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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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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保护法

第1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非凡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经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非凡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2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3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虐待;监管

未成年人遭受虐待现象并不少见,问题出现的背后暴露着法律、制度的缺陷,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目前亟须探讨解决的问题。

一、虐童事件频发

2010年,家住浙江德清的小益益因为把牛奶洒到地上,被亲生母亲殴打,致使颅内大量出血。父母把孩子送到医院后,听说治疗要花很多钱,就打算放弃,最终,小益益右脑严重萎缩,左半身功能受到影响,双眼近乎失明。

贵州省千溪乡一对夫妇长期虐待自己年仅6岁的女儿婷婷,他们不仅用铁丝抽打、罚跪钉子、毛线穿耳,还多次用烧红的火钳烙婷婷的屁股、嘴唇等。最终被婷婷的老师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

2011年,7岁的童童因饥饿难耐,从被关着的阳台跳下,在便利店偷东西吃时,被店员发现并报警,童童长期遭受家庭虐待一事曝光。

二、虐童事件中暴露出的法律缺陷

1.儿童被不公正对待甚至遭受虐待而不容易被发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然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反抗能力差,遭受暴力、虐待往往不被发现。大多遭受家庭暴力、受虐待的孩子都非偶然状况,有的长达数年后才被发现,有的则是孩子致伤、致残后才被发现。“谁都可以管等于谁都不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行政部门来专门对儿童保护问题进行协调监管,这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保护儿童的诸多规定,但实际执法中,许多虐待情况更不被发现,并且,除非虐待行为触犯到刑法,相关部门根本无法进行外界干预。

2.监护人容易逃脱法律制裁。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除了重伤或者致死的,虐待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虐待的儿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一个几岁大的儿童如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通常出于亲情羁绊,到法院的案件很少。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情况下,又同时获得其法定人的身份。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侵权人就是父母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由父母作为法定人,不可能代替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来自己。

3.受虐儿童后续监管问题难落实。《收养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必须未满14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女的,方符合收养规定。但一些实施虐待儿童的凶手恰恰是被虐待儿童的父母,他们的监护权并未被剥夺,受虐待儿童本人也不是孤儿,这样,这些受虐儿童的后续监管就存在很大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等问题。

三、对于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建议

1. 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将社区、民间组织纳入监管体系。未成年人受到虐待通常不是偶然事件,要想避免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都必须力争在事前对这种“征兆”进行预防。按照我国的国情,我们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村委会、居委会所在的辖区内,人们的生活联系相对密切,谁家的家庭关系不好、谁家的父母经常打骂孩子,谁家的孩子比较顽劣、甚至有法定不良行为,了解起来并不困难。警察无法深入到居民楼中观察,邻居却极有可能发现虐待儿童的蛛丝马迹,让社区中的人变得热心,让热心的人聚集起来的团体发挥出作用,将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上报,就可以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可能犯罪、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群体心中有数,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

2.法律对家庭事务进行适度干预。中国的传统观念使得中国的普通民众本身就相对注重亲情的培养和家庭关系的维护,因此法律对此干预很少,有时甚至无从下手;而一些极度推崇私权与个人自由的国家,在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以后,其司法与社会等各个层面不得不对家庭给予过多的干预。 因此,我们需要一种“适度干预”。

国家应该通过立法确立一种适度干预的理念,使得从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到普通民众的所有人都树立这样一种认识: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保护、犯罪预防及处罚等一系列问题不再是一种“家庭内部事务”,这类事务处理得好坏将直接表征一个国家与社会法治的文明程度。因此,可以设立举报制度等,激发市民对未成年人的关心。

第4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我们未成年人作为我们国家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生理发育并不完全成熟,心理感知具有表象化,而且自身控制力比较差,注意力不稳定,对于世界充满好奇,所以好奇心强,学习能力强,模仿性也比较强,所以不可避免地容易受到社会环境( 比如: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各种意识) 的影响; 除此之外,由于当今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出现,的随时随地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更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调查研究的目的

