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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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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1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承担对利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报告被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尽应有的谨慎(亦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是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定)、报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发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内容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上四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关于虚假报告鉴定制度的探讨

第2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一)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

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不可少的产物,同样审计风险是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产物,它的存在有如下几点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因。

1.法律环境的变化。

本世纪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很多新的观念、行为冲击整个社会,而法律的出台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与实际工作会产生一定的不配套和不同步,给审计工作带来了难度,产生了审计风险。

2.现代审计的复?s性。

随着企业体制的不断发展,经济业务内容不断扩充,经济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现代审计工作的复杂性逐渐加大,审计工作的广泛性也随之加大,不确定性事件越来越多,因此,审计风险也越来越大。如,夏新电子的返利价保的录入到一种专业的软件当中,所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时候能够查看该系统的数据。

3.审计报告的影响加大。

随着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对于企业的认识和了解越来越依赖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人们对于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审计报告的敏感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如,科龙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也需要注册会计师去进行审计,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审计工作的工作量,同时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者不可能时时刻刻的关注分公司与子公司,都是通过财务报表来认识企业。夏新电子的15处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更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4.审计期望差距的产生。

在以前,人们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都会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但是现在人们逐渐加大了审计责任的范围,认为会计的问题审计也得能够查出来,因此,审计期望差距的出现让越来越多的人更加关注审计。审计本身的风险加大。如,夏新电子的应收票据的明细披露不明确,后来出现差错调整,公众议论更多的是审计机构对于此事项为什么在审计报告当中没有反映出来。

5.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是作为第三方对企业的财务做出评判,而企业内部舞弊的行为是很难了解到的,另外,内部控制的强于弱也直接能够影响审计工作阻力的大小。因此,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较弱,审计风险加大。如,科龙公司在关联方交易的时候大规模的转移资金,夏新电子返利价保的计提和销售退回所记载的会计科目,这些都是内部控制不够完善造成的企业管理混乱。

(二)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

审计风险不仅仅是由外部环境的原因造成,而且通常造成风险最大的是注册会计师本身在进行审计的时候出现了疏忽或者漏洞。

1.审计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审计这一门学科和实践就要求审计人员也就是注册会计师是作为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查,同样也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要按照规定进行,要有足够的经验来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审计风险。如,为“空壳”公司进行验资审核的注册会计师张某,不按照验资审核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最终造成了重大失实。德勒永华在对科龙公司进行审计的时候,在进行存货盘点时审计抽样的范围出现偏差,在审查收入时,没有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夏新电子在会计科目“存货―退回”审查的时候和在审查返利价保的计提的时候没能做到职业性的谨慎和怀疑。这都给审计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第3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根据相关规范将自身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与否、是否有效的运行以及相关风险通过报告的形式向外界披露的行为。良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寻思让投资者发现公司价值,也能满足所有者、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般通过以下三处显示:年报中公司治理、年报中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还会有相应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一般情况下,前两者叙述较为简略,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更为标准和详尽。

二、我??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财政部等五部委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同时要求到2012年,全部在A股上市的公司都要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近年来,许多企业都开始规范地披露其内部控制,不仅数量方面不断增长,而且质量也不断规范,良好的信息披露无疑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在监管方面,除了上述两部文件之外,各机构也不断制定了各行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例如2012年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14年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同时,还要求企业必须出具自独立立场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报告。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

证券市场的监管一般由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虽然监管部门不断颁布各类政策规范,但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过于形式化和简单。很多公司只有单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比例很低。究其原因,排除掉公司的主观意向之外。最主要的在于监管部门处罚力度比较小。一般内部控制披露如果存在问题,一般监管部门只会采取罚款和通报批评的处罚手段,不存在足够的震慑力。

(二)信息披露态度不够积极

尽管上市公司根据国家规定,会按年度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相应的审计报告,然而还是有一部分公司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是资产存活出现问题、或是经营不善,公司可能出于对声誉以及避免大规模股民抛售股票进而造成股价大跌的情况出现,会出现消极的心态,从时间的角度,一般最晚都可能拖到4月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可能只会流于形式。甚至很多公司连续几年的内控评价报告都是大同小异的,导致投资者不能从其中获取有用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详细

管理层向投资者披露公司内部的风险与缺陷,这不仅是上市公司的规定,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之披露内部控制相对成功的地方和上一年风险的整改情况,大部分都是有利于公司的信息,很少披露上一年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即使提出一些风险,也是无关痛痒,不会造成公司有太大波动的风险。在风险的披露上,大多也是一些过于形式化的内容,比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可能产生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并已经或正在落实整改,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制度、增强处罚力度

