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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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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第1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国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而工资、薪金所得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与其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已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合理避税既现实,也必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的关注。

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分为7级,从3%—45%不等。

在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后,更要清楚税法规定相关的免税和减税的范围。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此外,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税法免税和减税的规定,在取得相关收入时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单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可根据各省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范围,确定合理的公积金比率,合理避税。但也要注意,公积金虽可避税,但在退休前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我国税务总局在2008年针对汶川大地震曾规定,广大党员以“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在理财中避税

目前,大多数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作为主要理财手段,储蓄存款占其流动资产的大头。但银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实际利率被压缩在更低的水平,资产储蓄实际价值可能不升反降。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见,选择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又实现了合理避税,实为工薪阶层的一个好的增收渠道。如财政部公开发行的2012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别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计入个人收入,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税法规定,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采用变通的方法,采用非货币形式,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税。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班车,免费用餐、免费发放制服、劳保用品,鼓励职工学习进修、培训等等。职工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在发生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培训费等时,以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这些支出属于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位也可将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了税收负担,单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四、巧筹划,巧计算,巧纳税

虽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毕竟导致了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其实,有时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计算方法,同样的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会大不相同。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以年终奖为例,不同的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某人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终奖60000元,13个月工资3000元。

方法一: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发放年终奖,即每月发放5000元,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将年终奖分俩次发放,一次在年中发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资同时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见,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将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这样才能使避税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会使用较高的税率,这时若采用分摊的方法,将其所得分摊到各月,就可节省不少税款。

总的来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达到合理避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第2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避税

1引言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已经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成为人出生就逃不开的一种税种。现在的个人税税负对于很多一般工薪阶层甚至高端人才和明星都比较大。税负的增加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避税方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和生活的开支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的减轻有助于国家的发展。

2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现状

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相比发达国家实施起来晚了很多。一开始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免征额为每月800元,其实在那个时候国民里面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很少,这个法律主要多数是针对外商。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从8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中,工资,薪金所得占的比例比较大,占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就是财产的转让和利息红利分配所得,这保障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额。

3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3.1高端人才引进难

因为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比较高,不利于国家对国际高端人才的引进。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引进,高端的人才从国外深造回来,会考虑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问题。某一个国家性的人才在美国留学,从表面上来看美国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的税收是差不多的,但是高端人才真的回国以后会发现,中国的税负比美国的要重很多,因为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准予扣除的项目要比中国的多很多,所以整体的下来在美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中国的会少,这样面对着国际上高端的人才,在面对选择在美国就业还是在中国就业上,美国就会占有优势。这样的话就不利于我国在国际高端人才上的引进。

3.2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

在中国6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都是靠着每个月几千块收入的工薪阶层,这是因为工薪阶层的纳税个人所得是适用于代扣代缴的管理方法。这样就非常容易征收,在每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就被已经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有着严格的征管的制度和方法,而对于真正有钱的如影视和商业大佬们这般富裕的人,反倒没有严格的征管制度,而不容易征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比如现在网络上具有舆论价值的,在网络上搜索明星逃税的,就会出来特别多的案例,但是他们补交以后就没有事情了,他们挣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也可能挣不到的钱,自己却逃税。如某明星签订“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签订所逃避的所得税的金额可能是工薪阶层一辈子所不能渴望的,这些拿着几千块钱的工薪阶层却每月都按时交着税。这就违背了当初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这样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阴阳合同”只是他们逃税的一种方式,除了这种方式以为,由于他们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各种跨国化的资产,可以使得他们逃税和避税的手段多得多,这样就会使得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这是一种收入低和收入高在缴纳税额上的不平等,还有一种是在收入相等的情况下,自身条件的不同而所需要纳税的金额却是相同的,举一个现实的问题:两个收入相同的年轻人,一个是家庭情况良好的,父母都是有着较高收入的退休工资的,是一个单身。而另一个人是家里是农村的,还要一个兄弟姐妹需要抚养。家里还是小孩。如果对这两个年轻人征收同样的税的话,你会觉得公平吗?对,在人们看来,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

