质激素等。在高血压病病理状态下,血管内皮细胞合成和释放NO明显减少,内皮素、前列腺素H2等收缩因子的增加,拮抗了NO的作用,使血管舒缩功能失调引起血压升高。因此,内皮细胞功能的完整在一定程度上依赖NO和ET等血管活性物质的动态平衡。
黄俊等[1]发现老年EH患者血浆sICAM-1和ET水平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经培哚普利治疗8周后其浓度明显下降;而其血浆NO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经培哚普利治疗后浓度上升。认为老年EH病人血浆sICAM-1和ET水平较正常老年人明显升高而NO水平明显降低。培哚普利在降血压的同时能降低老年EH患者血sICAM-1和ET浓度并升高NO浓度,减少高血压并发症发生。徐树楠等[2]发现活血降压方能明显降低自发性高血压大鼠的血压,升高血清中NO,降低血浆中ET。认为活血降压方通过不同途径改善自发性高血压大鼠的病理变化而达到降血压作用的效果。本实验结果表明,高血压病患者血清作用于血管内皮细胞后,与健康人比较,内皮细胞分泌的NO减少,而分泌的ET增多,与以往的体内实验结果一致。
本实验结果提示,血淤证患者血清可损伤培养的内皮细胞,引起其内分泌功能发生改变,与健康组比较,NO生成明显减少,ET明显增多,这与文献报道一致。华军益等[3]发现高浓度葡萄糖和低密度脂蛋白对血管内皮细胞具有协同损伤作用, 而NO含量则随作用时间延长表现出先升高后下降的动态变化过程。认为可能与高糖造成氧化应激,生成大量的活性氧(ROS)、促进脂质过氧化以及损伤内皮NO系统有关。赵亮等[4]发现抵抗素呈剂量依赖性促进HUVECs分泌ET-1,抗抵抗素IgG能够完全抑制高浓度抵抗素引起的ET-1分泌。生理剂量的脂联素对高浓度抵抗素引起的ET-1的分泌无明显抑制作用。认为抵抗素导致血管内皮细胞功能紊乱,促发糖尿病血管病变,而脂联素在糖尿病血管病变中起保护作用。
本实验结果显示,TanⅡA能增加内皮细胞NO分泌,减少内皮细胞ET分泌,具有保护内皮细胞的功能。这与以往的体内实验报道一致。孙学刚等[5]发现定心方和丹参酮均能增加心脏血中NO含量,减少心律失常的发生。认为定心方和丹参酮能通过增加血中NO含量而防治心律失常。张艳军等[6]发现丹酚酸B能够减少动脉粥样硬化家兔血浆TXB2、ET浓度,增加6-keto-PGF1α浓度,丹参酮ⅡA对动脉粥样硬化家兔血浆TXB2、6-keto-PGF1α、ET没有明显影响,认为丹参水溶性成分与脂溶性成分在治疗动脉粥样硬化过程中作用靶点及机制不同。
参考文献
[1] 黄 俊,刘昌慧,张黎军.老年高血压病患者血浆sICAM-1及ET和NO水平变化与培哚普利对其影响[J].中国医师杂志,2004,6(4):486.
[2] 徐树楠,张再康,冯瑞雪,等.活血降压方对自发性高血压大鼠血压及血浆ET、血清NO含量的影响[J].中药药理与临床,2004,20(5):39.
[3] 华军益,胥 昀,何煜舟.高浓度葡萄糖和低密度脂蛋白对血管内皮细胞的协同损伤及NO释放的影响[J].浙江临床医学,2005,7(11):1126.
[4] 赵 亮,李茵茵,张红霞.抵抗素对原代培养的脐静脉内皮细胞分泌ET-1、TGF-β1的影响[J].山东医药,2006,46(7):1.
[5] 孙学刚,贾钰华,陈育尧.定心方及丹参酮防治大鼠缺血再灌注性心律失常的NO机制研究[J].山东中医杂志,2000,19(6):358.
