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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发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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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发展

第1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关键词】音乐非遗 传承探讨 实践

福建漳州是闽南文化主要发祥地之一,根植于深厚肥沃土壤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漳州锦歌”是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中的一块瑰宝。然而,由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人们审美的转变,漳州锦歌没有得到青年观众的喜欢,与其他传统艺术形式的命运一样正面临危机,甚至濒临失传。虽然社会各界一直对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问题进行着广泛的探讨和实践,政府对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做着积极的、新的有益尝试,文化馆、中小学、民间艺人等都在进行研究与普及,但真正坚持并研究得深入的人并不多。众所周知,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每个人都要有责任感、紧迫感与使命感,特别是高校传承与发展要有切实行动。为此,漳州师范学院艺术系2007年以来,从教育保护、音乐创新和学术研究方面,对高校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和实践。

一、教育保护

1.高校音乐专业传承环节的设置

(1)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音乐专业的课程建设里,纳入教育环节中,成为专业的必修课授课环节。学生通过选修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乐器,在乐器的学习实践中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些音乐形式。其实,音乐的重要表达方式除了人声就是乐器,在必修课里开设漳州锦歌的特色乐器有月琴、洞箫、南琶,还有打击乐四宝、拍板,特别是用喝功夫茶的小茶杯叠在一起,运用特殊的奏法产生奇特的音效,这些传统的奏法及丰富的弹唱技巧,看似简单,却能给学生带来无限乐趣,从而使其了解到本民族文化和民族音乐的多彩多姿,体会到本土音乐的韵味、节奏变化、旋律的丰富及即兴表演的高质量,这是传承的突破口之一。

(2)后续课程的设置。传统乐器学习之后的后续课程设置上应多样安排,如,闽台闽南语民歌、闽南歌曲创作、地方戏曲音乐、闽台少数民族音乐、民间音乐采风,特别是学生的论文写作课,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田野考察、录像、录音、摄影、笔录等方式采集本土原汁原味音乐的第一手资料,感受本土音乐风格,发现和搜集闽南民间音乐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风俗、仪式。在学生论文选题上大力提倡研究地方本土音乐和音乐教育活动,设置这样的教学环节,不仅能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和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同时可以极大地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并经一届又一届的学生采风整理,逐步完成对音乐遗产的存储和整理。学生在“非遗”传统音乐的学习活动中,培养对地方本土音乐文化的兴趣和爱好,最终形成学习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校传承环节。漳州师范学院艺术系在6届的276篇毕业论文中,选择对本土音乐研究的共有56篇,占毕业论文总篇数的 20.2%,并逐年增多。

2.音乐类“非遗”引入高校公共选修课

培养观众、普及推广是极为重要的,每个地区都有独具地方色彩的音乐品种。如,漳州师范学院艺术系在全校公共选修课《音乐鉴赏》中,不仅讲授音乐知识、音乐欣赏,还专题介绍本土音乐“漳州锦歌”的来历、形成、兴盛、传承及音乐特色,学说闽南方言,观看由方言演唱的锦歌和学生对本土音乐采风拍的DV。当看到年轻人上课时双眼发光,感到他们的享受、喜悦和感动,特别是看到自己学校学生演出的场景更觉亲切。因此,通过这一形式让在校学生在欣赏课上认识乡土音乐“锦歌”,改变他们对传统艺术的想法,引导学生对传统音乐产生兴趣,集聚人气,培养观众,扩大影响,也培养了直接和间接的爱好者和追随者,这是活态形式传承之一,也是把锦歌引进高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体现。

二、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

坚持传统,不是固守老法,因为时代在前进,人们的审美标准也在发生变化。从音乐上创新、改进演唱形式、对服装进行大胆的设计,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1.音乐上的创新

(1)自觉地根植于传统音乐文化的土壤中。可以说,离开本剧种的音乐母汁,任何音乐形式都将失去其灵魂和价值。在创作时努力将传统思维方式与现代音乐观念有机融合,尽量发扬锦歌的特点与优势,同时将现代音乐创作技巧,如主题音调贯穿发展、复调、和声、对比、模仿等技法加以综合运用等,只要是有利于锦歌音乐继承和创新的因素,都兼收并蓄,巧妙用之。

(2)传统的创新,创新的传统。许多在锦歌的曲牌基础上通过“创新”的唱腔,保留住了浓郁的“传统风味”,使唱腔有“传统风味”,但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曲牌,就是在创作中将传统音乐思维与现代音乐观念有机融合,赋予其新的活力,保证创新不失法度,促使锦歌在“创新求变”中获得迅速发展。

(3)创作题材、体裁和形式的多样化。用新的形式演绎漳州锦歌,西洋音乐讲究乐器之间的和谐,也讲究音乐个性的张扬,尝试西为中用,将西方的东西用到锦歌音乐中,重视从传统音乐中汲取养分,运用乐器表现性能、音域、音区特色及演奏技巧,将所要表现的音乐形象在乐器上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如,漳州师范学院艺术系创作及编排的作品锦歌弹唱《寻租》获福建省2009年艺术院校文艺调演二等奖,2010年“第六届中国曲艺牡丹奖鄞州赛区比赛”节目入围奖。这些作品充分利用传统音乐资源,以其主题发展改编,将传统音乐韵律与时代音乐语言相结合,在原有的基调上进行新的音乐设计,创作出具有地方色彩的、广大师生喜爱的新锦歌作品,体现了既继承又创造性地发扬锦歌音乐的优良传统,也顺应了音乐创作与时代潮流相适应的趋势。

2.演唱形式的改进

传统的锦歌演唱形式包括:(1)走唱,是锦歌的最原始形式,演唱者手持月琴,自弹自唱,也可双人齐唱;(2)坐唱,坐唱或对唱,加有伴奏乐器;(3)歌仔阵,边走边唱,除演唱者还外加有锣鼓和笛管,演唱者身挎乐器吊,随队行走,这样的形式为“出阵”;(4)表演唱,是坐唱发展而来,把说唱内容戏剧化处理,由演员上台表演,乐队伴奏。在这些传统演唱形式的原有基础上进行创新,在运用坐、走、出阵等形式的基础上,还通过演员在舞台上活动位置的安排与转换,演员形体动作的过程中构成艺术语汇,使舞台生活形体化、视觉化,通过形式的创新使舞台语言在视觉形象上有更好的体现。

3.唯美的演出服装设计

服装是塑造角色外部形象,体现演出风格的重要手段之一。时尚是当代大学生新的审美追求,追新求异是大学生的天性,为满足年轻一代的审美要求,对服装设计应要求唯美、亮丽,既时尚又有浓郁的传统风格,能帮助演员塑造角色形象和利于表演、符合演出风格。因此,服装设计是需要用心的,演员一出场就应让人眼前一亮,获得美感,舞台上的美感动了观众,自然也能让观众有想要进一步了解设计服装的意念,这就是教学想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三、学术研究的无悔坚持

