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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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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方案

第1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山 环境保护 综合治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open-air mining m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engineering analysis, puts forward the working plan and engineering measures are introduced.

Keywords: mine environmental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中图分类号:TD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矿产资源为不可再生性资源,盲目的开采既浪费了矿产资源又破坏了当地的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环境条件逐渐恶化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政策法规,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和有效保护矿山环境,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要进行合理规划和综合治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环境,把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限度,达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本文以分布广泛的露天开采矿山为例,就其一般性的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设计和分析。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分区

(一)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分区

根据矿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矿山开发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分区评估,针对矿区进行环境保护规划分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一般可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次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Ⅲ区)。

重点保护区:该区主要包括矿区内的露天采场和工业广场区域,为环境影响较严重区。该区因采矿人类活动频繁,在矿山采空(闭坑)后,必须对区内被破坏土地进行绿化、对露天采矿边坡进行治理、对矿山生产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及对区内的水质进行恢复。根据“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把该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

次重点保护区:该区为矿区内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农业占地区域。矿山的建设和开采对区内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同样也要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治理措施。根据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政策,把该区划分为次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该区为矿区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林地、旱地或果园等分布区域。矿山的建设和开采对区内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同样也要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因此,把该区划分为一般保护区。

(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分区

根据矿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矿山开发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分析,矿山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矿山环境影响分区评估以及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分区结果,主要针对重点保护区进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分区,分为近期综合治理区、中期综合治理区和远期综合治理区。

1、近期综合治理区

该区包括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后缘斜坡地带、近期开采形成的梯形斜坡以及工业广场周围空地。

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后缘斜坡多为斜坡,结构松散,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为保证矿山生产的安全,必须在近期进行治理。

2、中期综合治理区:该区一般为中期开采形成的梯形斜坡。

3、远期综合治理区:该区一般包括工业广场建设用地和堆堆砖场、排土场以及最终开采平台。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布署

露天采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又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金,采取科学、经济、合理的方法,分轻、重、缓、急地逐步完成。

在时间布署上,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尽可能同步进行;在空间布局上,把露天采场和工业广场作为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重点。

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方法

(一)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方法

矿山环境的保护,要依法开采建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矿山环境监测,选择合理的开采工艺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治理工程工作量。

(二)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法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以工程法为主,非工程法为为辅。

1、对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特别是露天采坑,进行回填复垠、整治,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或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2、露天采矿的边坡最终台阶面上实施绿化植树,必要时台阶边坡采取适当的支挡措施。

3、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统一堆放并修建挡土墙。

4、修建沉淀池,污、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和冲沟,保征影响区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不受污染。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

(一)保护方案

1、保护目标

在矿山生产的同时,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环境问题的发生,改善和提高矿山及附近的生产生存环境质量。

2、保护措施

首先,要强化企业主、员工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定期进行学习和培训。其次,矿山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部门设计的开采方案开采和建设,并选择合理的开采工艺和方法。争对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矿山企业必须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

(二)治理工程方案

1、重点治理对象

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可能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及矿山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结果,确定矿山环境需综合治理的重点对象主要包括:

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开拓形成的斜坡;露天采矿场的边坡;固体废弃物堆放区域;其他被破坏或废弃的土地;受影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治理

2、治理工程措施

根据上述矿山环境需综合治理的重点对象,采取以下治理工程对相应的对象进行治理。

(1)露天采矿场和工业广场开拓形成的斜坡

该项治理工程多属近期任务,一般需要在斜坡上修筑一定量的导排水渠。

(2)露天采矿场梯级边坡治理工程

露天采矿场形成的梯级边坡,治理工程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分台阶坡面的适当加固或放坡;

分台面的填土整平和绿化还林。

该项治理工程一般在开采完成一个平台后即可对上一台阶进行治理,亦属近期和中期规划。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该项治理工程一般为远期规划,主要针对固体废弃物无序堆放形成的各类松散物质构成的不稳定边坡采取治理措施:

降低坡高、坡角(坡角要小于30度),一般在闭矿后半年内完成;

边坡加固、衬砌护坡,一般在闭矿后半年内完成;

在有效部位建设阻挡工程,即矿山正式生产前完成的挡土墙;

