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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

第1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关键词:环境会计;环境会计制度;环境会计制度设计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环境会计

所谓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是将会计学和自然环境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和属性,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并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给社会资源环境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揭示、分析,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其核心是用会计的方法来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在基本属性上,环境会计属于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但它又是环境学、环境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与会计学相结合的产物。环境会计把环境看成是有价值并能被计量的经济资源,将其资本化为环境资产进行核算。环境会计核算与报告将提供关于环境资源的利用、损失浪费、污染破坏和补偿恢复等方面的信息,从而促使企业以理性的观念,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环境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由政府部门或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世界许多国家陆续制定实施自己的环境会计制度,但作为新生事物,各国的环境会计制度缺乏系统完整性,而且内容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为此,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于1998年制定《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为各国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环境会计制度提供了一份完整系统的国际指南。报告指出,环境会计制度是一种把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和由此而获得的经济效益作定量性的测定、分析和加以公布的制度。企业环境会计制度应立足于企业,服务于不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绩效评价功能,即环境会计制度除了反映财务方面的绩效外,也应该反映非财务方面的环境绩效,通过二者结合,使环境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对环境活动的结果有更完整和详细的了解。2.信息服务功能,即环境会计制度所提供的信息除可被公司内部人员及部门使用外,也应为社会各利害关系人所利用。

二、实施环境会计与进行环境会计制度设计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传统财务会计只把关注点放在了那些企业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物品上,而忽视了对人类生存具有关键意义却无所有权的事物,如空气、海洋等,不能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足够的信息。而环境会计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要求企业将与其相关联的自然资源赋以价值和价格,并对环境、资源所造成的污染破坏及应履行的治理义务按照有关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并反映到财务报表中,努力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环境会计的有效实施,为企业的决策者们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必须设计出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会计制度,使资源和环境具有“资本”的性质,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三、我国环境会计制度设计的不足

(一)环境会计核算体系设计落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而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对环境会计的核算内容,尤其是对于资源的开采、利用和环境费用的核算反映很不充分且缺乏系统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在内部也未建立起与其相匹配的环境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环境会计核算体系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全面。多数企业都将企业环境责任列为社会责任报告中的一方面披露出来,而且所披露的信息比较概括、笼统,偏重于文字性的对企业自身有利方面的信息披露,且信息披露过程中大多数企I各自为战,没有统一的披露标准,难以进行企业问、行业间的比较。

(三)忽视环境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在运用环境会计的过程中,企业往往更多地关注如何核算、怎样计量以及它所产生的环境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目前环境会计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主要集中表现在内控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业务操作流程的不规范方面。

四、关于环境会计制度设计的思考

(一)扩展环境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强调并突出企业在环境问题上的社会责任

第一,作为现代企业,应该在坚持决策有用观的基础之上,把会计信息使用主体从企业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扩展到广大的社会群体、政府部门、环保组织等,使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第二,政府部门、环保组织等权威机构应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严格的奖惩制度要求企业除了要提供传统的财务会计信息外,还应提供诸如污染物排放指标、节能减排措施等价值和非价值信息,使会计信息变得多元化,从而使其具有更广泛的使用价值。

第三,企业在进行环境制度设计时,也要在社会责任方面给予高度的关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注重企业形象与声誉等软实力的提高。

(二)不断对环境会计核算体系与评价体系进行完善与创新

第一,设置专用环境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模板,增加可比性。通过财政部协同环保局制定主要行业的一级会计科目,统一其大方向;将设置明细科目的权利与责任给予企业自身,由企业根据传统会计的一般概念并结合自身的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明细科目。

第二,建立环境会计指数体系以对企业环境经营业绩进行客观评价。使用货币计量项目计算各项指标,用于企业环境经营水平的业绩考核,将企业的财务业绩和环境业绩有效结合,更好地进行环境成本管理、环境绩效考核,便于进行综合评价。

(三)增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全面性

从企业角度来讲,可以建立独立的环境会计信息报告,对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环境保护所引起的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财务影响方面的信息以及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产生影响的非财务信息两部分进行披露。

从政府等权威机构角度来看,可以对进行了环保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进行减税优惠。政府财税机关有必要制定相关的业务规则,规定对于“绿色税收”等的鼓励政策,评定的数据来源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结果,让环境会计涉及到的环境收益有迹可循,直接对应。

(四)注重环境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应用

第2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社会新闻在各种媒体平台中均受到高度重视,不同平台所采取的报道方式及视角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性,导致其受关注度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在现代新媒体环境下,社会新闻可视性的提升策略作为关键问题存在,其原因在于新闻的可视性将会直接影响到新闻对于受众的吸引度,以及新闻质量。下文中将以新媒体环境作为背景,提出社会新闻可视化提升的具体策略。

一、社会新闻特征

社会新闻涵盖着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社会事件、社会风貌、社会问题等众多内容,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也是受关注度较高的新闻类型之一。与其他政治新闻或经济新闻等进行对比,社会新闻的社会性、内容广泛性、生动性等特征较为明显。社会新闻以多种心态进行社会事件的展示,以人为本是社会新闻报道的主要原则,属于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展现,可引起广泛的社会兴趣,同时也是客观反映生活、意识、教育的事实性新闻报道[1]。