3.3费用扣除不合理

在过去人们认为奢侈的衣服和生活的服务等,现在看来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比如现在在大街小巷里随处可以看见的是这种手机、电子产品,那个时候对于我们来说是奢侈的东西。所以结合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应该把扣除的费用进行调整。这个扣除费用没有更广的面,现在在个人所得税里面,仅仅只是扣除个人的基本的生活费的需要,而现在社会的发展,基本扣除的免征点的费用不仅仅是人们个人生活的开支,还有其他各个方面的开支,如个人家庭的支出还要对老人生活费的支出,还有孩子生活费支出和教育的支出。这些笔者认为都应该是构成人们所得税扣除费用的一个部分。

3.4并没有调节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的差距,根据有关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工资薪金的税收的收入占40%。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的收入是来源于工资薪金的,这一部分都是有稳定工作的人群,公司代为收取税收。但是真正有钱且有效的交税却较少,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很多。根据统计,在这些拥有高收入人群中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只有5%。他们采取一系列逃税和避税的方法减少了他们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缴纳的税额,这样就可以看出高层收入人群和普通的工薪阶级的人纳税的比例是非常大的,所以要加大在明确高层次人群的收入。为什么工薪阶层能成为纳税的主要部分,就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来源比较的明确,很好去征收和征管。现在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很多时候就是直接打在银行卡上,而银行并没有和税收征管部门关联。所以不能征收到税额。如果一个人收入每月85000元,那么85000元的收入的边际税率就是45%。但是如果这85000是来源于股息红利,那么只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它不累进。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你是从工薪阶层的这个方面你获得了几百万元的收入,最高的税率是45%;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现在大多数有钱人都是进行投资分股息,但是如果他分得股息和工薪阶层是一样的,但是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却是不一样的,分红和利息的税率是20%,可以说是少交了一半的税额了。

3.5信息共享不够

因为现在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很多人的收入的来源并不是单一的,所以很多人大多数的收入并不是来源于他自己主要的工资薪金。但是大多数是通过银行的转账所得。还有税务的相关部门的信息并没有共享,只是被动地接受纳税人提出的相关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和银行合作,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来源。

4对策的提出

4.1费用扣除的合理化

费用的扣除并不能单独看个人,还要从各个方面扣除,从家庭、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抚养,医疗费用还有当地的生活水平各个方面进行考虑。根据每个人家庭因素的不同和其他生活水平的不同有相应的扣除方试,也可以根据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的不同,比如北京、上海和贵州、云南等地的消费水平和收入的差距不一样进行扣除。国家可以规定一个大致的扣除费用,各个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收入和消费情况在这个扣除税费的标准上进行加减去更加符合税收的征收。

4.2建立信息并共享

税收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的力量把每个人的交易信息给建立起来,和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还和银行合作,因为基本上交易的收入都是在银行上进行收支。这样每个人的交易情况就可以知道,可以明确每个人的真正的税收收入是多少了。通过银行的收就把相关的税费就直接扣除,转到个人账户的时候就是直接扣除税费的收入。比如明星参加某个综艺节目,可以根据这个综艺的收入和支出算出明星这次在这个综艺的收入是多少。每一笔收入都应该进行说明。还有明星在拍电视剧时的报酬就可以进行调查,在支付时就直接扣除。

4.3加强逃税的监管及惩罚力度

现在特别火的就是明星的逃税问题。之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比重占的最多的是工薪阶层是因为公司就直接给代扣。而明星这样高收入的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却占少部分,他们一次的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应该是普通工薪阶层几年或十几年的税收收入。这些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就应该是受到严密的监控,若有违规应予以严惩。

4.4采用一次收取税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人们的收入不再那么单一,而是多元化的。可以分为薪金类和非薪金类。可以分别对两类收入进行税收的计算,在一个纳税期限满的时候,一次性加总个人的收入,然后进行一个总的税负扣除,这样就减少了避税的手段,也同时减少了个人的税负。

4.5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第3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政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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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崔志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10(4);

[2] 徐海鸣,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5);

[3] 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年(3).

