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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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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预案

第1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关键词:案例推理;案例库;医疗诊断;相似度

中图分类号:TP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7)01―10018-02

1引言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医院信息系统以来,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在这二十年里,各级医疗机构及医疗单位利用计算机技术在合理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不断优化就诊流程、改善医患关系。目前,许多大中型医院的信息系统(Hospital hffonnation System,HIS)正在由初始阶段的医院管理信息化阶段(Managemant Information Sys-tem,MIS)向临床管理信息化阶段(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CIS)转型。临床管理信息系统是整个医院信息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是相对面向管理的信息系统而言的,指以病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展现、处理为中心,为临床医护人员和医技科室的医疗工作服务的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医生工作站系统、护理信息系统、检验信息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LIS)、放射信息系统(Radiology Information System,RIS)、手术麻醉信息系统、重症监护信息系统、医学图像管理系统(Picture archive andcommunication system,PACS)等等。这个系统的建成不仅可以为前来就诊的病员建立一个全面的个人健康档案,为后续的局域医疗卫生服务的建立提供宝贵的资料;而且可以积累各种的病例个案,为临床医学的推广及发展提供丰富的知识积累。以往从事临床医学的工作人员,其临床知识的获取以及经验的积累主要来源于书本以及自我在工作实践中的摸索,也有部分是通过行业内的杂志及学术交流。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对未见病例及时做出较为快速、准确的初诊,合理制定诊疗计划,却一直未建立一套科学的实时的临床教学机制。案例推理技术在对以往病例构建特征值、信息描述的基础上,通过对以往病例的检索和复用对新病例提供初步诊断依据,特别是对新进临床的工作人员快速掌握专业技能、获取专家知识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2基于案例推理的模型介绍及工作流程

基于案例推理(CBR)起源于Roger Schank教授的“DynamicMemory”一文,是近年来人工智能中发展较为成熟的领域。它是区别于基于规则的推理的一种推理模式。CBR兴起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基于规则的系统在解释异常情况和评价解决方案方面存在诸多缺点,而CBR恰好能解决这些问题(3)。案例推理中的知识表示以旧的案例或经验为基础,通过目标案例的提示信息得到历史记忆中的源案例,并由源案例来指导目标案例。提出问题解决方案,进而评价解决方案、解释异常情况。CBR的优势是能相对容易地同其他方法相结合,另外它采用启发式的方法把一个问题分解成为一个个简单的子问题。由于案例本身是一段带有上下文信息的知识,该知识包含了其达到目标过程中能起关键作用的经验,因此CBR的依据不是某种规则,而是从案例库中搜索与当前问题最相似的案例,然后经过一些合理的修正后。以获得对当前问题的解决方案。图1是基于案例推理的系统工作流程。

3基于案例推理的医疗诊断中关键因素的构建

一个完整的病历不仅包括病员的一些个人信息、以往的诊断记录、病情描述、医嘱信息,而且还包括了其初诊及复诊过程中的所做的各项检查、检验单据,这些都构成了医生确诊及制定治疗方案的依据。但是在病员实际就诊过程中,常常会因疏忽而忘记携带这些就诊记录,从而破坏了诊疗的连续性,为医生确诊及治疗方案的调整带来麻烦。临床信息系统的实施极大地避免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为病员就诊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个人就医记录。因此本研究充分利用临床信息系统已有数据资料.在案例模型的建立上,不仅考虑就医记录中的一些结构化信息.而且还将一些描述性信息及影像信息纳入到模型体系中来。

3.1数据元素选取依据

数据的主要来源是临床信息系统中的医生工作站系统、检验信息系统(LIS)、放射信息系统(RIS)、医学图像管理系统(PACS)。按照一个完整病历中所包含的信息,分为数据类元素、非数据类元素。对数据类元素主要选取相关的检验信息,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等化验项目,非数据类元素的选取主要包括文字信息及影像信息,如病情描述、诊断结果、以及做的各种影像检查描述。

3.2案例的表示

系统中的案例E用三元组E=来描述.其中e1是一个有限元集合,表示案例的说明性信息,如用于索引的诊断名称、病人的性别、年龄、病情描述、检查诊断描述等内容;e2是一个非空有限集合,表示案例的各种特征信息:主要选取检验、化验中的异常值做为每个病例的特征信息;e3是一个有限集,表示案例的启发信息,如专业知识、治疗方案、治疗结果等。