二、新媒体环境下提升社会新闻可视性的策略

(一)提升采编技巧

采编技巧与社会新闻的可视性具有重要关联,尤其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采编技巧已经不能够在满足现代社会新闻报道发展的需求,为此,有必要在采编技巧方面进行改进。基于新闻可视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采编技巧的调整:第一,将数字化成果应用图像或是视频等形式进行展现,可搭配适当的背景乐,或是用案例进行报道结果说明,强化社会新闻报道的直观性。第二,应关注在导语之前适当增加过渡语言,若直接进行数据罗列导致整个新闻过于生硬,应将受众视角引入到整体画面中,同时在此画面中进行新闻信息的呈现。第三,提升社会新闻报道包容性,将传统播报新闻逐渐转变为说新闻,以受众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社会新闻报道,强化社会新闻报道人员的画面意识[2]。

(二)发挥新媒体作用

现代社会新闻报道必须要客观的认识到新媒体环境对整个媒体报道形式的影响,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实现传统社会新闻报道的创新发展。以新闻联播为例,在13年起在新闻播报后会提醒观众关注官方微博,新闻联播官方微博的出现及此种宣传方式极大的改变了公众对传统媒体的认知,吸引大量受众关注新闻联播的微博。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新媒体对现代公众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而新媒体平台的灵活性以及功能性均有助于提升新闻报道的可视化,可将此引入到社会新闻报道中,借助新媒体所具备的优势进一步强化社会新闻可视性。

(三)创新报道角度

首先,在社会新闻报道中应选择多重角度进行,建立在立体化视野上对新闻事件进行阐述,针对重大题材新闻,应进行周密的策划,应用现场直播、多点直播、新媒体平台同步报道等形式进行播报,可允许可播报渠道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社会事件的阐述,以此来提升社会新闻可视化,从而达到满足受众多样化需求的效果。其次,关注平民化视角,平民化也就是立足于普通群众视角进行题材的选择,寻找群众时下较为关注的新闻方向,并以平民化的方式进行报道,有助于引起受众兴趣[3]。

(四)创新报道方式

在报道方式上进行创新的目的是拉近社会新闻报道与受众之间的距离,当前已经有部分电视台采用说新闻的方式,更易于观众接受,所获效果较为理想。现代社会公众生活节奏及工作节奏不断加快,对于社会新闻的需求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到尽量多的信息,基于此种需求,可将严肃的新闻报道形式转变为均具有亲切感的新闻播讲形式,可进一步推动说新闻这种形式的应用,促使受众能够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新闻内容的获取,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社会新闻的可视性。另外。将录播转变为直播有助于加快新闻传播速度,但基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当前国内很多新闻报道还处于录播形式,导致国内新闻播出时间要明显滞后于国外。针对此,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及新媒体环境所营造的优势,追求社会新闻报道速度,迎合受众对于新闻传播速度的要求。

(五)创新报道内容

首先,关注新闻内容立体化,强化新闻渗透力,需要对社会事件进行全方面考察,也就是不仅关注事件本身,还应该延伸到事件发生的相关信息,或是其衍生出来的影响等,形成一件事物的立体化报道,有助于提升社会新闻可视性。其次,适当增加背景报道,公众在获取社会新闻过程中,希望更为深入的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后续发展情况等,针对此,在进行社会事件报道中应适当增加对事件发生背景的阐述,促使受众能够更为全面的了解新闻报道内容。

第3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自从2003年中央提出“统筹区域发展”以来,区域经济合作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以及“主体功能区”概念,则是我国进入这样一个新阶段的独特宣示,同时也是未来区域经济合作的趋势。

一、吉林省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吉林省区域经济在九十年代初调整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聚集优势资本、实施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投入等倾斜政策,重点培育制药、食品等骨干行业和德大等一些骨干企业,形成骨干行业和企业支撑经济运行发展格局。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特色农副产品资源精深加工为重点,食品加工业迅速崛起,城乡经济相互依存、并重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推动了吉林经济逐步从以农为主转向突出工业、从群体发展转向骨干支撑、从城乡分割转向城乡一体、从计划封闭转向市场开放,确立了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从2007上半年全省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看,这块昔日全省经济板块中的“短板”,正以前所未有的健康态势向前发展,2007上半年,全省县(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76.85亿元,占全省经济总量的50.1%,同比增长16%以上,总体增速分别比全省和全国高出3.9和5.1个百分点。GDP总量达到20亿~50亿元以上的县(市)有10个,达到10亿~20亿元的有17个;增速达到16%以上的有20个。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迅速增加。上半年,全省县(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7.90亿元,同比增长14.5%,增幅分别比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高出0.5和1.2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10亿元的县(市)有12个,最高的达22亿元以上,增幅超过15%的县(市)有17个。总的来看,各县(市)的消费拉动能力呈上升势头。

从整体思路看,在发展功能定位上,各县(市)都把区域突破的核心放在工业突破上,工业突破的核心放在工业集中区突破上。实行区域突破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推进。各县(市)积极探索区域突破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城镇与乡村一体化发展的路子,统筹摆布谋全局,抓住重点求突破,发展的步子明显加快。抓住工业突破这个核心,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创造了多年来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最多最快最好的时期。抓住产业化这个重点,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上,发挥农业的比较优势,大上农产品加工业,使之成为区域经济的重要支柱。抓住农民增收这个关键,广泛引导农民在农业内部转移,向二三产业和域外转移,发展劳务经济,拓展就业渠道,增加现金收入,使农民收入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增长期。而且表现出高度重视创业环境建设,各县(市)加大对全民创业的扶持力度,变以往零打碎敲式的个别扶持为打捆式的集中扶持。在政策扶持上,相继出台了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在市场准入、税费减免、置业场地等方面降低门槛,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地培养创业老板,培育创业企业。在资金扶持上,陆续成立了投融资担保机构,拓展全民创业融资渠道;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争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二、吉林省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业结构调整步履维艰,规模小,实体竞争力弱。从总体上看,区域经济结构仍处于低级化水平,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区域经济结构单一,产业、产品雷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色彩难以在短期内抹掉。由于政策、机制、市场等因素的制约,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短期内难以有大的突破和质的飞跃。一些原来工业基础相对较好的县(市),由于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近些年在市场竞争中大都转制或淘汰。

