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农机安全执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机安全执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机安全执法

第1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性即农机安全监理法律制度的属性。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行法律(执法)与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在其属性中立法是基础,没有立法农机安全监理将处于混沌状态;有法不依,法将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来说是根本,自身不能守法,就不能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促使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更好的规范农机作业的行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农机驾驶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又能反馈给立法机关,以促进和完善立法。因此立法、执法和守法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威性,它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因此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二是规范性,它明确规定了适用的范围、任务、目的和要求,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则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三是强制性,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法制的贯彻执行;四是阶级性,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这些特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其具体表现在;

1.农机安全监理机关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利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就是根据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执行农机安全法规,依法行使对各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查处、制裁各种违反农机安全法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其行政管理的活动原则和范围、工作方式和方法、职责权限和义务等,都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和规定,而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它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有关农机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强迫纠正或处罚,对农机事故的肇事者,有权裁决或制裁,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农机安全监理应严格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有什么职权,职权应怎样行使,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其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能自行其事,也不能随意放任,否则就是越权或失职,从而构成违法或违章。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是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管理效果的必要条件。根据农机监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除对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牌证外,还要对管理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田间、场院、部分县、乡、村道路和集中作业区域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对违章者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吊扣、吊销驾驶员操作证等)等,这是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是实施农机化法规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只管发牌,只搞检审,而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根本无法保证管理效果。

3.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为必须受法律法规的制约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管理。这既是权力又是应尽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注册登记和核发牌证;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的检验、审验、办理异动登记、注销登记和封存、报废;勘查、处理道路以外的农机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做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事故的统计;对农业机械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事故隐患的存在;对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故障的农业机械,应组织技术人员当场修复,当场不能修复的妥善处理及时修复;对驾驶操作无号牌或无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与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驾驶操作转借、涂改、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造成农机事故或有肇事重大嫌疑的,可以暂扣该农业机械或操作证;对违反农机法规造成农机事故的、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暂扣其全部驾驶操作证件。

4.农机行政执法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也是行政执法的过程,而农机监理行政执法是一项十分具体和复杂的活动,关系到农村千家万户,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要保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顺利进行,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责,必须遵循农机行政执法的原则。所谓农机行政执法原则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为准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任何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不得强加公民以义务,也不得赋予公民以权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管理相对方的处理,应该适用“对号入座”的法律规范。不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根据职能分工原则,不同层级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也不同,具有法定的分工和管辖权。超越权限或超越管辖范围就是越权,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履行法定义务。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是国家和人民依法赋予的权力,必须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要保证正确,实施过程必须符合与该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否则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4.2合理性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贯彻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其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又合乎情理的规定性。它是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中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和补充。

5.对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在农机安全监理的行政执法中,应认识到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一般被明确地表述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适用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理性原则深藏于立法精神中,适用于自由裁量。因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除前述在守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外,还应满足行政执法的特殊要求.

5.1树立主体意识 要确立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地位,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主人翁责任感,主动积极地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范执行公务,清除推诿、拖拉的习气,思想作风上要过硬,业务上精益求精,成为人民信赖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者。

5.2履行职责要迅速、及时、准确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雷厉风行、不失时机,办理事情、处理问题要吃准精神,把握尺度,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同时坚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社会承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5.3跟踪检查 为了有效防止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出现偏差,就要坚持跟踪检查。检查执行职务过程中做出的决定、处理意见等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依法办事,是否遵循工作程序,有无和不负责任的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

6.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行为具有指导性和服务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

第2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庆涪陵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287-02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1]。近年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东“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视主流媒体的频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陷入了极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结合涪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自身法律法规素质提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管2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1 立足自身,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的农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作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不断用法律法规知识充实自己,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学法、基本懂法、科学用法。