摘要: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12项审计准则(1项新增,11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方向和业务指引。结合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要求,文章以新修订(制定)的CSA 1501、CSA 1504号审计准则为例,初步对新审计准则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及述评。通过运用比较、述评分析等研究方法展开研究发现,新审计准则不仅有助于提升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深化审计报告内涵,而且增加了审计报告的价值,为审计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依据和方向。
关键词:审计报告 信息含量 新审计准则
一、研究背景
针对审计工作完成后所形成的审计报告,如何阅读审计报告并充分利用其中的信息,如何挖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挖掘出的信息如何提供决策?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又该如何提升和完善?这一系列问题构成了本文研究的前提,特别是本次新修订或制定的审计报告准则,在制度和政策层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一方面既是对已有审计报告所含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对其中的审计信息进行运用,另一方面则会促使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发生质的飞跃。2015年1月开始,IAASB(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修订及新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制定(修订)目的之一表现为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主要包括:2015年1月15日修订的ISA 700――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意见(Forming an Opinion and Reporting on Financial Statements)、ISA 570――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ISA 705――在独立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Modifications to the Opinion in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port)、ISA 706――独立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Emphasis of Matter Paragraphs and Other Matter Paragraphs in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port)、ISA 260――与治理层沟通(Communication with 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以及2015年1月15日新制定的ISA 701――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Communicating Key Audit Matters in the Independent Auditor's Report)和2015年4月8日修订ISA 720――审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The Auditor′s Responsibilities Relating to Other Information)。每一项准则的修订不仅增强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交流,而且有助于公司治理,发挥审计报告所含信息的最大效应。因此,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对应IAASB的一系列审计准则,有很多相似之处和值得学习的地方,包括CSA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新增)、CSA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修订)、CSA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修订)、CSA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修订)、CSA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修订)、CSA 1324 号――持续经营(修订)、CSA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修订)、CSA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修订)、CSA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修订)、CSA 1301 号――审计证据(修订)、CSA 1332 号――期后事项(修订)、CSA 1341 号――书面声明(修订)。与国际准则修订相比,本次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修订展现出趋同的趋势,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而且从具体准则的内容看也反映出对提升审计报告信息含量作出的努力。
为了增加研究的对比性以及通过对比研究分析新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提升的效果,本文以新修订的CSA 1501号准则为例进行比较研究(财会[2010]21号与财会[2016]24号),并进一步对新制定的CSA 1504号(财会[2016]24号)准则进行阐述。
二、新修订的CSA 1501号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提升的分析
新修订的CSA 1501号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CSA 1501号”),相比2010年印发的CSA 1501号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旧CSA 1501号”),更多地体现出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增加,正如在总则中体现的“增加审计报告价值”。
(一)审计报告要素发生变化
旧CSA 1501号第二十三条(一)指出审计报告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等;新CSA 1501号第二十一l则包括了标题、收件人、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等。由此可见,审计报告要素从内容和形式上发生了变动,相比旧CSA 1501号,收件人后面不再出现“引言段”,而是“审计意见”段,并同时写明相关的需要注明的信息,这一部分涵盖的内容和旧CSA 1501号中的“引言段”涵盖的内容有相似之处,其中第四点要求新旧准则有所不同:旧CSA 1501号第二十六条(四)要求在提及财务报表附注时包括了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新CSA 1501号第二十五条(四)则要求在提及财务报表附注时需要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很显然,新准则的要求更加完善,更加详细,也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判断和分析。