一方面,政府及立法机构要完善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在接下来的监管能做到有法可依,防止有企业钻法律的漏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信息披露做的及时并可靠的,要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对于信息披露不到位的,要增强处罚力度。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公司,要增高其违法成本。提高罚款金额,在证券市场采取相应惩罚措施都有作用。同时,一旦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现了问题,对于承担该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专业素质的提升,也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做法。

(二)加强公司的披露意识

政府及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立法以及规劝的手段加强企业的意识,让其主动完成信息披露。实际上,有效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是最好的完善其管理的措施。有很多保守的投资人,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不会投资披露内容不够详细的公司,这样企业的资本就会减少,发展也会变慢,久而久之,这实际上无疑让公司陷入了恶性循环。而详细主动的披露信息,可以将公司的监督放在公众视野之下,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意识,能促进内部控制的规范化,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第4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经济转轨的同时,虽然初步建立了会计监管体制,但并未实现对会计的有效监管。文章针对现行会计监管体制的局限性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探讨,希望对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所裨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缺陷,如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应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监管体制。要实现会计监管体制创新应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的创新来实现。

一、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

(一)我国会计监管主体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现状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降低,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

(二)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重在创建监管主体

1、创建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活动的执行者,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没有什么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实行强制制裁。从这两个条件可看出,政府作为会计监管主体,虽然具有与任何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政府对会计监管也无法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同时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规则不健全,也不可能像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行业监管。因此要解决好官僚性与制度性的矛盾问题,可寻找能弥补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缺陷的市场组织,这种组织可由财政部和行业联合授权成立,并不存在垂直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来充当,创建“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

2、创建基于三位一体模式下的独立“第三方”。这种独立“第三方”与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组织行为的效力主要依靠公众信用和国家最高财政机关赋予的权力来支撑和维持;这种组织不是像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该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在资金的来源上,切断了独立监管机构与资金提供者的直接联系,可以避免资金的提供者干预独立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由权威独立性、目标公允性和经济独立性三者之间权衡成立的独立“第三方”,可以逐渐形成以独立监管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在形成“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监管模式后,以财政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应适当放权,制定好职业技术规则,同时政府利用强制性和权威性优势对独立“第三方”和行业监管组织实行“再监管”;独立“第三方”可利用其权威性直接对注册会计师和企事业单位会计的执业进行监管和审查,促使他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具体的职业规则以弥补官方规定的不足并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认定,监管独立监管以外的活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三种监管力量并非相互独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也不是独霸监管,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管的。比如:政府可以对于独立监管“第三方”的监管结果进行再监管和再审查和接受独立“第三方”无法完成的特殊监管任务,从而提高行业的监管效率。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内容的分析

会计监管内容是指在会计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活动的范围。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内容不仅包括监管单位会计的会计行为,还包括监管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即从会计凭证、账薄等会计资料的生成到会计报表的形成这一过程,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处理会计资料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等都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们应充分地看到,过分强调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监管会使得监管的成本过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会计监管内容的着力点分散,监管不到重点,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重在监管关键环节

对企事业单位会计的监管范围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以财务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上,重点监管特殊经济业务的处理和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容易造假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国有企业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直接监管。比如: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资产所有者的监管,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的检点,落实好对会计事务所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原则,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率。同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终产品,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其正确与否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为目的,着重监管审计报告。同时在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方面,会计监管主体也应着重监管资格认定、考试准入、后续教育等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关键环节。

三、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标准的分析

会计监管体制的标准就是实现会计监管的“尺子”以及实现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总体上看,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缺乏可操性。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有关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很少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二)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重在健全监管法规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管法律突出表现为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成本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因此立法机关要创建一个有效监管的法治环境,以形成一套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会计监管标准创新有:

1、立法方面尽快明确地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监督者都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支持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性差异较大,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有适应自己特色的《会计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会计行政规范。

2、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法院无疑将成为有关会计案件的裁判机构,所以积极推进司法介入,建立财税专业法庭。并且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法庭的有力证据,同专业法庭一起裁决有关会计案件,这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四、会计监管责任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责任的分析

会计监管责任主要包括对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从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看,对于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而是更多的强调对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甚至有些经济法规对监管客体的约束也相对模糊,如:《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指直接负责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会计信息失真,首先追究的往往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这种定位对会计人员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是会计职责不对称的表现。并且国家给予政府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制定低效或者无效法规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显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

