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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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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的建议

第1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 multi-ownerships economic develop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diverse forms of ownership, labor relations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an important economic relationship. Harmonious and stabled labor rela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and enhancing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n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alk the referenced significance of which western labor relation theory construct China's labor relation theory from management theory of socialist.

关键词:管理主义理论;劳动关系;企业

Key words: managerialism theory;labor relations;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C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4-0312-01

1管理主义理论对构建中国劳动关系的借鉴

首先,管理主义理论提出建立员工对组织高度认同,管理方和员工之间相互信任的管理模式,是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最佳方法。在实践中,中国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系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问题,特别是由农民工和企业下岗工人组成的弱势群体为了一个劳动机会而不得不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出现了“有劳动无关系”的现象。组织的政策在对权益保障和责任追究上同样要体现平等公平精神。如果管理方能够采用高绩效模式下的“进步的”或“高认同感的”管理策略,就会有效地缓解冲突。

另一方面,管理主义理论认为,工会只有以一种更为认同的“伙伴角色”来代替传统的“对立角色”才能发挥企业管理作用。其实劳动关系中的许多矛盾,都可以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而工会最主要的作用在于使得劳资冲突得以制度化,使劳动争议能够以一种成本最低的方式得以解决。我国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并维护劳动者利益,已经被中国《劳动法》和《工会法》所规定。应该说,中国工会在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民主参与以及帮助困难职工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其作用还是很有限的,主要是由中国工会体系决定的。目前中国工会仍是一种官方性质的行政化体制,工会领导基本上还是实行上级或行政委派,而不是由工人选举,工会官员主要是向上级负责,而不是向工人负责。另外,在一些非国有企业中,由于经营者的阻挠导致组建工会成为困难。他们一方面向企业中的核心员工提供高福利,高工资来减弱他们组建工会的意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化,他们又有意招进临时工,短工,使员工的流动频繁而不易加入到工会中去。因此,我国的非国有企业工会组建率很低。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借鉴西方工会的有关经验,以改进我国集体协商的运作,应是当前我们的一项明智的选择。

最后,管理理论提出的“增加对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的支持”,也对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这就更要求企业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价值。另外,如何将人力资源发挥创造利润的作用,关键还在于人才的合理配置,因此,还必须有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人力资源规划。如果在企业中实行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实行劳动报酬与业绩挂钩,吸引职工自下面上地参与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能很好地实行劳资一体化,克服原有的劳资冲突,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2构建中国劳动关系的建议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最重要的联系之一。对劳动者,企业以至整个社会都有着深刻影响。应当承认,我国的劳动关系很难从根本上摆脱基本国情的制约,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今天。但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建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体系。

首先,要加强劳动立法的建设和完善。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突破,但总的来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规建设还相当薄弱,劳动立法相对落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规除《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外,还应包括《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最低工资法》等。但这些法规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真正出台或付诸实施,使得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其管理往往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境地。

其次,逐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劳资双方沟通信息,协商对话以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作为三方主体的政府,雇主组织以及雇员组织要根据自己的职能独自开展行动,在社会对话中持建设性的积极态度,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凡涉及重大劳动关系处理,突发紧急事故处理等,都进行三方协商,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其中,还需加强企业中工会的建设,注意培育谈判功能。坚持把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作为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主要途径。

最后,自觉搭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平台。对企业来说,没有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就不可能有企业的发展。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改善劳动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就成为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职工来说,没有企业的发展,劳动者自身的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为了保证就业岗位和劳动报酬的稳定性,劳动者对企业的要求也尽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和范围之内。劳资双方利益的相关性为搭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可能性。双方平等相待,共同进步,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参考文献:

[1]何俊青.西方新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义思想和实践的梳理与反思[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4.

[2]王侃.“从管理主义到新公共服务”视角下的“庆元模式”剖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8,8.

[3]刘星.服务理念的双重关注:管理主义与民主价值[J].理论导刊,2008,6.

第2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分割;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24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120-02

《珠三角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明确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是广东省今后重大发展任务之一。要“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产业布局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其中“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是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必要条件。

一、新古典经济学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新古典学派在劳动经济学领域一直是公认的主流学派。该学派有许多代表人物,但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理论框架:第一,强调市场机制以及市场要素在决定工资水平和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而将其他影响因素如法律、制度、文化等作为事先给定的因素;第二,对人类行为模式的假设为:经济人、理性选择、偏好独立;第三,对劳动力市场本质的假设:劳动力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存在大量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双方都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在市场自由进入和退出,通过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研究方法有两个特点,一是大量运用边际决策原则,即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只要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就是有利可图的。二是常常运用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假设条件少,能够推断出精美复杂的经济模型,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致命缺陷:一旦假设条件稍有偏差,模型和预测结果便可能被全部推翻。

根据上述对新古典劳动经济学派的简短回顾,可以看出,在其理论框架中,劳动力市场被当做是富有竞争性的、统一的整体,不存在地区、城乡等的隔离现象,这是分析个人和企业行为的前提和出发点。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分割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LMS)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与新古典劳动经济学派的假设截然不同,认为新古典学派的竞争性假设无法解释劳动力市场的许多现实(如贫穷、歧视、与人力资本相悖的收入分配等),忽略了劳动力市场职业结构的性质和制度因素的作用。

该理论的特点是:劳动力市场不再被看做为一个连续的统一体,而是被分割为几个不同的市场,各个市场有不同的特点,它们有不同的分配劳动和决定工资的方式;各个劳动力市场是相对封闭的,造成这种封闭的因素是集团因素的联合和制度因素的约束。该理论在研究方法上表现为:第一,侧重从需求的角度研究劳动力市场均衡和工资的决定,而新古典学派侧重从供给的角度研究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本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二,强调制度、组织、习俗包括社会歧视对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影响。