帮助我们高中生更好地了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了解民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程度和重视程度;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的政治素养和政治道德,提高我们高中生的政治实践能力; 更好地增加我们高中生融入社会、学习社会知识的机会,更好地帮助我们将学校学习与社会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 更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我们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更有利于促进我们高中生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发展。

三、调查研究的方法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主要用的研究方法是观察法和问卷法,并在老师的引导下收集资料、设置问题、组织具体的调查活动; 最后在老师的引导对调查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进行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四、调查研究的时间

2015 年11 月至12 月。

五、调查研究的过程

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是由老师引导进行的,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分组开展,有班干部带队进行实践调查研究,过程以一般社会调查研究过程为标准进行的,进行的很顺利。

六、调查研究的建议

( 一) 不断加强高中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

通过此次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许多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非十分了解,我们的调查成果显示,只有一少半人表示自己懂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而近多半的青少年表示自己对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懂得一点,而剩余的一部分人则表示对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一窍不通。由此可见,不断不断加强高中生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了解至关重要,可以引导他们通过课本、报纸、网络等渠道更多地了解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它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二) 不断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机结合

当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变得日益繁华而庞杂,由此使得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更好地做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机结合。并且其中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责任更大,因为那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最基本的环境; 同时要呼吁社会不断树立和改良合适未成年人进行文化生活的公共活动场合和公共基础设施,以更好地履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划定。

( 三)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我们发现如今未成年人罪犯日益出现低龄化,而且他们的作案手腕浮现凶残,不断出现了成人化趋势,犯罪的类型也主要以侵财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为主,但他们的文明水平总体偏低。为此,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从未成年人内部原因( 如: 他们的人性德意志、价值观点、自制力差等) 、未成年人所处的外部环境( 如: 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 预防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于家庭环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侵略子女正当权利,抛弃未成年子女或使子女辍学,及时准确矫治子女不良行为或严峻不良行为等; 对于学校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更加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进步; 而对于社会要避免拜金主义思潮对未成年人心理跟思维的扭曲,不断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以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

七、调查研究的感受

( 一)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提高了我们的学习兴趣

由于高中的学习压力比较大,学习生活比较枯燥,也比较乏味和单一,但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丰富了我们枯燥的高中学习生活。为我们提供了接触社会的机会,为我们创造与众不同、气氛更加和谐团结的学习情境和学习环境,从而更好地刺激了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一种积极的心理变化和情绪反应,激发我们学习的内在动机,更好地学会了共同学习进步。

( 二)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培养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

通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我们更好地增强了班级其他平时很少互动的学生之间的互动。因为我们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是以小组的形式开展的,并且各门各科的老师也进行了相应的指导,更好地改变我们以前那种传统的只是老师和学生之间比较单一交流的形式,建立起了我们与老师之间更加民主的师生关系,建立起友谊式的师生关系,改革交流方式可以进行谈论方式和交谈方式交流。而且通过过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互我们更好地学会了帮助同伴,学会了鼓励同伴,更好地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意识,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

( 三)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更好地提高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

总所周知,社会实践不仅可以为我们高中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接触社会和了解社会的机会,还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社会,深深体会自己的社会价值,感受到成就感; 更使得我们在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查研究活动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锻炼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增加我们的成就感,增强我们克服困难的信心; 而且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重塑自我,对我们自己青春发展目标进行准确的定位,以为我们以后更好地发展提供更多地接触社会的机会。

第5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最近朋友圈被一则新闻给刷频了:19岁男子奸杀11岁女童,14岁曾杀害4岁男童,之前还杀人未遂致一女孩中刀严重受伤。

之前有过两次严重违法行为,只因未成年受到未成年人法律的保护而所受惩罚不大,这一导致的结果就是让更多的受害人受到伤害,试想,如果如今他依然未成年,依然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依然会有下一个受害人!

