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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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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第1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垃圾处理方式调查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industry, a larg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waste generated to the economic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an not be ignored. Through site visits construction site in Nanjing, and access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mainly on the Nanjing in recent years, the gener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construction area and construction waste production relations and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 and for reasonable suggestion, the problem from the level of environmental, legal, technical, and management model practicabl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Nanjing.

Keywords: Construction waste disposalMethods of investigationSurveyProposal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如火如荼的推进,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更是带来了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市政与民用建筑设施的新建、改造、更新与扩建都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面对巨大产量的建筑废弃物,如何合理的处理和再利用成为解决生态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步骤。南京市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承担着举办2014年第二届国际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务,南京更要做好有关建筑垃圾的处理的事宜,为世界展现古城南京的魅力。

鉴于此,课题组进行了关于建筑垃圾的调查。通过对南京周边一些开发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实地考察和文献查阅,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和讨论目前建筑施工垃圾管理及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建筑施工垃圾管理及回收利用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1 南京市建筑施工垃圾产生的来源及处理方式

课题组调研了南京市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初步了解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的产生原因及处理方式。见表1

表1 南京部分施工现场垃圾的产生及处理

对不同建筑结构形式、施工方案的建筑工地,其建筑施工垃圾的组成成分所占比例大不相同,;而不同工地产生的垃圾数量也因施工和管理情况的不同差异很大。课题组又查阅了一些文献资料(如表2),了解到不同建筑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中单位建筑面积的垃圾量及其组成。

表2不同建筑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中单位建筑面积的垃圾量及其组成

单位建筑面积垃圾量(Kg/m2) 50~200 45~150 45~150

2南京市近几年的建筑施工面积与垃圾产量的分析

南京市2005-2010房屋建筑面积与垃圾产量分析表

表中数据来源《南京统计年鉴》以及南京市统计局

根据表1数据以及2005—2010年建筑业竣工面积测算关系,中国现阶段每建筑1×104m2 ,就会产生废弃砖和水泥块等建筑垃圾550t。因此,计算建筑施工垃圾时,按1×104m2建筑施工面积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废渣的产量为550t,以此推出表3、表4中数据。

表3:建筑垃圾产量随年份变化(2005-2010)

表4:垃圾年产量相对于上年增长(2005-2010)

3建筑施工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表1可以看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垃圾大致有9个种类。工地操作人员给出的处理方式是最常见的现场处理方法(表1)。虽说也有“集中回收,交由废弃物回收站进行进一步处理”的信息传达出来,但还是略显笼统,细究追问下,现场操作人员也无法具体给出集中回收运走后到底是如何处理的。由此,南京地区建筑废弃物处理上面临的问题也可见一斑。所以要解决建筑垃圾问题,首先要找出其存在的原因。

3.1现场管理粗放,回收利用率低

我市以往对于城市建筑垃圾只是采取以下几种简单的方法进行处理,并且都是事后处理,缺乏现场严格的管理制度,现场管理粗放,回收利用率低。程度最严重的是材料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材料加工是对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影响程度最大的原因。材料在加工下料时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边角余料,例如钢筋切割为设计尺寸时产生的钢筋头,木模板拼接时切掉的多余边料,砌块砍砖产生的碎块,瓷砖为了适应结构尺寸切掉的边角余料等等。这些加工活动发生频率高,产出的建筑废弃物数量也最多。而这些废料大部分以“集中外运”的方式运送进入废弃物处理厂,最终与城市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使得原本就满负荷运行的废弃物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没有把边角材料利用好,只是简单的当垃圾处理了,回收率几乎等于零。

3.2中转、运输系统配备不到位,环境污染较严重

在南京部分工地的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工作人员所称的“待集中清运”的废弃物中仅有砖石混凝土等会集中起来用于铺路回填,其余大多都随意散落在地。可以看到,废弃物的存放,运输环节还存在较大问题。

下图一和图二是从工地实拍的施工现场的垃圾存放图:

图一 图二

中转、运输系统主要问题在于:1.城市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回填、消纳点较远,导致运输成本居高不下;2.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渣土等的飞扬撒落,影响市容与大气环境;3.清运市场混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最低价中标的规则使价格恶性争夺市场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企业甚至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弥补成本,赚取非法利润。

3.3 “三化”处理率较低,处理方式较为落后

“三化”指的是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第2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中图分类号:U6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2-0026-02

如今,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不仅是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例如询问笔录不够深入细致,流于形式,证据调查缺少专业技术支撑,大运河AIS、vts、电视监控等还未做到无缝隙,通航环境复杂等等。