最早全面阐述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是多林格和皮奥里,他们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是有高度组织的正式劳动力市场,有详细的雇佣决策原则,市场力量基本不发挥作用。其需求方生产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工资分配遵循的并非新古典的边际原则,劳动者收入高,升迁机会较多。而次级劳动力市场的雇佣与工资分配则根据边际决策原则决定,市场力量工资和就业决定中发挥主要作用。其需求方为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小公司或行业,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缺乏培训与晋升的机会,一级市场与次级市场之间存在流动障碍。

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新古典学派从劳动力供给角度出发,认为人力资本是主要的决定因素。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从劳动力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分割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产业结构的影响,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产品需求稳定的市场,则企业创造的是一级市场,反之,则创造二级市场。另一方面是制度和工会的影响。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并非能力低,而是因为歧视等制度性障碍,难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

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夹杂了许多体制性、制度性因素,而且这种制度性分割与西方国家的制度分割存在很大的差别,最明显的表现是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三、发展经济学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

发展经济学是以二元经济结构为理论基础的,该理论揭示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以及一体化的趋势。最有代表性的是刘易斯模型和托达罗模型。

刘易斯模型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只能维持最低生存水平的、以传统方法进行生产的农业部门,在该部门中,工资不是由农民的边际生产力决定,而是取决于劳动者平均分享农业的产量;另一个是以现代化方法进行生产的城市工业部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较高;第二,传统部门存在大量过剩的劳动力,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为零或负数;第三,由于两个部门在生产率和工资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农村劳动力会向工业部门转移,由于农业部门人多地少,即使资本主义部门现行工资不变,农村劳动力供给也是无限的。第四,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业生产率逐渐提高,农业劳动力生产将会出现拐点(刘易斯拐点),即农业部门工资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上升;第五,当两个部门的生产率接近一致时,工业部门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吸收完毕,此时,农村劳动力不再向工业转移,二元经济结构就转变为一元经济结构。

刘易斯的这一模型,后来得到了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费景汉和拉尼斯的补充,故称为“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人口流动模型”。但是却受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托达罗的批评与否定。托达罗认为刘易斯人口转移模型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他提出了自己的模型。其主要观点是:第一,决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因素并不仅仅是城乡的实际收入差别,而是转移的预期收入。而影响他们的预期收入有两个因素:城乡实际工资差异以及在城市找到工作的概率。第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不能自动实现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化。因为,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很可能造成城市大量的失业。第三,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有效转化途径是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在政策上, 应改变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战略,将发展重点放在发展农村经济上。

从刘易斯模型和托达罗模型可以看出,两种模型隐含着一个共同的假设:城乡劳动力市场是处于分割状态的,各自具有不同的用工机制和劳动报酬决定机制。分割的原因在于工业和农业两个生产部门的生产方式和劳动效率存在巨大差别。两种模型重要的区别在于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条件不同。刘易斯认为,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会促进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这种城乡一体化会伴随资本主义部门的不断扩大和自给农业部门的逐渐萎缩,是农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模式。其政策含义是加速城市工业部门的发展,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却不注重农业部门的发展。托达罗认为,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条件是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在政策上,倾向于发展农村经济,建议政府应当改变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战略,提高农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上主张实行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此外,虽然两种模型都隐含着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假设,但是,都将分割归因于劳动力需求因素,没有考虑到劳动力供给因素和制度因素的影响。

四、劳动力市场理论演进的启示

各学派对劳动力市场的认识从最初的整体观,演变为分割观,进而演变为城乡分割观,表现为对劳动力市场的理论假设越来越接近社会现实。目前,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最突出的问题,劳动力市场要从分割走向一体化,关键要加快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融合,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

以上理论也蕴涵着实现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不同路径和条件。新古典学派将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归结为劳动力供给方的差异,其政策含义是通过发展教育培训,提高人力资本,减少劳动力的质量差异来增进劳动力市场的融合。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将劳动力市场分割归因于产业结构等需求方面的因素和制度因素,其政策含义是通过提高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制度改进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刘易斯模型和托达罗模型侧重研究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将分割的原因归结为工业和农业两个生产部门存在劳动效率的巨大差别。其中刘易斯模型主张通过发展城市工业部门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托达罗模型主张通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缩小农业与非农业的收入差距,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

因此,中国要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可从多个方面同时推进:第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不是以城带乡,也不是以乡带城,而是城乡的协调、同步发展,对于城市问题与农村问题、农业与工业的发展问题不能割裂处理,要有统一的规划和整体的布局。第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建立农村社区学院,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通过缩小城乡劳动力的质量差别来增进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融合。第三,提高各产业劳动生产率,在深化农业和工业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发挥重要的吸纳作用。第四,加快相关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减少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比如,实行更灵活的土地政策,更宽松的人口流动政策以及建立统一、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蔡昉.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程贯平.劳动力市场分割文献述评[J].西华大学学报,2005,(6).

[3]郭丛斌.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在中国的验证[J].教育与经济,2004,(3).

[4]巨文辉.国外劳动力市场分割研究的方向及其特点[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6).