设计相应的排水、防水工程,多与挡土墙同期完成。

(4)工业广场建筑用地以外空地的绿化工程

为提高场区环境质量,在建设生产车间、烧砖窑、综合管理房等建筑设施的同时,对其周边的空地进行绿化还林。该项治理工程属近期规划。

(5)被破坏或废弃土地复垦工程

主要包括:

最终开采平台填土及绿化还林工程,属远期规划;

工业广场用地填土整平及绿化还林工程,属远期规划。

(6)防水土污染工程

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排土场)和矿体中有害夹层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农田污染的治理,主要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农田的污染。该项治理工程属远期规划。

参考文献:

1.尹国勋,《矿山环境保护》,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0.5;

2.编委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标准实施手册》,中国地质出版社,2009;

3.王凯军,《实用水处理技术丛书--发酵工业废水处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10;

第2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河道淤泥 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恢复 累赘性 分析

引言

国家法律法规,都该是有针对性作出的,主管执行部门不能死搬教条,要调研具体情况,把握国家规定的实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虽然要求采矿企业,必须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许可证,但是就河道淤泥问题不适用,因为清淤的主体是水政部门,即使委托有关企业实施,依然不改变责任的主体。河道淤泥的受让人,从法定和约定上都没有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主体义务。目前,在使用河道制砖的地区,出现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让淤泥购买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现象,文件有规定,确实是无可奈何,笔者在法律之间另辟蹊径,力求解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淤泥制砖企业的困扰,做了一些现实的分析和理论上的探讨。

1 长江中下游地区河道淤泥来源和特性分析

1.1 河道淤泥来源

河道淤泥是综合物,通常是,雨水陈年累月的洗刷,陆地的粘土、泥沙等随着地表水流入河道,沉积起来;生活用水从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中自然地源源不断的溢出,在河道里不断分解沉定;浮萍、莲藕等水生植物、鱼虾、贝壳类的河蚌等水生动物、以及微生物,尸体腐烂淤积,这些成因,就会形成了河道淤泥。

1.2 河道淤泥特性

河道淤泥,累积久了,就成为河道障碍物,会影响河道运输功能、蓄排水功能、生态环境环境功能,处理的办法就是清淤。但河道淤泥有这样的特性,包含丰富的有机物,可以用于农田复垦与施肥;又具有砖瓦用粘土的粘性,可以用于制砖;污染严重的呢,适宜于做公路底垫。总之,这些特性,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寻求淤泥的经济应用,从而降低清淤的成本。

2 河道淤泥清淤的责任主体与工程综合措旆

2.1 河道淤泥清淤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清淤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是由各级水政主管部门牵头,农林、港务、交通、规划等部门参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划,是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考虑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诸方面效应和效益。

2.2 河道清淤的工程综合措施

纵观具体河道清淤方案,都考虑了这样几个方面:

2.2.1 河道清理工程有计划按步骤实施,不要求河道清淤的速成和光洁,有利于水生植物、微生物的生长,达到治疗生态环境的效果。

2.2.2 清理河道工程结束不产生新的破坏,淤泥处置与相关规划相衔接,有淤泥用于做路、复垦、施肥、制砖等方面的方案。

2.2.3 河道清淤工程,包含防止踏方的护岸设计,选择本地自然生长成活快的植物,既能护坡,又能防冲刷,不仅起到了水土保持作用,还延长了河道淤积周期;等等;其内容包含了、且远广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是综合性工程。由此看来,河道清淤过程本身就是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过程。

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累赘性成因

3.1 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虚拟给不当的主体

执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是清淤工程主体的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为河道淤泥清理工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应当的。所以实际工作中,河道淤泥清淤工程主体,应当就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工程实施本身就是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过程。淤泥是这个过程的副产品,如果让购买或应用淤泥的主体在取购时候,再另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累赘的,是把实施清淤的工程主体的义务复加给买方,把已经完成的义务,主观虚拟地假想给新的购买主体。

3.2 虚拟承担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被迫性

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必须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做其他一系列的活动。但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4号部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按上述,淤泥制砖企业,利用淤泥掺和煤渣或石灰制砖是个除废过程、废物再利用的过程,可以直接从国家购买淤泥,缴纳必要的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作相应税赋即可。河道的清淤,已经由国家机构委托实施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已经得到相应完成了,为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行为不是出于现实的需要,而是迫于法律规范教条性应用所带来的无奈。

