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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方法计划;医院病人
一、医疗纠纷的管理方法
(一)安抚家属和分析原因
医生和病人都不希望发生医疗纠纷,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了,医院和病人家属必须直面问题,尽早找出过错方和解决问题。在发生医疗纠纷的第一时间,医院要尽力做好安抚病人家属的职责,因为这个时候病人的情况一定很危险,病人家属也很担心病人的安危。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要照顾好病人家属,让病人家属的心得到温暖,缓解病人家属伤心焦灼的心情,也会让病人家属感受到医院是负责任的。与此同时,医院领导部门要召集相应科室的主任、医生和护士开会分析病人的病历和手术执行计划,找到是不是因为医院医生的处置不妥当而造成病人出现意外。在找原因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为防止的现象发生,也给病人家属一个真实有信的医院形象。
(二)医院管理部门和医生的自我改进
医院可以对出现医疗纠纷几率较大的科室多强管理,让该科室医护人员多多注意和时时刻刻认真工作,防止发生医疗纠纷。在全院范围内强调医患关系,要求每个医生服务态度必须要改进。这样做才能把发生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才能让病人重新感到医院和医生是最亲近的人。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
(一)医生和护士从心中做起
和病人最直接接触的人是医生,医生代表着医院的形象,医生和病人交谈时的表情和语言,就会让病人对医院产生第一直觉。医生对病人要关心体贴,医生对待病人的态度要好,给病人一种亲切感,让病人及家属着急焦灼的心情得到缓解,让病人相信医生,让病人信赖医院。
医生的专业水平一定要高,医生写的医嘱关系着病人的生命,所以医生也要时时补充新的医疗知识,要在医疗方面不停息的学习。医生一定要有责任心,更不能嫌麻烦,医生的一份细心可能就会挽救一个病人的生命,医生多留心一点病人的发病症状,可能就不会出现误诊的情况。同时心里也要时刻注意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护士的工作状态要高度集中,比如在分发药品时,不能有一丝懈怠工作必须认真。如果有任何错误发生,那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所以在工作必须兢兢业业不能有一丝马虎。
(二)治疗过程透明化
往往病人到了医院,还不知道做了几项治疗拿了什么药,几百元甚至几千元就已经花完了,这就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从挂号看病到拿药,或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都要对病人和病人家属做到透明化处理。缴费要透明化,治疗方案要透明化。医生和护士不能嫌弃病人的咨询麻烦,如果哪一部分存在问题,医生护士一定要配合病人解决问题。透明化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
病人的手术方案和手术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一定要详细的告知病人及家属,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即使最后手术真的出现了预期的问题,病人会减少责怪医院和医生不尽心工作和工作出现失误的问题,这就是透明化的好处。医生和护士对病人要注意的事项要反复强调,以防病人因吃过量药或者吃了不能吃的东西而造成病情加重。透明化处理问题让病人清楚自己的治疗方案,病人清楚自己病的严重程度,使病人在心里早早的做好了准备,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医生护士和病人一起致力于改善现在的医患关系,让医生和病人成为一家人,共筑良好的医院秩序和亲近友善的氛围。
三、结束语
虽然人人都说医疗纠纷问题不好解决,但是医院和医生就是要把这个问题彻底解决。从医生和护士做起,让病人及家属重新认识医生和护士还有医院这个大环境。改善医患关系,医生护士和病人都要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医生和护士要尽自己的全力治疗病人,病人要对医生和护士有信心,一起携手克服病魔。希望本文所说的管理方法和防范措施可以帮到医疗工作者,今后若有更有效的解决办法要及时补充进恚一起下定决心改善医生和病人的关系,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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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护人员;防范和处理
1 医疗纠纷的现状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门诊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环节多、工作量大的特点。面对形形、令人头痛的医疗纠纷,医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也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更不论最终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决的医疗纠纷,均会对社会、医患双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2 患方经济状况及对医疗付费的态度
从消费行为角度观察,经济状况拮据或对经济支出计较的人群,易在收费项目上引申对医疗服务项目合理性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有的试图通过质疑免除某项费用,有的则希望得到加倍赔偿。
3 患者关系人及关系人对医疗方案的态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体处置权属于患者本人,实践上,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关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仅要观察患者本人的行为,还应观察患者关系人的行为,特别是病重、病危患者的关系人的行为,当患者的关系人可能对医疗行为挑剔时,预示着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有时关系人很可能是医疗纠纷的始作俑者医疗服务行为自我检视 任何一点医疗服务行为缺陷都有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重点从以下几点去识别。
3.1 诊疗方案是否符合医疗原则
诊疗方案是医生依据病情分析判断制定出来的,可能会出现不完全正确,或遗漏,或不属于最佳,但必须符合医疗原则,做到应该分析判断到的必须分析判断,不应出现有违医疗原则现象。
3.2 医疗行为有无引起对患者的损害结果
患者往往注重结果,对造成结果的原因却避而不谈;而医师更注重产生结果的过程和原因,任何一种医疗行为造成对患者身体的损害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处理时要区分难于避免和可避免两种情形。
3.3 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
(2)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
(4)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总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3.4 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
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5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护人员要有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医护人员要有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4 结语
医疗纠纷具有放大效应,最初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干预和处理,会逐步升级。对待医疗纠纷,预防是根本,而一线医务人员在预防医疗纠纷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线医务人员在始终保持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的同时,应善于识别医疗纠纷隐患,加强医患沟通,要学会“治病”的同时“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动态,尊重患者权利,帮助患者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医患矛盾。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倾听患方诉求,切忌无“裁判”情况下的争议,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学会在患方冷静的时候沟通,尽可能使医疗纠纷能在患方理智的时候处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疗纠纷;认知;态度;行为;基层医务人员
中图分类号:R197.323.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6.05.021
