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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审计整改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区政府高度重视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多次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全区审计工作会议,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镇办、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举一反三,规范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2020年5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秘〔2020〕10号),建立健全了审计整改统筹协调、跟踪检查、协作联动、通报公开、结果运用、追责问责等长效机制,首次将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纳入《2020年区委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泉办明〔2020〕28号),于2020年9-10月份开展了督查。区审计局扎实做好审计问题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出台了《颍泉区审计局审计问题整改检查制度(试行)》《颍泉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跟踪督促审计问题整改,确保审计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2019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截至2020年10月20日,审计查出的问题已基本得到整改,上缴财政资金514.51万元,收回资金208.17万元,问责2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制度8项。
(一)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预算管理不够全面规范问题
一是关于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的问题。区财政局对各单位近三年以来的收入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非税实际入库数据与上年数据相差较大的单位,及时与其沟通核实,将各项收入纳入2021年度部门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是关于部分非税收入上缴不及时或执收不到位的问题。部分非税收入已上缴408.27万元。
三是关于预算支出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执行的问题。相关单位强化了预算执行的刚性,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进行支出。
关于预算绩效管理还需进一步提高问题
区财政局根据《阜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围绕全区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牵头完善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2021年度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部门预算执行率不高的问题。相关部门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增强预算编制的精准度,不断提升了部门预算执行率。
关于无依据发放津补贴的问题。涉及单位已收回无依据发放津补贴。
关于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一是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问题。相关部门已清理核销往来款594.91万元。
二是支出票据或报销手续不完整问题。相关单位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支出审核。
三是库存现金借条抵库问题。相关单位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借出款项管理,已清理借条62.39万元。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问题。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了财务核算,设置了明细账。
关于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
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并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做到了账实相符。
关于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
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了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的规定。
(三)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合规问题。已修改完善普通门诊医保报补计算统计系统,纠正了超限额补偿问题。
关于超范围使用义保经费问题。相关学校已收回了部分超范围使用义保经费,归还义保经费。
关于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向死亡人员发放残疾人补贴、高龄补贴、优抚补助、低保、五保补助,重复发放危房改造补助等资金相关单位均已收回,并对2名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
关于项目申报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相关单位制定了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项目申报审核。
关于重大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相关单位修订了项目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对项目进展进行督查检查,督促项目按照批复内容实施。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个别项目变更签证不规范、验收流于形式问题,相关单位将在以后项目建设中认真履行责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
(五)国有企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阜阳市王府营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
(六)村级财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村干部或其亲属虚报领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问题。虚报领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均已退回。
无依据发放奖金问题。无依据发放奖金已收回。
社区无依据收取配套费问题。社区无依据收取农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已上缴区财政。
资产及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相关办事处制定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了“三资”管理的经济行为,完善支出手续。
(七)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无取水许可证取水问题。2家企业已办理了取水许可证,1家企业取水许可证正在补办中,向1家企业下达了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关于限采区新增开采中深层地下水问题。依法封闭了深层取水井。
关于部分水资源费应收未收问题。应收未收的水资源费已收取。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构建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全力助推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有序推进,为XX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监督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督办法和监督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二)责任明晰。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协同监督。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督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督缺位,又要防止监督错位和越位。
二、监督事项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政府和街道办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县政府部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监督流程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县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审计局。
4.县审计局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二)审计方法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1.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监督盘点、询问、外部调查、发函询证、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审计事项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重要(大)审计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综合审计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五)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八)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科室落实责任制管理。做好内部职能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任务细化,责任到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通过《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告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专门出版物等;
