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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业界关心的重点是:“国信办十条”会对国内的即时通信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特别是作为领头羊的微信,新规定有何利弊?
“国信办十条”文字较多,谨将其总结为以下三大要点:
一、对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进行了规范,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各项制度、配备相应人员,保护用户隐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二、对微信公众号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者开设公众帐号,必须经过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商审核,同时由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对时政类文章的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要求公众号管理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三、对微信用户等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帐号的时候必须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即所谓的“实名制”。
如何解读国信办对即时通信工具的态度?通过仔细分析笔者有如下观点:
1、此次“国信办十条”并非打压
从整体基调来说,国信办并非要打压和遏制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相反在第七条还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也就是说,将即时通讯工具定性为值得鼓励使用的新型工具,规范的出台并非打压。
2、“国信办十条”是正常的规范性动作
在中国,所有人对“实名制”应该都不陌生。只要是做过网站的朋友,一看到“备案”也应该感到非常熟悉。纵观十条规定,其实并没有太多新鲜的东西,大部分都是在QQ、微博、普通网站等传统PC互联网时代就开始采用的规范政策。
所以“国信办十条”并非是特殊事件驱动,在特殊时间点的规定,而是正常的规范性动作。
这几年即时通讯工具发展迅猛,特别是微信已经拥有了超过4亿的活跃用户,这些平台性工具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并且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影响力如此大的一个信息通道,不进行规范是不可能的,总要避免被不法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那么以微信为例,“国信办十条”对普通使用者、公众号、微信平台自身各有怎样的影响呢?
对普通使用者几乎没有影响
顶多是你注册的时候需要验证一下个人真实身份,签订一个在线协议(对已经注册的用户估计也需要补充这道手续),稍微麻烦了一些,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影响了。你在微信上该和朋友吹水就吹水,聊天就聊天,几乎不会感觉到“国信办十条”的存在。
当然,完全没有影响也不可能。在过去,很多政治类、野史类、揭秘类等文章在微信平台上广泛传播,很多人对此津津乐道,很爱看。不好意思,估计以后政治、时评类的文章在微信上会越来越少了。只有获得资质的“国字号”公众号才能时政类内容,但是它们的内容你也不一定爱看。
在内容的多元化上,监管前和监管后肯定会发生不小的变化,这是对普通使用者较大的一个影响。
对公众号制约变多了,风险加大了
首先公众号的开通就麻烦了许多。在过去,公众号开通申请只需要腾讯一家审核通过便可以了,一般三个工作日可以搞定。但以后不一样了,在腾讯审核通过之后还需要报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目前具体的备案程序还没看到,不知道备案是公众号开通的前置程序还是后置程序。但是根据经验来看很有可能是后置程序,也就是公众号开通申请必须等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通过。
这样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时间大大延长了。有过网站备案的人相信都经历过这样的过程,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就是网站备案等了一两个月都没有消息,让项目实施的时间根本不可预期。
不知道微信公众号的备案会不会最终也变成这个样子,但是存在这样的概率。此外,未经批准的公众号不得发表、转载时政类新闻,这对公众号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制约。时政是大多数人都关心的热门话题,事实上之前很多公众号就是通过和时政打擦边球,或者主打时政内容来提高曝光率,吸引用户关注,这当中大部分都属于“无证经营”,并不具备相关资质。
“国信办十条”后,最难过的应该就是这一类公众号,要么彻底转型,要么就被玩死。对其他不主打时政的公众号来说也要小心了,内容的时候必须谨慎,到底怎样的文章可以被归类为“时政新闻”呢,说实话,界定标准很模糊,还没看到具体的评判标准,一切都掌控在腾讯和监管部门手里。在这种边界不清楚的规定下,估计大家都要老实一段时间了。
而且,目前“国信办十条”也只是暂行规定,不排除以后会推出更多更具体更广泛的行为约束,大家都只能“带着脚镣起舞”,肯定没有以前自由了。
即将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会否为公众号敲响“丧钟”?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既要看公众号运营的内容情况,也要看公众号运营的模式,更要看公众号平台后续的资质申办情况。
很多时候,人不是被别人打败,而是被自己吓死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内容以及网络出版管理等明确或细化了具体细则。
“3月10日”。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后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将正式施行。
这部前身名为《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制定于2002年的网络出版管理部门规章,在历经10多年后首度迎来“大修”。
原本是结合我国互联网出版服务现状,“与时俱进”的从“暂定”升级为正式规定的部门规章修订,却被很多人断章取义做了“误读”或“曲解”。
有人说,网络出版新规将给新媒体或自媒体带来“地震”,还有人说,这只是“一个形式”,处理不处理自媒体要看“导向”。
那么,“网络出版新规”较过去的暂行规定,到底做了那些修订?“网络出版新规”的规范对象到底是谁?“网络出版新规”对新媒体或自媒体又意味着什么?
