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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正在修订《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前不久公布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治结核病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但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意见稿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如有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之一,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
意见稿要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肺结核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有关预案采取控制措施。
携带供移植用器官出入境可先放行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
办法明确,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办法规定,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推进实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卫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项重要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食品营养标签 作用 意义
一、前言
食品营养标签包括:营养成分、营养信息或营养声明和健康声明。它是显示食品组成成分,食品的特征和性能,向消费者传递食品营养信息的主要手段,也是向公众进行营养教育,指导选择健康膳食的一个指南。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项实际意义上的食品营养标签的标准,所以食品中营养内容的标示一直处于自由、无序、无政府的状态。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市场上各种包装食品品种大大增多,而且名目繁多的强化食品、保健食品也呈直线上升趋势,更加增加了标示的多样性和混乱程度。为了为制定我国营养标签标准和规范提供资料,笔者调查了国内市场,并收集了有关标准、法规的资料,现就食品营养标签的意义、范围和对食品企业的要求综述如下。
二、建立我国营养标签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
原1992年制定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和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是我国仅有的涉及“营养素含量”和“健康声明”的标准。近儿年来,随着营养学、食品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标准本身的概念和范围与现今市场有很大差距.所以建立一项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营养标签标准势在必行。故此,卫生部最新了2011年第24号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重点就建立此标准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探讨。
2.1 社会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钠(食盐)、胆固醇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和可选标示内容。其中基本要求就规定了食品营养标签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其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所得的具体数值标示;营养标签应标在像消费者提供的最小收货单元的包装上等规定。另外还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含量和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反式脂肪(酸)等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强制规定;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还可选择其标示表中的其他成分进行标示。
笔者认为,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以后,可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不仅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还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2 健康促进作用
对全社会的人类来说,营养标签的实施,实际上是宣传营养知识,规范健康行为,以及预防与膳食有关的缺乏病和慢性疾病的重要措施。标准化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是最简单、直接的获取营养知识的途径。美国1990年的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使了解RDA的公众人数提高了50%,有关营养素知识的普及程度和营养意识也大大增强。我国营养标签亦将在提高必众营养意识和水平方面担负更加里要的责任。《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正式实施以后,在引导、指导消费,帮助消费者选择健康膳食,保护人民健康方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食品营养标签标准的适用对象及对食品企业的要求
3.1 适用对象
3.1.1 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有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等等。
3.1.2 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标准中豁免的生鲜食品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3.1.3 包装饮用水 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3.1.4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
除按标准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标准表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标准表所列营养素之后。
此外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应按照新的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执行。
3.2 对食品企业的要求
营养标签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和规范企业了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对此,笔者参考了相关文献,总结了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应当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分工必须明确,严格落实到人,如出现问题也可当场及时解决,避免违规的营养标签和食品出现在市场上。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其次食品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做好食品营养标签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指导工作,让员工充分了解食品营养标签的重要性,加强营养素检测方面的能力和设备,有必要不定期对产品的食品营养标签进行抽查。
四、结语
除文中笔者提到的内容外,新的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制定了营养成分表达方式、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标签格式等等内容,将使中国的食品营养标签更加规范化。在实施日期之前,我们应当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认识营养标签。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11-02.