【Abstract】ObjectiveTo know about the status of cognition,attitudes and behaviors of rural doctors on medical disputes related knowledge,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managers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for rurallevel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among rural doctors.MethodsAn multistage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was conducted in 1697 rural doctors who worked in 603 rural health clinics (rooms) in Guangxi,and the survey contained cognition,attitudes and behaviors,etc.of medical disputes related knowledge.ResultsIn the cognition of medical disputes,88.7% of rural doctors understood the meaning of medical disputes,72.2% knew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dealing with medical disputes,56.7% thought that the medical disputes were caused by medical technology or medical ethics,76.3% of them felt that the medical disputes were due to medical liability issues and 71.1% felt that it was hard to prevent the medical disputes.In the attitudes of medical disputes,76.3% of them were aware of hardship of medical disputes,70.1% thought that China’s current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was tense,74.1% thought that the current medical disputes made them nervous,72.2% of them thought that doctors we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fficult,and 57.7% thought that the medical disputes were increasing.In the prevention of medical disputes,67.0% of the rural doctors could patiently explain the illness and treatment to the patients,73.2% could tell the detailed illness and treatment to the patients’families,78.4% fulfilled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ing,82.5% of the rural doctors kept standard system for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in mind,38.1% believed that scope of inspections and projects needed to be expanded,56.7%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avoid patients with high risks and complicated diseases,and 50.5% of them might choose referral treatment.In the view of preventing medical disputes,77.3% of the rural doctors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ir salary,91.8% of them thought that the key was to improve medical ethics,87.0% of them thought that they needed to improve their professional quality,diagnosis and treatment levels,70.1% of them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ask the villagers to act as supervisors,and 90.7% of them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receive training on knowledge of medical dispute prevention.ConclusionPrevention knowledge cognition on medical disputes among rural doctors is not enough,their attitude is negative,and they are not active enough while dealing with the medical disputes.Thus,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and training of medical dispute prevention knowledge as well as intervention of prevention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s;cognition;attitudes;behaviors;basic medical staff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在医方(医生或者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诊疗认识分歧、诊疗服务不满等原因导致双方利益受到损害而引发的纠葛,需要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方式方可解决的医患纠纷[1~2]。根据我国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医疗机构门诊接待数量为73亿人次,发生医疗纠纷为7万件左右。虽然7万件医疗纠纷在就诊数量中的占比并不高,但每一起都会令眼下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因此,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卫生领域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医务人员的正常诊疗和患者治疗问题,妨碍着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然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农村地区的村医是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中最基层的服务人员,因此了解农村地区村医对医疗纠纷的认知、态度、行为,对防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对广西地区的村医进行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态度、行为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1.1对象采用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于2014年5~7月在广西14个地级市中随机抽取3个市,在抽中的3个地级市的辖区内各随机抽取一个县,对共3个县的所有行政村(603个)的村卫生所(室)的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1.2方法(1)设计调查问卷。参考相关文献[3~6]设计调查问卷的初稿,然后采用专家咨询法,听取专家意见与建议,拟定调查问卷各条目的内容;经预调查检验问卷条目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进一步对问卷作修改和完善后,确定调查问卷各条目的内容。内容包括:①村医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工龄、学历、月收入等;②村医对医疗纠纷的认识,如医疗纠纷的含义,国家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等,共14个条目;③村医对医疗纠纷的态度,如对医疗纠纷的忧患意识,医患关系是否紧张等,共11个条目;④村医对医疗纠纷对诊疗行为影响的认识,如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是否向其或其家属耐心讲解,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是否会让您为了防范医疗纠纷而广泛检查等,共14个条目;⑤村医对防范医疗纠纷的看法,如目前的工作量与工作压力跟收入相比,作为一个优秀的医务人员的标准是什么等,共11个条目。(2)调查方法。由经指导或培训过的当地乡镇卫生院的调查员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问卷,被调查者独立填写,并当场回收。
1.3数据处理所有数据采用Epidata 3.1软件进行录入,并设置数据核查命令,对数据输入的正确性和逻辑性进行实时核查。通过SPSS 13.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2结果2.1基本情况调查共发放问卷1717份,收到有效问卷1697份,有效率为98.8%。被调查的医务人员中,男1137名,占67.0%,女560名,占33.0%;年龄28~70岁,平均(49.6±10.9)岁;从事村医的平均工龄为(24.3±12.4)年;本科36名,占2.1%,大专53名,占3.1%,中专或高中及以下1608名,占94.8%。
2.2村医对医疗纠纷的认知1697名村医中,了解医疗纠纷含义者1505名(占88.7%),了解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者1225名(占72.2%),认为医疗纠纷是由诊疗方医疗技术或医德医风问题导致者962名(占56.7%),认为医疗纠纷属于医疗责任问题者达1295名(占76.3%),但也有507名(占299%)认为医疗纠纷基本上是患者故意刁难引起的。对于医疗纠纷防范前景有1207名(占71.1%)村医认为医疗纠纷难防范,有1381名(占81.4%)认为告知患者诊疗方的管理内容、提供医务人员信息、完善病例等措施可以防范医疗纠纷,有1470名(占86.6%)认为化解医疗纠纷的方法是早发现、早处理。
2.3村医对目前医疗纠纷的态度本研究主要从村医的角度调查村医对医患纠纷的忧患意识、医患纠纷带来的心理变化、医疗纠纷发展趋势和产生原因的看法等内容。调查结果显示,1697名村医中,有1295名(占76.3%)村医对医患纠纷有忧患意识;1190名(占70.1%)村医认为我国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有1258名(占74.1%)村医觉得当前的医疗纠纷让自己感到紧张;有1225名(占72.2%)的村医认为现在的医生越来越难做;有979名(占57.7%)认为有上升趋势。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613名(占36.1%)认为是医疗服务态度差,有263名(占15.5%)认为是缺乏医患沟通,有154名(占9.1%)认为是患者或家属无理取闹,有244名(占14.4%)认为是医疗技术水平低,有139名(占8.2%)认为是医生不满足患者的要求,有122名(占7.2%)认为是医疗诊疗收费偏高,有122名(占7.2%)认为是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有88名(占5.2%)认为是诊疗方管理不到位,有70名(占4.1%)认为是诊疗方过度检查和用药,有70名(占4.1%)认为是诊疗方误诊误治,有53名(占3.1%)认为是患者对疾病严重程度不了解,有53名(占3.1%)认为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36名(占2.1%)认为是媒体的歪曲报道。