由H.Simon的有限理性理论可知,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这些案例的结果会因病员个体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冶疗方案,对获取这些信息的医生来说很难得到所需的全部信息。因此,对案例发生的必然性很难通过对这些元素全部表现出来,随着证据的逐渐积累,只能得到与此相近的结论,因此还必须结合知识库中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加以调整,以得到有效的结论。

3.3案例的检索

案例的检索就是将案例库中的案例高速有效的重新获取,找到与新案例描述相似的老案例。常用的检索方法有串行检索和并行检索两种:串行检索采用的是由上至下逐层求精的方式,越往下相似程度越高;并行检索策略就是同时检索多个案例,返回一个相似程度最高的案例。检索技术常用的有近邻法、归纳法、模板检索法。本案例采用二级索引,在粗粒度集上采用模板检索法,通过返回一定参数范围内的范例,来缩小搜索空间;在细粒度上通过对元素问的权重的调整,得到案例相似度的大小,再根据合成技术得出综合值。

案例检索的算法描述:

(1)假设案例库I中有n个案例分别为I1,I2…In;

(2)IX;//输入新案例到案例库中

(3)for each Ij Training Set do//IJ表示I中的每个案例;

(4)for each Xk I do似k表示案例X的特征信息;

(5)ifkey(Ij)=key(Xk)then

(6)Class(Ij)Class(X)

(7)Sim[x]Similarity(Ijm,Xkm),/M=1,2…k;

3.4案例相似度的确定

(1)对数值型属性值的相似度确定:由于各数据值的所属范围、数量级有区别,因此在进行相似度确定以前,首先应对数据作归一化处理,将数值界定在0和1之间。设定Xm为问题案例X的第m个属性;表示案例库I中第j个案例的第m个属性;Wm表示第m个属性的权值。

其中: ;

;表示问题案例X的第m个属性与案例库I中第i个案例的第m个属性的匹配度。

(2)对非数值型(文字)属性值的相似度确定:文字信息的相似度策略对文字信息的相似度的计算,目前主要的技术有通过对文字信息描述中关键词特征、词义特征、句法特征的分析和提取来进行计算。考虑到词义特征及句法特征的复杂性,本系统在相似度计算中仅以关键词特征作为计算依据。就是通过利用两个句子中有效词(动词)来构成向量空间,然后计算两个句子的向量,利用这两个向量夹角的余弦值作为句子相似度。例如任给两个句子Sl和S2,它们的所有有效词构成的向量空间为V={X1X2,X3,…,Xn},其中Xi为有效词。句子S1的向量V1={w1,w2w3…wn},其中为有效词X1在句子S1中出现的次数。句子S2的向量V2={‘P。,‘P2,‘P,,… },其中 为有效词X.在句子S2中出现的次数。则两个句子的相似度为:

3.5推理机制

基于离散逻辑方法的传统推理方法通常寻找单个的最好实例,例如,在案例推理中依经验法则(规则)寻求相对目标案例最接近的案例;笔者采用一定距离范围内的相似案例加权后的合成结果,采用在神经网络里寻找固定数量的近邻的某些算法。这种方法通过使用自组织模式识别来被说明。基于合成技术的案例推理过程如下:

StepI.假设案例库I中有n个案例分别为I1,I2…In;

Step2.IX(t) //输入新案例到案例库中;

Step3.for each 1.∈Training Set do

//Ii表示I中的每个案例:

Step4.di=d[Ii,X(t)],/根据距离函数计算X(t)与Ii间的距离;

Step5.dnearest(dj),//寻找与X(t)最接近的j个相邻案例Ij;

Step6.dTOT di//计算权重和;

Step7.Wi=[1-],,决定与此相关的第i个邻居的权重;

Step8.对j个相邻案例中的每个案例Ij找出它的后继案例Ij+l;

Step9. ,//对后继加权求和计算值。

4基于案例推理的医疗诊断系统模块设计

在对以上关键技术构建后,就可以对医疗诊断系统进行设计,通过分析设计的基于案例推理的医疗诊断系统由以下几个大模块组成:(图2)

(1)信息表示模块:用于完成人机交互、问题形成,为案例检索提供必要信息;