(二)会计监管责任创新,做到权责对称

从理论上、法律上重新界定有关会计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是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者,这样从法律上防止了“角色易位”。会计责任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原则,做到会计资料谁认定谁负责,实行会计责任逐级转移的办法。即会计报表一旦被上级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认可或审批,认可的部门或个人就必须要对该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部门和个人可不承担负责。同时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在现实中,高层管理人员权限过大,与会计人员责任不对称,甚至有关负责人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深刻,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只是会计人员的问题,而又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造假。所以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

参考文献:

1、陈汉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准则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马骏.体制不协调与监管瓶颈: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演变及路径选择[J].会计研究,2005(10).

3、张建儒,王玉梅.完善我国有效的会计监管机制问题研究[J].改革研究,2004(6).

第5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Carslaw和Kaplan(1991)研究了1987-1988年新西兰公众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规模较大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存货盘点是容易出现差错的高风险领域,并且有的存货在空间上也较难盘点。由于金融类(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投资行业)公司一般没有或仅有少量的存货,这就大大减少了审计师盘点存货的时间。因此,金融业公司存货比重低的这一特征使得其表现出更少的审计报告时滞。研究中还发现,与标准审计意见相比,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有着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净收益为负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即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会推迟安排审计师进驻公司的日期,从而为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报表提供充足时间。此外,负债比例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延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特殊事项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样本公司被按照大股东控制和管理层控制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研究后发现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相比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外部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更高。然而,事务所是否为以及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日是否处于审计师忙季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审计师变更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一方面,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这是因为在审计师与客户的“磨合期”中,后任审计师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熟悉公司的会计记录、日常经营、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前任审计师的工作底稿(DeAngelo,1981)。此外,由新客户带来的隐含的诉讼风险也会使得审计师在首次审计时扩大审计范围。另一方面,审计效率和报告的及时性也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提高。前任审计师由于缺乏专业技能而无法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业务需求,这使得客户对审计服务的质量产生怀疑,同时寻求外部第三方的帮助。故审计师变更是否有利于财务信息的及时披露仍然没有定论。虽然审计师的变更动机难以观察,但仍然可以通过审计师变更的时间来考察变更动机,进而探讨其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Schwartz和Soo(1996)认为,审计师变更时间越早,说明公司是基于未来更好的发展而做出变更决策的,故后任审计师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工作效率均会高于前任审计师。他们发现,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之前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减少;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Jaggi和Tsu(i1999)以香港地区的39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审计风险和审计技术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于财务环境薄弱的公司,审计师会通过扩大审计范围、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延迟了审计报告的公布时间;结构化审计方法更有可能花费较长的审计时间,表明使用这一审计技术的审计师在实务中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他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发现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表现出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但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研究中仅仅用一个二分变量来表示是否由家族控制,而未对家族控制的程度作进一步细分。此外,他们的研究结果并不支持以往研究中非标意见和公司报告亏损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

Knechel和Payne(2001)借鉴了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一项内部调查,从审计师的角度探讨了审计师工作量、审计资源的分派和非审计服务(管理咨询及税务服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审计师工作量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作者认为,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与审计服务会产生协同作用,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税务服务和审计服务之间的异质性较大,故同时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业务的复杂性,增加审计报告时滞。此外,新入行的审计师对客户环境不熟悉且欠缺分析能力,更有可能依赖书本知识或标准程序来收集审计证据。相比之下,合伙人或项目经理拥有多年审计经验,并且对客户的风险水平有着更好的理解,这些都能够提高审计效率。因此,派遣更多的富有经验的审计师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Soltan(i2002)基于巴黎股票交易所的一份长达十年的研究显示,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对报告延迟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晚;报告延迟会随着非标意见程度的加深而增加。这一结论表明,出于业绩考核、薪酬激励及内外部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管理层将大量时间用以与审计师就非标意见及其内容进行协商谈判,以期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或程度较轻的非标意见。Ahmad和Kamarudin(2003)的研究表明马来西亚的公司在及时地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方面表现较差。他们发现,非金融类公司、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以及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而以12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及聘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没有发现公司规模及特殊的会计事项对审计报告时滞有显著影响。

