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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现状
1.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缺陷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况下的救济。虽然纠纷双方对自力救济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给以认可,成为了主流,但是纠纷民事主体是由复杂的个体组成,每个纠纷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异,使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复杂性、差异性。纠纷自力救济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医方所遭受的非理性伤害、纠纷双方心理层面打击、国有资产可能面临流失现象[5]。
1.2医疗纠纷公力救济缺陷在医疗纠纷化解中,国家推崇司法途径解决。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过去两年医疗纠纷司法审理数据统计显示:医疗纠纷案件初级审理至判决书执行周期平均为十四个月。现阶段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标的偏高,法律费用也有所递增,诉讼审判程序中每年赔偿金额也逐年递增,导致司法维权经济和时间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审理时限过长,医疗责任参保保险公司又发生更迭,非保险期限内理赔款项将拒付,则会加重了院方经济负担。其次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鉴定。二者在鉴定机构成立依据、内容、程序、结论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临床医学行为的鉴定,鉴定人员有稳定的专家库遴选机制,活动即科学又专业,属于一级学科(含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对医疗鉴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其鉴定内容符合《侵权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内容,但是鉴定结论没有使用法言法语详细分析医院过错和明确的责任比例、参考度等。法院法官以医学会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和不出庭质证为由不予采信,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效力逐渐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区更加突出。司法鉴定为法医学类的鉴定,属于基础医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是由法医、法官、律师等其他人员组成,临床医学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构成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且很不稳定,司法鉴定结论也没有严谨的三级负责制。又因属于营利性组织,企业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为弱势人群和医师告知不足为代价,鉴定费用、鉴定责任比例、参考度远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法官又无法判断专业性很强的医疗纠纷事由,完全依赖司法鉴定,审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鉴定责任度上限裁定纠纷,医方实际承担了较高的鉴定责任,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纠纷判决中法官的裁量权。纠纷双方的大部分医疗纠纷在综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济解决纠纷。
2完善医疗纠纷自力救济质量控制
2.1畅通医疗投诉渠道以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人本医疗”理念为指导,重视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试点在2013年8月设立“住院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减少了患者住院难引发的各种医疗投诉即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缩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费用;在2014年5月全市试点启动医疗投诉直通车,在医院门诊大厅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形成了开放统一医疗投诉接待窗口,由门诊办公室负责,门办、社工办、医保办、咨询各自抽调专业熟练懂政策、懂管理人员接待患者,将医疗投诉接待关口前移,综合办理医疗投诉事宜,对医疗纠纷进行早期防范。
2.2医政管理隐患排查在重大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作者认为医疗技术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核心问题[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医疗主管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医务部牵头,医务处、社工办、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科室等部门中层管理者组成,查房主要内容是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干部深入临床科室现场办公,针对医疗管理不到位科室进行医政管理综合会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与预警,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诊疗方案予以专业质量管理指导;同时每季度对全院各科进行医疗纠纷隐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与长期滞留患者监控、征询相结合,分析原因进行早期有效干预,事后对整改干预手段、措施、结果进行效果评价。大力发挥医政综合管理优势,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层防范与处置医疗纠纷能力,将早期预警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2.3医疗纠纷节点纠错在医疗纠错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从源头上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分别把守医疗纠纷处置中涉及医疗专业关口问题的解释权,建立科主任直接领导下的医疗纠纷负责人制度,使医疗纠纷处置中医疗专业问题解释与答复更加精准到位;加强全员医务人员定期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请资深律师、法官、卫生法学专家进行典型案例解析与相关知识培训,打造医务人员成为具备业务精湛、服务到位专家,并且能够正确认识与识别医疗执业中法律底线,成为法律底线的守门人;我院还定期修订医院医疗纠纷处罚管理规定,制定了详实医疗纠纷处罚条款,对不称职员工进行训诫和严厉处罚,增加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管理者和个人的纠错成本,警示提升全员风险意识。
3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联要点
3.1医疗纠纷自力救济有效沟通民事纠纷双方权利维护与权力正确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正确识别是纠纷化解的前提,也是维护了纠纷双方对依法所享有民事权利中处分权。例如:在重大突发患者意外死亡家属接待中,负性心理使患方家属产生非理性的判断,加之各种主客观原因易引发过激行为,导致医疗纠纷危机状况出现[8]。在医疗纠纷协商前:要掌握医疗纠纷的全部病案资料做到心中有数,特别要认真阅读病案中有质疑点的诊疗记录,同时熟知与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医疗损害案件中赔偿标准。医疗纠纷协商中:首先在家属集体约谈中做到耐心倾听、态度诚恳、措辞谨慎;其次仔细观察家属负面情绪由来,要做到始终把控维稳协商氛围;其三要认真听取患方核心话语权人所表述主要诉求,对具体赔偿款上下限和协商难度进行评估(即纠纷双方权利和权力);其四为协商中要循序渐进有理、有力、有据,对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权限和利弊正确表述,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引导家属选择对纠纷双方有利的救济方式。特别要注意,在呈递医调委医疗纠纷质证陈诉材料时,要充分认识到质证材料严谨完整的重要性,还要积极配合、认真准备、与协调员充分沟通。
3.2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当代医学科学突飞猛进新技术广泛应用,法律法规条款必然存在严重滞后性、局限性。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完整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差异性,使重大医疗纠纷处置难度加大。例如:医赖行为是以医疗纠纷为由,长期霸占病床等医疗资源,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民事诉讼等法定争议解决途径,并要求高额补偿的非暴力手段寻求的救济和义务规避[9]。患者医赖行为侵占了医疗优质公共资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权,同时也损害了医院正当权利。为妥善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将组织召开院内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科室主任、医疗专家联合讨论,多方听取专家对诊疗过程分析见解,逐层剥茧找出用原词医疗纠纷解决的突破口,确定诊疗过程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患者人身与财产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过失大概责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诉讼法中现行公力救济中医疗损害人身赔偿标准为准绳,发挥自力救济沟通协商技巧主动进行纠纷谈判;其二引导患方在医调委进行纠纷裁定,将纠纷调解结果进行三方确认签署调解协议;其三医调委因该机构属性决定了协议只具有合同确定力、无强制力;应将该调解协议与公力救济对接契合一次性解决纠纷(基层法院:绿色通道进行司法裁定、司法调解的确认),避免医疗纠纷后续遗留问题司法审理一事再理发生。典型案例一:产科某患者女性32岁高龄高危妊娠分娩时发生新生儿重症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龄对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怀疑,在出院检查中未确认一定有这种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额赔偿,拒绝司法鉴定、拒绝结账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岁高空坠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择期行腰椎骨折锥体复位弓根内固定术,手术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损伤,且对治疗方法均无良性反应,导致术后患者出现伤口感染再次清创,经治疗后下肢功能恢复近80%,家属认为与期望结果相差甚远,故长期占据医院床位2年之久。我们大胆尝试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违反强行法条规定下最大程度优化当事人有效合法权力和权利,成功地化解了类似医疗纠纷案例。降低了纠纷双方时间、经济成本,提升了公立医院优质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和效用。
4结论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彻底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现状分析
全区医疗机构共计238家,其中区直医疗机构10家,院外网点4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会团体医疗机构4家,村卫生室55家,民营医院3家,厂矿医院及医务所25家,个体诊所87家。全区医疗机构开设病床360张,医务人员共计1083人。近三年来,共计发生医闹纠纷5起、复杂纠纷9起、简单纠纷36起,经过政法、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处,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
纵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纠纷发生的单位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民营医院,其次是个体诊所。
二是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普外科、妇产科和急诊科。
三是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部分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拒绝作医学鉴定,为保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进行医学鉴定而一次性补偿患方。
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除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外,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纠纷形成后,酿酒成醋。
2.超范围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超越手术批准权限,擅自开展二、三类手术,这类现象在民营医院表现比较突出。其次是医务人员充当“万金油”医生,内、儿、妇、外什么都干。
3.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把握不准,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4.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门诊病历简单,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全面甚至空白。
5.医疗设备简陋落后、医生责任心有待加强。由于条件的限制,医生在观察和检查病人时,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漏诊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
6.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个别医务人员医学知识肤浅,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不明,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
7.基层医务人员对急诊病人处置能力偏低,对急诊病人治疗手段和风险认识不足,加之急诊科室不健全,治疗效果不理想,往往是处理不下才被迫转诊。
8.基层医疗机构辅助科室不健全,或者是医生不能正确理解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误诊漏诊。
9.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乱打招牌,从某种程度上造成欺骗性招引病人,而实际疗效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以致酿成医疗纠纷。
10.消毒管理不严格。未能认真执行《消毒管理办法》,治疗室、手术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严,消毒检测严重超标现象时有发生。
11.制定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落实,或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12.某些个体诊所在登记审批和校验办证时,所提供的医护人员符合资质条件,并在卫生局登记注册,而实际在岗执业的却是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有的甚至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