1.1 以学习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主席颁布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内容有较大调整,第2条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适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49条增加“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个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间隔期”[7](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所需间隔时间,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内所需的最短间隔时间)和“休药期”[8](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的基本概念,又要熟悉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禁限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规及农业部194、199、274、1157、1586、2032号公告,农业部相继对33种农药、29种兽药、39种渔药作出了禁止使用规定,对17种农药、8种兽药和5种渔药作出了限制使用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国禁用的农药品种将达38种,限用的农药品种将达19种[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条增加“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规定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不认同的处理方式及申请复检的有效时限,同时明确了抽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2 以法律为准绳,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农产品种类多,一些产品处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之间的模糊区,难以界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复杂、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的客观原因[10]。化解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科学理解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基本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食药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11]。“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二者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活动的概念科学界定,便于日常监管工作中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象。二是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责任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经营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依据新《食品安全法》把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等,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设的处罚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增加“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拘留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上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可加强宣传,便于农业执法工作的推进。

2 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控

2.1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要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农业投入品。因此,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重点是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遵循“便于农民购买、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结合地方产业特色,科学规划布局区县、乡镇2级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落到实处,乡镇基层监管机构要对各定点经营户的高毒农药品种登记备案,同时摸清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基本情况,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二是建立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有重点”。“全覆盖”就是要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上统计在册的投入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有计划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有重点”就是对易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高毒农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检督促落实实名制购买制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的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应取缔经营权限。切忌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建立“迎检式”“敷衍式”制度。

2.2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质量安全管控可从农业品牌认证、生产记录规范管理2个方面入手。农业品牌认证是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途径[13],通过“三品一标”品牌认证,依据品牌认证相关的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可靠。生产记录档案是食用农产品产中质量安全控制追踪溯源的基本资料,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便于掌握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事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精简便于填写且包含法律规定的生产记录关键要素。涪陵借鉴各地经验2015年新编制了600册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基本信息、施肥情况、施药情况、采收情况、销售情况和其他农事记录6个方面29个要素,内容全面,关键要素基本覆盖,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对推动涪陵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质量管控工作重点是抓好监督监测和质量追溯。抓好这2个方面能够基本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和产品流向可追踪。抓好监督监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残速测工作的风险预警作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抽检和数据分析报送,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基层农残速测工作开展可通过建立“两证+三单”工作制度确保其规范运行。一是建立农产品抽检人员(监管员证)和检测人员(速测室上岗资格证)系统专业培训执证上岗制度。二是建立农残速测工作全流程“三单”(即农残速测抽样单、检测原始记录单和检测结果报告单)可溯源制度,确保开展的农残速测工作科学、公正。对检测中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加大监督抽检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质量追溯,重点是建立“一个平台+两个制度”。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将互联网信息融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建立“互联网+农产品监管”工作新模式[14]。通过建立追溯管理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农残检测数据库,便于对农产品生产单位产品自检和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抽检情况实时掌控。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通过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劣质的食用农产品,提升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确保优质优价。

我国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线,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乡镇基层一线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要认真学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3 参考文献

[1] 戴杰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7):296-298.

[2] 应兴华,金连登,徐霞,等.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安全,2010(6):40-43.

[3] 赵楠,刘晓晨.由“河南济源双汇公司被曝使用瘦肉精猪肉”一事引发的思考[J].新疆农业科技,2011(2):6.

[4] 张树秋,赵善仓,李增梅,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成因及应急处置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16-19.

[5] 李庆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舆论引导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6):8-10.

[6] 韩斌,陈彦婷.对我国《合同法》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与适用[J].海南金融,2010(12):54-55.

[7] 宋稳成,龚勇.农药安全间隔期及其管理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5-8.

[8] 幺红霞.休药期与动物性食品安全[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4(1):26-27.

[9] 任爱胜,胡志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成就、经验与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5(增刊1):88-94.

[10] 张树秋,董燕婕,赵善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丘模式”探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6):63-66.

[11]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J].黑龙江水产,2015(1):1-3.

[12] 张照红,刘新智,刘锦明,等.昌吉市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创建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5(22):306.