新CSA 1501号还新增了“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这一部分,位于“审计意见”和“管理层责任”段之间,内容包括说明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提及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与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以及审计独立性;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性。不仅说明了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工作,还特别强调履行职业道德要求,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对审计意见的形成予以“双保险”保障,既需要按照准则规定执行审计的各项工作,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为审计报告信息含量的增加提供内容基础。
(二)深化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的内容
在针对管理层责任段的描述中,新CSA 1501号首先将“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术语表达进行了规范界定,使新准则的适用性更加广泛,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对管理层的责任进行了更加详细的描述,并在原有责任的基础上强调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如持续经营假设和持续经营能力的适当性,并且还特别提到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时所适用的具体情况,深化了原有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以及责任描述的具体化。
在注册会计师责任段方面,新CSA 1501号较旧CSA 1501号更加全面和具w地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了细致描述。如第三十四条(二)中通过分列5个分点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进行描述。包括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及应对、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对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评价、对管理层持续经营假设适用的恰当性得出结论,结合披露的充分性给出对应的审计意见等方面的事项予以详细列示和说明。另外还针对集团审计业务、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责任进行了说明。在新修订的CSA 1324 号――持续经营这一审计准则中也进行了更加完整的描述,使整套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容更加完善。
三、新制定的CSA 1504号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提升的分析
何谓关键审计事项?如何进行沟通?新制定的CSA 1504 号审计准则给出了完整的解答。首先关键审计事项源自与治理层的沟通过的事项,同时需要结合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认为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事项的描述体现了重要性原则,抓关键抓主要矛盾。唐建华(2015)在对IAASB修订的审计准则展开研究后认为“最重要” 并不表示只有一项,但也不宜太多。因此体现在审计报告中则表现为,提高信息决策的相关性为信息使用者所获取并提升审计报告的价值特征,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本次审计准则修订在审计信息含量方面质的提升。这一点在新制定的准则中第十一条体现的尤为明显,该条款规定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单独设立“关键审计事项”这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这部分的内容还需要考虑到发表的审计意见。同时准则中具体列示了相关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情形。关键审计事项的列示无疑为提升审计报告的价值提供了方向。对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也着实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价值提供基础保障。对于与治理层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准则中也具体列示了沟通的情形和范围,为今后的审计工作提供指引。
四、研究结论
本文以我国财政部新修订(制定)的CSA 1501、CSA 1504号审计准则为例,主要运用对比研究、分析运用等研究方法,初步对本次新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提升方面进行了研究及述评。通过上述的研究发现:
第一,新修订(制定)的审计准则不仅对审计报告要素及报告要求进行了调整,同时也进一步深化了审计报告的内容,使得原有列示的信息更加完整和具有针对性,提高了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相关性。而且内容的一些变化没有仅仅局限在对个别文字的修订,更多的是一些实质性内容的增加和完善,更加贴近实际和经济管理的要求。比如在审计报告要素中新增了“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为审计工作提供了“双保险”,一方面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职业道德的要求并强调履行的重要性。
第二,更加深化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双方的责任,责任的涉及面更广,规定的内容更加具体细化。如特别强调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持续经营作为会计的四大假设之一,可见其重要性,本次在审计准则中再次明确,特别是作为责任的描述体现,也深刻表明了本次新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信息含量增加方面做出的努力。
第三,本次修订新增了关键审计事项这一部分内容,关键审计事项的增加体现了及时性和重要性的原则,有助于提升审计报告价值的相关性,为与治理层的沟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同时这一规定也为审计报告信息含量以及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列示了方向,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信息的挖掘和运用。也逐步与国际准则的规定和要求相趋同。
因此,新审计准则的不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更完善更具体的要求,包括对审计准则的执行和职业道德的遵守,也对被审计单位责任进行了充实,新增了相关的内容,进而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深化审计报告信息含量。而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方向。J
参考文献:
[1]唐建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审计报告改革评析[J].审计研究,2015,(1).
