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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计责任;界定机制;内容;司法鉴定
一、现行的审计责任界定机制
(一)审计责任的产生根源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由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构成。在受托经济责任背景下,基于预期使用者对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不确定性,而由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鉴证责任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作为契约的一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享有审计收费等权利的同时,也必然承担了为委托人提供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审计信息的义务,这就是审计的职业责任;而当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审计信息达不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就是审计的法律责任。所以,只要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实施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就承担了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性质就是其审计责任产生的根源。
(二)审计责任的内容约定
1.约定机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内容约定实质上就是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做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而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在于应当由谁来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和规定。
理论上讲,作为合同的双方,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应在平等商议之后,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审计责任的内容应当是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博弈的结果。
而现实中,由于审计委托人往往缺乏对审计的专业性认知,他们往往放弃了对审计责任的谈判权,更倾向于被动接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责任方案。与此同时,会计职业界为给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行业保护,采用准则规定的形式,明确提出了行业意义上的审计责任,以供注册会计师执业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责任的内容也就转变为一种行业约定。可见,目前审计责任内容的约定机制是对审计信息使用者极为不利的单方集体约定机制。
2.责任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审计报告中必须包含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这一段落由以下内容构成:(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2)审计程序的选择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
显然,这里暗含的意思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得了自认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可以免除审计责任,而丝毫没有提及其审计报告应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对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影响。可见我国会计职业界有着明显的行业保护倾向。另外,在关于审计责任的表述中,一再强调职业判断这一主观标准,从而导致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缺乏客观的标准。
(三)审计责任的司法鉴定
审计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而一直以来,对于虚假审计报告民事责任的认定都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跨越会计、审计、管理、法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的非常复杂的问题。当民事纠纷的双方对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产生分歧时,司法人员往往也无力充当鉴定兼审判的双重角色,从而影响民事诉讼案件司法处理的客观、公正和有效。
2008年3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并同时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这标志着我国由中注协主导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已经启动。这一机制的启动必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家发起设立的,这一机构与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先天的血缘关系。因此,如何保证鉴定委员会及鉴定人的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防止道德风险和权利滥用等问题仍然有待解决。
二、现行审计责任界定机制的影响分析
(一)对审计服务质量的影响
审计质量包括审计人员的质量、审计过程的质量和审计报告的质量三个方面,而审计报告的质量是审计质量的最终体现,也是这三者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也就是说,衡量审计质量高低的关键在于审计报告能否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的真实状况披露出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审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注册会计师围绕提高审计质量所付出的努力程度与其所承担的审计责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只有当对审计责任的界定既能够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又能够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时,才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而目前的审计责任界定机制给了注册会计师太多自我合理化的空间,是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改进与提高的。
(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
“审计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又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市场的作用。社会公众一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最大购买者和需求者,债权人、股东依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进行投资、经营等决策,审计信息的买卖双方由市场交换机制约束。
如果注册会计师行业不能够对社会公众承担足够的责任,那么社会公众将不会以牺牲时间和金钱为代价,指望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获取值得信赖的审计信息。而丧失了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度必将大打折扣,同时,失去了社会公众的要求和压力这一行业发展的原动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必将裹足不前。
三、重塑审计责任的界定机制
(一)正视社会公众的审计责任期望
不可否认,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能力和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恰恰是这一差距的存在,迫使会计职业界一步步改进审计准则以及弥补执业缺陷。因此,“期望差距”不应该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回避其审计责任的借口,而应该成为推动审计质量不断提高的动力。
同时会计职业界也应该认识到,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并不是遥不可及。正如能够理解医生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医治患者,警察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侦破案件一样,社会公众也并不指望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只要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不会产生误导。
因此,会计职业界应当认真反省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漏洞和监管的缺陷,正确看待并冷静思考来自社会公众的指责。
(二)准确定位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
会计职业界一再强调以对审计执业标准的遵循程度作为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即只要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均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一界定是无比荒谬的。
首先,审计准则是从审计人员的经验和惯例中提炼出来的,它的产生是一个相当“主观”的过程,其完善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不应该认为审计准则是没有局限性的,更不应该认为审计准则是高质量执业的标准。
其次,审计准则是由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它的形成过程没有任何外部机构或人员的介入,这就使得审计准则不可避免地披上了行业保护的外衣。而缺乏社会公众的认可,审计界以自己制定的审计准则来评价自己审计执业的质量,自然也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审计准则只是审计执业的法定标准,它也只能作为审计执业的最起码要求,而不应该被理解为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环境下所必须做到的一切。换句话说,审计人员没有按照审计准则执业,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按照审计准则执业了,则未必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打破审计责任内容的单方约定
目前会计职业界对审计责任的单方集体约定对社会公众是不利的,对提高审计质量也是无益的。对于任何一个行业而言,职业责任都应当是社会赋予的,而不应当是该职业的从业者自行划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冲破固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面对社会公众。因为只有面对公众,才能做到真正的自我保护。
审计责任的内容应当变单方约定为双方约定,考虑到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因素的制约,可以选择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的内容固定下来。
对于审计职业责任的界定,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基本还处于空白。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中均没有明确地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而对于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但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法律之间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有的甚至相互矛盾。这样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问题,也造成了法律界与审计职业界之间的分歧和争执。
打破审计责任内容的单方约定机制,当务之急在于在相应立法中补充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条款,并理顺不同法律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要求。
(四)完善执业责任的司法鉴定机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定委员会”)的成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的构建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要保证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之进行完善:
1.完善鉴定委员会的管理机制
鉴定委员会应由财政部和司法部共同领导管理,并参照由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标准对之进行年度审核。同时,组建省级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注协和司法部门共同领导和管理。
2.明确鉴定人的资格能力要求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人的认定宜采用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重复合制,即申请人首先必须具备鉴定人应有的职业能力和资格;然后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经中注协和司法部登记获得执业资格后才能正式成为鉴定人。
3.统一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执业责任鉴定技术标准的缺失会导致鉴定过程的随意性以及鉴定结论的模糊性。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便于操作的鉴定技术标准,包括证据的搜集和确认标准、证据的定量和计量标准、综合判断标准以及鉴定结论的用语标准等。此外,还应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用于规范鉴定程序。
4.建立鉴定意见书的采信机制
鉴定意见要被法官所接受并转化为裁定案件的直接证据,还需要经过法庭的检验,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这就是鉴定意见书的采信机制。具体应包括宣誓制度、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法官对鉴定意见书的最终审定等内容。
【参考文献】
[1] 杨书怀. 审计报告中的审计责任:演进与反思[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1).