这引发我们的深思:如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能一成不变吗?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犯罪人逃脱法律惩罚的保护绳。如今孩子普遍早熟,懂得更多了,他们许多都有成年人的想法了,他们知道何为犯罪。他们应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为此承担可能付诸生命的代价!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改变刻不容缓,犯罪的孩子的权利收到了保护,那那些被伤害的孩子,谁为他们保障权利!那个被他捅伤的女孩谁又保障她,因为他未成年,他什么惩罚都没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刻不容缓,亡羊补牢还来得及!不要再让类似的事件再发生。

第6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适用;法律冲突;操作性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的制度由于本身尚不够健全,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冲突也日益凸显出来,这些冲突的存在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强烈的不和谐音符,解决这些冲突成为了当务之急。

一、未成年人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广义)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中的个别条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外就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我国在未成年人法律适用中存在以下形式的冲突。

(一)不同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并不一致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即其理念是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利,即其理念是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其次才是兼顾社会利益。本来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立法宗旨并不会导致冲突,但问题在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诉法,未成年人适用成年人的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会自然地以这两个成人法律的理念为指导。而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真正的指导理念应当是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倡导的,应首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所以实际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会产生偏离其应然处理结果的情况。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冲突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落后,规定不全面,需要有大量的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维系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运行的需要。但是,立法的滞后、非系统化使得已有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难免出现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1)司法解释的效果被滞后的立法所冲抵。如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更好地在审判程序中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对未成年人适用了特殊保护的诉讼程序之后,最终却只能根据成人的刑罚方式进行实体处理,实体与程序不配套的现状不仅大大抹杀了程序保护的作用,而且与司法谦抑性的精神也是相悖的;(2)司法解释超越法律,遭受质疑。我国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刑法和刑诉法,而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仅有极少的条文就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为了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往往是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漏,导致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容易突破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也更是紧紧依照司法解释处理案件。实践中就如何适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产生了不少争论。

二、未成年人法律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未成年人法律适用最主要的就是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面临不少困难,实践与法律的冲突表现如下:

(一)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施

1、实践遭遇法律规定的操作性瓶颈制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未成年人保护多个方面作了规定,但是多属宣示性的规定,该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实体性权利存在程序保障不足,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也不明确,给实践带来了操作难题。比如在司法保护问题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无法成为法院审理涉少案件的实体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但是依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很难理解用何种方式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怎样保护这一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这样特殊处境下的诉讼权益。所以在立法中回避的问题,在实践中是无法回避的。

2、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实行困难。以取保候审为例,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其的强制措施应当主要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实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多方面的矛盾冲突:(1)司法人员对于取保候审的认识不足;(2)司法机关青睐于财产保证,限制了取保候审的适用;(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取保候审的适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4)公安机关对取保对象的监控不够有力,被取保人违反规定甚至脱逃的事件时有发生;(5)立法过于笼统,给取保候审的适用造成困难。除此之外,法律本身未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措施应优先适用取保候审,在法律之外又有司法机关不当的评价指标阻碍取保候审的适用,最终导致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困难。

(二)司法实践部门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制度创设与现有法律的冲突

我国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与实践经验,经过自己制度创新,已在实务中形成和正在探索形成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法律尚未规定的新制度,如:合适成年人参与、圆桌审判、监管令、暂缓判决、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探索、前科消灭等,下面取两个制度说明司法机关在制度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暂缓判决。暂缓判决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相符的,但与《刑事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相冲突,此外,实践中法院设置的暂缓判决的考察期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也困扰着审判人员。虽从最终的结果来看,暂缓判决制度给予了未成年被告人一个不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机会,有利于增进未成年被告人的福利。实践部门也热心地在考虑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考察工作的设计等,但若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该制度的合法性、稳定性始终会受到质疑;(2)前科消灭。前科消灭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人回归社会。我国法院法官也在积极探索前科消灭制度如何实行,但是,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有前科报告制度,实践操作中又遇社会观念的强烈冲突,所以施行困难、效果欠佳。有的法院为此探索施行“限制公开”制度,作为前科消灭制度的过渡性措施。可见最终的解决方案是需要法律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特殊制度作出特别的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与保护实质的冲突