第3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户籍隔离管制;城乡分割;制度性樊篱;城乡统一市场;连锁超市模式;湖南

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不仅是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尽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也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矛盾全面缓解的客观要求。那么,作为中部农业大省的湖南,其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现状如何?“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怎样消除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不利影响,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充分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呢?在此,笔者试为求解这一系列现实问题作一点实证分析与理性思考。

一、湖南劳动力市场发育现状的实证分析

1995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

注:此文是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1~2002年立项课题“‘十五’湖南城乡就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三(批准号:201076B )

步完善,我省劳动力市场伴随劳动力供需双方选择性的增强,体系已初步建立,机制正逐渐形成,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开始显现。据资料介绍与实地调查,在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精心规划与政策引导下,我省以劳务输出、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技能开发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多元社会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并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增强等方面已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资料表明,仅2001年全省县以上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就已举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力供求见面洽谈会2200多场次,有近10万家用人单位,携带56.11万个就业岗位,主动进入劳动力市场挑选劳动力;全年有87.03万城乡劳动者主动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门路,其中企业下岗职工20.7万人,城镇失业人员26.09万人,其余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发挥中介作用,已帮助近30万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其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4%。同时,全年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广大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64万多人次,为全省10多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培训和转业训练,从而极大地活跃了全省劳动力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省就业压力的有效缓解。

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就整体而言,由于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还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市场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加之“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制度刚性的负面影响,使全省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仍然受到种种“制度性壁垒”的阻碍,导致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在发育中还存在不少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

——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仍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问题。这里讲的“城乡分割”,不仅指劳动力交换场所在空间位置上的分割,而主要指劳动力市场在运作机制上的制度性城乡分割,即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在市场交换中至今未建立起统一的游戏规则,因而二者在就业方式上仍然存在种种制度性壁垒。主要表现在:一是城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就业,一般相应地建立了比较稳定和规范的劳动关系,而农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收招用叫“打工”,基本上未相应地建立起正规的劳动关系,更谈不上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二是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统计失业率时,仍仅仅考虑了城镇这一块。也就是说,至今农村劳动力即使在劳动统计上的“国民待遇”也还未得到真正落实。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就根本无法获得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项服务,而只能游离于城市劳动力市场之外,在体制的边缘和狭缝中求职业、谋生存。

——劳动力市场体系的覆盖半径短小,市场组织形态的规模不经济。由于未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之公平竞争与非歧视等市场规则不完备,不仅导致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搜寻、处置成本及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机会成本过高,而且使城乡分割的各类“小市场”彼此处于封闭半封闭状况,造成各个被分割了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其覆盖半径无法获得应有的延伸和拓展。如此,不仅不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有效转移,而且使得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基本上成了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目前我省劳动力市场确实存在运作机制扭曲和城乡分割的严重问题,且导致这些问题的成因无外乎如下几点:

其一,不够规范的政府行为是造成市场机制扭曲的一个直接原因。近年来,我省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省政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若干政策规定(30条)出台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不仅支撑了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非公有制经济对全省就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70%以上。在这一发展进程中,非公有制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在效率原则驱使下,考虑到城市非技能型劳动力的价格(市场工资)往往高出农民工许多,且不如农民工吃苦耐劳,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现实情况,更乐于招聘使用农民工。从而,导致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加大,并由此造成了经济高增长与城镇高失业并存的奇特现象。一些政府部门为扭转这一格局,缓解城镇失业压力,又重新捡起了带“歧视性”的行政手段,一边清退农民工,并从政策上人为抬高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门槛”,一边又大大提高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收费标准,试图通过经济手段迫使非公有制企业“优先”聘用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这一系列消极的“反失业”举措,其实质是因政府行为失范而带来的一种针对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政策,同时也是我国户籍管理与就业制度改革的一种逆转,既严重破坏了就业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又导致我省就业机制出现新的扭曲。

其二,“城乡户籍隔离管制”的制度刚性及由此带来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导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主因。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各地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行政性控制虽有所松动,但由于制度刚性和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行政性控制仍然存在时紧时松的问题。特别是传统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与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的惯性影响,导致即使已经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也无法顺利转变成永久性迁移的市民,而只能边缘化地处于城乡分割的市场狭缝中四处“漂流”。

据对我省部分市州劳动力市场运作情况的实地调查,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主要是一种制度性分割,其消极后果主要是三点:一是使全省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实现有效转移,既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又妨碍了全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广大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使我省有效需求的增加缺乏动力,进而严重阻碍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影响了全省就业机会的有效增加。二是不利于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并制约了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进而使国企改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的解决,均已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三是迫使进城农民远离劳动力市场体外“漂流”,并导致“灰色劳动力市场”盛行和不正当就业竞争加剧,从而反过来加大了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的难度。

二、构建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思路

(一)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培育劳动力要素市场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劳动力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特殊就特殊在无论它交换与否,始终附着于劳动者个人身上。因而,劳动力的商品交换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交换。一般说来,我们不把劳动力交换称为“卖买”,而通常称之为“让渡”。这样,劳动力市场自然也是一种带特殊性的要素市场。它在履行场内交换时,所让渡的是一种依附于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故严格地说,劳动力市场是一种让渡劳动力的场所及其让渡过程的一系列“游戏规则”的总和。通常,我们将前者称之为劳动力的有形市场,将后者称作无形的市场机制。

正因为如此,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之所谓“城乡统一”,并非要求进行劳动力交换(让渡)的有形场所在时空上要一致起来,而主要指在劳动力交换(让渡)过程中,无论城镇还是乡村,都必须实行统一的“游戏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制度性“壁垒”,更不能对某一群体有所“歧视”。