(2)案例推理模块:将问题进行分解后,基于过去案例的解决方法,在功能上与当前问题的目标相匹配,对案例库产生作用.检索到合适的案例,并对检索到的案例,根据大量的产生式规则,对检索的案例和当前案例进行相似度匹配;若无案例检索到时,则根据目标趋动原则,由专家库和知识库的内容集约生成相对于目标的最可能结果。

(3)知识维护模块:对专业知识及专家经验结论的查阅和维护:

(4)系统维护模块:主要功能是对相似度值域的修正,指标权重的设置及根据知识对案例表示框架的更新。

5结论

在医院信息系统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利用数据,以提高整个医院的诊疗水平,为医、教、研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是提高信息系统有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以临床医疗数据为基础,将案例推理技术引入到医疗诊断的研学过程,在对过去病例的分析基础上,通过发现新病例与病案库中病例的相似之处,为临床工作者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治疗参考并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的平台。

第2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关键词: 《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 案例教学 教学改革

模具是现代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工艺装备。模具成型,具有生产效率高,质量好,切削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成本低等一系列优点,成为多种成型工艺中最具潜力的发展方向。模具的生产能力、水平,直接影响新产品的和老产品更新换代,影响着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是普通高等院校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之一,其内容包括塑料成型的理论基础、注射成型工艺及模具设计、模具的制造工艺与方法。随着模具工业的迅猛发展,企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那些既掌握理论、熟悉结构,又精通工艺、设计效率高的综合型模具技术人才十分紧缺。但是目前学校对模具专业学生培养的偏重理论知识的积累,讲授的模具设计流程、设计规范不仅与企业的模式不相符,而且落后于行业的发展,不能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出现这样问题的根源是高校课堂教学脱离企业真实需求。而案例教学,特别直接来自于企业的案例,会使得课堂的理论教学贴近企业真实的实践环境,通过学生查寻有关资料、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组织学生对事件、情境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1.传统的模具设计与制造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1教学内容陈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模具技术也得到迅猛发展,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模具设计理论和手段的更新,模具制造新技术的变化都使得模具在结构上更加灵活,质量越来越高,功能更加强大,生产作业效率不断提高,可以说模具工业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但是在课程及教材上的知识却比较陈旧,老式的经典结构及工作原理仍然在教学内容中占有很大篇幅,模具前沿的新技术、新知识却没有被纳入教学之中,这样的教学内容显然落后,跟不上模具工业科技发展的步伐。

1.2教学方法单一

模具设计与制造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综合应用了前面的机械制图、机械零件、工程材料、互换性与技术测量和机械制造技术等专业课的基础知识。内容繁杂、知识涵盖面宽,而学时数却偏少,教师一般不得不采取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来讲授课程内容,老师和学生之间缺少必要的双向互动。教师在讲台上讲解抽象的模具工作原理和基本结构,学生因为缺乏实践经验,只能凭空想象。教学无法将理论知识和现场实践相结合,教学内容和生产实际脱节,使得教学组织缺乏灵活性,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无法实现学生掌握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及灵活运用知识的要求。

1.3缺少实践性训练

在模具学中,从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上看都非常重视学生的动手能力训练,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比较少,即使有一些训练,也是在虚拟题课题下所开发的非常简单的系统模型,使得理论不能真正运用到实践中,学生缺少感性认识和实践机会,课程内容与生活和社会应用环境不贴近,因此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学习仍然感到内容较抽象、空洞。

2.基于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改革

模具设计的传统教学往往是基本概念、基本结构、基本特点、应用场合等的语言表述,即使采用多媒体课件也只是多一些可帮助理解结构的动画,对于模具设计与制造的全过程仍然没有深入到教学中。课堂说教、课后记忆、考核答题式的模具教学方式仍然起主导作用。学生对塑件工艺性的分析、模具的设计理念、思路、内容、结构的关键性问题和注塑工艺参数的制订没有任何概念,更谈不上合理性、经济性和良好的工艺性。面对一个实际产品的模具设计无从下手,设计的模具完全是纸上谈兵,根本不能用于真正的模具生产。为了彻底改变模具教学与企业需求严重脱节的问题,较好办法就是在采用案例教学,以加深学生对系统分析、设计过程的理论理解。