[4] 陈建东、蒲明,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研究,税务研究

第4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工资所得工资个税避税技巧

[论文摘要]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毕竟带来了主体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近日来,不断蔓延的金融危机或多或少会对每个人的收入产生影响。在这个不太乐观的时刻也往往容易让人想起某些细节,很多人认识到报酬减少,越应该注意节税避税。其实,如果你稍稍变化计税的方法,那么同一份报酬需缴纳的税收就会大有不同。关键要认识到,在获得收入时并不是对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为支付的多,缴税也多,而个人拿到的却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一简单探讨。

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2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的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5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毕竟带来了主体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近日来,不断蔓延的金融危机或多或少会对每个人的收入产生影响。在这个不太乐观的时刻也往往容易让人想起某些细节,很多人认识到报酬减少,越应该注意节税避税。其实,如果你稍稍变化计税的方法,那么同一份报酬需缴纳的税收就会大有不同。关键要认识到,在获得收入时并不是对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为支付的多,缴税也多,而个人拿到的却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作一简单探讨。

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一、工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2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小李2月、3月2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元)

其实,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这样,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转化福利法: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000元)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同时减少计税收入,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2)为职工提供周转房,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2000)×10%-25=75元。经筹划后,公司支出不变,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元×(1-20%)×20%=3200元,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共节税68755425=1450元,可见,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的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其宗旨是(1)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税时,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税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如,“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毕竟,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纳税,又不冤枉多缴税款,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6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个人;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8日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所谓合理避税,也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在规定范围内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取其能够使税收负担最轻的一种,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与偷税、漏税、抗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合理避税不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反而是在坚持法律法规权威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所具备的各项权利。

二、个人避税方法分析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它要求充分利用税法中有关的减免税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基金避税。投资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二)投资国债避税。投资国债能够获得长期稳定并且安全的收益,个人投资企业债券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国债,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国债,因此投资国债比较稳健。如记账式国债还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在二级市场出卖用来赚取差价。

(三)购买保险避税。居民购买保险投资也有优惠。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水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因为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保险=保障+避税,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三、个人所得税节税策略

利用税法中的各项规定合理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达到节税目的的重要途径。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优惠政策,正确、充分地利用这些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可以大大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一)工资与劳务报酬节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节税要领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恰当地把白色收入灰色化、福利化和保险化,巧妙地把收入实物化和资本化。

(二)年终奖金分月发放避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都可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奖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于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可能提高。如果考虑分摊筹划,将该笔奖金分几个月发放,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利益,激发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三)劳务报酬节税。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通过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应纳税额的20%比例的税率征收。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因此,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使零星服务收入灰色化,大宗服务收入分散化,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特许权使用费节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投资建厂经营,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

四、企业避税方法分析

(一)转移定价法。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就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法进行避税,其途径有以下几种:(1)利用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2)利用租赁业务筹划;(3)利用无形资产筹划(如特许权使用费);(4)利用机械设备筹划(抬高价格、以次充好、以旧冒新,合资企业常见);(5)利用管理费用分摊采购原材料等;(6)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等;(7)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影响产品成本和利润;(8)提供咨询、特许权使用费、贷款的利息费用以及租金。

(二)合作模式改变法。合作模式改变法中最常用的就是正常销售变代销,规定:“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同时,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业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就可以利用它来进行节税操作。

(三)亏损弥补法。亏损弥补法也称并购“拖累”效应或 “规模”效应。其意图是并购兴趣不大,主要着眼点很少放在税收筹划上。在发达国家,出于筹划目的的企业重组已经属于成熟行为。我国外企不乏部分通过关闭原有企业,重新登记新企业,或是将盈利能力最强的部分分设为新型企业的例子,这在中小规模企业和家族性质企业中尤其常见。这说明,制定兼并方案时,如兼并对象有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经注入资金、改进管理后,均能实现同样的生产目的,就应优先选择符合国税条件下兼并亏损企业的方案,使企业能降低所得税负,获得更多收益。

(四)政策优选法。我国税法中有许多的政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其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空间,可以从中找出那些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政策来加以利用。利用优惠政策形成操作空间,是税收筹划中非常主要的一个平台。主要方式有:(1)直接利用筹划(如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暂免征,超过部分需纳税);(2)挂靠(挂靠新产品,挂靠科研进口设备等);(3)临界点筹划(如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私车公用);(4)人的流动筹划(包括法人流动和自然人流动),利用税基、税率、纳税对象、征管、优惠差异等。

