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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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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1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涌向了城市,这为城市提供发展资源的同时,也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垃圾包围城市成为我国许多城市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数据显示,我国2015年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6816.1万吨,已经成为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城市垃圾作为城市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归属于一般废物,指在人们从事日常生活中的活动或者是从事服务于日常生活的活动,如商业活动,旅游活动和娱乐活动等,因为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或是政策法规中视为城市垃圾的废物,人们最常见的生活垃圾有厨房废物、垃圾残渣、灰尘、人畜排泄物等废弃的物质。[1]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按照其来源可分为居民垃圾、商业垃圾和街道清洁垃圾等,居民垃圾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活动中居民所丢弃的废物;商业垃圾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和社团组织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街道清洁垃圾来源于清扫马路、街道路面时产生的灰土、树枝树叶及产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大量的生活垃圾不仅影响着市容市貌,还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就我国的生活垃圾而言,其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多样性。随着人们生活物质的不断丰富,城市生活垃圾不仅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等可回收垃圾,废弃的灯管、废旧电池和温度计等有害垃圾,还包括剩饭菜、易腐食品、树叶花支等可堆肥垃圾。[2]第二,资源性。众所周知,垃圾是被放错位置的资源。垃圾可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获取新的价值,变废为宝。第三,危害性。生活垃圾的大量聚集,不但会对土壤产生污染,还会对水体和空气产生污染,这最终又会影响到的人自身的健康,因此加强对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规制上的不足

目前,国内就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已构建起比较完整的法律系统,但在这些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制度的不健全,程序的漏洞,严重影响着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其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效用低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尝试垃圾收费制度,垃圾收费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问题;同时有助于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培育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上,吸纳足够的资金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和资源化利用。就垃圾收收费制度,我国立法中还存在很大了不足。首先,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的法律依据欠缺。目前,我国关于垃圾收费的主要依据还来源于四部委联合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仅属国家政策,效力层次低;没有全国性的关于垃圾收费的具体法律规定。《通知》中规定,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具体的征收额度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容易滋生政府随意定价、乱收费等现象。其次,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标准较低。本应按照垃圾清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成本确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费用,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垃圾收费体系,这使得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还不足以弥补垃圾处理的成本。最后,收费方式不科学合理。目前我国对垃圾费的征收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定额征收,也就是以户或者人头的方式来征收,垃圾排放量的多少不是计费标准。这样的计费方式对减少垃圾排放作用不大,无法体现出垃圾收费制度的公平性。我国立法上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种种弊端,使得垃圾收费制度在规制广大民众的“扔”垃圾的行为上难以产生高效能。

(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公众参与制度不足

城市要谋求发展,就必须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解决日益枯竭的资源问题。将垃圾转化为资源的过程中公众是不可或缺的主体。但公众参与到垃圾资源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垃圾回收法律制度的缺失。关于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问题仅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有着模糊的规定,这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公众缺乏垃圾资源化法律意识,在参与资源化的态度上并不积极。其次,公众参与垃圾资源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不足。从2007年6月的北京市六里屯事件、2009年11月,广州市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到2012年1月北京西二旗事件,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和试图参与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管理,但法律中参与主体不明确、参与途径单一化使得公众在参与资源化管理中往往采取抗议、游行示威、静坐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3]因此,就垃圾资源化的公众参与而言,我国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政府在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不明

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主要采用的是政府运营模式,政府在城市垃圾污染防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非常复杂,政府各部门职责明确和严格执法就成了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前提。但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所履行的职责范围并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几乎也没有关于政府及政府部门间合作的相关事项,立法中仅对各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并且这些规定都较为笼统,没有具体工作内容和范围的界定,在进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情况。[4]以上的情形使得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比较被动。

三、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实施全面可行的垃圾收费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的实施,这样不但能解决政府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加强我国居民的环保意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到的几点:第一,应当完善垃圾收费制度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垃圾收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垃圾收费制度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额度和征收标准。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额度和征收标准等。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方式。实现由定额收费向按量收费的转化。对于城市生活垃圾按量收费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要充分考虑垃圾处理的成本。如果处理成本过低,会直接影响垃圾处理商的利润,从而影响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其次,要考虑各地居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定价过高,会影响居民缴费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出现“非法倾倒”的现象;定价过低,又会出现难以弥补垃圾处理成本的问题。

(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公众参与制度

1.建立具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在各城市中也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但是其成果并不显著。要尽快制订出相关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来,使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有制度的保障,从而更好更有效地管理垃圾分类工作。首先,创设回收标志。政府可以要求商家在生产商品时,对那些可以回收的商品在其包装上设置有回收的标志,这样消费者就清楚明白那些商品是具有有回收价值的,有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其次,宣传提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奖惩制度。政府要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认识到垃圾分类不仅可以保护生活的环境,也可以得到实质的优惠。其次,在法律中设置相关的奖惩制度,对遵守垃圾分类的居民进行奖励,而不遵守垃圾分类的居民则进行相关的惩罚。

2.完善公众参与垃圾资源化管理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可以以座谈会的方式了解民众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其次政府应当完善涉及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听证制度,比如说垃圾收费价格听证制度。在明确具体的参与主体、完善参与路径和参与程序的基础上,让公众能够切实得参于相关政策的制定中。加大公众的参与,使垃圾收费制度公开化、透明化。调动市民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制订科学合理的垃圾收费政策。

(三)明确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

城市垃圾污染的防治工作重大而复杂,完善的立法体系必不可少,但更需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做好其本职工作。这就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关于细化政府具体职责的规定方面,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的途径对政府职能进行细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其次,还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政府部门间相互合作、相互配合时的具体职权范围。只有明确政府部门在配合时各自具体的职责范围,才不至于出现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情况。[5]

作者:兰巧丽 单位:广东培正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13-25.

[2]石静.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3):280-286.

[3]王树文等.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公众参与管理与政府管制互动模型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4):142-148.

