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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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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

第1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

第2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关键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1、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在城市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筑工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人民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但同时,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不断敲响着沉重的警钟。安全不仅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利润和声誉,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家庭的幸福以至于是生命!不要带血的利润,这是准则更是底线!

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中项目管理的主体成员之一,也是总集成管理者,安全管理更是建设单位管理的重中之重,同时须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2.1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5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6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

3、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逐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2重点整治和隐患排查

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其中重点是针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和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

3.2.1 防范高处坠落事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高处作业分级》(GB T3608-2008)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规范“三宝”使用和“四口五临边”防护,特别是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合格、配备、使用情况;临边、洞口、通道口、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主体结构立面等重点部位的防护情况;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3.2.3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各参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部门地方规章相关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交底和实施等各环节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梳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各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台账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3 加强安全培训宣传

建设单位应及时传达并落实国家、市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牵头安全培训宣传工作,普及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基础知识,增强安全培训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深知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民安全培训意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变“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形成“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培训意识。同时形成安全培训氛围,使其深入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作业人员。

3.4加强安全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参建各方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是对参建各方履行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以控制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3.4.1监理单位。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是否有安全监理专项内容;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做好监理日志;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会议;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是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4.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台账;是否有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情况;防护用品和设施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对检查中发现或提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进行及时落实整改。

3.5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3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发展的非常迅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但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率仍然是居高不下,随着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也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管理部门,应紧紧围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条例》的情况,通过“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的转变,把施工现场安全评价与日常管理水平挂钩,把安全生产水平与市场信誉挂钩,加大处理伤亡事故的成本,让企业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来。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管理,维护好安全生产的条件和秩序。

一、突出重点、转变管理方式

我们的建筑施工项目为什么会事故高发呢?一个非常重要原因是工人素质较低,“无知者无畏”,缺乏安全意识就最容易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在新工人的三级安全 教育 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付公司、公司应付主管部门,工人的教育流于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事故高发。作为管理部门就应该对症下药狠抓工人的教育,让教育落到实处。比如采取现场提问等形式对工人的教育情况进行,而不是单看项目的安全教育资料。在对现场的检查中,我们过去对照JGJ59―99标准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仅和项目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要求,但企业往往整改不力,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企业的施工安全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安全生产成了行业管理部门的事,而不是“安全生产企业负责”制。安全工作要搞好,企业必须做到认识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到位。作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其现场安全检查主要还是查机构、查人员、查资金、查工人的安全教育、大危险源的监控等。因此在每次现场检查之前,项目经理都应该首先对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护设施、设备在自查的基础上,接受监督机构的抽查,不能以监督机构的检查代替项目的自查。监督机构应从现场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来反查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利用不良行为扣分、 经济 处罚、业绩评价等手段来促使企业对安全负责,达到实现安全的目的。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建设单位由于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其对项目施工安全好与坏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建设单位安全费用不到位,随意降低工程造价,导致企业无安全经费;还有的建设单位压缩合同工期,致使工人长期加班疲劳作业引发事故。另外,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约束力不足,建设单位就利用其建设市场的主导优势,把其应当履行的责任转嫁到施工单位头上,从而规避或减小了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力度。作为监督机构要认真检查建设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在安全经费、合同工期、提供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资料和产品的选用等方面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让建设单位真正懂得安全施工是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调动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同时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形成由“龙头”牵头抓安全的好局面。

三、突出监理管理作用,构筑安全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按照《条例》要求,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批.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如施工企业未做整改的要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监理单位却做了“好好先生”、逃避主观现象,以个别客观现象掩盖一切,对施工安全却放任自流。加上自身不加强标准规范的熟悉,对方案的审批也仅仅停留在文字上,审批后施工企业是否按方案施工督促甚少,对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施工单位不落实也不向有关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致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无人过问。作为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一定要按《条例》的要求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职到位,对没有履职的监理应进行严肃处理,使监理做到懂安全又管安全,构筑起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四、抓现场管理,切实体现“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核心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就是企业负责,企业应该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照工地进行检查。作为管理部门应该要检查6个方面的内容:①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制定、落实,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演练,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制定、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制定执行,作业人员及新进场、转岗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如何。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⑤施工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无证施工、分包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越级承包、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问题。⑥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及使用情况。 总结 检查情况,应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进行严肃处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让“企业负责”。