[2] 朱倩,谭新良.关于注册会计师社会责任与执业利益冲突的思考[J].财会通讯,2005(8).
关键词 会计舞弊 法务会计 专业知识
中图分类号:D918.95 文献标识码:A
法务会计是一个边缘性的学科,法务会计是把法学领域的相关知识和会计学方面的一些知识运用技巧巧妙的结合到一起,更好的服务社会。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中的账务舞弊的问题日益严重,而且舞弊的手法从某种程度来说也越来越多样化,涉及到的知识也越来越广泛,通常都涉及到会计和法律等多个方面。
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凸显会计的重要性,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主要是以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为表现形式的会计舞弊越来越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最早时期,企业的会计做账相对来说简单轻松很多,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规避会计舞弊方面的知识结构,但是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财务方面的账务也越来越繁重,所以会计舞弊在企业中的表现就越来越多样化,仅仅靠着审计会计来查清楚企业的账目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所以说法务会计就派上了用场。
法务会计人员要查清企业的账目,就一定要具备相对应的技能,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阻止企业财务上的舞弊技巧,这不仅包括会计审计还需要有企业经营的知识和法律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技能,我们才可以更好的调查,分析,报告,并且对于会计舞弊方面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我国,法务会计具有双重性,法务会计既可以诉讼证据的书面证据被有关机构采纳,也可以在法庭上作为鉴定结论被采用。前面主要是法务会计在会计的审计报告中获得的和会计舞弊有关的财务数据分析材料,后面的主要是说法务会计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对于财务上的舞弊来说,由于现在企业发展的越来越复杂,如果我们单纯的将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作为书证,那么它的证明力远远不够,而且如果是让司法人员用会计专业的知识来调查企业中的财务问题也显然是不现实的一种做法,最后我们只能采用法务会计人员最后在法庭上面出具的财务鉴定报告。同时,司法鉴定报告要为法庭采纳,在我们国家我们还要求提供司法鉴定报告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就是要通过司法部组织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然后取得相应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这样我们才可以把会计舞弊的过程披露出来,让会计舞弊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会计舞弊的披露之后,会计的欺诈行为也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在发现阶段采集,分散会计舞弊相关的信息,应该有一定的证明力,最后,根据法务会计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鉴定结论和专家的证词是法院使用的。因此,法务会计证据应具有一定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务会计,不管对真实和虚假的内容描述,只要是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参与其中,并证明事实的联系。会计舞弊的证据必须是相关的,以证明是否存在会计舞弊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形成过程和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遵守司法会计证据的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我国法务会计人才需要收集证据,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
在法庭上,法务会计的证据就可以明确被用来证明企业的财务舞弊事实,这是有法务会计本来就是为法庭服务的本质决定的,它应该提供一种正确的依据,来为法庭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就必须取得各管和有关联的证据来证明会计舞弊这样一种行为是不是已经发生了,同时,它也可以被用来作为信息披露管理上的会计欺诈和捏造事实强词夺理,如实陈述的有利工具。法务会计人员发现欺诈舞弊审计,欺诈,得出相关结论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使会计造假的人认罪,他的罪行如实陈述。它也为会计舞弊相关利益者主张其权利提供依据。在涉及的证券诉讼会计舞弊,广大投资者遭受会计欺诈造成的损害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这些证据中,法务会计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司法会计证据具有更大的效应,使会计信息舞弊审计识别最终可以实现,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会计法律威慑。法务会计财务报告是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成果,对法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将体现证明实力的强弱。因此,在法务会计报告中,其内容应该很容易理解,尽量减少使用会计,审计和其他专业的语言,法规和法律法规可能引用的详细,以便使法官能够理解,有助于自由心证的形成。
总之,对法务会计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将是未来对法务会计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它必将极大地推动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
(作者:卢孟秋,贵州民族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硕士;朱浩壬;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吴晓鹏,冯欣荣.职务舞弊:来自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报告[J].中国审计,2003,(24):12-15.