2.县域财政十分困难,主要是历史“欠债”多。就多数县(市)来讲,普遍财力弱、负债多、包袱重、压力大,突出反映在入不敷出,许多应当投入的投不了,许多该办的事没钱办,财政支出需求刚性增强,需要财政支出保障的支出不断增加,县一级财政压力很大,甚至有的连吃饭都难保,危及政权建设的经济基础。据统计,2003年县域财政总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0%多一点,但财政供养人口比例,县域占到全国供养总人口的70%。

3.城镇建设进程缓慢并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从多数县(市)来看,城镇普遍存在基础差、功能弱、发育不成熟、带动力不强的问题,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建设的落后,对外缺乏吸引力,难以聚集资本和生产要素;对内缺乏带动力,难以成为牵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使区域经济的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难以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难以使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延缓了农村城市化进程。此外要把优化经济环境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一竞争点。

未来我国将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格局,区域经济合作的水准将进一步提升,形成对新的区域经济合作的牵引。同时还要按照各自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民资投向,重点发展农业、矿业产业开发、能源、重要原材料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能够综合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节能降耗和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力求走出一条区域新型特色道路。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应加强功能区内产业链的分工,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重点发展区转移,尤其是向地域相邻的地区转移,以垂直的产业链分工为纽带,进一步加强优先发展地区与重点发展区的物流和要素流动。 随着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快,将出现一些新型的产业分工。各类开发区会呈现出一种融合的趋势。

参考文献:

第4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经济危机;稳定

一、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从2008年后半期开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肆虐蔓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日趋明显,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我国企业的影响。这次经济危机中,最先受到冲击的是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加工企业出口或引进外资来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经济危机爆发后,一些跨国公司投资商面临着资本融资和筹资的困难,因而减少了对我国企业的投资,同时在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需求缩减等多重影响下,这些出口企业纷纷缩减生产甚至破产。如广东从2008年9月开始到2010年初共有7000多家企业倒闭,造成大量人员失业。

第二,对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技能劳动者的就业带来冲击。在我国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比例非常高。2008年农业普查表明:农村出乡务工劳动力有1.4亿人。其中有58%在第二产业如制造业就业。这些外出务工人员中,有1/3集中在东部地区就业。在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中,30岁以下并且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占到60%左右。相对来讲,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较低,因而在企业减员或裁员过程中最容易遭到冲击。

第三,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经济危机导致工资增长缓慢甚至负增长,这必将会降低广大劳动群众的生活水平,使他们承受比较大的生活压力,同时导致社会分化加剧,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因此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必然前所未有的显现出来。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危机中所凸显出来的问题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比较短暂的,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积小,尤其是针对于流动人口。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几部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已经比较广泛,除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员工外,基本将自由劳动力中的低收入者、失业者、无劳动能力者都包括了进来。但他们获得保障的前提是以有固定的户籍和居住地。以最低保障制度为例,这项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人群从1997年的200万人提高到2009年的2243万人,基本上已经涵盖了各级城镇。基本上能使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到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对稳定失业人员心态有很大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对于数量巨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是无法得到这种保障的。在无法取得工作而又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他们除了回家务农外,就只有依赖非法手段来维系其基本的生存,甚至导致的发生,这些事件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如何能将广大的流动打工者们纳入救助范围内,是当下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首要问题。

第二,社会保障整体待遇水平不高。对于已经纳入并享受社会保障体系的一般性职工群体而言,他们需要的是在已有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待遇,通过国家的帮助来抵御经济危机对正常生活的冲击。但在经济危机时期,高收入群体对于风险的抵御显然比一般人群更强,特别是在最关乎民生的三大领域:教育、住房和医疗方面十分明显。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所公布的我国当前基尼系数为0.47,已经远超过国际的最高警戒线0.4,这表明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相当显著。在经济整体运行良好的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矛盾尚不明显。而在经济危机中,这种社会分化会进一步加剧,潜在的矛盾就会逐渐被激化。另外,相对于工作层次较低的流动性打工者而言,职工阶层普遍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以及对生活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如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能得到较好的维持,对社会的不满就会日益增加。

第三,社会保障机构执行力度不强,缺少有效监督。现存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执行层面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多参与执行社会保障的地方机构都有官僚化的弊病:一方面,一些执行机构对现实情况缺乏了解,如一些私企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社保制度,哪些低收入人员应该被纳入保障体系等;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不少地方存在着执行机构挪用甚至侵吞社保基金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这一体系的实际效果。在当前经济危机的环境下,这些情况必然对广大群体的利益构成严重侵害。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面对的困境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政府对这样大规模的转型并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只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前进,因此在实际中也必然会遇到一系列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之路也不例外,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要想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在一个平稳的环境中走出危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变得十分紧迫,但如何完善,所面临困境也是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立法问题。这与其他很多需要变革的制度如出一辙。21世纪全球已经成为了一个高度法制化的世界,任何制度的实行都需要有法可依,并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运行。可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他暂且不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立法方面严重滞后。除了1999年所颁布的两个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外,关于社会保障比较全面的法律还迟迟未能出台,而且已颁布的两个条例其法律效力较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这样很容易影响到这些法律在执法和司法过程的效力。