非医疗行为引起医患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诸如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患者不配合诊疗;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自月上旬以来,我局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16家医疗机构,取缔无证行医1家,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7家,处罚27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太平小区和雨母山的院外网点。从整治的效果和新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对医疗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仍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XX区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1.要求辖区内一级或相当于一级的医疗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汇报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认真清查违规执业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今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常规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明察暗访。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整改的则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则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则处罚,该吊销的则吊销,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加强医患纠纷调处。认真贯彻落实衡综治办〔〕7号文件精神,对医患纠纷的处理,采取由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在发现医患纠纷和医闹纠纷苗条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和公安机关汇报,该打击的打击、该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组建XX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化解纠纷。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备案集中调处,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单位,实行挂牌整改,并由卫生局派出专项整改工作组,深入医院帮助和督促专项整改工作。
4.强化“二个教育和一个培训”。一是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在诊疗活动中,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为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价廉、及时的医疗卫生服务,设立医德医风举报信箱,实行随门诊病历同时发放“病友就诊意见卡”的做法,接受病人的监督和评判;二是要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以身边医疗纠纷为例,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更新医疗安全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要强化“三基培训”,每季度举行一次三基培训考试,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质量检查评比和医疗护理操作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医疗环境,改善医患关系。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制度,并按职责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和考核,根据考核的情况,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则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经济责任的则追究经济责任,该移交司法处理的则移交司法处理。
6.强化卫生行政管理,严把卫生行政“三个准入”关。一是严把医疗机构设置准入关,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和资金上,一律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逐条进行审批,缺一不可;二是严把岗位人员的资质关,凡是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的,一律不许在医护岗位上从事医疗活动,违者按非法行医论处;三是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审批诊疗项目,重点查处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重罚屡教不改者,不断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步而健康的发展。
四、整治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视。区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的重点,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明确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均应结合实际,制订医疗纠纷调处工作预案,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笔者认为,目前对于医疗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医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应当按特殊的卫生部门法来调整”[3]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对于医事法律而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
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就医学知识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带来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不对等性乃是一种常态,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识和技术上的优越地位而主张其在法律地位上的优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正是由于医生掌握了医疗技术,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基础,双方在此过程中,医务人员掌握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给付一定的金钱购买这种服务,双方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相对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医生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生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方可实施。在目前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下,很多医院推出了患者选医生的制度,患者在医院、医生和医疗方案的选择方面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
在我国,医事法律关系仍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如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归属行政法调整,医患关系由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难以纳入行政法的体系。从上述分析可知,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上,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则,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在国外,医患关系基本都是归属民法调整,有的国家从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患者的消费者地位,如在美国,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
二、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一个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3]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4]
之所以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其根本原因乃是将医疗侵权简单等同于医疗事故,认为如果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同样不构成医疗侵权,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区别。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按该“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从上述办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须是医务人员在客观上造成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碍)的严重侵权后果,同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方可能构成,否则属于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因此,只有构成严重的医疗侵权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办法”之外。
国务院之所以仅仅将严重的医疗侵权行为定义为医疗事故,主要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所决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政部门依法要对医疗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医院的降级,直接责任人的降职、记过、开除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构成医疗事故,则医务人员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从性质上而言,“办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至于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因其不涉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此不在“办法”调整之内。
医疗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按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5]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不法行为,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及痛苦的医疗差错,以及既不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医疗纠纷既然不是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怎么可能构成医疗侵权呢?这是因为患者权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将后者涵盖在内,所以医疗侵权的范围是也是相当广泛的。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例如,精神病医院在对精神患者进行电休克治疗前,按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规定,应在术前向患者家属进行解释,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才可实施。如果医院未征求患者家属同意,擅自对患者施行电休克治疗,患者因并发症而造成死亡。尽管医院在诊疗、护理中并无其他过失,电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出现并发症时抢救措施正确及时,但因为医院未在治疗前对患者家属说明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病症的知情权,同时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因此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治医生未注意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将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治疗费用增加,或治疗时间的延长,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的,就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责任。上述例子中,医疗单位的行为按照“办法”的规定均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按照民法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都构成了医疗侵权,应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一起医疗纠纷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不等于不属于医疗侵权,医疗侵权的构成应该完全按照民事侵权的要件来比照,只要是具备侵权的要件,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同样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唯一证据。
三、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是必然的,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上述两个误区对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
部分卫生界人士之所以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各地制订的补偿标准从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总体上维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补偿标准仅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的缺陷,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医疗部门的免责事项),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
以上两种错误观点,从短期上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1、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虽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去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提高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自主权,健全医疗侵权的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使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有效的制裁机制,难以彻底改变目前医疗部门的服务问题。
2、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么私了才就罢,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不再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的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规定的那样,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显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误区,是靠牺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来达到减少医院负担的目的,这样最终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与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格格不入的。