Leventisetal(.2005)以雅典股票交易所17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影响审计报告时滞的因素。他们发现聘请具有国外背景的事务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国际性事务所普遍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执业声誉,拥有大量高质量员工以及先进的技术水平,从而能够提供高效的审计服务。与以往用哑变量表示是否出具非标意见不同,Leventisetal.以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的数量来研究非标意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发现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越多,越能够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他们还发现每小时支付的审计费用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表明收取审计费用较高的公司更有实力在单位时间里投入更多人力物力,从而提早完成审计工作。此外,特殊事项的发生会延迟年报的披露时间。特殊事项被定义为异常报告事项,需要审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工作以评估其潜在的风险。管理层和审计师在特殊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上的理解不同,这往往会导致双方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花费在协商谈判上面。Lai和Cheuk(2005)以澳大利亚36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评估了合伙人轮换及事务所轮换对审计报告及时性的影响。他们发现,小所轮换为大所这一现象往往发生在公司处于经营扩张和业务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较高,后任审计师有鉴于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在实施审计时会趋于谨慎。因此,由小所轮换为大所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显著增加。然而,合伙人轮换、同一业务水平上的事务所之间的轮换以及由大所轮换为小所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Enriqueetal(.2008)研究了西班牙市场上105家公司2002-2005年的情况。他们发现所受监管压力更大的公司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在西班牙,业务范围涉及能源与金融的公司所面临的制度政策更趋严格,因此这些公司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压力下倾向于尽早公布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此外,规模越大的公司越有动机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但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收到非标意见以及会计准则是否发生变化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关系。Lee和Jahng(2008)研究了1999至2005年韩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发现审计师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异常审计费用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公司支付的异常审计费用并非是用于激励审计师提高工作效率,而可能是出于与审计师协商有关审计事项这一目的所支付的;但异常审计时间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表明审计师可以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每天的工作时间,从而在总工作量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所需工作天数。此外,他们进一步发现非审计服务的增多、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收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均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相比管理咨询服务与税务服务,现任事务所提供的与内部控制设计有关的服务对于及时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更加明显。Jasim(2008)基于巴林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由于大公司拥有更加充裕的资源以及众多投资者的压力,大公司倾向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以满足投资者尽快获取财务信息的期望。利好消息和不利消息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当投资决策中涉及合并其他公司的计划时,公司会选择较早披露年报。这类信息会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故而越早披露这一利好消息对公司越有利。作者以投资者持股比例至少为5%来作为公司治理的变量,他发现这一比例的增加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还发现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倾向于延迟披露年度报告。资产负债率代表公司财务状况的良好程度,高负债比率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且使得审计师更加关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此外,与审计资产的真实性相比,审计师在确认负债的完整性时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从而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其他影响因素中,公司所处行业总体来说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不大,但银行业普遍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明显关系。研究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还为审计师是否应该实施强制性轮换的争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以往赞成强制性轮换的学者认为长审计任期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而反对者认为随着审计任期的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客户风险和会计系统的了解也在增加。Leeetal(.2009)发现审计师的任期越长越能够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变更审计师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且推迟公司盈利信息的披露,这对公司而言需要支付额外成本。这一发现表明实施审计师强制性轮换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降低市场获取信息的及时性。此外,他们还探讨了非审计费用与审计报告时滞的关系。与Knechel和Payne(2001)有关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的观点相反,他们发现税务服务与审计报告时滞之间显著负相关,即提供税务服务对审计服务有着知识溢出的效应,会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的了解程度,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某一行业的公司时,精通该行业的知识技能的审计师相比其他审计师更熟悉其财务报告系统,并且能够更迅速地解决其中的复杂会计事项。Habib和Bhuiyan(2011)基于新西兰105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在审计该行业的公司时能够较早完成审计工作。他们进一步发现,尽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普遍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增加的幅度在聘用不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的公司中更加明显。他们的结论为“审计师行业专长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提供了支持。

二、国内研究

与国外相比,国内涉及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并不多。王立彦等(2003)从审计师特征、客户特征及审计双方互动等多个角度,首次研究了我国资本市场中审计报告时滞(即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首次被出具非标意见、企业当年出现亏损及审计任期均会延长审计报告时滞;而审计师曾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则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在将非标意见按严重性程度进行分类后,他们还发现随着非标意见严重性程度的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也表现出增加的趋势。鉴于数据取得的难度,他们未考虑其他诸如公司内部控制程度等因素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刘亚莉等(2011)突破传统的研究思路,将信息延迟分成审计报告时滞和披露延迟来进行研究。她们认为,事务所迫于政治、经济和体制的压力,对于监管行业的审计会趋于严格。因此,监管压力的存在对审计报告时滞会产生一种增加效应。此外,她们还发现公司相对规模的增加、未预期盈利为负以及聘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引起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陈高才(2012)选取了1999-2009年共12831个观察值,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事务所变更的方向与审计报告时滞呈显著负相关,即由小所变更为大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由大所变更为小所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但其结果并不支持“大所表现出的审计报告时滞短于小所”这一假设。