看点一:章节条款大幅“扩容”。2002年“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全文3071字、共五章三十条,而即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新规”全文8526字、共七章六十一条。
从篇幅上看,“网络出版新规”较“网络出版暂行规定”,字数增加了178%,条款增加了103%,章节也增加了40%。
看点二:监管的是“出版行为”。从内容上看,“网络出版新规”的监管对象从“互联网出版活动”变更为“网络出版服务”。应该说,从“活动”到“服务”的变化,措辞或用语更符合实际,指代也更加准确。
按照“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而按照“网络出版新规”的规定,所谓“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换言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监管的对象一直都是“网络出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浏览、下载”等在线传播服务,而不是内容创作或文章撰写。
简单说,很多注册了一个公众号、对外号称“自媒体”的作者,对于“网络出版新规”对自身影响的评估或理解,存在很多误解(来自微信公众号:lijunhui0507)。
看点三:首度界定“网络出版物”。与“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相比,“网络出版新规”对“网络出版物”做了专门界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
此前,“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未单独提出“网络出版物”的概念,而是将作为作品范围或界定放在“互联网出版”定义中。
但是,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对出版对象做了限定或要求,即需要“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
看点四:新旧规均施行“牌照制”。而从管理方式来看,不论是“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是“网络出版新规”,都延续了“牌照制”,言下之意则是有“数量控制”的含义。
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而“网络出版新规”则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看点五:明确服务器境内放置要求。“网络出版新规”第八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中,首度明确要求具备“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和“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等条件。
看点六:内部管理制度更加严格。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
而“网络出版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显然,除去编辑责任制外,“网络出版新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内容审核责任制”和“责任校对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看点七:违规处罚标准全面提升。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的违规处罚标准分为多档,确定金额类“最低5000元,最高5万元”以及违法所得倍数类“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网络出版新规”的违法处罚力度则大幅上升,处罚标准统一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网络出版暂行规定”还确立了“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等机制。
简单说,“网络出版新规”剑指或管理的对象是“平台”,而非作者个体;针对的是“互联网出版行为”,而非内容创作过程;规范的是“出版物”性质或形式的作品而非所有作品,比如网络文学作品(电子书、电子刊、电子报等形式)、网络游戏作品等等。
常见的还包括:提供电子书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类似起点中文网之类的,提供电子期刊、报纸下载、在线浏览的网站或APP,比如这些出版社、报社等,提供游戏作品的,比如畅游等大多数游戏厂商。
普通自媒体创作或撰写的文章,管理或维护的公众号,如果落入网络出版物管理范围,那么,管理义务相对方也是腾讯等公众号平台,而非直接的公众号运营者,需要取得许可或拿到牌照的是这些平台,而非公众号运营者或作者。
当然,对于作品内容审查要求,不论是2002年的“网络出版暂行规定”,抑或是“网络出版新规”,都是一脉相承的,都圈定了违法内容边界。
而这些违法内容的范围或边界,也是各类互联网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共性要求或通行做法,而非个性要求。
至于很多人担心的“言论自由收到限制”,则应该是“误读”。因为“网络出版新规”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而《出版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则是《宪法》。
“电话发我!”短短四个字,让“深圳卫健委”的词条迅速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一。
事件起源于1月8日,深圳一位市民Prnliy在“深圳卫健委”微信公众号上留言求助:“昨晚9点在龙华中心医院做的核酸,产妇等着住院要核酸证明才能入住,什么时候能出结果啊?12小时了。能不能优先安排,因为真的挺急。”不到一分钟内,深圳市卫健委火速在留言区回复称:“电话发我。”
紧接着,经过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争分夺秒地协调和安排,一个半小时后,该市民收到了后方上传的核酸检测报告,而后孕妇也顺利办理了住院。
网友纷纷点赞,并表示 “感动”“好感拉满”“好酷,深圳速度”。有网友称,这是 “2022年目前看到的最霸气的四个字”。
昨天下午,深圳市卫健委宣教处处长王岭向记者表示:“我们只是做了应该做的。”
【事件】
不能入院!