[2]刘桂良,瞿友喜.现代审计学[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25-26.
关键词: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对策
工程造价审计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重视程度不断得到加大,运用日益广泛,在现实中也取得不少成绩。就我国当前形势而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内需,各大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这正是工程造价审计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机,此时研究工程造审计现实意义更为强烈。
一、研究概述
工程造价审计是独立于建设单位,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和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具体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实施的审核与监督;并通过审计监督,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编制方法的合法合规性。
工程造价审计的意义重大。
第一,具有“合法”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审查工程造价方案是否真实可靠,审查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具有“提高”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客观的评价建设效益,促进建设单位总结建设经验,反思问题进而预防解决问题,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具有“趋同”意义。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是拓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范围和丰富审计内涵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在国外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的对象广泛。从形式上来看,工程造价审计对象是指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及其相关资料。作为崭新审计领域,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提供的审计资料与以往的财务审计有所不同。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投标资料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材料、联系单、摄影摄像资料等。从本质上看,指的是相关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活动。与活动相关的是各种人财物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也是工程造价审计之中要面对且捋顺的工作内容。
二、工程造价审计存在风险
正是因为工程造价审计对象广泛,内容复杂,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敏感性更强、审计环境更为复杂、更加注重沟通技巧、更需要专业判断等业务特点,加之建筑经济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工程造价审计更容易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造价审计容易引起失误
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使它从策划到决算环节众多,变数较大。既要经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基建程序,同时又要经过计划、概预算、实施过程中追加投资以及最后决算。环节多且易生变故,人材物条件、自然条件、建设者主管认识等众多因素都会导致变化。如人材物的因素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因素就很多,市场可以调节价格,政策法规也可以影响原料价格。价格一旦发生变化,成本就会变化,进而导致整个工程活动发生变化如变更设计、扩大规模、增设项目等等。再如建设者的主观认识发生偏差,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也会对工程项目的开展带来变化。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难度,各个环节、各个要素稍有把握不准就容易引起审计误差甚至是失误,审计结果就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审计责任。
2.工程造价审计不可避免失误
工程造价审计不仅因工程建设的环节多变数大而可能产生风险,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工程审计造价审计滞后性的实际工作特点,也难免会产生风险。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的介人,在时间上大都是滞后的。往往是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甚至是结算阶段,审计部门才接到审计指令。工程造价审计与一般财务审计不同,实践性更强,一些审计证据必须从社工现场才能获得,一旦错过时机,要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分析,困难程度就很大,有的现场已经面目皆非,根本无从考究;隐蔽工程已经覆盖,其“真实面目”无法看清,获取不到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又怎能发表准确的审计意见?由此可见,由于审计滞后的现状,风险不可避免。
三、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
造成工程造价审计的风险有根本原因,也有直接原因。若果说制度上的和管理方式上的是导致风险的根本原因,那么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的人员素质和操作问题就是直接原因。
1.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存在分歧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分不开的,然而就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还是有分歧的,这种分歧会导致工程造价审计出现方向的偏差。分歧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划分上,有人认为工程项目建设是市场行为,工程建设的双方属平等市场主体,应该用合同法来约束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国家建设的工程项目大部分多为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业的建设,认为行政参与的成分多,应该用审计法来约束。由于对工程建设本质的认识不同,工程建设认定的文书也有多种形式,不光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还有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等等。不同工程采用不同的报告文书,甚至同一工程的不同环节也有不同的报告。不光会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混乱,也会给造价审计的工作带来影响,造价审计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这些文书的认定会存在审计风险。特别是当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报告意见相左时,风险更大,这类事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2.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主要是建设方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本上一般比较重视,千方百计控制成本,然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往往不重视,导致管理上存在漏洞。有些工程项目建设甚至都没有内控制度,有的单位即使有内控制度也纯粹就是为了应付外部检查,根本未执行等等。就已经制定完整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得到执行的情况来看,执行效果也不如人意。或因管理人员敷衍塞责而失效,或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而失效,或因建设环境和项目规模的改变而失效。笔者审计过的项目中,甚至出现了较多的行政干预和个人色彩,行政领导任意更改工程设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极为常见,某些项目打上了深深的个人烙印,经常会听到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相关参建人说这是“某某的工程”。
3.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存在问题
这种问题来自工程造价审计部门自身的在审计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比如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等。首先,从人员素质来看,审计人员的素质还不够专业。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常常是一个人充当多面手,边干边学,遇到审计难题时,不能有正确、合理的判断,这些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表现都会产生审计风险。此外,由于某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是知情不报,也给工程造价审计带来风险。其次,就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来看,也存在管理组织不力的情况。