2.4村医防范医疗纠纷的诊疗行为1697名村医中,有1137名(占67.0%)村医做到向患者耐心讲解病情和治疗方案,有1242名(占73.2%)村医做到向家属详细介绍病情及治疗情况,有1330名(占784%)村医能做到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有1400名(占82.5%)村医能做到在诊治患者时谨记诊疗规范要求。为防范医疗纠纷,有647名(占38.1%)村t认为需扩大检查范围和项目,有962名(占567%)村医认为需回避高危和疑难患者,有857名(占50.5%)村医对患者会做转诊处理。在遇到患者或家属干扰诊疗方案时,有1173名(69.1%)村医认为应严格按照诊疗原则实施诊疗行为,认为在不影响诊疗效果情况下尽量满足患者或家属要求的有579名(占34.1%)。
2.5村医对防范医疗纠纷的看法1697名村医中,有1312名(占77.3%)认为需提高待遇,让工作量、工作压力与收入成正比,有1558名(占91.8%)认为关键是提高医德,有1476名(占87.0%)认为需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诊疗技术水平,有1190名(占701%)认为可请村民担当监督员监督诊疗行为,有1539名(占90.7%)认为需对村医开展医疗纠纷防范知识培训。
2.6村医获取防范医疗纠纷知识的途径1697名村医中,有1558名(占91.8%)村t从与朋友聊天获得防范医疗纠纷知识,有1400名(占82.5%)是吸取亲身经历的教训获得防范医疗纠纷知识,有665名(占39.2%)是通过宣传资料获得防范医疗纠纷知识,有1680名(占99.0%)是通过期刊获得防范医疗纠纷知识,有1575名(占92.8%)是通过电视获得防范医疗纠纷知识,有1101名(占64.9%)是通过上级会议或培训获得防范医疗纠纷知识。
3讨论提高对医疗纠纷认知水平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必要措施。调查结果显示,村医对医疗纠纷的含义及国家处理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高,可是还有不少村医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甚至还有大多数的村医认为医疗纠纷难以防范。其实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对于防范医疗纠纷存在很大的危害性,这种认识误区可以很大地影响到村医在今后的诊疗中采取消极的防御性医疗行为。所以,村医在工作中提高防范医疗纠纷的认知水平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需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如医疗行为构成侵权的要素(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有无过失)、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文书记录的注意事项、知情同意等等。村医应懂得在诊疗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明确医疗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从而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7]。
调查发现,大多数村医都能做到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但也发现村医对当前医疗纠纷的态度感到紧张,大多数村医感到医生越来越难做,认为我国医疗纠纷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这反映了当前村医在加强医患沟通,摆正服务态度等方面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有些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医患双方不能换位思考,相互缺乏理解和信任造成的[8]。实证表明,不良的医患沟通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根源,信息不对称是阻挡医患有效沟通的障碍,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9]。
调查发现,大部分村医认为遵循医疗规章制度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保障。有82.5%的村医自认为在日常诊疗活动中能够时刻谨记医疗服务各种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的诊疗行为。由此可见,基层医疗卫生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切实做到让村医在行医过程中和处理医疗纠纷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强对村医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把规章制度的落实与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促使村医树立起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思想。有90.7%的村医认为自己需要进一步接受医疗纠纷防范知识的培训。因此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村医展开培训工作,在提高村医的医疗技术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增强村医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
总之,当前医疗纠纷的产生是复杂的,村医作为最基层的医疗卫生服务者,在服务中以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规范的诊疗行为开展诊疗活动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在当前新时期医学模式的转变中,着力推进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理念的形成,促使村医树立起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思想,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能有效防范医疗纠纷[10]。管理部门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医展开培训工作和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村医对如何处理医患关系有进一步的认识,并在诊疗活动中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有效的防范,同时也要切实保障村医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平等和谐的医患环境。参考文献[1]徐丹.论中国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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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档案 作用 管理 创新
医疗纠纷是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纠纷档案是近年来医院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是在医疗纠纷产生、处理、结案及纠纷事件总结阶段所产生的文字、声像、实物等多种载体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医疗纠纷的起因、事件性质、处理途径、受理部门、审理结论、处理方式、效果评价等等,是对整个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观的记录,同时也可以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医院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加强医疗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档案服务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过开展医疗纠纷档案的交流学习,积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或同一地域的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模式,有利于医院更好地融入到国际国内竞争性医疗市场上,提高医院医疗相关业务的竞争力。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通过医疗纠纷档案工作的交流,也可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务。
2.作为决策参考的作用
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的掌握和了解,认清当前医疗行业中医患纠纷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分析各类纠纷的处理过程,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医院内部业务建设和医疗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以便医院管理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医院各项建设日趋完善。
3.指导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院在处理医患双方的争议时所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在日常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可以学习医疗纠纷档案的内容,并应用到工作实际当中去,尽可能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出现。若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人员也可学习借鉴档案中类似纠纷的处理经验,从而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以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医护人员也可通过查阅纠纷档案,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责任心,促使自己不断提高医疗诊治水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4.提升医护人员素质的作用