第2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内容摘要:减量化和资源化是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原则。本文对贵州省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现状进行剖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由此提出了加强政府统一引导,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征收垃圾处理费由定额制向从量制转变;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化市场,推进垃圾资源产业化;开展可持续填埋,实现填埋场向巨型中转站转变等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生活垃圾 减量化 资源化 分类 可持续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和人口规模的增长,垃圾围城的局面在众多城市正日益显现,有效地应对生活垃圾危机受到广泛关注。为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吕军和董斌(2007)通过模型从理论上证实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城市环境。孙晓杰(2009)等从社会进步和分工角度认为生活垃圾应先混合收集再分类。刘莉(2007)、周宏(2007)等分别就加拿大、日本等国生活垃圾的管理举措进行探讨,以期将其成功做法应用于国内实践。这些研究对于国内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工作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实践依据。但鉴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条件差异较大,有些做法在特定地区不具有普适性。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是主导原则。为此,本文将以贵州省贵阳市为研究对象,对其在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方面开展的工作进行研究。

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现状分析

生活垃圾减量化是指尽可能减少流向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通常的措施有:生活垃圾产生之前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减量化;生活垃圾产生之后通过垃圾分类实现减量化。本文主要从垃圾分类角度对减量化问题展开研究。资源化指将生活垃圾中能回收的、可再利用的物质分离出来加以利用,使生活垃圾最终填埋量降至最低。近年来,贵阳生活垃圾清运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仅2009年市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71.02万吨,比2008年增加了17.86%,卫生填埋为主要处置方式。但是,贵阳目前营运的高雁和比例坝填埋场日处理能力仅为1530吨/日。显然,垃圾产生量已经远远超出现有垃圾填埋场的处理能力。为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需要,贵阳拟在花溪区、息烽县、开阳县和清镇市新建四个卫生填埋场。可是,填埋场兴建意味着巨大投资,同时因垃圾卫生填埋的技术处理、地点选择等因素影响,垃圾填埋可能会引发地下水、空气和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为此,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是贵阳应对垃圾危机的重要举措。至此,贵阳市已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的进程

2009年12月,贵阳市委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调研后指出在2010年开始进行垃圾收集试点工作。为逐步形成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贵阳市城管局在云岩区和南明区选定30多个社区和学校作为试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运输。在这些试点区域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并向居民和学生发放绿色和黑色两种垃圾袋,垃圾袋上印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种类。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而不可回收垃圾包括普通生活垃圾、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计划从2010年开始,按照先试点推行、再逐步推广的方式,在贵阳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

(二)引入新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长期以来,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都以混装为主,家庭通常是“一袋制”,垃圾箱是“一桶制”,贵阳也不例外。目前,云岩区、南明区的部分街道,仍然可以看到混装式垃圾箱或大型垃圾桶。近年来,贵阳在生活垃圾收集上逐步引入垃圾分类收集思想,如在中华路等主干道用三格式垃圾箱替换混装式垃圾箱,摒弃了“一桶制”,这种垃圾箱与混装式垃圾箱的不同在于,垃圾箱分为三格,分别存放不同类型的垃圾;箱外喷涂“可回收”、“不可回收”、“废旧电池回收”字样及标识,便于市民正确投放垃圾。除三格式垃圾箱外,在其他街道还有两格式垃圾箱,但这种垃圾箱仅包括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两个格间。

(三)尝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国内许多城市都开征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途径有:第一,将垃圾费收缴附征于营业税和产品税等。第二,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等公用事业收费。第三,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费。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定额制和从量制。定额制以户或人头作单位,收取固定垃圾费;从量制按垃圾量收取费用。为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贵阳垃圾处理收费选择定额制。从2010年1月起,对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城镇居民为2元/月•人,一般随水费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为贵阳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提供了资金保证,可以扭转因资金短缺而导致垃圾处理不力的局面,建立垃圾处理产业,同时提高了市民的垃圾付费意识,强化了环境卫生观念。

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贵阳在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深层次问题依旧制约这两方面工作的开展,具体表现如下。

(一)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不高

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但却未引起市民足够的重视。主要因为:第一,长期养成的垃圾混装习惯短期难于改变。因垃圾分类异于传统垃圾处理,客观上要求市民分类放置垃圾,这需要人们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个体工作量。第二,市民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很好保护。有些市民对垃圾进行了分类,但因贵阳生活垃圾多采用混合运输,使得市民垃圾分类的努力没有得到体现。第三,缺乏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和设备。目前,贵阳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垃圾分类收集装置,无论街道、社区还是企业用于装垃圾的垃圾箱和垃圾桶各种样式的都有,难以引导人们正确地投放垃圾。第四,缺乏相应监督机制和强制性惩罚措施。目前,生活垃圾分类都建立自愿基础上,垃圾分类与否、分类是否正确没有相关的组织和机构来监督和管理,使得倡导垃圾分类流于形式。第五,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很多市民对如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不了解,这客观阻碍了垃圾分类在社区和家庭的开展。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不足

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的缺乏,使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很难推动。贵阳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较为落后,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垃圾容器配置不规范。市区街道配置的垃圾箱部分是混装式,部分是两格式,还有部分为三格式,且前两种垃圾箱所占比重较大,这种设施布局不利于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因为前两种垃圾箱无法阻止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同时,许多居民小区也是混装式垃圾箱与分类垃圾箱并存,并建有垃圾池,而这些垃圾池实质上就是大型的混装式垃圾箱,这些均不利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处理。第二,运输设备配置不合理。目前,市区生活垃圾的运输工具主要有手板车、人力三轮车和垃圾车。当垃圾运输时,不论垃圾是否分类,都将垃圾直接倒在车上,垃圾分了又混、多种垃圾互混现象普遍,运输工具没有做到专车专运,专类专运,使得垃圾箱的分类效益无法体现。

(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不完善

没有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垃圾资源化工作难于开展。贵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征收定额制垃圾处理费不能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为贵阳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提供经济支持,但是定额制收取方式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起不到激励作用,可能还会产生负作用,排放更多生活垃圾。第二,混装运输降低了分类效率。贵阳生活垃圾运输一般先由手板车、三轮车将垃圾箱、垃圾桶的垃圾收集到垃圾转运站,再由大型垃圾车运至垃圾填埋场。这样常出现将已分类好的垃圾混装后拉到垃圾转运站,这客观上要求进行二次分类。但是,转运站的分类程度非常有限,价值较高的垃圾通常被分拣出来,而价值较小、分类难度大的垃圾往往得不到妥善处理,从而导致可回收垃圾不断涌入垃圾填埋场,缩短了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第三,生活垃圾处理尚未产业化。尽管生活垃圾可在不同层面开发利用,但是目前贵阳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对其开发利用还处于较低级阶段,并且贵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参与生活垃圾开发利用企业较少。