二、药品加工出口,系指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依法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使用境内或境外生产的原料药、辅料、裸包装制剂或包装材料等,按照其提供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包装标签等要求,生产或包装药品并全部出口到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过程。其中使用境外生产的原料药、辅料、裸包装制剂和包装材料的加工出口方式称为来料加工。
三、药品加工出口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委托方应对药品的质量负完全责任。
四、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药品加工出口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制药厂商在所在国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二)加工出口委托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三)属来料加工的,须提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六)拟出口使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
(七)拟使用的原料药或裸包装制剂的数量及生产厂商及其地址;
(八)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再次申请加工出口时,应说明上一次批准加工出口药品的出口情况,并附发票、运单等相关复印件。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其进行加工出口,发给《药品加工出口批件》(附件2),同时将批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来料加工所需原料药、裸包装制剂、辅料和包材等料件无须办理进口注册手续和《进口药品通关单》,亦无须进行口岸质量检验。接受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到海关申办料件进口事宜。
七、加工出口必须按合同期限逐次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工和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制剂的实际数量必须与进口原料药和裸包装制剂的数量相符,并在完成出口后由原批准加工出口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出口情况予以核销。
八、加工出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全部使用中文,不得印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可使用繁体中文。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医,。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医。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必须与非必须标注项
必须标注中文标签 国家《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并要求中文标签的字不能小于外文(商标除外),而且必须标注完整的食品信息(商标、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常见的中文标签有2种情况(如下图):
很多人认为第一种包装更“洋气”,其实这两种都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通则。反而是那些只有洋文,没有一个汉字的包装食品,不符合国家进口标准,没有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审核,有可能是走私或者是国货冒充,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最好不要购买。
可不标注生产者 很多细心的消费者可能会发现,有些进口食品上会标注生产者的名称,有的则只有商、进口商或者是经销商的名称,于是存在疑惑。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是因为《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因此进口食品中有的标注生产者,有的则没有标注。
营养标签同样要看清
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这可能是大多数人都会看的一个内容,由于进口食品经历长途的运输,时间长,进入国内市场后又因为价格高等因素导致某些食品很长时间都销售不出去,因此要注意看好生产日期,不要购买过期的食物。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有的是在原来包装上,也有的会印到添加的中文标签上。
2.营养成分表 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签上必须标示出能量以及三大产能营养素和钠的含量,进口食品同样是这个要求。营养成分表可以告诉你吃这种食品,获取的能量以及各营养素是多少,占到一天所需量的百分比(NRV值)。比如钠的多少对高血压患者非常重要,营养成分表明确显示了该食物的含钠量,便于控制钠的摄入。
3.配料表 配料表主要标示的是食物的原料,表中的排序是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的。比如一款像是奶的饮料配料表中排第一位的是水而非牛奶,那么这款只能成为乳饮料,如果想买的是奶,那么这种就不适合。因此,配料表可帮助你认识你吃的是什么。
4.过敏原提示 容易过敏的人要注意看配料表临近处标注的过敏原或者有关过敏的小提示。如果有让您过敏的东西,最好就别买了。
5.注意标签陷阱 比如无蔗糖食物,容易让人误认为是无糖食物,这对需要控制糖摄入的糖尿病患者来说很不利,糖尿病患者需要的是无糖食品,而非无蔗糖食品。如果是用麦芽糖代替了蔗糖,那么血糖上升速度会更快,更不利健康。
为保证农民能在农作物粮食生产过程中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需从生产经营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着手。首先实行准入制度,凡是在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相关委托代销业务企业或个人都必须具备相关手续,例如农作物种子生产准入通知书等,并在当地的县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给予严厉处罚。其中,生产准入通知书的办理程序为:生产企业办理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然后携该案表至县农业局审批并办理《XX公司XX种子的生产准入通知书》,持生产准入通知书的原件至村委会及乡镇政府登记报告,依法依规开展种子生产。其次,在种子经营过程中,经营的个人或企业,都需要严格遵守《种子法》以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与要求。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在已经办理好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许可后,根据规定进行种子经营备案登记,方能从事有关农事种子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1]。
2构建良好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种子的质量关系到农业的增收增产,关系到农民是根本利益,为了有效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对种子质量予以严格把关。同时,还要求从事农作物生产和经营的个人和单位,对农作物的种子质量彻底负责、对农民利益负责、对农业负责以及对国计民生负责等。基于上述认识,从事农业种子生产和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必须认真地接受农业种子管理部门的有关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并贯彻落实责任风险承诺制,凡是申请农作物制种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持有法人本人签署的制种基地质量认可的承诺书、制种基地产值收益的承诺书以及制种基地相关风险的防范承诺书等。其中,制种基地质量的认可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包括制种区域的具体面积和关于实施隔离区的办法、与周边的村组相互隔离的有效处理措施以及关于隔离效果不好的处置措施等,从而保证种子生产的质量与安全。另外,生产和经营的个人或者企业还需及时向管理部提交检查申请,从而有助于进一步确保种子的质量与安全;如发现有从事劣等种子、倒卖种子、抢购套购、假种子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3建立制种企业考核信誉评定制度