对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以掌握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查明事故真实原因,得出普遍化的安全建议和本质化事故预防措施,从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1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海事管理机构属于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而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判明事故责任。如今,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是《安全生产法》,二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三是《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四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等。其中,《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指出:“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根据相关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在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以书面的形式送达给交通事故的当事者。

事故的管辖通常为属地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技术调查行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科学技术也得到迅猛发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离不开技术手段。对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积累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经验。西方国家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比较长,经验相对丰富,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的借鉴先进经验,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除此之外,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调查人员绝对不能单一的凭借自身的经验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到位,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交通事故调查人员需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正,二是客观,三是及时,四是全面,五是深入,六是细致,七是求真,八是科学。在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熟练使用专业技能,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好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最终制作出客观全面的事故调查报告,保证调查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碰撞,二是搁浅,三是触礁,四是触碰,五是浪损,六是火灾、爆炸,七是风灾,八是自沉,九是操作性污染,十是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应分析不同种类事故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害范围、事故的性质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从“人、船、环境、管理”各个方面研究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每个细节,以掌握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结果,查明事故真实原因,得出普遍化的安全建议和本质化事故预防措施,从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3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注意事项

3.1 注重证据的搜集

证据的搜集是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基础和前提。对此,调查人员必须认识到证据搜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步骤和程序搜集证据。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书证,二是物证,三是视听材料,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陈述,六是鉴定结论,七是勘查笔录,八是现场笔录,九是现场记录,十是其他证据。要想搜集到更多有价值的证据,调查人员就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除此之外,调查人员还需要对以下信息进行搜集: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航道情况,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水文特征,三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状况,四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周边环境。调查人员需要把搜集到的信息全部记录到勘察记录上,并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在交通事故现场留下的物证必须妥善保存,拍照做好记录。调查人员需要在每一件证据上贴上标签。调查人员还必须做好交通事故证人的询问工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经历交通事故发生或者见证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人,也是交通事故的关键证人。在询问交通事故证人时,不能所有证人同时询问,需要一对一单独询问。在询问结束后,调查人员也不能轻易得出结论,还要多听取他人的意见和想法。

3.2 注重交通事故调查方法的选择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勘查,二是拍照,三是查询,四是鉴定,五是检验。调查人员在展开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根据不同种类事故类型,合理选择方法,并保持严谨的调查处理态度。如果碰撞事故,应拍照勘查现场水域通航环境、船舶受损情况,查询船员值班、检验航行设备工作状况,了解碰撞前、碰撞中的行为以及碰撞后采取的措施;如果搁浅触礁事故,拍照勘查现场的地形、底质、水流、航道水深情况以及船舶搁浅部位、受损情况,查询事故发生前的航向和航速等航行情况、船舶实际吃水、船员值班情况、机器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发生时情形,了解采取了哪些避碰行为和应急措施;如群哟舶沉没事故,主要起因是天气水流、船舶结构技术状况不良、货物装载不当、操作失误等,小型船舶沉没的原因通常是船舶技术状况差、装载不当、超载、操作不当、浪损等,船舶沉没后,大多原始证据丧失,主要询问幸存者和其他证人,向有关部门调取气象水流资料,查阅登记机关、检验机关、造船厂、船公司等保存的相关船舶资料,向上一港了解船舶货物装载情况,必要时进行稳性核算。

3.3 注重书证的搜集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书证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书证包括:一是船舶、船员证书、文书等详细资料,二是航行记录,这也是比较原始的记录,三是航行设备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四是船舶操作说明和安全手册,五是船舶出行的计划书,六是船舶的布置图,七是船舶的特性说明,八是船舶的维修和保养计划书,九是天气预报等气象记录。书证的搜集必须全面,详细,不能遗漏任何一个环节。书证越详细,对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就越全面,处理结果就越合理。

3.4 力求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专业性

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交给专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如果是由于船舶出现破损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就必须由专业的船舶检测机构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如果是因为火灾引起的交通事故,就必须由国家消防鉴定机构出具火灾鉴定书。如果在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检测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科学技术则还需要求助专业机构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处理结果。如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必须认识到加强调查人员培训的重要性,加大人员培训方面的资金投入,定期派遣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外出参加专业化培训,提高调查人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积累调查经验,进而提高交通事故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可以更好的满足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开展需求,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4 结语

如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正成为制约水运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国家对于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研究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每个细节,合理选择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明确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责任,分析事故的根本问题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预防对策,从而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航内河运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包金玉.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A]. .海船进江与航行安全保障论文集[C].:,2003:2.