第二,体制上的缺陷更加制约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效率。现阶段政府部门存在着官本位思想,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让社会保障体系在实际的执行中效率低下,且由于涉及到资金和利益,地方上早已形成了很多既得利益者。所以任何来自中央的变革行为都会遇到阻力,从而大打折扣。经济危机会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利刃,这点早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多次经济危机中得到了验证,相信中央也必然会对维系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力完善,但在短期内能得到多少落实,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第三,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要的基金也面临着困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在“2008养老金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规模不断增加,已由2001年底不足100亿美元到2008年底超过700亿美元。但700亿要平分到一个庞大的人数上,这样实际每个参与社会保障的人实际拿到手的就没多少了,所以国家在资金方面的扶持必不可少。但在当前条件下,国家需要把大量的资金用在投资基础项目的建设上,通过扩大内需的方式刺激经济发展,因此能拨给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的资金显然很少。这也是制约着该体系扩大涵盖层面的一个“硬伤”。

四、结束语

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我们不难看出,发展社会保障不仅增加人们对摆脱经济危机的信心更可化解社会风险。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面临着各种困难,实行起来也会遇到各种阻力,但无论是为当下的社会稳步发展还是长远的未来考虑,现在都必须勇敢地迈出发展的一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让广大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体制所带来的好处,才能将全国绝大多数群体团结在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下,走出经济危机,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南方周末(国庆特刊版)[N].2008-10-02.

第5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 农村 学前教育

一、农村学前教育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在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城市化进程中,我国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农村幼儿教育问题却日益严重。

(一)农村幼儿园布局现状

因“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学龄儿童不断减少和城市化进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农村地区的学校布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在很大一部分农村孩子只能到规模大一点的镇或者到县城才能接受到学前教育。

(二)农村幼儿园师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学前教育的教学观念落后,教师层次偏低,教师的数量和结构也不合理,农村教师流失非常严重,代课教师仍普遍存在。乡镇幼儿园的教师大都年龄偏大,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培训,在音乐、美术、外语等综合素质方面的能力更是十分欠缺,且缺乏提进修提高的机会。

(三)农村幼儿的求学现状

一方面,农村学龄儿童越来越少,使得农村办学质量低、成本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的改变及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乡村学校的学生主动外流去选择更好的学校,乡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变得更加困难,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短短的几年里,农村幼儿园的入园比例已从2004年的56.27%下降到2012年的34.37%。

二、农村学前教育问题对幼儿身心发展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农村儿童到城镇接受学前教育,对其成长及身心会产生一定影响

在城镇的幼儿园中,农村儿童进入一个自己完全不熟悉的异己世界,并与原来的农村生活渐行渐远,在两个互相排斥、冲突对立的二元体制中徘徊游离。他们从小生活在农村,现在却要让他们在幼儿园接受一些全新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但当他们回到家中,或者回到农村面对的还是农村的一些思维或习惯,这会让他们的生活体验与所接受的教育发生脱节。

(二)学生的外流加重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

目前农村的教学点不断减少,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不断下降,使得大部分学生被动或者是主动选择外流。而外出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年龄太小,家长大多不放心把孩子送去全托。他们会选择在城镇租房,由专人负责照看和接送。这无疑加重了农村家庭的经济负担。一方面,孩子到城镇上幼儿园必须专人照看,这使得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被束缚。另一方面,他们需要在城镇租房与生活,使得负担变得格外沉重。

(三)农村学前教育问题会对农村社会产生一定冲击

农村家庭送孩子到城镇上幼儿园,使得这些孩子从3、4岁的时候就开始逐渐脱离农村,生活经验几乎全部来自于城镇,这会使得他们不懂得农业知识、缺乏农业技能,有些孩子甚至连一些基本的农作物都分不清。他们不仅没有对自己家乡产生亲切感,没有留下什么乡愁,甚至部分孩子从心底产生一种抵触农村,甚至蔑视农村的情绪。这会使得一些优秀的农村文化,一些浓厚的乡村习俗,从他们这一代开始被淡化。现在的农村家庭为了将孩子培养成才,宁愿倾其所有。这也无形的给孩子灌输了一种厌恶农村的思想,因此,即便是培养出人才,也是向城里输送,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三、结论及建议

显然,城市化对农村学前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也对幼儿的身心健康以及农村的经济社会产生了不少影响。我们应正确认识城市化和农村学前教育问题之间的矛盾,并采取一系列积极的措施使矛盾得到调和。

(一)加大城镇幼儿园的建设力度

在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农村家庭会用脚投票,选择去城镇教学质量好的幼儿园。对此,政府应该视城市化的发展状况,适时加大城镇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在农村幼儿不断向城镇流动的过程中,确保师资、教学质量、硬件设施等方面能够得到保证,使每位幼儿都能顺利入园并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加强农村进城求学幼儿家庭之间的合作,解放劳动力,降低教育成本

由于农村家庭送小孩到城镇上幼儿园需要专人照看和接送,且他们不容易在城里找到能兼顾接送孩子的工作,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此被束缚,使得农村的教育成本大大提高。因此,应鼓励平时关系较好,同时送小孩到城镇上学的农户之间加强合作。鼓励他们实行周期较短(一周以内)的轮流照看制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劳动力,使他们在农忙时能够不耽误农活,从而降低教育成本。

(三)密切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

农村幼儿被送到城镇上学,他们过早的离开自己熟悉的环境,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学习一些和自己生活脱节的东西,容易给幼儿的成长带来一些影响。因此,在送农村幼儿到城镇学习时,老师和家长都应该密切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要加强和孩子的沟通,以确保他们能够快乐的成长。