2.1注重引入新技术和新知识的案例教学内容

案例教学内容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师通过各种信息检索手段或深入到生产企业中等多种途径选择具有时代气息,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知识、新材料等的案例。教学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做到紧跟模具设计理论的发展,精选反映模具设计与制造理论和实践最新成果的经典案例,引领学生关注前沿,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科学精神。如热流道注塑模具、最新的三维设计(如Pro/E、UG)软件、工程分析(如Moldflow)软件直接运用到模具教学中,使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显著提高。

2.2将案例分析同课堂讨论式教学相结合

在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以后,初步掌握了相关基本知识和基本分析技能的基础上,按教学计划设立专门的案例讨论课,分组对选择的案例展开讨论,运用所学的模具知识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案例讨论教学法所选择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前沿性。如图一悦达汽车厂生产的车灯后视镜注塑模表面存在充填不满和熔接痕的现象,让学生讨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通过主动查阅资料和讨论让学生认识到塑件的设计、模具结构和注塑参数对塑件质量的影响;讨论模具和注塑机尺寸的关系,让学生了解模具的闭合高度与注射机的最大闭合高度与最小闭合高度关系、模具推出机构的推出行程与注射机顶杆推出行程的关系、定位圈与注射机上的定位模孔的关系、模具动定模板尺寸与注射机上动定模板尺寸的关系等。案例讨论教学法能够加深学生对所学会计知识的理解与把握,达到融会贯通的目的,有助于学生对典型案例、重点知识点的了解,使其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也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3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

模具设计是一个综合工程,理论教学不能仅仅是基本概念、基本结构、基本特点和应用场合等分割式简单描述,否则这样讲解学生对整个模具设计过程就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理论教学应该结合企业一个典型案例,从材料选择、塑件的工艺性分析、分型面确定、绕注系统类型、工作零件尺寸的计算、模具结构、设计流程、注塑工艺参数和加工过程中制品的缺陷等方面讲授模具设计。以图二所示产品设计流程为主线,将各个知识点的内容串联起来。同时穿插补充大量的企业生产中的实例,以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例分析讲解,保证课堂上所讲的内容的实用性,使同学们在课堂上就能学会在生产中是如何设计、如何解决现场问题,这样可缩短同学们到企业工作的适应期,尽快地进入岗位角色。

2.4实践教学与案例结合

为了加深对注塑基础理论的理解,掌握工艺分析、设计的基本方法,提高解决实际管理问题、开发新产品的实践能力,课程实验教学必须结合企业案例。课程实验主要是模具拆装和注塑生产实验。模具拆装实验应选择企业生产报废的但能反映模具新技术的典型模具,如自动脱螺纹模具、自动脱凝料模具等。通过模具拆装过程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同时加深学生的认知程度。在注塑生产实验时,让学生亲手去安装、调试课堂所讲的企业案例模具,并选择合理的工艺参数进行塑件的生产。通过对模具的安装,学生掌握模具安装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加深对模具设计参数的理解,提高模具安装动手的能力。通过对注射成型参数的调试,帮助学生进一步了解工艺参数的确定,调试压力、时间、温度的先后顺序;料筒与喷嘴温度如何判别;根据成型情况,如何来调整参数。通过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大地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意识,巩固《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课程的基本理论,缩短企业需求与学生所学知识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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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课程设计与案例教学结合

课程设计是一个重要的实践训练环节,是对该课程的一次综合应用。但在以往的课程设计环节中,模具设计流程、设计规范和企业的模式不相符,提交的生产文件不符合企业规范,使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不能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课程设计中提供企业生产的塑件案例,引入企业模具设计流程,强化企业模具设计规范,并在实践训练环节中要求学生按企业模具设计流程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所提交图纸完全符合行业规范。通过课程设计和以后的毕业设计环节加强对企业的设计流程、行业设计规范的认识,对就业后能尽快胜任工作有重要的作用。

3.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3.1选择案例要有针对性

模具设计与制造知识多,内容丰富,在选择案例时选择具有较强针对的案例;案例的选择既要融入教学内容,又要注重内容的生动性,抓住热点,才能引人入胜,教学效果好。在此基础上要注意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太简单对学生来说没有吸引力、没有新奇感;若内容太复杂,难度太大,超越学生的知识范围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会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使教学过程难以开展下去。因此所选案例应具有典型性、综合性、现代性、生动性、创新性和适中性。

3.2处理好传统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

案例教学法是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分析、处理问题的实践中,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优势是明显的,但不是万能的,有许多基础理论、基础知识难以通过案例进行系统传授。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连贯性强,系统性全面,尤其是对一些模具设计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讲解,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只有学生掌握了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师才能进行案例教学。所以,要处理好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关系。既不能一味地为讲理论而讲理论,又不能片面地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而要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利用,博采众长,互为补充、兼收并蓄。

4.结语

实践证明,在《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课程教学中结合企业案例,学生极大地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锻炼了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对后续课程的接受能力、实践技能及工作后的岗位适应能力都有明显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小平等.案例教学法在冲压模具设计教学中的应用[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5):171-173.

