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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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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1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县高度重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砂石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相关工作,并制发了《XX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督导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砂场,对非法开采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了砂石开采秩序。

二、强力推进、认真开展集中整治阶段工作

(一)、大力动员、广泛宣传

7月19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欧正全同志组织各采砂点负责人召开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动员会,会上向各采砂点负责人宣传了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采砂点负责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配合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会后,我县在XX县广播电视台上开辟专栏,大力宣传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整治范围、目标及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广大群众、开采业主、施工企业自觉知法、懂法、守法,全力配合我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二)、砂石资源整治基本情况

7月25日至7月25日,县砂石资源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县所有砂石资源开采点进行了为期4天的专项检查整治,共查明我县现有15个砂石资源开采点,15个采砂点均办理了采砂许可证。截止目前未发现违法开采、无证开采现象。没有发现以开采砂石为名采挖砂金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1、砂石资源管理费征收不到位。我县在征收各采砂点砂石资源管理费时,考虑到大部分店均是乡村自办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本地农牧民增收,所以在征收砂石资源管理费时,县水务部门本着扶持乡村企业发展,为农牧民创收的原则,仅象征性的征收了一定金额的砂石资源管理费。

2、未征收恢复生态保证金。我县水务部门在砂石资源管理过程中,未要求各采砂点缴纳恢复生态保证金,导致部分采砂点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随意破坏草场、树林,在取尽该点砂石后,不回填、不治理,留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3、划定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不规范。我县水务部门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以坐标或者书面文字描述该点的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具体操作性不强,给检查处理留下了漏洞,导致部分采砂点超范围、超深度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

4、私自开采问题突出。近两年来,是我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攻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砂石资源供应紧张,很多村委会本着为本地群众增收,支持牧民定居建设的原则组织当地群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即私自开采,造成私采问题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整治和规范采砂管理。我县水务部门计划在下一步根据全州的统一安排部署,出台详细的《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制定《办理采砂许可证细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XX县砂石资源利用规划》,根据规划严格划定砂石资源开采范围和开采深度,明确采砂责任人,签订承诺书,实行缴纳恢复生态保证金制度,同时严格实行环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管理、年审工作,确保我县砂石资源开采规划有序,为XX县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2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今年年初,我局召开局务会,提出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组织全县水利工程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下发水库度汛方案,落实水库管理员及水库管理责任人,同时对全县所有农村小水电站县人民政府以2012年5月30日下发了《关于落实全县农村水电安全监管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通知》,对我县农村小水电站逐座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安全监管主体,并在各电站厂房醒目位置制定安全生产“双责任主体”公示牌,加强对全县农村小水电站的安全管理。

二、制定工作方案,定期排查,加强安全监管

今年,为更好地做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先后制定了《县水利局2012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细则》,《县水利局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县2012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等工作方案,根据以上方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节假日前、汛前、“两会期间”均组织分管领导牵头,水政、建管、防办、安监等业务部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同时我局针对各部门、各行业特殊情况,分别对水库安全隐患、水电站安全生产、河道采砂等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整治,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直至整改到位为止。今年,我局共组织9次对全县水利工程进行大检查,下达整改通知5份,均已整改到位。

三、做好宣传,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围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活动主题,利用宣传栏、会议、标语,大力开展组织宣传动员,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浓厚氛围。组织各电站业主积极参加6月12日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单位门口、水利工程现场张贴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干职工及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学习《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各种文件精神,督促各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参加法定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四、全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全县共有各类水库74座,其中中型5座(在建2座),小(一)型20座(在建1座),小(二)型49座,重点山塘1259座,。通过检查,我们觉得水库的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能够落实到位,基本落实防汛物资,水库都制订了防汛应急预案,建立了严格的监测巡查制度,全县水库、山塘均按要求设警示牌,落实了责任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水库运行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各种制度章程落实到位,人员、物资能够到位。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部分水库及山塘存在杂草未清除及防汛物资未落实到位等)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工程运行及施工过程能保证安全。

经检查,各水电站及在建电站均在车间或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管理制度,对存在危险的地方设立了警示标志,必要的地方还做有围栏等工程措施。运行过程中基本上能按规章制度执行。均配置了专职安全员。