即使堆积淤泥临时性场地的环境恢复与治理,依法也应属于河道淤泥清淤工程实施主体的事情,如果让买方砖瓦企业来做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就有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何况,只要原地貌不变地把淤泥取走,就达到了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至于是不是会破坏原貌,那是通过相关方合同约定就可以处理的事情,牵强附会的用编制“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来规制,无非是小题大做,是用国家强制取代合同约束,是根本没有必要的。当然,也可以通过矿管部门的监管和查处,使原貌得到恢复。例如,人人都有盗窃的可能。难道人人都要对公安部门提供不盗窃的保证书和缴纳保证金以约束自己吗?是不是也编制个什么自我控制方案呢?仓储性的堆积,按合同仓储物即淤泥取走,原貌就能再现。还有,任何企业在厂内堆积原料,是常有的事情,任何企业堆积原料都不得破坏土地原来的利用条件。砖瓦企业所堆积的原料是淤泥、粘土,在仓储用地利用的行政管理方面,不该由于原料的不同,搞企业歧视,让砖瓦企业无形地增加负担,是多么的不公平。

总之,让购买河道淤泥的砖瓦企业承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义务,是虚拟的,是把被他人已经完成或必须完成的义务假想性地再次施与,无论是对河道、无论对是厂内外淤泥仓储用地而言,做“方案”都没有现实的和法律上的道理可言。厂内淤泥仓储用地恢复可以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合

同可以约定和控制。没必要像什么复杂工程似的,弄出个什么符合”国标”方案呢。简单地用合同约束和履行,就可以符合“国标”了。

4 去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方案”义务的方法

4.1 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机理

像煤矿、石油等一系列矿山的开采,对地质环境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坏力,具有负面性,对这些矿山采矿权的出让。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而河道淤泥的捞取与处置本身就是根据一定专业方案而实施的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环境的行为,具有积极性、正面性。为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犹如给冬天的白雪增白,逻辑上是混乱的。国家已经花费疏浚的河道,其结果就是恢复和治理环境的过程,让淤泥制砖企业空洞无实际效果的去花费,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一切财富都是社会的。

4.2 做好调研及时向有权部门请示

淤泥制砖企业,如果想要取得采矿权,直接采挖砖瓦用粘土,那是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然后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定的政府工程或政府审批的工程实施时,如果出现多余土方,那么国家可以直接出让,工程实施权利与采矿权耦合在一起了,是开发商、工程承包主体的权利,这种耦合现象,是不需要进行再次作采矿权许可的。购买淤泥的行为,与采矿权实施行为是迥然不同的两码事,不需要凭采矿许可证而进行,所以,这里就出现了个自由缝隙,根据法理,无采矿许可证,只要能参与竟买到砖瓦用淤泥,可以照常营业。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领取采矿许可证,按道理不会影响淤泥制砖企业的正常运行,那样,如果把砖瓦企业视同污水处理厂一样,当成污泥处理厂,也不无道理。但是,事实上,工商部门会不考虑这些情况的,认死理,无采矿许可证,就不发放或不年检营业执照。

这样的调研结果,可以请示两个问题。(1)新兴无采矿许可证的淤泥砖瓦企业,参照污染处理厂那样予以管理,是否可以确认这样的企业存在,是否可以用相应的法律新套路予以管理。(2)使用河道淤泥制砖的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意,对拟购买的淤泥不再另起灶炉的搞一套累赘性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第3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2010年,湖南省耒阳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展开,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参与其中,为全省资源型枯竭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树立了典型,提供了学习借鉴的参照。

深入实地调查地质环境问题

湖南省耒阳市是典型的以采煤为主的资源型工矿城市,为湖南省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通过几十年高强度的开采,该市的煤炭资源逐渐枯竭,煤炭及相关产业的产值逐年下降。同时,在长期的采矿过程中也产生了环境污染、城市基础设施老化、生态破坏等问题。2009年,湖南省耒阳市进入第二批国家资源型枯竭城市名单行列。

2010年6月,耒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编制了《湖南省耒阳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迈出了耒阳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第一步。

自接受委托以来,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地质环境所不仅充分收集利用以往的调查与评估报告,还多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耒阳市的的每一个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收集了矿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水文、矿业地质等多方面的资料,对耒阳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有了准确而全面的了解。