[2]樊晓红等.《塑料模具设计》教学与企业需求相适应的改革探索[J].模具制造,2008,(9):69-71.

第3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关键词】 益赛普; 沙利度胺; 柳氮磺胺嘧啶; 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AS)是以中轴关节慢性炎症为主的疾病,与免疫异常相关,属慢性炎症性风湿病。传统上多采用柳氮磺胺嘧啶(SASP)治疗,但疗效并不理想[1]。近年来的研究发现,益赛普和沙利度胺治疗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但国内的研究报道并不多,本组研究经长时间观察,结合本科室55例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的实际治疗情况,对益赛普联合沙利度胺的临床效果进行观察,并总结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研究对象为本院2010年6月-2012年11月期间收治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共55例,其中男36例,女19例,平均年龄(35.2±2.6)岁,30岁以下患者19例,31~50岁患者33例,50岁以上患者3例,患病时间0.4~21年,骶髂关节X线摄片分为Ⅰ~Ⅳ级,55例患者均伴有明显疼痛。将所有患者随机分成两组:对照组25例,男16例,女9例,平均年龄(34.7±1.6)岁,患病时间0.8~20年。治疗组30例,男20例,女10例,平均年龄(36.2±1.2)岁,患病时间0.1~23年。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患者接受柳氮磺胺嘧啶治疗,具体方法如下:给予本组患者口服柳氮磺胺嘧啶(0.25 g/片),第一周0.5 g/d,第二周0.75 g/d,第三周以后1.0 g/d;治疗组患者接受益赛普联合沙利度胺治疗,具体方法如下:给予皮下注射益赛普结合口服沙利度胺,益赛普用法起始剂量为25 mg/次,每5天一次,两次之后改为12.5 mg/次,每7天一次,4次之后视患者情况改为12.5 mg/次,每隔10~15天一次,以3个月为疗程[2];沙利度胺用法为前两周25 mg/d,第3周50 mg/d,第4周开始后保持50 mg/d。两组患者均在症状缓解后逐渐减量直至停药,观察时间为1年以上。

1.3 疗效评定标准 显效:临床症状积分、体征和实验室指标中至少四项改善≥70%,患者沉僵症状明显好转,骶髂关节及各关节疼痛症状明显好转,关节肿胀明显好转,关节活动明显改善;有效:临床症状积分、体征和实验室指标中至少四项改善≥30%。患者沉僵症状好转,骶髂关节及各关节疼痛症状好转,关节肿胀好转,关节活动改善;无效:未达到上述指标或加重。患者沉僵症状无好转,骶髂关节及各关节疼痛症状无好转,关节肿胀无变化。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8.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临床缓解时间比较 治疗组的临床缓解时间为(40.1±2.2)d,优于对照组的(68.5±5.2)d,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按照疗效观察标准,治疗组的总有效率为96.67%,优于对照组的88.00%(P

2.3 各项指标变化 治疗组治疗后在C反应蛋白、外周关节肿胀数、疼痛数、扩胸度、枕壁试验、关节功能指数以及红细胞沉降率等指标上均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强直性脊柱炎(AS)是一种慢性炎症性疾病,累及中轴关节,有的病情也会涉及到外周关节和内脏,发病原因目前并不非常明确,且不同患者在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对传统治疗的反应和预后上差异很大,很多患者在治疗后病情仍继续发展,严重者导致终身残疾[3-6]。目前,根治性的方法尚缺乏,但尽管如此,近些年来治疗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常用柳氮磺胺嘧啶等慢作用药控制,对治疗有一定的疗效,但此药仍存在许多难解决的临床问题,新近研究发现,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的病因可能与-α(TNF-α)有关,而益赛普联合沙利度胺的治疗方法可通过促进mRNA降解而抑制TNF-α的产生,为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的临床治疗开创了一种新的途径,因此,在临床上应用此法是目前不错的选择[7-9]。

本组研究中,对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患者进行为期一年以上的观察,两组患者的各项指标和功能状态等在治疗后均有明显改善,均有较好的临床疗效,说明益赛普联合沙利度胺治疗难治性强直性脊柱炎,疗效更为显著,可见此法对缓解症状、控制病情进展有更好的疗效,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许杰洲,曾庆馀.强直性脊柱炎的疾病活动性、功能状况及预后评价[J].中华风湿病学杂志,1998,2(4):229-231.