(1)人员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既懂专业又懂工程的综合素质人才,偶尔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紧急且合适人选暂时没有找到的的情况下,审计活动的组织上就会产生随意性。转(2)时间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出于造价审计活动时间紧张的原因,有些审计组为了赶进度,简化审计操作规程,导致审计风险产生。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3)力量有限而组织管理出问题。造价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限于工程技术力量,往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协助完成工作,没有考虑所聘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还有回避关系等问题。虽然缓解了力量有限的矛盾,但带来了一些导致审计风险的因素。
四、突破工程造价审计风险
1.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基础
(1)明确对工程造价审计文书的认定。当前特别是明确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合同法中的法律地位,在现阶段显得尤其重要。这一认定实际上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认定。
(2)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与工程造价审计活动密不可分,可以考虑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法律规范。通过这个规范,对工程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行为准则予以明确,确定每一环节、每一程序上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明确各环节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各监管主体间的联系,使工程项目管理真正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完善的制度下健康发展,为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3)明确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完善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是防范审计风险的直接作用力量,能够保证审计主体的各项工作有序、合理、科学地进行,更加有利于不断修正审计主体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状况。一方面要建立审计工作的责任制度、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能够约束审计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能够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积极地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还要谨慎利用社会审计资源,慎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前,应对拟聘请对象的执业资质、技术力量、以往执业情况之诚信度进行充分的了解。委托之后要对被委托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可实行专人全程跟班审计,确保被委托工作有效开展,若中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尽力避免降低风险。
2.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是关键
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的问题是导致风险的直接原因,减少审计过程的问题发生不仅要靠制度,还要靠活动的实施者。工程造价审计人员素质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一方面可以加强理论的培训学习,树立典型,学习榜样,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先进,加大惩罚职业道德败坏,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建立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针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需要,系统地、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工程项目管理只是,以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补充的是在充实工程造价审计队伍时除配备必要的财会审计专业人员外,要注重选配一些懂各种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工程造价审计队伍。
3.改进工作方法是创新
革新工程造价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效率,用更科学合理、更利于防范风险的方式方法来开展工作。鉴于工程造价确定的特点和近年来审计工作新趋势,工程造价审计在审计方法上,应当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做到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真正发挥审计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职能。还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行业间工作交流,研究工作中的难题,分析取得成绩的原因,推广先进审计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冬:工程造价审计理论及发展趋势[J].现代审计与会计,2007,03.
[2]龚松蒋宇红: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07(20).
[3]曹佐:高速公路工程造价审计验证工作初探[J].山西交通科技2007年2月.
真诚地希望本专栏能对广大读者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踊跃提供案例,并对专栏的形式与内容及其质量、效果等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原文与批注
关于A某某涉嫌诈骗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文 号)
XXX检察院:
一、绪言
应贵院的聘请,对A某某涉嫌诈骗案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案情概述:X年X月至X月,A某某以能够买到X货物等名义,先后骗取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的购货款,用于A某某归还前欠等。
鉴定要求:检验和确认A某某骗取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乙公司购货款的数额及去向。
检材提供: A某某涉案的财务书证和案件资料,均由X检察院提供。
二、检验
(一)关于A某某取得甲公司X元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A某某以可买到X货物,取得甲公司B某某现金X元。X年X月X日,由于甲公司B某某未买到X货物,根据双方的事先约定,A某某通过乙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将X元(X元本金+X元赔偿金)划到甲公司B某某指定的庚公司开设在银行X的X账户(见附件一/1-2)。
2.经查,X年X月,A某某又以可以买到X货物为诱饵,并提供X收费单据的传真件。双方协议约定:由A某某供应甲公司B某某X货物,价格X元,协议签订时B某某先交X元;如果不能履行协议,A某某应在2日内把已收款项如数退回,并支付违约金X元(见附件一/3-4)。
3.经查,X年X月X日,甲公司B某某支付X元,并按A某某的要求,将汇票收款人写为丙公司。同日,A某某出具收到B某某X元的收据(见附件一/5)。
经查,X年X月X日,甲公司B某某又将暂存于庚公司C某某处的X元,作为购买X货物的货款付给A某某。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B某某X元汇票的收条(见附件一/6)。
4.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将甲公司B某某开给丙公司的银行汇票X元,经丙公司背书后,解入辛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归还A某某向辛公司的借款X元,尚余X元由辛公司退回庚公司,然后由庚公司C某某提现交给A某某(见附件一
/7-9)。
经查,庚公司账上反映,A某某用甲公司B某某支付的X元购买X货物的货款已存入庚公司,A某某从庚公司开出汇票X元和汇票X元解入已公司提取现金(见附件一
/10-13)。
综上查证,甲公司B某某合计付给A某某X元,结果未买到货物,A某某不但未按协议退回货款,反而将上述货款用于归还其前欠。
(二)关于A某某取得乙公司X元后归还X元、尚余X元未归还的查证
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以可以低价买到X货物为诱饵,乙公司D某某就开出收款人为已公司#X的银行汇票X元,预付库存汽油款定金。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X元银行汇票的借条(见附件二/1)。
经查,同月X日,乙公司D某某又带来收款人为壬公司的银行汇票X元交给A某某。A某某将上述银行汇票解入壬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乙公司D某某带来的X元银行汇票的收条(见附件二/2)。
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收到乙公司开出的收款人为庚公司的银行汇票X元,解入庚公司开设在X银行的X账户,A某某随即出具收到乙公司汇给庚公司X元汇票的收条(见附件二/3―6)。
经查,A某某从乙公司取得上述X(X元+X元+X元)后,解入已公司X元,解入壬公司账户X元,解入庚公司账户X元用于归还欠款。
经查,因低价买汽油未能成交,A某某于X年X至X月先后归还乙公司X元、X元、X元、X元,尚有X元(X元―X元)未归还乙公司(见附件二/7-8)。
(三)关于A某某取得丙公司X元、丁公司X元、戊公司X元的查证
1.经查,X年X月X日、X日,A某某以可低价买到X货物为诱饵,丙公司E某某付给A某某X元现金,A某某出具了收条(见附件三/1-4)。
2.经查,X年X月X日,A某某称:以庚公司的名义,已垫款买到X货物,并提供了购买收X货物的收费单据的传真件(见附件一/4)。X年X月X日、X月X日,G某某分2次将X元现金交给A某某。A某某随即出具收条。其中解入J某某开设在X银行的信用卡账户的X元(见附件四/1-3)。
3.经查,X年X月,A某某以可低价买到X货物为诱饵,戊公司K某某付给A某某X元柴油款。A某某出具了收条(见附件五/1-2)。
三、鉴定结论