五、建立有效的职工培训教育 体制

因建筑施工它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民工的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再加上建筑工人流动性强的特点,许多 企业 不愿投入培训经费。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不深入。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扭转施工事故多发的局面,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抓好一线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目前,国家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虽有一些统一的要求,部分施工企业也建立了民工学校,但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还不明显。要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真正起到效果,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民工学校的作用,按班组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对教育培训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职工学习登记卡。现场检查时我们就检查职工教育登记卡并现场提问职工,对持有教育卡而对安全知识一无所知的,对该职工所在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六、培育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培育发展符合市场 经济 要求和建筑行业实际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之更好地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技术培训、危险源评估等服务,推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同时,如何进行规范、引导,让他们真正为企业提供好中介服务工作,这也是安监机构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公司各项目监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特下发此方案,望各项目监理组认真贯彻执行。

一、 监理编制内容

1、《安全监理规划》

(1)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

(2)规划内容

(3)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4)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

(2)措施和控制要点

(3)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监理审核内容

1、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的审核。

(1)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要求人证相符)

2、主要机械、设备、材料进场的审核

(1)机械、设备、材料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测报告

(2)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质

(3)机械、设备安装及拆卸方案

(4)机械、设备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质

3、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安全专项分类审查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应急救援预案》审查

(1)审核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2)审核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及定期组织演练情况落实。

(3)审核预案中救援、处理措施。

5、专项方案审核

(1)内容的审查

①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②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③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④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⑥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⑦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危险源的分类

①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④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其它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专家论证分项审查

①深基坑工程

②模版工程机支撑体系

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④脚手架工程

⑤拆除、爆破工程

⑥其他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三、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安全管理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监理安全巡检记录

(1)监理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并形成巡检记录。施工单位安全员签后字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3)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分报告。同时上报监理公司。

附件三:《安全巡检记录》

五、如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或不上报监理单位需要的资质、方案等,监理项目部对施工单位下发监理通知单,情节严重与建设单位沟通后下发安全隐患停工令,并上报公司。

第5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一、确保下列人员到位,并各自承担本项目施工中的相关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2、项目负责人: 证号: 联系电话:

3、总监理工程师: 证号: 联系电话:

二、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予以防护。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六、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在项目上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切实履行其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记好现场“安全日记”。

七、施工单位要把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八、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九、施工单位做好职工“三级教育”和岗前培训,做到先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脚手架工程等专业性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组论证审查。

十一、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要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二、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流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要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防护。

十三、施工单位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要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要符合卫生标准。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四、施工单位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围栏作业,门前三包,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十五、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六、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七、施工单位在安装塔式起重机械前应先备案后安装,自验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八、施工单位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十九、监理单位除督促施工单位进行项目部周检、班组日检,并将周检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外,还应按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不同施工阶段(开工前、基础平、主体封顶、装饰)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录在案。

二十、工程监理单

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每月30日前填写施工安全监理报告。

二十一、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我们要予以配合支持。

二十二、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XXXXX-XX),保证合格。并力争创市级、省级文明工地。

二十三、本保证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安监站备案,一份留施工现场项目部,一份留建设单位,一份留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盖章) 现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第6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姜大明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有关分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正在开展的县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决定开展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预防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边坡等施工坍塌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检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县所有在建建筑工程,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

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基坑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不足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基坑开挖、边坡支护等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专家评审论证;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存在支护不及时、超挖等现象;基坑边坡周边是否按照规定的距离和荷载堆置各类建筑材料。

(二)模板支撑体系

模板工程是否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论证,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批合格的方案进行搭设;模板工程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是否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责任各方是否履行职责,进行联合验收。

(三)脚手架、卸料平台、防护棚搭设

脚手架、卸料平台、防护棚的搭设是否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工程专项方案是否进行了专家评审,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合格的方案进行了搭设和验收。

(四)起重机械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等起重机械是否已办理产权备案,是否存在使用淘汰塔机等情况;塔机等起重机械是否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是否按规定向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拆告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是否办理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咨询。

三、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自年10月17日开始至年11月15日结束,共分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督查以及重点复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7日-10月22日)

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各项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各施工单位要将所属工程项目的基坑开挖、模板支撑、起重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填写加盖公章的《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自查表》于10月21日前上报建设局安监站。

(二)主管部门督查阶段(10月23日-11月10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三)重点复查阶段(11月11日-11月15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重点复查,对仍未整改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7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责任主体;措施费;监管

中图分类号:U4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3-0144-02

所谓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下简称“措施费”)就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

“要生产必须要安全,要安全必须要投入”。但是,有些施工单位看不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投入所潜在的独有特性与经济效益,只管收取企业管理费,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等于一张白纸,缺少组织日常的具体监管,更谈不上措施得以落实。尤其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为求生存、图发展,不得不采取低标以嬴得工程项目。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安全投入方向的选择上存在侥幸心理,能省则省,措施费用还经常被占用或挪用,该投入的而不投入到位。有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不给或减少工程定额规定的安全措施费情况下,又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虽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但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安监站的监督人员虽是具体检查事务的执行者,但对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难以保证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监督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况。安全投入不足使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防范措施不到位,直接结果是容易导致施工事故的发生。