[2]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S].财会[2010]21号.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 运营能力 市场反应
一、引言
证监会《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中要求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并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 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至2013年4月15日,沪深两市A股主板已有1 053家出具已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中有662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从证监会对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制披露要求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建设对一个企业的重要程度。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公司出现违规操作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能够说明公司运行情况良好,提高投资者的信任。由此可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于上市公司本身和投资者、监管者都是十分有必要的规定。
二、文献综述与提出假设
(一)内部控制审计对上市公司的市场影响
池国华等(2012)在研究内控缺陷信息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中发现,内控缺陷严重程度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有显著影响。内控审计报告对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影响较大,对内控审计报告利用程度越高,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与内控审计报告存在缺陷的关联程度越大。张然等(2012)在研究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7-2010年年度报告中发现,上市公司公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公司筹资资本成本会降低,若进一步提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资本成本会更加降低。这是由于企业管理者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完善和自我评价会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方红星、刘丹(2013)以2010年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内部控制质量的研究中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差,越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需求概率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变化显示出倒U型关系:先上升后下降。并得出当内部控制足够有效时,高质量审计与内部控制存在替代关系。胡娜(2010)论述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中强调,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上市公司会增大审计风险,审计师易与上市公司发生意见不一致,进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同时,接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不了解内控环境,会导致审计成本上升和审计质量下降。为此,政府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同时充分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原因。沈菊琴(2013)通过分析2010年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市场反应中发现,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信息量越大,投资者获得的超额收益越多;并且公司财务状况越好、经营能力越强、内部审计越完善的公司越倾向于选择披露内控自评报告。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在公司运营和审计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大,内控较好的公司能有效地降低成本和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投资者对于内控完善的公司更加青睐。但是,加强内控建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在具体指标上体现的研究较少,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后对公司的整体效果有提高,但是具体环节上的有效验证研究较少。为此,笔者将针对2012年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数据量化分析。
(二)提出假设
由于上市公司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为达到审计师的要求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建设会提高公司的运营效果,会导致公司的经营效果大幅提高。为此提出假设1。
H1: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2012年的经营效果比2011年显著提高。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后会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增强,并且显示出公司的管理运行机制良好,根据信号传递理论,投资者会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增强,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性会显著增强,投资者会倾向于选择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公司,进而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故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会产生一定的市场反应。
H2: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后市场反应会出现显著变化。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来源及处理
本文选择了沪深A股主板出具2012年内控审计报告的50家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反应分别作为研究对象来验证H1和H2。在选取样本时,对年报公布后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公司、发生合并或新设立公司、ST公司、金融保险行业公司进行剔除,最后符合标准的沪深两市各选25家上市公司。数据来源有国泰安数据库、巨潮资讯网、中注协以及证监会网站。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软件进行处理。
(二)Logistic 多元回归分析
1.模型设定。H1的因变量选取为“是否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作为虚拟因变量。H1的自变量共有7个:营运能力指标中选择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应付账款周转率作为自变量,盈利能力选择市盈率和资产收益率作为自变量,财务能力选择现金比率作为偿债指标保证,发展能力选择资本积累率作为自变量。见表1。