医疗纠纷档案包含医学、药学、文书学、档案学、法学等基本学科知识和原理,医疗纠纷档案的形成、归档和利用都需要医护人员参与,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
5.作为课题研究素材的作用
医患纠纷已经成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开始参与到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中来。医疗纠纷档案载有各类典型案例,最贴近医疗纠纷实际,通过对完整而丰富的医疗纠纷档案的研究,将使医疗法学和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决处理平台,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有效地为医院和患者服务。
二、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现状
以往医疗纠纷较少,医疗纠纷档案也少,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虽然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但由于医疗内部管理体制的原因,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出现医疗纠纷后,部分医院领导往往重视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而对医疗纠纷的后续工作,如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加之经办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主动地将处理医疗纠纷所形成的文件及时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造成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无序,使纠纷档案流于纸面化,不能为医院管理的提升起到应有的作用。因而,当医院再次出现类似的医疗纠纷时,便没有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医院往往疲于应付,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当,医疗纠纷案件在立卷归档时,也易造成信息的丢失,为以后的查阅工作带来困难。
三、医疗纠纷档案的管理创新
医疗纠纷档案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鉴定机构材料、司法机关文书等几部分内容组成,材料来源多、类别杂。在相当多的医患争议中,双方还会因对赔偿方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这就使案件解决进入一个较长的过程,这也让医疗纠纷档案内容更加复杂。医疗纠纷档案专业性强、材料类别多、产生周期长的特点,使得在这类档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做好纠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1.配备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专门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办公自动化系统得到广泛使用,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档案部门的管理工作也从传统文献资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信息资料的管理转变。因医疗纠纷档案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业人才。这类人才不仅要精通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还需熟悉与医疗纠纷档案密切相关的医学、法学、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知识,具备判断、分析、识别、整序等信息处理能力,擅长档案的导读、开发和利用,能将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术结合,为科学研究和社会管理服务。
2.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适时收集纠纷资料
医疗纠纷的处理大致分为住院、诉讼或协商、处理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重要资料。为使医疗纠纷档案尽可能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医疗纠纷的全过程,为以后归档资料的查询提供可参考的信息,可以借鉴基建档案资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对医疗纠纷档案实行专人跟踪,随时收集每个环节产生的资料。
3.坚持对医疗纠纷资料的规范化整理
规范制作是案卷标准化的关键。医疗纠纷档案资料多、内容丰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条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为医院综合管理服务,这是每一位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根据医疗纠纷档案材料的形成过程和特点,我们可以以纠纷解决途径作为档案整理的主线,区别案由,根据不同纠纷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时间、顺序和规律加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保持各项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独立、完整的纠纷处理案卷。这样在需要时,这些案卷就可随时为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相关资料,充分发挥医疗纠纷档案在医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制度化管理
关键词 预警 干预 防范 医疗纠纷 作用
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尽可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各级医疗机构一个永恒的主题。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法制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失误或过失、医患沟通信息不畅、或由于医疗技术及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等问题,以及医学科学本身的复杂性、多变性及不可预知性等方面原因,当医方医疗活动达不到患方所希望的结果,就容易使患者对医方医疗活动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我院从2010年开展医疗危机预警和干预管理后,医疗纠纷明显减少,为医院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有5种:医疗技术原因、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医患沟通、医疗服务收费及其他。2007~2009年发生医疗纠纷19例:医疗技术原因纠纷5例,医患沟通和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纠纷6例,医疗服务收费纠纷6例,其他原因2例。2011年1~12月发生医疗纠纷6起。技术原因1例,医患沟通和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2起,医疗服务收费3例。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采用危机预警和干预管理前明显下降。
医疗纠纷的预警管理
医疗纠纷高危人群的介定:凡是危、急、重症患者,术前患者,术后患者和经规范检查治疗疗效欠佳患者及既往有医疗纠纷史的患者均为医患矛盾高危人群,是医疗纠纷重点防范的群体,对上述群体应加强信息的采集。
医疗纠纷等级的评估:医疗纠纷共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在医患矛盾的初始阶段,由所在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对发生的纠纷迅速进行风险评估,初步确定医疗纠纷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化解医患矛盾。黄色预警:医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错误和过失,医患矛盾程度较轻,有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若演变成医疗纠纷预计造成的后果轻微,经科室内调解问题即可解决,医患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患者及家属对医方的工作不满意不理解,认为医方工作不积极、主动,对患者健康的恢复造成了影响。橙色预警,医方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情绪明显,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大,一旦演变成医疗纠纷则较难处理,经科室内调解矛盾有得到解决的可能,但也有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性,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列为橙色预警的主要情形有:患者在较短时间内的正常死亡;患者病情短期内出现较大变化;医疗费用较高的病危、重大手术患者、疗效欠佳患者的重大抢救;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后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红色预警,医患矛盾严重,双方互不信任,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医患矛盾虽然经科室尽力调解矛盾也难以解决,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明显的失误和缺陷,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红色预警的主要情形有: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明显的缺陷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严重并发症,引起患者或家属极度不满。
