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固定资产简易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已使用固定资产 增值税 财税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须先把固定资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不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均需要交纳营业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不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均需要交纳增值税。本文所称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1、购入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的财税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再销售时必须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4年8月出售于2009年8月购买的生产设备(适用税率17%),购买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原值20万元,使用年限10年,假设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法累计已计提折旧10万元,现售价8.19万元,并按17%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
(1)增值税额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适用税率)=81900÷(1+17%)=70000(元)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适用税率=70000×17% =11900(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业务与企业一般货物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方法是一样的。以本题为例,填写方法如下:第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行“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1列、第2列的“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70000元,销项税额11900元。第二,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行 “应税货物销售额”栏填写不含税销售额70000元,在11行“销项税额”栏填写11900元。
(3)会计分录处理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1900
按17%税率计算出应交增值税=81900÷(1+17%)×17%=70000×17%=119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900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119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2、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的财税处理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须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4年8月出售于2008年8月购买的生产设备,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原值20万元,使用年限10年,假设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法累计已计提折旧12万元,售价6.18万元,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收到。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增值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61800÷(1+3%)=60000
应纳税额=销售额×2%=60000×2%=120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本表填写要注意的是: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因企业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1%税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行体现。以本题为例,填写方法如下:第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的第3列、第4列的“开具其他发票”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800元。第二,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行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填写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在21行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填写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800元,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写减征的1%即600元。
(3)会计分录处理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61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1800
按3%征收率计算出应交增值税=61800÷(1+3%)×3%=60000×3%=1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减1%征收增值税=60000×1%==6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0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6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4年8月出售于2008年8月购买的生产设备,原值20万元,使用年限10年,假设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法累计已计提折旧12万元,售价6.18万元,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款项已收到。也是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增值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61800÷(1+3%)=60000
应纳税额=销售额×2%=60000×2%=1200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以本题为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处填写60000元;在第5栏“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处也填60000元;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处填写1800元,;减征的1%即600元填列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处。
3、会计分录处理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61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1800
按3%征收率计算出应交增值税=61800÷(1+3%)×3%=60000×3%=1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
减1%征收增值税=60000×1%==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6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其增值税财税处理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3] 盖地:税务会计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
1.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情况如下: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前述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转型前纳税人销售旧货分以下几种情况:
依据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文件(增值税解答)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照6%的征收率收增值税。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做好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工作,对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能看出3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一些企业对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这实际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原则的体现。
二是可调可不调的情形。此情形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定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际上已无剩余使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例如,企业原确定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际已使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情形下可以将净值8万元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
三是必须调整的情形。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继续执行,反过来,如果企业原确定的折旧年限违背了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则不可以继续执行,必须调整。例如,企业原来对飞机确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而由于新税法规定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就违背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定,不可继续执行,即从执行新税法当年度起必须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
(1)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2)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3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①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借: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②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③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30000÷(1+4%)×4%÷2=2500。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500;贷:补贴收入 2500。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 1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固定资产在没有提足折旧的情况下,进行清理,尚未计提的折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缴纳增值税。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只剩下规定的残值,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关键词】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的全面的增值税改革,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产生了较大影响,涉及到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是征收率的变化。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与商业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原来6%的征收率相比,确实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内容和范围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内容且比较简单,主要包括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核算和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核算。
需要说明的是,与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的是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形动产,包括设备、交通工具等。不动产处置一般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另外,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对于购买税控收款机,目前税法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例1】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5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价税合计11700元,设备已投入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才允许抵扣,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则要相对宽松,即使只取得普通发票,只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也可以抵扣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时买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因此,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不单独对买价中包含的增值税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例2】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5月购买一台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设备已投入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三、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改革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变化,对处置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产生了一些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采用优惠征收率为2%,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而有关会计核算方法不变。
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固定资产的形式有很多,包括出售、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等。
(一)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3】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61800元,已知该设备2009年1月购入时的不含税价款为90000元,已计提折旧28000万元。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61800÷(1+3%)×2%=12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28000
贷:固定资产 90000
2、取得出售价款
借:银行存款 61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
从上文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出,与其他税费不同,处置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是增值税的特殊之处,其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损益的计算。
(二)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在债务重组中,当小规模纳税人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时,一方面,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增值税;另一方面,与一般纳税人一样,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4】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以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偿还所欠A公司的应付账款92700元,已知该设备原价110000元,已计提折旧25000元,公允价值87000元。已办妥相关手续。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92700÷(1+3%)×2%=18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
借:应付账款-A公司 92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8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900
2、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1100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比较复杂,包括是否涉及补价,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但不论哪种情况,对以固定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的处理基本是一致的,即以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含税价计算应交增值税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例5】某工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5月份以使用过的旧设备一台与A公司交换原材料,该批材料公允价值82400元,已知该设备原价110000元,已计提折旧25000元,公允价值82400元。已办妥相关手续。
则:该项业务应交增值税=82400÷(1+3%)×2%=160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5000
累计折旧 25000
贷:固定资产 110000
2、资产交换
借:原材料 82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0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4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200
参考文献
[1]王宝田,王蓉梓.试论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0,03(下):153-154.