参考文献[1] 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 张赞宁,论医患关系的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医学与哲学,2000年第4期
[3] 胡志强,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中国卫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关键词】 医患关系; 医疗纠纷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水平逐步提高,人们的身心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维权意识逐渐提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医患矛盾激化,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明显增加[1]。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如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患者对医学问题认识不足、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少、错误舆论导向、医疗体制不够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都与医疗纠纷的发生存在较大关系。笔者针对我国医患关系现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以期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1 加强医学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
在当前的医学水平下,尚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副作用的药物,也没有绝对安全、没有任何缺陷的治疗方法。作为患者,需要认识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性不是现实条件下可以人为消除的,从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目前在我国,医学知识的普及还相当有限,普通群众对医学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绝大多数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自然转归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医学新技术风险性的认识更是缺乏。因此,患者常常会对医院的某些正确的医疗行为产生误解,引发医患之间的纠纷,进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行为,最终损害患者自身的利益。因此,进行医学知识的普及教育,促使人们正确了解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对于促进医学的发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
2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很多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缺乏专业性和客观性,往往以偏概全,容易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误导。各种因素导致的“看病贵、看病难”,以及日渐恶化的医患关系,在媒体舆论的误导下,全部归咎于医疗行业本身,这显然有失公正、公平与客观。因此,正确引导舆论方向,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首先,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正面宣传。虽然医疗卫生行业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但毕竟不是主流,我国广大的医务工作者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目前虽然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国家正在努力探索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并对医疗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因此,作为媒体工作者,有责任进行正面宣传,也有责任避免一些不客观的误导,从而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其次,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府监管。媒体工作者有责任对医疗纠纷进行客观报导,同时也必须坚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报导应实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带有倾向性,防止影响人们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医疗纠纷,其原因复杂多样,报道应科学分析,正确引导,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因虚假医疗广告导致的医疗纠纷,政府对媒体应加强监管,促使媒体工作者加强自律性和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导致不良后果者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
3 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
新型医学模式要求医疗服务必须以患者为中心,既要重视对躯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致病因素,又要重视对精神健康造成危害的心理、社会因素。医患之间有效沟通,不仅可以打消患者的疑虑,减轻甚至去除患者的精神负担,而且能增进对医生的理解,积极配合治疗,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目前,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加强医患沟通,能减少因沟通不良、告知不及时所引起的医疗纠纷,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权利[4]。
随着医学的发展,医生诊断、治疗疾病对仪器设备的依赖性越来越高,但传统医学中的望、闻、问、切及现代医学中的视、触、叩、听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通过视、触、叩、听能增进与患者交流。医患之间良好的沟通不但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发挥着积极作用,也可有效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4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4.1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 目前,我国80%的医疗资源分布于占人口20%左右的大、中城市,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医疗资源短缺,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无法享受必需的医疗服务,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机会的公正、公平。
4.2 注重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医疗卫生事业是为保障国民身心健康服务的公益性事业,但在现行体制下,我国的绝大多数医院带有明显的盈利目的,这就加重了患者的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投入,既要改善医疗卫生事业的硬件环境,又要改善基层医护人员的待遇,减轻患者的负担,使病者有所医,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5]。
4.3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推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使部分患者的医疗负担降低了,但由于覆盖面低,这一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医院布局不合理,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目前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央及地方都做出了巨大努力,不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并且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监管,保障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不仅要积极推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还要扩大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并且鼓励个人参加健康保险,分担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风险,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6]。
5 对医学科学新技术带来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进行规范
医学技术的发展解决了很多医学难题,如人工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基因治疗等,但医学新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对传统伦理道德产生了挑战,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社会及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7]。为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有必要对医学新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5.1 对人工生殖技术进行法律规范 人工生殖技术为解决不孕不育和由此引起的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等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但也带来了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现行法律的冲击。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生殖技术所带来的问题给予明确规范,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并逐渐为民众所接受,相应的医疗行为逐渐增多,但是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从根本上来看,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规范,可以有效减少或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如规定供精、供卵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规定医生销毁胚胎的必要条件;并以法律形式规定试管婴儿的亲属谱系,以免造成社会与伦理的灾难等。
5.2 对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进行法律规范 基因诊断的医学意义巨大,但每个人的基因图谱属于个人隐私,为了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须从法律角度对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作出调整、规范和控制。如以法律形式规定医生是否需要对被诊断出遗传病的患者保密,如果医生泄密造成了不良后果,医生如何承担责任;基因治疗涉及改变人类的遗传物质,也必须规定基因治疗的范围和标准;人体基因是否允许买卖,如果确有买卖必要,如何买卖等[8]。
5.3 对器官移植进行法律规范 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康复的患者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有了生的希望和可能。由于可供移植的器官严重匮乏,刺激和引发了商业化行为,曾一度出现器官非法买卖的情况。我国至今尚未颁布有关器官移植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使器官移植技术得不到法律保障,而缺乏法律良好保护和有效调整的器官移植带来许多法律、伦理学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器官移植依法进行规范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这方面纠纷,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并使器官移植技术得到更好发展[8]。
5.4 加强对死亡标准的法律规范 心肺功能停止作为传统死亡标准被长期运用,但由于心肺功能的可替代性,使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挑战,出现了脑死亡的概念。目前,我国传统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并存,造成了死亡判断标准的模糊,并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因此,应制定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医生何时停止对患者的抢救与治疗,何时摘取脑死亡者的器官,防止因此引起医疗纠纷的发生[9]。
6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3种:(1)医患之间协商解决。但这种方式缺乏必要的依据,有些案件中医方确有过错,且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但由于患方缺乏基本医学知识,导致自身利益损害,同时也不利于加强医方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存在一定缺陷。(2)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能体现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但由于体制的关系,其意见往往不能使患方信服,最终还要诉诸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观上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上却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某些情况下,反而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进行改革[10]。(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其执行主体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的参与度等问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消除了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客观上更能体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但是,医学基础理论深奥,实践性强,且分科繁多,作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具体执行者--鉴定人,不可能对所有的临床学科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果没有相关医学专家参与,也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因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亦存在一定缺陷。不同的国家,解决医疗纠纷所采取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在某些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方式方法,如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11],成立由卫生行政机构、法官、保险公司、医学专家构成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直接隶属于当地最高行政机关。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受社会监督人员监督,能有效排除外界干扰,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 考 文 献
[1] 谢雅静,李灿. 运用循证医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中国现代医生,2010,48(34):10,31.