H1假设通过构建Logistic多元回归模型分析是否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各因素的拟合分析,建立如下模型:
Internal control=β0+β1 ×inventory+β2 ×AR+β3×AP+β4×PE+β5×ROE+β6×cashratio+β7 ×capaccumu+ε
其中,β0为常数项,β1、β2、β3、β4、β5、β6、β7为自变量系数,ε为误差项。
2.样本处理。由于50家公司所处行业和规模有差异,在对H1进行logistic回归时,将样本处理为相对规模,其中2012年指标为2012年期末规模/2011年年末规模,2011年指标为2011年期末规模/2010年年末规模。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未列出所有样本处理后原始数据。
3.logistic回归结果。见表2。
4.结果分析。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
(1)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运营能力影响显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后会提高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这是由于内控完善会减少库存并及时催收客户欠款,使公司的运营能力大幅提高。但是内控完善后对公司的应付账款周转率有反向作用且影响不显著,这是由于内控制度建设会使公司最大程度利用商业信用,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自有现金流。
(2)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正向影响。上市公司内控制度越完善,上市公司市盈率会越高,且影响显著,这是由于内控完善后会使成本降低,投资者会倾向于选择内控制度完善的公司,引起公司股价上升,市盈率上升。但是对净资产收益率会产生一定抑制作用且作用不显著。原因在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定的成本,为此会带来一定的净利润降低。
(3)内控制度完善后对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影响为正向促进作用,但影响效果不显著。这表明内控制度完善后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并对公司的发展带来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事件分析法
1.研究过程。
(1)定义事件。本文针对H2假设定义上市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为研究事件,定义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日为t=0。
(2)定义窗口期。2012年内控审计报告基本于2013年4月披露,本文选取截至4月15日之前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将窗口长度确定为10天,事件窗定义为(-10,10),清洁期定义为(-60,-11)。
(3)确定超额收益率ARit。超额收益率是实际收益率与正常收益率的差额。本文事件窗的实际收益率由样本公司的实际股价确定Rir;正常收益率由CAPM确定――通过线性回归模型以沪深两股指数为基准确立的正常收益率Rim。ARit=Rir-Rim。
(4)计算所有样本在t时刻平均资本收益率 AARit=(1/N)ARit,计算单个样本在某时间区间的累计超额收益率CARi(t1,t2)=ARit和整个样本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CAR=AARt。
2.检验思路。H2 因变量为累计资产回报率CAR,检验累计超额收益率CAR(t1,t2)是否显著异于0:利用单样本t检验进行检验,如果显著异于零,则表明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会在披露日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引起股票价格的显著变化。
3.实证数据检验结果。见表3。
(1)检验结果。根据表3样本公司CAR的t值检验结果来看,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对市场会产生影响,除出具当日的一组数据影响为相反,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市场反应总体上呈促进作用。图1为样本公司在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后的平均超额收益率AAR的变化趋势;图2为累计平均超额收益变化图。从CAR整体变化趋势上来看,出具内控审计报告这一事件在一定期间内会产生正向的导向作用,会为投资者带来短期内的超额收益。由于t=10时CAR趋于0,说明该事件的影响期间较短。
(2) 结果分析。根据图中所示具体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在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之前会出现超额收益趋势,在内控报告出具前阶段t=-6开始,在t=-2时会达到峰值,这说明投资者对于内控审计报告的预期较高,投资者此时会存在一定的套利行为。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之后,t=-2到t=1阶段,CAR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落,并于t=1时停止下降,次阶段的下降可能原因是由于不同的投资者对于内控审计报告的期望值过高,认为公司的价值被高估,进而转手。但在出具内控审计报告之后超额收益会出现波动,但在t=10时CAR趋于0,说明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的超额收益于10天后基本消失。
四、小结
本文针对2012年上市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这一披露规范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论证。通过对样本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得到以下结论:一是上市公司应证监会要求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为了取得无保留的标准审计报告,在加大了对内部控制的建设的同时自身获益,表现为运营能力的显著提高。完善内控建设对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财务状况上虽然没有显著改善,但会带来正面的积极影响;二是上市公司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后,投资者对内控报告和内控建设存在利好预期,由于不同投资者对于内控预期值不同,故公司在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会产生一定市场反应,并在较短时期内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出具报告一定时期后,超额收益消失,投资者只能获取正常收益。
总体来说,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影响比较积极,并且收效良好。尽管会使上市公司加大披露成本,但上市公司会因自身制度建设的完善获得显化和未显化的制度红利;对于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的完善,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有效降低了成本,故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市场反应。J
参考文献:
1.池国华,张传财,韩洪灵.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对个人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影响:一项实验研究[J].审计研究,2012,(2).
2.张然,王会娟,许超.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鉴证报告会降低资本成本吗?[J].审计研究,2012,(1).
3.方红星,刘丹.内部控制质量与审计师变更―――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2).