“耒阳市煤矿数量众多,采煤的时间也比较长久,很多采矿的方法及技术比较落后,另外,加上一些非法采矿行为,因此,积累的地质环境方面的矛盾繁多且复杂。”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地质环境所负责人介绍到。

经过调查,目前矿区已经勘查清楚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地面沉陷问题。这是国内矿区地质灾害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也是耒阳市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程中的重要方向。耒阳市的煤矿区开采时间已久,大多在中浅部采煤,环保意识较差,且由于一些煤矿的地质构造方面的缘故,稳固性较差,因此,很多矿区地面出现塌陷区,造成多户居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2011年重点治理的以新生煤矿区为代表的六大矿区因为采煤造成的地面塌陷面积累计高达七八百万平方米。二是废渣问题。以红卫煤矿区阳塘村为例,据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地质环境所调查数据显示,该地的一个废渣堆占用旱地面积达到60000平方米,浪费了土地资源。另外,矿区很多的废渣堆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存在失稳隐患,遭遇暴雨时极易引发废渣流危及下方农田与村民房屋安全。废渣堆的存在也污染了矿区内的水质,阻塞了河道。

此外,采煤也引发了一些新生煤矿区等地方的山体滑坡,威胁到当地的交通、农田及居民房屋安全。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还使得农田的灌溉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破损,影响农田灌溉用水。

科学规划治理工程

2011年,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地质环境所通过成功竞标成为工程测量、勘查与设计的四家单位之一。随后,该院完成该项目的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推进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进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牵涉面广、投资大、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涉及到工程地质学、环境地质学、土壤学等多种学科理论。此外,由于各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有所不同,因此,必须从整体上进行科学规划。

在对矿区地质环境问题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地质环境所立足于“考虑长远、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的原则,优先突出关系“民生”的地质环境问题,追求安全、经济、实效,以保障矿区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设计治理方案时,根据不同矿区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分布状况,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手段与治理方式。例如,2011年耒阳市新生煤矿区等六个矿区的地质环境治理内容尽管大体相同,但仍有一些差异。因此,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矿区的环境现状以及周边居民的心理诉求。

在工程实施方面,以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为主,以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为辅,将规模较大的矿山单独作为一项治理工程,若干小型矿山组成群采区整合成一项治理工程。这充分体现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所设计规范方案的科学性。

治理方案设计充分考虑综合效益

耒阳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响应国家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工程,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地质环境所在设计治理方案时,充分考虑了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百姓生活、农业生产的等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根据制定的《湖南省耒阳市2011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推进耒阳市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不仅可以消除存在或潜在的地质灾害,减少对当地村民生命财产的危害,还能增加就业机会近4000人次,有效解决矿区企业多年来所承受的农赔负担以及工农矛盾冲突,为湖南省甚至全国建设“绿色矿区”、“安全矿山”提供示范作用,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5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 治理

1 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矿业经济发展迅速:新发现矿产地5处,新增铁矿资源储量516.3万吨,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7108万吨;2007年,矿业采选业总产值15.75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3.99亿元,年递增15%;矿业总产值338.8亿元(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当年价),比2005年增加179.4亿元,年递增45%;实现利税34.55亿元,利润16.37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2.5倍和3.6倍。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消耗,这为矿产开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矿业企业抓住机遇,不断加快开采进度。这也就随之给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市虽然因地质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事故较少,但地质环境问题却不容忽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不论对于矿业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还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都是负责任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近些年,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7年,全市矿山年排放废水348.97万吨,处理253.39万吨,废水排放达标率72.6%;尾砂(粉煤灰)年排放65.2万吨,年处理利用量9万吨,处理利用率13.8%;废石年排放量94.49万吨,年处理利用量40.69万吨,处理利用率43%;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达到82.2公顷。但是必须指出,未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截止2007年底,全市矿山历年累计积存尾砂288.43万吨,废石1121.95万吨,累计破坏土地面积2337.73公顷(占全市面积的0.74%)。矿山的生产活动诱发各种地质灾害将有所增加,导致采空和疏干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地下水均衡破坏、矿坑突水等。2011年我市共发生三起地质灾害。因此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我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3.1 注重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凡是地质灾害,都与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对影响范围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最小,达到防灾减灾的根本目的。