[2] 梅春英.新闻媒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作用.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5):39-40.
[3] 游小留.大众媒体对解决医疗纠纷的影响.医学与社会,2008,21(11):15-17.
[4] 杨征宇,张秀华.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3):93-94.
[5] 吕兆丰,王晓燕,鲁杨,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政府任重道远.中国医学论理学,2008,2l(6):40-42.
[6] 张素祁,王有民.论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和特点.中国司法鉴定,2005,2:46-47.
[7] 吴崇其.卫生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27-530.
[8] 丘祥兴.医学伦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206-209.
[9] 况成云,兰明银,张昌军.医学伦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56-257.
[10] 李萍.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缺憾与完善.中国司法鉴定,2006,(4):38-40.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平安”建设精神、全省深化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机制暨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建设平安的要求,紧紧抓住影响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突出问题,以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1.依法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各镇派出所要加强对所在地医疗机构安全指导检查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对实施伤害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及在医疗机构打砸闹事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制服,依法严惩。对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快侦、快破,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批捕、审判。重大案件报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坚决打掉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各镇派出所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并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劝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合理表达诉求,引导到第三方调解中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秩序维护和乱点整治,重点打击、依法查处“医托”、“号贩子”,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二)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
1.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各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医疗单位应当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积极协助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医〔2012〕36号)和《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转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各医疗单位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医疗机构安防系统建设,设立专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要向当地派出所备案,并加强保安人员培训,提升安防设施建设水平,确保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的安防监控中心应当建设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加强值守、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县卫生局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做好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巡查守护。各医疗单位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要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和保安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各医疗单位要为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护器械,特别是对讲机为必配设备。由县卫生局会同公安机关对各医疗单位内部巡查守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4.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各镇派出所要与所在地医疗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医疗单位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二级以上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对各医疗单位逐一明确责任民警,加强日常指导联系,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积极配合做好维护医院秩序的各项工作。各医疗单位应会同所在地派出所建立医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
(三)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各镇、各单位应进一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做好生活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帮助群众减轻看病负担。医疗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力度,改善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2.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各医疗单位要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开设接待窗口,在第一时间受理患者投诉。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会同社会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引导患者合法维权;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全县二级以上医院都要建立投诉调解室,并有专人负责,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
3.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各医疗单位要以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契机,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增加便民惠民措施,开展优质服务,加强行风建设。要热情关心医务人员,改善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四)做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
1.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由县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等部门,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调解员规范化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调解水平,保证调解质量。全县内所有的调解员和专家要全部向群众公开,逐步建立市县专家咨询视频网络系统,增加群众的选择权,体现公正性。
2.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指导、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并协调律师、公证、法援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调解中心要建立运作流程和工作台帐,健全相关制度,坚持依法、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规范运作,不断提升第三方调解的能力,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发生医患纠纷时,调解中心要主动介入,及时组织调解员深入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和医院引导患方到院外进行调解。
3.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村卫生所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力争覆盖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全县乡镇卫生院以上医院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平安医院考评。鼓励开展医疗意外险,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考核评价机制,指导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为投保对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五)开展涉医矛盾隐患大排查
1.开展医患矛盾与医疗纠纷排查化解。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的通知》(中综办〔2013〕16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转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卫函〔2013〕399号)及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解决不稳定不安全隐患活动的通知》(闽综治委〔2013〕2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各镇、各单位要将医疗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针对排查出的医疗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引导到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对有暴力倾向的纠纷,或调解过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防止矛盾激化。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严格控制重点人员。一是严格排查化解帮扶责任,部署落实相关人员的管控措施。同时,对医疗机构周边其他各类重点人,特别是对社会不满、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有关单位、社区、家庭要实时掌握其动态信息,落实稳控措施。二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各镇、各单位要重点发现肇事肇祸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派出所要迅速出警处置,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5月底前)。各镇、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各类涉稳基础台账,部署具体工作。各医疗单位要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县卫生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6月—9月)。