三、基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视角下的分析

Afify(2009)在评述前人关于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后,以2007年开罗和亚历山大股票交易所的8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公司治理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越高均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而CEO同时兼任董事长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作者认为“,两职合一”这种现象会影响公司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并且增加了隐瞒不利消息的可能性,故审计师会提高所评估的控制风险,并谨慎开展审计工作。此外,所有权集中程度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小,但是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审计委员会在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作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Hashim和Rahman(2011)发现审计委员会中的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越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越强,从而有助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审计委员会中具有财会、审计背景董事越多,越能较早地披露年度报告。但是,审计委员会的勤勉程度(以每年招开的会议次数来衡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Ettredgeetal(.2006)发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款的实施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鉴证会推迟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此外,他们还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有着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与具体业务层面相比,整体环境层面的内控缺陷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蔡凯凯(2009)基于2007年沪深两市1293家A股上市公司的研究显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水平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短;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引起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意见的公司表现出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此外,研究未发现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设立会显著减少审计报告时滞。Altamuro和Beatty(2010)认为内部控制系统长期以来被视作一种建立高质量财务报告的机制,而公司则自愿地设计并运行这一机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他们检验了上世纪90年代早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所强制执行的内部控制规定,以研究内部控制规定是如何影响财务报告的。在控制了宏观经济及其他法规的变化对结果的影响后,作者检验了贷款损失中的条款有效性、收益持续性、收入可预测性和会计稳健性的变化。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在监督和报告方面的改进有助于提高银行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张国清(2010)整理并分析了2006至200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探讨了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发现,收到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公司有着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对于年报披露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不会增加当年的审计报告时滞,这是因为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审计师执行更多的程序。戚傲楠(2012)以2009-2010年的732家上市公司为例,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进行了内控审计并且收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比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公司表现出更短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通过获取独立第三方对自身内部控制的认可,公司可以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出内控质量较高的信号。因此,作者认为开展内控审计对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具有明显作用。此外,研究中还发现,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

四、总结与展望

第6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区块链能够对审计进行的补充

区块链所具有的以下特点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的支持。以去中心化、去信任为核心目标区块链利用点对点的分享技术和私钥、公钥加密技术将交易实时传播到全网并利用哈希散列对所有的交易都盖上带有时间戳的电子签名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取消“第三方中介”这一目标。也就是说,假如现在有A、B两公司需要进行交易,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由于都没有掌握到对方的全部信息,导致双方都不互相信任。想要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交易,那么就必须由一个双方都认可并且信任的第三方来进行中间协调,类似于现代的消费者、电商与支付宝之间的关系。但是要借助这样的第三方进行交易同时也意味着手续费的存在,以及进行交易的双方都必须遵守第三方所定下的规则。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在另一层面上为交易带来了不便。而区块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承担起其中的第三方的职责,缓解这些不便。作为一个已经被设定好,在一般情况下都将按照预先设定执行计划的程序,无疑更显中立,再加上在设定好之后便可以自动运行,在节约了财务成本的同时,更能节省审计成本。公开透明、防篡改担当可靠的中间机构还仅仅是其中的功能之一,区块链的在财务领域更重要的功能在于其分布式账本的技术。虽然称之为“账本技术”,但这只是一种抽象的形容,可以比较直观地将其理解成一个数据库,一项交易会产生一条信息,多条信息集合成一个区域,众多区域的集合,就是一个完整的账本了,也就是狭义的区块链。在未来可能来临的区块链系统中,账本的记账权、查看权不是被一个、或者是几个公司所把控,而是由所有公司共同参与,任何一条记录被改动后,该改动的具体情况都会被广播至全网。除此之外,如果破坏了其中一条数据,就要对以后的所有数据进行修改,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篡改数据的难度很大。另外,在该系统中,如果有人在某节点篡改了数据,那么这个更改后的数据要发送到全网审核。由于篡改后的数据与自己本地的数据不匹配,所以其他各个节点是不会接受这个被篡改后的数据,因此,普遍认为,区块链是不可更改的。正是基于这种不可修改的特点,如果区块链技术能够在企业的财务领域广泛的应用的话,能够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的舞弊成本。以前,企业只需要对自家的账本做手脚;未来,多方数据在系统中都能够很方便地查到。因此,应用新技术后,通过只修改自家数据来进行作假的手段将不再能行得通。

