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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校、企、社共同体立体教育
【中图分类号】G4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4-0024-03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以学校教育为基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教育结构。主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一体化,主张教育在时间和空间上“全天候”和“全方位”,主张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还有学生自己都是教育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是亿万家庭最大的关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2007年6月1日起国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部法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整合社区资源,构建新型社区教育共同体,是加强未成年人教育,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二、课题研究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现代教育要求立体教育,需要学校、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为了均衡城乡教育的发展,缩小与城市教育的差距,改变我镇社区教育环境,改变我镇农村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家长管理孩子的业务水平已迫在眉睫。
享有全国最大鲜盆花基地美誉之称的新民场镇,镇政府高度重视居家、投资软环境的建设。近年来乡镇企业发展的速度迅猛,以高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为龙头的企业脱颖而出。企业发展好了,企业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回馈社会公益事业,回报乡亲父老成为百年高福记发展的追求,以关注社区教育、关注家庭教育、关注员工和谐家庭建设的惠民行动正在展开,以此来提升企业文化,促进教育的发展,实现校企双赢要求越来越强烈。
地方文化积淀深厚,无数学子从这里走出来,分布在社区的各行各业,学校曾多次与周边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活动,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辖区内有诸多热心参与社区教育的企事业单位,曾多次为活动的开展提供赞助经费。社区内有一支热心于校外教育工作的老年教师队伍,他们拥有丰富的育人经验,长期的教育实践活动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活动制度,为课题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整合校企资源,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教育共同体,是加强未成年人教育、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三、研究工作的过程
1.工作的目标内容
高福记企业、学校紧紧围绕如何提高社区家长家庭教育能力,如何提升企业文化,用企业文化引领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校企如何联动进行研究。着力转变社区家长育人观念,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提升企业文化,实现校、企联动,培训家长。达到均衡城乡教育发展,整合企业资源,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实现校企双赢。
内容包括:①提高社区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途经的研究;②如何提升企业文化,用企业文化引领家庭教育文化的方法的研究;③校企联动,家教培训内容的研究。
2.研究的工作思路
依托平台一:依托“高福记”企业宣传部门,开展家教俱乐部活动。
依托平台二:依托“高福记家长学校”,培训家长。
依托平台三:利用学校资源优势,建立家校工作制度,转变家长行为。督导家庭教育,做好家教工作。
依托平台四:完善校企家庭教育激励机制。
3.具体措施
(1)成立学校课题工作小组,加强组织与管理。
在镇政府课题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镇长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亲自牵头,负责参与课题研究的领导、管理、组织与协调。
学校课题研究小组,积极作好前期调研工作,开展学生调查;家长调查;社区居民、社区专业人士等调查,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深入交流,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形成调研报告,以此为依据,作好课题研究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计划。
在镇政府主导下,已成立的工作组织机构有新民场镇商会、高福记家长培训学校、高福记家教俱乐部、新民小学校研究小组、新民场家长委员会、社区“关爱之家”等,在工作过程中使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了资源的功能作用。
我镇为了扎扎实实将课题研究工作落到实处,加大管理力度,拟定工作制度,确定了“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基本程序,加以管理。结合课题的特点,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研究活动中来,根据进程确定研究的常规管理,形成制度;在课题研究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调控,形成经验,局部推广等长效机制。
(2)开展工作业务培训,作好课题研究的条件保证。
为保障此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一方面,学校配合镇政府加强业务培训:利用高福记家长学校这一平台,培训家长,关于开放性教材的使用和阅读指导方法、关于孩子自我保护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教育监控方法;同时,学校和镇政府专门对“高福记家教俱乐部”、“家长委员会”工作方法进行系统培训和指导,不断强化知识技能和整体素质,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专业性,使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程序地进行和开展。