1.梳理摸排,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梳理摸排职业“医闹”等线索信息,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开展破案打击;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医疗纠纷预防化解以及医疗责任险等方面的检查,认真查找不足,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分析2010年以来发生的医患纠纷,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并形成医患纠纷分析及整改情况专项报告于6月底前上报县卫生局。
2.打防并举,维护医疗秩序。各镇派出所要组织开展整治医疗机构突出治安问题和周边治安秩序,组织深度打击整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伤患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办一批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同时,进一步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由县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各镇、各单位应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0月)。各镇、各单位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本次专项行动的总结,上报上级部门。同时做好迎接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对我县集中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对于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重大伤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镇专项行动情况作为该镇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中“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对于连续发生恶性伤医案件以及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在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效果。综治组织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卫生行政部门着重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检察院、法院对重大伤医案件及涉医案事件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保监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困难人群及时给予救助,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
2008年1月,孙某因车祸就诊于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闭合性骨折,医院为孙某实施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孙某持续高热,经医院采取抗感染治疗,体温仍未能降至正常。
3月初该医院为孙某做了诊断性穿刺,结果为“葡萄球菌感染”。经半个月治疗仍未收到任何效果。之后孙某转到省某医院骨科,诊断为“低毒性骨感染”,经多次手术,体温降到正常,但骨折仍不能愈合。2011年10月孙某出院,病情有所好转,但需借助双拐行走。
随后,孙某将市某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为:本病例诊断明确,患者具有手术治疗指征,但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左股骨系潜在开放性骨折和最终的骨感染有一定关系。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孙某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闭合性骨折的诊疗常规,应待全身情况好转后再择期手术为宜,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判定由医院赔偿患者57万元。
【案例分析】
本病例做了两次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确认医疗机构存在的诊疗过错基本相同,但医方承担责任存在显著区别。市医学会认定医院存在次要责任,省医学会认定医院存在主要责任。针对同一事实,省市两级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不同,反映出当前医学会鉴定的诟病。
第一,医学会既是医生的会员组织,又是医生的再教育机构。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来源于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工资待遇由卫生局提供,与各医疗机构、医生存在扯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为了维护地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利益,医院和卫生局会直接干预医学会鉴定,甚至三方达成利益共同体,使医学会鉴定成为阻碍患者维权的“挡箭牌”。
第二,各级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都来自属地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在具体鉴定中随机抽取产生,不公布姓名和所属机构。抽取的医生承担鉴定职责,但在鉴定报告上不署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目前医疗纠纷多发的社会背景下,某一个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鉴定人完全有可能成为另一个案件的被鉴定人。因此,医生从维护整体利益出发,会集体保持沉默或做出不利于患者的鉴定意见。
第三,鉴定结论虽经鉴定人集体讨论产生,遵循多数意见而定。但多数人的意见未必是正确的,且很多鉴定人根本不看材料,不发表具体意见。鉴定人发表的意见大多依据临床常规和经验,不提供书面证据和实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数为本学科或本学派的倾向性观点,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四,鉴定专家讨论采取秘密方式,不面对医患双方。且没有书面记录和签名。鉴定结论和报告由医学会工作人员起草,由医学会签章发出。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医学会工作人员左右和篡改鉴定意见的可能。法院和第三方无从审查专家意见,也无从查明真实情况。
第五,医学会鉴定的分析意见非常简单,直接论述医疗行为违反常规或不违反常规,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有时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都提到依据临床诊疗常规,一个说医院未违反诊疗常规,一个说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对于分析意见所引用的常规具体是什么却从来不论述,对于过错的分析也非常简单。鉴定分析意见基本就是结论意见,缺乏细致讨论和分析,缺乏引用的鉴定依据。
从本病例两级医学会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中,可以看出医院实施手术时机不当,与骨折部位感染和不愈合存在因果关系。但为什么市级医学会确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而省级医学会认定医院存在主要责任,从鉴定书中难以找到答案。除了与鉴定专家的主观意见有关,另一个原因就是省级医学会受地方医疗机构的干扰更小,相对客观中立。
本年度检查结果,门诊处方、门诊病历、在架及归档病历检查质量较去年稍有好转,在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医疗“三合理”工作以及临床路径的推广方面,本年度取得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医疗纠纷投诉及赔偿方面,较去年明显增多。现将本年度检查结果小结如下:
1、2013年度全院总体终末质量评定:
全院治愈好转率94.8%,病死率0.2%,病房抢救成功率85.7%,门诊与出院诊断符合率94.7%,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99.8%,住院三日确诊率100%,院内感染率0.2%,病床周转次数5.1次/月,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8.6天,以上各指标均达标;病床使用率120.2%超标运作。
2、住院诊疗工作质量评定:
三级查房中主任医师查房次数不够,住院医师查房部分不够2次/日;危重病人仍有上级医师查房次数不够现象;住院病历及病程记录不能及时完成,出院病历延迟归档现象仍未完全解决;部分病历在格式和内容上仍有明显缺陷;交接班仍有漏填现象;部分病例诊断记录仍不规范;治疗、抢救、手术与输血质量基本达标。
3、住院病历终末质量评定:
本年度我院为提高自身病历质量,在院内检查的同时也将病
历多次送至外院检查。结合院内外检查,现评定如下:
住院在架病历评定
2003年6月份开始,医院加强了对我院住院在架病历质量管理。2013年度共出院超3万人次,我们抽查了约4000余份病历,存在问题:病历书写及时性较差,上级医生审签不及时,病历内涵质量下降,违规用药(特别是抗生素)严重等等。各科室主任与各位医师应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年度考核累计扣款**元,主要以诫勉谈话为主。
住院病历终末质量评定
本年度共抽查住院病历5230份。根据《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甲级病案率(90.53%),查到96份丙级病历。现存在的主要缺陷是:缺术前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缺病程记录;缺阶段小结;缺输血同意书及输血同意书一般项目填写不全(主要是同意书中各项辅助检查不填);病案首页填写不全;缺出院诊断或修正诊断;缺新入院患者连续三天病程记录;缺术前上级医师或手术医师查房记录;缺上级医生签字;缺辅助检查;字迹潦草、不能通读;非患者本人签字的同意书,缺患者本人授权委托书;应讨论的病例术前讨论记录中无术中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事项及护理要求;以及诊断不确切、依据不充分,上级医生查房无对危重、疑难病人的病情分析和进一步诊疗意见及审签等病历内涵问题。已将检查结果详情向科室和医生本人反馈,对部分病历及时到病案室予以修正或补充了缺项,根据医院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达**元。
各科室丙级病历统计:
科室
外
科
内
科
内
科
I
C
U
儿
科
五
官
科
传
染
科
外
科
老
年
科
骨
科
内
科
肿
瘤
科
妇
产
科
例数
18
1
6
4
13
1
11
6
7
6
7
2
14
4、门、急诊诊疗工作质量评定
门、急诊医生资历基本达标;治疗操作规范;侯诊时间≤30分;医疗证明有专人管理;有突发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组织与预案;急救物品完好;能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24小时应诊,执行首诊负责制、专科会诊制度及传染病管理制度,绿色通道畅通;门、急诊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90%;院前急救3分钟内能出车;危重病人化验检查能及时出结果报告。但门、急诊病历和处方书写合格率尚达不到95% .