[2]于文萍.我国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17):46-51.
[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证券期货,2011(09):91-9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S].2012(01).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S].2009(09).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S].2009(02).
一、加强预算管理,打破基期预算的编制方法
交通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打破“基数”观念,改变采取以前年度实际发生额为基础,简单的固定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应采用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如零基预算法,以本单位的客观情况为基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将预算编制与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保证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性,不随意变更,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事后考核和分析。
二、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
随着交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交通事业单位的理财环境越来越趋于企业化,单位的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而应收帐款的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单位资产的流动性,而企业对应收帐款质量的控制是采取提取坏帐准备的做法,对不同年份的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和方法是不同的。而交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方面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单位真实、全面了解应收帐款的质量和流动性情况。所以,交通事业单位应该参考企业的做法对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并对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使其更合理
我国《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沙发等简易办公家具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而与其他固定资产比较而言,这类物品易损易坏,更换比较频繁,核算与管理的工作量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提高,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设置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设置在800元以上,明显偏低,因此,应当考虑将单位价值在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应当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
四、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我国事业单位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是从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修购基金来补充的,这样势必会出现以下四方面的缺陷。
1 容易导致资产信息的失真
单位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一直以原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从固定资产购置直到报废的整个时间段内,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数值都不发生变化。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要发生合理损耗,这样就虚增了资产和净资产总量,造成资产信息的失真,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正确了解资产、净资产的使用情况。
2 影响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改造
按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是通过修购基金来支付的,而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这样会导致收入多时多提,收入少时少提,使得修购基金的提取数量极不稳定,不利于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改造。
3 不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由于不计提折旧,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相差越来越大,发生价值背离。固定资产在报废、毁损、丢失时,按原值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不能真实的反映实际损失,难以划清责任。
4 不能正确体现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
关键词:固定资产;抵扣;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它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利好政策。这项利好政策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但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如何扣除在转型改革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就关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应注意的事项结合条例和有关规定作一些探讨。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1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条例》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综上所述,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含义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自用消费品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
五、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
【关键词】 鉴证咨询类企业;税收改征;增值税;对策
随着营改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的扩展,特别是2013年8月1日起,四种交通运输和七类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标志着我国税制进入了又一次重大改革时期。本文重点分析营改增对鉴证咨询类企业的影响,并探讨该类企业需要注意的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实施后鉴证咨询类企业纳税政策的变化
1、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税率采用购进扣税法按期计算应纳增值税。
鉴证咨询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法定标准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法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法定标准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即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除另有规定外,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采用销项减进项的计税方法,计税依据为法定增值额,计算销项税时依据的是不含税销售额,换言之,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中所含增值税后的余额。
3、税率
在营改增实施前,鉴证咨询类企业提供的服务一般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鉴证咨询类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二、“营改增”对鉴证咨询类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鉴证咨询类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流转税税负、服务产品定价及企业财务制度上。
1、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鉴证咨询类企业流转税的具体影响,根据企业的性质有所不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如果鉴证咨询类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根据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类型以及供应商的情况来确定。如果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较多,且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流转税税负也会降低,否则,税负可能增加。
2、对服务定价的影响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款项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并不构成服务费的一部分,在会计处理上也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果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对方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收款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降低了服务价格。如果客户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只关心付款总额,而不会关注所付款项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税款。所以是否需要调整服务价格,需要结合企业的情况、市场地位及客户情况确定。