学术研究是重要的,与教育保护、创新构成一个整体工程。高校教师必须是身体力行,在学术研究上做到无怨无悔地坚持。漳州师范学院艺术系全体教师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研究,用很大力度打造艺术系的亮点工程,2007年以来,在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做出了可喜的成绩: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科重点研究项目,福建省教育厅A、B类社科研究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参与完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等共9项,还有出版专著一部,专著获福建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漳州市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作品获省百花文艺二等奖,获全国高校音乐教育学会论文奖。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脉,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近年来,通过实践我们总结出,一要做好高校传承;二是坚持传统与创新;三是坚持学术上的研究。继承与创新应是高师音乐教育任重道远的任务,大学人才集中、学科齐全,思想活跃且具有雄厚的理论储备,在传统音乐的更新和创造上有巨大优势,应将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总之,作为教育者,我们有义务共同努力做好高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让青年人成为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发展不可缺少的主力军,使其更好地保存并发扬光大。

第2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传承

the 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ZU Hao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ge sport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meaning and function of heritance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based on this, it advances the strategies of a new modeconstruction of campus physical education teaching, carrying out the related courses of area combined with local colleges,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training of teachers, and "introduction and going out" inheritance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hich provides possibility and basis for the 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Keywords】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heritance

收稿日期:2013-07-10;修回日期:2013-07-20

作者简介:俎浩(1989-),男,河南许昌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

进入21世纪,当今社会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当今社会经济转型期的背景下,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因此我们要通过提升我国文化的软实力,来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正因如此,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后,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传承的一部分也慢慢地走进人们的视线,越来越多的公民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一种自觉的保护意识。我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活态性、复杂性、整体性、健身性、民族性、传承性等特点,它所代表的是我国上下五千年对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对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已成为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

1 相关概念的界定

究其概念而言,概念是构成人类思维的逻辑细胞,是思维的最基本单位,认识事物的首要问题就是认清事物的概念。概念是把抽象事物更为具体化,从而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事物本身。没有概念,就无法形成思维,也就不会有科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口头传说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1〕。而这里面包括很多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元素。笔者认为概念的界定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才能对概念进行最好的诠释。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目前国内学者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问题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笔者在查阅资料的时候发现很少有学者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界定,以致到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的李凤梅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通常对体育文化内涵与特征的理解,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认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 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2〕。北京体育大学的刘洋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3〕。而笔者认为体育的非物质文化就是指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周围环境下,各个社会群体或个人进行的民间体育锻炼,以达到强身健体、丰富人们生活为目的的娱乐活动。

2高校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一个国家的文化是民族的血脉,自从有了人类的文明,文化就应运而生,文化也就成了人民的精神家园。任何一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离不开教育,教育具有传授知识与技术、传播文化的功能,而高校则是对文化传播的主要场所。高校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大学体育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面镜子。首先,高校作为文化传播的主力军,肩负着复兴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高校中有丰富多彩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供开发和传承,同样也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必然要求。其次,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重要因素是人,而高校是我国优秀人才的聚集地。在这些人才聚集的地方,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更容易产生共鸣。邵玉萍认为把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到高校课堂中,有利于增强大学生们的民族认同感,也符合高校文化多元性的要求,同时利于青年学子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最后也能促使传统体育教学的反思,深化教学改革〔4〕。于宏亮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校体育教育中,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及学生人文素养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高校作为服务地方文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和影响力〔5〕。对于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校中去,一方面可以更加理解我国的历史,还可以充分认识到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蕴;另一方面体育非物质文化还可以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达到增强体质、锻炼身体的效果。高校作为我国培养优秀人才的地方,对文化的传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高校中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体育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3高校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

3􀆰1传承功能

在高校中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仅是为了技能的传授,更主要的是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体现出来,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并从中体会这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且在传承的过程中去进行创新,以及在保护的过程中认识到怎样把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到当前社会中去,在当今社会怎样去传播、发扬。

3􀆰2健身功能

体育锻炼本身就能提高和改善人体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等。大学生正处在身体发育阶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可以增加其心肺功能,增强学生体质。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言,体育的非物质文化就是指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周围环境下,各个社会群体或个人进行的民间体育锻炼,以达到强身健体、丰富人们生活为目的的娱乐活动。从概念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健身性。例如武术类项目不仅能陶冶情操,还可以锻炼身体娱乐身心。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具有健身功能。

3􀆰3社会化功能

所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6〕。高校是学生即将面临社会的最后的校园生活,也是学生步入社会生活的过渡阶段。在高校中不仅要让学生提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还要求学生全方面地发展。高校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对校园生活以及促进学生社会化最好的补充。在高校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可以使学生有公平竞争、顽强拼搏以及创新意识,增加学生的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的能力。使学生认识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交往,从而达到社会化的目的。

3􀆰4心理功能

高校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并不仅仅让学生加入到保护和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去,更应该了解到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内涵,使学生积极参加到体育锻炼中,体育锻炼是人们根据需要自我选择,运用各种体育手段和方法,并结合自然力和卫生措施,以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增进健康,调节精神,丰富文化生活和支配余暇时间为目的的体育活动。体育锻炼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及心理活动具有良好的功效。短时间的体育锻炼即可产生积极良好的情绪,主要表现为降低焦虑水平、减少抑郁、改善心境状态以及减少紧张和应激等。而进行长期的体育锻炼则能够显著提高健康幸福感,而且可以治疗抑郁和焦虑,长期的体育锻炼,使大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出现良好的积极情绪,提高自信心,从而改善大学生的消极情绪。消除大学生心理上的自扰和互相摩擦,协调同学间的人际关系,从而体现校园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心理疏导功能。

4高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策略

4􀆰1构建高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新模式

文化的传承需要一个媒介,而高校在传承文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校的教育是多方位、全方面的。在高校中传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明确教育目标。首先,要使学生明白什么是体育文化、体育思想,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思想。其次,指导学生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特点以及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培养他们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保护的意识。最后,充分挖掘和开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结合高校体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和保护。

4􀆰2区域内结合地方高校开设相关课程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应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来区别对待,在本区域内结合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到高校体育中去。在高校中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是一味地接受和保护,可以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化、创编。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到高校课程里,开设相关课程、俱乐部或者学生社团,调动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对于文化的认识,让学生有机会学习到我国优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在开设课程的同时,需要配备相应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使学生在深入了解并掌握技术、技能的同时,还能学习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发展演变和文化内涵。

4􀆰3注重师资力量的培养

在高校中开设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就必须配备相应的教师队伍。目前我国学校体育课很大程度上都是技术技能的传授,没有从文化的角度把体育非物质文化的思想贯穿到技能的学习中去。因此这就对体育教师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现行的体育教师进行培训或外出学习,提高教师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并且可以对教师的培训工作进行资格认定。从教师的自身做起,言传身教。把一些民族传统体育的项目引入到学校,来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可以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还可以增加教师对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提高他们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意识,而且还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对于我国优秀文化的认识。

4􀆰4引进来、走出去

所谓引进来就是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引进到学校聘请为学校的名誉教授,并不定期地给学生讲课。一方面传承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可以增加学生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走出去就是让学生外出实习,或者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源地进行学习、观摩。深入了解我国优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渊源、发展现状,并且和民间艺人、大师进行学习交流。

5小结

在当今社会中,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到大学校园将是一种必然趋势。因此,在区域内选择一些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结合引入到高校体育课堂中,不仅是对我国优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还可以使学生了解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提高学生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并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与创新,充分挖掘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李凤梅􀆰论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保

护原则〔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11(04):24-26.