(四)改变教育观念,培养热爱农村的人

因为城乡二元体制的分割,使得所有农村孩子都想跃出农门,所以他们很小就被送到城镇接送教育,这使得他们逐渐脱离农村,且在无形中被灌输抵触农村的思想。我们应改变农村家庭及农村学前教育的教育观念,在教育过程中不仅要给孩子传输城市的先进文明,还应给他们灌输农村的优秀文化,培养他们热爱家乡、热爱农村的思想和意识。这样才能在农村发展时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人才,才能打破农村教育的恶性循环。

第6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5-0070-03

引言

我国户籍制度从城乡“农”与“非农”两种户口格局开始到小城镇户籍制度逐步开放,最后到同一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随着进程务工农民队伍的渐渐扩大,沿海地区过亿的农民工聚集在此,为城市作出巨大和贡献和税收,但是却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尤其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更受到了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在于长期“人户分离”的状态使得农民工身份无法得到认同,相关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又将他们排挤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工面在如此矛盾的生存状态线只能选择默默承受。户籍制度的改革核心是打破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并逐渐同一户口,最终使公民身份得以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机会平等、资源共享的和谐社会。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影响

户口是居民在社会生活的重要依据,甚至是社会的一种身份认可。二元户籍制度在我国实行了将50年时间,期间我国渐渐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城镇的经济水平远远超过了农村的经济发展,期间不少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打工,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劳动力,他们大多集中在沿海城市,掀起了一阵民工潮,许多农民工甚至在城市安家,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在城市扎根生活却受到阻碍,自身面对的住房困难、就业限制、养老和医疗等问题都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和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福利待遇,而子女则要面对将来的教育问题,不得不说,在我国二元化户籍制度实行期间,农民工受到了许多不公平待遇,直到2013年,户籍制度的改革目标确定。

我国城乡户籍制度的建立被认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显著标志之一,而户口成为了一种利益载体,与人们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障等息息相关。而且,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在公共利益的分配上差异十分明显。首先,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就业上相比较于农村户口居民有着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企业在招聘时会先考虑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而且在同等条件下,非城镇户口职工所获得的资格培训、升迁等机会也低于拥有城镇户口的职工。其次,在住房问题上,非城镇居民须取得城镇居住证和满足相应的社会保障、稳定就业等手续才能在城镇安家,这无疑为非城镇户口居民在城镇扎根设置了一道障碍。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和资源方面也因为二元户口关系而表现出了不平等,由此可见,我国户籍制度更多的辐射出了一种社会身份的认同和共同利益的分配,拥有城镇户口享有更多的社会资源与高一等的社会身份,这对于非城镇户口的居民来说无疑是一种社会不公平。随着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造成了不少社会舆论及非议,这也使得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工流动性及就业的影响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之前,农民工从农村到城镇务工成为浪潮,沿海城市经济较内陆地区发达,用工需求大,所以沿海城市成为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首选。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生存问题,农民工在城市大大多从事着技术含量较低、工伤危险较大的工作,而且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大部分的就业环境十分脏乱,例如城市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然而正是这些农民工在城市辛勤的劳动才使得城市熠熠生辉。毫无疑问,农民工进入城镇已经成为新世纪的浪潮,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但是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却给这些希望留在城市的农民工建立起了高强。在户籍制度的壁垒被打破之后,农民工更倾向于在城市稳定的生活工作,这无疑将加速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愿望。其次,户籍制度的改革让农民工在就业方面有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同等的就业培训和升迁机会都会吸引更多优秀的农民工,能相对解决农民工常常面临的失业风险,这也是促使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一大诱因。最后,建立与户口之上的社会保障将给农民工公正的社会福利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城市生活得更有安全感和拥有主人翁意识,更是加大了他们对城市生活的渴望和向往,为他们往城市迁移提供了动力。

农民工进城务工常常会受到用人单位不公正的待遇,尤其在建筑、服务等行业,用人单位以用工时间短为借口不给予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但这类工作往往又都面临着极大的工伤危害,这样的用工方式和就业环境将农民工陷入了尴尬境地。农民工在就业时所面临的不公正待遇无疑是一种就业歧视,而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归结于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的问题,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关注话题,从以往关注的就业问题到现在变成了为农民工争取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例如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在遇到疾病时候如何解决高额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失业时候如何解决农民工的生活问题。毫无疑问,我国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的缺陷已经给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影响,身份的缺失让他们在城市就业造成了阻碍,在取得就业资格后未来的长期工作中自身的权益又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将是农民工未来公平就业权益的一步跨越。户籍制度改革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将统一改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农民工将在城镇享受平等的社会福利和就业条件待遇,不再将农民工区分在城镇户口之外。

三、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关系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

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潮的发展,不少农民工逐渐选择在城市生活和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农民工开始对自己未来的在城市的去留做出思考,是继续留在城市还是回农村养老。在城市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成为农民工担心的主要因素,当他们年纪渐长,工作开始不稳定之后如何进行未来的养老问题,在城市,他们大多没有可以实现参与社会保障的机制,如果回到农村,要么选择接受子女的赡养,那么依靠土地作为天然的养老依靠,于是,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日渐凸显。根据调查显示,农民工在城镇务工的用人单位大多不愿意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障,一方面是为了节约企业的用人成本,另一方面则是农民工工作的范畴大多属于流动性较强的行业,例如建筑、服务业等。而正对农民工自身,他们也不愿意参与社会保障,大部分农民工教育程度不高,对自己以后的生活保障概念不强,为了节约一部分生活开销宁愿选择不参加社会保障。其次,部分农民工过多地依赖土地,觉得回家乡养老还有土地的供养,但近来的土地流转问题使得土地养老的作用在渐渐失效,如此一来,农民工未来的保障将不复存在。