5、门诊病历质量评定
本年度共抽查了门诊病历**份,**份合格,合格率达93.33%;与上年度质量(93.33%)基本持平,尚未达到标准要求(标准合格率≥95%),仍需继续加强门、急诊病历的规范化书写。门、急诊病历书写缺陷还是既往的一些老问题:即病历封面未填写、书写格式不规范、无用药情况、书写过于简单、缺药物过敏史、甚至还有不写门诊病历现象等。希望各级医师继续认真学习并执行《江苏省病历书写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看病要填写病历,强化质量意识,认真、规范地书写好门诊病历。
6、门诊处方质量评定
本年度共抽查门诊处方35789份,其中合格处方33061份,门诊处方质量检查合格率92.38%,较上年度检查结果(91.89%)相比虽小幅提升,但仍未达到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要求标准(合格率95%)。希望各级医生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基本医疗管理制度》中“处方制度”及我院处方书写要求,认真、规范地开具处方,要注意一般项目及诊断名称的填写、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及数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字、配方人及核对人双签字等均不得缺项、漏项。特别是大处方问题,分解处方的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提出的是,门诊抗生素使用问题,距离门诊处方抗生素使用率不得高于20%,还有不少的差距。门诊处方质量考核扣款共计**元.
7、各种检查申请单评定:
各种检查申请单缺陷主要是现病史过于简单、无体检、主诉、诊断;个别医师书写潦草,难以辨认。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质量较好。各种检查申请单考核合计扣款**元。
8、抗生素专项整治评定:
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督查力度,严格落实奖惩措施。我院积极开展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每月平均抽查运行病例350份左右,占当月出院患者的13.3%左右。对患者主要诊断、手术、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剂量、疗程、微生物送检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分析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合理性。每月抽查10天处方,处方张数3000张左右。每月推出当月本院“住院病历检查情况及改进措施”以及当月“处方点评及分析”,通报活动开展和医院、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对重点处方进行点评与公示,对不合理用药医生公示其抗菌药物使用比例。对抗菌药物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院采取了警示谈话、个别谈话、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分、个人承担全部违规药品费用以及扣除科主任管理津贴等处理。一年来,通过抗生素专项整治活动,违规用药形成扣款(包括其他超常规用药)累计:**元。
9、实施临床路径评定:
本年度我院共实施19个学科51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各科室对相应病种相关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对中途退出路径的病例,科室应该组织病例讨论,分析退出路径原因及存在问题。对成功实施的病例,科室通过分析治疗过程、患者转归情况、总体费用对比情况、患者满意度及认可度等指标实施效果评价。分析可能存在问题:1.临床路径准入把关不严。主要原因是临床医务人员对临床路径相关政策、知识还不熟悉,对路径准入标准不清楚,在判断患者是否符合准入标准时,常常忽视合并症的治疗和疾病的转归变化。2.医患沟通有待加强。临床路径的实施,也是加强医患沟通的过程,我们部分医护人员对于这一点缺乏深刻认识,不重视同患者交流,不能很好向患者解释介绍临床路径的基本知识和实施目的,患者对诊疗基本方案和每日治疗流程不清楚,严重影响了临床路径实施效果的评价和改进工作。3.能成功实施临床路径的病例较少,分析原因主要是临床上纯粹的单病种患者较少,多数病人都合并有其他疾病或有并发症,无法按照路径要求实施诊治。
10、医患纠纷评定:
今年一年度医务科、投诉办、医患沟通办以及护理部收到有效医疗投诉及处理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万左右。其中不包括多起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医疗纠纷。
【关键词】 临床输血;病历评估;结果分析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77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98-01
随着对输血研究的深入和血液分离之术的不断提高,血液制品已成为重要的临床支持治疗,其输用量也在大幅度的提高。为了提高本院输血服务质量,确保输血安全,我们通过对输血病例的评估,发现在输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以改进和督促,确保输血安全。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抽取我院2012年1――10月输血病历每月20份,包括内科,外科,妇科,骨科,ICU,共200份。
1.2 评估方法 有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内容包括:①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申请单,输血前相关检查,输血病程记录,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手术及外伤患者出血量,输血过程护理规范化操作程序,不良反应汇报单,输血记录单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2 结 果
评估合格率为58%。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输血指征不明确,适应症掌握不严格,红细胞输注后未复查血常规,无输血后疗效评估;②输血记录不详细;③血液取回后未及时输注;④输血记录无输血量,无护理记录;⑤无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签署不完整,签一次输血治疗同意书多次输血;⑥有不合理输注现象;⑦大量输血后无履行大量输血审批手续;⑧医嘱和输血量不符合。
3 讨 论
通过对输血病历的评估发现在我院临床输血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杜绝输血安全隐患,医院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来实现医院临床输血安全目标,近几年我院在临床输血管理方面建立了《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医院临床用血考核制度》,《医院临床用血质量控制评估制度》《医院临床医护人员输血培训制度》,并加大了临床输血病历考核制度,有输血管理委员每月专项抽取各科输血病历进行考核,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科主任分析存在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和目标,并在院内通讯通报,并按照《医院临床用血考核制度》给予处罚,对临床输血病历书写标准化内容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立健全完善的输血医疗文书,减少医院输血医疗纠纷,最大限度的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输血科积极配合临床疾病诊治,不定期参与有医务科组织的相关疾病和重大手术会诊,提出输血治疗方案,让输血治疗在临床应用中得到合理满意的效果。坚决做到依法管血,依法用血。通过对全院医护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把医患沟通技巧级输血医疗文书完整性保密性与输血法规的相关性作为宣传培训重点,要求医护人员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防范因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20xx年度个人工作总结20xx年在院部的领导、支持下,经过努力,个人在医政管理、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做总结如下
一、强化医政管理,应对重点工作
(一)严格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
1、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在院部领导下,牵头组织院内各相关职能科室学习、领会卫生部、卫生厅、市局和院部有关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精神,明确各自责任、做法,讨论实施措施,全院一盘棋,各司其责,共同协作,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2、进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全员培训。在院长亲自参与下,做好全院医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灌输新理念,强化责任感,细化新要求,使医务人员百分百知晓、重视并切实执行;尤其数次通过科主任例会,首先在临床科主任中透彻贯通对抗菌药临床应用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和了解具体要求。
3、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通报。制订各种调查、统计表格,通过各种数据,及时、客观、全面反映抗菌药临床应用整治的各项指标,并通过数据提供进一步整改的依据。