孕妇核酸检测未出结果
王岭介绍,她作为深圳卫健委公众号的负责人,会时常关注后台的留言信息,对于存在紧急情况的留言及时给予回复,并安排处理。
1月8日上午10点57分,她在后台收到一位市民求助称:“昨晚(1月7日)9点在龙华中心医院做的核酸,产妇等着住院要核酸证明才能入住,什么时候能出结果啊?12小时了。”在该留言下方,她回复了一句:“电话发我。”
王岭表示,要到留言的何先生电话以后,她把何先生反映的问题转交龙华中心医院进行处理。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王岭:“昨晚的标本结果已出来,正在做上传处理,但数据量大,还是有延迟。”
1月8日11点17分,医院门诊部联系何先生询问采样过程,并请他提供夫妻二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医院查询后发现,何先生提供的信息在医院未查询到结果。何先生称,采样地点是在“大门进来左边往中医科那条路”。
医院发现,何先生所说的是一个医院设置的临时采样点,采样后标本被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而医院为入院患者专门设置了采样点,都是由医院自己实验室检测的。于是王岭又问询第三方检测机构,得到回复称:“结果已出,但因人手不足未经审核,马上审核。”
当天12点28分,何先生及爱人的核酸检测报告被上传到系统。王岭立即将消息发给何先生,并收到何先生的回复短信:“好的,已收到。感谢。”
【结果】
“电话发我”!
霸气回复显速度更显温度
截至1月9日10时许,深圳市卫健委这则简短回复已收获2万多次点赞,话题阅读量已高达2.8亿。
对此,有网友表示:“电话发我”彰显霸总气场,并广为流传。“电话发我,2022年目前看到最霸气的四个字”……
昨天下午,何先生向记者证实了此事,新华社也对他进行了采访。
何先生表示,夫妻俩来深圳4年多,这是他们的第一个宝宝。留言求助之后,很快就接到了来自龙华中心医院的电话并查到了核酸结果,粤康码也出来了,他的太太顺利入住了医院。目前孕妇的情况稳定,正在深圳市中医院进一步治疗。
“感谢深圳市卫健委及时帮忙联系了做核酸的医院录入了结果,(我们)顺利办理了入院。”1月8日,何先生在微博上留言透露,他爱人怀孕8周左右,应该是孕妇,不是产妇,但情况还不稳定,医院建议住院观察治疗,当时他在“深圳卫健委”微信公众号留言是想加快核酸录入。“希望宝宝坚强健康留下来,以后也去‘深圳卫健委’当小编。”
王岭称,目前深圳市正在进行大规模核酸检测,无论是单方个人采集还是集体采集,报告结果出来的时间可能会较平时稍有延迟,“我们作为官方公号后台与市民有直接联系的渠道,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当然也要紧急处理,回复也好,协调也好,我们也只是按照国家要求做了应该做的。”
【专访】
应该做的!