康美药业及舞弊事件简述

公司简介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518。成立二十多年以来,康美药业不断扩大产业规模,现在全国范围之内拥有一百四十余家企业,其业务规模占到了全国中医药产业的七成。公司拥有七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奖励被评为全国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高达540多种,其知识产权和智能制造在全国范围内名列前茅,在2018年,更是达成了1400亿元市值的巅峰成绩。

舞弊事件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中国医药界的领军人物,却在2018年的年底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声称怀疑康美药业在财务报表披露方面违法违规,要求其接受立案调查。随后,在2019年,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康美药业2018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年4月29日,该公司对其2017年年终财务报告中的20多个重大项目进行了差错更正,其中货币资金更正数目高达299.44亿元,除此之外,公司在营业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也分别多计了88.98亿和102亿元。如此巨额的改动,很难让人相信是真的出现了差错,连审计人员都没能发现,导致三年后在证监会的提醒之下,才终于对“失误”进行改正。经过证监会5个月的调查,证实了康美药业的确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造假: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康美药业利用这两点炒作自家股票,所以在此次造假事件曝光后的短时间内其股价不跌反增,原因就在于它进行的内部操作。

区块链的应用对康美药业审计的积极作用

根据上文提到的区块链的特点,结合审计需要,可以合理推断,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财务领域之后,可以对康美药业的审计质量有以下几点提高:1.利用区块链可以在交易完成之后即刻入账,更加自动化,可以节省更多的人力物力,也可以将出具年报的时间提前,更加真实、及时地将企业的情况反映给投资者。很多舞弊的案例中,企业因业绩没有达到预定的标准而选择篡改财务数据,而这些企业大多会选择对过去的三个季度的财务数据进行篡改,以避免第四季度数据不自然的情况。以康美药业一案来说,如果采用了区块链技术,在交易后系统立刻即时入账,而后期的修改成本又极高,那么公司恐怕也很难伪造出数额如此夸张的款项,进而对其利益相关者造成了如此巨大的伤害。2.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记账后全网广播等特点,使得企业做假账的成本大大提高。如果企业为了提高利润只篡改自家的账目,则很可能与全网的其他数据对应不上,存在出入,而如果联合其他关联公司公司共同造假,必然会增加其成本。康美药业的主要造假手段之一便是通过联合关联方进行财务数据的修改。在引入区块链技术之后,康美药业如果想采用相同的手段进行舞弊,就需要把握数量更庞大的节点,进行更“缜密”的策划才能实现它的造假计划,势必提高其造假难度。因此,区块链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康美药业舞弊行为。正是因为以上几条影响,所以可以合理推断,区块链的应用可以合理增强公司财务报表的质量,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

区块链在审计领域应用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第7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审计收费 审计独立性

1 问题的提出

2001年安然公司的破产导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倒闭。倒闭的最大原因是因为在审计实务中缺失审计的独立性并且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众多学者研究表明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很多,例如事务所规模、收费制度、审计收费等。而审计收费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2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内外文献对独立性进行了定义,中外的学者们在谈到独立性时通常是指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而对于独立性的具体内容,Carey(1956)认为独立性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广义上,独立性即是指正直性的一个方面;狭义上,是指避免有可能损害审计人员的客观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提到,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尽管上述文献对审计独立性的含义有所差异,但是仍存在共同之处,其实审计独立性的保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审计人员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约束,则独立性程度较高。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有些方面制约着审计人员则审计独立性就低。

3 审计收费的内涵

对于审计收费的内涵,包建云(20005)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审计收费,其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客户。王可玲(2009)则觉得审计收费是审计服务的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供求所达成的均衡价格,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后所取得的报酬。

4 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审计收费可以激励注册会计师努力工作尽可能地达成企业目标;另一方面,审计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事务所运营的支柱。这两个方面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相反的。

4.1 正面影响

从激励理论来说,审计收费的提高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积极性,注册会计师将更有动力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发挥其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4.2 负面影响

4.2.1 审计收费标准不规范性引起恶性价格竞争影响审计质量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

4.2.2 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对审计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收费水平不但无法与国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还不能与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为了增加审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许多审计单位纷纷承揽审计业务。众所周知,过多的审计业务会降低审计的质量,而且为了收入的增加事务所还会降低其审计的成本,例如减少某些审计程序,从而造成了审计质量的下降。