对未成年人法律适用,实体保护与形式程序是不可分离的,两者共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的的实现。但是,程序表面上的合法、合理和正当不一定表明其在实质上就一定合法、合理和正当。以未成年人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为例,有人认为简易程序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因

为简易程序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辩论权等一系列权利的行使,从而影响到其权利的实质程序保障。这一说法不无道理。笔者认为正当的程序设计和施用是有一个前提:即程序运行过程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不会被不适当地削减,权利人有完全的能力行使其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其身心发展还不成熟,尚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来行使其应有的权利。所以在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设计中本身就更应当对其进行特殊照顾,对其权利只能增加而不应克减,这样才能求得最终结果的公平与正义。在未成年人法律适用中,这种拥有合法程序形式,但实质上偏离保护未成年人目的的隐性的冲突不容忽视。

三、未成年人法律适用冲突解决之设想

从前文分析来看,未成年人法律适用中的冲突的大部分原因在于立法的不足。所以,就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善立法是解决未成年人法律适用冲突的首要突破口。如何完善立法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建构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二是解决具体未成年人立法中的问题。

(一)建构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作如下设计:首先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的法律,并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立法应从未成年人主体角度出发。二是增加涉及面,对未成年人的民事、经济权利的保护也进行规定。接下来分成两大部分内容:其一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即未成年人刑法和刑诉法(或者是在现有的刑法和刑诉法中用独立的章节予以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法和执行法;其二是我们还要考虑使未成年人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下成长,就必须通过立法来为未成年人创造这样的社会环境。这方面的立法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代表,包括未成年人的教育(不仅限于义务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救助和福利、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未成年人劳动就业保护等等方面的法律。

(二)解决具体未成年人立法中制度设计与操作性问题

在通过加强立法来解决未成年人法律的体系性问题的同时,在具体的法律内部,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立法的实用性问题:一是将先进的、适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并形成配套的制度体系。立法可以在国内条件尚能具备的情况下,吸纳一些国外少年立法中先进的、取得良好效果的制度,使立法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国内司法实践中创新的、已取得一定效果的制度在立法中应当明确予以规定,使这些制度具有法律的依据。二是对现有法律已有规定的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实质理念冲突的,应当进行重新设计或者废除。三是着重解决所立法律的操作性问题。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到如何操作的问题,将所规定的制度细化,明确具体制度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分工合作与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最后的责任追究方式。此外立法中操作性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吸纳实践中的已有成果。

第7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依据

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的原则,以及程序、等的总称。具体到我国包括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针基本原则

(一)综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风气根本好转的战略方针,是解决我国犯罪问题,特别是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

(二)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惩罚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是一个紧密相连、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一个紧密相关、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

三、少年司法体系

《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四、审判方式及诉讼权利的保障

(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注重疏导方式启发式的特殊审判方法

1、制作“社会综合调查报告”。

2、营造良好的法庭氛围。

3、少年审判与成年人审判最大的区别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阶段。

(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权利

1、审判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

2、少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此,《刑诉法》第152条有明确规定。

3、有获得辨护的权利。少年犯罪案件的辨护包括以下内容:①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护的权利。②少年法庭必须保障少年被告人获得辨护。③少年犯罪案件一般应由律师担任辨护人④名誉权受保护。

五、适用刑罚处罚措施

(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内容即包括在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罚,又包括在量刑幅度以下的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就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无期徒刑。

2、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应从轻处罚。

(二)不适用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对少年犯罪者不适用死刑是由我国刑罚的目的和少年犯罪者自力的特点决定的。

(三)扩大适用缓刑

缓刑是我国《刑法》对罪行较轻,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人,不由于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四)尽可能适用管制刑

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主刑。

(五)少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一种从上剥夺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刑罚方法。

(六)减刑、假释适度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犯罪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人犯罪依法适度放宽。

六、矫治设施及手段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关押的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