(四)生活垃圾资源化没有延伸到垃圾填埋场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随着贵阳生活垃圾处理量的增加,填埋用地的需求也同步增加。目前,贵阳在拟增建四个垃圾填埋场,再次突显了贵阳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所面临的巨大用地压力和环境压力。垃圾填埋用地是有限的,但生活垃圾产生却是无限的。不断增建垃圾填埋场应对生活垃圾处理危机,从长远看不可持续。同时,出于垃圾焚烧厂可能带来环境危害的考虑,贵阳市取消原定在高雁垃圾填埋场二库区建设垃圾焚烧场的计划,这表明通过焚烧垃圾减少填埋用地的做法暂时在贵阳行不通。因此,当前唯一可行的是加大对填埋场生活垃圾的开发利用,提高填埋场的使用寿命,但在现实中对被填埋生活垃圾的开发利用关注较少。

促进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对策建议

生活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是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和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的必要举措,是贵阳生活垃圾管理理念的一次变革,是贵阳市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提升。

(一)加强政府统一引导,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为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工作,首先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的统一规划,避免垃圾分类收集流于形式。为此,贵阳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垃圾回收系统,如向市民下发“垃圾回收日历”,规定不同类型垃圾的回收时间(王子彦,2008),引导市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源头分类的实施。其次,应该明确垃圾减量进度规划,制定长期的削减目标,并随时公布削减进度,让民众了解垃圾分类效果,有利于赢得到民众支持。最后,应该加大对垃圾分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如推广三箱式垃圾收集方法,即给每个家庭都免费配备红绿黑三个垃圾箱,其中红色的装普通生活垃圾,绿色的装玻璃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黑色的装厨房垃圾。同时,在社区也配备红绿黑大垃圾桶,从而实现垃圾分类回收。另外,改变混装式运输,力求做到专类专运、专车专运。垃圾分类运输承接源头分类,客观上要求对现有垃圾清运车进行整改。

(二)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逐步实现垃圾收费由定额制向从量制转变

市民观念上的认同是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关键因素。市民应当成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主力军,使垃圾源头有效分类成为可能,这需要他们对生活垃圾分类有着正确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因此,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多层次宣传,着力提高市民环保意识,争取做到人人管垃圾、处处管垃圾和时时管垃圾。广泛开展循环经济教育,使市民懂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积极意义。另外,垃圾处理费征收逐步由定额制向从量制转变,并提高费率。随着垃圾付费意识增强,特别当很多家庭按从量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较低时,实行从量制将使垃圾排放量大大减少。

(三)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化市场,推进垃圾资源产业化

贵阳是商务部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目前已建成再生资源社区绿色回收站500个,乡村绿色回收站119个。可以说,在生活垃圾减量化方面贵阳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生活垃圾资源化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以前,垃圾处理投资主要来源政府,这使得当地政府背负了很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应逐步开放、规范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市场,引进具有较好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企业,鼓励兴办专业化的垃圾处理公司,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有机衔接起来,使企业实现对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的同时得到发展壮大。另外,虽然价值较高的生活垃圾得到了回收利用,但有大量价值低的生活垃圾被填埋。基于此,本文建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分拣中心,力求使可回收垃圾得到最大限度利用,在资金、市场、技术投入方面政府给予企业必要支持。

(四)推进可持续填埋,实现填埋场向巨型中转站转变

因土地、资源等紧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正朝着可持续填埋方向发展。可持续填埋使生活垃圾这种资源得到重复有效利用,同时填埋场的空间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重复使用(楼紫阳等,2007)。为达到此目标,一方面必须采取人为措施提高填埋场内微生物的活性,加速填埋场的稳定化,另一方面则需尽快导出并利用填埋场降解过程中的产物,尽可能减少垃圾在填埋场中的停留时间,即填埋场仅作为部分垃圾的最终归属。具体来讲,作为垃圾填埋场主体物质的生活垃圾,可从两方面加以利用:第一,原位利用,主要用作相关植物种植的苗圃;第二,异地利用,主要包括矿化垃圾的开采与利用。另外,除了对生活垃圾的实体进行开发利用外,还应加大对填埋场沼气的开发利用,从而实现填埋场作为部分垃圾的巨型中转站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EB/OL].中国环保网,2000-5-29

2.吕军,董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及其政策效应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5)

3.孙晓杰,王洪涛,陆文静.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分类方式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10)

4.刘莉,李晓红.加拿大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管理[J].环境保护,2007(20)

5.周宏,涂晓玲.日本生活垃圾的管理及处理[J].城市问题,2007.7

第3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4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关键词 北京市 生活垃圾 产业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城市急剧扩大,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急剧增加。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设备老化,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很多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日益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明显提高。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快速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于垃圾处理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城市未来的发展。意见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到今后的工作重点中去,积极行动起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通知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区)建成一个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的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

世界银行在《2020年的中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使中国加入了世界上空气污染和水质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列。环境污染给人和经济造成的代价巨大。从总体上看,中国每年污染的经济损失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到8%。将来,如果不改善人们生存的物质环境,实现中国雄心勃勃的增长目标只是一个空洞的胜利”。而根据国家环保部的估计,中国环境问题所造成的总损失占GDP的10%。

北京作为拥有1900多万常住人口的国际化大都市,同样而临着不可避免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近年来,北京市由于垃圾管理落后带来的城市环境与资源压力非常大并在八十年代出现过垃圾围城的情况,虽然后来投入了大量资金新建了一批处理设施,使垃圾围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垃圾处现运营模式还是一样的滞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制约了北京国民经济的发展。面对严峻的现实,必须采取有效的经济政策和环保措施,加快发展与北京市宏观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使其既不超越当前北京经济实力,又能遏制北京环境进一步恶化。