(二)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所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务工逐渐出现“短工化”趋势,一方面农民工从事的工作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建筑等行业,农民工在这些行业工作的周期短,可持续性不强,因此经常在在项目完成后流动到下一个企业或者城市找新的工作。另一方面,如今走出农村务工的不仅是父辈的农民工,许多年轻的农民工也渐渐走出农村,成为新一代的城市劳动力。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年轻有活力,对扎根于城市的要求更高,他们希望的不仅仅是更高的薪水,还有相应的社会福利和公平的社会待遇,然而这些需求无法满足他们,他们便选择了一种“旅游式打工”的流动方式,从一个城市流连到另一个城市,因此农民工的流动性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困难。其次,农民工的参保覆盖率比较低,一来因为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原因不愿参加社会保障,他们在一个地方工作完成后转移到其他地区,但是社会保障关系却无法转移,因此他们宁愿不愿参与社会保障,这样可节约一部分社会保障缴纳金。大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选择不为农民工参保,私下与农民工达成协议,以额外补助或增加工资等形势弥补社保这一缺失,不少农民工自身教育水平有限,无法领悟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在工伤或疾病发生时无法等到应有的保障而酿成惨剧。

(三)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影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之上,将社会保障分为了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两种类型。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由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参与的有关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农村社保是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范围主要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居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选择不同档次的投保线,并且政府可针对不同地区农民每年不同的收入情况调整投保标准,争取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吸引更多的农民意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而积极投保。而针对于走出农村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他们可以选择在城镇参与城镇社会保障。城镇社会保障可以容纳农民工参保,目前许多地区也为农民工设置了属于农民工的专用社会保障,例如农民工综合保险政策。广州市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积分制度来获取城市居民的身份,满足一定积分后便可在广州落户,可见,推进农民工户籍改革制度已见成效。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不再区分“农”和“非农”户口,将同一这两种户籍形式为居民户口,农民工将可以放心在城镇买房、工作,享受应有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促进了以社会保障为代表的社会的公平分配。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辅相成,同一户籍,同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将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打破了农民工的就业局限,解放了农村劳动力。

第7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入世”对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提出的第二层面问题又是什么呢?

有些重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立法,会影响到我们的司法实践。大家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个法系传统上有不同的理论、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用语也不同,这种差异在上一直延续了很久。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商事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已经使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许多过去不相容的制度逐渐趋于一致。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议实际上就是这两个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法系相互融合而趋于一致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的研究仍旧盯在过去的大陆法系,特别是盯在也是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舶来的我国和日本法律,我们就会自己给自己造成一个误区,甚至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我们加入WTO可以说给我国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我们作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我们的思想也应该有所更新。

这里仅商业秘密为例作一些说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过去把物权和债权分得很清楚,但两者有时是很难分清楚的,有时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有时则是会互相转化的。这在大陆法系的过去的法学理论中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现在则已经接受,原因是TRIPS协议已经把它们融合起来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德国一位律师在其著作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即把它从知识产权排除出去了。当时的美国有些州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商业秘密只是合同法或侵权法(也就是大陆法系中的债权法)规范的。依据这些法产生的权利只是一种对人权,只对某一个或几个的特定对象有效力,不是对世权。换句话说,商业秘密既不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的物权,也不是英美法系理论中的财产权,而是一种依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但是,世贸组织已经把它作为七项知识产权中的一项放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这就表明,商业秘密已经无可争辩地变成为大陆法系中的权利物权,或者英美法系中的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权已经成为一种对世权,不再是对人权了。对于两大法系国家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经历了从债权到物权的转变过程。从美国的判例法来看,这种变化是非常清晰的。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前,美国的法院几乎没有任何争论地认为商业秘密仅仅是对人权,而不是财产权(对世权)。这种认识在法院审理有关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的案件时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这个案件的判决导致了后来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的改变,有关的立法也改变了。这个案件的判决说得很清楚,如果只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因合同产生的权利或因侵权法产生的权利来保护,在有的情况下就没有办法保护。

其实,类似这种的法学理论上的突破早就有过。过去我说过服务有时也是财产。当然,我讲的财产不是我国有些民法学者所谓物权与债权之上位概念的财产,而是说它有时候具有物权的性质,能够产生对世权。这个话也不是我杜撰出来的。早在19世纪,英国就有这样的判例。这个判例说的是有一个剧院曾经雇了一个名演员演出,并签了合同,合同约定他在这期间就不能到别的地方演出了,这样,该剧院的票就可以买高价了。但是,另一个剧院用更高的工资把这个演员挖过去了,这个演员同时在两个剧院演出。这时候原来的剧院因票卖不出高价而起诉到法院。法院说,剧院可以依照合同告演员,但是这样的话它就捞不回失去的东西。另一个选择是告后一个剧院的老板,但他们之间没有合同怎么告。法院的解释是,演员提供给剧院的服务在有些情况下是对世权。这个案例出现在英国学者劳森的《财产法》当中,但有的认为这是妨害或侵害债权的案例,倒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孔祥俊博士翻译该书时讲清楚了,说这时服务已经成为对世权了。这是债权转换成物权的第一个案例。第二个才是美国的杜邦公司的那个案例。当然,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这个转换过程结束了,虽然在理论上有些人仍然认为商业秘密不是一种对世权,但现在在实践中则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