(二)已满16周岁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送劳动教养。

(三)已满14周岁还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以刑事处罚的送收容教养。

(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边缘少年送工读学校。

(五)社会帮教

社会帮教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以及缓刑、假释少年进行帮助教育,便之改正不良习性,健康成长的社会性管理措施。

我国刑法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且有共同性的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称之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中国家,大都面临未成年人犯罪增长。犯罪率日益攀升的问题。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未成年人犯罪每次都是重要议题之一,并且对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实际上,与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已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都极为重要的课题,作者围绕少年刑事审判这个中心,就未成年人审判,少年犯罪预防,矫治等内容,简要谈谈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法律依据。

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规定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的原则,以及程序,大法等的总称。具体到我国包括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未成健康成长的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司法实践,法律体系,专门的司法机构及专业的司法人员等内容。客观的说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及不完善的方面,尚未形式完备少年法律体系,也就是说没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的案件处理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外置法,特别是对未成的犯罪,定罪刑罚适用的是同一部《刑法》,侦查,起诉及审理程序也规定在同一部《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法中》)中,这里不得不说是我国少年刑事法律规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1995年分别制定下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物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规定》及《解释》)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刑法在审法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罚上的补充弥补了有关规定上的不足。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与犯罪法先后制定与实施,初步形成了以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具有划的意义。尤其是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法这不仅是我国少年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填补了法律制度的建设空白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全面发展时期。

这两部法律,堪称姐妹篇,制定保护法的目的是从保护角度出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品行,智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把它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制定预防法的目的,是人预防犯罪角度出发,”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质,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前一部法律明文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后一部法律明文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以及时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两部法律殊途同归,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狠抓少年犯罪这个犯罪源头,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实行教育,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实行教育,预防,挽救,矫治。

二、根本方略,方法和基本原则。

(一)综合治理是根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战略与外,是解决我是犯罪问题,特别是少年犯罪问题的基本对策。它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过去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丰富经验,在新的条件下的一个伟大创造。综合治理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手段,从各个方面来教育,保护少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少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教育挽救失足少年,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8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一、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和原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所确立的刑罚指导思想的进一步补充完善,因而应将此原则贯穿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过程的始终。

1.正确认识和掌握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中本人发现,有些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犯只顾单纯地适用“从轻、减轻”惩罚,而往往忽视对其教育感化。本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予以必要的惩罚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是克服其侥幸心理,震慑和抑制犯罪的必要手段,也是对未成年人犯进行具体的教育矫治的前提。但单纯地惩罚而不注重教育,即使从轻、减轻,也不能触动其心灵,消除其对抗心理,调动其接受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将惩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教育为主,在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惩罚。

2.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始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不应只停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应向前和向后延伸。案件审理前,要广泛调查走访学校、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如开家长、单位、学校领导、老师参加的座谈会,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一贯表现、生活环境、社会交往情况及个性特点,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案件审理中,在正确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坚持寓教于审,因人施教,惩教结合,真正做到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孩子一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判决后,对于判处拘、缓、管、免的未成年人犯,少年法庭要与家长、单位、学校、居委会、派出所取得联系,落实帮助教小组,并定期回访考察。对判处刑罚并投入少管所改造的未成年人犯,也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进一步巩固适用刑罚的效果。

3.适用刑罚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并兼顾家庭情况和社会的需要。判处不同的刑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及前途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适用刑罚时要考虑他一生的道路怎么走,要立足于挽救。能不定罪的就坚决不定罪,能免刑则免刑,能判缓刑则判缓刑,能判轻刑就不判重刑。有的未成年被告人学有所长或确实是单位急需的人才,或者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确有困难,如家中有瘫痪的病人,生活依靠被告人照顾的,只要条件如许,就尽量判减轻刑或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列入“严打”范围

“严打”斗争中,普遍把有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列为“严打”对象,适用“严打”的法律政策。本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原则上不应再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

1.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谓“严打”,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打击为主,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二者的方针和原则是不同的。我们应区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和“严打”的法律界限,对于未成年人,即使其犯罪属于“严打”七个方面的严重犯罪,也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原则上不应列为“严打”对象而从重从快打击;一般也不应适用“严打”的法律,而应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