服务型政府就是服务民众
对于深圳市卫健委的这一处理方式,网友们纷纷点赞。
“深圳市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简单来说就是服务民众。当时我们没有想那么多,只想着尽快帮助市民解决问题就好。”1月9日,深圳市卫健委宣教处处长王岭接受采访时表示。
王岭介绍,根据国务院副总理的讲话,深圳市召开了疫情防控新闻会,提出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就医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各类医疗机构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患者,对透析患者、放化疗等肿瘤患者以及孕产妇、新生儿等急需就医的,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就诊救治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岭回顾了此事的经过,“深圳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有1400万粉丝,平时收到很多网友留言求助,8日上午,她看到这一单求助比较紧急,就马上回复网友:“电话发我。”拿到电话以后,她直接发给了医院方面,敦促落实处理。
从市民发出求助,到事情顺利解决,前后花了不到两个小时。
“深圳人比较务实,没有太多道理可以讲。对我来说,就是发了个电话给医院,督促医院落实。后面主要是医院在处理,行动力很强。”王岭告诉记者。
王岭表示,后续深圳卫健委将会继续认真做好封控管控区域的生活保障工作,充分运用此前社区小区防控保障经验,组建专门服务保障团队,开通专门热线电话,认真做好粮食蔬菜、口罩等基本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保障工作,对隔离人员中的“老幼病残孕”特殊人群,将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服务机制,加强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特别是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就医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各类医疗机构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患者,对透析患者、放化疗等肿瘤患者以及孕产妇、新生儿等急需就医的,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就诊救治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经过】
1月8日上午10:57,“深圳卫健委”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市民求助,要到市民电话以后,转交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进行处理。
11:17,医院门诊部根据截图中市民Prnliy在10:57发到公众号留言中的电话号码,与市民Prnliy联系上,问询采样的过程,并请Prnliy提供姓名与身份证号码。
11:20,市民Prnliy发来两个身份证号码,在医院未查询到结果。
12:07,市民短信提示采样点是“在大门进来左边往中医科那条路”(指的是医院核酸采样点旁边的临时采样点)。医院发现,这是一个医院设置的临时采样点,并非医院为入院患者专门设置的采样点,采样后标本被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入院患者的都是由医院自己实验室检测的。
12:26,问询第三方检测机构回复:“结果已出,但因人手不足未经审核,马上审核。”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创业图强,建设生态宜居内黄的奋斗目标,以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为重点,全面介绍我县的基本概况、资源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及时县内重要新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各方面的服务信息;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努力把网站打造成公众欢迎的信息工具、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载体和树立内黄形象的窗口。
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共同保障。网站内容由各乡(镇)、各部门共同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向枣乡内黄网报送各方面的信息、图片和视频等资料,经县信息中心审核后对外。
(二)及时准确,安全真实。各乡(镇)、各部门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政务动态、政策公示等信息要及时报送,及时更新。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信息网上,确保上网信息的权威性、安全性、准确性、及时性。
(三)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各乡(镇)、各部门要以枣乡内黄网为统一平台,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开发便民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电子政务服务。
二、保障方式
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信息报送、信息自采、网上采集、授权管理、栏目共建等方式予以保障。
(一)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将拟的信息直接报送县信息中心,由县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编发。
(二)信息自采。由县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县内重要政务信息的采集、编发,主要包括领导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等。
(三)网上采集。运用信息采集技术手段,由网站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从相关网站自动获取,将全国各大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导入网站的相应栏目。
(四)授权管理。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县信息中心授予的权限进入网站管理系统后台,自行、更新相关栏目信息。
(五)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县信息中心与有关单位共建。县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各单位负责栏目日常维护和信息。
三、责任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县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栏目管理和网站维护工作;负责向省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报送信息。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见附件1),及时向网站提供相关信息。
四、管理措施