(五)租赁避税法。租赁避税法是通过改变租赁合同节税,其来由是因为在不同的税种中存在着税率差异,有多有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量挂靠那些少的税种,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六)筹划环节中的合理避税。筹划环节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而且还会影响到筹资成本,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效益。在资本结构的构成中,利用留存收益和发行新股筹资,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统一,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所以税负最重。通过举债筹资,作为成本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但是这类方式风险较大。

(七)资产转让节税。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虽然在手续上相对麻烦些,但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部分的税收。节税要领是:成本扣除极大化、转让所得灰色化、房产原值评估极大化、费用扣除极大化。

第7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关键词] 所得税 完善 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目前贫富分化加剧、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这个因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而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的税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及税收征管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差距的力度不够,收人再分配功能难以发挥。随着个人收人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问题突出,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高收人者缴纳收入与其收人相比,很不相称。特别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许多高收人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就会轻易地使很多收人达不到起征点,或适用的税率比较低,从而达到偷逃税目的。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明显歧视劳动,重视资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一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资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的比例税率征税, 明显带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另外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储蓄利息养老运用同样的税率,无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征税范围不够宽广,应该逐步扩大征税范围。笔者认为应逐步考虑将股票转让等金融交易所得和农业所得纳人征税范围, 取消农业税,以期个人所得税尽可能考虑到各个阶层的利益,尤其要消除目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对农民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与完善思路

公平与效率原则是一国设计税制时要考虑的基本原则,税率尤应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可借鉴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1.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为与成功走私、偷税、逃税、避税的人相比,这些人相对税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这对守法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着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因为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

3.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即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制度,即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纳税情况,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的稽核体系。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法还没有明确地规定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因而导致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实施将个人取得的所得,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双向申报”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监控,有效地促进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征管水平,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宿晓春:对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征管思路的探讨.北方经济,2006年第2期

[2]高宏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蕴意深远.中国税务,2007 年第2期

第8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所得税模式;改革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2-0061-03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据统计,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3944亿元。个人所得税是缓解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但体现贫富差距水平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经接近0.5,不但远远超过其他发展中国家水平,也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没有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缓解贫富差距的作用。究其原因,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类及比较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税税制、分类所得税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混合税制)三种。

(一)综合所得税税制

综合所得税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相加,减去各项法定扣除费用和不予计征的项目后,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该种模式认为,既然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收入征税,就应该将个人所得的所有收入都考虑在内,而不对收入的性质加以区分。它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实现横向和纵向的双公平,调节性强。由于是以个人总收入为课税基础,也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缺点是该税制较为复杂,要求纳税人具有较高的纳税意识,同时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征管稽核水平及其他配套条件。

(二)分类所得税税制

分类所得税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一定方式划分为若干类别,每一种类别都按照税法规定的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所得税制度。该模式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做法,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待遇,既可控制税源又征收简单。缺点是缺乏公平性,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使具有相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所得来源多、扣除项目多而承担相对较少的税负,而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却因扣除项目少而承担较多的税负,由此造成贫富差距扩大。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税制兼有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特征,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所得,按性质不同先分类征收,对不同项目所得进行费用扣除,采取从源扣缴,年终时将全部或部分所得加总,凡加总数超过一定限额,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之前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混合税制汲取了前两种模式的长处,既实行差别课税又对总的个人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同时克服了两者在效率上的不足和在公平上的缺乏,是一种适应性较强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计税方法。在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这种模式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体现当时国家特定的政策目标。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这种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第一,违背税收公平性原则,调节个人收入功能较差。税收公平性原则要求,凡是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当承担不同的税负,即应当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制度不能依据纳税人总体的承担能力征收,容易造成在相同收入水平的情况下,由于收入来源和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第二,税制结构复杂,易导致偷、避税现象,造成效率低下。我国现行个税分类制度设置了9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3种税率形式,同时还对劳务所得实行加成征收、对稿费所得实行减征两种特殊处理,造成边际税率过高、级次过多。征收上又涉及按月、按次或按年度计算纳税的问题,这就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改变收入类型等方式进行避税、逃税等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税款流失。在实践中,税务部门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来认定个人所得中的应税所得及应缴纳税款,同时要进行反逃税、反避税的大规模检查,导致征收成本过高,而效率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分类制的列举法已经不能涵盖个人的所有收入,本应该纳入应税所得的项目(包括灰色收入)没有计算进去。例如,单位发放的商场购物券、交通补贴、实物福利等,同样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三,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对经济变化缺乏弹性。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一般受到收入情况、消费范围、物价水平的影响。与企业费用相类似,个人情况不同则个人支出费用也有所差别。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之间家庭情况的差别,以及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养老等开支对个人所得的影响;也没有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没有跟随经济周期的变动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全国一个样,相对固定的做法。