3.2 注重综合治理、有效防护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治理方式,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只有各种措施配置合理,才能根治灾害。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4.1 加强已闭坑矿山土地分类管理

遵循“区域开展、重点突破、解剖典型、控制一般”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填表调查,对典型矿山进行实地调查与核查,查明全市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重点查清闭坑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提出矿山土地用途转换方向和治理恢复意见,为矿山环境开发式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探索建立矿山土地转换使用制度与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加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进程。

①宜“建”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由地方政府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可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宜“农”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农业和果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③宜“林”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林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4.2 加快矿山废弃物处理

矿山废渣、废石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废弃物的堆积造成矿山周边占压土地、植被破坏,影响了原有地貌环境。开采矿山会造成采坑区,现许多矿山通过废弃矿石与砂石配比进行回填,不仅减少了运输别的材料回填带来的巨大资金成本,而且也直接处理了废弃矿物,就地取材,变废为宝,节省了废弃物处理成本。

4.3 加大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由于传统矿山开采很少进行矿坑回填,造成地质塌陷等情况极易发生。同时由于矿山开采影响了植被的生长,造成矿山地质出现疏松,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不稳固,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难。

从治理技术上讲,矿山地质治理首先要从水治理开始,加快矿山植被的恢复,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积极争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我市正在进行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分宜县双林镇废弃煤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渝水区因资源枯竭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渝水区下村镇航桥村岩溶地面塌陷勘探项目,总投资1000多万元。

4.4 加速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开展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影响程度,制定分期治理方案。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提高矿山准入门槛,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资源利用率。新建矿山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规定存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款专用,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目前,省发证矿山基本全部实施保证金制度,市县发证矿山正在逐步实施。

4.5 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题目,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职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5 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过长时期地监控与治理,进行有效地引导,才能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而且,还要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技术开发,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切实实施,才能最终有效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矿山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江发.浅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

第6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把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作为建设“山水苏州、人文”的重要内容和任务。我局在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一手抓“保护”,一手抓“整治”,在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加快推进,初显成效

一是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度抓好全面禁采工作,到底全区累计关闭露采矿山60多家,关闭率达100%。在全面禁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我区共有废弃矿山宕口150多个,破损山体面积近300万平方米。从开始,我区按照“沿湖、沿路、沿风景区的关闭矿山先行整治、分期分批推进”的整治工作思路,从试点着手,积极探索对关闭矿山整治的方式方法。至,全区共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50个,治理复绿山体面积191万平方米,工程投资2.1亿元。为改善关闭宕底及周边环境,按照苏政办发8号文件精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原矿废弃地整治复垦成为农用地。近四年来,我区投资4200万元,累计治理复垦土地7000多亩。

二是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区内完成了全面禁采深层地下水的任务,从而使得地面沉降灾害得到了有效控制。近几年,除了完成数十处滑坡、崩塌灾害点的治理外,还重点对金庭镇岭东湾地面塌陷等9处地质灾害点进行了专项治理,区内大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已消除。

三是加大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及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太湖西山岛是江苏省内第一个国家地质公园,根据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布局和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按照地貌形态、地质遗迹特点及景点分布,在四平方公里“功能核心区”内我们努力形成“二一四二”地质遗迹保护格局,即保持两个优势地质景区,打造一个地质旅游枢纽地位,完成四个地质遗迹的开发和保护,抓好两个后备景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经区政府批准,由我局承建的投资额达1800万元、建筑面积为2800平方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新馆也将于今年5月建成。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专业的生态恢复和治理工程。工作实践中,我们不断探索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编制了《苏州市区矿山环境整治“十一五”规划》,用规划的形式将全区的矿山整治工作实行扎口管理,有序开展。通过编制规划,率先对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等主要沿线的采石宕口进行环境整治。我们按地理位置大体分为三大区域:一是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两侧;二是主要风景名胜区;三是西山地质公园区。列出了五年整治工作的时间表,分期分批开展整治工作。