(一)健全信息采编、审核及制度。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正职为网站内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党政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是网站信息保障的具体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细的信息采集、审核、制度,严禁信息上网。要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领导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工作动态等要在24小时内报送,其他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如因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督查室将给予通报批评。(二)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为切实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方便获取相关信息,各乡(镇)、各部门要将主管副职和具体责任人的详细资料(见附件2)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于11月30日前报送县信息中心备案,纸质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对公众在“政民互动”栏目中提出的事项,由县信息中心及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网站将同步反馈有关信息。
关键词:公务员;职务消费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8-01
由于我国公职人员的职务消费一直由财政包揽,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消费连年增长,导致财政负担加重,同时也出现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满足自身利益的事件。因此,公务员职务消费问题受到学界和公众的关注。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职务消费,加强对公务员职务消费的监管至关重要。
一、公务员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干部职工为完成政务、商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及因其职位所享受的待遇,如住房、医疗乃至公务招待、考察等费用的支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务消费也极具增长。公务员职务消费存在具有其必要性,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过多的奢侈浪费,公务员假公济私等腐败行为造成了财政支出的膨胀,危害了公众的利益
二、公务员职务消费问题
公务员职务消费在政府财政支出中有重要的地位,加重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的主要问题反映了我国公务员队伍中人员结构不合理,运行效率低下等方面。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连年攀升,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问题也日渐显现。
(一)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缺乏规范
公务员职务消费对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公务员职务消费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而公务员职务消费由于在制度中对其含义、分类、标准等缺乏具体界定,从而导致职务消费中的过度浪费,导致财政支出的增长。在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中,公务员职务消费行为是依公务或职务而发生的消费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行政性。如何界定公务员职务消费和个人消费,界定公务员的适度消费与过度消费,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职务消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异化,支出持续膨胀。
(二)公务员职务消费缺乏透明化
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行为的不透明性也是导致公务员职务消费问题重要原因。我国公务员职务消费缺乏透明化。职务消费的费用列在“其他行政经费支出”中,过于笼统,缺乏细化,导致职务消费的使用情况严重不明,公众无法查知具体用途。同时为某些公务员利用职务消费为自己谋取利益提供了方便,也造成某些单位利用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情况层出不穷。
(三)公务员职务消费缺乏监督
公务员职务消费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也导致了公务员职务消费的不合理。职务消费的合理性与否,是为了私人利益还是为了公共利益,难以直接判断。对职务消费的监督必须有完备的内外部审计和监督。然而我国对公正性职务消费监督的管理者往往又是职务消费的受益者,难以保证职务消费监督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传统思想和社会习俗束缚
受封建文化影响,大官坐大轿的思想延续至今。用公家钱,开高档车不仅满足个人享受,而且成为显示自己地位的需要。相互攀比导致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买高档车,用高档货,出国游玩,完全漠视了作为公务员应履行的职责。
三、公务员职务消费改革的对策
公务员职务消费中的奢侈浪费、等现象导致财政压力加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改变公务员职务消费的不规范现象,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效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至关重要。
(一)完善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
要改变公务员职务消费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应健全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其中包括消费的预算制度、定期审核制度等。严格管理各单位的财务支出,细化行政费用的支出,对违反支出规定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界定公务员职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同时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情况,核定消费标准,明确人员和单位机关的权限和范围。
(二)实现公务员职务消费透明化
公务员职务消费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纳税人的税收。公共资金的使用及去向应由纳税人来监督。公共部分应创造条件有利于公众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政府应对费用进行网上公布,方便公众进行监督,设立公众日常监督检举的联系方式。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鼓励公众对公务员在用公费消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检举。
(三)强化公务员职务消费监管
在对公务员职务消费监督中,应保证审核监督单位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具有特殊利益关系的各部门之间进行审核,同时以权力的多元化来防止公务员对权力的滥用。这种权力分配应以制度方式进行确立,有效避免过度职务消费。将新闻媒体和公众的舆论监督功能予以制度化保障,依据法律使舆论监督机制得以逐步完善和有效运行。
公务员职务消费的规范与管理关系到政府的运行成本与效率,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职务消费至关重要,但是同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各地的经济情况与现状,从而保证政府内部的效率,减低运行成本,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徐桠(1990-),女,浙江湖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
参考文献:
[1].中国职务消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基于公共选择视角的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1,1.