4、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是抗菌药临床应用的一项基本要求,通过与临床药科的合作,结合本院实际,制订了相关制度并督促临床使用中严格执行;在医院药事委员会、感染控制委员会的作用下,通过与药剂科协作,选定本院的了35种抗菌药物。
5、抗菌药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截止10月,达标的项目有:住院病人抗菌药使用率≤60%,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术前预防使用抗菌药在30min~2h;未达标的项目有
抗菌药使用强度40DDD,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比例30%,I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时间24h。但即使未达标的项目也比整治前有了大幅度的下降。
6、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通过与感控科、检验科和临床药科的合作,这些监测与评估均已进行。
7、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配合临床药科,通过处方点评进一步规范了处方和医嘱的开具,使不合理处方率逐步减少。
8、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和执行抗菌药临床应用整治措施不力的科室和医生,9、与临床药科一起起草了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具体方案和实施管理细则。
(二)推进临床路径实施
1、制订本院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2、在院部领导和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下,组织了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定了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3、在全院20个病区的17个专科中,实施了28个病种的临床路径,截止10月,共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例300多例。
(三)切实控制药占比1、认真落实院部指令,严格抓好临床科室药占比的控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科主任的监督和考评内容,作为医务科一项医疗管理的常规工作任务,在每次科主任例会都进行通报和评测,鞭策超标者。
2、根据医院管理方案,与临床药科协作,制订相应临床用药管理细则,对药占比控制不力问题较突出的科室,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采取措施控制,并依据管理方案课以处罚。3、通过严格管理,使今年医院的药占比值一直控制在较理想的合理范围,维持在33%~34%水平。
二、防范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一)从质量和沟通着手保证医疗安全
1、认真做好医疗质量考核工作,严格按医院制定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和评改细则,开展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疗防范措施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严格按医疗操作规程标准开展医疗活动。强化医疗安全教育,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条例。
2、强调入院告知书、授权书、各种诊疗知情同意书的规范完整书写;通过“死亡病例讨论”、“危重病例讨论”、“抢救危重病人讨论”的各种记录以及医疗纠纷的反思、总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做到“多解释、多安慰、多理解、多温暖、多帮助”;加强对诊疗计划、用药安全性的检查力度;严格做好手术安全核查。
3、以上工作有效防止了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使医院的此类案件总体控制在较低数量。
(二)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应诉工作
1、履行职责。在今年的数起医疗纠纷案例处理过程中,在院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医务科作为责任主体,与政工科、发生纠纷的科室密切协作,运用必要的手段和策略,妥善化解了多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事件;对病人意见较大的几个案例,着重引导对方理性对待,走司法程序解决争执,将事态控制在可对话范围,避免了事件发生,未出现影响医疗秩序、医院工作的恐怖场面。
2、努力协调各种关系,应对患方对医院的起诉,将医院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今年开庭的几宗纠纷案例应诉中,法院对医院的判决结果当在可接受的范围。
三、医疗质量管理
1、强调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执行,强化质量意识。主要敦促科主任在科室管理中严格按照核心制度的要求管理科员,加强科室自身建设,完善各种质量活动和资料整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2、协同质控办监察科室医疗质量活动和病案质量管理,听取科室主任对科室医疗运转、质量管理、科研教学等情况,针对不足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3、加强重点科室监管如ICU、麻醉科、产科等,对易出问题的环节共同探讨相应的改进措施,在提高科室质量的同时杜绝安全隐患。
四、学科发展方面
1、对新进人员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弘扬奉献精神,培养自律性,激励他们做一名合格的临床医生。
2、在院部管理决策中建议鼓励发挥医生的积极性,努力保障医生的权益,尽可能地稳定医生队伍。
3、积极创造条件使医生尽可能多的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4、鼓励科室积极运用新技术,开展有特色的医疗技术服务,打造核心竞争力。
5、重视科主任作为学科带头人应发挥的主导作用。
五、日常工作和特殊工作
1、协调好临床科室与职能科室之间、各科室之间、每个科室中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各科业务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未因这些关系的问题造成医疗业务运转的障碍。
2、较好完成了上级各种检查的策应、协助工作。
3、做好各种医疗文件的上传下达。
4、组织好院内急救、会诊事务。
5、做好六家医院的对口支援工作。
6、协助网络部门较好完成了医生的医院新信息系统操作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科主任管理
科主任是维系医院正常运转和医疗工作有序开展的中坚力量,科主任管理是医务科工作的重要一环。医务科通过做好科主任功课,有重点的分析、督促、解决科室存在问题,强化科主任管理意识,强化制度落实,贯彻执行院部决策。
七、不足方面
1、抗菌药临床应用整治虽已取得较显著成绩,但一些关键指标尚未达标,有待继续努力。
2、临床路径虽已建立并有数百例病例入径,但尚未是真正意义上的临床路径,须依托医院管理新信息系统运转后方可实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3、在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监察方面尚存较大差距。
4、在学科建设方面投入的精力不足。20xx年医务科将以继续科学发展观统领医疗工作发展全局,围绕医院管理主题中心活动开展工作,在20xx年进行的工作基础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加强医疗安全性、制度落实、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使医务科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20xx年12月1日
【医务科人员工作总结二】
医务科主任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不知不觉一年又过去了,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爱岗敬业,院兴我荣,院衰我耻。
1、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千方百计为临床一线科室保驾护航,为领导分忧解难,宁肯自己受委屈,不要科室担风险,宁肯自己有压力,不要领导有不满。
2、提高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使我院医政管理向科学化、信息化,制度化转变。
3、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对上级部门和各级领导,做到尊重而不崇拜,服从而不盲从,到位而不越位;对同事,团结协作,互助互爱;对基层,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身作则;对社会、对外界,做到坦荡处事,自重自爱。注意用自已的一言一行,维护医院和各级领导的威信,维护医务科的整体形象。
二、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塑造医务科崭新形象做贡献。