第四,不利于提高国民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影响纳税成本高低和纳税效率的关键因素。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下采取税源扣除的方法,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纳税人拿到手的都是税后收入,很少有人关心或有能力关心税前收入是多少,税额是如何计算的以及计算得是否正确。纳税人主动性不高,税务部门不主动找上门,纳税人不会纳税,偷、漏税现象普遍。其实,公民纳税意识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行个税模式公平性较差,个税收入与支出配比不明确,削弱了公民纳税的积极性。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

上述分析表明,分类税制模式由于存在种种缺陷,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现实情况,亟需改革。问题是,改革的方向是选择综合所得税制还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明确的是,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前提是该税制必须与我国现实国情相吻合,不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

综合所得税税制由于公平性强,调节个人收入效果明显,为世界上大部分的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尚不具备推行综合税制的条件。它的施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税收征管部门有较强的征管水平及高度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等。如果我国强行采取综合税制,无异于揠苗助长,只会造成个税征收的混乱,更谈不上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目标了。

因此,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应然选择。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较强连续性或经营性收入(劳动所得)按月(或次)分类征收后,到年底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非劳动所得)仍按照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年终不再汇算。如前所述,混合所得税税制既坚持量能负担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所得实行区分对待,既实现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它以源泉扣税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双保险”机制强化了个税征收,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为今后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应该说,混合所得税税制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理想选择。不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制度,否则,在理论上可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带来更大的不公平。

1、扩大应税所得计税范围。我国应改变列举法来规定应税范围的做法,应将纳税人的一切所得(少数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除外)都纳入到征税范围。设置过多的减免税项目会产生更多的税收漏洞,为偷、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国应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条目,以减少个税款流失。

2、简化税制,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税率级距。通过“拉弗曲线”可以知道,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而高收入也不一定要实行高税率。在同一税收收入的水平上,有高、低两种税率可以选择。简化和降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潮流,重点是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同时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同属于劳动所得,应等同对待。对于综合征收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以削减为4-5级,最高边际税率应该下调;对于分项征收项目的税率统一为20%;对于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3、制定合理、健全的费用扣除制度。个人支付费用主要决定于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同时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赡养老人和孩子的数量以及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医疗费用的支出变动情况,应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鉴于目前我国征管水平的限制,可以给出一个参考费用扣除标准,授权各地区根据各自情况在一定限度内予以调整,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

4、完善征管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同时将各种名目的货币及实物收入都纳入税收范围;二是推行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的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其他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劳务、海关、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四是加强纳税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同时对偷、漏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总之,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不应该是一句口号,不能局限于小修小补,它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实质性的举措才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 吴利群、杨春玲.中国税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 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9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范文

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

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

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

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所以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做利润分配,投资人无须为其投资收益缴纳任何税款。如果投资人是个人,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增加,股票价值也会增加,而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在我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先分配后转让

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如:兴达公司投资100万,占三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来,三江商贸从未分配过利润,帐面有未分配利润400万。现在兴达公司欲转让该投资,有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将三江商贸的利润 进行分配,兴达公司分得160万元,兴达公司的股份按120万元的价格转让;

方案二:三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兴达公司的股份按280万元的价格转让。

按第一个方案操作,因为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兴达公司分得的160万元的税后利润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兴达公司转让股份的所得:120-100=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如果按方案二操作,兴达公司转让股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280-100=1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33%=59.4(万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4-6.6=53.8(万元)少纳税的原因就是在转让股份前的利润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先分配后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没有意义了。

吸收投资减少每股投资收益

当企业多年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结余较多时,可以吸收新的投资,因为新资本投入时,其购买股份时的溢价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除此之外,利用股权投资收益避税的还有几种方法:

一是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

二是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

三是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