[2]刘军民.进一步规范职务消费的对策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08,9.
[3]赵丽.对我国职务消费现状的思考[J].环渤海经济望,2008,03.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为重点,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促进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开创政府工作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根据衡阳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从便民利民出发,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梳理和整合力度,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流程,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便公众查阅和获取所需信息;深入推进区(县)、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形成符合各地区特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继续开展多层次的培训和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㈠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⒈加强政府信息分类界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做好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界定,编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逐步编制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建立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录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的制度。建立政府机关文件目录的备案制度。
⒉做好重要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在4月中旬全面完成,重点梳理20*—2006年以来的信息,并由近及远,逐步向后梳理历年信息。各级政府及其机关重点做好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区域重大规划、重大审批事项、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决策或事项、实事项目及进展情况、重大市政建设项目规划和具体情况、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房屋动拆迁、重大灾情疫情和安全事故、公务员录用和领导干部选拔考核等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⒊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公开,包括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必需要件。
⒋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机制;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和开展试点,逐步形成文件在产生过程中即明确是否公开的工作制度,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⒌探索研究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要求,探索采用向社会公示、开听证会、专家咨询等形式,就拟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先行推动各部门将重大决定草案的公开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此基础上研究形成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制度。
⒍编制《指南》和《目录》。要采取网上调查、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好政府公开信息及《目录》和《指南》的调整、充实、完善工作。整项工作必须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出版《衡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20*年版),于2008年11月前完成。
㈡规范、优化申请处理流程
⒈推广使用统一的申请处理格式文本,规范和优化申请处理的各环节。推动政府机关编制申请处理的工作手册,制订申请处理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可当场答复的申请要当场答复。
⒉完善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公开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要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⒊加强调研,做好信息查阅收费制度与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制度的衔接,规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工作。
㈢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⒈按照《关于加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向各级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的工作。逐步推广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的工作模式,开展集中受理。进一步加强市和县(市)区档案馆的政府信息集中查阅服务功能,做好政府信息接收、整合及联网共享工作,为各政府机关开展相关政策咨询工作提供交流平台。
⒉加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对公众需求量大、申请公开量集中的政府信息加强梳理和归类整合,建立相关事项的服务专栏。有涉外业务的部门,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双语服务。“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做好各单位上网信息的整合,完善政策法规库,集中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开发建设全市政府信息搜索引擎。
⒊加强政府信息咨询服务。各政府机关就使用频率高、公众咨询多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办事程序等,编制便民问答。继续发挥“12345热线”的政府信息公开功能。规划并启动建设政府综合咨询热线,与已建的劳动社保、建设等领域的专业热线实现互联,为公众提供“一线式”咨询服务。
⒋进一步发挥政府公报、政府新闻会的政府信息公开作用。
⒌推动县(市)区政府开拓便民的信息公开形式。各县(市)区设立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集中受理点,理顺查阅点和受理点与区县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做好政府信息的综合查阅、咨询和申请受理工作。利用市民信箱、社区信息苑、农村信息服务站、便民小册子等,将信息公开延伸到社区、居委会、街道一门式办事场所,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㈣加强基础性工作
⒈完善和加强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咨询研究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协调,适时编制相关具体解释口径。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168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健全各级各部门“一个机构承担、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的体系。
⒉加强监督评议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制订监督评议管理办法,畅通监督渠道,落实监督措施,明确评议标准和程序,年底开展全面检查评比。
⒊做好统计分析和年报编制工作。按照《规定》,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2008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和各政府机关年度报告。开发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汇总,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月度统计和分析工作。
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将政府信息公开逐步纳入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的培训;编制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释义,继续加强对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
⒌加大普及宣传。以“百万家庭网上行”市民基础信息技术培训为载体,举办《条例》实施专项活动,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围绕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开展集中新闻宣传。
⒍加强工作交流。通过组织考察、举办论坛、建立内部信息工作平台等方式,加强市内外工作交流。
四、有关要求