第3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关键词] 肉制品 安全检验 感官检验法

[中图分类号] F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1-0278-01

肉制品作为人们日常餐桌上不可或缺的肉类食品,其中包含较高的营养价值,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更大的支持和保障。但是由于城市市场上所供应的肉制品多数来源于农村饲养的牲畜,由于农户的饲养安全意识不高,饲养卫生条件较差,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缺少安全防疫意识,牲畜可能携带病毒细菌,致使食品安全问题问题屡屡发生,诸如瘦肉精事件、注水肉和过期肉等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基于此,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肉制品的安全检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选择更加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升质量检验水平。由此看来,加强肉制品安全检验问题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后续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1 肉制品检验方法

市场上关于肉制品的检验方法有很多种,不同种类的检验方法适用范围不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感官检验、亚硝酸盐检验和食品添加剂检验等众多方法,其中感官检验是最直观、最简单的检验方法,通过对肉制品的视觉、嗅觉和味觉等多角度检验,了解到肉制品的具体质量。

1.1 感官检验法

感官检验法是肉制品安全检验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同时也是检验工作中十分重要的部分。通过对肉制品的检验,直观反映出样品的外观、口味、结构和营养价值等众多内容,来辨别肉制品是否发生变质,借助专门的检测仪器进行检验,分析样品的成分,在不同环境下对肉制品的储藏期变化情况,选择合理的储藏环境。很多农村地区的屠宰场对于肉类的保存过于简单,随意的堆砌在库房中,很容易滋生细菌,卫生条件较差。所以,大多数农村农户是通过感官检验发对肉制品进行检验,检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2 亚硝酸盐的检验

亚硝酸盐是当前肉制品中较为常见的防腐剂,主要是为了延长肉制品的保质期,尽可能的避免肉制品编制,抑制细菌的滋生,促使肉制品外观更加鲜艳诱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肉制品中的蛋白质成分将会逐渐被亚硝酸亚分解,经过化学反应后可能产生对人体有害的致癌物质,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亚硝酸盐的成分主要是硝酸盐,国家食品安全规定肉类硝酸盐含量在0.5g/kg以内,亚硝酸盐含量则小于0.15g,尽可能的降低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1.3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肉制品口感,外观更为鲜美和诱人,还可以降低环境对肉制品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常用的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有抗氧化剂、防腐剂和保水剂,适当的添加可以提高肉制品质量,但同时也会对肉制品产生毒副作用。如果在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量过大,很容危害到人体健康,严重情况下可能出现食物中毒。所以,食品添加剂更多的是通过复合形式应用,逐渐获得了市场的认可。

2 肉制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2.1 不具备健全的检测方法

我国在肉制品安全检测方面起步较晚,尚未制定完善的检验制度,加之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高,尤其是市场上的肉制产品大多数是由农村农户提供,农户由于自身养殖安全意识不高,未能定期为牲畜接种,很容易造成牲畜携带病菌,导致肉制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到人体健康,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就我国以往的肉制品检验工作来看,检验流程不够规范,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偏低,加之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将工作落实到实处,肉制品安全质量控制粗在缺陷。伴随着食品添加剂的大量涌现,食品检验技术却并未随之更新,所以为一些不法商家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2 快速检验技术不成熟

肉制品检验工作涉及内容较广,流程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层层的检验,运用专门的检测技术。但是,我国的肉制品检验技术较之发达国家而言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这就对肉制品安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加之安全检验工作经费不足,导致设备和技术未能同步更新换代,检验精度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2.3 检验细节控制管理不严格

当前肉制品检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高,致使检验工作未能落实到实处,检验细节上时常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果忽视环境对检验工作带来的影响,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难以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工作记录不全面,计算精度偏低;样品对比分析工作不合理,对比所得结果不准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均是由于检验人员自身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不高导致的,影响到检验质量。应该加强偏远农村地区的肉类生产质量,加强控制力度,促使农村农户在养殖中能够严格做好牲畜防疫工作和卫生安全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有害病菌滋生,一旦发现原料缺少正规检验,来源去向不明,或用病死猪、禽肉为原料加工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封、销毁,严惩不贷。