关键词:审计;审计悖论;独立审计;审计假说
一、审计产品与商品的关系
1 物品、产品与商品的关系
按照经济学中的定义,商品经济中的事物一般分为下面三种类型:物品、产品和商品。物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自然天成的叫做物品,物品本身可能具有价值也可能没有使用价值;产品则是经过加工的物品,凝聚了人为的智慧和成本在里面(一般的人类劳动),并使其具备使用价值,商品的定义则是已经流入市场的。可以在市场中进行公开交易的产品。
商品按照所有权,可以分为:公共品、私人品和混合品,究竟审计产品属于这三种的一个,还是另有其他选择,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同时这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通过以上的定义,我们能够了解到商品的基础是产品,既一件物品必须经过人类劳动的加工,同时进入流通领域才能成为商品。这一点是我们继续进行下面探讨的重要基础之一,有助于理解审计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同时也为讨论其商品或产品属性做好理论上的准备。
2 审计最终结果的形式
本文中审计最终结果是指按照审计流程,完成各项审计过程后,最终得到的审计报告,对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还要包括管理建议书等。
审计报告作为整个审计流程的最终结果,在审计过程具有重要的地位,审计报告作为整个审计过程中唯一的可见实物结果,是整个审计流程中的核心,整个审计过程中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均凝结在审计报告中,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股东,最终接受审计的方式都是通过审计报告,所以审计最终结果的形式当之无愧为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商品属性的讨论
审计的商品特性目前巳被接受,但是由于审计自身类型的不同,最终审计结果的产品属性也不尽相同,所以我们按照不同类型分类对比公共品以及私人品属性进行讨论。
1 政府审计
将政府审计产品特性与公共、私人品进行列表比较:
根据表1的比较,政府审计报告的特性同公共品一致,与私人品相反,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审计报告属于公共品。
2 内部审计
根据表2分析,内部审计报告同公共品或私人品均有较大差异,并且内部审计并没有通过市场来交换,所以我们认为内部审计报告属于一种产品而不是商品。
首先是购买能够独享,这就排除了内部审计报告为公共品的可能,公共品的最大特性即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个人消费公共品并不剥夺其他人享用该公共品的权利,但是内部审计产品却与此相反,内部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的经营状况的评价,不但包括一般审计报告的内容,同时还有针对本企业不足以及改进意见,属于商业机密范畴,企业有动力也有必要限制内部审计报告的扩散范围,这实际上就是内部审计报告的独享。
其次,消费不能分割和-一定程度的“搭便车”存在又否定了其私人品的可能。由于内部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的文件。在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时是有权力查阅的,这就无形中构成了“搭便车”行为,所以内部审计产品也不是私人品。
最后,内部审计的购买方式彻底否定了其商品属性。商品区别于产品的最大不同在于商品要在产品基础上进行市场交换,而内部审计则是企业自己购买自己的产品,这个过程没有通过市场交换,所以内部审计报告不具备商品属性,只能算是一种内部消费的产品。
也正是因为如此,内部审计的定价也是非市场的,内部审计的价格就是内部审计人员的收入,一般来说,内部审计人员的收入水平同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成正比例,即某企业的平均工资越高,则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的收入越高,这也是内部审计人员的收入不尽相同的原因。
3 独立审计
通过对比,我们能够看出,独立审计同公共品和私人品均有不同。较公共品而言,独立审计的购买方式为私人直接支付,配置方式为市场价格,这就具有很强私人物品的属性;较私人物品而言,独立审计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明显公共物品的特点。潜在投资者在获得独立审计报告时并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一个人使用独立审计报告的同时并不影响他人使用同一份报告。
在这种基础上,一部分学者将其视为准公共物品,并用准公共物品的特点来衡量独立审计并解释一些问题,但解释问题的同时,仍然有一些问题无法得到答案,因此就笔者的观点,我们认为独立审计并非公共物品,也不是准公共物品,相反,独立审计是一种特殊的私人物品。
三、独立审计为私人物品的探讨――以“审计广告说”的角度
1 “审计广告说”的基本内容
“审计广告说”的提出是基于审计在商品经济中的实际功能推导出的结论,其核心思想为:独立审计实际上是企业财务的“广告”,其现实目的是稳定现有投资者的前提下吸引潜在的投资者。
投资者理性(包括股东)的假设认为投资者会主动寻找高收益的企业进行投资,但是市场失灵的广泛存在使得这一选择变得十分困难,有时甚至会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的关注,业绩好的公司倾向于向投资者出示经注册会计师认定的审计报告来证明自己的盈利能力,而业绩较差的企业为避免排除在主流之外也要向公众提供审计报告向投资者展示自己经营的成功,因此其现实功能而言,此时的独立审计功与广告没有差别,都是为了获得投资者(消费者)的关注。
2 “审计广告说”的思路
在考察独立审计产品属性的过程中,我们倾向于寻找到一种类似于独立审计功能的现实产品来探讨独立审计的商品属性,在实际商品经济中,我们很难找到与独立审计报告完全一致的产品,但是经过多个角度排除和分析,我们发现广告的产品属性与独立审计报告的产品属性非常相似。
“广告是有计划地通过媒体向所选定的消费对象宣传有关商品或劳务的优点和特色,唤起消费者注意,说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宣传方式”这种定义确定了广告产品的几大属性。(1)广告内容:商品或劳务的优点、特色;(2)广告对象:消费者;(3)广告手段:广而告之;(4)广告目的:说服消费者购买使用。依据上述特点,我们看出广告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广告的产品作为一种私人品,但是其目的却是尽可能多地让所有人获得广告产品,即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最多的消费者获得广告本身,同时吸引消费者购买广告所宣传宣传的产品。
我们用下表来比较审计产品与广告产品的特性