由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起步较晚,加之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运作上经验不足,制约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因此,通过研究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从中寻求适合北京现状的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处理模式,并提出相应保障措施,是北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第5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关键词:垃圾处理;武汉市;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4014703

1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垃圾处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城市垃圾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生产25~40亿t垃圾。2004年,中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超 越美国,首次跃居世界第一位。目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约为3亿t,侵占土地面积多达500km2,全国约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有1/4的城市已无适当场所堆放垃圾。而根据科技部统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人均年排放量达440kg,并且仍在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1]。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问题。201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2]。

武汉,作为中国中西部地区第一大城市、长江中下游特大城市,常住人口1002万人。如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选用技术可靠、经济适用、卫生安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从根本上实现武汉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规划目标,逐步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成为武汉市一项重要的社会发展战略任务。

2武汉市垃圾处理现状

2.1垃圾产量及成分

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武汉市中心城区当前生活垃圾产量平均为每天5800t,年产量211.7万t,生活垃圾中餐厨等有机垃圾约占30%,可回收垃圾约占25%,灰渣等无机物约占10%,其他类约占35%,详细比例见图1。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为1.21kg,综合人口增长等因素,全市生活垃圾产量年均增长率为51%。预测2020年,都市发展区(中心城区、开发区及远城区城关镇区域)生活垃圾日产量将达12274t。

图1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及比例2.2垃圾处理现状

纵观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成熟且常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主要有填埋、堆肥、焚烧3种。目前,武汉市正在运营的垃圾场有青山北洋桥、汉阳紫霞观、江夏二妃山、新洲陈家冲、江夏长山口等5处填埋场。“十一五”期间建成了汉阳锅顶山、青山群力村、黄陂滠口、江夏长山口和东西湖新沟等5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并预留一个垃圾综合处理基地。

目前,武汉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总体处于一种较为原始的状态,即部分家庭或单位将可回收物单独存放;拾荒者从垃圾容器中分拣出部分可回收物;环卫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分拣出部分可回收物。 20个世纪80年代初期,武汉市垃圾处理基本上是以填埋城乡结合部的湖塘和洼地为主。“七五”期间,在东西湖金口、汉口岱山、汉阳紫霞观等处先后征(租)地作为垃圾集中处理场地。2003年和2007年,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妃山和陈家冲垃圾卫生填埋场填补了武汉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空白。2008年,7个中心城区和6个远城区中心城镇的生活垃圾基本实现了集中处理,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武汉市垃圾末端利用依然处于起步阶段。陈家冲卫生填埋场与荷兰亿碳公司合作开发了填埋气体CDM(清洁能源机制)项目; 5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展了前期工作,其垃圾焚烧发电总装机容量为13.2万kW。

2.3垃圾处理已取得的主要成效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是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如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选用技术可靠、经济适用、卫生安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提高运行和管理水平,降低生活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逐步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从根本上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武汉市政府将垃圾处理作为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和重要工作,统筹规划、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取得了一定成效。

(1)坚持“三化”标准,精心编制发展规划。武汉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垃圾处理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增强城市发展后劲、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来抓,确立了“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城乡统筹,适度超前,提高主城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加强新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至2020年形成功能齐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现代化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系统”的发展目标。 编制了《武汉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06-2020)》、《武汉市城市管理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武汉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明确了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发展目标和相关指标,提出了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转运设施的建设数量、规模、拟选场址、建设时间、拟选用的处理技术等。

(2)吸纳社会资本,重点强化项目支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需要巨额投资,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要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必须靠项目做支撑,武汉市利用荷兰政府贷、赠款建成的二妃山无害化垃圾处理场,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在此基础上,积极创新投融资体系,广泛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为促进武汉市垃圾处理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提升设施水平。近年来,武汉市政府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2002~2008年共投资近8亿元用于垃圾场的建设;2003年以来,投入4000多万元购置机械清洗车110余台(包括机扫车、吸扫车、洗路车、高压冲洗车等),投入4800万元购置垃圾压缩车97辆,投入1800多万元购置垃圾容器7万多套;2005年投入7000万元新建和维修改造垃圾转运站35座;2008年垃圾转运站建设共投入8000万元,建成环保型垃圾转运站16座。 2006年以来,政府列专项资金4700万元用于紫霞观、岱山、金口、北洋桥等简易垃圾场的改造,分别实施了库区覆盖、进场道路、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及沼气井建设等多项改造工程,提高了简易垃圾场的运营水平[3]。

2.4存在的问题

(1)尚未建立垃圾分类处理体系。除医疗废弃物外,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垃圾尚未建设专门的处理设施体系。

(2)垃圾“三化”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正在运营的垃圾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仍然比较低,简易垃圾场环境污染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治理,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末端资源化利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3)尚未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体系。武汉市现行收费政策制定于1995年,征收的项目仅为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费尚未计入成本和列入征收范围,已不符合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中应当“保本微利”的政策规定,更无法满足武汉市当前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4)经费不足和物价上涨的矛盾较为突出,给垃圾处理带来新的压力。由于财政投入有限和物价上涨因素,致使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经费缺口还比较大,影响了垃圾处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国外垃圾处理对武汉市的启示与建议

借鉴国外的垃圾处理现状和方法,笔者提出了针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几点意见,供城市管理者和建设者参考。

3.1增强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科学的垃圾分类,是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基础。各国都把垃圾分类收集作为垃圾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不仅是为回收垃圾中的可利用组分,更重要的是要从有利于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出发,将生活垃圾分为有机可降解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干垃圾)[4]。

建议武汉市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和减量化,实现生活垃圾产生源头的资源化利用;优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运、分选转运、分类处理工作,实现生活垃圾物流终端的资源化利用;开展生活垃圾处置技术的综合运用,通过填埋沼气发电、CDM项目开发、垃圾焚烧发电供热、有机垃圾生化处理、填埋场地生态修复等,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终端的资源化利用。

有关部门可编制《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指导手册》,指导社会单位和广大市民熟悉和掌握垃圾分类的基本常识和操作规程,为全面推进垃圾分选工作奠定群众基础。