医疗纠纷预警处置:通过对医疗纠纷进行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化解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医院利益和工作秩序,积极争取解决医疗纠纷的主动权。黄色预警处置:收集到医患矛盾的信息后,科室人员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对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并及时开会通报相关情况,提出改进工作要求,满足患方服务需要,同时科室负责人主动加强医患沟通,争取患方对医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化解医患矛盾,使医患双方达成谅解。如科室处理不当,医患矛盾加深,则预警级别上调为橙色。橙色预警:出现橙色预警情形时科室人员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的同时,应在6小时内上报医务科护理部,医务科护理部在接到情况汇报后立即参与矛盾的处置,化解医患矛盾,防止医患矛盾升级为医疗纠纷,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院办,如医患矛盾不能调解消除,则预警级到上调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红色预警情形一旦发生,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医务科护理部,医务科护理部在积极处理医疗纠纷的同时,及时上报院领导,在院领导的参与指导下,努力化解医患矛盾,积极争取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权。
危机干预管理机制在防范医疗纠纷的作用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机性、人体具有的个体差异性和医术具有不完整性的特点以及患者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患矛盾在所难免。事实证明只要提高危机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危机风险管理,采取强有力的干预措施防范医患矛盾,就能有效化解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为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医院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1医方因素
1.1.1医院管理上存在不足:(1)医院内部机构不健全:有些医疗机构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协调部门和人员,更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也缺乏与各级政府、公安等相关机关的联动机制,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不能及时进入有序的处理流程,现场出现秩序混乱,事态失衡而医疗机构无法掌控时,不能及时得到相关机关协助配合,缓和、平息紧张气氛,恢复、稳定现场秩序。(2)法制意识淡薄、态度消极漠然:有些医疗机构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为了维护自己所谓的声誉,争取更多的医疗份额,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客观、公证、依法解决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以“能躲就躲,能捂就捂,能哄就哄,花钱消灾”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指导思考。因院方的推委、漠然,患方怨气愈积愈深,使医疗纠纷的控制和处理的最佳时机丧失,使纠纷进一步升级和恶化,最终导致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种奇怪现象的出现。(3)重物质轻精神:部分医疗机构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把物质激励作为了解决问题的一种主要手段,忽略了整体的环境建设、医院文化建设、员工人文修养的培养。
1.1.2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低:医疗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性属性,也有自然属性,这就意味着医学科学是一门不断更新的科学,医学技术具有日新月异的特点[1],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终身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和更新自己理论知识,但是部分医务人员忽略了自身学习,不善于总结,导致了业务水平停滞不前,这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
1.1.3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务人员沟通意识不强,缺乏与家属沟通的技巧,事前未能使家属了解医学的局限性及疾病发生、发展难以预料的可能性。当患者或其家属看到的结果与期望的医疗效果大相径庭,并对此结果无法理解并接受现实时,临场医务人员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释、抚慰当事人,加大了形成紧张医患关系的机率。
1.1.4个别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我国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其所负担的风险并不成正比,导致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寻求不正常的、甚至是违规的途径来提高医院及个人的收入,诸如故意夸大疗效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从中收取更多的费用、红包,通过过度检查、开大处方、不合理介绍病人等形式拿回扣等,而对患者治疗不精心,服务不到位,存在“冷、硬、顶、推”等现象;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导致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降低,埋下了产生紧张医患关系的隐患。
1.2患方因素
1.2.1患方对医疗效果的过高期望:目前,我国民众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对医学知识、医学技术了解甚微,因此,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和局限性理解不够,对承担救死扶伤责任的医务人员寄予过高的期望,认为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只能让患者生还,不能让患者死去。当患方期望的医疗效果没有出现,甚至出现患者死亡与期望的医疗效果大相径庭的结果时,患者或其家属期望的破灭,对其构成的打击是巨大的,极易形成紧张的医患关系,也极易升级为医疗纠纷或刑事案件。
1.2.2患方对正常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缺乏信心:因医学存在高度专业性,患方往往处于专业劣势,法官因缺乏对医学知识的了解,无法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审理多需要借助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多渠道的鉴定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结论,且持续时间长,程序复杂,费用高。这诸多因素容易导致患方对正常解决方式缺乏信心,而采取非理,这也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
2对策
如前所述,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妨碍了临床医学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了患者及家属的心理,不同程度地给患者的就医带来了不便。笔者认为,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对策主要有如下几点。
2.1进一步加大医疗投入和完善医疗体制进一步加大医疗投入完善医疗体制,为缓解医患关系奠定物质基础。(1)加大政府财政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尤其是对基层医疗事业的投入,逐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改变医疗机构自主经营、自谋出路的现状,提升医疗工作者的待遇,让医疗工作者的待遇与付出相对匹配。(2)适度给医疗机构人事自,医疗机构能根据自身情况选用医务工作者,认真做好医务工作者人才梯队建设,以改变病人多医务工作者严重不足、人员断层的现状。(3)切断商业贿赂的源头,才能真正意义上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还医疗环境一片净土。
2.2健全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和依法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及积极的处置态度是缓和医患矛盾的重要手段。(1)医疗机构根据其自身的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医患矛盾的协调处理,做到首诉负责制,投诉渠道畅通,件件有落实。(2)医疗机构自身要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出现医疗纠纷时摒弃“花钱消灾、息事宁人”的观念,对患者或其家属表明解决问题的积极主动态度,正确评估自身的责任,根据自身承担的责任,制定解决方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依理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依据。同时,在方案中附上相关的法律依据,使医疗纠纷的处置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3)医疗机构与公安、各级政府等部门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及时交流相关信息,有需要协助处置的情况发生时,有政府职能机关协助,有执法人员到场处置,及时平息事态,掌控局势,化解或缓和矛盾。