另一方面,作好硬件条件保障:校园和社区文化建设;专项器材、材料、资料,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开放性教材编写、印刷;主持活动的场景、器材,镇政府和学校都纳入了构建社区教育共同体,作了年度经费预算,镇政府和企业给予了大力支持。
(3)强势宣传,树立意识,扩大影响。
社区教育是立体教育,构建社区教育共同体,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为了使工作协调有力推进,使教育发挥影响、发挥作用,学校配合镇政府大力进行宣传,加大社区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家庭、社区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同时发挥社区、学校宣传栏、黑板报、公告栏、校园电视台、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宣传,营造社区教育浓厚氛围,让全社区各部门、各家庭、各学生自觉参与到活动中来,树立社区共同体“大教育”意识,扩大社区教育的影响。
(4)进行文化建设,倾力打造“未成年人教育”特色文化。
农村城市化是社区教育的物质基础,农村城市化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区教育的发展水平,但社区教育的发展,可有效促进城市化的进程并全面提升城市化的水准。
古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说,环境文化的熏陶、氛围的营造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无声胜有声”。在镇政府的支持下,学校致力于自我保护教育氛围的营造,建设宣传栏、走廊绘画框、知识牌坊、文化柱、运动场文化墙等校园文化无不凸现出社区共同体教育的特色,促进了学生和家长学习意识的增强,提高了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同时也打造出了鲜明的校园文化特色,省教育厅的领导到校检查工作时,对这一特色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有力地配合了社区教育共同体的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5)强化政府对社区共同体教育的统筹和协调
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教育越来越受到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重视,它们对社区建设和社区教育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积极支持,大大丰富、促进了社区经济、文化、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政府牵头,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参与培训服务(家长培训学校)。发挥地方政府在社区教育中的统筹和协调职能,既充分调动各个方面发展社区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在社区教育的多种功能上整合一致。政府积极帮助企业参与教育共同体制定科学的教育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引领、导向作用。结合社区发展的实际状况,科学制订社区教育的发展目标以及分阶段实施的步骤和措施,并让有关方面为之献计献策,使社区共同体教育更好地融入整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课题研究中政府既保护了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又尊重了企业、学校发展社区教育的创新性,优化、统筹、整合教育资源,通过协调、协商,使企业、学校在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中做到协同。总之,政府为发展社区共同体教育搭建舞台,为社区共同体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6)积极落实社区教育,实施开放性课程教育。
在课题专家的指导下,结合未成年人生命教育的内容编写相关教材。教材贴近他们的实际生活,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教材编写组在调研学生、社区居民及专业人士后,确定了教材的编写意图、编写目的、教材的大致编排体系和内容。通过外出参观学习,查阅资料文献、走访了镇政府、社区、公安局、卫生院等业务骨干力量,收集整理素材,在陈国先教授、教育局庞再良副局长的指导下,完成了教材的编写。西华大学陈国先教授对我们教材的评价是:内容符合学生心理和实际,通俗易懂,图文并茂,是一本适合社区教育的开放性教材。
(7)作好条件保证
特事特办,健全构建社区教育共同体经费保证机制。
四、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共同体教育组织建设,初见成效。
1.整合社区资源
在镇政府主导下,整合社区资源,已形成了“整合式活动网络”,包括:镇商会、高福记家长培训学校、高福记家教俱乐部、小学研究小组、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督导团、镇成人教育学校、社区关爱之家。各部门通力合作,形成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课外活动和社区活动相结合,实现社区与学校教育的互补。
2.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
(1)高福记公司惠民行动――培训家长
为了均衡城乡教育发展,搞好新农村建设,为了形成立体式的教育合力,为了传承“百年高福记、恩泽千万家”企业文化,为了体现“唯生而为”的办学理念,新民场镇校企联合成立了高福记家长培训学校,确定家长培训学校的办学章程、教学地点和行政及工作人员,旨在培训家长。努力构建“公司+学校”的办学模式。
一年中,邀请专家开设讲座共培训家长6次。其中一次邀请教育专家李镇西来互动交流,3个小时过去了,家长仍兴趣盎然,不肯离去。同时企业还向每一位家长赠送了一本家庭教育的教材供家长自学自培,要求家长填写读书笔记和学习体会,通过培训和自学活动,大部分家长理解了现代家庭教育观念,掌握了家庭教育的方法艺术和学生典型问题的教育策略。展示出了企业惠民教育行动的风采,整体提升小学校和企业的形象。
(2)高福记杯校企亲子运动会――两代同乐
校园里,彩旗飘飘,鼓乐长鸣,“商会杯”联合亲子体育运动会在新民场小学校园里隆重召开。瞧,街道社区的老年腰鼓队的爷爷奶奶个个喜气洋洋,精神抖擞,鼓号队的小队员们与爷爷奶奶一唱一合,奏响美妙的乐曲。赛场上,一组组家庭正参加亲子接力赛、亲子跳绳比赛……看,儿子胀红了脸,父亲鼓足了劲,父子俩互相鼓励完成了比赛,看得出心里比吃了蜜还甜。再看看“高福记俱乐部的成员”正和“学校里的教职工”进行拔河比赛,不相上下,所有的人在为他们加油,社区里的叔叔阿姨也参加着他们最强项的运动项目。孩子们在校园里施展开了他们的拳脚,跳高、跳远、垒球、投掷铅球……一幅幅鲜活的图画,个个生龙活虎,活蹦乱跳,好不热闹!啦啦队的小朋友,拿着自己做的彩旗,喊着口号,观看的大人们也个个找回了童年的感觉,尽情地喊啊!笑啊!
(3)高福记杯亲子诵读活动――教学相长