(三)互联网;
(四)新闻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计程序:
(一)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政府说明,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可以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审批决定。
市审计局各处室不得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四)涉及不宜公告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指标进行研究分析,并对异常变动和异常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的审计方法。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专业判断来确定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第四条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的主要目的是:在编制审计方案阶段,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其他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重点;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对财政财务资料进行总体复核,形成或支持审计结论。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分析性复核前,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已有的经过分析的资料、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时,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和其他经济活动资料与下列资料进行比较:
(一)同行业资料;
(二)被审计单位前期同类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划、预算、定额等资料;
(四)审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估计的数据资料;
(五)其他资料。
第七条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较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
第八条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相关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相关关系,审计人员不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揭示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错误,确定其他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重点。
第十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分析性复核揭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可能存在重要错误的项目,以确定审计重点,减少审计测试工作量。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运用分析性复核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涉及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用于分析性复核的财政财务资料和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性复核的目的,及对其结果依赖的程度;
(五)分析性复核的对象和信息的来源;
(六)分析性复核可代替的审计方法。
第十二条在编制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时,审计人员应当利用分析性复核印证其他审计方法得出的结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情况的总体合理性做出判断,以确定是否增加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可依赖性和可信程度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的;
(二)分析性复核所涉及事项的重要性;
(三)分析性复核结果与针对同一审计目标实施的其他审计步骤的结论的一致性;
(四)预期分析性复核结果的正确程度;
(五)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
(六)实施分析性复核的审计人员的能力与经验。
第十四条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健全,审计人员不能过分依赖或者不能仅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如果内部控制失效,审计人员不能直接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当分析性复核结果显示有重要异常波动或者严重背离预期资料时,审计人员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获取支持解释和说明的审计证据。
所谓会计集中核算,是指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纳入政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中心”)进行集中核算的会计工作组织管理形式。建立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原理,是单位资金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其性质是会计管理方式的改革。
会计集中核算的和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会计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单位的会计工作,由会计中心安排人员在会计中心集中办理。二是单位财务主体资格不变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单位原有的资金筹措渠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三是单位资金由会计中心管理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在会计中心的银行基本账户下设立单位的分账户,对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的资金拨付和经费支出报账事宜,需经会计中心同意后,由报账员在单位的银行分账户上办理。四是会计中心负责单位会计工作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单位的各项支出审批、凭证审核,以及会计资料的收集、立卷和保管由会计中心负责。
通过以上我们可看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只是会计工作的责任发生了转移,没有改变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也没有改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对纳入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是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对应的会计责任,以及会计中心相应的会计责任,都离不开政府审计的监督。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
1、对审计对象的影响。由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没有改变纳入单位的财务主体资格和财务责任,只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部分发生了转移,所以,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被审计对象的地位没有变化,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地位也没有变化。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的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在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不仅要把纳入单位作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对象,把单位负责人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同时还要把会计中心纳入审计监督的对象。
2、对审计目标的影响。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到单位部分会计责任的转移,相应的影响到审计目标的调整。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与原有会计管理形式相比较,使得单位原有的会计利益的一致化和会计责任的完整化格局被打破。主要是会计和出纳人员不现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会计工作,而是依法、独立的行使会计工作职责,如果出现了会计监督不力、核算不规范、甚至出现违反《会计法》和《审计法》的行为,会计中心及其有关会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会计工作责任,这种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审计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仍然负有完全责任。如果单位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交虚假的会计资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准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如果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还要承担审计法律责任。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不仅要查清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还要分清会计中心的工作责任,任何否定相应会计责任的独立性,或者否定会计责任的联系性,都不能算作完整的审计。因此,会计集中核算后,政府审计应当及时调整审计目标。