表4 广告产品与审计产品属性的比较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审计产品中的投资者相当于广告产品中的消费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相当于广告公司,审计报表作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其性质与广告公司的广告产品十分相似。
3 “审计广告说”的实质
首先,我们来进行审计产品与广告产品的经济学角度比较,广告产品和审计产品一样具有“搭便车”的行为存在,但是,这
里的“搭便车”行为同普通商品的“搭便车”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这里的“搭便车”行为是企业所期望的,想反,由于此处的“搭便车”行为能够给企业带来正的外部性效应,所以企业会主动让投资者(消费者)“搭便车”获得相关产品信息以便扩大企业(商品)的影响。对于这种特殊的属性,很多学者将其视为一种公共品的特性,但实际上独立审计产品又是一种企业购买的产品,这就构成了一种矛盾:一类公共物品却是由私人提供,不过这个矛盾也往往被一些学者用准公共物品这个概念来调和,但是作为一种无利可图的准公共物品,企业提供审计产品的动机又从何而来呢?因此,独立审计产品的供给很难用准公共物品解释。
独立审计肯定不是纯公共物品,同时也不是准公共物品,所以独立审计只能是一种私人品,只不过这种私人品的特性比较独特,其形式上与广告十分相似。独立审计报告其大部分现实目的是吸引潜在投资者的投资,这样就能够得出推论,即独立审计产品的实质是企业财务的“广告”,企业通过“独立审计广告”劝说投资者对企业投资。
四、用“审计广告说”解释独立审计悖论
1 为什么企业自己出钱审计自己
正如上述论证,独立审计由于独立性无法完全得到保证,所以其信息披露功能在逐渐减弱,同时揭错防弊功能也在逐渐丧失,因而独立审计报告实际上的作用是企业的“财务广告”,而广告产品作为一种私人产品,尽管其带有一些公共产品的特点,但是依然要私人供给,因此独立审计的费用必须由企业自己支付。
2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无法满足公众的高期望
由于独立审计的“广告”特性,注册会计师就像广告制作人一样,职责只是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做出披露,但是投资者却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将企业内部的所有舞弊信息找出,从而做出对投资者自身更有利的选择,而注册会计师作为“广告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产品的真实性,不能像执法人员一样完全审查产品质量,因而从这个角度,注册会计师永远不可能达到公众的期望要求。
3 独立审计作为“公共物品”却私人供给的原因
这个问题在之前也作了一些阐述,独立审计的“公共物品”属性只是人们误解了独立审计的经济学本质,因为独立审计是一种私人物品,因而私人供给就是必然的选择。
4 独立审计定价的原则
长期以来,各方对独立审计定价的原则没有统一的观点,在这里笔者也无法提出一个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答案,但是利用“独立审计广告说”也能够对一些定价问题做出阐述。下面就是影响独立审计定价的几个主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审计报表的质量;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等,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前两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价格的影响,有人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越大,其报价就会越高;也有人提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会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成本,因而报价应该更低。但是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名气是其无形资产,其品牌价格在审计费用中占据很大比重。这一点在广告公司中更是十分常见,越大的广告公司越有实力雇佣高等级的广告制作人,就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广告产品,因而广告费用也就越高。
关于审计报告质量对价格的影响,有人认为审计报告的质量越高,其相应价格越高;但还有人认为审计报告的质量低,说明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达成了一定的妥协,所以人为降低了审计报告的质量,但是此时注册会计师面临着被处罚的风险,于是注册会计师会提高审计的价格。在这里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说法,即审计产品作为企业财务的广告,其必须根据现实情况为基础,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美化行为,即存在将保留意见改为无保留意见的可能,这样,审计师就必然要对被审计单位收取额外的报酬,所以审计费用必然要提高,也就是审计报告的质量越低,审计费用越高。
一、统筹兼顾,坚持原则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撰写审计报告最主要的就是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科学的审计评价,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撰写审计报告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真实严肃、实事求是、不偏不倚,要经得起推敲和实践的检验。对于审计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以及由各种原因导致模棱两可、事实不清的问题都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能让这些问题成为“鸡腿上的麻”。即,制定什么方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让审计结论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撰写审计报告必须重事实,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也不能无原则地夸大危害程度,做出错误处理结论。