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湛江市建设局先后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湛建管[2008]60号)。规定中强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站的责任,对措施费的有关工作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深化,可操作性较强,从而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提供有效的经济手段,使施工安全防护的措施费得到合理使用,形成一个有效的、闭合的监管体系,对于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一)招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1.招标人(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或确定标底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第40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确定措施费。招标文件中应具体说明此项费用单独列支,其费用不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否则,不予受理。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对措施费用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定的措施费用的90%,否则,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二)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应承担更多责任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设立指定银行的措施费专户,按核定的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该专户,携带银行的收款凭据作为申请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2.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费用并进行签认;施工过程中,如必须改变方案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措施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随工程进度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措施费。工程结算时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执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员必须要求整改,情节严重应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付相关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按粤建管字[2005]116号文规定支付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据企业负责的安全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措施费的使用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提供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清单,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安监站核查后可分三个阶段将措施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使用:(1)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申请首期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可申请措施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首期可申请安全措施费总额的30%。(2)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完成50%时,可申请第二期措施费,申请额为措施费总额的40%。(3)剩余的措施费,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申请拨付,但总额不得超支。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申请安全阶段性评价,凭安监站做出现场核验意见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批表》和相关单位审查认定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账户付款通知书》,银行方可从措施费专户中支付措施费用。未经申请程序,发现弄虚作假的,不得提取措施费。

4.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按监理要求整改,情节严重应暂停施工,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监理方可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支付相关措施费用。

(四)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或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如监理单位不对施工单位措施费用审查、控制和专款专用,视为失职,由安监站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将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与委托的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户管理协议》

1.银行协助监管建设单位在其营业银行开立的措施费专户,而且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可以通过查询平台和查询渠道随时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对该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安监站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措施费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开工前施工条件审查的内容,并且把这项工作纳入日常的安全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措施费支付到位和使用。如安监站没有按规定操作,弄虚作假,则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结语

总之,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和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格局。把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保证措施费的专款专用,消除安全隐患,为彻底扭转建筑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法[S].2002.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S].2004.

[3]于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7,(4).

[4]王波,徐光超,李景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现状与解决对策[J].建筑安全,2008,(2).

[5]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第40号令)[S].

第8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切实加强我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为深入开展村镇建设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村镇建筑工程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全面、深入开展村镇建设“四大”专项行动,强化建筑工程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专项整治,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村镇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工作目标

完善村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制,通过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专项整治。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强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各项安全专项措施的落实,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建立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全乡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整治内容

一)脚手架整治

严格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1各施工企业、项目按照脚手架相关规定。尤其是对危险性较大的超高脚手架、高大支撑体系等关键环节必须按规定严格专家论证、审查程序。

对不具备搭设资质的单位和搭设资格的人员,2严格把关脚手架搭设单位的资质和搭设人员的资格。不准从事脚手架搭设相关作业。

交底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必须书面交底。

搭设完毕后必须按程序组织验收,4脚手架必须按审批的方案搭设。验收合格并挂上明显合格标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必须夯实、硬化,5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的基础。并按规定设置垫木。

并按规定设置水平防护,6脚手架底层必须封闭严密。立面防护必须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建委规定的合格密目安全网。

并有书面记录、确保运行安全。7附着式整体提升架架体及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

8严禁在脚手架上搭设卸料平台和上下通道。

9同一工地应统一。脚手架钢管必须按规定漆成红、白或黄、黑相间的油漆。

二)垂直运输机械整治

1坚决取缔“少先吊”和自制“吊篮”等安全隐患严重的施工机械设施。

从严审查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人员、操作人员资格,2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不具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和安装、操作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凡未依法备案、告知、登记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3严格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备案、安装(拆卸)前告知、使用前检测和使用登记管理。

使用单位须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4同一施工现场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

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置于或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6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须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龙门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管护日志,7龙门架基础、架身固定等重要部位应实行常态和定期检查。完善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管护和安全检查台账。

四、实施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专项整治时间自年3月至9月结束。

一)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发动阶段(3月1日~5日)各村(居)建设单位要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班子。召开辖区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或个体建筑工匠动员会,开展专项整治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宣传,营造村镇建设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拉网检查,检查整改阶段(3月26日~6月20日)村管所要结合“四大”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重点开展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专项整治,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乡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全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各村(居)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该项工作的检查和整改。通报各村居道专项整治情况,对整治工作开展认真、整治效果较好的村、居予以通报表扬。并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工作目标考核。

三)研究补救措施,巩固提高阶段(6月21日~8月30日)村管所、各村(居)建设单位要认真查找专项整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整治,着力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总结验收阶段(9月)乡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10日前上报区城镇化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村(居)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9篇: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