A某某以购买X货物等名义,取得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货款X万元,A某某只归还乙公司X万元,尚余X万元被A某某用于归还前欠。其中:
(一)X年X月,A某某以可以买到X货物为诱饵,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甲公司合计付给A某某X元,结果甲公司未买到X货物,也未收回X元。A某某将X元用于:归还辛公司X元,提取现金X元,归还癸公司X元。
(二)X年X月至X月,乙公司合计付给A某某X元购买X货物。X年X月至X月,A某某只归还乙公司X元,其余X元未归还。
(三)X年X月至X月,A某某以可低价买到X货物等为诱饵,丙公司付给A某某X元、丁公司E某某付给A某某X元、戊公司付给A某某X元。
鉴定机构名称及盖章
高级司法会计师:
司法会计师: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X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本案嫌疑人A某某,于X年X月至X月,A某某以各种名义取得多家公司或个人支付的货款X万元,归还了X万元,其余X万元用于了清偿其前欠他人的债务。
二、审查情况
审查中发现该鉴定结论文书存在下列情况:
(一)未对同一涉案会计事实进行复式检验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不同于审计报告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对同一涉案会计事实进行复式检验,即一笔收支应由同一方或不同方的两份或两份以上涉案会计资料证明,而该鉴定的检验大部分采用的是单式检验,即一笔收支未以多份涉案会计资料证明。
(二)大量使用笔录等言词材料
对于一部分涉案会计事实,该鉴定检验中还大量引用了须经日后法庭审理方能确信的笔录等言词材料,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超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对象范围。
(三)未进行论证
作为一项司法会计鉴定,该鉴定没有对其所检验的检材进行必要的论证,直接作出了与检验内容重复的鉴定结论,对其所选检材既没有确立来源的合法性,也没有排除可能存在的或然性,因此无法让人确信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三、审查结论
即便鉴定结论能够与侦查结果相互印证,但因使用的方法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所应使用的正确方法,该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充其量只能算是简单的查账报告。
审查人:
日 期
注:
批注[y1]:仅写“司法会计鉴定书”即可。因为文号是以“司法会计鉴定书”连续编号的,若以“某某案司法会计鉴定书”编号的话,永远只可能是第1号
批注[y2]:一是最好讲明收到了什么检材,便于规避鉴定风险。二是最好应将检材的分类方法交待一下,告知什么检材是怎么编号的,什么检材又是怎么编号的,便于阅读者在阅读每一节检验时能知道鉴定人的检验依据是什么
批注[y3]:检验采用了叙事的方法,叙述案件事实的情形,而不是描述被检验涉案会计资料的特征。这可能是受
“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委过程是财务活动,并属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观念影响。事实上,案件事实的原委过程是侦查人员调查的对象,涉案会计资料很难反映周全,本处的叙述依据无非也就是侦查材料
批注[y4]:这是些什么检材?前面没交待清楚检材是怎么分类的,因而在此读者看不出检验(亦即叙述的情形)的依据究竟是涉案会计资料还是言词材料。若是依据言词材料描述的话,在此检验中出现不太合适
批注[y5]:第一,本鉴定的检验与结论均是从一个叙事的角度出发,因而两部分的表述是重复的,无非是归纳与被归纳而已。第二,由于没有论证,结论的说法有无涉案会计资料依据,没有说服力。此番表述更像是办案人员的结案报告
批注[y6]:在未成为国家统一的正式技术职务资格前,不宜在此用“司法会计师”。也有见用“注册会计师”的。其实,仅需用“鉴定人”标注即可,并注明由国家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鉴定人证书编号
论文摘要摘要:在我国经济转轨的同时,虽然初步建立了会计监管体制,但并未实现对会计的有效监管。文章针对现行会计监管体制的局限性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探索,希望对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所裨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缺陷,如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等诸多新问题。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应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监管体制。要实现会计监管体制创新应通过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的创新来实现。
一、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
(一)我国会计监管主体的目前状况分析
从我国目前状况看,会计监管主体总体上坚持“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的二元监管模式。就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现出监管主体较多而造成监管的效率降低,甚至形成“监管真空”。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执法监管部门从自己的职能出发,自成监管体系。这样不但未强化会计监管职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反而使会计监管本身应有的权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无处不在,行政干涉尤为严重。
(二)会计监管主体的创新,重在创建监管主体
1、创建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活动的执行者,作为会计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摘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没有什么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实行强制制裁。从这两个条件可看出,政府作为会计监管主体,虽然具有和任何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存在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政府对会计监管也无法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同时我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规则不健全,也不可能像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行业监管。因此要解决好官僚性和制度性的矛盾新问题,可寻找能弥补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缺陷的市场组织,这种组织可由财政部和行业联合授权成立,并不存在垂直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来充当,创建“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的会计监管模式。
2、创建基于三位一体模式下的独立“第三方”。这种独立“第三方”和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摘要:组织行为的效力主要依靠公众信用和国家最高财政机关赋予的权力来支撑和维持;这种组织不是像市场主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该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自己筹集或国家财政拨款等,在资金的来源上,切断了独立监管机构和资金提供者的直接联系,可以避免资金的提供者干预独立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因此由权威独立性、目标公允性和经济独立性三者之间权衡成立的独立“第三方”,可以逐渐形成以独立监管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在形成“政府监管-独立监管-行业监管”的三位一体化监管模式后,以财政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应适当放权,制定好职业技术规则,同时政府利用强制性和权威性优势对独立“第三方”和行业监管组织实行“再监管”;独立“第三方”可利用其权威性直接对注册会计师和企事业单位会计的执业进行监管和审查,促使他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主的行业监管组织,制定具体的职业规则以弥补官方规定的不足并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认定,监管独立监管以外的活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三种监管力量并非相互独立,以独立监管为主也不是独霸监管,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管的。比如摘要:政府可以对于独立监管“第三方”的监管结果进行再监管和再审查和接受独立“第三方”无法完成的非凡监管任务,从而提高行业的监管效率。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内容的分析
会计监管内容是指在会计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活动的范围。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内容不仅包括监管单位会计的会计行为,还包括监管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即从会计凭证、账薄等会计资料的生成到会计报表的形成这一过程,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处理会计资料的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等都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我们应充分地看到,过分强调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监管会使得监管的成本过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会计监管内容的着力点分散,监管不到重点,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