㈠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政府机关要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制度,同时明确专门人员做好向市信息化办报送月度统计分析情况和报送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进一步理顺组织推进机制,形成总体牵头和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主要领导总体负责,综合部门统筹协调,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和公开信息上网,窗口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和受理接待,人事和监察部门做好监督考核,保密部门做好内容审核,业务部门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和相关申请处理工作。
㈡加强内容审核,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各政府机关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内容审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机制,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准确界定不公开事项的范围,防止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要加强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联络,取得咨询帮助。
㈢加强统筹规划,处理好不同层面信息公开的关系
做好政府机关之间、市级政府机关与县(市)区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相关授权或委托单位之间在信息公开权限和范围上的衔接。市级政府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发〔20*〕15号、*政〔20*〕57号、*政〔20*〕29号、*政〔2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县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消防源头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根据*县消防联席会议《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并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目标
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通过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建筑工程,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通过落实消防联合执法机制,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消防产品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通过建立公共消防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信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县政府成立县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规划、建设、房管、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交通、*、安监、经贸、监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发〔20*〕15号、*政〔20*〕57号、*政〔20*〕29号、*政〔20*〕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三、明确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文书
*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等。另外,县消防大队可自行设计使用《消防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反馈表》,主要用于为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消防部门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一)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规划定点通知书》、《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相当于规划定点)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设计、施工、监理或超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施工图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在办理或许可《*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含有电子游戏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工商部门: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交*消防机构的许可手续;对原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或原来的消防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在年审时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许可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许可。
(六)教育部门: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卫生部门: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以及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体育部门: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安监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予核发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
(十一)*治安(网监)部门: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十二)交通、交巡警、安监、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五、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一)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1.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或《*消防网》为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2.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3.县消防大队作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及时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对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原消防法律文书,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二)落实“五项”工作制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1.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县消防大队要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实名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在2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查处;对于无权进行查处的,应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移送、查处情况反馈表》,于5个工作日之内寄送当地*消防机构处理或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进行移送,当地*消防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原移送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或在《*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重要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消防机构。
3.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需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上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或安委会应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时间要求、工作方案、督查措施等,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4.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对属于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监察局要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立案,追查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5.落实舆论监督制度。各级*消防机构要定期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属于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要采取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形成全社会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对当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