可见,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取决于导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壁垒”能否冲破。即能不能消除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有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对这两项传统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后,其正面效应是否大于负面影响。我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上述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一是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生活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权和居住权等。实行传统的城乡户籍隔离管制和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这一事实上的“身份歧视”政策显然有违“国民待遇”平等的法理。二是从改革发展的趋势看,缩小城乡和全体劳动者的身份差别,实现市场供给主体的公平公正竞争,是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总趋势。同时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迫切需要“减少农民,增加市民”,改变农业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的原始转移方式。三是破除传统的城乡户籍管理和有差别的福利保障制度,不仅是逐步消除城乡与工农“两大差别”的需要,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且改革和创新的收益必然大于成本。它的创新收益主要体现在:其一,有利于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缓解农村就业矛盾,并提高我省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消费水平提高;其二,有利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推动全省产业升级和二、三产业比重的提高,从而使整个经济的就业容量增加;其三,有利于增加城镇劳动者就业的替代压力,促使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在转变就业观念的同时,通过培训迅速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可见,从我省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为指导,从尽快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积极扩大城乡就业,改善全省人民生活出发,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情,顺应全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在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发展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为全面缓解城乡就业矛盾、稳定就业局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其基本原则是:①统筹兼顾原则。今后,我省在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过程中,必须把城镇就业与农村就业一并考虑。特别是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中,必须城乡统筹兼顾,而不能再搞新的“城镇就业垄断”,更不允许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采取“歧视性政策”;②宏观调控原则。要通过对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经常性调查,及时掌握全省劳动力资源的供求数量、供求结构及其城乡分布状况,并适时采取经济的和政策的措施,从宏观上合理调控城乡失业率,以尽量避免矛盾冲突;③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当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失业压力较大时,全省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就业投入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以提高全省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并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投入少、见效快的第三产业和民营企业。当全省劳动者的就业比较充分,市场供求处于均衡时,我们又必须注重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以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益,并尽可能裁减企业冗员,促进企业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升级。

(三)基本思路与目标模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思路是:第一步,由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抽调专门力量,认真开展今后一个时期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预测,并对各大产业的发展概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力的需求作出科学预测,在澄清劳动力供需底子的基础上,建立起劳动力供需的动态模型,为培育全省统一劳动力市场提供现实依据。

第二步,对全省现有各级各类劳动力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中心、乡镇劳动服务站)进行电脑联网,以畅通劳动力供需信息的传输渠道,并切实做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顺应加快城镇化的需要,为促进小城镇服务业的发展,重点扶持县乡两级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建设,使之尽快成为全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有形载体和可靠基础。

第三步,切实深化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农用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就业地入户登记、农用土地合理流转和无差别的福利保障等项制度,从而消除妨碍全省城乡劳动力流动、转移的种种制度性壁垒,为尽快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劳动力连锁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四步,在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降低信息搜寻处置成本,优化劳动力供求信息传输手段的前提下,逐步延伸现有劳动力市场的覆盖半径,从而使全省各地彼此分割的各级各类“小市场”,通过现代信息传输手段,不留死角地全面实现联网运作。

本着这一基本思路,笔者主张,我省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应选择为:覆盖半径大、组织成本低,且劳动力供求信息搜寻渠道畅通、传递方式先进的“劳动力连锁超市”。

三、促进城乡统一市场发育的政策取向及对策

(一)政策取向

众所周知,劳动力的配置与再配置,以劳动力的流动为必要条件。能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尽快形成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机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拆除有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樊篱”。那么,目前仍有哪些制度性樊篱在妨碍着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拆除这些“樊篱”的政策取向如何呢?我们认为,也许其最大的“樊篱”即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伴随而来有差别的城乡福利保障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已成为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阻碍劳动力供求双方自由交换与选择的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因此,今后我们拆除这一樊篱,破除“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的政策取向,就只能是彻底消除城乡界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不合理的福利保障差别。今后制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点,是要通过一系列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使城乡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与自主择业,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成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和主要手段。

(二)对策措施

为拆除有碍劳动力特别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转移的樊篱,冲破不利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育的制度性壁垒,促进全省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如下对策措施:

第一,尽快建立起有权威和全省统一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搜寻与组织系统及其管理制度。据问卷调查,目前,影响全省城乡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因素很多,除个人主观原因(包括就业观念、文化技术素质等)外,户籍与地域限制、择业自由、用人单位进人限制等制度因素仍构成主要障碍。然而尤其值得重视的一个非常直接的原因是劳动力供需信息不完全。据对湖南省益阳市近1000名农业剩余劳动力和近200名企业下岗职工的抽样调查,分别有40%的农民和25%的下岗职工根本“不知道哪里有事做,哪些工作适合我做”,还有35%的人认为如今“找事做需投入的时间、开支和精力太大”。可见,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下,劳动力供需信息机制运作的状况如何,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和转移产生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适应市场取向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为发挥城乡统一市场对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切实抓好劳动力供需信息搜寻的网络建设,并通过对全省城乡广泛的劳动力资源调查与需求预测,及时掌握其供求状况。同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交流、传播与咨询工作,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为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此外,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供需信息交流系统与制度上,从而依靠信息机制的传导功能来模糊各“小市场”的边际,延伸市场覆盖半径,以冲破劳动力市场行政分割与城乡分离的种种制度性樊篱。

第二,矫正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在催化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以及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中,整个社会经济包括劳动经济的运行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国家宏观调控包括社会失业率的调控,都要在市场有序运作的基础上进行。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目标模式——“连锁超市”模式,要求冲破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为此,不仅要改变政府是用人主体这一“角色错位”状况,而且要创新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障等项制度,使城乡劳动者能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和职业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矫正过来扭曲了的政府行为和劳动政策的目标取向,迅速改变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格局。今后政府劳动部门的职责不是管理哪些单位或哪些劳动者,而是要通过户籍和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提供使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能够有序运作的制度框架,并把主要精力用到综合运用法制、经济和信息的手段,从宏观上调控社会失业率和规范市场行为上来。

第三,在健全市场服务机构、搞好相关制度创新基础上,冲破城乡分割的制度性樊篱,统筹兼顾城乡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乡的就业矛盾十分严峻,公开失业尤其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来越突出,运用统一市场促进全省就业矛盾的缓解已迫在眉睫。适应这一形势,在我省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把健全市场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制度创新,作为完善“统一市场”机制的着力点,因势利导,促进全省城乡劳动力“连锁超市”的尽快形成。为此,一是要抓好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中心,并着力健全全省统一的信息工作程序、制度及传输、交流系统,使之迅速形成部门分工协作、城乡纵横相联的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二是要注重市场法制建设,通过立法确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秩序。三是要大力进行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职业培训等项制度创新,通过消除劳动力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壁垒,提高城乡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和就业竞争