3、对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影响。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会计管理方式决定审计重点。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运作存在着阶段性,决定着审计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会计工作移交阶段。审计要把纳入单位的财产清理、财务清理和会计移交手续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同时按照政府要求,审计要担任好会计移交工作的 “监交人”。会计中心运行初期。审计需要针对会计、出纳不在纳入单位工作,身份发生变化,情况不熟悉,会计核算与单位财务脱节,会计核算不准确的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围绕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项资金和重点问题展开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情况;二是要围绕单位预算内、外收入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三是要围绕单位各项支出以及发放津补贴开展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纪律的情况。会计中心稳定运行时期。审计要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4、对审计方式和的影响。由于会计集中核算,与原会计管理模式比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中心这个中间环节,它使得审计程序执行环节增加,审计方式方法得到调整。如,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形式、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罚款资金的收缴,审计决定、建议督促落实方式、审计的工作方法等都带来了影响。对此,政府审计及其审计人员需要更新观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一方面要依照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为会计改革服务。
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健全审计制度,为审计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为了支持会计改革,审计要建立健全与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相适应的审计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进入会计中心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审计中会计中心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审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审计。
2、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集中核算方式下,更加需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原会计管理方式相比较开展审计,审计需要不再是从被审计单位提取会计资料,而是从会计中心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审计在环节上、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上难度增大。取消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被审计单位失去资金管理权,也对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否账外收支、资金体外循环等的难度和风险。因此,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也要抄送会计核算中心;履行审计承诺手续,审计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中心分别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的要符合针对性和合法性要求。二是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涉及相关内容要求会计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在主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抄送会计中心;审计对涉及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款额的收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集中在会计中心管理,这样,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审计应当要求会计中心积极配合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处罚款额的清缴,以及审计决定和意见的落实。三是对会计中心业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下达审计建议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3、改进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要积极推行“一、三、五、七”的工作法。一是要实行审计立项的“一个改进”。实行对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周期安排、轮番审计的立项。二是建立“三位一体”的审计目标:即,通过对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达到查清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中心责任的工作目标。三是实行审计“五个结合”的方法;即,把单位的定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专业审计相结合,把审计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把账面收支检查与检查单位内控制度审计相结合,把详细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把账内审计与账外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四是审计要突出七个重点内容的检查:一是会计移交环节,二是会计中心会计核算管理环节,三是被审计单位财务“活”情况,四是专项资金、公共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是罚款、收费的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六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执行情况,七是特别是要防止乘机乱发钱物,“三乱”回潮、小金库,公款私存,贪污私分公款情况的蔓延,维护会计集中核算体制的健康运行。
近年来,审计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我县的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此我们很满意。
对同级财政开展审计是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是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审计工作报告,是为常委会审议财政决算报告做准备,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运用审计职能监督财政的一种有效形式。这次财政审计工作,我认为符合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局工作认真细致,审计程序规范,效果良好。审计报告内容丰富,客观实在,较全面地反映了**年度量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既肯定了预算执行中所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这对进一步提高财政运行质量,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有关部门财务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审计结果看,**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税收执法不够严格,部门专项资金使用不合理,存在挪用、滞需要留现象,财务统管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财务赤字较严重等。分析上述问题,既有往年存在的老问题,也有新近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着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但最主要的是少数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执行预算意识和法制意识不强造成的。
