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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
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4.委托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
5.施工图纸设计、图审。
6.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工程。
7.办理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8.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要求一编一审。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9.办理施工许可证。
10.项目施工。
11.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12.项目决算。
(二)建设项目的前期报批手续繁多,上面未一一列出。审批程序应根据时序穿插、并进,有效缩短时限,并积极争取减免规费。
(三)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附属工程、维修、道路、绿化等),由学校填写《学校建设项目申批表》(附件2)报教育局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投标;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根据批准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学校建设坚持“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避免脱离当地实际,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六条工程监理。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一)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质勘察费10万元、监理费15万元、设计费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都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标。
(二)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校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须经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
第八条学校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的监督。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做好日记。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学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必须经学校二人以上会同局计财科、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四方共同进行确认。学校基建组长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县教育局派员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学校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表,并提供标明隐蔽部分尺度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十条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突破预算规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签署意见,按下列要求逐级审批。未经审批,学校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额度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单项变更额度不足10万元的(且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下),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编制项目工程变更预算,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并经教育局同意后,根据《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学校可边处理边上报,并召开由发改(重点办)、财政、审计、招管办、监察、行业主管等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或紧急处理后报批。
涉及工程变更项目学校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表1)、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附表2)、工程变更计算表(附表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附表4),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学校应当单独设立基本建设帐薄,专门核算基建收支业务。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省市县有关财务规定。(二)工程款支付
1. 工程费用支付由学校基建工作小组2名以上成员提出,基建组长签字审批后支付(基建组长不是校长担任的,基建组长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审批支付)。
2.学校其他领导担任基建组长的,则由学校校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基建组长负责基本建设管理。
3.费用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未按规定审批签字或报销手续不齐全,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各种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款项必须拨付到承包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个人。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85%的工程款,决算审计后支付不超过审计价95%的工程款,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工程及校舍改造项目一年后付清,新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支付时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由监理和学校基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学校基建组长(校长)审批后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学校基建小组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工程变更单、施工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初审,再由县教育局递送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基建档案管理。学校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各环节验收的照片或视频、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学校基建管理资料等有关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批先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或对因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表1、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2、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