(二)会计监管内容的创新,重在监管关键环节
对企事业单位会计的监管范围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以财务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上,重点监管非凡经济业务的处理和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轻易造假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对国有企业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直接监管。比如摘要:在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资产所有者的监管,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检查权限,确定各部门的检点,落实好对会计事务所的再监督和再管理,以高效率和低成本为原则,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率。同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终产品,审计意见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其正确和否决定着审计报告的质量。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以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为目的,着重监管审计报告。同时在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方面,会计监管主体也应着重监管资格认定、考试准入、后续教育等关系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关键环节。
三、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标准的分析
会计监管体制的标准就是实现会计监管的“尺子”以及实现监管的手段,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法》等。从总体上看,通过这些会计监管标准的监管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新问题摘要:有的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监管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经济业务活动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缺乏可操性。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有关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很少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民事赔偿更是微乎其微。
(二)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重在健全监管法规
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管法律突出表现为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成本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因此立法机关要创建一个有效监管的法治环境,以形成一套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会计监管标准创新有摘要:
1、立法方面尽快明确地把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监督者都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支持受害投资者向相关责任人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性差异较大,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有适应自己特色的《会计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会计行政规范。
2、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法院无疑将成为有关会计案件的裁判机构,所以积极推进司法介入,建立财税专业法庭。并且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鉴定等司法鉴定报告一样,成为法庭的有力证据,同专业法庭一起裁决有关会计案件,这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四、会计监管责任创新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管责任的分析
会计监管责任主要包括对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从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上看,对于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缺乏有效的责任约束,而是更多的强调对监管客体的责任约束,甚至有些经济法规对监管客体的约束也相对模糊,如摘要:《会计法》第四条规定摘要:“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指直接负责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在实际操作中,一旦会计信息失真,首先追究的往往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这种定位对会计人员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是会计职责不对称的表现。并且国家给予政府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制定低效或者无效法规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显然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
(二)会计监管责任创新,做到权责对称
从理论上、法律上重新界定有关会计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是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的高层管理者,这样从法律上防止了“角色易位”。会计责任必须坚持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原则,做到会计资料谁认定谁负责,实行会计责任逐级转移的办法。即会计报表一旦被上级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认可或审批,认可的部门或个人就必须要对该报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部门和个人可不承担负责。同时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在现实中,高层管理人员权限过大,和会计人员责任不对称,甚至有关负责人对自己的责任熟悉不够深刻,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只是会计人员的新问题,而又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造假。所以建立必要的会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划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具体界限,以保证监管权责对称。
参考文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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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本身未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是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几种情形,也没有对虚假证明文件的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理论和实务界,对什么是虚假证明文件理解有很大不同。因此,对房地产估价行业来说,从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秩序和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何为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研究,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一、房地产估价中提供证明文件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而言是指承担资产评估(其中包括房地产估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对房地产估价来说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呢?应当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人们的一般理解认为房地产估价师评估的价值就一定能在市场上实现,否则就是失误,要求赔偿。实际上,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专家的身份提供的专业意见,而不是可实现的价格的保证。当然估价机构和人员也不能随意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估价可以分为两种性质(根据意见的用途和作用不同):一是咨询性估价(或称参考性估价);二是鉴证性估价(或称证据性估价、公证性估价)。估价报告是给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特别是众多的不特定第三方使用,为委托人向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价,如为证券发行、上市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供参考依据的估价,估价报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通常属于鉴证性估价。为委托人自己使用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如为委托人确定投标报价提供参考的估价,估价报告是一种私人产品,通常属于咨询性估价。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估价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鉴证性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要大于咨询性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虚假证明文件的定义