为抓好砂场安全生产工作,我局水政监察人员对全县砂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摸排,并根据摸排的情况制定了以下措施:

1、水政监察人员每旬必须进行一次河道巡查,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

2、各砂场必须悬挂警示标志,吊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禁采期、禁采区内不得采砂。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认真落实贯彻十精神,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用十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精神的理解,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下一步主要工作重点为:

1、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增强水利行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第3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全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整顿和规范的范围

对全县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实行全面整顿和规范。以马桥镇、城关镇、寺坪镇等区域为重点矿区,以磷矿、硅石、铁矿、重晶石矿为重点矿种,逐矿区、逐矿点、逐工作面进行整顿和规范。

三、目标任务

到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达到以下目标:

(一)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按设计方案探矿、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三)矿山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四)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五)探矿权、采矿权全部进入有偿化处置,矿业权二级市场得到规范;

(六)矿业权设置布局合理,规模开采、集约经营得到体现,资源转化率明显提高。

四、方法步骤

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1月20日-年2月28日)。召开全县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大力营造宣传声势。利用电视、报刊、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发动,使部门、乡镇、矿业权人明确本次整顿和规范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清查阶段(年3月1日-6月30日)。组织专班人员进行清理清查,重点查清以下底子:

1、证件的发放与审批情况

(1)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情况,看是否有越权发证行为;(2)查证件有效期限,看是否有持过期证件继续从事探、采矿活动;(3)查发证程序,看是否有违规违法审批行为;(4)查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看是否办理了矿业权有偿转让手续。

2、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1)未取得探矿许可证进行探矿的;(2)探矿证到期未办理延续、变更、注销手续的;(3)取得探矿权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探矿的;(4)未按探矿设计方案进行探矿的;(5)以探代采,随意销售矿产品的;(6)未按期交纳下一年探矿权使用费的;(7)擅自转让探矿权或以承包形式变相转让探矿权的。

3、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1)无证开采情况;(2)越界开采情况;(3)越层开采情况;(4)非法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合股等名誉变向转让采矿权情况;(5)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与实施情况;(6)资源回采率高低情况;(7)采矿许可证主体变更情况;(8)无证运销矿产品情况;(9)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治理、植被破坏、乱占土地的情况;(10)安全生产情况;(11)采矿权价款交纳情况;(12)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交纳情况;(13)设计生产规模与实际生产能力情况;(14)贫富矿层综合利用情况;(15)采矿权的设置情况;(16)票证发放、使用情况。

4、行政执法情况

(1)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2)越权、越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情况;(3)公职人员参股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三)集中整顿阶段(年7月1日-12月31日)。整顿和规范专班要根据清理清查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提出集中整顿意见,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研究后,全面开展集中整顿。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要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未进入有偿程序,欠交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的,要依法限期追缴,逾期未交纳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4、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无尾矿库或拦渣坝造成污染环境、水土流失、破坏耕地、破坏植被、破坏河道等问题的,环保、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责令按其制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矿山予以取缔。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审批、发放各种证件的行为,违法取得的各种证件要一律作废停止使用。对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6、全面开展磷、煤资源回采率专项整顿。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磷、煤资源回采率的专项整顿。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关闭。

7、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土、安监、公安、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马桥、城关、寺坪三个矿区的磷矿进行重点治理整顿,切实解决开采、加工、销售中的突出问题。河道采砂由水务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四)全面规范阶段(年1月-9月底)。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或一个矿块多家采矿权的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规模矿山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各类矿山都要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对生产规模小、采矿工艺落后、回采率低于设计指标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小点并大点的矿山要采取收购、合股等形式理顺采矿许可证主体关系,予以规范;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企业,必须限期淘汰和退出;对没有取得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3、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两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4、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的宏观监控,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5、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水务、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按规定进行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机制,通过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6、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建立国土、公安、安监、林业、环保、水务、财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各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采矿许可证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7、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政发[]48号)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

(五)检查验收阶段(年月-12月底)。全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顺利通过省市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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