[2]刘曦,刘爱京,邵福灵.沙利度胺治疗风湿性疾病机制的研究进展[J].中华风湿病学杂志, 2006,10(6): 366-368.

[3]张永文,蔡辉.强直性脊柱炎联合用药研究进展[J].实用内科杂志,2006,22(12): 1469-1470.

[4]朱剑,黄烽,张江林.沙利度胺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长期疗效与安全性[J].中华内科杂志,2010,49(8):667-670.

[5]张莉芸,黄烽.生物制剂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研究进展[J].中华风湿病学杂志,2005,9(2):112.

[6]叶志中,庄俊汉,汪讯,等.五组慢作用药治疗强直性脊柱炎远期疗效比较[J].中国临床药学杂志,2002,11(1):65-68.

[7]古安武,杨威,余松,等.中西药联合治疗强直性脊柱炎27例临床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07,4(23):57-58.

[8]梁柳琴,詹钟平,叶玉津,等.依那西普治疗强直性脊柱炎的临床研究[J].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2008,28(8):1349-1351.

第4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缴纳。个人交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缴纳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应在年初缴纳参保人员当年全部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要确定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与参加医疗救助的年限挂钩,对连续参加医疗救助达一定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其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单位或其他途径解决。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病情病种合理确定。

    六、医疗救助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5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超过5例,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由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全市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设好**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市卫生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根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事故情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咨询。

⑤铁道部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③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情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⑤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国务院。

4.1.3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情况。

4.2.3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通信

4.3.1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承担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行车事故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按照批准的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及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情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现场请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卫生部门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请求,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防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3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铁道部或被授权的铁路局负责行车事故的信息工作。如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铁道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由善后处理组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由善后处理组按铁路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

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铁道部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行车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逐步整合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沿线视频信息,并结合行车事故灾害现场动态图像信息和救援预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支持。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铁道部根据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

铁道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会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铁道部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铁道部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根据需要,可开展国内外的工作交流,提高铁路行业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铁道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一、制定目的

为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我县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依法规范、反应及时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保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突发事件应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医疗救治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缩小社会影响。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3人(含)以上重伤的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突发事件包括:

(一)暴力或恐怖事件;

(二)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事件;

(四)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五)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六)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群体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

(七)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污染的事件;

(八)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九)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事件。

五、分级预警救治

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伤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预警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一级预警

突发事件造成3-9人受重伤。

(二)二级预警

突发事件造成10-19人受重伤。

(三)三级预警

突发事件造成20人以上受重伤。

第二部分医疗救治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医疗救治指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县人民医院院长、县中医院院长任副组长,人秘股、医政股、防保股、计财股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县卫生局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应急救治指令,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救治行动,调用救治物品、设备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紧急救治工作情况和提出相应的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需要管制的措施及公告。

(二)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的需要,局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可决定成立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卫生局局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卫生局分管领导和事件处理相关部门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县级医疗机构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三)*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

1、办公室:设在医政股,医政股股长任主任,防保股股长为副主任。

主要职责: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有关信息。

2、院前急救组:设在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急诊科主任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随车急救医务人员,确保迅速、有效。

3、医疗救治组:设在医政股,医政股股长任组长,防保股股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

4、疾病控制组:设在防保股,防保股股长任组长,疾控中心副主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为副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传染病,生物、化学物品,饮用水、食品等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

5、后勤保障组:设在计财股,计财股股长任组长,人秘股股长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应。

二、医疗救治组织

(一)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曾华元任组长,成员由陈倩、肖冬泉、李晓玲、侯煜林、邹金华、赖申昌、黎功胜等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对疑难病、危重病的抢救、治疗提供技术指导。