2.3强化应对媒体的能力媒体是连接医疗机构与大众的桥梁,媒体客观、真实的报导或宣传,在缓和紧张医患关系中有着特殊的作用。(1)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不应当回避媒体的介入,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择要通报媒体。同时,向媒体表明解决问题的诚意。(2)条件成熟时,主动联系先前介入的媒体,通报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医疗机构在解决纠纷中所做的努力,争取媒体的正面报导或宣传。(3)在媒体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作出不客观的报导或宣传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媒体沟通,通报实际情况,在沟通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时,通过向新闻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的方式维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4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岗位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派出去学习取经,请进来授课传经,开展业务网络培训,组织专题讲座,技能培训、考核、竞赛等多形式的学习,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医务人员临场处置的能力;加强对各科室规范诊疗的监管力度,通过强有力的监管,从而提高确诊率和各种急诊急救的成功率。
2.5强化对医务人员的人文涵养培训,扎实开展医德医风建设(1)深入研究医务人员的心理需求和发展愿望,保持积极情绪、合理宣泄消极情绪,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2],让医务人员自觉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树立“济世救人,仁爱为怀”的人本主义思想,积极主动地尊重患者的权利,尊重生命的尊严,同时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既要向患者及家属做好宣传工作,同时也要尽可能地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因人而异地做好沟通工作,取得他们的信任、支持、配合和谅解。认真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尽可能将医疗纠纷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维护其合理利益[3],杜绝医务人员利用其医疗权力谋取个人利益,诸如开大处方、索取红包、不合理介绍病人等不良医风。
2015年2月,作为丈夫唐新的委托人,妻子王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领取了136万元案款后,忐忑许久的心终于平静下来。
纠纷源起
唐新与王英结婚30余年,一直在老家过着安稳的日子。2012年2月,因企业改制,不到60岁的唐新提前退休。退休后,有外孙女陪伴左右,夫妻俩的生活倒也充实。这一年的中秋节,全家人欢聚一堂,唐新突然觉得腰间疼痛剧烈、双腿麻木,甚至无法站立。唐新的这一突发状况吓坏了家人,王英急忙叫救护车将唐新送到了当地的一家医院。医院给予唐新物理治疗后,疼痛并无明显缓解。一周后,王英和女儿唐佳商量让唐新到北京的医院治疗。
2012年10月,经过对比,唐新和家人选择了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家人陪同唐新来到这家医院。经过初步诊断,医生发现唐新患有颈椎后纵韧带骨化、慢性不完全性痉挛性四肢瘫、腰椎管狭窄等病症。经过会诊,医生选择对唐新进行颈椎手术。但术后,唐新却觉得自己的病症反而加重了,无法活动。唐新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很不满意。他认为自己到医院是来做腰椎手术的,医院却给他做了颈椎手术。术前自己还能行走、骑自行车,但是术后他却肌肉萎缩、双腿不能伸直分开。
看到丈夫的身体状况日益糟糕,王英与医院进行沟通,要求医院给个解释。医院回复称,对唐新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唐新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属于手术并发症,医院也及时给予了治疗,唐新也正在恢复过程中。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对于医院给出的答复,唐新一家并不认可。双方陷入僵局。
矛盾升级
2012年年底,医院向唐新出具出院告知书,要求其结算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但唐新一家认为医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病情加重,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和腾退病房。
占据病房近一年后,经过医院多次劝说,2013年年底,唐新同意与医院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唐新既有椎管扩大成行手术指征,也有腰椎管狭窄需扩大成行手术指征,医院术前讨论拟分期手术,并先选择颈椎手术方式正确。但是,对颈椎管扩大成形减压手术不充分,未达到脊髓减压目的,是导致临床症状较手术前加重的主要原因。在出现术后合并症后给予营养神经、止痛、功能锻炼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但未及时给予核磁共振复查找出原因,也未能及早告知患者减压不充分的原因、再次手术减压的利弊。因此。医院客观上存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考虑唐新的颈椎病属脊髓型,病程长,可发展成不可逆的神经损伤,而脊髓的内在变化也会妨碍其恢复,最终认定唐新构成一级伤残,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唐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为50%,参与度系数为40%~ 60%。
鉴定报告出来后,唐新及家人对医院更是充满了敌对情绪,而医院也因此开始与唐新商量具体赔偿事宜,但医院无法接受唐新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这场医患矛盾越发尖锐起来。
妥善化解
僵持近一年后,唐新在2014年年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该院2014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便民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立案当天,案件就被移送至审判庭。经及时与医院联系后得知其有调解意向,在医院放弃答辩期的情况下,法院于三天内安排了第一次开庭。
庭审中,唐新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0余万元。医院提出反诉,要求唐新立即出院并腾退病房,同时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但均表示只是想解决问题,愿意与对方协商。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唐新同意10天内腾退病房,这家医院同意免除其拖欠的医疗费,并在其出院后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6万元。收到调解书后,双方最担忧的是调解书的履行问题。按照以往,审判法官并不负责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当事人应持生效法律文书去执行庭申请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后,医疗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成了承办法官的职责所在。因此,在送达民事调解书后,法官就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期限,几乎每天都与双方联系一次,一方面,督促唐新尽快联系好老家医院并尽快腾退病房;另一方面,由于案款数额巨大,审批烦琐,法官又与医院多个部门负责人多番联系沟通,督促其尽快审批完案款并交纳至法院。最终,唐新如期腾退病房,医院也将全部赔偿款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医患双方均应合法、理性维权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三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四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不管诉讼时效为几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而是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以侵权为案由,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患者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苟朋兵喻佳慧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 西安 710021)
【摘要】医疗纠纷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焦点问题。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虽然法律法规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使受医疗纠纷困扰的患者一方处于弱势及不利地位。从三个方面简要地提出解决“不利地位”的对策。
关键词 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0引言
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综合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主观原因,有客观原因,不论何种原因,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患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
1患者“不利地位”的解决对策
患者不利地位最深层次的原因,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所处地位的严重不对等,掌握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患者的知情权无法实现造成的。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统一,又使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护。因此,改变患者所处的不利地位,就应该从改善医患双方关系,保护患者知情权,完善和统一法律法规等方面入手,使患者从“不利地位”上升到“平等地位”,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护。