能力,从而为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镇劳动力市场合龙并轨,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行政性障碍,扭转劳动就业城乡分治的传统格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条件。

参考文献:

1、符钢战:《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我省劳动力市场供求透视》,《湖南劳动保障》,2002年第6期。

第4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论文关键词]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既包括客观事实也包括客观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推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所认定的事实是作出判决的重要基础,法院审理案件中需要认定的事实至少是法律事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常对事实作出完全相反的描述,特别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存在诸多障碍,本文主要分析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将事实认定的方法进行分类和总结。

一、由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类证据为基础以认定相关事实

在民事审判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在认定事实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这里所指的证据是有效、真实的证据。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些证据可以直接确定相关的事实,例如:在涉及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案件中,当事人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工资纠纷案件中,签字领取工资的材料可以确定领取工资的金额;在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纠纷案件中,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可以直接确定用人单位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可以直接确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也可以确定工伤的伤残等级;在加班费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供的有效考勤记录,可以直接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的工作时间。

二、没有相关证据,而由当事人自认而确定的事实

在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但如果对方对其陈述没有异议,可以直接确定相关事实。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其举证能力相对较差,在许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仅能对事实作出陈述,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否认相关事实,那么劳动者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支持,但某些案件中,用人单位认可了劳动者的说法,那么可以据此确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例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阶段,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其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派人出庭,仲裁庭遂裁决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而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用人单位出庭认可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即可以此确认双方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在一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提成款的案件中,劳动者主张其代表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应当享受合同标的额的2%的提成款,但劳动者却仅能提供相关买卖合同的复印件,且该买卖合同仅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虽然其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可以享受2%的提成款,但其无法向法庭举证证明该买卖合同系其签订的。但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承认了该买卖合同由该劳动者签订,遂仲裁支持了劳动者提成款的主张。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指出之前的确认是有误的,该买卖合同非该劳动者签订,但根据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原则,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推翻之前的陈述,法院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的自认来认定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此外,在一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油费、餐费、电话费的报销款案件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油费、餐费、电话费的发票,但没有提供该些费用可以报销的规定,单凭发票法院无法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在出庭时,则拿出了单位的报销制度,也认可了根据报销制度,部分油费、餐费和电话费是可以报销的,法院以此确定了相关事实。

三、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通过合理分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而推定相关事实

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不能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证据规则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某些行为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其立法意义是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明确的划分,对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加班事实的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存在等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基本事实由劳动者举证。对于具体的加班时间、入职和离职时间、劳动者的工资组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存在以及送达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包括劳动者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等由用人单位举证。例如,在某案件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认为在某一天,用人单位的领导口头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但用人单位却认为劳动者系自行离职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未口头解除过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无法证明口头解除的行为存在,法院也无法认定解除行为的存在。该案件的处理看似对劳动者不公平,但确实有劳动者自行离职的情况存在。同时劳动者应对领导的口头解除时也有维权手段,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如果单位拒绝出具,可以拒绝离职,也应该立即报警,由警方介入,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在某些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依据单位的相应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失职、造成单位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存在打架、偷盗等行为,如果要认定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首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其次要确认该规章制度有效送达给了劳动者,最后要对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来举证,如果单位无法达到上述举证效果,那么法院无法认定单位存在合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此外,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就签订劳动合同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继而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四、在某些案件事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案件的事实

第5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这些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既包括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的权益和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就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处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思想主张,企业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的盈利。[2]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界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是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假命题,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过于模糊、抽象,且义务对象无法加以确定,欠缺操作性;其次,如果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导致企业最终失败。因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以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让消费者承担,最终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淘汰出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消减经营者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企业社会责任一说违背了企业作为营利性社团的本质,有向公益团体转变的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持肯定的态度,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司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树立公司责任观,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促使公司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而且管理者应当自觉践行这种责任。

不论是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一方,还是否定的一方,双方的立论前提均是相同的,即认同“经济人”的假定,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假定,认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在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个人将永远不满足而竭力追求净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律经济学也接受了这一假定,并把它作为理论的前提,并主张个人是理性行为者或功利最大化者。同时,它也将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引入进来。“经济人”假定还认为:个人将永不满足并竭力追求净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个人将对未来可预测的客观成本——收益的变化做出反应。任何行为都是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可供选择资源的最后单位的边际利润是相等的。“经济人”的最大化原则不仅要求每一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而且要求每一行为扩展的边际成本要与边际收益相等。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谋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根本目标,是绝对的,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但同时,由于责任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责任与社会共生,与社会共存,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责任总是与行为主体的地位相一致。一个人在社会上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扮演一定的角色,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并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它在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获得了其他组织不同的社会地位,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事实上,企业交纳税金、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近期濒繁发生的矿难事件以及齐齐哈尔假药事件,正是反映出这些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所造成的恶劣后果。

对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议,现在应该暂告一段落。因为,在新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社会责任”列入法律,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对劳动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对企业债权人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以及非法行为的监控责任。本文主要讨论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至于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实现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择业权、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获取等劳动权利。