4.2.3 审计费用收费模式影响审计独立性

我国现行的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分阶段支付、预付和出具报告后支付这三种付费方式。但是无论哪一种付费方式都是由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审计委托关系的扭曲。很多的被审计单位常常会为了自身利益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或购买审计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甚至会更换事务所以获得满意的审计意见。这样就对审计单位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审计单位自身的利益,审计人员不得不冒着风险去满足被审计单位的要求,最终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

4.2.4 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服务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通常是先出具审计报告再支付相关的审计费用。但是审计质量的高低是不能够用审计结果来衡量的,即无法通过研读审计报告的意见来判定审计质量的高低。并且,审计服务的质量和结果也不应该由被审单位自己来评判。这种延迟支付审计费用的方式,从另一个方面可以看作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单位的一种胁迫。如果被审计单位拿不到满意的审计报告通常会拖欠审计费用。因此,迫于这方面的压力审计人员往往会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来获取被审计单位及时支付费用。

5 相关对策和建议

5.1 发挥政府规范和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监管和监督使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遵循最低收费标准,防止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5.2 完善审计市场供需平衡机制

从市场需求方面来看,注册会计师市场潜力巨大。注册会计师只有以完全市场化的观念来认识自己的职业,去拓宽市场,不断进取才能生存。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给注册会计师法律上的支持。在市场供给方面,同巨大的需求相比,还需要扩充注册会计师规模。

5.3 改变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对独立性的影响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单位收费,因此,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必须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即改变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接支付方式,这就需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该第三方机制必须能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进行审查,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另外,还应该公开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再受到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方式的限制,可以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5.4 避免拖欠支付审计费用的现象

对委托人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时间应该给出明确的规定。应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和时间,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5.5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审计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步伐,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孙茜,商晶.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2011.12.

[2]唐大鹏.论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审计视角,2011.1.

[3]郝以雪.浅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J].中国西部科技,2009.1

[4]张海晏.审计独立性弱化的因素――审计收费[J].财经论坛,2012.3.

[5]郑媛媛.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分析及改善[J].财经界,2008.1.

[6]包建云.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5.6.

[7]王可玲.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及对策[D].山西财经大学,2009.3.

作者简介:

卢绪昌(1976-),男,山东济南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方向:财务管理。

第8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审计;会计信息;公正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成熟与深入,无可避免地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广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往往只能把一纸财务报表作为根据。在市场并非充分有效,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审计业务则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正因如此,保证审计信息质量的公正性成为了当代注册会计师的根本任务。

一、公正性是对审计信息的最基本要求

审计的公正性特征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摒除偏见,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和公正的评价,并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明确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正性既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对其的客观要求。一纸审计报告将影响无数投资人的决策,若其不能公正反映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将对广大公众的利益产生巨大损害。没有了公正性,审计信息将完全失去其存在意义,可以说公正性是审计信息的灵魂特征。

二、产生审计信息公正性偏差的根本原因

审计关系失衡是审计信息质量不公正的根源。公司的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经营权于一身,这使得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和收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合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他们过度依赖于被审计客户。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下,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I生选择。因为,共谋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损失的概率很小,得到的收益一般远大于所承担的风险;而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带来的未来收益,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中国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存在着大量运用说明段改变审计意见性质的现象,尤其表现在将保留意见变通为无保留意见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的滥用会降低审计报告的有效性,而这一手段却被中国计师发挥的淋漓尽致。原因一方面是来自审计客户,也就是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压力,甚至威胁,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认为说明段不仅为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推卸法律责任提供了途径,又同时满足了客户的要求,无疑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方法。由这种现象导致的普遍性的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反过来又再次加重了这种现象,因而,会计信息的公正性被提升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层次。

三、影响审计信息质量公正性的因素

(一)、影响审计信息质量公正性的因素之――独立性

确保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这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息公正性的重要条件。独立性的含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做不到这些,难以有公正可言。

独立性的缺失将导致审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因此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必须为每个注册会计师所躬行,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审计信息的公正性。

(二)、影响审计信息质量公正性的因素之二――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性是形成审计信息公正性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因此获取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是保证审计信息公正性及准确性的基础。

时刻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是保证审计信息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能够胜任特定业务环境的工作。