(二)成立应急医疗救治小分队,曾洪运任队长,由李忠东、郭德明、朱艳萍、杨家惠、王华琴、赖晓蓉、林玉冬、张甜等方面的中青年医务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现场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网络组织

医疗救治网络组织由院前急救科、县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组成,形成一个紧密、强大的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病人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小组和小分队,作好应急救治的准备,随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医疗救治基地

设立2个医疗救治基地,设在县级医疗机构内。分别是县人民医院医疗救治基地、县中医院医疗救治基地、医疗救治以县人民医院救治基地为主,不能满足救治时启动县中医院救治基地。

第三部分应急准备

一、完善应急预案

县卫生局、县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医疗救治工作。

二、医疗救治体系准备

由院前急救科、县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组成医疗救治网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院前急救科、县级综合性医院急诊科建设,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药器械机动性能完好,提高各类应急事件的综合抢救能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模拟实战演习,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有效救治伤病员。

三、人员培训

要加强应急救治人员培训,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医务人员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处理能力,重点要提高ICU医护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要建立适应应急事件处理需要的医疗救护队伍,建立随时待命的机动队。

第四部分医疗救治预警

一、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报告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院前急救科和医疗机构急诊科接到医疗救治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都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二)报告内容:突发事件的性质及原因,发生时间、地点及范围,人员的发病、伤亡情况,初步处理情况等。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1、院前急救科、急诊科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和任务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局对报告事件初步核实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医疗救治情况通报

县卫生局要及时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在医疗机构救治人员的病情和救治情况。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

一、报告和启动预案

县卫生局按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报告后,由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局领导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等级及时机,县卫生局或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迅速做出决定,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或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

一级医疗救治时,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医政股)组织或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分管局长指挥救治工作。

二级医疗救治时,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或协调、督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医疗救治工作或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领导救治工作。

三级医疗救治时,由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组织或协调、督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或省级专家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二、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件的性质,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

(二)调配应急人员和物资

根据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性质,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或办公室,先行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和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协调、调动全县相关医务人员、物资、车辆等相关设施、设备力量,全面开展医疗救治或现场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等物资。

(三)开展医疗救治

按照医疗救治预案启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及时确诊。对突发事件需医疗救治的病人,及时开通“绿色通道”,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四)信息与通报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卫生局必要时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透明地向社会本县有关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信息。

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由县卫生局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

三、应急响应终止和善后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由原决定启动的机关决定。终止的条件为无新病人、医疗救治病人病情稳定。

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参加医疗救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对医疗救治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一、通讯保障

县院前急救科要配备无线电话,尽快完成县直医疗机构急救车辆的车载电话安装,设置与院前急救科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专线电话,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医疗救治网络组织的联络通畅。

二、队伍保障

要大力加强医疗救治人才资源储备,积极培养结构合理、训练有素、德才兼备的各类医疗救治人才,重点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高级医疗救治人才,县级医疗机构特别需要加强复合型高素质现场应急医疗救治人才的培养。各救治基地要确保救治相关疾病的人员配备、专业培训、病种管理及设备到位。还要培养擅长应对危机管理和心理干预专门人才。人才的选拔、培训要程序化、制度化。要创新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和优化环境,着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并切实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稳定专业队伍。

三、药械保障

要建立健全本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要建立健全药品、救护设备、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应急物质的储备制度,平战结合,确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医药器械等物资的应急供应。

四、经费保障

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突发事件相关部门或单位或个人负责,当不能提供经费时可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紧急情况下,县政府是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所需的各项经费。

五、救治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模拟演练,确保掌握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演练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个人防护等,以不断提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总体应急能力和水平。县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演练原则上不惊动社会公众。

第8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9篇:医疗急救预案范文

关键词:急诊质量控制护理

急诊科是接受急诊病人就诊、抢救危重病人的场所,是医疗护理工作的最前线和窗口。急诊科的特点:1.病人具有突发性、危急性、复杂性、情绪急躁性,数量不定性。2.医护人员具有高风险性、高技术含量性、快节奏性、思维敏捷性。急诊科质量控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因此,思考和探讨急诊科护理质量控制,对如何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急诊科的救治和护理水平、降低护理风险、预防护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硬件建设,保障医疗护理需要

1.1设置设有诊断室、抢救室、留观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及其他辅助配置。抢救床位、留观床位等符合管理年标准。