3、对企业财务制度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的财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制度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抵扣规则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对营业税普通发票更为严格,并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专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因此,不论从合规性考虑,还是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均要求企业制定更为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实施后,鉴证咨询类企业的税款计算、缴纳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实施初期还会遇到政策不明之处,这就要求企业切实做好应对措施,同时为可能出现的新解释、新优惠政策做好准备。
1、梳理业务流程,明确现有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项目
企业需要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采购项目,并在招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供应商必须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企业取得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以实现后期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
由于服务业的营业成本中,工资和差旅费所占比重较大,能够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的成本支出相对较少,这更要求企业注意分析成本构成,以最大限度享受税收利益。鉴证咨询类企业较常采购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大致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书架、办公座椅、文具等办公用品以及部分应税服务。
在查找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采购项目后,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地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税务信息的梳理工作。
2、调整固定资产使用模式
营改增实施前,鉴证咨询类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模式比较多样,既有企业自行购置,也有租赁使用的,还有部分合伙制企业为了处理简便,合伙人以自己名义购买部分资产,然后出租给企业使用。
2013年8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转型初期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也准予抵扣,相应的,因使用该汽车所支付的汽油费、维修费等费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实施后,如果企业以自己名义购进固定资产,并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就可以在计算当期应交纳税额时扣除,企业自行购买经营用固定资产可能更为有利。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对于企业购买的汽车如何抵扣进项税,是在购买当期全额抵,还是核定业务使用和私人使用后部分抵扣,尚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从严格控制税务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果企业因业务需要考虑新增汽车的,可以暂时以租赁方式使用,并要求对方开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政策明确后再决定购买还是租入。
3、与客户协商调整服务价格
由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且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关于营业额的确定不同,企业可与客户协商调整服务价格,要求将原来含营业税价格变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当然,这要结合企业在市场中的市场地位、谈判能力、客户的性质等综合因素作出恰当决策。
4、关注过渡政策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阶段、所处市场地位等因素不同,营改增对企业流转税税负的影响并不确定,不能排除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上海市针对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制定专门政策,给予税负增加的企业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
营改增实施后,对于进项税额明显较少的鉴证咨询类企业,有必要提前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业务筹划,当地税务机关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后,能够准确提供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财务资料。同时密切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过渡性优惠政策。
一、对非正常损失资产进项税转出的理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可见于资产损失相关的主要是第(二)和(三)项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主要变化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为减少争议,考虑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予以删除。
因此,企业仅发生非正常损失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时,其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与资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正常损失无需转出。
第一,从重复征税角度考虑,如果一项资产发生损失,有存在变现价值和无变现价值两种可能。如有变价收入,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财税[2009]9号文,需要按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此时,如果对该项资产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作转出规定,就相当于对同一征税对象,在购进时和处置时都征收了增值税,必然造成部分价值重复征税。如无变价收入,说明该项资产无使用价值或已经不存在了,若该项资产确实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须要进项税转出,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从一般原理来讲,一项资产发生损失,是不应该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的。例如,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二,但如果不规定特殊需要损失进项税转出情况,其结果将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而且也可能让国家承担企业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因此,仍需规定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同时,为防止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减少纳税争议,仅将非资产损失限定在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除此之外的均为正常损失,其抵扣过的进项税无需转出。
第三,如何来理解管理不善,就成为焦点问题。由于税法对管理不善的判断标准未予明确,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实际给予企业解释管理不善上的自。管理不善通常属于主观原因,企业通过改进经营管理可以避免其发生,仍发生该类损失,应企业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自然灾害损失,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的义务,国家则不应再加重其税收负担。另外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如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大量产品滞销导致产品过期而导致的损失,也是非管理不善引起的,应属于正常损失。
例1:某书店报废图书一批,原因基本为盘亏、毁损(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长期积压的教辅材料(因教材改版等原因),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解析:图书报废损失,其原因基本可分为盘亏、毁损(因缺页而无法变卖)、长期积压(内容陈旧、过时,不符合消费者的需要)、教辅改版(因其教材改版)等。盘亏、毁损显然属于因人为管理责任,该类资产损失,其发生过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激励其改进管理,减少此类损失的发生。长期积压、教辅改版可以理解为政策因素造成损失,是企业无法控制的,属于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另外其还存在一定的变价收入(废品销售),还须要征收销售时的增值税额。因此,不作进项税转出,也符合不重复征税的原理。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如何转出
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的原因,显然是指增值税条例中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在计算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额时,我们应注意两点:
一、企业处置报损存货时,取得变价收入仍需计征增值税,因此,存货如有残值,损失金额应扣除残值后确认,避免残值部分重复征税。
二、由于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报损存货也应考虑相关劳务的进项税转出问题,如与报损存货相关的运输费,购人时已经抵扣的情形。在实务中,在存货报损时,要区分其中的运输费以及相应抵扣的进项税可能非常困难,因此,企业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时一般不考虑该事项,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例2:某书店报废图书一批,其中盘亏图书价值100万、毁损(被读者撕毁造成缺页)价值200万、长期积压无法销售的教辅材料(因教材改版等原因)150万,企业将以上物品按废品出售,取得变价收入38万(不含税),其中毁损部分23万,教辅材料15万。假设该批报损存货进项税率均为13%,报损金额如何认定?