〔2〕刘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研究以“达瓦孜”为个案〔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2.

〔3〕邵玉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校教

育传承保护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11(6):

115-118.

〔4〕于宏亮􀆰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校体育教育

专业课程体系的探讨〔J〕􀆰教学研究,2012(9):137-138.

〔5〕郑航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王秀强􀆰我国百年名校校园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

展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7〕程利群􀆰对当前高校体育文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思

考〔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4):90-93.

〔8〕于奎龙􀆰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体育教学中的传承研究〔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3(4):26-29.

〔9〕周山彦􀆰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吹枪的学校体育传承研究――以云南苗族吹枪例〔J〕􀆰贵州体育科技,2013(2):13-14.

〔10〕奚天明􀆰农村学校体育的异化与理性规避〔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3):82-84.

第3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苗族鼓舞;传承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一种活态文化,蕴含着浓厚的文化底蕴,展现了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意识、思维方式和精神价值,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形成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1]。当前在社会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严重冲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致使许多珍贵的资料实物与精湛的传统技艺遭到破坏,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苗族鼓舞概述

(一)起源

苗族鼓舞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多流传于湘西苗族村寨,受节令和时间的限制,其具有诸多的称谓,深受苗族人民的喜爱。自古以来,湘西苗族人民的生活环境多是深山老林和崇山峻岭之中,生活和文化相对封闭,生产条件不高,这些都使得苗族祖先的精神文化生活十分落后,为了振奋族群精神,调节情感,往往以击鼓为乐,从而形成了苗族鼓舞这一文化艺术。从当前的苗族鼓舞内容和动作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先祖们的淘米煮饭、种地插秧、耕地犁田等生产生活情境,这表明苗族鼓舞产生于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深深根植于苗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

(二)现状

苗族鼓舞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承方式落后。苗族鼓舞传承方式基本为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模式,人口组成和形式较为单一,受众规模小,虽然能保证被传授者的技艺质量,但是参与人数少,难以形成规模化和大众化的传承与发展,不利于苗族鼓舞的生存及发展。

二是现代文明的冲击。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电视和网络等不断普及,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丰富了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和精神文化生活,对年轻人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导致苗族鼓舞逐渐失去群众基础[2]。当前湘西大多数人较少参与苗族鼓舞活动,不愿意练习和学习鼓舞,并且部分人为谋生计而外出,无暇顾及苗族无辜,影响苗族鼓舞的传承和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苗族鼓舞传承及发展的路径

(一)积极保护传承人

湘西苗族鼓舞的传承是以技艺精湛、经验丰富的老艺人开门授徒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因此保护传承人十分之必要。首先,给予传承人物质生活保障。湘西地区经济水平不高,文化和交通等相对落后,许多苗族鼓舞传承人因经济原因而被迫放弃技艺,导致技艺逐渐流失,因此政府可以为其生活提供物质保障,使其更好地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提高传承人的名望和社会地位。政府可以支持和奖励为苗族鼓舞做出贡献的人,对其技艺加以肯定,为其提供才艺展示的舞台与机会,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二)加大宣传力度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传统文化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要想实现苗族鼓舞的传承与发展,需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借助舆论导向优势来普及苗族鼓舞的文化及价值,营造良好的声誉。目前苗族鼓舞虽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没有深度挖掘其价值与内涵,缺乏强有力的品牌宣传力度,多是将其作为旅游宣传附属品,影响其传承与发展[3]。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利用平面广告和网络媒体,立体化、全方位宣传苗族鼓舞,将鼓舞的艺术特点和表现形式加以展现,积极宣传文化深层次内涵,使湘西民族特色与特有的神秘感相结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三、结束语

苗族鼓舞作为生态文化的一种重要体现,对其传承及发展的方式和规律进行深入探索,客观思考其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让鼓舞在现代生活中获得新生。当前苗族鼓舞在实际发展和传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传承方式落后、现代文明的冲击、传承危机等,这就需要遵循“以人为本、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积极保护传承人,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模式,从而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人类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实现世界文化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婉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苗族鼓舞的传承与发展――基于湘西州的考察[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9-12+44.

第4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第5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关键词: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保护

一、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互动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积极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身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根据各地非遗现状,将其规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政策和资金上加以倾斜,虽然不失为一种好的保护方式,但目前存在的非遗保护资金欠缺、非遗保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而通过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对非遗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无疑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2)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由于近似于掠夺式的不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环境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这些不合理的开发,不仅误导和扭曲了游客的文化认识,而且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汁原味以及正常的文化传承,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有些商家盲目地追求最大利润,一味地去迎合游客的需求,不惜以破坏这些优秀的非遗资源为代价,这些行为都进一步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非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缺乏整体规划和合理配置。要想推动整个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形势来进行整体规划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州委州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专门的非遗旅游开发规划,个别非遗项目的开发并未考虑其独特性、地域性,盲目跟风,造成了资金的巨大浪费。(2)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传承问题。人是推动整个非遗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现阶段,许多非遗传承人面临着年纪偏大,传承技艺后继无人的窘境。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受传承人所限趋于消失,而且年轻一代人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现代文化逐渐占据了文化主流,民族文化魅力削减。(3)非遗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且开发方式简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涵盖面较广泛。博物馆展示以及节日节庆展示是当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非遗资源的主要开发形式。因为这些单一的开发利用形式,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当地非遗资源深厚的文化内涵,这对游客来说是不足以满足其心理需求的,同时这对当地整个非遗保护来说也是没有借鉴意义的。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建议

(1)当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要推动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对于当地政府来说,就必须加大对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抢救以及合理利用是非常有用的。所以,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要着重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及对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通过深入浅出的介绍,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对非遗资源的保护意识。当地政府只要认真贯彻这一工作方法,必将达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双赢。(2)对开发模式加以创新,深度开发非遗资源。第一,当地政府要向那些知名度不高,但是文化价值较高的非遗资源政策倾斜。第二,要大力加强与旅游企业的合作。在政府主导下,加强非遗景区与不同地域的旅游企业的合作,可以多开辟不同主题的非遗旅游专线。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非遗宣传和开发。(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培养机制。第一,要保护好目前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对非遗传承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改进力度,同时也要尊重以往的传承方式。第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每个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春晖.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魅力中国,2011(4):36-38.