(三)影响审计信息质量公正性的因素之三――关联利益

关联利益是破坏审计信息公正性的最大障碍,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来源于被审计单位,由于注册会计师必须为股东、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负责,这很有可能使得注册会计师陷入与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冲突。当审计客户与股东权益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作为第三方的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被审计方,但却需要作出不利于被审计方的行为,同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受益方又不直接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任何经济利益。因此这其中的利害冲突将无可避免的影响到审计信息质量的公正性。

四、保证审计信息公正性的建议

(一)、加强专业培训及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会计师团体应加强专业培训及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加强学校职业道德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开设成必修课程,由优秀教师向学生传达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认证考试中加强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考察,并每年在广大的会员中推广职业道德教育。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首先,应设立专门机构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业务委托与付费,以割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保证其独立性。其次,应提倡重视小股东权利,使小股东也有权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并随时更新与公开审计过程进度,保证结果充分透明。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管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改善会计法制建设的不完整性。

(三)强化并完善外部监管

监管部门应增强行业自律建设,加强协会内部的自我管理、相互制约、自我纠正。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实施会计信息“阳光工程”,大力加强媒体监管,开通公众举报渠道,进一步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透明度。

第9篇: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审计防治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开发,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企业组建了纷繁复杂的关联方关系。诚然,关联方交易有利于企业健康重组,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在提高企业价值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有些上市公司却利用关联方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关联方之间串谋的方便,进行非公平交易,以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关联方及其交易,以实施有效的审计,避免审计失败而带来的审计风险。

一、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和目的

1.操纵利润。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与达到粉饰业绩和降低税负的意图。

2.节约交易费用。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特定的交易,在关联企业间进行,方式与过程往往简单直接,相应的交易费用可以明显节约,大大低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费用。

3.转移资金。在外汇管理的国家,一些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4.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目的。

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

1.审查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关联方交易时,可采取以下程序:(1)查阅证监会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档案资料;(2)评价被审单位确认的关联方交易,判断是否存在虚假的关联方交易;(3)函证被审单位的关联方或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以确定其关联方交易的存在;(4)审查商品、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的会计记录和金额,特别是审计截止日前后发生的金额较大的交易;(5)审查是否存在关联方之间的、租赁、资金借贷业务;是否存在研究项目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是否存在关联方之间特许权的许可协议;是否存在关联方的担保和托管合同;(6)审查被审单位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及方式;(7)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金额;(8)检查有关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及可转让性。

2.审查确认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这一环节是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重点,审计的重点为:(1)审计商品及其他资产的购销业务,以确定关联方之间是否按公平价格作价,相关的原始票据是否齐全;(2)审查关联方间相互提供劳务情况,判断是否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费用;(3)审查相互间融资活动;(4)审查提供资产使用权的业务;(5)审查担保、抵押业务;(6)审查开发项目的转移业务。

3.审查确认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1)在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应检查被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中是否揭示了以下几项:企业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企业经济类型或性质、名称、法定人、注册地、注册资产及变化情况;主营业务等;(2)关联方交易发生时,注意审查报表附注中是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关联方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其比例、定价政策等);(3)审查注册资本、所持股份或权益的变化过程是否充分披露,即审查报表附注中是否揭示了这些项目的期初数、本年增减数和期末数等;(4)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同类型的关联方交易进行合并,合并的披露是否恰当,有无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误解;(5)其他应披露事项。

三、防治措施

1.关联公司也由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常做法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财务报告由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则没有规定。通过第三方购销产生的关联交易,由于存货的最终流向是关联公司,可考虑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报表也由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并就上市公司本期向第三方销售的商品数量、价格与关联公司本期从第三方购进的同种商品的数量、价格做对比,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遏止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一种虚假交易,因为如果不是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核交易资产的状况,就无法揭示交易是否真实。2.增加“特别风险提示”,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对于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重大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做出“特别风险提示”,以利投资者对公司因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做出分析判断。同时在以后的年度报告中,公司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应将以前年度形成的关联交易的现在状况出具专项说明和审核报告。

3.必须研究和学习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关联交易的披露国际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二是对某些重大项目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其他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国际会计准则5——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中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披露应收联营公司和股东的款项、应付联营公司和董事的款项,以及对联营公司投资等。以上做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完善关联交易的披露方法。

4.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如果发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制造了虚假或显失公允的利润,立即永远取消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资格,同时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严格处罚。如果中介机构因其不作为或其他执业原因,就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不适当的意见的,也要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张虹:审计与披露.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利器.特区财会,2003.8

[2]高山:关联方交易审计策略.《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