肉制品安全检测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发现问题和总结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促使我国肉制品安全检测工作有序开展。基于此,首先应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专业素质,促使检测人员能够更好的应对不断提升的检测需求,提升检测质量。其次,健全和完善检测制度,确保检测工作有章可循,避免盲目开展现象出现。还应该加强对农户养殖安全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促使农民能够养成更高水平的养殖安全卫生意识,做好肉类源头的卫生关卡。

第4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一、加强机构建设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必须明确相对固定的监管服务人员2名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二)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配备快速检测设备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工作间;监管、检测等资料应单独存放。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的领导,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监管、检测、培训、宣传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落实监管责任

(四)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明确一名负责人。

(五)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要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岗位,有职、有责。

(六)强化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开展宣传培训

(七)积极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和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九)加强对辖区内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培训活动,每年对辖区内村两委成员、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生产主体的技术培训不少于二次,推广标准化生产新技术,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四、强化巡查检查

(十)定期对辖区内农民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进行巡查、检查和指导,并规范填写巡查记录。强化对小规模生产户的巡查与服务。

(十一)对辖区内即将上市的农产品要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

(十二)对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

(十三)结合日常监管,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排查。

(十四)对排查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或上报。

五、搞好会商分析

(十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分析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商分析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

六、完善相关制度

(十七)应急处置制度。乡镇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发现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及时汇报。及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八)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完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参与的三方考评机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责任农技员的主要考核指标,并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5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一、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一)时代背景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权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部门对拖拉机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即上牌办证及年度检审,这就产生了“农机部门有权办理牌证无权上路执法检查”的问题。农机部门的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因此,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

(二)形势需要

当前,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警力的不足和农机安全监管上路执法权限的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一些地方农业机械违法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和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农机两部门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权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控的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发挥多年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管理拖拉机、低速农用汽车的丰富经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实现公安农机两家合作共赢。

二、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

(一)价值属性要求

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价值)表现在联合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所指引的联合执法模式、规范高效执法以及对于执法现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来说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公安农机两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实践执法联合工作,将警监共建机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完善,以真实的执法联合活动来丰富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共建的价值属性,完善农机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共同利益要求

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属于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同属于政府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针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来讲,两部门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两部门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无论是静态管理,还是动态管理,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共同的利益关系和同属政府的职能部门决定了两部门的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来说,公安机行政执法联合机制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对高效、文明和严格执法来说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律及文件依据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二)文件依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机监发(2011)1号)“加强部门合作,推广部门联合执法经验,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四、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方式及特点

(一)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上牌办证由农机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几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长和指导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副队长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中队的岗位设置、工作纪律、考勤制度由中队自行制定并报县级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共同审核。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二)特点

1 运作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2 主体权责明确 主体是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部门选派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保留自己原来身份的同时附加一个身份:协警。这就是说,中队的主体只有一个: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而农机部门只是协助执法者。执法主体的明确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避免了行政机关多头执法及相互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实现。

五、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创新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实践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5月,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批准成立。7月27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创新成效

涡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依法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

六、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落实及完善

(一)增强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

做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农村道路安全秩序。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执法中队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执法素质,统一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持证上岗。严格依法对上道路行使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处罚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开展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三)规范收支管理,落实财政保障

执法中队要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队的执法需要保障运行工作经费,不断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管的投入。联合执法部门也要努力降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成本,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6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059

管理是以服务于管理者的意志为目标,诱导人的意志行为。规范化管理既是公正、公开、公平执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发展进步对执法机构、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又是执法机构强素质树形象的重要体现。规范化管理要求是一套完整的价值观念体系,通过建立在科学的人性理论基础上统一管理人们的行为和标准,使所制定的目标和行为标准不再是孤立的、破碎的制度规范。通过规范化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推动农机在农业生产中的发展,促进农民经济的增长。