1.2设备急诊科除了颤仪、监护仪、呼吸机、吸痰器、洗胃机、心电图机、输氧装置、气管切开设备的基本保障同时对于抢救车上的物品和药品也要齐全、充足,其他基本的诊疗设备也得完善。

2加强软件建设,提升服务技能

2.1人员比例护士人数与病床的比例:抢救室1.0~1.2∶1(每班至少1人),留观室:每班至少1人。

2.2人员资质护士长:为主管护师,在急诊科连续工作3年。护士:均有护士执业证,4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均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3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护理人员技术水平是保证护理质量的首要条件。因此,急诊科必须有明确的人才培养计划,有全面的人员培训制度。

2.3.1制定各类人员的培养计划包括科内固定人员、新进人员、进修护士的培训计划,定期复训。新进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并达到要求后方能上岗。

2.3.2制定本科人员医学继续教育规划科内不满45岁的副主任护师以下职称的护士必须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每季度参加一次“三基”理论考试,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院级“三基”技能培训和考核。要求每位护士必须掌握急诊科所有仪器的使用,常见故障的排除,组织经常性模拟抢救配合演练,熟背各种急救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

2.3.3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进展,科内每月业务学习至少1次。

3更新观念,改善服务意识

3.1快速反应观念这是急诊急救护理质量控制的关键内容,也是急诊科的主要工作特点。不能快速反应,就不能适应急诊科的工作性质,不能适应急诊急救病人的需要。反应快、行动迅速、操作准确、抢救成功率高,这是快速反应观念的四要素。

3.2院前急救观念院前急救观念指一有呼叫,能迅速拉得出,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在现场有能力开展救治,途中的不间断救治;具有现代的院前急救知识与技能。

3.3现代监护观念包括:(1)首先要具有现代监护设备;(2)对现代设备的正确使用与维护;(3)准确的判断监护仪的各种数据;(4)各种管道的观察;(5)病情观察,这是一个急诊科护士应具备的最重要的技能,病情观察能反映一个护士的基本理论知识及临床护理经验。

3.4现代服务观念现代服务观念的核心是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病人及家属满意是现代服务的最高标准。服务就是效益。

3.5现代效益观念这是现代急诊急救的突出特点。救治病人应坚持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原则。但人道主义不是不收钱,而是以抢救病人为主,按规定、按标准收费,效益好有利于扩大“再生产”。

4制定急诊工作制度

4.1建立“急诊绿色通道”切实保证急、危重病人的就诊治疗。

4.2成立急诊工作领导小组以主管医疗的院长为主要负责人,成员有医疗、护理、后勤和急诊科负责人。每周护理部、质控科室期和不定期检查急诊环节质量,及时反馈信息,以改进急诊科工作的缺陷与不足。

4.3制定并执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急、危重症病人抢救制度,落实各工作单元工作制度、急诊交接班制度、急诊会诊与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急诊医疗护理纠纷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并有相应的实施记录。

4.4制定紧急医疗护理救援预案制定大批病员抢救预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并将组成人员备案在册,定期演练,保持24h通讯通畅。

4.5提供多种便民措施如轮椅、开水、茶杯、手纸、便器、拐杖等;为无陪人患者提供全程陪伴服务;对危重病人检查过程实行全程陪伴,并备好各种急救药品与用物,严密观察病情,防止意外发生。

5实施风险管理,制定防范预案

(1)急救物品、器材时刻处于备用状态,随时可用。抢救药品齐全、充足。(2)完善管理制度。急救物品做到“四定一保持”:即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保持完好。(3)班班交接,各班下班前及时补充本班消耗的药品、器材,对损坏的器材及时报修。(4)一万元以上设备登记建卡,并有使用和维修登记。(5)建立危重病人交接班认定卡,使口头交接与书面交接相结合。(6)制定每周工作重点和每周工作程序。(7)制定急诊科常见风险防范预案如:抢救仪器故障防范预案、护理投诉防范预案、护理文书缺陷防范预案、医护配合不协调防范预案等。

6讨论

当今社会人们对生命越来越重视,急救意识也不断增强。我院通过加强急诊科的护理质量的管理,抓住了“抢救病人生命”这个主题,在“急、快、高、救”上做文章、下功夫、多研究,不断地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使急诊科护理人员的急救技能有了大步的提高,服务意识有了彻底的转变,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地增强,科内管理也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