1.1增强医疗资讯的透明度,保护患者知情权
1)医疗机构在制作病历资料时,应就相关情况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说明,使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及在治疗中应注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能有一个清楚全面的了解。病历资料必须经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才拥有存档和证明效力。并一式二份,医患双方人手一份。对于需进行手术治疗的患者,要求医生不但要术前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要将相关手术方案、医嘱资料等以书面契约形式,由医患双方各执一份。让患者对于手术的必要性和术中方案能够心中有数,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2)经患者同意,可以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资料保存。对于利用电子方式保存的医方病历资料,患者方有随时调阅、查询、质疑的权利。
3)医务工作者要加强对患者或家属进行治疗过程及手术后护理的培训和说明,让患者及家属明白治疗过程中也需要患者的配合,提高其对护理环节重要性的认识。
1.2补充完善《侵权责任法》,实行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从法律层面改变医患双方不平等地位,更好地保护患者合法利益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即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但由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只实行一个推定,而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中,实行两个推定,明显对医疗机构规定的责任过重。这样就违反了诉讼武器平等原则,显然对医疗机构是不利的。因而《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的倒置改成了举证责任正置,彻底扭转了医疗机构的不利的诉讼地位,但是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害患者的利益,使受害患者的诉讼地位降低,反过来也违反了诉讼武器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规定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所谓举证责任缓和,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原告存在技术或者其他方面的障碍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证明标准,在原告证明达到该标准时,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各国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中,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或者实行表面证据规则,或者实行过错大致推定规则,或者实行事实本身证明规则[1],对受害患者实行举证责任缓和。例如在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原告证明达到表现证据规则所要求的标准,或者证明了医疗机构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医疗过失的情形的时候,可以转由医疗机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行有条件的医疗过失推定。同样,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也对受害患者一方实行举证责任缓和[2]。可以确定的是,在各国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问题上,都是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实行举证责任缓和,以应对医疗资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造成的受害患者保护不利的情形,实行诉讼武器平等[3]。对此,我们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责任缓和原则。可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强调在过错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证明上,原告的举证责任实行缓和,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原告在证明医疗过失或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因受客观局限无法完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不能够证明的,确认成立过错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医疗技术过失要件,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的实行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对于因果关系要件,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如果存在客观情况,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该患者人身损害的,在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时,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真练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建立健全高效解决纠纷机制,全面保护受害患者权益
在解决医疗纠纷的同时,为了给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经济、省时、便捷的解决途径,应创建调处机构与保险公司合署办案、一站式全程全方位保险保障服务模式,在明确和强化BMDIC在医责险法律关系中作为中立第三者的地位和职责的前提下,强化程序控制,与中国人保财险保险公司(简称PICC)分工协作,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助,从程序和实体上杜绝了不正当调处理赔行为,保障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公正性。
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未知性和复杂性,要求在实际操作解决中应有更大、更灵活的协调交流空间。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利益,首要应选择时间短、费用小的调解手段。调解并非机械依赖法律,不像民事诉讼那样公开审理,也没有法庭那样的对质答辩与旁听,不强调谁是谁非,不追求对错裁决,重在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但是在调解程序的内部运行,责任的认定则严格采取过错原则,在遵循法律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因果分析为前提,以责任分析为关键,按照争议双方的要求,帮助、引导和激发双方相互理解宽容,自愿达成合意及调解协议。这样不仅使受害患者能够获得较快补偿,更弱化了医患双方矛盾,使医患双方关系更好发展,对改善受害患者的不利地位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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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日益提高,人们逐渐追求于精神食粮的满足即文化知识,所以,人们对于医学方面的知识水平也比以往提高不少,同时在推行法治的社会环境之下,人们潜移默化的接受并树立了强烈的法制观念,这也间接的促进了医疗事故当中各种纠纷发生率的提高。其中,妇产科门诊纠纷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妇产科门诊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护理人员的素质与专业水平、操作的合法性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几个方面,妇产科门诊与其他科室有很大的区别,它具有特殊性和专科性,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可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果医护人员不能够恰当处理,很可能影响孕妇的生产能力,甚至危及婴儿和孕妇的生命安全,这便成了妇产科门诊产生纠纷的导火索。因此,这对于妇产科门诊的医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研究出如何使患者和家属满意医疗服务的方案,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妇产科门诊产生纠纷的概率。该文从妇产科门诊三大纠纷入手,从护理、护患、医疗的角度找到妇产科门诊产生纠纷的原因,更全方位、深角度、多层次地提出解决方案,提高妇产科门诊的服务质量与水平。
1 妇产科门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由上可知,妇产科门诊主要由护理、护患、医疗三大纠纷,所以,在进行妇产科门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时,我们应该以这三项为划分点,对应的找出妇产科门诊产生纠纷的原因,使得分析结果更加清晰、明了。