[2]刘建平.刘向阳区域红色文化遗产资源整合开发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第6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语境 高校 人文素质教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9-03

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不只是传统的技艺和实物,更是民众的非遗意识和思想的传承,是非遗“主体”实践,保持非遗本质的“生命力”。因此,高校非遗教育实质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教育。

一、非遗内涵与非遗传承

关于非遗的内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定义来看,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遗的无形文化,包括文化思想、观念、精神、技能等,反映着地区性的群众心理、性格特征,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发展、创造中,能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是非遗本质的部分、最有价值的部分。二是非遗的有形文化,诸如各种社会实践、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是非遗的无形转化为有形的主要载体,体现和展示非遗存在的部分,并构成了非遗的完整性。就非遗本质而言,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品格和美德等宝贵的思想文化,是其独特发展及形态形成的内在动力。非遗的精髓不是物化的技艺,更在于其中所蕴含的特殊的表达方式、情感和创造力。比如壮锦,经典的图案和精湛的技术体现了壮族人民的智慧、审美、特殊情感、表达方式等,承载着壮族的各种风俗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又如少数民族的歌舞,承载着民族生活生产情景、民族思想文化,是民族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记载着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非遗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大部分植根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原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传统文化受到切割,非遗碎片化现象明显。碎片化不仅体现在非遗构成要素及发展方面,也反映在非遗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及管理方面的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比如壮锦,作为礼品和旅游商品,只看重其造型、图案、色彩等外在的东西,而对其内在的工艺质量、文化内涵不太关注。又如侗族大歌,其逐渐走向“舞台化”,逐渐剥离出侗家日常生活,创作动机、创作热情、创作机制受到制约,发展空间日趋萎缩。各种非遗的调查、研究也基本上局限于表面、肤浅地介绍知识,研究人员缺乏耐心和时间与人们进行情感沟通和深层感受,深入地了解非遗与当地人的情感联系,挖掘非遗所蕴含的深层精神文化。如安徽芜湖铁画,人们更多的只是欣赏其题材、构图、技法、笔意,而对其历史变迁、文化内涵以及艺人们的创作心态、人画互动、审美价值等缺乏关心和了解,无法体悟一种源自生活的艺术表达和文化体验。

在民俗学视阈下,非遗的注意力应该关注民俗的主体“人”,关注负载着“俗”的“民”和他们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异彩纷呈的“俗”。民俗传承不是理论上概括出来的行为特征,而是来自人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理应关注传承人或传承者、民俗传人的主置,不能只见“俗”而不见“民”,见“物”而不见“人”。非遗保护在传授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更要挖掘非z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促使人们更透彻地理解民族文化,增加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激发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确立“主体”的地位,只有建立这样动态文化传承系统,非遗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续传承、发展、繁荣。简言之,非遗是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并在实践中以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表达和传承,非遗研究、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工具、实物或表现形式等内容,而是非遗“主体”实践,保证非遗核心内容的“生命力”。

二、高校非遗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第7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非遗,在长期从事非遗保护的专家苑利看来,有六大限定,第一,传承主体是人;第二,传承的时限必须超过100年,“100年”是一个时间底线,同样也是一个准入门槛;第三,从形态上来说,非遗必须是活态的传承;第四,以传承的原生程度来看,必须是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第五,传承的品质还需具备文化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第六,传承的范围主要分布于七大领域――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生活知识、传统生产知识、传统仪式和传统节日。

当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落实到传承人身上时,虽然是必然的,但也略显苍白和无力。

金属錾刻

在潘家园地铁站旁边,一位五六十岁的老人引起了《经济》记者的注意:一张独凳,一个装满锤子、錾子、木条等器具的工具盒,一个铜制的人物肖像。记者来到潘家园本是为了了解古玩市场的行情,来得次数多了,却总是能在不同的地方遇到这位匠人。

陈学明是沈阳市“陈氏金属錾刻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其祖辈从事满族金属錾刻艺术,至今已140余年,传承5代。从小受到父辈的传授和家庭的熏陶,陈学明选择了金属錾刻中最难的类型――人物肖像的錾刻,成为陈氏家族中唯一一位用金属錾刻艺术来画人物肖像的人。记者看到过陈学明的作品,的确生动传神,惟妙惟肖。陈学明说:“抗美援朝纪念馆中,3位副营长的肖像是我给做的。”

说到金属錾刻,它起源于夏商,兴盛于唐代,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一种流传很早的传统手工技艺。在流传过程中,作品的造型设计从庄严、凝重变得奇巧、富丽,纹样也清新活泼、质朴细腻。

简单来看,并不会觉得金属錾刻有什么独特之处。但实际上其工艺非常复杂。“现在就赚点手工钱。”陈学明说。金属錾刻是在纯手工直接操作下利用铜板的柔软和延展的机理特性,根据设计的纹饰要求来选用平面雕刻、镌刻或镂刻,或将花纹突出呈浮雕状,产生丰富多彩的艺术效果。这种工艺介于平面绘画与立体雕塑之间,錾刻的精细和锻铜的大气融为一体,创造出来的作品既有艺术美感,又有独特的古典魅力。

“通常来说,做一件精美作品需要经过设计、描图、展板、初刻、锻打、制胶、上胶、錾花、镌花、打珠点、下胶、退火、錾边、成型、焊接、精磨、细磨、压光、整平、酸洗、表面处理等多道工序。”陈学明一边敲敲打打,一边和记者说着。

陈学明的做法是自己先做出来,然后让顾客看是否满意,再根据顾客的要求进行修改。当记者问及现在市场情况如何时,陈学明摇了摇头,叹着气说:“不好做啊,7月份没有一单生意,8月份只有一单生意,1000元,9月份挣了3000元。”

“先这么熬着呗。”陈学明随即说。2010年,他被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至今的6年中,他一直在想办法让更多人知道这样一门技艺,他也希望“能把金属錾刻艺术传承下去,让更多的人发现和认识这项技艺的美。”

非遗的“规则”

谈到我国的非遗保护,起于200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正式,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时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幕拉开。

这11年间,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从法律层面到公众层面,对非遗的关注度普遍提升。

多年来方塘智库联合创始人、非遗研究专家许伟明走访调查发现,目前非遗存在3种状况。他告诉记者,一是如果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纳入国家的保护名录,有可能是边缘的;二是社会的发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还面临转型期、全球化、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等挑战,其原有市场正在缩减;三是大部分的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年轻人对非遗技艺不感兴趣,无法实现文化传承。