预算审计监督,重在抓好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审计报告已经提出了很好的审计建议,我完全赞同,在此,我再教育强调三点:一是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拿出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县政府应于7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报告。二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条分析原因,认真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对因体制、制度造成问题的要督促纠正,限期落实,并健全制度,以防再犯。三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在组织收入上,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监督;在支出上,要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全面统管,会计核算中心不能仅为报账中心,要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使用票据、收入不入账等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和资金浪费现象发生,对这次审计的三个部门和单位全部存在财务赤字现象,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有违纪现象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不仅要保证专款专用,而且要做到及时拔付,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滞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要坚决纠正。
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我提两点建议:
1、要加大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各部门、各单位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增强被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县人大这项工作一直很重视,今年四月份我们专门组织开展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监督条例法制培训班,各乡镇乡镇长、财政所长,县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近×××人参加了培训。
2.加大执法力度。由于当前财经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方面甚至比较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审计权威。首先,要抓住重点。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指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审计机关要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发挥作用的要求,将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重点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查处,增强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其次,要狠抓整改。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
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另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强化审计成果的运用,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检察部门查处,同时要适时开展重点事项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直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二、关于近期工作
1、5月下旬,召开全县乡镇人大主席法制培训班,届时我们将从省人大邀请有关专家讲授,请办公室做好有关筹备工作。
××主任在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完成各项议程。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2005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会议依法任命××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在此,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对
××同志表示热烈祝贺!希望韩锋副县长在新的工作岗位上,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不辜负××人民的希望,不辜负县人大常委会全体同志的信任。
刚才,作了很好的讲话,对此表示感谢。下面我就会议的议题和近期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关于审计工作报告
近年来,审计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我县的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此我们很满意。 对同级财政开展审计是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是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财政审计工作报告,是为常委会审议财政决算报告做准备,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运用审计职能监督财政的一种有效形式。这次财政审计工作,我认为符合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局工作认真细致,审计程序规范,效果良好。审计报告内容丰富,客观实在,较全面地反映了2005年度量衡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既肯定了预算执行中所取得的成绩,又指出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这对进一步提高财政运行质量,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有关部门财务管理,促进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审计结果看,2005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税收执法不够严格,部门专项资金使用不合理,存在挪用、滞需要留现象,财务统管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财务赤字较严重等。分析上述问题,既有往年存在的老问题,也有新近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究其原因,一方面存在着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客观因素,但最主要的是少数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执行预算意识和法制意识不强造成的。
预算审计监督,重在抓好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审计报告已经提出了很好的审计建议,我完全赞同,在此,我再教育强调三点:一是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拿出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整改情况,县政府应于7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报告。二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条分析原因,认真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对因体制、制度造成问题的要督促纠正,限期落实,并健全制度,以防再犯。三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在组织收入上,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监督;在支出上,要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全面统管,会计核算中心不能仅为报账中心,要充分发挥其会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使用票据、收入不入账等造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和资金浪费现象发生,对这次审计的三个部门和单位全部存在财务赤字现象,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有违纪现象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不仅要保证专款专用,而且要做到及时拔付,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滞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要坚决纠正。
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我提两点建议:
1、要加大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法、审计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各部门、各单位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增强被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县人大这项工作一直很重视,今年四月份我们专门组织开展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监督条例法制培训班,各乡镇乡镇长、财政所长,县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近30xxxx参加了培训。
2.加大执法力度。由于当前财经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方面甚至比较严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树立审计权威。首先,要抓住重点。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指导下,按照中央关于审计机关要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发挥作用的要求,将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重点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查处,增强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其次,要狠抓整改。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另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强化审计成果的运用,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检察部门查处,同时要适时开展重点事项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直至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