虚假证明文件是指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也就是说不真实,关键在何为虚假?不同的文件类型对何为虚假有不同的认识。如同房地产估价行业和法学界对如何认定房地产估价活动中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虚假证明文件,有不同的看法。判定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是是否为虚假证明文件。
(一)法学界的观点
学者孙国祥等指出,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内容上看,应该指内容完全失实或主要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形式上看,一般表现为书面的形式。
学者聂立泽指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
学者张明楷等也认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见证书等证明文件。
由此可知,法学界认为虚假就是内容或结论与事实(或实际情况)不符。法学界认为房地产估价证明文件必须证明结果是真实的,是客观事实的真实。
(二)房地产估价业界的观点
房地产估价业界的基本观点是只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了估价,就不能认定出具了虚假证明文件。如果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严格遵循了估价规范,应当免责。
由此可知,房地产估价界认为程序正义或过程的真实重要性高于结果的真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果严格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尽到了应尽的职业关注,即使最后的结果没有保证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真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最多也只能负执业责任,不能为其非故意为之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估价中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条件
那么到底如何判定是否为虚假证明文件?判定是否为虚假文件的条件是什么?房地产估价能不能在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情况下保证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对法学界要求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在执行估价准则时是如何评价的?
其实,两者本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不矛盾。房地产估价界要求首先从程序上合理保证证明文件不存在重大错报,而法学界是从实体上或者说是从内容上考虑的。法学界强调的虚假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或者结论与事实不符,而房地产估价界认为判定估价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恪守估价准则;从程序上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恪守估价准则的过程实际上是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合理的过程。
所以是否为虚假文件可以从以下条件判断:
1、估价对象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肯定是属于虚假的;
2、待评估房产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差巨大,如果明显超过合理误差范围,显然属于虚假文件,如果还是故意为之的,那就涉嫌犯罪了;
3、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到现场查勘。如果房地产估价师未去实地查勘出现重大漏洞应该属于虚假文件的范畴;
4、对委托人提供估价所依据的资料进行了审慎检查,不能无理由怀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是否有不当得利。礼下于人必有所有求,如果存在利益输送则虚假文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项目投资遭遇“无间道”
2007年。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为响应大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投资1.34亿元开发建设金地国际——供应技校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分为a、b两区,建筑面积11.18万平方米。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2009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10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10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0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10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11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2.2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2.7亿元。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鸿盛公司总经理陈炳良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而且陈炳良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12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陈炳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立案。2012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警方经过侦查查明,陈炳良在负责鼎园居住小区工程期间,收受了马子龙、吕德河、姜秋林等人48万元行贿款。大庆瑞兴监理公司刘福佳承认,针对鼎园居住小区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是虚假的(记者注:2012年12月26日,陈炳良被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就在鸿盛公司还在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的时候,2011年12月12日,中厦公司却先下手为强,以鸿盛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603万余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盛公司一方人多次向法庭强调,中厦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已经查实该报告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重新组织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但法院以鸿盛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任何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为由拒绝对该工程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而鸿盛公司认为,鸿盛公司在2010年12月6日接到中厦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即委托黑龙江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是对中厦公司结算书的不认可,否则,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审核。
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厦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鸿盛公司,鸿盛公司不同意中厦公司的结算,也不提出具体数额明确答复原告中厦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厦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据此,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决:鸿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中厦公司的a区1#楼工程款等款项4046万余元及其违约金、b区2#楼和3#楼工程款等款项74万余元及其违约金。
鸿盛公司不服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为由停止调查
2012年7月,受鸿盛公司的委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研究、论证。陈兴良、周光权、尹田、张卫平以及陈甦等国内法学界的大腕参与了此次论证。
经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专家们认为,大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不当。