像江苏无锡的留青竹刻,原本是用刀在竹子的青皮上刻上文人喜爱的梅兰竹菊,在以前的用途是在文人的书房中盖住纸,防止墨溅到四处。“但现在大多用钢笔、圆珠笔来写字,这时留青竹刻的功能渐渐消失,其市场也渐渐缩减。”

在许伟明走访贵州时,其中的侗族大歌就面临着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的问题。侗族大歌具有多声部、无指挥、无伴奏的特点,其主要模拟鸟叫虫鸣、高山流水等大自然之音,是大歌编创的一大特色,是产生声音的自然根源。歌唱的内容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为主,凡是有大歌流行的侗族村寨,很少出现打架骂人、偷盗等行为。但必须由3人以上来进行演唱,“现在这些原生态的老年人大多处于60-70岁,记忆力正在衰退,师徒之间的传承也出现了问题,这就极容易导致非遗的消失。”

陈学明同样有这样的困惑,当记者问及金属錾刻艺术的传承时,他告诉记者:“我儿子会啊,但是他不会来做这件事情。”历史上的錾刻工艺多是以师傅带徒弟口传心授的形式传承,发展至今能掌握这门技艺的人越发罕有。

记者问及陈学明工具箱内的工具时,他自豪地说:“这都是我们自己做的,市面上买不到。”

多数时候,陈学明不知道到底要怎么办,但他知道“如果不出来摆摊,根本没有人会知道这项技艺。”

从2012年到北京开始,陈学明一直勉强维持着这份工艺。面对越来越萎缩的市场和自己越来越大的岁数,他给錾刻定了一个新的意义――“年轻人在外奔波劳碌的时候,别忘了给年迈的父母画一张像。”

局外人如何反客为主

许伟明也承认,对于非遗传承人来说,非遗传承和保护是被动的。而国家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看似是局内人的传承人,实际上远远在传承保护之外。“这种被动的局面正是目前非遗传承与保护的症结所在。”

对此,许伟明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非遗也属于文化创意产品。既然环境已不是当年的环境,非遗传承人可以结合现代社会的特点和消费者的需求,在保持原有非遗技艺的情况下,进行创新。

苗族的银器中有很多图案是用来表达男女之间的爱恋。但现在微信等新媒体工具远比银器来得更为直接和形象。“这脱离了原来的生活场景。”在创新上来说,现在苗族银器上面就雕刻了喜洋洋,并进行装饰和修饰,产生一些非遗的折射。

第二,想办法扩大市场。大兴安岭桦树皮制成的桶非常结实,不会漏水。但在现在看来,随便在市场上都能买到。这如何扩大市场呢?许伟明表示,这种非遗技艺在东北可能比较常见,但其他地区并不知道。这就需要往外推广,并在桦树皮制成的盒子或桶上加一些创意的图案。“这或许是一些濒危非遗技艺的出路。”

第三,非遗一定要走向现代化。“现在还在坚持做非遗的,大部分都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由此来看,社会力量的介入非常有必要。”像四川羌绣原创品牌“一针一线”,即是以企业的形式来把做羌绣的非遗传承人都集中在一起,共同打造的一个现代化品牌。这时,非遗传承人的绣娘们只需做好产品,其他的设计及产品渠道的开发,企业的其他人去做。“整个非遗的传承就会活起来。”

第8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非遗产业化;非遗生产性保护;传承与创新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抓住新农村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推动我国农村非遗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乡土文化,更是实现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意义

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从而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而非遗产业化正是新农村建设中开发保护非遗,发展文化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非遗产业化是指由政府主导、将非遗资源转化为文化产业引向市场参与竞争,借助市场拓展非遗的生存空间。非遗生产性保护是通过“产业化”经营而达到“非遗”核心技艺和核心意蕴的保护。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非遗生产性保护是非遗产业化的前提,非遗产业化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升华。在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遗产业化为非遗注入新的生命力,促进农村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

我国的文化生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非遗以其最传统的方式保留在农村,它是深厚中华文化的历史积淀和直接来源。农村文化的内容种类繁多,其中属于非遗的包括各类民俗活动、民间文学、民间戏剧和各种传统技艺,等等。这些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是本民族本地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精神食粮,是因为它是一个民族的生活习俗、历史渊源、生存环境等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非遗同时具有商品属性,只要通过合理挖掘其价值,使其成为人们新的消费需求,就能实现它的商品价值,进而推动该地域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并使这一特色文化不断发展壮大。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决定文化,文化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当今社会创新性地使用了“文化经济”的概念,即由文化与经济融合催生,两者紧密结合,相互渗透所形成的以经济为依托的新文化形态,或者说以文化为内涵的新经济形式。非遗作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它的产业化可以促进文化体系的进步,形成传统与时代相结合的发展新平台,有利于文化内涵的提升,加强文化对经济的反作用,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非遗产业化有助于非遗生产性保护

非遗不能独立地存在,它必须依附于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发展与传承。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市场已成为非遗最好的载体与传播空间。要实现非遗的保护与发展,市场化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①以生产促保护,将非遗融入日常生产生活,这有利于保持它们的生机与活力,为非遗拥有更广阔的市场提供了可能。要有效保护非遗的传承就必须使该文化形式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产业化追求规模经济的动机与非遗得以存续和发展的规模前提是可以有机契合的,走产业化道路,将零散学习,私相授受的传承方式转变为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形式,并统一规范、整合资源、形成规模、产生利润。只有这样,非遗才能顺应新的时代潮流,并找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道路。产业化也为一些政府资金所未涉及的非遗项目提供了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可能。

(三)非遗产业化有利于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非遗产业化,使人们对它们的前景有了很好的展望,从而保持着高涨的传承积极性,这种创新性的保护方式为非遗的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促进人类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同时也扩大了就业,促进文化消费,将非遗的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非遗产业化是符合非遗发展特定规律的。当然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并不是保护非遗一成不变,时代在变迁,人们的生活观念和习惯在变换,要想非遗永葆青春,必须赋予其时代内涵。适当地使用现代技艺,融入时尚元素,在汲取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去满足当代的市场需求,才能为文化的传承铺设一条更为宽广的道路。要实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务必要明白:保护传统手工艺不等于盲目排斥机械化,否定创新。对非遗的保护关键是对传统核心技艺的保护,只要保证了这一点,机械化并不被排斥。

二、当前我国农村非遗产业化传承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农村非遗保护是整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文化遗产更是面临着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的双重威胁。不少青年人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和民间艺术缺乏热情,民间文化后继乏人,非遗很可能因为没有继承人而失传。目前,农村非遗保护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一)认识不到位,缺乏非遗生产性保护意识