(二)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水平,既不能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又不能突破审计权限反映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作出审计评价时,要围绕预定的审计目标和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开展,不能扩大审计范围评价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坚持重要性原则,紧紧抓住关键性的问题,深刻剖析,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意见,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泛泛而论。审计报告的重点要放在影响全局或影响较大、性质严重或情节恶劣、金额较大的问题上。对重点问题要充分展开,讲透讲清,又不能过于冗长;对一般性的问题,能整合描述的就不再一一提及;对于次要的问题,则可简略提及,甚至略而不提。
(三)简洁易懂原则。审计报告要送给当地党委、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审阅的,不宜写得太长,文字措辞一定要“明确、简练”。“明确”就是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单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简练”就是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能短则短,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则可。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开门见山,不转弯抹角;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简明扼要;语言表达要准确无误,切忌夸张或模棱两可。总之,要尽量让整个审计报告通俗化,“接地气”。
二、客观公正,科学评价
审计评价意见是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审计评价是撰写审计报告的重点和难点,是审计报告的精髓、灵魂和眼睛,在整个审计报告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审计报告的可利用程度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审计评价意见。因此,做好审计评价意义重大。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审计评价要有针对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应以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绩效审计要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率、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前二者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划分被审计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审计评价要有全面性。审计评价内容重点围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经济指标是否完成,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应负的相应经济责任等等。绝对不能跳过这些内容或者超越审计权限,对其他无关事项进行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前后呼应。审计评价常见的问题就是“前矛后盾”,前面肯定过了头,不留余地,而后边又罗列了许多问题及建议,自相矛盾;再就是“虎头蛇尾”,对前面已经审计了的某些内容不作评价和定性,让阅读者不知道对与错。因此,审计评价一定要围绕审计目标和内容作总体概括,使阅读者很快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者建立起总体的印象,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前言不搭后语”。
(四)审计评价要有理有据。审计评价要注重评价依据,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让审计评价确实有证可查、有理可依、有据可循。
三、抓主抓重,合理建议
要提出高质量、有价值的审计建议,保证审计建议全面有效落实,就应该抓主抓重,从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入手,认真研究,合理建议。
(一)审计建议要增强针对性。要努力使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指向明确,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是什么问题,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整改方案,提出的审计建议不能太笼统,要明确、清晰、全面,要让被审计单位执行起来有理有据。
(二)审计建议增强可操作性。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切合实际,对于被审计单位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哪些地方需要加强,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促使其内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有效。
(三)审计建议增强前瞻性。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的审计建议绝对不能局限于财务上,更不能当“马后炮”、“车后卒”。一定要对收集到的各种材料认真归纳分类,站在宏观角度对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项进行系统分析,由表及里,分析出有关事项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策制定执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更好、更明智地决策。
(四)审计建议增强灵活性。对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明文规定,属于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问题要根据审计权限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不能用审计建议替代法律制裁。对那些利益主体将要受到侵犯或有可能受到侵害,但法律法规不明确,政策界线不清楚的应该提出审计建议规劝其进行整改,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绝对不能“生搬硬套”不符合审计标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