专家们说,在鸿盛公司举出大量反证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并非2010年8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的情况下。大庆市中级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仅以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专家们还说,大庆市中级法院拒绝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问题。因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尚无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即使鸿盛公司不提出“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主张。大庆市中级法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指派或委托专业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专家们特别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中有关当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将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对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专家们的意见并没有得到采纳。让鸿盛公司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7月24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市中级法院已对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安机关不便再介入为由停止调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和鸿盛公司巨额财产被涉嫌侵占案,并解散了专案组。
[关键词]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预结算审核;内容;工作措施
一、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内容
1、审核工程量
计算工程量时往往会产生一定量的偏差,一般出现在开挖土方施工中的为“+偏差”,与设计室外高度相比,该开挖高度偏低,如计算仍遵循施工图纸则出现偏差,楼地面空洞、钢筋保护层等方面的计算中存在该类型偏差。尺寸计量中如无法遵循设计理论施工则易产生“―偏差”,在预结算审核中,施工图纸工程量审核为其主要内容。首先,确定计量范围,如公路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路面面层的划分等;其次,合理划分限制范围,当公路工程路基铺筑时,需准确计算模板等费用;最后,为防止计算误差的大量出现,应认真审核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尺寸,确保其符合设计规定需求。在审核签证凭据时,其审核内容包括:签证、设计修改通知书等,如出现问题,可选用与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以此提升工程量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
2、审核工程套用单价
科学性、权威性为审核套用单价的特点,其中必须重视审核直接套用定额单价,重点审核公路工程施工内容和设计规定是否相同。在定额单价换算过程中,可在直接套用单价的前提下,审核换算允许范围内的相关内容,并审核换算方式的合理性,以此提升工程单价的真实性。在审核补充定额时,主要审核人工、机械单价的准确性。
3、工程签证及材料价格审核
作为公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签证审核的重点为审核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越权办证行为。在核算晚间施工费用时,如施工时间过晚(0点以后),需进行施工费的添加。为降低造价重复计算等情况的出现,要求公路单位必须掌握施工范围、内容。在审核经济签证的同时,应做好材料价格审核作业。现阶段,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在市场供需关系的作用下,公路材料价格往往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由于公路工程造价中施工材料费用占有较大比例,为合理控制施工成本,审核人员必须认真调查施工材料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材料价格的合理确定,防止虚假报价等问题的出现。
4、取费与索赔费用审核
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对公路工程造价取费费率起到决定作用,因此应全面进行工程取费审核工作。因取费文件具有相应时效性,在审核过程中,造价审核人员必须对文件的时效范围进行核实与确定。并核实直线取费费率,确保审核结果和公路工程相关规定具有一致性。在造价预结算审核中,应确保费率计算方式、计算结果及价差调整等符合施工要求。在审核取费中应对取费计算基础的合理性加以重视,当费率呈现上下浮动现象时,应及时做出适当调整。索赔费用为公路工程造价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作为一项争议性较强的造价费用,在审核索赔费用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作业,对索赔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并对事故原因等进行调查,以提高索赔费用的合理性。
二、完善公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的措施
1、完善管理制度
现阶段,应先对工程造价审计文书认定加以明确,如工程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司法鉴定报告等。随后建立健全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造价审计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通过《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建立,可明确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各个环节操作程序,并对其责任主体加以确定,实现对公路工程各个阶段的有效监管,达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目的,更好地服务于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最后,对审核主体内部运行机制加以确定。作为审核风险有效防范的途径,审计主体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可确保审核主体工作的顺序进行,对审核主体内产生的各项现象进行不断修正,为审核工作责任制度的建立提供可靠保障,并能对工作人员不规范行为加以约束,是充分发挥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主要方式。但风险防范中,应对社会审计资源合理利用,在委托前期,必须充分了解该公司的执业资质、技术能力及诚信度等,委托关系成立后,应实时监督被委托单位的工作内容,可选用专人进行跟踪调查,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处理,将风险降到最低。
2、高素质人才培养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高素质人才培养对公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至关重要。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对公路工程造价决算审核人员自身专业素质进行有效提升,实现技术、经济一体的业务工作。在高素质人才培养中,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及专业技能,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范下,熟练掌握单价变更的定价方式,对变更类别加以确定。在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市场材料价格进行分析,合理套用定额,实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在公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中,为对全面造价管理水平进行有效提升,相关部门及专职人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确保其操作的规范性,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上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性。为达到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目的,企业应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定期让工作人员参加,以此有效提升造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造价预结算审核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实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有效性。
3、提升变更联系单的准确性
公路工程因施工周期长、投资量大及施工工艺复杂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等现象。为此,造价工作人员必须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等进行严格审查,其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通知书为签证凭据工作量的主要审核内容。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合理计量,确保审核工作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如审查设计变更内容与设计规定是否一致、设计变更内容和工程预算列项是否重复等,如发现问题,必须与签证人员及时联系,进行补充改正。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路行业生产方式及组织结构形式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预结算审核作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高速发展,为此,施工管理单位必须重视预结算审核工作,有效提升造价管理水平,为实现公路经济管理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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