当前,宣传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很大,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而对于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保护的宣传还有些不够。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对于新农村建设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在理解上一定程度存在“新农村建设就是新村庄建设”的偏差。一些地方官员对农村非遗的保护重视不够,而且对非遗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只停留在其旅游开发价值上,忽视其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因而难以很好地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片面追求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重开发利用,轻抢救保护。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法规、政策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我国关于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与农村非遗保护的紧迫需求不一致。我国农村非遗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姿多彩,如何通过立法确立抢救、保护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个标准的确立都有一定的难度。没有明确确立农村非遗保护标准,不到位的农村非遗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影响了农村非遗有效的生产性保护。

(三)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才匮乏,非遗开发不足

当前,许多农村尚未建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非遗保护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工作难以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别是一些历史文化村落,村民委员会难以承担依法管理的职责。同时,非遗生产性保护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实际上现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非常薄弱。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随着老艺人相继离世,一些口传身授的民间非遗未能传承。目前农村缺少创意设计人才也是非遗传承创新的一大瓶颈。非遗产业化因人才缺乏而难以为继,许多有市场潜力的非遗资源得不到开发利用。

(四)注重非遗产业化的眼前利益,忽略可持续发展

非遗的产业化与市场化,为一些厂家提供了赚钱的机会,但他们往往过分地追求眼前的商业利益而违背了产品所赖以生存的文化精神,偷换了文化精髓,使之失去原生性。长此以往的发展,会起到“脱胎换骨”的作用,这就剥夺了后代一睹这种非遗原有风采的机会。始于经济角度的开发容易导致对非遗的误读。从产业化角度开发利用非遗资源,能有效地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但从具体实践来看,开发商往往对非遗生产性保护认识不深,热衷于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略了非遗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目前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多以经济为导向,忽略了生态文化发展的规律,导致文化旅游业难于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保持非遗的完整性,尊重历史,在发展的同时保证它们的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而不是肤浅地只注重眼前利益,自私地剥夺了后代领略非遗风采的机会。

(五)目光过多地停留在经济潜力较大的非遗项目

走规模化道路的产业化经济将零散学习,私相授受的民间技艺按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完成自我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开发商在利益的主导下,往往只对潜在经济价值高的非遗项目感兴趣,使得那些经济价值相对较小的项目失去了一展身手的舞台。但是从非遗自身的角度来讲,它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所以这种忽视正在无形地将部分非遗推向消亡边缘。

三、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传承创新的宁波经验

我国农村非遗保护目前主要采取生产性保护措施。非遗生产性保护就是在保护非遗核心技艺和核心意蕴不变前提下,将非遗资源转化为产品,既传承又创新,推动非遗产业化,使非遗在生产中得到保护。我国于2006年提出“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农村文化产业就是农民依据市场需求,把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商品的一种现代生产。农村文化产业的主要行业包括乡村旅游产业、手工文化产业、园艺产业、地方土特产业等。目前,我国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取得了卓越成绩,因为其具体的艺术产品形象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已通过生产性方式进行保护,除了对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农民也在保护过程中获得经济收益。以宁波为例,介绍宁波在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传承创新所取得的成绩与经验。

(一)打造“三位一体”的非遗宁波传承模式,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

宁波创新非遗传承模式,2006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三位一体”模式:做到非遗项目、项目传承人、传承(传播)基地三联合;创建非遗展示馆,做到政府、企业、个人三联建;加强生产性保护,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联动。这为非遗传承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土壤,最大程度地保护了非遗的生存空间,非常有利于非遗的产业化发展和生产性保护,对非遗传承创新具有探索性的意义。“近年来,宁波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创新实践,积累经验,探索规律,‘三位一体’保护模式推出3年多来,全市建立了市级以上传承性、传播性‘三位一体’项目208个,有21项非遗列入国家级名录,象山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被文化部批准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通过‘三位一体’建设,大大激发了传承人和学校、企业、旅行社、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保护积极性,使一批濒临消逝的非遗项目重获新生,实现了大部分非遗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如‘三金一嵌’传统工艺全部与市场接轨,恢复传统生产;奉化布龙、宁海耍牙、宁波走书、甬剧、木偶摔跤、犴舞、北仑造趺、渔民号子、奉化吹打等众多非遗项目,或走出国门展示风采,或进入校园培育传人,或登上舞台成为精品……”[1]宁波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农村一些有群众基础和社会需求的非遗项目,采取传承核心技艺、创新非遗产品和刺激市场需求等方式进行生产性保护,增强非遗项目的造血功能,把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

(二)首创传承基地与传承人挂钩,走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活态传承

宁波市全国首创传承基地和传承人挂钩,这一做法在2009年出台的《宁波市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②传承基地与传承人挂钩,既可以给传承人搭建平台,解决传承对象难以物色、场地等问题,又可以使传承人在传承基地专心传授技艺,从而使非遗得以传承和弘扬。如宁波拥有包括朱金漆木雕、金银彩绣等在内的不少生产型传承基地,在那里,人们既能参观“静态”的藏品陈列,又能看到一条龙的生产过程,看到“活态”的传承。位于鄞州区横溪镇的宁波朱金漆木雕艺术馆就很好的使传承基地和传承人相结合。工人作为传承人在其中向游人展示朱金漆木雕的技艺,艺术馆又给工人提供一个展示其技艺的舞台,同时还可以使游客真实地感受到朱金漆木雕的技艺,有益于该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包括朱金漆木雕、金银彩绣等在内的不少生产型传承基地,把厂房和艺术馆结合起来,既有静态的藏品陈列,又通过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转化为工艺产品进入市场,实现活态传承。这些传承基地还集聚、培养了一大批传统工艺技师和工人,使传统工艺薪火不息,活力永续。”[2]另外,宁波为了扩大非遗传承人队伍,将一些容易普及且趣味性强的非遗请进校园。如“金银彩绣”“宁波走书”“泥金彩漆”“鱼拓画”等技艺主要是把学校作为传承基地,请传承人到学校讲课,介绍这些技艺,学生将这些技艺作为选修课进行修读。这些非遗技艺传承者可以从学生中物色新的传承人,学生毕业后到基地从事非遗生产工作,使技艺不断延续下去。

(三)非遗传承基地走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创新发展

有人说生产性保护是非遗的“自我造血”,非遗传承基地走产业化之路,促进非遗不断产生新鲜血液,笔者认为这是对该类保护措施最贴切的解说。以宁波市鄞州区的非遗项目金银彩绣为代表,看看它是怎么实现自我造血的。当裘群珠得知从事金银彩绣的人越来越少,这项技术的传承面临着莫大的困境时,她主动出击,筹资成立了宁波金银彩绣公司,为金银彩绣文化设立了一个关键的传承基地,使金银彩绣不只是停留在展品的行列。在艺术品生活化,日用品艺术化的发展目标的指引下,研发、生产家居软装饰品,宗教用品和艺术收藏品以及提供度身定制、纯手工制作高档服饰的服务,将中国元素融入精品当中,以文化引领时尚,打造高端非遗产品。尤其是家居软装饰品以及以钱包、服饰为代表的生活用品的推出,紧随艺术品生活化,日用品艺术化的发展目标,使文化根植于生活,深入到群众,大大提高了产品的文化附加值。通过生产扩大了金银彩绣的影响力,展现其特有的魅力,金银彩绣生活品的推出,完成文化与生活的紧密结合,生活中有文化,文化中有生活,是保持金银彩绣健康发展的基础,巧妙地完成了非遗的自我造血。金银彩绣公司还巧妙地结合目前市场的消费需求推出了相关的服饰与汽车坐垫等产品,为非遗的创新推广再添一翼。