解析:同例一分析,盘亏毁损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而教辅材料(因教材改版等原因),属于政策客观因素引起,应属于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因此,非正常损失部分进项税转出=100×13%+(200-23)x13%=17+23.01=40.01(万元),报损金额=100+(200-23)+(150―15)+40.01=452.01(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存货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50
贷:库存商品 45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 40.01
(2)取得变价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
借:银行存款 44.4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6(38x17%)
(3)结转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452.0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52.01
三、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外的固定资产,除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外,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可见外购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当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时,应转出进项税额。
那么因发生非正常损失而转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与固定资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157号文和国税发[2009]88号文对此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如果是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性质是和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性质应该是一致的,所得税的处理原则也应一致,应当允许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购进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已经抵扣,公司会计估计使用年限为10年,保留残值为0。2012年1月因管理不善毁损报废,假设2012年1月,累计已计提折旧3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在清理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残料变价收入为10万元(含税)。
解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100-30)x17%=11.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
累计折旧 3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
贷:固定资产 1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贷:银行存款 2
(3)收到残料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70.35
贷:固定资产清理 58.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90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供电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是增值税,其税收筹划的效果影响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成败,筹划内容主要是销项税和进项税额两方面,包括税金是否计提准确和及时抵扣等内容。
(一)进项税的税务筹划
供电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项目很多,其中修理费、材料费、购电费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其抵扣的进项税金额同样很大,因此加强修理费和进项税的管理是进项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传统的维修费管理方式供电企业部分维修工程,存在以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外部的一些企业施工。施工企业“营改增”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只能开具地税安装类发票,使得供电企业这部分维修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加了税负。因此,改变维修工程的管理方式作为筹划的关键点,对维修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方式,工程使用的材料由供电企业自行采购,维修费则发包给外部施工,这样,材料费这部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降低税负。
2.支付货款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方式供电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对一些资金较为困难的企业,为了及时获得对方单位的货物发票入账,支付货款时可以开具商业汇票,这样企业可以利用商业汇票的短期融资功能,企业资金的支出实际就延迟了,这样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差,缓解资金的紧张局面;同时,企业也能够获得对方发票入账,既抵扣进项税额,又获得成本入账,减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降低了这两税的税负。
3.加强企业日常的税务管理供电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中,应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时和日常管理时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并加强监督和考核,主要内容有:一是加强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考核力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成本入账必须要求开具增票。供应商在各方面条件相仿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专票的商家。二是增值税专票在取得后,要及时认证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供电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票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从而为企业在第一时间内降低税负。
(二)特殊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特殊固定资产业务,主要有固定资产报废时的出售处理和客户以固定资产抵债时的入账处理。这两项业务税务筹划时,要点主要有:一是在处置时要明确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从而准确计算销项税。二是企业在取得抵债的固定资产时,若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之后购置的,则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的效果。通过以上分析,供电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也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对降低企业的税负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相乘计算而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年度的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计算而来,因此,纳税筹划的主要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关键是如何合法合规地少确认收入和多确认成本费用。
(一)在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企业和分企业两种选择。其中,子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财务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允许与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分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与母公司合并汇总,一方发生的亏损均可以用对方的盈利弥补,盈亏相抵则降低了母子公司的整体税负。因此,供电企业应充分考虑盈利状况来设置企业的组织形式,达到最优的税负水平,实现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二)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供电企业每年在配电网建设投入很大,使用的配电变压器很多,因此,选择使用符合上述税法优惠目录的变压器(高效干式、高效油浸式),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抵免所得税税额,从而直接降低企业税负。
(三)固定资产在修理时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资固定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能否在当期全额计入成本,而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依据是支出总额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因此在所得税筹划时,只要在满足资产正常使用的的前提下,发生的修理费要尽量控制减少,总额不要超过上述规定的标准,从而当期直接扣除,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管理软件摊销的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的软件,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供电企业在日常管理和经营中经常需要一些软件,税务筹划时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满足条件并经备案后方可缩短软件的税务摊销年限,从而降低企业前期的税负。
三、房产税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