农业局要结合质量抽检结果、生产经营行为、基地农户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誉评定,实施信誉等级分类监管,推行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作为淘汰退出机制的依据。由农业局、种子企业代表,种子管理站有关专家组成考评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制种企业考评,其结果体现企业生产实力、管理水平、诚信度、公信度和受欢迎度而作为企业入驻开展种子生产准入的依据。如果种子生产企业出现企业入驻手续、资料不齐备,不按时登记备案;隔离区不达标;苗期去杂不彻底,检查后在花期之前未作全面处理;花期去雄不彻底,散粉株超标;种子收购没有兑现合同承诺,收购中出现打白条,群众满意度差等情况,经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生产企业不整改落实的,农业局将向省种子管理部门上报建议取消制种许可,下年度不给予备案。4建立和完善种子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尽管市场经济是当前经济的主流,但在市场经济中,有一些商品属于特殊的商品,如种子。种子经营者一定要对种子经营档案做好必要的管理,这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有着明确地规定。为此,经营者要积极建立起关于种子的经营档案,强化种子标签管理,同时种子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档案做好定期的检查。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与文字说明。《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管理办法》详细地规定了种子标签应标注如下内容: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含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质量指标;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种子标签如果存在不符合《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管理办法》内容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地查处[2]。
5完善技术和售后服务层面建立管理制度
种子经营与其他经营一样,需要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只有充分地做好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才能保证商品赢得更多顾客青睐与信任,并获得更好的市场。为此,从事于种子经营活动的个人及单位,均应做好种子技术的服务和种子售后的热情服务工作。经营者可以聘请一到二名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以保证农民在购买到种子后,不再为售后服务而担忧。
6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及舆论监督工作
种子经营者和当地农技推广部门一定要搞好关系,应加强平时的联系,积极交流有关种子技术层面的工作,同时主动做好对品种情况的反馈工作,从而有助于当地农技部门做好技术上的服务的精确工作。另外,加大舆论的宣传力度,并要求各个制种企业与乡镇等都必须全面做好舆论与社会的监管工作,同时,还需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管理工作的宣传,以营造出社会重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管的舆论环境[3]。
作者:毕雄 单位:云南省弥渡县种子管理站
参考文献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J].种子世界,2016(9):1-5.
什么食品够“有机”资格
有机食品是有机农产品的终端产品,它的安全系数是所有农产品中最高的,而它的生产过程,却兼具回归自然与引领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特点。但是,“有机”并不是一张可随便粘贴的标签。一个农产品要进入“有机”的行列,首先要经过2~3年的土壤转换期,在此期间不得使用任何农药、化肥等物质和基因工程技术,并对原产地的大气环境质量、生产用水等有明确规定,每年还必须通过认证机构的检查。正因为考核严格,有机食品才以安全性高,品质好,有益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而广受欢迎。
我国对有机食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包装标识中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的才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食品。
对于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如果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
新近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这两个标志的图案基本一致,只是在颜色上有区别,分别为绿色和土黄色。
有机食品与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区别
通俗地讲,有机食品是精品,绿色食品是优良品,无公害食品是普及品,三者间的关系可以形象地用金字塔形状来表示。但这三者间又有区别:
第一,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化工合成物质,并且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其他食品则允许有限使用这些物质,并且不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如A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允许限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对基因工程技术和辐射技术的使用未作规定。
第二,有机食品在土地生产转型方面有严格规定。考虑到某些物质在环境中会残留相当一段时间,土地从生产其他食品到生产有机食品需要2~3年的转换期,而生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则没有转换期的要求。有机食品在数量上进行严格控制,要求定地块、定产量,生产其他食品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第三,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是由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及其认可的机构来完成,与国际接轨。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无公害食品则是农业部宏观管理,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进行产地、产品认证管理,是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食品安全标准、市场准入标准。
“纯天然”是一种误导
近年来,除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外,不少食品生产厂家还在产品外包装上印着“天然”、“纯天然”或“绝对天然”字样。这样就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一种错觉,使人们以为凡是“纯天然”的,就一定是无污染的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其实,这是一种误导。