(四)开展文化旅游,促进非遗保护,提高非遗品牌知名度

文化旅游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活动,本身具有传承、发展和保护非遗的功能。文化旅游业是非遗产业化的重要途径,它的发展有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全面展现非遗风采,赋予非遗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给予它们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沃土,为其发展提供最有力的支撑。实践证明,非遗保护得越好,其利用价值也越大,旅游业和其他产业才能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宁海县把国家级非遗“十里红妆”打造成博物馆,成为知名的旅游文化品牌。另外,根据笔者指导学生对宁波市鄞州区农村进行实地调查,在收回的286份问卷中,有237位接受调查的对象对开发民俗旅游这项非遗的市场化措施颇感兴趣(表1),所以通过这种为大家所接受的形式来发扬非遗是很明智的举措。以鄞州区的“梁祝传说”非遗为例,非遗对发展旅游经济有着积极作用。梁祝文化公园是全国唯一的爱情主题公园,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梁祝文化产业园的规划和开发深入挖掘了梁祝文化的内涵,巧妙运用梁祝文化资源的独特性、稀缺性、产业优势和国内外的影响力,打造“东方爱情圣地,国际浪漫之都”。梁祝文化产业园的设立,突破了文化观光的消费层面,将梁祝传说渗透到旅游活动中,挖掘旅游项目的历史内涵,提升其文化品位,不仅使旅游过程更加丰富多彩,也增添了梁祝传说这一非遗的魅力,更有利于梁祝文化的传播和非遗品牌的塑造。可见,将非遗渗透到乡村旅游活动中,在开发旅游资源、打造旅游产品、策划旅游项目、宣传旅游形象时会更有说服力,也可以使旅游资源产生整合效应,塑造个性鲜明的旅游品牌,借助旅游业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四、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传承和创新的对策

对新农村建设中非遗的开发利用要以文化遗产观为指导,遵循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规律,非遗产业化开发要适度。对非遗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要保护传承,又要创新发展。通过总结和归纳宁波市农村非遗传承创新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农村非遗保护的现状,提出新农村建设中非遗产业化传承和创新的几点对策。

(一)充分利用传媒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农村非遗宣传力度

现代生活已经越来越依赖传媒,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87%的人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方式来了解非遗的,所以充分利用媒体手段对非遗的保护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需要实现文字、图像、视频、实地活动开展等多种样式的综合形式,建立起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营造出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用现代科技诠释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赋予其强劲的生命力,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追求,在文化、传媒与大众三者之间编织牢固的网络,达到理想的宣传与保护效果,这是实现非遗产业化的重要基础。

(二)完善农村非遗产业化的法律保障与管理机制

法律保障是开展农村非遗保护的前提条件。由于农村非遗保护法律的缺失,对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因此,要尽快出台有关指导农村非遗保护的政策,使农村非遗产业化有据可依。在继续推动地方法规建设的同时,规范地方非遗保护工作。完善管理机制,不断督促基层工作。政府对非遗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认可程度,只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非遗的保护力度,设置相应机构,委任专人负责,建立权、责、利考核机制,严格监控非遗保护的每个环节。避免出现个别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而扭曲非遗原有的精神内涵,必要时进行干预。

(三)完善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机制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工作机制,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今后需要进一步改进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机制,比如通过建设相关制度保护农村非遗项目以及传承人、建设农村非遗保护基地、积极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建设非遗展示馆与非遗博物馆等方式,更好地促进农村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全国性与地方性的非遗博览会,也可以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成果集中展示区,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如今,还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扩大农村非遗的影响,如把互联网打造成为农村非遗销售与传播的主渠道之一。

(四)增强农民“文化自觉”意识

著名社会学家晚年提出“文化自觉”这一重要思想,他主张每个民族都要通过文化自觉来重新审视自己的文化和他人的文化,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安身立命”之地,最终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而民族文化自觉后的具体行动就是保护本民族的文化遗产。我国广大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也是农村非遗保护的坚实力量。因此通过加大农村地区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民的相关教育制度,可以提高农民群体对于农村非遗保护的整体素质。并且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可以使农民深刻认识到保护非遗对他们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培养他们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引导和鼓励他们主动参与非遗的保护工作。

(五)通过非遗教育,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

非遗是植根于民族民间的活态文化,它依靠传承主体而存在。为了促使农村非遗传承人更多地投入到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政府给予主要传承人一定资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培养非遗传承人方面,除了设立奖励制度外,还鼓励有志青年把传统的生活方式、祖传的技能不断延续下去。此外,通过积极搭建农村非遗的生产、交流平台,充分挖掘农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潜力,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非遗教育。针对目前国民对于保护非遗意识薄弱的情况,我们应当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认真做好非遗教育普及工作,与学校联手,进行宣传教育,免费传授相关非遗技艺。

(六)合理开发与活态传承相结合

农村非遗保护真正需要的是通过合理开发使它能够活态传承下去。农村非遗只有与民众日常生产生活紧密联系,才具有持续稳固的生命力。宁波市鄞州区探索出了一种新模式,就是建设生态博物馆群。这种博物馆群的主要模式是使非遗在其所属的环境中完整地被保护起来并传承下去,同时结合非遗的产业开发,既解决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又提高了传承人和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

作者:鲍展斌 黄亚男 单位:宁波大学

注释:

①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

②宁波市政府《宁波市非遗传承基地管理办法》,2009年5月。

参考文献

第9篇:非遗传承发展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遗产 产业化 政策规制

项目资助:2011年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立项项目ZJ11FY009《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研究:以平湖钹子书为例》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得到了快速推进。非遗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对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增加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过度开发利用及其对文化内涵的曲解与误读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近几年来,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在政府相关政策议题中的凸显、各级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持续追踪。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急剧提升。在政策性发展要素及保障措施供给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一批社会资本也开始逐步涉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内容或文化要素、依托非遗的品牌张力,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及关联文化产品生产、营销等产业,甚至以此为基础构建延伸的大文化产业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在经历了自发性个案尝试后迅速被推开,非遗产业化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快速的发展过程。笔者在浙江走访非物资文化遗产基地12个,其中有2个已经形成既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发展格局,4个有产业化运行的项目并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拉动效益。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复合产业化的发展态势。非遗产业化已经不单是游客参观、体验等活动的组织开发,转而形成融合非遗文化考察、购物、休闲旅游等内容的复合型产业形态。个别区域文化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延伸出非遗特色艺术产品制造与营销、非遗特色文化标识、文化符号授权经营、非遗特色会展等特色产业门类,构建了从产品制造、产品营销到最终价值兑现的产业链。从产业利润构成而言,非遗直接产业贡献率占产业增加值的二成,而旅游、购物等关联产业占整体贡献率的八成。二是非遗产业化运营资本构成相对复合化。当前,在非遗保护与产业开发中,既有政府性资金的投入、也有民营资本的加入,甚至也有个人资金以承包等形式加入非遗产业的开发。这里面存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一方面是非遗作为具有独特文化传承、不可复制的文化内容,具备构建独立竞争力和差异化竞争力格局的直接支撑,具有极强的产业吸引力。同时非遗大多于区域乃至村落存在着交叉盘缠的关系,甚至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某一宗族中,为个人资本介入产业运营提供比较好的条件。三是非遗产业化的整体运营模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产业效益参差不齐。虽然非遗产业化带动起关联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复合型的业态结构。个别区域甚至实现了非遗品牌输出以及文化制造业的结合。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复合型业态结构更多的是源于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发展要素向发展机遇的自发性靡集,或者是其他产业门类经营方式的一种惯性移植。从整体上看,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运营机制仍有待完善、运行水平亟待提高。非遗产业化现代治理结构与集约型发展模式的欠缺既制约了非遗产业化的层次与水平,也为非遗产业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体制空间。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产业化超过了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力,使其遭到破坏的潜在可能性大大增加。当前部分地区片面放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区域旅游、购物等的拉动效应,将对非遗的聚焦视野从“传承与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简单转变“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兑现”。凭借非遗的品牌感召力,盲目发展旅游业,突破非遗古迹遗存的游客接纳底线,大肆聚拢游客,对非遗古迹遗存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压力,非遗古迹遗存的损坏已经不是个案。同时,个别地区为了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感观形象,对非遗古迹遗存盲目进行改造,改变其传统结构、扩充其规模等,商品化、人工化、艺术化的非遗艺术形态及舞台频繁呈现,失去其本真的原始形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直接的破坏。

二是盲目炒作文化概念,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 改变了非遗的文化特质。部分地区盲目追求“新奇特”的感观效应,炒作时尚的文化概念与文化符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肆意放大与延伸,将“时尚休闲养生娱乐”等文化内容嫁接到传统文化因子中,非遗原有的个性化的话语方式与文化表达受到压制。个别地区甚至采用粗俗的艺术方式、低下的文化趣味去解读非遗的文化内涵,更是背离了非遗的精神意蕴,丑化了非遗形象。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使非遗的一些艺术形式被简单抄袭与复制,同质化竞争的加剧、整体发展环境的恶化,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带来直接的不良影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保护意识的欠缺及侵权查处力度的不足,当前个别地区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产品被盲目仿制,艺术血统不正、制作工艺粗陋的“伪非遗项目”、“类非遗产品”在市场上不断出现,消费者真假难辨,伤害了真正非遗的公信力。个别地区甚至在“产业化”的旗号下,不顾非遗的工艺标准与流程,盲目组织非遗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或者将其他相关产品门类都纳入到非遗旗号下,非遗产品及其制作工艺的“独特性”遭到侵犯,严重混淆了非遗的市场纯正性,影响了非遗的社会声誉,恶化了非遗的发展环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的建构:原则及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要坚持“适度化”原则,要立足于扩大非遗的影响力,更好地集聚社会资源,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开展非遗产业化的探索。在产业化进程中,要根据非遗产业门类特点、制作工艺特色、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量等,设定人流总量、非遗特色产品生产量等非遗产业化相关指标,确保非遗产业化不对非遗本身的物质载体及工艺带来损害的底线原则,切实规避“舍本求末”的发展路径。要坚持“本真性”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形态及其内在精神底蕴、文化特质的传承、保护与表达。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遵守非遗传统的制作工艺与流程、艺术门类与形式,切不可忽视非遗既有的艺术内涵与形式,盲目简化与变革工艺,搞准标准生产。要坚持“排他性”原则。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不能简单追求产业规模的量级层次、搞“全民产业”,机械拷贝非遗艺术门类与艺术产品,走同质化发展、低水平覆盖的道路。坚持“排他性”原则就是规避类同产业、相似门类、模仿形态的滋长繁衍。确保非遗产业制作工艺、产业形态的血统纯正性与专属性是非遗产业化的基本前提。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一是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准入标准,建立非遗产业化项目论证公示制度、建立产业化准入牌照制度。该制度旨在明确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门类可以开展适度的产业化运行,哪些产业门类应当规避产业化发展,建立具体的区分界定标准。当前,对于特色地方戏剧、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音乐等非遗门类,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专业剧团,开展市场营销与推广,集聚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努力拓展社会影响力,弘扬传统艺术。而对于传统古老技艺等介于于技艺传承的定向性与范围限制性,尚不存在规模化、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应主要通过政府公益性政策的完善,扩大人才储备基础,延续与发展艺术门类。对于一些古迹遗存类的非遗项目,在推进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限制规模容量,以保护非遗为首要原则。要建立非遗产业化的审核备案机制,实行一事一议,征求各级专家等的意见,在一定内范围予以公示。对于审核通过的非遗产业化项目,发放具有一定行权期限的产业化准入牌照。完善非遗产业化的过程监控机制,建立分层级的预警处置模式,通过定期动态材料报备与职能部门查访等形式,根据不同性质与程度对出现问题的产业化项目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罚。以年度为单位对产业化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等。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对于越界经营或其他对非遗产生传承与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产业化项目要果断吊销许可拍照。对于非遗产业化过程中传承、保护和开发的良好案例要进行宣传与推广,并给予进行政策、资金和人才的重点支持。确保非遗产业化始终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立非遗产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政府、传承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基于非遗的特殊属性,区别于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的运行模式,非遗产业化项目的推进是在政府指导下、封闭运行的有限市场驱动模式。在获得非遗产业化经营许可后,政府有关文化职能部门、非遗传承人以及社会企业与资本共同协商非遗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产业特色、产品定位、商业模式等。政府主要负责非遗产业化经营边界的设计、基于非遗传承与保护政策性壁垒与红线的规划,对于自发性市场力量对非遗产业方向的误导与牵制实施干预与矫正,确保非遗产业化进程中对非遗传统技艺、艺术形态及文化内涵的“安全”。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产业化的技术主体,负责非遗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纯正性”。 企事业单位及其所负载的各类资本是非遗产业化的推动主体。在政策范围内,通过集约式、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科学富有创意的品牌营销、各类资金的投入,实现非遗产业化运作的高效与科学,既能有效彰显非文化遗产的魅力,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又能够获得合法、合理、合情的收益,更好地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