3.2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的综合资源化

城市垃圾虽然对环境造成了破坏, 但其中也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其加以回收利用不仅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能获得巨大的环境利益:其一是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资源;其二是通过回收资源,减少了要处理的垃圾量,极大地减轻了环境压力。生活垃圾的综合资源化是针对城市垃圾分类不完全的情况而对垃圾实现资源化的综合处理技术,其技术特点是处理量大,能充分实现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可借鉴国外的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堆肥、卫生填埋、生活垃圾就地处理等技术[5,6]。

3.3改革收费制度,强化垃圾处理经费保障

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调整和改革现行环卫费收费政策,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可制定《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武汉市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奠定基础。

3.4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加快垃圾处理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市场化改革,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建设运营格局。要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社会公用事业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拍卖经营权等多种运营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运营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要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重点抓好行业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3.5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加强政府监管作用

日本和德国[7]通过法规和经济政策,尽量避免垃圾的产生量,尽可能回收和再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武汉在向“世界城市”迈进的过程中,需要完善垃圾处理的各种法令、法规,为垃圾处理的长期规划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另外,对于生活垃圾的管理要做到“政企分开”,政府部门应转变职能,主要进行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逐渐从政府部门剥离,推向市场,由相关企业承包处理,垃圾产生者向处理公司支付一定的处理费用,而政府无需再提供大量垃圾清运、处置的财政补贴,垃圾处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4结语

以上分析了武汉市城市垃圾处理现状,总结了武汉市城市垃圾处理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武汉市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对策。从清扫收集运输到最终处理,涉及面广,既有科学技术问题,也有社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武汉市的垃圾处理工程和技术还有很大空间。及时有效地做好城市垃圾的处理,对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CAEPI. 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综述[J].中国环保产业,2006(3):25~28.

[2]宋志伟.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的发展现状[J].环境卫生工程,2007(1):21~24.

[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垃圾处理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R].武汉:武汉市人民政府,2008.

[4]王海岩,李雪驼,都绛瑛,等.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研究近况[J].环境保护科学,2001,27(5):14~15.

[5]柳晓斌. 国外垃圾处理技术现状及对北京的启示[J].低碳论坛,2012(12):52~55.

第6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7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关键词】经济发展 生活垃圾分类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及垃圾分类概述

循环经济的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国内,并得到不断深化和实践。目前,国内普遍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是指按照清洁生产要求及3R(Reducing减量化、Resuing再利用、Recycling资源化)原则,对物质资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经济过程。与传统经济发展的线性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闭环流动(closing materials cycle)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力求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以期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在生产、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并通过分类、清运、回收,提高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水平。从循环经济关注的主题来看,垃圾分类无疑是其重点关注的内容。事实上,垃圾分类正是随着循环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也是循环经济中的一个标志性组成部分。其中,如自然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都是其要考虑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实践中,往往也将循环经济的理念更多地融入到了垃圾的回收、清运、处理中,研究者指出只有将垃圾的处理与循环经济结合起来,把循环经济纳入到废物处理的每一个过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污染问题,同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与减量是系统性的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整体水准仍然较低,政策框架、技术标准、社会观念、产业化程度等各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关政策与责任体系有待完善。一是缺乏合理而高效的顶层设计。城市垃圾管理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末端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性,涉及面广泛。目前各部门、环节仍然衔接不顺、缺乏整合,亟需在更高层面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二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标体系尚不够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列出了8项与垃圾分类有关的评分指标,但仍然较为粗线条,需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且该标准与相应的责任体系、收费机制尚未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脱节现象。三是从源头到末端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尚未形成。垃圾分类责任可分为产生源责任、运输责任、处理责任等。其中,运输责任、处理责任相对明确,但产生源类型则极其多样、量大面广,在目前的收集运输方式和技术系统水平下,具体责任人和相应责任难以确定,如果不能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分类责任体系,就无法使各类垃圾分别进入合理的处理渠道。

市民观念、生活和行为习惯的转变难。每个家庭、每个市民按照分类标准和垃圾收集站标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是垃圾得以有效分类回收、处理的重要源头和保障。事实上,中国大部分地区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仍然欠缺,即使是在上海这样相对发达的地区,居民的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也不容乐观。根据调查,市民大部分都会支持垃圾的分类回收,但由于个人生活习惯、意识等问题的存在及影响,混合投放垃圾的习惯的改变还需很长时间。

物流系统与技术环节瓶颈。在提高分类回收效率的同时,清运过程中的物流系统和垃圾处理技术能力同样重要。当前,由于城市整体规划水平、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迅速增长的生活垃圾总量、有限的资金投入和产业化程度等诸多原因,我国城市的垃圾分类清运水平仍有待提高。就处理环节而言,目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方式大体有回收利用、填埋、堆肥、焚烧几种方式,在日本,高温焚烧处理的垃圾比例接近80%,其余则多数用于堆肥,填埋的垃圾比重极少。相较之下,我国城市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仍较为单一,以填埋为主。如北京市2009年垃圾处理中,填埋、堆肥、焚烧三种处理方式所占比例分别为90%、8%、2%,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显而易见。

循环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策略

明确垃圾分类处理的思路和步骤。第一,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用2~5年时间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明确规定垃圾分为“资源垃圾”、“厨余”、“有害”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对每一类垃圾进行细化,制定出指导操作性强的分类说明。在此过程中,必须下决心改变居民投放垃圾习惯。目前大部分楼宇住宅小区大多在每个楼层设置垃圾桶,如在原先的垃圾桶边增设一个厨余垃圾投放桶,经测算一个1000户的住宅小区,至少需增加设施设备投入10万元,以及每年由此增加其它费用约需10万元,而且分类投放参与率和准确率难以提高。

第二,推动“资源回收四合一”。借鉴台湾的经验,统筹小区居民、回收商、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等力量,实施资源回收、垃圾减量,并通过回馈方式鼓励全民参与。初始阶段可以直接补助居民,调动其积极性。同时设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基金主要来源是对生产制造、进口或销售名目中应回收废弃物厂商征收的清除处理费,用于对从事资源回收的社区居民和回收商进行补贴,运用政府“有形的手”调节促进资源回收。