1 农机安全监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机监理体制不健全。政府不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纳入考核范围,使地方政府不重视。法律不健全,农机监理执法对象是农机机械及其操作着等特定的条件,使监理机构难以有效的执法。配套不完善,农机监理机构无法监理没有办理登记注册、年度检查的农机生产工程,使生产存在严重隐患;农机监理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由于农机生产主要集中在乡镇,而农机监理机构没有设置在乡镇,这就表示无法全面监管乡村的农机生产。农机队伍不稳定,乡(镇)农机管理人员不固定、不专职,给农村的农机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机装备落后。大多数农机监理机构办公条件落后,缺乏事故处理设备,致使效率低;农机监理安全隐患多。违法驾驶,驾驶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考试,生产机械也没有经过合格的检查。擅自改装改型,为了满足需求,许多驾驶员会改装农机车辆,以用于各方面,这样不仅影响美观还存在安全隐患。非法载客,为了方便,驾驶员会让承坐人员坐在轮胎上的叶子板上或联合机上等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地方。违法超载,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许多驾驶员会擅自增加载重,降低农机稳定性[1]。

2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1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管理

一般情况,在复杂的路况和恶劣的环境下,容易发生农机安全事故,这是由于农机驾驶人员没有学习必要的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因此,需要驾驶员学习专业的驾驶技能。农机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而发生伤亡事故,这是因为在购买农机后,驾驶员只学习其操作技能,不关注使用技能,作用在使用农机之前应系统的学习其操作技能、使用技能,注意使用范围。

2.2 农机监理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部加强了对监理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确立了全国农机监理业务联网的目标。通过建设农机监理规范化,可以更加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农机监理能力;加大政府投入,为有序开展农机监理工作,提升农机安全水平,应加大财政投入,以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理;规范建设农机监理机构,为抓住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机监理执法体制,这就要求加强监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农机监理队伍规范化,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通过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档案管理员、信息管理员等各种各种的培训,以提升其自身政治素质、法律知识;规范化建设农机安全监理装备[2],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其监理装备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机监理用车、农机监理标志服、农机检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办公通讯、计算机网络管理及办证设备、驾驶人考试设施等;规范建设农机监理业务,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要求执法,同时设立违法违规投诉电话,并向大众公开,以便群众监督执法人员;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通过学习农机法律法规、业务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服务水平,进行军事化训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建设农机监理行风,加强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执法人员服务态度,树立良好的社会现象;规范执法程序,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需做到“四不准”、“四个一样”[3],四不准主要是:不准私自罚款、不准不礼貌检查、不准喝酒检查,四个一样是:领导在与不在一样、熟悉与不熟悉一样、本地与外地一样、工作忙与不忙一样。

3 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农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样的发展不仅是农业速度上的发展,还是农业规模上的发展。但是,由于农机操作不当造成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也不少,因此农机安全作为农机生产中的首要问题,也得到了各界的关注。这时就需要充分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机安全生产的人数,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永强.新形势下岳阳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探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第7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关键词] 农业机械 安全监理 促进 新农村 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5-0228-01

引言

随着中央加大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并相继出台有关的惠农政策,近年来我国农业领域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不仅在农业经营管理模式及理念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创新,随着农业新技术及新设备的研发及应用,农业生产力及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农业领域的快速发展,在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有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高效进行,也有着重要作用。随着农业领域的的不断发展,农业机械的研发投入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在农业领域投入使用的各类农业机械的数量也在急剧的提升,然而农机产品在有效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及现代化发展,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及生产效率的同时,其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其极大的阻碍着农业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因此强化对农机安全的有效监理,有着积极意义。