二、关于近期工作
1、5月下旬,召开全县乡镇人大主席法制培训班,届时我们将从省人大邀请有关专家讲授,请办公室做好有关筹备工作。
,随着我国主义市场体制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预算会计的运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的较窄;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编制部门预算的需要;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有一定的局限性;财务报告制度不完善等。针对以上,特提出如下改革构想:重新明确预算会计的分类;拓宽会计核算内容;会计核算适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完善政府会计报告体系等。
一、重新明确预算会计的分类
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习惯称为预算会计。目前,我国预算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
我国预算会计的改革可以借鉴国际会计语言,将预算会计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名称转变,当然,我们应界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核算范围,其中,政府会计应以政府活动为核算范围,凡是政府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就应该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现行的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内容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应单独划分为一类,为与营利组织——相区别,统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较合适。诚然,在广泛的意义上讲,非营利组织会计或称非企业单位会计也包含政府会计,但从国内外的趋势来看,非营利组织会计与政府会计已是并列之势。这样,我国整个会计体系就由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企业会计三部分构成,各司其职。
二、拓宽预算会计核算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预算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财政收支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是财政收支活动,没有覆盖全部会计要素,特别是在诸如固定资产和长期负债的管理方面有明显不足。政府的固定资产只由行政单位会计记录,只在年终决算时才由财政部门汇总,而且仅作附列资料,各级政府的财政总决算并不反映政府固定资产的情况,对长期负债以及其他政府债务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核算。为此,需要对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作必要补充,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加强对政府固定资产和长期负债的会计核算和管理。
在拓宽预算会计核算内容方面,主要应增加的有:一是政府债务的核算。要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必须完善债务预警监测制度,实行政府债务全口径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要将内外债务完整地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二是政府产权的核算。在将政府产权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对其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还要进行收支核算。另外,政府产权包括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可先进行增量核算(即在发生收支额时,进行产权的确认、记账),待条件具备时再补充登记存量(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入账)。三是基本建设拨款的核算。将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其理由是:实行部门预算后,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已统一纳入综合预算编制,基本建设、事业费和行政经费的会计核算不能搞两套账,否则与预算管理口径不符;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自筹基建款如果分别核算,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
三、核算适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我国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并以此作为与会计相区别的一大特点。但从我国预算会计环境看,政府及事业单位的活动已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在这种形式下,预算会计确认基础不仅要真实反映政府及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强调与国家预算保持一致;还要提供具有一定信息质量的财务信息,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受托责任,以实现预算会计目标,因此,会计确认基础也应予以改进和完善。
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先进经验,现阶段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应采用修正的会计确认基础。其中,政府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可以考虑借鉴德法模式,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对某些特定业务则偏向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例如总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中的退休养老金、补助支出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并设置往来款项账户核算相应的债权和债务。行政单位会计可以对欠发的职工工资、欠发的退休养老金、需要分期摊配的大宗消耗等会计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宜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某些特定业务,例如政府拨款、捐赠收入和奖励支出、赞助支出等则偏向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非营利组织中的事业单位改革是逐步走向市场,经济活动逐步向企业靠拢,因此应向权责发生制转变,但事业单位的性质又决定了不能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而应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补充。
四、完善会计报告体系
【关键词】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报告
2010年9月,审计署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新准则增加了“审计结果公布”章节,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也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对2003~2012年我国审计署网站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进行统计分析与研究。数据统计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近十年来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变化趋势、审计公告类型分布及变化情况,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明细情况。以体现我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利弊,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审计结果公告总体情况
(一)审计结果公告数量总体增加
自2003年至2012年,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3年当年了第1份审计结果公告,此后,2004年共7份,2005年4份,2006年7份,2007年6份,2008年9份,2009年16份,2010年23份,2011年38份,2012年37份。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近10年来,审计结果公告数目呈递增趋势,尤其以2008年为转折点,从2009年起呈直线上升趋势,而总体上涨略有波动,2004年和2011年两年较相近几年略高。基于此趋势,我国审计署会进一步加大公告力度,增加公布审计结果的数目。
(二)审计结果公告类型增多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按照公告的目的和内容将审计公告分为: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六大类型。
由上表可以看出,财政审计一直为审计机关审计的主体,在内容上包括:中央财政管理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央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征管审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资金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2003-2005年3年期间只有财政审计公告类型,随后逐步扩展到其它领域,财政审计公告在数量上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占同期审计公告总量的比重减小,到目前是六类审计结果公告类型。关于其他审计公告类型,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06年第4号:“中国农业银行200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为第一份金融审计公告,2006年第2号:“青藏铁路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是首次公布的资源环境审计公告,“印度洋海啸中国政府对外紧急救灾援助专项审计结果”第一次公告涉外审计。2010年开始公告企业审计结果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审计报告的整改情况