从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是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其社会责任所引发,主要集中表现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显失公平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千方百计压低雇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随意加班加点、生产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职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等方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较多,有立法相对滞后、执法不严、企业经营者意识淡薄等等。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企业经营者刻意回避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之所以回避其社会责任,有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的攫取利润这一资本的根本属性使然。客观方面的原因有三,一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从所周知,我国劳动力就业的压力正逐年增大,剩余劳动力、下岗职工、大中专学校的比业生以及其它待业人员的数量正不断增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严重失调,就业机会稀缺形成“买方市场”,企业主的强者地位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一步得到加强;二是监管不力。政府官员不仅是劳动行政官员,而且肩负着地方经济的责任。推行社会责任势必提高劳工待遇,而为此增加的成本都是由当地企业承担的,这会导致当地劳动力廉价的优势丧失,并可能损害当地企业和政府的经济利益。因此,基层政府官员更多表现出对企业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表示理解或者行过且过;三是职工维权的机制不完善。目前企业职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合法途径是“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非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职工要在漫长的仲裁或审理过程中等待,影响进入诉讼程序的时间,使职工没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与资方抗争。

第6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马克思认为,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如:钱伯海教授,断言,“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有人认为稀缺性也是价值的源泉之一,应抛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回到三要素价值理论上来等等。马克思认为新科技是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但是有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如:谷书堂认为:“二战以来,科技迅速发展,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以至于戴上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桂冠。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技术因素所起的作用60%-80%,活劳动的作用日益下降。如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科学技术只增加使用价值的数量,而对价值的增加不起作用,这显然与现实矛盾”。又说他的解决思路:“把科技劳动即进行研制,设计,和形成软件等与直接物质生产过程视为一个由于分工而分开的过程,这种高智能的劳动被利用到直接生产过程,就不仅可以把自身的价值生产出来,而且如同活劳动一样还可以创造更高的价值,因此,科技进步同样创造价值”。钱伯海认为:“如果只承认科技转移价值,不创造价值,哪还有什么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言呢?”当然也有人对这种观点进行反驳。吴易风认为:“如果认为活劳动和新科技创造价值,就会陷入二元论”,并认为由于新科技,新知识的使用,活劳动减少,但是新价值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自从劳动价值论产生以来,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不同的经济学家对于同一经济问题往往有相反地解释,并得出不尽相同的思想结论和政策主张。这除了认识方面的原因以外,主要因为经济学家所研究的材料具有特殊性,它直接涉及到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阶级和国家的权益,接受反映特定利益的意识形态,采取符合特定利益集团的价值判断”。[1]上述问题争论的本质焦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价值一元论的争论。

二、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一元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劳动价值论,科学劳动价值论有两个根本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将价值归结为劳动;第二个特点就是将价值归结为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从第一个特点看,即:价值就是抽象的人类劳动。马克思采用了抽象的方法,抽去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属性,抽去了劳动产品的属性,劳动形式的差异,使用价值的差异,即自然的,化学的,物理的等自然属性的差异消失了,剩下的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他指出,“彼此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他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了,它们已被还原为作为人的力量的耗费,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共同性质。”[2]因此,在价值的实体中,没有使用价值的一个原子,价值的形成只不过是劳动的凝结,劳动的物化过程,就好像是水凝结为冰的过程。因此,形成价值的只能是劳动,是人的活劳动。西方的要素价值论者认为土地,资本,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实际上,土地,资本,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创造价值的源泉只有一个,就是劳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是创造财富的唯一源泉。从第二个特点看,价值是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劳动对价值最抽象层次的定义,最难理解。生产关系就是在劳动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体现出来,表现为在物的掩盖下不同产品所有者的劳动交换关系。价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就决定了创造的价值的只能是以某种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劳动。价值的这种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创造价值的只能是劳动。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是用来交换的劳动,是在某种社会生产关系下的劳动,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都表现为价值。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劳动创造价值一元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也可以集中在对如下两个问题的回答上,第一,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第二,稀缺性是否创造价值。如果说上面的回答是否定的,这就从反面证明了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的正确性。