1 强化农机监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

强化农机监理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中,有着重要意义,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机监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对农业机械的相关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及管理,其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以及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而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安全,也是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稳步前进的基本前提;二是农机监管机构强化对农机的安全监理,能够有效的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农机正确操作方法,并规范其农机安全使用行为,而这些农机驾驶人员往往都是农业科学技术应用的带头人,因此加强对其的有效管理,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快农业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普及等,都有着重要作用;三是农机监理机构在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中,还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协调作用。农机监管机构不仅要负责对农机安全作业的严格监管,其在农机的跨区作业,以及相关的农机作业纠纷中,还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其可以有效的减少甚至避免农机纠纷的发生,保障农机作业的高效有序开展,其对于提升农机作业效率,提升农业生产力等,以及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2 强化农机安全监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策略

2.1 提升农机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要想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进行,首先必须要提升农机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农机监理人员专业素养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农业机械能否安全高效作业,其对于保障农业的安全生产,农业生产力的稳步提升,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农机监管机构相关领导应定期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开展农机使用等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提升农机监理人员专业素养,以有效指导农民正确、安全使用农业机械,并指导农民掌握必备的农机维修及护养技巧,提升农机的作业效率。同时还要强化对农机监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法制意识,使其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规范其农机安全执法行为,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由于不懂法律,而引发的一系列农业纠纷,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农业安全监理工作的效率,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

2.2 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管理体系

要想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进行,还必须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农机监理机构相关领导要结合当地农业发展及农机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农机安全监理管理机制,从多个层次、多个方面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农机监理执法水平,从而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具体来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监督。领导监督对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是下级机构通过向上级汇报农机监理执法情况的方式实现,同时上级机构还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下级机构的执法情况予以监管,以提升其执法工作质量;二是部门监督。该监督机制是指各部门相互之间进行执法的监督,以起到有效的互相制约作用。此外,农机监理各部门还需要加强与法制、法院,及公安和安监等单位的联系,通过定期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会议等方式,强化各部门对农机安全有效监理的交流互动,共同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管理制度,以有效提升农机监理执法水平,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三是群众监督。其是提升农机监理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农机监理机构应重视群众,及农机驾驶人员对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看法及建议,并重视他们的相关投诉举报,以作为进一步完善农机监理管理机制的重要参考,及时改正农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农机监理执法水平,促进新农村建设。

2.3 强化农机的年检审核工作

要想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进行,还必须强化农机的年检审核工作。在农机安全监理中,对农业机械设备进行年度的安全检查及审验工作,对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水平,保障农机的安全高效作业,实现农机牌证的有效管理,杜绝违章驾驶等情况,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农机监管机构,应严格对待农机的年检审核工作,及时排查不合格的农机设备,并责令相关使用方定期维修或更新,以保障农机的安全生产。此外,农机监理机构还可以出台适当的惠农政策,如可以为农民购买更新农机设备提供优惠等,以提升农民农机安全使用意识,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

第8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一、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驾驶员方面 驾驶拖拉机的农机手主要是农民,普遍存在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较差,无牌无证、违章载人等现象,对因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经济责任考虑过少,轻学习技术,重经济利益,致使农机事故时有发生。

2.农机监理事业经费不足

农机监理工作由于宣传经费不足,没有得到农民理解与政府重视。当前,农机监理机构归属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多年来,各县农机部门用于农机监理工作的事业经费未能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同步增长,加上无其他经济来源,监理装备差、效率低,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受客观因素制约,农机监理工作的难度增大。由于各乡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农机驾驶员违章载人的现象较为突出,而且广大机手文化技术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机车使用管理不善,加之安全意识较差,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黑车非驾“现象越来越多,造成农机管理难、执法难,每年的年检、年审工作难度大,年检率和年审率逐年下降。

4.农机监理人员素质高低

当前农机监理队伍思想素质高低不一,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农机监理部门普遍存在着“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农机监理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该履行的义务却很少,在农机监理过程中少数监理人员会出现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等现象,影响了农机监理部门和机手的关系。