第三,推行“垃圾不落地。取消原设在小区或街道两侧的垃圾投放点,要求居民将垃圾拎到垃圾收运车停靠点,在固定时间段内直接投放到垃圾收运车内。如台北市投入各类垃圾收运车辆近1000辆,设置线路184条,垃圾收运车停靠点4122个,每天下午4点至晚上10点30分收运垃圾。全台湾不论城市乡村均实施“垃圾不落地”,在大街小巷和居民小区几乎见不到垃圾桶,但城市干净整洁,基本杜绝了乱扔垃圾现象。

第四,实行“垃圾费随袋征收”。垃圾费按量征收符合“污染者付费”和公平原则,是国际公认的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垃圾减量的有效措施,被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广泛采用。“垃圾费随袋征收”要求居民投放垃圾时必须使用专用垃圾袋,而专用垃圾袋售价中包含了垃圾处理费。推行此项制度,允许分类出来的资源垃圾和厨余可以不用专用垃圾袋,免收垃圾费,这形成了“既做环保,又能省钱”的局面。如台湾新北市一般废弃物清运量从1999年的3778吨/日降至2006年的2804吨/日。然而到了2006年之后,垃圾减量不再有明显的下降趋势。2010年新北市全面实施“垃圾费随袋征收”,至2011年新北市垃圾减量至1361吨/日,一般废弃物清运量人均仅为0.35公斤/日,取得了惊人的成效。

第五,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倡导居民养成生活简朴、爱物惜物、物尽其用的生活习惯,通过引导、奖励及法规约束等方式,扶持资源再生产业。通过颁布有关垃圾源头减量方面的法规,限制使用塑料袋购物、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生产、流通、消费采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质”、“含一定比例再生资源”或“标明分类回收标志”的产品。

完善垃圾分类相关的政策法律框架。第一,形成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目前,我国垃圾分类相关政策体系不完善,已经制定出台的政策也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在“大循环战略”作为国家整体战略被提出、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将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理水平相关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并成为硬性指标、赋予一定权重。

第二,完善垃圾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政策要有效指导实践,必须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践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法律体系框架不够清晰,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垃圾的种类为顺进行编排,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既分散,也不明晰,不利于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同时,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修改修订滞后也较为突出,关于垃圾分类实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目前只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响应速度则明显滞后。

第三,营造保障和促进垃圾分类的良好道德环境。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属于现代社会的生态文明要求,因此,要积极推进环境文化建设,发挥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以多种工作形式和实现方法,在全社会形成较为严格的环境道德规范,宣扬“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光荣,不分类回收可耻”的道德观念,以社会工作管理部门为轴心,形成遍布街道、社区、楼宇的监督网络,兼以微博等新兴社会化媒体平台的曝光威力,形成近年来的“拒绝中国式过马路”、“光盘行动”等新型道德风尚。

形成更为科学精细的技术标准体系。第一,科学化的垃圾分类方法。所谓科学化,即不仅要对垃圾以其性质、成分特点为标准进行分类,而且要充分考虑并结合回收、清运等各个环节的实际工作情况。如深圳市确定居民小区、餐饮区、办公区、公共场所四种方法。居民小区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酒楼、宾馆、饭堂等餐饮区垃圾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它垃圾三个大类。大型办公区可回收物细分为:纸类、饮料瓶罐类、塑料类;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个大类。

第二,接地气的垃圾分类标准。所谓“接地气”,即垃圾分类标准要鲜活、具体。因为垃圾分类的主体并不是专业工作者,更不是学者,而是广大居民。应充分考虑市民的阅读和理解需要,根据分类原则,多列举一些各类垃圾包括的具体内容,并可采取图文并茂、多种介质的形式,使分类标准更加明晰,更易于市民了解和熟悉。如台湾公告的应回收废弃物明确为15大类、36项、60多种,十分清晰。深圳市目前也在应回收的器物上以文字和图画的形式注明内容。

第三,加强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做好理论研究,是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有效指导实践的前提。垃圾分类虽然是具体环节的工作,但其背后涉及领域复杂,既关系到政府职能划分和机构改革,又关系到社区建设和公民参与;既涉及产业经济、循环经济理论,又涉及环境工程、化学工程技术,需要各学科领域加强合作。可参考IBM等企业的前沿经验,建立相应的专门研究咨询机构,吸纳各学科背景的优秀人才和实践工作者,构建能够提出城市垃圾分类整体方案的本土智库。积极参加国际气候环保峰会论坛,主动举办循环经济发展的会议,参与国际合作机构的活动及技术人员培训,交流经验,学习技术。

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第一,强化民众自觉参与意识。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民众是分类工作的主体,应当将居民垃圾分类作为其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如台湾于2005年开始推动“垃圾强制分类”,对未按标准分类的,要求重新分类或拒绝接收其垃圾。我国也应当考虑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公民责任及处罚依据,理顺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率,在法治的框架下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同时,要加强文化观念的培养,在环境文化建设上下更大力气。比如,在整体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中,构建一套相对整齐划一、较为醒目的垃圾分类回收指引视觉符号系统,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习惯。

第二,发挥社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中的作用。无论是“美丽中国”的建设,还是“大循环战略”的实施,落实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上,都需要社区发挥基础性作用。因此,要从观念上更加重视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构造新型公民参与网络,变被动的配合、接受、教育为主动的互惠、行动和彼此帮助,实现公共信息的有效普及、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公民的自我组织能力,让社区成为具有高度能动性和较高行动效率的垃圾分类行动主体。此外,近年来我国物业管理得到飞速发展,对垃圾分类要赋予其具体明确的责任,并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比如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法规,加入垃圾分类处理条款。

第三,构建开放、合理的NGO准入和参与机制。环保型非政府组织可以最大范围和较集中地整合民间力量,参与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中,通过举行讲座、展览、组织公益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活动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既可以向社会宣传环保意识,向政府表达意见,又可以向企业施压,以保障环境的有效改善,还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政府失灵所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环保型非政府组织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处理过程中的作用还相对有限,应制定相关政策,构建开放、合理的NGO准入和参与机制,从制度、资金、人员等多方面扶持鼓励相关NGO的发展壮大,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做出更多贡献。