二是坚持由点到面。根据废弃矿山的自然环境特点,我们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我区确定了开发区内的旺山关闭宕口作为关闭矿山综合整治的试点。该工程主要采用“生物防护”技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施工,总投资600多万元,复绿面积8万多平方米。该项目被上级部门评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列为国土资源部部级项目,受到了部、省、市各级领导的肯定。,我们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先后实施了张桥、天然居两个矿区边坡的整治复绿,治理面积13万平方米。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我区把5个被列为部、省级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来实施,通过抓大项目带动小项目,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我们重点开展了藏书花岗石料厂的山体整治工作,该工程分二期实施,整治面积16万平方米。,将木渎尧峰采石厂整治项目作为“十一五”规划的首期项目和启动项目,总投资近800万元。这两个项目于7月顺利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的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开展了金山浜矿区治理项目,总投资5800多万元。今年又将启动西山岛金龙建材矿整治项目,工程总投资4000多万元,该项目于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列为重点治理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改善矿山开采对太湖和西山景区的影响。

四是坚持防治结合。,我局委托专业部门对全区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复查评估,重新确定了10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中新增3个点)作为群测群防点,在摸清现状的同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群众、单位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单位网络和群测群防网络,同时建议区、镇政府加大地质灾害治理的力度,实行区、镇两级政府负责制,以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三、不断推进,提升水平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我区在矿山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一定进展,全区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轨道。

一是政府重视,财力保障。各级政府的重视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前提。我区成立了由分管区长挂帅,国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工作扎口在国土部门。坚持以区级投入为主,做到区镇联动,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运用现有扶持政策,筹措资金,形成了多渠道筹措整治资金的良性机制。为加强治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开设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目前,区财政已落实整治资金1.4亿元。

二是建立制度,规范管理。我们认真执行省厅《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在管理中逐步建立了四项制度,1、方案 设计、立项审批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施工方案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经市以上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2、工程招投标和预、决算制度。承担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和绿化施工等相关资质。3、监理和审计制度。施工期间的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行旁站监理和跟踪审计。4、竣工联合验收制度。项目竣工由国土、监察、财政、审计联合从项目现场到施工资料进行验收,严把质量、技术、进度和资金关。

三是围绕核心,完善规划。地质遗迹群是地质公园的核心,也是整个地质旅游的核心。西山地质公园建设正处于一个起步和探索阶段,随着建设的不断深入,原有总体规划已不能满足现在建设和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年我们确定对《苏州太湖西山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目前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展开,所需的资金也已落实。

第7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

中国近30年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而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便是能源以及资源的供给,如石油,煤,天然气,还有稀缺金属的开采。这些物质的开采会对当地环境造成近乎毁灭性的破坏,当地的河流,田地都不能使用供给人类生活资源了。近些年来,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高度重视,但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1.地质环境破坏造成的问题

1.1占用和损毁土地

在我国,地质环境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就是矿山的开采。由于资源得来容易且赚钱速度快,因而近些年来中国各地矿山开发过度且不合理。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公顷,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公顷,采矿塌陷占地约29万公顷,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

1.2引发地质灾害

采矿很明显会破化土质结构,并造成植被覆盖率超低,导致地质灾害。我国地质灾害类型较多,井下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矿井突水等,主要发生在煤、磷等非金属矿床和铁、铜等金属矿床开采。

1.3破坏地下水资源和田地土质

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有的地区地下水位下降达几米甚至数十米,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引发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同时,水源是流动的,当水质污染严重时,种植庄稼的田地也会被污染,当重金属含量超标时,田地里会无法种出庄稼或者种出来的庄稼对人体有危害,例如前年的镉大米事件。

1.4废物问题严重

众所周知,矿物开采过程会有废水、废气、产生。而在生产时便进行净化成本高昂,且民众环保意识不够强,因而工厂里的废物便未经处理进入地球循环。全国矿山企业每年产生的废石和尾矿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边环境;量未处理合格的矿山废液废水的排放,加剧了区域性、流域性水体污染及部分湖泊富营养化;采矿产生大量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导致空气浊化,酸雨区扩大。

2.地质环境治理的不足

2.1治理速度比不上破坏速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但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资主体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还有待加强[1]。此外,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历史遗留问题太多,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而财政资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坚持集中使用资金在连片的城区治理上,重点支持已废弃无责任人的或者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导致整体治理速度缓慢,加上边治理边开发破坏现象较为常见,使得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2.2项目管理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地质环境治理起步慢,进行下去阻力强大,因而当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各个运作环节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不少的漏洞。如立项申报环节中,申请人常常为了多要资金而虚报、夸大工程内容。还有治理环节中,单一地依靠中央财政投资而缺乏地方配套资金,且对施工监管不力,只管治理而不管资源综合利用等;验收环节不规范,治理的成果不巩固等。