专家指出,天然物质不都是“纯”的,即使是野生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也必然“吸”入被现代文明污染了的大气和水,从而失去“纯洁”;而且,随着现代社会农药、化肥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甚至滥用,受污染的植物即使经过加工,也很难完全清除其残留的农药。所以说在自然生长状态下,真正十分纯净的物质是不多见的。所以,千万不要轻信商家的广告宣传,“纯天然”既不代表“有机”,也不代表“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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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3年首例转基因烟草问世,至2008年批准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达到25个。2008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持续强势增长达到1.25亿公顷。转基因作物为人类解决疾病防治、食物短缺、能源匮乏等一系列问题带来了希望,但也有可能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以及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的风险,对人类健康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甚至可能是巨大的。转基因产品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争论的焦点仍然集中在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担心外源基因是否会通过“异源重组”或“异源包装”进人人的遗传体系中,虽然专家认为这种可能只是在理论上,而且概率极小,但毕竟目前还没有排除。
第二,产生的具有“超级抗性”的病原微生物会危害人类健康。
第三,是否具有毒性,以及能否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欧洲的消费者在2001年开展的消费调查中表现出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担心,有70%的人表示不想吃转基因食品。欧盟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自身利益而立法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所有这些关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之前,是否可以进行研制开发以及投入市场,应该有更严格和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予以规定。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对转基因产品的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即为转基因产品贴上标签,说明产品含有外源DNA或蛋白质,由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到目前为止,已有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进行标识管理。从对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法律规制。
二、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法制构想
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第304号令,颁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2002年1月5日,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确定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包括大豆、大豆油、豆粕、玉米等。2001年5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28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人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产品。要有明显的标。2002年5月,农业部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在其附件中规定了第1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生物目录,包括大豆、大豆油、豆粕、玉米等。卫生部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2002年4月8日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从2002年7月1日后,对“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标识。在这部包括6个章节26条的法规中,清楚地写道:食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尽管我国对进口转基因产品实施了强制标识制度,但实际上实行的情况很不乐观,与消费者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都规定了经营者的产品标识义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现提出如下构想:
第一,进一步增加标识产品的范围。转基因产品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其产品是否安全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定论,要让老百姓自已选择是否购买和使用,需要对所有的农业转基因产品都进行转基因标识。而目前我国规定的第1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仅包括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有的产品还没有进行转基因管理。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转基因产品的范围目录,将需要标识的种类扩大到淀粉、糖类、葡萄糖和酒等一切转基因食品的范围。我国卫生部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列举,而是采取了定义的方式,《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但这些只是限定在了食品之列。
第二,细化标识管理内容。总的来说,目前的法规政策不完善及缺乏实施细则的支撑。具体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用语模糊。如《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必须醒目,但是并设有对标识的字体、字号、颜色、底色以及在包装中的位置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标识标准,生产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往往采用较小的字体,使消费者难以察觉。二是内容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等级根据其安全程度分为4级,但是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标识制度中并未体现其安全性,只是笼统地告诉消费者食品是否是转基因或含转基因成分。所以,有必要对转基因产品标识进行细化,可以借鉴香烟关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细化字体、字号(或大小)、颜色、底色、以及在包装中的位置和占包装的面积比例,也可以借鉴沙特阿拉伯政府政府的做法,他们从2001年12月开始执行的标签制度要求,转基因食物一定要贴上一个三角形标签,并以阿拉伯文及英文印上警告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