促进垃圾分类相关产业的发展升级。第一,转变公共服务的供应模式。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的绝大部分工作由政府部门及相关附属机构承担,需投入大量经费、占用相当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要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将垃圾分类回收、清运、处理全过程的供应模式由政府自办转变为市场化,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垃圾分类收处链条的运转效率,而且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较低成本、较小财政压力,迅速聚集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先进理念,并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有序整合和产业升级,实现整体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以本地化为基础,培育跨地区、全链条的产业集团。“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随着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只要运作得当,垃圾完全可以从负担变成财富。不仅如此,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依托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制度,以现代商业目光审视,这个链条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更有着巨大的商业开发空间。城市垃圾分类收处的市场化、产业化,完全可以立足本地化,吸收国际资本、聚集先进技术,合理配置资源、扶持优质企业,培育跨地区、全链条的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产业集团,这不仅有利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质量的提高,而且能实现企业规模化效应,为可持续发展构筑体制机制保障。

第三,积极引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型企业,以政策、财政优惠等措施吸引相关高技术企业入驻。如垃圾焚烧技术,日本是目前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最先进的国家,焚烧厂的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可用于发电,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而且处理量大,减量效果明显。台湾的垃圾焚烧技术也相当成熟,焚烧发电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完全达到空气排放标准。厨余垃圾厌氧发酵制沼气技术在国外也十分成熟,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质分解,其中碳素物质转换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甲烷可以直接燃烧发电或进入家庭燃气系统,沼渣和沼液可以作为有机肥料利用,目前较成熟的技术有法国的ALORGA工艺,丹麦的Carl Bro工艺等。

第8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关键词]生活垃圾 处理 技术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320-01

1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的特点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含水率高,垃圾中的水分对焚烧处理是非常不利的,若水分较大,必须投入辅助燃料才能保证垃圾焚烧的正常进行;可燃有机物含量比例低,工业化国家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含量为66~82.9%,而我国仅为22.18~56.2%,这将直接影响垃圾热值的高低;垃圾热值低,一般认为,当垃圾的发热值大3349kJ/kg时,可直接燃烧。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热值普遍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燃烧时必须投入辅助燃料,这就增加了垃圾焚烧的成本。

2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的现状

2.1 混合收集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以混合收集为主,混合收集是指各种城市生活垃圾未经任何处理混合在一起收集的方式。该方式简单易行、运行费用低。但是,垃圾的利用价值和有用物资的纯度很低,同时也增加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难度,提高了垃圾处理的总费用。

2.2 分类收集

目前垃圾分类收集尚在一些大城市进行试点。分类收集是指按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成分进行分类的收集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回收物资的纯度和数量,减少需要处理的垃圾量,有利于城市垃圾的资源化和减量化。垃圾分类收集是降低垃圾处理成本、简化处理工艺、实现垃圾综合利用的前提。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作自七五期间起步以来取得了极大的发展。按清运量统计,综合考虑其他因素2008年底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约为50%。目前,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堆肥、焚烧和综合利用这四种,其中卫生填埋是目前我国垃圾处理的最主要方式。

3.1 卫生填埋技术

卫生填埋是指利用坑洼地填埋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该方法必须经过科学的选址、严格的场地防护处理和对渗滤液及填埋气体的严格控制。采用焚烧处理后的残渣和堆肥处理中的不可堆肥物都需要卫生填埋处置。在卫生填埋场地底部敷设排水管道使渗滤液排出场外进行处理;在垃圾体内部设有导气系统,将导出的填埋气通过燃烧等方式利用;还要在场地周围设截洪沟阻止洪水进入场内。待填埋场封场后尽可能的恢复地貌和维护生态平衡。该技术总的原则是不使掩埋的垃圾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地、空气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卫生填埋技术比较成熟、操作管理简单、处理量大、运行费用低、总体投资小、适用于所有类型垃圾。但是,卫生填埋技术也存在许多弊端:填埋场选址需远离市区,这就增大了运费成本;填埋法占用大量土地,且使用后的土地在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原来的用途。

3.2 焚烧处理技术

焚烧是将垃圾放在特殊设计的封闭炉中进行焚烧,一般炉内温度控制在980℃左右,焚烧后可使垃圾减容85%以上,减重75%以上,焚烧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具有减量化、无害化的特征。由于受经济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起步较晚,长期以来发展较为缓慢。

目前的生活垃圾焚烧技术主要有:直接焚烧法。直接焚烧是高温和深度氧化的综合过程;热解焚烧法。该技术根据不同垃圾在热解过程中的相似性,将有机物在缺氧条件下利用其热能,产生裂解和凝聚反应,形成气、液、固三相产物,达到洁净燃烧的目的。发达国家已由“直接焚烧法”向“热解焚烧法”发展,我国也已将其列入了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前沿研究项目。生活垃圾焚烧技能够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更为彻底;可以有效地实现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和填埋法相比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但垃圾焚烧也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垃圾焚烧排放的二f英具有不可逆的“三致”毒性,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危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复杂,而且长期以来一直是混合收集;我国垃圾热值低,燃烧时需要添加燃料辅助燃烧,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焚烧法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均较高。

3.3 堆肥处理技术

堆肥法是利用自然界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微生物的自我繁殖,从而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稳定的腐殖质。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受到下列多种因素的影响:垃圾中有机物质的含量、含水率、通风供氧情况、翻拌要求、碳氮比(根据需要添加有机肥)、堆肥温度、pH值以及自然气候条件等。有效促进和控制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正常繁衍是整个堆肥处理技术的核心。

目前国内应用较多的堆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强制通风静态堆肥和筒式发酵仓堆肥。自然通风静态堆肥,该法是在一块场地上,堆高2~3m,一般上部覆土,场底以混凝土硬化并铺设通风排水沟,腐熟垃圾用铲装机、滚筒筛、皮带机和磁选滚筒等生产堆肥产品,这种方式简单,成本较低,应用最广;强制通风静态堆肥,该种方式多为非露天堆场,一次发酵仓要求能容纳10~20天垃圾,室内堆高约215m,设有翻堆和运输通道;筒式发酵仓堆肥即垃圾从仓顶输入,发酵后腐熟料从仓底输出,用高压风机从仓底强制供风。这是一种间歇式动态好氧发酵工艺。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和燃料结构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质含量有了较大的提高,经堆肥处理后,可转化为良好的有机肥料,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为了提高堆肥处理效果,垃圾要经过严格的预处理,而且堆肥品必须经过再次破碎分选,才能达到符合质量的堆肥产品。另外,堆肥周期长,占地面积大,卫生条件差。