第3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第4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摘 要】目的:对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对患者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实验室检

>> 一起学校细菌性痢疾爆发的流行病学调查 一起细菌性痢疾局部暴发流行病学调查 一起幼儿园宋内志贺菌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 一起剧毒鼠药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一起皂甙引起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泸水县一起细菌性痢疾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结果分析 一起侵袭性大肠埃希菌引起食物中毒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 一起山区小学细菌性痢疾爆发的流行病学调查 西峡县某中学一起细菌性痢疾爆发的流行病学调查 一起学校食堂细菌性食物中毒的调查分析 用流行病学诊断方法现场认定一起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一起食用牛肉汤致疑似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一起多次暴露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分析 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 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一起养殖户布鲁氏菌病聚集性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 某中学一起伤寒暴发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 一起婴儿感染性腹泻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 一起小学生龙葵素中毒流行病学调查 关于肃南县xx小学一起疑似细菌性食物中毒调查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3-04-19.

[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Z].2013 -02-26.

[3] 成锡山.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山西医药杂志(下半月版),2007,36(12):996-997.

[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Z].2012 -02-14.

第5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第二条 市卫生监督中心稽查科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传染病防治监督、违规刊登医疗广告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的举报投诉案件;

(四)各类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六)涉及卫生监督机构或卫生监督员执法违法的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卫生行政机官指定处理。

第六条对于重大的、跨县(市)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市卫生监督中心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

2.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实行首(问)接负责制。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最先受理的人员应当详细填写《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对来访举报的,应指派专人接待;对电话举报的,应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

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4.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处事认真严谨。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案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稽查科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签批;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生局主管局长或局长报告。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原则上一般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查办,紧急或重大的案件应及时查办。

3.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30天内查明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依法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由首接案件人员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反馈。

第九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与投诉、举报案件由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6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7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为了确保镇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及时效地采取大果断措施,切实维护好全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恶化和扩大,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对全镇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民主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一)镇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和各村支部书记。

(二)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

1.办公室:由党政办和食安办具体负责综合协调调度工作,随时向领导汇报事态的进展情况,办公室电话:XX。

2.现场抢救组:由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抢收及护理工作。责任人:XX

3.现场维护组:由派出所、镇综治办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责任人:XX。

4.后勤保障组:由镇财政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后勤保障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机制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在10分钟内将信息报告给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并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2.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应在10分钟内将信息报告给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上级卫生部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接到报警后,要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四、调查前的准备

1.人员准备: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指派2名以上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必要时应配备检验人员和有关专业协助前往。

2.调查处理准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处理预案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前准备。如采样工具、法律文书、取证工具、快速检测设备等的准备。

3.交通工具准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好应急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油料充足,24小时全天候命。

五、食堂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处理

1.接到食品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领导小组应通知各相关部门携带调查用品、采样器材、协助抢救的物品等迅速赶到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吃过哪些事故,进食与病人人数,事态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应特别注意对“首例病人”的全面调查。

3.向首先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治医生详细了解患者临床表现的特点、急救治疗及其效果。进行必要的谢谢主抢救措施。

4.迅速控制突发事件局面,最大限度较少事故的损失。必要时封存现场可疑事物与环境、工具。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食品来源与去向,立即追查可疑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场所,收回已售的可疑食品,防止事态继续扩大蔓延。

六、积极协助,主动配合

第8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5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一次事故造成l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四)事故影响范围跨越本区行政区域,或者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能,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贸局局长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5.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场所;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汇总事故报告情况,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6.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7.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8.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涉嫌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由种植、养殖环节导致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起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有关产品流向通报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发生在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依法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监管。

区工商局负责组织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质监、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追查其流向,并将问题食品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

区经贸局应当积极协调做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并积极参与流通领域涉及禽、畜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学校校内食堂以及应由校方负责的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管督促,并配合卫生行政等部门就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区政府。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经贸局、*局等部门负责或确定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处罚,监督、控制、收回有毒有害食品、追踪源头、控制流通渠道,必要时移送有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经贸局组成,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的保障。

4.安全保卫组:由区*局协调组织,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和区*、农业、卫生、工商、经贸、教育等部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地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事故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对符合本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定情况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安排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处理工作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指挥状态。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助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理,排除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危害。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办公室讨论确定后,报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中止应急救援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处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罟者给予赔偿。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由、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