二、促进农机监理工作的对策

1.抓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年检年审、田检路查、电视台、宣传单、事故图片、永久性标语、上校课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多渠道向机手灌输农机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内容,达到家喻户晓、妇幼皆知的目的;要严格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禁止把培训班变成“走过程”、“速成班”,要加强实地模拟训练,通过设置障碍,制造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反复训练学员的处理能力,增强驾驶中ν饨缁肪车氖视δ芰ΑM时,深入到村、到学校开展农机安全教育,通过全方位的宣传教育,让机手及其家庭成员提高意识,从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2.加大对农机监理的投入。一是地方政府尽快将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的人头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使监理人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农机安全生产上来。二是加大对农机监理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县(市)级主要是完善和添置农机技术检测线和事故车辆吊运车,乡镇主要添置安全检查设备和交通工具,村要建设农机手活动场所。三是要实现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现代化,农机牌证管理的数据采集、汇总、归整、登记、处理、输出、统计、人档、调用、传递,都必须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手段来完成,因此必须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四是在乡镇设立农机监理分支机构,根据机车拥有量对乡镇和农场实行定岗、定员、定经费设立农机监理分支机构并配置必要的监理设施。五是有条件的村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农机安全员和并落实必要的经费,经常以村为单位组织拖拉机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活动,从而逐步形成从县市到乡镇再到村组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

3.加强农机监理工作队伍的建设

农机监理工作的一线执法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农机监理工作的效果好坏,因此加强农机监理工作队伍的建设是农机监理工作良好发展的首要任务。具体到实践中,农机监理工作队伍的建设主要包括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以及农机监理工作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可以采取对专业知识的专业培养,找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从根本上确认执法人员的理论认识,不至于出现对专业知识的模糊认识导致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不到位;其次,还可以对农机监理执法人员进行一线工作现状指导,主要操作就是让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直接到农户家,到农田中去了解农业生产条件,去实践演练农机生产的一些操作,这样可以从实践中清晰执法人员的思想,让执法人员认识到农机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体会农户的传统生产的艰苦性,这对农机的推广有促进意义,对农机监理工作队伍发展也有实在的作用。

4.加大农机安全监管

第9篇:农机安全执法范文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问题;思考;对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监理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加大,农机购置获得政府补贴的比例也在日益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分析

农机监理作为农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之一,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进行的依法履职行为。加强农机监理工作,对于促进农业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

1.1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

科学的农机监理,对于规范农机操作、保障农机安全、规范使用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减少事故发生。

1.2有利于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农机监理工作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机使用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机手专业技能,为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农机监理人员还在农机跨区域协调农机作业、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问题现状

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相比,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相对滞后,农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2.1农机监理工作宣传不足

当前,重生产轻宣传是农机监理工作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宣传不到位会让农机的使用者、拥有者及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对监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力度较弱。

2.2农机监理人员力量薄弱

农机监理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监理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但现状是农机监理人员配备力量薄弱,尤其是基层农机人员专职少、稳定性差,农机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2.3农机监督体系不健全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监理部门拥有管路权,但,上路执法权并不属于农机监理部门。此外,农机监理的执法对象是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由于受到执法环境的影响,往往存在执法不严、监理不到位等现象,为农机操作,埋下安全隐患。

3新形势下加强农机监理安全工作对策

农机监理工作对农业安全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加强农机监理安全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3.1加强农机监理工作宣传力度

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监理人员、驾驶员及广大农机购置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目前,农机行业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执法地位及农机监理机构自身的职责权限、义务范围。作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其他监理工作的宣传。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并结合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像农民、农机手进行全面农机监理方面知识的宣传,扩大农机工作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关注和支持监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3.2增强农机监理人员素能

加大农机安全监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并经常性的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加强农机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监理,依规监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做到执法公开、公正。

3.3健全农机监理体系

首先,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1]。严格落实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主体责任,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考核管理体系;其次,要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网络,把农机安全覆盖到监理工作的最基层,细化农机安全到村、到户,实现农机安全领域、人员全覆盖。再次,要强化部门协作。农机监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安监、农委等部门联系,积极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努力构建相互理解与支持的“农机安全大监理”工作新格局。

4结语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更是直接为农机手和广大农民服务的窗口。作为基层农机监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监理、依法监理、高效监理,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