审计署“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审计机关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追踪披露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几乎每个审计结果公告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其落实情况。除了审计公告中提及的整改情况,审计署也会专门公告“整改结果报告”。对2003-2012年审计结果公告的统计分析发现,2008年以前并未公布审计整改报告,2009年有3份整改报告,2010年没有公告,2011年2份,2012年1份。这6份整改报告中,4份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另两份为2009年第11号:“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结果”和2011年第38号:“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
由表2,通过横向、纵向对比数据可以发现,审计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强,整改项目不断完整,落实情况不断改善。对2007-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整改所涉及的资金总额从267.73亿元、26.34亿元(2009年审计)增加到1782亿元(2011年审计)和1201.69亿元(2012年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制定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从增加到上千条。处理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数目增多且惩罚力度加大。
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型的审计模式,审计报告向政府提交,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本身,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独立性不强,因此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较低。
1.审计结果公告数量偏少、范围狭窄
从目前公告的数量和范围来看,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审计署审计公告的数量来可知,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低于全部审计项目的10%。《国家审计准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他都应公开,而其范围远未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此外,审计公告主要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与民生相关内容较少,社会公众对此关注不多,也不能完全了解政府的运营情况。
2.审计结果公告类型单一且发展不平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体为财政审计,对于其他审计公告类型的涉及时间较晚、数量较少,如审计署于2010年才开始公布,但随后企业审计公告发展迅猛。除了财政审计和企业审计,其余四项审计公告类型所占比例较小,近十年来,金融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总量分别占审计公告总数的6%、6%、5%和4%,四项总和只占审计公告总数的21%。同时,审计项目公告缺乏连续性,如资源环境审计在2006年首次公告后,于2009年才继续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分类并不完整、恰当。如2009年第6号:“41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既属于企业审计又涉及资源环境审计;2005年第4号:“16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这是业务指导层面的行业检查,将其归为上述六类似乎有失偏颇。
3.审计结果公告不能很好地起到“公而告之”的作用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在于人民,国家财产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公众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审计公告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然而,由于审计报告专业性较强且社会公众中具有审计基本知识的人比例较少,若不加解释直接传递给大众,往往无法达到公告效果,甚至会被不法人士恶意曲解传播不良信息。在审计署公布的一百多份审计结果公告中,大部分公告使用专业术语且无任何解释,同时缺乏图表、对比等形象化表达。在对各层级社会人士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68%的人无法准确理解审计结果公告传达的信息含义。
4.审计整改报告数量和内容偏少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目的在于将政府政务公布于众,以接受公众评议和监督。更本质的是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暴露于社会舆论监督中,从而对其产生威慑力和约束,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自觉纠正错误,接受审计意见并落实审计决定。审计公告的内容中基本都包含“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段落,但该段内容较少,只是对总体情况进行了概括,并未详细说明整改的具体内容和落实情况。近十年来,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整改报告总共6份,占审计结果公告总数的4%,数量较少,且内容多为文字表达,缺乏客观数据资料,审计整改具体内容的针对性较弱。同时,审计整改报告主要针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涉及其他审计公告的类型较少。
三、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的建议
众所周知,信息传递的三个基本环节是“信源、信道、信宿”,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无法有效传递信息,审计结果公告也是如此。在信源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需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因此审计结果公告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均取决于审计机关对公告的重视度;在信道上,需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传播途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由于审计结果公告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因此信道也应便于受众的接收。在信宿上,审计结果公告应能转化为信宿所能理解的语言,便于信宿的利用。同时,为了使信息充分发挥其价值,信息的反馈同样重要。审计公告的目的便在于警示和整改,公众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单位形成舆论监督,而被审单位也应据此进行整改。
1.扩大审计结果公告范围
2010年2月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取消了原条例对仅公布“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这些范围限制,这充分体现了扩大审计结果公告范围的必然趋势。其次,审计公告应更多地向民生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方向发展,这一方面有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事务的关注度,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影响力。
2.丰富审计结果公告类型
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分布体现出审计项目的安排,既表明国家审计作为政府的“免疫系统”对国家政务起到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说明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重视程度的区别。因此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的公告应充分兼顾“公平和效率”。此外,应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使审计结果公告成为一项系统、规范的审计档案文件。
3.拓宽审计公告传播渠道,增强内容可接受性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1)广播、电视;(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3)互联网;(4)新闻会;(5)公报、公告;(6)其他形式。”然而现实中多为互联网、报纸和杂志,其他方面较少涉及。鉴于我国民众的信息渠道习惯和专业知识水平,应拓宽审计结果的公告方式,如采取电视和广播,并设立专业解说频道,向社会大众客观、公正而专业地传播公告信息。与此同时,应注重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和通俗性,例如多用数据、形象化的图表来代替单纯文字描述。
4.增加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整改报告作为审计建议和决定的后续监督检查,有利于促进被审单位对审计事项的落实情况,并起到充分利用审计结果的作用。因此,应加大公布审计整改结果力度,增加审计整改报告的数量,审计整改报告涉及项目应尽可能完整,同时扩大审计整改报告的范围,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梁小平.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浅议[J].西部财会,2012(04):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