1、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1)劳动的三种形态:①潜在的劳动。在没有使用劳动力之先,劳动的能力就已经存在于劳动者体内,这种劳动就是潜在的劳动形态。②劳动的流动形式。劳动的流动形式就是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就是劳动的直接消耗过程,就是人的脑力体力等的支出过程。这种形态的劳动,它是以劳动的流动形态存在的,因此它就是劳动的流动形式。③劳动的静态形式。劳动凝结于商品之中,便取得了劳动的静态形式,成为物化劳动,也就是价值。价值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劳动形态的转化过程,即:由潜在的劳动形态到流动的劳动形态,在到劳动的静态形式。这个过程是个单向的过程,决不会是双向的过程,也就是说,劳动决不会由静态形式转化为劳动的流动形式或潜在形式。(2)劳动与物化劳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活劳动是以劳动的流动形式存在,物化劳动是以劳动的静态形式存在。劳动作为生命力的消耗,作为生命力的支出,是工人本身的活动,“劳动被使用,被推动,因而工人的一定量体力等等被消费了,结果是工人筋疲力尽。但是劳动不仅被消费,而且同时从活的形式转化为对象形式,在对象形式中被固定,被物化”。[3]价值的创造过程就是价值的凝结过程,是活劳动转化为物化劳动的过程,是劳动的活的形式变成为对象形式,静止形式的过程。物化劳动是空间上存在的劳动,活劳动是时间上存在的劳动。作为时间上存在的运动,“如果劳动必须作为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作为活劳动而存在,它就只能作为活的主体而存在,在这个主体上,劳动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而存在;从而他就只能作为工人而存在”,[4]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即: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是现在的劳动;前者是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于它物化的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3)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价值只不过是物化劳动,如果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话,那就等于说价值创造价值,在逻辑上这就成了同义语的反复,价值不具备自我增值的特性。如果说价值能够自我增值,以价值为基础的交换准则就被破坏了。价值以对象形式,静止形式而存在,所以它才能成为交换的依据。如果它是以运动形式,变化的形式而存在,那它也绝不会成为交换的依据,那么形形的商品也不会在价值的面前统一起来。价值的创造过程就是劳动积累过程。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劳动产品的特性,脱去价值的物质外壳,我们发现,价值的创造过程也就是劳动的积累过程,劳动的凝结过程,劳动的对象化过程。物化劳动就是已经存在的劳动,已经被对象化的劳动,价值的创造就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累积。譬如物化劳动为m1,创造价值的过程也就是在m1的基础上累积的过程,新创造的价值是Δm,那么新的价值是m1+Δm,这个m1+Δm已经不是原来的载体中,它已经有了一个新的载体。新的载体的价值就是m1+Δm,从这个载体的变化过程中,我们看到了,m1只是从原来的载体中转移到新的载体中,根本不存在一个价值的创造过程。因而价值的创造过程是一个劳动的凝结过程,是一个劳动的累积过程,一旦它物化了,就只存在价值的转移问题,它再也不会创造价值了。如果说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那就等于说物化劳动具有自我增值的功能,死劳动能够活过来。物化劳动表现为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创造价值的只能是人,而绝不是物。“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物以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5]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的,而绝不是表现为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物化劳动创造的。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是以人的劳动作为推动力,这种人和物的关系就应凝结在价值的范畴中,但是,价值表现为“人和人”的关系,而不是表现为“人和物”的关系,因此作为表现为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物化劳动是不创造价值。(4)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稀缺性创造价值这样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它有着一定的现实根源。随着改革的深入,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他们自然会有否定劳动价值论,坚持资产阶级的三要素价值论的理论冲动。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一个旧观点。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为资产阶级进行辩护。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也就说,创造价值的不仅仅是劳动,资本也是价值的创造者,这就淡化了资产阶级的剥削程度,从而使资产阶级的收入合理化,也就不存在资本家凭借资本对工人进行剥削的问题了。坚持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实质上就是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劳动创造价值一元论,而不是多元论。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也就是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也是价值的源泉,这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恰恰相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的根本否定。价值源泉唯一性原理是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命题。否定了它就是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就是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我党指导思想的核心,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精髓。如果将物化劳动也纳入价值的创造中,就有可能改变我党指导思想的性质,影响社会主义的性质、方向,影响社会主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剩余价值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支柱,否定劳动价值论,坚持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观点是为私有制、为剥削辩护,其主义的性质很明显。

2、稀缺性与价值创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些学者主张将“稀缺性”引入价值的创造中,认为稀缺性是价值的源泉之一。其实这种观点并非现在的发明。很多资产阶级的学者就持有这种观点。庞巴维克说:“一切物品都有用途,但并不是一切物品都有价值。一种物品要具有价值,必须既具有有用性,也具有稀缺性”,“有用性和稀缺性是决定物品价值的最终因素”。古典劳动价值论的代表人物李嘉图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疑惑,他说:“具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是从两个源泉来的——一个是它们的稀少性,另一个是获取时所必需的劳动量”,[6]但是他认为这只适用于极少数商品。要弄清楚稀缺性是否创造价值,首相要弄清楚什么是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把稀缺性理解为某种物的稀少性是不够的。这样理解是立足于物与物的比例来说的,就是一物相对于另一物是太少了。假如A物品相对于其它物品是太少了,仅仅由此是不能得出A具有稀缺性的,因为A相对于它物是很少,但是人对它的需要更少,那么,A仍然是富裕的。假如人根本就不需要A,那么A就无所谓稀缺性。因此稀缺性是立足于人和物的关系来说的,它的本质仍然是人和物的关系,是使用价值,是效用。承认稀缺性是价值的源泉就等于承认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是有着本质的不同,是根本对立的,水火不容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将价值归结为抽象的人类劳动,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和西方的效用价值论是有着根本的不同。西方的效用价值论说的价值实质上是效用,是人和物的关系。因此,将稀缺性引入价值的创造中不是对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反而是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倒退。

第7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一般认为,劳动者(或劳工、职工)权益是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的权利集合,它又可划分为个体劳动权(包括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集体劳动权(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主要通过工会组织行使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靠廉价的土地资源、相当低的劳动标准和环境标准来吸引资本,这就形成了“趋劣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局面。我国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廉价劳动力不仅是中国产品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也是吸引海外资本的最大因素,这个局面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而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天然偏好更不可能改变,所以一些企业相应地就倾向使用更长的劳动时间、更大的劳动强度、更低廉的小时工资、更马虎的生产环境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及有力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状况必然每况愈下。

一段时期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人们较多关注产权(资本)和经营权(管理)的改革,而对如何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防范资本内在具有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倾向等问题关注较少,进而导致一些地方的劳动(劳资)关系出现紧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当前,许多,多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付补偿金过低、企业重组改制人员分流下岗等问题处理不当所致,几乎所有比较激烈的诉求和抗争都是围绕着劳动者权益受损展开的。因此,劳动者维权不仅是一个社会公正问题,也是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权方面占有特殊位置,尤其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夏,沃尔玛深圳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以后各地多家沃尔玛门店组建了工会,这无论对一向拒建丁会的零售商巨头沃尔玛,还是更多采取观望态度的外企私企来说,都产生了不小震动。这一事件在国内引起了许多议论,被认为是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大成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突破。2007年春,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在广州的连锁店末执行我国地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严重侵害非全日制劳工权益的情况曝光,舆论沸沸扬扬。全国总工会要求当地工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工会积檄协助地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有关企业用工行为开展检查。2008年冬,重庆、三业、深圳等城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租金过高,以及有关部门打击黑车不力等问题,积怨爆发,先后发生集体罢运事件,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当地主要负责人出面代表政府与出租车司机座谈,比较稳妥地平息了事态。针对出租车企业“空心化”(劳动关系虚化)等问题,全国总工会通知要求推进出租车企业组建工会,从签订劳动合同人手,规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劳资)关系是构成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和偕稳定的劳动关系取决于劳资双方力量的大致平衡。劳动者必须也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工会才能获得与资方谈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可是,我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至今没有组建工会,人数高达近2亿的农民工人会情况更不容乐观。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劳动安全无保障等侵权情况屡禁不止。劳动者个体无法与资方进行谈判,就不得不采取上访、静坐示威等方式,乃至酿成。