六、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一)各司其责,高度重视消防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当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质监、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以质监、*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消防机构予以配合;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
关键词:消防审核制度;现存问题;可行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2-0175-02
在建设消防领域,我国颁布实施了新《消防法》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审验有所改变,原来是全审全验,现今为有针对性的审验,针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其他未涉及到的建设工程,需建设单位于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审验制度改革使建筑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产生重大改变,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自身观念,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使各责任主体履行自身职责,杜绝设计、建设、监理等诸多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推进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1 消防审验制度改革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
新《消防法》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对促进与完善我国消防审验工作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也应看到,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是长期的过程,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行政部门规定不统一
现阶段,因为建设单位所获得的备案凭证相关印记的缺失,建委、规划和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无法对建设工程做明确区别,无法认定其简单备案,还是需强制性审验。建委会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会发放产权证,而这将作为相关部门程序管理的凭证,并非技术性审查,行政部门难以实现规定上的统一,不利于消防审验工作的开展。
1.2 能随意取得备案凭证
现阶段,我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到消防机构办证窗口申报备案;二是建设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实施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方式无法考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且建设项目有很大几率不被抽查到,被抽中的建设单位才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为逃避消防审查,有些建设单位采取不法手段,如多次录入申报信息的策略,以取得免于抽查的备案凭证,加大建设工程消防隐患。
1.3 含糊的装修审批规定
相关规定表明,对建筑项目装修审批规定大多针对于强制性审核项目,对其他备案范围的建筑项目装修未做明确规定。如对建筑装修备案程序、备案时间运算、备案监督管理等,都缺乏明确性的规定,给建筑消防工作带来隐患。
1.4 审核不能只用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只依据强制性条文而进行。但消防法规与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不多,还存在许多非强制性的条文,消防机构无法确定是否遵循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审验。
1.5 加大建筑工程火灾隐患
现阶段,我国建筑项目实施随机备案,这加大了对其进行消防监督的难度。每年大量建筑项目免于消防审验,这些建筑项目的设计、建设与监理等单位离开消防监管后,有可能为谋取私利而存在违法行为,在消防设计执行、装修材料应用、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等环节出现问题,增加后期消防监管火灾隐患。
1.6 易激化社会各层矛盾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于五日内备案。对于五日到期却仍未备案的建设单位,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但对于未被随机抽查到的建设项目,却能够轻易过关,两者间存在巨大反差,在给消防审验工作带来取证难、调查难、处罚难等诸多困难的同时,也易于激化消防机构与社会各基层的矛盾。
2 推行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对策
2.1 完善备案程序
项目备案是必要的消防监督行为,新《消防法》对窗口备案加以规范,但却忽视了网上备案环节。为了完善消防审验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应将网上直接备案就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剔除,建设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打印相关备案资料和表格,但却需要到消防监管机构窗口备案,规范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为日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用依据。
2.2 加大抽查幅度
有必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的消防检查力度,保障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准确性,实现对消防隐患的有效防护,从而打破事前管理松散、事后监督被动的不利局面,而这必须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抽查力度。对于强制审验规定要求之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土建与装修项目,也应进行全面的审验。除此之外,应加大对高层和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力度,消除源头性和先无性的火灾隐患。
2.3 强化动态监管
建筑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装修工作,也存在巨大的火灾危险,对建筑装修所进行的备案监管和审核验收工作必不可少。建筑装修施工具有隐蔽性,对于全审全检的项目而言,易于实现对其消防监管,但却难以实现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动态监管。为此,可以由消防大队直接负责建筑土建的防火检查工作,而建筑内部装修工作则由辖区消防大队来负责,如建筑装修的备案、审批和验收等,从而实现无缝衔接消防监管。
2.4 加强培训宣传
设计部门是关乎建筑消防质量的重要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其职员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工作,从而使设计部门职员对其自身及部门的职责有全面了解,明晰建筑设计强制性要求,避免出现建筑设计违背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在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建设方案、设计会审时,消防部门可以派职员参加,提出可行性的消防优化意见;对建筑项目规模有所了解,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自身消防备案。
2.5 提升审验质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对消防审核结果负责,随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审验项目由消防大队向消防支队转移,审验人员肩负更大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完善对消防队审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对建设项目消防审验形成有效监管,完善建筑自身设计缺陷,加大建筑项目的安全系数。
2.6 完善监督模式
消防监督检查的诸多工作中,建审和验收是其前沿与源头工作,消防监督部门应规范自身行为,改变原有的消防监督模式,形成依法治火的局面。消防监督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引导建设单位履行消防质量责任,加强其与设计、施工、监理等诸多单位间的合作,形成各部门间依法协作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面对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现状,广大消防部门应转变原有观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在该项工作开展的进程中,可以树立典型,积极利用多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于表现良好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鼓励和表彰,而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将处罚结果公布于众,对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起到警醒作用,促进其自觉规范自身建设行为,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09.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