不仅物权和债权可以互相转换,而且物权请求与债权请求也可以相互替换,现在实践中已经习以为常了。只是在一般民法学家看来,民事诉讼中的两种诉求是必须分清楚的,一是主张物权之诉,另一是主张债权之诉。主张物权之诉无需被诉人存在任何过错,而主张债权之诉一般必须有过错。实际上,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和行政管理里已经打破过这种认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多年前国家科委的有关规章起草的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的司法解释里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第三人通过合同善意地取得了某人的商业秘密,该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但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是说,以赔偿代替了禁令。这也就是把人家的物权诉求去掉了,而代之以债权之诉。无论它取得的报酬是什么,是不当得利也好,是侵权所得也好,都得给人家。但是,禁令则不同,禁令是与物权之诉相对应的。要保护财产权首先是要求有禁令,而禁令则不管是否有主观过错。善意的第三者一般是没有过错的,没有过错反倒要人家赔偿,让人家承担债权之诉而不是物权之诉,按照民法的逻辑似乎是讲不通的。但实际上我们就是这么做的,也是合理的。这就是物权之诉和债权之诉的相互替换的体现。

讲到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还有一个条款条大家应该注意,那就是第62条第5款。在世贸组织也好,在其他国家也好,知识产权并不全都是投入智力劳动后就自动能依法产生权利。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美国的专利法实行“发明在先”原则),至少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大多数国家必须经过行政批准后才产生相应的权利。在WTO知识产权协议里地理标志也要经过行政批准。这种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就比较特殊,在诉讼中就会产生比较特殊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原告一般说是权利人,被告一般是侵权人或者被指控侵权的人。对于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这些依行政批准或注册而产生效力的知识产权来说(版权是自动产生的权利,产生类似问题的情况比较少),被控侵权的被告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作自己没有侵权的辩解,而是会主张权利人的权利无效,从而达到认定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目的。这个时候,侵权之诉就转变成为确权之诉,并与确权之诉交织在一起。

有的知识产权存在一部分模糊区,特别是专利和商标更是如此。无论是行政裁决,还是司法裁决,说权利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说侵权或不侵权有时候都可能不为错。这样的话,不同的机关,甚至同一个法院里的不同的审判庭或不同的法官作出的裁决就会大相径庭。知识产权诉讼,或者至少是侵权诉讼中反诉知识产权无效的案件还是由原审侵权的审判庭一直审下来,不要把它中断或中间交给其他庭来审理为好。虽然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效力是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但针对这一确权决定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毕竟不是一个领域的问题。这里也就涉及对WTO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第5款的理解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能理解为一般的民告官,他要确定自己的某一项权利。因此,为了保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两个问题的诉讼的一致性,特别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涉及原先行政审查机关裁决的问题,应由同一个法庭来审理这两个问题,以尽量避免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庭相互矛盾的裁与判。

与行政庭、民三庭机械分工相联系的又一个问题是:2000年修正后的《专利法》第57条与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53条都有相同的规定,即侵权认定可由行政机关作裁决;而同样的行政机关却仅仅有权对侵权赔偿额作调解,只有法院才有权确定侵权赔偿额。于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满,则必须去同一法院的行政庭与民三庭分别起诉--在行政庭请求撤销行政裁决,在民三庭请求赔偿。这样一是对当事人极为不便,二是非常可能出现一庭认定不侵权而另一庭则确定了侵权赔偿额的冲突判决。这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

我们对世贸组织协议条文再作进一步,可以暴露出我们过去研究成果中的一些有待深入的,所以我把这当作第二层面。如果不限与研究世贸组织协议的具体条文,而从宏观上对世协议的产生与趋势再作一些研究,我们才有可能接触到第三层面。

第三个层面的问题则是:我们的立法、司法与研究怎样才能在总体上不落后?

在“入世”前后,关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关于如何修改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差距的国内法、关于如何使行政裁决均能受到司法审查,等等,人们关心得较多,报刊上讲得较多,立法与行政机关围绕这些问题采取的相应措施也较多。应当说,这都是对的,都是使“入世”后的中国市场能够在世贸组织要求的框架中参加进国际市场的运行所必需的。

作为立法机关,以及为立法机关的法律起草而从事立法研究的人们,恐怕就不能停止在仅仅关注上述第一层面乃至第二层面问题上了。

仅以有形商品贸易为支柱的原“关贸总协定”演化成“世界贸易组织”,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两根支柱。这种变化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如何在立法方面跟上这种变化?这些更重要的问题,却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都在思考。

与中国争取“入世”的进程几乎同步的,是“知识”、“信息化”等等越来越被人们提起和关注的问题。这些,与上述国际贸易活动及规范的发展趋势又有什么内在联系,也不是所有应当思考它们的人们都在思考。

这样看来,我们与发展着的世界贸易法律规范之间的差距还有可能拉大。原因是我们对现象已有了足够的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实质却还缺乏思考,更不消说深入研究了。

我们如果认真一下,就不难看到:

第一,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时代相比,无体财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从而规范无体的服务、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显得十分重要了。

第二,从两个方面看,可以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在今天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根支柱中起最重要作用的。

一方面,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中,实际上也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为提供服务所作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机网络服务中,一个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因为网络的特点是跨国界传播。商标权的特点却是地域性。版权及专利领域也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这种特别的侵权纠纷,在有形货物买卖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另一方面,从世界正在向知识经济发展的方向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也应当是居首位的。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的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这也不是说人类可以不再依赖有形财产去生存,只是说有形财产的积累和有形市场的发展,在当代要靠无形财产的积累和无形市场的发展去推动。

美国从1996年开始,版权产业中的核心产业(即软件业、影视业等等)的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了农业、机器制造业(即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等)的产品出口额。美国知识产权协会把这当作美国已进入“知识”时期的重要标志。我国从2000年起,信息产业已经成为第一支柱产业。

第8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本市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持证上岗工种”)为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职业)。

    《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中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的23个工种(职业)(见附件二),不在此次施行《规定》范围之内。