3.4 综合处理技术

所谓综合处理技术就是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多种垃圾处理技术的有机结合,该法充分发挥各种垃圾处理系统的优势,扬长避短,从而真正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任何一种垃圾处理技术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单靠一种处理技术难以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求,所以生活垃圾处理最理想的发展方向为多元化垃圾综合处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垃圾产生量大的大城市,这种方法可以使垃圾得到合理处理和利用,使资源充分回收,提高处理效率。

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后,易腐物和可燃物都得到了利用,故填埋物的量很小,只占总体积的15%~20%,填埋物主要为砖头、瓦砾等无机垃圾,不会带来严重的二次污染,节省了填埋空间。

参考文献:

第9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范文

[论文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国外治理;经验启示

自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由此产生的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发展代谢的产物,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大量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变成了城市发展的负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城市化发展高速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每年城市垃圾产生总量约达1.8亿吨,到2030年,城市垃圾年产总量估计将达到4.09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世界发达国家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起步较早,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因此,通过分析国外成功治理该问题的立法实践,对目前我国城市发展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辩证认识

城市生活垃圾一般指在城市生活中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因其成分复杂性,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与此同时,在当今资源紧缺、提倡循环经济的时代,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部分又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正确认识城市生活垃圾是我们合理解决该问题的前提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性

1.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三个方面。城市生活垃圾在堆放和处理过程中,如果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其微小的粉尘颗粒会随风漂浮,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填埋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和化学反应下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同时在焚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颗粒污染物、硫化物等。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或自然降水冲刷进入水体等,经过水的溶解作用而产生大量有毒物质,从而影响水循环的各个环节,污染水质。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毒物质长期的堆放,在自然作用下会渗透到土壤当中,经过不断地渗透、迁移使土壤中积累了大量有毒物质,导致土壤成分结构改变,最终会对动植物产生危害。

2.危害人体健康

城市生活垃圾改变了城市生活环境,造成水污染、空气污染等,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堆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下会产生有毒气体,直接威胁到人体健康;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氮、磷、重金属等进入到河流和地下水中,造成水质污染、饮用水不洁,危及人类生命健康;大量垃圾的存在,成为细菌繁殖的温床,通过病虫的传播导致疾病的产生和蔓延;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后将难以治理,动植物摄取后将影响到整个生物链的健康发展,当然的包含人类。

3.引发危险事故

城市生活垃圾中富含有机物质,在长期的集中堆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甲烷CH4和二氧化碳CO2,在不断的积聚情况下,积聚的压力大于复盖层压力时或CH4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爆炸事故。如2010年1月,广州白云区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名工人受伤。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利用价值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与此同时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也发生了改变,废品含量增加,资源利用价值也相应提高。

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废纸、金属、有机混合物等,废纸可以进行回收利用和重新制造,减少林木资源的砍伐,保护生态环境;废金属的回收利用可减少成本耗费,缓解资源紧缺的急迫形势;废食品等有机混合物可用于生产有机肥料和垃圾燃料,减轻环境污染。据相关部门统计,仅北京市年产垃圾中就有废塑料36.2万吨,每吨废塑料可生产0.37-0.73吨油;废纸38.8万吨,每吨废纸回收利用,可造0.85吨好纸,木材节省3立方米、碱300公斤,减少污染74%。

二、国外相关问题立法实践

(一)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生活垃圾人均产量居世界首位,但垃圾回收率非常高。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城市垃圾的处理,但进展并不顺利。7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以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制该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垃圾管理法律体系,注重削减城市垃圾产生污染源和坚持垃圾处理减量化原则,并实施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976年,美国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76》,该法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注重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是一种理念的转变。1990年,美国通过了《污染预防法1990》,该法注重源头控制污染源的产生,要求清洁生产,从而减少垃圾的产生,但该法主要由企业自愿遵守。与1984修订的《固体废物处置法》、《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构成了美国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在具体措施方面,美国政府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通过竞争招标外包给私人;引入生命周期和谁污染谁负责理论,延伸企业产品责任,明确污染人环境责任;通过免税、减税等政策激励企业清洁生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提供贷款和部分费用支持;运用经济手段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抵押金制度,并严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填埋等相关处理的监督;鼓励城市之间的合作,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等。这些措施有效改善了美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状况,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美国城市垃圾填埋比例过高,达到75%;《污染预防法1990》对企业的要求是鼓励性的,仅靠企业的自觉性很难达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等。

(二)日本

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本作为亚洲岛国国家,面对资源匮乏和环境恶化问题,坚持发展循环社会经济的理念,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日本于1970年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于2000年修订后,内容具体详细,确立了废弃物减量化和合理处理的原则;1991年颁布实施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该法要求生产采用易于再生的资源材质和再生资源的再生利用;1993年实施《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基本环保理念;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如《容器包装分类回收和再商品化促进法1995》、《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1998》、《循环性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2000》、《建设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2000》、《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2000》等,为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改善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具体制度措施方面,日本建立了细致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一般将城市生活垃圾分成四种,城市街道中的分类垃圾桶达12种;日本公民环保意识比较高,同时政府环保宣传力度大,在学校进行环保课程教育,在社区定期进行环保知识授课,注重公民参与;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建立产品责任延伸法律机制,明确企业社会环境责任;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减少垃圾产量;加大环保财政投入,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

三、对我国治理对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制,但立法理念滞后,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为了改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恶化的趋势,我国应在立法理念上进行改变,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贯彻指导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现有法律的不足,明确具体法律实施细则,尤其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提高实际的可操作性;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为建立配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如建立严格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标准、罚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二)强化政府角色

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主要推动力量和引导者,政府的政策管理直接影响到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进程和效果。政府应该在垃圾治理中扮演更为主动和积极的角色,通过行政、经济手段加以调控。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的财政支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事业的财政投入;采取减免税收和补贴等激励政策,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资源保护责任;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各区域的积极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