2.3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除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规文件实施外,还缺乏专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治理项目的设计规范,项目预算标准等,使得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审查及预算,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等方面没能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给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监督等一系列工作造成不便。另外,其他地质环境治理并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也不完善。

3.地质环境治理的对策

3.1完善相关法规

在完善法规上,近日有了新进展。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签署第44号部令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新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国国土资源报”表示矿山地质环境积重难返,一直是困扰我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者的难题。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加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立足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如今,我国30个省份已建立了“保证金制度”。有关人士称,今后的关键是要抓落实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的收取要与治理恢复方案相一致’要建立规范收取标准和动评估机制。同时,各地国土部门在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要求在矿权人申请采矿证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2完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工作体系

在原有体系上,可以再加强项目管理的监督工作。建议对已经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总结分析,从各个环节着手,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例如,在申报的审批环节中,应严格核实其工程措施,防止虚报;实施环节中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度;验收环节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并注重治理后的跟踪调查,以确保治理效果的巩固。

3.3完善地质环境治理的投资融资机制

目前的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渠道单一,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还有待加强。应当引导和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同时,要通过完善各种相关政策,尤其是收益分配机制,大力发展矿山恢复治理产业。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快治理的新路子,着力构建政府资金扶持的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新机制[2]。

3.4让公众参与治理

在地质环境治理中,群众是受益方而又无利益牵扯,因而他们的眼光是雪亮的在项目立项,招标,治理,评审验收等过程中,让社会媒体,当地居民,专家等参与,以提高项目实施的透明度。鉴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复杂,变数较多,各地要建立自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家数据库,吸纳有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参与,使得治理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结语

地质环境是人类没有勇气也输不起的。但如今人类已经大肆对其进行了破坏。面对地质环境的积重难返,我们必须积极行动,直面挑战,完善地质环境治理。科学规范的地质环境治理的体系和法规将打开地质环境治理的新局面,还人民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第8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包头市矿产资源丰富,现已发现矿物58种,产地349处。目前开发利用的矿种主要有煤、铁、黄金、稀土等。其中稀土储量居世界第一,铌储量仅次于巴西居世界第二。是内蒙自治区最大的工业城市,中国著名的钢铁工业基地之一。然而,为支持工业的快速发展,多年来矿山环境问题及由此诱发的地质灾害一直是困扰着“草原钢城”的健康发展。

为了切实做好包头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早预防、早部署,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各旗县区认真排查的基础上,代市政府起草了《包头市2011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已上报市政府印发实施。

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

积极组织安排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状》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相关工作,为体现公开、公正、透明选择好编制单位,今年,该局积极协调市财政局,采取公开邀标的方式进行优选,目前招标工作已结束,中标单位正在积极进行编制。

另外,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了2009年度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内蒙古志远招投标公司开展了石拐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二期)项目、京藏高速(土右旗段)两侧沙坑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包头石宝铁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

继续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通知》安排和要求,包头市组织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了《京藏高速公路(包头市区段二期)两侧砂石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包头市石拐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四期)》、《包头市达茂旗赛乌素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包头市白云鄂博铁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共计4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预算45274万元,其中申请自治区2011年投入资金31458.3万元。

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下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截至目前,包头市全市有持证矿山372个,其中部发证1个、厅发证107个、市发证264个。现已存储保证金矿山企业228个,存储保证金共计5205.35万元。

文/晓 冬

内蒙古所有煤矿将建紧急避险系统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记者近日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到2013年6月底,内蒙古所有井工煤矿全部将完成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精神,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内蒙古实际,于4月12日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对已有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系统进一步建设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和“五大系统”的有效连接。

2011年底前,全区所有井工煤矿全部建设完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五大系统;其中,神华乌海能源公司黄白茨等19处试点煤矿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自治区30户重点煤炭企业中的高瓦斯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9篇: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矿产的过度开采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中国地质环境公报》显示,全国各类矿山年采掘量达60多亿吨,采矿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500万公顷,而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12%。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结论认为: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爱民, 谢亚琼.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几个技术问题的探讨[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