    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持证上岗工种范围。

    二、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劳动者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时,须审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得推荐相应岗位。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得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三、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批准;市、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得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招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我市尚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招用时必须经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我市开展相关培训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五、《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已经招用,正在从事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8月15日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指导下制定计划,组织培训。

    经培训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工种工作。

    六、各类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应与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建立固定联系,使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及时进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七、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规定》的学习,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共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

    一、《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略)

第9篇:竞技体育的社会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日趋成熟.其主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然而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该文通过分析,指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重属性:通性—危害社会秩序;特性—影响体育发展.同时尝试给出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以供参考讨论。

1、前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林启武先生编出《体育运动社会学》讲义起,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在我国体育理论界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其中卢元镇、黄捷荣、刘德佩、吕树庭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讲:“社会学不研究社会问题难以称得上是社会学”,同样体育社会学不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也只能是理论家们象牙塔里的而已.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从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关于体育方面的文章,发现有7b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方面的论文,有研究体育暴力的、兴奋剂问题的、侵占体育场地设施的、独生子女引起体育后备人才短缺的等等,这表明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是务实和严谨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论文多是对某一具体间题进行的调查研究,而从整体层面或基本理论方面来研究的很少.

2、质疑

在以前的一些论著中有出现过“体育的社会问题”或“体育中社会问题”等,而“体育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与它们有严格区别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过多讨论.“体育社会问题”这一词组,在国内最早是出现在卢元镇先生1989年发表于《体育论坛》上的《试论体育社会问题研究》一文中,该文较完整地介绍了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和特点,同时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欠缺的是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这一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仍处于未确定状态,也是我国体育社会学界中使用得多而定义却不确定的概念之一值得庆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中,看到肖洁副教授的《对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对文”),第一次试图给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这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开端.但是我认为“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够准确的,值得商榷.

一、“对文”称“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它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我疑惑:

(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违规违纪都是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种行为“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和纪律,这表明“违规问题”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那么“体育违规问题”就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对文”指出“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那么就是说“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一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盖所有的、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

(2)“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上面这个判断句中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体育行为”、“体育……活动”,我们知道“行为”、“活动”都是动性的,按“对文”的意思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动性的.那么体育社会问题就没有静性的了.

(3)“对文”的第三部分—当前主要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例6"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体育社会问题,但请问这一客观存在的、静态的现实,如何具有“行为”或“活动”去违反了哪样的规定和纪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这一问题就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

(4)“对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一,但用“对文”的定义来考查,却要得出否定的结论.“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它是表明“问题”产生的范围—“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是“违规违纪”的.而我们知道,产生“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国政府为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东亚病夫”的耻辱,成为体育强国,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倾向于竞技体育,即问题产生于政治和经济方面而非体育方面;竞技体育的超常规发展,不仅不“违规违纪”,相反是我国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体育社会问题,问题产生的“范围”不是“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也不“违规违纪”,那按“对文”的定义,“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应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对文”的第二部分—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五个标准来衡量:

(1随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

(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行为;

(3)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

(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的一切行为;

(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就此五个标准,逐个予以质疑,会显得很繁琐,仅就标准“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说,某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带球走”,就是一个违反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行为,并且也仅是一个违例行为.但按“对文”标准的界定,“带球走”却成了一个“体育社会问题”.不可否认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的子集,按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说: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须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A、请问“带球走”是如何“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或“妨碍社会发展”的?B、所谓“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即是动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而对于运动员“带球走”,裁判员吹一下口哨就解决了,难道裁判员吹口哨也是“动用社会力量”?

所以,从“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仅仅看到体育社会问题是“行为”的—动性的方面,而看不到体育社会问题是“事实”的—静性的方面,那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缩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为”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动性部分的扩大化.

3、分析

对于如何定义“体育社会问题”,我认为:

第一,体育社会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首先它必具有社会问题的通性—危害社会秩序.另外,体育社会问题又是有别于其它社会问题的,这说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响体育的发展.根据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许多体育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及其他社会问题强烈,其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体育运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对体育社会问题作出定义时,必须表明它的两重属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对于任何具体的概念,都存在一个范围,绝对不是“一切”的,同样体育社会问题也是有范围的.对于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体—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对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目前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别是美国《社会学百科》认为“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它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以及与其它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营原礼认为“是从社会学观点研究体育事实及与体育有关的问题,力图使体育合理化的科学”;国际体育社会学学会会长安德理斯·霍尔(A " Wohl)则认为“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它通过研究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或妨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阐明规定这种发展的法则,并且在我们期望的范围内,通过这种研究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虽然他们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样,但对本质东西的认为基本是相同的,即体育社会学是“第一,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第二,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第三,研究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

了解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那么对体育社会问题定义时:

(1)应该把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因为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体育社会学内容之一,体育社会学本身是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研究的,那么界定体育社会问题时,也应该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同时体育社会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探讨体育社会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发展到当代社会,广泛地和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种族。··…等发生联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经济运行机制、保险保障制度……等等,已构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反之体育社会问题出现后,大多是通过对体育运动的某一机制或制度产生影响,从而阻碍或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的.

(2)应该表明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那么“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事实都属于社会现象.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和社会事实.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应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如此理解体育社会问题是因为:

(1)指明了体育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时必须具有两重属性:通性—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特性—影响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例如足球“黑市”赌博,如果它是纯粹的赌博,虽与足球这一体育事实相联系,但它只是危害社会秩序,那也只能归于其它类型社会问题.如果赌博过程中,有收买球员、裁判员,或通过种种方式控制和干扰比赛,那它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影响了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属于体育社会问题.

(2)涵盖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全部,即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及社会事实,包括了动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行为和社会作用引起的;静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观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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