1.1 妇产科门诊护理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1.1 妇产科门诊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国家以及医院对于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医疗人员在与患者进行沟通时并没有严格遵循这一要求。在妇产科门诊当中,护理人员与患者会有紧密的联系,护理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检查、护理时应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医护人员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和恢复程度。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会牵涉到患者的个人隐私,对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也有着不同程度的了解,但是很多护理人员却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定,将患者的病情或者其他相关事件透露给其他人,使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犯。一旦牵涉到一些个人生殖器官问题或者家庭问题,对患者来说十分敏感,患者出于对各方面的顾虑对其他人难以启齿,那么护理人员这种不尊重病患个人隐私的行为,泄露患者病情会直接引起患者的不满,导致妇产科门诊护理纠纷产生。
1.1.2 患者的护理记录因人为原因导致的不完善 患者护理记录与其他资料一样,都需要护理人员完善保存。在患者的护理记录当中包括患者的病情、恢复进度、医师嘱托、护理流程等等方面内容。在妇产科门诊当中,病患所照的B超或者其他待产记录都是妇产科门诊专有的,是医生进行相关手术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在护理过程中没有完善胎儿和孕妇的真实情况,在手术过程中很有可能引起胎儿窒息、孕妇大出血的严重情况,危及患者生命,产妇和家属自然会追究其事故责任。所以,由于护理人员的人为操作不当出现护理记录不完善的后果非常严重。
1.1.3 护理人员个人的专业素质与服务技能不过硬 妇产科门诊的护理工作是一个极具服务性质的岗位,不仅仅需要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还应具备调节孕妇心情调节和进行语言沟通等等方面的服务意识,以便护理人员能够妥善处理医疗活动中的各种情况。比如说:在怀孕的某个阶段孕妇会产生郁闷、暴躁不良情绪等等,对孕妇生产活动期间或者生产活动过后的恢复状态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产生一系列的并发症,加大妇产科门诊进行相关操作的难度,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护理人员缺乏足够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技能,不能够及时调节孕妇的情绪,会直接影响后期妇产科门诊的操作进度,很难避免相关医疗纠纷的产生。
1.2 妇产科门诊护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护患纠纷与护理纠纷存在一定的联系,护理工作主要强调护理人员对患者的责任,护患主要强调护理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护理人员的能力会间接影响护患之间的关系,所以,两者相互区别但又相互交叉。这就决定着护患纠纷与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一定的相似成分。
1.2.1 妇产科门诊护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 缺乏对职业风险的认识,容易引起患者的不满与排斥。在妇产科门诊当中,有一部分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在说话、做事时很难预测到其潜在的风险。比方说:护理人员在进行患者相关资料的书写时,普遍出现书写格式不规范、记录简单、语言随意、资料信息不完整的问题,对于患者有关法律权限的维护和后期相关妇产科门诊的操作相当不利;有的护理人员口无遮拦,在公开场合随意谈论某患者的病情或者家庭情况,使得患者的个人权力受到严重侵犯,会直接影响到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这样一来,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很难建立起和谐、友好的关系,护患纠纷就随之产生。
1.2.2 妇产科门诊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较差 不重视患者的心情变化、病情变化等等,为医疗事故埋下严重隐患。大多数的护理人员对于患者的不良情绪习以为常,认为这是患者的这些情况都是怀孕期间的正常现象,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有时甚至对患者家属的询问与求助很不耐烦,采取冷漠的服务态度,使用极其恶劣的说话方式对待患者家属,这样的护理服务方式,很容易引起孕妇的紧张与生气,进而发生各种紧急情况,比如:大出血、流产等等严重后果,直接导致妇产科门诊护患纠纷。
1.2.3 妇产科门诊的护理人员缺乏完善的装置配置 影响护理人员服务工作的专业性。妇产科门诊当中存在各种形态的员工,有的护理人员积极进取,树立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而有的护理人员却得过且过、缺乏工作责任心,这部分护理人员对于患者的护理工作极度不重视,违规操作相关患者检查程序,导致患者的病情变化不能及时发现。由此可见,护理人员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再加上妇产科门诊的护理人员缺乏完备的护理装置问题,对妇产科门诊的护理人员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很可能引起护理人员产生力不从心的情绪,影响护理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护理服务的效果,不能正常完成相关护理工作,影响患者的治疗进度。
1.3 妇产科门诊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妇产科门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有性,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承担着巨大的潜在责任。妇产科门诊医治对象是孕妇,影响治疗效果的因素相当多,因此,妇产科门诊产生医疗纠纷的概率比其他类型的医疗纠纷更高。
首先、从孕妇的角度来讲,孕妇在怀孕期间的个人情绪极其不稳定,特别是分娩期的孕妇会产生抑郁、暴躁的不良情绪,护理人员应尽力对孕妇不良情绪进行调解,但护理人员不能避免偶然性,一旦出现失误,很有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另外,孕妇的生产方式一般包括剖腹产和顺产,两种生产方式各有利弊。就顺产而言,顺产极利于胎儿以后的成长,但是,顺产对于孕妇的身体状况和承受能力有相当高的要求,假若孕妇个人身体比较虚弱,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严重问题,包括大出血、难产等等;剖腹产则对孕妇的身体要求没有太高的要求,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成为了妇产科门诊医疗纠纷。总而言之,孕妇的个人情绪、个人生活方式和所选择的生产方式是妇产科门诊产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就患者家属的角度来看,患者家属是患者和妇产科门诊两者之间的中间人,他们对于孕妇的生产活动极为重视,将其视为家庭大事。很多妇产科门诊纠纷就是由患者家属投诉而产生的。一旦患者出现一丁点异常现象,不问其原因或者严重性,病患家属就会追究妇产科门诊的相关责任,莫名加大妇产科门诊的工作压力,护患之间的关系也很难维持和睦。最后从妇产科门诊的角度来看。妇产科门诊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是生产活动的关键和核心,但是,很多妇产科门诊,为了节约成本,不及时更换或者添置医疗设备,不利于孕妇进行观察和生产活动,增加医疗风险。
2 解决对策
2.1 护理纠纷和护患纠纷的解决对策
护理和护患两者之间存在着共性,护理纠纷会引起护患纠纷,护患纠纷又会加剧护理纠纷。两者都是将护理人员视为重要改变对象,从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技能入手。首先,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制意识,加深护理人员对保护患者信息重要性的认识。要想解决妇产科门诊护理纠纷,就必须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使得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工作时能够随时保持高度警惕的状态,不泄露、不谈论患者的个人隐私,维护患者的相关权利,这是防范妇产科门诊纠纷的关键之处;然后应该加大对妇产科门诊护理人员书写技能的相关培训,规范护理人员的书写格式,提高护理人员的记录质量,护理人员的书写质量直接影响着记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所以,在员工培训当中,对书写的格式有明确的规定,着实强调护理人员书写的重要性。最后应该加强护理人员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让双方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妇产科门诊可以从建立沟通平台、增加查房次数等等方式,促进患者与护理人员之间进行沟通,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2 医疗纠纷的解决对策
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孕妇与妇产科门诊之间的合作相当重要。所以,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就必须改善孕妇的波动情绪,护理人员可以通过一些辅助方式让孕妇保持较为愉快的心情,同时也应该时刻提醒孕妇配合工作的重要性,让孕妇自身形成一定的自控能力;其次就是强调孕妇家属方面配合问题,为了整个生产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孕妇家属应该多陪伴孕妇,让孕妇体会到安全感与幸福感,这比任何的开导都来得有效;最后就是妇产科门诊医疗技术方面的改革,这也是解决妇产科门诊医疗纠纷的核心对策,妇产科门诊应该及时引进医疗设备,优化医疗配置,为护理人员提供完善的护理设备,以便护理人员更好地进行患者的护理工作。
3 结语
妇产科门诊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是产生纠纷的导火索,加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医疗技术较低等等问题,导致妇产科门诊纠纷增多,对于患者和医院都极为不利,那么,解决这一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让护理人员在良好的妇产科门诊环境之下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首要问题,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丰富护理人员的护理经验,让患者享受更优越的服务,同时配合于妇产科的相关工作,降低生产活动风险,妇产科门诊纠纷问题也能得到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