中国自有“孝为先”,“礼”为美德。古文化的精髓我们应以传承,为宏扬祖国的传统文化,树立广大公民终身学习的意识,建设现代文明社会,我校和“高福记”企业联合在社区学生家庭及企业员工家庭中开展亲子阅读《弟子规》活动,通过前期的阅读,父子共读《弟子规》,母子共感《弟子规》等,一幅幅生动人的学习画面出现了:家庭中,亲子共诵古文化,尊老爱幼……社会中,争创和谐家庭……校园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谈古今中外“礼”为先的故事,歌颂“礼”为先的美德。
(4)高福记家教俱乐部活动――校企双赢
“高福记”有限食品公司,是我镇的龙头企业,企业的员工大都来自我镇社区居民,他们特别注重人的素质修养和企业文化建设,成立了“家教俱乐部”,会员都是本企业的员工。
“家教俱乐部”定期组织活动,专家讲座、知名教师交流,每月家教论坛。员工们就自身如何学习、有什么体会、如何在家庭中起表率作用、怎样关心、教育孩子、在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等,进行讨论、交流,生成新的智慧。
通过这些活动,企业的领导反映,员工们的精神面貌变了,工作更认真了,为孩子担心更少了。学校也看到了这些员工的孩子变了,学习态度端正了,学习进步了。家庭文化正是社会文化的缩影!职工的素质得到提高,企业的文化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实现了校、企教育目标的双赢。
深圳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章控烟场所
第八条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下列场所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一)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并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
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期限届满后禁止吸烟,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鼓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期限届满前自行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控烟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十五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二)或者变相烟草广告;
(三)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戒烟医疗服务,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鼓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烟标识。
控烟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设置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烟标识。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烟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控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意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控烟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个人担任控烟监督员,对控烟标识、吸烟点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控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召集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控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控烟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控烟工作其它事项。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宣传、发改、财政、卫生、教育、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经济贸易和信息、科技创新、住房建设、口岸、法制、机关事务管理、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控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控烟工作。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测和评估控烟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部署、组织开展控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五)按规定履行控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但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三)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所、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及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四)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宾馆、旅馆、酒店、游艺场所、歌舞厅、按摩、洗浴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公园、地铁及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控烟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管情况。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控烟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进行。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于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并处以广告或者赞助费用五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派发、赠予行为,并对派发、赠予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
对非本地注册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由通信管理部门提请注册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