2.“严打”的法律政策并未明确规定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从实际情况看未成年人犯属于“严打”的严重犯罪的,约占为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0%左右,特别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只有当他们犯杀人、重伤、流氓等严重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大多数都属于“严打”的严重犯罪,而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严打”七个方面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如果把未成年人也列入“严打”,未成年人特别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的“严打”面要比成年人犯罪受到的“严打”面大的多,这显然是不公正的。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熟程度不及成年人,可塑性也较成年人大,且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从刑法理论上讲不符合“严打”法律政策的初衷。“严打”也只是为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打击以成年人犯为对象的严重犯罪,一般不应包括未成年人。

3.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和挽救。由于“严打”法律政策中重伤、流氓等罪的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上升,把未成年人列入“严打”范围,即使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还是要判处较长的刑期。本来可适用《刑法》判管制、拘役、免刑的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很多偶尔失足,悔罪表现好,家庭社会管教条件好,完全可以判缓刑的却因适用了“严打”法律政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刑罚而被收监。这样必然造成其精神上的巨大压力,甚至自暴自弃,这对本人对家庭都不利,也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长期稳定。

三、建立配套工作体系,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已实施。但目前仍有很多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比如,审理前和服刑时对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混合关押,这使未成年人受到了交叉感染。成年人犯中二进宫、三进宫的比较多,加之“牢头狱霸”活动猖獗,对未成年人犯的毒化侵蚀严重。有的未成年人犯只是初犯,但经过收容所、看守所关押一段时间后,“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甚至连如何应付审判的“经验”都很丰富。在少年法庭审理中,若没有公诉人、辩护人的配合,也很难达到对其教育挽救的作用。而被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刑,以及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即公安机因侧重打击现行而无暇管,单位抓经济效益没经历管,学校抓升学率不愿管,父母想管又管不住或管教不当。刑满释放或失足的少年犯受家庭、学校、单位及社会的歧视严重。有些少年犯,经过少年法庭和少管所教育改造,树立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可一回到社会,就业,就学等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生活无着落,重新做人的想法化为乌有,继续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意识,甚至重操旧业,出现“家长打出门,学校赶出门,坏人拉进门,重进监狱门”的悲剧。

本人建议:应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公检法司和工青妇教及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帮教未成年人犯领导小组,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形成政法机关和社会各部门配套工作体系。

第9篇: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范文

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及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过程与方法:

本框内容是第六课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和归宿,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讲述,或者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疑问与问题,通过与学生一起讨论,共同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充分认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

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相结合

教具准备:课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前面我们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的的哪些内容?

下面看案例:投影:2001,洛阳市3名小学生在金某违法经营的电脑游厅打游戏时,因欠交2.5元,竟被金某用刀杀害。………

讨论:这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

归纳:--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只是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长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侵权侵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板书)

讨论:中学生应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求分组讨论,各组推举一位同学发言)

师进行归纳,除点明书中观点,要做相应的补充。

2.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1)要依法自律。

除书中列举的不良行为外,投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不许旷课、不得偷窃、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不良行为。

(2)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文字资料:(新闻调查)---《网瘾少年》。吴穹在网吧玩7天7夜,被挽救的事。.......

讨论:应怎样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师归纳:独立自主意识与父母、老师教育并不矛盾。

练习:在下列选项中,未成年人对待家长和教师教育的正确做法有:()

A.做任何事情都不必经过家长或老师的同意

B.虚心接受家长和教师的正确指导

C.做任何事情都必须经过家长或老师的同意

D.采取自己独立思考与尊重家长、教师的正确意见相结合的方法

(3)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同学举身边事例来说明。(可用小品形式)如:父母不让你上学怎么办?你去商场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保安搜身怎么办?遇坏人暴力侵害要怎么办?

除了以上几种外,你有没有其他好的方法?(请同学回答,力求有各种不同方法)

小结:(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