目前我国工会面临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新变化,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艰巨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逐步突出维权职能。新《工会法》(2001)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4年全国总工会确立“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2005年全国总工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强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着力点,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行维权。工会十五大(2008)通过《中同工会章程(修正案)》把以上内容写入总则,体现了中国工会发展改革的新要求和广大劳动者的殷殷期盼。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劳动者维权的关注。1999年,“体面劳动”(deeent work)又被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当前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确定了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四大战略。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了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而集体谈判正是实施这些制度的基础。近年,全国总工会联合世界工联等组织连续举办“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北京)国际论坛,围绕“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对策与措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工会与消除贫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移(农)民工人权益”、“促进社会对话”、“可持续发展、体而劳动和工会的作用”、“科学发展、体面劳动和职工权益”等议题展开讨论与合作。

在我国,无论何种所有制的企业,工会都应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职工权益的维护者。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离不开各级工会依法履职、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积极作用。

一是必须切实履行基本职责。根据新《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必须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响亮地提出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但现行有关法律条款的表述仍然比较笼统,特别是没有针对违反工会法的责任追究。

第8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汇率变动}就业;出口退税,外向程度;市场势力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li)06―0025一05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人民币汇率制度也在逐步走向市场化。从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升值速度明显,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汇率波动幅度明显扩大,至2010年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升值24.97%0。在我国长期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模式下,汇率变动引发了人们对国内就业形势的担忧。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欧美国家的经济陷入低迷状态,我国企业的外部需求受到了很大影响,特别是沿海地区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中小企业面临着生产成本上涨、利润下降的严峻挑战,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第9篇:劳动实践的建议范文

文/大隐

草绳在农村的用途很广,犁田、挑担、打草包、搭瓜棚、围鸡圈鸭舍等都离不开绳子。如皋农村家家户户的生活和生产用绳都是人工双手搓出来的。过去,长寿之乡的很多农户在农闲时专事搓绳,然后把积攒的草绳卖给供销社,以补贴家用。我在长寿村发现,这里70岁以上的老人没有不会搓绳的。

搓绳的原料大多是稻草,工具就是一双手。用以搓绳的稻草一般要经过简单的处理后才能用。先将稻草扎成若干小把,洒上水,然后用木榔头把草捶软。捶草不可太用力,以免把草捶断,或者把草捶得太软,太软的稻草容易缠手也是不好搓的。通常的办法就是沿草把根处向梢处边捶边转动,手摸上去感到有柔性和舒服即可。经过这样处理的草被称为“熟草”。

搓绳的方法很简单,把稻草放在手心,通过双绞原理,两手一搓就成了绳子。但要把绳搓得结实和规整不是件容易的事。刚学搓绳的人,搓不了几米长,手心便疼痛难忍,再搓的话手上就要起血泡了。

把搓绳作为一种健身的手段是如皋长寿之乡百姓的生活心得。如皋农村的百岁老人差不多都有常年搓绳的经验。新姚乡5位百岁老人过去都以搓绳为业,他们看上去就很与众不同——面色红润、目光如炯,而且记忆力好,很少生病。

搓绳长寿的秘密在于通过搓磨手心的穴位刺激了全身的经络,同时两臂的规律性活动带动了肩、背、手腕的肌肉和骨骼的运动。

照中医经络学说,人体最重要的12条正经中,与手相关的有6条,手部与此相关的穴位有23个。如果加上经外奇穴等,手部的穴位可达90多个,按摩或按压这些穴位,几乎可以治疗全身疾病。

所以,现在如皋长寿村的老人都把搓绳作为一种健身手段。它动作简单,操作方便,效果明显,在坊间很受推崇。

来自长寿之乡的经验告诉我们,搓绳宜在早上10点和下午3点进行,因为这个时间胃部消化处于相对安静的状态,心血平和。搓绳以每次搓30-40分钟为宜,其间每隔5分钟转换一下姿势,走到窗前,轻甩两手,再抬眼远望,做腹式呼吸,这样有利于活络筋骨和身体气血流动,增强心肺功能,同时也有利于手心的休息。

如果每天搓绳一个小时,那么就能搓出大约10米长的绳来。如皋长寿村的老人也有不计时间而通过定长度来确定每日搓绳计划的。虽然现在草绳在农村的用途并不广泛,但长寿村搓绳的老人大有人在。这是他们用以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的独特方法,值得我们关注和效仿。

毫无疑问,搓绳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同时刺激手上的所有经络和穴位,从而牵动全身的经络,有利于滋养五脏六腑。如果采取变通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目的。如皋长寿村的老人告诉我,可以用一根小木棍放在掌上模仿搓绳的动作来回搓;也可用铅球在手上转动作搓绳状;甚至可以十指并拢,两手心相对而搓。搓手的动作不受时间和环境的制约,灵活方便,随时随地随性,是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好方法。

老年人的17种最佳运动方法(十一)——椅式瑜伽

文/大隐

椅式瑜伽就是借助椅子练习瑜伽的活动,它特别适合老年人锻炼韧带和肌肉。

传统瑜伽中的经典动作是双腿直立,然后俯身弯腰以手触地。而椅式瑜伽则需要将两把椅子面对面放好,在其中一把椅子上坐下,把腿平放在另外一把椅子上,然后用双手去够那把椅子的靠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