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技术知识,时刻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思想和头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人生观世界观改造,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预见力,增强干事创业的能力,努力做到政治上清醒,理论上成熟,信念上坚定,实践上自觉。通过学习,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解,增强了做“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定实践者的自觉性,明确了当前和今后的学习和工作目标,并且找出了自己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不足和差距,制定了个人整改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锐意进取,为开创医务科工作新局面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一年的工作中,发现自己存在许多的不足:学习意识淡化,理论水平、素质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作作风上有时比较散漫、松懈、不够严谨;思想观念更新不够快。我会努力弥补自己的不足,努力工作,为医院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医务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责任强,是全院公认的又忙又乱又必不可少的科室,医务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全院医疗质量和声誉。由于组织的信任,领导的帮助,科室的支持,使我充满了信心,义无反顾地投入到医务科工作中,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肯定。
四、努力提高医疗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
医疗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更是医务科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狠抓“医疗质量”“优质服务”两个主题,协助开展了许多工作:完善医疗管理组织;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健全核心医疗规章制度;加强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医疗质量管理培训,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加强医患沟通,及时处理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使我院医生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
【医务科人员工作总结三】
20xx年医务科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病人为中心,以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严抓医疗规范化和核心制度的落实,从源头防控医疗隐患,规范执业行为。
在院领导及相关科主任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汇报如下
一、医疗质量管理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医务科把“严抓医疗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作为首要任务,经过严格管理、狠抓落实,我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严抓基础医疗质量:医务科与主管院领导一起,在年初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完善了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每月对各科室进行一次医疗质量检查,督促各科室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各科室核心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基础医疗质量和环节医疗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使我院的医疗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2、加强环节质量管理:为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主要抓了几方面的工作
(1)首诊负责制。
(2)住院病人的三级查房制度的落实。
(3)加强临床安全用血的管理,为确保用血安全,年初医务科组织全体临床医生由输血科陈主任讲解了《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安全用血的适应症和注意事项,同时经常与主管院领导、输血科陈主任就临床用血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5月份抽查全院输血病历14份,合格率86%,把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科室及个人,限期整改。8月份医务科和输血科共同参加了在石家庄举行的“临床输血新技术与科学合理用血”培训班,培训结束后,根据会议精神及临床安全用血要求及时给各临床科室下发了《泊头市医院关于对临床安全用血进行评价的通知》。今年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临床用血工作中未出现任何差错。
(4)严格规范各级医务人员的执业范围,严禁无证或助理人员单独值班,通过多方面的督导检查,此项工作已落实到位。
(5)严格落实了危重病人的告知、抢救、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制度。
(6)急诊会诊、院内会诊必须按时间要求到位,通过现场抽查所有参加人员基本能按要求做到。
(7)为使临床医师能及时得到病人的检查信息,更迅速的为患者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治疗方案,我们制定了“危急值报告制度”。该制度的出台,增加了临床与辅助科室之间的沟通,提高了临床科室的工作效率。
3、规范电子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根据《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对住院病历的书写加强了检查力度,医务科每周对运行病历进行检查,根据电子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于今年3月和5月由医务科安康大夫对全院医生进行病历书写专题培训3次。同时每月由各科质控人员、医务科对运行病历进行抽查,每月由病案考评人员对终末病历进行考评,其考评结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4月份全院电子医嘱试运行,医务科和微机中心共同组织全院医护人员进行相关培训2场,在运行期间出现了很多问题,医务科与王永吉科长多次下科室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工程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电子医嘱运行基本顺利。通过各级监督与检查,在各临床科室与医务科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目前的病历内在质量较去年明显提高,内科系统出院患者病历甲级率达到了97%,外科系统低于内科系统,但在细节上有所提高。出院病历按时归档率均达到了100%。10月份,给全院外科系统下发了《关于外科系统手术安排的通知》,对手术进行信息化管理,方便了手术相关指标的统计。
二、医疗安全管理
1、切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作为保障医疗安全相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将核心制度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中。
(1)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科在今年3月份组织全院医、护、技人员进行了“医疗纠纷案例解析及纠纷防范”专题培训;7月份组织年轻医师进行了“危重症抢救与纠纷防范”专题培训。
(2)为了增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防范意识,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今年5月份医务科向全院各临床科室下发了“关于医务人员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别强调了“侵权责任法”中提到的“替代医疗方案”,并要求各临床科室认真执行,做好医疗防范。
(3)从控制医疗缺陷入手,加强了对危重患者管理,即接到科室上报信息后,主动到科室了解患者情况、医疗信息,安排、组织和参加会诊,全年组织大会诊13次,使疑难危重病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诊治。3月份由主管院长主持、医务科召集内科系统主任就急诊会诊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强调了会诊要求,并规范120接诊医师的行为。
(4)加强医疗安全防范,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确保患者安全,制定了“泊头市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下发至各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认真执行,并将该制度的报告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内容。
2、加强知情告知,重视医患沟通:针对目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形式,医务科加强对病情告知的督查力度,通过查阅资料、学习上级医院的经验、与科主任沟通,规范了一些常规告知的具体内容,如各种穿刺、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同意书,高风险孕妇产前诊断检查告知,孕期医学保健知情告知,同时下发了医患沟通制度,严格要求临床人员在出入院、各种检查和手术时做到详细告知的同时,必须将告知内容认真完整的填写在相应的知情告知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